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

[2004年8月20日]

一、土地与人民

A.地理与气候

1.斯洛文尼亚是欧洲的一个较小的国家。其国土面积为20,273平方公里。斯洛文尼亚北邻奥地利,东北接匈牙利,东南连克罗地亚,西临意大利和亚德里亚海(有46.6公里的海岸线)。它位于中欧、地中海和阿尔卑斯山的交汇点。包括尤利安阿尔卑斯山、卡姆尼克-萨文那阿尔卑斯山、卡拉万克山脉和波霍列山在内的阿尔卑斯山脉,盘踞在斯洛文尼亚北部沿与奥地利的边界一带。“喀斯特”――即有地下河、峡谷和洞穴的石灰岩地区――源出在卢布尔雅那与意大利边境之间的斯洛文尼亚的喀斯特高原。在靠近克罗地亚和匈牙利边境的东部和东北部潘诺尼亚平原,景观基本上一片平坦。

2.海岸线只有46.6公里,但是有26,000公里的河流,包括大约7,500处可饮的水泉,其中的几百处是第一流的有治疗作用的矿泉。

3.斯洛文尼亚领土的很大一部分是丘陵或山地,90%的地面高出海平面200米或更多。平均海拔高度为556.8米,最高的山峰是特里格拉夫山“三头峰”,有2,864米高。特里格拉夫山也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在国徽和国旗上都有它的形象。

4.领土的一半为森林所覆盖,面积约为10,124平方公里;因此,斯洛文尼亚是欧洲第三位森林最多的国家,仅次于芬兰和瑞典。仍然能够找到原始森林的残留,最大的一片在科切维地区。该地区以北已经绝迹的熊仍然生活在这些森林里,在这里还可能遇上一只狼或山猫。我国5,593平方公里的面积是草原,2,471平方公里是田地和花园。还有363平方公里的果园和216平方公里的葡萄园。

5.斯洛文尼亚有三个气候区。海岸地区是典型的地中海气候,冬天不冷。中部和西北部受到阿尔卑斯山的影响,冬天比较漫长、寒冷。斯洛文尼亚的大部分地区是大陆性气候,冬冷夏热。一月份的平均气温是零下2摄氏度,七月份是21摄氏度。平均降雨量在沿海地区是1,000毫米,在阿尔卑斯山地区多达3,500毫米,在东南部是800毫米,在斯洛文尼亚中部则是1,400毫米。

6.斯洛文尼亚是5万多种动物物种和3千多种植物物种的家园。斯洛文尼亚大约8%的领土受到特别保护;执行这个制度的最大的地区是特里格拉夫国家公园,其地表面积为848平方公里。什科茨扬洞穴在1986年载入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单,塞乔夫利盐田载入《拉姆萨尔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名册》。

B.人口数据

1. 最近的人口发展情况

7.根据2002年人口调查的数据,斯洛文尼亚有1,964,036名居民。根据最新的资料(2003年12月31日),斯洛文尼亚有1,996,433名居民,其中976,802人为男性,占48.93%;1,019,631人为女性,占51.07%。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98名居民。

8.斯洛文尼亚的首都是卢布尔雅那,人口为252,585人。其他的主要城市中心为马里博尔(94,635人)、采列(37,476人)、克拉尼(35,019人)、维伦尼耶(25,966人)、科佩尔(23,064人)、新梅斯托(21,604人)、普图伊(18,830人)、特尔博夫列(15,751人)、耶森尼采(13,202人)、新戈里察(12,942人)、穆尔斯卡索博塔(12,615人)、什科菲耶洛卡(12,14人)、卡姆尼克(12,128人)和多姆扎莱(11,527人)。

2. 预期寿命

9.在2000-2002年期间,出生时预期寿命男子为72.27岁,妇女为80.20岁。预期寿命正在增加。从1990-1992年期间到2000-2002年期间,男子预期寿命男子增加了2.85岁,妇女预期寿命增加了2.97岁。预期寿命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在过去10年里,预期寿命增加最多的是85岁或以上的人。越来越多的人活到“老年”:一半的男子可以期望活到75岁以上,一半的妇女至少可以期望活到83岁。

