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

人口总数

男性总人数

女性总人数

城市人口

圣何塞

1 470 282

732 037

738 245

80.4

阿拉胡埃拉

792 949

406 732

386 217

36.2

卡塔戈

472 496

240 300

232 196

66.2

埃雷迪亚

395 837

200 841

194 996

68.2

瓜纳卡斯特

279 283

143 367

135 916

41.9

蓬塔雷纳斯

372 725

194 287

178 438

40.1

利蒙

386 100

203 142

182 958

37.1

资料来源 : 2004 年基本指标。哥斯达黎加卫生状况。

5. 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哥斯达黎加居民中有296,461人,即占总人口的7.8%的人国外出生,大部分生在尼加拉瓜、巴拿马、美利坚合众国和哥伦比亚;出生在尼加拉瓜的人数最多,占登记的外国人总数的75%。

6. 根据这次普查,尼加拉瓜人群体总数为226,374为(占全国总人口6%)。但应该指出,有一部分人没有被列入普查,人数未知,这部分人是临时工,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期在全国各地流动。

7. 截止2005年9月1日,移民和外国人办公厅统计处登记的临时或长期的合法居留者为285,848人。这个数字没有包括1999年获得移民大赦的人和身份仍然非法的数千人。

8. 根据2000年的普查,在认同自己为土著居民的63,876人中,有42.3%居住在22个土著领地。

C. 人口统计指标

9. 哥斯达黎加的健康指标不断改善,人口的预期寿命有所延长。随着社会方案和服务的覆盖率的显著提高,婴儿死亡率有所下降,可免疫疾病得到了控制。地区与地区之间,人口群体与人口群体之间在健康状况方面的差距和不平等有所缩小,但在社会经济指标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别,这必然会反映到人口的健康差别之中。

10. 关于人口年龄结构,25至59岁是人数最多的年龄组,60岁以上者是人数最少的年龄组。2002年和2003年人口各年龄组比例细分如下:

年龄组

2002

2003

5岁以下

9.6

9.4

5至12岁

16.5

16.0

13至17岁

10.6

10.5

18至24岁

13.3

13.4

25至59岁

42.3

42.7

60岁以上

7.8

7.9

资料来源 :《国家状况》,指标。

11. 出生时预期寿命指标的总平均数为78.5岁,男性平均76.2岁,女性81岁,表明哥斯达黎加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出生时预期寿命最长的国家之一,男女不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男性之中诸如杀人、自杀和事故(主要是交通事故)等暴死的发生率较高,此种死亡男女之比为6比1。

12. 关于人口密度问题,圣何塞、卡塔戈和埃雷迪亚三省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很高,与瓜纳卡斯特、蓬塔雷纳斯和利蒙不同的是,这几个省都有大的卫星城镇,其中大量地区是农村地区,而且还是典型的人口输出地区。下表详细说明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和受抚养率,即每100名理论上有生产能力的人抚养理论上受抚养的人(15岁以下,64岁以上)的数量。

省会

人口密度(居民数/平方公里)

受抚养比率(每100名居民)

圣何塞

296.1

53.3

阿拉胡埃拉

81.3

59.0

卡塔戈

151.2

57.4

埃雷迪亚

149.0

52.3

瓜纳卡斯特

27.5

63.1

蓬塔雷纳斯

33.1

64.6

利蒙

42.0

68.5

哥斯达黎加

81.6

60.0

资料来源 :《 2004 年基本指标》,《哥斯达黎加的卫生状况》。

13. 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2003年的出生率(每千名居民的总比率)为千分之17.5, 死亡率为千分之3.8。按省分类的数字如下。

省会

出生率(每千名居民的总比率)

死亡率(每千名居民的总比率)

圣何塞

16.7

4.1

阿拉胡埃拉

17.3

3.6

卡塔戈

16.2

3.4

埃雷迪亚

16.8

3.5

瓜纳卡斯特

18.6

4.6

蓬塔雷纳斯

19.9

3.7

利蒙

19.9

3.2

资料来源 :《 2004 年基本指标》,《哥斯达黎加的卫生状况》。

14. 94.9%以上的新生儿在医院出生。2003年新生儿总计72,938, 其中66,222在医院出生。

15. 哥斯达黎加的婴儿死亡率是美洲大陆最低的国家之一:2003年活产婴儿的死亡率为千分之10.1。院产死亡率为每万名活产婴儿3.3。

16. 2003年少女生育率占总生育率的20.3%;在加勒比海的利蒙省,这个比率特别高,占全省总数的27.4%。下表摘自《国家状况》,说明2001年至2003年按年龄组分类的生育总数。

少女生育

2001

2002

2003

15岁以下

601

473

479

15至19岁

14 860

13 981

14 356

总 计

15 461

14 454

14 835

资料来源 :《 2004 年基本指标》,《哥斯达黎加的卫生状况》。

17. 其他颇有意思的指标(2003年)是父亲未知是谁的婴儿出生率(28.4%),和非婚生儿童的比例(55.6%)。

D. 哥斯达黎加的土著人民

18. 从理论上讲,哥斯达黎加有八个少数民族或土著民族:卡韦卡尔、布里布里、恩格贝、特拉瓦、博鲁卡(或布伦卡)、韦塔、马勒库和查罗特加。这几个民族各有其自己的文化传统,虽然哥斯达黎加是一个小国,但每个民族却各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特点。

19. 在研究哥斯达黎加的土著居民时,必须考虑各个方面,因为普查的数据不仅揭示了国内居民之间的差别,而且还揭示了各族裔群体内部的差别。

20. 除了少数例外以外,土著居民传统上都居住在保留地上,哥斯达黎加立法称之为“土著保留地”,但哥斯达黎加土著运动和国际文书则称之为“土著领地”。土著居民虽然大多居住在这些领地上,但有相当一部分(18.2%)居住在这种领地的外围,还有39.5%则居住在国内其他地区。

21. 人口最多的领地是塔拉曼卡卡塞巴尔布里布里(20.7%)、上奇里波或Duchi(14.2%)、布伦卡(8.9%)和卡瓦格拉(7.1%)。其余的49%散居在其他领地上,人口最少的是奥萨(0.4%)和上奇里波奈里阿瓦里阿布罗霍蒙特苏马、 克科尔迪-科克莱斯萨帕通,各占总人口的1.5%以下。

22. 下表按土著居民和领地分类,列示土著领地在土著居民和非土著居民的分布和人数方面的总人口。

土著居民和领地

总人口

人口(百分比)

土著

非土著

土著

非土著

出生在国外者

%

领地

33 128

100.00

27 041

6 087

81.6

18.4

2.3

布里布里族

11 062

33.4

9 645

1 417

87.2

12.8

1.7

萨利特雷

1 403

4.2

1 285

118

91.6

8.4

0.1

卡瓦格拉

2 353

7.1

1 683

670

71.5

28.5

0.1

布里布里

6 866

20.7

6 467

399

94.2

5.8

1.8

克科尔迪-科克莱斯

440

1.3

210

230

47.7

52.3

13.2

布伦卡(或博鲁卡)族

3 936

11.9

2 017

1 919

51.2

48.8

0.4

博鲁卡

2 954

8.9

1 386

1 568

46.9

53.1

0.4

雷伊库雷

982

3.0

631

351

64.3

35.7

0.5

卡韦卡尔族

10 175

30.7

9 861

314

96.9

3.1

0.2

上奇里波

4 701

14.2

4 619

82

98.3

1.7

0.0

乌哈拉斯

1 030

3.1

855

175

83.0

17.0

0.6

太尼

1 817

5.5

1 807

10

99.4

0.6

0.3

塔拉曼卡卡塞巴尔

1 369

4.1

1 335

34

97.5

2.5

0.7

特利雷

536

1.6

536

0

100.0

0.0

0.0

下奇里波

372

1.1

363

9

97.6

2.4

0.3

奈里阿瓦里

350

1.1

346

4

98.9

1.1

0.3

查罗特加族

995

3.0

868

127

87.2

12.8

0.4

马坦布

995

3.0

868

127

87.2

12.8

0.4

瓜伊米埃斯族

2 729

8.2

2 563

166

93.9

6.1

15.6

阿布罗霍蒙特苏马

406

1.2

387

19

95.3

4.7

10.3

奥萨

118

0.4

114

4

96.6

3.4

8.5

贡特布鲁卡

1 111

3.4

971

140

87.4

12.6

15.8

科托布鲁斯

1 094

3.3

1 091

3

99.7

0.3

18.1

马勒库族

1 115

3.4

460

655

41.3

58.7

5.1

瓜图索

1 115

3.4

460

655

41.3

58.7

5.1

特瑞波(或特拉瓦)族

1 425

4.3

621

804

43.6

56.4

1.3

特拉瓦

1 425

4.3

621

804

43.6

56.4

1.3

韦塔族

1 691

5.1

1 006

685

59.5

40.5

1.1

萨帕通

466

1.4

54

412

11.6

88.4

1.3

基蒂里西

1 255

3.7

952

273

77.7

22.3

1.1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和普查学会,《 2000 年第九次全国人口普查》。

23. 从上表可见,有些领地的非土著居民比率很高,尤其是布里布里族领地的克科尔迪(非土著居民占52.3%)、博鲁卡领地的布伦卡(53%)、马勒库族领地的瓜图索(58.7%)、特瑞波族领地的特拉瓦(58.7%)以及韦塔族领地的萨帕通(88.4%)。

24. 在其余的土著领地,土著居民的人数占优势,在卡韦卡尔族的领地占大多数,在特利雷领地则占了全部的人口。

25. 下表将几大地理区域的总人口与土著居民人口做比较。

地点

总人口

土著人

非土著人

土著人(百分比)

非土著人(百分比)

哥斯达黎加

3 810 179

63 876

3 746 303

1.7

98.3

土著领地

33 128

27 041

6 087

81.6

18.4

外围

195 295

11 641

183 654

6.0

94.0

国家其他地区

3 581 756

25 194

3 556 562

0.7

99.3

资料来源 :拉加经委会,《人口说明》 (2003 年 ) 。

26. 从上表可见,土著居民占总人口的1.7%,占土著领地人口的81.6%,土著领地外围居住的人口的6%,国内其他地区人口的0.7%。

27. 应该指出,非土著居民在土著领地人口中占18.4%。造成这个比率的原因有:有些人由于失去了文化传统而不认为自己是土著人,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口流入,外国人的流入。

28. 还有一点要记住,在哥斯达黎加居住着63,876名土著人,其中18%表明他们出生在国外,即在尼加拉瓜或巴拿马。这意味着哥斯达黎加出生的土著人只占总人口的1.3%。

29. 下表列有人口统计指标数字,供分析和参考。

人口类别

男女比率

外国出生的人口所占总数的 百分比

妇女人均 儿童数

总生育率

婴儿死亡率 ( 每千名 活产婴儿 )

