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YS/2016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9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马来西亚*

[收到日期:2016年9月1日]

目录

页次

一.关于马来西亚的一般资料3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1

二.保护人权的总框架12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12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3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15

D.国家一级报告程序15

三.关于不歧视与平等及有效补救的信息16

一.关于马来西亚的一般资料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

表1马来西亚的基本统计资料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面积

平方公里

330803

330803

330803

330803

330290

330396

330396

人口

18岁以下

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

百万

百万

百万

27.7

11.0

1.9

27.9

9.8

2.1

28.3

9.8

2.2

28.6

9.8

2.3

29.5

9.5

2.5

30.2

9.5

2.6

30.6

9.4

2.7

人口密度

每平方公里

84.4

85.0

85.0

86.3

89.3

91.4

92.6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10亿林吉特

742.5

679.9

766.0

881.1

971.3

955.3

1012.5

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

4.8

-1.6

7.2

5.1

5.5

4.7

6.0

人均收入

美元

购买力平价美元

26123

7837

15586

23850

6768

13468

26175

8126

12475

27783

9733

15190

30859

9991

16530

32144

10265

16743

34126

10898

17173

公路长度

公里

92011

124653

137219

不适用

不适用

管道供水

%的人口

90.9

91.6

92.4

93.4

不适用

电力供应(农村人口)

%

91.7

92.3

93.4

94.6

不适用

资料来源 : 《马来西亚经济》 , 财政部 , 马来西亚 , 2014 年。

表2按族裔群体分类的人口,马来西亚,2014年(千人)

族裔

男性

女性

总数

马来人

9502.2

9342.3

18 84 4. 5

华人

3386.5

3199.3

6 58 5. 8

印度人

988.2

988.4

1 97 6. 6

其他

1919.5

1271.6

3 19 1. 1

总数

15 79 6. 4

14 80 1. 6

30 59 8. 0

资料来源 : 马来西亚统计局 , 2014 年。

表3按宗教信仰分类的人口分布,马来西亚,2010年

宗教

百分比

伊斯兰教

61.3%

佛教

19.3%

基督教

9.2%

印度教

6.8%

儒教、道教及部落、民间和其他中国传统宗教

1.3%

未知

1.0%

无宗教信仰

0.7%

其他宗教

0.4%

资料来源 : 《人口分布与人口基本特征》 , 2010 年。

1.马来西亚现有人口3,060万(2014年),18岁以下的年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0.7%。60.5%的人口年龄在18到59岁之间。在2000年至2014年期间,马来西亚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

2.马来西亚的人口从2000年的2,349万人增至2014年的3,060万人。2014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3%。2014年,第一次结婚的平均年龄是:男性28岁,女性25.7岁;相比之下,2000年,男性为28.6岁,女性为25.1岁。自1950年代中期开始,马来西亚妇女生育率一直下降,从相对较高的粗出生率每1,000人口的45例婴儿活产降至2010年的每1,000人口17例婴儿活产。总和生育率,即妇女在育龄期间(15至49岁)平均每个妇女的生育子女数,也从1957年的每个妇女生育6.8个子女降至2014年的2.0个(图1)。

图1粗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马来西亚,1957至2014年

总和生育率粗出生率

资料来源: 统计局,马来西亚,各个年份《生命统计》。

3.随着受教育水平上升,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参与职业发展,以职业发展为重点,婚姻往往被推迟。由于生育率下降和越来越多的人结婚后偏好核心家庭,出现了家庭规模倾向较小家庭的重大转变。平均家庭规模从1980年的5.2人,降至1991年的4.8人,进一步降至2000年的4.6人。2010年,进一步降至每户4.3人(表4)。

