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ALB/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3 Sept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阿尔巴尼亚 * **

[2012年3月28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54

二.阿尔巴尼亚概况.6-734

A.国家的地理、社会和文化特点.6-374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38-739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74-11815

A.国际法规范的接受情况74-7715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78-10416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105-11220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13-11821

四.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工具的资料.119-18022

A.保障平等和防止歧视的国内法律框架.119-15022

B.为防止歧视提供保障的附属法律和具体措施151-17826

C.确保保护人权和自由、不受歧视的有效补救措施………….179-18030

附件

一.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签署的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清单

二.评估和落实人权的指标

三.由我国提交的报告清单

缩略语

PAD公共行政部

INSTAT阿尔巴尼亚统计研究所

CEC中央选举委员会

PA阿尔巴尼亚议会

MES教育和科学部

MI内政部

MD司法部

METE经济、贸易和能源部

MF财政部

MLSAEO劳工、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部

MPWT公共工程和运输部

MH卫生部

MTCYS旅游、文化、青年和体育部

ART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

一.导言

1.本核心文件是阿尔巴尼亚政府按照联合国(经修订的)人权公约提交报告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关于在国际人权公约框架内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起草的。

2.我国根据这些准则提交的核心文件以及特定国际人权文书方面的文件是在国际人权公约框架内提交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核心文件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提交的签约国报告的组成部分,载有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为签约国的人权框架特定条约执行情况的一般资料,这些资料将涉及特定人权条约机制。

4.第一份核心文件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在2003年根据订正的协调准则(HRI/GEN/2 Rev.6)提交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提交了一份新的订正核心文件。这份新的订正核心文件载有根据上述准则分别就2002-2011年期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宪政和法律结构、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等提供的一般资料。

5.在编写本文件期间,负责在人权框架内起草国家报告的机构外交部知会主管机关,为处理起草本文件方面的事务,成立了机构间工作组。这份报告就是外交部与司法部、内政部、劳工、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部、教育和科学部、卫生部、旅游、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中央选举委员会、统计研究所以及下列其他中央机关和独立机构合作编写的。

二.阿尔巴尼亚概况

A.国家的人口、社会和文化特点

1.国家的特点

6.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是一个欧洲国家,位于巴尔干半岛东南部,毗邻黑山、科索沃、马其顿、希腊,其海岸线濒亚得里亚海和伊奥尼亚海。边界长度为1094公里,其中657公里是陆地边界,316公里为海岸线,48公里以河为界,73公里以湖为界。

7.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领土面积为28,748平方公里,其特征主要是山地,平均海拔高度为708米,境内最高峰是海拔约2751米的科拉比峰。平原主要在亚得里亚海沿岸的西部,但也分布在其他地区。阿尔巴尼亚领土在地理上分为四个大的自然区域:(a)阿尔巴尼亚阿尔卑斯山;(b)中部山区;(c)南部山区和(d)沿海低地。

8. 1920年宣布地拉那为阿尔巴尼亚首都,11月28日(国旗日)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国庆日。官方语言是阿尔巴尼亚语,这是一种印欧语言,是印欧语系的一个特殊分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没有官方宗教,人们信奉的宗教包括东正教、天主教、穆斯林和贝克塔什教。已知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为希腊、马其顿、塞尔维亚、黑山、弗拉其/罗马尼亚人和罗姆人/语。

2.人口和民族特征

9. 阿尔巴尼亚于2011年10月1日进行了2011年人口和住房数量普查。从公布的初步结果来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人口为2,831,741人,而上一次在2001年进行的普查人数为3,069,275。根据公布的数字来看,这项指标在十年期间下降了7,7%。据推测,这是出于诸多原因,将在2011年普查最终结果出来后对此进行研究。但可以提及人口下降的若干主要原因:生育能力下降、移徙等。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甚至也因此从106人减少到98.5人(表1,附件3)。

10. 实际上,对居住在阿尔巴尼亚境内的少数族裔难以说出确切数字,同样,对人们信奉的宗教和母语情况也难以公布出准确的数据。2011年人口普查正式结果出来后会公布确切结果。

11. 阿尔巴尼亚进行人口普查以来,最近一次普查有史以来首次发现阿尔巴尼亚大部分人口(约53.7%)居住在城市地区,乡村地区人口为46.3%(表1/附件3)。

12. 迁离阿尔巴尼亚的情况显示,“阿尔巴尼亚人”是欧盟国家中最大的移徙群体(约80万公民)。据估计,阿尔巴尼亚有20%的人口出国定居。《每月论著选目》统计显示,阿尔巴尼亚公民在世界上的分布主要倾向于西欧国家,前往美洲大陆的人数较少。

13.从事经济活动者(15至64岁)占家庭成员的65%,与乡村地区的数字(63%)相比,城市地区的数字(67%)略高。其他(15岁以下和65岁以及65岁以上)人口为经济上需要依靠别人的人。15岁以下的儿童占人口的23%,而65岁的老年人只占人口的12%。

14. 年龄在0至14岁和15至65岁之间的“男”性平均人口数字较高(分别为52%和51%)。65岁及65岁以上年龄组的比例偏向于妇女,达到61% (表2/附件3)。

15. 出生和死亡的统计数字也显示出2002-2008年期间这些指标发生了变化。在这期间,活产指数下降约20%。在记录的出生婴儿中,约有52%的活产婴儿是“男”性(表3/附件3)。

16.阿尔巴尼亚生殖健康研究和人口健康调查研究结果比较显示,阿尔巴尼亚的生育率(总生育率)下降(表4/附件3)。在1999-2002年期间,这项指标为每名妇女2.6名子女,而在2006-2008年期间,这一指标下降为每名妇女1.6名子女。乡村地区的总生育率(每名妇女为1.8名子女)实际上比城市地区(每名妇女为1.3名子女)要高。尽管生育高峰是在25-29岁之间,但造成总生育率城乡差异的年龄组却在20-24岁之间(每名妇女生育64与120)。阿尔巴尼亚的家庭平均人口为3.8人。主要为妇女的单亲家庭占阿尔巴尼亚家庭的16%。只有3%的家庭由孤儿或被托管儿童与其同住的家庭组成。

3.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a)社会指标

17.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社会援助方案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金、经济援助、残障金和社会服务金。根据2005年3月10日“关于援助和社会服务”(修正案)的第9355号条款规定,有需要的家庭受益的财政援助是全部或部分给予的。根据法律规定,甚至是孤儿、贩运人口受害者和受虐待的妇女都可受益于经济援助。截瘫者、四肢瘫痪的人、盲人、身心和感观残障者以及公伤人员等残障人士都可领取残障金。

18. 法律框架在养老金、残障金、家庭怃恤金、疾病怃恤金、公伤事故金、因公死亡养恤金、失业金、产假等情况下对雇员加以保护。除强制性方案外,根据2009年2月10日“关于自愿养老基金”的第10197号法律规定,对想在今后受益更多的个人正在实行第3支柱自愿养老金。

19.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提供公共和私立教育。公立教育是非宗教性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教育体系包括这些程度:学前教育,包括当地政府管理下的幼儿园和教育部管理的幼稚园。学前教育的教学过程是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教育方案进行,学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20. 基础教育指6至16岁儿童接受的义务教育程度,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自2006年以来,接受这个程度的教育时限为9年(之前为8年)。残障学生在学校或特殊班参加这一教育程度的学习。

