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区

1990 年

2000 年

合 计

18 岁以下

65 岁以上 ( 含 )

中值 年龄

合 计

18 岁以下

65 岁以上 ( 含 )

中值 年龄

数 目

%

数 目

%

数 目

%

数 目

%

全 国

248 709 873

63 604 432

25 . 6

31 241 831

12 . 6

32 . 9

281 421 906

72 293 812

25 . 7

34 991 753

12 . 4

35 . 3

地 区

东北部

50 809 229

11 913 007

23 . 4

6 995 156

13 . 8

34 . 2

53 594 378

13 047 783

24 . 3

7 372 282

13 . 8

36 . 8

中西部

59 668 632

15 614 783

26 . 2

7 749 130

13 . 0

32 . 9

64 392 776

16 647 666

25 . 9

8 259 075

12 . 8

35 . 6

南 部

85 445 930

22 008 378

25 . 8

10 724 182

12 . 6

32 . 7

100 236 820

25 566 903

25 . 5

12 438 267

12 . 4

35 . 3

西 部

52 786 082

14 068 264

26 . 7

5 773 363

10 . 9

31 . 8

63 197 932

17 031 460

26 . 9

6 922 129

11 . 0

33 . 8

美国全国和各地区若干年龄组人口情况:1990年和2000年。资料来源:U. S. Census Bureau, Census 2000 Summary File 1; 1990 Census of Population, General Population Characteristics, United States (1990 CP-1-1)。

4. 美国有许多不同的民族和种族群体;甚至可以说,美国人口中包含了世界美国全国和各地区若干年龄组人口情况:1990年和2000年。资料来源:U. S. Census Bureau, Census 2000 Summary File 1;1990 Census of Population, General Population Characteristics, 美利坚合众国 (1990 CP-1-1)。上几乎每一个民族、种族、族裔、文化和宗教群体的代表。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所有应答人(274,595,678)的97.6%填报属于单一种族。单一填报属于白种人的群体人数最多,占在美国生活的总人数的75%。单一填报属于黑色人种或非裔美国人的在总数中占12%。略少于1%的应答人单一填报属于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所有应答人中,约有4%单一填报属于亚洲人。单一填报属于夏威夷土著人和其他太平洋岛民的种族群体最小,在总人口中占0.1%。其余“单一种族”应答人――占所有应答人的5.5%――仅填报为属于“某些其他单一种族”类,其中主要是西班牙裔人(97.0%),该类别并不是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所使用的标准种族类别。所有应答人的2.4%填报属于两个或多个种族。

2000年美国按种族和西班牙裔分列的人口状况

种族和西班牙裔或拉丁美洲人

数目

总人口的百分比

种族

总人口

281 421 906

100.0

单一种族

274 595 678

97.6

白人

211 460 626

75.1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34 658 190

12.3

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

2 475 956

0.9

亚洲人

10 242 998

3.6

夏威夷土著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398 835

0.1

某个其他种族

15 359 073

5.5

两个种族或多个种族

6 826 228

2.4

西班牙裔或拉丁美洲人

总人口

2 81 421 906

100.0

西班牙裔或拉丁美洲人

35 305 818

12.5

非西班牙裔或拉丁美洲人

246 116 088

87.5

资料来源 : U.S. Census Bureau Census 2000 Redistricting (Public Law 94‑171) Summary File, Tableaux PL1 and PL2。

5. 据美国社区调查(ACS)统计,2004年,出生地在国外的人口估计为3,430万(即美国全部居住人口的12.0%)。美国各地都有出生地在国外的人。以下地图所显示的是出生地在国外的人口在各州总人口中比例。

出生地在国外的人口所占百分比:2004年

数据级百分比

资料来源 : U.S. Census Bureau, 2004 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 。

6. 出生地在外国的人口中有42%是已入籍的美国公民。约五分之一是2000年以来进入美国的。国外出生人口来自世界各地:54.8%出生在美洲(9.2%出生在加勒比、36.3%在中美洲、6.7%在南美洲、2.4%在北美洲)、30.0%出生在亚洲、14.3%出生在欧洲、3.3%出生在非洲、0.6%出生在大洋洲。

7. 出生地在外国的人口包括已入籍的美国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移民、临时移民(如:学生)、人道主义移民(如:难民),以及非法处于美国境内的人(即,非法移民)。

8. 不具备关于非法居住人口的直接估计数字。一般而言,这种人口的估计数字是按照人口普查、调查以及行政记录等多种数据来源推算。近期做过一些努力,形成了对少数在统计之外的人口的估计数,这部分人口既包括非法移民,也包括“准合法”移民――虽然合法处于美国境内,但尚未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9. 这一小部分出生地在外国的人口据估计1990年人数约380万,2000年约870万。这些出生地在外国的人口中,男性的可能比例在1990年(48%)少于2000年(54%)。在这些人口中,来自墨西哥的在1990年约占27%,在2000年约占47%。

10. 美国全体人口的将近五分之四(79%)居住在城市地区,“城市”的定义是指居民人数超过2,500的人口密集地点。

11. 英语是美国的主要语言。2004年,在大约2.66亿的5岁以上人口中,约有5,000万人(约19%)在家说英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3,100万人说西班牙语;760万人说一种亚洲语言或太平洋岛屿语言。2003年数据表明,法语和德语是仅次于以上两类的最常用语言。2004年,有2,200万人表示英语说得不是“很好”。不说英语的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新墨西哥州和得克萨斯州的百分比最高。

B. 重要统计数字

12. 1999年数字表明,美国的总体预期寿命为76.7岁。女性一般比男性更长寿,预期寿命为79.4岁,而男性为73.9岁。白人预期寿命高于少数群体。例如,白人预期寿命为77.3岁、而非裔美国人仅为71.4岁。1998年到1999年,男性预期寿命有所提高,但女性预期寿命却有所下降。黑人男性预期寿命从67.6岁提高到67.8岁,白人男性从74.5岁提高的74.6岁。黑人女性预期寿命从74.8岁下降到74.7岁,白人女性预期寿命从80.0岁下降到79.9岁。总体而言,1980年到1999年,预期寿命提高幅度最大的依次为黑人男性(4.0岁)、白人男性(3.9岁)、黑人女性(2.2岁)和白人女性(1.8岁)。

