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

966,788

总人数

573,262

393,526

男/女

152,326

肄业证书

90,484

61,842

男/女

718,381

学 士

415,345

303,036

男/女

48,216

硕 士

36,099

12,117

男/女

47,865

博 士

31,334

16,531

C. 经 济

12. 自1991年以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执行了两个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对经济指数的全面改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根据最新统计,经济指数如下:

国民生产总值

175,620亿里亚尔 *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260,000里亚尔 *

经济增长率

5.8% *

出 口

223.07亿美元 *

进 口

229.13亿美元 *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10岁以上)

35.31% **

失业率(总数)

3.21% *

失业率(男)

5.23% **

失业率(女)

1.27% **

二、政权结构

A. 历史背景

13. 印欧血统部落或雅利安人最初移民伊朗是在公元前二千年。伊朗历史上经过了众多王朝的兴起和覆灭。伊斯兰的先知穆罕默德于萨珊王朝的后期在阿拉伯半岛接受了神授先知的使命。

14. 大约在公元七世纪,阿拉伯军队入侵伊朗高原,推翻了萨珊王朝。阿拉伯征服者将伊斯兰教带给伊朗的琐罗亚斯德教徒,请他们加入新的宗教,于是他们改信伊斯兰教。阿拉伯人统治伊朗达几个世纪,直至伊斯兰王国没落,伊朗沦为外来入侵者的目标。这种情况持续500年。后来,伊斯玛·萨法尔国王夺取了政权,成功地建立了强大的中央王国。

* 根据1998年统计。

** 根据1996年统计。

15. 在纳德尔王朝(1736-1747),伊朗是一个军事强国,具有非凡的军事力量,伊朗军队的统治曾扩展到印度。阿夫沙里德王朝灭亡以后,卡里姆汗·赞德建立了赞德王朝。卡里姆汗1779年死亡,卡沙尔夺取政权,统治伊朗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16.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礼沙汗掌权,建立了巴列维王朝。在这一期间,伊朗实行的是专制和仰赖外国列强的制度。人民被剥夺了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政治独立丧失了,经济体制不健康,蓄意地推广一种与伊斯兰和伊朗传统及文化相抵触的文化,镇压人民,实行独裁统治,这个期间的这些主要特点最终导致爆发了一场革命,结束了这种局面。

17. 1963年,在伊姆尔·霍梅尼的领导下,开始了推翻巴列维王朝的民众运动。1979年2月11日,巴列维政权倒台,君主制度结束,伊朗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章。伊斯兰革命50天后,即1979年4月1日举行了全国公民投票,表明有98.2%的人选择伊斯兰共和国为他们的政治体制。

B. 宪 法

18.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为在以前独裁君主政权的废墟上建立民主和伊斯兰政权提供了一个构架和坚实基础。由于伊朗人民进行的是一场有广泛基础的民众运动,所以宪法摈弃了一切形式的文化和社会镇压以及经济垄断。宪法的目的是结束独裁统治,让人民决定自己的命运。

19. 宪法草案由人民选举的专家会议起草,在1979年12月2日至3日的全国公决中,以98.5%的大多数票获得批准。1989年6月31日的公决对宪法进行了修正,以绝大多数票获得批准。宪法共12章175条。

C. 领 导 人

20. 伊斯兰管理制度的领袖负有领导和指导社会走向完善和繁荣、保证穆斯林国家的安全和独立的责任。为此,领袖有着特别的地位,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领袖的崇高地位来自它的神授责任,也来自宪法赋予他的重要权力。根据宪法第110条,领袖有责任和权力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监督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布国家公决的命令,赦免罪犯或减免刑期。宪法第109条规定,领袖必须具有学者资格,必须公正和忠顺,必须具有社会和政治灼见、智慧、勇气、管理能力和领导国家的才能。这些是由人民选出的专家会议挑选领袖的标准。

21. 宪法为领袖及领袖的职责规定了一系列要求和条件,如果他不符合这些要求和条件,可能要对此负责。第111条规定:“领袖何时不能履行他的宪法职责,或失去第5条和第109条所述的任何资格,或任何时候发现他不符合这些条款提及的一些条件,应根据专家会议的决定将其免职。”

22. 领袖在法律面前与其他人平等。宪法第10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所有其他人的一切公民、刑事、经济、纳税、军事和其他法律也适用于领袖及其家庭成员。

D. 立法权力机构

2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立法权力机构是以人民议决为基础的机构,根据宪法,在伊朗政治制度中行使相当部分的国家主权。第56条规定,立法权力机构是人民意愿的表现,是决定人民社会和政治命运的手段。

