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

塔什干

总面积:

447,400平方公里。

行政结构: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12个州:安集延州、费尔干纳州、布哈拉州、吉扎克州、花拉子模州、纳曼干州、纳沃伊州、卡什卡达里亚州、撒马尔罕州、苏尔汉河州、锡尔河州、塔什干州,以及塔什干市。

人口:

2,550万

民族组成:

乌兹别克族――80%(29,298,000)

塔吉克族――4.5%(1,150,000)

哈萨克斯坦族――3.8%(100万)

俄罗斯族――3.8%(100万)

鞑靼族――2.5%(650,000)

卡拉卡尔帕克族――1.9%(500,000)

吉尔吉斯族――1.45%(370,000)

乌克兰族――1.2%(300,000)

朝鲜族――0.9%(230,000)

城镇人口:

37%

年轻人比例:

25岁以下――56%

15岁以下――36%

5岁以下――11%

平均人口增长率:

年均1.2%

预期寿命:

女性――74.4岁

男性――70.5岁

产妇死亡率:

32.0

婴儿死亡率:

16.3/1,000出生婴儿

宗教:

属于16个宗教教派的2,134个宗教组织,包括:

穆斯林(1,948个组织)

基督教(170个组织)

俄罗斯东正教(36)

福音洗礼会联盟(24)

全福音教(20)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11)

福音信义会(4)

罗马天主教(5)

亚美尼亚使徒教(1)

朝鲜新教(62)

新使徒教(4)

“耶和华见证”会(2)

“上帝之音”(1)

圣经社(教派间协会)

犹太教(7)

佛教(1)

巴哈教(6)

毗湿奴良知教(2)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2,460美元

通货膨胀率:

年均1.6%

失业幅度:

0.4%

就业幅度:

2000年人口中65.3%的15-59岁者就业

识字认读率:

女性――98.9%

男性――99.6%

女性代表比例:

议会――7%

国家部门中的高级管理职位――18%

地方当局――9%

二、总体政治结构

A. 历史概览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中亚中心拥有一片广阔的领土,大部分疆土位于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乌兹别克北面和西北面与哈萨克斯坦相邻、东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交界、东南与塔吉克斯坦为邻、南面是阿富汗,东南面与土库曼斯坦相邻。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边界和领土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的(第3条)。

2. 六世纪期间,七河流域(Semirechye)的阿尔泰地区的各类部族和人民和中亚合并成为突厥Chaganta。突厥Chaganta通过并吞整个中亚Dvurechye (两河之间地域)迅速地扩展了疆域。七世纪初,Chaganta分裂成为东西两部份。六和七世纪期间,经济、手工艺制品和建筑业在中亚农业地区显著增长。拜火教和佛教为地农业人口的两大主体宗教。在一些较大的城镇中集聚着犹太教、摩尼教和基督教教派社区。七世纪末,突厥Chaganta分化成为各个小的独立体。在七世纪末和第八世纪初,阿拉伯人入侵中亚。九世纪初,阿拉伯哈里发在原先占领的Chaganta部份地区开始分裂。

3. 到了1221年,成吉思汗政权统治了整个中亚。1227年成吉思汗死后,中亚和七河流域以及东土耳其组成了成吉思汗二儿子,察合台统治的汗国。1240年代,察合台的汗国分裂成若干个体。埃米尔帖木儿利用这一局势,于第十四世纪后半叶(1336- 1405年)掌握了政权,在统一了中亚各疆土之后,建立起了设都撒马尔罕的强悍大国家。埃米尔帖木儿去世之后,他的国家建立分裂成两部份:以赫拉特中心的喀拉逊,和以Samrkand为中心的Maverannhr。1499年,Shaybani率领游牧民族攻占了Maverannhr。

4. 十九世纪下半叶,中亚是主要的经济区域,由此吸引俄罗斯的沙皇政府进入了该区域。土耳其斯坦总督在其所占领的领土上建立起了以塔什干为中心的领地。布哈拉和希瓦相继成为其附庸地。1917年俄罗斯革命和内战之后,在中亚的Khanates领土上建立起了土耳其斯坦、布哈拉、花拉子模三个共和国。1924年由斯大林为首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莫斯科决定,将中亚按族裔重划分为几个苏维埃共和国,其中之一是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初设都撒马尔罕,后来于1928年迁都塔什干。在苏维埃时期,尽管中央政权提供了发展工业、科学文化和教育的援助,乌兹别克斯坦依然是向苏维埃联盟提供农业产品和原料的附属国。联盟政府不断提高棉花产量指标,致使乌兹别克土壤的肥力耗竭。在单一的共产主义思想意识下,不允许有异端的思想,多年来延滞了乌兹别克斯坦文化、传统和语言的发展。