表4按州分类的平均家庭规模,1980至2010年

1980年

1991年

2000年

2010年

柔佛

5.5

4.8

4.5

4.2

吉打

5.0

4.7

4.5

4.4

吉兰丹

4.8

5.0

5.0

5.3

马六甲

5.4

4.8

4.4

4.3

森美兰

5.2

4.7

4.4

4.3

彭亨

5.0

4.8

4.5

4.3

霹雳

5.2

4.6

4.3

4.3

玻璃市

4.5

4.4

4.3

4.4

槟城

5.4

4.9

4.3

4.2

沙巴

5.4

5.1

5.1

4.9

砂拉越

5.2

4.7

4.8

4.6

雪兰莪

5.3

4.8

4.5

3.7

登嘉楼

4.9

5.1

5.0

4.8

联邦直辖区

吉隆坡

4.8

4.5

4.2

4.2

纳闽

5.5

4.9

4.8

5.1

马来西亚

5.2

4.8

4.6

4.3

资料来源: 统计局,马来西亚。

4.婴儿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1,000例活产11.6例死亡降至1990年的每1,000例活产6.5例死亡。男性和女性的预期寿命增加了。1980年,女性的平均寿命为71岁,男性为66.5岁。2014年,他们的预期寿命分别为77.2岁和72.5岁。

1.经济

5.政府执行的经济政策导致了全国更加平衡的经济参与和更广泛的基本服务覆盖。过去40年,马来西亚的贫困率从1970年的49.3%降至2012年的3.8%,马来西亚在消除贫困和饥饿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无论什么性别或种族。

6.马来西亚政府现在的目标是,到2020年,成为一个既有包容性又可持续的高收入国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年经济增长率必须达到6%。然而,从2006到2011年,马来西亚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是4.7%。为了促进经济增长,马来西亚继续实行2010年3月30日公布的“新经济模式”和2010年9月21日开始实行的“经济转型方案”。

7.“经济转型方案”是一个全面的经济转型计划,重点是十二大国家重要经济领域和六大战略改革举措。十二大国家重要经济领域是:大吉隆坡/巴生流域;石油、天然气与能源;金融服务;批发与零售;棕榈油与橡胶;旅游;电气与电子;商业服务;通信与基础设施;教育;农业;以及医疗保健。六大战略改革举措是:竞争、标准与自由化;公共财政改革;公共服务提供;缩小差距;减少政府在商业方面的作用;以及人力资本发展。2012年,在实现关键绩效指标目标上取得了良好成效。“经济转型方案”也促进了马来西亚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跨结构性改革。2012年,尽管全球局势日益动荡和具有挑战性,通过增加私人投资和国内消费增长,马来西亚取得了5.6%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8.2010年,政府还出台了“政府转型计划”。这是一个大胆的计划,旨在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工作方式,以便它可以向人们交出几个困扰国家的重要问题的真正解决。作为改进向人民提供服务的路线图,“政府转型计划”的重点是快速提供实实在在的成果。在路线图中列出了有成套具体举措的详细的深入的方案。整个计划基于政府承诺“以人为本、绩效为先”的前提。

9.基于人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转型计划”有七大“国家重要成效领域”。它们是:减少犯罪;打击腐败;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解决生活费用问题;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在大多数“国家重要成效领域”上,实现了目标的90%以上。例如,在关于低收入家庭的“国家重要成效领域”,为女性企业家进行了专业培训。在过去3年里(2010至2012年),对4,300名女企业家进行了培训,超过在开始实行“政府转型计划”时起初确定的4,000名的目标。在2011至2014年期间,继续实施该计划,又对2,000名女企业家进行了培训。

2.教育

10.马来西亚的每个儿童都应该有平等地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无论他们的财富、种族或背景。优质教育应能使学生实现自己的潜力。根据全民教育原则和千年发展目标,马来西亚教育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儿童都享有接受学前到高中教育的机会,全部入学。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实施的战略是:教育机会全民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援助,以及加强技术教育。对所有儿童平等地实施这些战略,不管性别。

11.公共部门提供的教育主要隶属于教育部及其他一些政府机构和州政府。年度预算为教育部划拨的款额高,说明马来西亚致力于教育机会全民化。2011年,教育部获得的预算是95.8亿美元(293亿林吉特),或者占国家年度预算的16.17%。相比之下,2005年,教育部获得的预算是44亿美元(167亿林吉特)。政府为学校、学生宿舍、设施及设备的建造和升级及提高教学专业水平划拨了20.6亿美元(64亿林吉特)的发展开支。其中,为建造1,474所学校和30座学生宿舍楼及改造574所学校,划拨了17.4亿美元(54亿林吉特)。此外,划拨了6,870万美元(2.13亿林吉特),用于奖励高绩效学校及优秀校长、班主任和教师。迄今为止,总共奖励了52所高绩效学校和约14,600名教师,其中包括586名班主任。在2012年和2014年,为教育部门分别划拨了161.9亿美元(502亿林吉特)和166.8亿美元(546亿林吉特)。巨大数额的预算划拨证明政府致力于教育,将教育作为重点,将教育作为实现国家进步的主要工具之一。向所有马来西亚儿童提供教育,无论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性别。为儿童实施了各种举措,提供了各种激励,确保所有儿童都有获得的机会。政府始终确保提供优质教育和负担得起的受教育的机会。2011年,为免除学费划拨了4,838万美元(1.5亿林吉特)的款项。

