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加拿大 * **
[接收日期:2019年1月28日]
目录
页次
一.导言3
二.概况3
A.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特征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9
三.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25
C.接受国际人权准则25
D.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26
E.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43
F.报告程序44
四.不歧视和平等45
一.导言
1. 加拿大很高兴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该文件根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统一报告准则编写。
2. 该文件 ( 包括统计数据 ) 基于截至 2018 年 8 月的最新信息。本文件仅报告了可用数据。
3. 核心文件应与加拿大根据联合国七项主要人权条约提交的定期报告一并阅读。这些文件共同概述了实施加拿大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二.概况
4. 加拿大是十个省 ( 安大略、魁北克、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曼尼托巴、不列颠哥伦比亚、爱德华王子岛、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 和三个地区 ( 西北地区、育空和努纳武特 ) 组成的联邦。
5. 加拿大占据了北美北部的大部分地域,与美国在南部和西北部共享陆地边界。加拿大是世界上总面积第二大的国家,从大西洋延伸到太平洋,向北延伸到北冰洋。
6. 加拿大的气候多样,从南部的温带到北部的北极和次北极。大多数人口永久定居的面积约占该国领土的 10% 。定居区域大多数沿着加拿大整个南部边缘,呈相对狭窄的带状。
7. 加拿大社会的特点是深切尊重共同的价值观:自由、民主、多样性和包容,尊重人权和法治。
A.人口、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特征
人口特征
人口规模 |
2016年加拿大的人口估计为35,151,728。 |
|
人口增长率 |
2011年至2016年,加拿大的人口增长了5%。 |
|
人口密度 |
2016年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3.9人。 |
|
语言-官方语言 |
2016年,英语是74.8%的加拿大人的第一官方语言,而法语是22.2%加拿大人的第一官方语言。3%的加拿大人的第一官方语言既是英语也是法语,或者既不是英语也 |
|
不是法语。 |
||
人口(第一语言) |
人口百分比 |
|
英语 |
26,007,500 |
74.8% |
法语 |
7,705,755 |
22.2% |
英语和法语 |
417,485 |
1,2% |
英语和法语都不是 |
636,515 |
1.8% |
语言-母语 |
2016年人口普查报告了200多种母语。76.6%的人口以英语或法语为母语。异音素人群(母语既不是英语也不是法语的人)占人口的21%。2.4%的人口报告了多种母语。 |
|
人口(第一语言) |
人口百分比 |
|
英语 |
19,460,850 |
56% |
法语 |
7,166,705 |
20.6% |
英语和法语 |
7,321,065 |
21% |
英语和法语都不是 |
818,635 |
2.4% |
宗教 |
2011年,基督徒占人口的67.3%,而其他宗教团体占人口的8.8%。23.9%的加拿大人报告没有宗教信仰。 |
|
人口 |
人口百分比 |
|
基督教 |
22,102,745 |
67.3% |
天主教 |
12,810,705 |
39% |
联合教会 |
2,007,610 |
6.1% |
英国国教 |
1,631,845 |
5% |
浸礼教 |
635,840 |
1.9% |
东正教 |
550,690 |
1.7% |
其他 |
4,466,055 |
13.6% |
穆斯林 |
1,053,945 |
3.2% |
印度教 |
497,965 |
1.5% |
锡克教 |
454,965 |
1.4% |
佛教 |
366,830 |
1.1% |
犹太教 |
329,495 |
1% |
传统灵性(土著) |
64,935 |
0.2% |
其他宗教 |
130,835 |
0.4% |
无宗教信仰 |
7,850,605 |
23.9% |
种族 |
2016年报告了超过250种民族起源或祖籍,41.1%的加拿大人口记录了不止一个起源。加拿大是最主要的起源,单独或与其他起源相相结合报告该祖籍的人有1,110万,约占加拿大人口的三分之一(32.3%)。 英国(630万)、苏格兰(480万)、法国(470万)和爱尔兰(460万)起源仍然是加拿大人口报告的20种最常见的祖籍,无论是作为单项选择还是与其他祖籍相结合(多项选择)。最常报告的20个起源中有三个亚洲起源:中国(接近180万),东印度(约140万)和菲律宾(837,130)。 |
|
土著身份 |
2016年,170万人(占加拿大总人口的4.9%)报告了土著身份,其中包括原住民(北美印第安人)、梅蒂斯人或因努伊人(因纽特人)、注册或条约印第安人(即根据印第安法案注册)、拥有第一民族或印第安部落成员身份的人。 “土著”一词在2015年得到了加拿大政府的普遍使用。1982年加拿大《宪法法案》第35条承认并肯定了“加拿大原住民”的原住权利和条约权利,其中包括“加拿大印第安人(称为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加拿大的核心文件通常使用“土著”一词,但根据相关的宪法保护权利、立法或行政措施,将使用“原住”和“印地安”一词。 |
|
年龄构成 |
截至2016年,加拿大人口的平均年龄为41岁。 |
|
人口 |
人口百分比 |
|
15岁以下 |
5,839,565 |
16.6% |
15至24岁 |
4,268,850 |
12.1% |
25至54岁 |
14,196,925 |
40.4% |
55至64岁 |
4,910,750 |
14% |
65岁及以上 |
5,935,630 |
16.9% |
抚养率 |
2017年,加拿大的抚养率为62.6(年龄在0至19岁之间的人口与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人口的总合与20至64岁之间的人口的比值)。 |
|
出生统计数据 |
2016年,加拿大出生儿童383,102人,比2010年增加5,889人。 |
|
死亡统计数据 |
2016年,加拿大有267,213人死亡,比2012年增加20,617人,由于人口增长和老龄化而持续呈长期上升趋势。 |
|
预期寿命 |
2014至2016年期间出生时预期寿命达到82.0岁,比2007至2009年期间的平均80.8岁和1995至1997年期间的平均78.3岁有所提高。2014至2016年期间,女性的预期寿命为84.0岁,而男性的寿命为预期为79.9岁 |
|
生育率 |
2016年,生育率平均为每名妇女1.54个孩子,2010年为平均每名妇女1.63个孩子。 |
|
平均家庭人数 |
2016年,平均家庭人数为2.4人。 |
|
单亲家庭 |
2016年,单亲家庭占所有家庭的16.4%,其中78.3%由女性担任户主,21.7%由男性担任户主。 |
|
农村/城市地区 |
2016年,81%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19%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 |
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家庭)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消费支出的份额
8. 2016 年,在家庭平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家庭支出在食品、住房 ( 主要住所 ) 、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比例分别为 14.1% 、 26.2% 、 4.1% 和 2.7% 。
低于国家贫困线的人口比例
9. 在加拿大政府于 2018 年 8 月发布首个减贫战略中,加拿大依据市场篮子指标 (MBM) 宣布了其首个官方贫困线。这项指标的基础是全国各地社区的个人和家庭为满足其基本需求和实现适度生活标准所需的一揽子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更具体地说,加拿大官方贫困线反映了全国 50 个不同地区的贫困线,包括 19 个特定社区。通过对一揽子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整以反映加拿大各地区的生活成本。 2016 年,估计有 10.6% 的人口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因此根据加拿大官方贫困线,他们生活在贫困中。
10. 加拿大继续使用一套低收入指标来提供有关低收入人口的信息。这套措施包括市场篮子指标、低收入截止线 (LICO) 和低收入指标 (LIM) 。然而,基于市场篮子指标的新的官方贫困线被认为是加拿大贫困的官方衡量标准。低收入指标仍然是衡量低收入的一个有价值的指标,告诉我们低收入人群相对于其他加拿大人状况如何。由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使用与低收入指标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报告低收入,因此其将继续用于国际比较。还将继续估算低收入截止线,基于此指标的低收入发生率的数据可用于历史比较。
家庭粮食不安全
11. 2017 年加拿大社区健康调查 (CCHS) 汇编了有关家庭粮食不安全的数据,其重点是特定家庭的成员是否有能力购买他们所需的食物。
12. 2017 年, 7.8% 的家庭 ( 近 110 万个家庭 ) 经历了粮食不安全。其中 4.4% 被报告为中度, 3.4% 为严重。 总体而言,男性 (6.7%) 生活在粮食不安全家庭的可能性低于女性 (8.4%) 。在各年龄组中,严重粮食不安全的发生率相似 (2.9% 至 3.5%) ,除了 65 岁或以上的群体 ( 低于 1.2%) 。 12 至 17 岁的人群中度粮食不安全程度最高 (9.9%) , 65 岁或以上人群最低 (1.4%) 。
13. 尽管有孩子的单亲家庭成为最小的群体,占所有家庭的 5.6% ,但他们占所有粮食不安全家庭的 17.3% 。独立个体是最大的群体,占所有家庭的 32.1% ,在粮食不安全家庭中占比也是最大的,达 40.4% 。对于所有儿童的生活安排,儿童的粮食不安全率 (6.4%) 低于成人 (11.1%) 。
14. 虽然大多数加拿大家庭被认为享有粮食安全,但加拿大政府认识到粮食安全是一个关键问题,对加拿大境内弱势群体的健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鉴于粮食安全的复杂性及其与各种因素的联系,联邦、省和地区政府承诺继续与各合作伙伴合作,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15. 加拿大政府通过社区项目为活动和服务提供资金,包括加拿大产前营养项目 ( 包括第一民族和因纽特人的组成部分 ) 、原住民起点支持计划 ( 包括保留地、城市和北部组成部分 ) 、土著糖尿病倡议和北加拿大营养计划,其目标包括促进营养和食品技能,改善获得健康的传统 / 乡村食品和从商店购买食品的机会。政府还投资监督和监测粮食安全,以为政策、项目和服务提供依据。
基尼系数(与收入分配或家庭消费支出有关)
16. 2016 年全民 税后基尼系数为 0.306, 依据的是每个人调整后家庭税后收入。 2016 年市全民市场收入基尼系数为 0.432, 依据的是每个人调整后的家庭收入 。
健康数据
儿童体重不足发生率 |
2015年,5至18岁儿童2.5%体重不足。 |
婴儿死亡率 |
2016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的婴儿死亡率为4.5。 |
孕产妇死亡率 |
2016年,每10万活产中的孕产妇死亡人数为6.3。 |
妊娠的医疗终止 |
2016年,报告了97,764例妊娠的医疗终止。 |
主要传染病的患病率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率 |
2016年共报告了2,344例新诊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自1985年以来累计共有84,409例。全国诊断率从2015年的每10万人5.8人增加到2016年的每10万人6.4人。 2016年共报告了114例艾滋病病例,自1979年以来累计总数为24,179例。这些数字表明自1993年以来加拿大每年诊断的艾滋病病例报告数量稳步下降。 |
结核病发病率 |
活动性结核病病例数从2015年的1,642例增加到2016年的1,737例,相当于每10万人中发病率从4.6增加到4.8。报告的大多数病例(70%)仍然是外国出生的个人,加拿大出生的土著人的发病率仍然最高(每10万人中23.5人),尤其是因纽特人(每10万人170.1人)。 在过去十年中,儿童病例数略有下降,再治疗病例的比例从2006年的8.3%下降到2016年的5.4%。 |
主要非传染性疾病的患病率
慢性病 |
近似总病例 |
比率或人口百分比 |
年份 |
癌症 |
|||
癌症发病率(估计) |
206,200 |
515.9(每10万) |
2017 |
癌症诊断(终身),12岁以上 |
210万 |
7.1% |
2015 |
循环 |
|||
高血压,年龄20+ |
700万 |
25% |
2012-2013 |
缺血性心脏病33 ,年龄20+ |
240万 |
8.5% |
2012-2013 |
卒中33 ,年龄20+ |
741,800 |
2.7% |
2012-2013 |
糖尿病 |
|||
糖尿病33年龄1+ |
280万 |
8.0% |
2012-2013 |
精神健康 |
|||
情绪障碍,年龄12岁以上 |
260万 |
8.6% |
2017 |
肌肉骨骼 |
|||
关节炎,年龄15岁以上 |
570万 |
19.3% |
2017 |
呼吸 |
|||
哮喘,1岁以上 |
390万 |
10.9% |
2012-2013 |
慢性阻塞性肺病,年龄35岁以上 |
200万 |
9.8% |
2012-013 |
十大死因
主要死因(2016) |
每年人数 |
百分比 |
癌症(恶性肿瘤) |
79,084 |
29.6 |
心脏疾病 |
51,396 |
19.2 |
脑血管疾病 |
13,551 |
5.1 |
事故(意外伤害) |
12,524 |
4.7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12,293 |
4.6 |
糖尿病 |
6,838 |
2.6 |
老年痴呆症 |
6,521 |
2.4 |
流感和肺炎 |
6,235 |
2.3 |
故意自我伤害(自杀) |
3,978 |
1.5 |
慢性肝病和肝硬化 |
3,385 |
1.3 |
残疾率
17. 2012 年,估计有 380 万 15 岁或以上的成年加拿大人因残疾而日常活动受限,占人口的 13.7% 。女性报告残疾的可能性 (14.9%) 通常高于男性 (12.5%) 。
残疾率,按性别和年龄(%) |
两个性别 |
男性 |
女性 |
15至24岁 |
4,4 |
4,5 |
4,3 |
25至44岁 |
6,5 |
6,0 |
7,1 |
45至64岁 |
16,1 |
15,2 |
17,1 |
65至74岁 |
26,3 |
25,0 |
27,5 |
75岁及以上 |
42,5 |
39,8 |
44,5 |
残疾率,按类型 |
人数 |
百分比 |
疼痛 |
2 664 200 |
9,7 |
灵活性 |
2 078 000 |
7,6 |
移动型 |
1 971 800 |
7,2 |
精神/心理 |
1 059 600 |
3,9 |
灵巧性 |
953 100 |
3,5 |
听力 |
874 600 |
3,2 |
视觉 |
756 300 |
2,7 |
记忆 |
628 200 |
2,3 |
学习 |
622 300 |
2,3 |
发育 |
160 500 |
0,6 |
未知 |
79 500 |
0,3 |
教育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
按性别分列的公立小学和中学教育青少年常规课程的学生人数(2015-2016) |
4 753 194 |
2 441 316 |
2 311 878 |
总计 |
全职 |
非全职 |
|
按工作状况划分的公立小学和中学的全职和非全职教育工作者人数(2015-2016) |
403 281 |
315 765 |
87 513 |
失业
失业率/参与率总体 |
2017年,15岁及以上的加拿大人失业率为6.3%,参与率为65.8%。 |
失业/参与率按性别分列 |
2017年,男性失业率为6.8%,参与率为70.2%。女性失业率为5.8%,参与率为61.5%。 |
失业率/参与率按年龄分列 |
2017年,15至24岁青少年失业率为11.6%,参与率为63.9%。15至24岁女性失业率为9.9%,参与率为64%;15至24岁男性的失业率为13.3%,参与率为63.9%。 25岁及以上加拿大人失业率为5.5%,参与率为66.1%。25岁及以上女性失业率为5.2%,参与率为61.1%;25岁及以上男性失业率为5.7%,参与率为71.3%。 |
劳动力参与,按主要经济活动部门
按行业的就业,千人(2017) |
年龄组:15岁及以上 |
||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
总计,所有行业 |
18,416.4 |
9,635.5 |
8,780.9 |
生产行业 |
3,875.9 |
3,044.0 |
831.9 |
农业 |
279.5 |
194.8 |
84.7 |
林业、渔业、矿业、采石、石油和天然气 |
329.6 |
270.7 |
58.9 |
公用事业 |
132.6 |
95.1 |
37.5 |
建筑业 |
1,409.3 |
1,234.6 |
174.8 |
制造业 |
1,724.8 |
1,248.8 |
476.0 |
服务行业 |
14,540.5 |
6,591.5 |
7,949.0 |
批发和零售 |
2,809.6 |
1,462.5 |
1,347.2 |
运输和仓储 |
943.7 |
730.7 |
213.0 |
金融、保险、房地产、出租和租赁 |
1,171.3 |
535.4 |
635.9 |
专业、科研和技术服务 |
1,448.8 |
811.8 |
637.0 |
商业、楼宇和其他支持服务 |
756.6 |
429.3 |
327.3 |
教育服务 |
1,285.0 |
405.1 |
879.9 |
医疗和社会援助 |
2,383.2 |
433.4 |
1,949.7 |
信息、文化和娱乐 |
789.3 |
432.0 |
357.3 |
住宿和饮食 |
1,210.8 |
519.7 |
691.0 |
其他服务(除公共管理) |
781.3 |
363.4 |
417.9 |
公共管理 |
961.0 |
468.2 |
492.8 |
工会密度(2017) |
26.3% |
经济和财政数据
