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组

土著斐济人

印 裔

其 他

合 计

总数 %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219,668

213,823

433,491

166,266

160,987

327,253

29,026

25,243

54,269

414,960

400,053

815,013

100.0

0-1

5,488

5,130

10,618

2,380

2,293

4,673

508

431

939

8,376

7,854

16,230

2.0

1-2

5,693

5,269

10,962

3,001

2,689

5,690

524

420

944

9,218

8,378

17,596

2.2

2- 3

5,331

5,014

10,345

2,601

2,481

5,082

476

434

910

8,408

7,929

16,337

2.0

3-4

5,340

5,034

10,374

2,573

2419

4,992

463

395

858

8,376

7,848

16,224

2.0

4-5

5,217

4,931

10,148

2,698

2,608

5,306

498

438

936

8,413

7,977

16,390

2.0

5-9

26,167

24,575

50,742

16, 221

15,376

31,597

2,687

2,534

5,221

45,075

42,485

87,560

10.7

10-14

25,339

23,712

49,051

17,656

16,850

34,506

2,607

2,371

4,978

45,602

42,933

88,535

10.9

15-19

23,035

21,803

44,838

18,010

16,893

34,903

2,478

2,423

4,901

43,523

41,119

84,642

10.4

20-24

1 9,810

19,364

39,174

16,754

15,074

31,828

2,618

2,308

4,926

39,182

36,746

75,928

9.3

25-29

17,034

16,957

33,991

14,394

13,060

27,454

2,550

2,317

4,867

33,978

32,334

66,312

8.1

30-34

15,528

15,463

30,991

13,279

12,348

25,627

2,527

2,175

4,702

31,334

29,986

61,320

7.5

35-39

14,268

13,933

28,201

12,736

12,215

24,951

2,321

1,967

4,288

29,325

28,115

57,440

7.0

40-44

12,455

12,082

24,537

11,716

11,422

23,138

2,110

1,629

3,739

26,281

25,133

51,414

6.3

45-49

10,290

10,020

20,310

9,806

9,872

19,678

1,831

1,417

3 ,248

21,927

21,309

43,236

5.3

50-54

8,265

8,171

16,436

7,653

7,888

15,541

1,565

1,187

2,752

17,483

17,246

34,729

4.3

55-59

6,590

6,676

13,266

5,489

5,979

11,468

1,174

901

2,075

13,253

13,556

26,809

3.3

60-64

5,120

5,323

10,443

3,791

4,311

8,102

787

648

1,435

9,698

10,282

19,980

2.5

65-69

3,671

3,995

7,666

2,440

2,935

5,375

514

449

963

6,625

7,379

14,004

1.7

70-74

2,411

2,810

5,221

1,515

1,924

3,439

380

335

715

4,306

5,069

9,375

1.2

75 +

2,616

3,561

6,177

1,553

2,350

3,903

408

464

872

4,577

6,375

10,952

1.3

资料来源 :统计局。

土著斐济人

42. 土著斐济人是斐济最大的族裔群体,现占总人口53%。但它远非是单纯统一的族群,而是包括了若干分成众多族群、群体和宗族的族裔语言明显不同的群体。城乡地区之间以及中心和僻远岛屿之间发展不平衡,也造成土著社区内严重的经济差距。不同区域的土著斐济人不时以这些不同的历史和经济状况为由,要求享有更高的自治权。这些情况已证明是对要求实现族裔团结的土著政治领导人提出的十分严峻的挑战。

43. 有一种观点认为,就一个群体而言,土著斐济人是斐济最贫穷的族群。在许多方面,包括教育效绩以及在商业和某些经济部门任职人数方面,土著斐济人的代表性不足。

印裔斐济人

44. 印裔斐济人为第二大族群。与土著族群一样,印裔斐济族群也远非是单纯统一的族群。第一批到达斐济的印度人是在契约制度下来到斐济的。在契约期间,许多人一直是种植甘蔗的佃农,有条件的人则离开了农作业而成为领工资的劳动者,经营小企业,或在接受培训后成为专业人士。在内战年代,一个新兴的古吉特拉印度人有钱阶级为谋求经济机会来到了斐济。到了1960年代,古吉特拉印度人开始成为与欧洲人争夺经济主宰权的对手。目前生活在斐济的印裔斐济人往往将本身视为古吉特拉印度人的一部分,或视为其家庭是在契约制度期间来到斐济的人;在有些情况下,这两个群体彼此看不起。宗教又在印裔斐济人社区的分歧中起了额外的作用。虽然大多数印裔斐济人是印度教教徒,但该族群还包括天主教教徒和穆斯林。印度教教徒在人数上的优势已成为某种紧张关系的起因。具有殖民地印度人血统的穆斯林不时要求拥有独立的政治代表权。

巴纳巴人族群

45. 巴纳巴人族群拥有位于瓦努阿岛海岸外的拉比岛,该族群多数成员居住在该岛。巴纳巴人最早来自英属吉尔伯特和埃利斯群岛殖民地的大洋岛(即巴纳巴岛)。他们之中的1,003人最初于1945年12月以移民身分抵达斐济。英国磷酸盐委员会以巴纳巴信托基金提供的经费,向斐济英国殖民政府购买了拉比岛用以安置巴纳巴人。1945至1995年期间,拉比岛的人口从1003人增至5000余人。

46. 斐济境内巴纳巴人的困境,是南太平洋殖民剥削行为最严重的境况之一。1900年在巴纳巴岛发现了磷酸盐。发现磷酸盐的太平洋岛屿公司(PIC)说服英国政府兼并了巴纳巴岛。该公司于1912年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了用于开采磷酸盐的土地。该公司还设立了巴纳巴信托基金,将特许权使用费存入该基金供巴纳巴族群使用。1916年,在未与其人民协商或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巴纳巴/大洋岛成为吉尔伯特和埃利斯群岛殖民地的一部分。1920年,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三国政府获得了太平洋岛屿公司的股权;自此之后,磷酸盐工业就由英国磷酸盐委员会进行商业性经营。长期以来,该公司扩大了采矿地区,破坏了该族群的谋生手段,而所付的补偿费率极低。

47. 1947年,英国官员和巴纳巴首领组成的一个小组签署了“意向声明”,表明巴纳巴人将在斐济群岛的拉比岛居住。这项声明的结果是于1945年制定了《巴纳巴人定居法令》,规定通过拉比岛委员会管理拉比岛。巴纳巴人必须向斐济纳税,但有权享有斐济政府提供的服务。英国磷酸盐委员会将其租借权扩大到其余的土地。该法令还设立了巴纳巴信托基金委员会,但在斐济独立时为《巴纳巴人定居法案》所替代。

48.由于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巴纳巴族群开始对英国磷酸盐委员会和英国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法院裁定英国政府犯有道义疏忽罪。这项裁决迫使英国政府和磷酸盐委员会谈判一项解决办法。它们提出向巴纳巴人支付1,000万斐济元赔偿费,按《巴纳巴人定居法案》予以托管和管理,斐济《1997年宪法》加强了该法案的效力。

49.由于可以使用它自己的发展基金,该少数族群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主流发展进程之外。1980年代以来,该族群所有的社会福利指标都显示出严重下降。

华人族群

50. 华人在斐济境内的存在可追溯到18世纪中叶,当时来自中国的人前往该区域捕捞海参和砍伐檀香木,因为这些都是在中国十分值钱的商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斐济境内的华人人数有所增加。新移民为1920年代和1930年代蓬勃发展的香蕉出口业提供了劳动力。许多华人继续在租借的土地上种植香蕉和其他产品。1930年代和1940年代,另有一批华人移居到斐济。许多华人首次开始申请公民身分。自二次大战结束后开始,华人族群人数逐渐增加。但斐济的独立使许多华人感到疑惑不安,因此,1968至1974年有20%的华人离开了斐济。

51. 早在1940年代初叶,华人就开始主要以独立贸易商的身分进入商界。到了1970年代中叶,该族群在零售和其他行业已建立了牢固的根底。同样,该族群的成员在有薪职业中表现甚佳。1996年,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华人有40%以上被雇为立法机关人员、专业人士、高级官员和技术人员。土著斐济人在这方面的人数比例则为15%,印裔斐济人为22%。

52.这些成就反映出华人学生的教育程度高于土著斐济人和印裔斐济人。例如,1996年有18.5%的成年华人获得了中等教育后的学历,印裔斐济人为6.5%,土著斐济人则不足5%。这反映了华人家庭重视高等教育。

