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裔群体 – 最多计入三个答复(1)(2)(答复总数)(3) 和性别

为便于普查,通常只计算常住人口 1991 年和 2001 年

族裔群体 -最多计入三个答复 ( 答复总数 ) 和性别

普查年度

占人口总数百分比

普查年度

1991 年

2001 年

1991 年

2001 年

欧裔总人数

男性

1,368,789

1,394,163

83.0

79.8

女性

1,414,236

1,473,846

83.3

80.1

总人数

2,783,025

2,868,009

83.2

80.0

毛利人总数

男性

214,431

257,481

13.0

14.7

女性

220,416

268,797

13.0

14.6

总人数

434,847

526,281

13.0

14.7

太平洋岛屿人总数

男性

82,404

114,153

5.0

6.5

女性

84,669

117,645

5.0

6.4

总人数

167,070

231,801

5.0

6.5

亚裔总人数

男性

49,395

112,644

3.0

6.4

女性

50,361

124,818

3.0

6.8

总人数

99,756

237,459

3.0

6.6

其他总人数

男性

3,615

13,122

0.2

0.8

女性

3,078

11,802

0.2

0.6

总人数

6,693

24,924

0.2

0.7

人口总数 (4)

男性

1,648,239

1,747,752

100.0

100.0

女性

1,697,574

1,838,982

100.0

100.0

总人数

3,345,813

3,586,731

100.0

100.0

(a) 1996 年普查时所采用族裔问题形式的变化造成了 1991 年和 1996 年或 1996 年和 2001 年某些数据的不一致。因此 , 1996 年的数据未列入本表 , 有关变化详见正文 。

(b) 本表中族裔数字是按每人最多三个答复编列的 。 如果给了三个以上答复,选定的三个族裔群体就是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的层次最高的三个群体。 1991 年彩的是同一方法。 2001 年的数据也可以是最多六个答复。

(c) 包括说是属于每一族裔群体的所有的人,不论是他们所属的唯一族裔群体,还是所属族裔群体之一。如果一人说属于一个以上族裔群体,那么每个适合群体都会将其计入。

(d) 不包括那些未说明属于哪个族裔群体的人。本表中每格中的数字都是以 3 为基数四舍五入。

年轻人年龄结构

15. 截至2005年3月31日(临时),20岁以下年龄组估计为1,185,240人,即新西兰总人口的29%。在这一年龄组中,5岁以下的人数稍有减少(2004年3月31日281,800人,2005年3月31日281,470人),5-9岁的人数(2004年3月31日298,710人,2005年3月31日291,290人)和10-14岁的人数(2004年3月31日312,110人,2005年3月31日309,620人)情况相似。15-19岁的人数增加了1.5%(2004年3月31日299,980人,2005年3月31日304,440人)。

族裔群体的年龄差异

16. 2001年人口普查时,新西兰总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4.8岁。欧裔群体的平均年龄是36.8岁(其中英裔群体是41.1岁,荷兰裔群体是43.8岁)。新西兰欧裔群体这一年龄结构较高是因为,许多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移民到新西兰,而其子女的族裔可能不再与其父母一致。但新西兰的一些不太传统的欧裔群体。如法裔、俄裔、意裔、德裔和瑞典裔群体的平均年龄低于新西兰总人口的平均年龄。

17. 在太平洋岛屿人中,托克劳人的平均年龄最低,为18.9岁,而毛利人的平均年龄则是21.9岁。在太平洋岛屿人中,斐济人的平均年龄最高,为23.7岁。新西兰境内太平洋岛屿人口中三分之一为儿童,只有3.3%的人为65岁或65岁以上。毛利人的年龄分布情况相似,未满15岁的人占37.3%, 65岁或65岁以上的人只占3.4%。

18. 在亚裔群体中台湾华裔的平均年龄最低(23.3岁),而斯里兰卡人的平均年龄最高(32.1岁)。许多亚州人都是最近移民到新西兰的,大部分属于年轻成年人。半数以上(55.2%)的亚裔年龄介于15至44岁之间,未满15岁者稍低于四分之一(23.6%),而65岁或65岁以上者仅占4.1%。总的来说,新西兰全国人口中,15至44岁者占43.2%,儿童占22.7%,而65岁或65岁以上者占12.1%。

19. 2001年,新西兰女性的平均年龄是35.6岁,男性是34岁。同全国女性相比,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人女性的平均年龄较小,分别为23岁和21.9岁,而1996年亚裔女性的平均年龄为29.7岁。

20. 欧裔女性人口中,老年妇女所占比例高得多(65岁或65岁以上者占15.3%,而毛利人、太平洋岛屿人和亚裔人中的高龄女性仅占3.8%)。相反,女性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人更可能是不满15岁(分别占35.7%和37.4%,而欧裔女性则占20.4%)。亚裔女性主要属于劳动年龄组(年龄在15至64岁之间的占73.8%)。

经济

21. 新西兰是一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新西兰与许多其它国家一样,经历了一个经济增长持续平缓的时期,自1993年起,经济年均增长率为3.6%。近些年来,增长率稍高一些,在过去五年中年均增长率为3.8%。尽管按国际标准新西兰的生活水平仍然较高,但按照经合组织的等级,人均收入却下降了,这主要是因为其它经合组织经济体收入的迅速增加。

22. 1984年开始实行一项重要的经济自由化方案,对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建立面向市场的经济,纠正宏观经济不平衡现象。结构改革迅速而广泛,变革,同时实行了遏制通货膨胀的中期财政战略。结构改革产生了突出影响。正如重大结构改革后常见的情况那样,调整的结后果之一就是,在中期内就业率显著下降,因为以前受保护的部门发现在没有政府援助的情况下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23. 新西兰的小型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较高。传统上,新西兰以农产品为主的很大部分出口都是对联合王国的出口。然而,在过去20年中,新西兰为顺应不断变化的世界进行了调整,目前亚洲已成为更重要的市场。我们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中国和联合王国。为满足一些特殊市场需求,新西兰发展了农业和制造业。因而,随着林业、园艺、渔业和特殊制造业地位的提高,新西兰减少了对乳制品、肉类和毛类出口产品的依赖。旅游业的重要性也增加了。2004年,国际旅游业为新西兰经济带来74亿新元的出口收入,约占出口总收入的18.5%(而乳制品出口收入是57亿新元,即出口总收入的14.3%)。

人均收入

24. 上次即2001年人口普查时,欧裔新西兰人的年人均收入是19,825新元,毛利新西兰人是14,827新元。同时,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年人均收入也有很大的差异。2001年,男性的年人均收入为24,913新元,而女性只有14,529新元。