土著领地的土著人

107

1.7

4.1

3.4

28

外围地区的土著人

106

20.0

3.5

2.8

49

国内其他地区的土著人

105

38.0

3.1

2.5

20

土著领地的非土著人

120

4.6

3.7

2.8

17

国内其他地区的非土著人

100

7.6

2.7

2.0

16

资料来源 : 拉加经委 会,《人口说明》 (2003 年 ) 。

30. 上表的数字表明,居住在国内其他地区的非土著人口男女比率为100100。以下的比率依次升高:居住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土著人,105100;居住在土著领地上的土著人,107100, 居住在土著领地的非土著人,120100。但这些比率会有一些例外。

31. 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国出生的相对人口数。居住在土著领地外围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土著人中包含的外国人与其他类别和全国平均数(7.6%)相比,百分比较高。此外,居住在土著领地的外国人人数众多,这也不能忽视。

32. 关于15岁以上妇女活产婴儿的平均数,该表表明土著妇女,特别是居住在土著领地的妇女的生育数量比其他地区的多。就婴儿死亡率而言,数字表明,20至24岁年龄组的非土著妇女的全国平均数为每千名活产婴儿有16名死亡,但在土著领地和这些领地的外围地区,这个数字分别上升为每千名活产婴儿49名和28名。

33. 下表列有按土著领地分类的人口统计指标数字。

土著民族和领地

男女 比率

年龄组

人口受抚养比率

妇女人均儿童数

总生育率

15 岁 以下

15 64

65 岁 以上

领地

109

46.4

49.8

3.7

101

3.3

91

布里布里族

110

46.8

49.9

3.3

100

4.0

3.3

萨利特雷

109

48.1

48.8

3.1

105

3.8

3.2

卡瓦格拉

109

48.1

49.5

2.4

102

4.3

3.5

布里布里

111

46.3

50.1

3.6

100

4.0

3.3

克科尔迪 - 科克莱斯

99

42.5

52.7

4.8

90

3.4

2.8

布伦卡 ( 或博鲁卡 ) 族

111

40.8

54.1

5.1

85

3.9

2.9

博鲁卡

110

41.7

53.6

4.7

87

3.8

2.8

雷伊库雷

114

38.1

55.7

6.2

80

4.3

3.2

卡韦卡尔族

107

51.3

46.1

2.7

117

4.1

3.6

上奇里波

106

52.6

44.8

2.6

123

4.1

3.6

乌哈拉斯

104

44.5

50.4

5.1

98

4.1

3.1

太尼

104

53.7

44.7

1.5

123

4.1

3.7

塔拉曼卡卡塞巴尔

115

46.2

51.1

2.7

96

4.1

3.4

特利雷

106

53.0

44.8

2.2

123

3.6

3.4

下奇里波

116

55.6

42.2

2.2

137

5.5

5.4

奈里阿瓦里

115

53.1

44.6

2.3

124

3.4

2.9

查罗特加族

120

34.5

57.4

8.1

74

3.8

2.4

马坦布

120

34.5

57.4

8.1

74

3.8

2.4

瓜伊米埃斯族

105

52.9

44.4

2.6

125

4.6

4.1

阿布罗霍蒙特苏马

104

53.7

44.1

2.2

127

4.7

4.4

奥萨

115

46.6

51.7

1.7

93

5.1

4.9

贡特布鲁卡

110

51.0

46.3

2.7

116

4.2

3.6

科托布鲁斯

99

55.3

42.0

2.7

138

4.8

4.3

马勒库族

104

38.8

55.7

5.5

80

3.6

2.6

瓜图索

104

38.8

55.7

5.5

80

3.6

2.6

特瑞波 ( 或特拉瓦 ) 族

117

38.8

55.3

5.9

81

3.9

2.7

特拉瓦

117

38.8

55.3

5.9

81

3.9

2.7

韦塔族

108

36.2

57.7

6.2

73

3.6

2.6

萨帕通

114

38.2

54.9

6.9

82

4.5

3.2

基蒂里西

106

35.4

58.7

5.9

70

3.2

2.4

资料来源 : 拉加经委会,《人口说明》 (2003 年 ) 。

34. 大多数领地的男性比率比女性高,只有克科尔迪-科克莱斯领地上的布里布里族和科托布鲁斯领地上的瓜伊米埃斯族属于例外,其妇女人数占大多数(男女之比为99100)。一般来说,非土著居民的这种差别更加明显。

35. 对年龄结构的检查表明,在有些领地上,青年人的比例较高,特别是瓜伊米埃斯族、卡韦卡尔族和布里布里族,青年人分别占人口的53%、51%和47%。

36. 相反,在5个领地上,65岁以上的人口平均数超过5.6%的全国平均数。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年轻人向国内其他地区移民。但是在瓜伊米埃斯族、卡韦卡尔族和布里布里族里,这个比例较低,分别为2.6%、2.7%和3.3%。

37. 人口受抚养率指标方面的差别可能非常显著。在基蒂里西、萨帕通、特拉瓦、瓜图索、马坦布和雷伊库雷等等领地上,受抚养者与从事经济活动者的比率是82100;而在科托布鲁斯、上奇里波、阿布罗霍蒙特苏马和特利雷等等领地,受抚养者的人数则高出从事经济活动者。

38. 所有领地的妇女人均儿童数超过妇女人均1.9名儿童的全国平均数。

E. 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最多的地区

39. 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统计,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或者说黑人人口有72,784人(占人口总数1.9%),其中36,478人为男性,36,306人为女性。但应该指出,这次人口普查的方法不合适用来查明可能造成少报的原因,如有些混血儿不愿被确定为非洲人后裔。因此,这些数字必须谨慎代之。

40. 从人口的族裔组成看,2000年的普查发现,93.68%的非洲人后裔生在哥斯达黎加,因此这是人口中哥斯达黎加出生者比例最高的的族裔群体。

41. 普查中其他值得认真分析的数据还有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的出生地和居住省份。接受普查的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有64.25%出生在利蒙省,74.37%居住在这个省。这些数字反映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的一个总体情况,即这是一个向上进步的社会群体,在利蒙和圣何塞等城市,他们的教育水平在提高,人口在增加。

省份

2000 年自称出生于此的接受普查的 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

2000 年居住于此的接受普查的 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

(百分比)

圣何塞

11.79

14.30

阿拉胡埃拉

3.74

3.01

卡塔戈

3.72

2.19

埃雷迪亚

1.85

3.00

瓜纳卡斯特

4.27

1.36

蓬塔雷纳斯

4.03

1.76

利蒙

64.25

74.37

国外

6.36

总 计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 : 全国普查和统计学会,《 2000 年人口普查》。

42. 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主要居住在城市地区(46,903人,即占该人口群体的57.18%);7.26%居住在城市的郊区;8.79%居住在农村集居地,26.77%居住在人口密度不高的农村地区。

43. 据这次人口普查的统计,非洲裔哥斯达黎加男性的妻子中有三分之一,非洲裔哥斯达黎加女性的丈夫中有四分之一是非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总共有14,828名男性将自己列为户主,其中82%与配偶同住,67%是非洲人后裔。他们的子女有75%自认为是非洲人后裔。

44. 登记为配偶的非洲裔女性总共有10,938名,其中75%为户主。这些家庭的儿童有86%自认为是非洲人后裔。还有5,862名非洲裔女性为户主,其中11%与配偶住在一起。在这些配偶中,71%为非洲人后裔,其子女有87%也属于非洲人后裔。

45. 上述统计指标数显示出一种情况,即混合夫妇所生的子女,自我认同为非洲人后裔的程度要比其父母高。

F. 华 人

46. 根据2000年的普查,华人居民有7,873名(占总人口的0.2%),男性4,089人,女性3,784人。其中88%居住在城市地区(77.18%在市区,11.2%在市郊),3.28%居住在农村集居区,8.34%居住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农村地区。

47. 2000年的普查还揭示了各族裔群体的国籍状况。华人群体中入籍的或者出生国外的百分比最高,占14.73%,这一群体中有51.53%出生在哥斯达黎加。

二、社会经济指标

A. 人的发展指数

48.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利用可量化的可比指数,提出了一系列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指标和参数。哥斯达黎加位于人的发展程度高的发展中国家之列,但从1996年至2000年,哥斯达黎加人的发展指数和性别发展指数在不断下降。

49. 如下表所示,根据人的发展指数,哥斯达黎加在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名列第41、第43和第42位,性别发展指数分别名列第23、第26和第19位。

2001

2002

2003

人的发展指数

人的发展指数值

0.821

0.820

0.832

人的发展指数排名

41

43

42

性别发展指数

性别发展指数值

0.813

0.814

0.824

性别发展指数排名

42

41

41

性别充权指数

性别充权指数 值

0.571

0.579

0.670

性别充权指数排名

23

26

19

资料来源 :《 2004 年哥斯达黎加国家状况》。

50. 2001年以来,上述指数略有回升,特别是在人的发展指数方面。性别发展指数的下降有所放慢,原因可能是近十年来在法律和行政领域努力加强男女平等,尤其是在举报家庭暴力的机制方面。

B. 教育

51. 《宪法》列有关于教育和文化的一章,它不仅维护过去的成就,而且还发展了若干重要的概念和保障措施。

52. 因此,第78条规定,“学前教育和普通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在国家体制内,上述教育和高中教育为免费教育,由国家承担费用。法律规定,国家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每年的公共开支不得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国家应该向没有资金继续高等学业的人提供便利。教育部应通过一个依法建立的机构颁发奖学金和助学金”。

53. 《宪法》还在教育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

私营教育企业应象教育自由得到保障一样受到鼓励,但私立学校必须受国家监督;

国家有义务向贫困学生提供食品和衣服。国家应赞助并组织成人教育,以利扫盲和提供文化机会;

国立大学有自主权,国家有责任通过创建一个高等教育特别基金提供资金。

(a)学前教育

54. 在小学的学前教育部(普通基础教育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和私立幼儿园的学前教育部门向5岁又5个月至6岁又5个月的儿童提供教育。2003年,哥斯达黎加教育系统接纳的该年龄组的儿童占总数的33.2%,2004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37.2%,即教育系统接纳的这类儿童增加了3,000多名。

55. 2004年学前教育招生总数为72,668人,其中456名儿童接受特殊教育。下表展示的是2002年至2004年总入学率的走向。

年 份

接 纳 率

2002

88.7

2003

91.6

2004

90.9

资料来源 :教育部,《重振哥斯达黎加教育》, 2004 年。

56. 哥斯达黎加特别重视第二语言教育和信息技术:2003年英语教育的覆盖率为16.2%,信息技术为31%。

57. 为了加大力度,实现学前教育的全面普及,哥斯达黎加正在采取积极行动,编制广播教学纲要和教学材料。该节目题为“儿童世界之窗”,对象是土著群体、农村群体,特别是边远的农村群体,该节目是在哥斯达黎加广播教育学会的12个文化电台、一家全国性日报、全国无线广播厅、全国广播电视系统的支持下举办的。

(b)小学教育

58. 小学教育是教育系统中学生在校人数最大的一个阶段,2003学年占全部学生总数的58%。2003年,在教学的3,935个学校中,有42.3%的学校只有一名教师,而且座落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一人同时教所有年级的课。虽然这种学校占学校总数的42%,但只占小学生总数的7.5%。

59. 近五年来,小学教育的总入学率和净入学率均超过100%,表明现在已普及小学教育。

60. 下表所示为2002、2003和2004学年小学教育覆盖率的走向。

年 份

学生数

总覆盖率

净覆盖率

2002

598 915

107.2

100.6

2003

545 645

107.3

100.2

2004

538 011

106.5

n.d.