人均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2017年,人均GDP为45,119美元 |
国内生产总值(GDP) |
2017年(第四季度),市场价格的名义GDP为21,810亿加元。 |
GDP年度增长率 |
2017年,加拿大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 |
国民总收入(GNI) |
2017年(第四季度),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总收入为2,153.2亿加元。 |
消费价格指数 |
从2017年7月到2018年7月,消费价格上涨3.0%。 |
社会支出 |
2016至2017年,加拿大政府合并支出总额为7,467.25亿加元。社会保护支出占总数的22.5% (1,678.05亿加元),公共秩序和安全占4.7%(348.08亿加元),卫生占23.3%(1,737.23亿加元),教育占15.0%(1,118.82亿加元),住房和社区设施占1.5 %(108.95亿加元),娱乐、文化和宗教占2.3%(171亿加元)。 |
国内公共债务 |
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联邦债务(总负债与联邦政府总资产之间的差额)为6,319亿加元,占GDP的31.0%。加拿大在七国集团国家中的政府净债务最低(这项指标包括联邦、省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17年七国集团政府净债务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7.5%。 |
国际援助比例 |
2017年,加拿大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0.26%。 |
政治特征
全国性的政党
18. 过去三次联邦大选中登记的政党数量如下: 2015 年 23 个、 2011 年 18 个、 2008 年 19 个。
议会立法席位的分配,按政党
政党名称 |
2015 |
2011 |
2008 |
加拿大自由党 |
184 |
34 |
77 |
加拿大保守党 |
99 |
166 |
143 |
新自由民主党 |
44 |
103 |
37 |
魁北克人党 |
10 |
4 |
49 |
绿党 |
1 |
1 |
0 |
独立 |
0 |
0 |
2 |
总计 |
338 |
308 |
308 |
有资格并登记投票的人口比例
19. 在加拿大,每个 18 岁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权。因此他们有资格并可以登记投票。 2015 年, 97% 的合格选民在联邦选举中登记投票。
在过去三次联邦选举中有资格投票的人口比例
联邦选举年 |
人口(百万) |
有资格的选民人数(百万) |
有资格的选民人口比例(百分比) |
有资格的选民投票率(百分比) |
2015 |
35.8 |
26.8 |
74.9% |
66.1% |
2011 |
34.5 |
25.3 |
73.3% |
58.5% |
2008 |
33.2 |
24.6 |
74.1% |
56.5% |
在过去三次联邦选举中登记投票的人口比例59
联邦选举年 |
人口(百万) |
登记投票的有资格的选民(百万) |
登记投票的有资格的选民:人口比例(百分比) |
登记投票的有资格的选民投票率(百分比) |
2015 |
35.8 |
26 |
72.6% |
68.3% |
2011 |
34.5 |
24.3 |
70.4% |
61.1% |
2008 |
33.2 |
23,7 |
71.4% |
58.8% |
关于选举行为的投诉
20. 在加拿大,选举由无党派和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举行。选民和候选人有各种途径质疑选举的公平性,包括向选举机构、人权委员会和裁判庭、警察当局和法院投诉。在 2015 年联邦大选中,大选期间或紧随选举后约有 70 起投诉。
联邦大选中的女候选人
2015 |
2011 |
2008 |
|
女性候选人人数(候选人总人数) |
535 (1,792) |
451 (1,587) |
445 (1,601) |
候选人总人数百分比 |
29.9% |
28.4% |
27.8% |
当选女性人数 |
88 |
76 |
69 |
当选女性百分比 |
16.44% |
16.85% |
15.50% |
女性议员
2015 |
2011 |
2008 |
||||
众议院 |
参议院 |
众议院 |
参议院 |
众议院 |
参议院 |
|
女性人数(总人数) |
88(338) |
31(83) |
76(308) |
36(104) |
69(308) |
31(90) |
百分比 |
26 % |
37,4 % |
24,7 % |
34,6 % |
22,4 % |
34,4 % |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表内举行的全国和地方选举
21. 宪法性《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 《宪章》 ) 第 4 条规定,省众议院和立法议会的任期自议员大选交回令状的确定日期起,不得超过五年。在实际发生或担心发生战争、侵略或暴乱时可以例外,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超过三分之一成员的投票反对,众议院或立法议会的任期可以延续。
22. 然而,自 2007 年以来,《加拿大选举法案》规定,联邦一级的大选必须在上一次大选投票日后的第四个日历年的 10 月的第三个星期一举行,除非在更早的时间解散议会。
23. 每个省和地区负责举行各自的立法议会的成员选举,这些议员都受《宪章》第 4 条规定的五年最高期限的约束。尽管如此,除新斯科舍和育空外,所有省和地区都已通过立法,规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并规定了固定日期。
全国和地方选举中的选民投票率,按行政单元(省和地区)
联邦大选(2015年)
加拿大/省/地区 |
有资格的选民的投票率 |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
加拿大 |
64.1% |
68% |
66.1%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
57.4% |
62.3% |
59.9% |
爱德华王子岛 |
76.5% |
83.1% |
80% |
新斯科舍 |
67.8% |
73.2% |
70.6% |
新不伦瑞克 |
69.8% |
76.6% |
73.3% |
魁北克 |
65% |
69.5% |
67.3% |
安大略 |
63.3% |
65.4% |
64.4% |
曼尼托巴 |
63% |
68.4% |
65.8% |
萨斯喀彻温 |
64.3% |
70.9% |
67.6% |
阿尔伯塔 |
61.8% |
67.2% |
64.5% |
不列颠哥伦比亚 |
66% |
70.3% |
68.2% |
育空 |
70% |
78.5% |
74.2% |
西北地区 |
58% |
64% |
60.9% |
努纳武特 |
48.7% |
57.8% |
53.1% |
省和地区大选选民投票率
省/地区 |
选民投票率 |
选举年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
55.3% |
2015 |
爱德华王子岛 |
82.10% |
2015 |
新斯科舍 |
53.88% |
2017 |
新不伦瑞克 |
67.13% |
2018 |
魁北克 |
66.45% |
2018 |
安大略 |
58% |
2018 |
曼尼托巴 |
57.43% |
2016 |
萨斯喀彻温 |
53.5% |
2016 |
阿尔伯塔 |
57.02% |
2015 |
不列颠哥伦比亚 |
61.5% |
2017 |
育空 |
76.4% |
2016 |
西北地区 |
44% |
2015 |
努纳武特 |
63.3% |
2017 |
犯罪与司法
每10万人报告的暴力死亡和威胁生命的罪行 |
2017年凶杀率为每10万人1.80。2017年的凶杀率高于前十年的平均水平(平均每10万人1.67)。 2017年每10万人谋杀率为2.25。 |
每10万人的暴力刑事犯罪率 |
2017年违反《刑法典》的暴力事件发生率为每10万人1,098.40。 |
报告的性暴力案件数量 |
2017年,加拿大报告了24,672起性侵犯罪行(每10万人67.21)。 由于性侵犯是一种被漏报的犯罪,性侵犯的数量可能被低估了。例如,在2014年,有20,735起警察报告的性侵犯受害者,然而,同年约有636,000次自我报告的性侵犯。 |
完成的指控 |
2015至2016年,加拿大省级成人法院完成了1,107,554项指控,比上一年完成的指控增加了4%。 2015至2016年,省/地区(有高等法院数据的)的高等法院,完成了13,105项指控,比上一年增加了7.6%。 2015至2016年,加拿大青少年法院完成了120,094项指控,比上一年减少了4%,比十年前减少了35%。 |
完成的案件 |
2015至2016年,省级成人刑事法院完成案件339,175起,比上年减少2.8%。 2015至2016年成人刑事高等法院完成案件3,099起,比上年减少3.7%。 青少年法院完成案件31,363起,比上年减少6.9%。 |
各级司法系统积压的案件数 85 |
2015至2016年,加拿大成人刑事法院完成的大部分诉讼都在省级法院审理。在省级法院完成指控所需时间的中位数(从首次出庭到最终决定)为112天。在过去十年中,该中位数变化不大。 2015至2016年,高等法院完成指控以便在法院作出最终决定所需时间的中位数为419天,比2014-2015年延长18天。 2015至2016年,青少年法院完成指控的时间中位数为99天。比2014至2015年时间中位数增加了4%。 |
还押的平均时间 |
2015至2016年,在典型的一天,有14,899名成年人被还押,等待审判或判刑。 2015至2016年,在报告的省份和地区超过一半(51%)的还押成年罪犯被关押一周或更短时间,超过四分之三(76%)被关押一个月或更短时间。 |
按犯罪和刑期分列的监狱人口 |
2015至2016年,平均每天有40,147名成年人被监禁;25,405人被省和地区监禁,14,712人被联邦监禁。30%的省和地区宣判监禁的成年罪犯被监禁一周或更短时间,十分之六的成年罪犯(59%)被监禁一个月或更短的时间。 2015至2016年,69%的联邦罪犯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刑。大约一半(50.2%)的联邦罪犯服刑不到5年,23.3%的人服刑两年至不到三年。 |
监禁期间的死亡率 |
2015至2016年,联邦监管中有65人死亡。大多数人(42起死亡)因自然原因死亡。 |
每年根据死刑处决的人数 |
加拿大没有死刑。 |
每10万人警察人数 |
2017年,加拿大有69,027名警察,相当于每10万人中有188.0人。 |
检察官 |
2017至2018年,加拿大约有3,593名检察官。 |
法官 |
2017至2018年,加拿大约有1,950名法官。 |
政策/安全和司法部门公共支出所占份额 |
2016至2017年,加拿大合并政府支出总额为7,467.25亿加元,其中公共秩序和安全占比为4.7%(348.08亿加元)。 |
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的被告和被拘留者中收到法律援助的比例 |
2014至2015年,批准了262,998起刑事法律援助申请。 |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历史背景
24. 土著人民是当今加拿大的第一批居民。在欧洲人开始在北美定居之前的几个世纪,探险家就发现了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政府制度的蓬勃发展的原住民和因纽特人社会。在联邦加拿大向西扩张之前,梅蒂斯民族就已在历史性的西北地区出现,有自己的集体认同、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自治。
25. 法国在 17 世纪初在今天的加拿大建立了永久定居点。根据 1763 年的《巴黎条约》,法国在七年战争后将加拿大割让给了英国。通过 1763 年的《皇家宣言》、 1774 年的《魁北克法案》和 1791 年的《宪法法案》,确立了在英国王室统治下对加拿大进行治理。
26. 加拿大的英国殖民地由指定的英国官员管理。从 19 世纪开始,英国的议会民主和负责任的政府的模式逐渐被引入,权力被下放给殖民地立法机构。
27. 1867 年,由联合王国议会颁布《 1867 年英国北美法案》,英属北美殖民地 ( 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由现今的安大略和魁北克组成的加拿大省 ) 被联合成一个联邦的自治领,名为加拿大,宪法在省级立法机构和联邦议会之间分配了权力。其他省份逐年来加入了联邦,最后一个省是 1949 年加入的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28. 1931 年,根据《威斯敏斯特法》,英国议会放弃了为加拿大制订法律的权力,除非在加拿大同意的情况下,同时保留修改加拿大宪法的权力。 1982 年,加拿大获得了修改其宪法的全部权力,根据 1982 年的《加拿大法案》, 1982 年《宪法法案》生效后,联合王国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都不得作为其法律的一部分延伸至加拿大,加拿大从英国获得了完全的立法独立。
宪法
29. 《加拿大宪法》载有一系列法案和文书,包括两部主要法律 (1867 年的《宪法法案》和 1982 年的《宪法法案》 ) 和一套不成文的原则和公约。 1982 年的《宪法法案》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包括在《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中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法》还规定了哪些权力 ( 立法、行政和司法 ) 可以由国家的哪些机构行使,以及如何在加拿大议会和省立法机构之间分配立法权。宪法的 30 项法令和命令包括例如创建省份或改变边界的法案和命令。
30. 《宪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某些基本规则保持沉默。加拿大《宪法》基于与联合王国《宪法》相同的原则这一事实可以解释这一情况。在联合王国《宪法》中,政治机构的运作方式主要受国内不成文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被称为 “ 宪法惯例 ” 。最古老的惯例涉及负责任的政府。这些惯例确保宪法的法律框架的运作符合当时普遍的宪法价值观或原则。它们涉及部长的责任、部长和首相的选拔、议会的解散以及王室同意议会通过的立法。
31. 最后,在时代变化和新情况的背景下,法院在解释《宪法》的含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分权
32. 与所有联邦一样,立法权的划分是加拿大政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而言,《宪法》赋予加拿大议会对全国性质问题的管辖权,并赋予省立法机关对地方性质问题的管辖权。同样地,地区立法机关对地方性问题负责。这种多治理体系可以作为伙伴关系的载体,所有的政府都可以合作,根据各自的管辖区域应对共同的挑战。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包括其各个政府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是一个复杂但协调的整体。
33. 议会有权通过直接和间接税收来增加收入,加拿大政府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分配其财政资源。例如,加拿大政府可以向个人提供赠款,以促进研究和开发。它还与有兴趣的省和地区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项目,并分摊成本,例如健康、教育和福利项目。最后,加拿大政府向各省提供均等化支付,以解决各省之间的财政差异。均等化支付是无条件的,这意味着接收支付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先顺序自由支配资金。转移支付方案的目的载于 1982 年《宪法法案》第 36 条第 2 款: “ 议会和加拿大政府致力于实行均等化支付的原则,以确保省级政府有足够的收入在合理可比的税收水平下提供合理可比水平的公共服务。 ”
34. 议会对国际和省际贸易拥有管辖权。它还对关税、国际或省际贸易产品的标准化、出口配额和外商投资总体政策拥有专属管辖权。
35. 议会还对国防、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以及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力拥有管辖权。
36. 议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包括航行和航运、渔业、破产条例、印第安人和为印第安人保留的土地 ( 如 1867 年《宪法法案》所述 ) 、入籍、公民身份、刑法、专利和版权、邮政和失业保险。一些事项已被宣布为涉及加拿大的总体利益,受联邦管辖,如省际粮食运输和铀矿业。
37. 任何不属于省 / 地区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都将自动分配给议会。在解释联邦和省的权力时,法院认为, 1867 年《宪法法案》最初未规定的某些事项属于议会的管辖范围,例如航空运输,这是因为对于所有没有划拨给省立法机关专署管辖的事项,加拿大议会有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地治理加拿大制订法律的总体权力。法院认为,联邦权力总体上包括在战争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立法的权力。
38. 省政府根据加拿大《宪法》拥有广泛的立法权,权力覆盖财产和民事权利 ( 主要是专有权、合同权或侵权权 ) 、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森林资源和电力、土地使用规划、以及所有地方和 / 或私人性质的事项。根据法院的解释,省的权力,特别是 “ 财产和民事权利 ” 的条款,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宪法》没有具体提及劳资关系,但法院已将该主题置于省管辖范围之内,但某些行业出于其他目的由联邦管辖,例如航行和航运。
39. 省管辖权还包括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医院、公共监狱和市政机构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某些地区的司法、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发展和组织。
40. 省立法机关有权在省内征收直接税 ( 如所得税 ) ,以筹集省级收入。此外,省政府有权对自然资源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它们还有权发放许可证,为省或市的目的筹集收入。