25. 2005年的收入调查表明,男性和女性的小时平均收入分别为21.16新元和 17.35新元。15-19岁的人小时平均收入最低(10.18新元)。小时平均收入随着年龄组的提高而增加,最高的是35-39岁年龄组,达21.91新元;此后则成下降趋势,65岁以上的人收入最低,为19.77新元。若按族裔来分,欧裔新西兰人的小时平均收入最高(20.14新元),最低的是太平洋岛屿人(15.2新元),毛利人的小时平均收入是16.58新元,其他族裔群体是17.20新元。无资历者的小时平均收入是14.13新元,拥有六级学历者是17.78新元,拥有行业或职业培训资历者是19.93新元,拥有大学学士或以上资质者的小时平均收入是26.24新元。

国内生产总值

26. 截至2005年3月的现价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是1,474.5亿新元。这一时期,虽然国内经济增长强劲,但外部因素却起了拖累作用,因为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预计近期内经济增长将趋缓,因为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将放慢,高价值新元的影响将束缚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率

27. 从2004年第一季度到2005年第一季度,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8%。经济面临着持续的能力限制。最近企业投资的增加将有助于减轻一些能力限制,但由于资源的分散,预计通货膨胀将会保持在新西兰目标带(中期内平均1-3%)上限的上下。

外债

28.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外债总额为1,523.05亿新元,其中196.85亿新元是政府债务。

29. 在2005年3月年度,世界商品的高价格帮助许多企业抵御了强势新元的影响。2005年3月年度,出口增长了6.8%,但进口增长更多(11.3%),使账目赤字增加,达国内生产总值的7%。进口增长是因为国内需求强劲(包括家庭开支和企业投资)和汇率的影响(高汇率使进口价格便宜)。

失业率

30. 2005年第一季度末的季度调整失业1人数为83,000人,即劳力总人数的3.9%,其中43,000人为男性,40,000人女性(失业率分别为3.8%和4.0%)。从历史上看,这是较低的失业率,预计在今后两年中失业率会仍然如此。

31. 按比例来说,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人,特别是其中15-19岁年龄组的人,失业率高得多。毛利人失业总人数为18,100人(失业率8.8%),太平洋岛屿人的失业人数为6,300人(失业率6.7%)。

32. 在2005年3月年度,毛利人就业的增加超过欧裔新西兰人,这反映了毛利人劳动年龄人口的迅速增加,而在1990年代后期失业人口中毛利人所占比例过高。另外,在上一个经济周期中,毛利人的就业分布情况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有更大比例的毛利人从事高技能职业。虽然从低技能职业向高技能职业的转变比较缓慢,但由于高技能职业就业机会的显著增加,毛利人劳动力在不利的经济冲击之下不再像以前那么脆弱。

文化水平

33.新西兰没有衡量成人文化水平的官方标准,但国际公认新西兰男女两性的文化水平较高。1996年的国际文化水平调查表明,新西兰的文化水平情况与联合王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相似。目前有各种免费文化学习项目。

宗教

34. 在2001年人口普查时表示有宗教信仰的人中,95.4%选择的是基督教,比1996年普查时减少4.1%。信仰其它宗教的人增加了。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印度教、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信徒各增加了一万多人。

35. 2001年,近30%的常住居民表示没有宗教,而1996年无宗教信仰者占25%。1996年(256,593人)和2001年(239,244人)相比,拒绝回答宗教问题的人稍有减少。

语言

36. 英语是多数人口和社会生活中使用的主要语言。毛利语是毛利人或新西兰Tangata whenua (土著人) 使用的语言。《威坦哲条约》承认毛利语是一种taonga(财产),1987年的《毛利语言法》规定,毛利语是新西兰的官方语言之一。该项法律还规定,人们可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讲毛利语,而且必须提供合格的翻译。许多学校的课程中都包括毛利语教学大纲。凡母语为某一太平洋岛屿语言或其他社区语言的学生都有机会作为学习的一部分发展和使用本族语言。

37. 百分之九十的欧裔新西兰人只讲一种语言(多数情况下是英语)。2001年人口普查时,约4.5%的新西兰人和25.2%的新西兰毛利人说能用毛利语交谈。

平均寿命

38. 2000-2002年的平均寿命如下:

非毛利女性81.9岁

毛利女性73.2岁

非毛利男性77.2岁

毛利男性67.2岁

39. 癌症和缺血性心脏病是过去十年中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占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一。2002年,癌症死者占死亡总人数的28%,缺血性心脏病死者占22%。

幼儿死亡率

40. 2003日历年度的活产婴儿死亡率为4.9‰。新生儿死亡数占幼儿死亡总数的58%。同年毛利人的幼儿死亡率是6.77‰。

孕产妇直接死亡率

41. 孕产妇直接死亡(由怀孕、生产和产后并发症造成的死亡)率由于死亡人数少因此每年显著波动。2001年活产婴儿产妇死亡率是0(这一年没有孕产妇直接死亡),而2000年死亡率是3.5(有两例孕产妇直接死亡)。

生育率

42. 2004年,登记的活产婴儿总数是58,073人。最近的生育率表明,新西兰妇女平均每人生育1.95次,最新数字比在没有移民情况下人口换代所需水平(每个妇女生育2.1次)约低6%。1980年以来,除1988-1990三年以外,新西兰每年的生育率都低于换代所需水平。总的来说,生育率呈下降趋势。

43. 2003年,新生儿母亲年龄在30岁以上的超过一半(51%),显著高于1992年的35%。与此成鲜明对照的是,新生儿母亲年龄在25岁以下的所占比例从1992年的31%下降到2003年的24%。脱离早育是一个长期趋势。现在,新西兰妇女的平均生产年龄是29.5岁,而1992年是27.9岁,1970年代是25.6岁。

44. 2003年,毛利人的总生育率比非毛利人约高31%。2003年毛利妇女的平均怀孕年龄是26.1岁,而所有人口的平均怀孕年龄是30.2岁

农村和城市人口比例

45. 虽然按土地使用情况说新西兰主要是一个农业国家,但在2001年人口普查时,只有14.3%的常住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定义是最大人口聚集地不超过1,000人的地区);71%的人口居住在主要城市地区(居民人数达30,000人或30,000人以上的地区);另有14.7%也住在城市地区,但是一些中小城市(人口不超过30,000人的地方)。

46.奥克兰城区是最大的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估计人口为1,074,507人。据2001年的普查,奥克兰人口的66.9%是欧裔,11.5%是毛利人,14.9%是太平洋岛屿人,14.6%是亚裔(采用完全答卷,所以合计不到100%)。奥克兰城区常住人口从1996年到2001年增加了82,671人,成为新西兰人口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有子女单亲家庭比例