3. 婴儿死亡率

10. 在1991年,婴儿死亡率是每1,000次活产中有8.2个婴儿死亡,是1970年的三分之一。这个死亡率继续下降,在2000年是4.9人,2001年是4.2人,2002年是3.8人。

4. 产妇死亡率

11. 1985-2000年期间的产妇死亡率是(每1,000次活产中)17人。

5. 生育率

12. 斯洛文尼亚的生育率正在下降:2003年的生育率是育龄妇女人均1.20名子女,而1991年是1.42名。

6. 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人口的比例

13. 根据2002年人口调查(2002年3月31日)的数据,15岁以下的人口有300,167名(占全部人口的15.3%)。15岁以上的人口有1,663,869名(占全部人口的84.7%),其中804,286人(48.3%)为男性,859,583人(51.7%)为女性。65岁以上的人口有288,981人(14.7%)。

7. 农村和城市人口

14. 根据2002年人口调查的数据,斯洛文尼亚一共有50.8%的人口居住在城市的定居点。

8. 单身母亲

15. 2002,斯洛文尼亚有428,303个家庭,其中24.4%(104,292个)只有单亲。2002年,有89,683个单身母亲。

9. 教育和识字率

16. 15岁以上的人口(以性别分)的教育结构如下:

斯洛文尼亚一向拥有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口。成人文盲几乎不存在。2001年,估计成人文盲率男性为0.3%,女性为0.4%;

根据人口调查(2002年3月31日)的数据,0.7%的人口从来没有受过教育(0.5%为男性,0.8%为女性);

6.3%的人口受过不完整的基础教育(即没有完成初等教育)(5.3%为男性,7.2%为女性);

26.1%的人口受过完整的初等教育(原来是8年,现在是9年)(21.1%为男性,30.8%为女性);

54.1%的人口受过中学教育(60.6%为男性,47.9%为女性);

5.1%的人口受过短期高等教育(4.5%为男性,5.6%为女性);

7.9%的人口受过大学教育(8.1%为男性,7.7%为女性)。

10. 按民族后裔分的人口

17. 在民族方面,斯洛文尼亚的人口比较单一:83.06%是斯洛文尼亚族人(截至2002年3月31日)。

18. 其他人数最多的民族有塞尔维亚族(1.98%)、克罗地亚族(1.81%)、波斯尼亚族(1.1%),以及前多民族的南斯拉夫其他各族的成员(马其顿族、黑山族、阿尔巴尼亚族及其他民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着两个原住少数民族社区,即东部的匈牙利族社区和西部的意大利族社区;这两个社区都比较小,总共有6.243名匈牙利族人和2,258名意大利族人。

11. 宗教

19. 大多数斯洛文尼亚人信仰天主教(69.1%)。有少量其他宗教的成员,例如1.1%信仰新教、0.6%信仰东正教,还有0.6%是穆斯林。6.3%人口的宗教情况不明,5.3%是无神论者,还有14.1%在人口调查时表示,他们不希望写明属于哪种宗教。斯洛文尼亚有大约30个经登记的其他宗教团体、精神团体和协会。

C. 经济

1. 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总值

20.下面是1995年以来的国内生产总值(百万欧元)及增长率:

2003年24,5032.3

2002年23,4923.4

2001年21,9252.7

2000年20,7403.9

1999年20,0115.6

1998年18,6023.6

1997年17,2404.8

1996年16,0933.6

1995年15,4964.1

21.同期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欧元)为:

2003年12,273

2002年11,775

2001年11,007

2000年10,425

1999年10,088

1998年9,383

1997年8,677

1996年8,082

1995年7,797

22.同期的国民收入总值(百万欧元)为:

2003年24,435

2002年23,318

2001年21,968

2000年20,769

1999年20,069

1998年18,651

1997年17,306

1996年16,214

1995年15,650

2.斯洛文尼亚的贸易和外国投资

23. 斯洛文尼亚的主要贸易对象是欧盟各国,特别是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法国。但是,它的经济关系正在扩大,并且,在增加与现有合伙者的贸易额的同时,它打算扩展到欧盟内部的各新市场,并与前南斯拉夫市场的一部分重新建立贸易联系,以及更加扩大在美国、前苏联的某些国家和中欧自由贸易协会各成员国内的存在。根据统计办公室提供的数据,2003年,斯洛文尼亚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为139亿欧元,进口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为139亿欧元。根据这项数据,2003年最高的出口额在以下几个领域:电机、电气设备和电器(11.6%)公路车辆(11.4%)家具(6.9%),以及医药产品(7.0%)。

24. 在2002年末,外国直接投资达到将近40亿欧元(39.18亿欧元)。斯洛文尼亚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欧盟:29.9%来自奥地利、10.9%来自德国、9.8%来自法国、7.5%来自意大利,以及—来自非欧盟国家――11.2%来自瑞士。继2001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大量增加之后,2002年,斯洛文尼亚第一次有了比较大的金额的外国直接投资,而以前并不是这样的。2003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只有达到1.6亿欧元(2002年是17.07亿欧元),第一次低于向外直接投资。向外直接投资达到了迄今为止最高的数额,大部分是由于在前南斯拉夫各市场进行投资的缘故。

3. 失业

25. (根据劳动力调查的监测)2003年,劳动力的平均人数是962,000人,其中就业人数为897,000人,失业人数为65,000人。社会主义“过度就业”的消除、经济结构重组以及私人化进程缓慢都产生了结构性的失业现象,所以,尽管1993年以后经济有了比较强劲的增长,但主要由于这些原因,造成了就业的停滞不前。斯洛文尼亚的登记失业率从1993年的14.4%下降到1999年的13.6%;积极就业政策的执行和失业名册上的人员的删除使得失业率在2003年进一步迅减到11.2%。国际可比失业率(劳工组织)从1993年的9.1%下降到了2003年的6.7%。2002年11月,政府通过了2003年积极就业政策方案,这是2003年国家劳力市场发展方案的一项操作性战略目标计划。这项计划包括应该能够改善低就业前景的人的就业可能性、缩小失业率的地区差距,以及确保平等进入劳力市场和就业的各项目标措施。2003年,斯洛文尼亚的平均毛月工资是253,200SIT(约相当于1,083欧元)。

26. 1999-2003年期间的标准失业率(劳工组织)为:

2003年6.7%

2002年6.4%

2001年6.4%

2000年7.0%

1999年7.6%

4. 通货膨胀率

27. 由于政府在金融政策和管制价格等方面采取了一整套抗通货膨胀的措施,斯洛文尼亚的物价在2003年总的上涨了4.6%(2002年为7.2%),而平均通货膨胀率是5.6%。2003年的最后一季度,政府和斯洛文尼亚银行加强了政策的限制性,促使了通货膨胀的下降速度比秋季所预测的快。除此之外,采取了实行新汇率机制和采用欧元的方案。因此,由于放慢管理价格的上升和因通货膨胀预期的放松而使得贬值减缓,2003年的物价上涨低于2002年。预期这些措施最大的影响将在2004年和2005年显现出来,预计2004年通货膨胀率会下降到3.6%,2005年则下降到2.9%。

28. 1997-2003年期间的通货膨胀率是:

2003年5.6%

2002年7.5%

2001年8.4%

2000年8.9%

1999年6.1%

1998年7.9%

1997年9.1%

5. 外债

29. 关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截至2003年12月的外债的数据如下:

外债总额――129.95亿欧元

长期债务――92.90亿欧元

公共债务及公共担保债务――33.67亿欧元

私人无担保债务――96.29亿欧元

短期债务――24.39亿欧元

30.关于公共债务及公共担保债务,应该指出,斯洛文尼亚根据1996年的新金融协议,承担了前南斯拉夫18%的非分配性债务。此外,在与巴黎俱乐部各个别国家进行双边谈判之后,斯洛文尼亚另外接管了前南斯拉夫16.39%的非分配性债务。按照现行欧元汇率,从前南斯拉夫承担的全部债务达到5.23亿欧元,或公共及公共担保外债的16%。

二、基本政治结构

历史

3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之一。它是在前南斯拉夫解体或瓦解之后成立的。

32. 然而,第一个独立的斯洛文尼亚国家要追溯到很久之前。在罗马人被蒙古阿瓦尔人赶走,蒙古阿瓦尔人又被斯拉夫人驱逐之后,萨摩王(King Samo)在623年建立了一个从巴拉顿湖(现在匈牙利)延伸到地中海的王国(部落联盟),其中心位于现在的捷克共和国。这片领土于8 世纪为法兰克帝国所兼并,到 10 世纪,它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一世治下的一个卡兰塔尼亚大公国。从这时起直到1414年,以斯洛文尼亚语举行王子登基的殊典。从1335年到1918年,斯洛文尼亚人被奥匈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所统治――其中很短的一段从1809年到1814年的拿破仑战争期间除外,当时该地区被法国改组为伊里利亚诸省的一部分。

33.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斯洛文尼亚被吸收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王国(1929年更名为南斯拉夫王国)中去。其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1年之后,德国、匈牙利和意大利三国瓜分了这片领土。尽管在战争期间强迫转移人口,但是从1945年起,大部分斯洛文尼亚人一直居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该共和国在1947年又从意大利获取了亚得里亚海沿岸讲斯洛文尼亚语的地区(在伊斯特利亚)。

34. 根据不但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也受到前南斯拉夫《宪法》承认的自决权,斯洛文尼亚的居民通过于1990年12月23日举行的公民投票的绝对多数赞成票,决定成立一个不再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结盟的独立的斯洛文尼亚。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会(议会)于1991年6月25日通过了宪法法令――关于斯洛文尼亚独立的基本宪法文件。南斯拉夫部队不承认议会的宪法法令和斯洛文尼亚人民公民投票的决定,于1991年6月27日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发动了武装入侵。10天后,入侵以停火告终,其后南斯拉夫部队于1991年10月撤出斯洛文尼亚。就这样,到1991年下半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已经有效控制了其全部领土。从1991年1月份起,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受到国际上承认为一个独立国家。1992年5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B.宪法框架

1. 斯洛文尼亚――一个共和国和民主国家

35. 1991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宪法。这项宪法将斯洛文尼亚定义为一个民主共和国,一个基于法治和社会福利的国家。权力为人民所掌握。公民们在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原则上直接和通过选举表现这项权力。

2. 国民大会和政党

36. 立法权属于议会(国民大会),议会有90名代表,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在按比例的原则上—最低要求为4%――选出,任期4年。根据《宪法》规定,原住意大利族社区和匈牙利族社区每一个在议会里有一名代表直接代表它们。国民大会主席由全体代表的多数票选出。根据《宪法》,代表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他们的议会豁免权意味着国民大会的任何代表不得因为在国民大会届会上或其工作机构中发表任何意见或投票而承担刑事责任。在2000年10月15日举行的最近一次议会选举之后,国民大会90个议席的分配情况如下:斯洛文尼亚自由民主34席;斯洛文尼亚民主党13席;斯洛文尼亚社会民主联合名单11席;斯洛文尼亚人民党10席;新斯洛文尼亚――基督教人民党8席;斯洛文尼亚养老金领取人民主党4席;斯洛文尼亚国民党4席;以及斯洛文尼亚青年党4席。国民大会在其届会上,除非《宪法》或法律规定以不同的多数票,以出席代表宣布的投票多数通过法律和作出其他决定,包括批准各项国际协议。法律可以由政府或任何代表,以及至少5,000名投票人提议。国民大会可以要求就任何问题进行公民表决,这类表决必须遵守法律的整套规章。国民大会受到这类公民表决的结果的约束。国民大会还决定宣布战争或紧急状况,以及决定使用国防力量。

