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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件的附件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查阅。

以色列***

[收到日期:2021年2月15日]

以色列国概况

一.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

A.地理

1.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页。

B.人口

2.以色列是来自不同种族、宗教、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多元化人口的家园。2020年4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以色列有919万人口,其中犹太人超过680.6万人(占总人口的74%),阿拉伯人193万人(主要是穆斯林,还有基督徒、德鲁兹人和切尔克斯人,他们约占总人口的21%)。非阿拉伯裔基督徒、无宗教信仰者和其他宗教信仰者的人数为454 000人(占总人口的5%)。关于2014-2019年期间以色列各宗教(犹太教、穆斯林、基督教和德鲁兹教)人口组别的增长数字,请参看本报告以色列附件(下称“附件”)中的表1。

3.2019年,以色列91.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8.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关于以色列各地区的人口密度数据,请参见本报告附件表3。

4.自1989年以来,以色列的犹太移民(“欧利姆人”)总数为1,457,483人,其中约1,114,552人来自前苏联,160,400人来自俄罗斯联邦,75,592人来自埃塞俄比亚。关于2009至2019年间人口增长来源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本报告附件表4。

5.2018年12月,男性约为440.73万人,女性约为447.55万人。2018年,总和生育率为3.09,以色列男性的预期寿命为80.9岁,女性为84.8岁(2012年分别为79.9岁和83.6岁)。同年,28.2%的人口年龄在15岁或以下,11.6%的人口年龄在65岁或以上。按宗教划分的年龄构成详见本报告附件中的表2。

6.2019年的概约出生率为20.1‰,婴儿死亡率为3.0‰。在258.71万户家庭中,有8.8%的家庭(近24万户)是单亲家庭。在单亲家庭中,161,600户有24岁以下子女,此外,86.1%(158,600户)有24岁以下子女的单亲家庭的户主是女性。截至2019年,以色列家庭的平均人数为3.8人(犹太家庭为3.63人,阿拉伯家庭为4.72人)(不包括单人家庭)。

7.截至2018年,以色列的识字率约为97.8%(男性――98.6%,女性――97.1%)。

C.文化与宗教

8.以色列是西方和当代文化以及中东和正统传统的丰富混合体。以色列社会的核心基于犹太精神、传统和文化,此外还受到其他宗教和文化少数群体的极大影响。

9.截至2020年4月,世界上45%的犹太人居住在以色列,以色列也是许多其他宗教信徒、包括穆斯林、基督徒、德鲁兹教徒和巴哈伊教徒等的家园。正如以色列《独立宣言》(1948年)所庄严载明的那样,以色列保障所有人的宗教和良心自由。根据法律和实践,每个宗教群体都可以自由地尊奉其信仰,遵守其宗教节日和每周休息日。

10.以色列国成立后,以色列议会维护了保持现状三(3)项基本原则:个人地位问题上的宗教法、族社管辖权和对外国国民特惠待遇。自1948年以来,又有三(3)个宗教团体得到了承认――德鲁兹教(1957年)、福音圣公会(1970年)和巴哈教(1971年)。其他几个宗教团体没有得到官方承认――英国圣公会、苏格兰教会、路德会、唯一神教派、浸礼会、贵格会等――因此,地方宗教法庭在个人地位问题上对其成员没有管辖权。缺乏官方承认并不影响这些团体自由信奉其宗教或维持团体机构的能力。

D.语言

11.2018年7月19日,以色列议会以62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第5778-2018号法律)(以下简称《基本法》)。根据这项《基本法》,以色列国的官方语言是希伯来语,这是犹太民族的历史语言,也符合其现代复兴的要求。阿拉伯语被赋予特殊地位,其在国家机构中应依法使用,以前赋予阿拉伯语的特殊地位应保持不变。这包括讲阿拉伯语的公立学校,以及以希伯来语、阿拉伯语及在较低的程度上以英语、俄语和阿姆哈拉语广播的以色列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希伯来语、阿拉伯语和英语也在城际和地方路标上并列使用。正如总检察长正式宣布的那样,这部基本法不以任何方式克减受以色列其他基本法保护的人权。

12.以色列政府继续将其各部委互联网站的内容翻译成阿拉伯语,这是一个发展良好且持续进行的项目。主要和个别部委的网站都包含广泛的信息,从协助取得政府合同和纳税,到包括驾驶执照更新、职位空缺和有关就侵犯个人权利提出投诉的指南在内的各种服务。这一举措背后的主要想法是确保不通希伯来语的以色列阿拉伯公民能以其母语平等、方便地在线获得政府服务和信息。

13.关于阿拉伯语学院――近年来,该学院开展了许多重要的活动,重点是推进阿拉伯语教学,包括举办专业研讨会,为在阿拉伯语学习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培训阿拉伯和犹太学生代表团,并将他们派往西班牙,以研究安达卢西亚的阿拉伯文化及其对阿拉伯和犹太文化的影响。

E.社会经济指标

14.2018年以色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3,306亿以色列新谢克尔(约合3,696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49,828新谢克尔(约合42,800美元)。外债总额为938亿美元。

