2006年6月19日至21日,日内瓦

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八次会议

2006年6月22日至23日,日内瓦

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

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的报告

本文件载有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草案,它由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七次会议设立的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编写。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于2005年12月8-9日和2006年2月15-17日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了会议。

目 录

页 次

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4

准则的目的…….4

一、报告程序…….5

报告的目的…..5

收集数据和起草报告6

报告周期...................7

二、报告方式……..7

三、报告内容…….8

报告第一部分:共同核心文件9

1.报告国的一般资料9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9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0

2.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10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10

D.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1

E.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2

F.在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3

G.其他有关的人权资料14

3.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14

非歧视与平等14

有效补救措施15

报告第二部分:具体条约文件16

附录1条约机构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权利17

附录2有关人权问题的主要国际公约部分清单21

A.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21

B.联合国其他人权和有关公约21

目录(续)

页次

C.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22

D.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23

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23

F.《日内瓦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23

附录3评估落实人权情况的指标……..25

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

准则的目的

1. 下列报告准则的目的是指导缔约国如何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其依据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四十条,向人权委员会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报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报告;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9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73条,向移徙工人委员会报告。

这些报告准则不适用于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编写的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首次报告,以及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编写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从事色情活动问题的首次报告,但是,缔约国在编写它们给予条约机构的报告时,也不妨考虑到一些报告所提供的信息。

2. 这些人权条约缔约国承诺,按照条款规定(见附录一),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它们为实现这些被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首次和定期报告。

3. 缔约国按照本协调准则提交报告,一方面能使条约机构和缔约国本身从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的较大范围,全面衡量缔约国履行有关条约的情况;另一方面能让每一条约委员会有一个统一的框架,便于同其他条约机构相互协作,开展工作。

4. 这些协调准则旨在加强缔约国的能力,及时有效履行其报告义务,包括避免不必要的资料重复。准则还旨在通过下列途径提高条约监测系统的效率:

让所有条约委员会在审议所收到的报告时能有一个一致的方针;

帮助每一个条约委员会平等地审议每一个缔约国中的人权情况;

使委员会尽可能不必在审议一个报告之前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

5. 如果认为适当并根据每一条约条款的规定,为了完成审查条约履行情况的任务的目的,每一条约机构仍可要求缔约国提供额外资料。

6. 本协调准则分为三节,第一节和第二节适用于提交任何条约机构的报告,为报告程序和建议的报告形式提供一般指导。第三节则针对缔约国向所有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即共同核心文件的内容、以及向每个条约机构提供的具体条约文件的内容提供指导。

一、报告程序

报告的目的

7. 这些准则阐述的报告制度意在提出一个统一的框架,让缔约国在这个框架内能按照一套协调一致和简化的程序去履行所有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对条约所作的承诺

8. 报告程序是缔约国继续履行义务的一项关键内容,即尊重、保护和落实其为缔约方的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广义地说,这项义务要求所有缔约国作出承诺,促进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所提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守。

审查人权在国家一级的落实情况

9. 缔约国应把编写报告、提交条约机构的程序看成不仅仅是履行其国际义务的一个方面,而且也是一个机会全面审查本国境内的人权保护情况,有了了解之后,才能从事准则的计划和落实。从而编写报告的程序让缔约国有机会去:

全面审查它采取了什么措施使国家法律和政策与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条款规定相互一致;

为了全面促进人权,监测在享受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取得了多少进展;

认明在缔约国履行人权条约的方法方面出现些什么问题,有些什么样的缺点;

筹划和拟订适当的政策,以争取达到这些目标。

10. 报告程序应在国家一级鼓励和便利公众对政府政策的审查、以及抱着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同民间社会的有关行为者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便促进和普遍享受有关人权公约所要求保护的一切权利。

在国际一级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出发点

11. 在国际一级,报告程序能建立起一个框架,供缔约国和条约机构进行建设性的对话。条约机构在制订这些报告准则的同时要强调:它们鼓励有效而合理地执行国际人权文件。

收集数据和起草报告

12. 所有国家都参加了至少一个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其执行情况由独立条约机构监测,75%的国家参加了4个或更多的国际人权条约。因此,所有国家都需要履行一定的报告义务,如能分别对每一条约机构采取协调一致的报告方法,对它们将有很大的帮助。