资料来源 :教育部,《重振哥斯达黎加教育》, 2004 年。

61. 2001年以来,小学生人数有所下降,主要是人口方面的原因,即七年以前出生人数下降。

62. 2002年,基础教育阶段一和二的留级率为入学总数的7.6%,2003年为7.5%,下降了0.1%。

63. 2002年小学教育的辍学率为4%,比2001年下降0.5%。2003年又下降了0.1%,达到3.9%。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加强了就学优惠券和学校膳食方案,还发起特别方案,以满足小学生在社会和教育方面的特别需求。

64. 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入学率(即小学或中学某一年级入学学生总数除以与这一年级相应的年龄组的总人数)如下:

小学教育入学率 1996 - 2003

学到五年级的 小学生

中学教育入学率 1998 - 2002

男 生 女 生

男 生 女 生

90% 91%

94%

66% 68%

资料来源 :儿童基金会,《 2005 年世界儿童状况》。

65. 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统计,识字率高:5岁以上人口有89.6%受过某种形式的小学教育,10.2%受过某种形式的中学教育。

(c)中学教育

66. 据教育部的记录,2004年中学在校学生总数为368,126人;其中281,936人白天上传统的(正规)班,35,603人晚间上传统。

67. 统计指标数表明,2004年中学教育总覆盖率为82%,比2003年增加2.8%,即教育系统增加了11,379名学生。

68. 2001-2002年中学教育中的男女差额为1.1, 同年的高等教育男女比例为1.16。

(d)大学教育

69. 大学教育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9月25日《教育法》(第2160号),该法可以被看作是教育系统仅次于《宪法》的框架立法。

70. 高等教育由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的学院和大专学院)组成。

71. 私立大学遵循的规章是《第6693号法令》(1981)。该法令规定私立大学的法律框架,并建立了私立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全国委员会,负责私立大学的创建和办学的批准工作。

72. 国立大学有一个协调机制,即全国大学校长理事会,有一个规划机构,即高等教育规划厅。还有一个机构负责国家与国立大学板块之间的联络,即联络委员会,它有四所国立大学的校长以及教育、规划、科技和财政等部的负责人组成。《宪法》第84条规定国立大学有自主权。

73. 公立高等教育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公立教育机构提供广泛的学术机会,分三个级别:文凭、学位和研究生(专科、硕士、博士)。

74. 哥斯达黎加约有70所大学,其中4所是国立大学:哥斯达黎加大学、哥斯达黎加理工学院、国立大学和国立开放大学。

75. 在信息、科学和技术方面,2002年每千居民有193个互联网用户,拥有197台计算机,每百万居民拥有530名研究和开发方面的科学家和工程师。

(e)土著人的教育

76. 在土著人的教育方面,2000年人口普查证实了教育和识字率方面的一些重要数据。平均文盲率,虽然仍高于4.8%的全国平均值,但基蒂里希和博鲁卡等社区一直是低于10%,分别为9.4%和9.6%,而特利雷等社区却达到了很高的比例,为95%。总的来说,最后命名的领地上的卡韦卡尔族的程度最差。

77. 下表列有哥斯达黎加各土著社区的一些教育和语言指标数字。

土著民族及其领地

文盲率(%)

平均教育程度(年数)

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以上(%)

说土著语言的土著人比例

母语是土著语的土著人比例

母语是西班牙语的土著人比例

说土著语的非土著人

领地

26.6

3.6

58.3

  9.9

61.8

59.7

33.7

  0.8

布里布里族

19.9

4.2

63.0

11.0

62.0

55.2

37.9

  1.7

萨利特雷

24.4

3.7

47.7

  7.4

38.1

34.6

29.6

  1.9

卡瓦格拉

21.5

3.8

55.6

  6.1

50.8

46.1

44.4

  0.8

布里布里

18.8

4.4

68.2

12.4

69.2

62.6

36.5

克科尔迪-科克莱斯

14.6

4.8

70.7

24.5

68.9

22.6

77.4

  1.0

布伦卡族

9.6

4.9

72.8

16.8

  5.2

  3.8

94.8

  0.1

博鲁卡

9.6

5.0

72.2

17.2

  5.7

  3.7

95.4

  0.1

雷伊库雷

9.5

4.7

74.6

15.6

  4.2

  4.0

93.5

  0.0

卡韦卡尔族

50.7

1.7

40.1

  3.5

84.4

86.5

  6.8

  2.1

上奇思波

62.2

0.9

30.4

  2.1

89.0

93.4

  1.4

  2.6

乌哈拉斯

22.4

3.8

72.4

11.0

69.5

67.0

16.0

  0.7

太尼

40.7

1.9

60.1

  2.6

82.7

84.4

  5.7

11.1

塔拉曼卡卡塞巴尔

35.8

2.9

53.3

  3.3

76.4

73.6

24.5

  2.9

特利雷

95.0

0.0

  0.5

  0.0

89.3

96.9

  0.0

  0.0

下奇里波

45.4

0.7

  3.4

  4.2

93.9

92.2

  1.7

  0.0

奈里阿瓦里

46.1

1.7

36.8

  6.1

85.0

85.4

  7.3

25.0

查罗特加族

13.0

5.2

74.9

17.2

  0.1

  0.3

88.8

  0.0

马坦布

13.0

5.2

74.9

17.2

  0.1

  0.3

88.8

  0.0

瓜伊米埃斯族

27.6

3.1

64.9

  5.5

84.5

85.2

  5.3

  1.4

阿布罗榫蒙特苏马

26.0

3.3

66.7

  3.2

99.7

99.4

  0.0

  0.0

奥萨

21.0

2.6

73.7

  3.2

93.7

93.7

  2.1

  0.0

贡特布鲁卡

23.8

3.3

70.0

  7.0

71.9

72.3

12.4

  0.8

科托布鲁斯

32.9

2.9

58.8

  4.9

89.0

90.5

  1.3

33.3

马勒库族

10.8

4.8

76.2

12.5

71.1

49.0

41.6

  0.9

瓜图索

10.8

4.8

76.2

12.5

71.1

49.0

41.6

  0.9

特瑞波

10.2

4.5

64.0

10.7

  4.1

  4.3

86.3

  0.6

特拉瓦

10.2

4.5

64.0

10.7

  4.1

  4.3

86.3

  0.6

韦塔族

13.5

5.0

78.6

16.5

  0.7

  0.8

98.2

  0.6

萨帕通

24.4

3.6

78.3

  4.9

  0.0

  0.0

88.0

  0.0

基蒂里西

9.4

5.4

78.8

20.7

  0.7

  0.8

98.8

  1.6

资料来源 :国家普查和统计学会,《 2000 年人口普查》。

78. 哥斯达黎加目前有224所土著人学校,其中210所小学,14所中学。

(f)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的教育

79. 13至17岁的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的入学率为73.87%,高于68.11%的全国平均值。中学以上教育方面的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的比例也超过全国平均值。

80. 统计记录表明,50.7%的非洲裔哥斯达黎加男性念完小学,49.3%完成中学以上的教育。非洲裔哥斯达黎加女性的数字相似,46.49%念完小学,53.51%完成了大学教育。

81. 这表明在非洲人后裔中,女大学生的比例比华人之外的其他任何族裔群体都高。相反,非洲裔哥斯达黎加男性在大学一级的比例较低。

82. 下表按性别、人口总数和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分类展示17岁以上者教育程度。非洲裔哥斯达黎加女性的教育程度尤其值得注意,与全国平均值相比平均达到17.21%。

男性/总人口

男性/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

女性/总人口

女性/非洲裔哥斯达黎加人口

无正式教育

6.15

5.53

5.58

5.04

小学

49.59

45.17

48.86

41.46

中学

24.49

29.59

25.46

29.08

中等技校

3.08

5.08

2.88

4.83

准大学

1.84

1.73

2.40

2.38

大学

14.85

12.90

14.83

17.21

总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学会。

(g)移民教育

83. 移民学生,特别是尼加拉瓜学生,由于其入学率比全国平均值低,因此他们的情况有若干特点。据2000年全国普查,44.3%的移民没有念完小学,或者未能达到任何正式教育的程度;男女差别也很大,47.1%的男性未能上完小学,而女性的数字是40.15%。

C. 住房及相关服务

84.《宪法》第65条就住房问题规定,“国家应当鼓励为低收入者建设住房,为工人创建家庭房产。”

85. 截至2000年人口普查,全国有959,144户居民;2003年,共有1,056,858户自有住房,其中51,742 户住房过于拥挤。2003年,每户平均人口为4.1人,平均下降近1%。在此基础上,年住房需求(即新增户数)每年增长近4%。

86. 根据一项基于1984 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分析的住房研究,住房问题的某些方面已呈现积极趋势。例如,每户家庭人口数有所下降,过于拥挤的住宅比例已大幅度减少;无电户很少,无卫生设备住所100户中仅有1户。

87. 然而,该研究还显示,某些领域则毫无改进:例如,每处住所的居民户数没有任何改变,住房条件进一步恶化,无自来水或井水的住房比例自1984年以来没有任何改变。据2003年相关指标显示, 79.5%的人口居住的住所有饮用水,96.3%有排污管道。

88. 据估算,住房缺口达到157,346所。

89. 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75.7%的总人口可获得饮用水。下表显示的是饮用水供应、覆盖率和质量监控情况。