41. 《宪法》同时赋予省立法机构和议会对农业和移民的管辖权。如果与省级立法不一致,联邦立法通常会优先。各省还与加拿大政府在养老金方面共享管辖权。
42. 省立法机关的权力仅限于《宪法》赋予它们的权力。这意味着省立法机关不能接管专属于议会的权力。同样,议会也不能接管专属于各省的权力。虽然议会或省立法机关不能放弃其在某一领域的立法权并交由其他级别的政府管辖,但议会可以将权力授予省行政机关,省立法机关也可以将权力授予联邦行政机关。
政治框架和政府类型
43. 加拿大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四个特征:君主立宪制、联邦制、基于英国模式的议会制和代议制民主。
44. 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加拿大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即加拿大女王,她也是英国和其他十四个领土和领地的女王。王室在加拿大的代表是总督,由女王陛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督代表她行使权力。总督一般根据总理和内阁的建议行事,召集、推迟和解散议会,任命王室部长,批准联邦立法,并履行某些行政、仪式和军事职责。
45. 作为一个联邦,加拿大有两个宪法承认的自治政府级别:联邦和省。加拿大全国有一个联邦政府,每个省都有一个省政府。各级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在加拿大宪法中加以规定。在其立法权管辖范围内,各级政府相互独立。每个政府都有一个由公民选出的议会,一个对该议会负责的行政机关和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
46. 三个地区政府行使联邦议会授予的权力,市行使省或地区政府授予的权力。
47. 此外,土著人民有固有的自治权。自治意味着土著人民通过土著政府控制自己的事务。土著与联邦 ( 某些情况下土著与省和地区 ) 的政府间框架通常通过现代条约或自治协议来阐明。
48. 加拿大实行议会制度,加拿大公民选举他们在两级政府中的代表:联邦和省 / 地区。获得最多席位的政党通常被要求组建政府。未经议会或省 / 地区立法机关批准以及总督或省长的同意 ( 视情况而定 ) ,拟议的立法不能成为法律。
49. 行政机关就其所有行动和决定对公民的代表负责。众议院或立法议会可能通过不信任投票击败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总督或省长可以任命另一位能够维持众议院或议会信任的领导人,或者通过发布选举令来解散众议院或议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分离也保证了政治制度的民主性。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组织
立法部门
50. 议会是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它由女王 ( 由总督代表 ) 和两个立法院 ( 参议院和众议院 ) 组成。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辩论并通过。立法议案要成为法律还必须获得总督代表王室的同意。根据宪法惯例,总督总是会代表王室同意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立法议案。
51. 下议院的组成基于人口代表性原则:每个省和地区的人民选出一些与该省 / 地区人口大致成比例的议员。所有议员都是在单一议员选区中选出的,在选区候选人中获得最多票数的人当选。
52. 每十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后,各省和地区的成员总数和席位分布都有所修订。
53. 目前,众议院有 338 名成员,每个选区有一名代表。安大略 121 名,魁北克 78 名,不列颠哥伦比亚 42 名,阿尔伯塔 34 名,萨斯喀彻温省 14 名,曼尼托巴 14 名,新斯科舍 11 名,新不伦瑞克 10 名,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7 名,爱德华王子岛 4 名。西北地区,努纳武特和育空各一名。
54. 参议院是的成员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参议院有 105 名成员:沿海省份 24 名 ( 新斯科舍 10 名,新不伦瑞克 10 名,爱德华王子岛 4 名 ) ,魁北克 24 名,安大略 24 名,西部省份 24 名 ( 萨斯喀彻温、曼尼托巴、阿尔伯塔和不列颠哥伦比亚各 6 名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6 名,育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各 1 名。参议员任职至 75 岁。
55. 议会两院每 12 个月须至少召集一次会议。议会的任期可以包括几次会议。每次会议都以施政演说作为开始,政府会在演讲中介绍其最重要的政策。
56. 有意提出由众议院通过的立法 ( 议案 ) 的议员通过动议要求引入该议案,接受一读并印刷。议案通常会自动通过此阶段。在稍后的会议上,该议案的发起人启动二读,接下来仅就该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辩论。如果辩论结束时的投票是有利的,该议案通常会被送交至众议院立法委员会逐条研究。在该阶段,可邀请对该议案感兴趣的专家、个人或团体向委员会发表讲话。委员会一旦完成其工作,将向众议院报告,并向众议院通提交该议案及其修正案 ( 如果有的话 ) 。在此阶段,任何议员都有权提出进一步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经过辩论并付诸表决。该法案的发起人然后启动三读以通过该议案。如果投票是有利的,该议案将被送到参议院,在那里它将遵循相同的步骤。一旦两院通过,该议案将提交给总督以获得王室的同意。联邦立法在获得皇家同意时生效,或者在法律成文规定的日期稍后生效,或经议会授权由政府宣布生效。
57. 在各省,立法权属于由省长和立法议会组成的立法机关。参议院并不存在。立法议会与众议院很相似,并以非常类似的方式运作。议员由立法机关划定的选区大致按人口比例选出。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所有议案都必须经历立法议会通过程序的各个阶段,并且必须得到省长的皇家同意才能成为法律。
行政部门
58. 在联邦一级,行政权由总督行使;在省和地区一级,行政权由省长或地区专员行使。两者均代表王室,并分别根据加拿大总理或省 / 地区总理的建议行事。
59. 按照惯例,总督任命获得了众议院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的领袖为总理。如果没有任何政党拥有多数席位,那么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的领袖通常将首先获得众议院信任。总理应是众议院的成员,如果不是,按照惯例,他或她必须尽快当选为众议院议员。
60. 总理在被任命后,通常会从众议院议员中选出其他内阁成员。部长也可以从参议院中选出。被任命为内阁并且不是议会议员的部长将争取尽早成为议员,通常是通过在补选中当选为众议院议员。联邦内阁由大约三十位部长组成。大多数部长被任命负责一项 “ 职能 ” ,即他们负责特定的政府部门,如财政、司库、卫生、司法、国防和环境等。部门也可能包括一个以上的职能,因此有多个部长。
61. 内阁就其政策集体对众议院负责。这意味着只要它得到众议院多数成员的信任,它就可以继续执政。集体责任这一原则的结果是内阁的团结:内阁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支持内阁的决定,即使他或她个人不赞成,否则必须辞职。每个有职能的部长也就其部门的运作对众议院负责。
62. 如果政府在众议院的信任动议中被击败,总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总督解散众议院,从而引发选举。但是,如果没有任何政党拥有众议院的绝对多数席位,总督有权斟酌,可以要求看似有能力获得大多数众议员的支持进行执政的政党的领袖组建少数派政府。
63. 各省和地区的行政权由省长和内阁部长行使,只要立法议会大多数成员对他们有信心。在省或地区内阁中,总理占据与联邦总理相同的主导地位。内阁就其政策对立法议会负责,如果失去大多数议员的支持,总理将要求省长解散议会并召集选举。
64. 在加拿大,根据英国的传统,行政部门受制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法治原则,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个人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经法律授权。法治还意味着由法院来确定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
司法部门
65. 法院在加拿大的基本作用是公平和依法解决纠纷,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国家之间。在此过程中,法院解释、适用和发展法律。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66. 加拿大的法院系统构成了政府的司法部门。
67. 加拿大最高法院由联邦议会于 1875 年成立,现在享有宪法地位,是加拿大所有其他法院的最终上诉法院。它对法律所有领域的争议拥有管辖权,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作为最高法院,其决定可能决定立法或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包括涉及人权和基本自由有关的行为。其管辖权涵盖魁北克的大陆法和其他省和地区的普通法。
68.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两个联邦专门法院 ( 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军事法院上诉法院 ) 。联邦法院处理联邦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事项,例如移民和难民法、国家安全、知识产权、税收和海事法。它们还可以处理国防、安全和国际关系问题。视法院和问题而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诉和 / 或审查大多数联邦委员会、委员会和裁判庭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行为。
69. 各省和地区都有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只有一个例外。努纳武特已将所有审判管辖统一赋予给了努纳武特法院,这是一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具有一般固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裁定任何未明确指定给另一法院的事项。高等法院是离婚申请、索赔大于小额索赔的民事诉讼和可起诉罪行的刑事起诉的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上诉管辖权,并有权对省或地区政府机构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如劳工委员会、人权裁判庭和发证机关。
70. 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省或地区法律允许的事项。省级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都有权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71. 每个省和地区都有一个上级审判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这些法院由省或地区的立法机关设立,但其成员由加拿大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包括市级法院在内的省和地区的下级法院也由省和地区的立法机构设立,但其成员由省和地区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
72. 省和地区法院可以裁定联邦法律和省 / 地区法律的事项,专门分配给联邦法院的事项外除外,在高等法院层面,不区分宪法、行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无论是根据联邦法律还是省法律产生的所有案件最终都可能呈交给同一个最终上诉法院,即加拿大最高法院,这一事实进一步体现了这种融合。
73.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及其与政府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分离是加拿大司法系统的基石,并保证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独立于政府行事。法院的运作独立于联邦和省立法机关和政府。 1867 年的《宪法法案》采纳了从联合王国继承的司法独立特征。对《宪章》进行的解释也是为了保护司法独立。
74. 财务安全和任期保障是司法独立的关键方面。法官的工资由法律规定,不受行政部门的任意干涉。根据《宪法》,高等法院的法官在 75 岁之前享有任期保障。省和地区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在全国各地不同。行政独立是加拿大司法独立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它确保涉及司法职能核心的事项由司法机关控制,例如法官的任命和听证会的排期。
75. 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专员 (CFJA) 负责代表司法部长管理司法任命程序。专员履行这些责任时,应确保该制度公平和平等地对待所有司法职位候选人。司法专员的任命秘书处负责管理加拿大各地的 17 个咨询委员会,负责评估联邦司法任命的候选人。省级 / 地区的任命也设立了类似的委员会。
76. 加拿大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负责促进专业标准和行为,调查公众提出的对法官的投诉,并可能在必要时建议将法官解职。在联邦一级,这样的建议须提交司法部长。对加拿大高级法院法官的解职程序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向总督提出。在大多数省和地区,可以根据省或地区设立的司法委员会的建议,由相关的内阁或立法机构解除省和地区任命的法官的职位。
77. 加拿大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效率、一致性和问责制,并提高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司法服务质量。作为其任务的一部分,理事会审查针对联邦任命的法官的不当行为的投诉或指控。理事会由所有联邦法院和省 / 地区高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副首席大法官组成。理事会制定了一套法官道德原则,旨在协助法官维持其独立、廉洁和公正。
地区政府
78. 在加拿大的三个地区 ( 西北地区、育空和努纳武特 ) 行使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载于《西北地区法》、《育空法案》和《努纳武特法案》,这些都是联邦法律。越来越多的权力从联邦政府下放到地区政府,这正在逐步转变其在联邦内的地位,日益接近省的地位。
土著政府
79. 在加拿大,保留地第一民族社区的某些服务和行政管理由印地安自治政府执行,印地安自治政府根据《印第安法案》和相关立法开展工作。此外,还有一些土著群体 ( 第一民族、梅蒂斯人和因纽特人 ) 通过与联邦和省或地区政府谈判达成的现代协议来阐明自治权。根据这些协议建立了主要对其公民负责的土著政府,并建立了土著与联邦 ( 某些情况下与省和地区 ) 之间的政府间关系的框架。这些政府在治、社会和经济发展、教育、卫生和土地等广泛领域行使控制权和立法权。联邦政府以及相关省或地区正在继续与感兴趣的土著群体谈判自治安排。
城镇
80. 加拿大约有 5,000 个城镇 ( 市、镇、村和大都市区 ) ,由省或地区法律创建,并拥有立法机构认可的地方治理所需的权力。城镇首长和议员根据省或地区的选举法选举产生。市政当局负责各种当地事务和服务,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人行道、街道照明、建筑规范、公园和游乐场。
非政府组织
81. 加拿大受益于充满活力、积极和独立的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在加拿大自由活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其他外,它们监督政府活动,帮助个人在侵犯人权的情况下获得救济,并开展教育项目。
82. 联邦、省和地区政府以各种方式支持和管理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可以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并代表他们提供服务。
83. 加拿大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作为慈善机构运作。加拿大税务局 (CRA) 是一个管理税法的联邦机构,根据《所得税法案》对加拿大慈善机构进行注册。注册的慈善机构享受税收豁免,可以出具正式捐赠收据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84. 要在加拿大税务局注册成为慈善机构,申请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有纯粹的慈善宗旨,从事进一步推动其宗旨的活动,运作方式不得为其成员牟利,而且只能偶尔向其他个人或团体提供私人利益。加拿大税务局还监督在加拿大注册的慈善机构,以确保它们持续遵守《所得税法案》,其中包含有关注册慈善机构的业务、政治、筹款和其他活动的规定和报告要求。
85. 根据《所得税法案》,非营利组织是非慈善机构的协会、俱乐部或社团。它们必须专门为社会福利、公民改善、文娱、休闲或其他非营利的目的而组建和运营。虽然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豁免,但加拿大税务局不会对它们进行注册,并且它们没有出具收据的特权。
三.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C.接受国际人权准则
86. 加拿大遵守七项联合国人权条约和五项任择议定书,下文列出了所列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关于这些条约的详细情况,包括保留和声明的全文以及关于加拿大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进一步资料,载于附件 A 。目前,所有保留都被认为是确保加拿大遵守相关条款的必要条件。