21. 中等教育由中等学校(全日或半日)完成。这个程度的学习为时3年,最后获得国家结业证书。

22. 职业教育以及全面性中等教育,是在完成9年核心教育体制后进行,这一程度的学习,甚至按照《国际教育分类标准(ISCED)、《阿尔巴尼亚分类框架(AFC)》和《欧洲分类框架(EFC)》,旨在培养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士。这个程度的学习期限为2至4年。

23. 社会――文化教育包括中等外语、艺术和体育运动学校,根据教育方向,这一程度的学习为时3或4年。

24.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高等教育,甚至按照2008-2013年《高等教育国家战略》(SKALA)和2009-2015年《国家科学、技术战略》,自2003年以来实施《波罗尼亚宣言》标准。根据欧洲空间原则,国内高等教育学院(IHE)享有自主权和学术自由。高等教育系统包括大学、研究所、职业院校、高中和大学间中心,授予认证的学习课程。

25.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具有良好的保健体系,大型机构基础设施除其他外甚至提供孕妇保健服务。所有孕妇在怀孕期间在生产前至少接受一次专业人员的适当医疗。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为每1,000 活产婴儿死亡22人,这意味着5岁以下每45名出生儿童约有1人死亡。总之,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名活产婴儿死亡18人,显示婴幼儿时期大部分死亡发生在出生后第一年。2008-2009年人口健康调查的资料显示,每1,000名活产婴儿的新生儿和产后死亡率分别为11名和7名。

26. 统计研究所的数据显示,每100,000名15-49岁的产妇死亡率下降(从2002年的1名降至2007年的0.6名)。每100,000活产婴儿的死亡率甚至也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在所涉同一时期内,已经从21.2名降到14.7名。人工流产过程中的死亡人数记载为零。

27. 统计数字显示,年龄在15-49岁之间99%的妇女和100%的男子知道至少一种计划生育的方法。计划生育方法的使用与教育水平比例相称。在阿尔巴尼亚,感染艾滋病毒的实际比例较低,显示可能进行了早期预防和防止进一步传染。在阿尔巴尼亚确疹的大部分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为25-44岁男女年龄组。但自2000年以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比例上升。

28. 阿尔巴尼亚每日死亡统计显示,十大主要死亡原因为:(a)事故;(b)谋杀/自杀;(c)中毒;(d)创伤;(e)使用烟草;(f)滥用酒精饮料;(g)癌症;(h)高血压;(i)艾滋病/艾滋病毒;(j)与利用医疗保健相关的问题。

(b)经济指标

29.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全国贫困水平持续下降,数据显示这一指标在2002年包括了25.4%的人口,而在2005-2010年期间贫困水平显著下降至12.4%。

30. 统计研究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内就业水平提高,但这种情况主要涉及私营部门(12%)。而在公共部门,如果我们参看2002-2009年,同一百分比(12%)的就业水平显示放缓。同一消息来源显示2003-2009年期间的失业水平下降2.1%。男女之间的失业比例多年以来几乎保持不变。失业结构最重要的地方,根据受教育的程度,最低小学教育和八年教育程度者占失业者的大部分(54%)。中等教育程度的求职者占这一指标的2%。受到很少教育或没有受教育的人大部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

31. 阿尔巴尼亚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着大量非正规市场。此外,在非正规和正规部门之间流动很少。公共部门就业程度(18.1%)和私营部门就业程度(81.9%)显示,私营部门比例较高。就业结构显示农业部门占经济主导地位这一事实(农业――44.5%;贸易――11.7%;加工业――7.1%;建筑――8.4%)。

32. 在工会登记的劳动力比例大约为170,000人。

33. 国内人均生产总值是2005-2009年期间大量增长的另一项指标。2009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98.700列克(ALL),或比2005年多出38%。根据统计研究所的明确定义,阿尔巴尼亚家庭消费成本在“消费平均价格指数”组中占一部分。食品、住宿、保健和教育群组的家庭消费支出平均为58,占两个孩子的家庭平均预算的76%,单亲家庭消费支出平均为63,占家庭平均预算的65%(表9/附件3)。

34.在国家一级,员工每月最低基本薪资,根据2010年7月14日部长理事会第566号法令,自然人和法人、公共或私营部门均需强制增加19.000列克(ALL)。(表10/附件3)。2009年国家预算中的收入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46%。2009年这些收入总额的大约90.4%包括所得税。所涉同一时期内的国家预算“支出”一项增加了63%。

35. 国家能源生产的基本资源有:煤、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燃料木、电能等。原油及其产品为开采这些资源的首要地方,继之以电能、燃料木、天然气和煤。国内能量资源的最终消费由本国生产维持,2004-2005年是有记载的最佳生产时期(表13/附件3)。

(c)文化指标

36. 由于阿尔巴尼亚旅游、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救济和侧重政治的具体特点,国内旅游业近来吸引了不少外国游客的关注。本机构的统计显示,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进入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游客人数比2005年增加了大约2.4倍。

37.外国人游览最多的目的地有:阿尔巴尼亚海滨和阿尔巴尼亚阿尔卑斯山、公园和考古中心、历史博物馆、国家自然公园等。布特林特考古中心和吉罗卡斯特和培拉特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世界文化遗产中心。阿尔巴尼亚的古迹是阿尔巴尼亚文化遗产的特殊资产。这里提到的有:伊利里亚人古墓、列扎和培拉特古色古香的中世纪城市的防御工事、塞尔卡的巨大坟墓。美索不达米和波杨教堂、培拉特和吉罗卡斯特市博物馆,Et'hem Beu清真寺和培拉特托钵僧小屋,奥努夫里和David Selenicas壁画,以及位于地拉那、科尔察和培拉特市的8(八)座历史和人文博物馆。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

1.政府

38.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 其宪法秩序为“议会制共和国”。根据同一条款规定,阿尔巴尼亚还定义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通过自由、平等、普遍和定期选举进行管理”。国家的管理体制基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立和平衡(《宪法》第7条)。国家活动注重落实权利的原则。阿尔巴尼亚立法者把《宪法》作为尊重自由和人权的总体保障,除《宪法》另有规定外,这一点在国家法律结构里占有最高位置。

2.立法权

39. 阿尔巴尼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有140名代表,由各政党、党派联盟和选民在选举区一级选出。阿尔巴尼亚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第65条、第68条)。草案提案权属于部长理事会、每名代表和20,000选民。议会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经由多数票表决确定一项法律是否得到核准,《宪法》规定的合格多数票(第78/1条和第81条)情况除外。法律的颁布由共和国总统下令,并经议会批准。共和国总统有权将法律退回重审一次。如果议会多数成员投票反对,总统法令便失去效力。

3.共和国总统

40. 阿尔巴尼亚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着人民的团结,由20名以上的代表向议会推荐并经议会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由议会进行五轮投票选举总统,候选人在获得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的选票时在第一轮、第二轮或第三轮选举中获选。在第四轮和第五轮投票中,候选人获得议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除非经过第五轮投票,没有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选票,或在第四轮投票失败后,仍未提出新的候选人,则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45天之内举行新的选举。下届议会以议会多数选出共和国总统(《宪法》第87条)。共和国总统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或职位空缺时,由议会议长接替并履行其权力。

41.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阿尔巴尼亚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4)阐述了总统的有关职能,特别是该文件第62段。

