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PRT/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5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葡萄牙 * 、 **

[2011年1月30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43

二.报告国概况5-83

三.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9-474

A.人口指标9-214

B.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22-476

四.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48-18711

A.宪法结构48-5211

B.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53-10712

C.司法制度108-17121

D.非政府组织172-18032

E.媒体..181-18733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88-50134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188-20734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208-26437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265-41545

D.国家一级的报告编制程序416-42167

E.其他相关的人权信息422-50168

一.导言

1.本核心文件由葡萄牙外交部负责协调并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拟定。它是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人权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起草的。 每个部门任命一个联络人,负责协调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来稿。

2.工作组在编写本核心文件以及提交给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其他报告过程中举行了几次会议。有关必要资料的清单已向所有与会者提供,介绍了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规定、各委员会针对每项规定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先前报告中提供的资料以及各委员会在审查完这些报告之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3.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编写本核心文件和其他报告使他们能够有机会审查葡萄牙为履行其人权义务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高各种行为者对葡萄牙所做国际承诺的认识,需要他们在各自能力范围内采取措施执行这些承诺。根据设想,这一架构将在审查上述报告期间予以保留,并研究为落实各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编写今后将由葡萄牙提交的报告。

4.本核心文件主要是依据所具备的2002-2007年数据编写的。有人认为,由于葡萄牙是六个联合国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且早在1993年就提交了其初次核心文件,故葡萄牙自那以后的发展变化都有据可查。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提及前几年的数据,有时候,如有2008和2009年数据,也会被包括在内。

二.报告国概况

5.葡萄牙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国家,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其领土北部和东部与西班牙接壤,西部和南部毗邻大西洋,还有大西洋的两个自治区: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国土总面积92,152平方公里。首都里斯本,官方语言是葡萄牙语(另有两种语言在小范围内使用:米兰德斯语和布兰奎诺语)。法定货币是欧元。

6.葡萄牙独立于1143年。十五世纪,它开始海上扩张,并建立了一个海外帝国,从1415年一直持续到1975年。1910年,君主制被共和制所取代。1933年,独裁政权上台(新国家体制),并执政到1974年4月25日。1976年,普选产生的制宪大会通过了一项新《宪法》,其中规定了广泛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并确保了在人的尊严和人民自由意志基础上的民主和多党制度。

7.在1974年革命之后不久,葡萄牙便开始了非殖民化进程(终结了从1961年持续至1975年的3条战线的殖民战争)。葡萄牙政府已无海外领地: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交还中国政府,东帝汶于2002年5月20日独立。

8.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于1986年1月1日加入欧洲联盟(欧盟)。葡萄牙还是欧洲委员会、北约、经合组织和葡语国家共同体等其他几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成员。此外,葡萄牙还是申根国家的组成部分。

三.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A.人口指标

9.葡萄牙拥有居民约10,617,575人(图1)。其中,51.60%是妇女(5,478,768人)。95.37%的人口居住在大陆(10,126,880人),2.30%在亚速尔群岛,2.33%在马德拉岛(图2)。儿童(18岁以下者)占总人口的18.6%(2,092,345人――图3至8)。

10.2007年,约有446,333名外籍人士在葡萄牙合法居留或停留(图9),约占人口的4.2%。其中,401,612人拥有居住证,较2006年的数字(329,898人)增加了21.7%。这一增长速度与2005和2006年登记速度类似,但较前几年高得多,这是将居留许可和长期签证改为居住证的结果,1998、2003和2007年通过的立法均倾向于采用居住证。最大的族群来自葡语国家,特别是巴西、佛得角和安哥拉(图10)。同时不妨指出,估计有4,981,085葡萄牙人居住在国外。

11.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结果,当时,残疾人口占6.14%:男性残疾人比率(6.7%)高于女性(5.6%),不过,65岁及以上年龄组中女性比率较高,这是因为女性寿命较长,男性死亡率较高的缘故。关于残疾类型,视力障碍占1.6%,行动障碍占1.5%,听力障碍占0.8%,精神障碍占0.7%,瘫痪占0.5%。其他类型的残疾占1.4%。

12.同样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绝大多数人口信仰罗马天主教(估计为7,353,548人),342,987人无宗教信仰,122,745人为某种基督教信仰。48,301人称自己是新教徒,17,443人信仰东正教,12,014人为穆斯林,1,773人信仰犹太教(图11)。但是,应该指出,根据《宪法》,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问题的回答是可选的,因此,这些数字可能并没有反映实际现实。例如,根据《2007年天主教年报》,天主教徒为9,261,854人。新教徒估计约为200,000人,穆斯林为50,000至55,000人。

13.由于法律限制的原因,葡萄牙未按种族或人种收集数据。有一个相当大的吉卜赛人族群,估计有40,000至60,000人之多。

14.有效人口增长率稳步下降,从2002年的0.75%下降至2007年的0.17%(图12)。人口密度一直在增加:2007年,葡萄牙每平方公里居住115.3人,而2002年为113.2人(图13)。这可能与以下事实有关:2001年人口普查显示,绝大多数人目前主要生活在市区:69.6%(图14),并主要强调里斯本地区,因为那里的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居住956.9人。北部地区人口最稠密(2007年为3,745,236人),其次是里斯本(2,808,414人)和中心地区(2,385,911人)(图15)。

15.在人口缓慢增长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在继续。2002至2007年,未满18岁的年轻人占总人口比例从19.3%下降至18.6%,而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则从16.6%上升至17.4%(图3和4)。老年妇女人数较多:65岁以上有1,077,426人,相比之下,65岁以上男子为772,405人(图2和图4)。孀居主要影响到妇女,这是因为男子死亡率较高,说明了男女之间的原始丧偶率:男子为0.26%,妇女为0.6%。

16.工作适龄人口(15至64岁)继续呈现两个明显趋势:青壮年人口(15-24岁)占总人口比例从2002年的13.4%下降至2007年的11.6%,而成年人口(25至64岁)的比重显示出与老年人一样的趋势,在同一时期内从54.2%增长至55.6%。总体而言,受扶养人比率略有增加(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2007年,这一比率是48.7%,而2002年为48.1%(图16)。这个结果源自两个相反的趋势:年轻受扶养人的比率略有下降(从23.4到22.8),同时,老年人的受扶养人比率有所增加(从24.7到25.9)。

17.人口出生率(每千名居民的活产婴儿)从2002年的11.0下降到2007年的9.7。2007年,有102,492位活产婴儿母亲生活在葡萄牙,相比之下,2002年为114,383例(图17)。其中,52,683个男婴,49,809个为女婴,这意味着男婴出生率为106(对应每100个女婴)。低龄母亲数量有所减少,从2002年的6,730人(5.8%)减少至2007年的4,844人(4.7%)(图17)。

18.在2002至2007年期间,总生育率从每名妇女1.5个子女下降至1.3个子女,创葡萄牙有纪录以来最低记录(图18)。在生育率下降(与1995至2000年之间的复苏形成鲜明对比,当时的生育率达到每名妇女1.6名子女),与此同时,育龄妇女的平均年龄也有所增加。持续多年的趋势目前仍在继续,即葡萄牙妇女不仅生孩子较少,而且也较晚。事实上,2002至2007年之间,与其他年龄组相比,30岁以下年龄组的生育率有所下降。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龄从27.0岁上升至28.2岁,生育的平均年龄也从29.0岁上升至30.0岁。

19.2007年,葡萄牙居民死亡人数为103,512人,与2006年的101,990人死亡相比增加了1.5%(图19)。2002至2007年,人口总死亡率在每千人10.4和9.6人之间徘徊(分别为2003和2006年报告的数字)。在此期间,葡萄牙所有年龄组的死亡率都有普遍下降。

20.上述变化反映了出生预期寿命的增加:2005-2007年,平均预期寿命为78.48岁(男性为75.18岁,女性为81.57岁――图20)。

21.平均家庭规模也继续缩小:2007年,平均家庭人数为2.75人,而2002年为2.89人(图21)。10.5%的家庭为单亲家庭(2007年);这一比率接近2002年的比率(10.4%),高于2004和2005年的比率(分别为9.5%和9.7%,图22)。女户主家庭比例正在增加:2007年为26.5%,相比之下,2002年为25.9%(图23)。

B.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22.葡萄牙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认为属于人的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在《2008年人类发展指数》中排名第33位。 然而,2002年,葡萄牙在该指数中排名第28位。

1.健康

23.健康保护权受到《宪法》(第64条)保障,并确保通过一项普遍和一般国民健康服务加以保障,其中考虑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将逐步免费提供。国民健康服务由医院机构、地方卫生单位、健康中心和健康中心小组组成,由卫生部负责管理。人们利用国民健康服务时须缴纳少量费用,虽然某些特定人群(如老人)可以享受费用折扣,其他一些人群则可免收费用(如孕妇和产后不久的母亲、12岁以下的儿童、失业者、低收入者和身患某种疾病者)。

24.婴儿死亡率呈持续下降趋势,自2002年以来下降了31.61%。2006年,婴儿死亡率达到每千名活产死亡3.3人,2007年略上升至3.44‰(图24)。 由于怀孕期和胎儿生长相关的某些条件造成的死亡从2002年的0.73‰下降至2006年的0.17‰。同时,新生儿因呼吸困难造成的死亡大幅减少(从2002年的0.36‰下降至2006年的0.16‰)。由于先天畸形(心脏和其他)造成的死亡率有所增加。2006年,1.71‰的婴儿死于其他原因,而2002年为3.14‰(图25)。2004至2007年,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率有所增加(从新生儿的7.6%增至7.9%),其中女婴的活产率较高(图26)。

25.2002至2006年,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也较为乐观(每100,000名15至49岁妇女死亡0.20至0.15人――图27)。每100,000名活产婴儿中,2001和2005年的死亡率分别为6.2%和2.7%(图28)。2002至2007年,医疗终止妊娠大幅增加(医院妊娠从0.74%上升至约4.26%的活产婴儿――图29)。这可能与2007年4月引入的立法修正案有关,该修正案首次允许医生应妇女的要求在法律授权的卫生设施实施堕胎。2008年,各种原因所致的终止妊娠共有16,581例。 2005/2006年,86.8%的育龄妇女(15-49岁)使用避孕药具或其伴侣使用避孕药具(图30)。

26.HFA-世卫组织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显示(图28),自2001年以来,艾滋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的发病率有所下降(从每100,000人分别有23.15人和9.7人发病下降至2006年的20.5人和6.59人)。应该指出,根据葡萄牙统计部/INSRJ提供的数据,2007年,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有所下降,为每100,000人9.10人,艾滋病(不包括无症状艾滋病毒感染者)也降至100,000人3.02例(图31)。此外,肺结核、甲型和乙型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和南欧斑疹热的发病率正在减少,同时,沙门氏菌感染的发病率似乎在增加(图28)。艾滋病的发病率从2002年确诊10,838例增加到2007年的14,195例(图32)。

27.循环系统疾病是葡萄牙主要的死亡原因(2005年为34%,这是可用统计数据的最近一年),其次是癌症(21.6%)。接下来是“症状、体征、异常、不明原因”(11.8%)、呼吸系统疾病(10.5%)、内分泌、影响和代谢疾病(4.8%)、消化系统疾病(4.3%)、外部死因(4.2%)、泌尿生殖系统疾病(2.7%)、神经系统疾病和感觉器官(2.4%),以及传染病和寄生虫病(2.1%)(图33)。

28.然而,不同死亡原因的意义随年龄和性别而有所不同。2005年,循环系统疾病(特别是老年人群当中)是65岁以上男性和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女性的死亡比例较高(42.1%),而男性则为34.0%。肿瘤对45至64岁年龄组的人影响特别大(39.4%的死亡发生在这个年龄组),而外部死因是年龄较小者死亡的主要原因(1至19岁和20至44岁者当中因外部原因死亡分别占44.7%和26.4%),其中男性发生率较高。意外占据外部死亡原因的很大比例(2005年该死因占50%),即道路交通事故(外部原因占男性死亡的33.6%,占女性死亡的22.8%)(图34)。

2.贫穷

29.根据2005/2006年数据,葡萄牙每户家庭的平均每年支出总额为17,607欧元。 在支出总额中,约26.6%用于住房(包括水、电、气和其他燃料支出),15.5%用于食品和非酒精饮料,6.1%用于医疗,1.7%用于教育。这表明,与2000年相比,在住房、医疗和教育方面支出比例全面增加,但食品支出比例有所减少。医疗支出增加是以中等城市和农村地区为代价;而城市地区的教育支出特别巨大。所有地区的住房支出都有所增加,各自比例更加趋于接近。城市地区食品和非酒精饮料支出显著下降,但在农村地区实际上有所增加(图35)。

30.社会保障框架法(第4/2007号法律)将实现社会保障权利(《宪法》第63条所保障的权利)、促进持续的社会保障条件和水平及其体系效率和管理确定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先目标。该制度包含一个保证收益取代收入损失的保险计划,以及一个公民社会保障计划,其中包括社会行动、团结和家庭保障,并寻求确保基本权利和机会平等,以及促进社会凝聚力。

31.根据2006年开展的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18%的常住人口在社会福利支付之后存在陷入贫困的风险,与前两年相比有所下降:2004和2005年调查显示该比例分别为20%和19%。相当于贫困线对应等值净货币分配中位数的60%。在2006年的调查中(将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参考),贫困线为4,386欧元(约为366欧元/月)。 65岁及以上者陷入贫困的风险更高(2006年为26%),尽管自2004年(29%)以来情况已有所改善。同时,妇女和儿童的这一比率高于平均水平,尽管自2004年以来的发展情况一直表现不错:妇女方面:比率从2004年的22%下降至2006年的19%;2006年,21%的儿童有可能陷入贫困,相比之下,2004年这一比率为25%(图36)。

32.在所有社会福利支付之前,2006年的贫困风险为40%(前两年为41%)。养老金在减少贫困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在相对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支付之后,该比率降至25%(2004年为27%)。 与收入分配有关的基尼系数从2004年的38%下降至2006年的37%(图37)。

3.工作和就业

33.失业率自2000年(3.9%)以来一直在增加。2007年,失业率达到8.0%。妇女失业率一直高于男性(2007年,妇女失业率为9.6%,男子失业率为6.6%,加剧了2000年男女失业率的差异,其中妇女失业率为4.9%,男子失业率为3.1%)(图38)。约49%的常住人口(约510万人)有工作。大部分人(约59%)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比例高于1995年(约为53%)。其次是第二产业(工业,包括能源和建筑),约为28%(1995年为32.5%)和第一产业(从1995年的14.4%降至11.7%)(图39)。

34.无法对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之间的这一数据进行细分,但目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统计方法,并将于明年可以提供这类资料。这方面的一个衡量指标或许可通过“非观察就业情况”(即从雇主处收集的统计资料未涵盖的就业部分)得出。2007年,这代表19.75%的就业,其中约53%从事农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可被视为非正规部门,或农业就业应被视作“非正规就业”(图40)。

35.总的来说,自1998年以来工作参与有所增加,2007年,15岁及以上人口的工作参与率达到62.6%。 妇女的参与率从1998年的51.8%上升至2007年的56.3%。然而,青年人(15至24岁)的参与率从1998年的47%下降至2007年的41.9%。同期,65岁及以上者的工作参与率有所增加(从1998年的17.1%上升至2007年的18.2%)(图41)。妇女参与率最高的职业是“服务和销售人员”(67.8%)、“不合格工人”(67%)和“行政人员及类似工作人员”(60.9%)。妇女仅占高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及高级职员的31.9%(图42)。在就业部门方面,大部分妇女从事家庭家务劳动(98.7%)、保健和社会支持(83.8%)、教育(77.6%)和酒店、参观和类似活动(60.8%)。相比之下,妇女很少从事建筑(4.1%)、渔业和水文化(3.9%)和采掘业(10.7%)(图43)。

36.按照《宪法》(第55条),组建和加入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承认。在工会登记的劳动人口比例估计约为30%-39%。1993至2003年期间,工会登记密度似乎略有下降,尽管绝对的工会会员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 2006年,两个工会联合会(UGT和CGTP-IN)的董事会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4.3%和24.2%。

4.教育

37.葡萄牙的基础教育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从6至15岁)。有意向将义务教育扩大到12年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包括小学教育(第一周期:一至四年级;第二周期:五至六年级)和初中教育(第三周期:七至九年级)。公立学校的基础教育免费。

38.高中教育包括三个年级(十至十二年级)。它提供四类基本课程:科学和人文学科课程(主要适用于那些希望接受高等教育者);技术课程;专门的艺术类课程和专业课程。在公立学校,高中生必须缴纳年费。那些希望继续中学后教育的学生有几种选择:包括非高等技术专业课程和理工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公立和私人学校)。非高等教育由教育部协调,高等教育由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协调(图44)。

39.根据2005/2006年数据,小学第一周期实际入学率(正常年龄周期入学的选修特定课程的学生人数与同龄居民之间的比例)(图45)达到100%,第二周期实际入学率为84.4%,第三周期实际入学率为83.5%,高中教育则降至54.2%。虽然第一周期的全覆盖率自2001年以来保持不变,第二周期和第三周期的入学率有所下降,高中教育则更加明显(图46)。

40.总入学率,即参加某一特定课程的学生总数(不考虑年龄)占同一年龄水平参加正常学习课程的常住人口总数的百分比比较高,尽管2001至2007年间年龄水平出现下降:义务教育方面,2001/2002学年的比率为120%,而2006/2007学年的比率则为118%。义务教育中,男生的总入学率较高,但高中教育中男生的总入学率则较低(图47)。

41.按学年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分析显示,自2001/2002学年以来,7至14岁的儿童100%入学(对于14岁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95.5%,高中教育则为4.5%)(图48-49)。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辍学率显著下降:在义务教育阶段,2006/2007学年学生辍学率为10.1%,而2001/2002学年的辍学率为13.6%;在高中教育阶段,这一趋势更加明显,较上年同期增长12%以上(从37.4%上升至24.8%)(图50)。男生辍学率要高于女生:2006/2007学年,义务教育阶段男生辍学率为11.8%,高中教育阶段则为27.8%,而女生在这两个阶段的辍学率分别为8.1%和22%(图51)。

42.2001/2002和2005/2006学年,公立学校的教师/学生比例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下降,但2006/2007学年有上升迹象。关于小学教育第一个周期,2001/2002和2006/2007学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12.5和14.7:这种变化可能与旨在重组第一个周期学校网络所采取的措施有关,其中开办60所中心学校,但其他则因为学生人数不够而关闭,学生则被转移到较大规模的学校;这次重组被认为对降低学习成绩不达标和学校辍学率至关重要。 第二个周期中该比例较低,从2001/2002学年的7.1到2006/2007学年的7.6。只有在第三个周期中该比例出现下降,从2001/2002学年的8.5下降至2006/2007学年的8.1(图52)。

43.文盲率已显著下降:1960年,有33.12%的人口是文盲,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38.97%,男性为26.55%)。1970年,全球人口文盲率已降至25.74%,但性别差距仍然存在(女性为31.04%,而男性为19.69%)(图53)。1991年,总体文盲率已降至11.01%(男性为7.66%,女性为14.09%),并且老年群体受到的影响显然最大。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提供的最新数据,葡萄牙的总体文盲率约为9.03%:男性为6.34%,女性为11.52%,但这主要是由于60岁及以上群体的文盲率造成的。该年龄组中仍有30.29%的人为文盲,其中21.50%为男性,36.92%为女性。10至18岁人口当中约有1%为文盲,且性别比例与其他年龄组相反:1.15%的男孩为文盲,女孩中有0.87%为文盲(图54-56)。

5.国民账户

44.2007年,葡萄牙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31.19亿欧元,年增长率1.9%。1996至1998年期间这一增长率有所增加(达到4.8%),然后降至2003年的-0.8%,并自那时开始增长趋势。国民总收入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增加,2007年达到1,566.03亿欧元(图57)。

45.关于消费者价格指数,2002至2008年期间,平均值为2.7%,2008年为2.6%(图58)。人均可支配总收入从1995年的8,772欧元增加至2007年的14,982欧元(图57)。然而,公共债务也呈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617.93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5%)增至2007年的1,035.52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3.6%)(图59)。

46.自1995年以来,社会保障支出有所增加:1995年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27.9%,2007年占38.2%,相应地,199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1%和2007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5%。医疗支出占公共支出总额比重从1995年的12.9%上升至2006年的15.4%,但随后降至2007年的12.4%;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2007年所占比重为5.7%,与1995年的5.6%相近,2005年比重达到最高,为7.3%。此外,住房和社会设施方面的公共支出有所减少:1995年,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1.5%,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7%,相比之下,2007年,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1.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教育方面的支出变化是不平衡的,从1995年占公共支出总额的14.1%和国内生产总值的6.1%到2007年的各占12.6%和5.8%,1999至2005年间的支出水平要高得多(图60)。

47.关于国际援助,2005年共支付1.11亿美元的净官方发展援助。这表明在1990年(占国民总收入的0.24%)至2005年(占国民总收入的0.21%)期间官方发展援助有所减少。然而,捐助国人均官方发展援助额有所增加(从1990年的25美元到2005年的36美元)。2005年,56%的官方发展援助提供给最不发达国家(1990年为70%)。2004-2005年,2.7%的官方发展援助分配到基本社会服务(1996-1997年为8.5%)。2005年,61%的官方发展援助作为不附带条件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提供。

四.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宪法结构

48.葡萄牙的国家结构是基于现行《宪法》(见附件文本),该宪法于1976年4月2日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976年4月25日生效。迄今为止,该宪法已经过七次修改(1982、1989、1992、1997、2001、2004和2005年)。它由六个部分组成:序言、基本原则、第一部分(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经济组织)、第三部分(政治权力的组织)和第四部分(担保和宪法修正)。