13. 缔约国应考虑建立适当的机构框架,编写报告。这种机构结构可包括一个部际起草委员会,同时,在每个有关国家部门内设立一个报告中心点,这样,就能帮助所有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文书和酌情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可成为一个有效的机制,在条约机构做出结论之后,协调缔约国的后续工作。这种机制结构应允许已存在的次级国家实体参与并可建立在长期的基础上。

14. 这种性质的体制结构也可帮助缔约国履行其他的报告义务,比方说,在国际会议和高级别会议之后进行后续工作,监测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等等。为这种报告所收集、汇编的信息在缔约国编写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时也是非常有用的。

15. 这种机制性的结构应设法拟出一套有效的系统,专门从有关政府部门和统计局以全面、持续的方式收集一切同实现人权有关的统计数据和其他数据。缔约国

同提高妇女地位司和其他有关联合国机构合作,可受益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技术。

报告周期

16. 按照有关条约的规定,每个缔约国有义务在条约生效后一定的时间内针对它所采取的履行义务措施以提交一份首次报告。其后,缔约国还需要按照每个条约的规定定期提交更多的报告,阐述报告期内所取进展。这些报告周期的长短因条约而异。

17. 按照修正后的报告制度提交的报告将包含两部分:共同核心文件和各具体条约文件。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周期要求,因此不会在同一时间提交报告。然而,缔约国可同有关的条约机构磋商,统筹安排它们的报告,不仅准时地提交其报告,而且尽量缩短不同报告之间的时间间隔。这样做将保证缔约国充分受益,在一份共同核心文件中同时提交几个条约机构要求的资料。

18. 报告国应不让共同核心文件过时,只要提交与具体条约有关的文件,就应努力更新共同核心文件。如认为无必要更新,则应在具体条约文件中加以说明。

二、报告方式

19. 凡是缔约国认为有助于条约机构了解缔约国内情况的信息,应以简要、系统性的方式提出。尽管人们谅解有些缔约国宪法安排复杂,需要体现在其报告中,但报告仍不应过长。共同核心文件如有可能不应长过60至80页,初次具体条约文件不应超过60页,其后的定期文件则应限于40页。每页的纸张大小应为A4型,1.5行间隔,以Times New Roman 12号字体打印。报告应用电子形式(即软盘、光盘或电子邮件)提交,并附有一份用纸张印制的副本。

20. 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不妨分开附上报告中提到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文稿,只要这些文稿用的是有关委员会的工作语文。这些附件不会被复制广予散发,但可能会送交有关委员会供参考。

21. 报告应详尽地说明报告所使用的所有简略语特别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律等名称的简略语,这些都不是缔约国以外的一般读者所熟悉的。

22. 报告应用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提交,即: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或西班牙文。

23. 报告在提交秘书长时应精确、易懂。为了提高效率,本国语文是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的国家所提交的报告不一定交由秘书处编辑处理。那些本国语文非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的国家所提交的报告要交由联合国秘书处编辑处理。报告收到时如被认为明显的不完整,或需要大幅度地审校修改,可送回缔约国要求重写,然后才能由秘书长正式接受。

三、报告内容

总的指导

24. 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是每个报告国报告的组成部分。条约委员会要等到缔约国与提交了报告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提出了最新的信息之后,才能确定缔约国已履行了有关条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报告应载有充分的资料,让条约机构能全面了解缔约国所执行有关条约的情况。

25. 报告应说明缔约国履行条约条款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情况。报告不应只是一份清单,罗列缔约国近年来所通过的法律文书,而应说明这些法律文书如何反映缔约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现实,如何体现国内所存在的一般情况。

26. 报告应按性别、年龄和人口提供分类统计资料,可采用作为报告附件的表格形式。此类资料应可与以往作比较并应表明数据来源。报告国应努力从与履行条约义务有关的角度分析这些资料。

27. 共同核心文件应载有有关缔约国履行条约规定的一般和事实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与所有或几个条约机构相关。如果条约机构认为共同核心文件中的信息已过时,可要求缔约国予以更新。更新可以现有共同核心文件增编或新修订版的形式提交,视所需纳入的更新内容而定。

28. 初次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国家如果以前已向条约机构提交过报告,不妨将这些报告所载的资料纳入共同文件,只要这些资料仍未过时。