15.2020年9月,新谢克尔兑美元汇率为3.4175新谢克尔兑1美元(与1990年底时相比有所增加,当时为2.048新谢克尔兑1美元)。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以下简称:“更新期”),新谢克尔在2015年最强,当时新谢克尔与美元的年均汇率为3.8869。2019年的通货膨胀率约为0.6%。

16.2019年的失业率为3.8%(约略),男性为3.8%,女性为3.9%。

17.2018年,低于国家贫困线的家庭比例为18%。2018年的贫困家庭数量为46.94万,囊括了181.05万人,其中84.17万人为儿童。

18.关于2014-2018年的“基尼”系数以及2014-2018年期间家庭在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报告附件中的表8和表9。

19.2019年,以色列的主要出口产品是化学品和化工产品制造、计算机、电子和光学产品制造以及钻石加工(分别占以色列年出口总额的20.1%、19.5%和16.5%)。2018年,以色列的主要进口产品是生产资料(占该国年进口总额的61.8%)(其中13.7%为钻石(毛重))和消费品(占该国年进口总额的19.2%),其大部分产品出口到欧盟和美国,并从欧盟和其他欧洲国家进口大部分产品。

20.以色列一直是经合组织的积极成员,并继续参加其许多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

21.关于平民劳动力特征(15岁及以上人口)(2015-2019年)、平民劳动力特征(15岁及以上人口)(2019年)、按行业与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2019年)和按最后职业与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请见本报告附件表10至13。

F.科学和技术

22.以色列在高科技、创业、创新、学术研究和支持性政府项目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有许多政府项目和计划,专门用于支持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工业技术。以色列高度重视在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等领域以及各种纯科学领域建立卓越中心。与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是国内生产总值中研发投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9%)。关于这一事项的相关指标,请见本报告附件(第9页)。

G.卫生保健

23.以色列有着高标准的卫生服务和医疗资源及现代化的医院设施,普通医生和专科医生与普通民众之比很高。以色列很低的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有3.1名婴儿死亡,而2006年为4.3名婴儿)和较长的预期寿命(女性84.8岁,男性80.9岁)可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这些因素。每个以色列公民都享有国家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其中包括获得从婴儿期到老年所需的各种医疗保健服务。以色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国家支出多于其他发达国家。

24.本报告附件表14至17列有关于住院中止妊娠(依法)的统计数据(2010-2018年);最高的主要死因;按性别分列的新报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2000-2019年)以及按传播方式列示的已被通知的艾滋病患者(1981-2019年)。

H.教育

25.教育是以色列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被认为是确保子孙后代成功的无可争辩的基础。教育系统旨在培养儿童成为民主、多元化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让来自不同族裔、宗教、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人在这个社会中共存。它的基础是犹太价值观以及自由和宽容原则。此外,以色列教育系统寻求传授高水平的一般知识,其中强调被认为对国家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科学技术技能。

26.教育部正在开展工作,使教育标准与现代教学实践相一致,如规定性别平等,扩大人文课程,促进科技研究,同时提高教师地位。教育部教育政策的一个主要重点是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不论其社会经济或文化背景如何,增加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人数,同时保持高水平的教育。

27.关于不同教育等级的学生人数、不同教育等级的师生比例、全国中小学学生人数(7-12年级)(包括辍学生)以及大学、学院和学术机构中的学生――请见本报告附件中的表18至表21。

I.犯罪和司法指标

28.以色列拥有强大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都很清楚人权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在维持和平与秩序与维护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

29.2017年4月25日,伊斯兰教法院司法任命委员会任命了第一位女性担任穆斯林教法院法官――卡迪。

30.2016年9月28日,司法部长宣布任命另外26名法官,其中首次有两名埃塞俄比亚裔妇女,一名目前属于特拉维夫-雅法和中央治安法院,另一名属于海法区交通法院。

31.关于法官、警察人员和监狱服务人员(2015-2019年)、以色列监狱管理局设施内的囚犯(按犯罪类型分列)(2014-2020年)、监狱中男女囚犯人数对比(2016-2018年)、按地区分列的监狱看守和每个地区设施数量(2018年)、法院案件活动(2018年)、国家维护公共秩序支出(2015-2018年)以及法律援助请求和资格(2016-2018年),见本报告附件表22至30。

二.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以色列国成立前的事件及其近代史

32.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25-29页。

B.以色列是一个犹太人的民主国家

33.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0页。

C.政治制度和政府结构指标

34.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1页。关于在国家一级得到承认的政党的数量以及第23届以色列议会(2020年)中各政党的立法席位分配情况,请参见本报告附件表5。此外,关于第23届以色列议会选举的一般情况和背景以及以色列议会中妇女的人数和所占百分比,请参见本报告附件表6和表7。

以色列议会

35.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1页。

36.不过,请注意,根据《选举法》(第5729-1969号法律)[合并版]的2014年第62号修正案,竞选议会席位的政党现在必须通过3.25%的资格门槛。解释性说明进一步指出,用于此一门槛的这一比率在其他国家也很常见,几个政党可以并入一个统一的名单参选――但在议会中仍然是独立的政党――前提是要提前向议会议长报备。

