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人 口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1992 年人口普查

13,348,401

6,553,254

6,795,147

1998

14,821,714

7,336,118

7,485,596

城 市 人 口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1992 年人口普查

11,140,405

5,364,760

5,775,645

199 8

12,623,059

6,153,975

6,469,084

农 村 人 口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1992 年人口普查

2,207,996

1,118,494

1,019,502

1998

2,198,655

1,182,143

1,016,512

人 口 密 度

1992 年人口普查

每平方公里 17.6 人

1998

每平方公里 19.6 人

人口增长率

1982 - 1992

千分之 1.6

1997 - 1998

千分之 1.3

15 岁以下人口

占人口总数

占男性 总数

占女性总数

1998

29%

30%

28%

65 岁以上人口

占人口总数

占男性总数

占女性总数

1998

7%

6%

8%

3. 人口组成:年龄超过14岁的有Mapuche人928,060(男470,730;女457,330);Aymara人48,477(男24,898;女23,579);以及Rapanui人21,848(男9,358;女12,490)。智利人口还包括北方的Atacama人、Quechua人和Colla人以及居住在西部帕塔戈尼亚海峡地区的Kawashkar人和Y<mana人。

4. 出生率:

1992 年人口普查

千分之 21.7

1996

千分之 19.3

5. 全球出生率:

1992 年人口普查

每名妇女 2.6 个孩子

1996

每名妇女 2.4 个孩子

6. 预期寿命:

男 性

女 性

1992 年人口普查

71 岁

77 岁

1996

72 岁

78 岁

7. 死亡率:

总 死 亡 率

1992 年人口普查

千分之 5.5

1996

千分之 5.5

婴儿死亡率

1992 年人口普查

千分之 14.3

1996

千分之 11.1

产妇死亡率

1 992 年人口普查

千分之 0.3

1996

千分之 0.2

8. 妇女: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比例为25.3%。据1993年11月的统计,年龄超过15岁的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比例为34.3%,而男子为76.7%。

9. 宗教:智利非宗教国家,有宗教信仰自由。该国主要宗教是罗马天主教。根据1992年人口普查,77%的人声称自己是罗马天主教徒;12%福音派教徒;1%新教徒;4%的人属于其他宗教;另有6%的人对宗教不感兴趣或是无神论者。

10. 语言:国语是西班牙语,但是Mapuche语、Aymara语和Rapanui语也在当地流行。在地方影响强大的地区,中小学实施双语教学。

11. 识字率:全国识字率为94.6%(男94.8%;女94.4%)。城市识字率接近96.3%(男96.7%;女96%)。农村识字率约为86%(男86.3%;女86%)。

经济指标

12. 1997年,智利名义国民生产总值为771亿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5,273美元,年通货膨胀率为6%。至1997年12月31日,外债总额是267亿7千5百万美元。根据5,683,820人的劳动力来计算,1997年第四季度的全国失业率是5.3%。同期的男女失业比率分别为:4.7%和6.6%。

二、政治体制

A. 历史概述

13. 智利这片国土是西班牙人于十六世纪中叶发现的。第一批发现者来自秘鲁总督属地。为表彰向Mapuche人发动的战争,西班牙人也给智利以总督属地的地位,并且成立了政府。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十九世纪智利摆脱西班牙王国的统治并宣告独立为止。

14. 1810年9月18日智利制订了第一项解放法令,成立了第一届军政府。独立法令签署于1818年2月12日,而率领爱国军队的伯纳度·希金斯将军成为该国的最高统治者。1823年7月1日智利颁布了废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第一批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之一。

15. 1833年宪法的公布意味着以国家权力分立为基础的总统制共和政体的确立,意味着通过当时特有的以财产为基础的选举制度,可以定期更换国会和总统。从这一年至今,智利一直坚持法治,其间只中断了两次:一是由于1891年的内战,结果议会制的鼓吹者战胜了总统独裁制的支持者;一是因为1924年至1932年间的政治和政府危机,当时由于中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涌现,改变了传统的政治和经济权力结构,结果出现了一连串的短命的军政府。

16. 1925年通过的《政治宪法》恢复了牢固的总统制。从1925年至1932年,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统治者,民主政体也得到了巩固。当时,由于宪法的逐步改革,扩大了人民对于政治进程的参与,民主政体也有所改变。1934年1月制订了一项法律,给予妇女和外国人市一级的选举权。后来,1949年1月的一项法律又把选举权扩大到总统和议会选举。1971年对于《1925年宪法》作了最后的修正,目的在于确保法治并且使得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合法化和现代化,同时公开确立政治权利,为民主体制的多元化改善言论自由,并且鼓励人民在宪法保障结社自由的情况下参加政治活动。

17. 1973年9月11日,萨尔瓦多·阿连德总统领导的合法政府被推翻,民主政体遭到破坏。随后,成立了以庇诺切特将军为首的军政府。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90年3月11日。

18. 智利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认为,自1973年9月11日至1988年8月,该国一直处于非常时期,这种情况导致在这一时期人权遭到有组织的践踏。该委员会是由Patricio Aylwin总统领导的民主政府成立的,旨在调查军政府统治时间,基本人权遭到极为严重破坏的真相。