3. 国民理事会

37. 除了国民议会之外,还有国民理事会,其中有40名成员:4名雇主的代表、4名雇员的代表、4名各行各业和独立专业的代表,6名成员代表非作业领域,还有22名各地方利益的代表。国民理事会的成员由经选出的各特别利益组织和地方社区的代表选举,任期5年。

4. 共和国总统

38. 根据《宪法》,共和国总统代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同时是其国防力量的总司令。共和国总统在直接大选中通过不记名投票选出,最多不得连续担任两个5年的任期。总统召集国民大会的选举、颁布法律、向国民大会提议总理候选人、签发批准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文书、任命和召回共和国大使和使节、接受外国外交代表呈递国书、任命法律规定的国家官员、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以及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应国民大会的请求,总统必须就任何特定的问题发表其意见。当由于紧急状况或战争而无法召开国民大会时,总统可以根据政府提议,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5. 政府

39. 总理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议,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以多数票选出。象共和国总统和所有的部长一样,总理被任命之后必须当着国民大会宣誓他将维护宪法秩序,根据其良知行事,以及在其权力范围内做一切有利于斯洛文尼亚的事情。总理负责确保政府的政治和行政指示的统一,以及协调各位部长的工作。他/她还提议部长,部长由国民大会任命和解职。总理的协调和技术任务由总理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进行。政府也可以设立其他政府办公室、部处、中心等,来履行各种技术性任务。斯洛文尼亚第一位经民主选出的总理是洛伊泽·彼特勒(Lojze Peterle)。在他的任期(1990-1992年)内,斯洛文尼亚获得了独立和国际承认,采用了其本身的货币,以及开始了经济和社会改革。他的继任者,雅尼兹·德尔诺夫赛克(Janez Drnovsek)博士,从1992年4月到2000年4月担任总理。2000年5月3日,安德雷伊·巴尤克(Andrej Bajuk)博士担任总理,但是在2000年11月16日,雅尼兹·德尔诺夫赛克博士被重新提名担任该职务。2002年12月19日,安东·洛普(Anton Rop)被提名担任总理。

40. 国家的行政任务直接由各位部长履行。根据法律,可以授权各地方自治社区(市)、公司、组织,甚至个人履行国家行政的某些职能。

6. 市

41. 根据《宪法》,各市和其他地方社区实行自治。市作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包括由共同需求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或数个定居点。在市的内部,较小的社区可以作为镇、镇的部分或村设立。市是在一个特定地方的居民进行的一次公民表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居民们可以独立决定与一个更大的地方政府单位或甚至区域联合起来。在最近的2002年10月的地方选举之后,斯洛文尼亚一共有193个市,其中11个具有城市地位。市的管辖权内包括可以独立管理的地方事务,以及可以转移给各市的某些中央政府的职责。各市必须从自己的来源为本市筹资,但是那些无法自筹对公众重要的地方事务的经费的市获取额外的国家拨款。一市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市政参议会,其成员是直接选出的。市长也是直接选出的,代表该市,监督市政参议会和市的各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并且担任市的行政首脑。

7. 司法

42. 权力的第三个分支以司法部门为代表。司法权由法官行使。法官履行其司法职能时是独立的,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法官的职位是长期性的。法官经司法理事会提议,由国民大会选出。司法理事会的多数成员由法官们从本行人士中选出,其余成员则由国民大会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议,从大学法律教授、律师和其他杰出法律界人士中选拔。法院的安排和管辖权由法律所确定。在斯洛文尼亚,不允许设立非常法院,在和平时期也不得设立军事法院。常规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还有专门法院(例如劳动争议法院和关于养老金和残疾人保险的争议的法院)。

8. 宪法法院

43. 在司法部门权限的框架内还有宪法法院,这是保护合宪性、合法性和人权的最高司法权力机构。

44. 根据《宪法》,宪法法院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

关于各法规和其他规则符合《宪法》、经批准的条约和国际法普遍原则的问题;

