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IRL/201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爱尔兰 *

[接收日期:2019年9月23日]

目录

页次

一.导言5

二.报告国的一般情况5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5

1.经济5

2.人口趋势6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8

1.爱尔兰宪法(Bunreacht na hÉireann)8

2.爱尔兰政府9

3.选举制度10

4.公务员制度10

5.地方政府11

6.司法11

爱尔兰国家警察11

警务署12

7.爱尔兰法律制度13

法院13

司法机构14

总检察长办公室15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15

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16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16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7

1.宪法保障(特定权利)17

2.宪法保障(非特定权利)18

3.合宪性19

4.宪制改革19

5.证据19

6.司法审查19

7.立法、公约和条约20

8.机构和国家机制20

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20

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21

卫生事务管理局21

儿童与家庭事务署21

健康和安全管理局21

国家残疾人事务管理局22

精神卫生(刑法)审查委员会22

监察员、信息专员和环境信息专员22

国防军监察员办公室22

警察监察员委员会22

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23

数据保护委员会23

新闻监察员和新闻委员会2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监督小组23

语文专员23

监狱巡查专员23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23

财务监察员24

精神卫生委员会和精神卫生事务监察局24

公民信息委员会24

住宅租赁委员会和租金审裁处24

法律服务监管局25

民间社会25

C.国家促进人权法律框架26

1.全国和大区议会26

2.人权文书宣传26

3.提高公职人员的人权意识26

4.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27

学龄前教育27

初等教育27

中等教育28

高等教育29

5.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30

6.国际上和在发展合作与援助范围内促进人权30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31

E.其他与人权有关的信息31

1.非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情况31

非歧视和平等31

立法31

平等主流化34

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34

工作场所和社区积极行动35

防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36

对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的支助36

妇女在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性36

2.促进移民融合37

为移民儿童提供教育37

国家跨文化健康战略38

3.人口中特定弱势群体成员人权状况的一般信息38

残疾人38

游民部族成员40

国际保护制度42

附件46

一.导言

1.爱尔兰政府谨此提交共同核心文件,作为政府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下所提交的系列报告的一部分。

2.在编写其核心文件时,爱尔兰遵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并于2009年6月修订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 6)。爱尔兰上次提交核心文件是2014年。本文件提供的信息在2018年和2019年几个月的编制期间正确无误。因此,提交的数据基本反映了爱尔兰的情况,但有别于全面充分的现况叙述。

3.本核心文件由负责协调爱尔兰依照《公民及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告事宜的外交贸易部编写。负责起草爱尔兰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报告事宜的司法和平等部和和负责依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报告事宜的儿童和青年事务部提供了投入。教育和技能部、财政部、公共支出和改革部、国防部、住房、规划和地方事务部、总理府、文化、遗产和爱尔兰语事务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通讯、气候行动和环境部、农村和社区发展部、商业、企业和政府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中央统计局也提供了投入和协助。

4.爱尔兰政府承认并赞赏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落实条约规定的权利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报告国的一般情况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5.爱尔兰岛位于欧洲大陆的西北部,总面积为84,421平方公里。根据《爱尔兰宪法》第三条,爱尔兰议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爱尔兰岛32个郡中的26个郡。其余东北部各郡属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三条还规定,爱尔兰(32个郡)的统一只能在岛上两个管辖区人民以民主方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手段实现。根据《宪法》第四条,爱尔兰国名为“Éire”,英语为“Ireland”。

6.1921年独立战争结束后,爱尔兰与联合王国签订了一项条约,据此爱尔兰自由邦(26个郡)脱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北爱尔兰(6个郡)仍留在联合王国。1937年《爱尔兰宪法》的通过和1948年的《爱尔兰共和国法》切断了爱尔兰与联合王国最后象征性联系。爱尔兰不属于任何军事联盟。爱尔兰于1955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洲联盟。

1.经济

7.2018年,爱尔兰经济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2%,爱尔兰仍是欧洲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

8.在2019年第一季度终了年度中,就业人数增加了81,200人(+3.7%),爱尔兰当前就业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230万人)。

9.金融危机以来,强劲就业增长帮助降低了失业率,失业率从2012年初峰值16%降至2019年7月的4.6%。各行业就业增长率大体平衡。长期失业率也持续下降,从2.1%降至2019年第一季度终了年度的1.7%。

10.爱尔兰的通胀率仍低于欧洲央行规定的中期接近但低于2%的价格稳定指标。2019年6月,爱尔兰的居民消费价格调和指数与2018年同月相比上升了1.1%。2019年6月,欧元区通胀率为1.2%。如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更新稳定方案》所述,财政部目前预计2019年居民消费价格调和指数通胀率为0.9%,2020年为1.1%。

11.尽管2018年全年势头强于预期,但2019年爱尔兰经济面临的风险有所增加。首先,英国脱欧的结果可能比预期更为不利,从而产生附带影响。其次,世界贸易中断的风险仍然很高,因为保护主义措施有可能进一步升级,对全球供应链造成超出目前想象的更严重破坏。此外,货币政策正常化也许不像预期的那么顺利,其他管辖区出现的影响爱尔兰企业税制竞争力的变化和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不断上升,都有可能破坏经济增长。国内的主要风险是,今后几年经济可能达到和超过可持续生产水平,使产出缺口不断扩大。这与接近充分就业的经济体的情况相一致。

2.人口趋势

12.2016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2011年4月后的五年中,爱尔兰实际人口增加了173,613人,2016年4月达到4,761,865人。五年总计增幅为3.8%,即每年平均增幅为0.8%。与此相比,2006至2011年普查间隔期间的每年平均增幅为1.6%。

13.爱尔兰生育率从2005年的1.86升至2010年的2.05, 然后降至2015年的1.92。2015年,爱尔兰非婚生育人数超过所有出生婴儿的三分之一(36.5%)。

14.从2011年人口普查到2016年人口普查,18岁以下儿童人数从1,148,687人增加到1,190,502人,增幅约3.6%。尽管爱尔兰18岁以下人口比例在1981年(36.2%)至2002年(25.9%)大幅下降,但此后保持稳定,到2016年儿童人数占总人口的25%。受抚养儿童人口比(从出生到14岁的人口占劳动适龄人口总数的比例)从2011年的31.9%上升到2016年的32.3%。此外,爱尔兰人口也趋于老龄化。根据中央统计局的数据,在2016年人口普查中,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02,174人,达到637,567人(19.1%)。老年人现在占总人口的13.4%,而2011年为11.7%。2016年老年人赡养率为20.4%,而2011年为17.4%。

15.2016年爱尔兰有30,667人死亡,其中男性15,620人,女性15,047人。这相当于总人口死亡率6.5‰,比2015年提高0.1, 比2014年提高0.2。爱尔兰关于0岁预期寿命的最新数据为:男性78.4岁,女性82.8岁。

16.2005年至2009年期间,爱尔兰移民净流入人数十分庞大,移居爱尔兰的移民人数比移居国外的移民人数多297,600人。这一积极趋势在2010年逆转,爱尔兰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都有移民净流出。2010年至2014年移民净流出总数估计为107,800人。2015年,爱尔兰再次出现移民净流入。

17.在2002年人口普查至2006年人口普查期间,非爱尔兰国民人口从224,261人增加到419,733人(增幅87%)。在2006年人口普查至2011年人口普查期间,非爱尔兰国民人口从419,733人增加到544,357人(增幅29.7%)。然而,2011年至2016年,非爱尔兰国民人口减少1.6%,降至535,475人。2016年,拥有双重国籍的爱尔兰人数增加了87.4%,达到104,784人。

18.2016年,天主教徒的人口比例继续下降,降至78.3%的最低值,教会人数为373万人,低于2011年的386万人。2016年在爱尔兰的370万天主教徒中,7.5%是非爱尔兰人。在非爱尔兰人中,波兰国民人数最多,有105,269人,其次是联合王国国民,有39,207人。这两组人占所有非爱尔兰天主教徒的一半以上。

宗教

2016年人口普查

2011年人口普查

变化(%)

罗马天主教

3,729,115

3,860,000

-3.4%

无宗教信仰/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

481,388

277,237

73.6%

爱尔兰教会

126,414

129,039

-2.0%

穆斯林(伊斯兰)

63,443

49,204

28.9%

东正教(希腊人,科普特人,俄罗斯人)

62,187

45,223

37.5%

长老会

24,211

24,600

-1.6%

使徒教派和五旬节教徒

13,350

14,043

-4.9%

印度教

14,332

10,688

34.1%

佛教徒

9,758

8,703

12.1%

卫理公会

6,471

6,842

-5.4%

耶和华见证人

6,417

6,149

4.4%

路德教

5,329

5,683

-6.2%

福音派

9,724

4,188

132.2%

浸信会

3,957

3,531

12.1%

犹太教

2,557

1,984

28.9%

19.2016年,无宗教信仰者(包括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总人数为481,388人,比2011年的277,237人增加73.6%。自1991年以来,这一类别的人数增加了6倍,当时总数仅为67,413人。在这一类别中,男性多于女性的模式2016年依然存在,目前为55.6%,尽管这一比例比1991年的60.7%有所下降。

20.从年龄分布来看,30岁至34岁的人占无宗教信仰者的比例最高(12.1%),85岁及以上的人占比最低,只有0.2%的人表示没有宗教信仰。

21.2016年,表示“无宗教信仰”的人占总人口的9.8%,高于2011年的5.9%。这与同期相比增加了198,610人,使总人数达到468,421人,使2016年“无宗教信仰者”成为第二大群体。

22.2016年4月,爱尔兰教会有126,414名成员,比2011年减少2.0%。2016年,爱尔兰教会成员的平均年龄为40.3岁,高于一般人口37.4岁的平均年龄,自2011年以来上升了1.1岁。

23.2016年4月,爱尔兰有63,443名穆斯林,占人口的1.3%,表明爱尔兰穆斯林人数持续增长。爱尔兰的穆斯林社区从1991年的3,875人增加到2002年的19,147人、2006年的32,539人和2011年的49,204人。自2006年以来,穆斯林人数几乎翻了一番,增长了95%。

24.自1991年以来,东正教一直是爱尔兰发展最快的宗教。2016年4月,爱尔兰有62,187名东正教基督徒,比2011年(45,223人)增长37.5%,是2006年(20,798人)的三倍多。

25.2011年至2016年,爱尔兰长老会的人数从24,600人略微下降到24,211人,但仍高于2006年总数23,546人。

26.过去14年来,爱尔兰使徒和五旬节教派人口大幅增加,从2002年的3,152人增加到2016年的13,350人。这意味着年化增长率超过10.9%。2016年,这一群体的平均年龄仅为25.3岁,明显低于一般人口并受到20岁以下比例偏高的严重影响。

27.2006年至2016年期间,印度教徒的人数增加了135.6%,从6,082人增加到14,332人。

28.2016年4月,15岁及以上学生为427,128人,比2011年的数字增长4.5%。男生占学生总数的49.4%,高于2011年的49.2%。在19岁至22岁年龄组中,女性受教育的比例依然较高,为59.5%,而男性的比例为52.8%。2017年,30至34岁人口中有53%完成了高等教育。2017年,18岁至24岁年龄组中离校时完成初中教育的比例为5%。

29.爱尔兰成年人在识字测评(1到500)中的调整后平均得分为266, 而学习平均值为270。识字能力分为五级,爱尔兰成年人的评级比例如下:

(a)1级或以下(1-225) = 17.9%;

(b)2级(226-275) = 37.6%;

(c)3级(276-325) = 36%;

(d)4级(326-375) = 8.1%;

(e)5级(376-500) = 0.4%。

30.2013年新建住宅数量降至4,575套,然而,在接下来的五年中,新建住宅数量每年稳步增加,2018年达到18,072套。

31.有关爱尔兰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趋势的更全面统计资料,请参阅本文件的统计附件,还请参阅中央统计局汇编的公开资料,见中央统计局网站www.cso.ie。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爱尔兰宪法

32.《爱尔兰宪法》(爱尔兰语为Bunreacht na hÉreann)是国家基本法。《爱尔兰宪法》是1937年全民公决通过的,接替了1919年《众议院组织法》和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宪法》。《宪法》确立了国家体制和机构,并规定三权分立,分设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宪法》规定了总统、爱尔兰议会和政府的权力,以及法院的结构和权力。《宪法》规定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来自人民,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由法院作出严格解释,逐一列明。

33.《宪法》规定爱尔兰议会不得颁布任何与宪法规定有任何抵触的法律。颁布的任何的立法凡发现与《宪法》相抵触,则有抵触的不一致内容无效。只有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审理任何涉及《宪法》规定的法律有效性问题。司法复核是个人可对立法合宪性提出质疑的一种机制,该补救办法将在下文作更详细的解释(见第96至98段)。

34.《爱尔兰宪法》只有在议会参众两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修改宪法的法案,然后经全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提案后方可修改。截至2019年,通过公民投票方式对《宪法》进行了三十次修改。自从爱尔兰上一次2014年提交共同核心文件以来,选民经全民投票已四次修改宪法:即规定婚姻平等;立法管制终止妊娠;删除《宪法》中提及亵渎神明的内容;以及修改《宪法》中解除婚姻的规定。2015年5月,一项旨在修改《宪法》和变更总统当选资格的年龄的提案被选民否决。

2.爱尔兰政府

35.爱尔兰是一个主权独立的议会民主制国家。国家议会(Oireachtas)由总统和两个议院:众议院(Dáil Éireann)和参议院(Seanad Éireann)组成。总统和参众两院的职能和权力来自《爱尔兰宪法》和法律。国家议会不得颁布任何与宪法规定有任何抵触的法律。

36.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可以此身份将法案签署成法,也有权拒绝签署法案;总统职务没有行政职能。总统通常一般须遵循政府的建议和授权行事。总统经众议院提名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经众议院事先批准后任命政府成员。参众两院可审查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并提出批评,但根据《宪法》,政府只对众议院负责。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总统不得连任两个任期以上。

37.众议院有158名成员,称为众议员(Teachtaí Dála(“T.D.S”))。爱尔兰目前分为40个选区,议员由这40个选区选举产生,任何选区须至少选出3名议员。众议院议员的总人数固定配额不得少于每30,000人口一人或多于每20,000人口一人。2017年《选举(修正案)(众议院选区)法》规定将众议院议员人数增加到160人。新安排将从下一届大选起生效。

38.2012年《选举(修正案)(政治供资)法》规定,除非大选中男女候选人至少各占30%,否则国家对政党的资助将减少50%。这一门槛将从2023年2月26日之后举行的下届大选起升至40%。按照选举法向政党支付的款项与大选业绩挂钩。