53.尽管华人族群在总体经济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依然处于政治边缘地位。这是华人离开斐济人数极多的原因之一。1990年代初叶以来,估计有2,500名华人来到斐济。总体而言,华人族群的地位与其他较小族群有所不同。他们在教育和工商业方面的成就开创了移居他国的机会。尽管华人族群的政治代表性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处于边缘地位,但该族群享有较高的收入,并经营本族的教育和文化机构。该族群在国内经济地位较高,移居国外人数比例也较高,这些已在政治动乱期间发挥了安全伐作用。如果斐济整个社会要利用这个一度活力充沛的族群的能力和资源,《宪法》和政策就必须增进华人作为平等公民的归属感。

罗图马族群

54. 罗图马是位于维提岛以北约500公里的僻远岛屿。罗图马在罗马天主教教徒和卫斯理主义循道派教徒这两个不同群体间爆发宗教“战争”后,于1881年正式割让给英国。因为这场战争导致了罗图马各酋长要求英国兼并该岛。但是,1881年英国决定,应该通过驻斐济殖民地办公室管理罗图马岛。由于经济和教育机会有限,罗图马人自殖民时期早期开始就争取在维提岛接受教育和就业。1981年,罗图马总人口为8,078人,其中仅有2,578人即32%的人居住在罗图马岛,1966年这一人数为3,235人即56%。该族群居住在罗图马岛外人数的比例一直在逐步提高。

55. 但是,移徙的格局发生了变化。1930年代,罗图马人主要是为了在金矿工作而离开罗图马。近来,罗图马人离开自己岛屿的目的,是为了到维提岛接受高等教育并从事高技术职业。1996年,有30%以上的罗图马人从事立法、专业和技术职业,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印裔斐济人和土著斐济人。重要的是,完成中学后教育的罗图马学生的比例高于土著斐济人。不过罗图马人认为,历届政府忽视他们的族群。他们提出的例子包括开往罗图马岛的航班不定期,基础设施低劣,并因此缺乏经济和教育机会,其中的一些原因在于罗图马岛对国家决策进程的影响力很低。

56. 《1997年宪法》提供了该族裔可据以扩大其政治影响力的若干机制。《宪法》保障罗图马人在议会中拥有一个席位,并规定应任命一名罗图马族参议员。此外,开放的席位为居住在大岛的该族群提供了影响选举结果的机会。再者,《宪法》还强化了《罗图马法》以及《罗图马土地法》。最后,《宪法》中有关社会正义的条款还提供了一种基础,可据以加强该族群最弱势者的社会和经济福利,尤其是居住在罗图马岛上的这种人的福利。

欧裔和欧裔混血族群

57. 斐济出现欧裔和欧裔混血族群的时间,可追溯到移民开始建立商业性存在的1800年代初叶。殖民化之后,他们的人数随着贸易机会的扩大而有所增加。在整个殖民时期,欧裔和欧裔混血族群通过他们在商业和殖民政府中的优势享有相对的特权地位。他们还在殖民地立法机构中享有直接代表性。

58. 1970年《宪法》保障了欧裔族群获得过分高于其人数比例的政治代表性。自那时以来,欧裔大多支持联盟党,其当选成员在内阁高层任职者比例很高。按1990年《宪法》规定,欧裔的代表性有所下降,从而使他们对自己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产生了关切。

59.总体而言,欧裔族群的收入依然最高。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欧裔或欧裔混血人口担任高薪的立法、专业或技术职位。欧裔移居国外的比例在少数族群中最高,其趋势与华人族群和印裔斐济人族群相似。

美拉尼西亚族群

60. 美拉尼西亚族群由所罗门群岛和Ni-Vanuatu岛居民后裔组成,他们在十九世纪初叶被送往斐济成为奴隶劳工。他们的后代大多生活在苏瓦、劳托卡和Levuka相对封闭的社区中,属于这些社区的所有家庭有60%以上生活在官方贫穷线以下。只有极少数人或是从事高收入职业,或是具有专业资历或高等教育学历。

专业技术人员近期移居国外的情况

61.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移居国外的现象对我国产生了严重影响。现将统计局提供的数字列表如下:

按职业开列的斐济公民移居国外的情况, 1997 年至 2004 8

职业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专业、技术和相关人员

502

578

658

823

977

802

795

414

行政和管理人员

230

290

258

371

398

368

384

269

办事人员、监督人员和相关人员

349

464

425

479

544

521

518

309

销售人员

137

116

139

140

151

127

134

118

服务人员

94

95

115

109

119

128

119

93

农业、畜牧业、森林业工作人员和渔民

74

112

98

102

111

90

85

66

生产工人、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和劳工

486

476

451

469

554

489

570

409

无法分类的人员

2,621

2,698

2,693

2,782

3,462

2,955

3,166

2,188

共计

4,493

4,829

4,837

5,275

6,316

5,480

5,771

3,866

净移徙人数

2003 年

200416

斐济人

-1,603

-205

印度人

-7,160

-908

其他

-2,373

-1,492

共 计

-11,136

379

资料来源 :统计局, 2002 年, 2005 年。

四、土 地

土地管理

62. 斐济土地保有制度源自《割让契约》,该《契约》规定:

“凡现未表明其绝对所有权已转让而真正成为欧洲人或其他外国人财产的土地,或现未为某一酋长或部落实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或某一酋长或部落并未为其今后可能据以供养而实际要求保有的土地,均将宣布为女王陛下、继承人及接任者所有。”

63.根据《割让契约》,英国君王是斐济所有土地的绝对拥有者或最后继承人,但拥有私人世袭地保有权的土地以及土著土地例外,土著土地的定义是酋长及其下属使用或占有的土地,还有酋长及其下属有时为其今后可能使用和据以供养而可能实际要求保有的土地。割让后不久设立的土地委员会确定了至今大体未变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委员会对在割让前获得土地的欧洲人和其他外国人的产权要求作出了善意的决定。土地委员会还承认必须保护土著形式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土著家族”被认为是斐济社会主要的拥有土地的单位。

64. 斐济境内所有的土地仅有8%(415,000公顷)为拥有私人世袭地保有权的土地,2%为国家所有(依然被称为“英国君王之地”),剩余的90%为土著土地。这与其他许多国家通过殖民化剥夺土著拥有者权利的情况大相径庭。

65.土著土地由1940年按《土著土地托管法》设立的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托管。土著土地不得出售。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管理的是“土著家族”成员未要求占有的土地,因此委员会实际上享有无需“土著家族”同意而租让土地的权利。一些过剩的土地历来用于种植甘蔗和其他作物,通常由订立契约的印度人后裔使用。近来,沿海的土地已被用于实施旅游业计划。

66.2002年4月,议会通过了《土著土地法》和《土著土地托管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便于将国有土地交由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托管,将在割让时无人对之提出产权要求的土地给予无地斐济人,并让称为Yavusa的土地拥有单位收回在割让时已不存在成员的较小土地拥有单位“土著家族”的土地。这两项关于将国有土地表A和国有土地表B所列土地移交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的立法由Sitiveni Rabuka领导的斐族政治党政府于1999年2月提出,并于1999年5月举行大选时提交联合议会委员会。Mahendra Chaudhry领导的联合政府于1999年10月将其提交国会,并在发生未遂政变时提交联合议会委员会。

67. 国有土地表A所列土地为属于已消失的“土著家族”而由国家控制和管理的土地。在1880年颁布《土著土地法令》时,英国君王已规定了“土著家族”消失的情况。这载于《法令》第13节,其中规定:

“若任何‘土著家族’因其成员消失而不复存在,其土地应属于作为最后继承人的英国君王所有,将之分配给作为其组成部分的Qali人,或分配给可要求获得该土地的其他部分人口,或由英国君王保留,或以总督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

土地委员会确认,有些土地在割让时空置且无人对之提出有效的权利要求。在割让后一开始,英国殖民政府就代表英国君王采取了同情的方针。斐济人得到了保证:“他们的土地归他们所有,而且永远不会收回”。英国君王对这类土地未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但为了便于管理,英国君王有权控制表B所列土地,因为当时没有照顾土著土地拥有者利益的任何其他机构。

68. 这种转让促进了国家充分、迅速地遵守《国家土地托管法》第18(1)节规定的义务。该节规定,“如果总统确信,属于任何‘土著家族’的土地不足以供其成员使用、据以维生或供养时,总统即有合法权利宣布拨出此种英国君王之地或为斐济人购置的土地,因为他认为,此种土地可能为这些“土著家族”使用、对其维持或供养所需。以这种方式拨出的任何土地均应被视为土著保留地。”于是,就可在一个中心地点即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而不是像迄今那样要在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和土地部两个地点,来处理无地斐济人或没有足够土地据以维生或供养的人对已消失的“土著家族”的土地或空置土地提出的一切所有权利要求。