49.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条),葡萄牙是“一个基于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的主权共和国,致力于建设一个自由、公正和团结互助的社会”。葡萄牙是一个基于法治、人民主权、民主表达和民主政治组织多元化,以及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民主国家(《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条)。《宪法》还指出,葡萄牙共和国的宗旨是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民主,并推动参与型民主。政治权力由人民行使,即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定期的选举和投票(《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0条,它还保证了多党制)。

50.葡萄牙的国际关系遵循民族独立、尊重人权、人民的权利、各国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合作的原则。除其他外,我们主张在民族关系中废除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其他一切形式的侵略、统治和剥削,并承认人民自决、独立和发展。葡萄牙与葡语国家保持着特殊的友谊与合作关系(《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1)至(4)款)。

51.葡萄牙《宪法》载有一个详尽的“权利、自由和保障”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目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4至79条,第二和三章),其中以宪法形式对许多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做出了规定――见下文。关于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应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进行解释,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那样。此外,一般或普通国际法准则或原则是载于定期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葡萄牙法律和准则的组成部分,若其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则在国家一级生效,同时在国际一级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和第(2)款)。

52.在经济和社会组织方面,《宪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保障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拥有生产资料的合作及社会部门的共存,并允许在混合经济和国家资源公有制内的企业自由经营(第80条)。

B.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

53.最高权力机构由四个机关组成:共和国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宪法》第110条)。现行政治制度是半总统制。《宪法》第111条保障了三权分立。根据《宪法》第112条,有三种规范做法:法案、法令-法律和区域立法法令。最新法令为区域性质,用于处理每个自治区政治和行政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政府也可以采用规章。规范做法公布在《政府公报》(《共和国公报》)。

1.共和国总统

54.共和国总统代表葡萄牙共和国,保证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民主体制的正常运作,并且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宪法》第120条)。共和国总统通过普遍、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三个任期。迄今为止,尚未有过女性当选总统。在总统暂时难以行使职责时,由议会主席代行总统职权(《宪法》第132条),但是其权力有限(《宪法》第139条)。国务委员会向总统提出建议(《宪法》第141条)。

55.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包括:主持国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选举法》设置选举日、召开特别议会、在听取议会和国务委员会各方意见之后解散议会、任命和解除总理和政府成员职务(在此情况下,根据总理建议),以及根据政府建议任命和解除审计法院院长、总监察长和武装部队首长的职务(《宪法》第133条)。

56.共和国总统有权颁布和否决法令。他必须颁布经议会或政府批准的任何法令,或在《宪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其否决权。如果行使否决权,议会可通过议会绝对多数议员确认其法令,然后总统受权予以颁布(《宪法》第136条)。总统还将有关国家利益的事项提交全民公决,宣布进入戒严或紧急状态,在听取政府意见之后宣布赦免和减刑,并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所载规范的合宪性(《宪法》第134条)。在国际关系方面,总统根据政府建议任命大使,并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签署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在政府建议并在听取国务委员会意见并在议会授权后对外宣战(《宪法》第135条)。

2.议会

57.议会(共和国议会)是全体葡萄牙公民的代表大会(《宪法》第147条)和主要立法机构。目前由依法按地理选区选出的230名议员组成。

58.议员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并自由行使其职责。他们在行使其职责时所投选票和表达的意见享有一切民事、刑事和纪律豁免权。

59.议会职权具有政治、立法和监督性质,还有与其他机关有关的职权。除了组建政府及其运作以外,它可以就其他一切事项进行立法。批准宪法修正案、自治区政治和行政法规、国家预算和国际条约,建议总统就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举行公投,授权并确认宣布国家进入戒严和紧急状态,并授权总统宣布战争与和平(《宪法》第161条)。

60.议会在一些问题上拥有专属立法权,包括选举和全民公决、宪法法院、国防组织、关于戒严和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公民身份的获取和丧失、社团和政党、教育系统的基本法律框架、通过直选和普选方式产生的任务责任人规约、安全部队法律框架、情报服务和国家机密,以及地方当局的选举产生、废止和修改(《宪法》第164条)。

61.还有其他一些事项属于议会职权范围,但政府可根据议会授权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就这些问题进行立法。比如,以下事项属于议会职权范围:个人的地位和能力、权利、自由和保障、犯罪、刑罚和保安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程序、纪律措施和轻罪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和国家卫生服务的基本法律框架、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税收和财政事项、货币制度、法院的组织与管辖权以及地方法官和非司法冲突解决实体的地位、市政当局的地位、公民保障、基本法律框架和公共行政的民事责任(《宪法》第165条)。

62.一般而言,议会法令以简单多数批准,但有一些(称为有机法令)必须获得在职议员绝对多数的批准(如,与议会和总统选举、全民公决和国防有关的法令)。《宪法》修正案采用宪法法案的形式,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在职议员的批准。其他的议会审议采用决议形式(《宪法》第166条)。

63.作为其监督权力的一部分,议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并审查政府和公共行政的行为。它还审查戒严和紧急状态宣布之后的执行情况(《宪法》第162条)。

64.在组建政府时会将议会选举结果(立法选举)考虑在内。议会审查政府计划,并可能对其予以否决(经绝对多数在职议员反对)。政府可能在任何时候就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寻求信任议案。同样,任何议员团体可能向政府提交谴责议案。否决前者或后者将导致政府辞职(《宪法》第192至194条)。

65.应议员团体要求,议会就一般或特定政策事宜举行辩论(由政府召集)。议员向政府提出问题,可以是书面形式(请求),或者在每两周举行一次且总理参加的会议上提出。议会可全部或部分中止某项法令的实施,直至批准一项修正该法令的法案为止(《宪法》第162条)。

66.议会还参加外部机关(完全或部分)任务负责人的选举,即监察专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10名宪法法院法官、7名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最高公诉委员会成员,以及负责监管媒体的机构成员。此外,议会还批准自治区的政治和行政法规及选举法、宣布解散其政府机关,并授权区域立法议会就某些事项进行立法。

67.议会选举其自己的主席团成员(主席、四名副主席、四名秘书和四名副秘书),并通过其议事规则。各党当选的议会成员可构成议员组(一般为每个政党在议会中有代表)。议会设立特设和常设委员会(专门处理某些问题),这些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目前有12个常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可对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执行情况方面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68.立法提案可由议员或议会团体提出,也可以由政府和区域立法议会(条例)以及由登记选民组成的公民团体(最少35,000人)提出(《宪法》第167条和6月4日第17/2003号法令)。立法倡议首先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并进行一般性表决(就倡议的一般方面进行初步表决)。然后,进行专业表决(逐条表决),这项工作可在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就某些问题进行专门表决(如选举最高权力机关的任务负责人、全民公投和政党)必须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最后案文须经全体会议的最后总表决。批准后的案文(称为议会法令)交送总统予以颁布。在颁布之后,其即称为“法案”,并交送政府供全民表决(总理签署),然后再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3.政府

69.政府是执行国家总体政策的机构,是公共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宪法》第182条)。政府由总理、部长(在部长理事会举行会议)以及国务秘书和副秘书组成(《宪法》第183条)。

70.总理由总统根据立法选举结果在与各党在议会的代表协商后任命。其他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政府向总统和议会负责,并可由总统或议会解散:总统在与国务委员会协商之后解散政府,以确保民主体制的正常运转;议会在否决一项信任议案或批准一项谴责议案之后解散政府(《宪法》第195条)。如果总理辞职或被罢免,整个政府将被免职。随后,总统有权邀请另一政党按照议会的组成情况组建政府,或者解散议会并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71.政府拥有政治、立法和行政权。它负责:谈判和确定国际协定、批准议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国际协定、向议会提交政府条例草案和决议草案、建议总统就事关国家利益的重要事项举行全民公投,对外宣布战争与和平,以及宣布进入戒严或紧急状态(《宪法》第197条)。

72.政府有权就议会专属权以外的事项制定法令;根据议会授权就议会相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法令;并就制定议会法案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元素制定法令。关于政府内部组织或者运作方面事项的立法属于该机关专属权限。自1976年以来已经有16个宪政政府。仅有一次为女总理。现任政府(第十六任)于2005年3月就任,目前由总理和16位部长组成。

4.自治区

73.亚速尔群岛自治区和马德拉自治区都拥有自己的政治和行政法规及自治机构(《宪法》第6(2)条和第225条)――立法议会和区域政府,但其自治并不影响国家主权的完整,且在《宪法》框架内行使自治权。立法议会的成员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通过普遍、直接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个区域政府在政治上对其自治区的立法议会负责。总统在听取政府意见之后任命共和国在每个地区的代表。该代表随后根据区域选举结果以及区域内阁的其余成员(根据其主席建议)任命区域政府主席。

74.除其他外,自治区有权就事关特定区域利益且不属于最高权力机关专属权的事项进行立法。批准区域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账户,以及根据区域特点调整国家财政制度属于区域立法议会的专属职权。他们还通过其自身的政治和行政法规草案和选举法,并将其提交给议会进行讨论和批准。

75.最高权力机关由责任与区域机构进行合作。区域立法和法规必须由拥有否决权的共和国代表签署。然而,区域立法会议可通过在任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其投票,在此情况下,共和国代表必须签字。总统可以解散立法议会,从而导致解散区域政府。

5.地方当局

76.国家的民主组织包括地方当局。这些都是一些具有区域性质的公共机构,旨在为地方人民谋取利益(《宪法》第235条)。目前,葡萄牙有两种类型的地方当局:市政当局(308个),并被划分成不同的教区(4,259个)。各级市政当局之间建立联系,以追求共同利益(例如,通过建立城市间共同体以及里斯本和波尔图大都市区)。地方当局的责任和组织以及其机构的职责按照行政权力下放的原则依法管理(《宪法》第237条)。

77.每个地方当局都有其自己民选议会(市议会或教区大会),拥有决策权,并且还有一个对该议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市内阁和教区内阁)。地方当局被赋予一定的权力,以满足当地社区的需要,如社会和经济发展、领土组织、公共必需品供给、基础卫生设施、卫生、教育、文化、环境和体育等领域的需要。 地方当局有自己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政,并由其自身的机构加以管理。对地方当局的行政监督仅限于检查其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渎职的情况下才可解散地方当局(《宪法》第242条)。

6.选举制度

78.根据《宪法》规定,所有18岁以上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法律可能规定不拥有此种权利的除外(《宪法》第49(1)条)。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适用于现任外交人员、军事人员和地方法官的被选举权。在选举总统时,只有35岁以上的葡萄牙籍公民可以参选。

79.2007年12月31日,8,784,959名居住在葡萄牙的公民登记投票,另外,还有197,790名葡萄牙公民旅居海外。此外,居住在葡萄牙的9,576名欧盟成员国公民和19,727名其他国家的居民也登记投票(图61)。这些数字反映了登记选民人数的明显增加,因为这涉及外国人(加上2003至2007年间36.25%的欧盟成员国国民和约10%的其他非国民)。17岁以上的定居公民都必须登记投票,由选举管理局自动登记。对于非常住葡萄牙公民和居住在葡萄牙且有选举资格的外国国民则是可选择参加投票。 所有选举都采用单一登记制度。

80.选举权由选举人通过普遍、平等、直接、不记名和定期的投票方式亲自行使,属于一项公民义务(《宪法》第10和第49(2)条)。选举有五种类型:选举总统、议会、区域立法议会、地方当局和欧洲议会。也有可能举行国家和地方全民投票。投票系统根据选举的不同而变化:在总统选举中,采用多数两轮选举制;在选举议会、自治区和地方权力机关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票按照比例分配法转变成授权。在所有的选举中,除了地方当局选举,主要城市中心的选民投票率一般高于全国平均,且北部沿海地区高于南方,自治区则普遍较低(图62)。

81.2006年4月20日,议会通过一项法律(2006年8月21日第3/2006号组织法,经2006年10月4日第71/2006号声明修正),规定在国民议会、欧洲议会和地方当局的选举名单中男女的代表均不得低于33%,对民选议员的比例产生影响,因为需要对应一个量化的对等门槛。任何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候选人名单必须确保每个性别的最低参与率为33%(这一规则不适用于选举选民少于7,500人的市级机关,以及选民少于750人的教区机关)。此外,对于葡萄牙和欧洲议会,名单上不应连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性别的人。 如果名单不遵守这些规则,竞选活动的公共融资可能会减少。

82.法院负责审查关于选举行为的投诉,并核实选举程序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候选人会被提交至宪法法院(总统或欧洲)或普通法院(立法、地方和区域)进行合法性检查。选举活动有期限限制(约为11天),在此期间,各政党有权使用特定的竞选方式,如电视和广播的播出时间,并张贴宣传,以及运用娱乐和其他公共设施。

83.竞选活动遵循(手段和内容)自由宣传原则、对所有候选人机会平等和公平对待的原则、公共机构对所有候选人公正性原则,以及选票透明和复查原则(《宪法》第113(2)条)。媒体不得歧视任何候选人。 禁止在投票调查结束之前公布选前民意调查结果。

84.成立了全国选举委员会,以确保所有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行动和宣传机会,确保所有选民在选举登记和选举行为中获得平等待遇,并提供选举问题方面的信息。该委员会对政党、大众媒体和宣传及其他公司因违反选举法规所致的行为不当处以罚款。全国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可上诉至宪法法院,后者是审查有关选举问题的司法和行政行为(包括违规选举行为)的主管机构。

85.在总统选举方面,全国为单一选区。35岁以上的葡萄牙籍公民有资格参加竞选。候选人当选,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如果在第一轮中没有候选人获得这一多数选票,则将启动第二轮投票,对选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再投票(《宪法》第126条)。按照目前施行的《宪法》,葡萄牙在1976、1980、1986、1991、1996、2001和2006年举行了总统选举。有六名候选人参加了2006年的总统选举,现任总统以50.54%的选票当选(图63)。总统选举中的投票率呈下降趋势(从1976年的75.4%和1980年的84.2%降至2001年的50.9%),尽管2006年有61.53%的登记选民参加了投票(图64)。

86.在立法选举(议会选举)方面,葡萄牙有20个选区(18个大陆地区和2个自治区),按照登记选民人数的比例选举议员。居住在国外的葡萄牙公民选举2名欧洲选区的议员和2名欧洲以外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只按政党分列,但名单可包括独立候选人(不属于任何政党)(《宪法》第151条)。每位选民可投一票,名单不对外公开。采用比例代表制,选票按照比例分配法转变成授权。《宪法》禁止设定某个政党在议会中代表的最低票数。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而不是其所在的某个选区(《宪法》第152条)。

87.自1976年以来,在葡萄牙举行了11次立法选举:1976、1979、1980、1983、1985、1987、1991、1995、1999、2002和2005年。在最近的一次立法选举(2005年)中,有11个政党参加,其中有五个政党获得议会席位:社会党(社会党:45.03%,121个席位)、社会民主党(社民党:28.77%,75个席位)、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7.54%,14个席位)、社会和民主中心(社民中心:7.24%,12个席位),以及左翼荣座(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6.35%,8个席位)。其他参与政党的结果在0.03%和0.84%之间。这与以往选举(2002年)之后的议会组成大不相同,其中社会民主党占大多数(40.21%),其次是社会党(37.79%)、社会和民主中心(8.72%)、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6.94%)和左翼荣座(2.74%)。1999年,社会党获得多数(44.06%)。选民投票率自1976年以来有所下降:在这方面,83.53%的选民参与投票,而1999年为61.09%,2002年为61.48%,2005年为64.26%(图65-67)。在2005年选举中,49名妇女被选为议员(21.3%),结果好于以往:2002年为45名,1999年为40名,1995年为28名,1991年为20名(图68)。

88.区域议会选举所采取的制度与议会的相似。在亚速尔群岛,有九个选区(每个岛一个),加上一个区域校正选区(为了根据所获得的选票而纠正在席位分配上的扭曲)。应该指出,只有惯常居住在该地区的葡萄牙公民可入选其区域议会。自1976年以来,各个区域立法议会已经举行了九次选举:1976、1980、1984、1988、1992、1996、2000、2004和2007年(马德拉岛)/2008年(亚速尔群岛)。在马德拉岛,1976年以来选票最高的一直是同一个政党(人民民主党/社民党)。在亚速尔群岛,人民民主党/社民党直到1992年才获得最高选票,之后,社会党赢得了多数席位。女性代表性相对较低:亚速尔群岛是12%,目前在马德拉岛是17%,尽管在后一种情况下,情况较以前的选举(10%)有所改善(图69)。

89.地方选举包括教区议会、市议会和市内阁。选举在所涉地方当局所在地区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与议会选举制度相同,做必要的修改)由登记选民通过普遍、直接不记名投票进行。市内阁有单独表决,名单中选票最高者当选为市长(行政内阁主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名单上的第一候选人应被任命为教区内阁负责人。地方当局的任务负责人任期四年,按照规则,选举是同时进行的。

90.涉及地方当局选举的一个特殊性是登记选民的团体也可以提名候选人(与政党一道,单独或者一起)。另一个特殊性是,一些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也可以参加地方选举:欧盟成员国、巴西和佛得角的国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挪威、冰岛、乌拉圭、委内瑞拉、智利和阿根廷的国民可以投票(将此权利让与外国人遵循互惠原则)。

91.自1976年以来,举行了九轮地方选举:1976、1979、1982、1985、1989、1993、1997、2001和2005年,而地方机关的席位分配大不相同。在地方一级,妇女目前占当选官员的21%至22%,但这一比例在教区内阁较低:14%(图70)。

92.为了欧洲议会选举之目的,目前为单一选区,选举24名议员。居住在葡萄牙的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有资格投票,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国民均可参加选举,不管其居住地在哪里。自1987年以来,举行了五次这种选举:分别在1987、1989、1994、1999和2004年。社会民主党是1987和1989年选票最多的政党,而社会党在1994、1999和2004年获得多数席位。在后者情况下,有6名女性(25%)当选,表明自1999年(20%)以来已有所改善。

93.从上面可以看出,葡萄牙的民主制度自1976年以来运作正常。所有的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选举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表内举行。有时,按照宪法程序解散政府或合议机构使这些机构无法全职履行其职责,从而导致选举预期。

94.也可呼吁公民在国家或地区的全民投票中做出自己的判断(《宪法》第115条)。这些由总统根据议会或政府的建议进行。公民团体可向议会提交大意如此的申请。只有“必须由议会或政府通过批准一项国际公约或法案来决定的有关国家利益的事项”可提交进行全民公决。宪法修正案、预算或税收事项,以及属于议会政治或立法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不提交全民投票。自1976年以来已经举行了三次国家公投:1998年两次,2007年一次。

7.政党

95.《宪法》明确承认政党,其中规定“政党应当为人民意愿的组织和表达做出贡献,尊重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政治民主的原则”(《宪法》第10(2)条)。政党是宪法和政治舞台的主要角色,享受一些特权(其中包括使用公共广播时间和电视服务以及在议会选举中提交候选人名单的专有权利)。然而,由于没有人可以因为其不再登记为任何合法组建的政党党员而被剥夺行使任何权利(《宪法》第51条),故议会成员不会因为不再注册为党员而丢失其席位,候选人名单可以包括独立人士。

96.没有人可以同时注册为一个以上政党的成员,这些政党不得使用与任何宗教或教堂直接相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可与民族或宗教符号混为一谈的徽章。禁止创建名称或宣言具有区域性质或范围的政党。政党遵循透明、民主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所有成员参与的原则(《宪法》第51条)。政党的章程和运作受8月22日第2/2003号组织法的支配。在议会和区域或地方议会(不是各自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有代表的政党还因反对权而拥有进一步的特权。这些特权受5月26日第24/98号法案的支配。政党在宪法法院注册登记。目前有16个政党注册,最新的2个是在2008年注册的。

8.公共行政

97.《宪法》规定,公共行政应致力于追求公众利益,并应尊重受到法律保护的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266条)。主要有三种类型的行政机构:国家(中央或地方)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拥有自己的法人,不同于“国家”,以及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但是其活动追求国家目的),以及自主管理的行政机构(追求的是机构创立者的利益,独立自主地确定其指导方针和活动:区域和地方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即为此种情况)。

98.《宪法》第268条承认公民在与公共行政关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如:对直接涉及公民的程序以及在这方面所做出决定的进展的知情权;按照内部和外部安全事项、刑事调查和个人隐私的法律获取行政文件和记录的权利;对与其有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影响其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知情权;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司法保护权利、对影响这种行为或权益的行为或规范的上诉权利;要求践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适当临时措施做出积极裁决的权利;以及要求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答复的最高时限的权利。

99.行政机关的程序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进行。 公务人员和代理对自己在履行职责时的渎职行为和不作为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宪法》第271条)。国家自身应为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武装部队

100.总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并主持最高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关于国防和武装部队的组织、运作和纪律方面事项的具体磋商机构。该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宪法》第274条)。

101.武装部队的任务是确保国家的军事防御,由最高权力机关领导。武装部队全部由葡萄牙公民组成,在整个葡萄牙境内只有一个组织结构。武装部队负责履行葡萄牙的军事承诺,以及参加葡萄牙加入的国际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和维持和平特派团。武装部队还可以承担民事保护特派团合作、与满足人们基本需求和改善生活水平以及技术和军事合作行动相关的任务。

102.葡萄牙武装部队的结构包括三个军种――陆军、空军和海军。自2004年正式取消义务兵役之后,和平时期的新兵征募是自愿的。

103.从1990年代起,武装部队开始接收女兵。有两部法律促成了这一变化:1991年的《兵役法》,该法允许妇女进入军官和警长培训学校以将其纳入武装部队;以及妇女服兵役条例。自那时起,制定了具体条例,规定了武装部队每个分支对妇女开放的课程、武器、服务和专业。