19. 军政府不再执行智利几十年来一直沿用的经济政策,该政策的基础是:进口替代、鼓励民族工业、贸易保护主义和国家控制、通过立法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通过国营企业参与生产活动。取而代之的是目前仍在使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其基础是:自由竞争的私营企业、私有财产、由市场因素决定价格、促进出口部门、向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开放经济、国家的从属作用以及通过国营企业私营化减少国家的参与。

20. 目前仍然有效的《1980年政治宪法》是在以庇诺切特将军为首的军政府执政时期制定并且生效的。这部《宪法》确立了一种由总统独揽大权的政治体制,并且载有某些独裁性质的内容。在庇诺切特将军在公民投票中失败之后,主张不受制约民主的人一直谋求予以修改。1989年宪法改革时曾作部分修改。

21. 通过一种非暴力的政治解决办法结束了军政府统治。这意味着反对庇诺切特将军统治的各种力量接受了《1980年宪法》。根据宪法规定,于1988年10月5日举行了公民投票,以决定是批准还是否决对于庇诺切特将军的提名。他由当政的军政府提名,担任向民主政府过渡时期的总统。根据宪法规定,这个时期本应延续到1997年。

22. 公民投票否决了提名,从而引起了军政府首脑以及支持和反对军政府的政治势力的谈判。结果,在《宪法》中作了54处修改,旨在取消《1980年宪法》中最具独裁性的内容。这些修改经1989年7月公民投票批准。它们包括:为加强尊重人权,对于宣告非常状态的标准作出修正;《宪法》承认已经智利批准并已生效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和促进人权;修订严重限制政党活动的《宪法》第8条以及《宪法》保障政治多元化。

23. 民主选举终于于1989年12月举行。1990年3月11日,Patricio Aylwin先生当选为共和国总统,任期4年。现任总统Eduardo Frei先生于1993年当选,任期至2000年3月11日。

24. 民主刚于1990年恢复,国民议会便开始正式工作,并着手重建民主政体。从此法治走上正常轨道,未曾宣布过非常状态,《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也未受到限制。Aylwin总统和Frei总统所领导的民主政府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中采用了一项公平发展的战略,主要是坚持宏观平衡和强调社会规划,以便减少贫困和排斥现象,改善人民体质,并且为所有的智利人提供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他们还通过有关贸易、政治和人权的论坛、世界组织及多边和双边条约促使智利重返国际社会。

25. 然而,由于下列因素,要建设更加民主的政体仍然存在障碍:

双重选举制度并不符合智利的传统和多党制的现实。根据这种制度,多数和少数在按比例代表方面未能充分体现出来,第二种选举势力优于第一种势力。这样一来,少数党除非参加选举盟约,否则在议会中就没有席位,难逃被淘汰的命运。

九名参议员不是由投票选举的,而是由最高法院、国家安全会议以及共和国总统任命的。

国家安全会议的决议性质和运作办法造成这样的局面:协定须由绝对多数通过。这就意味着,武装部队的代表(占会议成员一半)在表决时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国家安全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其成员包括:参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武装部队的三军司令、国民警卫队司令以及总审计长共8人。国民安全会议的中心任务为:就国家安全事务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如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应向总统、国民议会及宪法法院提出解决办法;向政府官员和首脑索取有关国内外安全事务的必要的背景资料,对方必须予以合作并提供资料;如若有立法规定战时和平时陆海空三军军力,须事先报告,批准外国军队进入国土及本国军队出国也须事先报告。

宪法法院并不是按照民主的原则组成的,因为一些成员是由国家安全会议任命的。最高法院的三名成员兼任宪法法院的法官造成了事实上的职务重复。由于成员必须符合某些要求,法院的组成是有限制性的。目前,宪法法院有七名成员:最高法院推选的三名法官、国家安全会议任命的两位律师、总统任命的一位律师以及由参议院推选的一位律师。

共和国总统不能罢免武装部队的陆海空三军司令及国民警卫队司令。关于这一点见下文第32段的解释。

26. Aylwin总统和Frei总统的民主政府已经向国民议会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目的在于修改上述阻碍实现充分民主的规定,但未获通过,原因是:没有获得反对党的支持及存在任命的参议员(详见第41段(b)节)。

B. 国 家

27. 智利的国家结构是单一的。全国分为12个大区以及一个包括首都圣地亚哥在内的大都会地区。每个大区分为若干个省份而每个省份又分为若干个市。

28. 智利实行民主政体。按照宪法的规定,代议制的民主制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的政治领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担任一定年限的公职。人民通过正常选举以及公民投票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宪法规定而产生的政府具体行使国家权利。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的议员、市议员以及市长均由选举产生。公民投票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他们只是用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宪法的修改。同时也规定可以通过公民投票来决定不完全民主的一些基本问题。

29. 在宪法中作出了一项民主政体所没有的规定,即参议院中20%的成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某些国家机关所指定的。

30. 智利这个民主国家基本上是个总统制的共和国。

C. 行政部门

31. 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部门为政府,政府的首脑是共和国总统,同时也是国家元首。总统与政府的各部部长、各省的省长、市长以及其他地方行政长官实行紧密的合作以履行政府的职责。共和国总统通过普选产生,任期为六年,不得连选连任。根据1989年宪法修正案的特别规定,于1990年3月11日就任的共和国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在这一时期任职的是Patricio Aylwin总统。

