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

[原文:俄文]

[199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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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和人民....1-242

二、总的政治结构25-445

A. 简史........25-275

B. 国家结构、政治制度、政府形式.28-445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45-688

四、信息和宣传...69-7812

一、土地和人民

1. 在取得国家主权之后的七年期间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成功地向世界表示,她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独特种族和文化组成部分,奉行着其自己的发展道路并取得作为一个热爱和平的民主国家的地位。取得独立不只是机械式的权力转让;这是从一种状况转向另一种状况的非常复杂而含糊的进程。在这方面,人民意识和心理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复杂的现象:大部分人民对社会、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反应热烈,而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因为人民是推动历史进程和进步的主动力。

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面积为199,900平方公里。它有六个州、41个区、20个城市、由各乡镇组合成的29个地区和422个乡村行政单位。首都是比什凯克(600,000居民)。

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东北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西南部是帕米尔高原山脉,东北部是天山山脉,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接壤。

4. 截至1998年1月1日,总人口为470万;城市人口占160万(占总人口的34%),乡村人口为310万(占66%)。男性230万,女性240万,分别占总人口的49%和51%。

5. 人口的年龄结构。截至1998年1月1日,儿童和16岁以下青少年人数为180万,占总人口的39%。工作年龄人数(男性在16至59岁之间;女性在16至54岁之间),占人口的51%。500,000名养恤金领取者(10%)。男性的平均寿命是62岁,女性为71岁。

6. 人口统计情况的特点是,出生率和概约死亡率均下降,而且共和国的人口流出量降底。比什凯克市和楚河州的情况尤其如此。这两个地区的出生率分别下降至14.5‰和16.2‰。出生率的下跌是因为社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急剧恶化。由于家庭福利水平的下降,日趋恶化的境况,不利地影响了生殖行为。

7. 保护人口生殖健康的社会政策重点是,维持前后胎怀孕期之间的最佳间隔期,由此减少那些风险较大群体家庭的婴儿出生死亡率。

8. 1997年大约有35,000人死亡(7.5/1000),比1996年(7.6/1000)稍有下降。与此同时,由于一些诸如肺结核和心脏缺血症之类疾病引起的死亡率却有所上升;这与生活条件变差有关。

9. 妇女在怀孕期、生产和分娩期间以及婴儿头一年的死亡率(孕妇和婴儿死亡率)尽管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稳定,但是仍然很高,这是尤为令人担忧的原因。1997年,在这几类死亡类别中,妇女死亡人数达80多人(为出生率的81/100,000),而婴儿死亡人数约为3,000 (为出生率的28/1,000)。

10. 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肾脏、肝脏、心脏、心脏血管和内分泌失调疾病,以及感染性疾病引起的严重血毒症,伴随着多器官功能的丧竭和产后大出血,最后导致死亡。呼吸疾病和出生前后的并发症是造成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11. 1997年移居外国的总人数是12,000人,前一年是17,000人,其下降系数为1.6。

12. 由于上述原因,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的人口增长了59,000人(1.3%)。截至1998年1月1日,人口数总是4,666,000人。

13. 人口的民族构成。截至1997年1月1日,吉尔吉斯族占人口的60.8%、俄罗斯族占15.3%、乌兹别克族14.3%,和乌克兰族1.5%。吉尔吉斯斯坦也是一些德意志族、鞑靼族、哈萨克族、朝鲜族、维吾尔族、塔吉克族和登肯(Dungans)族等总共80多个民族的家园。

14. 人口的教育水平。1997年,满15岁及15岁以上的吉尔吉斯公民接受过(完整或部分)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者的比例为每1,000人有872人。在这一总数中,101人完成了高等教育、15人未完成高等教育、150人上完了专业中等教育、409人完成了一般中等教育;和197人未完成中等教育。