13. 2000年数字显示,美国总生育率为1,000名10-49岁女性生育2,130人。换言之,美国妇女生育年龄平均生育2.1人。这在统计上对应于人口更替水平。在1990年代的10年中,白人妇女和黑人妇女生育率逐渐接近。2000年,白人妇女总生育率为每千人生育2,114人,黑人妇女为每千人生育2,193人。1990年,黑人妇女总生育平均约为每人生育0.5人,高于白人妇女。总体而言,美国2000年未婚妇女生育人数占全部出生人数三分之一(33%)。

14. 1999年,美国死亡人数总计2,391,399,按年龄调整后的人口死亡率为每10万人801.9。1999年是死亡率有史以来第二低的一年。出生预期寿命为76.7岁,与1998年达到的最高记录水平相同。婴儿死亡率为每千活产7.1。这个比率继续呈下降趋势,但若干年以来单个年份的变化在统计上差别不大。男女之间这方面的差距在继续缩小,按年龄调整的男性死亡率为女性的1.4倍,男性的预期寿命比女性少5.5岁。黑人与白人的差距继续存在,与白人相比,黑人按年龄调整的死亡率为1.3倍,婴儿死亡率2.5倍,孕产妇死亡率3.7倍。白人预期寿命比黑人多5.9岁,意味着预期寿命和按年龄调整的死亡率还在继续趋于接近。

15. 2004年调查数据表明,美国共计有1.12亿住户,其中68%为家庭。然而,有18岁以下子女的已婚夫妇构成的家庭只占所有住户的23%。近几十年来,由于离婚和单亲现象增多,有更多的儿童是随父母之一生活。2004年,在所有18岁以下儿童中,有28%随父母之一生活,与1970年的12%相比翻了一番以上。大多数这样的儿童是随母亲生活。例如,2004年,随父母之一生活的儿童约有83%是随母亲生活。随父母之一生活的儿童比例因种族而异。在18岁以下儿童中,白人儿童随父母之一生活的占22%,而随父母之一生活的非裔美国人儿童为56%、亚裔儿童为14%、西班牙裔儿童为31%。每一个群体中,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比例大大高于随父亲生活的比例。在随母亲或父亲生活的儿童总数中,随母亲生活的白人儿童为80%、非裔美国人儿童为90%、亚裔儿童为86%、西班牙裔儿童为83%。随其他亲属生活或随非亲属生活的18岁以下儿童共计约有4%。

资料来源:2004 Annual Social and Economic Supplement to the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表格见<http://www.census.gov/population/www/socdemo/hh-fam/cps2004.html>。

16. 据估计1998年有2,256,000人结婚,人口比例8.4 ‰。另外,有1,135,000人离婚,人口比例4.2 ‰。两个总数都略低于1997年。

关于女性劳动力的统计数字

17. 美国劳工部妇女局负责提供与女性劳动力有关的各方面信息。其中包括关于女性劳动力人数、职业和产业特征、按种族和受教育程度划分的劳动力参与比例、自谋职业和收入的统计资料;关于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妇女、从事护理工作的妇女和老年女工的简要实况资料;以及关于21世纪热门职业、女业主和从事高科技工作的妇女的概况介绍。此处的统计资料是根据劳工统计局报告汇编,除另有说明外,均为2004年数据。

18. 人口。16岁以上(含)有行为能力的平民女性为1,156,472,000人,男性为107,710,000人。

19. 平民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女性为68,421,000人(16岁以上(含)女性平民人口的59.2%),男性为78,980,000人(男性平民人口的73.3%)。女性在平民劳动力中占46.4%。

20. 就业、失业。在职女性64,728,000人(女性人口的56%),失业女性3,694,000人。失业率女性为5.4%,男性为5.6%。

21. 全时/非全时就业。全时工作的女性为48,073,000人(所有在职女性的74.3%),非全时工作的女性为16,654,000人。全时工作的男性为66,444,000人(89.2%),非全时工作为8,080,000(10.8%)。

22. 女性就业最多的职业。2004年,女性就业人数最多的7个职业(全时工薪女性中值每周收入和估计年度收入[每周收入x52周]如下:

文秘和行政助理――就业女性3,413,000人;周薪550美元,估计年度收入28,600美元。

中小学教员――就业女性2,097,000人;周薪776美元,估计年度收入40,352美元。

注册护士――女性2,271,000人;周薪895美元,估计年度收入46,540美元。

护理、心理治疗和家庭保健助理――女性1,614,000人;周薪383美元,估计年度收入19,916美元。

出纳――女性2,261,000人;周薪313美元,估计年度收入16,276美元。

办公室和行政支助基层主管/管理人员――女性1,001,000人;周薪636美元,估计年度收入33,072美元。

零售业务基层主管/经理――女性1,001,000人;周薪505美元,估计年度收入26,260美元。

售货员――女性1,591,000人;周薪386美元,估计年度收入20,072美元。

簿记、会计和查帐助理员――女性1,439,000人;周薪542美元,估计年度收入28,184美元。

23. 女性的高收入职业。2004年,女性就业人数至少有50,000人并且中值每周收入最高的7个职业如下:

药剂师――1,432美元,估计年度收入74,464美元。女药剂师有110,000人,占药剂师总数233,000人的47.2%。

首席执行官――1,310美元,估计年度收入68,120美元。女首席执行官有392,000人,占首席执行官总数1,680,000人的23.3%。

律师――1,255美元,估计年度收入65,260美元。女律师有280,000人,占律师总数954,000人的29.4%。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员――1,228美元,估计年度收入63,856美元。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女管理员有104,000人,占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员总数337,000人的30.9%。

计算机软件工程师――1,149美元,估计年度收入59,748美元。女性计算机软件工程师有204,000人,占计算机软件工程师总数813,000人的25.1%。

计算机程序员――1,006美元,估计年度收入52,312美元。女性计算机程序员有151,000人,占计算机程序员总数564,000人的26.8%。

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978美元,估计年度收入50,856美元。女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有244,000人,占医生总数830,000人的29.4%。