39.政府由不超过15名成员和不少于7名成员组成,即总理(Taoiseach)、副总理(Tánaiste)和5至13名部长。总理、副总理和财政部长必须是众议院议员,其他部长必须是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不得超过两人。政府是一个集体权力机构,对政府成员管理的国家部委承担集体责任。政府一般每周开一次会。政府会议上进行的讨论受内阁保密规定约束。在大选期间,现任政府留守至新总理任命为止。

40.参议院(Seanad Éireann)有60名议员。11人由总理直接提名进入参议院。43人由众议院议员、参议院卸任议员和地方当局成员从以下五个候选人小组中选出:即文化教育小组、农业小组、劳工小组、工商小组和行政小组。每个小组都包含对小组所代表的利益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选。其余6人由大学毕业生选举产生(3人由爱尔兰国立大学选举,另3人由都柏林大学选举)。根据《宪法》的规定,参议院的权力一般来说小于众议院。参议院的权力在罢免总统或法官、宣布和终止紧急状态、启动货币法案以外的其他法案和废止法定文书等广泛领域,是众议院权力的补充。参议院无权启动货币法案,尽管它可以就此类法案向众议院提出建议。

41.议会委员会系统在议会内运作。根据会议常规必须委任四个委员会:即遴选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程序和特权委员会以及综合条例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可由议会的一个或两个议院决议设立之。委员会有权索要官方文件和听取个人证词。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没有约束力。委员会的报告须提交议会,由议会决定可能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应予设立的委员会数目和范围及其职权由议会决定。

3.选举制度

42.公民有机会在五个决策程序中投票参与政治进程:

(a)总统选举,每七年一次,如果有一名以上候选人;

(b)拟议宪法修正案的全民投票;

(c)地方当局选举,每五年一次;

(d)议会选举,根据现行立法至少每五年一次;

(e)欧洲议会选举,每五年一次。

43.爱尔兰的最低投票年龄是18岁。众议院为比例代表制,选举采用多席位选区单记可让渡投票方式。单记可让渡投票也用于总统、欧洲议会议员、地方当局和参议院60名议员中49名议员的选举。

4.公务员制度

44.爱尔兰现行公共行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爱尔兰宪法》和《1924年部长和秘书长法》(《1924年法》)。根据《宪法》第28条,各部由部长负责。《1924年法》及其随后的修正案对国家各部政府职能作了法定分类。部长对其部门的所有行动负责。此外,经爱尔兰最高法院确认,卡尔托纳原则适用于爱尔兰公务员制度,即公务员的官方行为被视为所属部门部长的行为,即使没有明确的授权。各部职能的日常管理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为公务员。《1997年公共服务管理法》(《1997年法》)为政府各部内部和各部之间的权力、责任和问责分配提供了法定框架。

45.公务员在履行职能时对政党不偏不倚,中高级公务员不得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公务员招聘为公开竞争,由一个独立的国家委员会进行管理。公务员队伍有多个不同职能的职系组成。主要职系类别有:行政――负责政策制定;技术和科学――在公务员系统内提供专家咨询;执行――参与政策的执行;文书――负责一般职责。目前,约有37,000人受雇于公务员系统。此外,部长可以根据《1997年法》的规定任命特别顾问。

5.地方政府

46.地方政府由31个地方当局(26个郡议会、3个市议会和2个市郡议会)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商业地方税、货物和服务收费以及住宅物业地方税。地方当局是多功能机构,负责广泛的服务,包括土地使用(分区)和开发、消防安全、消防和应急服务、提供公共住房、道路维护、支持地方经济和社区发展、图书馆和某些其他服务。《2014年地方政府改革法》将地方当局的数量从114个减到31个,并规定了一项广泛的地方政府改革方案,涉及的行动包括加强和改善地方体系的结构、职能、资源、运作和治理,并特别侧重于:加强区域、郡和郡以下各级的结构;扩大地方政府的作用;最大发挥运营和组织效率;改善治理、监督、地方政治和行政领导;领导经济、社会和社区发展;并有效和负责任地代表公民和当地社区。每一个郡议会下有市辖区(总共95个),市辖区以主要城镇及其腹地为基础。全郡有单一的行政或业务结构,资源供郡区两级支配,大量职能由区一级的当选成员履行,战略事项由郡一级处理。

47.2015年,爱尔兰区域当局精简为三个区域议会,分别代表北部和西部、东部和中部以及南部区域。它们在空间规划和经济发展上有一系列权力。

48.全部31个地方当局都在法定基础上设立了地方社区发展委员会,目的是在地方一级采取更加协调、联合的地方/社区发展办法。委员会成员包括,地方当局的当选成员和官员;国家和非国家的地方发展机构;社区和志愿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代表,如商业和农业利益的代表。地方社区发展委员会利用相关地方当局领域内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向公民,特别是对这些服务有更大需求的公民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在每个地方当局地区还建立了公众参与网络,目的是确保社区更多地参与地方当局的决策过程并作出贡献。这些网络是地方当局及其相关结构与社区以及当地的自愿、社会包容和环境利益联系和接触的纽带。地方当局的有关委员会,包括地方社区发展委员会,可以通过这一纽带与社区代表互动。

6.司法

爱尔兰国家警察

49.爱尔兰只有一个国家警察系统,即爱尔兰国家警察。截至2019年7月31日,爱尔兰国家警察的人数是14,251人。另外还有478名辅警。

50.爱尔兰国家警察的资源部署工作由警察总长及其管理团队负责。警察管理层根据犯罪趋势和警务的轻重缓急不断对资源分配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最佳利用资源。

51.警务水平由多个变量决定,包括人口、警务计划/模式、服务需求和国家安全。因此,对未来几年所需的最低人数,目前仍无法确定。政府设定的目标是,到2021年,爱尔兰国家警察总数为21,000人,其中15,000名是警察人员。为优化警察资源并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好的警察服务,对派驻全国各地的警察人员以及总体警务安排和行动战略不断进行监测和审查。

52.爱尔兰国家警察依法而建,其内部管理受司法和平等部长所订条例的规限。爱尔兰国家警察具有业务独立性,但须遵守部长制定的财务和监管总框架。警察总长必须按要求向部长报告。部长则在政治上对爱尔兰国家警察负责。

53.《2005年警察法》第7节规定,警察的职能目标如下:

(a)维护和平和公共秩序;

(b)保护生命财产;

(c)维护每个人的人权;

(d)保护国家安全;

(e)预防犯罪;

(f)对犯罪进行侦查和调查,将罪犯绳之以法;

(g)调控道路交通,改善道路安全;以及

(h)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能,包括移民相关职能。

警务署

54.警务署是作为一个独立机构设立的,它负责监督爱尔兰国家警察在警务方面的表现。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对警务的信任和信心,并帮助塑造爱尔兰未来的警务服务。该机构是根据2015年颁布的《警务署和杂项规定法》设立的。

55.该法令确立了警务署的广泛职能,其中一些职能以前由政府或司法和平等部长担任。警务署的首要作用是对爱尔兰国家警察履行警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警务署的职能包括:

(a)监督爱尔兰国家警察履行警务职能的情况,并确保他们以最高效、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

(b)制定道德守则,为爱尔兰国家警察设立行为和实践标准;

(c)批准“爱尔兰国家警察战略声明和警务计划”,并确定优先事项和业绩水平;

(d)根据公职任命处的甄选程序,向政府提名警察总长和副总长人选;

(e)任命警司、总警司和助理总长;

(f)根据法律规定解除警司及以上级别人员的职务;

(g)审查警察成员和文职人员的征聘、培训和发展安排。

56.联合警务委员会则制定了地方上对爱尔兰国家警察进行问责的规定。根据《2005年爱尔兰国家警察法》,在每个地方当局管辖区设立了联合警务委员会。委员会为爱尔兰国家警察、地方当局、地区的民选代表和其他社区代表就当地治安问题的协商和合作提供了一个论坛。委员会可以就地区警务,包括处理反社会行为的程度和模式提出建议。

57.警察的权力有明确法规,其所有行动均受到现行且根据宪法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视。另一个独立的警察投诉机构是警察监察员委员会(见第115段)。

58.总检察长是一名独立官员,有权就刑事罪行检控某人(见第74段)。

59.根据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年度报告,2018年有4,812人入狱服刑,比2017年减少了20.3%(1,225人)。这一减少是因不缴罚款而被拘押的人数减少。如果将罚款入狱排除在外,服刑人数增加了581人(15.4%),即从2017年的3,776人增至2018年的4,357人。2018年11月30日,有3,171名囚犯在押服刑。其中男性3,051人,女性120人。在这些囚犯中,363人为无期徒刑,另有237人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押人员中最大的犯罪群体是第8类盗窃及相关罪行。

60.关于爱尔兰犯罪数据和其他统计指标可见附录一。

7.爱尔兰法律制度

61.爱尔兰采用普通法法律制度。《爱尔兰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优先于其他次级法律渊源。因此,普通法或法例条文如与《宪法》条款有抵触,即属无效,也没有无法律效力。其他重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在超宪法层面运作的欧洲联盟法律,以及议会颁布的法律。此外,由于爱尔兰是普通法法律制度,判例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根据先例原则,即“遵照先例原则”,法院应遵照先前的判决,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决,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偏离这一规则。

法院

62.法院由下而上分为五级: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是只有有限地方管辖权的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被称为高级法院。高等法院作为刑事法院开庭时,被称为中央刑事法院。

63.上诉法院是在对修订《宪法》进行全民投票后于2014年成立的。它处理来自高等法院的民事上诉。根据《2014年上诉法院法》,上诉法院还被赋予了以前由刑事上诉法院行使的上诉管辖权。

64.上诉法院向最高法院上诉必须获得最高法院的许可。只有在决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事项或出于司法利益,有必要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情况下,方可给予这种许可。最高法院是在有限情况下民事和刑事事项的终审法院。如果爱尔兰总统在某法规颁布前将法规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有权决定该法规是否符合宪法。

65.除了上述法院结构之外,还有两个特别刑事法院。特别刑事法院根据《宪法》第38.3条成立,用于审理普通法院被认定不足以确保有效司法和维护公共和平与秩序的案件。特别刑事法院于1972年成立,不设陪审团。政府满意地看到,由于需要处理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引起的一系列犯罪,对于该法院的需求继续存在。此外,因案件数量庞大,2016年成立了第二个特别刑事法院。在设立了第二个法院后,等候时间大为减少,从24个月减至约10个月。对特别刑事法院的需求正在不断审视中。

66.各地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等候时间因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而异。

67.高等法院院长也在不断审视等候时间,并采取了一些举措,如重组都柏林以外的高等法院的庭审,以及在休庭期间安排额外的庭审,以减少等候时间。为协助管理中央刑事法院的等候时间,在特别刑事法院排期的审讯不进行时,派至该法院的高等法院法官将作为中央刑事法院的法官参加现有案件的审判工作。此外,将以前由高等法院法官承担的行政职能下放给法庭人员,则增加了审判工作可用的司法人手。将继续审视并扩大这些举措。尽管遭受很大压力,高等法院名单上的等候时间已大为减少。

68.上诉法院成立后,由于院长对民事和刑事案件清单实施了积极的案件管理制度,上诉案件的等候时间大为减少。民事上诉采用了快速跟踪短期上诉系统,等候时间约为9个月,其他上诉的等候时间为20个月。与法院成立前超过48个月的等候时间相比,有了很大进步。紧急上诉,如《海牙公约》/拐骗儿童的上诉得到及时审理,涉及监护权/犯罪因素的上诉,如人身保护令上诉,在1个月内得到审理。欧洲逮捕状案件在所有必要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在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得到审理。刑事上诉的等候时间从法院成立前的15个月减少到6个月。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寻求优先审理。

69.上诉法院成立后,最高法院的上诉审理等候时间从4年多减少到平均8个月。申请上诉许可的平均等候时间为5.5周。

70.2017年成立了国家民事司法审查小组,由高等法院院长主持。小组将提出改革建议,以期改善在爱尔兰诉诸民事司法的机会,促进早日解决纠纷,降低诉讼费用,建立一个反应更快、更相称的系统,并确保法院使用人能够获得更好的结果。

司法机构

71.爱尔兰的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这种独立性受到《宪法》的充分保护。法官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政府参照司法任命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宪法》第35.2条规定,所有法官在行使职能时均应独立,并且只遵从《宪法》和法律。他们不得是议会成员,也不得担任任何其他受薪职务或职位(第35.3条)。除非他们有明确的不当行为或欠缺行为能力,且只有在议会两院通过决议要求解除其职务时,才能将其免职(第35.4条)。这一权力尚未行使。除了议会有罢免法官的权力之外,与法官有关的纪律问题由司法机构管理。

72.2019年《司法理事会法》规定成立司法理事会。理事会将由司法机构的所有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促使法官在行使司法职能时表现卓越并持守高行为标准。理事会执行局将负责理事会职能的日常履行。该法的一项关键内容涉及成立司法行为委员会。委员会将审议与司法不当行为有关的投诉,编写司法行为和道德准则草案供理事会通过,并向个别法官或全体法官提供司法人员的行为和道德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非法官人员。司法理事会的工作将得到司法研究委员会的协助,后者将在推动法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上发挥作用。此外,还规定设立判刑准则和信息委员会以及人身伤害准则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其职能领域相关的准则,供理事会通过。司法理事会预计在2019年底前成立。

73.经《1995年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法》、《2002年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法》和《2014年上诉法院法》修正的《1961年法院(补充条款)法》第5节规定,下列人员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级法院的法官:

(a)任何人――

(一)是或在有关任命前2年内曾是――

欧洲共同体法院的法官;

附属于该法院的初审法院的法官;

欧洲共同体法院总检察长;

根据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

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国际法院的法官;

在根据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订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后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

《1998年国际战争罪法庭法》第2节意指的国际法庭的法官。

(二)在获委任本段第(一)节所述任何职务前曾是执业大律师或执业律师;

(b)担任巡回法院法官不少于2年的法官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

(c)上诉法院院长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

(d)上诉法院的普通法官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

(e)高等法院院长有资格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

(f)高等法院的普通法官有资格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

总检察长办公室

74.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根据《1974年犯罪检控法》设立的。根据《犯罪检控法》,司法部长在该法律通过前夕赋予总检察长“在刑事事项方面所能履行的全部职能”。这类职能主要是起诉刑事犯罪的权力。总检察长独立履行其职能。公诉罪行只有总检察长可以起诉,但即决犯罪也可由相关部长、其他起诉机构和作为“普通告发者”的个人提出起诉。总检察长还负责提名律师并对后者加以指导,以此确保刑事起诉适当进行。总检察长办公室确定并支付被指示代表总检察长行事的律师的费用。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75.《1962年刑事司法(法律援助)法》和根据该法制定的一系列条例规定,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必须使法院满意地确定,其财力不足以支付法律代表的费用。法院还必须确信,由于指控的严重性或特殊情况,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是出于必要的司法利益。获得法律援助的宪法权利是1976年在“国家(Healy)诉Donoghue [1976] I.R. 325”一案中确立的。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c)项规定,每一个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都有权自行辩护或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为其辩护,或者,如果他/她没有足够的手段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在司法利益需要时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给予法律援助时,申请人有权获得一名律师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如准备和进行辩护或上诉时,最多可获得两名律师的服务。法院通过司法机构负责给予法律援助。