行政单位

覆盖的人口总数

百分比

质量监控

饮用水覆盖率

%

全国给排水研究院

1 795 794

46.9

100

96.6

各大城市

653 713

17.0

100

64.2

埃雷迪亚公共服务公司

180 000

4.7

100

100

农村供水委员会/给排水管理协会

1 098 496

28.7

100

51  

无数据

96 590

2.7

    0

-

合 计

3 824 593

100.0

97.4

75.7

资料来源 《哥斯达黎加卫生板块分析》。

(a)土著人住房

90. 2000年人口普查提供了专门有关土著领地的住房信息。

地理区域

每所住房平均人数

状况良好的住房

具备自来水的住房

具备化粪池的住房

有电住房

土著领地

5.3

26.5

29.1

21.2

38.3

土著领地周边地区

4.1

48.5

67.6

75.9

90.4

全国其他地区

4.1

64.9

91.0

90.7

97.5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与人口普查所, 2000 年人口普查。

91. 土著领地每个住所平均人数为5.3人,高于土著领地周边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4.1人。

92. 在土著领地,7.6%的土著人和14.4 %的非土著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得到满足;随着土著人搬离土著领地,该比例会有所上升:对于土著领地周边地区的土著人而言,该比例为29.4%;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土著人而言,该比例为36.2%。但是,这些数字远远低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总体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60.4%的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得到满足。

93. 近年来,为偿还这一长期存在的“体制性债务”,住房部在哥斯达黎加-加拿大基金会的资助下已投资开展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以满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

94. 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哥斯达黎加-加拿大基金会共建成875户住宅,总投资额约为1,490,150,000科朗。

(b)非裔哥斯达黎加人的住房

95. 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10.67%的非裔哥斯达黎加人的住房条件非常差,29.02%条件一般,59.71%条件很好(有0.6%的情况不适用该问题)。该指标清楚表明,非裔哥斯达黎加人的城市化水平很高。

96. 有一项重要事实是:有比例过高的儿童生活在最贫困的家庭中,非裔哥斯达黎加人口和全国总人口均存在这一问题。不过,非裔哥斯达黎加人儿童的情况要略好于全国儿童情况。

(c)移民住房

97. 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中有 7.1%生活在贫民窟,7.9%生活在棚户区(户主为哥斯达黎加人的家庭,分别为1.2%和1.5%)。在城市地区,尼加拉瓜家庭占所有居住在贫民窟的家庭的35.4%,占棚户区家庭的30.1%。

98. 据人口普查统计,共有15,014处贫民窟,总人口为64,070人。其中,近30%――共计有4,408个住所、住有22,279人――住着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在城市地区,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占所有贫民窟的35.4%。

99. 其他指标显示,在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中,近1/4住所的墙壁、地板和房顶状况很差;相比而言,在户主为哥斯达黎加人的家庭中,该比例不到1/10。

100. 在住所过于拥挤这一问题上,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和户主为哥斯达黎加人的家庭之间差距最大:按房间总数统计,尼加拉瓜家庭占过于拥挤的家庭总户数的16.9%,按卧室总数统计,占25.4%;哥斯达黎加家庭则分别为2%和5.1%。

101. 最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包括供水方式、水源、污水处理方式以及是否有浴室厕所),与户主为哥斯达黎加人的家庭相比,户主为尼加拉瓜人的家庭条件较差:13.4%的尼加拉瓜家庭没有任何卫生条件,29.6%的卫生条件不足;哥斯达黎加家庭则分别为2.9%和12.5%。

102. 该国在这方面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便是如何在体制上去应对尼加拉瓜人口的需要;这一群体的生育率是全国生育率的两倍(前者为4.1,后者为2.7)。因此,从中期来看,该国必须针对这部分需求不断上升的人群启动一项更加全面的应对计划。

D. 健康

103. 《宪法》第73条规定,“为体力和脑力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由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强制性缴费系统实行调控,以保护劳动者抵御疾病、丧失能力、生育、衰老、死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意外情况带来的风险”。第51条规定,“家庭,作为社会自然和基本的元素,有权得到政府的特别保护。母亲、儿童、老人和病人及贫困者同等享有此种权利”。

104. 在1990年代,作为医疗卫生部门改革的一部分,卫生部实际上承担总体医疗卫生责任,个人治疗方面的工作则转交给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CCSS)。因此,所有涉及个人治疗的计划均转交给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包括医疗辅助程序(实验室工作、药房和放射)、生育前和生育后护理、计划生育以及成长和发育等。

105. 这些改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改革的重点工作是开办医疗卫生区,成立全面基本卫生保健队,这些小队的服务覆盖率已经从总人口的25.7%上升到近90%(2002年)。此外,各大医院和诊所的医疗设备也大幅度增加: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179家医疗机构配备了3,392件医疗设备,其中 95%是新设备。

106. 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显示,81.8%的人口拥有医疗保险。近年来,保险覆盖面大幅度扩大,原因是过去没有参加任何现有保险计划的穷人目前已获得医疗服务。

107. 人口普查统计列出以下有关各类保险的相关数字。

总计

男性

女性

员工

18.7

25.0

12.5

自愿保险

6.6

10.0

3.2

家庭保险

43.2

32.0

54.3

国家保险

8.5

7.4

9.6

其他

4.7

4.9

4.5

无保险

18.2

20.6

15.9

参保率

81.8

79.4

84.1

受抚养人缴费

3.2

2.3

5.4

资料来源 :《哥斯达黎加 2004 年卫生板块分析》。

108. 2003年,全国人均医疗支出为42,202,202.61科朗,占GDP的6.68%。2003年,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投资总额为398,393,010科朗。

109.在人力方面,每万名居民平均有16.9名医生、19.6名护士和6名牙医,每千名居民平均有1.45个医院床位,医院床位入住率为81.65%(2003年数据)。

110.2003年的其他数据包括:平均住院时间 5.73天;国家医疗中心就医问诊14,865,333人次;每百名居民的住院次数8.13人次;人均急诊次数1.12次。

111.下表所示为2003年全国疫苗接种率水平。

1岁以下的儿童:百白破联合疫苗3次接种率

1岁以下的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3次接种率

1岁以下的儿童:卡介苗接种率

1岁零3个月以下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

87.94

87.94

88.18

89.88

资料来源 :《 2004 年基本指标》,《哥斯达黎加健康状况报告》第 10 版。

(a)艾滋病毒/艾滋病

112.哥斯达黎加第一批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出现于1980年代初,当时一批血友病患者接受了已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进口血制品。1985年,该国确诊了第一批艾滋病病例,当时有一批艾滋病晚期的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从国外回到哥斯达黎加,他们之前曾在国外生活。

113.1997年,宪法法院的一项裁定强制规定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有义务向所有提出要求的人提供抗逆转病毒治疗;一年以后,通过了第7771号法律《艾滋病毒/艾滋病法》,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机构的责任。

114.截至2001年,共记录了2,263例艾滋病;其中,仅2001年就有134人死亡。这使艾滋病成为强制申报疾病中的主要死因:80.03%的病例出现在25-44岁的年龄段,其中84.4%通过性途径感染,男性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人群(MSM)感染率最高(43.79%),其次是异性恋(24.8%)和双性恋(16.68%)。

115.从1985年至今,通过哥斯达黎加医疗卫生部门的各大机构、非政府组织、相关国家机构和私营部门,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哥斯达黎加已在各领域作出巨大努力,力图在全国范围内解决艾滋病问题。为确保以跨机构的方式采取应对措施,哥斯达黎加成立了全国艾滋病全面护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和各类私人倡议网络,目标不仅是预防感染,还要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全面护理。

E. 工 作

116.《宪法》规定,国家“应努力使所有人都有合法和有用的职业,获得应有的报酬,并防止因此而规定某种条件,从而有可能以某种方式损害人的自由或人格,或将其劳动降格为简单的商品交换。”《宪法》中还包含了有关工作权力的条款,包括最低工资、八小时工作日、每周休息一天、带薪年假、工会权、集体协议的合法地位以及一旦被任意解雇时获得赔偿的权力。

117.近年来,公开失业率比较平稳,保持在5%到6%之间。从性别角度看,女性一直以来要比男性更难找到工作:尽管女性受教育的时间比男性更长,但2001年女性失业率达到7.6%,相比之下,男性失业率为5.2%。

118.就城市和农村地区而言,2001年农村地区的公开失业率相对较高,达到6.5%;相比之下,城市地区为5.8%。在农村地区,女性依然在找工作方面比男性遇到更多的问题,女性公开失业率达到9.8%。

(a)土著人就业情况

119.经济活动指数显示,纯参与率在50%左右,比例较高的地区是布里布里(58%)、塔拉曼卡卡塞巴尔(62%)和奈里阿瓦里(80%)。相反,参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是雷伊库雷、乌哈拉斯、阿布罗霍蒙特苏马和萨帕通,平均参与率是40%。

120.在公开失业率方面,有14个地区没有超过2%,有4个地区超过了5%:萨帕通(5.4%)、特拉瓦(5.6%)、博鲁卡(5.9%)和瓜图索(10.4%)。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和畜牧业,基蒂里西除外,那里相当多的居民从事第二产业(35.4%)和第三产业(42.7%)。

(b)就业情况

121.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20岁至29岁年轻男性的公开失业率是4.87%;而非裔哥斯达黎加青年则平均为7.2%。另外,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22.非裔哥斯达黎加人的就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男性总人口

非裔哥斯达黎加

男性总人口

女性总人口

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总人口

(%)

正在工作

63.48

59.48

25.59

28.76

正在工作或无报酬地帮助亲戚

0.66

0.33

0.15

0.07

不上班但是有一份职业

1.27

2.01

0.61

0.86

正在找工作并且有工作经验

3.29

4.32

0.55

0.74

第一次找工作

0.47

0.66

0.13

0.17

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有独立收入来源的人

5.86

6.06

3.26

3.40

学生/不工作

15.90

17.50

15.70

17.75

做家务

2.58

2.94

51.66

45.26

其他

6.49

6.70

2.35

3.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 : “国家状况”项目,关于 2000 年人口普查论坛,于 2001 年 7 月举行。

123.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通常从事白领工作:其中,50.19%从事行政和专业工作,而全国总人口中女性从事这类工作的只有44.92%。此外,人口普查数据还显示,女性非熟练工人的比例相对较低。

124.非裔哥斯达黎加男性从事行政工作、技术工作和商贸类工作的比例(27.75%)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跟女性的情况相反;但是,在“职业天平”的另一端即非熟练工人的比例,非裔哥斯达黎加男性的这一比例则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25.下表按性别分列出参与经济活动的非裔哥斯达黎加人与全国总人口相比的就业水平:

全国男性

非裔哥斯达黎加男性

全国女性

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

(%)

公务部门或企业管理层

3.00

2.08

2.31

2.22

专业类(科技或脑力工作)

5.95

5.66

15.74

21.52

技术类(科技或脑力工作)