15. 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比率的主要指示数字是国内总产值。1995年有迹象表明经济业已趋稳定,表现在国内总产值的下跌已趋缓(1995年的跌幅为1994年跌幅的94.6%);1996年国内总产值实际取得了增长(107.1%)。1996年国内总产值(按目前的价格计算)约为23,399,300索姆,即按名义值计算,比1995年的水平增长了44.9%,并且比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6年至2000年期间社会和经济发展指示性计划所预报的国内总产值高13.2%。1997年的名义国内总产值估计为30,438,000索姆,即比前一年的产值量高10.4%。

16. 一些非食物商品的消费品价格趋势受人口抑制性实际需求效应的影响。从年初起,非食物商品价格的涨幅远远低于食品和服务价格的涨幅,达120%。1997年,取酬性服务的价格和税率的涨幅(145.8%)远远超出了消费商品价格的涨幅(133.4%)。整一年,主食价格,即消费者开支的主要物品价格,出现了大幅度增长。1996年,价格涨幅最高的是,水果和浆果类(240%)、蛋类、牛奶和家禽(160%),和乳制品、面粉、面条、面包和焙烤食品(120-140%)。

17. 1997年,消费品价格的增长率稳步减缓。价格平均增长率为14.8%,食品价格增长了17.4%、服务业15.4%和非食物商品7.3%。涨幅最大的是肉类和家禽(160%)、糖(120%)和植物油(130%)。

18. 1997年在对取酬性服务的普查中,护校学费的增长幅度最高(140%)。住房开支上涨了25.8%、运输服务上升了22.4%,和通信开支增长了8.3%。

19.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4条,国家保健机构应提供有保障的免费医疗援助。政府拟定并批准了有权享受免费医疗援助的人口类别和群体。经病人或其亲属同意,可提供支付费用的急诊。

20. 在社会变革期间,人口的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收入降低,而且一般民众尤其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成员已无法享受许多社会福利了。

21. 为管制须支付报酬的医疗服务,已经拟出一项有关吉尔吉斯斯坦保健机构预算外活动的法律草案。草案开列了一份拟向付不起医疗费者提供的取酬性服务的清单。政府正在为定向性资金筹款,拟于夏季发动一场增进未满14岁儿童健康的运动。工会提供的补贴,得以推行一些疗养和康复假。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游览疗养地、娱乐场、运动或旅游设施仍是很难的。

22. 由于阿拉尔盆地的变化、临近国家进行核试验和地下井槽内放射性尾矿的危害性状况等各类因素,不但破坏了共和国境内的生态平衡,也影响了公众健康。

23. 截至1998年1月1日,正式注册的失业公民有54,600人。妇女占总失业人数的58%。

24. 妇女占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失业者的半数以上(55%),而60%失业青年的年龄在16至29岁之间。将近67%失业妇女须抚养未成年人,其中19%的妇女抚养着5 个,甚至5个以上的子女。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简 史

25. 公元前三世纪时,吉尔吉斯部族是西伯利亚南部在文化和经济上最发达的族群。四世纪时,在吉尔吉斯族的统治之下,形成了类似西欧原始王国的一个广泛的部族联合体。该联合体在鼎盛时期,曾统治着辽阔的上叶尼塞河流域和整个西伯利亚南部,包括阿尔泰和蒙古在内的地区。

26. 吉尔吉斯的鼎盛期很短。公元10世纪时,吉尔吉斯斯坦是哈拉汗王朝的核心腹地。十三世纪蒙古入侵,使政治和经济发生重大改变。人种特点发生了变化,各族之间相互通婚和同化。到了十五世纪,蒙古帝国中的家族再度出现纷争;吉尔吉斯部族开始合成类似国家的联邦。在1850至1870年期间,吉尔吉斯斯坦成为俄罗斯帝国的一个附属国。1917年11月至1918年6月间建立起了苏维埃政权,吉尔吉斯斯坦先于1924年成为一个自治州、1926年改为自治共和国,继而于1936年成为一个加盟共和国。1936年至1991年期间发生了如下主要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在赫鲁晓夫政权下的“解冬时期”、勃列日聂夫政权下的“停滞期”、戈巴乔夫领导下摇摆不定的改革期和极权主义制度的崩溃。