47. 2001年普查时和1996年一样,最常见家庭类型是“夫妇加子女”。然而,现在“夫妇加子女”家庭和“夫妇”家庭所占比例非常相似(分别为42.1%和39.0%)。这是1991年开始明显的“夫妇”家庭比例上升,“夫妇加子女”家庭比例下降趋势的继续。单亲家庭占18.9%,而1996年和1991年分别是17.7%和17.2%。多数单亲(81.9%)是女性,虽然自1996年以来下降了1%稍多。

48. 家庭住户在新西兰仍占主要地位。2001年普查时,71.3%的住户是家庭,和1996年的73.9%相比有所下降。一人住户有所增加(从1996年的20.7%增至2001年的23.4%)。其余住户是非家庭多人住户(例如,分享住房的情况)。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

宪法

49. 新西兰没有单独的或最高宪法文件。但宪法可见于1986年的《宪法法案》以及:

女王特权,例如,凭借这些特权,女王于1983年签发新西兰总督委任书,并将其对新西兰的权力授予总督

另外,关于新西兰成文法,如1993年的《选举法》、1988年的《国家区域法》和1908年的《司法法案》(关于政府的三个分枝)、1975年的《监察员法》、1982年的《官方信息法》、1989年的《公共财政法》和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

有关的英国和联合王国成文法,如1297年的《大宪章》、1688年的《权利法案》、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关于王位继承和其它事项)和《人身保护法》;根据1988年的《帝国法律适用法》,这些都是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

有关的法院裁决书(普通法),如针对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确定国家权力的限度

长时间公认的做法,其中一些被认定为惯例。法定惯例实际上起着管制、控制,并在某些情况下改变由特权或法律授权产生的法定权力的使用。

50. 新西兰的体制表明并决定了,新西兰是一个君主立宪议会制国家。内含原则是民主。

51. 新西兰的体制是基于英国西敏寺传统,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分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保持相互分立,以便于体制内的监督和平衡,确保责任和公正。

52.新西兰的体制也是基于法制。议员和官员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授权,法律必须符合起码的公正标准(法律必须有防止滥用广泛酌处权的保障,法律不应当允许无理歧视,不应不经公正法院或法庭的公正审判而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地位或其它实质性利益)。

53. 新西兰的体制经历了一个多年演变的过程,自从脱离英国独立以来一直在变化。这一体制越来越多地反映出对有关新西兰治理的基本文件《威坦哲条约》的重视。另外,新西兰各政府机构也必须加强重视国际义务和标准。

国家元首和总督

54. 女王,新西兰的名誉君主,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她任命总督作为他在新西兰的代表。概括而言,每人都有另一人的全部权力。根据法律,他们都可以任命大臣,以及法官、国防首脑和监察员,并有权将他们解职(按一定程序);他们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他们可以批准法规。根据惯例,他们都只是根据有众议院支持的总理或部长的建议行使这些权利。

众议院

55. 议会是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由总督和120名成员的众议院组成;众议院在未提前解散的情况下每三年选举一次。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的全部权力,但也将某些较小的制定法律权力下放给政府(例如,制定规章)。

56. 通常,修改一项法案只需众议院的简单多数同意,虽然由于对国际法律文书的批准会产生一些对修改的限制。1993年的《选举法》是条款固定的唯一成文法。受保护的条款涉及议会的三年任期、代表委员会成员资格、新西兰选区的划分、投票年龄和投票方法。如果需要修改这些条款,必须经众议院75%多数或公民投票多数通过。

57. 议会的其它职能包括组织政府、监督政府(通过授予年度财权和检查所下放权力和职能的履行情况)和代表人民的意见。

58. 议会还有一些专门委员会负责详细审查提出的立法和听取有关公众的意见。这些委员会还在其主管领域进行调查。它们可征求公众意见和要求作为调查对象的组织提供证据。在对证据进行审议之后,专门委员会可向议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建议。政府必须在90天内对建议做出答复。

行政机关

59. 行政机关负责治理,由各部部长(集体形式为行政理事会)、公务部门和一些法定机关组成。只有议会成员才能担任部长。依惯例,总理和和各部部长只有在议会中得到信任票(对治理方案十分重要的问题)和支持(财政)才能在政府中任职。这就是说,部长们要对议会负责政府工作。

60. 多数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内阁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务部门执行法律和政策。

61. 总理是政府首脑、内阁主席,负责政府各方面的协调。依惯例,只有总理才能建议总督解散议会和进行选举,或接受部长的辞职。

62. 每个公务部门有一名任命的部长作为其政治首脑和一名公务员作为其行政首脑。有关各公务部门作用的规定载于各项立法中,包括1988年的《国家部门法》1989年的《公共财政法》和1982年的《官方信息法》。宪法原则和这些成文法规定,公务部门成员须按照法律和本着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行事,向部长自由提出诚恳建议,执行部长的决定。

司法机关

63.司法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构行使权力,确保其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普通法(或“法官制定的法律”,来源于基本法律原则和对成文法的解释)行事。但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法官不能否决议会法律的任何条款(虽然他们可以否决不符合议会法律规定的次要立法)。

64. 司法机关独立是新西兰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不受政治干预是司法机关地位的一个重要特点。众议院现行制序(其规则)反映了这一点,其中禁止议员批评法官。另外,1986年的《宪法法案》也对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给予保护,使他们不会被减薪和因政治问题被免职。

65. 新西兰法院按对抗制运作。最高级的法院是设在惠灵顿的新西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成立于2004年1月。在此之前,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新西兰的终审上诉法院。针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做出的上诉法院裁决的上诉仍在向司法委员会提出。新西兰的第二最高法院是上诉法院。这是新西兰的主要中级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大多数上诉。在上诉法院之下是高级法院,这是新西兰唯一的普通管辖法院,负责最严肃的陪审团审判以及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法案件。

66. 在高级法院之下是地区法院。这类法院负责审理大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进行一些陪审团审判。作为地区法院一个分枝的家庭事务法院负责处理涉及家庭法的问题。青年事务法院处理与年轻人有关的很多问题。争议法院(地区法院的分枝)通过简化程序处理较低级的民事争议(非债务偿还)。另外,还有一些专家法院(包括就业问题法院、环境法院和毛利人土地问题法院)和大约100个法庭(如:事故赔偿申诉机构、版权法庭、验尸官、驱逐审查法庭和租赁事务法庭)。