4.行政权

42.a. 部长会议是最高行政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兼任部长会议主席,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党派或政党联盟的建议任命。总理在当选10天之内向议会提出部长会议政治方案及其组成,征得其核准。

43. 部长会议确定国家总体政策的原则方向。这一行政机构运作的行为叫“决定”和“指示”,它根据总理或相关部长的建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在必要时和紧急情况下为采取临时措施可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这些法令立即提交议会,若议会在45天内未予批准,法令自颁布之日起失效。

44.b. 地方政府的单位是州、市/镇和公社。阿尔巴尼亚地图上将这些行政机构划分为12个州、65个市/镇和308个公社。每个市/镇或公社的行政机构首脑是市/镇长或公社领导,市/镇或公社议会代表由人民通过匿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45. 州议会是地方代表机构,首脑是州长,州长也是地方权力机构部长会议的代表。市/镇和公社、州议会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每个机构至少一名成员。

46.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地方政府遵循下放权利和实行自治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地方政府单位被视为独立法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地管理预算。州、市/镇和公社议会职能包括:对所管辖的单位独立地颁布条例和管理问题;地方税赋和地方单位创造的收入;对本组织的规则和职能等作出规定。

5.司法权

法院

47. 《宪法》第7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体制基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立和平衡”,从而确保建立民主法治。根据《宪法》第42条的规定,在没有公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自由、财产和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在有必要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以及宪法和法律利益或针对指控自己的案件,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受到依法确定的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作出公正的公开裁判。第135条规定,司法制度由按照法律建立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来行使。

48. 自2004年以来,重罪一审法院按照2003年7月24日关于“重罪一审法院的组织和运作”的第9110号法开展活动。建立这个法院为的是提高打击有组织犯罪和严重犯罪案件的效率和改进对这些犯罪问题的判决工作。重罪一审法院的领土管辖权限包括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全部领土,并把地拉那市作为开展活动的中心。《刑法典》条款规定涉及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是该法院的工作主体,甚至包括军事法院或儿童法院人员判处的案件。

49. 《宪法》第145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通过任命、调职甚至解雇法官的独立结构来保障司法系统的自主性。

50. 高级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兼任该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部长、三(3)名议会选举的委员、9名全国司法委员会推选的各级法官组成。

51. 宪法法院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该法院保障对《宪法》的尊重、对用尽各项法律保护补救办法后侵犯宪法权利的寻求公平法律程序的个人上诉作最终解释和终审判决。

52.为了实现保护人权的司法系统和有效司法制度的自主权,就司法权力的组织和运作(初审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宪法法院和重罪法院)批准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

检察机构

53.检察机构根据《宪法》规定履行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中代表国家扮演起诉方角色。“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检察机构组成及其职能”法对检察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对其具备公正、公平原则和常规职能以及对个人权利、利益和合法自由给予保护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组织及履行职能均以司法系统为核心机构。经总检察长提议,共和国总统任命和免除检察官职务。经议会同意或提议,共和国总统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职务。

54.《阿尔巴尼亚第一份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4)第66-78段特别提供了有关司法权力组织和职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军事法庭、司法、检察和宪法法院高级理事会)的更多详细资料。

6.选举制度

55.《宪法》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议会及地方政府机构的选举程序。《阿尔巴尼亚宪法》第45条规定,保障议会和地方机构选举人民代表的主动权利和被动权利。裁定有智力障碍的公民不享有该项权利。被监禁的罪犯仅能行使被动选举权利。投票是个人、平等、自愿和秘密的行为。

56.《选举法》将投票人提议的政治党派、联盟及候选人以及根据本《法典》注册登记的地方政府机构领导候选人定义为“选举对象”。议会或地方政府机构选举定期举行,同时在全国各地展开。选举日期由《共和国总统令》确定。

57. 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选举委员会和投票中心委员会负责阿尔巴尼亚议会、地方政府机构的选举及复决的筹备和举行、选举结果的管理和公布。选票计票结束,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各个选区或全国的选举结果。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5日之内,可在选举团就结果提起上诉。对上诉进行复审之后,选举团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审理该案还是迫使中央选举委员会作出裁决。这一过程结束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并计算代表授权的分配。

58. 1998年颁布的《阿尔巴尼亚宪法》第64/1条(议会、选举及任期)规定了多数比例混合选举制。根据这一规定,议会由140名代表组成,其中100人在(投票人数量接近)各名义区域选出,另外40名代表依次由各政党和联盟选出。首轮选举中,在全国获得有效票低于2.5%的政党和低于4%的联盟,并不会受益于各自的多个提名列表。

59. 2001年和2005年阿尔巴尼亚议会选举实施了这一选举制度。2007年和2008年宪政改革对另一选举制度作出定义,并在2009年议会选举中实施。经过修正的第64/1条明确规定:“阿尔巴尼亚议会由140名代表组成,在多个提名选区根据比例制选出”。

7.政治体制指标

60.《阿尔巴尼亚宪法》第9条和2000年2月17日“关于政党”的第8580号法律第3条规定,保障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实行民主自由制度。提及《宪法》规定的合格特点,《宪法》准许国内成立政党及其他组织,但上述对象“采取极权主义方式、支持种族、宗教、地区或民族仇恨,在国家政治中使用暴力手段夺取权力或达到目的,带有隐秘特征”的情况除外。上述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61.《法律》第3条规定了同样的政治保障,在该法律中,阿尔巴尼亚政党被视为“国家自由和民主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

8.非营利性组织

62.《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保障任何人享有自愿加入出于合法目的的集体组织的权利(第46条)。组织或协会在法院注册依据《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民法》和第8788/2001号《关于非营利性组织修正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民法》中,组织、协会、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具有私营性质的实体被定义为私营法人。这些法律主体旨在通过充分符合公众利益的财产属性实现其合法目的。同样,《民法》第4条还规定,不论是阿尔巴尼亚人还是外国人,保障每个自然人或法人享有创建非营利性组织、成为其成员或加入领导机构或管理部门的权利。

63. 自在法院注册之日起,协会和基金会享有法人地位。外国非营利性组织的分支机构受到相同程序约束。如果请求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目的和目标属非法性质,法院有权拒绝其注册申请。有关主体如不服这一决定,可向地拉那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定期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违反宪法或非法活动,应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解散(第8789/2001号法第45条)。根据《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明确定义,从事违反宪法活动的协会要受到相应处罚。该条款规定:“创建或参与旨在暴力推翻合法政权的政党、组织或协会,处以罚款或最多3年监禁……”。非营利性组织有权从阿尔巴尼亚或外国私有或公共主体提供的会费、资助、赠款和捐助,甚至是从经济活动收入及非营利性组织拥有的资产中获取收益。第8788/2001号法律第40条规定,财政负债对非营利性组织不予计列。根据这一处置原则,源自捐款和会费的收益不计所得税,而对来自其活动范围之外的其他一切所得,因非营利性组织是有利可图的,应缴纳所得税。

9. 司法管理和犯罪指标

64.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司法系统由法院、检察机关和国家警察机构管理,是从属于内政部的机构。依据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高等法院的组织和运作”的第8588/2000号法律,高等法院法官人数为17人。根据“关于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任命数量”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第6265/2009号令,司法辖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为374人。根据共和国总统第3477/2002号令,国内司法辖区履职的检察官总数为330人。经总检察长任命,完成法律专业学习的149名司法警察在检察机构就职。