27. 吉尔吉斯斯坦于1991年8月31日宣布独立。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家独立宣言中,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庄严宣布,该国将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B. 国家结构、政治制度、政府形式

28. 宪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在法治、世俗国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权和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权不受限制,普及全国整个领土。吉尔吉斯斯坦人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主权所有者和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29. 只有经选举产生的议会(Zhogorku Kenesh)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才可代表吉尔吉斯斯坦人民讲话。对宪法、法律和其它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性问题的修正和修订可提交公民表决。

30. 关于政府形式,吉尔吉斯斯坦是总统制和议会制两者混合组成的共和国(总统-议会制共和国)。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

3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为全国最高行政首长,系为国家统一和国家权力的象征,并且是宪法及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人。国家元首,在内政和国际关系中均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决定内外的施政方针,采取措施保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确保国家统一和权力的持续性、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相互作用,及其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

3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总统不得连选连任两次。任何吉尔吉斯公民均可担任总统职位,但其年龄最低不得低于35岁,最高不得超过65岁,并必须讲本国语言并在被提名竞选总统职位前已在本国境内至少居住15年以上。

立法机构

33. 1996年2月10日经公民表决通过了,1996年2月17日修订和补充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的法案。法案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机构应当是议会(Zhogorku Kenesh),它是一个两院制议代议机构,由立法院和人民代表会议组成。立法院是一个常设性机构,由35名当选代表组成,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会议由70名当选代表组成,代表着领土的利益。上述两会代表的任期每届为五年。

34. 议会的立法院负责:根据规定的宪法程序修订和补充宪法;颁布法律;对宪法及立法会议本身制订的法律作出正式解释;修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国界;并核准人民代表会议制订的法律。

35. 议会的人民代表会议负责:修订和补充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在宪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颁布法律;在宪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核准立法会议制订的法律;对宪法及其本身制订的法律作出正式解释;通过预算和批准国民核算;修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城市法院和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执政机构

36. 宪法第69条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权应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政府下属各部、国务委员会、各行政司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行使。

37.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理为首,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理、副总理、各位部长和各国务委员会主席组成。

38. 总理是总统征得人民代表同意后任命的。总理根据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制订出政府政策的总方针。同时,他还组织政府工作并对政府实绩承担个人责任。

司法机构

39. 宪法第79条规定,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权。

40.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设有下列法院: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仲裁法院和地方法院(州法院、比什凯克市法院、区法院、城市法院、州仲裁法院、比什凯克仲裁法院和军事法院)。

41.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是保护宪法的最高司法机关。宪法法院可宣判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和其它管制行动为违宪,并解决有关宪法执行、适用和理解方面的纠纷。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上诉。

42.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是主管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监督各州、比什凯克市法院和区法院的司法工作。

4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仲裁法院和州及比什凯克仲裁法院,形成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统一的仲裁法院体制。仲裁法院解决各种所有权形式实体之间在经济方面和在商务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等仲裁法院监督州和比什凯克仲裁法院的司法工作。

44. 吉尔吉斯斯坦法院的判决均具有法律效力,对所有国家机关、商业、公共协会、官员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并可在整个吉尔吉斯斯坦领土上予以执行。正如法律具体规定的,不执行带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也就是对法院工作的干预,会带来法律责任。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法律框架

执法机关

45. 执法机关工作的基础是无条件地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和关于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方面的各项国际条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一些特殊机关,包括检察厅、内政部及其下属机关、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律师均是为了维护对法律的实施。

46.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检察厅是行政部门中的一个国家机关,负责核查地方自治机关、各部、国务委员会、行政部门和其它政府机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协会、官员、不论属何种形式所有权的商行以及公民,是否严格一致地遵从各法律文书。