24. 为表明国家主权,宪法规定了两种行使立法权力的方式:

通过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咨询会议即议会间接行使立法权力。议会通过的法律,应正式通知执法和司法机构,以便经过法定程序后加以落实;

在某些非常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问题上,通过公决行使立法权力。宪法第59条规定,关于举行公决的任何建议应经过三分之二的议会代表批准。因此,立法权力由议会和人民联合行使。

2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立法权力机构是单立法院制。由270名代表组成的伊斯兰协商会议是伊朗唯一的议会。每个选区的代表人数按其人口规模确定。根据伊斯兰协商会议《选举法》第4条,人民在大选中通过直接投票来选举代表。议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

26. 根据宪法第64条和《选举法》第2条,宗教少数群体可选派代表参加议会。琐罗亚斯德人和犹太人各选派一名代表。亚述人和迦勒底人合选派一名代表。北部和南部的亚美尼亚人各选派一名代表。

27. 宪法第109条规定,议会辩论应公开举行,通过大众传媒公布,在官方公报中通告。

28. 宪法第86条规定,议会代表应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参加表决,不因自己在议会表达的意见或在履行责任时进行的投票而受迫害或逮捕。

29. 为确保议会的法律不与伊斯兰教义和戒律以及宪法发生抵触,成立了“监护人委员会”,由六名正直并紧跟时代发展脉搏的宗教法学家和六名在不同法律领域具有造诣的法学家组成。“监护人委员会”的成员任期六年。所有议会法令都送交“监护人委员会”,委员会收到后十天内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如果“监护人委员会”认为这些法令与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相抵触,则将其退回议会重新审议(宪法第94条)。“监护人委员会”还解释宪法,但解释须经过委员会四分之三成员批准。

E. 执法权力机构

30. 根据宪法第113条,总统是位于领袖之后的最高国家官员,负有实施宪法的责任,是执法权力机构的主管,但直接涉及领袖个人的事务除外。宪法第115条规定,总统应从具有伊朗血统和国籍的杰出宗教和政治人士中选出,必须具有效率,审慎,有良好信誉,诚实、虔诚,忠实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和国家法定宗教。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根据宪法第133条,内阁部长们由总统提名,向协商会议推荐,以信任投票决定。

31. 宪法第126条规定,总统亲自负责国家规划,预算和国民就业事务,并可将这些事务交与他人办理。

32. 宪法第125条规定,伊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所有条约、议定书、协议和契约,以及与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条约,经议会批准后交总统或其代表签署。总统可委派助手从事他的宪法职责。议会法令或公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后,应由总统签署,然而交负责部门执行。

33. 作为行政权力机构的首长,总统必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第122条规定,“总统在其依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所承担的职责的范围内对国家、领袖和伊斯兰协商会议负责。”宪法第134条规定,总统为内阁部长的行为向协调会议负责。

34. 为防止滥用公共财产,宪法第142条规定,总统和其他高级官员就职前和离职后,对其及其家属的财产应接受审查,以确保财产没有不合理的增加。

35. 如果总统在执行政治和行政职责过程中,实施了违反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可能负政治责任,也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第140条规定,对总统的民事诉讼在通知伊斯兰协调会议之后,在普通法院的普通法庭受理。

36. 除了政治责任外,总统还对司法权力机构负责。最高法院可对总统不履行法律义务起诉,如被判有罪,将建议领袖给予赦免。

F. 司法权力机构

37.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机构的权力、独立性和道德权威。宪法序言要求依据伊斯兰的公正建立司法机构,由熟悉伊斯兰法学的公正律师组成。

38. 根据宪法第156条,司法权力机构是保护个人和社会权利、负责司法裁判的独立机构。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经由以下方式得到保障:第一,司法机构的首长由领袖任命,不对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宪法第157条);第二,司法机构的行政和人事亦独立于其他机构;第三,司法机构成员不得被检控,不需要经过信任投票(第158条)。此外,所有案件都在司法机构中审理,完全独立地做出判决。

39. 司法机构保持独立的另一原因,是它独自完成所有司法职责,从调查、诉讼审理到判决。宪法第61条规定,司法权力由法院行使,法院按伊斯兰教义设立,参与解决争端和求偿,维护公众权力,宣传和执行法律,执行依宗教颁布的处罚(“Hodoud”)。此外宪法第159条规定,“处理诉讼和申诉的国家机构是法院。”

40. 宪法第156条规定,司法机构履行以下任务:

对诉讼、侵权和申诉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决法律案件,解决争端,对法律规定的个人地位事宜采取必要的决定和行动;

恢复公众权利,促进司法和合法自由;