29. 具体条约文件应载有与执行条约有关的信息,有关委员会负责监测条约的执行工作。具体而言,具体条约文件应包含影响该条约所规定之权利的享受的法律和实践的最近动态以及――除首次具体条约文件以外――对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或一般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30. 每一文件可分开提出,但是,建议缔约国考虑第17段――报告程序分下列几个步骤:

缔约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共同核心文件,由秘书长将这文件转交每个监测该缔约国执行条约的机构;

缔约国然后再将具体条约文件提交秘书长,由秘书长将文件转交给有关的具体条约机构;

然后,由每个条约机构按照它本身的程序,审查缔约国所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把两部分合起来作为缔约国报告。

报告第一部分:共同核心文件

31. 为了方便,共同核心文件的结构应按照报告准则将报告标题由字母1到3顺序排列。共同核心文件应包含下列资料:

1. 报告国的一般资料

32. 这一章节应提出一般的事实和数据资料,目的是要帮助委员会了解缔约国落实人权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背景。

A. 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

33. 报告国可针对本国的特色提供背景资料。报告国不必长篇大论地陈述它的历史;必要时简要概括地列出一些关键历史事实就足以帮助条约机构了解执行条约的环境。

34. 报告国应考虑附录3“土地与人民”一章所载一系列指标,针对本国及其人民的主要人口和族裔特点提供精确的资料。

35. 报告国应考虑附录3“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一章所载一系列指标精确地阐明不同人口阶层的生活标准。

B. 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6. 报告国应介绍它的宪法结构以及政治和法律框架,包括政府的类型、选举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组成等。还应鼓励报告国提供资料,介绍可能存在的任何习惯法或宗教法制度。

37. 报告国应提供资料介绍承认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制度,如果制定了注册法律和程序,也应介绍如何通过注册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承认,为收税目的给予非盈利地位。

38. 报告国应提供有关司法情况的资料,其中应载有犯罪确切数字的资料,包括表明罪犯和罪行受害者概况、所判及执行刑期的情况。

39. 按36至38段提交的资料应考虑附录3“政治制度指标”和“犯罪与司法指标”章节所载一系列指标。

2. 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C. 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40. 报告国应提供有关所有主要国际人权条约情况的资料。这种资料应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报告国还应介绍:

(a)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说明附录2的A节所列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和任择议定书获批准的情况,说明报告国是否设想加入其中它尚未签署或尚未批准的条约,如有此设想,则打算什么时候加入。

接受条约修正案的信息;

接受任择程序的信息。

(b)保留和声明。如果缔约国对它所签订的条约曾提出保留,共同核心文件应说明:

这种保留的性质和范围:

为什么缔约国认为有必要作并维持这种保留;

每一保留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有些什么确切影响;

世界人权会议和其他类似会议,鼓励报告国重新审查它所表示的任何保留,以便撤除这种保留, 按照这一精神,说明是否打算限制这种保留的作用、而且最终在一定的时限内撤除保留。

(c)克减、约束或限制。如果报告国的法律对它们所签订的条约的任何条款规定作约束、限制或克减,它们所提出的共同核心文件应对这种克减、约束或限制加以说明,解释克减、约束或限制的范围;克减、约束或限制的理由、以及在多长的时限内打算撤除克减、约束或限制。

41. 报告国不妨也说明是否接受其他的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如果这样说明直接关系到每个缔约国对主要国际人权条约条款规定的履行。具体而言,报告国应注意下列有关的信息来源:

(a)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和有关条约的批准。报告国可说明是否还签署了附录2的B节所列联合国任何其他有关人权的公约。

(b)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批准。鼓励报告国说明是否参加了附件2的C节所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和人道主义法律。

(c)区域人权公约的批准。报告国应说明是否参加了任何区域人权公约。

D. 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42.报告国应阐明国内保护人权的具体法律条件。特别是,报告国应提供下列资料:

各种人权文书所提到的权利是否受到报告国宪法、权利法、其他基本法律或其他国内立法的保护?如果是的话,有什么规定允许权利的克减、限制或局限权利?而且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这样做?

各人权条约是否已被纳入国家的法律体制中?

哪些司法、行政或其他有关当局具有涉及人权事项的管辖?这种管辖的范围有多大?

不同人权文书的条款规定是否能和已经在法庭上或向行政当局援引而得到直接的施行?