104.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国防部长决定,在入伍证书中,必须在课程、武器和专业方面尊重两性平等原则(6月6日第101/2008号部长决定)。有关军队中妇女人数的变化,见图99。

10.宪法保障和修正

105.国家、自治区、地方当局和任何其他公共实体的法律和其他法案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3(3)条)。这种符合性可在预防性或事后基础上进行验证。可以要求宪法法院在任何法案、法令、区域法令、条约或国际协定的颁布、承认或批准之前就这种合宪性进行裁定。如果某项规范被认为违宪,那么包含该规范的法令应予以否决,并退回至批准该法案的机关;除非这些规范被取消,或者法令由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高于在职议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法令才能颁布或签署(《宪法》第278和279条)。

106.事后,任何普通法院均可拒绝适用其认为违宪的规范。关于规范合宪性的法院决定可以提交宪法法院(《宪法》第280条)。在经过三个具体案件审查之后认为某项规范违宪的应将其宣布为违宪,且具有普遍约束力,从而予以废除(《宪法》第281和282条)。除其他外,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违宪宣告也可应总统或监察员的要求而做出。总统或监察员可以进一步要求宪法法院宣布,宪法法院因未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使宪法规范生效的这一疏漏亦属于违宪(《宪法》第283条)。

107.议会每五年可对《宪法》进行修正(或者在经五分之四多数在职议员要求的任何时候,戒严状态或紧急状态除外)。宪法修正案经在职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而成为宪法法案,其颁布须得到总统的批准。然而,一些《宪法》规定不能修订。如: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政教分离;尊重公民权利、自由和保障,以及工人和工会的权利;普遍、直接、不记名的定期选举作为任命最高权力机关、区域机构和地方当局任务负责人的形式,以及比例代表制;表达和政治组织(包括政党)多元化,以及民主反对派的权利;最高权力机关的独立和相互依存:法院的独立性;地方当局的自主权;以及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的政治和行政自治(《宪法》284至289条)。

C.司法制度

108.1995至2003年,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公共支出有所增加(无论是占公共支出总额还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但之后一直呈下降趋势。根据2007年的临时数据,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3.4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图80和81)。

1.法院

109.法院是代表人民管理司法的最高权力机构(《宪法》第202(1)条)。法院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宪法》第203条)管辖,其裁决对所有人和机构(公共和私营)都具有约束力,高于所有其他机关的决定(《宪法》第205(2)条)。所有不光具有行政性质的法院裁决都必须具有适当的动机(《宪法》第205(1)条)。法院审理应公开,“除非是为了维护个人尊严或公共道德,或确保其自身的正常运作,所涉法院则以书面形式列出其裁决的理由”(《宪法》第206条)。按照《宪法》(第209条)规定,法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宪法法院

110.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对具有法律和宪法性质事项进行执法审判(《宪法》第221条)。它由13名法官组成,其中10人由议会选举产生,3名由当选法官增选产生。这些法官享有与所有法官一样的保障,即独立、不动性、公正性和豁免权。

111.除了就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之外,宪法法院还拥有选举事务方面的权限,可就选举程序行为的规律和有效性做出最后判决。它证实总统死亡、宣布总统永久性或暂时丧失履行总统职责的能力或总统候选人,并证实总统办公室的没收。它进一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验证组建政党和联盟的合法性,评估其名称、缩写和符号的合法性,并下令废处之,以及提前验证国家、区域和地方全民投票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应议员的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它就有关席位丧失以及议会和区域立法大会的选举的上诉做出裁定(第223条)。

(b)普通法院

112.普通法院的结构是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组成,由最高法院领导。普通法院对未分配给其他法院的所有事项拥有管辖权,作为一般规则,有权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宪法》第211条)。

113.为了司法管辖权之目的,目前,国家领土划分为司法区、司法圈和司法教区。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对8月28日第52/2008号新法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国家领土应分为司法区和司法教区,从而对司法图进行重新调整。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其选区拥有管辖权。最高法院对整个国家领土拥有管辖权。

114.一般而言,一审法院为教区法院;二审法院为上诉法院,每个司法区会建立一个或多个二审法院。这种法院的层次结构是为了允许将初级法院的裁决上诉至高级法院。每个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实体层级、价值和领土标准而决定的。

115.根据若干标准,一审法院可分为几大类。一审法院可分为专业分庭:民事和刑事分庭。也有专业法院,如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和执法法庭。此外,还有某些领域的一些专业法庭,如刑事调查、家庭、儿童、劳工、贸易、海事问题,以及刑事处罚执行。

116.刑事调查法院介入刑事调查,裁定调查范围内的起诉书和所有司法行为等问题。家庭法院有权审判法定分居、离婚和赡养费等问题,并就有关未成年人及其他儿童(如收养儿童、行使父母责任和代表儿童)问题进行裁定。少年法院裁定有关(特别是)12至16岁的从事犯罪或轻罪且被证明适应正常生活有困难或者是行乞、流浪、卖淫或滥用药物的儿童的措施。刑事调查法院还研究并裁定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请求,即反对家庭或机构内部虐待健康、安全、教育或道德处于危险之中的儿童(假如没有司法当局介入的话)。劳工法院审查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问题,如合同、职业关系、就业有效性和终止、职业疾病和意外以及工会。商业法院处理协会和企业破产,协会行为、商号和工业产权的废止和有效性。海事法院有权裁定有关船舶和海上运输的合同和责任等案件。如,刑事处罚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假释和提早释放囚犯(1月13日第3/99号法案第79-92条)。

117.8月28日第52/2008号新法案调整了葡萄牙的司法分工,规定可在教区法院建立特别法庭审理目前属于特别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知识产权、执行判决、民事事务和刑事事项。根据新法案的规定,每个教区法院应由专门审理劳工问题和家庭和儿童问题的特别法庭,以及专门审理大、中和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分庭。

118.一般而言,二审法院为上诉法院。目前全国共有5个二审法院,每个法院由民事、刑事和社会分庭组成。8月28日新的第52/2008号法案还规定可以组建审理有关家庭和儿童、贸易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庭。这些法院以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形式开展工作。按照各自的职权,小组会议审查上诉,以及对一审法官和检察官提起的诉讼,并听取有关刑事问题国际司法合作以及外国法官变动和确认的案件。全体会议审查小组会议之间权限冲突问题。

119.最高法院是法院层级中的最高机构,但原则上它只是审查法律事宜,而不是具体的事实。它分为民事、刑事和社会(劳工问题)三部分。它通过法官全体会议、按专门的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名法官组成)而运作。除其他外,专门小组有权对国家政要(总统、议会主席和总理)在行使其职责中的行为进行审判。

(c)行政法庭和税务法庭

120.行政法庭和税务法庭的终审权属于最高行政法院:这些法院审理法律诉讼和上诉,以解决在具有行政或财政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出现的争端(《宪法》第212条)。

(d)审计法院

121.审计法院有权审议公共支出合法性的高级机关,并判定将法律可能要求的账户提交给审计法院。审计法院院长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解雇)(《宪法》第214条)。

(e)其他法院

122.《宪法》还提到海事法院、仲裁庭和治安官,以及军事法庭(《宪法》第209(2)条和第213条),尽管这些已在2003年取消并只能在战争时期建立。 治安官制度于2001年恢复(7月13日第78/2001号法案),其职权仅仅是宣示性的,并限于一审法院专属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诉讼(其中还执行治安官的判决)。由于它涉及标的物,这些法院主要审查与合约和财产法有关的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类型的犯罪(非情节恶劣的身体伤害、诽谤、中伤和非情节恶劣的盗窃)受害者提出的索赔。审理程序包括一个强制性的调解阶段。禁止有专属权的法院审判某些类别的罪行(《宪法》第209(4)条)。

2.法律专业人员

(a)法官和检察官

123.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一审法院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对拥有获得认可的法律学位且满足履行公务一般要求的所有葡萄牙公民(或接受互换条件的葡语国家公民)开放。 晋升至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是通过竞聘方式进行(《宪法》第215条)。

(一)法官

124.法官职位稳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调任、中止、退休或免职。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官也不会因其做出的判决而被追求个人责任。行使司法权与履行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职能无法共存,履行无偿教学和法律研究职能的除外(《宪法》第216条)。7月30日的第21/85号法案通过了司法机构规约。

125.普通法院法官的任命、分配、调任和晋升以及对其行使纪律由最高法官理事会负责。最高行政法庭和税务法庭理事会也被赋予与这些法院法官有关的责任(《宪法》第217条)。最高法官理事会主席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按照比例代表制的原则,由总统任命的2名成员、议会选举的7名成员和同行选举的7名成员组成(《宪法》第218条)。

(二)检察机关

126.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以及自治区和地方当局),捍卫法律可能规定的权益(即残疾人、工人及其家属、没有永久住所者以及下落不明者的权益)。它参与执行最高权力机关规定的刑事政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采取刑罚措施、指导刑事调查(即使是其他机构开展的调查)、促进和实现犯罪预防措施,并监督刑事警察机关的程序活动。它在刑事调查和审判期间起诉并维持起诉、提起上诉(即使是有利于被告)并促进判决和安保措施的执行。它还捍卫法律所规定的民主法治以及集体和分散的利益(《宪法》第219条)。

127.公诉机关都有自己的规约(8月28日的第60/98号法案)并享有自主权。检察官是按层级确定的负责任的地方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调任、中止、退休或免职。检察官的任命、分配、调任和晋升以及对其行使纪律由检察署负责(《宪法》第219条)。

128.检察署是公诉机关的最高机构,由检察长主持,包括最高公诉理事会(由议会选举的五名成员、司法部长任命的两名成员及其同行选举的11名成员组成)。监察长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任期六年(可以解除职务)(《宪法》第220条)。各级法院都有检察官。

(b)律师

129.《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认识到法律代表是司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律师必须享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豁免权(《宪法》第208条)。此外,在刑事诉讼中,承认被告有权选择律师并在每一个程序中获得律师协助(《宪法》第32(3)条)。

130.只有得到葡萄牙律师协会承认的律师才可在法庭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进行陈述 (公共律师协会的代表,独立于国家,以自由和自主方式规定自己的规则)。从正式认可的课程毕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在成功完成30个月的实习之后申请加入该协会。那些未充分行使公民权利以及那些缺乏必要的参与宣传活动的道德境界者(如那些因严重犯罪而受到司法谴责的人)不得入会。参与宣传运动还与一些职能不符,即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和区域当局履行职责,以及地方法官和武装部队成员执行任务。

131.律师以完全自主和独立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他们享有专业特权,并享有一系列特权,即有权与被拘留的客户沟通、获取信息并征询司法文件,专业信函不被查获,以及获得特别保障,因为其涉及通信的搜索和截取(必须由主管法官下令并主持)。

132.在大多数民事案件(包括所有那些可受理的上诉案件)和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告本人不聘请律师,则必须代表他任命一名律师)中,律师的援助是强制性的。

(c)初级律师

133.初级律师在一些民事法庭诉讼(包括那些属于一审法院专属权限内的诉讼和积压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陈述。他们充当公民的顾问和代表,享有类似于律师的特权。

134.2007年,每100,000名葡萄牙居民拥有12.7名检察官,相比之下,2001年为11.3名。每100,000人的法官人数从2001年的15.6人增加至2007年的17.5人。这些数字不包括在行政法庭和税务法庭、宪法法院以及前军事法庭任职的法官和检察官(见图71)。妇女在所有法律专业的代表大幅增加,检察官、律师、初级律师和司法官员中的女性人数高于男性(图72)。

135.2001至2007年期间,每名法官的案件积压数目只有在高等法院有所减少(从91.54起减少至84.89起)。一审法院的案件积压数目有所增加(从588.53起增至684.69起),在宪法法院则急剧增加(从7.44起增至89.54起)(图73)。

3.警察部队

136.在葡萄牙有几个执法机构,即一个具有军事性质的安全部队(GNR――国家共和国卫队)和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安全部队(PSP――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队,其职责是对最复杂和严重的罪行进行调查。前两个机构为内政部下属机构,提供移民和边界问题的专门服务。司法警察队是司法部下属。全国各地还有35个市长管辖的市级警察部队(但须接受内政部的监督)。2007年,创建了一个综合内部安全系统,旨在优化相关的各系统、机关和服务的业务能力,以确保公共秩序、安全和安宁。综合内部安全系统由秘书长领导,他协调安全部队的行动和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指示、命令和控制这些部队。

137.每100,000人的警察/保安人员比率从2001年的494.9人减至2007年的487.7人,尽管同期执法人员的总数在2005年降至最低之后略有增加(图74)。

4.监狱

138.2007年,葡萄牙共有53个拘留中心(民用和军用),其中关押了11,587名囚犯(可容纳12,416名囚犯),拥有5,930名在职狱警。这表明自2001年以来情况显著好转,当时监狱曾发生人满为患的情况,而好转则不仅是因为拘留中心的增加,还因为囚犯人数有所减少(图75)。

139.囚犯绝大多数是男性:女囚犯仅占7%,这一比例自2003年以来一直保持稳定,与2001年相比下降了一个百分点。2007年,初审被拘留者为20%,而2001年为28%(图76)。大部分被判刑的囚犯刑期为3至9年,至少2001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同期,刑期不满6个月和9年以上的囚犯人数有所增加(图77)。2007年,大多数被判刑的囚犯被定罪为侵犯财产罪(2,910),紧随其后的是与毒品有关的罪行(2,524)和侵犯人身罪(2,454)。2001年,最多的是与毒品有关的罪行(3,930),其后是侵犯财产罪(3,320),侵犯人身罪要少得多(1,811)(图78)。在押期间死亡有减少的趋势,从2001年的106起减至2007年的77起(图79)。

5.民法

140.葡萄牙是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和德国传统的影响。除了《宪法》,葡萄牙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依据《民法》, 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民法》。

141.《民法》的综述部分包含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适用、国际私法、人的地位,无论是个人(法人资格、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住所和代表)还是企业(注册、行为能力、债务、债务清偿、协会、基金会等)和法律事实(合法经营、时间在法律关系中的影响、权利和证据的行使和保护,包括文件)。另一个主要部分专门讨论债务问题,包括其来源(即合同和民事责任)、模式、传输、担保、履行债务和不履行债务、债务清偿和补偿。由于其设计合同,销售和采购是专门管理的,捐款、协会、地点、贷款、任务和存款也是如此。第三个部分专门讨论资产,涉及资产占有、所有权、处置、使用和地役权。第四部分讨论家庭法,其中包含诸如结婚、离婚、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父母责任、收养、监护和赡养费等问题的主要条款。最后,第五部分专门讨论继承和继承法,其中包含诸如资产的划分和管理、法定和强制性继承和遗嘱等问题的规定。

142.《民事诉讼法》依据各方之间平等、相互矛盾(可能就诉讼中出现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与合作的原则。从原则上看,应由相关方指控事实,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考虑在案件讨论中产生的其他重要事实。法院并不依照职务提出民事诉讼。争端的解决必须由一方提出申请,并且有关于儿童出庭、缺席和无行为能力者和企业等等方面的规则。

143.《民事诉讼法》包含关于政党合法性、法院职权、法律代表、障碍和期限方面的规定。所有的决定都必须具有适当的动机。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但如果这种公开可能对人的尊严、亲密的私人或家庭生活关系或者公共道德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将做出的决定的有效性,则可以不公开。涉及婚姻、离婚、亲子关系和临时措施的诉讼即为这种情况。每个原因都会被赋予一个值,这很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诉讼程序的形式(普通、简易或者简短而简易形式)和上诉。

144.它预见了两种主要的法律诉讼类型:宣告性法律诉讼和执行行动。普通的宣告性行动由初始诉状(由原告提交)发起。这需要收取司法费,除非原告因资金不充裕而要求免收这一费用。诉讼文件随后被送交至主管法院和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不得更换法官),之后会将诉状送达被告,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并提交反诉状。原告可以答复被告的抗辩,被告则可以反答复。之后,法官在适当的时候会发出命令,要求对程序错误进行纠正。一般而言,在此之后会举行预审,目的是就争端达成一个友好的解决办法,提供讨论法律和事实问题的机会,并确定将采用的举证方式。法官随后会发出命令,其中可以根据可用的元素确定原因,或者确定迄今为止的程序性障碍,并确定与决定有关的标的物。各方随后出示在审判和裁决阶段产生的证人或其他证据(调查阶段)。最后是通过最终判决。根据2008年推出的一项修正案,原告可以要求判决立即执行。

145.一般而言,可以就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除非案件价值低于提出此种上诉所需的最低价值。对人员和家庭法地位的判决通常可以成为上诉的目的。上诉法院一般是审查上诉的主管法院,但是有些上诉也可以提交至最高法院(一般而言,该法院只判决法律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诉并不会终止判决的效力,除非上诉人提出这种要求;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与人的地位有关的案件。

146.执行行动依据标题开展,标题可以是一项司法判决,或者具有执行力的官方或私人文件,一般而言,诉讼程序以电子方式处理。由执行人员负责在执行程序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147.有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如那些关于禁治产和居住、赡养费、离婚和分居、子女和配偶处置、维护人格、名誉和私人信件的诉讼程序。

148.《劳动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其依据一个假设,即劳资双方是不平等的,雇员相对于雇主总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因此,必须得到保护。2月12日的第7/2009号法案批准了新的《劳工法典》。

6.刑法和犯罪数据

149.葡萄牙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由《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确立,《宪法》保障在实施《刑法》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和不追溯既往的原则,除非新的条款更有利于被告人。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被审判两次,并有权对判决进行复审及对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宪法》第29条)。禁止做出永久性或无限期或期限不明确的判决或安全措施,刑事责任不可转移。任何判决均不得自动导致任何民事权利、专业权利或政治权利的丧失(《宪法》第30条)。《刑法》还承认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和比例性原则,因此,任何判决都不得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

150.《刑法》 完全适用于年龄在21岁及以上者。特殊立法适用于那些年龄在16至21岁之间者。在综述部分,《刑法》讨论了葡萄牙法院的领土和时间权限、个人和企业法人债务、意图和疏忽、不可归责性、犯罪形式和排除非法和有罪。处罚和安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立法利益,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151.处罚分为多种:监禁、软禁、自由天监禁、半监禁、罚金(在一些情况下可转为劳动)和社区工作。还有附加刑,诸如禁止或中止行使某项职能以及禁止驾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到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罪行,从而判决适用何种具体处罚。法院还可以判决暂停执行五年以下的刑罚,但前提是被定罪者必须尊重某些条件(包括个人复原计划中所述的条件)。此外,还可以判决特殊的减刑或免刑。公司可被处以罚金或予以解散,以及另外一些附加刑罚。

152.《刑法》还适用于假释、文书丢失、收益和优势及一些安保措施,如禁止不负责任者的某些活动和吊销驾驶执照。

153.一般而言,监狱服刑时间从1个月至20年不等。在少数情况下(情节恶劣的谋杀、犯罪团伙贩毒),刑期最长可达25年。应当指出的是,葡萄牙承认“法律积累”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一个人量刑最高不得超过25年徒刑,无论他或她被定罪的数量有多少。可以适用相对不定期限的刑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5年。一些罪行(如恐怖主义和贩毒)是专门立法的对象,但这并不影响《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154.《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4(2)条明令禁止死刑。它首先是在1852年废除了政治犯死刑,后来在1867年,除了军事性质的犯罪以外,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911年的《宪法》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但是1916年针对在战区所犯罪行恢复了死刑。随着1976年《宪法》的生效,死刑被明确废除。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846年。

155.值得注意的是,终身监禁于1884年被废除。自1971年起,《宪法》直接废除了终身监禁。

156.除其他外,《刑事诉讼法》 依据诉讼程序有效性原则,这意味着刑事处罚和安全措施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加以适用。

157.受到指控或者要求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者为被告。自2007年起,如果是警察机关给予这样的地位,必须经司法机构的确认。“被告”的地位涉及若干项权利,如有权保持沉默、对其指控的知情权、要求委任律师,并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任何阶段委任律师,在一些行为(如对被拘留或监禁被告的盘问)和起诉后的所有案件中,律师援助是强制性的。如果被告本人没有选择委任律师,则会代表他或她任命律师,但被告可能要负责在没有要求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用。2007年,总共收到法律援助金额102,162欧元,少于2004年(图82)。

158.受害人可以参与诉讼程序(通过成为“助手”),以便获得信息、介入诉讼,并寻求补救措施。为此,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附带民事权利主张。自2001年以来,这种权利主张数量一直在减少(从17,801件降至2006年的15,707件),2006年,有48%的案件进行了赔偿仲裁(2001年至2003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之后一直在减少)。提交的绝大多数赔偿要求与侵犯人身罪有关,在这些案件中,2006年有50%的赔偿要求进行了仲裁(2001年为55%)。这个百分比与侵犯财产罪的相类似,危害社会罪中的这一比例要高一些(57%),较低是因为其涉及独立的刑事立法(《刑法》以外)中所规定的罪行,与此相关的赔偿要求自2001年以来显著下降(见图83A)。

159.假如暴力犯罪(如那些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致死的罪行)受害者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例如,因为不知道后者是谁,或者可以合理地预测他或她没有办法提供赔偿),他们可以寻求国家赔偿,方法是向保护暴力犯罪受害者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2007年,该委员会为53.85%的案件提供了赔偿,与往年结果相比有所减少(如,2004年为73.13%)(图83)。

160.尽管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但在调查期间,可以应被告、助理或受害者的要求,或者公诉的裁断而享受司法特权。公众可以出席公开的诉讼程序,除非法官另有决定,依职或者应当事方的要求。一般而言,贩运人口和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行为是不公开审讯。宣读判决始终是公开的。