• 1970 年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76 年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76 年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1976 年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81 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7 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1 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保留:第十二条第 2 款和第三十七条 (c) ;谅解声明:第三十条;
• 2000 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2 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5 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5 年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2010 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保留:第十二条第 2 、 3 和 4 款;声明:第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第 2 款;
• 2018 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D.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87. 加拿大保护人权的基础是代议制和负责任的政府制度、宪法保障、包括专门的人权立法的成文法、普通法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88. 加拿大各级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保护人权和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议会与省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颁布了相关立法。行政体系内许多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政策和方案,并在其工作中考虑到加拿大的人权义务。
负责任的政府
89. 在加拿大的负责任政府体制下,政府必须对其公民作出回应。内阁各部长就内阁所有的决定以及执行其制定的政策单独和集体对议会负责。就个人而言,部长们要对行使其权力负责,包括对其部门的运作。政府的权力来自加拿大人民。个人和公民社会可能会提请注意人权和基本自由需要得到进一步保护的领域。
90. 议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拟议的立法,并在规定的情况下审查部门的业务、支出和该部门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若干委员会有永久性的参考指令,可以进行专题研究。司法和人权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有关人权法、刑法、家庭法和司法的联邦立法的拟议修正案。委员会还可以就与其任务有关的专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委员会举行公开会议,考虑证人的证据,审查书面陈述和其他权威文件。
91. 参议院人权常务委员会成立于 2001 年,负责审查和监督人权问题,包括加拿大的国内和国际人权义务,并确保适当适用联邦立法和政策,并遵守《宪章》和《加拿大人权法案》。
92. 法规审查联合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委托立法或从属立法是否与《宪章》和《加拿大权利法案》等一致,以提醒众议院和参议院注意法规的合法性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宪法保障和《权利法案》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93. 《宪章》保障以下权利和自由:
• 良心和宗教、思想、信仰、见解和言论 ( 包括新闻和其他媒体的自由 )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基本自由 ( 第 2 条 ) ;
• 民主权利 ( 投票权和有资格参加联邦共和国议会或省立法议会的选举;必须至少每五年选举一次众议院和省立法机构,议会和立法机构必须每年举行会议 )( 第 3-5 条 ) ;
• 流动权 ( 进入、留在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 第 6 条第 1 款 ) ,以及在任何省份居住和谋生的权利 ( 第 6 条第 2 和 3 款 ) ;
•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除非根据基本正义原则,否则不得剥夺其权利 ( 第 7 条 ) ;
• 与法律程序有关的各种权利,包括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被捕或被指控犯罪时的权利、不受残忍和不正常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不自我归罪的权利和获得翻译的权利 ( 第 8-14 条 ) ;
• 法律之下和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以及不受歧视地平等受益和获得保护法律的权利,特别是不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进行歧视 ( 法院将本条解释为包括其他类似理由 )( 第 15 条 ) ;及
• 承认法语和英语为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 ( 第 16 至 22 条 ) 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权利 ( 第 23 条 ) 。
解释
94. 《宪章》还载有以下解释性条款:
• 对《宪章》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不应被解释为废除或克减与加拿大原住民有关的任何土著权利、条约权利或其他权利或自由 ( 第 25 条 ) ;
• 《宪章》对某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不得解释为否认加拿大存在其他权利和自由 ( 第 26 条 ) ;
• 《宪章》的解释方式应与保护和加强加拿大人的多元文化遗产相一致 ( 第 27 条 ) ;
• 对男性和女性平等保障《宪章》权利和自由 ( 第 28 条 ) ;及
• 《宪章》不废除或克减与教会学校、单立学校或异己学校有关的宪法权利或特权 ( 第 29 条 ) 。
95. 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其涉及《宪章》案件的判决理由中制订了解释规则,这些规则影响了《宪章》判例的发展。根据宗旨性方法,法院在决定其范围时会考虑保障权利或自由的宗旨。根据情境方法,法院考虑产生《宪章》问题的特定社会、政治和法律情境,以决定《宪章》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适用范围
96. 《宪章》保障的某些权利 ( 第 3 条中的选举权、第 6 条第 1 款中的流动权和第 23 条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 ) 仅对加拿大公民进行保障。第 6 条第 2 和 3 款中的流动权也适用于永久居民。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 “ 所有人 ” 、 “ 每个人 ” 或 “ 任何人 ” 都享有权利保障,因此它们适用于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人。
97. 根据第 32 条,《宪章》适用于联邦、省和地区立法机构和政府,确保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受政府侵犯。法院已将第 32 条解释为适用于各种政府活动,包括官员的行政手段和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以及议会或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宪章》还适用于行使委托立法权 ( 例如,由市政当局 ) 。《宪章》也适用于非政府行动体,鉴于政府控制程度等因素,它们可被视为参与政府行动。
限制和克减
98. 《宪章》的某些条款包含其明示或暗示的限制。例如,第 8 条保护所有人免受 “ 不合理 ” 的搜查和扣押,第 2 条 (b) 中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被解释为不能扩展到暴力言论。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第 7 条所保障的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权利,除非根据基本正义原则。
99. 《宪章》第 1 条规定了宪章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它指出,限制受制于 “……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可以证明是合理的 ” 。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为了满足第 1 条的要求,限制必须服务于一个足够重要的目标,并采用得当的手段来实现该目标。特别是,手段必须与目标有合理的联系,尽可能少地损害《宪章》的权利或自由,产生的影响应与所讨论的目标成比例。最高法院还指出,在申请人证明《宪章》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自由受到限制之后,政府有责任证明对宪章权利的限制的合理性,以确保遵守第 1 条。
100. 《宪章》第 33 条允许议会、省或地区立法机构宣布法律或其中的条款可以运作,不受第 2 条 ( 基本自由 ) 、第 7 至 14 条 ( 法律权利 ) 或第 15 条 ( 平等 ) 的影响。这样的声明在五年后自动失效,但可以重新颁布。第 33 条不适用于《宪章》的民主权利、流动权利、官方语言权利和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利,但在其他方面保留了议会的传统和至关重要的地位。
101. 《联邦紧急情况法案》使总督会同行政局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别措施,但并未授权克减《宪章》规定的权利。《紧急情况法案》的序言指出,在采取这些措施时,总督会同行政局受《宪章》和加拿大《权利法案》的约束,并且必须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特别是对那些即使在国家紧急情况下也不受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 ” 。此外,《紧急情况法案》第 4 条 (b) 规定,它不授权总督会同行政局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来制定对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拘留、监禁或拘禁的命令或规定。
《司法部法案》第4条第1款
102. 加拿大司法部长和总 检察 长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联邦一级的公共事务管理符合法律。部长总体职责的一个方面是《司法部法案》第 4.1(1) 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部长须审查每项政府议案,以确定其中是否有条款与《宪章》不一致,并尽快向众议院报告不一致的情况。 2018 年 12 月对《司法部法案》的修订将要求司法部长以列表的形式说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或之后向议会两院提出的每项政府议案对《宪章》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潜在影响。说明的目的是让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以及公众了解这些潜在影响。
《权利法案》
103. 1960 年,议会颁布了《加拿大权利法案》。它适用于联邦管辖范围内的立法和政策,并保障与《宪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似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宪章》中未明确规定的一些权利,例如财产权和程序公正权。侵犯《加拿大权利法案》的联邦法律因此无效,除非有关法律规定尽管有《加拿大权利法案》其仍然有效。由于与《加拿大权利法案》不一致而被宣布无效的法律非常少,不同于自 1982 年《宪章》颁布以来多次根据《宪章》成功宣布法律无效。
104. 1972 年颁布了《阿尔伯塔权利法案》,以确保《加拿大权利法案》中联邦一级受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在阿尔伯塔管辖范围内得到类似的保护。《阿尔伯塔权利法案》保障正当程序权利、平等权利和基本自由 ( 宗教、言论、集会和结社以及新闻自由 ) 。 1975 年,魁北克颁布了《人权和自由宪章》,这部法律具有准宪法性质,旨在其管辖范围内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与土著人民有关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土著人民
105. 1982 年《宪法法案》第 35 条承认并确认 “ 加拿大原住民 ” 的土著和条约权利,其中包括:第一民族、梅蒂斯人和因纽特人。 土著人民具有多样性,拥有独特的历史、语言、文化习俗和精神信仰。 2016 年,根据 2016 年人口普查,加拿大有 1,673,785 名土著人,占总人口的 4.9% ,比 2006 年的 3.8% 和 1996 年的 2.8% 有所上升。
106. 原住民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包括多样的语言、历史和家园。加拿大有 600 多个原住民 / 印第安部落。无论是不是包括第一民族 / 印第安部落的成员,无论有没有根据《印第安人法案》登记的或条约的印第安人身份,都属于第一民族人口。
107. 根据 2016 年人口普查,依据《印第安人法案》,具有登记或条约印第安人身份的第一民族的人数从 2006 年到 2016 年增加了 30.8% 。 2016 年有 744,855 名具有登记或条约印第安人身份的第一民族人口,占原住民人口的四分之三强 (76.2%) 。其余的 23.8% 没有登记或条约的印第安人身份,自 2006 年以来增长了 75.1% , 2016 年增加到 232,375 人。在拥有登记或条约的印第安人身份的 744,855 名原住民中, 44.2% 的人在 2016 年生活在保留地,而其余的人生活在保留地之外。从 2006 年到 2016 年,保留地 (+ 12.8%) 和保留地外 (+ 49.1%) 的原住民的人口均有增长。
108. 梅蒂斯人的后裔的起源可追溯至原住民和欧洲人的混血,在土著人民中拥有独特的文化和历史地位,具有独特的传统和文化。根据 2016 年人口普查, 2016 年加拿大有 587,545 名梅蒂斯人,占总人口的 1.7% 。认同为梅蒂斯人的人遍布加拿大各地。
109. 因纽特人是北美北极地区的原住民。在加拿大,无数代因纽特人居住在从北极最西部延伸到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的东部海岸的地区。这个地区被称为因纽特人 Nunangat, 不仅指土地,还指周围的水和冰,因纽特人认为这是他们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 2016 年人口普查, 2016 年加拿大有 65,025 名因纽特人,比 2006 年增加 29.1% ,接近四分之三 (72.8%) 的因纽特人居住的因纽特人 Nunangat 。
宪法权利
110. 1982 年《宪法法案》第 35 条承认并确认 “ 加拿大原住民 ” 的土著和条约权利,这些权利具有集体性质。联邦、省、地区、城镇和土著各级政府都有义务尊重土著和条约权利,如未能尊重这些权利,可以由法院追究责任。加拿大法院已经确定土著和条约权利是因群体和地点而异,这意味着不同的土著群体可能拥有不同的权利。
111. 在少数情况下,如果能根据严格的法律检验证明其合理性,并维护王室的荣誉,政府可以侵犯土著和条约权利。
112. 王室的荣誉是一项宪法原则,要求官方在与土著人民的所有交往中以高标准要求自身。这在不同的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义务,包括普通法的协商义务。如官方考虑采取的行为可能对 1982 年《宪法法案》第 35 条承认和确认的被主张或已确立的土著或条约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就会引发协商义务。
原住民权利
113. 受宪法保护的土著权利一般反映了主张权利的土著团体的独特文化所蕴含的做法、习俗或传统,而且与欧洲社会接触之前就存在的做法、习俗和传统与这些土著团体有明显的联系。对所涉土著群体也具有重要意义 ( 包括狩猎、捕鱼、诱捕等活动 ) 。
114. 土著土地权是土地专属占用和使用的一种土著权利。土著土地权是对土地本身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在土地上开展活动的权利。
土著条约权利
115. 受第 35 条保护的条约权利是王室 ( 政府 ) 与土著群体谈判和协议的结果。条约权利可以在历史条约或现代条约中找到,这是王室和土著社区之间的庄严协议。
历史条约
116. 1700 至 1923 年期间,王室和土著群体之间签订了约 70 项历史性条约。这些条约覆盖加拿大约 50% 的地区,分布在九个省和三个地区。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历史性条约:和平条约以及友好和土地割让条约。历史性条约的内容各不相同,可能包括有关创建印第安人保留地、教育援助、年金支付以及保障狩猎、捕鱼和诱捕权的规定。
现代条约