1. 共和国总统的职权

32. 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是多方面的:组阁的、立法的、政治的、国际的、军事的、财政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的权力等等,其中包括下列权力:

提出宪法修改的草案,参加国会的讨论并且发表意见,批准或者否决国会提出的修改草案,如果与国会在宪法修改的问题上发生意见冲突,总统有权举行公民投票;

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参与制定法律,并且批准和颁布这些法律;根据这项规定,总统在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便宜行事的权力,可以通过他的部长参加任何法案的讨论;通知紧急事务以及就已经通过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

同外国以及国际组织开展政治活动;

命令陆海空三军进行部署;根据国家安全需要组织并且派遣部队;

在发生战争的时候,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任命和罢免陆海空三军司令以及国民警卫队司令。《政治宪法》第32条第18款明确规定,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上述官员。《宪法》第93条指出,这些官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四年,任职期间不得罢免,不得连任。《宪法》第94条规定,陆海空三军以及国民警卫队的军官的任命、提升以及退休必须根据“宪法这个根本大法”通过最高法令予以实现。智利武装部队在处理有关军官的任命、提升和退休等事务时,必须依照最高法令行事,同时必须要有“陆海空三军司令或者国民警卫队司令的提议”。换句话说,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剥夺了国家元首在这项事务中的决定权,因为如果没有武装部队司令的提议,总统无法行使他的宪法职权。

根据《宪法》所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宣告进入非常状态;

根据法律的规定,监督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

根据最高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提议,任命高级法院的法官;

任命和罢免政府部长、副部长、各省省长、外交官以及任何其他的政府官员;

通过发布一般性的或特别规定、法令或者指令对政府实行行政领导;

通过法律经议会授权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

2. 国家管理

33. 政府的组成包括各部的部长、地区行政长官、省政府以及为了完成管理功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和部门,例如:总审计局、中央银行、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各个市以及依法成立的国营企业。

3. 政府部长

34. 政府部长是共和国总统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最紧密的合作者。目前这些部长所管辖的部门包括: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经济和建设部、财政部、教育部、司法部、公共工程部、农业部、国家资源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公共卫生部、矿业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交通和通讯部、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及共和国总统秘书长办公室。除了以上18个部以外还有相当于部级的全国妇联。

4. 地区行政长官、省长以及市长

35. 每个大区的行政长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并且领导该地区的政府。总统任命或罢免各省省长。各个市负责治理下属的各区,其行政首脑是市长。市长由公民投票产生,任期为四年。

5. 国家武装力量

36. 1980年《宪法》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智利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其中将两者的职能作了明确的分工。武装部队由陆海空三军组成,而治安部队则包括穿军装的国民警卫队以及穿便装的警察部队。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统称“国家武装力量”。国家武装力量的具体职责是维持治安和保障国家安全,同时在法院的协助下执行法院的命令,因为法院没有自己的执法机构。到1974年(当时正是军事统治时期)由于颁布了第444号法令,原先属于内务部的国民警卫队和警察改为由国防部领导,由两位副部长分管。

37. 虽然国民警卫队拥有必要的职权可以采取行动制止犯罪,但是实际上在维持治安方面它们必须服从内务部的指令,因为国防部在这一方面是无权的。最高法令也确定了内务部和国民警卫队之间的这种关系,因为国家秘书处得到授权,可以协调各个部在有关公民安全的问题上的行动。

38. 尽管这两支警察部队同属内务部领导,但是其性质是不同的。国民警卫队的司令是不能罢免的,但是警察总监可由共和国总统随时任命和罢免。关于司法管制问题,国民警卫队的审判机构是军事法庭,而警察,就象任何其他平民一样,在普通法庭受审。此外,宪法规定武装部队(陆海空三军)以及国民警卫队属于部队编制,但是警察不在此列,虽然他们有权使用武器。

D. 立法部门

39. 智利的中央立法机构是国民议会,议会两院除了开展有关政策问题的监督和咨询活动以外,共同负责制定法律。共和国总统可行使立法权和部分否决权,授予立法,决定某项法律草案是否属于紧急项目,通过其部长参加议会的辩论以及批准和颁布法律。

1. 各类法律

40. 智利的法律可分为下列几类:涉及宪法明确规定事务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的法律;特定多数的法律以及普通法。此外,各种国际条约经国会批准以后也具有法律地位。

41. 共和国总统所发布的法令也具有法律地位,在军事统治阶段所发布的并且经法律体系认可的法令也是如此。

2. 国民议会的组成

42. 1980年《宪法》规定,根据智利的传统,国民议会实行两院制。国民议会由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的120名成员组成,任期四年,到期全部改选。参议院由以下三类成员组成:(a) 38名参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八年,每四年改选一半,来自奇数地区的议员为一批,来自偶数地区以及大都会地区的议员为另一批;(b) 9名参议员由以下国家机关任命,任期八年:由最高法院推选两名前法官;由最高法院推选一名前共和国总审计长;由国家安全会议推选前陆海空三军司令各一名以及前国民警卫队司令一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一名前大学校长以及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一名前政府部长;(c) 一名或多名参议员由任期超过六年的前共和国总统担任,他们有权终身任职。

43. 不得同时兼任众议员和参议员,议员不得从事任何领取国家工资的工作,也不得在市、自治州、半公立机构或者国营企业以及由财政部投资的实体内担任任何领取报酬的职务。