161.诉讼始于报案之时,对于警察当局来说,对于其知晓的所有罪行都必须提起诉讼。警察当局随后应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收集证据并查明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被拘留,那么必须在48小时内将其带到法官面前。犯罪报告包含由检察官指导并在刑事警察机关协助下发起的刑事调查。

16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适用于被告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是:身份和居住期限;保释;定期向警察或司法机关报告;暂停从事某项职业、职能、活动或权利;禁止或强迫某种行为;软禁;以及审前拘留。除了第一项措施外,所有其他措施都必须由法官下令,且只能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加以适用:即被告在逃避或者有逃避的风险;被告有可能扰乱质询或指令,即损害证据;以及犯罪活动有可能继续或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宁。

163.此外,审前拘留只能在其他临时措施被认为不够且满足一下先决条件时才能下令实施:故意犯罪,应处以五年以上监禁,或者罪行为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或者严重暴力犯罪,应处以三年以上监禁;或者被指控的罪犯非法进入或非法拘留在本国领土,正在对他或她实施引渡或者驱逐。从2007年9月起,审前拘留的最长时间为:没有罪名的为4个月,没有判定指令的为8个月,一审中未定罪的为14个月,终审未定罪的为18个月。这些限制在恐怖主义、暴力或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更高(分别为6个月、10个月、18个月和2年)。在这些犯罪特别复杂的情况下,这种限制还可以再次延长(分别延长至1年、16个月、2年半和3年零4个月)(图84)。案件的特殊复杂性必须由法官在一审中,依据职权或者应公诉机关的要求确定。2006年,囚犯在审前拘留中平均服刑10个月,较2001年的数据增加了一个月(图85)。

164.其他的调查行为(如,对被拘留者的第一次司法审问、搜查律师或医生办公室或银行机构,或者阅读被查封的信件)必须由法官(调查法官)进行,其他调查必须由这种法官下令(如,家中搜索和查封信件)。

165.在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被告展开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最后以起诉或者撤回诉讼结束调查。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所犯罪行属实且罪犯身份已查明,那么就可以对此人提起诉讼。公诉机关也可以中止诉讼(在罪行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的情况下),方法是对被告施以某种行为规则或禁令。临时中止诉讼必须经被告、助理和法官同意。如果被告遵守既定要求,则诉讼将被撤回。

166.如果被告或助理不同意调查结束时做出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公开指令(这是可选阶段,在法官指导下进行),最后法官可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这一决定必须在4个月内做出(在被告被拘留的情况下为3个月)。

167.审判包括举行听证会,一般为公开听证会,且被告应出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听众首先是介绍性发言,然后是出示证据(按照相互矛盾的原则)以及最终指控。通过非法手段(如酷刑或虐待)获得的证据将不予受理。证人须宣誓作证,但被告无须此种宣誓,且有权保持沉默。近亲没有义务相互作证。

168.判决(或者,至少为判决摘要)应当众宣读,且必须目的明确。即使被告被认定为无罪,判决也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这种赔偿要求理由充足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针对处罚性判决的上诉将中止判决效果。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的罪行可按照简略诉讼程序审判。

169.2001至2007年间,每100,000人当中暴力致死和威胁生命的报告犯罪发生率有所上升,但增速不平衡(2001年为530.21人,2003年增至599.21人,然后降至2005年的549.48人,2006年的589.97人和2007年的578.67人)(图86)。

170.2006年,4,282人因暴力或其他严重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和非法交易)而被告上法庭(每100,000人中有40.4人)、510人被逮捕(每100,000人中有4.8人被捕)、2,913人被判刑(每100,000人中有27.5人被判刑)以及1,093人被监禁(每100,000人中有10.3人被监禁)。自2001年起,接受审判并被判刑的人的数量和比率呈上升趋势,但被捕候审且有效服刑者的数量和比率则有所减少(图87)。报告的性暴力案件数量从2001年的1,361起增加至2007年的1,814起,但这一期间报告的数量最高的为2003年的1,966起(图88)。

171.2008年,安全部队登记的家庭暴力案件如下:共和党国民警卫队――10,096起;公安警察――17,647起。总数为27,743起。与2008至2009年期间的变化率相对应的是投诉数量增加了12%;2007至2008年期间的变化率为26.6%,2006至2007年期间的变化率为6.4%。性别暴力问题全国性调查解释称,家庭暴力事件报警数量的增加表明对警方系统有效保护受害者和惩罚施暴者信心的增加。同一调查指出,在过去12年里,家庭暴力的数字下降了约12%。2008年,有1,335起案件在法院一审中被宣判,最后有718人被定罪。

D.非政府组织

172.根据葡萄牙的法律制度,非政府组织一般具有社团或(在少数情况下)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一些公共干预,虽然《宪法》第46条保障结社自由,以及所有公民都有权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自由结社,前提是这种结社的目的不是宣扬暴力,以及其目的不违背法律。《宪法》进一步规定,社团应当自由追求其目的而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扰,国家不得将其解散,或中止其活动,除非在法律可能规定的且只能由司法命令解散或中止的情况。

173.《民法》规定了社团的法律框架。第167条规定了注册成立社团的若干步骤,如下:首先,要求召开创始人会议,批准协会以后的条款,指明其名称、宗旨和总部。社团名称必须获得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的可受理认证。之后在公证处获得公共契据,公证员将社团注册的信息报告给公民政府和检察署。这种注册成立的公告在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在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明确注册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的活动开始声明之后,注册过程完成。注册遵循合法性原则,只能在(比如)社团的宗旨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予以否决。

174.葡萄牙正在实施简化注册程序,叫做“现场社团”,通过这一程序,可以在登记处一次即可完成注册,而无须可受理证书并通过预先批准的社团条款。

175.至于有关机构的认可,葡萄牙是1986年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的缔约方。 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是为此目的指定的主管当局。

176.此外,根据葡萄牙法律。政府可以授予社团、基金会或合作社等法人以“公共事业法人”的地位。这一地位由总理在部长理事会主席总秘书处的指导下根据12月13日的第391/2007号法令和11月11日的第460/77号法令授予,并提供税收优惠和关税减免。

177.某些社团,如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移民、妇女和青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等,可以申请某些公共部门的认可,以获得社会合作伙伴地位,以及国家支持、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福利。这种承认意味着在相关公共部门进行第二次注册(往往自动给予协会“公共事业法人”地位)。

178.例如,位于葡萄牙的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应申请在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外交部下属)注册,如果该组织打算推进非政府目标并打算制定、实施和支持社会、文化、环境、公民和经济性质的方案和项目,除其他外,那些旨在促进和保护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方案和项目。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被承认为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它应当自动被赋予公共事业法人的地位,并可以为其项目和方案申请公共资金。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的地位由10月14日的第66/98号法案决定。

179.潜在的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向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申请注册:一旦提交了申请,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初步审查提交的所有文件之后,要求葡萄牙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平台对申请发表不具约束力的观点。然后,编写一份决定草案。如果决定草案不赞成授予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地位,则应当听取申请者的意见,并且可以提交额外文件或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之后,起草一份报告,其中表明所作的申请和采取的步骤,并包含经正式解释的决定草案,这将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应将这一决定通知申请者。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的地位每隔两年必须重新注册。

180.目前有134个组织通过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注册为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其中55个是葡萄牙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平台的成员。 121个组织被授予非政府环境组织地位, 有1,273个青年组织, 和100个活跃的移民组织。 40个非政府组织是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协商理事会非政府组织部分的成员,其中25个是从事性别平等领域工作的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15个从事公民和人权方面的工作。

E.媒体

181.《宪法》保障新闻自由,这意味着,记者与其他工作人员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以及记者参与确定相关媒体机构的编辑方针的自由,除非其具有教义或教派性质;记者有权获取信息来源和专业的独立性和保密保护,有权依法选举编委;以及有权创建报纸和其他任何出版物,无论以前有何行政授权、约定或限制(《宪法》第38(1)条)。

182.媒体的所有权和融资是公开的,国家应确保媒体自由,以及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对拥有一般信息媒体的企业实行专业化原则,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和支持它们,并防止其过度集中,特别是通过多重或相互关联利益的手段。(《宪法》第38(2)和(3)条)。葡萄牙目前有9个主要媒体集团(图89),有11个与媒体集团互联网有关(图90)。

183.国家确保存在并运作公共广播和电视服务,公共部门媒体的结构和运作应当维护其相对于政府、公共管理和其他公共当局的独立性,并且应当确保所有不同的意见能够自由表达和相互交锋。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只能在取得以公开招标方式授予的许可证后方可运营(《宪法》第38条)。

184.2008年,99.4%的家庭拥有电视,2002年为87.2%(图91)。2007年,有4,032,000个家庭拥有线电视连接(2004年为3,623,000个),共5,519,000户家庭(同一家庭多个连接意味着,在某些地区,比如里斯本,连接总数高于家庭数目)。有线电视用户人数约为140万户(相比之下,2004年为130万户),占27%的覆盖率(图92)。 2007年,直接到户卫星电视用户为476,000个(相比之下,2004年为374,000个),占人口的8.6%(图93)。 商业电视台(SIC/TVI)和视频占据69.5%的比重,虽然自2003年以来公共电视台(RTP1和RTP2)的比重略有增加(图94)。

185.每天约有331,680份全国性报纸出版,另有389,725种全国性新闻周刊和新闻杂志出版,较2006年总体有所下降(图95)。然而,互联网的使用大幅增加:从2002年的19.40%增加至2008年的41.90%。此外,还存在性别差异,男性的比例(46.5%)高于女性(37.6%)(图96)。各年龄段对互联网的使用都有所增加,但在16-24岁年龄段中使用最多,然后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图97)。

186.2007年,葡萄牙有700多个得到许可的广播电台。 据报道,自2003年以来,用于广播的时间略有下降。2007年的平均收听时间为3小时12分钟,较上年减少1分钟。公共广播电台所占比重为13.1%,因此,商业电台更受欢迎(图98)。研究表明,男子收听广播的时间比妇女更长(而电视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广播听众中年轻人比重较高(特别是25至44岁者),但比重最低的是4至14岁的儿童。

187.按照《宪法》(第39条)规定,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ERC――媒体监管机构),以确保对媒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目的是确保: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新闻自由;媒体所有权不集中,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尊重公民权利、自由和保障;以及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和对峙。《宪法》的监管理事会(负责界定并执行监管行动)有5名成员,其中4名由议会选举产生(第5名由这4位已当选者选举产生)。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1.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18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系于1976年10月7日签署,经7月11日第45/78号法律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78年7月31日交存于秘书长。1978年10月3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8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系于1976年10月7日签署,经6月12日第29/78号法律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78年6月15日交存于秘书长。1978年9月15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0.《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4月29日第7/82号法律批准加入。加入书于1982年8月24日交存于秘书长。1982年9月2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2000年3月2日声明承认第14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

19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系于1980年4月24日签署,经7月26日第23/80号法律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80年7月30日交存于秘书长。1981年9月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系于1985年2月4日签署,经5月21日第11/88号法律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89年2月9日交存于秘书长。1989年3月1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1989年2月9日声明承认《公约》第21和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

193.《儿童权利公约》――系于1990年1月26日签署,经议会第20/90号决议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90年9月21日交存于秘书长。1990年10月2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4.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葡萄牙不是该文书的缔约国。

19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请愿的任择议定书》――系于1978年8月1日签署,经6月15日第13/82号法律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83年5月3日交存于秘书长。1983年8月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6.《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系于1990年2月13日签署,经9月27日议会第25/90号决议批准通过。批准书于1990年10月17日交存于秘书长。1991年7月1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控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系于2000年2月16日签署,经3月8日议会第17/2002号决议批准通过。批准书于2002年4月26日交存于秘书长。2002年7月26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8.《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系于2000年9月6日签署:

(a)葡萄牙在签署时做出如下声明:“关于《议定书》第2条,葡萄牙共和国认为其更希望《议定书》排除任何类型的征募18岁以下人员入伍的做法――不管这种是否是自愿入伍行为,宣布其将适用其禁止18岁以下人员自愿入伍的国内法律,并将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规定18岁为葡萄牙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

(b)经3月28日议会第22/2003号决议批准通过。批准时的声明如下:“葡萄牙政府宣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征募入伍(包括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这一年龄限制已包含在葡萄牙的国内立法中”;

(c)批准书于2003年8月19日交存于秘书长。2003年9月19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系于2000年9月6日签署,经3月5日议会第14/2003号决议批准通过。批准书于2003年5月16日交存于秘书长。2003年6月16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0.《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探访拘留所的任择议定书》――葡萄牙尚未加入该文书,但正在加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委(司法和内政事务部)之间正在举行内部磋商,以建立、指定或维持一个国家预防机制。

20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于2009年9月24日签署。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设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负责谈判葡萄牙案文)是葡萄牙的倡议(在当时的人权委员会上提出),工作组主席是葡萄牙人(Catarina de Albuquerque)。

2.其他联合国人权和相关公约

202.见附件2。

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203.见附件2。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公约

204.见附件2。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205.见附件2。

6.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206.见附件2。

7.区域人权公约批准情况

207.见附件2。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宪法》、权利法案、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对人权的提及

208.经7次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规定在法治基础上建立民主的主权国家,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更自由、更公正和友爱的社会。

209.葡萄牙同样是基于主权在民、人的尊严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固有原则,该原则确定,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别,“如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籍领土、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状况或性取向”。

210.在国际关系方面,葡萄牙遵循的原则是国家独立、尊重人权、人民自决和独立的权利、各国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以人类解放和进步名义与所有其他人民合作(《宪法》第7条)。

211.根据《宪法》第8条规定“[……]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应当是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第1款)。该条进一步规定“[]只要正式批准或核准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规则仍然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应适用于国内法。”

212.本条包含了一个将国际法纳入葡萄牙国内法的系统。因此,《世界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原则应解释为在葡萄牙领土内完全有效,并且,根据第18条的规定(“与权利、自由和保障有关的宪法规定直接适用于并对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并对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体葡萄牙公民享有《葡萄牙基本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其中指出“所有公民都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213.其中包含的权利涵盖一系列广泛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和自由。在这方面,葡萄牙《宪法》采用了《世界人权宣言》所采用的人权分类方法,因此,一方面其包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部分,另一方面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然而,这种分类难免不太严谨,有一些权利适用于其中的任何类别。第24至57条涉及“个人权利、自由和保障”(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第58至79条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义务”(相当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14.这就意味着,葡萄牙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包含的大多数人权与葡萄牙《宪法》和其他现行法律相一致(见附件3中一表格所示宪法规定和国际人权条约之间的对应关系)。

215.平等原则(载于第13条)确定,每个公民应具有“同样的社会尊严,并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没有人应享有特权、受到偏袒、偏见,或者因血统、性别、种族、语言、籍贯、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状况或性取向而被剥夺或免除任何义务。”

216.《宪法》第15条规定:“1. 逗留或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与葡萄牙公民同样的义务。2. 前述规定不适用于政治权利、履行主要为技术性质的公职,或者根据《宪法》或法律仅限于葡萄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17.《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应排除任何其他权利,如法规规定的权利或者源于国际法适用的规则。第2款进一步规定,“《宪法》和其他有关基本人权的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符合《世界人权宣言》。”

218.此外,在葡萄牙,人权不仅受到上述宪法标准的保护,还受到普通立法的保护。如下文更详细地提到的,宪法法院负责评估政府和(或)议会通过的立法与《宪法》的协调性(见下文第223-224段)。

2.将人权条约纳入国家法律制度

21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实施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宪法》第16条),因此,任何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立法都是禁止的。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和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法律和其他法案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3条第3款),任何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人应按照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220.大多数葡萄牙法律文献认为,《宪法》第8条规定了一个制度,国际法通过该制度被充分纳入国内法。《宪法》第8条规定如下:“1. 普通法的规则和原则是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2. 经正式批准或核准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规则在正式发布之后,只要其仍然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就适用于葡萄牙国内法律;3. 葡萄牙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的主管机构规定的规则,只要相关的基本条约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

221.绝大多数法律文献认为,条约法属于普通国际法,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普通立法。因此,一旦葡萄牙批准并在《政府公报》(《共和国公报》)公布国际条约和协定,及其规定的权利,及直接适用并对所有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宪法》第18条)。

222.这意味着,一旦确定这些原则之一被违反,如歧视(葡萄牙法律多种规定禁止歧视,特别是《宪法》第13条),受害者有权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因其经济状况不佳而剥夺其获得正义的权利(《宪法》第20条)。如果某人的经济状况致使其无法支付法律费用,那么法律援助协会将确保在没有提前支付费用的律师费的情况下的诉讼权利。这还意味着,可在国家法院援引国际法准则(尤其是人权领域的国际法准则)。

3.人权领域内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

223.在葡萄牙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均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

(a)共和国总统负责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律和执行法律以及国际协定中规则的合宪性,裁定法律规定或法规是否因任何包含的内容或遗漏的内容而违宪(《宪法》第134条);

(b)除非授权政府,由共和国政府议会专门负责对权利、自由和保障进行立法(《宪法》第165条)。共和国议会有几个专门委员会,宪法问题、权利、自由和保障委员会(又称作第一委员会)专门主管人权问题;

(c)政府负责执行其有关各个治理领域的政策(《宪法》第182条)。制定、管理、实施和评价具体政策由各个部委通过其多个机构和机关负责;

(d)在公共层面,值得一提的是,部长主席团理事会通过2010年4月8日的第27/2010号决议设立了保护人权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同部委的代表组成,其职能是协助界定国家人权政策并协调不同的部委,以确定国家在不同国际论坛的立场。除了其他任务外,它还可以建议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并协调起草葡萄牙应向国际组织提交的报告;

(e)葡萄牙法院负责司法,以及保障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制止违反法治,并裁定公私利益冲突(《宪法》第202条)。宪法法院专门负责管理当局规则和其他行为的合宪性。

224.但也有其他在这些事务上拥有更加具体能力的机构,对此我们强调以下机构:

(a)监察员有权受理公民就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出的投诉。经过评估之后,监察员向主管机构提出可能必要的建议,以防止或补救任何的不公正(《宪法》第23条)(更多关于监察员权限和职能的详细内容,见下文第271-277段);

(b)犯罪受害者保护委员会是司法部的一个机构,负责就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交的国家赔偿请求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交的贷款申请开展筹备性调查和取证工作(根据10月30日第423/91号法令)。

4.已被国家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援引过的各项人权文书的条款

225.如上所述,葡萄牙正式批准并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国内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在国家法庭或法院加以援引。

226.例如,宪法法院在某些场合在其判决中引用了对葡萄牙有效的国际法律标准。例如,2005年,它曾三次援引《儿童权利公约》, 2006、 2007 和2008年也都援引过该文书。 不过,葡萄牙没有对法院判决进行系统性和专题统计分析,因此无法完整回答这一问题。

5.声称个人权利遭到侵犯者可用的补救措施

227.葡萄牙的法律秩序包括捍卫个人权利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

228.司法机制如下。

(a)诉讼权

229.关于司法保护,《葡萄牙宪法》(《宪法》第20条)载有有效的司法保护原则,保障人人享有诉讼权,以捍卫其权利,并规定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剥夺任何人获得正义的权利(《宪法》第20条第1款)。此外,根据《宪法》第20条第5款的规定,法律应确保快速和优先法律诉讼程序,以保证有效和及时地提供司法保护,使个人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不受威胁或侵犯。

230.个人宪法权利框架和公共行政中都设想了诉讼权(《宪法》第268条第4款),行政法院有权处理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端。在行政司法框架内,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院诉讼法典》中所遇见的紧急诉讼,即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保护的法院命令(《法典》第109-111条),必须加快裁决,对公共行政施加某些行为,以保证及时行使某项基本权利、自由或保障。

231.此外,公民有权享有法律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受到保障,而不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困难的约束。法院必须确保捍卫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惩罚违反民主法律秩序行为,并解决利益冲突。诉讼权受《宪法》保障(第20条)。即使在戒严或紧急状态下,该项权利也受到保护,只要权利、自由和保障的捍卫因违宪或非法措施受到破坏或危害(1986年9月30日第44/86号法案,第6条)。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权的有效性和实际实施。

232.法院和律师的费用可由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的提供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a)全部或部分减免诉讼费或延期支付诉讼费;

(b)任命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并支付各自的费用,或延期支付该费用。

233.只有缺乏足够的资源而无力支付诉讼费或律师的预付费用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缺乏足够资源的事实必须由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以下人士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a)葡萄牙和欧洲公民;

(b)拥有有效的欧盟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c)没有欧盟成员国授予的有效居住许可的外国人,但其状态保证葡萄牙公民受到同样的保护;

(d)非营利法律人士。

234.法律援助由私人执业律师提供。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计划是可选的。律师由葡萄牙律师协会任命。如果被任命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能够提供理由,可拒绝提供此项服务。

(b)上诉至宪法法院的权利

235.宪法法院对宪法性质的事项拥有具体的管辖权,即管理法律规则的合宪性(《宪法》第277至283条)。

236.在这方面,法院有权裁定抽象管理(包括合宪性的预防管理、合宪性连续管理和管理疏忽所致的合宪性)和司法案件合宪性管理。至于后者,应该强调的是,法院不得在待审判问题中适用有违《宪法》的规则(《宪法》第205条),个人有权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定将法院关于合宪性问题的裁定上诉至宪法法院。