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

侦查犯罪活动,起诉并惩治罪犯,执行宗教规定的处罚(“Hodoud”)和伊斯兰刑法的规定;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犯罪和改造罪犯。

41. 为了履行司法机构在所有法律、行政和执行事务方面的责任,领袖将任命公正、深谙司法事务和具有管理能力的Mujtahed为司法机构最高权威的司法机构首长。

42. 根据宪法第158条,司法机构首长有以下职责:

为司法部建立必要的组织结构;

起草适合伊斯兰共和国的司法法律草案;

聘用公正和胜任的法官,调转或分配他们从事专门的工作,并依法给他们晋级。

43. 司法部长负责有关司法机构、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关系的所有事宜。司法部长从司法机构首长向总统提名的人选中选出。

44. 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除了最高司法权威由(司法机构首长)由领袖任命外,法官由司法机构首长指定。由于法官的关键性责任和重要社会任务,法官必须在同行中具有出众的、很高的资格。法官和其他高级司法官员应该博学多才,精通司法知识,能够司法判案,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因此,他们的职业资格与其他公务员明显不同。

45. 宪法第164条规定,除非经过审判证明法官有罪,或法官犯有必须辞职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得暂时或永久地停止法官的职务。不经法官本人同意,不得调转或安排法官担任新的职务,除非这样做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经与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协商,并由司法机构首长决定。

46. 定案法官可能做出错误的判决或有意在做出错误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设立普通和革命法庭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可要求上诉法院重审。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富有经验,并至少由两名法官审理案件。如果初审法庭的判决经审理后,发现判决有误,将推翻原判决。

47. 宪法第161条规定,最高法院组成的目的是监督各法院正确地执行法律,并确保司法程序的统一,履行司法机构分配它的其他责任。

48. 根据宪法第162条,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必须是Mujtahids, 通晓司法事务。他们由司法机构首长与最高法院院长协商后任命,任期五年。目前,最高法院有34个部门。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体制

A. 对人权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机关

49. 总体而言,三大政府权力部门(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影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伊斯兰协商会议批准各种有关政治、公民、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法律,由此对人权产生不可否认的作用。执法权力机构起草各种法案,实施个人得以享受公民权利的法律条例,以此来影响人权。司法权力机构也以各种方式影响人权的行使,例如起草提交议会的法案,由最高法院建立司法程序,由各级法院审理各种申诉和冤情。此外,还有专门机构调查关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指控和申诉。这些机构确保个人享受合法权利,提高伊朗公民的权利意识。

50. 宪法第174条规定,司法机构有权监督行政机构认真处理事务和正当执行法律的情况,为此,在司法机构首长的监督下设立了一个机构,名为“国家监察总署”。监察总署对所有政府机关和机构、军队和执行机构、国有公司、市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公证人、所有政府实体以及部分或所有财产和股份属于国家的革命机构和组织,实行经常性监督。根据1981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监察总署法》第2条,该机构就各部和革命机构所有行政和财政渎职行为向总统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部长通报国有企业或政府附属企业的类似案件。根据该法律第6条,如果需要对任何案件提出诉讼,则由监察专员或监察委员会主任通过监察专员建议公诉人提起公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直至有最后结果。

51. 宪法第173条规定,为处理人民对政府官员、机构和法规的申诉、不满和反对,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在司法机构首长的监督下设立了一个法庭,即行政司法法庭。《行政司法法庭法》第21条规定,所有政府机构,无论是部、组织、国有公司或机构,还是市政当局和附属实体或革命组织,都必须执行法庭关于该机构的裁决,遇有不执行的,将解除责任者在政府担任的职务。

52. 法官高级纪律法院调查司法部法官的违纪行为,无论法官的级别或职位如何。法官高级纪律法院院长犯有违纪行为,由最高法院总务委员会进行调查。

B. 对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给予的补救以及赔偿制度

53. 一般而言,从法律观点来看,对非法行为损失的赔偿是法律责任。

54. 《民事责任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授权故意行动或由于疏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名誉、商业信誉或其依法享受的任何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产生物质或非物质损失的,有责任补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该法律第11条规定:“政府、市政府及其附属机构雇员,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由于疏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对所遭受的损失负责。但是如果所遭受的损失是其行为所致,或与该组织使用的设备和器具的故障所致,责任机构应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害。”

55. 宪法第117条规定,法官如果不能按案件的实质正确地进行审理,或在某一案件的判决或裁决中犯有错误,对某人造成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应根据伊斯兰惯例对这一失误负责;否则,政府应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恢复被告的权利。根据该条,《伊斯兰惩治法》第58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伊斯兰惯例判定负有责任的法官赔偿物质损失;否则,由政府赔偿所发生的损失。就非物质损失而言,如果由于法官的失误而对一个人的名誉造成任何损害的,应采取行动恢复被告的名誉,为其昭雪。