65.根据国家警察总署统计数据信息显示,2002-2010年(前6个月)期间,“暴力杀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02年凶杀案数量为每10万居民中4.75起,2006年降至2.8起,2010年的前6个月减至1.2起。相同数据来源还显示,同期,因暴力罪或其他犯罪行为被捕/被监禁的人数也有所下降。2002年因犯谋杀罪被捕人数(每10万居民中)为6人,2010年这一数字则下降为1.25人。

66.同期,刑事盗窃犯罪数量也呈下降趋势。2002年,公布的记录在案的盗窃案(每10万居民中)为29.08起,而在2010年初,这一数字降至22.9起。

67. 因贩卖人口罪(每10万居民中)被捕人数由2002年的6.9人降至2010年的0.78人。在性犯罪被捕人数方面,数据显示刑事犯罪人员数量呈现波动变化。2002年公布的被捕人数(每10万居民中)为 2.5人,2006年这一数字上升至3.5人,而2010年则减少了0.91人。

68. 内政部儿童保护司公布的2005-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犯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的数量呈下降趋势。2005年受到伤害的儿童数量为388人,2008年这一数字降至280人,2010年则进一步降至仅为96人。2009年发生6.5起案件,每10万居民中仅有0.3起。2011年前6个月,刑事犯罪导致133名儿童人身受到伤害。2008年被抓获的企图非法越境人员为19,793人,2009年这一数字则降至18,229人。此外,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打掉涉及“非法迫使妇女卖淫、保留场所用于卖淫和从事卖淫”的刑事犯罪团伙数量分别为17个、9个和6个。

69. 自2002年至2010年的前6个月,警务人员数量减少了约23%。根据国家警察总署统计数据,2002年警员人数为(每10万居民)3.08人,而2006年和2010年,这一数字分别降至2.54人和2.28人。

70. 司法系统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拟制和实施依照国家预算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基于这一法律框架,法院、检察机关和国家警察机构(部分)有其独立预算。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与2006年相比,法院预算增加了约28%,而警察机构的同期预算增加了11.8%。

71.《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1条,ç款)、《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法律援助”的第10039/2008号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人们有权享有免费法律保护。根据这一法律框架,提供的法律援助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内容包括从警区的法律咨询到法院的法律代理等。根据来自司法辖区检察机关的人工统计数据,接受免费法律援助的人数(相比诉讼人数)比例为:2006年为8.87%;2007年――7.87%;2008年――12%,2009年达到18.17%。

72.《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要保障因国家机关的非法行为、行动或不作为导致受到伤害的公民知晓其有权根据法律获得恢复原状或赔偿。根据第8510/1999号法修订案关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契约外责任”的第1条,政府管理部门对其给包括阿尔巴尼亚人和外国人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私人造成契约外财产和非财产性损失承担责任。该法以及《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民法》的条款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契约外责任作出规定。在造成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健康、自由或人身攻击时,须给予现金赔偿,受害人的利益永远放在首位。

73.依据该法第13条的条款规定,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人员死亡、人身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以及在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中,被害人受雇在其家庭或单位工作的第三方,因未完工作造成的损失要获得现金赔偿。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人员死亡案,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向具有法律义务埋葬死者的人补偿丧葬费用。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法规范的接受情况

74. 阿尔巴尼亚政府致力于不断改善与保护和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有关的标准。阿尔巴尼亚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框架内几乎所有人权公约和很多国际文书,明确体现了阿尔巴尼亚的努力。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享有优先地位。《宪法》第5条规定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有执行国际法的义务。之后《宪法》第122条规定,议会批准的每项国际协议在《官方公报》中发布之后就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这些法律可以直接执行,但是,不可自动执行和需要通过法律来实施的情况例外。在法律已批准的国际协定与国内法相悖的情况下,国际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同样,如果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批准的有关加入国际组织的协议中明确规定该组织所颁布的准则应当在国内得到直接执行,那么这些准则在与本国法律冲突时,享有更高效力。

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情况

75.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76. 阿尔巴尼亚已经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教科文组织的许多公约。阿尔巴尼亚还加入了《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该《公约》的第1、2、3、4、5、6、7、8、11、12、13、14号议定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社会宪章》、《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及欧洲理事会的其他公约。

77. 作为本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二介绍了关于阿尔巴尼亚加入的国际文书的更详细资料。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宪法框架

78. 1998年10月21日第8417号法律通过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阐述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本原则。《宪法》序言部分特别规定,阿尔巴尼亚人民……决心建立民主和社会的法治,以保障自由和人权;发扬宽容和宗教共存的精神;致力于保护人的尊严和个性,实现整个国家的繁荣;深信正义、和平、和谐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是人类的崇高价值观。

79.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的独立及领土完整、人的尊严、人权和自由、社会正义、宪法秩序、多元性、国家身份认同和文化遗产、宗教共存以及阿尔巴尼亚人民与少数群体的和睦共处和理解,都是这个国家的基础,国家的义务是尊重并保护它们”。在这条规定之后,《宪法》中超过四分之一的条款涉及人权问题以及直接行使保护人权职能的机构等问题。

80. 《宪法》第二部分“人权与基本权利”的第一章是通则(第15至20条),它明确规定,所有的人权和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是阿尔巴尼亚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所有机构和国家权力机关在履行其任务时,都必须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并推动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宪法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其规定的义务对于阿尔巴尼亚公民、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同样适用。

81. 《宪法》规定了在例外情况下对人权的限制。对人权和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的目的而制定。这些限制不应当损害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越《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范围,同时应当与要求实施限制的情况相称。

82. 《宪法》保障对国内少数群体的特别保护。国内少数群体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行使其权利和自由。他们有权不被禁止或不受强迫地以自己所属族裔、文化、宗教或语言归属背景。他们有权维持并发展其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归属背景,以自己的母语进行学习和教学,和参加保护其利益和身份认同的组织和协会。

83. 《宪法》第二章对尊重和增进自由及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特别规定。这一部分确定了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电台和电视台广播自由的保障,这部分还保障思想和宗教自由以及获得信息的权利。《宪法》这一章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应当受到强迫劳动。此外,《宪法》保障人的自由以及确保这项自由的各项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可能限制这项自由的各种情况,详尽阐述了确保个人自由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第27至35条)。《宪法》保障通信隐私、住宅的不可侵犯、选择住所的权利,禁止驱逐阿尔巴尼亚国民,并保障私人财产。

84. 《宪法》第二部分的第三章对自由和政治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包括:所有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人加入组织或社团的权利,集会的权利,以及向公共机构提交申诉和意见的权利。

85. 《宪法》第二部分第四章对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宪法》承认工作是个人谋取生计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个人有权加入工会,有罢工权,有领取社会保障的权利。本章还对结婚权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作了规定。妇女和儿童享有特殊保护。公立学校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