5. 在1990年初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了苏维埃联盟解体的情况下,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0年3月24日举行的会议上建立起了总统体制,目的在于大幅度地改变该共和国的政府管理方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积极采取步骤以求获得国际法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承认,并加强乌兹别克斯坦的独立性。为此,在最高苏维埃(议会)会议上,通过了总统提出的《独立宣言》,宣布了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独立。

6. 1991年8月31日,在最高苏维埃的第六届常会上,宣布乌兹别克斯坦为独立国家。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改名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独立)共和国法》,从而奠定了国家独立的法律基础。乌兹别克斯坦宣布9月1日为独立日――国家的主要节日。1991年12月29日举行了全国公民表决,98.2%的公民赞成宣布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从1991年9月至1993年7月期间,169国家承认了乌兹别克斯坦为主权国家。1992年3月2日,乌兹别克斯坦成为联合国成员。这一行动再次确认了,全体乌兹别克斯坦人为国际法正式客体的地位。

7. 1992年12月8日,在第12届最高苏维埃的第11次会议上,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编纂宪法的依据是,包括《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在内的各类联合国基本文件的条款以及其他国际法准则。

8. 乌兹别克斯坦获得国家独立及其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使得乌兹别克斯坦能够独立推行其外交政策,形成其走向国际社会的本国方针,并确定本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系主要特点及其外交关系的优先顺序。

9. 以下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基本外交原则及其实际贯彻情况:

首先:以本国利益为首的情况下,从各方面考虑到双方利益。我国的独立绝无归属任何大国势力范围的意向。乌兹别克斯坦的独立绝不是为了再向外来者曲膝磕首。

第二:在各国人民与各国之间的关系中首先普遍重视人的价值之际,共和国将在国际舞台上明确阐明支持加强和平与安全以及争端的和平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将仍为无核区,而且不打算加入侵犯性的军事集团或联盟。乌兹别克斯坦确认并将坚定不移地尊重有关人权、不侵犯和在争端解决中放弃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文书。

第三: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建立在平等权利、互利以及互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平等相待,一劳永逸地消除“老大哥”综合症,即是指导我国在独立国家联合体中关系以及我国外交政策的座右铭。

第四:不论思想意识观点如何,推行外交政策开放的原则将有助于同所有热爱和平的国家建立起广泛的外交关系。

第五:乌兹别克斯坦这个正在建立其本身法律制度的年轻主权国家承认国际法规则高于国内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其作用时,在不丧失本国特点的情况下,独立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随时恪守国际规则。

第六:乌兹别克斯坦主张在真诚信任以及通过各国际组织扩大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双边和多边外交关系。

10. 在制定并实施本国外交政策时,乌兹别克斯坦将严格遵循以上所述的原则,丰富并扩展这些原则,并且坚定且始终如一地在外交政策和对外经济关系领域中开展这些主要活动。

B. 行政和领土结构

11. 宪法第68条阐明,“乌兹别克斯坦由州、区、市镇、住区、Kishlaks和auls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组成”。这些实体的组成或废除、以及实体之间边界的任何改变都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占乌兹别克斯坦总领土大约37%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主权共和国有其本身的首都和宪法,并有权退出乌兹别克斯坦。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12.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是一个主权民主共和国,属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一部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于1992年1月9日成立为主权共和国,首都设在努库斯。全国面积为165,600平方公里,大约相当于乌兹别克斯坦总面积的37%。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人口为140万,拥有其本身的宪法,但与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无冲突。 乌兹别克斯坦保护卡拉卡尔帕克斯坦的主权。在未得到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其领土和边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有权根据卡拉卡尔帕斯坦全国公民表决,退出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之间的关系以条约和协议为依据,争端通过协商解决。

13.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有12州:安集延州、布哈拉州、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纳沃伊州、纳曼干州、撒马尔罕州、苏尔汉河州、锡尔河州、塔什干州、费尔干纳州、花拉子模州。此外,确立了以下各行政和领土实体:174个区(其中163个为乡村区)、119个城镇、115个城市住区,和许多kishlaks和auls。首都塔什干具有行政和法律自治地位。

C. 正式语言

14. 乌兹别克斯坦的正式语言是属于土耳其语系的乌兹别克语。国家“[确保]尊重所有生活在其领土上的各民族和人民语言、习俗和传统,并且为他们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宪法》第4条)1989年10月21日通过了《正式语言法》。1995年12月21日通过了《正式语言法(修订案)》。根据正式计划,到2005年9月1日应当完成永久确立乌兹别克语为正式语言的措施。