12.80

13.73

12.30

11.75

行政类

4.93

6.28

14.57

15.42

商店销售员等或提供各类服务

11.85

11.70

19.47

20.86

畜牧业、农业或渔业熟练工种

7.94

4.85

0.61

0.32

建筑业和机械制造业熟练工种

14.94

12.86

2.63

2.91

生产线和机械操作类

12.03

11.11

7.19

2.80

非熟练工种

26.55

31.74

25.17

22.18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资料来源 : “国家状况”项目,关于 2000 年人口普查论坛,于 2001 年 7 月举行。

(c)移民就业情况

126.尽管移民(尤其是来自尼加拉瓜的移民)遍布全国,但移民人口通常聚集在中部、大西洋和北部地区,因为吸收移民劳动力的经济活动就分布在这些地区(农业出口、农产品加工厂和服务业)。

127.来自巴拿马的移民通常在边境周边社区和生产咖啡、香蕉的地区之间流动。在商业和服务业相对熟练工种的吸引下,来自哥伦比亚的移民大多都在城市地区定居。

128.移民人口的平均年龄在20岁到39岁之间,可见近年的移民潮是以寻找工作机会为目的。2000年前后,来自尼加拉瓜的移民约有50%属于这一年龄段,仅有11%年龄在50岁以上。青少年和年轻人之所以在移民人口中占到相当高的比例,部分原因是移民通常趋向于更充分地利用全家的劳动力。

三、政治制度

129. 现行《宪法》于1949年11月7日通过,《宪法》规定了总统制,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总统和议员通过民选产生(《宪法》第106条和第130条);

部长的任命或撤换是共和国总统专有的、酌情使用的权力(《政治宪法》第139.1条);

立法大会是一院制机构;

第121条第24款规定的谴责属于道义性质的谴责;

共和国总统在特别会议期间拥有制定法律的专有权(第118条)。此外,总统还负责制定预算。

行政部门的决定、决议和法令需要总统和相应的部长共同签署(第146条)。

存在一个由多人组成的机构,名为政府委员会,由政府各部长和共和国总统组成,具有相应的政治职能(第147条)。

A. 国家权力

130.《宪法》规定了三大全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相互独立。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最高选举法庭和共和国总审计署的职能。

131.与政府的三大权力机构一样,各立宪机构享有十分广泛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在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权力机关的情况下行使各自的职能。因此,相互之间不存在从属或等级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132.《宪法》还规定,可依法建立其他机构,这类机构尽管是立宪级别,但隶属于某个立宪机构,因此不享有自主权。例如:(a) 最高教育委员会(第81条),隶属于行政部门;(b) 财政部预算办公室(第177条),隶属于行政部门;(c) 国库(第185条),隶属于行政部门;(d) 全国工资委员会(第57条),隶属于行政部门,以及(e) 公民登记处(第104条),该机构是最高选举法庭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

133.这些机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使其能够适当履行其职责,因此均可谓“立宪分权”体制的典范。

B. 立法部门

134.哥斯达黎加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为立法大会。议会由57名议员组成,通过每四年一次的普选产生,普选在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宪法》第105条和第107条)。

135.57名议员任期4年,不能连续当选;需要等待至少一个任期才能再次参选。在哥斯达黎加的选举程序中,每个省的有效选票先行计数,再除以该省席位数,得出一个称之为商数的数。然后,将各政党的有效选票总数除以席位数,如果各政党的有效选票数无法被席位数除尽,则根据余下选票的余数从大到小分配。但参加第二轮选票分配的政党至少须获得相当于商数一半的选票,又称为子商数。

136.根据《宪法》第108条,议员必须是拥有全部公民权的公民,在哥斯达黎加出生或已入籍并在哥斯达黎加居住10年,年满21岁。

137.在行使职权时,议员对于在立法大会上发表的言论不负责任,不论是在议会内部、全会和委员会上还是在外界发表言论。赋予这项唯一和专有的特权是为了在议员行使职权时保护议员。

138.在会议期间不得因民事原因逮捕议员,除非经立法大会授权或者经议员本人同意。自从1989年取消民事和商业诉讼的人身强制执行后,唯一能实施人身强制执行的办法是通过家庭法庭提起赡养费的诉讼。

139.从最高选举法庭宣布某人当选议员到其结束任期为止,这期间不得以刑事原因剥夺议员资格,除非立法大会已经事先中止了其议员资格。但是,此豁免不适用于现行犯或议员宣布放弃豁免权的情况。但是,一位议员被当作“现行犯”逮捕后,如果立法议会命令释放他,则该议员必将获释。

140.十分重要的一点是,议员只可放弃逮捕豁免权,不得放弃刑事责任豁免权,这项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由立法大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形式取消。

141.立法部门的职能分为五大类:(a) 立法;(b) 政治监督;(c) 管辖;(d) 政治领导;以及(e)立法大会的非立法工作。

142.根据《宪法》第121条第1款,立法大会拥有颁布、修改和废除法律以及提供权威法律解释的权力,选举方面的法律除外,此类法律的权威解释由最高选举法庭负责作出。

143.《宪法》在同一条中还规定了立法大会的其他职能,包括任命最高法院的正式和候补成员,批准或不批准国际协定、公约和教政条约;同意或不同意国际军队进入国家领土;至少由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中止个人权利与保障措施;接受除部长外的政府各部成员的宣誓;受理或驳回针对政府各部最高领导人的指控,并在必要时下令中止其职权;确定经常预算和特别预算;任命总审计长和副总审计长;征税;下令国家财产停止公用;批准与国家信贷有关的贷款;授予荣誉公民;制定货币法;推动文艺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设立法庭;任命调查委员会;并向政府部长提出正式询问。

144.立法程序一开始是提出阶段,首先将各项法案提交给立法大会。在常会期间,议员个人和行政部门均可启动立法程序,但是在特别会议期间,只有行政部门拥有这项权利。

145.此外,还有一个人民倡议办公室,成立于1999年4月13日,目的是为参与立法大会工作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拉近议会与人民之间的距离。

146.该办公室负责接收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对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群众倡议经汇总并确定中心主题后,将每月提交给议员及其顾问,这样,议员特别感兴趣的倡议就能得到批准,交由立法部门批准通过。一旦一项人民倡议经批准后,立即通知提出倡议的有关人士,并随时向其通报此后的进展情况。

147.讨论阶段由委员会通过法案和全会讨论两部分组成。在委员会阶段,委员会议员和立法大会的其他议员均可就草案条文提出形式上或实质性修订意见。草案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连同肯定或否定的意见书一起提交全会。接下来,将草案列入全会议程并进行三次讨论,三次讨论不得在同一天举行。

148.立法大会的议事规则中规定了三个常设立法委员会,均拥有完全的立法权。每个委员会有19名成员,均为议员,可审议已就其提出建议的法案,或审议根据议事规则第177条可以不走常规程序的法案,但前提是这些法案已列入全会议程并且一读未能通过的。所有想提交一项或多项法案的动议均必须说明该法案应当交给哪个常设立法委员会审议。此类动议只有达到以下签名数量后,立法委员会才会接受:

两名或两名以上政党领袖,这些政党领袖应代表至少38名议员;

不低于半数的政党领袖;

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的至少10名议员。

此类动议需要三分之二的议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149.在批准阶段,法案每一项均必须以《宪法》规定的多数票三读通过。接下来,起草相应的法令并送交行政部门核准。

150.生效阶段由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组成。但在哥斯达黎加,法律的制定和颁布融合在一起,一部法律在颁布后立即生效。

151.哥斯达黎加立法大会并未脱离现代趋势的影响,已逐步赋予议会政治监督权或者说积极的议会职能。通过这项职能,立法大会可确保其他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办事,尤其是行政部门。其主要手段就是特别调查委员会。

152.根据《宪法》第121条第23款,调查委员会可以调查立法大会交其调查的任何事宜,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调查委员会可以自由进入所有政府部门开展调查,收集自己认为必要的资料。调查委员会可以接收任何类型的证据,并传唤任何人进行询问。

153.这些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宪定权力的限制。例如,调查委员会不得干涉共和国总审计署和最高选举法庭的审理和相关事宜。也不得调查所有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情或要求获得私人文件,因为这些都是《宪法》第24条和第30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其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政治意义上的建议。

154.根据《宪法》第121条第9款和第10款,立法大会的管辖职能包括取消政府任何一个部门成员的刑事豁免权,并且在他们被起诉或确认有罪时中止其成员资格。这实际上是一种管辖职能,因为如果立法大会事先没有以所有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确定可以立案,那么针对某政府部门成员的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下去。

155.《宪法》规定有三种紧急状态:(a)中止宪法权利和保障;(b)授权宣布国家防卫状态和议和;(c)议会休会期间修订预算的权利。

156.行政部门中止某些宪法权利与保障的决定,需要获得立法大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中止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只能中止《宪法》第121条第7款中明文列出的权利和保障。

157.第二种情况涉及到行使政治性的权力,即根据《宪法》规定,由立法大会或在议会休会期间由行政部门行使的一种关系到国家和整个社会的职权。由于该职权不会对主体权力和个人合法利益产生直接和立刻的损害,因此不得对该职权提出行政质疑。

158.最后,在议会休会期间,立法大会负责监督预算拨款用途方面的任何变化。行政部门必须立刻召开立法大会特别会议,批准或驳回预算上所作的此类变更。

159.立法大会从而对行政部门是否使用“紧急或意外需要”和“战争、内乱或公共灾难”等模糊的法律概念行使政治监督权。

C. 行政部门

160.行政部门是《宪法》规定负责行使国家政治和行政职能的权力机构。行政部门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部门之外,与它们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防止各权力部门之间建立任何法律关系。

161.行政部门是国家工作的政治推动力,因此在实践中行政部门是政府的核心机构。在政治领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最根本的国家决策;在法律领域,根据《公共行政管理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领导所有政府和行政任务,包括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领域的行政工作。

162.行政部门由共和国总统、政府各部部长、政府委员会以及自治机构等其他行政机构组成。

163.根据《宪法》规定,有资格当选共和国总统的人,必须是在哥斯达黎加出生、能行使自己权利的公民,而且不能是神职人员,年龄在三十岁以上。下列人不得当选为总统或副总统:(a)担任过总统的人,或在宪定总统任期内接任总统超过半任的副总统;(b) 在选举前十二个月担任副总统的人;(c) 与选举时在位的共和国总统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所有后裔和亲属;(d) 在选举日前十二个月内担任政府部长的人;(e) 最高法院的名义法官、最高选举法庭的候补法官、公民登记处主任、自治机构的主任或经理、共和国总审计长和总审计长助理。

164.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在即将换届当年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天举行。总统任期四年。在大选期间,连同总统还将选出两名副总统,他们将按照任命顺序,在总统暂时或绝对离任的情况下取代总统。