76.爱尔兰设立了法律援助委员会,对向经济状况不佳者提供民事法律咨询和援助的计划进行管理。“民事法律援助和咨询计划”是1979年在欧洲人权法院对“Airey诉爱尔兰”一案作出判决之后,并根据普林格委员会的建议推出的。普林格委员会由司法部长成立,负责就这一计划的推出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该计划一直在行政基础上运作,直至《1995年民事法律援助法》出台。该计划主要通过法律中心提供服务,尽管在某些事项上请私人律师协助。大多数民事事项都在该计划的范围内,很少情况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管理大多数民法事项,但并不管理在心理健康法庭出庭的法律援助计划。后者由心理健康委员会管理。刑事事项的法律援助是根据《1962年刑事司法(法律援助)法》提供的。主要的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目前由司法和平等部管理,尽管将转交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

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77.爱尔兰签署并批准了大多数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下表概述了对联合国主要人权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日期。

签署

批准

保留/声明书

报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保留:

第10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第一次报告:1992年;

第二次报告:1998年;

第三次报告:2007年;

第四次报告:2012年。

第五次报告:应于2019年提交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8日

保留:

第5条第2款

不适用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1993年6月18日

不适用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保留:

第2条第2款

第13条第2款a项

第一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2000年

第三次报告:2012年

第四次报告:应于2020年提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5年12月23日

保留:

第11条第1款;

第13条第a款;

第16条第1款d和f项

第一次报告:1987年;

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1997年;

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报告:2003年;

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报告:201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不适用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8年3月21日

2000年12月29日

保留:

第4条

合并第一和第二次的报告:2004年;

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报告:2009年;

合并的第五、第六次第七次报告:2018年提交(尚未审议)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2年9月28日

2002年4月11日

声明:

第21条;

第22条。

第一次报告:2009年;

第二次报告:2017年

78.爱尔兰尚未签署或批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然而,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受到爱尔兰现行法律和《爱尔兰宪法》以及欧盟法律的广泛保护。此外,爱尔兰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而承担的义务考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这些国际文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79.目前尚没有签署或批准前述《公约》的计划。然而,对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的立场将与所有有待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一样得到持续的审查。

80.爱尔兰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署之时签署了该项《公约》,并于2018年3月20日予以批准。该《公约》于2018年4月19日对爱尔兰生效。目前正通过为支持执行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而建立的构架,对当前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测。司法和平等部的民事司法和平等政策股已被指定为遵循《公约》第33条规定的协调中心。监测框架包含了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及国家残疾人管理局。

81.爱尔兰于2007年3月29日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爱尔兰有意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批准上述《公约》;很可能需要立法以全面批准这项公约。对于这方面的立场目前正在研究之中。任何必要的立法程序都会根据立法工作轻重缓急顺序总体情况的许可加以推进。

82.爱尔兰政府有一项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持续不断地审查目前对各人权条约所作保留的政策。目前认为,对这些条款的所有保留都是必要的。

83.爱尔兰完全有决心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议定书公约》,而目前正在草拟一项相关的法案以推进尽快批准这项《任择议定书》。设想一项《法案的立法计划》将在年底前完成并提交政府审批。

84.爱尔兰于2012年3月23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任择议定书》的问题仍在得到政府的审议。

85.爱尔兰已经向所有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联合国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问题特别报告员莫德·德布尔-布基契奥女士于2018年5月14日至21日对爱尔兰进行了国家访问。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宪法》保障(特定权利)

86.《宪法》明文规定了多项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载于、但不局限于题为“基本权利”的第40至44条。这些权利包括:(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0.1条);(b) 生命权(第40.3.2和3条);(c) 保护自身的权利(第40.3.2条);(d) 维护良好名声的权利(第40.3.2条);(e) 财产权,包括拥有、转让、遗赠和继承财产的权利(与第43条一并理解的第40.3.2条);(f) 个人自由(第40.4条);(g) 住所不可侵犯(第40.5条);(h) 言论自由(第40.6.1(i)条);(i) 集会自由(第40.6.1(ii)条);(j) 言论自由(第40.6.1(iii)条);(k) 家庭权利(第41条);(l) 家长为子女提供教育的权利(第42.1条);(m) 儿童获得某种最低水平教育的权利(第42.3.2条);(n) 良心自由以及入教和进行礼拜仪式的权利(第44条);(o) 选举权第12.2.2、16.1和47.3条);(p) 竞选权第12.4.1和16.1条);(q) 拥有视为同量加权的表决权(第16条);(r) 由独立法官审理的权利(第34和35条);(s) 在法院获得刑事审判的权利(第38.1条);(t) 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38.5条);和(u) 不将任何人的行为追溯宣布为非法的权利(第15.5.1条),(v) 儿童的权利以及国家保护和维护这些权利的义务(第42A条);和(w) 承认同性婚姻(第41.4条)。

2.《宪法》保障(非特定权利)

87.《宪法》对个人权利与国家的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40.3.1条

“国家保障其法律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其法律尽可能切实地捍卫和维护此种权利。”

第40.3.2条

“具体而言,国家应以尽可能最佳的方式,通过其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不公正攻击行为之害,并在已作出不公正行为后,维护他们的生命权、保护自身的权利、维护良好名声的权利和财产权。”

88.在解释《宪法》条款时,法院确认了《宪法》虽未明文提及但仍然作出规定的若干权利。这些未指明的宪法权利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a)人身完整性权利;

(b)在国内旅行的权利;

(c)在国外旅行的权利;

(d)健康不受国家危害以及免受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e)提出诉讼和诉诸法院的权利;

(f)聘用法律顾问的权利;

(g)通信权;

(h)婚姻权;

(i)婚姻隐私权;

(j)生育权;

(k)未婚母亲涉及其子女的权利;

(l)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聘用法律代理人的权利;

(m)得到公正司法审理的权利。

3.合宪性

89.《宪法》第34条规定,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有权评估并确认任何法律是否具有有效的合宪性。

90.如果法院认定某项法律违宪,该法律即自始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4.宪制改革

91.2015年5月22日的宪法公投之后对《宪法》第41条作了修订,规定婚姻可以由不论任何性别的两个人依法缔结。2015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的《2015年婚姻法》使宪法修正案立法产生了效力。

92.在2018年5月25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爱尔兰公民投票修改《宪法》,以便对终止妊娠作出规定。2018年《健康(终止妊娠条例)法案》于2018年12月13日得到爱尔兰众议院通过并于2018年12月21日颁布,使表决产生实际效力。终止妊娠的医疗服务于2019年1月1日开始。

93.在2018年10月26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多数人投票要求删除《宪法》中有关亵渎神明的条款。

94.2019年5月24日的《宪法》公投之后,爱尔兰公民投票修正《宪法》第41.3条,以缩短在要求离婚之前分居的时间规定,并取代涉及承认在国外离婚的第41.3.3条的案文。

5.证据

95.爱尔兰的总规则是,法院不受理通过蓄意侵犯个人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6.司法审查

96.司法审查是一种补救措施,针对行使公职的个人或机构(包括初级法院)而设,目的是制止这些人或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迫使其依法行事并遵守自然公正和公平程序的基本规则。它涵盖了原先的覆审令、训令和禁令这类普通法补救办法。现代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快速的方法,据此可以要求下令撤销上述机构的决定或行动,或迫使该机构采取行动或防止它采取违反法律的行动。

97.如果有人希望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可以采用司法审查的方式。然而,这项程序并不局限于涉及违宪情况的案例。爱尔兰议会的法案可以仅仅因不符合宪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如果对委任立法赋予的权力超出了支持立法的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则该委任立法也可以被搁置,即以委任立法超越了授权法律的权限为依据加以搁置。此外,国家机构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机构的决定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加以质疑。这些机构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并遵守自然公正和公平程序的基本规则。可以对所有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加以质疑,即依据不合法、程序违规和(或)违反公平程序和自然公正等各种理由进行司法审查。

98.对于侵犯受到《爱尔兰宪法》保护的人权的行为,爱尔兰法律有以下补救办法:对违反或可涉及违反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或拟议法律是否存在与宪法相左的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对授权立法是否存在与宪法相左或不符合授权该项授权立法的法定条款这种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行动是否存在与宪法相左或不符合法律(包括未能遵守自然公正规则)的其他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就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法案》而言,对于无法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诠释相关成文法、法定文书、普通法规则等规定的情况,2003年该《法案》第5节作出规定,高级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关于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声明》,提交给爱尔兰议会两院。第5条第(4)款还规定,如果诉讼所涉的当事人因相关的不符合《公约》情况而遭受伤害、或损失或损害,此人可向总检察长提出书面诉求,国家应实施一种特惠赔偿制度。

7.立法、公约和条约

99.《宪法》第29.3条规定,“爱尔兰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将之作为它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包括构成习惯国际法一部分的国际人权法。爱尔兰实行二元制,按照这一制度,除非议会通过立法作出决定,爱尔兰为其缔约国的国际协定不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100.爱尔兰是在欧洲委员会主持下通过的人权条约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此外还通过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法案》使《公约》在国内法具有进一步效力。该《法案》规定可直接向爱尔兰法院和法庭就《公约》规定的权利提出申诉。

101.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爱尔兰有义务遵守法院对它为其当事方的案件的裁决。在若干案件中,法院在对爱尔兰的裁决中命令它必须向申诉方支付公正的赔偿。政府将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下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执行法院的裁决。

102.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爱尔兰必须遵守欧洲联盟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该《宪章》承认在欧盟机构和各成员国实施欧盟法律时欧盟公民享有的有关经济和社会以及公民和政治方面的具体权利、自由和相关原则。2009年12月随着《里斯本条约》生效,《宪章》获得了与欧盟条约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效力。

8.机构和国家机制

103.政府认识到独立的申诉、监测和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并已设立了以下各种机构:

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

104.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日经与人权委员会及平等管理局合并后成立。它是爱尔兰的国家人权和平等机构。这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向议会负责,其授权任务根据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确定。委员会根据该法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及平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法定职权。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多种方面,包括在政策层面审查国家和公共机构内人权及平等法、政策和实践的有效性,以及与社区和民间社会合作监测和报告人们在实地的人权及平等方面的真实生活体验,等等。它的法律权力包括提供切实帮助,包括帮助人们捍卫自身权利的法律援助,以及为涉及个人平等或人权的法律案件(法庭之友)提供协助。

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

105.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根据2015年《工作场所关系法》于2015年10月1日成立,汇聚了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就业权利局、平等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的一审职能。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的核心业务包括提供调解、协助和解并提供咨询服务,对就业、平等、养老金及平等地位申诉作出裁决,通过专门的就业条件审查机构进行监测,以确保就业权利法得到遵守和执行,并向公众提供有关就业法(不包括《就业平等法》)的资讯。

106.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提供了一种途径,据此可以根据就业权利、就业平等和劳资关系法提出的一审申诉进行调查,通过酌情早期干预加以解决或作出裁决。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根据1998-2015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2015年《平等地位法》处理在就业和获得物质和服务方面存在歧视的申诉。《就业平等法》禁止工作中在以下情况中的歧视:征聘和晋升、同工同酬、工作条件、培训或经验、撤职、骚扰,包括性骚扰。他们涵盖了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年龄、残疾状况、性取向、种族、宗教和游民身份九项依据。《平等地位法》同样涵盖上述九项依据,并禁止在提供物质和服务、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歧视。此外,这些法案禁止在提供住宿服务方面歧视接受租金补贴、住房援助或社会福利金的人。

卫生事务管理局

107.根据2004年《卫生法》,卫生事务管理局承担提供保健服务的法定责任,该法规定,卫生事务管理局有责任管理和提供、或作出安排以便他方代表自身提供保健和个人社会服务。在卫生事务管理局成立之前,根据1970年《卫生法》,这类服务由地区卫生委员会负责,而根据《1999年保健(东部地区卫生局)法》,东部地区卫生局负责提供这些服务。

儿童和家庭事务署

108.根据2013年《儿童和家庭事务署法》,儿童和家庭事务署(Tusla)负责提供具体儿童和家庭服务等等的法定职责,该法规定,该机构的多种责任中尤其包括管理和提供、或安排他方代表自身提供服务,以支持和促进儿童的发展、福利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家庭的有效运作;并支持增加上学率、校内活动的参与和留在学校上课的比率;并为家庭暴力、性暴力或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照顾和保护。该机构还监督和检查社区/志愿和商业部门提供的学龄前和学龄儿童保育方面的早期服务。

健康和安全管理局

109.健康和安全管理局是负责监管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监测化学品和市场的国家法定机构。爱尔兰国家认证机构也从属于该管理局。授权该局执行的任务是:

(a)监管工作人员和受工作活动影响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b)促进改善工作人员和受工作活动影响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c)监管和促进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市场投放、贸易和运输;

(d)行使有关欧洲单一市场立法监督机构的职能;

(e)行使爱尔兰国家认证机构的职能。

国家残疾人事务管理局

110.国家残疾人事务管理局就有关残疾人的政策和做法向司法和平等部部长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公共部门的各组织有责任促进和协助残疾人就业,并实现残疾工作人员占总工作人员3%的最低法定目标。该管理局监测公共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并可以对公共机构违反这些义务的情况建议采取具体行动。

精神卫生(刑法)审查委员会

111.精神卫生(刑法)审查委员会是根据经《2010年刑法(精神错乱)法》修正的《2006年刑法(精神错乱)法》设立的。该委员会的职能是对拘留在指定中心的人的拘留情况进行审查,这些人被法院转介到上述指定中心,他们因精神错乱而被认为不适合受审或被认定无罪。委员会还负责对被从监狱转移到指定中心接受护理或治疗的人的拘留情况进行审查。目前,国家唯一的指定中心是中央精神病院。

监察员、信息专员和环境信息专员

112.监察员办公室依法于1980年成立,负责审查涉及政府部门、卫生服务行政部门、公立医院和地方当局行政措施的投诉。《2012年监察员(修订版)法》加强了监察员的权力,并将该法扩大到至少另外150个公共机构,例如包括所有三级机构。最近,监察员的管辖权已扩大到涵盖私营护理院部门,自2017年初以来,监察员被正式允许接受直接供养中心住民的投诉。监察员在公民与公共机构打交道中彰显公民的权利正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113.虽然监察员办公室和信息专员办公室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但其职位一直由同一人担任,而且自1997年信息专员办公室成立以来,这两个办公室一直在一起运作。2007年,还增加了环境信息专员的职能,作为爱尔兰执行《奥胡斯公约》的一部分。该专员负责审查(应申请)公共机构关于信息自由和获得环境信息请求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新决定;审查《信息自由法》的运作情况,以确保公共机构遵守该法律的规定;编撰并发布关于法规实际运作情况的评论。环境信息专员也可将根据该法提出的上诉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交高等法院裁决。