117. 制定现代条约的时期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从那时起,加拿大已经谈判并最终确定了 26 项现代条约,这些条约覆盖了加拿大约 40% 的地区 ( 魁北克北部、拉布拉多,不列颠哥伦比亚和地区 ) 。虽然现代条约的内容各不相同,但通常涉及补偿、土地所有权、渔业和野生动植物收获权、参与土地和资源管理、分享资源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土著文化的措施等问题。许多协议还包括与土著自治有关的条款。
法律框架的其他要素
118. 建立在殖民结构上的关系助长了加拿大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之间不可接受的社会经济差距。虽然必须继续直接处理土著社区日常的现实问题,但也必须找到一条道路实现系统变革。与土著人民合作设立了两个新部门 ( 加拿大王室土著关系与北方事务部和土著服务部 ) ,旨在指导政府的前瞻性和变革性工作,以便与土著人民建立新型的关系。这项工作是邦联未完成的事业的一部分,对整个加拿大的成功至关重要。这项正在进行的工作也将参考《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加拿大在 2016 年对其表达了无保留的全力支持。
119. 2016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 91 条第 24 款,加拿大立法权所指的 “ 印第安人 ” 一词包括加拿大境内的所有原住民,包括梅蒂斯人和无身份的印第安人。
120. 第 91 条第 24 款是《印第安人法案》的宪法基础,该法仍然是行使保留地和生活在保留地上的印第安人的联邦管辖权的主要法律。印第安人身份是根据《印第安人法案》登记为印第安人的土著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印第安人法案》,有身份的印第安人可能有资格获得联邦、省或地区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福利、权利、方案和服务。
121. 在过去十年中,加拿大政府认识到《印第安人法案》的殖民和歧视历史以及在这一领域持续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并一直与第一民族政府和土著团体合作,以实现急需的变革。
122. 例如, 2011 年废除了《加拿大人权法案》第 67 条,该条禁止人们 ( 通常是土著妇女和在印第安人保留地生活或工作的人 ) 对根据《印第安人法案》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歧视提出申诉。同样在 2011 年,加拿大颁布了《保留地家庭住房和婚姻利益或权利法案》,其目的是确保生活在保留地的人在婚姻财产和利益方面享有与其他加拿大人相同的权利和保护。 2012 年,加拿大宣布颁布旨在帮助保护保留地饮用水的《原住民安全饮用水法案》。
123. 2017 年,作为对魁北克高等法院在 Descheneaux诉加拿大(司法部长)案中的决定的回应,修订《印第安人法案》的 S-3 议案生效。立法修正案废除了《印第安人法案》有关登记的条款中的与性别有关的长期以来不公平的规定。
124. 此外, 1999 年颁布的联邦法律《第一民族土地管理法》使符合条件的原住民有更大的权力就其保留地、资源和环境制定法律。
人权准则和其他立法中的保护
125. 各级政府都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框架,每个框架都有人权委员会和 / 或裁判庭。虽然这些机构的功能各不相同,但包括共同的职能:
• 根据在特定管辖区内适用的立法认定或调解有关歧视的投诉,以及
• 制定和开展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126. 下图列出了联邦、省和地区政府的人权立法、裁判庭和委员会。
司法辖区 |
人权准则和立法 |
人权裁判庭和委员会 |
加拿大 |
《加拿大人权法案》 |
加拿大人权裁判庭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 |
不列颠哥伦比亚 |
《人权准则》 |
不列颠哥伦比亚人权裁判庭 |
阿尔伯塔 |
《阿尔伯塔人权法案》 《阿尔伯塔权利法案》 |
阿尔伯塔人权委员会 |
萨斯喀彻温 |
《萨斯喀彻温人权准则》 |
萨斯喀彻温人权委员会 |
曼尼托巴 |
《人权准则》 |
曼尼托巴人权委员会 |
安大略 |
《人权准则》 |
安大略人权裁判庭 |
魁北克 |
《人的权利和自由宪章》 |
人权和青少年权利委员会 人权裁判庭 |
新不伦瑞克 |
《人权法案》 |
新不伦瑞克人权委员会 |
新斯科舍 |
《人权法案》 |
新斯科舍人权委员会 |
爱德华王子岛 |
《人权法案》 |
爱德华王子岛人权委员会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
《2010年人权法案》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人权委员会 |
育空 |
《人权法案》 |
育空人权委员会 |
西北地区 |
《人权法案》 |
西北地区人权委员会 |
努纳武特 |
《人权法案》 |
努纳武特人权裁判庭 |
人权准则和立法
127. 加拿大的所有政府 ( 联邦、省和地区 ) 都已通过立法,禁止在就业问题和提供通常可供公众使用的货物、服务和设施以及住宿方面以各种理由进行歧视。该立法的适用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15 条中的平等权利有所不同,因为除了禁止政府进行歧视之外,它也禁止私人部门的个人进行歧视。
128. 一般而言,人权准则禁止基于以下理由的歧视:种族或肤色、宗教或信仰、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家庭或婚姻状况、身体或精神障碍或残疾、以及民族、种族、血统或原籍。有些法典包括其他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如政治信仰、结社、被赦免的罪行、刑事犯罪记录和收入来源等。
129. 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反歧视立法应由加拿大法院和裁判庭解释,以促进其确保个人机会平等的广泛宗旨。
130. 因此,最高法院指出,人权准则通常优先于其他立法。换句话说,歧视性做法可能会受到人权准则的质疑,即使其他立法明显允许这些做法。此外,最高法院认为,人权立法既禁止直接歧视,也禁止不利影响歧视。如果政策或做法对受人权准则保护的群体产生不利影响,即使不涉及故意歧视,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歧视性,或者被认定为基于禁止的理由进行明确的区分。例如,在不利影响歧视方面,雇主有义务为受法律保护的人的需要提供合理便利。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要求雇主做出真正的努力以满足受保护群体成员的特殊需要,哪怕这样做可能对其他雇员造成轻微不便,除非这 么 做难度太大。
131. 人权准则允许在就业领域基于禁止的歧视理由进行区分,前提是区分是基于真实和合理的职业资格或要求;并且也允许在提供服务、设施和住宿方面基于禁止的歧视理由进行区分,前提是区别有真实和合理的理由。例如,在就业问题上,加拿大最高法院将真实的职业要求定义为出于善意规定的并在客观意义上与所涉及的工作的表现有关的职业要求。
132. 省和地区的一些人权准则也保护一系列自由。例如,《萨斯喀彻温人权法案》保障良心、言论和结社自由、不受任意监禁和参加选举的权利。《育空人权法案》依法保障宗教和良心、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享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在魁北克,《人权和自由宪章》保障基本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生命权和尊重个人隐私的权利。它还承认,在承认和适用自由以及政治、司法、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宪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对男女平等保障。魁北克的《宪章》宪章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在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时,一个人应当对民主价值观、公共秩序和该省公民的总体福祉保持适当的尊重,而且在这方面,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以及对其行使的限制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信息自由和隐私立法
133. 省 / 地区和联邦一级都有关于信息自由和隐私的法规。这有助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实体侵犯,并保护获取由政府保管或控制的信息的权利。
普通法保护
134. 某些普通法保护措施在加拿大有着悠久的历史,例如程序公正和财产权。也可通过诸如诽谤之类的普通法诉讼在权利受他人或政府侵犯时获取救济。
国内人权体系
人权条约和国内法律制度
135. 加拿大遵守的条约 ( 包括国际人权文书 ) 不是自动执行的,而是要求立法实施直接适用于加拿大法律。因此,这些条约不能由加拿大法院的直接执行。因此,指控违法行为的人需要借助违反相关国内法的各种国内救济途径,包括国内人权法。
136. 在成为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之前,加拿大各级政府都会审查其法律、政策和做法,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条约义务,或者是否需要采取新措施以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条约。如果现有立法和政策足以履行条约义务,则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偶尔可能会修订立法或颁布新的法律以确保遵守条约。批准条约后,在起草相关的未来立法时会考虑这些问题。
联邦-省/地区的协调机制
137. 加拿大所有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都有很高的参与度和类似的优先事项,会在政府内部和各级政府之间开展合作,以找到适合当地情况的人权问题解决方案。
138. 1975 年,在联邦-省人权问题部长级会议上成立人权官员常设委员会 (CCOHR) 。该会议旨在建立批准和执行某些条约的程序。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和各省和地区政府的代表组成,继续作为主要的政府间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加拿大各个政府在遵守和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条约方面的磋商和信息共享。
139. 委员会的任务是:
• 作为与国际人权文书、机制和活动有关的国内或国际人权问题的政府间磋商机制;
• 鼓励各政府就国际人权文书的解释和实施进行信息交流;
• 就新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制订以及适当情况下其他国际人权问题或相关活动形成加拿大的立场提出意见;
• 协助加拿大就关于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文书的报告工作,包括参与出席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会议,并在政府内部和政府之间就加拿大收到的建议组织讨论;
• 与民间社会和土著团体就与国际人权报告和文书有关的事项进行接触;
• 向公众提供有关其与国际人权文书有关的工作的总体信息;及
• 支持并确保对联邦 - 省 / 地区高级官员和负责人权的部长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
140. 还有许多联邦 - 省 / 地区的委员会和机制,其任务涉及影响加拿大履行其条约义务的事项,包括健康、公共安全、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例如:
• 通过联邦 - 省 / 地区负责妇女地位的部长论坛,各政府有一个平台,可以分享有关性别平等的当前举措、未来优先事项,最佳做法和挑战的信息;
• 联邦 - 省 / 地区残疾人咨询委员会为联邦、省和地区副部长提供有关残疾问题的循证政策咨询和选择,并合作研究、分析和开发解决影响加拿大残疾人社区问题的方案。此外,联邦-省 / 地区残疾人问题办公室和总理理事会网络是一个非正式平台,在各政府和向残疾人政策决策者提供咨询的指定机构之间分享信息、最佳做法和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 联邦 / 省 / 地区官员家庭法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以制定和协调家庭法政策,并为副部长提供建议;
• 一些联邦 / 省 / 地区委员会也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刑事司法问题,例如高级官员协调委员会 ( 刑事司法 ) 、土著司法工作组、犯罪受害者工作组和联邦 - 省 - 地区法律援助常设工作组。
司法中考虑加拿大的国际义务
141. 加拿大批准的国际条约可以为国内法的解释提供依据。在《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背景下,这一原则特别重要。人权条约关系到如何确定《宪章》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
142. 因为国际条约关系到如何解释《宪章》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当必须确定《宪法》下的立法的有效性时,法院会考虑这些国际条约。
143. 加拿大法院还援引到加拿大遵守的条约的有关规定,以解释非宪法的普通立法 ( 例如《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和《刑法》 ) 和行政行为。例如,法院在解释普通立法时,会假定立法机关有意遵守加拿大的条约义务,并没有明确的相反意图。
侵犯人权的救济
侵犯人权的救济途径
144. 在加拿大,根据被侵犯的权利的性质和所寻求的救济的形式,可以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各种补救方式。有关当局包括法院、为管理特定立法而设立的法定机构 ( 有委员会 commission 、 board 和 committee) 或裁判庭各种称谓 ) 和监察员。
145. 加拿大的法院有权认定是否存在违反《宪章》的情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宪章》的情况经常引起法院的注意,如果成立,可能导致暂停指控。个人也可以提出指控违反《宪章》的民事诉讼。与执行人权有关的许多法律都涉及诉诸法院,例如:儿童保护立法、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和《人权与自由宪章》。法院还根据普通法裁决诉讼,并对儿童和其他无法自我保护的人具有固有的管辖权,称为国家监护管辖,这在《儿童权利公约》的范围内特别相关。法院还在审查委员会和裁判庭的决定方面发挥作用。
146. 执行人权准则和立法 ( 主要涉及歧视 ) 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在其下设立的人权委员会或裁判庭。人权委员会在确定人权问题和关切方面可发挥作用。许多人权委员会在监督各自的人权法所涵盖的平等权利的实施方面承担着不同程度的责任。声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以向相应的委员会提出投诉。投诉会受到调查,可能会有调解程序。如有必要,调查委员会或人权裁判庭会判断投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147. 其他立法 ( 特别是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立法 ) 可以设立法定机构来审议与其实施有关的投诉。行政裁判庭和理事会处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例如是否有权享受失业保险或残疾福利,以及难民申请。如果行政委员会或裁判庭有管辖权来决定法律问题,则推定它们有权认定立法中的规定的宪法有效性并授予《宪章》救济,也推定它们有权根据反歧视立法认定歧视问题。行政裁判庭不如法院正式,不属于法院系统,但是在解决加拿大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在法院上审查行政裁判庭的决定,以确保行政裁判庭公平行事并依法行事。例如,在联邦一级,退伍军人审查和上诉委员会听取退伍军人关于退休金权利确定的投诉;在省一级,曼尼托巴的社会服务上诉委员会审议有关《曼尼托巴援助法案》社会救助权利的投诉。
148. 在大多数省级司法管辖区,已设立警察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查对警察的投诉。这些机构越来越多地独立于警察而运作。加拿大皇家骑警的独立民事审查和投诉委员会处理针对加拿大皇家骑警 ( 加拿大国家警察部队 ) 的投诉,惩教调查员办公室负责审查联邦监狱中被拘留者的投诉。
149. 大多数省和地区都设立了监察员一职。虽然监察员的职责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一般而言,监察员有责任调查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投诉。监察员的决定以建议的形式传递给政府并公之于众。独立是监察员的一个重要属性,监察员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
150. 加拿大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地区设立了类似性质的职位。以下每项法案都有专员审查投诉:《官方语言法案》《隐私法案》、《信息获取法案》和《公务员披露保护法案》。在魁北克,获取信息委员会在适用《关于获取公共机构持有的文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案》方面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可能的救济
151. 以下部分概述了救济的性质,依据的是加拿大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来源:《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人权准则、刑法和其他立法、普通法和魁北克的《民法典》。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152. 1982 年《宪法法案》第 52 条规定,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与之不相符的法律都没有效力,除非议会或某省的立法机关按照《宪章》第 33 条中的宪法规定的条件援引该宪法规定。因此,如果依据《宪章》提出的挑战获得成功,法院可以宣布一项法律无效和失效。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暂停无效宣告,以允许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或者法院可以重新制订该条款,以使其符合《宪章》。根据对其授权法律的适当解释,行政委员会和裁判庭也可根据第 52 条具有管辖权,以宣布法律不适用于当前案件的目的。