如果个人声称任何权利受到侵犯,该个人能引用什么补救办法?是否有给予受害者赔偿、补偿和复原的任何体制?

是否有任何机构或国家机制负责监测人权的履行包括促进妇女地位的机制、或专门针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土著人民、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移徙工人、非经批准进入的外国人、非公民或其他群体的特别处境的机制,这种机构的职权是什么和这种机构及机制可取用什么样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有无制定将性别纳入主流活动和纠正措施的政策和机制?

报告国是否接受任何区域人权法庭或其他机制的管辖?如果接受的话,则应说明任何新近待审案件的性质和进展。

E. 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43. 报告国应说明作出了什么努力去设法增进国内对人权的尊重。此类增进行动可包括政府官员、立法议员、地方议会、全国人权机构等,同时加上民间社会相关行为者发挥的作用。报告国不妨提供有关各种措施的资料,如信息传播、教育与培训、宣传和预算资源分配。共同核心文件在阐述这些情况时应着重宣传材料和人权文书的可得性,包括用一切相关国家文字、方言、少数人语文或土著语文提供这些资料的情况。报告国尤应提供下列资料:

国家和区域议会。说明国家议会和国家下面以下级别、区域、省或市的议会或主管部门的作用,进行了什么活动,去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国际人权条约所载人权;

国家人权机构。介绍在国家一级为了保护和增进人权所设立的任何机构,包括具体负责人人性别平等、种族关系和儿童权利的机构、它们的具体任务、组成、经费资源和活动,并说明这种机构是否可被视为独立的机构;

传播人权文书。说明报告国所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书是否翻译、出版发行和在国内广为散发;

提高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对人权的认识。报告国应说明为下列负责执法的人员采取了什么措施:如政府官员、警察、移民官员、检察官、法官、律师、监狱管理、军队、边境警卫、以及教师、医生、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

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支持的宣传运动提高群众对人权的认识。报告国应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通过教育和培训包括政府发起的宣传运动提高公民对人权的尊重。报告国应详细地说明在各级学校开展人权教育的程度;

通过大众媒介提高人民对人权的认识。报告国应说明,报纸、无线电和电视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了什么作用宣传人权,传播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人权信息;

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报告国应介绍民间社团、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参加国内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去鼓励和促进民间社团的发展,以便确保人权得到增进和保护;

预算的分配和趋向。只要有,报告国就应说明专门用于履行国家的人权义务的预算分配和预算趋向,在国家和区域预算或国内总产值中所占百分比并按性别和年龄分类,并说明任何有关预算影响评估的结果;

发展合作和援助。报告国应说明从发展合作或支持增进人权的其他援助,预算分配中的受益程度。报告国还应说明它向其他国家提供发展合作和援助,用于增进这些国家人权的工作。

44. 如果存在,报告国可说明影响或阻碍在国家一级落实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般性质的任何因素或困难。

F. 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45. 报告国应说明它编写报告两个部分所用的程序,包括下列信息:

是否有编写条约报告的全国协调结构?

有多少中央,区域和地方级的政府部门参与?相应情况下应说明是否有联邦和省级的部门参与?

提交前,报告是否送交国家立法机构或由其审查?

政府以外的各实体或相关独立机构在报告编写进程或后续行动各阶段的参入性质,包括监测、对报告草稿的公开辩论、翻译、传播或出版或解释报告或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的其他活动。此类参与者可包括人权机构(国家或非国家)、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会的其他相关行为者,包括最受条约相关规定影响的人和群体。

报告国应报道举行过什么活动去解释本报告,例如:议会里的辩论、政府举办的会议、学习班、讨论会、无线电或电视的广播、所发行的刊物、或任何其他在报告期间进行的类似活动。

对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46. 报告国应在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一般信息,说明业已采取或打算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和程序,以确保有效落实和广泛地散发任何条约机构审议该国报告之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并对之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包括举行议会听证,或通过媒体加以报道。

G.其他有关的人权资料

47. 请报告国酌情考虑将下列其他有关的资料来源纳入共同核心文件。

国际会议的后续

48. 报告国可提供一般信息,联系本国人权情况,说明采取了什么后续行动,来落实世界会议及随后的审查所通过的声明和提出的建议。

49. 如果这种会议要求参加的国家事后提出报告(如千年首脑会议),报告国可将这些报告里所载的资料纳入共同核心文件。

3. 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的信息

非歧视与平等

50. 报告国应在其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关于落实其义务的一般资料,说明如何根据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在法律上公平保护其管辖下的每个人,包括提供关于法律和体制结构的资料。