69.由于在1940年颁布了《土著土地托管法》(第134章)并设立了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英国君王将对国家土地表A和国家土地表B所列土地的控制权移交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本是合理之举。但实际上并未这样做,以致目前正在通过移交而处理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产生了异常现象。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为了照顾其土地不足据以维生和供养的斐济人和无地斐济人的利益而分配这些土地。据土著土地委员会的记录,在斐济七个省内约有223个“附属部落”(tokatoka)和“土著家族”没有自己的土地。这方面的详情如下。

没有自己土地的“土著家族”的详情

群体数 附属部落 / 土著家族

男性

女性

共计

Cakaudrove

1

3

0

3

Macuata

10

124

100

224

Lomaiviti

98

1,290

1,190

2,480

Rewa

1

3

11

14

Nadroga

12

117

121

238

Ba

59

872

784

1,656

Ra

42

454

451

905

共 计

223

2,863

2,657

5,520

70. 土著土地的所有权由土著土地所有者拥有,农业用地则依1976年《农业地主和佃户法》予以管理。少数用于农业的土著租约为期999年。国有土地由《英国君王土地法》规范,由土地部土地和调查司管理。但是,“土著土地”并非由土著斐济人如同当代社会世袭保有产权利益集团那样所拥有,这种土地只是由一个群体托管拥有,这意味着普通的斐济人无法出售这种土地或将之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物。这不是个人拥有的土地,因此不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这种土地没有个人所有权。

71. 同世界其他各国社会一样,土地在斐济具有特殊的地位。其中有一种归宿感,也有斐济人与土地(Vanua)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斐济语中,斐济人称自己为“Taukei”,而“Taukei”和“Kai Vanua”这两个词直译的字面意思是“土地人民”和“拥有者”。同其他许多土著群体一样,斐济人以神圣和灵性的观点看待土地。从哲学和灵性而言,在管理土地方面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人们接受的一种观点是:这一代人负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除了涉及这一代人的需求之外,还涉及与他们先辈的精神相关的土地,同时涉及他们后代的期望。

72. 现在约有420,000公顷的土著土地租给了24,700个佃户用于农业、商业和工业。

世袭保有的土地

国家管理的土地

土著土地

租出的土著土地

租出的土著土地所占的百分比

共计

Ba

10,323

34,525

203,505

77,706

38

248,354

Bua

17,725

286

117,086

33,144

28

135,097

Cakaudrove

50,512

4,483

216,454

22,711

10

271,449

Kadavu

1,717

51.05

45,328

2,188

5

47,096

Lau

4,490

315,65

44,933

1,133

3

49,738

Lomaiviti

5,583

678

29,903

2,551

9

36,164

Macuata

12,595

4,054

178,230

67,475

38

194,880

Nadroga/Navosa

6,205

3,752

206,578

45,236

22

216,536

Naitisiri

7,343

4,290

144,414

21,000

15

156,047

Namosi

386

11,241

52,894

3,945

7

64,521

Ra

5,815

2,145

98,682

29,289

30

106,642

Rewa

2,661

344

21,380

1,483

7

24,385

Serua

12,297

9,862

45,303

28,553

63

57,699

Tailevu

4,437

1,364

86,434

23,059

27

92,234

资料来源 : 引自国家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在网址 http://www.nltb.co m .fj 发表的数据。

注 :租出的土著土地不包括面积约为 304 000 公顷的木材租让地。这是 2004 年更新的数据。

73. 按《农业地主和佃户法》规定,农用地租期为30年,租金为未开发利用时资本值的6%。约有13,140农地租约已开始于1997年到期;此种租约大多数(3,459)在1999至2000年到期。在Mahendra Chaudhry领导的1999年联合政府执政期间,国家土地托管委员会成为极具争议的机构,因为一些土著土地拥有者试图收回他们的土地。政府表示愿意向租约已到期的农民和不希望重新安置的农民提供28,000美元的补偿金。这笔金额引起了争议,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这一数目大大超过了土地所有者在50年租期最后30年累计共收到的美元金额。

74.土著土地也可用于建造大型旅店和企业,为数以千计的人创收。土地拥有者还得益于出租土地。租金现为每年1,200余万美元,预计今后将有所增加。

75.目前争用土地的情况不明,造成了政治局势动荡不定,土地保有权无保障,环境无保障,体制也因此无保障。这种不明情况与其他一些问题加在一起,导致了2000年5月19日由George Speight领导的未遂政变。Mahendra Chaudhry的联合政府强行保留《农业地主和佃户法》,违背了许多土著土地拥有者按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的建议表明的愿望,即按《土著土地托管法》作出更公平更灵活的租借安排。此举触发了导致政变的各种事件。在政变前奏期间,人们提出了极具煽动性和不了解真相的尖锐批评。政府诚意地努力推行一种由佃户驱动的解决方法,土地拥有者则将《农业地主和佃户法》视为对其所有权的威胁。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回土地是他们的合法特权。土地拥有者认为Mahendra Chaudhry的政府是在试图对他们的权利提出挑战,并专横地力争继续维持有利于佃户(即有利于印度人)的现状。

76. 甘蔗是斐济第二大出口部门,其种植者主要是印裔斐济人。依《农业地主和佃户法》签订甘蔗种植农用租约一事目前处于僵局,因此需要在以下两者之间达成平衡:一方面是其土地目前正出租给甘蔗种植场的斐济土地拥单位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其租约将在1997年至2024年期间到期的佃户的需求。

77.政府已成立制糖业《农业地主和佃户法》特别工作组,其成员为该行业利益攸关方,包括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英国君王甘蔗问题理事会和斐济制糖公司。该特别工作组的主要目的和重点是讨论《农业地主和佃户法》/《土著土地托管法》所处的立法僵局,并为之找到和好的解决办法。

78.此外还成立了制糖业《农业地主和佃户法》特别工作组小组委员会负责执行下列任务:

促进迅速编写租借契约;

及时签发甘蔗合同;

制定农作援助计划申请表;

提高土地拥有者以及前《农业地主和佃户法》佃户对《农作援助计划》及《重新安置方案》的认识并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79. 政府决心致力于确保制定的解决办法是土地拥有者和佃户双方都可接受的公平和公正的办法。

80.为此,2001年10月与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斐济人事务委员会(FAB)、RokoTuis、区域发展局、土地重新安置部、青年与体育以及斐济制糖公司等利益攸关方举行了三次部门协商会议,目的是讨论并制定一种制度,使斐济人事务委员会/RokoTuis可据此在组织省级工作组中发挥领导作用,以采取主动积极的办法处理《农业地主和佃户法》租约到期的问题,并提高我国农村各社区对《农作援助计划》及《重新安置方案》的认识。这些做法反过来又将减缓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存在的不确定状况。

81. 《土地养护和改良法》规定设立土地养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管理斐济的土地和水资源。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对斐济人履行在全球和区域支持可持续利用其土地和水资源的承诺至关重要。斐济致力于可持续利用其土地和水资源,而且是《里约宣言》或《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各种国际协定和公约的缔约国。农业、糖业和土地重新安置部是联合国在斐济对付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的协调中心。土地和矿产资源部对平权行动和可持续利用斐济土地和水资源的承诺反映在其参与性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之中,该方案依原有的县(Tikina)界为依据。这将加强土地拥有单位充分支持并参与对其资源的规划、决策和可持续利用,以取得最佳效益。对各种生物物理和社会经济数据的分析,是成功制定参与性土地使用计划的先决条件。方案的重点是制定一份Nagonenicolo县参与性土地使用计划,以此作为试点项目。

五、总体政治结构

A. 立法机构

《宪 法》

82. 修订《1990年宪法》的《1997年宪法修订草案》于1998年7月25日生效。在1987年两次政变后,斐济失去了英联邦成员身分,也被排除在许多贸易和外交伙伴关系之外。1997年10月通过新《宪法》后,斐济重新加入英联邦,并完全恢复了上述各种伙伴关系。《1997年宪法》高度强调基本权利、自由和代表性,并符合联合国与土地权、风俗、传统和文化遗产相关的重要文书。

脱离联合王国独立后的各种宪法文件

83. 1970年脱离联合王国独立后,斐济颁布过三部《宪法》。联合王国议会于1970年7月23日颁布《1970年斐济独立法案》后,女王会同枢密院于1970年9月30日颁布了《1970年独立法令》,我国的第一批立宪文件就载于该法令附则。在斐济这样的多元化社会中,《宪法》的重要性非同一般,因为在国家成长期间,《宪法》提供了可据以发展不同族群间相互关系的广泛框架。更重要的是,《宪法》还表明了认为拥有政治主宰地位固有权利的多数土著群体对其他族裔以及对地方自治和建国固有问题的思维和态度。制定该宪法时,1996年人口调查表明斐济人占总人口42.4%,少于当时的斐济印度人。