国防军监察员办公室

114.国防军监察员办公室根据《2004年监察员(国防军)法》设立,旨在为国防军成员和前成员在已用尽内部投诉程序情况下提供投诉程序。监察员还可审议国防军成员提出的关于在进行受保护的披露后受到惩罚的投诉。

警察监察员委员会

115.独立的警察投诉机构警察监察员委员会有权直接并独立地调查针对和平卫士成员的投诉,或调查警察似乎可能犯下罪行或其行为足以构成提起纪律程序的理由的任何事项。

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

116.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的主要工作领域包括:独立处理青年人或成年人代表青年人提出的投诉;沟通和参与,包括帮助人们了解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以及研究和政策,包括就儿童权利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

数据保护委员会

117.数据保护委员会负责维护数据主体的权利,并执行数据控制和处理者的义务,特别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号法规)和《2018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该委员会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个人如果认为他或她的数据保护权利受到了或正在受到侵犯,可以向该委员会投诉。根据上述《条例》和2018年《保护法》,委员会拥有一系列调查工具和制裁措施。

新闻监察员和新闻委员会

118.爱尔兰新闻委员会和新闻监察员办公室维护和促进爱尔兰报纸和杂志的专业和道德标准。新闻监察员办公室确保每个人现在都能使用一个快速、公平和免费的独立新闻投诉机制。这些架构旨在确保新闻自由绝不被滥用,并且为公众利益服务。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监督小组

119.爱尔兰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和随后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八项相关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小组成员中50%为学术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50%为政府代表,并有一名独立主席;监督小组负责对实现当前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行动和指标的进展情况的定期和系统化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语文专员

120.语文专员办公室根据《2003年官方语文法》的规定是完全独立的办公室。2003年《语言法》规定了语文专员的职能和权力,主要是监督公共机构遵守该法的情况,调查公众的投诉。

监狱巡查专员

121.监狱巡查专员对12个监狱和拘留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就所检查的每一机构提出报告。这些报告连同一项年度报告都予公布。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

122.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主管部门,旨在推动爱尔兰的健康和个人护理社会服务的持续改进,监控这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并促进以人为本的护理,造福公众。管理局的任务范围涉及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在其社会关怀职能范围内)和志愿部门的质量和安全。健康信息和质量管理局向卫生部长和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长报告,负有下列法定职责:

(a)制定卫生和社会服务标准;

(b)登记和视察老年人居住中心和残疾人居住中心;

(c)监测健康和个人护理社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以及

(d)必要时对关于使用这些服务的人的健康和福利的严重关切问题进行调查。

123.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的作用还包括制定儿童服务方面的标准和进行检查。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对保护和福利服务进行检查;寄养儿童供养中心,包括在儿童与家庭事务署(原为卫生服务行政部门)提供的安全设施中为儿童提供密集支持的安全单元。它还检查儿童拘留学校。

财务监察员

124.财务和养老金监察员独立处理客户个人与财务部门和养老金提供者往来中的未解决投诉,包括与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信贷事宜有关的投诉。

精神卫生委员会和精神卫生事务监察局

125.精神卫生委员会的职能是在提供精神健康服务方面促进、鼓励和培养高标准和良好做法,并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被拘留患者的利益。

126.根据法例规定,精神卫生事务监察局每年须巡视及视察每个核准的中心,并在监察局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巡视及视察任何其他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处所。作为视察过程的一部分,监察局的职能包括确定各核准的中心遵守任何适用的业务守则或法定法规的程度。

公民信息委员会

127.公民信息理事会支持就广泛的公共和社会服务提供免费信息、咨询、宣传、理财咨询和预算服务。理事会为在全国各地地方一级提供服务的公民信息服务局和理财咨询局和预算服务局区域网络提供支持。它还为公民信息电话服务局、手语翻译服务局和国家倡导服务局提供支持。

住宅租赁委员会和租金审裁处

128.住宅租赁委员会是根据《2004年住宅租赁法》成立的独立的法定机构,目的是运行一个全国租赁登记系统,并为解决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纠纷提供便利。

129.《2015年住宅租赁(修订)法》修正了《2004年住宅租赁法》第3条,将经批准的住房机构出租给社会住房租户的住房纳入《2004年住宅租赁法》规定的豁免。这意味着,私人租住房屋的业主和租客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现已同样给予了租住经批准的住房机构房屋的人。

130.从2016年4月7日开始的这一变化大大改善了经批准的住房机构租户的状况,因为他们现在受益于:

(a)住房权保障增加;

(b)使用住宅租赁理事会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免费调解;以及

(c)对房东而言,对经批准的住房机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除其他外,登记所有租约,保持住宅良好的维修状况,并允许和平占用。

131.住房权保障条款列入了《2004年住宅租赁法》第4部分,最初基于四年滚动租赁周期(自2016年起为六年租赁周期)。凡租客在租赁下的住宅已连续占用6个月,且在该段期间并无就该租赁送达有效的终止租赁通知书,则该租赁在法律上已有保障,即在从租赁开始起计的6年期间可继续租用。根据《2004年住宅租赁法》第5部分的规定,租户或业主可以在6年期满前发出终止租约的通知。该法第34条规定了业主终止租赁所需的有限理由。租户可根据私人租赁合同受益于比法定租赁权更有利的租赁权利。

132.最近,《2019年住宅租赁(修订)法》将获得许可的学生住宿纳入了住宅租赁理事会的管辖范围。它实施了《重建爱尔兰――解决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行动计划》中包含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在2017年9月作出的向住宅租赁理事会提供更多权力和资源以加强对租户和房东的保护的承诺。该法律还将租金压力区的运作延长到2021年底,从而继续为租金压力区内的租房者提供租金保护。

133.租金审裁处根据《1983年住房(私人出租住宅)(修订)法》设立,是裁定以前根据1960-1981年期间的《租金限制法》进行租金管制的住宅的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的仲裁机构。审裁处可裁定新的案件,或复核先前由区法院或审裁处本身裁定的案件。2016年1月7日,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长解散了租金审裁处,其职能由住宅租赁委员会承担。

法律服务监管局

134.政府于2016年10月1日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事务监管局,作为根据《2015年法律事务监管法》推出的一揽子法律事务和法律费用改革的一部分。这包括由监管局设立一个独立的投诉框架,处理对法律专业人员不当行为的指控,以取代那些历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运作的投诉程序。此外,为支持上述框架成立了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从业人员纪律审裁法庭,对涉及初级律师和大律师的严重失当行为作出裁决。该法还赋予法律从业人员更大的义务,即让客户及时了解与法律费用有关的情况,另外还规定设立一个新的法律费用审裁员办公室,取代税务官的办公室,负责就法律费用争议作出裁决,并将其裁定记录于公共登记册。法律事务监管局自成立以来已经完成了一系列法定的公众咨询和报告,包括关于引入新的和更具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模式的咨询和报告,并制定了推出其在已公布的《2018-2020年战略计划》中列出的监管局其他职能和能力的时间表。

民间社会

135.爱尔兰充分致力于一个多元和开放的民主社会,并重视多样化和包容的民间社会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政府认识到社会对话对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各方面的共识所能做出的贡献。部长们及其负责的部门继续与社会各方面的代表定期互动。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作用。为了给外交和贸易部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之间定期交换意见提供一个正式框架,成立了由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代表以及该部的官员组成的外交和贸易部人权委员会(原非政府组织常设委员会)。除了设立该委员会外,还每年举行一次人权论坛,邀请所有有关方面参加。

C.国家促进人权法律框架

1.国家和大区议会

136.一些议会联合委员会审议与人权和公共事务有关的问题。这包括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合委员会、卫生联合委员会、儿童和青年事务联合委员会、正义与平等联合委员会和外交、贸易和国防联合委员会。

2.人权文书宣传

137.有关爱尔兰批准的主要人权公约以及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这些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的信息可在外交和贸易部网站(www.dfa.ie)上查阅。负责执行和遵守联合国人权文书的各个政府部门也负责传播工作。

138.《世界人权宣言》以两种国家语文印制,并广泛分发。爱尔兰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也已向公众提供,并分发给众议院成员。

3.提高公职人员的人权意识

139.爱尔兰政府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公职人员都了解他们根据各种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义务。向公职人员,包括和平卫士、国防军成员和在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工作的看守人员,提供人权培训。

140.根据《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任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平等。其具体职能之一是促进人权教育、培训和人权意识。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前身专门为爱尔兰公务员和公共服务部门制定了人权教育和培训项目。

141.爱尔兰国防军在国防军培训中心内的联合国爱尔兰培训学校为国防军成员和来自海外武装部队的参加者提供持续的人权培训。还通过联合国爱尔兰培训学校向警察、公务员、人道主义行为者、学生和学者提供培训。总体培训教材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方案为基础。

142.自2007年以来,爱尔兰监狱管理局招募的所有狱警都获得了羁押照管文科高级证书,这是由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及其学术合作伙伴(目前为沃特福德理工学院)设计、开发和提供的定制2年期6级资格认证。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羁押照管文科高级证书课程的工作人员超过900人。羁押照管文科高级证书课程非常重视人权在监禁环境中的地位。该方案是通过人权框架所制定:在第1学期就向招募的狱警介绍人权框架。

143.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学院正在与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合作,并根据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学院培训导师的参与性方法,制定了一套用于培训员培训的量身定制并经修订的人权和平等培训教材。修订后的培训方案包括相关的人权框架以及实际应用的人权原则,如尊严、尊重、平等、相称性和透明度。这将使培训员能够向爱尔兰各地的所有监狱人员提供两小时的培训课程,并将重点放在狱警和囚犯日常互动中的尊严、尊重和平等原则。将在整个2019年施行该方案,作为为期2天并面向所有工作人员的持续专业发展方案的一部分。

144.《2005年和平卫士法》第7条规定的和平卫士的职能是为国家提供治安和安全服务,具体目标包括彰显每个人的人权正义。在这样做时,它受到义务的约束,这包括《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法》第3条和《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第42条。

145.《2017年维持治安计划》和《2016-2018年和平卫士战略声明》反映了人权的重要性。2017年1月推出了《道德守则》,其中人权是一个关键要素。此外,要求每一名和平卫士在被任命时庄严宣誓:在履行职责时秉持“公平、正直、尊重人权、勤奋和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并给予所有人同等尊重”。

146.和平卫士已经采取并目前仍在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提供基于人权的治安和安全服务。例如,根据《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法》第42条的要求,已经设立了一个人权科,并提议在不久的将来扩大该科。目前正在重新设立人权战略咨询委员会,并将成员范围扩大到包括这一领域的外部专家。该咨询委员会由负责治安和安全的副警务专员担任主席,委员会目前正在研究如何确保将人权作为维持治安的工作重心。已编写了一份人权框架文件草案,以支持将基于人权的方法纳入政策制定、培训和业务。人权是向和平卫士受训人员、试用人员、警察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的一个关键要素。和平卫士的所有政策都经过人权审查。和平卫士有一个专门负责与少数族裔社区接触的办公室,目前全国有200多名族裔联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问题干事。

147.和平卫士和爱尔兰律师协会正在为初级律师和和平卫士成员就和平卫士面谈开展联合培训。这一举措的目的是进一步支持和说明所有在警察拘留中的人都有面谈权的道理。

148.派驻警察署国家移民局的人员接受与其作为移民官角色相适应的其他培训。同样,被分配到出入境管理前线的爱尔兰归化和移民局的文职移民官也接受适当的人权培训。培训方案涵盖国际人权机制、人口贩运和发展文化能力等领域。

149.爱尔兰的海外援助方案-爱尔兰援助署-非常注重以发展和人权为中心的公众参与。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小学和中学一级开展工作,但也包括在非正规教育部门。此外,爱尔兰援助署还通过在都柏林市中心的爱尔兰援助署信息和志愿服务中心从事各种外联和沟通活动。

4.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

150.学前、小学和小学后各级的教学活动,都涵盖人权问题,一些高等教育机构设有人权方案。

学龄前教育

151.在学前一级,爱尔兰幼教课程大纲和爱尔兰幼儿教育网络强调在幼儿期培养平等和多样性的重要性。促进平等被视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让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并有机会发挥自己的潜力。多样性实质是欢迎和重视个人和群体的差异,把差异理解为生活的一部分,为之欢欣鼓舞。

初等教育

152.在小学一级,人权可以在整体教授的全部课程安排的一系列背景中加以体现。在这一层面,最强调的是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从幼儿班到小学毕业,“发展公民意识”一直是此必修课的核心内容。

中等教育

153.在小学后一级,也可以在整个课程的一系列背景下发展人权知识。最常见的是历史、地理、工商学习,和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和历史、地理、工商学习是小学后初中(初中)核心课程的一部分。它们是作为“安康”学习领域的一部分来研究的。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旨在基于对人权和社会责任的理解,向青年人提供信息、激励、赋权并使他们能够作为积极公民参与地方、国家和全球各级的当代社会。2014年9月,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向学校提供了一门新的短期课程。2016年推出了高中选修课“政治与社会”。“政治与社会”旨在培养学习者借鉴社会和政治科学的见解和技能、参与反思性和积极的公民活动的能力。

154.在2015年8月发布的初中部框架中,24份学习声明描述了初中部核心的学习内容。其中一条规定,初中毕业的所有学生都应该“重视成为一名积极的公民意味着什么,在当地和更广泛的背景下拥有权利和责任”。此外,该框架的原则之一是包容性教育,而与他人合作的关键技能将解决冲突、合作、尊重差异并为使世界变得更美好作出贡献。在我们理解和认识人权的范畴内,所有这些因素都属于关键技能。

155.此外,教育和技能部与爱尔兰大屠杀教育信托基金合作,多年来一直提供资金。2019年,为若干课程提供了总计156,829欧元的资助,这些课程旨在让教师亲自了解大屠杀的罪恶深重并提高对大屠杀的认识。对大屠杀的理解及其后果的反思有助于教师在课堂上教授历史,并促进关于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讨论,所有这些都是学生可以轻松与之产生联系的相关主题。爱尔兰大屠杀教育信托基金获得的资金有助于一些学校方案、外联举措,还包括证书资格认证。

156.2013年1月启动了《欺凌问题行动计划》,阐述了教育和技能部处理欺凌问题和促进学校反欺凌文化的方法。该计划提出了12项行动,重点是支持学校、教师培训、研究和提高认识,旨在确保所有形式的欺凌都得到解决。其中一些行动已得到充分实施,而其他一些行动就其性质而言涉及持续行动,属于不断实施的主题。该行动计划还旨在促进爱尔兰学校和社区尊重多样性和包容性。