24. 女户主家庭。2004年3月,美国的基本家庭和成员相互没有亲属关系的次级家庭共计76,741,000个,其中女户主家庭为14,196,000个,占18.5%,即略少于五分之一。2002年至2004年,女户主家庭增加了679,000个(5.0%)。

25. 工作母亲。2004年,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有62.2%在劳动力队伍中,低于2002年的64.1%。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在劳动力队伍中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呈下降趋势。2004年,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有10,131,000人在劳动力队伍中,少于2002年的10,193,000人,这一情况与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总数自1994年以来不断减少的趋势是一致的。2004年,有3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有57.3%(5,401,000个母亲)在劳动力队伍中,而2002年为60.5%(5,600,000个母亲)。

C. 社会经济指标

26. 2004年,美国人均货币收入为23,848现值美元。2004年全时全年受雇职工的中值货币收入男性为40,798美元,女性为31,223美元。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为117,340亿美元。通常用于衡量通货膨胀的消费价格指数在2003年上升了2.3%,2004年上升了2.7%。

27. 2004年,16岁以上(含)人口的66%在劳动力队伍中(共计47,401,000),其中包括2,570万在劳动力队伍中的母亲。总失业率为5.5%。男性失业率为5.6%,女性失业率为5.4%。白人失业率为4.8%,非裔美国人失业率为10.4%,西班牙裔失业率为7.0%。2004年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

28. 2004年,人口的12.7%在贫困线以下,贫困线是联邦政府确定的数字,收入低于这个数字的人被视为收入不足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2004年,这个数字对于四口之家为19,307美元。女户主家庭总数的28.4%在贫困线以下。白人、黑人和西班牙裔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率分别为24.8%、37.6%和38.9%。按与户主有血缘关系的18岁以下儿童统计,有17.3%生活在贫困中。与户主有血缘关系的6岁以下儿童的贫困率为19.9%。

29. 2004年,美国各种族群体的贫困率存在差异。白人有10.8%(不计西班牙裔则为8.6%)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黑人为24.7%,西班牙裔为21.9%,亚裔为9.8%。2003年,贫困人口的68.0%生活在有人领取经济状况调查核定补助的家庭中,22.6%生活在有人领取经济状况调查核定现金补助的家庭中。

30. 2004年,25岁以上(含)人口的85.2%具有高中文凭,53.1%具有某种专科以上文凭,27.7%具有学士学位。男女的受教育程度大致相同,主要差别在于具有学士学位的男性为29.4%,女性为26.1%。然而,受教育程度按种族统计则相差较大。非西班牙裔白人高中和专科毕业率为90.0%和30.6%,黑人为80.6%和17.6%,西班牙裔为58.4%和12.1%。2004年,应届高中毕业生的66.7%进入专科院校和大学。

表1a. 2004年按年龄、性别、种族和西班牙裔统计的15岁以上(含)人口高中和专科毕业生百分比(单位千。有行为能力的平民)

所有种族男女合计

合计

高中毕业生

学士学位

合计

非高中毕业

高中毕业或更高

合计

低于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或更高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15 岁以上(含)

227,529

100.0

20.4

79.6

100.0

76.2

23.8

15 至 17 岁

12,829

100.0

98.3

1.7

100.0

100.0

0.0

18 至 19 岁

7,485

100.0

43.9

56.1

100.0

100.0

0.0

20 至 24 岁

20,339

100.0

14.1

85.9

100.0

88.5

11.5

25 至 29 岁

19,008

100.0

13.4

86.6

100.0

71.3

28.7

30 至 34 岁

20,193

100.0

12.5

87.5

100.0

68.4

31.6

35 至 39 岁

20,791

100.0

11.9

88.1

100.0

69.4

30.6

40 至 44 岁

22,782

100.0

12.1

87.9

100.0

71.4

28.6

45 至 49 岁

21,823

100.0

10.6

89.4

100.0

70.3

29.7

50 至 54 岁

19,246

100.0

10.1

89.9

100.0

68.5

31.5

55 至 59 岁

16,158

100.0

12.1

87.9

100.0

69.8

30.2

60 至 64 岁

12,217

100.0

15.6

84.4

100.0

74.4

25.6

65 至 69 岁

9,818

100.0

21.8

78.2

100.0

79.1

20.9

70 至 74 岁

8,420

100.0

25.8

74.2

100.0

80.1

19.9

75岁以上(含)

16,421

100.0

30.6

69.4

100.0

83.3

16.7

15 至 17 岁

12,829

100.0

98.3

1.7

100.0

100.0

0.0

18岁以上(含)

214,700

100.0

15.8

84.2

100.0

74.8

25.2

15 至 24 岁

40,652

100.0

46.2

53.8

100.0

94.2

5.8

25岁以上(含)

186,877

100.0

14.8

85.2

100.0

72.3

27.7

15 至 64 岁

192,870

100.0

19.3

80.7

100.0

75.3

24.7

65岁以上(含)

34,659

100.0

26.9

73.1

100.0

81.3

18.7

资料来源:U.S. Census Bureau,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互联网公布日期:2005年3月

31. 2000年,美国完成高中教育的25岁以上(含)妇女约有五分之四(84%)。此外,女生在2000年本科、研究生和专业学位课程中占56%(Digest Table 174)。具体而言,本科生中的女生为56.1%(Digest Table 189)、研究生中的女生为57.9%(Digest Table 190)。

32. 美国教育部制订了一种评估功能性读写算能力的方法,测验散文读写能力、应用文读写能力和算术能力,评定5个等级的读写算能力。1992年,对于抽样选定的26,000人进行了一次全国成人读写算能力调查。调查发现,在以上3种能力类别中,有21%到23%的接受调查者处在每个类别五个等级的最低一级。不到18-21%的接受调查者达到最高的两个等级。调查发现,年龄较大的成年人的上学年限往往最少,读写算技能低于其他年龄组。在技能水平最低的接受调查者中,62%没有读完中学,35%所受的正规教育为8年或更少。此外,25%是出生在另一个国家,26%因存在一定的身心困难而无法充分参加工作、上学、从事家务或其他活动。接受调查者的将近一半――41%到44%――生活在贫困中。成年囚犯中超出其实际比例的人在读写算技能方面处于最低的两个等级。