D. 国家货币

15. 1994年6月15日乌兹别克总统发布了一项法令,发行国家货币。从1994年7月1日起,国家银行以钞票形式发行了作为国家货币的苏姆(Sum)。

E. 国家象征

16. 乌兹别克斯坦经法律(《宪法》第5条)批准后,确定了国家象征――国旗、国徽和国歌。1991年11月18日最高苏维埃第八次特别会议通过了《国旗法》。乌兹别克国旗是由两条窄细红条间隔的蓝、白、绿三色组成,国旗左上角有一枚蓝新月,由排成三行的12颗星相伴。蓝色表示生命主要渊源的天空和水。(埃米尔帖木儿的旗帜曾为蓝色。)白色条是和平、道德与精神纯洁的传统象征。绿色条象征自然、新时代以及穆斯林人口众多的国家的昌盛。红色间隔条代表任何有机生命体的生命活力,并且还将我们纯真高尚的思想与天空和土地相连。一轮新月除了传统性的历史性象征意义之外,也是诞生独立的象征。12颗星的象征着与历史上从Navruz开始的阳历关系,并且代表着作为国家政府基础的12条原则。

17. 1992年7月2日最高苏维埃第十届会议批准了国徽。国徽展示了旭日初升照耀下的山谷。山谷右边是一束麦穗,右边是一簇棉花环。顶部是一颗八角星,象征着共和国的统一。星中间是神圣的穆斯林象征――一轮新月与一枚星图。国徽中央是传说中的圣鸟,即展翅的吉祥鸟,象征慷慨、高尚和为国服务精神。1992年7月2日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了《国徽法》。

18. 1992年12月10日在第十二届最高苏维埃的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国歌法》。国歌由Abdulla Ariprov撰词,Mutal Burhanov谱曲。1992年12月10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国歌法》。

三、国家结构

A. 总 统

19. 总统既是国家首脑,也是政府首脑(《宪法》第89条)。总统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凡年满35岁、正式语言流畅,并在选举前至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居住了十年的任何一位乌兹别克公民都有资格竞选总统职位。连选连任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20. 总统经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普遍、平等和直接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七年。《选举法》(《宪法》第90条)具体规定了选举总统的程序。

21. 《宪法》规定了总统的广泛权力。他保障人权和对宪法尊重,在国际关系中代表乌兹别克斯坦,签署国际协议和条约,并且确保这些文书得到遵循,组建并领导政府,签署法律,作为三军总司令行使职权,等等。

22. 总统在任期结束之后,成为终身参议员(《宪法》第97条)。

B. 政 府

1. 部长内阁

23. 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批准的部长内阁行使执政权力。部长内阁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国务委员会主席组成。卡拉卡帕克斯坦政府首脑依照职权是理所当然的部长内阁成员。

24. 部长内阁提供指导,以便在经济、社会及精神领域有效地履行职能,并贯彻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议会通过的决定,以及总统颁布的法令、命令和条例。

25. 部长内阁根据当前的立法颁布命令和条例。这些命令和条例对乌兹别克斯坦全国所有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官员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宪法》第98条)。

26. 2003年8月29日议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部长内阁法》。

2. 地方当局

27. 以地方领导人(Khomims)为首的各级人民代表Kengashes是各州、区、城镇当局的权力代表机关,但归各区直接管辖的乡镇和构成城市部份的各区则不在此列。地方当局按国家和公民利益,处置其权力所辖的事务(《宪法》第99条)。

28. 州、区、城镇和城市领导人是各有关地区代表当局和执政机关首长(《宪法》第102条)。出于这一原因,独立的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重新恢复各级地方领导人的地位。各级地方领导人确保法律和秩序、解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编制地方预算。州、区和城镇或城市各级地方领导人根据单一政权机构的原则,行使他们的权力,这就意味着他们个人应当对他们的决定及其领导下机关的行为负责。总统有权提名州长职位的候选人。州长又有权提名城镇、城市和区各个主管负责人职位的人选。

C. 立法机构

议 会

29. 最高国家代表机构是行使立法权力的议会(《宪法》第76条)。1993年12月28日通过了《议会(选举)法》。1994年12月25日举行了第一次选举之后,由各区域选区多党派竞选产生的250名代表,组成了任期五年的该国一院制议会。1999年12月举行了第二届议会选举。