37.2014年12月9日,以色列议会批准了《选举法》(第5775-2014号法律)(立法修正案),其中除其他外,修正了《以色列议会选举法》(第5729-1969号法律)[合并版]。修正法还修订了《以色列议会选举法》第76(C)条,明确了标有用希伯来文、阿拉伯文或同时用两种语文手写字母表示名单的选票,或标有以此手写字母和名单标记的选票,足以被视为合法选票。在这项修正之前,《以色列议会选举法》对可用哪些语文进行投票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政府

38.大选结束后,总统必须与所有政党主席协商,然后从以色列议会议员中选择一人组建政府。这位将担任总理的议会议员通过任命部长领导各部委来组建政府。然后,政府构成连同其基本原则一道呈交议会,以获得议会批准。总理可将部长免职。

39.政府对议会负有连带责任,以确保所有政府成员团结一致支持政府的决定和行动。

40.2020年5月7日,对《基本法:政府》进行了修正(第8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使得能够组建这样一个政府,其特点是将其划分为两(2)个平等的政治集团,并在法律预先确定的时间内,在代理总理和候补总理之间进行法定的总理轮换。根据这一新模式,候补总理将拥有特殊的法定地位,而且不仅是在总理一职的轮换方面。除其他外,候补总理将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誓就职,并将拥有“候补总理”的正式头衔,他将影响政府中与他所在的政党有关联的政府部长的任免,并将成为代理总理的继任者。代理总理将无权解除候补总理的职务。《基本法》进一步规定,即使在部级委员会的组成中,也将根据组成政府的两个政治集团的隶属关系来保证均等的划分。应该澄清的是,轮换政府的权力与普通政府的权力没有区别。

41.目前,以色列政府由以下部委组成:总理府、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科技部、内政部、文化和体育部、教育部、经济和工业部、公共安全部、旅游部、能源部、通信部、环境保护部、犹太人回归以色列和融合吸收部、建设和住房部、交通和道路安全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高等教育和水资源部、宗教事务部、情报部、区域合作部、耶路撒冷和遗产部、战略事务部、社区赋权和促进部、社会平等部、侨民事务部、定居部以及网络和国家数字事务部。

42.请注意,2020年12月22日,第23届议会未能就2020年预算达成一致,因此自动解散。第24届以色列议会的选举定于2021年3月21日举行。

司法机构

43.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2页。

44.请注意,目前全国共有29个治安法院,所在地最北到马斯阿德镇,往南直到埃拉特。

总检察长

45.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总统

46.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国家 审计官

47.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4页。

针对以色列安全局审讯员的投诉督察

48.请参阅以色列对核心文件的更新(HRI/CORE/ISR/2015),第9页。

49.关于督察的一些最新情况,请参阅本报告附件(第15页)。

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三.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A.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50.作为其对人权价值和法治承诺的一部分,以色列于1991年批准了五(5)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前以色列已批准1969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12年,以色列批准了2007年《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以色列根据所有这七(7)项核心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提交了初次报告,并继续提供相关的定期报告(如本核心文件)。

51.在更新期内,以色列还批准了下列附加条约和议定书:

·2016年3月21日,以色列加入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管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色列加入该公约,表明了以色列对残疾人权利的重视及其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付出的努力;

·2018年10月11日,以色列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2014年议定书。这一批准是以色列继续致力于打击和消除包括强迫劳动在内的一切形式现代奴隶制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议定书于2019年10月11日对以色列生效。

B.保留和声明

52.关于以前提到的针对相关公约的保留和声明,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37页;HRI/CORE/ISR/2015,第13页)。

C.克减、约束或限制

53.关于以前提到的在相关公约方面的克减、约束或限制,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0页)和HRI/CORE/ISR/2015(第13页))。

D.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律

54.请参见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1页。

四.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保护人权的法律依据

55.保护人权构成以色列社会至关重要的基础。自建国以来情况始终如此,并且通过各类法律文书得到证明,其中包括《独立宣言》、以色列的基本法、各类其他主要法律(“普通法”)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

《独立宣言》

56.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2页。

基本法

57.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2页。

58.另请参阅上文关于《基本法:政府》和《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国家》(第5778-2018号法律)的最新情况。

普通法

59.在以色列的普通法中可以找到大量关于保护人权的法律渊源。除了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4页))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所详述的法律,下文还要介绍几项新法律、对于现行法律的重大修正、推行的新法律。它们都着眼于在以色列进一步保护人权。

60.2019年1月,议会批准了《刑法》(第5737-1977号法律)第137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把种族主义或敌视公众动机定为谋杀罪的加重情节。议会在关于修正案的解释性说明中指出,对由于种族主义或敌视公众而实施谋杀者,可从严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

61.2019年1月10日,议会通过了《禁止嫖娼法(临时规定)》(第5779-2018号法律)。该法禁止嫖娼。这是国家为减少卖淫现象、帮扶改造卖淫人员而持续做出的一部分努力。根据该法,嫖娼包括出现在用于卖淫的场所,属行政违法行为;对初犯者可处2,000新谢克尔(540美元)罚金,对再犯者可处双倍罚金,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对行为人提起刑事指控。该法于2020年7月10日生效,有效期五(5)年。其延期需要进一步立法,将根据对该法影响的研究结果决定延期与否。