33. 以上数据的来源是Adult Literacy and Education in America (NCES 2001-534)报告和Adult Literacy in America: a first look at the findings of the National Adult Literacy Survey (NCES 1993-275)。

34. 美国宪法保护信仰和信奉所选择的宗教的自由。因此,世界各大宗教在美国都有自己的信徒,各种教派数以百计。人口绝大多数信奉基督教,但要获得有关宗教的确切统计数据极为困难,因为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中并不调查这种信息,政府也不以其他方式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所具备的往往是大致数字,来源是有关方面自报的研究材料,发生误差的可能性很大。《2001年美国和加拿大教会年鉴》显示,参加礼拜的信徒占总人口的57%。在这些信徒中,主要群体包括新教徒(主要是浸信会、卫理公会、路德教会、长老会、圣公会、圣灵降临节会和摩门派)(56%)、天主教徒(40%)和犹太教徒(4%)。所具备的关于佛教、印度教和穆斯林/伊斯兰群体的最新(1990年)数据表明,这些群体的合计成员为1,155,000(即1%)。由于四舍五入,以上数字相加之和并不等于100%。

D. 国土

35. 美利坚合众国国土面积共计将近940万平方千米,由横贯北美大陆的相连的48个州、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以及太平洋和加勒比海中的若干岛屿组成。

36. 美国大陆部分的地理条件相差很大,既有崇山峻岭,也有广袤草原,还有众多的河流。在大西洋沿岸,北部多为岩石海岸,但中部和南部海岸地势平坦。这部分海岸从海边低洼的湿地和沙质平地逐渐过渡到高低起伏的沿海低地,类似于北欧和西欧。大致与东海岸平行的阿巴拉契亚山脉由古老的山岭组成,山岭之间有许多大峡谷。山脉的西边是煤矿蕴藏量极为丰富的阿巴拉契亚高原,再往西是中央低地,与东欧平原或澳大利亚的大平原相似。中央低地的排水去向主要是蔓延约5,970千米的密西西比――密苏里河大水系,1993年,该地区发生过严重的水灾。南部的墨西哥湾沿岸低地从佛罗里达州向西延伸到得克萨斯海岸,除了高低起伏的沿岸平原外,还有许多泻湖、沼泽和沙洲。

37. 中央低地以北是横跨约1,860千米的五大湖,其中四个与加拿大接壤。据估计,五大湖约占全世界淡水总量的一半。

38. 中央低地以西是大平原区,被比喻为一个略微向西倾斜的桌面。大平原区的一端是被称为“北美大陆脊梁”的落基山脉。落基山脉被认为是年轻的山脉,年代与欧洲的阿尔卑斯山或亚洲的喜马拉雅山相似。落基山脉险峻陡峭,有的山峰超过海拔4,300米。穿越落基山脉的山峰构成北美大陆分水岭,一侧是流入大西洋的排水水系,另一侧是流入太平洋的排水水系。

落基山脉以西有若干不同的区域。其中一个区域是科罗拉多高原,科罗拉多河由此穿过,形成深达1.6千米的大峡谷。另一些区域包括山脉以北的哥伦比亚高原、山脉以南的盆地和山脉区、内华达山脉,以及太平洋沿岸地势相对较低的海岸山脉,该地区时有地震发生。地处加利福尼亚中部和内华达西南部的死亡谷具有西半球的海拔最低点,低于海平面86米。

39. 来自太平洋的降雨最大部分落在靠近北美大陆西海岸的卡斯凯德山脉和内华达山脉,进入内陆的很少。因此,美国几乎整个西部地区都处于山脉的“降雨阴影”之中,降雨量很少。在西部地区很大一部分,农民的灌溉必须依靠山脉截获的雨雪。美国西部除太平洋沿岸的西北各州以外,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不到50厘米。由于有墨西哥湾和大西洋潮湿气团进入内陆,东半部各地区降雨量至少有50厘米,而且很多地区大大超过50厘米。

40. 西海岸沿线,也就是太平洋海岸沿线,冬季与夏季温度相差不大。在一些地方,7月份与1月份的平均温差只有10摄氏度。这个海岸北部沿线的气候与英格兰相似。然而,在美国中北部,夏季与冬季相差很大。7月份与1月份平均相差36摄氏度,而且更严酷的极端天气也很常见。在美国东部,冬夏相差也很明显,但没有那么极端。在靠近西南角和东南角的地区,冬季气候温和,但夏季气温可达到与赤道地区相当的程度。

41. 天然植被多种多样,既有阿巴拉契亚山脉的混合林和大平原区的草地,也有落基山脉的针叶林和加利福尼亚的红杉林,还有西南部沙漠地区的仙人掌和牧豆树,以及墨西哥湾和大西洋海岸南部沿线的亚热带松树、橡树、棕榈树和红树。

42. 美国大陆部分的气温差异对国民经济和生活水平有明显影响。东南沿海地区具有较长的作物种植季节。西部的一些狭长地带和小块地区也是如此,葡萄等作物在全面很大一部分时间都可以生长。一些气候较凉爽的地区畜牧业发达,或盛产苹果、小麦和玉米等农产品。美国部分地区的亚热带气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生长季节特别长。佛罗里达、加利福尼亚、亚利桑那和得克萨斯州出产柑橘类水果。路易斯安那州出产甘蔗,阿肯色、加利福尼亚、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州出产稻米。因此,美国的农产品品种很多。大约一半土地是农场,北部和东北部的奶制品比重较大,中西部出产的牲畜和饲料较多,大平原区以小麦为主,高平原区和南方的畜牧业发达。

43. 阿拉斯加州在北美大陆的最西北角,与48个相连的州隔着加拿大的西部地区;阿拉斯加是面积最大的州(约159万平方千米),并且是经度延伸到东半球的唯一的一个州。阿拉斯加州有两大山脉,即北部的布鲁克斯山脉和南部的阿拉斯加山脉,还有美国最高的山峰――麦金利山峰(海拔6,194米)。两个山脉之间是中部高原,育空河从中流过。阿拉斯加州最北部包含北极斜坡。阿拉斯加州有数千个近海岛屿,因此海岸线长达54,552千米。阿拉斯加是人口最少的州之一(2002年,只有佛蒙特州和怀俄明州人口少于阿拉斯加),但土著人民占总数的15%以上。