2.国内法框架

86. 为达到保护人权的目标,阿尔巴尼亚议会、部长理事会或其他国家机构批准了一套旨在保障和保护人权的规范性法律。其中包括:《刑法》(1995年――修正案);《刑事诉讼法》(1995年――修正案);《民法》(1994年――修正案);《民事诉讼法》(1995年――修正案);《劳动法》(1995年――修正案);《行政诉讼法》(1999年);《家庭法》(2003年);《选举法》(2008年);《“残疾人规约”法》(1994年);《大学前教育体制法》(1995年);《“孤儿地位”法》(1996年);《“盲人地位”法》(1996年);《“集会权”法》(1996年);《新闻媒体法》(1997年);《“公共和私营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法》(1998年);《囚犯权利和待遇法》(1998年――修正案);《刑事判决执行法》(1998年),经2008年11月27日第10024号法律修订;《“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庇护”法》(1998年――修正案);《“监察员”法》(1999年――修正案);《政党法》(2000年);《“司法警察职能”法》(2000年――修正案);《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公诉组织和职能法》(2001年――修正案);《“司法部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法》(2001年――修正案);《“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教育和职业培训”法》(2002年);《“律师职业”法》(2003年――修正案);《“关于保护证人和与司法机关合作者”法》(2004年); 《“经济援助和社会服务”法》(2005年);《“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法》(2006年);《“国家警察”法》(2007年);《“关于收养程序和阿尔巴尼亚收养委员会”法》(2010年);《“司法机关职能”法》(2008年);《“私人法警服务部门”法》(2008年);《“内政部内部控制部门”法》(2008年);《“保护个人数据资料”法》(2008年);《“外国人”法》(2008年);《“狱警”法》(2008年);《“法律援助”法》(2008年);《“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法》(2008年);《“关于社会中的两性平等”法》(2008年);《“公共卫生”法》(2009年);《“民事登记办公室”法》(2009年);《“防范歧视”法》(2010年);《“儿童权利”法》(2010年);2010年7月1日“关于宽恕”的第10295号法律;2011年2月24日“关于以调解解决争端”的第10385号法律(该法废除了2003年6月26日的第9090号法律);2011年6月2日“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0428号法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经批准成为国内法体系组成部分的的国际协议和不断得到完善的阿尔巴尼亚法律,都保障尊重和在实践中落实人权和自由。

3.保护人权的机构和机制

87. 监察员机构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向公民提供平等且无差别的法律保护的主要机构之一。作为一个机构体制,其职责是,当人权、自由和个人合法权益因为公共行政机构以及代表公共行政机构行事的第三方的非法和违章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受到侵犯时,保护上述人权、自由和个人合法权益。监察员机构遵循公正、保密、专业精神和独立性的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活动。监察员一旦注意到公共行政机构犯有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便有权提出建议并提议采取措施。

88. 国家少数群体委员会(经2004年3月11日“关于建立国家少数群体委员会”的部长理事会第127号决定批准)是一个中央机构,由总理直接领导,它的目标是,推动少数民族人民参与国家公共生活,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处理少数群体问题的各组织和协会开展合作,以提高尊重阿尔巴尼亚少数群体权利的标准。委员会为少数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为改善少数群体的状况作出贡献。

89. 内政部和国家警察机构尽其所能地致力于尊重人权,并为这一目的采取适当措施。国家警察总署及其附属机构准确评价和处理与全国范围内在实践中落实人权和自由有关的每一项需求和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现明显的因族裔、文化、语言、宗教、种族身份等原因实行歧视的案例。近来对种族性质刑事罪行(刑法第253、265和266条)的刑事诉讼数量极少,就是阿尔巴尼亚不存在种族性质、歧视性和仇外心理的态度、观点和方法的一个积极信号。

90. 国家劳动检查办公室确保国家和私人主体执行劳动法规,包括对童工的管控。

91. 罗姆人事务部间委员会由劳动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国家各部的代表,例如: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教育和科学部,卫生部,旅游、文化,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公共事务、交通运输和电信部,内政部的代表,以及不同非营利组织的代表。

92. 由内政部长任主席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负责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2008年12月,委员会建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

93. 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协调员办公室(成立于2005年) 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协调不同部委以及其他所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打击人口贩运组是全国协调员办公室的一个组成部分。

94. 于2006年在全国12个州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区域委员会,旨在监督和协调区域/地方一级的政府行动和非政府行动,以防止人口贩运现象和保护潜在的贩运受害者。警察部队的特殊部门,在行政一级发挥着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贩运的职能。

95. 机构间工作组是一个咨询小组,提供统计数据和性别指标,为监测阿尔巴尼亚性别平等的政治方针提供支持,该工作组是为支持2008年7月24日“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第9970号法律,根据2008年12月16日劳动部长第2498号指令建立的。

96. 根据2010年2月4日“关于防止歧视”的第10221号法律设立了防止歧视专员一职。

97. 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是一个性别政策咨询机构,根据2008年7月24日“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第9970号法律,由2009年1月8日“关于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运作”的第3号总理命令建立。该委员会由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9名副部长和3名民间社会代表。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确保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

98. 于2005年创建的国家残疾人事务委员会为保护残疾人的所有权利提供保障,并确保他们在所有领域的参与。

99. 残疾人技术秘书处(根据2006年3月23日第40号总理命令创建立),附属于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该秘书处监测《国家残疾人战略》(经2005年1月7日第8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及其《行动计划》的实施。

100. 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险政策局的任务是制定和发展关于向需要帮助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支付的现金支助和社区一级社会服务的政策、立法和战略,以防止歧视和社会排斥,促进康复、融合和参与社会生活,并增进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的保护。

101. 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下设的部门间战略监测局自2009年开始运作,罗姆人技术秘书处和残疾人技术秘书处均受其管辖。该局的职能是监测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牵头的部门间战略的目标,以评估保护政策的影响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情况。

102. 自2007年在中央一级运作的婴幼儿保护和家庭暴力事务部(附属于国家警察总署)。在区域一级的州警察署,创建了婴幼儿保护和家庭暴力部门。这些于2007年建立的机构的责任是预防和打击家庭环境中的暴力行为和针对婴幼儿的暴力行为,保护婴幼儿免遭刑事诉讼,保护犯罪活动中牵涉到的儿童。

103. 监察员管辖的防止酷刑司于2008年创建,旨在保护被拘留者和被判刑者的权利。该司在监察员管辖下运作,履行防止酷刑国家机制的任务。

104. 国家保护儿童权利事务局是创建于2011年4月的机构,从属于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该局负责执行2010年11月4日“关于儿童权利”的第10347号法律。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105. 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主体和非营利组织在国家一级采取的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研讨会、培训、翻译公约、出版物、广告和宣传活动等等。

106. 内政部下属的公共行政统计部门宣布,2003至2010年期间公共行政部门全部1105名雇员均接受了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的培训。这些培训/研讨会涉及的问题集中在:(一) 性别归属;(二) 尊重少数群体的权利;(三) 性别政策和欧盟;(四) 社会政策和欧盟;(五) 实施外国人法;(六) 移徙和欧盟指令;(七)为移民提供重新融入的服务;(八)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等。

107. 参加这些培训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共行政机构的代表。2005至2010年期间,1403名警务人员接受了关于人权的培训。这些培训的主要议题为:(一) 保护人权;(二) 保护儿童权利;以及(三)家庭暴力。

108. 国家警察总署与其他机构和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倡议并举办了技术层面的会议,会议结束时签署了合作协议,甚至起草了以保护人权和普遍基本自由,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为主要方向的行动计划。

109. 在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框架内,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国家警察机构与媒体合作举办了一些活动或宣传节目。

110. 另一种增进人权的形式,是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核心文件的内容。为了执行这种教育策略,国家警察总署的警察训练部在警察学校的课程中纳入了如下文件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公约》等。该部门实施的教育方案探讨的主题着重于下列问题:执法、行为准则和警察道德、民主制度中的警务工作原则、尊重人权、在国家警察活动中被剥夺了自由的人(例如被羁押者或被警察拘留者)、对多样性的认识、处理纠纷和解决冲突、社区治安和预防犯罪、家庭暴力等等。