157.根据《欺凌问题行动计划》,2013年9月公布了全国小学和小学后反欺凌程序,目前正在全国所有4,000所小学和小学后机构实施。

158.这些程序已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旨在指导学校当局和学校工作人员预防和处理学生中的欺凌行为。程序规定:防止欺凌必须是学校反欺凌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管理委员会均须采用并实施完全符合程序要求的反欺凌政策。它们就使用预防和教育战略以及对欺凌行为的持续调查、跟踪和记录作了具体规定。学校实施的策略必须记录在反欺凌政策中,并且必须明确处理基于身份的欺凌问题。学校创造积极的学校文化以及防止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行动都被纳入教育部监察局开展的整个学校评估进程。

159.《欺凌问题行动计划》中包括的其他行动为:支持反欺凌宣传举措,以及为家长、教师和管理委员会编写和推出反欺凌培训材料。教育部资助家长反欺凌培训课程,由全国家长理事会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家长开设,为之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在欺凌问题出现时帮助自己的孩子。教育部还资助了国家反欺凌网站www.tacklebullying.ie;该网站是2015年推出的,作为受欺凌之害的年轻人、家长和教师的单一信息和支持网点。

160.关于在线安全,有广泛的培训、课程支持和资源可用于协助学校制定关于安全使用互联网和防止使用互联网欺凌和骚扰的政策和做法。特别是网络安全倡议,即由该部和欧洲联盟资助的一项互联网安全倡议,通过针对教师和学校、家长和儿童本身的持续信息和认识战略,以一致和相关的信息促进年轻人自主、有效和更安全地使用互联网。Webwise团队开发和传播资源,帮助教师将互联网安全整合到学校的教学中。该小组与该部资助的教师支助服务(PDST)的健康和福利小组密切合作,确保在社会、个人和健康教育(SPHE)课程/教学大纲中考虑互联网安全信息,包括应对网络欺凌。还向父母提供信息、建议和工具,以支持他们参与子女的在线生活。

161.实现在校机会平等是教育和技能部解决学校教育劣势的主要政策举措。《2017年实现在校机会平等计划》为教育弱项政策这一关键领域的未来干预措施设定了愿景,并参考了得到2005年推出的初始实现在校机会平等方案额外支持的学校已经取得的成就。

高等教育

162.高校提供了一系列与人权有关的方案。虽然人权研究是法律、政治和国际关系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也是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健康科学、教育和性别研究在内的广泛学科课程的特色。爱尔兰有两个专门的人权研究中心:科克大学学院的刑事司法和人权中心和爱尔兰国立大学高威分校的爱尔兰人权中心,此外,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的一些中心(包括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冲突后司法中心和都柏林大学学院的平等研究中心)非常重视人权。

163.高等教育机构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学生和工作人员的人权。根据2004年《平等法》、2000年《平等地位法》和2005年《残疾法》,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防止对学生和工作人员的歧视,并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所有机构都制定了处理欺凌和骚扰投诉的政策和程序,以及行为守则和道德政策。高等教育机构的支助服务包括残疾、咨询和保健服务,以及个人导师向学生提供在线信息服务和教牧关怀。

164.有一系列倡议和支持措施旨在确保所有公民,包括来自弱势背景和少数群体的公民平等地获得高等教育。2015年12月启动了第三个《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15-2019年)。2018年公布了《国家促进计划进展审查》,其中还列出了到2021年的国家促进计划优先事项。《国家促进计划》的愿景是确保进入、参与和完成高等教育的学生群体反映爱尔兰人口的多样性和社会融合。该计划确定了目前高等教育中代表性不足的目标群体,包括高等教育参与率低的社会经济群体的入学者、爱尔兰旅行者、残疾学生、首次入学者、成熟学生入学者、兼职/灵活学生和继续教育奖获得者。单亲和少数民族也被列入这些群体。

165.为支持这一国家承诺,高等教育局通过战略创新基金资助了大量入学途径举措,包括高等教育入学途径的改革和主流化;和残疾人受教育途径;这些课程分别为来自社会经济条件不利背景的学生和残疾人提供了在毕业证书考试中分数降低的高等教育课程。许多高等教育机构制定了扩大受教育机会的方案,包括都柏林理工学院的“社区联系方案”,该方案支持受教育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和成人接受高等教育;都柏林城市大学的“都柏林城大走进社区”倡议,该倡议提供了一个中途停留中心,以促进当地社区的教育机会;和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三一入学方案。

166.爱尔兰的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促进学生和工作人员的积极公民意识。高威大学是这方面的领导者,其2009-2014年战略计划中包含了公民参与。自2001年成立以来,高威大学的社区知识倡议一直积极促进公民参与,主办“ALIVE”学生志愿服务方案,将服务学习纳入学位课程,并支持与社区伙伴的合作研究和知识交流。都柏林城大年度校长参与奖庆祝工作人员和学生参与更广泛的社区生活;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自愿学费计划使该院学生能够指导皮尔士街和林森特当地社区的儿童和青少年。由高威大学领导的、由战略创新基金资助的校园参与网络加强了为学生提供服务学习、社区学习和志愿服务的机会,并促进了爱尔兰各大学的积极公民意识。

167.《到2030年国家高等教育战略》承认该部门迄今在支持公民参与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呼吁“高等教育机构更加牢固地融入其生活和服务的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为此,高等教育局正在支持将“校园参与网络”扩大为公民参与的国家平台。此外,高等教育局正在制定的部门绩效评估框架将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参与任务的战略发展。

5.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168.爱尔兰有一个强大而活跃的非政府组织群体,它们在人权教育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们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具体论坛以及在更广泛的层面,向政府提供影响基层人民的人权问题的重要信息。同时,它们有助于教育公众了解人权方案和向他们提供的保护。与非政府组织的磋商构成人权报告机制的核心内容。

6.国际上和在发展合作与援助范围内促进人权

169.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一直是爱尔兰外交政策的基石。爱尔兰有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解决贫困、脆弱性和边缘化问题的良好记录。爱尔兰的官方援助方案“爱尔兰援助”是外交和贸易部工作的组成部分。由于爱尔兰对贫困的关注,爱尔兰仍然是世界上记录最好的国家之一。2019年,爱尔兰将其官方发展援助预算增加了16%,即约1.1亿欧元,使爱尔兰2019年官方发展援助超过8.17亿欧元。此外,2018年,政府重申致力于在实现到2030年将国民总收入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联合国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170.爱尔兰新的国际发展政策,“更美好的世界”,于2019年推出。爱尔兰致力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变革性理想,特别是呼吁实现“首先尽力帮助落在最后面的人”的号召,“更美好的世界”就是以此为其框架的。爱尔兰将增加其资源和能力,通过其四个政策优先事项(性别平等、减少人道主义需求、气候行动和加强治理),在全球范围发挥影响和进行参与。爱尔兰认识到,享有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对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同样,发展对于充分享受这些权利而言至关重要。《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为爱尔兰包括发展合作在内的国际关系确立了框架。爱尔兰政府通过其国际发展合作方案向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广泛人权方案供资。2017年,对民间社会的支持约占我国总预算的22%,远远高于经合组织的平均水平。2017年,爱尔兰官方发展援助预算的约8%(6,100万欧元)用于治理、人权和性别平等工作。此外,爱尔兰向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联合国系统提供核心支持。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71.下表列出了负责协调联合国主要人权文书之报告进程的政府牵头部门。

联合国文书

政府牵头部门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和贸易部人权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和贸易部人权股

禁止酷刑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刑事司法政策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司法与平等部性别平等股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和青年事务部儿童保育立法和儿童权利政策股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民事司法和平等政策股

残疾人权利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民事司法和平等政策股

172.爱尔兰所有人权报告的初步起草过程涉及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举行部门间会议。在起草过程的不同阶段,与民间社会进行广泛协商。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也应邀就这些报告提供咨询。

173.爱尔兰政府承认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落实条约规定的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编写国家报告的惯例包括与一大系列相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E.其他与人权有关的信息

174.爱尔兰于2011年10月接受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首次审议,并于2012年3月向联合国提交工作组报告增编。在联合国会员国提出的127项建议中,爱尔兰接受了91项,部分接受17项,拒绝19项。

175.爱尔兰的第二周期国家报告于2016年2月提交给联合国,爱尔兰的上次审查于2016年5月11日进行。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向爱尔兰提出了262项建议,其中152项立即被接受,13项未被接受,97项建议留待以后进一步审议。我们对尚未落实的97项建议的回复载于2016年9月5日提交联合国的工作组报告增编。总体而言,在向爱尔兰提出的262项建议中,176项被接受,45项被部分接受,41项未被接受。

1.非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情况

非歧视和平等

立法

176.爱尔兰在促进和保护平等和不受歧视原则方面颇有成就。一系列平等法律已经到位,以确保人人平等。主要立法如下表所示:

《爱尔兰宪法》――第40.1条、第40.3.1条、第40.3.2条和第44.2.3条

1977-2007年不公平解雇法。

1980年监察员法。

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

1990年养老金法。

1994年产妇保护法。

1995年收养假法。

1995年民事法律援助法。

1998年育儿假法。

1998年就业平等法。

1998年教育法。

2015年平等(杂项规定)法。

2000年平等地位法。

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

2003年烈酒法。

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

2003年遣散费法。

2004年平等法。

2004年住宅租赁法。

2004年社会福利(杂项规定)法。

2004年公共服务管理(招聘和任用)法。

2007年就业保护(特殊集体冗余及相关事项)法。

2008年民法法(杂项规定)第16部分。

2010年商船法。

2010年民事伴侣关系同居者某些权利和义务法。

2011年民法法(杂项规定)。

2011年部长和秘书法(修正案)。

2012年雇员保护(临时代理工作)法。

2012年平等地位法(修正案)。

工作场所骚扰和性骚扰行为守则,2012年第208号法定文书。

177.颁布的主要立法包括1998年至2011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年至2012年《平等地位法》。这些法律禁止在就业和获得商品及服务,包括住房、保健和教育领域,基于以下九个理由进行直接、间接歧视;性别、公民地位、家庭地位、性取向、宗教、年龄、残疾、种族和游民社区成员。该法还宣布伤害受害人(即对根据平等立法提起诉讼或提供证据者或通过合法手段反对本立法所禁止的歧视者进行歧视)为非法行为。这些法律建立了必要的体制结构,以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这一基础架构的发展情况见上文第104至106段。

178.最近对平等立法的加强包括以下方面:

(a)在对同性夫妇实行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后,免受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登记的伴侣关系,理由更名为“公民身份”;

(b)增加了就业领域歧视案件中可判给的最高赔偿额,以加强对低薪工人的补偿;

(c)2018年7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的《2018年教育(入学)法》对爱尔兰近4,000所小学和中学的入学政策采取了更有利于家长的、公平、一致的方法,并对所有学生实行了公平、平衡的入学程序。该法的规定旨在使父母更容易利用当地学校,让子女进入满足他们需求的学校。该法要求学校在决定如何优先录取儿童时要公平和透明。一旦开始实施,该法将要求学校在没有超额招生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所有申请者。该法将废除候补名单,从而消除对搬到新地区的父母的歧视。该法的某些条款于2018年开始实施。该法修订了2000年《平等地位法》,禁止在小学招生中使用宗教作为选择标准,并提供某些保护,以确保少数宗教的儿童可以进入提供与其宗教信仰相一致的宗教指导或宗教教育方案的学校。该法禁止在非收费学校收取入学费用。该法还规定部长有权迫使学校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额外的教育,即开设一个或多个特殊班级,如果国家特殊教育理事会已确定某地区有此需要的话;

(d)《2018年技术大学法》第19条规定,技术大学应编写涵盖3-5年的平等声明,声明应具体说明其关于促进经济或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和社会各阶层在学生中代表性严重不足的人群获得技术大学教育的政策,以及技术大学关于在自身所有活动中与平等(包括性别平等)有关的政策。该法第9节规定了技术大学的一般职能,其中包括促进技术大学学生和教职员工之间的性别平衡和机会平等;

(e)由于欧盟指令2005/36适用于2001-2015年“教学理事会法”,2017年的法定文书8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主管当局对专业资格的承认,使受益人有权在爱尔兰获得与其在母国有资格从事的相同职业的机会、并在与爱尔兰国民相同的条件下在爱尔兰从事这一职业(即排除因为非爱尔兰的欧盟国籍而难以在爱尔兰从事教师职业(除其他外)的歧视);

(f)2015年《平等(杂项规定)法》修正了2000年《平等地位法》第2和第6节,因此,一个人在租房时不能因为获得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或任何其他社会福利金而受到歧视。这意味着房东在招租时不能再声明房租补贴不被接受,也不能因为某人领取社会福利金而拒绝向其出租住房;

(g)2015年《平等(杂项规定)法》规定,宗教学校和医疗机构因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性取向而歧视他们是非法的。

179.这些法还使爱尔兰作为欧洲联盟成员的义务在国内法中生效,以执行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3条通过的理事会第2000/43/EC号、第2000/78/EC号和第2004/113/EC号指令以及根据《条约》第141条通过的理事会第2002/73/EC号和第2006/54/EC号指令提出的共同体倡议。这些指令通常被称为平等指令,规定了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血统、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和性取向的平等待遇。

180.这些指令的总体效力是要求成员国禁止在就业、自营职业或职业和职业培训方面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出身、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和性取向的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和骚扰。性骚扰和迫害也被禁止。第2000/43/EC号和第2004/113/EC号指令禁止在获得商品和服务供应方面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第2000/43/EC号指令也禁止在社会保障、社会优势和教育领域的种族歧视。

平等主流化

181.政府程序要求所有提交内阁的实质性建议都要考虑到对性别平等、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

182.《伙伴关系政府方案》(2016年)提出了一项承诺,即“发展预算和政策验证进程,以此作为推进平等、减少贫困和加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手段”。该方案进一步承诺直接利用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专门知识来支持促进平等过程。

183.公共支出和改革部在平等预算编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作为2018年预算的一部分,宣布了一项平等预算试点倡议。试点中确定了六个平等目标,然后将这些目标的业绩计量纳入了2018年订正估计数。其中五个目标与性别平等有关,第六个目标与社会经济平等有关。试点方案的最新情况已列入《2017年公共服务业绩报告》(2018年4月出版)。

184.在试点方案取得成功后,公共支出和改革部正在进一步发展平等预算编制,以巩固已取得的势头,并将其范围扩大到平等的其他方面,包括贫穷、社会经济不平等和残疾。《2019年订正估计》包括进一步的目标和附有业绩指标的附录。今年的业绩报告再次包含了这项工作的最新情况。