选举制度

67. 1991年的《选举公民投票法》规定对选举改革进行意向性公民投票。这种公民投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投票人对现状和选举改革做出选择,现状就是俗称‘第一过岗’的简单多数制;第二部分是要求投票人表明他们倾向于四种选举制中的哪一种。多数投票人都倾向于选举改革,采取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混合代表制)。在与1993年大选合并举行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公民投票时开始实行混合代表制。

68. 1993年的《选举法》管制选举,包括混合代表制的实施。根据这一选举制度,每个选民有一张政党选票和一张选民选票。政党选票使选民能选择在议会中代表他们的政党。截至2005年7月,共有22个登记的政党。选民选票使选民能选择一名议会成员(议员)代表其选区。

69. 根据混合代表制,通常有120名议员。在2005年9月选出的议会中,有52名登记政党的成员,62名普通选区成员和7名毛利人选区成员。62个普通选区和7个毛利人选区都是类似的居民区,毛利人席位在普通席位之上。截至2005年6月30日,估计合格选民为2,990,300人。

毛利人代表权

70. 1867年,新西兰议会为毛利人规定了四个席位,给予毛利人在议会中的直接发言权。现在,1993年的《选举法》允许新西兰毛利人在作为毛利人选区的选举人登记和作为普通选区的选举人登记之间做出选择。毛利人选区选择每五年在紧接人口普查之后进行一次。其结果被用来计算毛利人选区人口,决定下两次大选时毛利人选区(和普通选区)的数目和范围。如果所有毛利选举人都进入毛利人名单,就会有多达13个毛利人席位。一个人在两次毛利选区选择之间不能变换选区名单。下次毛利选区选择将于2006年底进行。

71. 由于混合代表制的实行,在毛利名单中登记的毛利人数目稳步增加,因此,议会中毛利人的席位也增加了,从以前选举制度规定的四个增加到7个。

代表权委员会

72. 代表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在每五年人口普查和毛利选区选择后确定普通选区和毛利选区的范围。选区范围是按照法定标准确定的。上次确定选区范围是在2002年4月,将于2006年进行审查。

73. 代表权委员会有4名按职务确定的成员(政府统计官、测绘局长、主选举官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总督指定另外两名成员:一名在政府中代表政党,另一名代表反对党。第七名成员通常是由其他成员提名、由总督任命的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另外还有三名成员和委员会一起划定毛利选区。他们是:Te Puni Kokiri(毛利发展部)的首席执行官、一名由总督指定的在政府中代表政党的毛利人和一名代表反对党的毛利人。

《威坦哲条约》

74.不列颠王国与毛利hapu(分部落)和iwi (部落) 于1840年签订的《威坦哲条约》奠定了在新西兰住区的法律基础,目的是保护土著毛利居民的权利和财产。

75.过去几十年中,《威坦哲条约》作为解决毛利人向王国政府索赔问题的依据,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1975年的《威坦哲条约法案》,设立了威坦哲法庭,以就和《条约》有关的索赔问题向王国政府提出建议。1985年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可对1840年《条约》签订时的问题提出追溯性索赔。《威坦哲条约》在当代新西兰的地位是经常进行的公众讨论以及诉讼和威坦哲法庭调查的主题,该法庭既向公众提供情况,也对公众辩论做出反应。

76.1995年1月,在司法部内主管《威坦哲条约》谈判的部长之下设立了一个条约问题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就条约问题,包括解决历史遗留的条约索赔问题的战略,向政府提供咨询,并代表王国政府与毛利人进行谈判以解决历史遗留的《威坦哲条约》索赔问题。

77.在1987年上诉法院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中,该法院在谈到毛利人与王国政府的特殊关系时解释说,这种关系要求《条约》双方都本着最大诚意相互理性对待。现在,议会的一些法案要求王国政府尊重《威坦哲条约》的原则或毛利人的利益或其观点。

78.新西兰政府不断努力通过谈判解决对历史上违反《威坦哲条约》的行为提出的索赔问题,并取得稳步进展。自2000年以来,共议定了八项全面解决办法,其中六项已通过立法确定。截至2005年6月,为全面和最终解决《条约》索赔问题,已拨款7.09亿新元。除这些解决办法之外,还与一些iwi达成了一些原则性协议,就解决问题的契约正在进行谈判。

79. 为便于索赔人进入谈判,为解决问题的可能需要保护和保存王国政府盈余财产,以及加强条约问题办事处履行其职能的能力,为谈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拨款。

80. 2000年7月,为指导王国政府进行谈判和解决历史遗留的《威坦哲条约》索赔问题,主管《威坦哲条约》谈判的部长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是:本着诚意进行谈判;解决办法要有助于恢复王国政府与索赔人的关系;补救办法要公平(不受财政限制);以相似的办法解决相似的索赔;《条约》问题解决过程要更透明;解决办法要在政府和索赔人之间进行谈判。

81.王国政府解决《条约》索赔问题的政策已经确定,在早先解决同类问题的过程种形成的要领得到更广泛适用。所有解决办法都包括道歉以及经济和文化补救。王国政府与大自然群体进行谈判全面解决办法,而不是局限于个人索赔。近些年来,威坦哲法庭采取了王国政府解决《条约》索赔问题的一些要点,包括其与大自然群体谈判的政策,其对索赔人谈判者地位的承认及其对待重叠索赔的办法。

82.王国政府承诺履行其作为条约缔约伙伴的义务。解决过去的不满问题,是建立王国政府与毛利人之间健康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王国政府承认,虽然解决问题是重要的,但不可将之视为今后鼓励增强这种关系的主要重点或办法。在谈判和落实解决过去不满问题的公平、持久和可行的解决办法以及改善毛利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方面,它将在业已取得的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做出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将争取显著改善毛利人的健康、就业、教育和住房状况,增加其经济和社会机会。管理和发展健康关系这一重点,体现了《威坦哲条约》的内在宗旨。

83. 目前的毛利人发展部(Te Puni Kokiri)是1992年设立的,取代了原先政府主管毛利事务的机构。Te Puni Kokiri的作用是向王国政府提供关于与毛利人关系的咨询意见,并增加教育、健康和经济机会,促进为毛利人取得更大成就。

84.妇女事务部通过该部的毛利妇女政策股(Te Ohu Whakatupu)向政府提供有关毛利人妇女的状况以及政府政策对妇女影响的咨询意见。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体制

A.新西兰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承认情况

85. 表二表明了新西兰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的承认情况。

86. 新西兰正在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必要的法案,即《酷刑罪修正法案》已经起草。条约和国家利益分析已提交议会选择委员会审议,并以报回众议院。政府已同意将《酷刑罪修正法案》提交众议院进行一读。