(c)公共机构负债

237.与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一道,国家和所有其他公共机构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侵犯他人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或导致任何损失的行为或不作为负民事责任(《宪法》第22条)。最近,还颁布了关于合同外的国家和其他公共实体的责任制度的法律(2007年第31号法律,即第67/2007号法律),考虑到了对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根据该法律,在行使其行政权力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公共实体对其机构、公务员或代理人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损害负责;在行使其司法权过程中,国家对司法所致损害(即侵犯在合理的时间内诉讼的权利)负责;在行使其立法权过程中,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所受的异常损害,从而违反《葡萄牙宪法》、国际法、欧盟法律或加强立法行为(acto legislativo de valor reforcado)负责。

238.就受害者而言,他们可以在法院要求罪犯赔偿和补偿,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刑事诉讼法》第74条)。暴力犯罪受害者可以要求特别保护(9月14日第104/2009号法律),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家庭暴力案件中也可能出现赔偿要求(9月14日第104/2009号法律)。

(d)民众诉讼权(actio popularis)

239.《宪法》(第52条第3款)赋予每个人(对个人或者通过捍卫消费者权利或环境等相关利益的协会)以民众诉讼权。1985年8月31日的民众诉讼权第83/95号法律进一步实现了这一权利。

(e)非司法机制

240.关于非司法机制,应指出以下方面。

241.请愿权――《宪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向行使主权权力或任何其他权力的机构提交请愿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包括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审议结果的知情权。1990年8月10日的第43/90号法律进一步实现了这一权利。

242.监察员――人人都有权利向监察员投诉公共当局的非法或不公正的行为或不作为(《宪法》第23条)。这些投诉将由监察员进行调查,并做出被认为是必要(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以防止和(或)纠正不公正和侵犯法律的行为(更多关于监察员的信息,见下文第271-277段)。

243.独立的行政机构――由《宪法》预见或者法律确定的独立行政机构的行动范围包括基本权利,这些机构有权对个人就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进行评估。这些机构包括媒体监管机构、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和获取正式文件委员会。

244. 行政保障――任何因行政法案而使权利受侵犯的公民拥有使所涉法案被撤销或者修正的手段,方法是向法案起草者索赔和 ( 或 ) 向主管上级提出上诉。

245.调解――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以发展替代手段解决争端,即建立调解机制。目前,预计民事和刑事问题中都将采用这些机制。

246.抵抗权――抵抗权(《宪法》第21条)被认为是每个人在面临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受到侵犯时的最后手段。

6.负责监督落实人权和提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土著人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地位的机构和机制

(a)国家康复研究所

247.国家康复研究所 是一个拥有行政自主权的公共机构,依附于劳动和社会团结部。它目前由负责康复事务的副国务大臣协助开展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残疾人的权利来确保制定、执行和协调国家政策。

248.国家康复研究所的主要指导方针是基于不歧视、包容和残疾人参与的原则。因此,考虑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和宣传,以及保护其免遭歧视并充分实现其人权,从而促进对必要措施进行反思和研究,以期实现将其有效纳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249.8月28日第46/2006号法律大大增强了其作用和能力,禁止并惩罚歧视残疾以及因健康而导致风险加剧。

(b)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

250.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 旨在协调、跟进和评估参与保护儿童青少年的公共机构和社区机构的活动。它依附于司法部以及劳动和社会团结部。一个具有行政职责的技术办公室长期为该委员会提供支持。

251.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还追随、支持和评估成立于1991年的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并根据9月1日的第147/99号法律调整和设立新的委员会,为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提供更好的网络。它们是拥有自主权的正式非司法机构,目的是促进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防止或制止可能影响其安全、健康、培训或全面发展的情况。

252.市政当局负责提供各种设施和支持材料,特别是,这些委员会运转所需的营运资金,因此,与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国家服务方案签署了合作协议。

253.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该委员会的有效示范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理事会的覆盖率很快将超过90%。目前,308个理事会中已有276个设立了委员会,还有10个委员会正在设立中。

(c)消除剥削童工计划

254.此外,在预防和消除剥削童工方面, 2004年制定了PEETI, 即《消除剥削童工计划》。劳动和社会团结部制定该方案的目的是打击童工现象。2004年,通过制定教育和培训综合方案加强了其预防行动(见第三部分,A、B)。

255.《消除剥削童工计划》是一个具有国家结构的项目,涉及18个多学科小组的直接干预,这些小组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在外地工作的这些专业人士利用不同的服务,从学校、家庭和社会角度对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年进行评估,通过不同的措施使这些儿童和青年完成义务教育,比如:定期教育、回归教育、职业培训课程、教育/培训课程或教育和培训综合方案。在开展了一般评估之后,《消除剥削童工计划》的干预措施不仅重点关注青少年,也侧重于其家人,促进将其转交到公共当局和组织,使其充分享受其公民权:社会保障、法院、社会融合收入和健康中心。

(d)两性平等政府机制

256.有两个国家机制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以及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2006年,在更广泛的葡萄牙公共行政改革框架内,这两种机制进行了重组,从而获得了新的职能。

(一)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

257.为了进一步改善促进和实施两性平等的情况,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取代平等和妇女权利委员会和打击家庭暴力委员会。它还纳入了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在促进平等方面的特性。和以前的机制一样,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是一个隶属于部长理事会主席团办公室的官方部门,它向部长理事会主席团国务秘书汇报(2010年它向平等事务国务秘书汇报)。2007年5月,它开始履行新职能(5月3日第164/2007号法令)。该委员会总部设在里斯本,在波尔图设有分支。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是负责拟订和执行促进公民权和促进捍卫政治干预各个领域的两性平等的全球和部门政策的国家机制。该国家机制的《组织法》赋予其全新的视角:重申妇女权利、两性平等,以及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打击多重歧视,从而应对妇女和男子遭受的不同形式的歧视。

258.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促进监管框架的修订或框架的落实;为支持政治决策拟订研究报告和规划文件;促进公民和活动教育,提高公民意识,以查明歧视情况和消除歧视的方法;建议采取措施,并开展活动以打击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并支持其受害者,对结构进行技术监督,以协助和照料受害者;它与国际和欧洲共同体的组织以及其他对等外国机构开展合作。

259.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在其新的组织法中保留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个非政府组织部门(40个非政府组织:其中25个是妇女协会和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15个是致力于公民权和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一个部际部门,它由各职能部委和司局代表组成,作为其各自领域的两性平等联络中心而运作,目的是将两性平等纳入所有政策的主流。他们具有正式的两性平等顾问规约。最近批准的“两性平等顾问规约”对每个职能部门负责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人员分配了明确的任务和职责。该规约包括建立内部部际工作组,确保在中央公共行政的所有部门纳入两性平等内容。

260.技术和科学咨询小组由负责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的政府成员主持。除了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该咨询小组还包括10名在公民权、人权、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领域拥有杰出科学技能的知名人士。

(二)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

261.在改革之后,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仍然保持了其之前的结构;其任务适应了新的劳动机制,目前在劳工和社会团结部和政府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委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是一个成立于1979年的三方机构,包括政府代表、代表雇员的社会合作伙伴和代表雇主的社会合作伙伴。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工作场合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平等和不歧视,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和职业培训;

保护产假和陪产假以及事业、家庭和个人生活之间和解,特别是通过发布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投诉的意见和建议。

262.委员会评估歧视投诉,起草关于这些问题的报告,并将报告发送到有关各方。雇主在解雇孕妇、产后或哺乳期妇女之前必须征询该委员会的法律意见。

263.法律意见在30天内给出。如果意见是否定的,则只有法院可授权解雇。如果雇主不同意带小孩的妇女和男子有关要求削减时间表或弹性工作制的申请,也需要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意见必须在30天内给出,如果意见是否定的,则只有法院才可授权雇主拒绝员工的要求。

264.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保留关于工作场合、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院裁定登记册,以提供关于任何最终裁定的信息。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1.国家和区域议会及会议

265.共和国议会是所有葡萄牙公民的代表大会(《宪法》第151条)。《宪法》规定,议员应当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选区的地理界线依照法律划定(《宪法》第150条)。有投票权的所有葡萄牙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但必须服从选举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宪法》第150条)。

266.议员自由行使权力(《宪法》第155条),并且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提案,针对后者的任何行为或公共行政当局的任何行为向政府提出质疑,要求提供并从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部门获取其认为有益于履行其任务规定的数据、信息和出版物,并要求设立议会调查委员会(《宪法》第156条)。《宪法》规定了议员的豁免、权利、特权和职责,以及取消和废止任务授权的理由。

267.共和国议会负责根据宪法修订规则对《宪法》进行修订。任何修订法公布五年后或任何时候经有投票权的议员五分四之多数通过,可修订宪法(《宪法》第284条)。然而,修宪必须遵守一些限制条件,如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共和政体;政教分离;公民和劳动者的权利、自由和保障;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及合作社和社会部门共存;经济规划出台;为任命主权机关、自治区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部举行普选、直接选举、无记名选举和定期选举;法律规范之作为或不作为之是否合宪而进行之监察包括民主反对权在内的表达和政治组织的多元性;主权机关之分立及相互依赖;对法律规定之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合宪进行监察;法院的独立性;地方当局的自治权及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自治区的自治权(《宪法》第288条)。

268.共和国议会批准有关其主管领域事项的国际公约、涉及葡萄牙参与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条约、和平条约、国防条约以及葡萄牙政府向其提交的其他任何条约(《宪法》第164条)。共和国议会监督对《宪法》及法律之遵守,并审议政府及行政当局之行为。审查法令法律,并且有权拒绝予以批准;还核查国家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账目(《宪法》第165条)。

269.关于其自己的权限,除其他外,共和国议会有权制定最高权力机关任职人员的遴选法律;全民公决制度;宪法法院的组织、运行和程序;国防的组织;戒严或紧急状态;与葡萄牙公民身份以及政党和社团有关的情况。

2.国家人权机构

270.《宪法》第52条规定,为维护本身权利、宪法、法律或总体利益,所有公民均有权个别或集体向主权机关或其他任何当局提出请愿、申述、诉求或投诉。为此,设立了一些办公室和部门,负责在其主管领域内促进、保护和宣传人权。这些机构包括:(a)监察员办公室,(b)总检察院,(c)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提供了有关上述第二部分D节(f)项的儿童权利、残疾人和妇女问题领域所开展工作的情况。

监察员办公室

271.监察员办公室是依照1975年法令设立的,《宪法》第23条对其做出了规定。监察员由议会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民主选举产生,独立行使其职能,有权管理公共行政当局的各项活动,为了打击不法或不公正行为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行为建议,有权对所有现有立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原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72.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通过确保行政当局的合法和公正等非正式方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保护人权的工作,监察员的干预自然体现在国际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的落实上,这些权利本身则体现在《宪法》文本中。

273.根据监察员规约,公民可口头或书面就公共当局的不作为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监察员进行调查并向主管机关提出预防或处理不公正行为的必要建议。此外,监察员必须:(a)就如何纠正不合法或不公正行为或改善行政当局的服务提出建议;(b)提请注意立法中的任何缺陷,并要求对任何规定的合法性或违宪性进行评价;(c)针对共和国议会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出具意见;(d)确保对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内容和重要性以及监察员的活动目标的信息进行宣传。

274.在这一具体领域,新闻方案经常刊登在报刊上,或在电台和电视台播出;国家电台还设立了题为“监察员之声”的定期节目。该节目为宣传这一重要机构的工作,尤其是在文盲率居高不下的老年人中进行宣传做出了决定性贡献。

275.在履行其职责时,监察员可:(a)视察行政当局的任何部门,审查文件,听取机关和行政当局代表的意见,或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b)为了查明真相,在该领域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范围内,利用任何程序酌情进行调查。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调查一些警官和监狱官实施的已引起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并且导致公共当局采取各种措施的酷刑行为;(c)与主管机关和部门合作,寻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恰当的解决方案,以及完善行政服务的最佳手段。

276.监察员可在必要时利用大众传媒,下令在公报或信息栏发表有关调查的情况。另外,他向共和国议会提交有关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在主权机关的公报上发表。该报告包括已提起诉讼的数量和性质的统计数据,以及他已提交的违宪指控及任何建议。

277.由于监察员经常在报告中予以确认,普通公民即便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或没有法律资格,也经常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请,确认该办公室拥有实际干预能力,表明他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和公务员履行其职责。

(b)总检察院

278.在保护公民领域,还应考虑总检察院的规约(1986年10月15日第47/86号法案以及对其进行修正的1992年8月20日第23/92号法案)。总检察院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a)代表国家、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和失踪人员;

(b)依职代表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护其社会权利。总检察院一个最重要的干预领域是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在当事人居住地的管辖法院审理领养、父母责任和抚养费等案件方面,或者在少年法院和实施保护、援助或教育措施方面进行干预。如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道德培养和教育没有受到损害,法院依然可决定采用其认为充分的措施,尤其是解决儿童在家庭、教育或福利机构中的安置问题。总检察院干预这些案件的方式是,提起法律诉讼或利用其他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c)提起刑事诉讼;

(d)推动并协调预防犯罪的行动;

(e)保护民主法制。

279.总检察院还必须确保国家机关和普通公民完全守法。它可以采取预防行动,也可以处理违法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总检察长办公室咨询理事会及其在各部委的代表,就法案、葡萄牙立法符合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程度,以及法律文本中存在任何缺陷、矛盾或晦涩段落提出法律意见。在第二种情况下,总检察院确保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司法职能,监督司法人员的工作,针对明显违背法律做出的任何法院裁决提起上诉。

280.总检察院有义务将法院拒绝适用其合宪性受到质疑但在国际公约中有规定的条文的任何案例提交给宪法法院。还必须针对适用此前被宪法法院裁定为违宪或不合法的条文的任何法院裁决提起上诉(《宪法》第280条)。

(c)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

281.该办公室受葡萄牙共和国总检察长的直接控制(1980年9月22日第388/80号法令)。其宗旨是确保葡萄牙法律专业人员能够了解国外、国际和社区法律,其职责是建立人权及国际、国外和社区法律文件编制中心。

282.该办公室拥有一个网页,载有关于联合国在葡萄牙人权领域的工作信息,以及葡萄牙向条约监察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告文本(及报告介绍的简要记录和各自的结论性意见)(www.gddc.pt)。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还将“情况报道集”和人权高专办的“专业培训丛书”翻译成葡萄牙文。这些出版物的葡文版可在互联网上查阅(http://www.gddc.pt/direitos-humanos/paginaAFichas.html和http://www.gddc.pt/direitos-humanos/paginaBFormacaoProfissional.html)。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网页同样载有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双语模板(葡文/英文)。它还包含一个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缔结的所有条约的数据库,包括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的所有人权条约文本(葡文)。

3.人权文书的传播

283.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的所有人权文书均已翻译成葡文并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这些文书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公报》网页上免费查阅(http://www.incm.pt/site/diario_republica.html)。另外,这些文件的葡文版本可在总检察长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网站上查阅。此外,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还编辑了两卷葡萄牙现行的《世界和区域人权标准汇编》(大约1,400页)――既有条约也有政治承诺和声明――已翻译成葡文。这套汇编文件打算免费发放给大学、图书馆、研究中心以及讲葡萄牙语的国家。

284.国际人权文书的大量参考资料均可在各部委的机构网站上找到,其结构安排不仅方便专业人士查阅,而且主要是方便所有公民查阅。特别重视主要与葡萄牙做出的承诺有关的最新新闻和大事年表以及庆祝具体的“人权日”。

285.在具体的妇女权利和性别歧视领域,2003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在其“全球议程”文集中共同出版了葡文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该文集第二版印刷了10,000册,到2007年12月,已发放8,326册。

286.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拥有一份题为“Noticias”的期刊,一版发行4,000册。这份期刊有一个国际新闻与文书栏目。2007年10月,“Noticias”第79期载有葡文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全文。

287.关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提倡通过出版书籍、海报、传单、宣传册及其他资料,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提高与儿童权利有关的认识,确保对普通大众、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甚至是综合公共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辅导、移交和说明。

288.所提及的所有出版物在决策者、企业、市政当局、区域当局、高等院校、研究中心、妇女非政府组织、图书馆、外国性别平等机制、研究人员及其他民众中间广泛传播。

4.提高公职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对人权的认识

289.葡萄牙深知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培训的重要性。因此,数年来一直为各种行业提供系统培训,这是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的基础。

(a)国家法官学院

290.国家法官学院自成立以来已提供基本权利及其保护的国际机构领域的培训。因此,该学院帮助司法法官通过学习葡萄牙现行的主要文书,认识到国际法的价值和重要性。由于其具有区域特征,故《欧洲人权公约》得到全面涉及。一方面,学院及其学生联合开展了若干科学文化活动,宣传国际法知识和国际组织的工作。1988年就上文提及的《儿童权利公约》草案举行的研讨会就是一个例子。就司法部门行动者而言,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研究中心接受法律和司法教育年度向其提供人权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监狱官和司法警察在其专业训练课程中接受人权方面的培训。

(b)律师协会

291.重视通过培训青年律师、让律师协会参与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青年律师的身份要求他们在开始执业之前必须遵守条款规定。例如,向他们提供的关于向国际当局,无论是斯特拉斯堡各机关还是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信息,均已证明对他们至关重要。

(c)警察部队

292.对各种警察部队官员的招聘和培训包含基本权利、保障和自由。至于与公众的关系,每位官员必须随身携带行为守则,其中强调警察工作的目的,如维护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礼貌待人的标准以及个人行为守则。该守则表明,警察工作的开展必须在基本人权与自由方面公正无私,以法律规定为限,绝不采用非法或明显过分的方法。无论是在基本培训期间还是正在进行的培训中,对这些官员的培训始终包括有关权利、自由和保障的重要内容。

293.相关课程涉及人权普遍性、不歧视、获取信息和法律保护、监察员的活动以及法院问题,优先重视区域和全球保护系统的研究。在这一阶段,已研究的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关于个人取得和持有火器管制公约》以及《欧洲关于体育赛事特别是足球比赛观众暴力和不端行为公约》,所有这些文书均在葡萄牙国内立法中有效。

294.有趣的是,甚至对于私人警卫的甄选和招聘也必须考虑到对有关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的义务的认识。

(d)狱政署

295.向狱政署提供的葡文资料涉及主要人权文书,尤其是《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作用的医疗道德原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以及近期批准的《欧洲监狱规则》。

(e)葡萄牙护士协会

296.该协会负责护理和助产方面的职业监管,通过其管辖委员会推动以下关于促进人权的措施,编制一些有助于理解和解释“职业道德”的文件,纳入护士协会章程,并且经过1998年4月21日第104/98号法令批准,确保尊重人权。这些文件自1999年以来一直用于护理教育和正在开展的专业训练活动。

(f)卫生部

297.人权被纳入《医院人性化方案》,2008年,卫生部长通过建立积极的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在财务上参与一个项目,与非政府组织订立了一份协定。对社会的责任具有相同远景的各个机构之间的这种合作至关重要,尤其是如果它被视为是对公民身份以及提高儿童、青年、老人和处于虚弱状态(如住院)的其他人的一项伦理要求,从而推动医院和机构创建更人性化的环境,同时帮助减少保健专业人员和陪伴患者的家人的压力。协定有效期为三年,总体预算为450,000欧元,将由所涉非政府组织分配。

(g)子女扶养办公室

298.子女扶养办公室通过幼儿服务人性化部门,制定了一个项目,旨在确定由葡萄牙医院接收儿童和青少年的条件。此项研究涉及为该国儿童/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所有医院,并且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其中就解决适合人性化医院环境中的各种问题征求意见。

299.尽管数据零零散散,但除了它本身体现的问题之外,还反映了一个在医院中观察到的现实,便于编制体现每家医院特征的标准清单,经验证后,作为“家庭保健指南”的一部分提供给专业人员和普通公众。

300.“指南”是向任何公民征询意见的一种方式,使你能够确定哪一条符合每所儿科医院的介绍,以及医院的一些特征,尤其是所提供的服务、向儿童及其家人提供的便利设施、将提供的关爱性质、对家庭托管提出意见的方式。除了一些片段之外,“指南”还包括研究成果总结和一系列来自不同地方、拥有公认能力的专业人员就相关专题表达观点的文本,以便了解医院/儿童/家庭与社区。

301.重视对儿童的关爱是指,医院采用一套源于儿童的健康和成长需求的原则,企业承认住院儿童拥有的权利就是假定这些原则适用的“法则”。《儿童权利公约》和《保健宪章》系统和医院内部逐渐变更其运行模式,不仅取得了科学进展,而且有望更有效地提供关爱。因而逐步演变成缩短收治时间、入户门诊治疗和重新分配资源,尤其是建立各级关爱机制。在任何情况下,需要讨论积极和消极的方面,着眼于完善这些新的程序,使其更切合包括儿童在内的有需要人群的要求。

302.8月24日第41/2007号法律和12月26日第1529/2008号条例公布了《获取保健权利宪章》,由国家卫生署下属单位使用,其中规定使用者拥有以下权利:

根据相关健康条件在临床方面认为适当时提供关怀

即时在信息系统登记了会诊要求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的轻重缓急进行体检和治疗以及随后的关爱预约

服从卫生部在不出现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每年为各种关爱类别确定的保证最大响应时间

如果向卫生管理署提出的诉求未能在保证最大响应时间内得到满足,属于国家卫生署下属机构的,可以通过公民诉讼制度提出诉求

随时了解他们在有待出炉的医疗保健成员名单上的位置

通过在容易存取和浏览的地方进行展示、互联网以及其他手段,了解国家层面的保证最大响应时间,以及保证提供医疗保健的每个机构的响应时间

提供关爱的机构未能在适用于临床情况的保证最大响应时间内做出响应时,向该机构了解情况,确定它是否通过向其他实体转诊或向商定的国家卫生署的一家私营部门实体转诊,提供可比较的优质服务及适当的时间范围