30. 为了增强政府的立法部门,根据《宪法》和议会2001年8月举行的第六届议会会议通过的新的《公民表决法》,于2002年1月举行了一次公民表决。公民表决目的是,确定在下一次会议时,是否要举行两院制议会的选举。1,200万名参加表决的公民以93.65%的赞同票,批准了这项提案。

31. 2003年4月24日至,议会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修正案)》。根据这项法律,一院制的议会将改为两院:立法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2003年8月举行的第十三届议会会议按此通过了《立法院法》和《参议院法》。

32. 根据上述这两项立法和宪法,立法院由各地方选区多党派竞选产生的120名代表组成。参议院由全国各地区的代表组成。卡尔卡帕克斯坦议会议员和各州、区和乡镇及市政府当局的代表机构在联合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同等人数――六位—从卡尔卡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代表中推选出组成参议院的议员(参议员)。总统从拥有广泛实际经验和科学、艺术、文学、工业以及其他国家和社会生活领域专门业绩的杰出公民中任命16位参议员(《宪法》第77条)。

33. 议会的立法院和参议院受命任期五年。

34. 凡在竞选之日,年满25岁,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长期居住至少五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都可竞选议会的立法院或参议院议员。

D. 司法机构

35. 乌兹别克斯坦在独立过程的这些年期间,已经建立起了符合司法领域国际标准的新司法体系。

36.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构独自履行职责,不受立法和执法部门、各派政党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规约(《公约》第106条)。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司法机关。司法体系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事务的卡尔卡帕克斯坦最高法院及卡尔卡帕克斯坦经济法院(以上法院是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五年)、以及州法院、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区际法院、区和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军事法院以及经济法院(以上法院是提名产生的,任期也为五年)(《宪法》第107条)。

37. 《宪法》第109至111条和1995年8月30日的《宪法法院法》规定如下:

1. 宪法法院:

(a)对议会两院所作的决定、总统颁布的法令、政府和地方当局做出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国家间条约及其他义务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进行裁决;

(b)对卡尔卡帕克斯坦宪法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以及卡尔卡帕克斯坦法律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进行裁决;

(c)解释乌兹别克斯坦的宪法和法律条款;

(d)审理根据宪法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属于其主管职权之列的其他案件。

宪法法院的判决书一经公布即生效。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可上诉。

2. 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领域的最高司法当局。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整个乌兹别克斯坦有约束力。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卡尔卡帕克斯坦最高法院,以及各州、城市、区际法院、区和军事法院的司法活动。

3. 各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之间,或者企业家之间在经济领域,或者在经济管理过程期间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由高等经济法院和经济法院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内进行解决。

38. 根据《宪法》第112条和《法院法》,法官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的约束。任何干预法官司法工作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并且可依法进行惩处。法律保障对法官的豁免权。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治党派,或参与政治运动;同时,除了科学和教育活动之外,不得从事任何其他领取报酬的活动。

39. 2000年8月30日在塔什干举行的第二届议会的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法院法》。新法律增强了司法机构的作用,保障其真正的独立性,并规定了法院组织系统必须建立在各法院专业化基础上的原则,从而使得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真正的保护。

40. 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原则始终如一地得到贯彻,并且保障了法院和法官的真正独立性。为此目的,司法部设立了一个主管司,以解决法院的组织、物质和资金方面的需要。

41. 根据经修订的《法院法》确立的专业化进程,法院正在分设一般司法事务法庭、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乌兹别克斯坦现代司法体系的专业特点如下。

42. 首先,已经制定出了法律措施,以落实分权制的宪法原则,以及作为单独分支部门的法院独立性。撤消了司法部推荐法官职位的候选人,或者对法官实行停职或终生解职的权力,授权法官遴选和推荐事务高等委员会主管。

43. 第二,一般司法管辖实行了专业化的法律授权、制定了创建独立民事庭和刑事庭的机制,并且已在法官中推行了专业化制。各法庭之间的专业化,导致审理案件方面的改善,并增强保障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44. 第三,为各法院提供物质和资金支助的工作交给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即司法部的司法司。法院摆脱了执行其本身决定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决定的额外负担。这些措施都旨在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

45. 第四,已经设立起了遴选和替补司法工作人员的有效和民主的法律机制。

46. 根据《法院法》:

1. 由法官组成的各小组,根据各法院、执法机构、机构、组织和非正式法官协会成员的提名,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之后,组成了首批司法官员队伍。