47. 内政部是一个国家武警执法机关,实施与维护公共秩序、保卫人身安全和公安,以及与阻止犯罪有关的执法和行政职能。

48. 司法部是为保护公民和不论属何种所有权形式的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主要行政机关。

49. 国家安全部和其它国家安全机关均隶属政府部门,旨在防止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安全的危害;在这些机关所被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它们还得确保个人、公共和国家安全,并揭露、防止和镇压外国情报机关和组织的间谍活动和颠覆。

50. 律师协助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律师不仅有利于执法,而且还有利于遵从和增强法律。他们主要:就法律问题提出咨询和予以阐明;应民事和行政案件所涉方之聘,在法院上和其它国家机关前充当讼事代理,并代拟申诉书、上诉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51.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逮捕和拘留任何人。在法庭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一切倾向于将某一不法行为列为罪行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而且这可构成法院就受害方所蒙受的精神或物质损害,作出赔偿判决的理由。

52. 宪法所载的规则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与人权有关的国际盟约和文书所列的条款。根据国家法律,所有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不论其民族或社会出身、性别、言语、政治或其它见解、宗教、居住地、财产或其它情况,一律平等地享有对其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均可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凡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均有权通过法院寻求法律补救。

保护人权的特别机关

53. 为了建立保护人权的有效机制并协助总统行使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者的宪法权力,1997年7月5日颁了一项总统法令,设立了一个向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报告的人权委员会。

54. 1996年设立了一个家庭和妇女问题国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向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报告。委员会的任务是实施各项优先措施,解决妇女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并处理有关妇女权利和自由的专题。

55. 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内还设立了一个少数民族问题委员会。各区也设立了类似结构。

56.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各级均建立了处理家庭、妇女和儿童所面临问题的机关。在议会的立法院内还设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和一个教育、妇女、家庭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

57.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目前有大量从事保护人权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许多组织向民众宣传宪法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58. 为了起草向联合国有关机关提交关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根据人权公约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及其它措施的国家初步报告,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于1997年6月27日下令设立一个部门间委员会,由其负责编写有关吉尔吉斯斯坦执行人权公约情况的报告。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

59. 吉尔吉斯斯坦的基本法是1993年议会通过,并于1996年2月17日经修订的宪法。宪法载有特别的一章,就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其义务作出规定。

60. 宪法第16 条载明,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以及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有关人权的国家间条约和协议,承认并保障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心身不受伤害;人身自由和安全;个人发展自由;宗教、精神生活和信仰的自由;言论和传播其思想、意识和见解的自由;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创造的自由;新闻自由;传送和散发信息的自由;移徒自由;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任何一地选择长期定居处或居住地的自由;不受阻碍地前往国外旅行和返回的自由;结社和非武装和平集会的自由;举行集会和示威游行的自由;住家的不可侵犯性;通信的自由和隐私权;尊严;享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隐私、私人信件、电报和电话通信的自由;拥有财产并按个人意愿酌情,支配、利用和管理财产的权利;经济自由;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自由地运用其能力和财产;劳动自由以及自由选择职业和专业的权利。

61. 对于宪法中列举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得被解释为忽略或贬损其它普遍公认人权和自由。

62. 1994年1月12日,议会通过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决定,为此就必须采取一些措施,设立一个执行盟约条款的法律机制。这些措施包括颁布一些新法律、修订一些现行法律,并起草规约国家机关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人权方面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书。

6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家间条约和其它国际法规则,构成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直接援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承认国际法原则和标准,并签署了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这些原则和标准均在国内法中得到了体现。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法律不仅颁布了人权,而且还保护这些人权。

64. 在吉尔吉斯斯坦建立法治面临的挑战之一是,须制定出法律规则和措施,以实施这些考虑到普遍公认人权标准的法规。吉尔吉斯斯坦在制订新法律时考虑到了国际人权文书。在起草吉尔吉斯斯坦立法时,聘请了一些国际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作为专家。