87. 新西兰也在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号任择议定书》。

88. 没有新西兰可加入的区域人权法律文书。

表 2

国际人权准则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状况

签署:1968年批准:1978年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八条的权利:为确保有效的工会代表权和鼓励建立有制序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立法措施与第八条有抵触。

原因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第八条与1973年《劳资关系法》的的规定不一致,新西兰的就业法和政策现在有很大不同。

行动

目前,这一保留已和劳工组织1948年《第87号公约》联系起来,其中第3条提倡,工人能合法参加同情和抗议性罢工。根据劳工组织的解释,新西兰2000年的《雇用关系法》第86条(其中规定对参加这种罢工的工人要给予惩罚)意味着新西兰不能批准该《公约》。政府目前不打算取消这种惩罚,从而使同情和抗议性罢工合法化。

虽然为撤消这一保留而批准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的做法本身没有必要,但新西兰认为,劳工组织的裁决会有助于确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罢工权利的程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状况

签署: 1968 年 批准: 1978 年

声明

新西兰政府根据《声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一条声明,它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已根据第四十一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关本国的权利的另一缔约国提交的来文,但下述情况除外:有关缔约国的声明是在提交针对新西兰的申诉之前不到12小时做出的。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条第2款(乙)项或第十条第3款的权利:由于缺少适当设施使得将少年和成人混合在一起不可避免;还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条第3款的权利:在考虑到一个场所内的其他少年的利益而需要将某一少年罪犯转移,或混合被认为有利于有关人员的情况。

原因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和对《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的类似保留,是因为它缺少专门的少年拘留设施,无法履行这一条。新西兰还有其它考虑,包括:将少年与成人分开可能并不总是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特别是在这意味着将他们与家庭分开的情况下。

行动

2003年9月,人权事务委员会通知新西兰,将脆弱的18岁和19岁者关在年轻罪犯单位,不违反第三十七条(丙)款规定的义务,这方面的保留应当撤销。

新的年轻罪犯单位建立于2005年。另外,2005年7月,新的管教法规开始生效,其中将年轻罪犯的年龄降低到18岁,并规定,除主管认定符合有关人员的最大利益以外,不将不同年龄的人混合关押。管教部目前正在制定最大利益检验办法,以指导主管做出有关男女两性年轻罪犯的决定。在这种检验办法制定和试验成功的条件下,新西兰政府原则上同意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并修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十四条第6款的权利:对由于错误判决而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金的现行制度与《公约》不一致。

原因

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新西兰的错误判决补偿金制度不符合第十条第6款要求的“依法赔偿”。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王国政府可向得到女王或总督赦免的人或其判决在按照1961年《刑法》第406条复审后被撤消的人支付补偿金,但这种补偿完全是由王国政府酌情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任何法律规定。

行动

2001年,内阁修订了行政机关处理索赔的指导原则。经修订的指导原则中载有资格标准,并列出了在决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的因素。标准非常详细,采用的是法定语言,要求司法部长将合格案件提交女王法律顾问进一步评估。因此,经修订的指导原则提高了有关工作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但是,这些原则不是法律,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因此,新西兰将暂时坚持保留。

保留

在反对煽动民族和种族仇恨、挑动敌视或歧视任何群体或个人以及言论自由权利方面,新西兰政府已经制定了法律,因此,保留不按照第二十条制定新法律的权利。

原因

新西兰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宣传战争或挑动宗教仇恨。1963年的《刑法》禁止煽动对不同阶级人员的敌视或歧视,从而危害公共安全。1993年的《人权法》禁止煽动以肤色、种族、族裔或民族为由对任何群体的人进行敌视。

行动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新西兰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时对1993年的《人权法》没有禁止煽动宗教仇恨表示关切。

针对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切,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审议,但未发现任何有关证据。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没有收到有关宗教歧视的任何重大申诉。该委员会所调查的宗教问题一般都是与包容宗教分歧有关的问题,而不是以此为由公然歧视的问题。该委员会目前没有提出对有关法律进行修订,而是坚持警惕这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第二十二条的权利:为确保有效的工会代表权和鼓励建立有制序的劳资关系制订的法律措施可能与该条不完全一致。

原因

见上面有关新西兰对《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的保留情况。

行动

见上面有关新西兰对《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的保留情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个人申诉 )

状况

加入:198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废除死刑 )

状况

签署: 1990 年 批准: 1990 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状况

签署:1966年批准:1972年

1993年10月8日,新西兰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对1992年修正案的认可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状况

签署:1980年批准:1985年

保留

新西兰政府、库克群岛政府和纽埃政府保留在下述情况下不适用《公约》有关条款的权利:不符合下列组织的征募或服役政策:

(a)直接或间接表明其成员要在武装飞行器或船舶上或在战斗情况下服役的武装力量;或

(b)直接或间接表明其成员要在暴力或暴力威胁情况下服役的执法队伍。

原因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在接受女性在军事船舶和飞行器上服役方面有实际困难,以及当代对女性从事战斗或警察职务能力的一般认识。

行动

新西兰国防军的做法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9年,国防军设立了人员公平指导员的职务以确保妇女和少数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2000年1月,开始对妇女开放所有战斗职务,并制定了使她们能充分承担这类职务的指导原则。1989年,空军对妇女全面开放,海军2000年将最后一个限制职业解禁。3

1993年《人权法》第33条规定:“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妨碍在武装部队内基于性别理由对其中担任实际战斗职务的任何成员给予优惠待遇”。新西兰认为,在没有保留的情况下,本条的存在不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修改1993年《人权法》不是一个优先事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状况

签署:2000年批准:2000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禁止酷刑公约 )

状况

签署:1986年批准:1989年

1993年10月8日,新西兰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对1992年修正案的认可书。

声明

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第1款,新西兰政府声明:它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个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1款,新西兰政府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其管辖下的个人或代表有关个人提交的自称是一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受害者的来文。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根据新西兰首席检察官的决定对第十四条提到的酷刑受害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原因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对酷刑受害者给赔偿只能是根据王国政府的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可行权利。

行动

对酷刑受害者还有其它补救办法,如根据2001年《防止伤害、康复和赔偿法》第69条(b)款和(c)款给予赔偿,或根据1990年《权利法》第9条由王国政府给予金钱补偿。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状况

签署:2003年批准:正在积极考虑

儿童权利公约

状况

签署:1990年批准:1993年

保留

本公约不应影响新西兰政府继续依照其法律和惯例区分在新西兰享有不同地位的人,包括但不只限于他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福利和其它保护;新西兰政府保留根据这些情况解释《公约》的权利。