62.2018年10月,议会颁布了《法律援助法》(第5732-1972号法律)第22号修正案。根据这项修正案,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局向任何根据《禁止在产品、服务以及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方面实行歧视法》(第5761-2000号法律)提起民事诉讼,但可能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不必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和案情审查。除其他外,这项修正案也是落实司法部负责制定行动计划以处理针对埃塞俄比亚裔的种族主义行为的主任部际小组2016年所提建议的结果。把《禁止歧视法》纳入《法律援助法增编》,对公共利益、对以色列社会中各个群体行使权利很重要。该修正案是一项暂行命令,有效期三(3)年。

63.2018年3月,议会颁布了《通过屏蔽电话号码防止犯罪法》(第5768-2018号法律)。该法授权警察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个公开的电话号码被用于犯罪,包括通过其他技术应用网络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屏蔽该电话号码。由此,还得以屏蔽用于公布卖淫服务的电话号码,包括用于公布未成年人卖淫服务、从事毒品和危险物质犯罪的电话号码。

64.2017年7月,议会通过了《关于防止使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权力法》(第5777-2017号法律)。该法授权法院发布命令,阻断网站访问或关停互联网上的网站。发布此类命令的前提是,这对防止该法规定的持续违法行为,比如涉及卖淫、儿童色情、赌博、毒品和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至关重要。该法允许法院发布三(3)种命令――限制访问相关网站的命令,限制查找相关网站的可能性的命令,或者关停互联网上网站的命令,但前提是相关网站存储在以色列境内的服务器上或者由身处以色列境内的人员控制。该法旨在为执法机关提供更多手段,用以打击虚拟世界中的此类违法行为,作为当前就这一问题在整体上所做努力的一部分。

65.《禁止产品和服务中的歧视以及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时的歧视法》(第5761-2000号法律)在2017年有过两次修正(第4号和第5号修正案),为的是把“居住地”以及“身穿安全和救援部队制服或佩戴安全和救援部队标志”列入受禁止的歧视理由。如证明从事产品供应、公共服务或公共场所运营业务者,在业务地点或公共场所入口,以种族、宗教或宗教归属、国籍、原籍国、性别、性取向、观点、政治面貌、年龄、个人地位、有无子女、居住地、身穿安全和救援部队制服或佩戴安全和救援部队标志为由,延迟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而在类似情形下,对不属于上述群体的人,毫不延迟地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则推定其违反该法。

66.同样,也有几项法律是专为保护历史上遭受歧视的某些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而制定的。

67.《公务员(任命)法》第19号修正案(2016年12月)把极端正统派人口和(所有来源地的)新移民人口列入有权在公务员队伍中获得充分代表的人口。

68.2016年6月15日,作为以色列当前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部分,政府颁布了《反恐怖主义法》(第5776-2016号法律)。这项新法律详细、精心设计,旨在为执法主管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以消除现代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纳入必要的额外制衡措施,以防止个人的人权受到不合理的侵犯。该法除其他外更新了对“恐怖主义组织”、“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主义组织成员”的定义,详细规定了指认恐怖主义组织的程序,而且强化了刑事和金融执法手段。该法不产生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也没有致使个人遭受种族或族裔定性或成见的影响。

69.关于纳入和(或)提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其他法律,请参阅以色列2014年更新后的核心文件(HRI/CORE/ISR/2015,第20页)。

最高法院的裁判

70.以色列最高法院(尤其是作为高等法院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决定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机制。国家最高法院通过对某些法律进行解释、宣告保护人权,确保在多年时间里为保护这类重要权利提供弥足珍贵的保障。

71.最高法院裁定,每一项法定准则均应当根据基本法进行解释(C.A.537/95 Ganimat诉以色列国案[1995年]P.D.49(4),589)。另外,最高法院以前承认的许多权利后来都变成了正式的法定准则,例如职业自由,也即所有国民或居民从事不为法律禁止的任何职业、专业或行业的天赋权利。早在1949年,最高法院就对此予以承认(H.C.J.1/49 Bejerano诉警务部长案[1949年]P.D.2(1),80)。这项权利后来被正式订入《基本法:职业自由》(1994年)。

72.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和2014年对初次核心文件的更新(HRI/CORE/ISR/2015),文内举例说明了最高法院所作裁判对各种人权的保护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关于最高法院近期在这方面作出的几项重要裁判,请参阅本报告附件(第15页)。

经济和社会权利

73.关于在以色列受到保护的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48页))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第25页))。此外,下文介绍了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若干新的发展情况,涉及到维护经济和社会权利。

74.《国家保险法》(第1995-5755号法律)第209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于2018年12月31日获得议会批准。根据修正案,残疾人居家照护服务费直接转给照护提供者;如残疾人与另一名家庭成员同住、由该名家庭成员照护,服务费则直接转给该残疾人。在病人居住地无护理服务的情况下,服务费直接转给病人,无论其是否与家庭成员同住。修正案还把待付期从60天缩短至30天。