了解有关获取医疗保健的详细报告,国家卫生署的所有机构必须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披露和公布该报告

303.还制定了《住院病人权利宪章》,这是对《病人权利和义务宪章》的具体说明,由卫生部公布,随后由卫生总局和人性化委员会分两版公布。《宪章》包括各种法律文本中所包含的权利,尤其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卫生法》、《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规定的权利。唯有第二种意见权利尚未在任何国家法律中予以规定。消费者保护法规(7月31日第24/96号法律)还规定了物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健康保护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304.此前提及的《宪章》涉及权利声明,这些权利被纳入《病人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了谁住院(医院和保健中心)的特殊条件的权利除外。同样,针对法律提出了书面意见,考虑具体的住院医治情况。鉴于系统的限制条件,该文件省略了《健康基本法》中涵盖的自由选择权。保健系统改革因国家不同而不同,但是各国一致认为,不得将公民排除在决定之外,因为它通过公民缴税为该系统共同筹资,并且是甚至考虑其需求的受益者,最主要的是因为它对公民健康负有首要责任。

305.然而,明确说来,这一版宪章主要讨论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应当为普通公众编制一份传单。

306.住院病人宪章仅涉及医院和保健中心收治的情况,不包括其他住院病例,如具有社会保障责任的敬老院。在儿童扶养研究所的《住院儿童宪章》中,载有所有这些事项,以及住院儿童的若干方面问题,昼夜与他们亲近的父母等人,无论其年龄和健康状况如何,应当给予鼓励,支持他们留下来,邀请他们参与对孩子的关怀。不得让儿童为成人服务,但是在符合他们的身体、精神和情感需求的适当地点除外。在长时间住院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儿童学习的延续性。关于住院儿童,昼夜与他们亲近的父母等人,无论其年龄和健康状况如何,应当给予鼓励,支持他们留下来,邀请他们参与对孩子的关怀。

307.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列于7月24日第36/98号法律――《精神健康法》中。

(h)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

308.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承担了一项旨在提高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业工作人员素质的系统性培训计划,涉及家庭干预措施(家长教育、动力、调解和家庭疗法),随后提供与工作方法、现有社会解决方案知识和法律框架有关的内容。除了这方面以外,它通过与不同的公益性民间团体和高等院校签署协定/契约,协调和促进处于危险中的家庭的家长培训方案的实施。

309.查明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因素和良好做法,以及因与学校和保健中心的联系与合作而感觉到的制约和困难。因此,在卫生部门内部,在区域卫生管理局地方单位为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创建了医疗单位。

310.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与国家法医研究所之间签署了一项议定书,旨在推动提高敏感认识、培训、评估、研究、传播等联合行动,在其保护儿童的能力和专业化完备的地区,为社区提供服务以及部门间政策干预措施。

311.教育方面,设立了教师/导师职位,其职责是防止一些处于危险中的儿童暴露在危险局势中,如果教师/导师不在推动和保护系统中进行上游干预,则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甚至法院将实施干预。

312.在根据9月1日第147/99号法律提出的关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模式进行思维转换的框架内,设计了以下内容:计算机应用软件,与其他实体 联合设计,旨在管理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宣传和保护进程及其行政管理;公诉案件合作伙伴数据库,正式设计,用以参加保护委员会接收来自检察署和各自法院的信息的行动。

313.自2004年以来,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一直负责批准儿童参与有关艺术和娱乐的活动(4月29日第35/2004号法令,第138至第146条规定,各实体有义务推动文化、艺术或宣传活动,不满16周岁的儿童担任演员、歌手、舞者、表演者、音乐人、模特的,必须获得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许可,才能参加这类活动)。

5.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新闻,提高对人权的认识

(a)总检察长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

314.总检察长比较法办公室的互联网首页载有大量的人权信息。其中包含关于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系统的一般人权信息。

315.在上述首页的人权部分,人们可以看到在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条约机构框架内个人投诉体系运行的说明。

316.如上所述,一些人权文书的文本同样用葡文发表在首页上,对不同的联合国条约监察机构及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判例法的一般意见也公布在首页上。

317.编制所有这类人权文件不仅针对葡萄牙人口,同样针对七个讲葡萄牙语的国家。

318.比较法办公室同样满足政府机构、法院、私人甚至是对于葡萄牙在这一领域的经验感兴趣的外国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的有关人权文件编制的要求。

(b)教育部

319.通过教育方案提高对人权的认识是有关国家教育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针之一,如下文所述。

320.《框架教育法案》(立法:10月14日第46/86号法律)从一个积极的全球公民视角,培养学生对于精神、美学、道德和公民价值观的批判性和独立思维;使他们在身体、道德和公民层面都能够均衡、和谐地成长,即教育学生成为有责任的公民、能够独立自主。

321.学前教育的通用课程指南(立法:8月4日第5220/97号命令)强调根据日常民主生活情况,从公民教育的视角促进儿童的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322.在基础教育通用课程指南中,公民教育(立法:1月18日第6/2001号法令)被视为一个跨课程领域。这些指南还规定了一个非学科领域(公民教育)旨在关注儿童的综合发展。另一个非课程领域(项目领域)提供促进公民发展和人权项目的机会。

323.中等教育课程指南(立法:3月26日第74/2004号法令)也将公民教育列为课程交叉领域。此外,各学校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各项活动,支持并重视学生的参与。这些活动还旨在通过提高健康认识和防止危险行为,支持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

324.在全国课程中将葡萄牙文作为非母语教学一直是教育部的一个关切问题,最终发布了保证移民家庭儿童提高学习成绩的指导方针,即促进一项旨在将母语不是葡萄牙语的学生纳入教育体系的方案指导文件。

325.“健康教育”,包括性教育,是不同教学大纲中涉及的交叉主题。教育部对于这一专题表示关切,并且在2005年建立了一个专项小组从事这一领域的工作(立法:6月15日第19737/2005号命令,第二辑)。

326.在学校自主权和行政管理层面(立法:4月22日第75/2008号法令),应当强调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家长、地方社区和中等学校的学生参与“学校教育项目”及相应的“内部条例”。

327.护理教育工作者及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教师的一般专业概况(立法:8月30日第240/2001号法令)包括教育和教会公民提高认识所需的能力。其中包括:公民职责层面的意识及相应的伦理和道义原则与价值观;推动日常民主生活参与规则的能力;灵活管理和处理人际冲突及解决问题;学校和社区作为将教育纳入民主公民综合学生教育框架及社会干预的步骤的概念。

328.教师最初的学前、基础和中等教育培训包括文化、社会和伦理内容以及对当前问题的了解/认识。

329.继续开展师资培训有助于发展公民教育和人权领域的培训选择方案。若干辅助材料已由教育部出版,或由教育部与其他私营和公共服务机构,即人权部门在学校背景下共同出版。

330.自1997年以来已设定若干相关目的和目标,在包括教育在内的所有部门促进性别平等。为了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教育部指定了一名部级性别平等顾问。由一个部际工作组协助她开展工作。

331.根据《第二个全国平等计划》(2003-2006年),过去的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在2006年更名为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与教育部的部际平等工作组合作,创建了将男女平等纳入学校项目的诊断工具。从135个学校小组收集的信息显示,平等尚未从性别问题的视角以及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加以认识或开展工作。记住这一事实,当前的平等计划(2007-2010年)包括将性别平等视角融入学校及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组织运作的目标,以防止暴力行为,保证两性在日常学校生活中融合。

332.这一期间(2006-2008年),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编辑并传播了辅助材料,包括全面述及教育系统中不同行为者(包括教师、教师培训者和家长)的3个资料集。2004至2006年期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出版了16种出版物,共计8,200份,发放到普通教师和家长及监护人手中。其中两种出版物涉及从性别角度分析初等学校教材的情况(葡萄牙文和数学),一种关于促进家庭中性别平等的教育战略,13种产生于跨国试点项目“共同教育”:从原则到实践,这些依然在教师培训中广泛使用。

333.2006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启动出版工作,面向家长,促进家庭教育中的性别平等。该委员会与科英布拉大学合做出版了一份实用指南。该出版物已分发给家长协会、教师培训中心及国家和私立学校,用于正在开展的培训。

334.议会于2006年8月28日通过了第47/2006号法律,将不歧视原则和性别层面融入平等标准,负责对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教科书以及在采购和出借教科书方面社会教育支助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目标进行评价、鉴定和通过。2007年教育部与全国性别平等机制之间建立了伙伴关系,导致第一份关于平等标准中的性别问题的通用出版物出版,所述平等标准负责对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多媒体产品进行评价和认证。

335.教育部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团于2006年发起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教育论坛。该论坛融合了学术、文化和非政府领域的若干机构和个人,他们提供了才智上的贡献,其公民承诺体现了2年期间的公民主题。论坛成果载于一份文件中,其中包含82项全国公民教育和培训行动计划建议。

336.性别平等机制(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为学前教育和第三周期的基础教育创建了关于“性别平等与公民身份”的理论和实践手册/指南,以便为教师的教学和发展项目以及在这些领域与学生开展活动提供教学支持。这些手册将由教育部在所有区域发行。

337.将性别平等融入教育产品的理念、生产、分析和评价的指南系于2008年编写,并于2009年出版。

338.一份涉及基础教育体育教师的指南载有关于如何将性别层面融入体育课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实用建议,该指南已于2008年编写,并于2009年出版。

339.由教育、培训和社会性别专家组成的国家男女同校教育网络已经延伸到了任职人数较少的领域,如运动、体育和信息以及通信技术领域。事实证明,在促进教育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以及消除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育领域,特别是教育制度中的性别歧视方面,这个网络是一种必备的资源。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现为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维护和拓展这一网络,网络成员已经与第二个和第三个《国家平等计划》所推行的、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共同举办的教育项目中的倡议进行了合作或参与了这些倡议。来自全国25个以上学术机构的大约100名研究人员和大学讲师是这个网络的成员,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成员。

340.葡萄牙已通过教育部,在第一波项目(1997-2004年)和“欧洲教育促进公民意识年”倡议(2005年)中,积极参与欧洲委员会关于“教育促进民主公民意识”的项目。

341.在若干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如教育部),正在开展“教育促进民主公民意识”的研究。地方当局或专项就业方案经常委派社会文化调解人到民族多样性程度较高的学校去工作。这些调解人已在促进家庭参与学校动态发展和文化间对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42.自1990年以来,已在各级教育学校设立了“欧洲俱乐部”,帮助学生提高欧洲及其各国的地理、历史、价值观和文化方面的知识水平。总共300个俱乐部组成了欧洲俱乐部全国网络,由教育部进行协调。

343.通过教育部和葡萄牙议会之间的合作议定书,发起了学校大会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学龄青少年了解民主价值观和做法。

344.通过教育部和国防部之间的一项议定书,发起了“国防教育与资讯”倡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将于国民身份和国防有关的主题信息传达给学生(立法:7月11日第267/99号命令)。

345.活的人权是教育部与大赦国际组织葡萄牙分部联合开展的一个项目,涉及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俱乐部、单位和培训中心或开展活动,提供师资培训,并为人权和公民身份领域的项目发展提供支助。

(c)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

346.关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a)通过落实以下目标,增强与社会行动地方理事会的合作――见第三部分A(f)――诊断层面,以及与就业和职业培训所的合作;(b)在“试验未来”项目范围内,配合提供建造公寓的自主权和采购其运行所需的设备;(c)在“促使针对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和青年受害者的技术干预工作具备合格条件”的范围内发展“步骤”等项目;(d)阐述技术信息,即一般规则、教育模式和活动计划,以及儿童和青年寄养中心一些具体的干预项目,着眼于帮助国家寄养系统取得资格;(e)对“生而为公民项目”进行监督;(f)与葡萄牙青年学会及无边界方案“Movijovem”协作,后者向处于弱势境况的年轻人提供假期;(g)开展有关“寄养家庭以及寄养儿童和寄养青年的定性”以及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的更经常发生问题(如疏忽、青少年辍学和面对异常行为)的研究,并因此得出结论,在促进和保护契约范围内,最适用的措施就是家长支持。

6.通过大众媒体提高对人权的认识

347.公民身份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推动的一些活动在2006至2008年期间举行,包括通过大众媒体推广的活动,主要目的是反对家庭暴力(年度活动)和贩运人口行为,同时促进妇女和男子在决策中的代表性达到平衡。

348.旨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每年都举行,还包括不同的活动,如制作和分发传单和海报、国家和地方电台及电视台广告、书面媒体和公共空间的插入广告。在2007年编制的欧洲理事会活动框架中,制作了电台现场报道“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东方广播电台(Radio Leste)用罗马尼亚语和俄语播送了6个月(2008年),其中讨论了来自东欧国家的移民问题。该现场报道节目引起了欧洲对家庭暴力现象严重性的关注,并呼吁受害者或证人提出控告。

349.另一项全国性一年期活动“约会暴力不是爱情”以青少年为对象,侧重于“防止恋爱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于2008年11月启动。已开展若干提高认识的行动和活动,例如户外广告、海报(200,000份)、传单(90,000份)、明信片、电台和电视台现场报道、互联网网站(www.amorverdadeiro.com.pt)。在这次活动的框架内,各学校启动了一次全国竞赛,主题为“争创无暴力学校”。为这一目的开创的提高认识的材料披露了在恋爱关系中掌管暴力行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给年轻人带来价值观和态度的变化方面成果显著。在此期间,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如培训课程、展览、学校活动、体育竞赛,以及休闲和公共空间。

350.2008年10月18日启动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运动计划》――欧洲打击贩运人口日。此次运动以“清醒面对现实。告发吧!”为口号,旨在提高全社会对这一主题的认识,从而提高人们对这一现实的关注,呼吁社会和集体承担责任。通过20万张传单、200个电视插入广告和同等数量的电台插入广告、1,000份户外广告和1,400次影院现场报道对这次运动进行了宣传。

351.另一项有关贩运人口的提高认识运动于2008年12月开展。制作了户外广告、区域报纸宣传单和50,000本笔记本,分发给安全部队人员。

352.2009年3月启动了关于妇女和决策问题的全国性运动。其实现方式为:国家电视台和有线电视(111次);电台(180次);户外广告(600个);火车(380列);自动柜员机(2,439个),以及免费邮政发行(在餐馆、电影院、剧院和文化中心分发免费明信片)。

353.自2005年以来,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每年颁发“媒体行业男女平等”奖。其目的是通过推广媒体行业妇女和男子均衡的、非陈规定型的形象,创建适当的平等环境,使得妇女及其提出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能够得到重视。它采用媒体发表的期刊、原创作品或其他产品,无论是报纸、视频、数字还是音频支持形式,在其公众当中宣传男女平等,推广妇女和男子均衡的、多元化形象,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生产和决策,尤其是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7.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54.我们首先要简要说明葡萄牙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法律框架,然后举一些民间社会在人权领域开展的活动实例。

(a)葡萄牙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法律框架

355.葡萄牙《宪法》第46条明确保障结社自由――笼统而言,不存在组建旨在宣传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具体机制。将采取的步骤与任何民间团体相同,并且依照葡萄牙《民法》第157至194条进行。

356.这些组织的建立无需事先得到行政监管,法律仅要求所追寻的目标得到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合法的和持久的目标。所有人,无论是葡萄牙人还是外国人,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受私法还是公法管辖,只要他们拥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组建社团。11月7日第584/74号法令第1条也支持这一理念,该条款规定了结社的权利。

357.该组织是通过一份公证证书来运行的,根据葡萄牙法律框架,这份证书是以公证方式记录的文书。它必须注明每位成员为社团的财产和标的出资的财产和服务情况、作为法人的住所地、运行机制,以及如果设立的期限不受限制,则注明期限。

358.所有社团必须在国家法人登记处进行登记,但登记并非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社团的章程应当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国家法人登记处应当核实相关事业和名称是否符合排他性、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非政府组织(像其他任何社团一样)可以自愿解散、依法解散(如一个期限期满时)或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解散(如目标无法实现或已经实现或社团宣布破产)。因此,既不是依照某个行政当局的命令解散,也不可能基于政治理由解散。

359.另外,11月7日第594/74号法令第13(1)条规定,葡萄牙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加入国际协会或组织,条件是,它们不会追求与法律相违背的目标。

(一)公用事业法人

360.社团可要求根据11月7日第460/77号法令的规定准予公用事业法人章程。该法令规定,公用事业申报社团的资格或基础在于政府,但这些实体:[……]必须努力实现全局利益、民族或任何区域或社会的宗旨,与中央或地方行政当局合作,证明该行政当局方面申报“公用事业”单位是合理的(第460/77号法令第1(1)条)。

361.对于将认可的公用事业地位而言,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2(1)条):

(a)实体不得限制其合伙人或受益人为外国人,或者其方式遵循与葡萄牙《宪法》第13(2)条规定相反的任何标准;

(b)必须对其公用事业有所认识,促进并发展公益事业,配合行政当局完成任务。

362.一旦认可了这一地位,公用事业法人应有权获得一些免税优惠。

(二)私人社会团结机构

363.包括非政府宗旨在内的社团,如果通过提供物品或服务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可以被视为私人社会团结机构:

支助儿童和青少年

支助家庭

支助社会和社区融合

保护老人和残疾公民

保护和促进健康

为公民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

解决住房问题

364.私人社会团结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受2月25日第117/83号法令管辖。这些实体将获得国家提供的支助和资金,即通过与福利机构签署合作协定获得。还可以委托它们管理国家或市政服务和设备。这些机构应当由主管其活动领域的部委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得限制其行动自由。主管部委应当组织它们进行登记。

365.根据第117/83号法令第8条,已注册机构应当自动获得公用事业法人的地位。因此,它们应当有权获得所有相关利益,另外可免除一些资本收益税、资本增值税、产业税、农业税、调节税、车辆税和流通税。

(三)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

366.5月24日第19/94号法律已确立有关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这类组织属于私法项下的非营利法人,具有如下目的:合作与文化间对话,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内直接和有效支助方案和项目,即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行动促进发展;

(b)人道主义援助;

(c)保护和促进人权;

(d)提供紧急救助;

(e)开展宣传、信息和提高认识活动,着眼于发展合作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间对话。

367.这些组织追求公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领域内的相关目标,并且其活动领域如下:

教学、教育和文化

就业和专业培训

健康

环境保护和保存

确定和恢复历史和文化遗产

社会和社区融合

为创建和发展方案和项目提供支助

368.相关活动可在葡萄牙境内和境外开展。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拥有自主权,这意味着它们自由选择其活动领域,并以独立方式努力实现其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建立起内部组织。法律保障国家的支持,并规定:国家接受、支持和增强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贡献,同时实施为发展中国家设定的国家合作政策。

369.国家对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通过向合作促进发展的方案、项目和活动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来实现,并通过合作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间对话提高公众意识。然而,法律保证,国家支持不得限制这些组织的自主权。这些组织应当在外交部进行登记,他们自动取得公用事业法人的性质。这些非政府组织也有权通过具有该领域的主管能力的咨询机构占有名额,参与国家和国际合作政策的制定。与非政府组织联合同样是准许的,其目的如下:

向相关组织提供具有共同利益的服务和干预行动,采取合理的行动手段

代表相关组织的共同利益;促进相关组织的行动发展,在追求目标的同时支持与它们的合作

监督相关组织与任何公共或私营实体有关的活动

(四)环境非政府组织

370.7月18日第35/98号法律也确立了关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具体的法律框架。这些组织应当专门寻求保护和促进环境及自然和建成遗产,以及保护自然;因而应当被确认为公用事业法人,自登记起有效期五年。此项登记应当在环境促进学会进行。对公用事业的地位认可应当使这些实体与上述免税和利益规定相符。另外,葡萄牙《宪法》第45条明确保障了集会(和游行)的权利,该条规定:(1)公民有权举行和平、不携带武器之集会,即使在公众开放之地方亦无需任何许可。这条规定排除了限制人权维护者方面开会和集会的自由的可能性。

(五)妇女协会

371.8月17日第95/88号法律确立了行动权和参与妇女协会的权利,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该法案认定,这些协会可拥有国家、区域或地方范围,有权参与政策制定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广泛立法组织。它们还有权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咨询委员会占有名额,同时在与有能力制定有利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的公共实体合作的其他磋商机构占有名额。

372.随后,5月12日第10/97号法律加强了这些权利,其方式不仅是确认这些协会的社会合作伙伴的单位、有权在社会及经济理事会占有名额,而且授予它们获得公共中央行政当局的支助的权利,以便其开展促进男女平等的活动。

373.8月11日第246/98号法令对5月12日第10/97号法律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一般可代表性的认可过程、技术和财务支持形式、此项支持的领域,以及妇女非政府协会的登记情况。

(六)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筹资

374.尽管非政府组织无法获取利润,但显然它们可以自由获得资助和其他资源,以便能够开展活动。这是《宪法》第46(2)条的基本要求,该条规定:各社团可为其宗旨而自由开展活动,公共当局不得干涉,国家亦不得将之解散或中止其活动,但在法律规定之情况,并经法院做出裁判者,不在此限。显然,对于获得资助的限制不会随意干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375.除发展培训活动中的技术支持外,促进青年志愿者团结协会项目的实体应当获得认为有利于其发展所需的技术和财务支持(5月11日第168/93号法令第11条和7月22日第685/93号政府令第17条)。还应当授予志愿者奖学金,旨在补偿其履行任务的必要开支(第168/93号法律第10(1)条)。

376.还应当授予青年合作志愿者项目的参与者奖学金,由葡萄牙青年学会支付(6月14日第205/93号法令第12(2)条)。

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筹资

377.从2000年到2006年,根据《第三社区支助框架》及其《就业、培训和社会发展方案》(2000-2006年),创建了一项措施(措施4.4),通过非政府组织技术和财务支持体系,促进男子和妇女之间机会均等。此项措施为95个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了资金。