51. 共同核心文件应包括一般事实资料,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在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一切形式和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包括多种歧视,还说明为促进报告国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享受平等所采取的措施。

52. 共同核心文件应载有一般资料,说明非歧视原则是否作为一般有约束力的原则纳入基本法、宪法、权利法案或任何其他国内立法以及禁止歧视的定义和法律理由(如果没有按第42(a)段的要求提供的话)。共同核心文件应该提供资料,说明法律制度是否允许或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充分和公平享受人权。

53. 共同核心文件应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实践中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和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包括提供资料说明法院适用的现行刑法规定以何种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落实主要人权文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

54. 报告国应提供一般资料,介绍属于人口中特别易受害群体的人的人权情况。

55. 报告国应提供资料,介绍已通过何种具体措施,缩小包括城乡地区在内的经济、社会和地理差距,防止针对属于最脆弱群体的人的歧视和多种歧视的情况。

56. 报告国应提供一般资料,介绍已采取何种措施包括教育方案和公共宣传运动,防止并消除针对个人和群体并妨碍他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消极态度和偏见。

57. 报告国应提供一般资料,介绍如何根据国际人权文书落实其国际义务,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在法律上公平保护其管辖下的每个人。

58. 报告国应提供一般资料,介绍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帮助加速实现平等。如果已经采取此类措施,报告国应说明实现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标和取消此类措施的预计时间框架。

有效补救

59. 报告国应在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一般资料,介绍其国内立法中针对侵犯人权情况规定的补救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受害者能否有效获得这些补救(如果没有按第42(e)段的要求提供的话)。

报告第二部分:具体条约文件

60. 具体条约文件应包含所有缔约国履行各具体条约的信息,这种信息应主要同负责监测该条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有关。报告的这一部分让报告国把注意集中在有关各项公约履行情况的具体问题上面。具体条约文件应包括有关条约机构在关于具体条约文件准则中所要求的信息。具体条约文件应酌情说明采取了何种步骤,处理委员会在它针对缔约国前一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评论中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附录 1

条约机构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权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第十六条

一、本盟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盟约这一部分提出关于在遵行本盟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二(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盟约的规定审议;[……]

第十七条

一、本盟约缔约各国应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同本盟约缔约各国和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咨商后,于本盟约生效后一年内,所制定的计划,分期提供报告。

二、报告得指出影响履行本盟约义务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三、凡有关的材料业经本盟约任一缔约国提供给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时,即不需要复制该项材料,而只须确切指明所提供的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第四十条

一、本盟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 本盟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乙) 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于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盟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提出影响实现本盟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三、联合国秘书长在同委员会磋商之后,可以把报告中属于专门机构职司范围的部分的副本转交有关的专门机构。

四、委员会应研究本盟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同它从本盟约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五、本盟约各缔约国得就按照本条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见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九条

一、缔约国承诺于:(子) 本公约对其本国开始生效后一年内;及(丑) 其后每两年,并凡遇委员会请求时,就其所采用的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得请缔约国递送进一步的情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八条

1. 缔约各国应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提出;并且

自此以后,至少每四年并随时在委员会的请求下提出。

2. 报告中得指出影响本公约规定义务的履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 19 条

1. 缔约国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随后,缔约国应每四年提交关于其所采取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这些报告送交所有缔约国。

3. 每份报告应由委员会加以审议,委员会可以对报告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一般性评论,并将其转交有关缔约国。该缔约国可以随意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说明,作为答复。[…]

《儿童权利公约》

第 44 条

1. 缔约国承担按照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二年内;

此后每五年一次。

2.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本文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 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交报告,就无须在其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

4. 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 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 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第 73 条

1. 缔约国承允:

在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一年内;

此后每隔五年及当委员会要求时;

就其为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2. 按照本条编写的报告还应说明影响本公约执行情况的任何因素和困难,并应载列涉及有关缔约国的移徙流动的特征资料。