关于执行性规章和地方社区规章符合法规的问题;

关于产生于个别法令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的宪法起诉;

关于国家与地方社区、各地方社区之间、法院与其他国家部门,以及国民大会、共和国总统与政府之间的宪法起诉;

关于政党行为和活动的不合宪性;

关于对国民大会有关确认国民大会代表授权的决定的上诉;

关于弹劾共和国总统、总理和各部长。

宪法法院还就在批准条约的过程中这类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发表意见。

44. 法院规约还确定法院在就确认对国民大会代表授权的上诉作出决定一事的管辖权,以及审议一项公民表决以及国民大会关于不进行公民表决的决定是否合宪。

45. 宪法法院完全或部分废除不合宪的法规,或废除或自始废除而具有自目前起的效力的不合宪的执行性规章和地方社区规章。法院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可以延期实施规章。

46. 宪法法院在用尽一切法律补救办法之后就有关宪法的起诉作出决定。如果它发现侵犯人权行为,可以自始废除或废除个别法令,并且将案件发回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另一个机构作出新的裁定。如果法规所确定的全部条件均已满足,则它本身可以就系争的权利或自由作出决定。

C.欧洲联盟的成员国身份

47.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从2004年5月1日起是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欧洲共同体是欧盟的三大支柱之一,建立了它本身的具有广泛立法权力的各个机关(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欧共体所通过的许多领域里的规章和指令直接适用于斯洛文尼亚这个成员国,或已经转化进入斯洛文尼亚的法律。国家法院必须在它们的决定中应用直接适用的共同体法律,并且按照与共同体法律一致的方式来解释国家法律。欧洲共同体法院解决有关如何解释欧盟的各项条约和立法的争议。如果国家法院对于如何应用欧盟的规章存有疑问,它们必须询问欧洲共同体法院。个人也可以向该法院对欧盟的机构提出法律程序。

三、落实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框架

A. 在人权方面有管辖权的机构

48.下列机构对于影响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人权的各方面有管辖权:

所有的司法机构,即就一名个人的权利和职责或对于一名个人提出的指控作为出决定的所有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及专门法院;

其他法律机构,诸如决定对个人提起刑事起诉的国家检察官,以及负责惩罚罪行的机构;

所有的国家行政机构,当它们在行政事务中就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利益作出决定时;

行使公共权限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就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利益作出决定(例如就养老金和残疾人保险作出决定的国家机构、健康保险机构、就业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49. 任何认为他或她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通过规定的法院程序获得正式确认此种侵犯。当一名个人的权利在法院程序中,或在某些其他国家机构或拥有公共权限的其他机构中受到侵犯,保证这名个人有上诉权以及非常法律手段权,这些权利根据是否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程序而有所不同。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以对国家行政机构所采取的最后行动,按照《行政争议法》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请求司法保护(行政争议)。如果一名个人的人权或基本自由通过某一个人行为受到侵犯,在主管法院用尽了所有常规手段的个人可以提出宪法起诉,由宪法法院作出决定。

50. 《宪法》保证,凡是被错误判刑或无故剥夺自由的人,均享有恢复名誉和赔偿――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确定此种人士获得赔偿和恢复名誉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必须对此种人士进行赔偿。刑事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或个人案件中向刑事行为的施行者获得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由某一国家机构的一名官方人员因履行其职责而造成的,则受伤害者可以直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5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不仅就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作出决定,而且还就个人为了保护其权利而能够采用的手段作出决定。这些手段主要有下列一些:

司法保护权――每人有权要一个合法组成的法院无不必要的拖延、独立和不带偏见地决定他或她的各项权利(《宪法》第23条);

法律手段权――保证每人有上诉权(《宪法》第25条);

获付赔偿权――每人有权就某一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法定部门或进行此种工作或活动的机构的个人通过履行其职责或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的其他活动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获付赔偿(《宪法》第26条);