185.已经成立了一个平等预算编制专家咨询小组,以支持这一进程,并提供关于如何最好地推进这项重要工作的专家知识。“平等预算编制”的引入使人们更多地认识到预算决定的影响,并提高了需要关注的领域的透明度。

186.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第42条赋予公共部门机构一项积极义务,即在其日常工作中考虑消除歧视、促进平等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

187.这项公共部门平等和人权义务旨在将平等和人权纳入爱尔兰公共部门决策、服务提供和就业的核心。2018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继续通过为公共机构制定实用指导和资源,并在广泛的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中持续开展外部提高认识活动,继续支持履行这一义务。委员会开展了五个试点项目,以支持制定在不同情况下履行义务的方法。实施这些试点项目是为了在不同的公共部门组织中推进关于实践中的义务的部门学习。试点项目为履行义务提供了进一步的实际指导,通过案例研究获取了学习内容,以便在实施的早期阶段为其他组织提供支持。

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

188.《2007-2016年国家妇女战略》的后续文件《2017-2020年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已获政府批准,并于2017年5月3日启动。它提供了政府整体框架,通过该框架继续推进增强妇女权能,反映了贯穿伙伴关系政府方案和政府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作承诺的关键主题。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的筹备工作涉及与爱尔兰社会各利益攸关方进行广泛的公众协商,其中包括妇女团体、民间社会行为者、工会运动和企业代表,他们为战略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89.“一个所有妇女都享有与男子平等并能够充分发挥潜力,同时享受安全和充实生活的爱尔兰”的愿景继续支撑着该战略,其总体目标是“改变阻碍妇女和女童充分参与各级教育、就业和公共生活的态度和做法,改善为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优先考虑那些经历或可能经历最差境况的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190.为了推进这一目标,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制定了139项行动,这些行动由政府部门和机构酌情与社会伙伴和民间社会合作,在以下六个高级别目标下开展:

(a)推进妇女和女童的社会经济平等;

(b)促进妇女和女童的身心健康和福祉;

(c)确保妇女和女童在社会中的能见度以及她们平等和积极的公民身份;

(d)提高妇女在各级领导中的地位;

(e)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f)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

191.包括妇女团体和民间社会团体在内的利益攸关方继续密切参与监督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执行情况的委员会。委员会由负责平等、移民和融合事务的国务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还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司法与平等部的一个秘书处为其工作提供支持。

工作场所和社区积极行动

192.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和妇女创业方案是一项积极的妇女行动方案,由政府和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是2014-2020年就业能力、包容和学习方案的一部分。它旨在支持目前脱离劳动力市场(既没有就业也没有失业)的妇女,帮助她们重返劳动力市场。

193.政府已为该方案2016-2022年活动分配了1,100万欧元的资金。资金在公开征求建议书后分配给各业务部门。该方案两条线下的第一批项目在2016年征求建议书后选定,为期三年。

194.在妇女创业线下,已拨款120万欧元,资助4个项目。

195.政府还向全国基于社区的妇女网络集体提供资金支持,以实施妇女平等和发展方案,以促进妇女融入社区。这笔资金自2016年以来一直由司法与平等部提供,2016年和2017年总计达138.5万欧元,2018年为140.5万欧元,2019年为143.9万欧元。全国基于社区的妇女网络集体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专注于妇女社区发展的全国性组织。

防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196.自2007年6月以来,政府授权司法与平等部提供国家应对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措施,所有这些暴力行为对妇女的影响都不成比例。《2016-2021年第二个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战略》规定了一系列全面的行动,以落实预防、认识和理解这些暴力的主要干预措施,以及报告、提及和确保对暴力行为做出适当反应方面的次要干预措施。

对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的支助

197.政府向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提供核心资金,承认其作为提出妇女关切和观点的代表机构的作用。2018年,这笔资金达到50万欧元,2019年为52.5万欧元。

198.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在政策问题上独立于政府,只对其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和成员负责,其政府供资来源于1992年向当时的政府提出的建议: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将为地方、区域和国家一级的妇女组织提供一个论坛,供分享和发展妇女的观点、意见、经验和观点;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将通过其在国家一级的工作,将这些观点和意见应用于政策和决策,同时鼓励和支持其附属机构和其他妇女团体在当地和区域开展工作;并为全国各地的妇女团体制定领导力和发展方案。除了发展作用外,爱尔兰全国妇女理事会被认为是对政策倡议的实施和审查作出知情和建设性贡献的机构,其领导人经常与高级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互动。

妇女在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性

199.《2016年伙伴关系政府方案》重申政府致力于将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提高到男女各占至少40%。这一承诺反映在《2017-2020年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中。

200.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国家委员会任命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促进国家委员会提供更多机会,提高任命透明度。公共支出和改革部长于2014年发布了国家委员会任命准则。根据新的安排,国家委员会的任命在国家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tateboards.ie)上公布,该网站由公共任命局管理。公共任命局根据公布的委员会成员角色说明对申请进行评估,并提交一份委员会可能成员的短名单,供相关部长审议。为了与政府关于国家委员会性别平衡的政策保持一致,公共任命局在整个任命过程中始终监测性别平衡。2017年,女性在收到的申请中占35%,在被评估为合适的申请者中占38%,在通过这一程序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中占52%。

201.以下是2018年12月任职的国家委员会成员的主要统计数据:

(a)在几乎一半(47.6%)的国家委员会中,成员中男女性别至少各占40%;

(b)国家委员会中的平均性别平衡情况是女性占41.5%,男性占58.5%;

(c)国家委员会主席的性别比例为29.8%为女性,70.2%为男性。

2.促进移民融合

202.公民司法与平等政策股是政府致力于将反种族主义作为一体化、多样性管理和更广泛的国家社会政策的一个关键方面的协调中心。它向一些地方当局、社区和志愿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就移民、融合和反种族主义等问题教育公众的地方方案。该股还向关键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如向种族主义出示红牌组织,这些组织在过去几年里为在校儿童举办了一次创造性竞赛。还向爱尔兰大屠杀教育信托基金提供资金,用于帮助儿童认识种族主义的危险以及融合和宽容的重要性的教育举措。公民司法与平等政策股也是向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提交种族主义问题国际报告的国家联络点,并派代表参加欧洲联盟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高级别工作组。

203.爱尔兰政府致力于促进融合爱尔兰少数族裔群体的政策,这些政策促进社会包容、平等、多样性和移民参与其社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政府为履行这一承诺,正在开展大量活动。

204.爱尔兰目前正在实施一项全面的移民融合战略,该战略于2017年2月启动。这是一项政府整体战略。其核心是这样一种愿景,即促进移民在爱尔兰社会充分发挥作用,融合是爱尔兰生活的核心原则,爱尔兰社会和机构共同努力促进融合。该战略将通过政府各部门的一系列举措,在四年内实施。重点领域包括获得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就业和教育;政治参与和促进跨文化意识。政府部门、机构、城市和地方社区都可以在履行《战略》中的承诺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该国家战略也是促进文化间意识以及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主要工具。它含有一项审查当前有关种族动机犯罪立法的行动,以期加强法律。该战略还打算处理种族动机犯罪报案不足的问题。

205.2017-2019年期间,公民司法与平等政策股向国家和社区项目拨款450万欧元,在三至四年的时间里利用爱尔兰政府的资金支持融合。项目旨在促进融合,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并增进移民与其所在社区之间的相互理解。此外,欧盟(庇护、移民和一体化基金及欧洲社会基金)已拨款1,230万欧元,用于在2017-2022年期间落实这些措施。政府部门和机构也可用自身资源资助融合活动。

206.公民司法与平等政策股还于2018年重新开发了网站,使其更加方便用户,更加注重提高公众对政府融合政策、融合项目可用资金的认识,并宣传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融合和反种族主义活动。该网站为移民提供了一系列相关主题的信息,包括融合/多样性管理领域的发展、新移民的实用信息以及关于处理种族主义事件或种族歧视的建议。

为移民儿童提供教育

207.爱尔兰的教育系统在包容的基础上运作,符合我们根据《宪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承担的义务。与教育部门相关的立法,如1998年《教育法》、2000年《教育福利法》和2004年《特殊教育需求者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如有需要,政府将根据已确定的个人教育需求分配额外支持。所有移民儿童,包括寻求庇护者、难民、移民工人的子女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类似于爱尔兰国民的方式接受学前、一级和二级教育,直至年满18岁。男孩和女童可在同样基础上获得教育。

208.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为爱尔兰的移民和新社区成员提供英语培训。该方案面向失业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优先考虑那些需要基本英语语言技能的人,使其具备一定的实用能力。SOLAS和ETBI于2018年3月公布了关于“教育和培训委员会提供面向低技能和失业移民的1-3级英语语言服务和语言评估:良好做法建议”的报告。这是在全面的利益攸关方磋商和研究过程之后制定的,突出了英语培训方面的现有良好做法以及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的坚定承诺,即为母语非英语的移民提供灵活和适应需求的学习选择。该报告侧重于低技能和失业移民,并结合其建议,为国家资格框架1-3级英语培训规定的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跨文化健康战略

209.《儿童与家庭事务署2007-2012年国家跨文化健康战略》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来自不同文化和族裔背景的人的健康和保健需求应该得到解决,工作人员应得到支持,提供反应灵敏、文化方面胜任的服务。儿童与家庭事务署第二个跨文化健康战略(2018-2023年)于2019年1月启动。第二个战略将提供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来自不同族裔和文化背景的服务使用者(如难民、罗姆人、移民、外国学生和寻求庇护者)的保健和护理需求都得到解决。

210.2013年政府推出了名为“健康的爱尔兰”的全面政府战略,旨在改善爱尔兰所有人的健康和福祉,并包含为来自弱势社区的人群取得更好健康结果的坚定承诺。该战略旨在通过改善跨政府和机构间工作以及与主要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及改善对健康结果的监测来做到这一点。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更详细的工作计划,以实现这一目标。

211.该战略建议的实施分阶段进行,为期五年。已经解决的优先事项是信息翻译、围绕开发标准化的理解模式以及工作人员学习和支持开展工作。在这些领域,所采取的方法是主流化,即采取行动旨在促进所有服务用户在平等基础上获得服务。

3.人口中特定弱势群体成员人权状况的一般信息

残疾人

212.在残疾人地位委员会报告建议的影响下,爱尔兰的残疾人部门取得了重大进展。

213.2000年6月,政府启动了主流化计划,要求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与为其他公民提供的服务相结合。

214.2000年6月,根据法规成立了国家残疾人管理局(残疾人管理局),以制定并监测残疾人服务标准,并就残疾人政策和做法提供咨询。残疾人管理局由政府资助。

215.2000年《康姆海尔勒法》将康姆海尔勒确立为一家由当时的社会和家庭事务部资助的主流信息提供机构。该机构有一个法定承诺,协助和支持人们,特别是残疾人,确定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选择以及他们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2007年《公民信息法》修订了2000年《康姆海尔勒法》,将康姆海尔勒的名称改为公民信息局。2008年《社会福利(杂项规定)法》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信息局的职权范围,将金钱咨询和预算服务包括在内。2018年向公民信息局提供的资金总额为547.75亿欧元。

216.2015年,司法和平等部在国家残疾人管理局的协助下,启动了广泛和全面的协商进程,以期制定新的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在最后阶段工作结束后,司法和平等部编写了2017-2021年新的《残疾人包容战略》。该《战略》于2017年7月14日启动,由一个指导小组监督该战略的实施。该小组由主要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残疾人利益攸关方的代表组成。指导小组得到残疾人管理局的独立分析和咨询的支持,并酌情得到内阁社会政策委员会的定期审查和监督。各政府部门的任务是通过其部门协商委员会在地方一级推进并监测《战略》的相关行动。

217.该《战略》的关键内容包括:

(a)2005年《残疾人法》;

(b)2007年《公民信息法》,该法案使公民信息局(前身为康姆海尔勒)为残疾人提供个人宣传服务;

(c)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

(d)六个政府部门编制的部门计划。

218.2005年《残疾人法》是一项跨领域的立法,这是一项积极的行动措施,旨在支持向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并改善残疾人获得主流公共服务的机会。在起草这项立法时,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协商。遵守《残疾人法》是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法定要求。

219.2005年《残疾人法》为各种积极行动措施提供了法定基础,以改善残疾人在爱尔兰社会中的地位,包括:

(a)对个人健康服务需求的独立评估(适当时还包括教育)和相关的服务声明需概述将要提供的服务,以方便独立的投诉、上诉和执法;

(b)使公共建筑和服务无障碍的责任,要求六个主要政府部门公布部门服务交付计划和相关投诉机制,并可向监察员申诉;

(c)公共机构在雇用残疾人时积极主动的义务。该法第5部分规定了公共部门招聘和雇用残疾人的法定目标,目前定为3%。要求公共机构向监测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它们遵守目标的情况;

(d)限制将基因检测信息用于就业和保险目的;

(e)设立通用设计卓越中心。2007年初,根据该法案第6部分的规定,在残疾人管理局设立了通用设计卓越中心。“通用设计”指的是一种环境的设计和组成,以便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访问、了解和使用它,而不管他们的年龄、体型大小或残疾程度。通用设计卓越中心的使命是促进这种环境的发展。

220.《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的大量章节已经开始实施,主要是那些关于设立国家特殊教育理事会的章节和那些促进对有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教育采取包容性方法的章节。该法的其余条款尚未开始实施。政府将制定一项计划落实《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的目标,以便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成果。

221.爱尔兰于2018年3月20日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于2018年4月19日对爱尔兰生效。目前的进展和实施将通过现有的结构进行内部监测,以支持实施《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爱尔兰正在实施的《国家残疾人战略》在许多方面包含了《公约》的许多条款。

222.2015年《协助决策(能力)法案》提供了一个现代法定框架,以支持能力上有困难的成年人的决策。该法案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成为法律。目前正在努力尽快制定新的行政程序和支持措施,这些程序和支持措施必须在该法的实质性规定能够付诸实施之前建立起来。

游民部族成员

223.如2000年《平等地位法》所定义,“游民社区”指的是……“通常被称为游民的人的社区,他们被自己和其他人识别为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包括历史上在爱尔兰岛上的游牧生活方式的人们。”

224.2017年3月1日,总理将政府承认游民为少数民族的决定告知众议院。政府已经认识到爱尔兰游民社区在一系列立法、行政和制度规定中的特殊地位。除了平等立法外,还包括地方当局为游民提供住宿的法律,以及在游民组织的投入下制定的与健康、教育和住宿有关的具体游民战略。根据宪法,爱尔兰游民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关键的反歧视措施,即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1977年《不公平解雇法》、1998-2015年《就业平等法》和2000-2018年《平等地位法》明确将被列名的游民确定为受保护群体。2004年《平等法》取代了欧盟《种族平等指令》,将该指令的所有保护适用于立法中包含的所有9个理由,包括游民社区理由。欧盟指令和国际公约中给予少数民族的所有保护都适用于游民,因为实施这些国际文书的爱尔兰立法明确保护游民。