3. 众议院

44. 众议院的专属职权如下:

监督政府的行动;

弹劾共和国总统、高等法院的法官、共和国总审计长、武装部队的将军、地区行政长官以及各省省长。

4. 参议院

45. 参议院的专属职权如下:

注意到众议院对于上述官员的弹劾,在这一过程中参议院起一个陪审团的作用,仅就弹劾所指出的罪行或滥用职权行为宣布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

决定是否允许个人对于任何政府部长提出起诉;

就政治或行政当局同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军事法庭以及最高法院)的矛盾作出裁决;

为被错判的公民平反;

批准或者驳回共和国总统对于某些官员的任命;

共和国总统如果需要离开国家超过30天,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同意;

接受或者拒绝共和国总统的辞呈;

如果宪法法庭认定有人破坏共和国的体制,并将对其定罪,事先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

应共和国总统的要求发表意见。

5. 议会

46. 议会的专属职权如下:

批准或者拒绝共和国总统提交的国际条约;

宣布进入戒严状态。

E. 司法部门

47. 司法部门由以下普通法庭组成:最高法院、各种上诉法庭、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以及一般管辖权的法庭。以下特别法庭也是司法部门的一部分:青少年巡回法庭、劳工法庭以及和平时期的军事法庭。

1. 最高法院

48. 最高法院的总部设在共和国首都,由21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院长在本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由共和国总统从该法院所提出的并且经过参议院同意的五名候选人中提名产生。

49. 最高法院有权管理、控制和监督全国的所有法院,但是宪法法院、选举资格确认法院、地区选举法院以及战时军事法庭除外。

50. 管理权指的是高等法院所享有的权利要高于其他法庭的权利,例如,为任命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而准备候选人名单,宣布法治已经不能适用,处理有关宪法保护、一般保护以及上诉等事务,并且为使现行法律的解释标准化而开展实质性的司法审查。

51. 控制权指的是高等法院有权实行制裁,并且采取措施以便确保司法官员在履行其公务时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

52. 监督权指的是最高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以便确保迅速而有效的司法裁判,有权发布已商定的命令,例如有关宪法保护程序、申请保护以及违反宪法行为等问题的商定命令。最高法院也处理职业法官同政治及行政首脑(政府部长、地区行政长官、省长和市长)在管辖方面的冲突。

2. 上诉法庭

53. 智利全国有17个上诉法庭。各个法庭的法官和调查官员数目不等,均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最高法院所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予以任命。

3. 普通法院

54. 普通法院由职业法官负责。这些法官是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同一地区的上诉法庭所提供的一份候选人名单予以挑选和任命的。其他的司法官员(包括书记、职员、执法官、上诉法庭检察官以及辅助人员)是根据法庭组织法的规定而任命的。这项根本法具体规定了担任法官的必要资格以及各种法庭工作人员或者职业法官必须担任律师的年限。

4. 管辖权

55. 法庭为在全国迅速而有效地执法所必需的组织和职权是由《法庭组织法》所规定的。智利法律授权法庭通过法律所规定的制裁办法或者通过法律确认的衡平法程序来解决有关各方的法律争端。

5. 权限

56. 审判、诉讼或者法律争端可能是民事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民事法庭加以处理。如果争端是刑事性质的,则属于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57. 普通法庭也有权审理个人同政府、政府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因为在智利没有行政诉讼法庭。

6. 第二次审讯原则

58. 一般的作法是:普通法庭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如有上诉,普通法庭的司法裁决由上诉法庭加以复查。在一般军事法庭作出裁决以后,可向最高军事法庭提出上诉。

7. 有关司法工作宪法地位的原则

59. 有关司法工作宪法地位的原则如下:

法治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特别委员会无权对任何人进行审问,只有依法成立的法庭才有此权;

义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必须受理向它提出的任何案件;

司法独立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有依法成立的法庭才有权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作出裁定,以及执行裁决;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不得审理案件,不得在法庭作出判决以后重审案件,也不得审查司法裁决的理由或者内容;

不得罢免的原则,旨在确保司法独立,保证法官在根据法律和宪法的规定执行公务时不会被罢免;

执法权,也就是组成司法机构的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有权执行其裁决,为此目的这些法院向治安部队,即国民警卫队和警察部队直接发出命令(见前文第36段)。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法律构架

A. 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60. 《宪法》第三章第19条详细列出了各项国际文书加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保证所有人都享有:生命权;健全发展身体和心理的权利;免受非法压力的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行使权利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辩护权;在法律规定并且事先设立的法庭上受审的权利;保证获得合理和公正诉讼的权利;不受在犯罪前未曾颁布法律的处罚的权利(除非有关新的法律有利于当事人);尊重和保护生命以及个人及其家庭荣誉的权利;家庭和所有形式的私人信函不容侵犯;信仰自由;享有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居住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以及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言论自由;在没有受到事先检查的情况下传播信息的权利;在不需要事先申请批准的情况下和平集会的权利;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享有政治多元化的权利;工作的自由;担任公职和就业的权利;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组织的权利;平等纳税的权利;在尊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权利;在经济事务中不受国家机构无理歧视的自由;获得所有权的自由;所有权;创造性作品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及工业产权。