111. 劳动、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还在人权和自由的框架内采用一种非常积极的做法。除了行政部门员工牵头的培训之外,在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编写阿尔巴尼亚语宣传手册(附有解释性前言)方面也做得很好。

112. 印刷媒体和电视在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这个议题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在社会节目、新闻和评论中都得到反映。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台是阿尔巴尼亚覆盖面最广的媒体之一,广播频道“地拉那广播”和电视频道“阿尔巴尼亚电视”都归其管辖。该电视台按照“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公共和私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法,从周一到周六,每天以下列语言播放6小时的节目: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土耳其语、希腊语和塞尔维亚语。阿尔巴尼亚在民族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习俗在这些节目中占据了特殊的地位,相关节目贴近地传达了该国在民族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希腊人、马其顿人、黑山人以及在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瓦拉几人和罗姆人的历史、文化、民俗和传统。在其地面信号节目中,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台特别重视在阿尔巴尼亚增进人权和自由及其相关问题,强调寻找实现更高标准的解决方法。在这个框架内,重要的是对阿尔巴尼亚国内少数群体社区特征的描述,他们实际社会地位的问题,与他们的沟通关系,和寻找使他们融入社会的方法、可能性和更有效的替代措施。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13. 为了在人权框架内基于国内合法程序起草国际文书实施报告,建立了一些机构间工作组,不同国家主管机构的代表都参与其中。

114. 具体而言,根据2007年12月5日“关于在阿尔巴尼亚加入的国际公约框架内设立国家报告起草工作组”的第201号总理命令,外交部负责与中央和独立机构根据其专业领域展开合作,起草国家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旨在反映与落实国际文书有关的措施、当前情况、已取得的进展和人权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措施。

115. 此外,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与活跃在尊重人权领域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协商和合作,这些团体通过提供必要的资料以及它们对主管机构编写的报告草案的意见作出了贡献。在最后阶段,将报告草案提交各部委以征求它们的最后意见,以便进一步推进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这些报告的程序,这是部长理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合法行为,不需要阿尔巴尼亚议会批准通过。关于人权公约实施的报告在外交部官方主页上发布,或根据所涉及的领域在相关官方主页上发布。

116. 在各相关公约的机制完成报告审议之后,为了认可各公约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并获取最终遵守的信息,主管机构采取了多项与报告的发布和落实有关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翻译成阿尔巴尼亚语并在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外交部和其他主管机构)

向主管各部委转交这些结论和建议,旨在认可这些结论和建议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它们。

在认可和公布这些建议和结论的框架内组织了一系列圆桌会议,以展开讨论和协作,采取落实这些建议和结论的具体措施。

117. 在履行国际人权文书义务的框架内,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于2002年期间和目前分别提交了各相关定期报告,并在2009年提交了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有关的报告。

118. 此外,在完善立法、采取具体措施和起草具体方案的过程中也反映和纳入了各委员会的建议。与此同时,阿尔巴尼亚在人权公约的框架内定期提交各相关报告。本文件附件三中列有我国提交的报告清单。

三.关于非歧视、平等和有效工具的资料

A.保障平等和防止歧视的国内法律框架

119. 为了以平等的方式尊重和保护阿尔巴尼亚公民的权利,谴责对他们的歧视行为,阿尔巴尼亚将不歧视的原则视为一项义务,源自该国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主要政策方向。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按照国际标准保障这些权利。作为保护、尊重和增进人权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族裔、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经济地位、教育状况、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等原因受到不当歧视,除非存在客观而合理的理由。

120. 阿尔巴尼亚致力于不断改进与保护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的标准,包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以及按照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预防和防止歧视。

121. 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享有特殊地位。《宪法》第5条规定阿尔巴尼亚政府有执行国际法的义务。根据这一条款,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已加入或批准的人权领域国际文书即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这些公约的条款作出各项规定,确保在没有任何基于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身、残疾、年龄或任何其他情况的歧视下保障人权。在这方面,阿尔巴尼亚政府承诺,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或任何其他领域,无任何歧视地尊重和保护这些国际文书所界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

122.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和阿尔巴尼亚立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基于种族、性别、族裔和语言的歧视,特别法律的条款还保障在各不同领域的不歧视。宪法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普遍原则(第18条第1款),并禁止出于性别、种族、宗教、族裔、语言、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经济状况、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等原因的不当歧视(第18条第2款)。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没有客观而合理的理由,不得因第2款提到的理由歧视任何人”。《宪法》的这种界定使得在实施主动歧视时有可能采用具体的有利借口,在存在合理和客观的理由时,给予特殊待遇机会或支持一些个人或一些特定类别的个人或团体。

123.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基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判处罪责和处罚和人道主义的宪法原则,保障不歧视和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原则。有鉴于此,刑法规定了一些刑事罪行,具体说明了不同性质犯罪的处罚方式,特别是第73条“种族灭绝罪”,第74条“危害人类罪”,第253条“侵犯公民平等权罪”,第256条“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之间的仇恨和冲突罪”,第266条“煽动民族仇恨罪”,第131和132条将破坏宗教物品、为宗教组织自由开展活动制造障碍列为刑事罪。2007年2月26日“对1995年1月27日第7895号法律‘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进行一些修正”的第9686号法律(修正案)进行的修正对情节严重的,出于性别、种族、宗教、民族、语言、政治见解、宗教或社会信仰动机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第6条)。

124. 2008年11月27日第10023号法律对于《刑法》进行了一些增补和修正,就一些与计算机系统中的种族主义和歧视有关的新刑事罪行的实施、起诉和惩罚作出了规定,旨在惩罚通过计算机系统传播与种族主义和仇外有关的内容和出于种族主义或仇外动机的侮辱。具体来说,《刑法》中新添加的罪行有:第74/a条“通过计算机散布支持种族灭绝或危害人类罪相关材料”;第84/a条“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出于种族主义和仇外动机的威胁”;第119/a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动机为刑事罪,而第119/b条对通过计算机系统出于种族主义或仇外动机有意进行公开侮辱作出了规定,即出于族裔、民族、种族或宗教原因对一人进行侮辱。

125. 1995年3月21日第7905号法律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经相关修改),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立法有责任确保一个公平、平等和常规的法律诉讼,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公民权益,加强司法秩序及《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实施。

126. 1994年7月29日第7850号法律批准的《民法》(经相关修改),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27. 1996年3月29日第8116号法律批准的《民事诉讼法》(经相关修订)基本原则是为裁决民事纠纷及该法和其他专门法中规定的其他纠纷制定相同和平等的强制性规则。

128. 1995年7月12日第7961号法律批准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劳动法》(经相关修改)规定在工作和社会保险方面保护所有公民免遭歧视行为。关于在公共及私人劳动场所的关系,禁止就业及职业方面任何形式的歧视(《劳动法》第9条)。关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任何类型的养老金保障(残疾或退休)的立法,赋予所有个人平等权利,无论其民族或种族。对歧视行为最高可处以达最低月工资标准51倍的罚金(《劳动法》第202条)。该法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规定。

129. 1999年5月12日第8485号法律批准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公共行政部门遵循平等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