165.根据《宪法》第139条,总统的主要任务是从总体上协调国家工作。这就包括担任国家的官方代表、酌情任命或罢免部长、行使警察部队的最高指挥权、每年5月1日向立法大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申请出国许可,但前往中美洲其他国家或巴拿马,时间不超过10天的除外,不必申请。

166.此外,根据《公共行政管理法》第26条的(c)和(d)款规定,总统应负责处理下级政府机构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争端,并负责解决各部委之间的管辖权争端。

167.根据《宪法》第130条规定,各部部长必须与总统合作;其意思是,《宪法》规定共同负责的所有文件必须由总统和一名部长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168.副部长的职能源于立法实践,多年后写入《公共行政管理法》(第48条)。该条款规定,副部长必须像高层管理者一样行使职权;负责领导和协调本部委的内外工作,但不妨害本部委的相关权力;担任本部委内外交流工作的联系人;开展研究,并根据需要收集文件资料,确保本部委的平稳运作;以及根据《公共行政管理法》下放、担任、替换或替代相关职能。

169.在实践中,副部长与部长共同分担本部委行政和政治方面的运作,因为部里工作很多,部长不可能兼顾所负责的所有工作。

170.政府委员会是由共和国总统和政府各部长等多人组成的机构。其职责是要求立法大会宣布国家防卫状态;任命和罢免共和国外交代表;任命自治机构负责人;解决共和国总统认为极其严重,须提请委员会协商解决的事务。

D. 司法部门

171.《宪法》第9条规定,司法部门是构成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三权之一。此外,《宪法》第152条规定:“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行使。”

172.《宪法》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三个权力部门纯粹在组织架构上相互独立,而在实践中,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关系,但每个部门保留各自的主要职能,不得转交给其他部门行使。

173.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彼此独立。二者之间是合作关系,因为司法判决有时必须由行政部门管辖下的警察部队负责执行;反之,法院也必须执行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除非行政部门自行宣布其行政法规无效。

174.同时,行政部门受法院的约束,因为其行政法规可能由于不合法或违宪而提交给法院审理。

175.关于立法大会,《宪法》第154条规定,法院只服从于法律,因此,立法部门的其他任何行动对法官均不具有约束力。立法部门可以间接约束司法部门,因为司法部门的预算审批和法官的选举都是立法大会的专有特权。

176.司法部门对立法大会的主要约束是根据《宪法》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因为宪法庭可以基于形式或实质性内容的原因取消一项法律。此外,根据《宪法管辖权法》,所有要求修订《宪法》或核准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法案以及添加或提出的任何保留意见,均必须提交宪法庭,由宪法庭就其是否符合宪法问题发表意见。

177.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是司法部门最高级别的法院,因此是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权力机构。

178.目前,最高法院共有四个分庭:第一庭审理民事、商业和行政案件,第二庭审理家庭、劳工和剩余财产(破产和遗产)方面的案件,第三庭审理刑事案件,第四庭又叫宪法庭,审理宪法方面的案件。

179.第一至第三庭的法官由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而宪法庭的法官则由立法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有效多数表决产生。

180.第一至第三庭均由5名法官组成,宪法庭由7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必须是出生于哥斯达黎加的国民。

181.在各级法院的运作问题上,《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原则,以确保各级法院在组织架构上的有效独立性。

182.首先,(《宪法》第35条)有一条自然法官的保障规定,即,只有依法确立的机构和选定的法官才有权审理案件的原则。

183.根据《宪法》第121条第20款和第152条,立法部门拥有设立法庭的专有权力;《宪法》禁止行政部门设立法庭或确定法庭权限。

184.根据《宪法》第41条,司法必须迅速、彻底并依法实施。同样,《宪法》第154条规定,司法部门只能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第155条进一步加强了这项保障,该条款规定:“任何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提及另一个法庭悬而未决的案件;所有法庭对于审理本辖区提交的案件拥有自身专属管辖权,其他法庭和司法机构不得干涉。”法官一旦违反公正性原则,则犯下背信罪,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185.根据《宪法》第153条,司法部门拥有解决各类不同问题可能引起的一切争端的专属管辖权,这并不妨碍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在其内部设立行政法庭,行政法庭所作的裁决不构成实际的法律判决,因此总是有可能在法院受到质疑。

186.司法管辖权问题上的唯一例外是选举事务,根据《宪法》第103条,选举事务由最高选举法庭负责处理。

四、人权保护的一般法律框架

A. 哥斯达黎加废除死刑

187. 身为职业军人的前总统托马斯·加尔地亚将军于1878年在哥斯达黎加废除了死刑。1882年4月26日,确立人的生命不可侵犯的一条规定获得了宪章地位。这一原则现已载入1949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第21条规定“人的生命不可侵犯”。

B. 法律框架

(a)《宪法》

188. 1949年11月7日通过的《哥斯达黎加宪法》是保障充分尊重全体公民人权的法律基石。

189. 《宪法》对公民权利有全面规定,其中包括:人的生命不可侵犯(第21条)、迁徙自由(第22条)、隐私权、通信自由及保密(第24条)、结社权(第25条)、避难权(第31条)和人人平等(第33条)。

190 在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规定了健康环境权(第50条)、国家保护家庭(第51条)和上述的工作权、卫生权和教育权。

(b)国际条约

191. 《宪法》第7条规定了法律等级,指出:“立法大会正当通过的公约、国际协定和教政条约自通过或确定之日起,权限高于法律……”。

192. 根据《宪法》规定,国际条约需要获得立法大会通过才能成为本国法律;但是宪法庭在第6624-94号判决所含的咨询意见中,宣布可以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立法大会批准但被行政当局否决)的规定,“因为[《公约》]编纂了普遍认同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惯例规则。”

193. 在人权方面,本国批准了大量国际文书:

194. 在全球一级,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 A(III)号决议通过和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

195. 哥斯达黎加签署和批准的其它国际文书有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号决议通过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哥斯达黎加于1968年12月11日批准了这些文书,公布于1968年12月17日第288号《官方公报》上。此外,哥斯达黎加以1986年7月7日第148号《官方公报》颁布的1986年7月8日第7041号法令,批准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以1993年11月11日第7351号法令,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5年2月4日在纽约签署);以2005年11月25日第8459号法令,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196. 哥斯达黎加还批准了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以下文书:1950年12月4日第1205号法令批准了《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公布在1950年10月7日第226号《官方公报》上;1984年10月2日第6968号法令批准了联合国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布在1985年1月11日第8号《官方公报》上;1990年7月12日第7184号法令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公布在1990年8月9日第149号《官方公报》上。

197. 1967年1月5日第3844法令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布在1967年1月7日第5号《官方公报》上;1963年8月12日第3170号法令批准加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公布在1963年8月21日第187号《官方公报》上;1969年11月10日第4463号法令批准《关于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公布在1969年11月14日第259号《官方公报》上。

198. 在区域性文书方面,哥斯达黎加在《美洲人权公约》(又称《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协定》)于1969年11月22日开放签署时签署了《公约》,立法大会以1970年2月23日第4534号法令予以批准,公布在1970年3月14日第62号《官方公报》上,1970年4月8日正式批准,1970年4月8日交存批准书。

199. 同时,公布在1977年6月16日第114号《官方公报》上的第7060-RE号政令,宣布哥斯达黎加无条件承认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于1980年7月2日将政令提交给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

200. 宪法庭第3435-92、5759-93和第2323-95号裁决确定了人权国际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范畴。第2323-95号裁决特别指出:“凡涉及在国内生效的人权国际文书,则不适用《宪法》第7条的规定,因为第48条有一个关于人权的特殊规定,赋予这些文书等同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甚至如宪法庭案例所承认的那样,在哥斯达黎加生效的人权文书不但具有等同于《宪法》的地位,而且就其向个人提供更大的权利或保障来说,超越了《宪法》。”

201. 这些法律裁定引人注目之处是它们承认自然律概念的特性,即便在义务已经确立但尚未在国内具有拘束力时,就可以作为哥斯达黎加法体系的一部分加以援引,因为这些义务是国家间诚信和普遍共存范围内的准则。

202. 条约的法律等级具有三大基本法律影响:

从《公约》生效之日起,任何与之相违背的法律或实践自动废除;

其后采取的任何法规或措施凡是违反某一公约的,即便已经被立法当局批准并具有法律地位,也完全无效。

可援引国内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补救措施来处理违反国际文书规定的任何行为。在这方面值得强调的是,可以提起诉讼,指控任何违反公约规定的规则或措施违宪。此外,也可向最高法院宪法庭提起保障或人身保护权申诉,以制止和纠正任何违反国际文书规定的行为。

(c)关于土著人民的立法

203. 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法律,哥斯达黎加经1992年10月16日第7316号法令批准,在其立法中纳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

204. 宪法庭1999年8月11日第06229-99号宣布《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具有宪法地位。该声明的重要性在于,其中关于土著人事务的具体条款的主旨是保障土著人民独立决定自己发展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尊重其传统和习惯。另外,既然这是一个国际公约,任何违反都将构成违宪。这是为什么要由宪法庭处理这类案件。

205. 哥斯达黎加1995年10月27日第204号《官方公报》上发布的1995年9月22日第7549号法令,还批准了《成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土著人民发展基金公约》。

206. 这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1977年11月29日第6172号《土著人法》,公布于1977年12月20日第240号《官方公报》上。该法涵盖了以下问题:谁是土著人、土著社区的法律地位、保留地所有权及其在公共注册署的登记、土著社区组织结构、征用和补偿程序、防止侵占土地的手段、征用基金、商业房产的内部管理、自然资源开发以及该法的优先地位。

207. 《土著人法》很重要,是当时拉丁美洲土著人运动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构成了一套先进的保护土著人权利的规则。该法不仅承认了这些人民对其土地的权利(第5条),也承认了他们对保护自身特点的权利(第1条)、拥有自己组织的权利(第4条),以及国内法上没有明确承认的一系列其他权利。

C. 宪法补救措施

(a)宪法庭

208. 几年来,确保法律守宪都是作为司法机构中最高级别法庭的最高法院的任务。1989年6月15日通过第7128号法令《宪法管辖法》,设立了一个特别的新法庭和超越法律文字的有关价值观、原则和道德内容的新解释方法,从而极大地改革了哥斯达黎加宪法法律的处理方式。

209. 在规定这一分庭的职权的第2条中,该法指出分庭不仅应用包含在《宪法》中的权利,而且也应用“那些在哥斯达黎加生效的国际法承认的权利”。

210. 《宪法管辖法》通过设立一个特别管辖权而修正了至那时一直有效的宪法司法制度,从而对国家过去20年的法律作出了最大的修正。这一修正被称为“法律界的真正革命”。

(b)宪法补救措施

211. 宪法庭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宪法》所载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其规则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它负责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最高原则,规定哥斯达黎加法律体系中的任何规则、条约、条例和法律都不能大于《宪法》本身。这一原则主要通过下述的补救措施而得以维护。