44. 阿留申群岛从阿拉斯加半岛向北太平洋延伸1,930千米,包括约150座火山岛,总面积17,666平方千米。阿留申群岛人口8162人,主要是土著。

45. 夏威夷是第50个州,是一个由大约130座岛屿组成的岛链,这些岛屿实际上是海地火山的山峰,在北太平洋中横跨2,400千米。主要岛屿(夏威夷岛、毛伊岛、卡霍奥拉维岛、拉奈岛、莫洛凯岛、瓦胡岛、考艾岛和尼豪岛)位于东南端,与本土相距约3,800千米。夏威夷州有一些活火山,包括莫纳罗亚山(4,169米)和基拉韦厄山(4,205米)。夏威夷主要属亚热带气候,考艾岛的怀厄莱阿莱山是美国最潮湿的地点,平均年降雨量1,168厘米。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统计是,人口数量超过120万,来自多种不同族裔:9.4%为夏威夷土著和其他太平洋岛民,17%为日本人,14%为菲律宾人,24%为白人。

46. 关岛是美国的自治领土,距西太平洋大陆约9,600千米。关岛是马里亚纳群岛最南端的最大岛屿,长48千米,土地面积541平方千米。全岛最高处是闪电山(Mt.LamLam)(海拔405米)。全岛人口总计154,805人,其中37%为查莫罗人,另外还有5.1%的民族出身为查莫罗与另一种族或民族结合。人口的47.8%出生在关岛以外,21.1%来自菲律宾,12.3%来自美国。

人口和住房概况:2000年

地理:关岛

说明:关于保密、非抽样误差和定义,请参看以下脚注。

项 目

数 目

百分比

性别和年龄

合计人口

154,805

100.0

79,181

51.1

75,624

48.9

5 岁 以下

16,785

10.8

5 至 9 岁

16,090

10.4

10 至 14 岁

14,281

9.2

15 至 19 岁

12,379

8.0

20 至 24 岁

11,989

7.7

25 至 34 岁

25,850

16.7

35 至 44 岁

23,141

14.9

45 至 54 岁

16,548

10.7

55 至 59 岁

4,993

3.2

60 至 64 岁

4,534

2.9

65 至 74 岁

5,860

3.8

75 至 84 岁

2,000

1.3

85 岁 以上 ( 含 )

355

0.2

中值年龄 ( 岁 )

27.4

(X)

18 岁 以上 ( 含 )

99,951

64.6

50,932

32.9

49,019

31.7

21 岁 以上 ( 含 )

92,802

59.9

62 岁 以上 ( 含 )

10,789

7.0

65 岁 以上 ( 含 )

8,215

5.3

3,953

2.6

4,262

2.8

民族出身和种族

合计人口

154,805

100.0

其他民族或种族

133,252

86.1

夏威夷土著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1]

69,039

44.6

卡罗莱纳州人

123

0.1

查莫罗人

57,297

37.0

丘克人

6,229

4.0

科斯拉伊人

292

0.2

马绍尔人

257

0.2

帕劳人

2,141

1.4

波纳佩人

1,366

0.9

雅浦人

686

0.4

其他太平洋岛民

648

0.4

亚洲人

50,329

32.5

华人

2,707

1.7

菲律宾人

40,729

26.3

日本人

2,086

1.3

朝鲜人

3,816

2.5

其他 亚洲人

991

0.6

白人

10,509

6.8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1,568

1.0

某个其他种族或民族群体

1,807

1.2

两个或多个种族或民族群体

21,553

13.9

查莫罗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7,946

5.1

亚洲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10,853

7.0

1按种族和民族的人口划分反映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Revisions to the Standard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ederal Data on Race and Ethnicity, ” Federal Register, Vol. 62, No. 210, October 30, 1997, pp. 58782-58790。

说明:为保密起见,人口普查局使用了相关的统计程序,对于包含少量人口群体的小地理区域的数据添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表格中的人口普查结构含有非抽样误差,但不含抽样误差。利用这些表格数据提出自己的估算数据的用户应注明人口普查局为唯一原始数据来源。并请参看各项的定义。

-表示零或四舍五入为零。 (X)表示不适用。

47. 北马利亚纳群岛自由联邦是西太平洋中在菲律宾以东大约2,400千米的16座岛屿组成的群岛,跨度约750千米。三个主要岛屿是塞班岛、蒂尼安岛和罗塔岛;总土地面积477平方千米。人口为69,221,最大的民族群体是查莫罗人,人口的27.6%认为自己完全属于或部分属于查莫罗人。主要行业是旅游业,但也有许多居民从事自给农业和椰干出口。

人口和住房概况:2000年

地理:北马利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说明:关于保密、非抽样误差和定义,请参看以下脚注。

项 目

数 目

百分比

性别和年龄

合计人口

69,221

100.0

31,984

46.2

37,237

53.8

5 岁 以下

5,792

8.4

5 至 9 岁

5,420

7.8

10 至 14 岁

4,377

6.3

15 至 19 岁

3,943

5.7

20 至 24 岁

7,566

10.9

25 至 34 岁

20,181

29.2

35 至 44 岁

12,651

18.3

45 至 54 岁

6,208

9.0

55 至 59 岁

1,199

1.7

60 至 64 岁

837

1.2

65 至 74 岁

748

1.1

75 至 84 岁

233

0.3

85 岁 以上 ( 含 )

66

0.1

中值年龄 ( 岁 )

28.7

(X)

18 岁 以上 ( 含 )

51,488

74.4

22,825

33.0

28,663

41.4

21 岁 以上 ( 含 )

48,448

70.0

62 岁 以上 ( 含 )

1,501

2.2

65 岁 以上 ( 含 )

1,047

1.5

506

0.7

541

0.8

民族出身和种族

合计人口

69,221

100.0

一个民族或种族

62,366

90.1

夏威夷土著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1]