12.在马来西亚,私营部门也提供教育。私营部门建立的学校是由私人提供资金的,它们提供普通和宗教教育。在马来西亚,儿童可以选择上政府创办的(公立)中小学或私立中小学。在马来西亚,儿童从公立学校向私立学校或宗教机构转学是常见现象,反之亦然。

13.截至2012年,为了配合政府改善向所有群体提供教育机会的努力,总共为发展目的划拨了8,064万美元(2.5亿林吉特)的款项,30所有宗教附属关系的学校、228所汉语国民型学校、59所泰米尔国民型学校、135所教会学校及580所政府资助的学校从中受益。政府还向18所小学和140所中级人民宗教学校捐赠了3,066万美元(9,500万林吉特)。通过实施各种方案,包括实施“识字和计算技能筛选”和3M补习方案(其重点是没有掌握阅读、写作和计算基本技能的学生),增强了学生的基本识字和计算技能。2011年,为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总共聘请了325名外籍英语教师。

14.为了实现所有儿童从学前到高中(五年级)全部入学,将重点放在儿童早期教育和基础教育上。儿童早期教育对于儿童的心智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小学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为此,在马来西亚建立了5,984所学前学校。在学前教育之后,马来西亚的国家教育制度提供11年的基础教育,即六年义务小学教育、三年初中教育及两年高中教育。提供初级和中级教育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团结的、遵守纪律的、有知识的及技术熟练的马来西亚社会。根据共同的课程对国家教育系统中的男童和女童进行教育,通过标准化的国家考试进行评定。

15.在2001至2014年期间,学校录取的学生人数增加。因此,学校数量从2001年的9,052所增至2014年的10,134所。2014年,在全国7,758所公立小学中,72.9%的学校是在农村地区;在2,376所公立中学中,50.3%的学校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私立中小学在城市地区。附件中的表5显示2001至2014年期间提供初级和中级教育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数量。

16.随着中小学录取学生人数增加,在中小学两级就学率相应地增加。2001年,马来西亚儿童在公立和私立小学的就学率为92.2%;2014年,就学率升至97.9%。

17.政府认识到,向诸如有视力和听力残疾或学习困难或任何多重残疾或残疾和困难的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支助,对于确保普及教育也是重要的。截至2009年,为有特别需求的学生开办了28所国家特别教育学校、4所特别教育中学及2所特别职业教育中学,实施了32个特别综合教育项目。

18.2004年,教育部在国家所有特别教育学校实施了“特别学前教育方案”。2007年,在普通学校开始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实施32个“特别综合教育方案”。2008年,教育部开始为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提供特别需求教育,而不是前几年只为有单一残疾的儿童实施方案。作为激励,每月为特别教育学校教师提供75美元(250林吉特)的补贴。自2005年以来,有特别需求的儿童每月从社会福利部得到50林吉特的补贴。从2009年开始,该项补贴增至每月45美元(150林吉特)。

19.教育部每年还划拨超过10亿林吉特,通过实施各种支持方案,譬如,辅助食物方案和学校牛奶方案、贫困学生信贷基金、学费资助方案、教科书出租方案、奖学金方案、有特别需求学生资助方案、学生宿舍设施项目、学生宿舍食物资助方案及救生衣方案,资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和有特别需求的学生,无论性别。

20.马来西亚的国有企业也通过实施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在向弱势群体提供特别资助上发挥显著作用。譬如,目前有50所由阿米尔基金会管理的信托学校(公立学校)。信托学校方案旨在缩小教育系统中高绩效学校与低绩效学校之间的差距。