378.自2007年以来,《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是根据《国家战略参考框架》(2007-2013年)制定的3个方案之一,包括其轴心7的若干类型,旨在发展国家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其中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妇女组织。轴心7拥有大约8,300万欧元的资金,在6年的期限内根据以下7个类型进行分配:

7.1知识和信息系统

7.2平等计划

7.3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

7.4培训战略目标受众

7.5提高认识和促进性别平等

7.6促进妇女的创业精神

7.7实施项目,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79.上述类型中有三项(7.1、7.5和7.7)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受益机构实行管理。因此,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向《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国家当局)提出申请,然后实施项目――占轴心7项下可用总资金的大约20%。

380.其他四个类型(7.2、7.3、7.4和7.6)同样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管理,但是作为中介机构实施。这就意味着《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授予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代表其实施这些类型的权限。因此,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投入了一项机制,向受益实体/项目所提交的项目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占轴心7项下可用总资金的大约80%。

381.因此,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为在技术和财务上支持致力于妇女权利、公民身份和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确立了一项机制。创建了旨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性别平等领域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着眼于向在性别平等领域运行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助,以便其培养技能和组织能力,并且为它们提供促进性别平等、补充公共举措的行为方式。其目的是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干预,深化妇女干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男子干预私营领域的能力。从2008年2月15日到2009年4月15日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之后,挑选并实施了80个项目。其中大多数项目同时发展不同性别平等领域的举措。29个项目仅侧重于性别平等的一个层面(妇女的创业精神、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工作中的心理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解、体育、健康、权力和决策、贩运人口)。

382.根据同一基金,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也对技术和财政支助进行,用于向战略团体提供性别平等和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相关培训,包括对培训员和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领域工作的合格代表进行培训。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之后,挑选并实施了86个项目。第二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于2009年5月26日启动,到2009年6月25日结束。

383.有一种类型旨在为促进各机构的性别平等计划提供财政支助: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当局以及企业(起草和实施计划)。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接受了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挑选并实施了30个项目:公共部门14个(地方行政当局11个,中央行政当局1个,公营企业2个)。16个项目正在由私营部门和社团实施。2009年5月26日至6月25日进行了第二轮公开的拨款申请。葡萄牙政府一直侧重于促进女性创业精神,尤其是在与创新因素相联系时更是如此。为此,已根据《加强竞争力业务方案》提出了两次立项请求书,列出了促进女性创业精神所需的具体供资项。因此,向促进女性创业精神的项目分配了900万欧元的资金。目前正在进行另一个专门针对这些项目的申请阶段。

384.在《提升人的潜力业务方案》中,为妇女管理的创业精神、协会和商业网络提供支助,接受了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52个项目涉及大约740名妇女,要求必须提供1,000万欧元的资金。

385.起草和实施这些计划的指导方针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倡导、由大学研究人员编制。自2009年5月起用作想要申请这笔财务支助款额的机构的参考额度。这是将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当局和企业普遍重视性别平等问题付诸实践的一种工具。它还是一种管理工具,旨在简化和提供在这些机构实施性别平等计划的组织过程的框架。

386.自2007年以来,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还管理欧洲经济区补助金机制提供的“社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基金。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增强在人权、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领域的权利。该基金拥有资金共计1,079,056欧元。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接受了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旨在实施三个主要领域的项目:(a)促进人权和加强公民地位(加强人权和文化多样性;提高非政府组织在公民地位领域,包括性别平等领域的能力);(b)青年人参与社区的社会事务和民事活动(青年人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及父母责任;不受基于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的歧视,促进所有生活范围内的性别平等);(c)发展有助于妇女、移民和残疾人就业的能力。申请项目108个,挑选了14个项目。

(b)民间社会在人权领域开展活动的实例

(一)伙伴关系和方案

387.如上所述,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下设咨询委员会,其中包含一个非政府组织部门,由40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组成,致力于促进公民价值观、人权、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主要方式是打击多重歧视,尤其是基于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性取向、社会出身、种族或性别的歧视。其中25个非政府组织来自性别平等领域,但该委员会经扩大后,还包括15个公民身份和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388.除了在咨询委员会框架内开展的对话和工作以外,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还参加或合作开展民间社会活动,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若干活动,其方式包括邀请它们加入制定和实施政策、行动计划和活动的工作组,就不同专题和政策进行磋商,建立伙伴关系,让它们参与并邀请它们参加研讨会、会议和其他活动。

389.为了确保促进和保护人权,葡萄牙政府已构思和实施《第三个国家平等、公民身份和性别计划》(2007-2010年);《第三个国家禁止家庭暴力计划》(2007-2010年);《第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2007-2010年);《移徙者融入国家计划》;以及《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所有这些计划都要求与非政府组织活动及其财政支助相协调。

390.在启动“世界人权教育方案”(2005年)到现在的数年里,已采取以下措施。

391.2006年启动的“新机会举措”是以下列原则为根本:中等教育是青年和成人获取资格方面必须实现的主要目标,其目的是向他们提供获得现代知识经济必不可少的能力的机会。从战略上来说,此项举措基于两方面的建议:(a)使中等教育适合活跃的生活,向青年开放新的培训领域;(b)提升资格水平低的人进入活跃生活的基础培训,向他们提供恢复和完成学习并取得进展的二次机会。成人也能够看到其能力可通过工作经历获取、在教育过程中得到认可和认证。关于2008年的数据显示,此项举措对于妇女教育和培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为妇女是主要的使用者。妇女占该项举措注册人员的54%,在成人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受训人中占65%。

392.将“葡萄牙语作为非母语”纳入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国家课程,向其母语并非葡萄牙语的学生保证,相关课程活动有助于他们掌握葡萄牙语(立法:8月10日第30/2007号规范性指令)。

393.“公民身份与安全”模块是为五年级的学生准备的,它是从教学上回应“学校安全小组”提案的一部分,旨在推动公民的安全文化以及公民参与的做法。

394.在“教育促进健康”方案(第25995/2005号命令,2系列)包括性教育层面,在该方案范围内,学校被分成小组,并划定了每个小组中教师协调促进健康的职能。还确定了干预的优先领域。核准了一种师资培训模式,发布了课程指导方针。教育部和卫生部之间签署了一项议定书,保证向学校直接提供支助。设立了经验共享论坛,发表了两份文件:“营养和体育运动”及“吸入精神作用药物”。学校应邀成为其健康领域项目财政支助的候选人。

395.在现行中教育方面重点干预方案的范围内,社会文化调解人可由教育部或地方当局指定,在学校开展工作。教育部与融合及文化间对话高级委员会(协作,为调解人的学校工作准备培训行动。

396.发布了一项关于将上述第二代方案的范围扩大到更多学校以便制止辍学率、提高学习质量和促进学校与就业之间平稳过渡的新法律(立法:10月23日第55/2008号规范性指令)。

397.欧洲委员会文件《民主治理》被翻译成葡文,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版。

398.教育部有时与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协作,发布教学指导方针,为公民教育提供支助。这些指导方针促进环境教育、消费者教育以及可持续发展、创业精神、全球发展和人权领域(最后一项与大赦国际合作)方面的教学方法。

399.为了获得葡萄牙国籍,对葡萄牙语的掌握情况由教育部进行评估,即通过适用于申请者的测试来进行,国家可向其提供充分的课程。

400.“人人都不同、人人都平等”运动由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青年论坛联合赞助,一直开展到2007年9月底。葡萄牙教育部在全国委员会中占有名额,与其他实体一起,共同实施了若干举措,如同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向青年讲述此项运动的内容。

401.争做“安全学校”是教育部及司法与和平全国委员会共同筹备的,旨在提高青年人对非暴力文化的认识。

402.在“欧洲的春天”倡议的范围内,为了推广公民理念,学校应邀组织开展年度活动,重点放在就欧洲专题进行辩论、互动和反思上。此项倡议是欧洲青年公民表达其观点及针对欧洲问题发表意见的机会。2008年度的主题是“通过对话架起文化的桥梁”。

(二)与团结经济组织或第三部门合作

403.社会保障与团结经济组织或第三部门(安全保障问题独立小组、非政府组织、互助协会)合作的主要优先领域之一是,承担向个人及其家庭提供邻近社区服务的相关职责。国家与第三部门组织之间的关系以下列事实为特征:国家承认其在达到社会目的时起着补充的作用。

404.在葡萄牙,团结经济组织向公民提供社会服务,在签署合作契约/协定之前由国家提供财政支助。因此,国家年逾10亿欧元的投资用于资助17,295个合作协定,从而为大约508,000个使用者提供解决方案。

405.这笔金额仅包括这些解决方案每日运行的费用。在重新确定空间性质和创建新的解决方案中,在新的筹资方案(如扩大社会设施网络方案)内,做出了额外的投资。此项方案寻求为现有新地点、优质解决方案和公平领土分配方面的邻近社区服务的扩大、发展和巩固提供支助。

(三)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

406.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是社会团结私营机构,属公益性法人实体,其法定目的是促进和推动曾经是刑事罪受害人的公民提供资讯、保护和支助。

407.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以个性化、资格化和人性化的方式,通过提供自由、保密的服务,相互罪行受害者提供支助。该协会于1990年6月25日成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总部位于里斯本。为了完成其使命,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的目标如下:

(a)促进对一般刑事罪受害人的保护和支助,尤其是对经济资源不多的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支助,主要方式是信息传播、个别辅导和指导以及道德、社会、司法、心理和经济支助;

(b)与主管司法行政管理领域的实体、警察部队、社会保障局、保健中心以及地方市政当局、自治区及其他处理刑事罪和各自家庭事务的私营或公共实体合作;

(c)推动和促进社会团结,即通过创建自愿合作者和社会赞助者网络,以及受害者与罪犯调解及其他恢复性司法实践来实现;

(d)推动和赞助关于受害者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旨在以更充分的方式实现他们的利益;

(e)促进和参与意图在公共舆论中获取信息和提高认识的方案、项目和行动;

(f)推动立法、监管和行政管理措施的通过,这些措施反过来将有助于为刑事罪受害者提供辩护、保护和支助,同时考虑预防受害的风险和缓解相关后果;

(g)与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与其他国家具有类似目标的实体合作。

408.共和国政府直接提供的资金超过了50%,因而构成社会赞助和捐助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一直向欧洲项目提供资金。战略计划是任何组织规划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件。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的战略计划(2008-2010年战略)确定和强调了将在五年期限内实现的重大目标。根据“战略”规定,该文件中强调的这些目标意图在每个活动计划的年度有效期促进发展。针对每个年度活动计划中每年采用的具体的、固定不变的优先事项提出了建议。战略计划也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营销和关联的政策工具。

409.编制战略计划是一个独特的机会,重点关注协会中期的主要目标,并且对合伙人、技术团队(总部中央单位、年度总产值/BVS管理者、住房、项目及其他将建立的单位)、志愿者和受训人以及直接或间接配合协会运行的人员参与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这一理念旨在推动以更广泛、更统一的视角看待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不同的活动领域和最新进展;以及与协会的干预领域有关的其他任何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

(四)儿童扶养研究所

410.儿童扶养研究所是1983年3月创建的私营社会团结机构,其创始人为一个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群体――医生、治安法官、教师、心理学家、律师、社会学家等。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推动儿童整体发展。对于儿童扶养研究所而言,一直从整体的角度将儿童视为其生命的不同领域,如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空闲时间的权利主体。

411.儿童扶养研究所旨在激励、支持和传播集中精力寻找解决葡萄牙儿童问题的新答案以及与类似的国家和国家机构合作的所有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412.根据章程,儿童扶养研究所努力促进(a)获取信息和提高认识方案;(b)能够在现代社会就儿童问题进行辩论的研究、研讨会及其他举措;(c)关于促进儿童权利各个方面的咨询意见和立场文件。

413.儿童扶养研究所还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儿童整体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与公共和私营实体合作,确定预防和保护儿童的国家政策;宣传有关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研究和调查。

(五)卫生总局民间社会参与处

414.为了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增强社区的能力、推动社会和民间社会参与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卫生总局民间社会参与处于2007年建立。该机构推广使用民间社会参与的创新形式,提出公民问责和赋权以及民间社会参与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表达和监督这些组织在卫生领域的活动,从技术和资金上为这些机构确立的项目提供支助。

415.在这种情况下,卫生部一直为各种社团赞助的技术和财务项目提供支助,包括针对儿童的项目。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措施,支持卫生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并且为此在卫生总局内部设立了卫生协会扶助中心,并且完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卫生工作的宣传,使得它们的活动、资源和答复得以披露。

D.国家一级的报告编制程序

1.根据条约编制报告的国家协调机构以及各部门、机构和官员在国家、区域和地方治理层面的参与

416.葡萄牙外交部已邀请总检察长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一个具有自主权且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承担双重协调职责:不同部门分别编制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起草向上述委员会提交的最后答复文本。为此,该办公室与旨在获取有关实施上述文书的数据和相关信息的若干国家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

417.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编制和起草工作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承担,而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编制和起草工作则由葡萄牙移民与多元文化对话高级委员会承担。

2.报告提交给条约监察机构之前是提供给国家立法还是由国家立法进行审查

418.原则上,报告仅在提交给条约机构之前向议会提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议会针对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3.政府以外实体参与的性质

419.监察员办公室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均独立于政府)都是核心文件以及国家报告编制的充分、积极的参与者。在葡萄牙,正是这些独立机构之一(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起草大多数国家报告的任务,从而保证评估国家情况的公正性。这些实体提出的意见被纳入国家报告中。

420.在编制报告时还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他们提供的信息业纳入报告中,并注明信息的出处――即便在政府官方意见与非政府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21.国家报告尚未全部翻译成葡文。但是这些报告全部公布在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的网站上。

E.其他相关的人权信息

1.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422.总体而言,所有约束性和非约束性文书均为主管国家当局在其各自的活动领域中考虑的因素。另外,这些当局传播的信息被视为与提高对重点问题的认识、获得有关起草法律文本以及为达到符合做出的承诺或提出的建议最高标准而采用技术或实用性解决方案的意见最为相关。

423.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随后在该领域的承诺(北京会议五周年和北京会议十周年)等具体情况下,每一份单独的成果文件均被翻译成葡文,并用葡文出版和广泛传播。

424.在老龄化领域,葡萄牙参加了关于实施《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马德里计划)的第一次审查和评价,在2007年向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送了各自的报告,该报告于2008年2月在社会发展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通过,同时提交的还有不同区域的其他报告。

425.葡萄牙指明消除老年人贫穷现象是其“自下而上”评估工作的主要优先事项。这是《马德里计划》优先事项6(消除贫穷)以及区域战略第三项承诺“保护和加强社会保护目标,尤其是消除贫穷,为所有人提供充足的利益”中设定的主题。

426.若干措施已确定并且在葡萄牙实施,其目的是消除这一年龄群体的贫穷现象,即通过建立特殊团结补充和老年人团结补充方案――见第三部分A(f)――最低养恤金的正常和特殊缴款。

2.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的信息

(a)不歧视和平等――总框架

427.根据葡萄牙《宪法》第15条,身处葡萄牙或居住于此之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欧洲公民,享有葡萄牙公民之权利,且须履行葡萄牙公民之义务。这条国民待遇原则也包含在葡萄牙《民法》第14条。然而,外国人被排除在某些政治权利、处理其本质并非以技术为主导的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专门为葡萄牙公民保留的权利之外,如武装部队的成员完全是葡萄牙公民。根据互惠原则,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有权投票选举和当选为地方议员,居住在葡萄牙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公民有权投票选举和当选为欧洲议会成员,居住在葡萄牙的讲葡萄牙语国家的公民,除了不得任命到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共和国议会会长、总理及任何高等法院院长的职位外,可以在武装部队和外交团体任职。

428.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义务框架内,《葡萄牙宪法》第59条规定,所有劳工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公民资格、原籍、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均拥有相应的权利。这条规定涉及的问题包括:薪酬;工作组织、社会尊严、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工作条件;休息与休闲时间;失业和工伤或职业病援助。

429.葡萄牙法律制度的建立原则是第13条所包含的平等原则,其中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同等社会尊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均不得因其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籍、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或性取向,而享受特权、受惠、被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免除任何义务”。

430.此外,《葡萄牙宪法》第18条规定,有关权利、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直接适用于各公私个人和实体,并对之有约束力。

431.平等和不歧视同样被纳入葡萄牙《劳动法》第22至32条及第73至78条,并且在2004年7月29日颁布的第35/2004号法律中进一步完善。这些条款体现了2000年6月29日第2000/43/EC号指令,实施所有人不论其种族或民族血统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2000年11月27日第2000/78/EC号指令,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框架的;2002年9月23日第2002/73/EC号指令,修正关于实施男子和妇女获取就业、职业培训和升职及工作条件方面的平等待遇原则的第76/207/EEC号理事会指令。公职和公务员职位也必须根据第99/2003号法律第5条保障平等和不歧视。

432.最后,8月28日第46/2006号法律禁止和处罚以残疾和严重健康危险为理由的歧视行为。

(b)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框架和一般政策

433.《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神圣地记载着不论性别人人平等的原则(第13条――平等原则)以及促进男女平等是国家的根本任务(第9条――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条文。第109条(公民的政治参与)还规定,“公民对政治活动之直接及积极参与,为巩固民主体系之条件及基本工具;法律必须促进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在获取政治职位时不遭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434.按照葡萄牙法律规定, 因社会出身、年龄、性别、性取向、公民身份、家庭状况、遗传遗产、工作能力减小、残疾、慢性疾病、国籍、民族血统、宗教、政治信念或意识形态或工会会员身份而使一人与同等情况下的另一人相比受到较差待遇的情况被视为直接歧视。

435.明显中立的规定、标准或做法以社会出身、年龄、性别、性取向、公民身份、家庭状况、遗传遗产、工作能力减小、残疾、慢性疾病、国籍、民族血统、宗教、政治信念或意识形态或工会会员身份为由可能使一人处于不利处境的情况被视为间接歧视,除非这一规定、标准或做法是出于客观合法目的,且为达到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是必要的恰当手段。

436.导致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其他因素包括祖国、语言、种族、教育、经济状况、血统或社会地位。以上述因素为由发出的、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命令或指示均被视为歧视。

437.(招聘、工作或职业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尤其与性别相关的、以损害他人尊严或制造恐吓、敌意、有辱人格、侮辱性或不稳定氛围为目的的不良行为)对雇员或求职者进行骚扰可视为歧视。 具有性属性的一切形式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特别是以上述内容为目的或产生了上述影响的行为都被视为骚扰。

438.国家有责任促进工作机会均等,促进职业生活与家庭关系的协调,促进两性在行使民事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以及杜绝政治任职方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439.《2005-2008年国家发展与就业行动方案》是战略施政的一项参照,其目标是在坚持公共问责制、增加社会凝聚力、竞争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实现经济增长与创造就业。

440.这是一个公共倡议方案,将通过与民间社会和私营倡议的积极合作来实施这一方案;方案规定的公共政策在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方案实施以来,为了确保方案的成功,形成了协调员网络,这些协调员直接向总理负责,团结了各部的个人代表和各方案协调员。在这个协调员组成的网络框架内,不仅审查了政府承诺采取行动的执行文件,如《政府方案》、《国家战略计划》和《稳定与发展计划》、《2005-2008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国家平等计划》(2003-2006年和2007-2010年)以及《2007-2013年国家战略参考框架》与《技术计划》的参考原则等,而且还审查了民间社会所做的各种贡献,如关于在全国和欧洲范围内执行《里斯本战略》的意见。

441.实施评价期间,通过了以下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

442.促进性别平等政策的预算在2007至2013年期间极大地增加。专门创设了结构基金自治区,为根据《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促进性别平等提供资金。该方案是依照《葡萄牙国家战略参考框架》(2007-2013年)编制的三个方案之一。性别平等也同样列入《提高竞争力议程》,以及《提高竞争性业务方案》。(如非政府组织融资所述)

443.该领域的主要政策在以下国家计划中作了安排:

(a)《第三个国家平等计划》――《公民身份与性别》(2007-2010年)加强以综合、横向的方式反对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所有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行动纲领,根据第三个国家平等计划――公民横向关系和性别平等(2007-2010年),将于2009年启动;

(b)《第三个禁止家庭暴力国家计划》(2007-2010年)以横向方法整合了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现象的政策,特别重视提高认识和获取信息的运动,培训、支助受害者并为其提供住房,旨在实现自主权,并重新纳入社会生活;

(c)《第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2007-2010年)以整合有关问题的人类层面的远景为基础,加强有关支持和融合贩运受害者,尤其是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受害者的预防性措施和具体应对举措;

(d)《国家就业计划》(2005-2008年)致力于打造包容性劳动力市场,促进人人机会均等、改造和复原、协调职业、家庭和私生活,以及性别平等;即通过取得资格、创造就业和实现社会融合;

(e)《国家包容行动计划》(2008-2010年)、《扩大服务和社会机构网络方案》均旨在促进更包容性的社会。这些政策对协调职业、家庭和个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f)2008年创建了部际工作组,制定落实联合国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444.在此期间,我们还记载了有关促进性别平等事项的若干立法进展:

(a)2006年通过的法案规定,地方、国家和欧洲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必须确保各性别在合格职位的最低占有名额为33%(见上文第78-94段――选举制度);

(b)从2007年9月起修订《刑法典》(见上文第149-171段――刑法和犯罪数字);

(c)国家公民身份机制根本法与性别平等政策启动了拥有新视角的新职能:重申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同时在打击多种歧视过程中促进性别问题主流化,从而解决妇女和男子经历歧视的不同方式问题(见上文第247-264段――机构和机关)