22,001

31.8

卡罗莱纳州人

2,652

3.8

查莫罗人

14,749

21.3

丘克人

1,394

2.0

科斯拉伊人

56

0.1

马绍尔人

112

0.2

帕劳人

1,685

2.4

波纳佩人

640

0.9

雅浦人

204

0.3

其他太平洋岛民

509

0.7

亚洲人

38,610

55.8

孟加拉人

873

1.3

华人

15,311

22.1

菲律宾人

18,141

26.2

日本人

952

1.4

朝鲜人

2,021

2.9

尼泊尔人

300

0.4

其他亚洲人

1,012

1.5

白人

1,240

1.8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41

0.1

某个其他种族或民族群体

474

0.7

两个或多个种族或民族群体

6,855

9.9

卡罗莱纳州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2,124

3.1

查莫罗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4,383

6.3

亚洲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3,016

4.4

1按种族和民族的人口划分反映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Revisions to the Standard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ederal Data on Race and Ethnicity, ” Federal Register, Vol. 62, No. 210, October 30, 1997, pp. 58782-58790。

说明:为保密起见,人口普查局使用了相关的统计程序,对于包含少量人口群体的小地理区域的数据添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表格中的人口普查结构含有非抽样误差,但不含抽样误差。利用这些表格数据提出自己的估算数据的用户应注明人口普查局为唯一原始数据来源。并请参看各项的定义。

-表示零或四舍五入为零。 (X)表示不适用。

48. 美属萨摩亚在美国管辖范围的最南端,是由南太平洋萨摩亚岛链东端的7座小岛屿组成的无建制领土,地处火奴鲁鲁到澳大利亚悉尼的中点。这些岛屿包括图图伊拉岛、奥努乌岛、马努阿群岛、罗斯岛和斯温斯岛,范围199平方千米。这些岛屿属于火山岛,周围由珊瑚礁环绕,基本上保持了玻利尼西亚文化。人口为57,291, 具有美国国民身份,其中约92%完全或部分属于萨摩亚人,其余主要属于汤加人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人口和住房概况:2000年

地理:美属萨摩亚

说明:关于保密、非抽样误差和定义,请参看以下脚注。

项 目

数 目

百分比

性别和年龄

合计人口

57,291

100.0

29,264

51.1

28,027

48.9

5 岁 以下

7,820

13.6

5 至 9 岁

7,788

13.6

10 至 14 岁

6,604

11.5

15 至 19 岁

5,223

9.1

20 至 24 岁

4,476

7.8

25 至 34 岁

8,707

15.2

35 至 44 岁

7,361

12.8

45 至 54 岁

4,733

8.3

55 至 59 岁

1,474

2.6

60 至 64 岁

1,204

2.1

65 至 74 岁

1,345

2.3

75 至 84 岁

465

0.8

85 岁 以上 ( 含 )

91

0.2

中值年龄 ( 岁 )

21.3

(X)

18 岁 以上 ( 含 )

31,753

55.4

16,018

28.0

15,735

27.5

21 岁 以上 ( 含 )

28,950

50.5

62 岁 以上 ( 含 )

2,581

4.5

65 岁 以上 ( 含 )

1,901

3.3

860

1.5

1,041

1.8

民族出身和种族

合计人口

57,291

100.0

一个民族或种族

54,882

95.8

夏威夷土著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1]

52,486

91.6

萨摩亚人

50,545

88.2

纽埃人

18

-

托克劳人

45

0.1

汤加人

1,598

2.8

斐济人

80

0.1

其他太平洋岛民

200

0.3

亚洲人

1,631

2.8

华人

310

0.5

菲律宾人

792

1.4

日本人

16

-

朝鲜人

294

0.5

印度 人

7

-

其他亚洲人

212

0.4

白人

565

1.0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19

-

某个其他种族或民族群体

181

0.3

两个或多个种族或民族群体

2,409

4.2

萨摩亚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1,991

3.5

亚洲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803

1.4

白人和其他 ( 若干 ) 群体

458

0.8

1按种族和民族的人口划分反映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Revisions to the Standard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Federal Data on Race and Ethnicity, ” Federal Register, Vol. 62, No. 210, October 30, 1997, pp. 58782-58790。

说明:为保密起见,人口普查局使用了相关的统计程序,对于包含少量人口群体的小地理区域的数据添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表格中的人口普查结构含有非抽样误差,但不含抽样误差。利用这些表格数据提出自己的估算数据的用户应注明人口普查局为唯一原始数据来源。并请参看各项的定义。

- 表示零或四舍五入为零。(X)表示不适用。

49. 美国在太平洋中的其他属地包括:中太平洋的威克岛(及其姐妹岛屿威尔克斯岛和皮尔岛),是一个环礁,人口124 (主要是美国政府人员和承包人,没有土著居民);北太平洋的中途岛(包括沙岛和东岛),没有土著居民,但有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派驻的大约150人;约翰斯顿岛,总面积2.8平方千米,没有土著居民;豪兰和贝克群岛以及贾维斯岛,无人居住,归内政部管理;金曼礁,无人居住,归美国海军管理;巴尔米拉环礁,属私人所有,但归内政部管理。

50.在加勒比,波多黎各在大安的列斯群岛东端,是一个自治自由邦。主岛多山地,围绕着山地的是沿海低地;中央山脉的蓬塔山地势最高,海拔1,325米。主岛东西长153千米,南北宽58千米,面积约9,100平方千米。波多黎各属温和的热带气候,但会遭遇飓风。人口380万,主要是西班牙裔,是西班牙征服者和奴隶的后代。还有约340万波多黎各人居住在美国本土。主要经济活动包括旅游业、轻工制造业和农业。

51.波多黎各主岛以东约60英里是美属维尔京群岛,是西印度群岛之中小安的列斯群岛最西端的岛屿群。这个最西端的岛屿群虽然由50多个单个的岛屿和小礁岛组成,但只有其中3个的面积和人口称得上具有一定意义:圣托马斯岛、圣约翰岛和圣克罗伊岛。这些岛屿总计陆地面积约352平方千米。最高点是圣托马斯岛的克朗山,海拔474米。该地区属亚热带气候,主要经济活动为旅游业、轻工制造业和农业。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00年4月1日,美属维尔京群岛人口为108,612人,其中78%是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另外还有位于海地以西的纳瓦萨岛,无人居住,归美国海岸警卫队管理。