21.基础教育就讲至此,现在讲高级教育。在马来西亚,有20所公立大学、26所私立大学、22所附属于私立大学的学院及5所外国高校分校为74万多名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其中包括60,098名外国学生。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立大学的教学和研究质量,政府决定将在研究型大学的有博士资格的教师数量增至占75%,在非研究型大学的有博士资格的教师数量增至占60%。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在2011年预算中为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划拨了645万美元(2,000万林吉特)。此外,为了增加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几个国有企业,包括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机场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电信有限公司及马来西亚国家公用电力有限公司,参与实施马来西亚培训项目。约3,000人从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项目中受益。联邦土地发展局每年为教育和培训划拨约2,903万美元(9,000万林吉特)。目前约有370名学生在本地和海外攻读各种专业课程。

22.尽管为确保普及教育提供了所有这些资源,实施了方案和举措,但是政府仍面临许多挑战。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解决在向所有人提供有关教育上存在的差距,政府制订了两个主要计划。

23.第一个计划是《教育发展总规划(2006至2010年)》。《教育发展总规划》是在实施先前的教育计划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制订的,它继续以教育机会、公平和质量及教育管理系统的效率和效益为重点。《教育发展总规划》基于六大战略目标,即“国家建设”、“开发人力资本”、“加强国家学校”、“缩小教育差距”、“提升教学流程”及“加速实现教育机构卓越”。

24.在马来西亚,教育正在处于转型过程,为在13年之内教育制度转型奠定基础。《马来西亚教育蓝图(2013至2025年)》有五大制度目标――教育机会,质量,公平,统一及效率。这些目标由11个转变支持,11个转变将为利益相关者与公众一致同意的共同关心的领域的改善提供一个公共平台。11个转变是:

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

确保每个儿童都熟练掌握马来语和英语,鼓励每个儿童再学习一门语言;

培养价值驱动的马来西亚人;

将教学改为选择职业;

确保每所学校都有高水平的学校领导;

赋予州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需求定制解决方案的权能;

在整个马来西亚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高学习质量;

提高教育部的交付功能和能力;

与家长、团体及私营部门结为合作伙伴;

每个林吉特获得最大化的学生成果;以及

增加直接公共问责制的透明度。

25.经过三个浪潮的转型过程,清除原来制度造成的后果。质量将是所有转变的共同基础因素,是一个需要最迫切关注的方面。有《马来西亚教育蓝图》,马来西亚有望能够应对国际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带来的挑战,实现政府关于让马来西亚儿童为适应21世纪的需求做好准备的目标,并提高公众和父母对马来西亚教育政策的期望。

3.医疗

26.人民的安康与优质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密切相关。政府不断努力提供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服务,已经提高了计划生育服务、癌症预防方案及青少年健康方案的总体获得机会,使人们更加健康。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共医疗服务,在2014年的预算中为建设和改造医院、增加医生和护士数量及增加药品和设备供应划拨了68亿美元(221.6亿林吉特林吉特)。随着政府努力改善医疗保健服务,每个医生服务的人口数量得到改善,2010年为886人,2014年为630人。

4.劳动与就业

27.2014年,马来西亚的劳动力总数为1,390万。1990年,失业率为5.1%;2014年,失业率降至2.9%。为了支持经济转型,劳动力需要更高的技能和新技能,才能受益于各种就业机会。

28.为确保员工获得公平报酬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是,2011年8月26日通过了2011年《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法》,为建立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铺平了道路。除其他外,该委员会的职责尤其包括在与最低工资有关的所有问题上向政府提建议,包括国家的最低工资和覆盖范围。

29.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成立之后,与社会合作伙伴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磋商,对有关的社会经济信息进行了详尽的研究,然后向政府提出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政府在公报上登载了“2012年最低工资命令”,规定在马来西亚半岛最低工资为900林吉特,在沙巴、沙捞越及纳闽联邦直辖区最低工资为800林吉特。对于雇用超过5个工人的雇主,该命令的生效日期是2013年1月1日;对于雇佣5个或5个以下工人的雇主,不包括专业公司,该命令的生效日期是2013年7月1日。“2012年最低工资命令”涵盖所有经济行业和所有职业类型的所有私营部门工人,不包括家庭佣工。

30.根据《2011年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法》的规定,对“2012年最低工资命令”进行了审查,根据国家工资协商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同意在马来西亚半岛将最低工资从每月900林吉特增至每月1,000林吉特,或者从每小时4.33林吉特增至每小时4.81林吉特;在沙巴、沙捞越及纳闽联邦直辖区,从每月800林吉特增至每月920林吉特,或者从每小时3.85林吉特增至每小时4.42林吉特。上述新最低工资规定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保护外国女工