原因

新西兰做出这一保留所依据的是国际公认的准则,即:一个主权国家必须能管理和控制其边界;在有限社会资源的分配方面,它能优先考虑其境内的常住居民。

行动

对这一保留正在审查中。2003年11月,新西兰政府原则上同意于撤销这一保留,但最终是否撤销要到2006年底才能确定

保留

新西兰政府认为,其现行法律对第32条第1款规定的儿童权利也有充分保护。因此,它保留不按照第32条第2款的要求制定新法律和采取额外措施的权利。

原因

做出这一保留是因为觉得,现行法律已对儿童和年轻人给予充分保护,使他们免受剥削、免予遭遇危险和有害情况,或其学习免受干扰。另外,本条有碍于年轻人获得工作经验。

行动

2003年,政府决定将对这一保留的审议推迟到对批准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所需步骤进行评估之后。委员会对保护就业儿童的措施是否充分表示关切,为此,新西兰政府批准了由劳工部主导的一项工作方案,其目的是提高对儿童就业权利的认识,确定监督儿童就业情况的办法。有关工作开始于2003年,将持续到2006年。劳工部于2004年8月向政府报告了工作方案的初步进展情况。新西兰政府将在2006年考虑撤销保留。

保留

新西兰政府保留在因缺少适当设施混合关押少年和成年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适用第37条(c)款的权利;还保留在某一场所的其他少年的利益要求将某一少年犯转移或混合关押符合有关人员利益的情况下不适用第37条(c)款的权利。

原因

见上面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 2 款 ( 乙 ) 项和第 3 款的保留。

行动

见上面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 2 款 ( 乙 ) 项和第 3 款的保留。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状况

签署: 2000 年 批准: 2001 年

声明

新西兰政府声明,新西兰允许自愿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是17岁。新西兰政府还声明,确保征募不是强迫或胁迫的保障如下:

(a)国防军征募程序要求负责征兵的人员保证应征是出于真正自愿;

(b)法律要求,在根据新西兰法律必须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必须得到这种同意;家长或监护人也必须承认,应征者在年满18岁后有义务服役。

(c)详细提供情况的征募程序确保所有人员在宣誓就职之前充分了解服军役涉及的义务;

(d)征募程序要求每个应征者出示出生证明作为可靠的年龄证据。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状况

签署: 2000 年 批准:正在积极考虑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状况

加入: 2003 年已考虑,决定不加入

2(续)

其它联合国和有关公约

其它联合国和有关公约

签 署

批 准

加 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9.11.25

1978.12.281979.03.28(EIF)

1955年修订的1926年禁奴公约

1926.09.25

1927.06.181927.06.18(EIF)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60.06.301960.09.28(EIF)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73.08.061973.08.06(EIF)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10.07

2000.09.072002.07.01(EIF)

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0.12.14

2002.07.192003.09.29(EIF)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12.14

2002.07.192003.12.25(EIF)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不是缔约国

2(续)

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签 署

批 准

加 入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1938.03.291938.03.29(EIF)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38.03.291939.03.29(EIF)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1959.11.301960.11.30(EIF)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不是缔约国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

1950.11.101952.01.22(EIF)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2003.06.092004.06.09(EIF)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83.06.031984.06.03(EIF)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68.06.141969.06.14(EIF)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 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不是缔约国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83.06.031984.06.03(EIF)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65.07.151966.07.15(EIF)

1969年(农业)监察公约(第129号)

不是缔约国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不是缔约国

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不是缔约国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不是缔约国

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不是缔约国

1978年(公共部门) 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不是缔约国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不是缔约国

1981年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平等待遇: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 (第156号)

不是缔约国

1989年独立国家的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

不是缔约国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2001.06.142001.06.14(EIF)

有关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公约

有关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公约

签 署

批 准

加 入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3.02.121963.05.12(EIF)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签 署

批 准

加 入

1955年关于解决国籍法与居住地法冲突的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56年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

1986.02.261986.03.28(EIF)

1958年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61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65年收养管辖权、适用法律和决定承认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73年扶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70年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73年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80年国际拐骗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1991.05.311991.08.01(EIF)

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78年夫妻财产制适用法律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80年利用国际司法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适用法律公约

不是缔约国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1998.09.18

1999.01.01(EIF)

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方面的管辖、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及儿童保护措施的公约

不是缔约国

2000年成人国际保护公约

不是缔约国

日内瓦四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条约

日内瓦四公约和其它国际 人道主义法律条约

签 署

批 准

加 入

1949年8月12日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

1950.02.11

1959.05.021959.11.02(EIF)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

1950.02.11

1959.05.02

1959.11.02(EIF)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

1950.02.11

1959.05.021959.11.02(EIF)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

1950.02.11

1959.05.021959.11.02(EIF)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1977年

1978.11.27

1988.02.081988.08.08(EIF)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1977年

1978.11.27

1988.02.081988.08.08(EIF)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1987年

1997.12.03

1999.01.271999.07.01(EIF)

B.保护人权的国家级一般法律体制

人权法律文书如何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89.国际协定不是只要经过批准、接受或承认就自动成为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一项国际协定若要在国内具有效力,其条款就必须已经反映在新西兰现行法律中,或必须制定新法律。因此,在成为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之前,政府要审查新西兰的国内法,以确定还必须增订哪些法律,或对现行法律作出哪些修订,从而 使新西兰法律能充分和有效地实施有关协定,或确定是否有必要做出保留。

影响人权的法规和司法机构

90.下面各段中所说明的是这方面的主要法规。

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

91.这项法律旨在确认、保护和促进新西兰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认新西兰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法案适用于新西兰政府各立法、行政或司法部门,或者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在按照或依照法律赋予或规定其所承担的任何公共职责、权力或义务履行所述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

92.在介绍一政府法案或任何其它法案之后,若一法案中有任何条款看来与《新西兰权利法法案》所载任何权利和自由不符,总检察长必须尽早提请议会注意。法规审查委员会有权提请议会注意有违上述权利和自由的任何法规。上诉法院一直认为,按照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可就王国政府违反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提出损害诉讼。4

93.新西兰内阁要求,所有政策咨询意见均须说明所涉人权问题以及是否符合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见下文)。内阁还要求在适当情况下说明所涉男女平等问题和残疾人问题。

94.司法部在向政府提供有关人权问题的政策咨询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它还负责审查所有新法案以保证其与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一致,并根据审查结果向总检察长提供咨询。该部最近发布了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指南,以帮助所有公务人员将人权考虑纳入政策咨询和业务实践。