84.当时并直到如今,斐济印度人的经济和商业地位显赫;有人担心,如果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他们将接管国家。采用族群代表和族群选民名册分治制度的英国殖民统治者认识到这种担忧。当时就同现在一样,不同的族群由其同族代表。

85.《1970年宪法》的重要特点是,它载有强化议会行动产生的影响斐济土地和习俗事项的条款。《1970年宪法》第68节规定,除非得到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不得修订规范土著土地和机构的9项法案或法规,或如果修正案影响到斐济的土地、习俗和习惯权利,至少要得到大酋长委员会(Bose Levu Vakaturaga)提名的八名参议员中六人的支持。

86. Sitiveni Rabuka中校领导的1987年5月14日流血政变废除了《1970年宪法》。

87. 1990年7月25日,斐济共和国首任总统Ratu Sir Penaia Ganilau发布法令,颁布了我国第二部《宪法》。颁布《1990年宪法》的目的是恢复1987年军事政变后的议会政府。该《宪法》规定应在它颁布后七年结束之前对它进行审查,因此总统于1995年任命了三人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FCRC)。委员会由新西兰前总督英国圣公会主教Paul Reeves爵士任主席,另两名成员为斐济议会前议长土著斐济人Tomasi Vakatora先生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学者印裔斐济人Brij Lal博士。

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

88.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求审查达到的目的是“促进种族和谐与民族团结,并推动所有族群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并要求这种审查铭记国际人道标准。1996年9月6日,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向总统阁下提交了题为“斐济群岛:走向团结的未来”的报告。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建议保留有70名成员的众议院,但有45个席位向所有族裔开放。委员会还建议设立12个斐济族席位,10个印度族席位,两个一般选民席位以及一个罗图马族席位。

89. 不过,总理于1996年9月10日任命了由25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议会特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讨论斐济宪法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在该报告的694项建议中,联合议会特设委员通过了其中的577项,修订了40项,被完全否决或因被视为多余而取消的为77项。

议 会

90.斐济的议会大体按英国议会制度的程序和惯例运作。所有三部《宪法》都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民选的众议院和任命的参议院。众议院民选成员的现行组成按人口族裔组成及分配决定。在这方面,由依《1997年宪法》第75节设立的选区区界委员会确定选举族裔席位和开放席位成员的选区区界。

91.总统任命了32名参议员。参议院无权提出立法或否决立法;该院仅有辩论和推迟立法的权利。按大酋长委员会理事会的建议任命了14名土著斐济族参议员,按总理的建议任命了9名参议员,按反对党领导人的建议任命了8名参议员,按罗图马岛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了一名罗图马族参议员。

按《1970年宪法》组成的议会

92. 《1970年宪法》规定如下所列的52名民选成员:12名斐济人;12名印度人;3名一般选民(分别从斐济族、印度族和一般选民名册中选出)以及10名斐济人、10名印度人和5名一般选民成员(从国家名册中选出)。

93. 参议院由22名成员组成,其中8人由大酋长理事会提名,1人由罗图马委员会提名,7人由总理提名,6人由反对党领导人提名。

按《1990年宪法》组成的议会

94. 按《1990年宪法》组成的众议院民选成员增加了一名。该院有72名成员,其组成如下:37名斐济人(其中32名从农村省级选区选出,5人由中心城市选出),27名印度人,1名罗图马人,5名从其他族群中选出。参议院由34名成员组成,其中24人由大酋长理事会提名,1人由罗图马委员会提名,9人由总统根据其本人审慎的意见提名。事实上,这9人都来自其他族群。

按《1997年宪法》组成的议会

95.众议院由71名成员组成――25人根据开放名册选出,46人根据部族(族裔)名册选出。25个开放席位的候选人可来自任何族群。46个部族席位候选人分配如下:斐济人23席,印度人19席,罗图马人1席,其他族群或一般选民3席。上议院即参议院的成员为总统根据大酋长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的14人,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9人,总统根据反对党领导人的建议任命的8人,总统根据罗图马委员会的建议任命的1人。

B. 司法系统

96. 司法系统的司法职权独立于政府,不受部长或内阁的指示或控制。《宪法》规定由总统负责在与独立的司法和立法事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法官,从而保障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不得解除司法系统成员的职务,但按复杂的检查及平衡制度解除其职务则另当别论。

97. 司法系统在各级法院行使职权。斐济最高的法院是依宪法设立的最高法院。最低的法院是治安法庭,人们可从治安法庭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人们可从高级法院向上诉法院上诉,由此向最高法院上诉。

98.治安法庭在其所处政区的界限内行使有限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它们的管辖权也包括邻近该政区的领水。某一政区内各治安法庭间的工作由首席大法官负责分配。目前,各主要城镇都驻有一名首席治安法官和14名常驻治安法官。

99. 1991年立法颁布了《小额索赔法庭法令》,据以将解决小额索赔的权力从治安法庭移交给新设的小额索赔法庭。该《法令》规定,这些法庭是治安法庭的下属部门。法庭在价值不超过2,000美元的任何索赔要求中享有管辖权,并享有其他任何法律赋予它们的其他此种管辖权。

100.《1997年宪法》赋予高级法院初审管辖权,据以审理并裁定与保护《民权法案》第四章保障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相关的任何问题。高级法院拥有无限的初审管辖权,据以审理并裁定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案。它还有无限的权力审理并裁定下级法院提交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但是,斐济上诉法院通常审理为高级法院裁定犯有任何罪行的任何个人提出的上诉。最终上诉法院为最高法院,《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裁定对斐济上诉法院最终裁决或命令的任何上诉。如最高法院认为为了司法而有必要时,它还有权复审、更改、撤消或确认此种裁决或其他命令。

C. 行政系统

行政权力

101. 《1997年宪法》规定总统掌管国家行政权力。总统为国家元首,也象征国家的统一。作为总统,他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由大酋长理事会在与总理协商后任命。总统任期五年,得连任五年,但此后不得再次连任。总统由内阁协助工作,总理为政府首脑。总统根据其本身审慎的意见,任命他认为最能获得众院多数支持的众议员担任总理。

102. 《1997年宪法》确定了权力分享制度,规定在议会享有8个或8个以上席位的任何政党必须成为与其在众议院人数相称的内阁组成部分。

内 阁

103.内阁由总理及包括司法部长的其他部长组成。内阁制定政府政策,特别小组委员会则协调并规划政府活动细节。此外,内阁还就政府事项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并就向总统提出的任何建议向议会负责。内阁的决定由每名部长落实,部长在该部普通事务中享有相当大的酌处权。这些部门配备了职业公务人员,他们在政府更迭时不会弃职。新的公共部门改革的目标是改善公务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

政府部门

104. 约有17个部委或政府部门处理政府事务,身为部门之长的部长对该部门的活动向议会负责。这些部门配备职业公务人员,他们不会因政府更迭而弃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在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取得了良好进展,在此种改革中,整体规划已成为澄清部门目标和产出的主要推动力。从今年年初起,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已将其宪政和法定权力下放给已签署本部门问责制业绩议定书的常务秘书和部门领导人。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还在与各部长和工作人员协会协商后,正在建立一种新的业绩管理系统,将工资和薪金的增加与公共部门的业绩和生产力相挂钩。

105. 我国具有发展良好的地方政府系统。市议会和镇议会由住房、城市发展和环境部全面监督。苏瓦和劳托卡设有市议会,Nadi、Ba、Tavua、Sigatoka、Rakiraki、Labasa、Nausori、Levuka、Savusavu和Lami则设有镇议会。市议会有权征税,用以为运作和基本发展提供经费。政府协助地方机关获得技术服务、进行城镇规划、给予赠款和贷款。每个市议会由市长和民选议员领导。

斐济政府

106. 割让后在斐济建立殖民政府制度,是试图使土著酋长在政府任职。十九世纪末叶,法国和太平洋其他殖民地完全无视土著政治机构。斐济与此绝然不同,其殖民政府认真地作出了努力,以维持土著机构精神的活力。第一任总督Arthur Gordon爵士和第二任总督John B. Thurston真心同情斐济人民,他们力图确认并维护他们认为是传统社会和组织的宝贵特征。酋长理事会是他们建立的土著治理制度中最关键的因素。该理事会系统整理和改革斐济人的习俗,从而为以下方面奠定了基础:保留斐济的农庄生活,在斐济人内部事务中继续发挥酋长的权威作用,以及即使在我国出现外部变化时也能维护独特的斐济文化和经济。