(d)堕胎合法化。2007年4月17日第16/2007号法律允许妊娠头10周期间自愿在公立医院免费终止妊娠。根据这项新法律,意外怀孕头10周内,妇女能够寻求安全的堕胎服务,无需害怕受到刑事检控;

(e)第23/2007号法律 规定了外国人进入、停留和离开葡萄牙领土的条件,包括贩运受害者反思的时期和为期一年的授权许可;

(f)现任宪法政府部长理事会条例规定,法律草案必须包括性别影响评估并使用无歧视语言。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项目说明所附带的要素之一是,在项目可能影响性别平等时,评估项目的影响。条例还规定了利用包容性或中立形式起草法律时将中立化或最小化的性别规范;

(g)在地方层面,6月14日第115/2006号法案规定,地方社会网络首次将性别平等层面列为地方发展因素。它还将“地方性别平等顾问”的身份纳入社会行动地方理事会国家网络;

(h)3月28日第49/2007号部长理事会决议述及公共部门企业善治原则,其中决定,国家所有的企业必须采用有效促进男女平等的《平等计划》,即通过推动职业、家庭和私人生活相协调来实现。与此同时,设定了专项资金额度,以刺激和支持地方及中央行政当局以及公私部门企业实施《平等计划》。

(i)根据4月22日第70/2008号部长理事会决议,批准了国营企业部门的战略准则。其中涉及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政策的编制和实施,以便加强提高生产率及编制和实施《平等计划》的动力和激励措施,促进男子和妇女的机会均等,协调个人、工作和家庭生活,消除歧视现象;

(j)10月22日第161/2008号部长理事会决议批准通过将性别视角纳入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主流的措施,还确定了部长级性别平等顾问及其工作队的地位、形象和属性,向其提供政治上的支助,使其能够充分履行职能。政府还希望通过采用促进平等的市政计划,扩大和加强市政当局普遍重视性别和不歧视问题,并为此目的增加现有的机构。为了确保所有308个市政当局的平等顾问融入相应的制度,政府还考虑采用同类法律,建立地方平等顾问提名制度。与此同时,设定了专项资金,以刺激和支助地方及中央行政当局以及公私部门企业实施《平等计划》;

(k)依法在内政部设立贩运人口观察站,其主要任务是监督贩运人口现象;

(l)2008年,编制了一项新的《劳动法》,并与社会合作伙伴进行了商讨,其中包含有关工作、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的性别平等以及保护产妇和陪产的法律框架。此项法典包括有关育儿假的新立法,扩大了母亲和父亲共享产假的可能性,还增加了父亲育儿假的长度。

445.人人机会均等政策和男女机会均等政策都被确定为框架文件的优先事项,同时也是其他所有措施,特别是与生命周期工作理念有关措施的优先事项。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部门方案与国家的性别平等政策联系更为直接,如《国家平等和禁止家庭暴力计划》以及近来出台的《第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残疾人或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融入计划》、《移徙者融入计划》和《国家社会包容计划》。这些计划均以战略干预领域为依据,确定了所必需的执行措施、负责任的实体以及结果和进展指标。

(c)一般政策和事实/欧洲人人机会均等年

446.葡萄牙59%的人口听说过或了解欧洲年,在欧盟国家位居第三,超过了37%的欧洲平均水平(Eurobarometer, 2008年2月)。

447.全国举行了38次市议会,其中5次在亚速尔群岛自治区举行,与会者超过1,500人。2008年,在塞辛布拉举行了一次市议会。这些议会产生了关于各种歧视领域原则的动议、声明和原则章程。

448.在葡萄牙的18个地区(大陆和亚速尔群岛自治区),35个民间社会实体一致同意设立区域奖项,19个致力于性别歧视、残疾歧视、社会出身歧视和多重歧视工作的获奖社团表现了良好的做法。13家企业在地区层面被确定为帮助残疾人融合社会领域表现良好。一个罗姆人妇女社团被授予国家奖,该社团在帮助罗姆儿童融合学校和休闲活动并提供支助方面表现良好。

449.“我的学校反对歧视”竞赛是为学校或班级通过学校干预和校外干预打击针对全国第二和第三周期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的学生的各种形式歧视(即多重歧视、平等待遇和机会均等问题)项目而设立的奖项。110所学校提出了申请,涉及全国17个地区的6,000多名学生。学校和学校团体提交了50份报告,三个教学等级中每级有一所学校获得一等奖,还有两项荣誉奖。获奖学校位于布拉加、波尔图以及里斯本。荣誉提名授予里斯本地区的学校。所发展的项目与出身(文化多元性)和残疾有关。

450.“平等促进多元化”移动博览会走遍葡萄牙各地,在25座城市举办展览,每站展出6天,展览时间共计150天,参展者包括中央政府(各地区中央政治权力机关代表)、地方议会以及公共行政当局的其他实体。为了搞活这次活动,在各地培训了150多人,参观者超过7,500人。

451.公正的多元化平等是关于6类歧视和多重歧视的培训和趣味教学材料的展览,其目的是增强文化行动的活力。2008年7月13日至15日在里斯本科梅西奥广场举行,参展者包括来自各行政区的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大约有80个民间社会政治参展。除了展台以外,还开展了资讯、手工艺、披露活动,举办了音乐会、讲习班、烹饪展和辩论会。在其中一天,欧洲反歧视宣传车来到现场,欧洲青年记者被授予工作奖。针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性取向歧视、宗教歧视和基于残疾的歧视举办了五场辩论。

452.还举办了专题展览。2008年举行了欧洲漫画竞赛。葡萄牙竞赛目录荣获最佳情报资料奖(2008年10月)。2007年11月,在国家禁止家庭暴力运动框架内,性别平等委员会与世界新闻漫画合作,组织了题为“我非暴力狂”的漫画展,这原本是葡萄牙议会的专利。此次展览展出了50幅漫画(阿尔卡拉大学一般基金会――马德里社区举办的展览中挑出的最佳作品),通过世界层面的幽默漫画,讨论与性别有关的暴力问题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主题。

453.除上述活动外,还举办了国家和区域展览。通过披露欧洲年的资料,在与有趣的文化和美食专题有关的博览会和展览会等活动,提高对包容性和不歧视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些活动同样在大会和研讨会中举行,如与《罗马条约》50周年有关的活动以及面向所有公众的活动。在10多个地区举办了25场这类展览,展出时间为123天,参观者至少有83,300人。

454.2008年还针对性别、年龄、性取向、防卫、宗教和残疾在里斯本、波尔图和波塔莱格雷举办了六次专题讨论会,630多人到会。专题介绍产生了结论性意见。重点放在武装部队的性别视角上,还讨论了多重歧视、文化多元性和宗教多元化问题。

455.在欧洲人人机会均等年专题领域的框架内,与里斯本Cinemateca合作组织放映了一轮电影:罗伯特·本顿的《克莱默夫妇》;亚利桑德罗·冈萨雷斯·伊纳里多执导的《通天塔》;巴里·莱文森的《雨人》;安德列·泰西内的《野芦苇》。这些影片受到各领域专家的评论。观影者达350人。

456.媒体也参加宣传反歧视专题。在电影院、地铁站和里斯本Santa Casa da Misericordia、邮局和Galp加油站等单位树起了户外广告牌。广播电台在4个国家电台和各种区域电台播出了公告、辩论节目和60分钟的平等宣传节目,平均每天1分钟。在RTP2民间社会节目栏目播出的10个节目,每个节目时长90分钟,依靠的是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帮助和建议。新闻界还出版了访谈、评论文章、报告和通告。在互联网插入和设置了通栏标题,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同样介入其中。最后,欧尚购物袋和促销传单均包含欧洲年的标识以及该年暗示的阶段。

457.在AEIOT上发表了600多篇新闻报道,40%在线提供,30%为报刊新闻,还有30%在电台(20%)和电视台(10%)播出。在互联网设置了一个网页,永久更新和面向公共实体、私营实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www.igualdades2007.com.pt。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网址的访客超过了10万人,每天有445人登陆,57篇新闻刊登。同样,为了使得针对各种歧视形式的专题的讨论论坛的设立成为可能,创建了一个博客:http://igualdades2007.blogspot.com, 点击量已达到2,699次,访问页数为4,732页。

458.关于创新研究领域,在可能进行专题研究和调查的领域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涵盖了多种途径的歧视。有关要求发给26所大学、15个国家理工学院和52个研究中心,由此创建了数据库。收集了366个研究工作标题,目前可在线查阅。

459.利用葡萄牙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契机,组织了欧洲年闭幕会,葡萄牙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担任轮值主席。会议于11月19日和20日在贝连文化中心举行。19日上午举行了正式的开幕式,由葡萄牙总理若泽·苏格拉底主持,轮值主席国部长及葡萄牙方面的劳动和社会团结部部长以及欧洲联盟就业、社会事务和机会均等总干事参加了会议。

460.在方案的多样性方面,有相关发言、国家当局和民间社会代表小组、部长级圆桌会议、民间社会专项小组、青年小组报告,甚至进一步说,举办了捷克罗姆街舞团音乐会。有689人出席此次会议,旨在推动促进该欧洲年的所有国家公平参与,根据6个歧视因素分配原籍不同的代表,公共当局和民间社会拥有公平的代表权。

461.除了向所有参与者分发欧洲年的宣传资料外,葡萄牙在该年还制作了将6个歧视领域的立法演变汇编统一起来的四方传单。该传单同样是4个专题研讨会之一中具体代表的主体。

(d)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和一般政策

462.《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3条提出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行政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公共当局或公共机构,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的,一律禁止以种族歧视的方式对待公民。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员申诉,提起法律诉讼。

463.必须参考1999、2000和2004年的立法所建立的法律框架,其中确立了此前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及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违反行为和处罚措施,以及追究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的侵权责任,和制止可能损害或威胁他人的任何行为的可能性。还必须参考与平等和不歧视有关的欧盟第2000号指令、《劳动法》变换的种族问题指令和日期为5月11日的第18/2004号法律的变换情况。

464.重要变化在于因修订《刑法典》而引人的《刑法典》第240条的新文本,该条目前包括了基于性别和性取向的歧视罪行。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刑法典》第246条如今规定,犯有歧视罪的(第240条)个人肯暂时剥夺其积极和/或消极的选举权利。

465.《刑法典》第71条也必须提及。它关系到确定处罚措施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确定处罚措施,依涉案人的过错和预防需要而定。根据《刑法典》第71条第2款,在确定处罚措施时,法院考虑每种情形,尽管不构成犯罪,但对涉案人及其利益不利,即犯罪时表达的情感和确定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司法裁决必须明确提及施以处罚措施的理由。这与种族犯罪情况下通常恶化的环境类似,某种程度上,法官在审理每种犯罪如毁谤时应当考虑种族主义目的,同时做出裁定。

466.提及葡萄牙立法的新修正案,必须提及通过8月24日第303/2007号法令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及通过8月29日第48/2007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这些变化在“修订本”中供法律审查使用,以便国际决策机构能够做出裁定。相关条款为《民事诉讼法》第771条f项和第772条第2款b项,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款g项。

467.最后必须提及新的《庇护法》:准予庇护程序从行政到司法阶段过渡中出现的重大变化――针对否决要求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决策形成的司法审查目前的效果悬而未决,国家非政府社团和独立专家数年来要求发生变革。这就是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的第27/2008号法律。

468.在该法律框架内可能被视为良好做法 的其他重要的要素是:《欧洲人人机会均等年国家行动计划》;《移民融合计划》;《禁止贩运人口国家计划》;外国人进入、停留或离开国家领土以及驱逐出境的新司法体制;任命葡萄牙移民与多元文化对话高级委员会为欧洲文化间对话年协调人;在更广泛的融合意义上包括移民和少数民族的《2008年重大计划选择》中的措施;以及关于上诉权的8月24日第45/2007号法律。

469.通过4月17日第2/2006号根本法改革《葡萄牙国籍法》也必须提及。即,作为第二和第三代法律,它取得效果的方式是允许公民根据一些要求取得葡萄牙国籍,从而减少移民数量,同时将葡萄牙变为以出生地决定国籍的国家。

470.关于贩运人口问题,11月5日第368/2007号法令非常重要。贩运受害者属于非常规移民,他们也拥有权利。贩运受害者一旦被确认,立即授予居住许可,因为他们可以配合找出实情。受害者还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支助,以及社会保障和医疗支援。

471.关于葡萄牙领土内公民的教育和健康问题,子女不得因父母的非常规状况被剥夺公立教育的利益。对非常规少数人的登记是保密的。

472.卫生部卫生总局于2009年7月5日发布了第12/DQS/DMD号通知,说明自2001年以来所遵循的方向问题,据此,非法移民在葡萄牙停留超过90天期限的,不得在寻求公共医疗保健时受到歧视,但一般而言他们可能必须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就这一事项,合法移民与本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

473.除了与杜绝法西斯组织有关的法律以及除此以外《宪法》第46条第4款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规定外,必须不断努力打击法西斯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组织。这项工作也在拥有法院裁决的司法领域展开,即葡萄牙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及的决定。

474.正如此前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所提及的一样,移民团体可能推动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包含追究种族主义行为的形式责任。第18/2004号法律第5条授予这些团体一种特殊的地位,使这些社团能够干预受害者的陈述和支助。

(e)新的《刑法典》第240条

475.必须提及9月4日第59/2007号法律所介绍的《刑法典》第240条文本的变化,不仅涉及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还涉及其他严重的歧视形式,它将歧视犯罪扩大到性歧视犯罪,如今包括性别歧视犯罪以及因性取向而发生的歧视犯罪。目前该条的规定如下:

“ 1. 任何人:

(a)启动或组建一个组织或扩展有组织的宣传活动,煽动以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为由对个人或群体表示歧视、憎恨或实施暴力腥臭味,或鼓动这种歧视;

(b)参加上段提及的组织活动或给予他们援助,及提供资金;

应当处以1-8年的监禁。

2 . 任何人,在公开会议上,或通过以披露为目的的文本,或通过大众传媒或一披露为目的的选举制度:

(a)以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为由,挑起对个人或群体的暴力行为;

(b)以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为由,即通过否认战争罪或反对和平与人类的罪行,诋毁或侮辱个人或群体;

(c)以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或性取向为由,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威胁,旨在激起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或鼓动这类歧视,应当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476.目前,《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任何人如触犯了第240条罪行,可能暂时被剥夺其选举和/或被选举权。

477.关于禁止种族主义组织,葡萄牙移交了此前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以及上述第240条文本。

(f)残疾人

478.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葡萄牙6.14%的居民身患残疾,其中大多数是老年人。通过现有的数据,男子残疾的比例大于妇女。然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妇女残疾比例更高。

479.与葡萄牙人口的普遍性一样,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大多数残疾人停留在“第一周期的基础教育”水平上,“既不会写也不会读”,这一类别中大多数是妇女。2001年,残疾人文盲率高于总人口的文盲率(大约分别为23%和8.9%)。

480.大部分残疾人属于非经济活跃者(71%),仅29%从事经济活动。15岁以上残疾人的主要生存手段是养恤金(55.2%),体现了与广大民众的潮流相反的现象,广大民众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工作(52.6%)。大量由家庭负担的残疾人必须进行登记。

481.还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残疾人失业率大约为9.5%,普通民众为6.8%。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对具体专业培训措施和劳动力再调整的投资较大,但依然无法获得与已核实的总人口就业率相当的就业率记录。

482.在法律层面,残疾人的状况主要由国家康复研究所进行监督。该研究所属于公共机构,是属劳动和社会团结部的一部分,实际上受国家康复问题副秘书的赞助。它拥有行政自主权,有自己的财产。国家康复问题副秘书负责一项旨在促进所有公民机会均等和打击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的综合政策。国家康复研究所是一个国家机构,负责与其他公共实体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推动这项政策的落实。它的使命是,计划、实施和协调旨在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政策。

483.残疾人康复与融入社会全国理事会是劳动和社会团结部的一个咨询机构,向政府提供信息,用于对与国家康复政策编制有关的事项做出决策。该机构支持并包括各种残疾代表以及社会合作伙伴和公共当局。针对于康复和残疾有关的措施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提案。

484.法律上,公民的平等权利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在第13条第1款认可的一项基本权利。

485.根据对残疾人的尊严、忠诚和自由的承诺,葡萄牙议会于2004年批准了8月18日第38/2004号法律,设定了残疾人预防、增强自立能力、康复和参与的总体框架。

486.由于为了残疾人的利益变更了政策远景、方案和措施,在每个部门责任化的意义上,政府于2006年批准了《第一个残障人融合行动计划》(2006-2009年),其中规定了各种领域必须采用的行动路线以及要求每个人参与和实际有效合作的功能或机构间方式,无论是身体还是道德,公共的还是私营的,无论它们的实施是融入中央行政当局、区域行政当局还是地方行政当局。《第一个残障人融合行动计划》作为一个优先事项,目的是保障和巩固对人权的尊重,促进机会均等,反对歧视,确保所有公民无一例外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充分参与,特别重视反对残疾人面临的歧视和障碍。通过强调残疾人的才能和能力,以及重点关注积极的政策,《第一个残障人融合行动计划》是有利于深远合作和磋商的政治文书。它强调残疾人的社会和政治参与,以及代表他们及其家人的权利的组织。该计划是一份跨政策文书,计划的实施涉及15个部委,保证将残疾问题纳入影响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主流。

487.2007年,《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继续安排一系列措施,第十七任宪法政府得到批准并构成目的是提高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特别是具有特殊需求者行使公民权利的措施文书。《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就是要通过2015年前有助于促进葡萄牙无障碍活动的综合、协调政策,扫除公民面临的障碍和壁垒。《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的适用考虑两个阶段。在2010年之前,确定措施和具体行动,指明各自实现的期限和促进方式。2011至2015年期间的行动将在首次对该计划的适用性进行评估之后在2010年下半年予以确定。尽管各项目标声称实施该计划的风波与这两个阶段相适应,但要考虑重要措施以及确定具体、可行的行动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提前三.四年进行规划方面确有困难。

488.即便在这些措施方面,在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平等和不歧视权利几乎不受尊重,多种事实和行为依然存在,表明身患残疾的公民以及遭遇严重健康风险的人面临一些严重问题,表现为违反法律和难以容忍的歧视行为。

489.这些歧视现象总体上在工作场所、学校、获得公共和私人物品和服务的限制性、运输、流动和签署合同以及保险方面得到证实。

490.作为结束这种状况的一种方式,公布了8月28日第46/2006号法律,其目的是预防和禁止以残疾为由实施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无论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处罚构成违反基本权利或以残疾和一种健康风险为由否认或影响每个人行使的每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491.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上述歧视情况不免除立法者采用有利于这些公民充分融合的政策和立法措施,事实是,它们也要求并暗示社会承担更大的责任,还暗指一种可能保证充分享有人权和有效促进残疾人和遭受严重健康风险者机会均等的不同的文化态度。

492.实际上,葡萄牙正在设想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它们构成这种新的行使这些公民权利的历史基准,确认残疾人权利的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批准程序有葡萄牙议会决定。

(g)教育和教学

493.考试之前的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完成中等教育和申请大学课程次数,分为基本教育和中等教育。

494.基础教育时间为9年,中等教育涵盖第10年、第11年和第12年。全国基础教育课程,包含被视为每个公民的个人和社会生活质量所必需的原则和价值观所表达的必要核心技能。包括:

树立个人和社会身份并提高认识

以团结、负责和批评的方式参与公民生活

尊重和稳定涉及融合和选择的个人和群体的多样性

培养从美学上欣赏世界的感觉

培养求知欲以及知识、工作和学习品位

树立环境意识,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价值开发和保护

对管理与知识和他人的关系的学习和伦理原则的理性层面进行价值开发

495.在上述原则的框架内,在基础教育结束时,学生必须能够:

利用文化、科学和技术知识,理解现实,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状况和问题

充分利用不同领域的语言、包括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以便能够表达自己的看法

充分利用葡萄牙语,以便能够充分交流,构建个人思维

充分利用外国语,在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充分进行交流,掌握相关信息

采用个人的工作和学习方法,适应理想的目标

研究、挑选和组织信息,将其转化为有用的知识

采用足以解决问题和做出决定的战略

以自主、负责和有创意的方式开展活动

与他人合作开展活动和实施共同项目

从个人和人际关系的视角建立有一定空间的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496.上述原则和能力必然有人权方面的因素:这一方面包含在相关原则和能力中,因而,不可分割。

497.也就是说,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讲,在这些原则框架内拥有能力的学者及其必须获得和处理的知识者的个人特征就是那些必须尊重他人及其文化者的特征。

498.最后,在基础教育框架内,儿童每年都有公民培训课程。

499.另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是,教科书的编排。8月28日第47/2006号法律确定了评价、认证和采用学校手册的制度,以及其他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教学资源,以及必须遵守与购买和租借教科书有关的社会教育支助的原则和目标。该法案第11条预示,学校手册评价委员会在采用这些手册之前控制其内容。该条第2款规定:“评价委员会也考虑宪法原则和价值观,即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和价值观。”第3款规定:“评价委员会同样考虑为其编写教科书的学生环境和社会和文化多样性,以及学校教育项目的多元性。”

500.在人权教育领域,还可能提及,葡萄牙政府在1998年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从庆祝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04年)中,启动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在这种背景下发表的出版物的剩余资金依然存在,这场运动以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发布的最重要文本的翻译形式继续进行。这些文本一旦完成,同样以电子版格式发表在网站上:http://www.gddc.pt/ direitos-humanos/pubs-brochuras-docs-dh.htm)。

501.根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目前由葡萄牙创新与课程开发总局担任国家协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