225.政府致力于挑战对游民的歧视,并将游民社区的成员身份界定为一个单独的理由,根据平等立法对其进行歧视是非法的。这并不是说,与给予少数族裔人士的保障相比,为游民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相反,平等立法中对游民的单独识别保证了他们受到明确的保护。

226.《国家游民和罗姆人包容战略》于2017年6月启动。它包含149项行动,分为10大主题:文化认同、教育、就业与游民经济、儿童与青年、健康、性别平等、反歧视与平等、住宿、游民和罗姆人社区、公共服务。

227.指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行动方面取得的进展。设立了四个小组委员会,重点关注各项优先行动,即留住游民和罗姆儿童接受教育;通过调解结束游民社区的不和;为平等目的开发民族识别码;制定就业建议,以抵消这些社区的高失业率。

228.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游民还是非游民的教育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大多数25岁至34岁的非游民完成了中学教育(86%),但这个年龄段的游民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完成了中学教育(9%)。这表明,自1960年代以来,游民从教育的普遍改善中获益较少。

229.《国家战略》中提出的与教育有关的主要行动包括:

(a)应在教育、就业和经济发展等关键领域支持游民和罗姆人;

(b)开发关于游民和罗姆人文化和历史的教育资源,用于小学、小学后和成人教育场所;

(c)改善游民和罗姆人接受、参与教育的机会和享受教育成果的程度,以实现与多数人口平等的结果;

(d)进修和技能服务处和爱尔兰教育和培训局在规划提供进修和培训课程时考虑包括游民和罗姆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需要;

(e)加强正规教育部门和非正规学习部门之间的合作,以解决游民和罗姆人社区的早期高辍学率;

(f)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和保护游民和罗姆人文化特性的积极氛围。

230.1998年《住房(游民住宿)法》是爱尔兰提供游民住宿的主要法定依据。该法要求每个地方当局在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制定、通过并实施5年滚动式游民住宿方案,以满足其所在地区现有和预计的游民住宿需求。这些方案自2000年开始运作,目前的方案于2014年通过,持续到2018年底。下一个2019年至2024年方案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231.在采用这些方案时,地方当局必须确定方案期内的游民住宿需求,包括标准和集体住房、大篷车永久居住地点和过渡地点等一系列住宿办法。为了确定需求,地方当局必须确保广泛咨询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游民社区、游民代表团体、相关公共机构和公众。这些方案必须包含由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持续监测的年度目标。这些方案为方案期内的地方当局投资优先事项提供了路线图,并构成了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资金分配的基础。

232.该法还规定在法定基础上设立国家游民住宿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负责提供游民住宿的法定机构和国家游民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全国游民住宿问题向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长提供建议。此外,还要求地方当局确保设立地方游民住宿协商委员会。地方游民住宿协商委员会的作用是就与游民住宿相关的当地事务提供建议,并就住宿问题在游民社区和地方当局之间进行联络。其成员包括游民和游民代表团体、当选的地方当局成员和地方当局官员。

233.为游民提供住宿的选择办法范围很广,游民可以选择任何形式的住宿。这些办法包括标准的地方当局住房,其资金来自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用于社会住房、私人租赁住房或由地方当局或志愿组织援助的私人住房的资金拨款,以及从该部获得100%资本金的游民专用住宿。游民专用住宿包括集体住房计划和中途停留点。

234.在过去10年中,已为提供游民专用住宿提供了大量资金。在此期间,向地方当局提供了1.568亿欧元用于提供游民住宿,然而只有67%的资金被地方当局动用。很明显,最近几年许多地方当局提供游民住宿的工作变得具有挑战性,以至现有资金没有全部用完。

235.继《重建爱尔兰,政府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行动计划》承诺之后,对2000年至2017年游民住宿方案的资金和现有供资情况进行了审查。这项审查考虑到住房委员会游民住宿方案所载的目标和实际交付的单位。对于没有实现的目标,审查确定了制约游民住宿方案执行和管理的问题。在这一审查基础上,国家游民住宿协商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关于提供游民住宿的现行立法,包括1998年《住房(游民住宿)法》和影响提供游民住宿的所有其他立法。

236.独立专家审查小组于2018年9月成立,由3名在社会政策、法律和规划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成员组成,其任务是审查立法的效力、执行和运作,并提出改进交付的建议。专家小组的报告于2019年7月完成,其建议将由住房、规划和地方政府部审议,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改善游民住宿的交付,并确保充分利用可供游民住宿投资的不断增加的资金水平。

237.游民健康和为游民提供健康服务是卫生部与保健服务局合作的优先事项,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游民专用保健服务,如游民卫生股和游民初级保健护理项目。

238.为游民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服务所采取办法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制定游民参与保健服务发展的模式。这是通过游民初级保健项目实现的,该项目在向游民提供保健服务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些项目是由同行主导的倡议,在实施旨在改善游民社区健康状况的措施方面发挥了宝贵的作用。

239.游民,主要是游民妇女,从游民社区招募并接受培训,成为项目中的社区卫生工作者。这使得初级卫生保健可以根据游民社区自身的价值观和观念进行开发,从而通过使个人能够通过知情的卫生保健、自助和互助来改善其健康状况,从而实现积极的长期结果。这些项目为他们所在的游民社区带来了真正和实质性的利益。

240.《国家游民和罗姆人包容战略》的一项关键卫生行动是第73条,即制定和实施详细的行动计划,使用社会决定因素方法解决游民的健康需求。保健服务局在制定行动计划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它承诺在2019年第四季度之前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协商完成行动计划。

国际保护制度

241.爱尔兰的国际保护制度基于一些关键原则:

(a)履行我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b)确保在经过公平和有效的确定程序后发现不需要保护的人尽快返回其原籍国;

(c)确保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出于寻求保护免受迫害以外的目的进入该国的人滥用保护制度。

242.国际保护申请的处理是在必须遵守的明确定义的国家和国际法律框架(1951年《难民公约》、欧盟指令和条例)内进行的。因此,所有国际保护地位申请都按照2015年《国际保护法》规定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确定存在有充分理由的对迫害的恐惧,或者如果返回原籍国,确实存在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申请人将酌情获得难民地位或辅助保护地位。

243.2015年《国际保护法》于2016年12月31日全面生效。该法为国际保护申请者引入了单一程序,取代了1996年《难民法》。该法精简了爱尔兰现有的国际保护安排。该法采用了单一的申请程序,使审查和决定所有国际保护(难民地位和辅助保护)申请或因其他人道主义原因允许留在本国的所有理由都能在一个程序中决定,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按顺序确定。

244.2015年《国际保护法》设立了两个办公室,就是否应给予国际保护地位向司法和平等部长提出建议。这两个办事处是:

(a)国际保护厅,处理初审申请;

(b)国际保护上诉法庭,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审查对国际保护办公室否定建议的上诉。

245.根据国际保护厅或国际保护上诉法庭的建议,司法和平等部长决定是否发表难民声明、辅助保护声明或驳回申请。

246.2017年,国际保护厅制定了新的程序,包括过渡安排。首席国际保护干事根据2015年《国际保护法》第73条优先考虑某些类别的申请,该条款建立了一个双流系统,根据申请者的年龄、申请有充分根据的可能性以及健康方面因素,优先安排申请面谈。

247.该法的范围很广,除了处理一审判决和上诉外,还包括获得法律代表和解释权,并具体规定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国际保护决定进程作出直接贡献。

248.法律援助局运作一项专门服务,在国际保护程序的所有阶段向在爱尔兰申请庇护的人提供独立、保密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申请人可在国际保护程序的任何阶段-初步申请、上诉阶段和上诉后阶段―就诸如申请人道主义留住许可等事项向该局登记。

249.自2003年以来每年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如下文所示。自2002年以来,申请数量逐年下降,当时申请数量达到峰值的11,634份,2013年则减少到946份的最低点,之后又有所增加。2014年开始,收到的申请数量又开始增加。2018年收到的约324份申请和2017年收到的约524份申请来自根据欧盟搬迁决定而转移到爱尔兰的保护申请人。如果不包括欧盟搬迁案件,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39%稍多。

2003年

7,900

2008年

3,866

2013年

946

2004年

4,766

2009年

2,689

2014年

1,444

2005年

4,323

2010年

1,939

2015年

3,276

2006年

4,314

2011年

1,290

2016年

2,244

2007年

3,985

2012年

956

收到的国际保护申请

单一程序,因此包括难民地位和辅助保护地位要求,以及单独的留住许可

2017年

2,926

2018年

3,673

2019年(至7月底)

2,680

250.对于国际保护申请人的接收条件,爱尔兰最高法院于2017年5月裁定,如果对于处理国际保护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则对于寻求庇护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作绝对的禁止即为违反宪法行为。依循这项裁决,政府于2017年7月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队,任务是审查法院判决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方案。政府2017年11月22日决定该国应根据《里斯本条约第21号议定书》对于参与有关接收条件的第2013/33/EU号指令行使酌处权。2018年6月以来,进入审理系统超过9个月而仍在等待一审裁决的寻求庇护者有资格申请司法和平等部劳动力市场准入股所发的爱尔兰境内工作许可证。申请无需任何费用。这一工作许可的期限为6个月,且可以续期,直到对这些人有关国际保护的申诉作出最终决定为止。截至2019年6月5日,总数为3,814项国际保护的申请中已有2,583名申请者获得了劳动力市场准入许可。已有1,913名居住在接收和融合局住宿中心的申请人获得了劳动力市场准入许可。

251.爱尔兰难民保护方案是2015年9月10日根据政府决定制定的,它是面对由于来自中东和非洲冲突地区大规模移民潮而在南欧形成人道主义危机所作出的直接应对行动。根据这一方案,政府主要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异地安置的两项决定和向难民署重新安置方案所承诺的扩大安置行动,承诺接收最多达4,000人移居本国。但并未从意大利开展难民异地安置,因为一名和平卫士未得到意大利当局准许在意大利进行安保检查。爱尔兰难民保护方案采用了其他机制以履行承诺:

(a)异地安置部分:爱尔兰的欧盟异地安置方案于2018年3月结束。总体来看,已有包括6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在内的1,022人从希腊安全抵达。爱尔兰承诺在2017年底之前根据该方案的重新安置部分接收1,040名方案认定的难民。欧盟2018/19年认定接收行动的一部分,因为2017年无法重新安置这些难民。部长承诺在2018年(上文所述225人再加345人)和2019年(600人)从黎巴嫩接收1,200名方案认定的难民,据此根据爱尔兰难民保护方案承诺重新安置的人数共达到1,985名。迄今已有1,383人根据该方案的重新安置计划加入我国;

(b)正通过各种不同的机制以实现上述4,000人中其余人的安置需求。部长启动了爱尔兰难民保护方案的人道主义接纳方案2(IHAP),是为难民保护方案的一部分。人道主义接纳方案2根据部长职权运作,而对于具有《公约》确定的难民地位、辅助保护身份和该方案认定的难民地位的爱尔兰公民和民众,如果在十大主要难民来源国有合格的直系亲属,该项方案并为其提供机会向部长申请在爱尔兰与亲人团聚。根据迄今收到的申请数量来看,预计目前收到的申请将足以填满该方案下的740个名额;

(c)为了支持那些受地中海移民潮影响最大的欧盟国家,爱尔兰同意于2018年从西西里和马耳他接收在地中海搜救行动中救出的58人。22名成年人和4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已从马耳他抵达我国,32名成年人则从西西里抵达。部长还同意于2019年再接收5名来自马耳他的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作为与欧盟分担重负安排的一部分。依循欧盟委员会的要求,爱尔兰将从每艘停靠在地中海的难民船只中接收2人,但在2019年剩余阶段内最多不超过100人;

(d)共有41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根据加来特别项目来到我国。这一项目现在已经结束。这41个人中有3个人在爱尔兰与家人团聚,而Tusla机构承担了安排其余38人的责任。2018年12月,司法和平等部部长与儿童携青年事务部部长一起同意在2019年再从希腊接收36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252.截至2019年6月底,有6,050人居住在接收和融合局提供的住宿中心。另有988人目前安顿在旅馆和宾馆的应急住宿中。这些人并非全部都在等待关于国际保护申请的决定。将近700人已获得某种形式的居留身份,只是在寻找私人住所的同时继续居住在国家提供的住所。截至2019年5月底,51名由接收和融合局安排依靠“直接供给计划”生活超过5年的居民已收到递解令,要求他们离开我国。改善保护程序(包括向寻求庇护者直接提供物质和支持)工作组的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住宿中心继续得到改善。在国家提供的住宿中心内的平均居住时间从2015年的38个月减少到2018年底的24个月。

253.截至2019年5月底,有待国际保护办公室处理的案件数量为5,729起。其中约有(估计)1,200名案件所涉案人员未与保护进程合作。根据《2015年法》的过渡措施,国际保护办公室必须对前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或难民上诉法庭未能最后结案的约3,500起案件负责,其后还移交了另外500起案件。这大大增加了国际保护办公室的工作量。这些案件的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目前正通过调拨更多的资源和对程序的持续评估加以解决,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优质的产出。应当指出,如果先前通过都柏林进程而完成的遗留案件已经超时并已经重新启动,或者如果案件在司法审查程序过后重新接受审理,则这一类别中将会增加更多的案件。

254.按照单一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此人并具备一切寻求国际保护(难民身份和辅助保护地位)的理由,经单一程序的审查和确定而允许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留在我国。这类案件的处理很复杂而且要用去极多的资源,而且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相关的国际条约。

255.初审和上诉阶段批准或拒绝难民身份的决定(2013年-2018年):