31.1955年《就业法》第69条规定,本地和外国工人可以就他们的就业提出申诉和劳工案件。此外,1952年《工人补偿法》规定,如果在就业中发生事故,应对外国工人提供补偿。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2.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它为法律、立法、法院及其他法律管理方面提供了法律框架。联邦的最高首脑是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最高元首陛下的地位高于包括马来西亚九个州的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其他四个州,即槟榔屿、马六甲,沙巴及沙捞越,由州长领导。州长行使州元首的职能,但没有资格被选为统治者。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由统治者会议在九个州统治者之中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五年。

33.联邦的行政权力属于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由最高元首陛下或内阁或内阁授权的任何部长根据《联邦宪法》行使。从下议院议员中任命首相,他必须享有下议院大多数议员的信任。其他内阁成员和副部长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

34.议会拥有联邦的立法权力,议会是选举产生的,最长任期为五年,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上议院及下议院组成。下议院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任命。马来西亚议会和州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事项上制订法律。

35.司法系统由高级法院和下级法庭组成。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是高级法院,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及儿童法庭是下级法庭。司法系统的首脑被称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

36.联邦总检察长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总检察长职责是在法律事务上向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或内阁或任何部长提建议,执行《联邦宪法》第145条的规定的这些人交给或委派给他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任务。

3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3号法》)第376条规定,总检察长也是检察官,对所有刑事起诉和诉讼进行全面控制和指导。此外,他有启动、进行或停止关于犯罪的任何诉讼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伊斯兰教法庭、专为土著人设立的法庭或军事法庭的诉讼程序除外。

二.保护人权的总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38.马来西亚是三个核心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它们是:《儿童权利公约》,马来西亚1995年2月17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7月5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7月19日批准。马来西亚2012年4月12日也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9.马来西亚也是若干与人权有关的公约的缔约国,譬如,1957年11月18日批准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9年2月24日加入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94年12月20日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0.马来西亚2004还加入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9年加入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马来西亚自1957年以来一直是国际劳工大会成员,批准了17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41.马来西亚批准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制订的下列文书:《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及其《附录A至附录E》和《议定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公约实施条例》;《<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及《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42.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国家联盟创始成员国。马来西亚签署了《东盟宪章》,《东盟宪章》将东盟从地区集团转为基于规则的组织。《东盟宪章》体现了东盟承诺实行良政和法治原则,规定建立区域人权机构。

43.批准《东盟宪章》进一步加强了马来西亚对在东盟主持下处理与人权有关的事项的承诺,《东盟宪章》体现了东盟尊重基本自由、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正的原则及建立东盟人权机构。

44.东盟领导人2012年11月18日签署的《东盟人权宣言》是一个区域人权文书,它补充了现有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与妇女有关的人权标准。根据《东盟人权宣言》,宣布对《关于提高东盟地区妇女地位的宣言》和《关于在东盟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言》进行了增值性重申。此外,在《东盟人权宣言》的“总原则”中还特别提及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必不可少的、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5.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是东盟的一个咨询性政府间机构,是在举行第十六届东盟峰会之际于2010年4月7日在越南河内成立的。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负责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20名代表组成。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职责和功能,包括制订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的政策、规划和创新战略,是对东盟共同体机构的补充。马来西亚由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秘书长代表。作为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成员国,马来西亚一直积极参与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的《2012年至2016年工作计划》,带头实施了在下列主题领域的4个项目:消除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儿童早期保育和优质教育权利;针对贫穷女性化,增强妇女的经济权利;妇女的土地和财产权利;以及将性别平等主流化。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宪法保障基本人权

46.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5至13条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个人自由、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禁止驱逐与移徙自由;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产权。《联邦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联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这意味着,每个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论是否是公民。

47.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在任何法律中,或者在公共管理部门任何职位的任命或聘用上,或者在与收购、持有或处置财产有关的任何法律的司法部门,或者在建立或进行任何贸易、商业、专业、职业或就业上,不得仅仅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歧视公民。《联邦宪法》第8条第5款规定,上述规定并不使下列法规失效或并不禁止下列法规:

规范属人法的任何法规;

限制信仰任何宗教的人在与该宗教事务或与信仰该宗教的团体管理的机构的事务有关的办公室任职或工作的任何法规或做法;

关于马来半岛土著人民的保护、安康或提高地位的任何法规;

规定将在一个州居住作为参加选举或被任命为任何管理机构成员或在这种选举中投票的资格的任何法规;

州《宪法》中的任何条款;以及

限制马来人加入马来军团的任何法规。

48.《联邦宪法》也规定了确保提高马来人、土著人民及沙巴和沙捞越土著人的地位的某些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这些群体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联邦宪法》第153条规定了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维护马来人及沙巴和沙捞越州土著人的特别地位和其他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49.政府2011年9月15日宣布实行法律和政治转型,除其他外,这尤其涉及废除《三个紧急状态公告》、废除1960年《内部安全法》、废除1959年《驱逐法》和1933年《限制居住法》,以及为了修订或废除1967年《警察法》第27条及一些其他法律而对这些法律进行审查。废除《紧急状态公告》是政府为了确保这个国家在不再处于紧急状态上向前迈出的一步,也是为了在马来西亚加强法治和基本自由上向前迈出的一步。此外,它确保马来西亚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政治和法律制度方面,继续前进。

50.为了重申公民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和平地组织集会和参与集会的权利,颁布了2012年《和平集会法》,行使该权利只受视为维护联盟或联盟的任何部分的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包括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或适宜的限制。

51.马来西亚废除了1959年《驱逐法》,该法规定从马来西亚驱逐和逐出不是马来西亚公民的人,废除该法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2011年,废除了1933年《限制居住法》,因为该法已经过时,已经失去作用。马来西亚基于两个重要因素,即个人言论自由原则和倾诉权,也修订了1984年《印刷和出版法》。

52.马来西亚也废除了为了遏制诸如颠覆或有害公共秩序的行动等行为而颁布的1972年《国内安全法》,取而代之的是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该法规定可以对该法定义的安全罪行采取特别措施。《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是一个程序法,专门颁布该法是为了规定在从侦查阶段一直到上诉阶段整个过程中对安全罪行可以采取的特别措施,而不是针对罪行本身。《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作为一项程序法,必须与《刑法》一并解读,其适用必须与《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第一章所列的安全罪行相关,即与《刑法》第六章(反国家罪)和第六A章(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规定的实质性罪行相关。然而,《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仍然包含不是安全罪行的罪行,譬如,未能遵守电子监控设备的条款和条件,修改或破坏电子监控设备,以及披露受保护的证人的身份。

53.2008年《残疾人法》于2008年7月7日生效,该法是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起草的。马来西亚也致力于打击人口贩运,制定了2007年《打击人口贩运和打击偷运移民法》,该法赋予当局调查和逮捕人口贩运者以及救助和保护受害者的责任。这项法律特别是对于处理为了诸如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于奴役的做法、劳役或任何非法活动等剥削之目的而贩运妇女或女童案件是至关重要的。

伊斯兰法社群

54.伊斯兰法社群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由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和民法专家组成的智能网络,除其他外,其中尤其包括政府部委、联邦和州伊斯兰主管机构的专家、法学者、伊斯兰法院法官、伊斯兰法和民法从业者、学术界人士及非政府组织。除其他外,伊斯兰法社群尤其促进了关于民法与伊斯兰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皈依或脱离伊斯兰教引起的种种问题的解决方案,譬如,离婚问题,妻子和子女的抚养费及子女监护问题,根据伊斯兰家庭法律法规保护妇女权利问题,以及民法与伊斯兰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取得的结果是,就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和离婚)法》、1984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法》及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联邦领土)法》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范本的建议和提案。在这个过程中,伊斯兰法社群只是促进协调过程,宪法规定在马来西亚在伊斯兰法上独家行使权力的州政府将作适当决定,包括基于伊斯兰法社群建议的法律范本进行必要的立法。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55.不断为政府官员、特别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举办人权宣传培训和实施人权宣传项目,以确保将人权观念纳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流。这些培训和项目包括两性平等、普及法律知识及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问题。经常实施性别平等议程,包括在国家和地区两级。