大酋长理事会

107. 大酋长理事会是斐济传统酋长的最高级大会,其中有少数人是资历特别的平民,他们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斐济人民的关切事项。

108. 大酋长理事会是是依《1997年宪法》第116节设立的斐济群岛共和国的一个宪政机构。其实,建立大酋长理事会的日期先于该宪法多年,因为在英国兼并斐济两年之后的1876年,英国殖民统治者就设立了该理事会作为其咨询机构。《宪法》只是将理事会已长期履行的职能正规化并作出系统的成文规定。尽管理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多年来有所变化,但它一直未受干扰地持续存在。

109. 按《宪法》规定,大酋长理事会拥有以下两大权力:

大酋长理事会行使选举任期五年的斐济总统和副总统选举团的职权。在《宪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理事会可解除总统或总统副总统的职务,例如在他们犯有重罪、无行为能力、玩忽职守或无法履行其宪政职责时就可予以免职。

理事会选定参议院32名成员中的14名成员。(虽然参议员在礼节上由总统任命,但总统的作用仅是形式而已:《宪法》责成总统接受并任命由大酋长理事会选定的14名被提名者以及由其他机构提名的18名参议员,即总理提名的9名参议员、反对党领导人提名的8名参议员、罗图马委员会提名的1名参议员)。大酋长理事会提名的人占参议院近半席位,因此如果作为一个集团投票,理事会实际上拥有有效的否决权,因为他们几乎肯定有足够的其他参议员与他们一起组成大多数。不过,他们未必总是以一个集团投票:斐济的酋长团体内部大相径庭。其实,大酋长理事会将其选定参议员的特权下放给斐济14个省级理事会,由每个省选出一名参议员。

110. 除了宪法规定的这些职能外,大酋长理事会还发挥法律有时可能规定的其他作用。此外,几乎被视为必不可少的惯例是,政府在对《宪法》作出重大更改之前,必须与理事会协商并获得其认可,尽管《宪法》并无要求这样做的任何条款。

斐济人事务部

111. 斐济人事务部促进政府、斐济人事务委员会(FAB)和大酋长理事会(GCC)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在制定政策、立法协助、预算拨款和执行改善土著斐济人福利和善政方案时的联系。该部下设包括以下的部门:

土著土地和渔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土著土地法》(第133章)和《渔业法》的条款(第158章),查明并确定哪些是斐济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财产,查明并确定斐济人的习俗和习惯;

斐济人教育股――该股负责确保以可扩大斐济人获得高等教育和职业资历机会的方式使用为斐济教育部门提供的经费。斐济人教育股还为初等和中等学校购买教科书提供经费。

斐济人语言和文化研究所――该研究所负责确保编印斐济单语辞典研究文件,与相关团体协商,并提交各种论坛认可。该研究所还通过音像媒体和文字出版物研究并以记录土著文化的所有层面;

适当技术和发展中心――该中心为农村参与者开设短期和长期技术和职业培训课程、讨论会和讲习班。

法定权力机构――斐济人事务委员会和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

112.斐济分为14个省,每个省由更小的行政单位组成,最基本的单位是村(koro)。村长为turaga-ni-koro, 由村民选举或指定。若干个村组成省以下的行政单位县(tikina),省(yasana)则由若干个县组成。省由省议会管辖,设有一名经斐济人事务委员会认可任命的行政长官(roko tui),斐济人事务委员会还须认可省议会实施的一切收费规定和次要法规。斐济人事务委员会被视为斐济行政系统以及斐济风俗中许多其他层面的护卫机构。这种地方政府制度是斐济所独有的。

六、经 济

113.由于实施了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2001年以来斐济经济形势一片大好。过去四年经济平均增长率为3.5%。去年国内生产总值估计为4.1%。*增长是所有部门普遍的增长,推动这种增长的是游客人数回弹性地增加以及强劲的国内需求。不过,预测2005和2006两年的增长率不足2%,这反映了制衣业和制糖业丧失优惠贸易安排造成的影响。

114.旅游业、农业、制衣业、建筑业和采矿业依然是斐济生产部门的支柱。多年来旅游业一直是优势行业。2004年创下了新记录,当年游客人数略超过50万人。有助于取得这种成功的因素,是采用了低成本运载工具以及该行业的关键行为者作出了强劲的推销努力。

115. 2004年制糖业出乎意料地好转,产量高于2003年。不过,该行业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包括目前不能延长的土地租约,干旱的影响致使甘蔗质量退化和数量减少,以及丧失了欧盟提供的优惠糖价。不过,目前正在进行制糖业改革,而人们希望结构调整将能应对这些挑战。

116. 制衣业已成为成功的行业,1997年起超过了制糖业,成为最大的出口赚汇部门。2004年,服装占国内出口的22%。不过,该行业现在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尤其是由于美国的优惠贸易安排已于2005年1月1日终止,又加上亚洲竞争对手的强力竞争。从最大制衣厂的倒闭可预计今年年产量将下降近40%。

117. 2002年以来,建筑部门的进展势头日渐加大,这主要由私营部门中与旅游业相关的项目所驱动。在建造活动增强的带动下,投资量稍有增加,估计2004年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随之出现的是其他投资部分指数出现了良好的增长,投资设备进口、为投资目的借贷和国内水泥销售等就是如此。

118.黄金产量有所增加,其主要原因是矿场开采到质量更好的矿石。产量的增加加上国际金价坚挺,致使2004年出口创汇额有所提高。但金矿业今年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预计产量将大幅下降。不过,矿场已进行了重大的结构改革,以期将产量恢复到希望达到的水平。

119. 2001至2004年期间国内需求依然强劲,这反映了消费者信心有所增强。过去几年零售量健康增长,因为净增值税征收量达到了创纪录水平。支持消费上升的因素还有海外汇款量日渐增多,货币流通量增加,向批发和零售贸易部门及家庭的贷款量增加。本报告所述期间,消费品进口量依然很高。

金融部门

120. 与实质部门过去四年的良好业绩一样,金融部门的业绩也很突出。反映这一点的主要是金融机构、企业和家庭之间的金融活动有所增加,以及随后在这一期间的货币和信贷总额有所显著增加。

121. 2001年以来,储备银行通融的货币政策势态有助于利率下降的趋势,并支持了经济恢复。目前的利率在历来的低水平上浮动,这种情况与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一起,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经费需求的重大因素之一。2000年以来,金融系统总资产持续增加,资产质量和资本适足等审慎指标也大体良好。

122. 过去四年期间,汇率动态维持稳定,支持这种稳定的是我们与五大贸易伙伴货币(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美元、欧元和日元)挂钩的政策。

123. 2003年,就资产值而言为斐济最大金融机构的斐济国家节约储金纳入了储备银行的监督范围。此举使中央银行现在正在切实有效地监督金融系统92%左右的部门。

劳力市场

124. 2000年劳力市场不景气,但现在的状况已普遍改观。2001至2003年期间,包括职业广告在内的部分就业指标普遍呈现上扬趋向,这是得到这几年连续成长的支持所致。尤其在2004年,新的纳税人登记数达到了创纪录水平。调查结果还表明,雇主的招聘意图每年有所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就业率普遍提高,并伴随出现了移居国外者人数逐步减少,在高技术类职业中更是如此。今年迄今为止,劳力市场状况稳定,但部分指标显示就业率增长速度有所放慢。

通货膨胀

125.斐济通货膨胀率依然很低且稳定。2001至2004年期间,我国通胀率平均为2.9%左右。2004年通胀率为3.3%,相对低于上一年,这是由于未将2003年增值税提高的影响考虑在内。今年迄今为止,通胀率为1.3%至3.5%,这是由于目前的高油价已为国内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较低的价格所部分抵消。预计年终的通胀率将为3%至4%。

外汇储备

126.过去几年期间,外汇储备量保持适度水平。2004年,外汇储备量约为104600万美元,相当于4.7个月进口货物和非要素服务的所需费用,或7.1个月仅仅进口货物的所需费用。该年期间外汇储备量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为进口石油和大量资本投资项目支付了较多的费用。但在2005年9月底,外汇储备量依然充裕,为94000万美元,足以支付3.9个月进口货物和非要素服务的所需费用,或5.3个月仅仅进口货物的所需费用。

经济――关键的金融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现行价格 )

3,764.0

3,926.0

4,168.0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不变价格 )

3,221.6

3,288.2

3,383.8

国内生产总值 ( 现行价格 ) ( 百万斐济元 )