75.2018年12月,议会通过了《日托中心安装摄像头以保护幼儿法》(第5768-2018号法律)。该法旨在通过安装摄像头,保护日托中心的幼儿安全,同时尽可能保障该等设施内幼儿、雇员以及其他任何人的尊严和隐私。该法规定录像由日托中心管理人员保存至多30天,同时采取合理步骤防止未经授权获取录像。此外,仅可根据法院命令观看、传输或使用录像。

76.2018年10月29日,《终止雇佣补偿法》(第1963-5723号法律)第33号修正案正式生效。这一修正案承认,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改请新的劳务公司为之提供同一服务,经由劳务公司雇用的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受到负面影响。修正案的目的是让工人能在新的劳务公司工作,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同一服务,而没有丧失按照其在原劳务公司的全部工作年限享受解职费和资历权的风险。根据新修正案,原劳务公司提出在他处为雇员安排职位,但雇员选择根据与新劳务公司的合同,继续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这一情形也适用前述规定。

77.从2018年8月起(《法律援助法》(第5732-1972号法律)第20号修正案出台后),全国儿童代表股还向遭受严重性虐待的儿童和青年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这两项服务覆盖到针对行为人发起的刑事程序,也覆盖到与刑事程序相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比如保护令、民事侵权诉讼等)。

78.2018年7月29日,修正了《雇用青年(禁止和限制雇用)条例》(第5756-1995号法律)。《条例》列出了禁止雇用青年从事的工种清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全面禁止雇用青年进行建筑施工(包括从事建筑施工地点的工作),但是,作为实习或专业培训环节而雇用青年的情况除外。

79.2018年7月,修正《国家保险研究所(研究所理事会)条例》,以保证不同群体在研究所理事会得到充分的代表。这项修正案规定的代表性涵盖了以下群体:男性和女性;残疾人;阿拉伯裔人口成员,包括德鲁兹人和切尔克斯人;在埃塞俄比亚出生或父母一方在埃塞俄比亚出生的人;极端正统派人口成员;新移民。修正案取代了只保障妇女有充分代表的规定。

80.2018年2月12日,议会批准了《国家保险法》(第1995-5755号法律)第200号修正案。此举意在至迟于2021年逐渐提高普通伤残津贴。幅度与平均工资的增长挂钩。议会还拟同时上调所有相关福利。第23届议会在国家预算讨论框架下制定了第200号修正案实施计划。但是,在最终确定此次更新时,预算尚待批准。

81.2016年12月6日,《儿童寄养法》(第5776-2016号法律)正式生效。该法第1节写明宗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确立寄养儿童的权利以及国家确保寄养儿童最大利益和权利的义务,承认寄养儿童有独特的脆弱性、有获得特别保护和援助的权利,但不减损寄养儿童的父母确保寄养儿童最大利益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该法强调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对该条的解释,在第4节纳入了一个广泛而全面的定义。

82.2016年8月1日,《国家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公民身份和入境以色列法>(临时规定)(第5763-2003号法律)获得许可者在卫生基金进行的登记、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第5776-2016号法律)正式生效,确立了一项医疗保险安排。它与《医疗保险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安排类似,适用于根据《公民身份和入境以色列法》(暂行命令)(第5763-2003号法律)第3、3A(2)或3A1(a)(2)节持有以色列临时居留许可的人。2020年8月,登记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根据第2号条例,只要许可有效,即可享受此项安排。但是,如许可期满后续展,卫生部将向有关卫生基金通知续展事宜,许可持有人不必重新登记。

83.执行《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第5747-1987号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正和强化。议会于2017年11月通过《最低工资法(提高最低工资金额――暂行命令)(修正案)》(第5778-2017号法律),批准了对该法的最近一次修正。根据修正,最低工资定为5,300新谢克尔(1,470美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直至《最低工资法》调高最低工资。

84.2017年,修正《坐着工作权利法》(第5777-2017号法律)(第3号修正案),旨在为警卫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包括岗哨带有屋顶,可遮阳挡雨,有适当的空调或供暖设备,能通水通电等。还对《加大劳动法执行力度法》(第5772-2011号法律)作了相应修正。

85.2016年7月,两次修正《妇女就业法》(第5714-1954号法律)。根据第54号修正案,父亲在胎儿出生后最多可缺勤五(5)天,在其配偶分娩当天可缺勤(其中三(3)天计入休假天数,另外两(2)天计入病假天数)。此外,第55号修正案将“产假”改为“孕产和育儿期”,并允许男女双方共享“育儿时间”,提前一(1)个小时离开工作场所。再者,根据2018年第60号修正案,如女方一次分娩一(1)个以上婴儿,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由其配偶代女方多休假七(7)天至14天。

86.2016年3月,修正《国家保险法(合并版)》(第5755-1995号法律)(第172号修正案)。根据这项修正案,扩大了“生育”的定义,使之涵盖到怀孕第22周。这样,任何在怀孕第22周(以前为第26周)及以后生育的妇女均能获得分娩津贴和补助。