D.国家一级报告程序

56.马来西亚根据《第HRI/GEN/2/Rev.6号文件》所载“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为此次审议编写了国家报告。国家报告涵盖了马来西亚的所有州和联邦领土。

57.马来西亚所有相关政府机构都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由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对起草工作进行协调。在报告编写过程中,政府与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众多的积极促进人权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成员及人权专家进行了磋商。

三.关于不歧视与平等及有效补救的信息

58.政府承认妇女是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计划显示了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妇女的贡献和作用。为了提高妇女在各领域的社会地位,已实施了各种促进性别平等的举措。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在发展过程中,包括在制订相关政策、审查涉及妇女的法律、增强国家机构将妇女的意见纳入发展过程的能力、增加受教育的机会、加强培训及改进医疗服务中,将性别平等视角主流化。

59.马来西亚妇女参与了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并为此做出了贡献。这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政府采取关于妇女是可以为实现国家发展议程而调动的重要资源池的政策立场。为此,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通过立法、政策、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及实施项目,保护妇女的权利。

国家妇女政策与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计划

60.1989年,制订了《第一个国家妇女政策》。2009年,出台了《第二个国家妇女政策》,确定了下列目标:

确保男性和女性公平地分享资源、信息、机会及发展收益。必须把平等和公平目标定为发展政策的要素,发展政策必须以人为重点,以使占全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可以最好地增强和实现她们的潜力;以及

根据妇女的能力和需求,让妇女参与发展的各个方面,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消除贫困、无知及文盲,确保国家和平繁荣。

61.《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源于《第二个国家妇女政策》,《行动计划》概述了在实施妇女参与发展的方案中遵循的总指导原则。实施《行动计划》中建议的行动,将确保马来西亚妇女在参加和参与建设一个更杰出的马来西亚上获得平等的机会。马来西亚妇女和男子都是国家的重要资产,为了实现国家关于建设一个在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稳定的马来西亚国家的构想,必须对这一资产进行培育和发展,即发展的本质是基于我们自己的模式。

62.为了简化和更好地协调马来西亚对根据人权条约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回应、遵守及履行,建立了各种委员会。2004年12月建立了由总理担任主席的内阁性别平等委员会,对与妇女和家庭发展有关的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测。委员会也是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强调妇女问题的另一途径。2009年,将内阁性别平等委员会并入国家社会委员会。这是与政府为了有一个平衡的社会发展而努力创建管理机构和更有效地实施和强调物质和经济发展相一致的。

国家儿童政策及行动计划

63.2009年《国家儿童政策及行动计划》是与儿童的福利和安康相关的,它支持《2020年国家愿景使命》(《2020年愿景》)的目标和战略。该政策强调了儿童的生存、保护、发育及参与权利,强调了有利于儿童全面发育的环境的重要性。该政策的重点是,各方加强在各个领域优先考虑儿童利益的承诺和社会责任。

64.此外,政府2009年7月29日制订了《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及行动计划》,以确保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忽视、虐待、暴力及剥削。此外,它鼓励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组织制订儿童保护指南。该政策的重点是在保护儿童上的预防、宣传、干预、报告及提供支持服务等方面。《行动计划》规定了在保护儿童有关的领域中的标准指导原则和程序。该政策确定了以下七个主要目标:

提高各方对努力保护儿童是共同责任的认识和承诺;

创建一个安全的有利于儿童的环境;

鼓励直接或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组织制订自己的儿童保护政策;

保护每个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暴力及剥削;

规定只有合适的人才可以直接从事儿童工作;

加强支持服务,消除对儿童的忽视、虐待、暴力及剥削;以及

加强研究和开发,改进对儿童的保护。

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65.为了使个人增加关于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的知识,培养人们对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积极的态度,政府2009年11月6日批准了《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执行此政策旨在实现下述目标:

提高公众对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增加公众关于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的专业知识;

加强研究和开发,改进现有的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系统;以及

提高实施生殖健康和社会教育的效益。

残疾人国家政策及行动计划

66.政府2007年11月21日批准了《残疾人国家政策及行动计划》。将《残疾人国家政策及行动计划》作为基础,用以确保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社会,无论性别。《行动计划》规定了各个利益有关方在马来西亚为残疾人规划项目的指导原则。此外,相关机构在制订各自的年度预算时、以及在确定优先顺序时、特别是从政府获得财政拨款时,以《行动计划》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