3,049.1

3,199.5

3,442.9

国内生产总值 (199 5 年不变价格 ) ( 百万斐济元 )

2,609.5

2,679.9

2,795.0

劳力市场

男性

女性

立法机关人员、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

3,497

714

专业人员

7,591

7,988

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6,606

2,734

办事人员

6,790

8,117

服务行业人员及商店和市场销售人员

9,730

4,945

熟练农业和渔业工人

890

23

手艺及相关工作人员

10,914

1,589

工厂和机械操作及装配员

9,942

8,065

非技术性专业

13,623

4,212

武装部队

3,131

32

消费物价指数

年均通胀率

所有物品

1994

0.6

100.8

1995

2.2

103.0

1996

3.1

106.1

1997

3.4

109.7

1998

5.7

116.0

1999

2.0

1 18.3

2000

1.1

119.6

2001

4.3

124.7

2002

0.8

125.6

2003

4.2

130.9

2004

2.8

134.6

政府财政 ( 百万美元 )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总收入和赠款

833.4 (r)

973.2

1,001.9

1,106.6

总支出 ( 不包括偿还借款 )

1,053.3 (r)

1,136.2

1,065.1

1,231.8

净总结余

-219.9 (r)

-163.0

-63.2

-125.2

国 际收支 ( 百万斐济元 )

年 度

季度 , 2004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 部分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斐经常账户概要

货物收支

-394.6

-425.3

-586.4

-802.7

-255

-261.3

出口(离岸价格)

1,170.90

1,133.20

1,112.30

1,156.80

227.8

252.8

进口(离岸价格)

1,565.50

1,558.50

1,698.70

1,959.50

482.8

514.1

服务收支

339.8

383.8

567.5

882.7

138.1

133.9

服务出口

1,008.90

1,023.10

1,174.90

1,439.40

290.4

315.6

服务进口

669.1

639.3

607.4

556.7

152.3

181.7

收入收支

-128.1

-198.6

-163.2

-170.8

-57.4

-62.2

非常住者提供的收入

123

48.8

34

43.7

15.3

17.5

向非常住者支付的收入

251.1

247.4

197.2

214.5

72.7

79.7

经常转移收支

213.6

276.2

312.6

347.4

49.1

113.9

经常转移流入

268.2

336.9

370.1

432.3

71.1

132.5

经常转移流出

54.6

60.7

57.5

84.9

22

18.6

经常账户收支

30.7

36.1

130.5

256.6

-125.2

-75.7

斐济资本账户概要

资本账户收支

-33.8

-11

-4.4

18.4

3.3

6.2

资本转移流入

18.1

34.8

30.3

60.8

14.5

15.4

资本转移流出

51.9

45.8

34.7

42.4

11.2

9.2

斐济金融账户概要

金融账户收支

18.2

103.1

123.4

14.6

-13.4

23.7

斐济海外投资

45.8

52.1

67.5

102.7

15.9

35.7

直接投资

-4.8

-6

-3.8

-7.1

0.2

-0.1

证券投资

27.4

-9.1

-2.5

-8

47.2

20.5

其他投资

23.2

676.2

73.8

117.8

-31.5

15.3

在斐济的外国投资

71.8

20.8

-32.5

-88.4

-33.4

18.3

直接投资

76.2

98.4

39.3

43.2

-27.3

19.2

证券投资

9.6

12.1

4.9

2.2

3.4

2.4

其他投资

-14

-89.7

-76.7

-133.8

-9.5

-3.3

储备资产

-99.4

30.2

88.4

0.3

4.1

-30.3

净差错和遗漏

净差错和遗漏

-15.1

-128.2

-249.5

-289.6

135.3

45.8

货币和信贷(百万美元)

20 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狭义货币

620.9

711.9

899.9

1,018.0

准货币

846.0

870.5

1,080.5

1,167.7

国内信贷

1,332.2

1,391.7

1,662.8

1,871.2

汇率 ( 每斐济元年均率 )

美元

0.43760

0.4741

0.5605

0.5977

英镑

0.30440

0.3186

0.3387

0.3215

利率 ( 年百分率 )

贷款利率

8.19

7.89

7.39

7.03

储蓄存款利率

0.78

0.57

0.45

0.36

定期存款利率

2.43

2.17

1.70

1.77

91天斐济储备银行票据利率(按账面价值计)

1.25

1.25

1.19

1.75

外汇储备 总额

外汇储备总额(百万美元)

994.4

902.1

943.6

1,045.6

可供进口月数(货物和非要素服务)

5.1

4.4

4.2

4.7

待付外债 ( 期末 )

总额 ( 百万美元 )

520.0

501.0

466.9

462.6

外债偿还率 (%)

2.0

1.9

1.7

1.4

资 料来源 :斐济岛屿统计局和斐济储备银行。

七、保护人权总体法律框架

A. 斐济的法律――性质和组成

法律历史

127. 与南太平洋地区其他国家一样,就整个国家或就国家大部分地区而言,斐济在十九世纪中叶前从来就不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当时,居住在斐济的许多相互分散的族群尽管有着相似的民族血统,但从来没有在政治上统一。这些相互分散的族群由各自的首领即酋长治理,一方面受既定的风俗和习惯所规范,一方面受其首领的命令和指挥所规范。随着十九世纪的迈进,骁勇无比智慧过人的首领得以声称要对我国大部分地区进行有效统治,据此宣称这是由他们统治的地区。要控制如此辽阔的地区,这些地位显赫或至高无上的首领不再能依靠个别族群的风俗和习惯,而是要依靠个别酋长的善意以及与个别酋长达成的口头安排。于是,最显赫的酋长采纳了欧洲顾问的建议,公布了成文的宪法和法律,以适用于他们扩大后的王国的全部疆域。

128.1867年,巴乌岛和维提岛部分地区至高无上的酋长Ratu Seru Cakobau颁布了成文《宪法》和法律,Bua、Cakaudrove和Lau三岛的酋长也颁布了成文宪法和法律。1871年,Cakobau公布了目标更宏伟的宪法,声称该宪法适用于所有斐济岛屿,Tui Lau和Tui Nayau则颁布了斐济东部岛屿Lau岛酋长领地的成文宪法与之匹敌。1873年,Cakobau又颁布了适用于全国的成文宪法,但这部宪法与前一部宪法一样历时不久,于1974年10月10日斐济割让给大不列颠成为殖民地时告终。

129.英国殖民地时期,适用于斐济群岛的制宪法律是在专利证书、枢密院令和英国君王公布的王室指令中颁布的。通过对专利证书、枢密院令和英国君王公布的王室指令的适当修订颁布各种变更。地方立法则由总督颁布,并称之为“法令”。在殖民地显然将获得自治或独立时,英国制定了一些制宪法律以扩大自治范围。1963和1966年经英国枢密院令颁布了成文宪法以扩大自治权。

130.1970年,由女王会同枢密院颁布了《斐济独立令》,成文宪法(《1970年宪法》)则由英国官员与地方首领广泛讨论后在英国拟定,并经英国女王签署的枢密院令生效。独立时并未完全废除当时的法律。与此相反,这些法律得到了“保留”,这是一种过渡步骤,以免在新的立法机构制定“地方”法律之前出现真空。

保留的法律包括:

在某一具体日期在英国有效的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殖民”立法,即在独立前由总督颁布的法令;

131. 1987年军事政变成功,以极端的方式废除了《1970年宪法》。军政府废除了《宪法》,随后颁布了若干施政令。1990年,总统根据内阁的建议签署的一项政令使成文宪法生效。1997年,斐济议会颁布了一部宪法并于1998年7月17日生效,从而取代了《1990年宪法》。

132. 《1997年宪法修订法案》第195(2)(d)节将所有的成文法视为似乎是按该法令颁布和制定的法律,从而使之继续有效。该法令第195(3)节规定,必要时将以这些修订解释英国法律,从而使之与《宪法》相符。根据1975年最高法院的法令,现有的法律包括:

在殖民地建立地方立法机构之日即1875年1月2日在英国有效的可普遍适用的法规……得按本法令第37节规定适用(第35节);

按本法令或今后的任何法令延伸适用于殖民地的所有王家法律,只有在殖民地及其居民状况以及殖民管辖权限度允许时才可在殖民地适用,但须符合殖民地立法机构现有或今后的任何法令,并应旨在促进适用所述的法律,法院有合法的权利解释此种法律,并在为使该法律适用于法院审理事项而有必要时可对之作口头修订,但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第37节)