61. 《宪法》第19条的规定并未包括智利国民可能享受的所有权利。根据可靠记录,《宪法》的起草人在进行有关这项条文的讨论时曾说:“我们曾经考虑制定一项条文,确保尊重人类固有的所有权利,但是在条文中无法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62. 《宪法》第三章的规定是与第一章的规定一致的。第一章也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第一章第1小节规定:“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又如第4小节以及第5条的第2小节(见前文第72、73、74以及85段)。

63. 《宪法》第二章主要涉及政治权利以及国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然人的国籍)。

64. 根据《宪法》第116条第2小节的规定,如欲修改有关基本权利的第三章以及第一章,必须通过比修改《宪法》其他章节更为严格的改革程序。

特别状态

65. 智利的《政治宪法》(第39条以及其他有关各条)就以下情况作出了规定:在发生对外战争时的警戒状态;在发生内战或者内乱时的戒严状态;在由于内部或者外部原因而发生严重内乱或者国家安全遭到破坏或者威胁时的紧急状态以及发生灾害时的灾害状态。

66. 《宪法》第19条第26款明确保证:制约或者补充《宪法》所承认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得影响所涉权利的实质,不得附加条件、税赋或者其他要求以阻碍这些权利的自由行使。为加强这一原则,1989年8月的宪法改革撤销了上述第2小节的规定,因此“《宪法》中有关特别状态的规定”被排除在上述保证之外。

B. 智利国内法律界对于国际法的接受情况

1. 习惯国际法和法律的一般原则

67. 智利国内法律界对于习惯法和法律一般原则的自动融合没有明确的一般规定。因此,需要考虑以下这些可能性: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智利国内法庭的一项裁决明确涉及到国际法,智利法庭必须实施这项法律。如果没有明确提到国际法,智利国内法律界的一贯态度是:使国际法拥有法律效力。

2. 国际条约

68. 由于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智利国内法律界的观点是:可以通过三个阶段来接受国际条约:由国民议会批准该条约;由共和国总统加以颁布;最后由国家报纸登载该项条约的文本以及颁布条约的法令。这种解释的根据来自《宪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该项规定赋予国民议会以专门的权利“批准或者拒绝共和国总统所提交的国际条约。批准国际条约必须经过与通过法律相同的程序”。

69. 根据以上步骤国际条约一旦得以批准,法院和行政当局可实施这些规定,并且在答辩中加以使用。

70. 关于智利国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约的效力相同于国内法的效力。这是目前智利国内法律界的结论,因为有关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 国际人权条约的地位

71. 《政治宪法》规定国际人权条约在智利国内法中享有特殊地位,其经过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72. 1989年的宪法改革修改了《宪法》第5条第2款,该款规定:“主权的行使确认有限地尊重人类的基本权利”。这项修正案还规定:“国家机构有责任尊重和促进本《宪法》以及智利已经批准并且生效的各项国际条约所保障的权利”。

73. 之所以列入上述条文,就是为了加强智利法律体系中有关人权的内容,同时为了规定所有的国家部门的机构都有责任尊重人权,同时为了在《宪法》之中加入已经拥有法律地位的国际人权条约。

74. 这一准则扩大了《宪法》所保护的人权的范围,而且必须明白,智利已经批准而且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所确认的基本权利、责任和保障扩大和补充了《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9条所列的权利范围,而且它们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这样智利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就成了智利国内法律的一种来源。由于在智利国内关于军事统治时期侵犯人权问题的辩论仍在进行之中,所以有关上述条约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法理上更难取得稳定的统一意见。目前已经生效的人权条约的准则与国内法律的准则之间的兼容性问题目前在法理上来说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尤其是涉及有关实施《1978年大赦法令》的案件,法院曾经作过裁决,决定终止有关调查被拘留人士失踪案件的司法程序。1990年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曾经以不合乎宪法以及关于大赦的法律规定为理由,驳斥了不能适用的理论。但是1994年上诉法庭的两项裁决认定实施《大赦法令》为非法,最后终止了有关被拘留人士失踪案件的司法调查,其理由是:智利所签署的国际条约明白地或者蓄意地禁止大赦,从此为国际人权法在智利法庭上的直接运用开了先例。这项裁决后来被智利最高法院宣告为无效。上述案件的裁决并不是根据《宪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而作出的,也不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而作出的。

4. 智利已经批准并且已经生效的国际人权条约

(a)在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成立以来批准和生效的国际条约

75. 《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29年1月15日。生效日期:1930年5月20日。

《有关缔约国境内外国人地位的公约》。批准日期:1934年3月12日。生效日期:1934年9月14日。

《(美洲国家间)妇女国籍问题公约》。批准日期:1934年8月29日。生效日期:1934年11月12日。

《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加入日期:1935年3月19日。生效日期:1935年6月18日。

《禁止贩卖白奴的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35年3月19日。生效日期:1935年6月18日。

《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批准日期:1935年3月20日。生效日期:1935年4月16日。

《禁止贩卖成年妇女的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35年3月20日。生效日期:1935年4月15日。

《(美洲国家间)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批准日期:1935年3月28日。生效日期:1935年5月17日。

(b)联合国系统的条约

76.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批准日期:1953年6月3日。生效日期:1953年12月11日。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批准日期:1967年9月30日。生效日期:1967年10月18日。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批准日期:1971年11月26日。生效日期:1971年11月30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1年11月12日。生效日期:1971年11月20日。