C. 伊朗的法律制度及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某些原则

56. 本节将说明国际人权文书所涉的一些问题,论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立法的相应法律条款。

自 由

57. 宪法第3条第7款规定,政府有责任在法律范围内确保政治和社会自由。宪法第9条规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自由、独立、团结和领土完整是不可分的。该条的后一部分规定,任何机构无权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借口,剥夺人民的正当自由。

58. 《伊斯兰惩治法》第48条规定,如果部长或政府官员违法剥夺了宪法赋予个人的自由,他将被停职3年至5年。

59. 《新闻法》第3条规定,新闻界应在遵守伊斯兰规范和社会的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向广大公众通报情况,报道人民的意见、建设性批评和建议。该法律第4条规定,任何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无权对新闻界施加压力,迫使其出版任何具体材料或文章,以达新闻检查或管制之目的。

60. 宪法第26条规定,可自由地成立政党、社团、政治或专业协会、伊斯兰组织或其他少数群体获得认可的宗教组织,但此种成立不得违反独立、自由、国家团结的原则和伊斯兰标准。不得阻止任何人参加这类组织或强迫任何人加入这类组织。

平 等

61. 宪法第3条第14款规定,政府有责任确保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公正的法律安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9条规定,伊朗人民,不分民族或部落群体,享有平等权利,肤色、种族、语言等不得视为特权。第20条规定,所有人不分男女,均受法律平等保护,在充分遵守伊斯兰教义的前提下,享受所有人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参 与

62. 宪法第6条规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家事务由人民通过投票表决来管理,譬如选举总统、议会议员、委员会成员等,或按宪法条款的规定举行公决。

假定无罪

63. 宪法第37条规定,应始终推定无罪。在管辖法院证明某人有罪之前,不得视其为罪犯。《民事诉讼法》第356条规定,推定无罪是一项基本原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否则依据这一原则,被告将免于犯罪。

法律的不可追溯

64. 根据宪法第169条,不得按之后颁布的法律判定行为或不行为为犯罪。

65. 《伊斯兰惩治法》第11条规定,所有政府条例、惩治和纠正措施均应以犯罪前所颁布的法律为依据。不得按犯罪后颁布的法律惩治个人所犯可判定为应受处罚的行为。

禁止任意逮捕

66. 宪法第32条规定,个人不受逮捕,除非依法令为之。如果个人遭受逮捕,应将控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并在24小时内将初步案由提交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应尽早进行审理。

67. 《伊斯兰惩治法》第71条规定,政府三大权力部门的官员或其他部门官员不持主管部门签发的逮捕证,或以法律没有注明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理由,对个人实行逮捕,或以武力藏匿个人,判6个月至3年的徒刑,并开除政府职务。

禁止酷刑

68. 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以酷刑逼供或获取材料。不允许逼迫个人作证、招供或发誓,这类作证、招供或发誓无效。违反该条的当事方应依法受到处罚。

69. 《伊斯兰惩治法》第58条还规定,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的雇员,利用或命令利用酷刑或人身处罚获取口供的,将判处6个月至3年徒刑,以酷刑致被告死亡的,以谋杀罪论处,命令施行酷刑的,以命令施行谋杀行为论处。

70. 1993年由司法机构首长批准的《监狱组织程序规则及纠正和安全措施》第176条规定,监狱禁止惩治囚犯和对其实施强制和有辱人格的处罚。宪法也禁止对囚犯或被拘留者施行酷刑和污辱或有辱人格待遇。

71. 宪法第39条规定,不允许对依法被逮捕、监禁或放逐的人的名誉和名声加以中伤,此类中伤将受处罚。

法律辩护权

72. 宪法第35条规定,在所有法院,案件当事方都有权指定律师协助,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应向其提供获得法律协助的便利。

73. 《民事诉讼法》第314条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所有被告可自己选择最多3名律师。根据该法第112条,被告在调查阶段可以有一名律师。

74. 根据《刑事法院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统一程序的决定(No.1363.615-8),对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罪行,必须有律师出庭,判决时没有律师出庭,最高法院应宣布判决无效。

75. 此外,根据《诉讼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单一条款法》,法院必须接受律师,拒绝接受的,法院的判决无效,法官可受纪律惩戒。

公开审理

76. 宪法第165条规定,审理应公开进行,除法院认定公开审理将有违公共道德或秩序。第168条规定,对政治和新闻犯罪的调查将在陪审团的参与下公开进行。第165条的结尾部分解释说,在私人诉讼中,当事方可要求非公开审理。