1993年人权法

95. 1993年《人权法》于1994年2月1日生效,将1977年《人权委员会法》和1971年《种族关系法》的条款合并。这项法律主要是一项禁止歧视的法律,其中列出了十三种禁止的歧视理由: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伦理信念、肤色、种族、族裔或民族、残疾(包括身体内存在可致病的组织)、年龄、政治见解、就业状况、家庭状况和性倾向。《人权法》规定,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中对基于上述理由的歧视提出的申诉,设立由政府提供经费的争议解决机构。关于私人部门,其中第2部分列出了禁止歧视的七大方面:就业(包括就业前);伙伴关系;行业和职业协会;资格授予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入场所、车辆和设施;提供商品和服务;提供土地、住房和其它住所;进入教育机构学习。法律中还有关于种族不融洽、性骚扰和种族骚扰的规定。

96.公共部门的多数活动受这项法律第1A部分的制约,其中包括了根据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法案》制定的不歧视标准,因而使关于公共部门歧视的申诉能通过公共资助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在此种程序不成功的情况下通过政府提供费用的诉讼程序解决。然而,与政府就业政策和做法有关的问题以及有关方面的种族骚扰和性骚扰问题和侵害问题,和私有部门的活动一样,仍按照1993年《人权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同样标准解决。

97.1993年《人权法》也制约人权委员会,要求它在战略上以普遍人权(不只是不歧视)、教育和宣传为重点。人权委员会在通过2001年的《人权法修订案》之后对种族关系问题专员(前种族关系问题协调员)的接纳符合全面对待人权问题的需要,因为这为有关不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的非法歧视理由的申诉提供了一个统一渠道,同时承认种族关系在新西兰的人权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

98.同样,新的专职平等就业机会专员的设置确保为促进平等就业机会方面的最佳做法继续制定指导原则和自愿行为准则(包括公平工资)。平等就业机会专员目前正在监督和记录公共和私人部门中平等就业机会目标群体(毛利人、太平洋岛屿人、妇女和残疾人)的状况和改善情况。2005年《国营实体法》规定,国营实体要在2006/07年度报告良好雇主条款,包括平等就业机会政策。平等就业机会专员将与国家部门委员会协商制定指导原则并审查国营实体年度报告中的平等就业机会部分。

99. 人权委员会每年向司法部长报告根据《人权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司法部长由向议会报告有关情况。

100. 2001年《人权法修订案》还要求人权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为在新西兰境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2002年12月,人权委员会开始制订计划,为明确新西兰当前的人权情况进行了广泛研究和咨询。它明确了新西兰做得好的方面和需要改进的方面。这些情况发表在《今日新西兰的人权》(2004年8月号)。有关报告介绍了国家行动计划的制订情况。2005年3月公布了已完成的《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载有180项改善新西兰人权状况的建议。为此,政府同意继续考虑制订一项促进和保护新西兰境内人权的政府计划。

1975年监察员法

101. 这项法律规定,总督根据众议院的建议任命一位监察员。监察员可就法律的附录中所列任何政府部长、政府部门或某些其它组织以个人身份做出的有关行政问题、影响到任何人或群体的任何决定或建议,或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进行调查。这些调查可以是根据任何人提出的申诉,或监察员本人的动议。监察员可就此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未采取所要求的行动,则可将报告提交总理或众议院。监察员还每年向众议院报告。

102.在依法设立了新机构的情况下,会考虑是否应当将其列入1975年《监察员法》和1982年《官方信息法》附录。

1982年官方资料法

103.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使官方信息更畅通,对官方信息的保护符合公众利益,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并为这些目的制定程序。本法第2条给“官方信息”下了一个范围广阔的定义,而且,本法和1982年《监察员法》的附录中列出了可适用这些法律的机构。一般来说,各部部长、政府部门和所有政府机构都受此法约束。

104.个人和某些法人团体可要求附录中所列机构提供官方信息。官方信息必须提供,除非有拒绝提供的正当理由(该法中规定的理由)。监察员可对一部门、部长或组织拒绝提供所要求官方信息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然后,他们可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附上建议。除非总督通过枢密令另做指示,各部门、部长和组织均有执行建议的社会义务。提出原请求的任何人都可以请最高法院对枢密令的下达进行审查,并且可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105.1987年的《地方政府官方信息和会议法》也确立了一项与当地政府机构所掌握官方信息有关的类似制度。

1993年隐私法

106.总的来说,本法支持个人隐私所遵循的是经合组织的保护隐私和国际资料流通指导原则。本法借用了1991年《隐私权专员法》的条款,确立了有关公共和私人部门收集、保留、使用和公布涉及个人的信息的12条信息隐私原则。隐私事务专员可根据实践准则授权免予履行某些原则。

107.本法还确立了有关使用法定登记表中个人资料(如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资料)的4条“官方登记隐私原则”。还有一项信息合法性制度,其中规定要对法定信息是否符合政府部门所执行规定进行检查。

108.根据本法,隐私事务专员拥有对涉及隐私的政策和立法进行监督和报告的广泛权力。根据本法设立了一个申诉机制,个人可通过这一机制向隐私事务专员申诉其隐私遭受侵犯的情况。重点是尽可能通过某种办法解决所申诉问题。在申诉问题通过这种机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向人权审查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109.隐私事务专员还有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策和法律提案进行广泛监督和报告的职能。和人权委员会一样,隐私事务专员按照本法每年向司法部长报告履行职责情况。部长则负责将报告提交议会。

2003年儿童事务专员法

110.最初根据1989年《儿童、年轻人及家庭法》、现在根据2003年《儿童事务专员法》设置的儿童事务专员主管儿童和年轻人福利问题。专员的职责广泛,任务是促进和确保儿童和年轻人的福利。《儿童权利公约》是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1994年的卫生和残疾人事务专员法

111.根据本法律设置了卫生和残疾人事务专员职务。专员负责通过公共教育活动和解决申诉问题增进和保护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卫生和残疾人服务消费者权利法则》概述了这些权利。这是根据本法于1996年7月生效的一项法则。

1988年警务申诉署法

112.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警务申诉署,负责调查和解决对警察的申诉。该署可接受针对警察的不当行为或失职、或警务程序的申诉。多数申诉是由在职警官代表该署进行调查的,该署对调查做出自己的评估,可同意专员的决定或提出建议,包括纪律行动或刑事诉讼。在案情严重的情况下,该署从非警官中雇用自己的调查人员。在该署自己调查申诉的情况下,它向警察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采取适当行动,意见和建议可上交总检察长和警察部长,在适当情况下,也可提交众议院。