87.2016年2月,修正《病假工资法(因子女生病而缺勤)》(第5753-1993号法律)(第13号修正案)。这项修正案把“恶性疾病”一词改为“严重疾病”,从而扩大了疾病清单。如子女患有清单上所列疾病,父母为患儿就医起见,每年可缺勤90天(但前提是患儿父母为其雇主工作已满至少一(1)年)。

88.以色列外籍工人协会――有关信息,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

89.此外,以色列总工会又称“Histadrut”,是以色列最大的工人代表协会。根据《以色列总工会章程》,18岁以上的劳动者如属以色列境内合法受雇的平民、居民或移徙工人,并承诺接受《以色列总工会章程》、《章程》所含原则以及组织决定,均可成为以色列总工会的成员。巴勒斯坦工人只要在以色列合法工作,就能加入以色列总工会,不受任何阻碍。以色列总工会特拉维夫-雅法分会为外国工人成立了一个部门,作为对这一群体进行援助和专业保护的中心。巴勒斯坦工人如在以色列合法受雇从事建筑领域的工作,则有权获得裁决委员会的法律援助,以便讨论在就业方面的法律主张,以及在增进就业权利方面的援助。

90.关于罢工和集体辞职的权利,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

91.关于增进老年公民权利方面的几个例子,参阅本报告附件(第24页)。

监察员 ( 公众投诉专员 )

92.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93.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

94.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2页。

打击种族主义工作协调股

95.2016年,政府第1958号决议要求在司法部内设立打击种族主义工作协调股。该股负责监督打击种族主义部际小组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接收所有群体关于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投诉并将之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确保投诉得到处理,编写关于该股职责和行动的年度报告,审阅必要的法律修正。关于该股接收并处理的投诉、相关政府的决议、政府部委防止种族主义工作代表和官员的情况,参阅本报告附件(第23页)。

提高妇女地位署

96.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97.关于近期该署工作中的几个重要例子,参阅本报告附件(第24页)。

卫生部监察员

98.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全国儿童理事会

99.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专为家 外安置儿童设立的儿童和青年投诉受理委员会

100. 该委员会由劳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根据《儿童寄养法》第56节于2017年10成立。凡被寄养或被送往家外安置机构的儿童,均可独立、秘密、自由地向委员会投诉,不必担心由此产生任何伤害。委员会对儿童开放,顾及儿童的年龄、语言和成熟度,如儿童有残疾,也会顾及儿童的残疾状况。委员会要向投诉人转交投诉调查结果,并向主管转交一份副本,以跟进采取所需的补救措施。

幼儿理事会

101. 2017年8月,议会通过了《幼儿理事会法》(第5777-2017号法律)。这是一部新法律,为幼儿委员会的设立提供指导。该法旨在促进对幼儿的关爱,促进幼儿的身心发育,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满足幼儿的教育、社会、生理和情感需求,提供适宜的环境,使幼儿在成年后享有平等的权利。理事会已成立,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军事监察员

102. 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警察调查部

103. 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53页。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0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以色列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理念。法律不仅适用于私人和法律实体,也适用于各个公共机构。凡认为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救助。而且,每个人在针对自己的刑事程序中均有权受到代理。

105. 为了向刑事程序中的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者和被定罪者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法律代理,以色列于1995年成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承担着在以色列抗辩式法律制度中保障公允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宪法职责。获得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代理的权利由法律作出规定,并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服务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情况。2018年,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在全国六(6)个管区聘请了125名内部律师,还聘请了大约860名独立律师。2018年,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办理了454起最高法院的案件,7,269起地区法院的案件,755起地区少年法院的案件,60,080起治安法院的案件,7,010起少年治安法院的案件,以及33,924起其他法院(交通、行政、劳动法院等)的案件。

C.提高公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人权意识

106. 司法部律师及法律顾问法律培训学院――该法律培训学院举办了许多研讨会、开设了许多课程、组织了许多职业培训日活动,以提高学员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数百名法律从业人员参加这些培训课程。以下内容属非穷尽列举,是学院举办的研讨会。其中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研讨会(2015年和2016年)、性犯罪和人口贩运问题研讨会(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智障人士问题研讨会(2015年和2017年)、儿童权利问题研讨会(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卖淫妇女问题研讨会(2016年和2017年)、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问题研讨会(2015年)。其他研讨会包括“走近他人”系列,让与会者有机会了解以色列社会中的各个群体,例如阿拉伯裔、埃塞俄比亚裔、俄罗斯裔和极端正统派人口;还包括关于在刑事程序中禁止种族主义和歧视、保障人权的研讨会。

107. 高级司法研究学院――高级司法研究学院还就人权问题专门为所有审级的法官举办了各种讲座和研讨会、开设了各种课程。以下介绍2019年举办的几个与人权有关的研讨会和培训班作为例子:性犯罪和人口贩运(一(1)次研讨会)、监护权(面向家事法院法官举办,一(1)次培训)、家庭事务(一(1)次研讨会)、未成年人和青年(一(1)次研讨会)、关于未成年人和青年问题的治安法院法官培训日(一(1)个培训日)、家庭暴力(一(1)个培训日)、青年案件审理工作研讨会和地区少年案件经办法官培训班(各一次)。其他研讨会涉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种族主义和歧视以及刑事程序中的人权问题。