充分的证据

77. 宪法第166条规定,法院应依据可证明案件是非曲直的足够证据,并依赖有关法律和原则进行审判。

78.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法院应依法审理每起案件,不得按一般原则进行判决。宪法第161条规定,由最高法院监督各法院有效地执行法律,如果法院判决不是以足够证据和有关法律为依据,最高法院可以推翻判决。

D. 如何将人权文书的规定纳入国家法律制度

79. 根据宪法第77条,所有国际条约、议定书、契约和协议须经议会批准。根据《民法》第9条,伊朗政府依宪法与其他政府缔结的条约具有法律效力。

E. 在国内司法机构援引国际人权文书

80. 如上所述,宪法第77条和《民法》第9条规定,经伊斯兰协商会议批准并经 “监护人委员会”认可和总统签署的条约、公约、协定以及所有国际文书,在伊朗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经伊斯兰协商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也具有约束力。

81. 根据宪法第77条和《民法》第9条,上述国际文书影响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未来的判例将为个人能否在法律诉讼中援引《公约》创立先例。

82. 最高法院是建立司法惯例的最终司法当局,将建立统一的惯例。不过,由数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司法机构法律司于1992年10月19日发出第7/1669号咨询意见,认为在国际司法诉讼中可直接援引国际文书的规定。

F. 保护人权的特别国家机构

83. 除司法机构内的机制和安排外,还有监督人权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如下:

84. 宪法第90条规定,凡对立法、执法或司法机构提出申诉的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议会第90条委员会提出。议会将审议申诉,并作出适当答复。如果申诉涉及执法或立法机构,议会应进行审议,并责成执法或司法机构给予适当的澄清,并在合理的时限内宣布结果。如果申诉与公共利益有关,应予公布。根据《伊斯兰协商会议程序规则》第44条,第90条委员会可直接与三大部门、政府各部、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与某种方式隶属政府的革命组织和机构直接联系,要求它们对未答复的申诉作出适当的答复。委员会报告将列入议会议程,在第一次公开会议上宣读。

85. 1994年建立了伊斯兰人权委员会,以促进人权,监督人权的保护,审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国际文书的立场。伊斯兰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国家机构,它的建立得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欢迎(1996年4月23日第1996/64号决议)。

86. 目前,该委员会由以下机构组成:

高级理事会,由各社会阶层的代表组成,包括法官、律师、议员、律师协会成员和人权领域的积极分子;

四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技术问题、妇女事务、内部后续行动和外部监督。每个委员会由胜任该项工作的独立成员组成。

87. 委员会秘书处是人权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按委员会要求设立不同的部门。委员会得到了专家和公众的合作。

88. 伊斯兰人权委员会自成立以后积极地调查申诉,为检查遵守人权标准情况多次访问监狱和其他司法中心,在人权领域进行研究和培训活动。

89. 为推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问题的辩论,协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内各组织与国际人权组织之间的联系,1991年外交部成立了人权司。该部负责制订政策,协调、指导和支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积极参加国际论坛的活动,与联合国人权机构、机制和程序合作。

90. 人权司还处理通过有关机构如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监狱管理机构、内政部和其他机构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将答复抄送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人权司负责编写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执行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定期报告,并允任国内负责人权和国际机构工作的机关之间的联系桥梁。尽管这一问题十分敏感,但人权司还是设法对外说明伊朗的实际人权情况。

四、新闻与宣传

91. 大众传媒、特别是报纸在传播人权动态的新闻和消息中发挥了有效作用。全国各地活跃着众多的行动中心,向公众发布各种消息、国际机构的决定和人权决议。

92. 根据宪法第69条,议会辩论必须公开,并通过广播和政府公报公布会议的全部情况。

93. 所有国际人权公约经伊斯兰协商会议批准后,具有法律竞争力,并通过新闻界特别是政府公报予以公布。

94. 政府各部国际司的职能之一是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对国际文书的了解。外交部国际社会事务司下设两个处,一个处负责国际社会和妇女事务,另一个处负责人权问题。人权司在国内传播有关人权的决定和新闻以及人权公约的规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95. 此外,旨在促进和倡导人权的文化和艺术活动,如电影制作、书籍出版等,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在社会上得到鼓励。

96. 外交部人权司与所有有关组织和机构密切合作,编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定期报告。有关条约机构审查这些报告后,提出结论性意见。将在报纸上以报告的形式发表这些结论性意见。这些报告在公共图书馆对公众开放。伊斯兰人权委员会和人权司每年举行各种人权专题研讨会,讨论定期报告和条约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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