年份

准予难民地位的决定

拒绝难民地位的决定

准予辅助保护的决定

拒绝辅助保护的决定

决定总数

捐款比率

2013年

192

766

-

-

958

20.04%

2014年

207

458

262

731

1658

28.28%

2015年

325

732

228

634

1919

28.82%

2016年

579

1099

146

502

2326

31.16%

2017年*

669

74

98

327

1168

34.33%

2018年*

818

490

223

55

1586

34.36%

* 以上数字涵盖根据《难民法》、《辅助保护条例》和《国际保护法》作出的决定。

注:所有特定年份内准予或拒绝难民身份的案例数量不一定与该年提出申请的案例数量有关。

注:由于2015年《国际保护法》于2016年12月31日生效而必须作出全面的过渡安排,2017年的数字不能直接与2018年的进行比较。

附件

统计数据附件

表1

按罪行种类分列犯罪事件记录,按年度计算截至2017年和2018年第二季度的总数

按年度计算截至第二季度的数据

《用于统计目的犯罪分类》罪行种类

2017 年

2018 年

变动

变动

杀人罪

77

77

0

0.0

性犯罪

2 , 675

2 , 947

+272

+10.2

企图或威胁谋杀、袭击、骚扰和相关罪行

17 , 728

19 , 200

+1 , 472

+8.3

危险或疏忽行为

8 , 182

8 , 284

+102

+1.2

绑架及相关罪行

127

104

-23

-18.1

抢劫、勒索及劫持人质罪行

2 , 032

2 , 339

+307

+15.1

侵入住宅及相关罪行

18 , 509

18 , 368

-141

-0.8

偷窃及相关罪行

66 , 901

68 , 248

+1 , 347

+2.0

欺诈、蒙骗及相关罪行

5 , 476

5 , 339

-138

-2.5

受管制药物相关罪行

16 , 771

17 , 375

+604

+3.6

武器和炸药罪行

2 , 194

2 , 428

+234

+10.7

破坏财产和环境

22 , 875

22 , 184

-691

-3.0

破坏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规范犯罪

30 , 042

31 , 320

+1 , 278

+4.3

危害政府、司法程序和策划犯罪的罪行

12 , 565

14 , 205

+1 , 640

+ 13 .1

表2

按年度开列的收入不平等指标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

%

%

%

%

%

%

%

%

%

基尼系数(%)

31.7

30.7

29.3

31.6

31.1

31.8

32.0

32.0

30.8

30.6

面临贫困门槛的风险

收入中位数的60%

11,890

12,455

12,064

11,155

10,889

10,966

10,957

11,318

12,000

12,358

表3

(家庭)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消费支出的份额

食物

住房

健康

户籍参照人性别

男性

14.7

19.3

2.2

女性

14.7

20.2

2.2

户籍参考人年龄分类

25岁以下

14.2

32.3

1.2

25至34岁

13.5

25.7

1.4

35至44岁

13.8

24.2

1.7

45至54岁

14.3

18.0

1.9

55至64岁

15.0

14.1

2.8

65岁及以上

17.9

13.3

3.8

区位

城市

14.4

21.6

2.1

农村

15.5

14.9

2.4

家庭总层级

第一级

17.8

22.7

2.1

第二级

17.8

23.0

2.0

第三级

18.7

19.5

2.7

第四级

17.1

20.8

2.2

第五级

16.0

21.5

2.1

第六级

15.5

18.7

2.1

第七级

15.1

19.0

2.2

第八级

14.5

18.2

2.3

第九级

13.1

19.2

2.4

第十级

11.7

19.2

2.0

区域

边境

15.6

17.3

1.9

都柏林

13.8

23.8

2.2

中部东区

14.0

19.8

2.2

中部西区

14.7

17.1

2.3

米德兰

15.9

15.8

2.1

南部东区

16.1

16.1

2.2

南部西区

15.5

17.8

2.1

西部

14.9

18.2

2.7

土地保有权状况

完全拥有

16.7

10.2

3.1

拥有但含抵押

13.1

22.7

1.9

租自地方政府部门

20.1

19.0

1.5

租自私人房东

13.9

28.3

1.6

免租金

19.4

10.8

2.2

参照人的生计状况

自营职业

14.4

17.5

2.2

雇员1

13.7

21.0

1.9

失业

17.8

23.3

1.5

退休

16.9

13.7

4.0

其他

17.6

20.5

1.9

家庭构成

1名成人

13.3

24.7

2.4

1名成人和数名子女

16.2

27.1

1.7

2名成人

15.0

17.4

2.8

2名成人和1-3名子女

13.8

23.5

1.7

3名以上成人

15.0

17.4

2.8

其他有子女的家庭

15.8

19.9

1.7

住户人数

1人

13.3

24.7

2.4

2人

15.0

17.7

2.8

3人

14.8

19.4

2.2

4人

14.6

19.9

1.9

5人

14.9

19.1

1.7

6人以上

15.7

18.8

1.8

国家

14.7

19.6

2.2

表4

人口、住户估计户数和每户估计人数

人口总数

Q3 16

Q4 16

Q1 17

Q2 17

Q3 17

Q4 17

Q1 18

Q2 18

人口总数 ( 千 )

4 , 757.6

4 , 772.5

4 , 784.4

4 , 792.5

4 , 805.9

4 , 826.4

4 , 830.4

4 , 857.0

住户数 ( 千 )

1 , 754.7

1 , 752.9

1 , 751.8

1 , 764.5

1 , 813.2

1 , 830.2

1 , 829.6

1 , 846.1

每户平均人数

2.71

2.72

2.73

2.72

2.65

2.64

2.64

2.63

资料来源:爱尔兰中央统计局劳动力调查。参考期:Q1 = 一月至三月,Q2 = 四月至六月,Q3 = 七月至九月,Q4 = 十月至十二月。

注:住户数量的计算采用了家庭所有成员的平均总系数。家庭数量应视作仅具有指示性意义。

注:2017年第三季度,新的劳动力调查取代了全国住户季度性调查,因此在比较这一时期之前和之后的两种数据时应予注意。

表5按家庭单位构成、劳工组织设定的经济地位和性别分类的家庭单位中成年成员的估计数

Q4 16

Q1 17

Q2 17

Q3 17

Q4 17

Q1 18

Q2 18

家庭单位类型/劳工组织设定的经济地位/性别

无子女夫妇

在职

男性

209.4

204.1

208.4

215.9

226.9

226.8

228.9

女性

179.2

178.4

184.2

184.8

197.8

190.2

192.1

共计

388.6

382.5

392.6

400.7

424.7

416.9

421.0

失业

男性

9.2

11.0

7.7

9.7

9.7

8.5

[7.6]

女性

9.3

8.3

[7.5]

[8.6]

9.3

10.6

8.9

共计

18.5

19.2

15.2

18.4

19.0

19.0

16.5

不参加劳动队伍

男性

179.4

182.8

183.1

179.0

181.9

180.0

183.4

女性

201.1

203.7

205.9

213.1

214.9

215.7

218.0

共计

380.5

386.5

389.0

392.1

396.7

395.8

401.4

共计

男性

397.9

397.8

399.2

404.6

418.6

415.3

419.8

女性

389.5

390.4

397.6

406.5

421.9

416.5

419.1

共计

7 , 787.5

788.2

796.8

811.1

840.5

831.8

838.9

有子女夫妇

在职

男性

573.8

573.6

573.4

565.3

560.0

568.7

568.8

女性

420.1

428.4

423.3

427.8

427.8

432.2

431.1

共计

993.9

1,002.0

996.7

993.1

987.8

1,000.9

999.9

失业

男性

26.3

28.7

27.4

24.9

24.3

19.8

20.4

女性

20.7

21.3

14.2

19.4

16.6

16.4

16.9

共计

47.0

50.0

41.6

44.4

40.8

36.2

37.2

不参加劳动队伍

男性

90.1

86.4

88.9

83.9

80.9

80.5

81.5

女性

231.5

229.1

231.0

206.6

206.4

208.0

200.3

共计

321.6

315.5

319.9

290.5

287.2

288.6

281.7

男性

690.2

688.6

689.7

674.2

665.2

669.1

670.6

女性

672.2

678.9

668.5

653.8

650.7

656.6

648.3

共计

1 , 362.4

1 , 367.5

1 , 358.2

1 , 328.0

1 , 315.8

1 , 325.7

1 , 318.9

单亲

在职

男性

11.1

13.3

14.5

20.5

19.8

20.7

24.4

女性

95.2

91.9

96.9

102.4

102.8

102.4

107.3

共计

106.3

105.2

111.4

123.0

122.6

123.0

131.7

失业

男性

*

*

*

*

*

*

*

女性

13.3

14.2

13.2

11.7

12.1

9.1

10.6

共计

14.8

15.4

14.5

14.0

13.4

12.0

11.7

不参加劳动队伍

男性

10.6

10.3

10.6

12.8

9.2

9.6

9.7

女性

87.8

86.1

87.9

80.6

78.9

75.6

78.0

共计

98.5

96.5

98.5

93.5

88.1

85.2

87.7

共计

男性

23.3

24.8

26.3

35.7

30.3

33.2

35.1

女性

196.3

192.3

198.0

194.8

193.8

187.1

195.9

共计

219.6

217.1

224.3

230.4

224.0

220.2

231.0

所有家庭单元

在职

男性

794.2

790.9

796.3

801.8

806.7

816.2

822.0

女性

694.5

698.8

704.5

715.0

728.4

724.7

730.6

共计

1 , 488.8

1 , 489.7

1 , 500.7

1 , 516.8

1 , 535.1

1 , 540.9

1 , 552.6

失业

男性

37.0

40.8

36.4

37.0

35.3

31.2

29.0

女性

43.3

43.8

34.9

39.7

37.9

36.1

36.4

共计

80.2

84.7

71.3

76.7

73.2

67.3

65.4

不参加劳动队伍

男性

280.2

279.5

282.7

275.7

271.9

270.2

274.5

女性

520.3

519.0

524.7

500.4

500.1

499.4

496.3

共计

800.5

798.5

807.4

776.0

772.1

769.5

770.8

共计

男性

1,111.4

1,111.2

1,115.3

1,114.5

1,114.0

1,117.6

1,125.6

女性

1,258.1

1,261.6

1,264.1

1,255.1

1,266.4

1,260.2

1,263.3

共计

2 , 369.5

2 , 372.8

2 , 379.4

2 , 369.5

2 , 380.4

2 , 377.7

2 , 388.8

资料来源:爱尔兰中央统计局劳动力调查。

注:就本表而言,一名成人指单亲父母或夫妻中一人。对于和父母中一人或与父母双亲同住的未婚者(不论年龄),只要此类人群本身并非另外独立的家庭单位{元}的成员,即界定为子女。此外使用本表时应注意,对家庭单元内配偶中每一人所设定的调整系数可能会有不同。

注:2017年第三季度,新的劳动力调查取代了全国住户季度性调查,因此在将这一时期之前和之后的数据进行比较时应多加注意。

* 不提供对于表格一个单元格中少于30人的估计人数或平均人数,因为估计数太小,无法视作可靠数据。

括号[] 即指一个单元格中有30-50人,应认为估计值具有较大的误差范围,应审慎对待。

参考期:Q1 = 一月至三月,Q2 = 四月至六月,Q3 = 七月至九月,Q4 = 十月至十二月。

表6按国际劳工组织设定的经济地位、年龄、最高教育程度和性别分类的18-64岁人群

年龄组/最高教育程度/性别/劳工组织界定的经济地位

Q4 16

Q1 17

Q2 17

Q3 17

Q4 17

Q1 18

Q2 18

18-24岁的人

18-24岁辍学和中止训练者

男性

在职

50.1

39.2

39.7

30.0

31.3

23.1

33.9

失业

21.6

25.0

30.1

16.6

21.1

14.6

19.4

不参加劳动队伍

28.2

35.8

30.3

53.4

47.6

62.2

46.6

女性

在职

29.3

23.0

23.5

[21.8]

[14.2]

[30.5]

[16.3]

失业

24.5

10.2

12.4

[13.8]

[22.9]

[6.8]

[14.2]

不参加劳动队伍

46.2

66.8

64.0

[64.4]

[62.9]

[62.7]

[69.5]

全部人口

在职

42.7

33.4

33.7

26.6

25.4

26.5

28.0

失业

22.7

19.7

23.5

15.4

21.7

11.1

17.7

不参加劳动队伍

34.6

46.9

42.8

58.0

52.9

62.5

54.3

其他18-24岁的人

男性

在职

56.1

53.6

54.5

56.6

56.0

54.7

56.5

失业

10.8

8.0

10.9

11.0

7.9

7.2

9.7

不参加劳动队伍

33.1

38.4

34.6

32.4

36.1

38.1

33.8

女性

在职

59.6

56.0

57.2

53.9

54.8

51.1

55.7

失业

6.8

6.8

8.0

8.7

4.8

6.1

8.1

不参加劳动队伍

33.6

37.2

34.8

37.5

40.4

42.8

36.2

全部人口

在职

57.8

54.8

55.9

55.3

55.4

53.0

56.1

失业

8.8

7.4

9.4

9.8

6.4

6.7

8.9

不参加劳动队伍

33.3

37.8

34.7

34.9

38.2

40.3

34.9

25-64岁的人

25-64岁最高教育程度为初中或以下的人

男性

在职

62.3

62.4

61.8

63.5

63.9

63.0

64.9

失业

9.1

8.5

8.4

7.6

7.4

7.0

5.8

不参加劳动队伍

28.6

29.0

29.8

28.9

28.7

30.0

29.3

女性

在职

34.1

34.0

34.3

37.5

35.2

35.5

35.7

失业

4.8

4.9

3.5

2.9

3.4

2.9

3.4

不参加劳动队伍

61.0

61.1

62.2

59.6

61.4

61.5

60.8

全部人口

在职

50.3

50.4

50.1

52.3

52.2

51.3

52.9

失业

7.3

7.0

6.3

5.6

5.8

5.3

4.9

不参加劳动队伍

42.4

42.6

43.6

42.1

42.0

43.4

42.3

其他25-64岁的人

男性

在职

84.9

85.1

85.1

86.3

86.0

87.0

86.2

失业

4.6

4.8

4.5

4.6

4.3

3.8

3.9

不参加劳动队伍

10.5

10.0

10.4

9.0

9.7

9.2

9.9

女性

在职

71.8

72.2

72.5

73.2

74.0

74.1

74.4

失业

4.2

4.3

3.6

4.2

3.7

3.6

3.5

不参加劳动队伍

24.0

23.5

23.9

22.6

22.3

22.3

22.1

全部人口

在职

78.0

78.3

78.4

79.4

79.6

80.2

80.0

失业

4.4

4.5

4.0

4.4

4.0

3.7

3.7

不参加劳动队伍

17.6

17.2

17.5

16.2

16.4

16.1

16.3

资料来源:爱尔兰中央统计局。

注:辍学的定义已作更新,据此考虑到了过去四周内因休假未上学或暂停培训者的情况。这主要影响到每年第三季度的估计数。对失业的百分比数据进行了修订,失业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显示,它与失业率并没有可比性。

不包括教育状况不明或未说明的人群。

辍学和提早停止培训者系指年龄介乎18至24岁、最高教育程度为初中或以下,并且在统计调查前四个星期内未接受(正规或非正规)教育的人群。所采用的定义与欧洲统计局(欧统局)自2010年第一季度以来所采用的定义相应,而为进行比较,已将这一定义用于此前各阶段的指标。

* 不提供对于表格一个单元格中少于30人的估计人数或平均人数,因为估计数太小,无法视作可靠数据。

括号[] 即指一个单元格中有30-50人,估计值被认为具有较大的误差范围,应审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