65. 吉尔吉斯斯坦正在进行法律改革,在国内法中列入不可剥夺的人权和人身安全,以及对个人的法律保护。下列是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颁布的新法律:《民法》(第1和2部分);《刑法》;《劳工法》;《消费者保护法》。

66. 虽然已按盟约的规定,从要旨和内容方面完善了总体法规框架,并且于1994至1997年期间通过了一些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书,但保障公民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仍不完善。其主要原因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仍缺乏综合解决所有关于人权问题的全国统一政策。

根据国际标准保护人权

67. 自从获得主权以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加入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框架内的22项国际人权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就业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国民与非国民享有平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建立国际系统维护社会安全权利的公约》;

《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生效);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4年7月7日生效);

《关于结婚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1964年12月9日生效);

《关于已婚妇女国籍的公约》(1958年8月11日生效);

《劳工组织关于生育保护(第103号)公约》(经修订)(1995年9月7日生效);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5年12月10日生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6月26日生效);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生效);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1年1月12日生效);

《禁奴公约》和《关于修正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1953年12月7日生效);

《废止奴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7年4月30日生效);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68. 此外,吉尔吉斯斯坦还是独立国家联合体内各项人权条约的缔约国。

四. 信息和宣传

69. 宪法第41条规定,发表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书,应构成执行这些法规的强制性条件。

70.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致力于提高公众意识,以认识到与宪法和各类国际条约,包括吉尔吉斯斯坦作为缔约国的《盟约》所保障人权和自由等相关的事务。

71. 向民众宣传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原则和规定的工作,大部分是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司法部、外交部、教育、科学和文化部、卫生部、国家电视台和广播公司以及其它直接相关的各部和行政司、非政府组织进行的。

72.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在资助印发一册供大众阅读的教科书,题为《个人与社会》。该书除提供了基本的教育材料外,还扼要介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主要概念。

7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案文一直在吉尔吉斯斯坦议会公报刊登。所有经批准的公约都已转译成国家官方语言和共和国的各民族语言(特别是俄罗斯语和乌兹别克语)。

74. 吉尔吉斯斯坦还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摘要,而且还将联合国出版的一些国际人权文书汇编成册,广为分发。

75. 吉尔吉斯斯坦非政府组织定期发表一些有关本国境内人权情况的时事通讯,例如:《大众传媒:法律与实践》。

76. 许多大学和学校均把人权列为一般教学课程的主题之一予以传授。

77. 为提高法官的能力,吉尔吉斯斯坦的司法机关正在设立一个主管机构,负责向地方法院的法官传授如何使用现代化设备,使他们熟习法律的一些变革等各类事务。该机构还准备使法官熟习吉尔吉斯斯坦批准的各项联合国条约,特别是人权文书。

78. 为促进适用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吉尔吉斯斯坦为国家机关和各司法机构的代表,以及民众成员定期举办讲习会。在此,谨列举下列一些讲习会:

1996年11月25日至28日,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在比什凯克组办了由司法机构、律师、政府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均派代表出席的讲习会,题为《国际人权标准及其在国内适用的情况》;

1997年4月9日吉尔吉斯斯坦外交部在比什凯克举行了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波兰监察专员、吉尔吉斯斯坦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的一次圆桌会议,题为《人权:国家机构与机制》;

至24日,索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基金会和吉尔吉斯-美国人权和法治局举办了一次题为“新闻与法律”的国际研讨会,重点讨论了保护记者权利和大众传媒自由的问题;

6月17日至18日欧洲委员会与欧安组织民主体制和人权事务局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外交部和司法部,在比什凯克联合举办了一次题为《法律改革和法律制度的所涉宪法层面》的研讨会;

至15日,外交部与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比什凯克联合举办了,一次由从事报告编写工作的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的讲习会,讨论了关于提交国家报告和向人权条约机构提出个人申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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