133.最高法院将普遍适用的法规界定 为

“……用以区别以下两种立法的法规:一种是未必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公共法规,例如《公司法》或《友谊社团法》,一种是对人人都有约束力的公共法规,例如《危害人身罪法》或类似的立法。出现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应该由谁对这些“普遍适用”的法令的可适用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裁定,一般的推定是赞成普遍适用性,将举证责任推给提出争端的一方承担。至于这些普遍适用的法规在其他类型法律中处于何等地位的问题,王室立法显然低于《宪法》。

法律来源

134. 当今斐济共和国的法律包括:

议会在《宪法》规定其权利的范围内行事而通过的各项法令,以及根据这些法令制定的授权立法或次级立法;

1987年和1990年期间临时政府颁布的政令;

斐济普通法,该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成,并由法院予以解释和阐述;

部长、地方政府机构和法定主管当局制定的辅助性立法。

135. 如前所述,1987年斐济经历了两次军事政变。该期间存在着三种法律来源:(a) 总督于1987年5月14日至9月紧急状态期间发布的政令;(b) 临时军政府领导人发布的政令;以及(c) 斐济共和国总统发布的政令。

136. 首席大法官在国家诉Afasio Mua及其他人案中裁定,在成立军政府和宣布成立共和国之前的所有法规依然有效,但由其后的政令具体废除或修订者不在此例。

习 惯 法

137. 《土著土地法》第133章明文规定习俗或习惯法可作为认定习用土地(即按习俗拥有的土地)权的依据,由经授权的法院或法庭据此作出此种认定。第三节规定,“土著土地得按习惯和传统证明的土著习俗由土著斐济人所拥有”。法院未经法令授权而在斐济适用习惯法的另一些情况,则属于间接或间隙适用,这即是将习惯法作为现有法律范围的一种因素予以考虑。例如,如果某一法院享有法定酌处权,该法院在行使此种酌处权时,习俗或习惯法通常应成为相关的考虑因素。最高法院在R. 诉Vodo Vuli案 中作出了此种裁决。

普通法和衡平法

138. 由英国控制或由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控制的所有南太平洋国家,在其未独立期间都采用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以及普遍适用的英国法规。因《1997年宪法》规定继续有效从而现在依然有效的《1875年最高法院法令》规定:

在殖民地建立地方立法机构之日即1875年1月2日在英国有效的普通法、衡平法原则和可普遍适用的法规将在殖民地继续有效(第35节);

按本法令或今后的任何法令延伸适用于殖民地的所有王家法律,只有在殖民地及其居民状况以及殖民管辖权限度允许时才可在殖民地适用,并须符合殖民地立法机构现有或今后的任何法令…。(第37节)

139. 但是,《1875年最高法院法令》没有明文说明第35节规定的截止日期(即采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日期,亦即从该时起对英国或其他地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所作的更改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日期)是否仅涉及普遍适用的英国法规,或是也适用于普通法和衡平法。斐济群岛的法院对此作了解释,规定了对普遍适用的法规以及普通法和衡平法两者都适用的截止期。这似乎意味着,该截至期后对普通法和衡平法所作的任何更改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不过无疑将具有很大的说服力。

140.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与其他类型法律相对而言的地位问题,显然它们低于《宪法》的地位,并可按《宪法》的明确条款予以更改或废除。《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因此如与《宪法》条款矛盾时,必须裁定修订或废除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在英国,这方面的关系是:可以用立法和辅助性立法中明确的词语更改或废除普通法和衡平法,而《1875年最高法院命令》没有任何条款表明这种关系有所改变,因此,斐济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的地位低于立法和辅助性立法,并可据后者明确的词语予以更改或废除。

总检察长

141.总检察长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总检察长拥有部长级职位。自脱离联合王国独立以来,总检察长还担任司法部长职位。负责实施刑法的是公诉总监,公诉总监办公室是独立的宪政办公室;但就行政而言,该办公室从属于司法部。公诉总监从事对某类刑事诉讼提出并进行起诉,但必须行使独立的酌处权,并不得受政府同僚的影响。

142.司法部长负责管理斐济群岛各法院、监狱和法律登记册。监狱政策和管理拘留中心的工作是司法部监狱司的职责。监狱司由经司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任命的监狱专员领导。部长为每个监狱任命来访者委员会,负责代表要清楚了解监狱设施、管理和囚犯待遇状况的地方社区。对这些委员会的要求是向部长报告它们注意到的虐待或关注的事项。监狱必须由部长任命向他直接负责的治安法官视察。部长和监狱专员都十分认真地对待所有的报告包括持批评意见的报告。

143. 社会福利部和司法部分担处理未满18岁罪犯的职责。

144. 按《宪法》规定,由总检察长任主席并有两名社区成员的宽恕权委员会负责向总统提出咨询意见,说明是否有特别的理由对已被定罪者实施宽恕权或赦免法院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

刑 法

145. 一旦警方提出刑事指控,通常由警方作出开始刑事诉讼的最初决定。某些“小”罪由警方检察官起诉,起诉另一些罪行则是公诉总监的职责。在少数情况下私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刑事诉讼――审判

146. 刑事审判采用的形式是在检方和辩方间进行辩论。《宪法》规定在证明有罪之前应假设被告无辜,因此检方并不拥有对辩方任何表面或真正的优势。被告(被控方)按宪法有权聘用法律顾问,并可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从公共经费中获得法律援助。如将被告还押候审,法律顾问可探访被告,以确保为辩护作妥善准备。

147.除轻罪指控外,要求检方自动或应请求向辩方出示检方拟采用的不利于被告的所有证据。此外,捡方还必须出示与案件问题相关的任何其他材料。

148.刑事审判通常在公开的法院中审理,并严格实施取证规则(即涉及证明事实证据的规则)。如证据未获得可予采用的妥善允许,就可申诉取消定罪。审判期间,被告有权通常是通过律师听取警方证人的证词并与之交叉质证;有权要求本人的证人出庭,如其证人不愿出庭,则可合法地强制他们出庭;并亲自或通过律师在法庭陈述,辩方有权在审判中作最后发言。未经被告同意宣誓以证人身分为本人辩护,不得向被告提问。在被告确实作证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就其人品和其他行为进行交叉质证,检方通常不得提出此种证词。

民 法

149. 斐济群岛的民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家庭法、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包括个人遭受他人无论其接触方式为何的伤害,并包括过失、诽谤和侵害等概念)。民法的其他分支包括行政法(尤其是涉及利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商法和工业法。

民事诉讼

150.民事诉讼由被伤害者提出;不要求对受伤害行为的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在高级法院的诉讼通常以原告向被告送达传票开始,其中说明索偿要求的性质。有意对索偿要求进行辩论的被告将其意愿通知法院,然后向法院提交清晰无误的有关争议问题的文件。

151. 作为私事,民事诉讼案通常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妥协折衷予以放弃或终止。对民事案件的裁决由法院行使职权执行。多数裁决涉及一定的金额,在拖欠款项案件中,执行裁决的方式可以是没收债务人的货物,或由法院发布命令,要求雇主扣除债务人的工资而定期偿付债款。另一些裁决可采取的形式是命令限制某人从事某种非法行为。拒绝遵守裁决,可导致因蔑视法庭被判入狱。只有出示逮捕证后才能依拘押令执行逮捕。法院通常命令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用。

B. 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

152. 《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和自由是作为我国社会成员所固有的部分权利。只有议会的民主决定才能限制这种权利和自由。因此,议会的作用不是赋予权利,而是审议是否必须限制这些权利,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两者之间达到平衡。下文各段阐述据以保护斐济群岛人权的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

依据宪法保护人权

《1970年宪法》

153. 1970年《独立宪法》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仿效了《世界人权宣言》和1953年《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的体例,并以十分详尽的措辞表明了各种权利和自由以及对它们的例外。第3节规定,无论其种族、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宗教信仰或性别为何,在尊重他人权利和公众利益的条件下,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法律保护、良心自由、宗教、集会和结社及保护隐私以及不遭受无偿剥夺财产之害的权利。受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免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其他待遇;保护免受奴役和其他强迫劳动之害;言论自由;行动自由;以及保护因紧急法令而被拘留者。

154. 《1970年宪法》第15节具体涉及禁止法律或任何公共权力机构因种族、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或宗教信仰歧视个人的行为。有意思的是,“性别”未被列为禁止歧视的原因,而被列为不得禁止获得其他政治权利――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法律保护、良心自由、宗教、集会和结社及保护隐私以及不遭受无偿剥夺财产之害的理由之一。

155. 第15(2)节阐明“歧视”一词意指有偏袒的待遇。但在下述情况中可无视上述禁止:调拨收入;有关结婚、离婚和收养的法律;在采取公共紧急措施之时,或在民主社会出现可合理视为正当的情况中。