153. 《宪章》第 24 条允许任何人在其《宪章》权利受到侵犯或被拒绝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适当和公正的救济。该条款被宽泛地解释为包括对未来违反《宪章》的行为的救济,例如禁令,并进一步包括提起诉讼的法院可用的一系列补救措施,例如颁布命令或声明、损害赔偿 ( 包括补偿 ) 、承担费用、撤销或暂停诉讼、以及归还非法扣押的货物。关于行政委员会、裁判庭和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给予《宪章》救济的问题,如果裁判庭对当事方、争议的事项和寻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则通常可以提供《宪章》的救济。
反歧视立法
154. 根据人权准则提出投诉的程序是非正式的,容易启动。投诉人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人权委员会的官员可以协助投诉人启动程序。处理投诉的模式大同小异,一般如下:人权委员会调查投诉并试图促成各方之间和解;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委员会可以驳回投诉,或将其提交给人权裁判庭或调查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人权委员会向裁判庭或调查委员会呈交投诉,而投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一些省份,个人可以在没有委员会协助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权裁判庭或法院提出投诉。
155. 如果裁判庭或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某人从事歧视性做法,可以下达命令,该命令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命令从事歧视性做法的人停止这种做法,采取措施扭转歧视造成的影响,例如重新雇用受害者,支付赔偿和 / 或开展纠偏行动方案。调查委员会或裁判庭的决定可能会接受司法审查。
对犯罪受害者的救济
156. 《刑法》允许量刑法院在其他刑罚之外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自发地命令罪犯向犯罪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 即易于确定的自费的开支 ) 。根据《刑法》规定的成年人替代措施和《青少年刑事司法法案》规定的青少年法外制裁可能判处赔偿金。各省和地区还为犯罪受害者提供服务,这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经济补偿。
157. 《加拿大受害者权利法案》于 2015 年颁布。该法案在联邦层面为犯罪受害者确立了关于知情、参与、保护和经济赔偿的法定权利,并为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申诉程序。在寻求经济赔偿的权利方面,受害者有权让法院考虑命令罪犯作出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并通过民事裁判庭强制执行任何未付款项。
其他救济
158. 如上所述,与执行国际人权文书有关的其他立法 ( 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立法 ) 可能包含具体的申诉机制。此外,还设立了一系列提供补偿的法定机构,例如为工作场所的伤害提供补偿。议会或省和地区立法机关某些时候会颁布立法,向声称遭受冤假错案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特定个人或团体提供经济或其他援助。
159. 普通法也包含对侵犯某些人权的救济,例如可能要求对非法解雇、人格诽谤或侵犯财产权进行损害赔偿 ( 包括补偿 ) 。如果儿童和其他人无法保护自己, ( 如果没有管理这些问题的立法 ) 可以援引法院的国家监护管辖权,以便就监护、财产保护、健康问题和保护免受有害关联等事项提供救济。
160. 加拿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和恢复性司法正在迅速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涉及在各个主题领域开展工作的律师和非律师人员。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流程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作为诉讼的补充。救济的范围广泛且多样化,包括补偿 ( 经济或其他 ) 、道歉、工作场所复职和合规协议。这些方法的使用因省或地区而异,在联邦内也有差异。加拿大对这些解决冲突的替代方法的需求日益增长,各个政府越来越依赖它们来解决纠纷。
161. 恢复性司法用于各种已造成伤害的情况,包括刑事司法部门、学校和社区。通常的恢复性司法程序包括在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调解、家庭小组会议、青少年司法会议和量刑部门。在刑事司法部门内,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使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成人和青少年刑事案件的恢复性司法项目在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框架内开展工作,通常由警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移送。这些过程的结果往往是对受害者和社区的赔偿、道歉和其他形式的补偿。与非诉讼争议解决一样,恢复性司法的使用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暴力受害者的康复
162. 联邦、省、地区和城镇政府采取了广泛的举措,支持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措施包括为有助于支持遭受暴力的幸存者的社会和其他项目提供资金,例如负担得起的住房和紧急庇护所;以及实施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以帮助警察、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专业人员更好地保护和援助受害者。
163. 自 2010 至 2011 年以来,联邦政府一直在提供资金支持儿童倡导中心 (CAC) 的发展和完善。儿童倡导中心将多学科团队聚集在一起,提供协调和全面的响应,以满足疑似受到虐待的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的需求。儿童倡导中心致力于通过为年轻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适合儿童的设施,尽量减少系统引起的创伤并支持长期福祉,在理想情况下尽量在一个屋檐下进行安置。 2018 年,加拿大政府增加了对儿童倡导中心项目和活动的资助,这些项目和活动旨在加强或发展多学科团队,以满足农村、偏远和土著社区儿童和青少年受害者的特殊需求。
164. 省和地区政府有权管辖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 ( 如开设庇护所和受害者服务 ) ,以及民事和刑事司法。这包括警务、起诉刑事犯罪 ( 地区除外 ) 和管理民事和刑事法院。省和地区的卫生和社会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可帮助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恢复身心健康。
165. 在联邦层面,《行动起来:加拿大预防和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战略》是一种全面和政府全方位的方法,汇集了许多联邦部门和机构为预防和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所做的努力。该战略包括围绕三大支柱的一系列活动:预防、支持幸存者及其家人和促进司法系统的响应性。例如:
• 加强努力解决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
• 支持加强对联邦执法人员的文化和性别敏感培训;
• 加强对国家儿童剥削协调中心的支持,以提高加拿大皇家骑警的调查能力;
• 允许在联邦监管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父母请假,以保护他们的工作;
• 向加拿大军队基地附近的性侵犯中心提供支持,使加拿大武装部队成员能够获得支持,以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
• 扩大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方案,以便更多的组织能够更好地帮助遭受暴力风险最高的人群,如强奸危机中心。
166. 在私营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建立了由政府资助的酷刑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中心。在联邦层面,移民加拿大的其他国家的酷刑幸存者可以获得援助。
法律援助
167. 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加拿大司法系统的重要支柱。刑事和民事的法律援助服务由省和地区政府提供资金,它们确定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哪些类型的服务。作为其制订刑法和刑事程序的宪法权力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向各省和地区提供财政援助,以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加拿大最高法院将《宪章》第 10 (b) 段解释 为有义务告知被拘留 者法律 援助的存在和可得性。关于民事法律援助,根据《加拿大社会转移支付方案》,加拿大政府为各省和地区提供财政支持,以开展社会项目,其中包括法律援助。加拿大政府还向六个省 ( 不列颠哥伦比亚、阿尔伯塔、曼尼托巴、安大略、魁北克、纽芬兰和拉布拉多 ) 提供财政支持,向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案》的移民和难民认定系统中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解决特定弱势群体情况的人权机制
土著人民
168. 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已任命负责土著事务的部长,其部门或办事处正在努力改善土著人民的结局,并促进加拿大国内的和解。
169. 加拿大政府承诺在承认权利、尊重、合作和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与土著人民重新建立关系。
170. 加拿大政府最近面向所有土著人民采取了一种全方位政府的办法。成立了内阁和解委员会,以研究加强与加拿大土著人民关系的举措。委员会以审查与土著人民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部长工作组的工作为基础。设立该工作组的目的是审查有关的联邦法律、政策和业务做法,以帮助确保官方履行其对土著和条约权利的宪法义务,并遵守包括《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并支持实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行动呼吁。 对法律、政策和做法的审查以《加拿大政府与土著人民关系的原则》为指导。
171. 2017 年 8 月,加拿大政府宣布按计划解散加拿大土著和北方事务部 (INAC) ,并宣布打算与土著人民和其他人协商建立两个新部门:加拿大土著 事 务部和加拿大政府土著关系和北方事务部。这些部门的设立符合皇家土著人民委员会的建 议。
172. 2017 年 8 月,转型的第一步是设立土著服务部长的职位。土著服务部长的任务是继续开展改善向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提供服务的质量的重要工作。前土著和北方事务部长改称为政府土著关系和北方事务部长,负责指导政府的前瞻性和变革性工作,以便与土著人民建立新的关系。
173. 2017 年 11 月,转型的另一个步骤是加拿大土著服务部 (ISC) 的正式成立。土著服务部的职责是与合作伙伴合作,以全面的方法向土著儿童、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必要的社会、医疗和基础设施服务,促进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获取这些高质量的服务。其愿景是支持和赋权土著人民,使其能独立提供服务,并解决其社区的社会经济状况。预计加拿大土著和北方事务部将很快解散,并将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土著关系和北方事务部 (CIRNAC) ,其职责是努力恢复加拿大与原住民、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民族与民族的关系、因纽特人和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间的关系;使加拿大政府结构现代化;使土著人民能够进行能力建设,并支持他们的自决愿景;以及领导加拿大政府在加拿大北部的工作。
174. 最后, 2016 年 12 月,加拿大政府建立了新的机制,包括与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民族领导人新的常设机制,以确定联合优先事项,共同制定政策和监测进展情况。
妇女
175. 联邦、省和地区政府任命了负责妇女地位的部长,有些政府还为妇女问题客观咨询委员会提供资金。在联邦层面,加拿大妇女地位局 (SWC) 是促进妇女平等及其充分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生活的政府组织。加拿大妇女地位局致力于促进妇女平等,将其工作重点放在三个优先领域:增加妇女的经济安全和繁荣,鼓励妇女的领导和民主参与,以及结束对妇女的暴力。
176. 加拿大妇女地位局推动在整个政府体系内应用基于性别的分析 +(GBA +) 方面发挥着领导作用。 GBA + 是一种分析工具,用于评估政策、方案和措施如何影响多元群体,包括女性、男性和性别多样化群体。应用 GBA + 使联邦官员可以改进他们的工作,确保兼容多样的观点,以满足所有加拿大人的需求。 “ + ” 强调 GBA 不局限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而是考虑多重身份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人得以成其为自身,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加拿大政府的各个机构必须证明在制定政策、方案和立法时已考虑到性别和其他身份因素。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爱德华王子岛、新不伦瑞克、阿尔伯塔、曼尼托巴、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和魁北克政府采用了 GBA + 和类似的程序。例如,为响应 1995 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作的承诺,魁北克政府自 1997 年开始采用性别差异分析,综合考虑不同的因素。
儿童和青少年
177. 在省 / 地区层面已设立的儿童专员、倡导者或监察员是独立的监督机制,其具体任务是审议与儿童有关的事项。这些机构中的都为儿童监督其辖区内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服务,并就具体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向相关政府、立法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提出建议。
178. 加拿大儿童和青年倡导者委员会是一个由来自加拿大各地的儿童倡导者组成的协会,其任务是促进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作为各自管辖范围内立法机构的独立官员,倡导者通过理事会开展工作,以确定共同关心的领域,并制定在国家层面解决问题的方法。理事会的工作之一是鼓励最充分地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支持联合倡导儿童权利,包括向在各省 / 地区之间流动的儿童和家庭提供倡导服务;与政府和其他有儿童和青少年服务角色的方面合作;促进建立有效的儿童事务独立办公室;与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组织进行接触和合作,为促进儿童权利作出贡献。
179. 儿童权利部门间工作组 (IWGCR) 由联邦部门和机构的官员组成,他们制定影响儿童的方案或政策。工作组提供了一个对话论坛,以确保整个政府处理儿童权利问题,并讨论影响儿童的优先事项和政策与加拿大政府的国内和国际人权义务之间的联系。该小组讨论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关于儿童问题的建议,以确定适当的答复。工作组还致力于提高联邦官员对《儿童权利公约》义务的认识和理解。
180. 总理青少年理事会成立于 2016 年,由加拿大青少年组成,他们向加拿大总理和加拿大政府提供关于他们和所有加拿大人重要问题的无党派建议。总理青少年理事会是一个支持年轻人与加拿大政府之间对话的机制。理事会目前由来自加拿大所有地区的 26 名加拿大青少年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理事会成员与总理、部长、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进行讨论,就紧迫的挑战和问题提出建议。理事会成员还会见其他青少年组织、青少年服务组织、地方代表和社区领袖,讨论与其群体相关的关键问题。联邦青少年秘书处支持总理青少年理事会的工作,将青少年与关键政策领域的参与机会联系起来,并为加拿大政府的青少年承诺提供持续的战略领导、政策咨询和协调。
残疾人