二 、总体政治结构

A.共和政体

52.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由50个州以及若干自由邦、准州属地结合构成的联邦共和国。《美国宪法》是政府的核心依据,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宪法》于1789年通过,是世界上仍然有效的最悠久的成文宪法,之所以经久不衰,是因为其内容简单而具可塑性。这部宪法最初的目的是要为管辖沿大西洋海岸的13个迥然不同的原英属殖民地内400万人而规定一个大致框架,由于其基本条款的基本理念十分健全周密,因而经过仅仅27次修正之后,宪法目前满足了从大西洋至太平洋整片领土上50个更加千差万别的州和其他地域单位内大约2.5亿人的需要。

53. 尽管美国宪法自最初通过以来在一些方面有了变化,但是其多数基本原则仍然与1789年时相同: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人民有权通过《宪法》本身确定的法律手段改变国家政府的形式。

·联邦政府的三个主要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独立、各有区别。向每一个分支赋予的权力都受到另两方面的缜密的制衡。每一分支都限制了其他两个分支权力过大的可能性。

·《宪法》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令和规定,其中包括条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所有个州具平等地位,任何州不得受到联邦政府的特殊待遇。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各州“对其他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现已明确确定,宪定的“完全的信赖和尊重”这一要求允许各州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而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承认和尊重”其他各州的法律。如,见《内华达州诉Hall”案,400 U.S.410,422(1979)。]州政府必须同联邦政府一样采用共和政体,而最高的权威掌握在人民手中。

·未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掌管。

54. 《宪法》和联邦政府居各级政府金字塔的顶峰,这个金字塔包含了50个州和数百个地方管辖区域。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每一级政府都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不同管辖区域之间的纠纷通常由法院解决。但是,有些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需要所有各级政府齐心协力,而《宪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例如,公立(政府资助)的学校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即便是大学一级也都遵从州内规定的标准。私立学校一般也需要满足同样的标准。但是,联邦政府也向学校提供援助,因为文化程度和教育水平是具有关键性国家利益的事务。在其他方面,例如住房、保健和福利方面,各级政府之间也有类似的合作。

55. 各州内一般至少有两层政府机构。多数的州又分为郡,而人口集中的地区归划都市或其他形式的地方政府(市、镇、小镇、区、地方教区或村庄)。此外,学区和特别服务区提供公共教育系统和各种其他服务(例如,供水和下水道清除服务、消防和急救服务、高等教育、医院护理、公共交通)。联邦、州、郡、市和其他地方政府负责人多数情况下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有些是由民主选举任职的其他官员任命的。特别服务区域的领导人同样也经选举或任命产生,而对于学区领导人,选举更为普遍。

56. 联邦的《宪法》确立了联邦层面的民主施政体制,并保障了州和地方层面上的共和政体。在全联邦范围内选举产生的有总统、副总统以及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在各州和较低层面的政治单位里,政府的结构有很大差异。每一政治单位的选任官员人数以及按人均计算的这种官员人数都在各洲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州一级选举产生的通常是州长、副州长、检察长、州政府各部门的其他领导人,以及两院制的立法机关成员(内布拉斯加州设有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在许多州里,州的最高法院法官和较低层的法院法官也是经选举产生的。郡一级选举产生的通常是郡施政机构的成员、郡长、执行官、书记官、审计官、验尸官等等,另外还有一些级别较低的司法官员,例如治安法官和地方警察。都市一级里经选举产生的官员一般包括市长和市政会、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职位在内的所有选举都是由州或其下属政府部门负责展开的。

57. 各级选任官员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担任固定任期的职务,任期一般从1年至6年不等。其间出现的空缺,有的是通过特别选举填补,有的是通过任命填补,也有以两者结合的方式填补。选举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58. 尽管《宪法》并不建立或约束政党,但是多数的联邦和州内选举事实上由两个地位稳固的政党支配:一个是民主党,渊源可以追溯到1801年至1809年期间担任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另一个是1854年成立的共和党。这两个党都是由州和地方范围里的私营组织所结成的松懈联盟,每4年为总统选举而联合行动起来。尽管在意识形态上,民主党一般被认为比较开明,共和党比较保守,但是并没有党员登记标准,而全国各地的党员个人信念十分悬殊。有些民主党员甚至比多数共和党更为保守,而有些共和党员比多数民主党还要开明。尽管一个政党通常支配某些地方的政治,但是唯一真正竞争激烈的选举事实上可能是选举本党出面竞选公职的最初党内选举。尤其是在总统选举期间,各党都往往要争取持“稳健”或中间道路意识形态的选民,因为这些人被认为是全国的大部分选民。但是,每一党都有自己的开明和保守“派”,即党员人群。

59. 尽管一般可以说美国是一个“两党”政治体制,但许多美国人认为自己是“独立派”,即与民主党或共和党都无关的人。目前,有两名独立人士在美国国会里任职,一名在众议院、一名在参议院。1992年的选举中,有一名独立派候选人赢得了18.9%的选票。在2004年的选举中,有一名独立派候选人在公民选举中获得1%选票。

60. 多数选举都是一种分为两步的过程。第一个步骤(或称“初选”)是选择或指定一名候选人来代表一个政党;第二个步骤是,各党的候选人在大选中相互竞争,并与独立候选人竞争。地方和各州党组织对于在接纳选民参与某一党的提名方式前要求其须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拥护有很大差异。通常,“初”选是在某党各候选人之间进行的,以便确定该党应由谁受命竞选职位。其他的方式还包括党的核心秘会和大会。初选一般要求选民至少能表现出对某一政党最低程度的承诺。尽管某州可能并不立法要求政党举行“封闭式初选”,将初选限于注册党员(例如见《Tashjian诉康州共和党》案,479 U.A.208(1986)),但是各州仍然可能决定允许“封闭式初选”。另一方面,党的核心秘会和大会常规情况下要求选民对该党有更大程度的拥护,而且可能仅向某些党的官员开放。一旦各党确定了其竞选职位的候选人,便举行各州范围内的大选。在几乎所有的选举中,都允许选民将其选票“分裂”,例如选举民主党人为总统、但选举共和党人为参议员。结果是,担任最高行政职务的人(例如总统或州长)所属的政党可能不同于立法部门当选的多数代表。