130.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选举法》(第3条)指出:“年满18岁的阿尔巴尼亚公民(包括在选举日当日年满18岁),不分种族、族裔、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身体状况或经济条件,都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131. 《家庭法》在有关婚姻的定义方面声明配偶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是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该法详细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其中包括了关于无任何歧视地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法案和文书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132. 2006年12月16日“关于采取措施打击家庭暴力”的第9669号法律旨在通过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保证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措施保护,来预防和减少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特别关注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暴力行为。2010年9月30日“关于对2006年12月18日第9669号法律的一些修订和更改”的第10.329号法律旨在解决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建立和支持负责受害者保护、支助和康复,减轻后果和预防家庭暴力的的特别机制。对修正案的批准为创建全国第一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建立地方转介制度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133. 教育领域立法:教育系统的法律框架保护和增进人权,预防针对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歧视。1995年6月21日“关于大学前教育制度”的第7952号法律(经1998年7月30日第8387号法律修订)第3条,除其他事项外,保障所有公民根据该法规定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

134. 2002年3月29日“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第8872号法律(2011年修正案)保障《宪法》中规定的接受终身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专业知识的能力,为所有人创造平等机会。

135. 2007年5月21“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高等教育”的第9741号法律(修正案)旨在提供终身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136. 卫生领域的立法明确基于不歧视原则,保证不加区别地保护所有人的健康。2002年《伦理与医疗道义论法》特别规定,医生应不加区别地向所有人提供同样的医疗援助,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137. 2008年7月14日“关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9952号法律规定了关于预防和采取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措施、无任何歧视地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护理和支助的规则。该法禁止侮辱和歧视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

138. 2005年3月10日“关于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第9355号法律(修正案)强调经济援助施行计划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计划均基于不歧视的原则。

139. 1999年2月4日“关于监察员”的第8454号法律,经2000年4月10日第 8600号法律完善、经2005年5月12日第9398号法律修订,在第2条中规定,当人权、自由和个人合法权益因为公共行政机构以及代表公共行政机构行事的第三方的非法和违章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受到侵犯时,监察员应保护上述人权、自由和个人合法权益。监察员遵循公正、保密、专业和自主的原则,从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活动。

140. 2007年3月19日“关于收养程序和阿尔巴尼亚收养委员会”的第9695号法律(修正案),旨在通过永久性家庭安置保护儿童,采取措施保障这种保护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此外,第33条第3款ç项规定收养中介机构不应该对收养申请人有偏见或歧视他们,无论其种族、出身或宗教信仰。

141. 2008年3月10日“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第9887号法律规定了保护和处理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在该法中被称为“敏感数据”)的特殊规则,这些数据涉及个人的种族或族裔出身、政治见解、工会成员身份、宗教或哲学信仰、刑事处罚,以及与性健康和生活有关的数据。

142.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外国人也享有法律面前平等的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2008年7月17日“关于外国人”的第9959号法基于互惠、不歧视和外国人待遇不逊于阿尔巴尼亚国民的原则(第2条)。

143. 2009年5月11日“关于公民身份”的第10129号法律 (修正案)界定了阿尔巴尼亚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公民身份的含义和要素,更加完整和详细地对公民身份作了规定,并界定了公民身份的要素和特征。

144. 2008年12月22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10039号法律,旨在规定关于国家向缺乏适足经济来源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条例,以在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中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关于国家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基于所有个人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原则。

145. 《警察道德守则》(经1998年2月25日第8291号法律批准),以及2007年6月4日“关于国家警察”的第9749号法律也提供了防止遭受歧视行为的保护。这些法律规定了警察非法行动的责任归属和针对警局发生的歧视案件的上诉程序。“关于国家警察”法规定,根据《宪法》第18条警务人员应待人得体,而且在履行任务时不得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念、族裔、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性取向、经济状况、教育程度、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加以歧视(第61条)。

146. 2008年10月6日“关于内政部内部控制部门”的第10002号法律明确规定“内部控制部们的雇员有义务平等待人,依照法律和规定的标准无任何歧视地履行职责,尊重任何其他部门员工的尊严和人身安全。

147. 关于媒体领域,1998年9月30日“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公共和私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第8410号法律第39条规定,禁止“播放煽动暴力、侵略战争、民族和种族仇恨的节目”。同样,1993年10月11日“关于新闻媒体”的第7756号法律,经1997年9月3日第8239号法律修订,目前只有一条规定:“新闻媒体是自由的。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根据这项法律,所有阿尔巴尼亚公民,包括属于少数群体的人,都有权毫无障碍地创办自己的印刷媒体,不受预先审查。

148. 2006年12月18日“关于因就业原因移徙的阿尔巴尼亚公民”的第9668号法律,经2011年3月3日第10389号法律修订,规定“移徙的权利确保所有公民的平等和不受歧视”。这项法律保证,在涉及该法规定的福利时,不得因任何理由歧视个人,并规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只能通过司法判决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149. 2008年7月24日“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第9970号法律基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及《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原则,这些原则来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批准的所有其他国际公约。这项法律的通过废除了2004年7月1日“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第9198号法律以及2006年第9534号法律对其进行的其他修订。起草这部法律时考虑了与欧盟指令相符的问题。法律界定了性别歧视的含义,其定义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150. 2010年2月4日“关于防止歧视”的第10221号法律对涉及性别、种族、肤色、族裔、语言、性别认同、性取向、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或社会地位、怀孕情况、家庭出身、父母责任、年龄、家庭或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居住地、健康状况、遗传特质、残疾情况、从属于某一特定团体或任何其他情况时平等原则的落实和遵守作了规定。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如下权利:(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b) 行使自身权利、享有自由和参与公共生活的平等机会和可能性;(c) 有效保护公民免遭歧视和任何其他煽动歧视的行为方式。

B.为防止歧视提供保障的附属法律和具体措施

151. 在教育领域,教育和科学部发布了一系列为防止任何形式歧视提供保障的附属法律,特别是:

2004年12月8日“关于为教育辍学儿童和因报复而被孤立的儿童实施‘第二次机会’项目”的第34号准则。该项目主要针对罗姆儿童和需要援助家庭的儿童。

2006年3月29日“关于无出生证明的罗姆儿童入校注册”的第06号准则。

2007年4月11日“关于因报复而被孤立儿童的教育”的第09号准则。

2008年4月21日“关于大学前教育体系中学校心理辅导服务职能”的第18号准则。

2006年11月26日“关于采取措施改进学校教育工作和防止暴力”的通知。

2007年10月9日“关于在大学前教育中开设免费课程”的第38号准则,根据罗姆儿童自身的意愿,创造各种可能为在阿尔巴尼亚语言方面存在不足或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开设补习课程。

2010年2月10日第102102号准则信息一揽子计划“Altertexts 2011”为评估学校教科书提供了标准。在教科书中特别注意尊重两性平等、种族、民族、宗教和民主原则。

依照2010年2月10日第107号部长理事会决定,经2011年3月16日第212号部长理事会决定修订,财政部长与科学和教育部长的共同准则第6.1段规定,罗姆儿童在接受大学前教育时在教科书费用和学费方面享有100%的财政预算支助。

2011年8月31日第35号准则为罗姆人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中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152. 依照2010年9月15日第759号部长理事会决定,基于区域教育局和教育办公室的要求,教育和科学部起草了奖学金的分配方案,并建议各市政和社区部门在批准的限额之内优先考虑罗姆人社区的中小学生。