156. 第17节规定,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第二章任何条款的受伤害者,可请求最高法院判以赔偿,因为最高法院拥有审理此种事项的初审管辖权。不过,第17(6)节指出,如果认为受伤害者的诉讼无关紧要或属烦乱行为,最高法院可不审理上诉案。对《1970年宪法》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的质疑寥寥无己。引言部分指出,“鉴于”我国人民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因此”这些条款旨在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对此,最高法院在斐济水滨工人工会诉Reginam案中裁定,该引言条款正在实施之中,因此对基本言论自由加上一项涉及“公众利益”的限制,因为保护言论自由的具体章节未载明这一点。

157. 法院在R.诉Butadroka案中裁定,对禁止种族煽动性言论的法定禁令不违反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权。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条款的另一项判例法包括涉及第10 (1)节规定的有诉诸独立和公正法院的权利的Veitata诉R. Sundarjee 案;涉及第14节所述的行动自由权的Bros.诉Coulter案;斐济水滨工人工会诉Reginam案也涉及第13节规定的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第12节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1990年宪法》

158. 《1990年宪法》仍然禁止《1970年宪法》确认的歧视。受禁止的是基于种族、肤色和原籍地的歧视。“性别”第一次在斐济成为禁止歧视的理由,但下列情况除外:

紧急状态;

调拨税收;

任命公职;

行使司法职权;

1996年9月23日前有效的法律;

依据《斐济人事务法》第6节为和平、秩序、斐济人福利和善政的目的制定的各项斐济条例。

159. 如果某项法律旨在改善弱势个人或群体的处境,包括基于种族等原因处于弱势的个人或群体的处境,第18节即排除任何此种法律中的平等条款。同样,《1990年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也鲜有在法院受到诉讼的事例。《1990年宪法》第156节试图以相当欠精确的词语来说明对“斐济人”、“罗图马人”和“印度人”的定义。

160. 《1990年宪法》确定的法院制度得到了改组,使最高法院成为最终上诉法院。除了这种正式的法院改组外,《1990年宪法》第122节还规定设立拥有议会赋予的管辖权和权力的斐济法院。但这项规定未得到执行。

《1997年宪法》

161.受《1997年宪法》《民权法案》保护的权利为:

个人自由;

免受奴役和强迫劳动之害;

免受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免受无理搜查和没收;

被逮捕或拘留的个人;

被指控者的权利;

有诉诸法院或法庭的权利;

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结社自由;

劳工关系;

行动自由;

宗教和信仰;

无记名投票;

隐私;

平等;

教育;

保护免受强制收取财产之害。

162.第38节的平等条款进一步扩大了禁止歧视的依据,除了种族、族裔血统、肤色和原籍地外,还包括族裔血统和主要语言(即母语)。因此,依《宪法》规定,现在以种族、族裔血统、肤色和原籍地为由的歧视属非法行为。

《1997年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例外

163. 第38(2)节列举了非法歧视的理由,但对这一权利有所例外,即在这些例外中的歧视行为不属非法,这些例外可见于第38节:s38(2)(b);s38(6);s38 (7)和s38 (9)之中。重要的是,第38(9)节规定了促进斐济人和罗图马人善政的措施。

164. 第38(9)节认可一些法律或行政行动对平等权利作出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以下方面采用斐济人或罗图马人或巴纳巴族人的习俗:

保留、使用或转送土地或捕鱼权,或分配其产品;

任何人享有任何首领头衔或等级的权利;

限制未经拥有者同意而转让已经暂时转让的土地或捕鱼权。

165. 在第(10)分节允许范围内,某一法律或依法律采取的某一行政行动可出于向斐济人或罗图马人或巴纳族人和以斐济人、罗图马人或巴纳巴族人身分生活的其他人进行治理的目的,对本节规定的一种权利或自由加以限制(着重部分由报告编写者标明)。临时军政府颁布的《2000年基本权利和自由政令》载有与此完全相同的条款,2000年5月19日事件以来,有些评论者将此称为险恶之举,其实,这并不是全新的条款,而是《1997年宪法》《民权法案》条款的翻版。

166. 第38(10)节规定: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9)分节所述的限制才有效:

这种限制使对之适用的每个人都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受以种族或族裔血缘为由之外的歧视;以及

该限制不损害本章其他任何章节所述的自由权利。”(《民权法案》第四章)。

167.应该认识到,斐济有一部以本身的语言重申《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成文宪法。由于《宪法》禁止种族歧视,没有任何立法或政策可以赞同这些被禁止的歧视,因为这是国家的政策,也是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立法,因此无论执政党为何,只要具体的《宪法》条款继续有效均是如此。

168.斐济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时显然要作出已提及的保留和声明,因此,必须参照这些保留,理解《宪法》对保障任何种族个人享有的全面基本权利。因此,决不能将斐济有关选举、土地和教育的法律和制度视为具有种族歧视的性质或具有永久保持种族歧视的效应。《宪法》本身载有由斐济高级法院实施赋予个人基本权利的条款。每个个人本身则得到了十分坚实的依据,可以就即使仅仅是有可能侵犯其任何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禁止歧视的其他立法包括:

1999年第10号《人权委员会法案》;

《监察员法案》;

《公共秩序法案》;

《刑法典》;

《移民法》;

《教育法》。

《人权委员会法案》

169. 《人权委员会法案》规定,在就业、教育、雇员和雇主组织成员身分以及提供职业培训和核证、货物、设施、服务、建筑物、住房和供应方面的歧视一般而言为非法行为。该《法案》还确认“间接歧视”为非法行为――这是指对所有族裔群体提出同等的要求或条件,但某一群体中与不属于该群体的人相比,只有比例小得多的人才能够达到这种要求或条件。该《法案》通过委员会的调解或对个人或组织提出民事诉讼执行其条款。

1969年《公共秩序法案》

170. 颁布这项法案的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该法案还将“煽动对任何阶级的人的仇恨或或蔑视”或“对任何种族或族裔的仇恨”行为定为罪行。

《刑法典》

171. 《刑法典》对煽动罪的定义包括“……发表或散发煽动性出版物(其显然的目的是煽动不同种族或族裔间的敌对情绪)……”

《1998年监察员法案》

172.颁布该《法案》的目的是调控监察员行使职务的情况。监察员办公室是由《1997年宪法》规定设立的。(《1970年宪法》第九章和《1990年宪法》第十章也规定设立这一办公室)。监察员受权调查被指控或显然侵犯《宪法》对个人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任何行为。他可建议进一步审议被指控者所提的任何申诉问题,或建议纠正疏忽之处,或取消、撤回或更改已作出的决定,或重新审议相关的法律,从而为任何此种申诉提出补救办法。

C. 斐济人权委员会

173. 斐济人权委员会是按照《1997年宪法》第42节设立的,该节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众进行人权教育,并就影响遵守人权的事项和议会决定的其他职权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174. 1999年第10号《人权委员会法案》进一步处理了保护免受种族歧视的问题,其中第17(2)节禁止包括在某些公共生活领域中的种族歧视。

175.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众进行人权教育,调查并解决对其主要法案(1999年第10号《人权委员会法案》)规定禁止的不公平歧视的指控,并调查对违反《1997年宪法》《民权法案》(第4章)的行为的指控。这就使以下方面的歧视属于非法行为:

就业;

教育;

职业培训;

专业伙伴关系;

贸易或职业资格核证;

工会和雇主协会成员身分;

住房和膳宿;

提供货物和服务,包括贷款和保险;

出入公共场所。

176. 该独立委员会的设立和持续存在,表明了斐济承诺遵守保护人权的国际原则。

D. 监察员办公室

177. 设立监察员办公室的目的是调查对被称执法不公的公职人员的指控。这一职责的细节已载于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报告。《1997年宪法修订法案》载有与监察员相关的若干新条款,其目的是扩大监察员的管辖权,从而包括对土著土地托管委员会以及巴纳巴岛委员会和罗图马委员会的指控进行调查,先前的《1990年宪法》则未载明这一管辖权。与总统不同,《1997年宪法》还确保监察员必须按《1990年宪法》的规定由宪政办公室委员会任命,并确保监察员在年满65岁时必须退休。监察员办公室还受《1997年宪法》信息自由条款和《行为守则》条款的影响。1998年,《监察员法案》开始生效,规定了监察员应如何开展调查工作,并赋予他及其工作人员以豁免权,同时授权主管部长制定各种条例。

E. 外交事务和对外贸易部

178. 外交事务和对外贸易部负责代表斐济政府批准各种条约,并协调编写及提交斐济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各种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