212. 为保障落实人的权利,《宪法》第48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人身保护权和保障的补救,以重享《宪法》赋予的权利以及共和国适用的人权国际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213. 宪法庭于2004年受理的案件按百分比细分如下:人身保护权案占11.9%,违宪诉讼案占2.5%,保障补救措施案占85.2%,其他案件占0.4%。

214. 在2000-2004年期间,司法部下属各庭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字如下:

第一庭

第二庭

第三庭

宪法庭

2000 年

10 808

2001 年

12 752

2002 年

13 431

2003 年

13 301

2004 年

13 420

资料来源 :宪法庭规划处统计科。

215. 从1998年至2004年,宪法庭月均裁决数量如下:

年 份

裁决数量

1998 年

834

1999 年

843

2000 年

1 017

2001 年

1 105

2002 年

1 018

2003 年

1 286

2004 年

1 229

资料来源 :宪法庭规划处统计科。

216. 关于宪法庭裁决上诉案的平均用时数据如下:

年份

人身保护权案

保障措施案

违宪审查案

1999 年

17 天

2 个月

17 个月

2000 年

17 天

2 个月 /3 周

25 个月 /1 周

2001 年

17 天

2 个月 /3 周

20 个月 /1 周

2002 年

17 天

2 个月 /3 周

24 个月 /3 周

2003 年

17 天

5 个月 /1 周

24 个月

2004 年

17 天

4 个月 /1 周

22 年月 /3 周

资料来源 :宪法庭规划处统计处科。

(一) 人身保护权

217. 《宪法》第48条规定了人身保护权补救措施,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也就是说,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任何人和移徙和居住自由或出入境的权利。任何人都可提起人身保护权诉讼,不必通过法律顾问或代表。任何人也可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提起这类诉讼。

218. 人身保护权补救措施具有双重性。它构成一项程序性保障,提供了一个程序性手段保护人身自由和移徙权利;这也是人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6款强化了这个双重性,该款除确立这一程序性补救措施之外,还规定缔约国其法律规定任何认为自己受到自由有被剥夺之威胁的人有权诉诸一个主管法院,不得限制或废除这一基本权利,以便该法院可裁定此种威胁是否合法。换言之,《公约》对其有效的国家不得“减损”法律中关于人身保护权的条件,必须不断争取扩大保护范围,不得有所倒退。

219. 尽管这一补救措施原本旨在保护人身自由权和行动自由权,但是学说和比较立法实际上已经扩大了其范围,对下述各类人身保护权作区分:(a)恢复型:这类补救措施之目的是恢复那些因未按国内法执行而被非法剥夺自由之公民的自由;(b)防止型:目的是防止以剥夺自由相威胁,包括任意威胁;(c)纠正型:目的通常是改换拘押地点,因为该地点与罪行性质不符或者囚犯正受到不当对待;(d)限制型:目的是终止司法或行政当局对个人的不当干涉,例如限制有关个人进入公共或私人场所。

220. 在哥斯达黎加的立法中,除了《宪法》第48条的规定,根据《宪法管辖法》第15条,人身保护权也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禁止任何当局、包括司法当局可能构成威胁个人自由或非法干涉或限制国内行动自由、居住自由以及出入境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

221. 因此,该立法的广度使宪法庭可充分监督任何目前或将来有可能限制和威胁限制任何受保护的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有人就此辩称:人身保护权在哥斯达黎加已经从保护行动自由的措施 (恢复型人身保护权) 演变为保障刑事辩护原则的一项措施,现在也作为预防侵犯自由可能性的一种措施而发挥作用(预防型人身保护权)。

222. 国际人权文书已经在哥斯达黎加的法律制度中稳步扩大影响。法院受理了一起以指控违反适用于本国的国际法规定而寻求纠正型人身保护权的申诉。第199-89号判决维持了一起主要指控违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c)款的上诉。

223. 该判决指出“如果某人不是作为已定罪罪犯或刑事审判的被告而仅仅是作为驱逐令的对象而被关押,而且拘押令是移民和外国人办事处为确保执行而发出的命令……,则将人关押在原本为拘押受到指控的被告人及实际上也用于安置已定罪罪犯的监狱设施里,违反了上诉人援引的规则;因为本案事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的基本权利,所以没有专门的拘押中心并非合理的借口,声称专门拘押中心不再适合这类被拘押者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显然,对甚至未受审判者的关押只能在至少比那些受审判者更好的条件下实施。”

224. 宪法庭承认这类文书自动执行的原则,即其所载的执行规则不要求对国内法进一步作任何修订;或者如果需要作这类修订,国内法也为行使有关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机构和程序安排(组织和程序)。

225. 1989年8月18日的第7128号法令修正了《宪法》第48条,指出“任何人都有权提起人身保护权诉讼,以保障其自由和人格完整,也有权提出保障诉讼,以维护和重新享有《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在共和国生效的人权国际文件所承认的基本权利。这两项补救措施都在第10条所提及的宪法庭管辖范围内”。

226. 人身保护权诉讼由7名终身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宪法庭审理(第10条和第48条及其临时条款)。这是一种集中强化的制度,案件一次判决,不得上诉,但可以经一方请求在三天之内或根据法庭自己的动议在任何时候做出补充或解释。在事实评估有严重错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受理撤消判决的上诉以进行必要的改正。

227. 任何人可以诉状、电报和其他任何书面通讯形式提起这类诉讼,不交纳费用,也不要求认证。

228. 院长或由院长指定的一名预审法官审理这些诉讼。院长的权利包括《宪法管辖法》第21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权利,授权命令申诉人出庭或在必要情况下(在判决前或者出于执行判决的需要)审查可否受理申诉。他们也可在任何时候命令采取任何其视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229. 根据该法第9条第3款,不能以临时介入的方式受理这类申诉,比如没有首先听取被告的辩护。这是因为受理这类申诉具有可能导致违反正当程序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230. 一旦诉讼开始,则不能中止。案例法规定:就人身保护权来说,没有允许撤回的规则;因为机制是旨在保护我们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行动自由、身心完整健康和个人尊严权,所以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合理规定。

231. 既然关键的是保护社会高度重视的权利和对社会和谐非常重要的权利,因此法律制度不允许受害方来决定违犯者是否应受惩罚。因此,《宪法管辖法》第8条规定:一旦向宪法庭提出申诉,法庭必须自动采取行动,“并不得以当事方的不行为为由延迟诉讼”。确保宪法庭在已被请求进行干预的情况下不再受那些参与宪法诉讼者的影响、甚至可违背这些人的意愿进而作出实质性判决而这恰恰是这类诉讼的全部目的(宪法庭第3867-91号判决)。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232. 与《宪法管辖法》(第57-65条)规定的保障诉讼不同,该法不允许针对私法主体的行为提起人身保护权诉讼。这是因为人身保护权补救措施的性质是保护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以免因任何当局、甚至因司法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可能遭到侵犯和减损;这是针对国家机构滥用强制权力而采取的一个手段。

233. 关于人身保护权的范围,根据宪法庭第0878-97号判决,“人身保护权措施不是一个仅为恢复申诉人自由的禁止性措施,而是一个真正的宪法程序,目的不仅是保障个人将来的自由权和人格完整,而且也是确定以往的违反行为成立,并要求当局对任何这类违反行为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支付申诉人的费用”。

234. 预审法官向被指控有违反行为的当局索取报告。该报告必须在法官规定的限期内提交,不得超过3天。同时法官可以命令中止针对申诉人采取的可能导致有违法庭最后判决的任何行动。

235. 如有人被捕并被带上某一法庭但他并不是拘押令对象,则宪法庭预审法官可以暂停审理该申诉48小时。同时法官应指示该法院开展有关的初步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说明是否已经签发拘押令。

236. 一个主管当局下令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如超过《宪法》第37和44条的规定,则必须通过恰当说明理由的决定来实施,但有传票或逮捕证的除外。

237. 预审法官也可命令申诉人出庭,或者在对申诉作出判决前,或者必要时为执行判决,而命令进行调查、不管申诉最后裁定可以受理还是不可受理。也可以命令采取保护权利的临时措施。

238. 当局被控违法,其报告必须清楚说明其决定所依理由和法律原则以及不利于申诉人的任何证据。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被援引证明申诉合理的事实可视为成立,并且如果符合法律,宪法庭应当在5天内宣布受理申诉,但裁定有必要收集证据者除外。

239. 一个支持人身保护权申诉的判决要求撤消申诉所指控的措施并让申诉人重新充分享有被损害或侵犯的权利和自由,应命令有关当局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并根据《宪法管辖法》(第25和26条第2段)在行政法庭通过强制程序支付赔偿金。

240. 所涉当局如不遵从宪法庭的命令将引发刑事责任(第71条和72条)。

241. 在规定不得针对私法主体援引人身保护权时,《宪法》没有作出任何区别对待,因为还有补救性保障措施,其范围更广。当受到当局可能侵犯或损害这些自由和人格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威胁时,在诸如哥斯达黎加的这类制度内部的立足法治的人身保护权保护着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如果宪法庭确认不存在人身保护权问题,而是一个保障措施问题,则将指出这一点,并根据保障规则审理。

(二)保障措施

242. 保障措施所依据的也是《宪法》第48条。该条规定除了人身保护权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和人格完整权之外,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这一补救措施维护或重享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243. 与人身保护权一样,适用保障措施不要求律师协助。保障措施是意大利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称为“宪法对自由的管辖”的一部分,是一个旨在特别保护这类权利的程序手段。

244. 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有效“申诉”权已经成为各缔约国的一个首要义务,要求它们在国内制度中制定符合满足这些标准的法律补救措施。诸如行政管辖权之类的普通管辖权在今天不能满足需要。有可能对某人产生的不公正需要有更迅速、甚至平行的程序制止这类违反行为;保障的补救措施是这方面最恰当的手段。

245. 援引保障措施可以针对的是任何规定或决定,并且一般来说可以针对公务员或公共机构不是基于有效行政处置权做出的、侵犯了、一般会侵犯或威胁侵犯任何这些权利的任何行为、不行为或简单的身体行动;还可针对以错误解释或不当适用的规则而采取的任意的行动及作为或不作为。

246. 保障措施还用来捍卫在哥斯达黎加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所承认的人权。因为国际条约中规定了我们《宪法》没有明确承认的基本权利,比如改正或答复权,所以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

247. 根据《宪法管辖法》第57条,保障措施还可以针对“私法主体行使公职或公权或应当行使公职和公权时、或当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处于某种权力地位,使普通法律补救措施显然不足以或不能及时保障本法第2条(a)款所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248. 这些条件很难确定;这意味着几乎不能以这种方式利用保障措施。宪法庭已经打算宣布不受理违反合同、请求了结合作公司、在已发出禁令的情况下、劳工权申诉、不遵守共同关照子女的裁决、或有其他行政补救措施的情况。另一方面,拒绝合作公司的成员资格、房东切断房客用水等是可受理的。