153. 2011年9月14日“关于2011-2012学年公立高等院校‘专业硕士’第二期招生配额”的第672号部长理事会决定为罗姆人安排了20个公费名额。

154. 根据2011年6月8日“关于2011-2012学年公立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及远程教育第一期招生配额及学费”的第423号部长理事会决定,为罗姆人和巴尔干埃及人在每类专业安排了20个免费名额,且申请人免缴学费。

155. 此外,自2009年以来,教育和科学部正在与对该领域感兴趣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合作,实施基础教育和高中阶段的《2009-2013年零辍学率国家计划》。关于该计划,重要的一点是它直接影响到罗姆少数群体以及有需要和存在社会问题的人群。

156. 《2004-2015年大学前教育国家战略》(经2004年8月12日第538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以及《高等教育国家战略》(2008-2013年)旨在保障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各级教育的权利,并保证改进教育质量。

157. 经2005年5月31日第368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国家儿童战略》,规定了在保护儿童权利和免遭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歧视方面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之一是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机会,无论其性别、种族、族裔、年龄、健康状况、出身状况、身体和精神残疾情况,以实现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58.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1-2013年打击贩运儿童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的国家行动计划》(经2011年2月23日第142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旨在采取具体措施,无任何歧视地调查、预防和打击包括贩运儿童在内的人口贩运行为。

159. 《识别和转介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标准行动程序》(经2011年7月27日第582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旨在识别潜在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160. 《社会参与跨部门战略》(经2008年2月3日第218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是《国家发展和融合战略》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战略的目标是通过旨在增加收入和提供替代服务的方案,让个人群体融入社会并满足他们的需求。

161. 《司法跨部门战略》(经2011年7月20日第519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及其《行动计划》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司法系统的机构和部门制定了目标和具体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增加公众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对阿尔巴尼亚司法体系的信任。

162. 《国家残疾人战略》(经2005年1月7日第8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及其《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在社会与卫生保健、教育、文化、体育、就业、信息、交通和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和参与等方面为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奠定基础。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是该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包括保证不在任何领域加以歧视。

163. 《社会保障部门战略》(经2008年1月28日第80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依据不歧视的原则,旨在保护享有社会服务的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这一战略规定向每一个有需要的人提供社会保障,无论其性别、出身、宗教、年龄、残疾状况或其他因素。 而2008年7月30日“对2008年1月28日‘关于批准社会保障部门战略及其实施行动计划’的第80号部长理事会决定进行一些修订”的第1104号部长理事会决定规定通过定义照顾家庭的标准避免歧视。

164. “关于改善罗姆人少数群体生活条件”的国家战略(经2003年9月18日第633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将消除针对这个少数民族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定为主要目标,旨在改善这个少数群体的生活条件。

165. 2008年,阿尔巴尼亚政府加入了“容纳罗姆人的十年”倡议,致力于实现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等领域的目标,并激励和支持罗姆人少数群体参与和加入这个过程。为了执行这项倡议,于2009年与中央机构、地方政府、罗姆人组织、民间社会合作,并在开发署的援助下起草了《国家行动计划》。值得一提的是罗姆人组织在收集数据、明确需求和提出具体提议方面作出的贡献。

166. 罗姆人技术秘书处定期举行会议,交流信息并与罗姆人协会的代表进行协商,采取措施建立罗姆人代表和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其成果之一是在州一级建立了罗姆人问题技术小组,这些机制将为罗姆人社区在地方一级广泛享有公共服务提供支助。

167.老年人问题跨部门发展文件(经2009年6月11日第763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是一个探讨关于保护和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具体措施的专门文件。

168. 《拘留条例》(经2006年5月11日第3705/1号司法部长命令批准)旨在依照有关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国际标准,确保在拘留机构期间应不受任何形式歧视地享有人道的待遇。

169. 关于被逮捕者和国家警察局羁押人员的待遇:废除了过去所有对被逮捕者和被羁押者安全和待遇制定规则的附属法律,根据2007年6月4日“关于国家警察”的第9749号法律起草和批准了新的法案。最初根据2010年1月25日第64号警察总署署长命令批准了被拘留者和被逮捕者在警局中的待遇与安全规则《手册》。后来对这本手册进行了审查和改进,2011年9月27日第763号警察总署署长命令批准了《关于被逮捕者和被羁押者在警局的待遇和安全的条例与标准程序手册》。该手册确保充分尊重和保障被逮捕者或国家警察局羁押人员的权利,防止歧视。

170. 为了以同样的方式统一和规范警务人员的工作和活动,批准了《国家警察服务工作标准程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被剥夺自由者(被陪同、被逮捕、被羁押)的人权有关的程序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71. 为了让被逮捕者或被羁押者了解和知晓他们所有的合法权利,批准了“被逮捕者或国家警察局羁押人士知晓和接受其合法权利的声明”的形式,其中反映了被逮捕者或被羁押者的所有权利,被逮捕者或被羁押者在被警务人员告知上述权利后将在声明上签字。

172. 《国家警察纪律条例》(经2008年6月4日第786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规定,警务人员应履行义务,遵守行为规范,“平等待人,在执行任务时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族裔、信念、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性取向、经济状况、教育情况、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等原因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

173. 《监狱总章程》(经2009年3月25日第303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规定监狱管理部门有责任通过有效的现代管理方式为被定罪者提供人道的和教育性的待遇,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出身、语言、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政治见解或其他见解、宗教、身体或精神状况、经济或任何其他情况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

174. “关于缓刑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以及关于监督替代性惩罚措施实施的程序标准的定义”的条例(经2009年3月25日第302号部长理事会决定批准)规定缓刑处应确保在其开展活动时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出身、语言、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政治见解或其他信念、信仰、身体或精神状况、经济或任何其他身份加以歧视。

175. “关于缓刑处与非营利组织及调解部门合作”的条例(经2009年7月31日第6325号司法部长命令批准)明确规定缓刑处与非营利组织或调解部门应确保在开展活动时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出身、语言、民族、族裔、社会出身、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加以歧视。

176. “关于界定监狱警务人员工作关系、培训、职业发展和惩戒措施的规则和程序”的条例(经2009年9月4日第3125/1号司法部长命令批准)明确规定监狱警务人员在开展活动时,应遵循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以及不歧视和合法性的原则。

177. 《精神保健服务条例》(经2007年5月15日第118号卫生部长命令批准)规定应向精神病患者提供精神保健服务,不因性别、种族、宗教、族裔、语言原因区别对待,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时刻实现和尊重他们的权利。

178. 防止歧视专员与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2011年4月1日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两家机构的合作形式,通过优先对涉及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的案件给予法律援助,实现防止歧视或任何其他煽动歧视的行为方式的有效保护。

C.确保保护人权和自由、不受歧视的有效补救措施

179. 根据侵犯人权和自由的不同情况,保护权利的方式包括行政和/或司法上诉。在行政上诉案件中,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裁决。这些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现行立法行事。特别针对性别歧视案件,2008年7月24日“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第9970号法律第30条规定,每宗关于违反两性平等的上诉,根据该法,都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或审判。关于纠纷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纠纷解决程序。此外,法律承认主管行政机构和法院跟进案件的权利。

180. 人人都有权利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由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或是为保护他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或是他受到指控的情况下。《宪法》第135条规定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依法设立的初审法院行使司法权。第145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