《有关难民地位问题的公约》。批准日期:1972年1月28日(有保留)。生效日期:1972年7月19日。

《关于难民地位问题议定书》。批准日期:1972年4月27日。生效日期:1972年7月20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2年2月10日。生效日期:1989年5月27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2年2月10日。生效日期:1989年4月29日。

《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日期:1989年12月7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9日。

《儿童权利公约》。批准日期:1990年8月13日。生效日期:1990年9月27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批准日期:1988年9月30日(有保留)。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6日。

撤销保留的文书交存日期:1991年3月13日。生效日期:1991年9月7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批准日期:1992年5月27日。生效日期:1992年8月20日。

《禁奴公约》;《关于修正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加入日期:1995年6月20日。生效日期:1995年11月7日。

(c)美洲体系的国际条约

77. 《美洲给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批准日期:1975年4月10日。生效日期:1975年5月29日。

《美洲给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批准日期:1975年4月10日。生效日期:1975年4月26日。

《美洲人权公约》。批准日期:1990年8月21日(有保留)。生效日期:1991年1月5日。

《美洲防止和惩罚酷刑公约》。批准日期:1988年9月30日(有保留)。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6日。

《撤销保留的文书交存日期》:1990年8月21日。生效日期:1991年1月13日。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使用暴力公约》。批准日期:1996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1998年11月11日。

C. 保障行使基本权利的补救办法

78. 智利的宪法和法律准则确保智利所有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和行政的补救办法以恢复实施其权利。目前,在正常情况下以及在非常时期,有关法律保护和人身保护的补救办法已经完全实施。在1989年宪法改革以前情况却不是这样,因为在警戒状态和戒严状态之下这两种保护都是不允许的。

1. 有关法律保护的补救措施

79. 根据《宪法》第20条的规定,这种补救措施的目的在于基本权利的合法行使不会因为专横或者非法行为而受到阻挠、威胁或者剥夺。虽然《宪法》没有这样规定,但是智利法学界已经断定,引起申诉和保护行动的一方可能是政治或者行政当局、个人或者法人。鉴于这种补救措施的性质,上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是非常迅速的而且没有过多的手续,以便迅速采取有效防止措施。法庭根据衡平法规估价案子的背景和证据并且作出最终裁决。如果要上诉,就必须在短期内向最高法院提出。法庭必须在短期内对于有关案件作出裁决,以便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法制和保护有关人士。

80. 这种补救措施确保了《宪法》所保障的大部分权利:生命权;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全发展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依法成立的法庭上受审而不在特别委员会受审的权利;尊重和保护生命以及个人及其家庭名誉的权利;家庭和所有形式的私营信函往来不容侵犯的权利;信仰自由;选择自己医疗保健制度的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自由;言论自由;在没有事先检查的情况下传播信息的权利;在无须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在无须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结社的权利;工作的自由;组织的自由;参加经济活动的权利;获得所有权的自由;所有权;版权;居住在没有污染环境之中的权利。个人的自由和安全则受到人身保护令的保护。

2. 有关人身保护的补救措施

81. 《政治宪法》第21条规定对国民实行人身保护。人身保护的特点是:当有人违反《宪法》或者其他法律时,这是一种保护被剥夺自由人士的特别补救措施。其目的是:“恢复法治并且确保对有关人士的保护”,同时调查有关人士是在何种情况下被拘留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1932年议定法令》就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作出了规定。上述法律为裁决剥夺自由的措施是否合法规定了简便而非正式的程序。任何人均可向上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提出申请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关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就此案件作出裁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提到有这种可能性:法庭可能命令被拘留者作个人陈述。实际上,被拘留者的情况是通过同拘留机构的公文往来或者电话联系加以确定的。

82. 当某人的自由和安全遭到威胁时,也可由旁人代表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有关人士。

3. 行政补救措施

83. 《国家管理根本法》(第18.575号,第9段):“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对行政法规提出异议,可要求制定这一法规的机构再次审议有关案件,有必要时,也可在不影响有关司法行动的情况下,向该官员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84. 《共和国总审计处根本法》(第10.336号,第6和第10段)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发出的任何法令都必须通过宪法规定的审查。由于这一规定,审计机关通过报告行使广泛的调查权;这些报告是依据许多法律准则,包括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准则而编写的,对于行政机构具有约束力。

D. 主管人权事务的部门

85. 智利的所有国家部门在执行公务时都有责任尊重和促进人权。《宪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为此目的必须“致力于创造社会条件,以使社会全部成员在精神上和物质上获得尽可能的满足,并且充分尊重本《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第1段第4小节)。

86. 在智利,人权被认为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受到人所固有的权利的限制。《宪法》第5条第1小节规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正如前文所指出,由于1989年的宪法改革,在《宪法》第5段中又加上了另外一个小节;该小节规定:“国家机构有责任尊重和促进本《宪法》以及智利已经批准而且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所保障的权利”。由于这一规定,所有国家机构在其主管范围以内必须尊重和促进智利所有公民的权利,以确保这些权利的有效实施,通过这一宪法改革,智利已经作出保证促进人权并且履行智利已经批准并且已经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