2. 司法部征集了对法官职位的推荐人选。司法部的任务是遴选并汇编有关法官职位候选人的档案,并且提高司法人员的水平。

3. 由法官、议会议员、法律专家和执法机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法官遴选和推荐事务高等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竞争对比审查法官候选人,并就法官职位的提名提出建议。这种遴选和任命司法官员的制度保证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在任命法官职位方面的客观性。

47. 根据新的《法院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作出了修订。这些修订概括如下:

1. 建立起上诉程序,以作为及时地纠正误判的主要保障措施,并且不允许司法审理的拖延。根据法律,上诉法院有权,在不将案件退回复审的情况下,审查每一起案件的事由。

2. 翻案抗诉程序进行了改革。如今,不接受已生效法庭裁决的人可在翻案抗诉法院亲自直接地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护。在此情况下,上诉方律师和检控方都享有同等权利。

3. 公民有权选择究竟是采取上诉,还是通过翻案抗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8. 乌兹别克斯坦的司法机构独立运作,不从属于立法部门和执政部门、政党和非政府组织。

49. 法庭的裁决对所有国家机构、公共协会、企业、机构和组织、官员和公民都有约束力,并且可在全国执行。

50. 该国的法律和司法准则与司法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民主标准日趋协调。

四、确保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制度

A. 履行人权领域职能的行政和其他主管机构

1. 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

51. 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是立法部门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极重要职位。这是议会1995年2月第一届会议设立的职位,目的在于按照宪法加强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规约监察专员活动的是1997年4月25日的《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履行教育和公共宣传方面的职能,并且是一位不偏不倚和友善的公民权利维护者。监察专员就人权方面情况展开研究和分析。依照1995年5月6日的特别决定,设立了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情况监察委员会以协助监察专员。

52. 监察专员每年向议会春季会议提交一份年度活动报告,以供批准。

53. 监察专员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所有各州和卡尔卡帕克斯坦都设有区域代表。

2. 司法机构

54. 自乌兹别克斯坦宣布独立起,保护人权和自由即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构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一起在维护民主思想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最高法院合议庭的裁决确保了各下级法院始终以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必要性为重点。

3. 司法部

55. 司法部是一个政府机构,其职能执行国家在司法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司法体系的组织和职能运作、起草保护和增强人权的立法,并就影响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法律和条例进行专家审查。2003年司法部内设立了人权事务司。根据部长内阁2003年8月27日第370号决定,人权事务司的主要任务如下:

保护宪法和法律所载的人权和自由,全面发展民间社会各机构并增强这些机构的法律根基;

经常不断地分析人权领域的立法,并为改善这些立法提出建议;

研究国外的经验并起草在乌兹别克斯坦立法中运用国际法准则的提案;

制定各项措施拟提高人民有关人权和自由方面的法律意识,并且普及尊重人权的概念;

对人权立法的遵循情况进行分析和综合审查,并向国家主管机构提出改善建议;

协助加强律师队伍和协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发展民间社会机构,并增强民间社会机构的法律根基;

在诸如监测对人权和自由尊重情况方面,建立起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与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之间的联络关系;

对公民提出的有关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来文进行客观和彻底的审查,并根据立法对来文采取相应行动。

4. 执法机构

56. 执法机构体系包括检察厅、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局。检察厅在监督全国适当和统一地执法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宪法第二十四章和2001年8月29日《检察厅法》界定了检察厅的法律地位。检察厅实行以总检察长为首的集中制领导。

57. 检察厅不从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它独立履行职责,且只受法律的规约。

5. 全国人权事务中心

58. 根据1996年10月31日总统发布的一项命令,建立起了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人权事务中心是一个国家组织,属于政府部门,负责参照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协调全国有关保护人权事务的活动。

59. 中心是一个多重性职能的新体制,主要任务是起草并建立人权领域的行动方案,从而通过综合方式解决一些优先重点问题,以保护权利和自由:

增强人权立法;

提供法律援助和对人权的司法保护;

创建一种对人权的非司法性保护体制;

制定出一项战略保护以下述特殊类别人员的权利:生活在受环境灾害影响的区域内的人们、社会弱势人口群体、各类教派信仰的教徒和代表、囚犯和军事人员;

发展人权事务非政府组织的建设性类别的活动;

保证信息自由,以作为一项保障尊重人权的措施;

通过举办纯粹的职业培训班,实施提高认识方案以及开展其他各种活动,组织多重目的人权教育体制;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树立起人权和自由观念,增强融入全球社会。

60. 中心的主要活动领域是:

通过制定全国人权领域行动纲领,配合国家和自愿组织开展调研、教育和树立意识的活动;

基于乌兹别克斯坦全国人权宣言,树立起全国法制思想意识;