249. 与普通的保障措施不同,如果个人行为是正当有法律依据的(《宪法管辖法》第57条),即使这项法律违宪,也不采取补救措施。

250. 在针对公共当局采用保障措施时,《宪法管辖法》第30条规定,下述情况不适用补救措施:(a)针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条款,除非因其适用于个人时采取的行动而被指控或条款属于自行生效――比如颁布便立即具有约束力,没有必要以其他任何规则或法令规定或使其适用于申诉人;(b)针对司法部门作出的裁定和司法判决;(c)针对行政当局根据法院裁决所采取的行动,但这类行动必须是依法院命令而实施的;(d)受害者已经合法地认可了作为或不作为;(e)针对最高选举法庭关于选举事项的行动或决定。

251. 鉴于这一立法的广度,很难找到不能提起保障诉讼的案件,但法律明确排除的案件除外。然而,法律案例正在限制其范围。例如,判例法认为,由于宪法是最高法律而整个宪法以下的司法制度均由其生成,因此尽管任何错误行为的确都可以引发宪法性问题,但实际上必须在出现了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之后才要求采用这一补救方法。其他违反行为,即使是不直接的,应由拥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252. 根据《宪法管辖法》第33条,任何人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提起保障诉讼。然而,并不是所有违宪行为,无论多么严重,都可以合理地提出保障诉讼。必须是侵犯基本权利,不仅仅是抽象的保障守法的利益。例如,违反《宪法》的一条款并不授权某人谋求以公诉人的方式制裁行政当局的行动。

253. 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甚至未成年人也有权这样做。除了市政当局,宪法庭的法理规定不允许任何公共机构提出保障申诉。

254. 最高法院的宪法庭是审理保障申诉的一个主管法庭。申诉应当说明引发申诉的作为或不作为、据称被侵犯或威胁侵犯的权利、对威胁或伤害负有责任的公务员或机构的名字、支持申诉的证据。除非涉及到一项国际文书,没有必要援引已被违反的《宪法》规则,但需清楚指出被侵犯的权利。如果不知道公务员的身份,将对主管当局的首长起诉。

255. 从引发诉讼的规则或法令获得主观权利的任何第三方也可以参与诉讼。另外,任何对诉讼结果有合法利益的人可以出庭并且让法庭听取其作为新当事方的意见。

256. 这一补救措施不受任何其他模式限制,不要求认证。可通过诉状、电报和其他书面通讯方式提起诉讼。如果不能证明申诉的理由,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将建议申诉人在3天内做出修正。如果他们未这样做,诉讼即予撤销。

257. 由法庭庭长或以严格轮换制指定的任何法官审理并优先处理保障诉讼。这意味着除了人身保护权案,任何其他类别的案件均可推迟审理。

258. 保障诉讼不要求有任何先前的诉求,当然也不要求用尽行政补救措施。在哥斯达黎加,保障申诉是一种直接诉讼,不必有任何司法或行政的先前待审案件。

259. 仅提出保障诉讼便中止了被质疑的法律或其他条款对申诉人的效力以及被置疑的具体行动的效力。中止是自动的,并立即以尽可能最快的方式通知被指控的机构或官员。

260. 然而,在特别严重案件中,如果中止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具体或紧迫的、大于继续适用将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宪法庭可以根据被告官员或机构所属政府部门的请求或自主地命令适用或继续适用这类立法,但宪法庭可施加任何条件,以保护受害方权利和自由以及防止任何减损受害方胜诉裁决的效果。

261. 受理保障诉讼的决定赋予被告1至3天的提交报告期限,并可要求提交关于案件背景的行政档案或文件。这类报告被视为经宣誓的证词;因此,取决于报告所含事实的性质,任何不准确或虚假将使有关官员为伪证或假证而受到惩罚。

262. 当有必要为受理或驳回保障诉讼而废除一项具体规则时,保障诉讼也可作为先前待审案件以获取违宪宣告 (《宪法管辖法》,第75条)。

263. 除此之外,如果临时规范作为适用措施之时而受到质疑、或在宪法庭认为被质疑的行为可能是基于一个次宪法规范的任何情况下(《宪法管辖法》第48条),宪法庭都必须禁止提起诉讼。

264. 如果报告表明指控是合理的,则必须宣布申诉可受理。否则,宪法庭可以立即要求提供具体资料,必须在3天之内与任何必要证据一起提交;可以听取申诉人或请求人――如果他们并非是同一人――以及公务员或代表的意见,并保持完整的书面记录。在作出判决前,宪法庭可以命令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265. “任何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都应在原则上命令赔偿其所受损害和诉讼费用;应当在行政法院以强制措施支付赔偿。应当注意到判决的做出未经全面审理和没有上诉可能”。(《宪法管辖法》,第51条)。

266. 不利于申诉人的裁决不能为存在影响而要求赔偿,但是如果申诉是出于恶意,可以要求支付诉讼费用。

267. 法令没有对保障案件的判决作时间限制。然而,除了这类案件应当以便捷方式处理、在优先次序上仅低于人身保护权案(第39条),则适用自动程序和速决的一般原则(第8条)。

268. 一旦作出最后判决,负有责任的机构或官员必须遵行。如果没有在48小时之内遵行,宪法庭将通告责任方的上级并请求其确保执行,同时对负有责任者提起诉讼。再过48小时之后,除非有关官员享有豁免,宪法庭将对未满足其请求的上级提起诉讼。在后一情况下,要求公诉人采取适当行动。

269. 对宪法庭的判决不得提出上诉,但不妨碍适当情况下提出索赔申诉。根据一方在三天之内提出的请求或者宪法庭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关于执行的诉讼中自动对宪法庭判决可以作出解释或补充:但不超出确保判决完全得到遵照执行所需的程度。

270. 根据该法第35条,“只要侵犯、威胁、扰乱或损害等行为存在,并在其对受害方直接影响已完全停止后的两月内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保障诉讼。然而,在纯属财产权或可以通过合法认同而处理的其他权利案件中,必须在受害方可靠获悉侵犯行为之日的两个月内提出诉讼,并在法律上有能力提出诉讼”。

271.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只要侵犯、威胁、扰乱或损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持续存在,对保障诉讼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或失效的限制。这一规则适用于任何按刑法的说法可称为“作用持续不断的伤害行为”的行为。

272. 关于具有直接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对申诉人的直接影响已经完全终止后的两个月内。这包括合法认同的案件,即受害方有可能不提起保障诉讼指控作为或不作为,让开始于直接影响终止的两个月时限过期。

273. 禁止没有及时诉求的保障补救措施,不妨碍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行为或措施进行追究(《宪法管辖法》第36条)。

(三) 针对私法主体的保障补救措施

274. 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诺伯托·波比奥所评论的,“如果个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则在国家有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社会是专制的,则国家是宪制国家就毫无意义。如果个人在社会上没有自由,则政治上有自由是毫无意义的……。目前的自由问题不能只局限于相对于国家的自由问题以及在国家里有自己的问题,因为它影响到的正是整个民间社会组建的问题,而且对之产生影响的不是公民本身、比如对公民个人,而是作为社会生物的整个个人。”

275. 这是整个宪法保障合理性所依据的理论。在现代,重要的是有一个旨在为个人所享权利和自由提供有效保障的法律程序。在现代民主制度中,为保护和纠正私法主体可能实施的侵犯行为而采取的司法补救措施,是制度本身的必要组成部分。

276. 针对个人的保障诉讼并非是私人事务上可能产生的每一种冲突都能解决的补救办法,而且它当然不是要取代普通法院的管辖。有时,一起案件需要进一步讨论或提供证据,应当是普通法院以恰当的慎重和平衡来评估事实。

277. 普通保障诉讼在确定需捍卫的基本权利方面(比如宪法权利与在哥斯达黎加生效的国际文书所规定的人权)没有重要问题;然而,就法律明示赋予的对于当局的权利来说(例如,申诉自由),针对个人的保障诉讼更为复杂;对于将这类基本权利延伸到私人关系上,存在着严重疑问。

278. 在我们国家,法律程序的缓慢超出了逻辑和理智的限度。某些案件需要五年以上的时间。这类案件并非例外而是常规。根据法律,可以在下述情况提起保障申诉:“对于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普通法律补救措施显然不足或过于迟缓”(《宪法管辖法》第57条)。

279. 一旦受理申诉,将通知对伤害、威胁或失误负责的个人或实体,规定三天时间内以最可能便捷的书面方式提交辩护事实。如果由于距离太远而时间不足,则可以延长。

280. 批准保障措施的判决应当宣布引起诉讼的作为或不作为非法,应在每一案件中酌情命令在判决规定时间内适用有关规则;也应命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实体支付赔偿和费用。

281. 在不作为的案件中,批准保障措施将强迫有罪一方尊重有关的权利。应当在行政宪法庭通过强制措施支付损失赔偿和费用。

282. 如果到批准保障措施时被指控行为的影响已经停止,或者如果该行为的实施使得不可能恢复受害者的权利享有,则判决应当警告侵犯者不得实施判决所审理的同一或同类作为或不作为,应当在原则上命令支付赔偿和费用。

283. 应当注意到,保障补救措施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解决法律效力或效果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由其他程序处理;否则补救措施的基本性质就被颠倒了,将成为一个是否合乎法律而非是否合乎宪法的审查。因此,保障诉讼仅对当局、官员或雇员侵犯或威胁侵犯《宪法》所规定权利的行为提起(第一庭的判决,1986年1月31日)。

(c) 监察员办事处的法律和运作框架

284. 监察员办事处是首先根据1992年11月的第7319号法令,随后又根据经第22,266号政令补充的《监察员法》设立的,第22,266号政令制定了监察员办事处的管理条例。

285. 《监察员法》第12条规定该办事处的职权:“在不妨碍法院管辖机构的宪法上和法律上权利的情况下,监察员办事处可以自己提议或根据一方的请求开展任何调查,查明公共部门产生的问题。然而,它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最高选举法庭关于选举事务的判决”。

286. 监察员的行动不得取代公共部门行政当局的行为、实质措施或不作为,其权力是有效确保它们合法。该办事处有权保护人权和民事权利,处理公众对公共部门的指控,并在社区所关注的问题上保护社区利益(《监察员法》,第14条)。

287. 在监督作用方面,该办事处不仅根据一方的请求,比如提起一项申诉时,采取行动,而且也有权在一个特定领域开展现场研究,研究哥斯达黎加的监狱制度和卫生制度以及土著人民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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