3. 委员会应决定适用于报告内容的任何进一步指导方针。

4. 缔约国应向本国的民众广泛提供其报告。

第 74 条

1. 委员会应审查每一缔约国所提出的报告,并应将它可能认为适当的这类评论递送有关缔约国。该缔约国可向委员会提出对委员会按照本条所作任何评论的意见。在审议这些报告时,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

附录 2

有关人权问题的主要国际公约部分清单

A. 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申诉的任择议定书》

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9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投诉和询问程序任择议定书》

2002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经常访问拘留地点的任择议定书》

B. 联合国其他人权和有关公约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55年修正的1926年《国际奴隶问题公约》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

C. 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1949年《移民就业建议》(第86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2年《(最低标准)社会保障公约》(第102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1975年《移民工人建议》(第151号)

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公约》(第156号)

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

1999年《最恶劣刑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D.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

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E.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

1955年《关于解决国籍法与户籍法之间冲突的公约》

1956年《抚养儿童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1958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61年《关于当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适用的法律的公约》

1965年《关于收养的管辖权、适用法律和法令的承认的公约》

1973年《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1970年《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

1973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73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1978年《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1980年《国际诉讼法律公约》

1989年《继承死者财产适用的法律公约》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2002年《国际保护成年人公约》

F. 《日内瓦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第一日内瓦公约》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第二日内瓦公约》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第三日内瓦公约》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第四日内瓦公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8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附录 3

评估落实人权情况的指标

人口方面的指标

只要有,报告国就应提供有关其人口主要特色和人口趋势的下列精确资料,该资料至少应涵盖最近五年并应按性别、年龄和主要人口群体加以划分:

人口规模

人口增长率

人口密度

城乡地区人口按母语、宗教和种族的分布情况

年龄的组成

依靠家属扶养的人口比例(即: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人口的百分比)

出生率和死亡率统计

预期寿命

生育率

平均家庭成员人数

单亲家庭和以妇女为家长的家庭的比例

城乡人口比例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报告国应提供关于生活水平的下列资料,至少涵盖最近五年并应按性别、年龄和主要人口群体加以划分:

家庭在食、住、保健和教育方面消费开支的比例

国内贫穷线下人口的比例

低于正常营养最低水平的人口比例

(与收入分配或家庭消费开支有关的)吉尼系数

5岁以下体重不足儿童的比例

婴儿死亡率、产妇死亡率

育龄妇女或其伙伴使用避免措施的百分比

医药中止妊娠占活胎出生比例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主要传染病的感染率

主要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发病率

十大死因

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净入学率

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上学率和辍学率

公立学校教师与学生比例

识字率

失业率

按主要经济活动部门的就业率,包括正式或非正式部门之间的分类

工作参与率

向工会登记的劳动力比例

人均收入

国内总产值

年增长率

国民总收入

消费物价指数

社会支出(例如食物、住房、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占公共总开支和国民总收入的比例

政府的外债和内债

国际援助按部门分类,占国家预算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政治体制指标

报告国应提供下列资料,至少涵盖最近五年并应按性别、年龄和主要人口群体加以划分:

国家一级承认的正党数目

有投票资格的人口比例

登记投票的非公民成年人口比例

对注册选举行为投诉人数,按指称的不正常情况的类型分类

主要媒体渠道(电子、印刷、广播等)的人口覆盖率和所有权分类

承认的非政府组织数目

立法席位按政党的分配情况

妇女议员的百分比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举行的国家和次国家级选举的比例

按行政单位划分(例如州或省、地区、都市和村)的国家和次国家级选举的平均投票率

犯罪和司法指标

报告国应提供下列资料,至少涵盖最近五年并按性别、年龄和主要人口群体划分:

报告的每100,000人中暴力死亡和生命受到威胁的发生率

因暴力或其他严重罪行(如杀人、抢劫、攻击和走私)而被逮捕/送交法庭/被审判/判刑/关押的人数和比率(每100,000人)

报告的性动机暴力案件数目(如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名誉犯罪和被浇酸液)

审前拘留的最长和平均时间

监狱人口,按犯罪和刑期分类

监禁期间死亡率

每年死刑处决人数

司法制度各级的每个法官平均积压案件数目

每100,000人中的警察/保安人员数目

每100,000人中的检察官和法官人数

用于警察/保安和司法的公共支出比例

在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的被告和被拘留者中,获得这种援助的比例

裁决后获得赔偿的受害者比例,按罪行类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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