分阶段通过一系列与联合国宣布的人权相关的广泛法律和立法,建立起促使乌兹别克斯坦融入全球社会的运作机制。

61. 通过国际通信渠道、联合出版物和专著、教科书、文章汇编、讲习会、圆桌会议、专题研讨会、制作电视节目以及教育和大众科学影片、实地业务,及在全国各地开展实地调研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开展一系列广泛的合作。

B. 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62. 公民可以运用上述所有执法、立法和司法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及其所有下级法院、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司法部、总检察厅、内务部、国家安全局、全国人权事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机构。

63. 在所有这些机构中对公民提供免费、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唯一的例外是法庭,公民必须支付诉讼费。

64. 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作为缔约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凡已援用了一切法定程序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可以就侵犯其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直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投诉。

C. 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护

1. 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65. 宪法在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首先就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利的渊源。人民的意愿决定国家的政策,而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和整体社会的福祉。新的政策和国家结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选择的自由。多党制、对单一思想意识的摒弃以及向见解、思想意识和政治机构多元化的转型,都提供了公民们自由地表达其愿望的保障。共和国优先注重的是,人道主义原则和对全国各族人民传统、信仰、语言和文化的尊重。与此同时,国家宣布,凡主张以强力更换政权、反对共和国领土完整与安全、煽动种族或宗教敌对情绪,或者破坏宪法秩序或人民道德原则的党派和运动,一律为非法。

2. 个人权利和自由人

66. 根据宪法,每个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第24条)。任何侵犯这项权利的行为都是极为严重的罪行。宪法保障自由权利和人身不可侵犯权(宪法第25条),并且保护个人名誉和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每一个人都享有家庭不可侵犯权和私生活不受干预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权(第26条)。宪法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维护本人的信念和信仰。以胁迫手段逼人皈依宗教是不允许的。国家认识到社会中伊斯兰信仰的深刻根源,并且为每一位穆斯林视为神圣的朝拜提供必要的支持。

3. 政治权利

67. 赋予乌兹别克公民的政治权利表明,确认符合族裔和文化传统以及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利益的真正民主。乌兹别克公民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对公共或国家事务的管理。在独立的乌兹别克,政治体系经历了革新过程,并且清楚地界定了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职能和权力。宪法第34条赋予了参与工会、各政治党派和其他自愿社团,以及参与大众运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政党及其他自愿社团中处于少数地位的反对派成员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尊严。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向国家机构和公共代表提出请求、提议和申诉。

4.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68. 在实行社会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维持社会民众的共同意见。宪法赋予全体公民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每一位公民都有权拥有资产,有工作权和选择就业的自由。《宪法》保障公平的劳动条件并为失业者提供保护。除非在法律具体规定(诸如法院判决惩罚)的情况下,禁止强迫劳动。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享受娱乐,以及在老年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失去生活抚养者的情况下,享有社会保险。养恤金、津贴和其他类型的社会福利规定不得低于正式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准。为每一位公民提供了高质量的医疗照顾,并且为保护母亲和儿童采取了有效的步骤。全体公民都保证享有获得免费教育的平等权利。国家监督社会的文化、科学和技术发展情况。

5. 公民义务

69. 宪法第十一章确定了乌兹别克公民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宪法和法律,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名誉和尊严。公民必须保护历史、精神和文化遗产和关护环境。每一位公民必须缴纳法律规定的地方税和其他税。保卫祖国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走上了独立发展道路的乌兹别克人民以乌兹别克国家的演变史为指导,其中的一个特点是遵纪守法。这就成为实际运用,尊重法律,尤其尊重宪法的原则,作为乌兹别克公民首要义务的坚实基础。

D. 将国际人权标准列入乌兹别克斯坦立法

70. 在1991年获得独立之后,运用国际人权标准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制定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71. 按照乌兹别克法律体制,一旦国际条约得到批准之后,即成为国内立法的一部分。这也完全适用于在有人权准则和原则的国际条约。1991年8月31日《国家独立基本法》确定国际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渊源。

72. 宪法在序言部分确认了国际法和人的自由普遍准则的特殊地位。宪法序言载明,除了直接参照人权之外,还间接地提及了诸如珍视生命权和社会公正权(社会权),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权等各项与“法制下的民主国家”概念不可分离的权利。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保护人权的条款大体符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73.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载有许多国际人权准则。根据《联合国的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第2.3节,“为了在与犯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顺应罪犯的个性和背景以及保护社会的需要,并避免不必要地使用监禁的情况下,求得更大程度的灵活性,刑事司法制度应规定出一套从审前至判决后处置的范围广泛的非拘禁措施。应决定可用的非拘禁措施的数目和种类以便保持始终一贯的判刑。”在刑事诉讼法中列入这项规则,形成了一项新的条款。根据这项条款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保释。