对以色列安全部队的培训

警察

108. 警察教育和信息处实施警务人员的教育方案,以确保将重要的价值观――例如,在多元社会内保持宽容、消除偏见、认识相关人权公约包含的价值观――不断地纳入警务人员的日常工作。鉴于警察指挥官对下属有直接影响,所以特别重视对警察指挥官的培训。

109. 警察侦查和情报学校在培训中纳入了相关人权公约和人道法关于程序和侦查伦理(包括“正确与错误”行为在内)的主要规定。

110. 警察代表还出席了在国外就贩运人口等各种人权问题举行的国际研讨会和大会,以促进国际和区域合作,研究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以色列警察还有驻外代表,他们与世界各地的类似对口单位,包括与国际刑警组织接洽和定期合作。

111. 2018年5月6日,副总检察长(国际法)办公室与非政府组织“反对以色列境内的酷刑公共委员会”合作,为以色列警察的典狱官调查股和司法部的督察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培训研讨会,介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

旨在促进人权和多样性的警察方案

112. 以色列警察的任务是执法,防止犯罪,维护和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秩序,同时尊重人权,一视同仁地向所有人和所有群体提供平等的服务。

113. 性别平等与文化多样性股――这是2019年10月新成立的重要部门,着眼于协调警察内部与性别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各个方面有关的工作。此外,每个区都增设了一个特殊的警察职位,负责落实该股的目标。

114. 除其他外,该股负责在日常和紧急情况下就性别平等和文化多样性问题为警察局长提供咨询。该股负责收集信息,针对负责处理的问题制定提高认识政策,查找来自各个群体的工作人员面临的障碍,采取行动消除此类障碍。该股还负责促进以色列所有群体在警方所有职级和职位中的代表性,确保培训和服务条件适合所有群体。该股负责拓展专业知识和研究。此外,借助各种手段,防止性骚扰和歧视行为,包括为此提供信息并允许所有人查阅,编写和(或)更新相关程序,指定负责处理性骚扰投诉的人员,为投诉性骚扰、歧视行为的任何人提供组织援助框架。

115. 招募――警方认为多样性十分重要,正在从以色列社会各个群体招募专业人员。为找到合适的招募对象,与不同群体的代表建立了工作关系,以鼓励和帮助希望加入警察队伍的人。为此,还作出了特别调整。一个例子就是,考生可使用母语参加入职考试,以文化多样性为题对考试人员进行了培训。

116. 阿拉伯社区――警方规定阿拉伯裔人口的最低招募率为7%,还针对入职考试和后续培训课程提供指导和协助。

117. 2019年,警方启动试点方案,欲从贝都因人中寻找招募对象。在这一方案的框架内,50名希望加入警察队伍的考生学习了一门特别的预备课程,还获得了帮助完成入职考试和后续培训课程的工具。

118. 招募埃塞俄比亚裔人口――警方与以色列境内的埃塞俄比亚裔以色列公民群体代表合作,下大力气寻找合适的招募对象,针对入职考试和后续培训课程提供指导和协助。

119. 妇女――警方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以查找招募过程中与性别有关的障碍,鼓励妇女加入警察队伍――所有工作均由新成立的性别平等和文化多样性股协助开展。

120.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群体――警方对问卷和考试作过几次调整,以更好地适应这一群体,由此在2020年首次招募了一位跨性别者警察。

121. 关于相关的统计资料,请查阅本报告附件(第26页)。

以色列安全局

122. 以色列安全局法律处和以色列安全局行动人员接受过详细、具体的培训,内容涉及国际法,包括人权法、核心人权公约(及其在以色列特有的国情下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和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这是在以色列安全局举办初步和持续培训期间,以专门研讨会的形式开展的,旨在说明人类尊严和基本人权原则的重要意义,以及维护法治和法院规定的做法的重要意义。

以色列国防军

123. 军事法学院就人权和人道法为以色列国防军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其中包括演练、讲座、专门的计算机学习软件以及讲授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应用的学术课程。学员要分析专门针对其职位和军事特长设计的真实和虚构作业案例。此外,指挥官和以色列国防军国际法部要参加业务演练,从而为部队提供专业工具,使部队能按照国际法应对此类挑战。

124. 每年,要为以色列国防军的义务役和预备役士兵和指挥官(包括战斗部队、军校学员、军事警察调查员、安全分析员和拘留所的医务人员)举办数百场讲座。培训特别强调关于逮捕和拘留方式、士兵及其指挥官的法律责任、被拘留者的权利、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期间行为规则的问题。

以色列监狱管理局

125. 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人员通过以色列监狱管理局警官和典狱官学校以及各自所在单位开办的课程,接受定期培训。相关人权公约培训是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为各级人员举办的一般培训的组成部分;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也为其警官和典狱官开办更具体的培训课程。此类培训包括防止使用武力、典狱官工作伦理、人类尊严和自由价值观、囚犯权利和自由等主题。在对监狱的其他一般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的过程中,也经常探讨这些议题。另外,还为监狱的高级管理人员举办专门的伦理和价值观讲习班。