181. 所有联邦、省和地区政府都设有负责残疾人的机构 ( 办公室、理事会或其他机构 ) 。在联邦层面,残疾问题办公室 (ODI) 是与《残疾人权利公约》 (CRPD) 有关的事项的协调中心。办公室与联邦部门和主要伙伴合作,提供建议和专业知识,以促进整个加拿大政府的残疾相关政策和方案。办公室的作用还包括促进和协助残疾人群体的参与,提高联邦公务员在其工作中考虑残疾因素的意识和能力。
182. 部门间和部门内残疾问题委员会支持残疾问题办公室的工作,并提供论坛,以分享与残疾有关的法律、政策、方案和举措的信息和最佳做法,以促进整个联邦政府在残疾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包括持续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
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
183. 联邦、省和地区各级有各种立法、政策、方案和服务,旨在满足少数民族的需要,防止种族歧视,促进包容和多样性。
184. 《多元文化主义方案》是加拿大政府实施《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的工具。该方案旨在建立一个融合的具有社会凝聚力的社会,提高联邦机构对多元化人口需求的响应能力,并在国际上就多元文化、融合和多样性进行讨论。
185. 该方案为各组织提供资金,以促进不同文化间和宗教间的理解、公民记忆和自豪感、对核心民主价值观的尊重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的社会参与。它还开展了旨在让加拿大人参与多元文化问题的公共宣传和推广活动。该方案的国际活动支持加拿大参与诸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国际协定和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等机构。
移民和难民
186. 省和地区政府为新到的人提供各种支持,包括移民、永久居民、难民和难民地位申请人。相关措施支持职业培训、语言培训和评估、初期适应、信息、社区安置、融合和对外国资质资历的认可。
187.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局 (IRCC) 制定并实施有助于人们到来并融入加拿大的政策、方案和服务,通过保护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来维护加拿大的人道主义传统,提升和促进加拿大公民的价值观、权利和责任,促进进一步的跨文化理解和人人享有平等机会的融合社会,无论种族、民族和宗教。该局直接实施其方案,或通过合同、赠款或捐赠协议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工作。
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酷儿和双灵人
188. 为了确保加拿大政府继续推进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酷儿和双灵人 (LGBTQ2) 群体的权利,在枢密院办公室内设立了一个秘书处。秘书处向总理关于 LGBTQ2 问题的特别顾问提供支持。该顾问致力于履行其职责,就政府的 LGBTQ2 框架的发展和协调提供建议。这项工作包括与来自全国各地的 LGBTQ2 组织合作,以促进平等,保护 LGBTQ2 加拿大人的权利,并解决历史上和当前针对他们的歧视。
189. 所有联邦、省和地区政府都颁布或实施了修正案,以在其反歧视立法中保护性别认同和 ( 在大多数司法辖区 ) 的性别表达。政府也正在改变其收集、使用和呈现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信息的方式,以降低跨性别者和非二元性别者面临骚扰或歧视的风险。此外,魁北克政府还设立了一个打击恐同性恋症办公室以协调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行动,资助建立国际法语 LGBTQI 网络,并设立了人权和自由特使。特使的任务之一是促进和保护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权利。
E.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议会
190. 议会在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若干个议会委员会经常审议国内和国际人权问题。这些委员会可以召集包括官员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证人,部长们有时会出席议会委员会的会议。
人权机构
191. 加拿大的各个人权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信息项目,以促进公众了解各个人权委员会的人权立法、作用和活动,并促进公众对立法中规定的机会平等原则的认可。
192. 人权委员会在确定人权问题和关切方面发挥作用。许多人权委员会被赋予了不同程度的责任,监督各自的人权法案所涵盖的人权的实施情况。
193. 加拿大人权委员作为加拿大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其网站上提供有关广泛人权主题的信息和资源,如网络研讨会、出版物、指南和报告,内容包括歧视、提供便利的义务、骚扰、以及加拿大的人权及其保护的演变。
194. 加拿大法定人权机构协会 (CASHRA) 成立于 1972 年,是联邦、省和地区人权委员会的联合会。协会为会员提供交流加拿大人权法信息的机会,并开展在加拿大和国外促进和倡导人权的公共教育项目。
教育和提高认识
195. 加拿大各个政府继续提高加拿大政府内部和公众对国际人权承诺的认识。加拿大政府为联邦公务员制定了有关国际人权的培训,并为特定部门量身定制了培训。这些培训模块也已在省和地区政府中共享和实施。
196. 加拿大各个政府通过向人权组织和其他社区团体提供财政支持以及出版免费向公众分发的人权材料,在人权领域开展公共教育方案。
197. 各个政府还投身宣传行动,例如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宣传人权日、国家儿童日、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和国际妇女节等值得注意的事件。加拿大人权博物馆于 2014 年 9 月开放,在提高加拿大人权意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98. 人权教育还体现在省和地区的学校课程中。例如,人权是不列颠哥伦比亚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是面向中学生的一独立的选修课,专注于各种社会公正问题。
公民社会的作用
199. 公民社会组织 (CSO) 也参与促进人权。公民社会组织在加拿大公民与其政府之间建立关键的联系,是加拿大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组织代表着加拿大人口的不同利益,并以此名义进行倡导。公民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对加拿大人的需求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敦促政府对其承诺负责,帮助个人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获得救济,并开展教育项目。
200. 除了就加拿大的国际人权报告进行的磋商外,联邦、省和地区政府还酌情与公民社会和土著群体就与实施国际人权条约有关的立法、政策和倡议进行磋商。
发展合作与援助
201.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加拿大国际援助政策的基本要素,该政策将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和女童权力置于加拿大国际援助工作的中心。加拿大采用以人权为基础和包容性的国际援助方法,强化了其国际援助方案、政策和倡导的主要特点,即促进人权。例如,加拿大政府支持旨在向个人和群体赋权的方案,使他们知晓和行使其权利,涉及的问题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
202. 加拿大政府的和平与稳定行动方案 (PSOP) 支持预防暴力冲突,支持调解与和解的努力,支持促进人权、自由和包容的具体行动,从而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通过和平与稳定行动方案制定的一些专门的人权援助方案面向全球,目标是边缘化群体,并支持以人权为重点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
F.报告程序
编写报告
203. 联邦、省和地区政府根据其管辖范围共同负责执行加拿大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因此,加拿大政府根据联合国条约提交的报告是由加拿大政府与省和地区政府合作编写的,以最好地反映各个政府在履行加拿大人权义务方面所发挥的互补作用。因此,加拿大的报告包括所有政府为执行这些条约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204. 加拿大与民间社会和土著团体协商,这是其国际人权报告进程的一部分。加拿大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交的报告的草案提纲会广泛征求公民社会和土著团体的意见。加拿大在出席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会议之前也与它们进行磋商。
205. 加拿大政府负责向联合国提交加拿大的报告。出席联合国会议的加拿大代表团包括负责主题事项的联邦部门的代表,以及省和地区政府的代表。
人权条约机构建议的后续行动
206. 各司法管辖区共同承担解决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的责任。在收到联合国的建议后,建议被分发给各个相关的联邦、省和地区部门。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在人权问题定期会议上讨论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人权官员常设委员会讨论人权条约机构在其会议上提出的建议,随后联邦、省和地区代表在其政府内部提出需要进一步审议的问题。每个政府和每个部门都有责任在建议的后续行动中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207. 在条约机构公布其结论性意见时,加拿大政府与省和地区政府合作,征求公民社会和土著群体对建议的意见。收集的信息可以为政府内部的讨论以及联邦、省和地区合作伙伴之间的讨论提供依据。
208. 若干议会委员会会审查与加拿大国际人权义务和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的建议有关的问题,如参议院人权常设委员会,可能会邀请政府官员出席这些委员会的会议。
四.不歧视和平等
209. 如上所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 15 条保障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权利,以及不受歧视地平等受益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特别是不得基于种族、国家或民族起源、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进行歧视。法院选择将这种保护扩展到其他类别,包括性取向、婚姻状况、非公民身份和原住民居所。
210. 《宪章》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保障平等并不排除任何以改善弱势个人或群体条件为目标的法律、方案或活动。该规定允许政府制定特别措施,帮助加快实现平等的进程。
211. 如前所述,联邦、省和地区人权立法保护个人免受私营部门的歧视。这些人权准则通常允许雇主实施旨在改善特定群体状况的方案,包括面向这些群体的优惠政策。
打击仇恨的措施
212. 加拿大政府颁布了反对种族主义和煽动仇恨的立法保护和政策。例如,根据《刑法》,宣传或鼓吹种族灭绝、在公共场所煽动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仇恨、蓄意煽动针对 “ 可识别的群体 ” ( 定义是以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或族裔、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精神或身体残疾为区别特征的公众的一部分 ) 的仇恨是犯罪行为。同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出于仇恨的动机 ( 基于列出的标准,但并非穷尽 ) ,在判刑时会将其视为从重情节。一些人权准则也涉及禁止仇恨言论。
213. 此外,《刑法》授权法院下令删除通过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系统公开提供的在线仇恨宣传。在主要用于宗教祈祷的场所 ( 包括墓地 ) 公开搞恶作剧被确切视为是违法犯罪,目的是禁止出于仇恨动机并基于宗教、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此类恶作剧。这种恶作剧罪行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物业,例如主要由 “ 可识别的群体 ” 使用的教育场所、社区中心或养老院。
减少经济、社会和地理差异的措施
就业平等
214. 加拿大政府的《就业平等法案》适用于联邦监管的行业、拥有 100 名或更多雇员的国有企业和其他联邦组织,以及某些联邦公共行政机构,如加拿大武装部队和加拿大皇家骑警。该法案旨在实现工作场所的平等,确保不会因与能力无关的原因而剥夺任何人的就业机会或福利。该法案实施的原则是,就业公平不仅仅意味着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人,而且还要求采取特殊措施,并提供便利以照顾差异性。该法案所涵盖的雇主必须采取某些措施,基于就业不平等的三个指定特点 ( 参与和失业率、收入水平和职业隔离 ) ,纠正四个指定群体 ( 妇女、土著人民、残疾人和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的成员 ) 所遭受的就业不平等。
215. 大多数省和地区政府都有适用于公务员体系的就业平等政策、方案或立法。各个政府都制订了人权立法,禁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基于禁止的歧视理由进行就业歧视,如人权准则和其他立法中的保护条款所述。
医疗
216. 《加拿大卫生法案》第 3 条规定了加拿大医疗政策的主要目标,即 “ 保护、促进和恢复加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并促进合理地获得医疗服务,不受经济或其他障碍影响。 ”
217. 所有加拿大居民都可以通过预付费的保险以统一的条款和条件合理地获得医院和医生服务。省和地区政府负责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加拿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协助资助这些服务,主要是通过加拿大卫生转移支付。它还向第一民族和因纽特人、退伍军人、加拿大武装部队成员、联邦机构中的被监禁者和难民地位申请人等特定群体提供医疗福利和 / 或服务,或对其进行资助。加拿大的医疗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既有公立的医疗机构,也有私立的医疗机构。公费医疗体系由 13 个相互关联的省和地区的医疗保险构成,它们都奉行普遍性、可及性、全面性、便携性和公共管理的原则。
教育
218. 省和地区政府负责教育的大多数领域,而加拿大政府则负责指导居住在原住民保留地或王室土地上的儿童。教育通常受各省和地区的具体立法和法规管辖,这些立法和法规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19. 公立学校通常由区域的学校委员会管理,其官员根据省或地区立法选举产生。加拿大绝大多数学校都是公立学校,通常通过征收房产税为其筹集资金。私立学校的经费由私人资助,但也可能获得一些公共资金,私立学校必须提供符合省或地区标准的课程。
220. 2017 年,加拿大政府与大多数省和地区政府签署了《多边早期教育和儿童保育框架》。新框架为各个政府努力实现共同的长期愿景奠定了基础,所有儿童都可以享受高质量的早期学习和儿童保育带来的丰富内容。该框架的指导原则是提高早期学习和儿童保育的质量、可及性、可负担性、灵活性和包容性。与土著合作伙伴共同开发了一个独特的土著早教和儿童保育框架,反映了加拿大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儿童的独特文化和需求。
住房
221. 加拿大通过由立法、政策和措施构成的广泛框架来管理与住房有关的活动。联邦、省和地区政府是主要的合作伙伴,对住房负有共同责任并相互补充。城镇政府也在住房方面发挥作用。
222. 《国家住房法案》授权加拿大住房抵押贷款公司 (CMHC)( 联邦国有企业 ) 促进负担住房的能力和选择余地、有竞争力的住房金融和住房部门的民生。
223. 大多数加拿大家庭能够通过住房市场满足其住房需求,而那些没有得到市场服务的家庭通过加拿大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其他经济适用住房措施,可以获得省、地区和联邦政府管理的社区住房的支持。
224. 加拿大政府通过加拿大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设计和提供住房方案,并与设计和提供满足当地住房需求的方案的省和地区政府签订资助协议。住房方案包括提供廉租房和租金支助,支持建设新住房和改建经济适用住房,支持改善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的方案,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援助,以及负担得起的住房拥有方案。
225. 2017 年启动的《国家住房战略》 (NHS) 是一项十年计划,其目标是确保加拿大人能够获得满足其需求且能够负担得起的住房。与基于人权的住房方法相一致,该战略的基础是包容、参与、问责和不歧视的原则,并优先考虑最弱势的加拿大人,包括逃离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土著人民、老年人、残疾人、有精神健康和成瘾问题的人、退伍军人、种族聚集社区和年轻成年人。通过《国家住房战略》,加拿大政府正在采取明确步骤,逐步实现每个加拿大人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
226. 加拿大政府通过方案、工具和培训支持生活在保留地的第一民族对的住房需求,并与第一民族、梅蒂斯人和因纽特人合作,共同制定有区分的住房战略和计划,以改善长远的社会经济成果,并支持土著人民的自决权。
经济和社会保障
劳动市场培训和参与就业