113.警务申诉署也每年向司法部长报告按照上述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

114.根据众议院目前的一项法律,该署可能更名为“独立警务申诉署”,成员增至三人。

宪法/权利法

115. 新西兰没有单一的宪法文件。如上所述,宪法体系包括1986年的宪法法以及一些成文规定和普通法条例。这些法定权力的行使根据宪法“惯例”来确定。与宪法有关的各方承认这些惯例具有约束力。这一体系是根据普通法律确立和保持的,而不是通过在其他管辖内所见的最高或基本法的实施。

116. 为此,虽说新西兰确实有在1990年《权利法法案》中颁布的《权利法》,但它并不高于议会的其它法律。《权利法》中所载权利和自由受法律所规定的合理限制,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中这是合情合理的。只要一项法律的颁布表明符合《权利法》所载的权利和自由,那么法院就应选择这一含义而摒除其他含义。然而,法院无权以不符合《权利法》为由推翻立法(虽然它们可以推翻不符合的次要立法)。

法院和其它机构对人权法律文书的执行

117.一般来说,一个人若要以国际人权文书所保护权利为直接理由提起诉讼,有关权利就必须是已纳入国内成文法的权利。在一法律的条文允许的情况下,法院会以与国际法一致并使其有效的方式解释该法律。如果未考虑到有关的国际文书,裁决者就要接受司法审查。

补救、赔偿和康复

118. 凡认为根据1990年《新西兰人权法法案》自己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均可针对王国政府提起诉讼。有一系列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包括排除侵犯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所规定权利而获取证据的命令。这种命令是经过适当考虑有关权利,以及适于或不适于排除的其它因素的权衡之后下达的。在拖延时间超过《新西兰权利法法案》第25(b)条(审判不被不适当拖延的权利)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命令中止诉讼。5上诉法院曾裁定,在不能将符合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法案》的含义赋予某一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可声明不一致,尽管有关条款必须执行。6

119.根据1993年《人权法》,关于非法歧视的申诉可通过人权委员会的申诉机制裁决。委员会力求以一种灵活而快速的争议解决办法帮助当事方解决申诉问题,包括调解和其他低级争议解决机制。如果低级争议解决失败或不合适,申诉人可将其案件提交人权审查法庭(原申诉审查法庭)裁决。人权诉讼顾问(人权委员会内的一个自主办事处)免费代表符合条件的申诉人。申诉人也可自己将案件提交法庭或自己聘请法律顾问。

120.在申诉(包括对政府政策和做法的申诉)被人权审查法庭搁置的情况下,有很多补救办法,包括损失赔偿、限制性命令、要求采取补偿损失措施的命令,以及要求进行培训以帮助违法者履行未来义务的命令。申诉涉及立法或正式制定的条例、申诉将被搁置时,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宣布不一致。这不是说立法被作废,但有关部长要将宣布和行政长官对宣布的反应一起提请众议院注意。

121. 对人权审查法庭的裁决可就法律和事实问题向高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22. 劳资关系调解处和就业问题法院也拥有某种管辖权,可审判关于个人不满的申诉和对违反就业合同行为的申诉。个人不满申诉程序可处理包括无理解雇、在某些具体领域的歧视、雇用者不合理的行为、性骚扰和由于加入或不加入为某一工会组织的成员而遭受到胁迫之类的问题。可就劳资关系调解处的裁决向就业问题法院提出上诉。

123. 最后,对于煽动种族不和及基于歧视的原因不让进入公共场所、上车或利用设施的侵权行为,区法院可根据1993年《人权法》第131和134条作出判决。这只有在得到总检察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就上述情况提出起诉。

124. 新西兰公民也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载的个人来文程序规定援用申诉条款。新西兰还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宣布,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其管辖下的个人提交的来文。

C.国家增进人权的一般体制

人权法律文书的公布

125. 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同年,政府出版了《新西兰国际人权手册》。出版《手册》的目的是为希望更多了解国际人权体制的新西兰人提供一个介绍。自那时起已对《手册》做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03年。

国家人权机构

126. 1993年《人权法》为人权委员会规定的主要职能是:

在新西兰社会中提倡和促进尊重人权,理解和重视人权;

在新西兰社会中鼓励保持和发展个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127. 隐私问题专员有一个类似的职能,即通过教育和宣传促进对保护个人隐私的理解和接受。

128. 在履行其评分职能方面,1993年《人权法》除其它外,特别赋予人权委员会》下述权利:

鼓励和协调人权领域的方案和活动;

通过研究、教育和讨论促进更好地理解《威坦哲条约》的人权方面及其与国内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委员会可酌情考虑编写和公布指导原则和自愿行为守则,以避免与1993年《人权法》不一致或违反《人权法》的行为或习俗。

针对下述群体做出公开声明:在新西兰或可能来到新西兰、可能受到敌视或蔑视的群体,因为这些群体中包含根据《人权法》不得歧视的人。

129. 人权资料和教育是以各种方式提供的。对多数希望从人权委员会获得资料和咨询的人来说,第一种联系方式就是信息热线,这是一种免费的电话服务。人权委员会还有一个全面的网站,用户可在线查阅申诉资料、新闻简报、观点、讨论文件和案件记录。还通过很多印刷材料提供人权教育和资料,包括关于人权委员会的服务、指导原则、讨论文件、小册子、招贴等的传单。另外,委员会还经常举办广泛涉及各种人权问题的公众讨论会。

130. 人权委员会有一支专门的教育队伍,负责向广大民间社会、公共和私人组织提供人权教育。所提供教育包括:对公共部门人员进行的关于不歧视的培训――“使人权发挥作用”;各种培训培训者的方案,如以残疾问题为重点的“Tu Tikanga”,以曾患有精神病的人为主要对象的“Korowai Whaimana”,以及作为社区便利自己人权教育需要的一种工具的“Taku Manawa”。另外,作为“Te Mana I Waitangi 项目”的一部分,还在全国举办关于《威坦哲条约》人权方面的座谈会和社区对话会。

提高政府官员的人权意识

131. 人权委员会向公共部门提供一个关于不歧视的教育方案。政府的其它行动包括司法部的关于《新西兰权利法》(2004年11月)的手册。这个手册是一种很实用的参考资料,可帮助官员们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考虑到人权问题。

D.国家一级在编写增进人权情况报告方面的作用

132.外交和贸易部负责协调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妇女事务部和青年事务部分别负责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编写报告。自2006年起,司法部将负责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编写新西兰的报告。

133. 报告是根据政府各部和机构提供的资料编写的。报告也向民间社会提供以征求意见,可在有关部的网站了查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号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已翻译成毛利文。

134. 公众可在外交和贸易部的网站上免费获得有关联合国人权机构对新西兰定期报告审议情况的概要,包括各委员会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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