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起诉的权利。

52.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各种人权手段在若干法律中进行了更加详尽的阐述。首先,有各种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件法》、《行政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以及类似的法律,这些法律确定,当一个人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这人可以在什么案件中、什么条件下,以及以什么程序利用各种个人人权手段。除了这些诉讼程序法之外,还有许许多多其他法律处理个人人权,尤其是社会和经济领域里的权利,以及实施法律制度提供给个人用以确认其各项权利的法律和法律手段的具体方式。

53.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确定,人权直接在《宪法》的基础上实施,而通过一项法律,只能够规定当《宪法》确定时,或由于当个别权利的性质所必需时实施人权的方式(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这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手段也可以在《宪法》本身的基础上直接使用。

B. 除法院以外保护人权的机构

1. 人权巡视官

54. 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设立人权巡视官机构的基础见于《宪法》,《宪法》第159条规定,应该关系到各种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授予公共权限的机构设立负责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巡视官机构。第2款允许在各个别领域分开设立巡视官,不过迄今为止,普遍的解决办法一直是只设立一位权限范围广泛的巡视官。

55. 《人权巡视官法》是1993年12月通过的。巡视官的职责和权限基于古典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人权巡视官的组织和工作方式,以及工作领域、程序和作用由《人权巡视官议事规则》所确定。根据法律,人权巡视官最重要的是拥有一切权限从国家或其他机构获取无论何种保密级别的任何数据资料以便他/她可以监督,进行调查,以及以此身份传唤证人进行讯问。他/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限制个人自由的任何国家机构或机构(如精神病机构)进行调查。除了在不当拖延诉讼程序或明显滥用权力的案件中以外,他/她无权监督法官和法院的工作。巡视官的一项重要的权限是,与原告一起向宪法法院提出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诉状。他/她也可以在不经法院事先确定其法律利益的情况下,向宪法法院提出有关确定规章的合宪性的提议,而其他人提出这类提议则要求法院事先确定其法律利益(《宪法法院法》第23条、第50条和第52条)。

56. 人权巡视官的权限也载于各种其他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条谈到巡视官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权限。作为一项特别的权限领域,巡视官也有法律权限确保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这项权限是由《环境保护法》第15条所载明的。如果军事人员认为在服役期间,他们的权利或基本自由受到限制,可以根据《国防法》第52条,提出有关与人权巡视官一同提起诉讼的提议。

57. 人权巡视官有四位代表,负责各个人权领域:(1)在限制个人自由、社会保障以及法院和警察程序等方面的投诉;(2)在劳动关系和行政事务方面的投诉;(3)在宪法权利、住房、公共服务、环境和规划方面的投诉;以及(4)在社会保障和儿童权利方面的投诉。

2. 平等机会办公室

58. 1992年,设立了妇女政策办公室,作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的办公室。该办公室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实现男女平等。2001年,该办公室更名为平等机会办公室,继续在政府的各项决定和《男女平等机会法》的基础上工作。它还开展各种活动,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的政策,并且致力于在生活的一切方面消除基于性别的不平等现象。平等机会办公室的活动在政府通过的一项法令中加以确定,包括下列活动:(1)监督妇女的地位,以及落实《宪法》、法律和国际公约所保证的她们的权利;(2)讨论政府和各部所通过的规章、法令和措施,参与编写这类文件,并且提交有关该办公室工作领域的提议;(3)讨论妇女机构、组织和运动所提出的各种倡议。该办公室与各部和其他公共部门合作,与国际、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以及国内外专家合作,来履行各项任务。

3. 男女平等机会律师

59. 2003年,在平等机会办公室内设置了一名男女平等机会律师。她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所有领域中被认为是性别歧视的案件,例如在就业和劳动关系、教育、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等等领域。

4. 男女平等机会协调人

60. 《男女平等机会法》采用了一种新的机制,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的政策及其实施和监督。每一个部任命一名男女平等机会协调人,此人与平等机会办公室进行密切合作。