87. 组成司法机构的法院(见前文第47至第59段)有权受理个人提出的有关权利遭到侵犯的案件。在智利没有专门负责监督实施人权的公共机构。

88. 作为推动智利司法制度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目前正在进行改革,以改变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颁布了一部《刑事诉讼法》,废除了目前的审判程序,而代之以公开的和辩论式的口头审判制度。将组成一种特别法庭,以考虑证据和作出判决,同时政府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期间将拥有广泛的权力,从而审判程序一开始,被告的权利就可得到充分保护。与此同时,《政府公报》于1997年9月16日颁布了有关公诉部门制度改革的第19.519号法案。目前还在制定有关公诉部门的根本法以及需要进行程序改革的其他法律草案。

89. 有关法庭辩护权,在《宪法》第19条第3款第2和第3小节中以及《刑事诉讼法》第67、第278、以及第303段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从被告受审之日起,就必须保证被告的法庭辩护权,如果被告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就由法庭免费向他提供律师。进行免费辩护的有值班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处中,既有订有合同的律师,也有法学院的毕业生;这些学生没有工作报酬,只是取得一种以后担任律师的必要资历。

1. 负责确保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机构

90. 全文已经指出,有关基本权利以及政府机构保护这种权利的责任的所有法律准则都有一种紧急的性质。这种性质来源于宪法至高无上的原则:国家机构的行动必须服从《宪法》。有关的法律准则规定:“宪法的规定对于上述机构的领导或者成员以及对于所有人、机构或者团体都有约束力。违反这一原则者必须承担责任并且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6条)。以下机构负有确保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职责:

宪法法院

91. 宪法法院的组成在前文中已经解释(见前文第25段(d)节)。宪法法院采取预防性措施以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起一种立法机构的作用。根本法和解释性的法律必须服从宪法法院的监督。在共和国总统、参议院、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四分之一以上成员对某项法案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疑问时,宪法法院对其他法律准则实行审查。

92. 除了以上职责以外,在某些党派、运动或者组织的宗旨或者行动未能遵守民主政体的基本原则,企图建立独裁政体或者鼓吹暴力并把它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时,宪法法院可宣布这些党派、运动以及组织为非法。

最高法院

93. 如果现有法律与《宪法》的条文发生冲突,最高法院可自动地或者应某一方的要求保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宣布有关法律在某个争端中不适用,但不剥夺其法律效力。这种职能是最高法院职权的一部分(见前文第50段)。

选举事务法院

94. 该法院有五名成员:四名由最高法院推选(三名前任或者现任法官以及一名律师),另外一名成员是任期超过三年的参议院或者众议院的前议长。这个法院负责监督和鉴定选举中票数的清点,处理由此产生的任何申诉并且宣布候选人当选。

共和国总审计处

95. 这个机构的领导是共和国总审计长,这是一个不能罢免的官员。总审计长由共和国总统提名,该提名须经参议院多数议员同意通过。总审计处的职能是:检察行政法案是否合法,同时检查经议会授权由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

2. 负责调查和处理军事统治时期有系统的侵犯人权事件的机构

流亡人士回归事务全国办事处

96. 这个机构旨在帮助流亡人士重返社会,于1994年8月结束工作。在三年之中接受过该机构帮助的回归人员共达19,251人,连同其家庭成员共有56,000人。

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

97. 根据1990年5月9日司法部第335号最高法令,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于1990年4月25日成立,其职责是:调查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1日期间极为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据认为,调查内容包括:失踪的被拘留者、被处决者以及被酷刑折磨至死者的情况以及由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犯行为国家应负的道义责任。

98. 委员会在经过九个月的调查之后提出的报告结论是:在1973年至1990年期间,智利发生了极为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总共导致2,279人死亡。除此之外,还有614人的情况不明,因为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资料,无法作出结论。

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理事会

99. 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理事会是根据1992年2月8日第19.123号法令成立的,其工作年限后来延长到1996年12月。该理事会的任务是:实施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提交报告中的建议,特别是要对该委员会未能处理的案件作出估价;调查受害者的最后命运以及对人权遭到侵犯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作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

100. 该理事会在任满之后提出一份最后报告,总结了四年半的工作。理事会总共受理了2,188宗控告案件并对此作出了裁决,其中899人裁定为受害者。理事会和上述委员会总共调查了4,750宗控告案件,宣布其中3,197人为受害者(2,095人已证实死亡;1,102人在被拘留后失踪)。

101. 根据政府1997年4月25日第1005号最高法令的规定,理事会以前所开展的工作(调查受害者的最后命运、对其作出补偿以及存放有关资料)目前在内政部的监督之下仍在进行之中。

3. 为受害者赔偿和恢复名誉的计划

对于军事统治时期人权遭到侵犯业已死亡的受害者家属的赔偿

102. 1992年2月8日第19.123号法令规定设立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理事会;同时规定了国家向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9日期间由于侵犯人权或政治暴力行为而致死的受害者家属作出赔偿的具体办法。

103. 上述法令规定:凡经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或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理事会确认为受害者之人,无论其是被迫害致死还是非自愿失踪,其亲属均可领取赔偿金;两种情况的赔偿金额相同。