74.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保障生命权为人固有的权利),并且在国内立法和积极地从事人权事务的非司法性保护机构(全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监察专员和若干非政府组织)的框架内,议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某些立法方案(修订)法》,废除了下述五项罪行的死刑:用暴力获取不正常的性满足(《刑法》第四部分第119条)、违反法律和战争惯例(第152条)、暗杀乌兹别克共和国总统(第158条)、组织犯罪阴谋(第一部分第242条)和偷渡贩运(第二部分第246条)。2001年8月29日通过的一项法律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与放宽刑事惩罚相关的《行政责任法》之后,将规定可判处死刑的条款数量削减成四条。

75. 2003年12月13日,在议会第四届会议上,又废除了根据《刑法》的两项规定判处死刑罪的条款,即侵略罪(第151条)和种族灭绝罪(第153条)。目前,《刑法》仅载有两项可判死刑的条款:第二部分的第97条和第155条。

76. 此外,根据《刑法》第51条,不得对妇女、犯罪时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经超过60岁的男性判处死刑。

77.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乌兹别克斯坦也实行赦免制度。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通过赦免委员会向国家首脑提出请求。若赦免请求得到准许,死刑将改为25年的监禁。

78. 《刑法》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运用酷刑或残酷的待遇。2003年8月,为了更精确地界定酷刑概念,议会修订了《刑法》第235条。对《刑法》所列的酷刑做出的这种修订,使之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2003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合议庭下达的裁决也确立了这项定义。“酷刑”的术语系指“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蓄意对某人造成,不论生理或心理上的严重疼痛和痛苦,目的为了逼迫此人或第三者招供或供述、或对他或第三者的所作所为,或被怀疑所犯有此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或者为了对他或第三者进行恐吓或胁迫,或者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原因,在国家官员或以国家官员身份行事的他人,施加、或唆使下,或认可或默许下,制造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E. 援用国际人权条约

79. 如上所述,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条约都高于国内立法,换言之,凡乌兹别克斯坦做出的国际承诺,即成为该国不可分割的法律体制部分,并对政府所有各分支部门有约束力。

80. 每一个新通过的立法项目都规定,若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一项国际条约所载的条款与某一项国际文书的条款相冲突,负责解释条款的方面必须从国际法准则着手并且以国际法准则为指导进行解释。为此,乌兹别克斯坦承认国际法准则高于国内立法的地位。

81.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有权在各法庭中援用国际条约款项。

F. 监测对人权的尊重情况

82. 立法部门中监测对人权尊重情况的主要机制是,议会的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他监测并且跟踪所收到的每一份报告。监察专员将其一年期间的活动编撰成报告,提交政府最高机构批准。

83. 在司法部门中,各类法庭,刑事、经济和民事法庭的法官被授权监测对人权的尊重情况。

84. 在执法部门中,发挥监督性作用的总检察厅是负责监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尊重情况的主要机构。如上所述,内务部、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也具有监督性的职能。

85. 全国人权事务中心还设有民众上访服务部,拟时常根据公民们的上访报告,审查乌兹别克斯坦对人权的尊重情况。

五、新闻和宣传

86. 乌兹别克斯坦不仅在落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而且还在实施《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至2004年)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87. 乌兹别克斯坦拟定了一项人权教育领域全国行动计划。根据这项计划开展了下述各方面的活动:

建立了经常不断开展的人权教育方案。从1997-1998学年开始,传授题为“人权”的专题课程。在所有各级教育机构,首先在普通学校、大学、法律培训机构和教师培训、管理机构以及国防部、司法部和内务部、检察厅和国家安全局所设培训设施的培训课程中列入了有关保护人权、增强民主和加强法治问题课程;

1997/1998学年期间,根据1997年7月29日高等和中等特殊教育部颁布的第200号法令,所有教育机构从第一学年起传授题为“人权”的40学时专题课程;

大众教育部为学前、普通和中等教育机构拟定了法律学习的蓝图,与此同时为普通和中等教育机构制定了有关“国家和法律基础”专题的国家教育模式;

全国教育中心与塔什干教师培训和深造培训机构一起制定了一项题为“国家和法律基础”的方案,用于提供早期法律教育课程学校的一至十一年级的教学;