126. 此外,以色列监狱管理局人员还参加讲习班,了解人口贩运受害者如何加以识别以及需要怎样的谨慎对待。

五.信息、出版和增进人权

A.通过大众媒体提高人权意识

127. 有关内容,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此外,以下还列举了几项相关法律修正和更新。

128. 2020年4月,最高法院院长宣布,对一项因不满出台紧急规定、允许警察和以色列安全局监测COVID-19大流行病患者的行动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进行庭审,将对庭审进行试直播,将来也会播放其他庭审。庭审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全程播出。院长指出,除其他外,“法院系统始终努力践行法庭审理应当向公众开放这一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后又就几起最高法院案件进行了公开播放。

B.通过教育方案提高人权意识

129. 有关内容,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以及以色列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附件一(2019年10月(CRC/C/ISR/5-6),第37页)。此外,以下是几个相关的最新情况。

130. 人权教育――全国各地定期举办有关人权问题的学校教育方案。以色列制定了一套特别课程,结合一年一度的“国际人权日”讲授。每年,都会用阿拉伯文和希伯来文编制相关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侧重于为当年的教学大纲选取的特定人权主题。此外,根据学生的年龄开展各种活动。例如,2018年,相关教学大纲重点关注平等、尊严、隐私、儿童权利、公民身份相关权利,以及住房和工人权利等社会权利。

131. 此外,向二(2)至四(4)年级的学生发放小册子――《学生权利》,在里面解释其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他人负有的责任。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要观看一部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动画电影,讨论《世界人权宣言》在平等方面的意义。五(5)年级和六(6)年级学生要学习《儿童权利公约》,了解社会中的人权等内容。儿童和青年还要学习民主价值观和人权、在应对国际恐怖主义过程中保护人权、尊严权、对于他人的尊重等。

132. 家庭暴力――每年12月是“打击家庭暴力周”,教育部要在相关网站上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发布材料。“打击家庭暴力周”期间乃至全年都会讨论这一问题。这是针对教育系统的学生推出的“生活技能方案”里面的一项内容。2015年,把一本题为“友谊和亲密关系远离暴力”的小册子翻译成阿拉伯文,面向阿拉伯裔和贝因都人口中的教育工作者出版,作为10-11年级推荐项目的组成部分。

133. 健康教育――在“潜力与健康”国家方案中,教育部与卫生部合作,确定了一个共同目标:到2020年,所有教育机构、学校和学前班都要行动起来促进健康。此外,2018年,还把防止使用毒品、烈酒、烟草和危险物质计划纳入学校方案。在高中阶段,这一方案包含为家长、学生和教育工作者开办的讲座。

134. 教育部为主管、校长、学校和学前班教师举办有关民主、公民教育和打击种族主义的高级专业课程。每年,课程累计大约2,300个小时。

135. 关于其他促进儿童权利(包括残疾儿童的权利)教育方案、走近来自以色列各社区和阿拉伯裔不同阶层的儿童和青年方案、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问题方案等,更多信息请参阅以色列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ISR/5-6)。

C.通过向公众宣传提高人权意识

136. 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1页))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

六.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A.编写具体条约的定期报告

137. 请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第61页))。

与民间社会合作编写定期报告

138. 关于起草提交各人权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以及努力让民间社会参与编写定期报告的情况,参阅以色列的初次核心文件(HRI/CORE/ISR/2008)以及2014年更新版(HRI/CORE/ISR/2015)。

139. 请注意,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密涅瓦人权中心正在开展项目,争取改善国家主管部门在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以该项目为框架举行了几次这样的会议。这些会议除其他外包括: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前,于2019年9月10日与多个非政府组织举行圆桌会议;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前,于2019年9月9日与相关非政府组织举行圆桌会议。

140. 2017年,司法部和外交部启动了“圆桌会议”项目。该项目由六(6)次会议组成,会议分别在以色列南部、中部和北部的不同学术机构举行。它们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平台,让非政府组织成员、学者和政府代表能围绕核心人权问题――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权利、埃塞俄比亚裔以色列人、贝都因人群体、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以及边缘人口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开展讨论并彼此进行进一步合作。

B.结论性意见落实工作部际小组

141. 以色列国严肃对待人权问题。一个证明就是在2011年成立部际联合小组,由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国际法)领导,审查和执行各人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部际小组开会研究联合国各人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自成立以来,已开展工作对人权立法作出了几次重大修改。

C.关于提高人权意识的其他情况

142. 非政府组织是提高有关人权问题的意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推动各种重要的社会议题,例如公民自由、社会正义、少数群体的权利、文化教育、为残疾人争取平等以及抵制人口贩运,国家正在与数百个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定期举行持续性对话。以色列的几个非政府组织还制定了让以色列的民众(包括政府官员在内)和社区对各类社会问题增进了解的教育方案。

143. 关于23个主要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和详情,包括根据从其网站上获得的信息了解到的宗旨和关键活动,参阅本报告附件(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