5. 宗教界办公室

61. 这个办公室照管宗教界的地位;它保有在斯洛文尼亚活动的宗教群体的登记册,并且签发有关建立和停止它们的活动的证明。它还向宗教界提供专业协助:它告诉它们有关它们活动的立法和其他法令,并组织工作会议和磋商,以及接待它们的代表。此外,该办公室还准备将由政府确定的有关宗教界的活动事务的措施的相关材料和提议。该办公室在解决有关宗教界的问题时,与各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构进行合作。该办公室还向解决有关宗教界的公开问题的政府委员会提供专业和行政支持。

6. 民族办公室

62. 民族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办公室。《宪法》阐述了关于保护各民族群体的基本规定,而更加详细的规定则载于以任何方式关系到意大利和匈牙利民族群体,以及罗曼民族群体的地位的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关各部则负责贯彻这些规定。有了这样的分工,民族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方位监督落实有关保护各民族群体的法律规定、监测实际效果、提请注意问题领域、为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准备建议和倡议,以及与有关各部一起编写有关保护民族群体的较广泛的问题的分析和报告。

C.国际协议

63. 根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第8条,法律和规章必须符合受到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对于斯洛文尼亚有约束力的各项条约。经批准和公布的条约直接适用。

64. 斯洛文尼亚已经批准了下列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92年7月1日)以及两项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1993年5月18日),以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3年12月17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92年7月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2年7月1日);斯洛文尼亚还根据该《公约》关于允许个人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出来文的第14条作出了声明(2001年8月21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7 月1日)以及任择议定书(2004年4月21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3年4月15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7月1日)及两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

65. 此外,斯洛文尼亚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11月22日),以及许许多多欧洲理事会内部的条约――包括使得斯洛文尼亚公民能够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及其议定书。

66. 斯洛文尼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4月2日)及其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海、陆、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4月15日)。

四、信息与宣传

67. 将近20世纪80年代末时,当时还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出现了个人及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联合行动,来唤醒人民和有关国家机构认识人权的重要意义。随着1990年之后从一党专政的国家过渡到议会民主和政治多元化的国家,这种努力变得更加广泛,更加机构化了。除了诸如赫尔辛基人权联合会和大赦国际这样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人权和基本自由理事会在这些活动中尤其活跃,为过去在斯洛文尼亚促进人权做出了贡献。

68. 目前,斯洛文尼亚的各个领域里有了更多的非政府组织:Kljuc(在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方面);Mirovni institut――和平研究所(在人权教育和反对歧视方面);Skupaj――在一起(在受到东南欧战争影响的儿童的心理――社会康复)方面;SEECRAN(在儿童权利方面);联合国协会;欧洲理事会信息和文件中心,以及许多其他组织。

69. 巡视官在向公众通报在斯洛文尼亚发生的有关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巡视官参加公众辩论,答复紧急的问题以及提请注意侵犯行为――其方式包括通过发表在媒体上的文章、年度报告、特别报告、时事通讯、记者招待会、网址、宣传材料等。在过去数年里,巡视官办公室开展了几项促进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方面的活动。此外,设计了一种新的出版物:名称为《巡视官――如何保护你的权利》的免费时事通讯。这份时事通讯的主要目标是给人们有关他们的权利的教育,指示他们寻求帮助和昭雪冤枉,以这种方式促使减少侵犯行为。第一期在2003年12月10日人权日问世。这份时事通讯每年出版3到4次,在各行政单位、医院、诊所、图书馆、就业办公室、中小学生的寄宿所和大学宿舍、老人院、非政府组织、社会服务中心、监狱、警署都可以拿到。

70. 斯洛文尼亚有报道法律专业和业务的各种周刊和月刊,其中包括Pravnik(律师)、Pravna praksa(法律业务)、Revja za kriminalistiko in kriminologijo(刑事调查和刑法学)、Penoloski bilten(刑事公报)、Teorija in praksa(理论和实践)和Zbornik znanstvenih razprav(科学讨论集),在这些刊物上,经常刊登有关保护人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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