在普通和中等学校一至四年级的课程表中列入了关于“权利ABC”的讨论题,并在五至七年级设置了“法律知识课”。

从2001/2002学年开始,根据新教学大纲,对8至9年级每星期传授一次题为“国家和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课,每学年的授课量为34小时。这项专题已经列入了教学课程;

从2002年起,大众教育部的国际关系司和全国教育中心,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为教员、教育者和教学专家定期举行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研究”专题培训讲习会,作为关于“少年司法和心理因素的法律基础知识”方案一部分,并提高家长们对《公约》的意识;

司法部的法律专家深造培训中心,根据学院的能力水平和培训期的长短,设立了4至10个小时的人权教育;

在两个特殊教育机构――总检察厅检察官和调查官员深造培训中心,以及塔什干教师深造培训机构的教学课程中也列入了“人权”专题;

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已经确立了一个关于人权、民主、容忍和国际谅解专题的教科文组织专设教授职位;

内务部学院设立了一个“人权理论和实践”专题的教授职位;

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为检察厅和内务部官员、法官和检察官举办一系列有关国际人权准则和人权监测与报告专题的研讨会和培训班;

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在题为“民主化、人权和增强善政”项目下,为中小学儿童编撰了题为“世界人权宣言”的乌兹别克语(100,000份)和俄罗斯言(30,000份)画册。乌兹别克语画册一半用罗马字母注解,另一半则用古斯拉夫字母注解;

在这一项目下还印发了如下招贴画:

世界人权宣言(用乌兹别克语和俄罗斯语印制了10,000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幅招贴画,用乌兹别克语印制了5,000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幅招贴画,用乌兹别克语印制了5,000张);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两幅招贴画,用乌兹别克语印制了5,000张);

儿童权利公约(两幅招贴画,用乌兹别克语印制了5,000张);

1997至2000年期间,每季度发行一份《时事通讯》,载述乌兹别克斯坦人权教育现状的情况;

1997年,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与《“Ijtimoiy Fikr”公众见解研究中心》共同着手发行了一份大众化科学报刊,《公众见解。人权》(Obshchestvennoe Mnenie. Prava Cheloveka)。1999年人权中心开始发行一份新的报刊《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化与人权》(Demokratizatsia i Prava Cheloveka v Uzbkistane)。这两份刊物宗旨和目的是,普及人权并提高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全体人口对人权问题的意识。这此报刊用乌兹别克语、俄罗斯语和英语发行;

2000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的支持下,全国人权事务中心翻译并用乌兹别克语发行了一份乌兹别克斯坦与国际人权条约的手册;

在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全国人权事务中心用乌兹别克语出版了《人权:问与答》和《民主:80个问题与80个答案》的书籍;

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2002年将关于未成年人权利的国际文书翻译成国家语言并汇编成手册出版;

2002年,作为中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区域代表和全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联合活动的一部分,出版了翻译成国家语言并汇编成手册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2年出版了欧安会关于人权方面问题的文件汇编。这是乌兹别克斯坦首次用国家语言全文出版的国际文书集。这份教科书的首要对象是,各个法学院学生与教师、军事学院学员和执法机构人员;

从国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到商业广播电台和新闻报刊等大众传媒,定期印发文章,和广播教育和时事信息节目。因此,在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期间,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与国际性组织,Internews、Sabo妇女和儿童中心以及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实施了一项题为“支持新一代”的宣传教育电台项目。这个电台项目的主要宗旨是,增强青少年和电台听众对儿童权利基本内容的理解;

在各所大学内开设了有关保护人权问题的五个法律疑难专题解答处,解答法学学员的问题;

建立起了一个非政府组织性质的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中心。该中心开展人权与人道主义法领域的研究和提高认识的工作。为此目的,该中心为学生、教师,以及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和其活动与人权直接相关的国家机构代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会议。从2002年起,该中心与开发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以及撒马尔罕国立大学一起在学生中举办了21世纪人权专题最佳科学论著年度竞赛。

88. 根据1996年10月31日总统颁布的一项法令,将编撰人权问题报告的任务交给了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为此目的,中心设立了一个分析并调研人权领域方面问题的专职部门。

89. 为了编撰全国报告,中心对现有资料展开研究并且还向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政治党派、文化中心、工会、基金会等征集所需的补充资料。最终将这些资料进行核对后会交还给上述各方征求意见。在得到了上述所有提供资料各组织的认可之后,中心拟通过外交部将报告提交联合国主管委员会。

90. 一旦报告经审议之后,所有参与编撰工作的各组织即可了解委员会成员的调查结果、评论意见和提议。委员会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将通过大众传媒提请公众注意并且通过传媒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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