227. 加拿大政府支持各省和地区采取措施,通过一系列协议、有针对性的方案和举措,促进技能开发、劳动力参与和劳动力市场效率。
• 每年,加拿大政府通过《劳动市场发展协议》 (LMDA) 和《劳动力发展协议》 (WDA) 为省和地区政府提供持续资金,以便其能够提供一系列技能培训和就业支持计划,以帮助加拿大人提高技能,找到好工作并保持就业。根据这些协议,省和地区政府可以灵活地设计和实施满足当地劳动市场需求的就业计划;
• 根据《劳动市场发展协议》,失业福利通过就业保险资助的各种干预措施,如技能培训和工资补贴,使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技能和工作经验,包括当前和之前的就业保险 (EI) 索赔人,以及在过去十年中至少有五年缴纳失业保险最低保费的个人。《劳动市场发展协议》还支持向所有加拿大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EAS) 。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咨询、求职援助、需求评估、介绍政府就业计划的信息、以及制定恢复工作行动计划等活动;
• 《劳动力发展协议》整合并取代了《加拿大就业基金协议》、《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协议》和《面向老年工人的倡议》。通过这些协议,省和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灵活地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其中包括寻求提高劳动市场参与和就业的个人 ( 例如,失业者、就业者、自营职业者、就业不足者、残疾人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的成员 ) 以及雇主。
228. 此外,加拿大政府残疾人机会基金支持残疾人准备、获得和保持就业或成为自营职业者。通过该方案开展的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提高劳动市场的参与和独立性,提供广泛的工具,包括就业资质前期服务、就业安置、实习、获取辅助设备、环绕式服务。项目还支持雇主招聘、雇用和挽留残疾工人。机会基金具有独特性,因为它向残疾人的特定群体提供援助,即那些和劳动市场联系有限或没有联系的残疾人。
229. 加拿大政府还投资于《青年就业战略》,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使 15 至 30 岁的年轻人能够获得必要的技能、能力和工作经验,在职业生涯中实现良好开端。
收入保障和社会福利
230. 联邦、省和地区政府认识到所有加拿大人的经济安全和福祉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联合和独立的举措。
231. 就业保险 (EI) 通过在就业过渡期间为加拿大各地的工人提供临时收入支持,培养熟练、适应性强和包容性强的劳动力队伍和有效的劳动市场。通过定期和渔民福利,就业保险计划向在寻找新工作或提升技能的同时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失业的工人提供临时经济援助。就业保险福利通过多渠道服务模式开展 ( 在线,电话或面见 ) 提供,旨在满足客户的需求。
232. 工作分享是一项调整方案,在发生雇主无法控制的正常业务活动的临时减少的情况下,帮助雇主和雇员避免裁员。该措施为有资格获得就业保险福利的员工提供收入支持,这些员工在雇主试图恢复正常期间暂时减少每周工作时间。
233. 特殊福利还向因特定生活环境而缺勤的工人提供临时收入补助。这些福利包括向因疾病或受伤而无法工作的人提供临时经济的援助、产假和生育福利、暂时离职以照顾或支持患病家庭成员的个人的同情护理福利、以及支付给病情或伤情的儿童的父母的福利。工人赔偿计划还保护员工不会因工伤和职业病陷入经济困境。
234. 工作所得税福利金 (WITB) 是一种可退税的税收抵免,旨在向符合条件的已经加入就业队伍的低收入工人和其家庭提供税收减免,并鼓励其他加拿大人加入就业队伍。在 2019 年,加拿大工人福利金将取代工作所得税福利金,相比之下,加拿大工人福利金更为完善,也更容易获得。
235. 在魁北克,《 2017 至 2023 年促进经济融合和社会参与的政府行动计划》旨在改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条件,承认工作的价值,并促进个人的自给自足。
家庭和儿童
236. 各省和地区政府都有社会援助方案,向个人和家庭提供收入援助,帮助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对于生活在保留地的土著人,加拿大政府提供社会援助福利。
237. 就业保险家庭补助向享受福利的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帮助。
238. 加拿大退休金计划 (CPP) 在退休、致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向退休人员及其家人提供部分替代性收入。除魁北克外,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在加拿大各地开展业务,魁北克退休金计划 (QPP) 提供类似的福利。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和魁北克退休金计划共同努力确保所有缴费者都受到保护。
239. 享受免税的加拿大儿童福利金是一项经过收入测试的福利金, 6 岁以下儿童每人每年最高可领取 6,400 加元, 6 至 17 岁儿童每人每年最高可领取 5,400 加元。净收入低于 30,000 加元的低收入家庭可领取最高限额的福利金。联邦儿童残疾福利金继续向残疾儿童发放额外的金额。
240. 在魁北克,儿童补助金是一项可退税的税收抵免,所有 18 岁以下子女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领取。还发放残疾儿童补助金,无论家庭收入如何。
老年人
241. 除了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之外,老年保障计划还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的所有 65 岁及以上的人提供福利。该计划的福利包括向几乎所有老年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收入老年人的收入保证补助金 (GIS) 、以及发放给收入保证补助金领取者的配偶、普通法伴侣或遗属的津贴 ( 须是 60 至 64 岁的低收入加拿大人 ) 。根据老年保障计划发放的所有福利金全部都和物价水平挂钩,以跟上生活费用。
残疾人
242. 如果符合条件的缴费者因严重和长期残疾而无法维持正常就业,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残疾福利金向他们提供部分收入替代。
243. 登记残疾储蓄计划 (RDSP) 是一项长期储蓄计划,旨在帮助严重和长期残疾的人及其家人为未来做好准备。在受益人的一生中,加拿大政府将向储蓄计划提供最高达 70,000 加元的匹配赠款和 20,000 加元的债券。
特定弱势群体的情况
土著居民
244. 当代加拿大社会中,土著人民和其他加拿大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加拿大土著人民在统计上更有可能失业,遭受监禁和生活贫苦,并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包括暴力和自杀。一些土著社区的住房紧张,使用的饮用水长期有安全警示。加拿大政府与土,扩大土著社区的自决权,并改善加拿大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之间的关系和和解。采取的措施包括:
• 设立与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代表的常设程序,制定共同优先事项政策并监测进展情况;
• 长期投资水、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与健康有关的支助、面向家庭和儿童的社会服务;
• 对失踪和被谋杀的土著妇女和女童开展全国侦察;
• 成立内阁和解委员会,以研究加强与土著加拿大人关系的举措,并参照审查与土著人民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部长工作组所做的工作;
• 与第一民族大会达成谅解备忘录,并与自治的土著政府合作,建立新的财政关系,为第一民族社区提供充足、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实现自治协议的全部潜力;
• 与土著人民共同发展立法,以保护、促进和振兴土著语言;
• 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行动呼吁,解决与社会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及
• 与土著人民共同制订承认和实施土著权利的框架。
第一民族儿童
245. 由于资源匮乏、地理位置和现有方案固有的局限性,面向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儿童的服务的开展遇到问题。《约旦原则》是一项儿童优先原则,要求第一个被联系的联邦政府部门立即为所要求的服务付款,然后再向其他部门或政府寻求报销。《约旦原则》的目的是避免由于加拿大与省、地区之间或联邦部门之间的管辖权纠纷而可能延误向第一民族儿童提供儿童福利和医疗服务。加拿大致力于按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第三项行动呼吁,全面执行《约旦原则》。
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
246. 就业率和收入等若干指标现实,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的结果较差。根据 2016 年人口普查, 25 至 64 岁的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人口的失业率为 7.6% ,而非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人口的失业率为 6.1% ; 2016 年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工作年龄 (25 至 64 岁 ) 平均收入为 43,427 加元,而非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人口为 58,528 加元。
247. 加拿大各个政府制订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以帮助应对使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更容易受到低收入影响的挑战:
• 2017 年,安大略政府实施了一种有针对性的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法,以增加黑人儿童、青年及其家庭获得以文教为重点的支持和机会,以解决差距,包括支持接受高等教育和技能发展;
• 魁北克政府有一些有针对性的就业计划,包括多元魁北克,这是一个帮助少数族裔社区和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的年轻成员找工作的辅导项目。移民和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就业融合计划旨在帮助新移民和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在魁北克获得亲身工作经验,从而促进他们的社会、经济和语言融合,并保持就业。计划还鼓励企业雇用移民和显而易见的少数民族工人。
妇女
248. 过去几十年来,加拿大劳动队伍参与率的提升主要是由于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市场。在过去 40 年中, 15 至 64 岁男女参与就业率的差距显着缩小。 1976 年, 15 至 64 岁年龄组男性 / 女性参与率的性别差距为 33 个百分点。 2017 年,差距为 6.9 个百分点。女性的参与率 (2017 年为 75%) 已经与男性 (81.9%) 趋于相同。除其他因素外,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一直是促进妇女参与就业和改善劳动市场结果的关键因素。
无家可归的人
249. 虽然无家可归的性质使其严重程度难以衡量,但据估计,在任何一个夜晚,约有 35,000 人在加拿大经历某种形式的无家可归。无家可归影响到人口的各个方面,包括个人和家庭、逃离暴力的妇女、土著人民、青少年和老年人。
250. 加拿大政府的无家可归伙伴关系战略 (HPS) 旨在预防和减少加拿大的无家可归现象。该战略是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模式,为 61 个城市社区以及加拿大的土著、农村和偏远社区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帮助它们解决当地无家可归的问题。这种直接的财政支持使社区能够灵活地投资于经过验证的方法,以减少地方层面的无家可归现象。通过全面的社区规划进程联系利益攸关者、私营与志愿部门和各个级别的政府官员,社区可确定获得资助的当地优先事项。
251. 省和地区政府支持一系列面向无家可归者的方案和服务,包括提供资金在必要时提供紧急庇护所,制订帮助人们摆脱无家可归的战略和框架。联邦、省和地区的部门和机构正在加强合作,以协调预防和减少无家可归的工作。
残疾人
252. 2012 年, 13.7% 的 15 岁及以上的加拿大人报告有残疾。加拿大妇女报告的残疾率高于男性,残疾妇女生活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的可能性高于非残疾妇女。 残疾妇女也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受暴力和性侵犯的影响尤为严重。在残疾人中, 14% 拥有大学学历,相比之下, 27% 的非残疾加拿大人具有大学学历。在就业方面, 15 至 64 岁残疾人中有 47% 受雇,而非残疾人中有 74% 受雇。总体而言,残疾人的收入低于非残疾人。
253. 有证据表明,土著人民比其他加拿大人更容易发生残疾。例如,土著人口 ( 不包括居住在保留地的第一民族 ) 的残疾率为 18.6% ,比非土著人口 (13.6%) 高约 5 个百分点。此外,根据加拿大残疾调查 (2012 年 ) ,土著妇女的残疾率高于一般女性人群。 2012 年, 22% 的 15 岁及以上的土著妇女 ( 不包括居住在保留地的原住民 ) 报告称,残疾限制了她们的日常活动,而加拿大的非土著女性人口为 15% 。 一些领域的进展预期能影响土著残疾人 ,包括进行投资以更好地支持儿童和家庭的福祉,提高第一民族儿童的教育质量,并解决保留地的住房需求。
254. 除了加拿大《宪法》以及联邦、省和地区人权准则所提供的保护外,各个政府还实施了其他立法、政策和方案,以确保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参与社会和社区生活,例如:
• 促进无障碍基金支持加拿大各地的社区项目,通过建设、改造或翻修社区空间和工作场所在内的资本开支项目,以及提供用于工作或生活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改善可及性,去除障碍,使残疾加拿大人能够参与社区和劳动市场并为其做出贡献;
• 《社会发展伙伴关系计划》涉及残疾的内容支持旨在改善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各个方面的举措;
• 魁北克颁布了《保障残疾人行使权利以实现社会、学校和工作场所融合的法案》,旨在通过提供与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和生活环境有关的各种措施,以及为他们开发和组织资源和服务,实现残疾人与其他公民同等程度的社会融入。该法案向政府部门、城镇当局和各种公共机构构成的网络分配责任;
• 新斯科舍于 2017 年通过了《无障碍法案》,该法案设立了无障碍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以指导在 2030 年之前实现完全无障碍的工作。后续步骤包括帮助企业适应法律和制定无障碍标准的方案。
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酷儿和双灵人
255. 除了遭受歧视、骚扰和暴力,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酷儿和双灵人 (LGBTQ2) 也会经历更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其中的青少年,包括情绪困扰、自杀想法、自杀未遂、使用成瘾物质、以及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的性行为。与异性恋者和顺性 ( 非跨性别者 ) 人相比, LGBTQ2 人在其生命周期中更容易遭受暴力,并且在许多领域面临歧视,包括医疗和社会服务。
256. LGBTQ2 人群因为性传播和血液传播而被感染的比例远高于其他人群,特别是男同性恋者、男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和其中的青少年,如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和性传播细菌感染。例如, 2016 年,在加拿大报告的所有艾滋病病例中,男同性恋者、男双性恋者和其他有男男性行为的男性占 44.1% 。虽然没有关于生活在加拿大的跨性别者的人数或他们的性传播和血液传播感染率的全国性估计,据信该群体也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 2016 年, 15 至 19 岁的青少年占加拿大艾滋病病例报告的 2.0% ,其他青年 (20 至 24 岁 ) 占加拿大艾滋病病例报告的 8.2% ,其中 65% 估计是年轻的男同性恋者和男双性恋者。
257. 加拿大政府正在促进 LGBTQ2 平等,保护 LGBTQ2 权利,并解决对 LGBTQ2 群体的历史和当前歧视。加拿大政府正在资助和实施与 LGBTQ2 相关的项目、支持暴力预防的计划、提高认识的运动和倡导工作,以解决教育系统中的对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恐惧,并改善加拿大 LGBTQ2 社区的健康结果。此外,联邦政府正在资助致力于预防艾滋病毒、丙型肝炎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项目,其中 LGBTQ2 群体得到优先考虑。
258. 省和地区政府也正在采取措施改善 LGBTQ2 群体的平等。例如,魁北克政府通过了《 2017 至 2022 年政府打击恐惧同性恋和恐惧跨性别行动计划:丰富多元元魁北克》。该计划旨在促进对性少数群体权利的尊重,并提高对其现实问题的认识。特别关注最脆弱的群体,如青少年、老年人、跨性别者、土著人、以及身处贫困地区和环境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