104. 如上文所述,在委员会和理事会进行调查之后,国家确认3,197名受害者,其中2,095人(65.53%)死亡,1,102人非自愿失踪,均有资料证实。

105. 第19.123号法令规定发放两种赔偿金:抚恤金和教育津贴。

106. 抚恤金按月发放给受害人以下类型的亲属:(1) 在世的配偶;(2) 母亲(如母亲已去世,则发给父亲);(3) 私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4) 婚生、私生、领养或非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合法夫妇所生但根据法律规定又不属于私生子女的孩子)。前三种亲属可终生领取抚恤金。孩子可领取抚恤金直至年满25岁,但残疾儿童可终生领取。

107. 抚恤金额每年调整,调整的时间和幅度与一般社会福利体系的养老金相同。

108. 目前,在一般养老金中要扣除7%作为医疗保险金,但上述抚恤金不在此列,有关费用由国家承担。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可自由选择医院,由国家卫生基金或私营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109. 除了抚恤金以外,受害者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即使其中有些人并不领取抚恤金)还有权在公立医院中免费就医。

110. 第19.123号法令第24条明确规定,抚恤金同其他任何津贴均无冲突,领取人可同时享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社会福利。

111. 教育津贴包括国家向受害人子女就读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技术培训中心直接全额支付注册费和每月学费;还包括在受害人子女求学期间每月向他们发放书杂费,但必须要有文件证明:他们确实是在大中学校读书。与抚恤金不同,教育津贴的年龄限制不是25岁,而是35岁。可同时领取教育津贴和抚恤金。

112. 善后事务处是专门处理抚恤金的申请和发放的国家机构。该处总共收到6,089份申请,其中5,859份获得批准;230份被驳回,其原因是同受害人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或是因为受害人的子女已超过25岁。在被确定为受益人的申请人中,至1997年9月30日,已有5,726人领取了抚恤金;另外133人的申请已经中止,因为需要补充关键资料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

赔偿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11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的原则。

执法部门错误的赔偿

114. 《宪法》第19条第7款第(1)节为确保个人自由和安全而规定:如果公民因执法部门的决定而遭到审问或者判刑,后经当事人申请,最高法院宣布该决定是无理和错误的,该当事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财产上或精神上的损失。

四、资料和宣传

A. 散发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的报告

115. 该委员会的报告共印了3,000份,分发至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同时以增刊的形式在全国发行的《国民报》上登载(见前文第97段)。

B. 散发人权文书

116. 据报道,寻求真理和民族和解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就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提出建议,以使国民了解事实,防止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该委员会在完成其任务之后提交的报告分析了1973年至1990年智利的国情,指出当时“国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尊重人权的首要责任”;“我国社会没有能够通过教育使得尊重人权的原则适当融入文化之中”。基于这些结论,该委员会在立法、教育和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广泛而具体的建议。

117. 为实施这些建议而必需的协调、执行和推广工作交给了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理事会。该理事会为倡导尊重人权提出了两项方案:“通过教育和文化活动推动尊重人权”以及“开展法律研究,促进尊重人权”。

1. 题为“《宪法》、条约和基本权利”的文件的出版

118. 由上述“开展法律研究,促进尊重人权”方案编写的这份文件汇编了所有已被智利国内法律所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这些条约已有法律效力),同时对人权法准则的基本概念、规定这些准则的国际条约的性质及其同国内法律的联系一一作了解释。这份文件分发到各个政府机构,尤其是发给智利所有的法官。

2. 赔偿和民族和解事务全国委员会“通过教育和文化活动推广尊重人权”方案的出版物

119. 这个方案通过与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合作以及一些领域专业人员的投稿推出了一整套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在智利的公共图书馆、大专院校图书馆、主要的私人研究中心、非政府组织以及教育部在首都和地方的下属机构都可找到。部分出版物如下:

《儿童权利公约》;出版于1994年,特别向智利的教师散发;

《世界人权宣言》;出版于1994年,向智利教育部在全国各地举办的教师培训讲习班的学员散发;

《教育领域人权的基本内容》(1995年出版)。该书的对象为教师和教育部门官员;该书是一份研究报告,作者从四份国际人权文书中选取了38项权利,从法律、哲学、历史和教育的角度加以阐述;

《人权教育研究书目》(1994年出版);该书列出了目前在智利图书馆和文件中心中有关人权问题的书目,供教师参考;

《人权教育:一种新的学科》(1994年出版);为配合1994年8月在圣地亚哥举办的教育系教师培训班的跨学科人权课而出版;

《在单元教学中促进人权》(1994年出版);该书列出了22个教学单元,要求参加比赛的接受过各级正规教育的教师设法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和原则融入每个单元的教学内容,从而创造出一种维护人的尊严的教学模式;

《人权教育教材目录》(1994年出版);该书精选了一部分有关人权问题的教材;

《教育工作者培训手册》(1994年出版);该书收集了圣地亚哥大主教管辖区社区事务司所制订的人权问题培训计划;这些计划曾在1989年至1994年全国教师培训期间使用;

《教师进修手册》(1994年出版);圣地亚哥大主教管辖区社会事务司鼓励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促进人权教育,本书就是由该处提议,根据其经验编写而成的;

《人权教育自学指导》(1996年出版);本书介绍了50种将人权教学内容融入各种教材的方法。本书的阅读对象可包括:中小学学生、特殊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学生、家长、律师和教师。

C. 编写提交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委员会的报告

120. 自1990年3月起,这些报告或由外交部人权顾问处直接编写,或在该处监督下由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政府机关编写。各个政府部门都提供资料协助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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