B. 联邦政府

61. 联邦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1. 行政部门

62. 政府的行政部门由总统担任首长,根据《宪法》,总统必须是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年龄35岁以上,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总统候选人是在总统选举前的几个月由各政党选定的,总统选举每隔4年(在能被”4”除尽的年份里)在当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63. 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是美国体制所特有的。尽管候选人的姓名可能会出现在选票上,但实际做法上,各州的选民并不直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相反,他们只选出一组“总统选举团成员”,其人数等同于每州在国会里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各州的法律确定选择“总统选举人”的方式。除了两个州外,所有其他各州都采用“胜者全取”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一个州整个一组“选举的选票全部记在得到全州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名下。例外的两个州采用的制度是,每一国会选区内的公民只选出一名总统选举人,而另两个总统选举人则按全州范围内获得的最多选票数目确定。

64. 根据《宪法》,总统必须“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总统为履行这一职责主管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管理国家的事务和联邦政府的运作都具有广泛的权力。总统可以颁布称为总统命令的指令,对联邦机构具有约束力。总统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也可以要求国民警卫队的州级单位执行联邦任务。国会可通过法律向总统或联邦机构赋予很大权力,以根据上述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制定规则和条例。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间,这些权力可以比和平时期更为宽广。

65. 总统选定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的首长,以及几百名其他高级联邦官员。但是,大多数联邦官员是通过公务员制度选定的,根据这种制度,任命和晋升以能力和经验而不是政治立场为依据。

66. 根据《宪法》,总统是负责处理美国与外国关系的最高联邦长官。从这一角度看,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总统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但需经参议院确认,总统还接待外国大使和其他公职官员。总统与国务卿一起处理与外国政府的所有官方沟通。偶而,总统可能亲自出席各国政府首脑会聚一堂直接协商的首脑会议。

67. 总统通过国务院负责保护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总统决定是否承认新的国家和新的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就条约进行谈判,条约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参议员的核准,对美国即产生约束力。总统还可根据固有的宪法权力和法定权力与外国谈判达成行政协定,这种协定无须征求参议院意见和同意。

68. 尽管《宪法》规定,“所有立法权”都归于国会,但是总统作为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在立法过程中也可发挥重大作用。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而如果参众两院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多数推翻这一否决,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国会所审议的许多法律都是经行政部门的倡议而起草的。总统在其年度报告(“国情咨文”讲话)以及在其他向国会发出的特别信息中,可以建议订立他认为有必要的法律。总统有权召集国会的特别会议。此外,总统作为政党的党魁并作为美国政府的首席执行官,身处影响公众舆论的地位,从而能够影响国会内的立法审议程序。

69. 总统还任命联邦法官,其中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必须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总统有权对任何被判触犯联邦法律的罪犯给予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但是弹劾案不在此列。赦罪权目前还包括缩短徒刑和减少罚款的权力。

70.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处理工作由国会建立的各种行政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分管国家事务和国际事务的具体方面。由总统选定并由参议院核可的各行政部门首长又共同组成一般被称为总统内阁的顾问理事会。内阁是一个非正式的协商和咨询机构,《宪法》对此并无规定。目前,内阁成员包括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及公共事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交通部、财政部、和退伍军人事务部的首长,以及主管司法部的司法部长。有些行政部门包含有重要的下属机构,例如联邦航空管理局(运输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印第安人事务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内政部)。

71. 2002年11月25日,乔治·W·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年国土安全法》(公共法第107-296号,116 Stat.2135),使之成为法律,并据此建立了国土安全部这一新的内阁级机构。根据《国土安全法》的规定,国土安全部的主要任务是防止恐怖主义者在美国国内的袭击;减少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可能性;如果恐怖主义袭击确在美国境内发生,则尽量减少损失,帮助康复和重建;执行所有转入该部的各实体的职责,其中包括充当应对自然和人为危机以及紧急计划工作的协调中心;除国会另有具体明确法律规定外,确保部内各机构和附属部门并不直接关系到保证国土安全的职责也不致受轻视或忽略;并监测非法毒品贩运与恐怖主义之间的联系,协调切断这种联系的努力,并以其他方式帮助阻断非法毒品贩运。

72. 《国土安全法》将22个政府机构和18万雇员归到这个新成立的部,以便开展上述任务。监管国土安全部各下属部门的是部长办公室,该办公室又包括一些下属科室,例如首席隐私保密长官、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事务办公室、反麻醉药品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私营部门事务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以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协调与准备事务办公室。归入国土安全部的许多机构总体上设在4个总局之一:边境和交通运输安全总局、紧急事故准备和反应总局、科学技术总局,以及信息分析和基础设施保护总局。

73. 边境和交通运输安全总局涵盖了美国政府的主要边境保安和交通运输方面的运作,其中包括:(1)前美国海关总署(原属美国财政部),现已改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2)前移民归化局(原属美国司法部)的执行部门,现已改为移民与海关执法局;(3)联邦保护事务局(原属美国总务部),及(4)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局(原属美国运输部)。

74. 紧急事故准备和反应总局监督管理国内的备灾培训并协调政府的灾害应对工作。这个总局涵盖(1)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原为独立的机构),(2)全国战略储备和国家灾害医护系统(原属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3)核事故反应工作队(原属美国能源部),及(4)全国国内防备办公室(原属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

75. 科学技术总局力求在保护国土安全的工作中利用所有科学技术优势,这个总局包括(1)环境测量实验室(原属美国能源部),(2)国家生物武器防卫分析中心(原属美国国防部),(3)梅岛动物疾病中心(原属美国农业部)。

76. 信息分析和基础设施保护总局分析由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提供的涉及到国土安全的情报和信息,并评价国家基础设施遭受袭击的可能性。

77. 国土安全部并包括美国特工处(原属美国财政部)、美国海岸警卫队(原属美国运输部)、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局(执行(原属美国司法部的)原移民和归化事务局的移民福利和事务处理职能)。

建立国土安全部以前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联邦紧急情况管理署总务管理局农业检疫检验署梅岛动物疾病中心重大基础设施保证办公室国家通信系统国家生物武器防卫分析中心化学、生物、放射与核武器反制措施联邦保护局联邦计算机事件应对中心国家基础设施模拟分析中心卫生及公众服务部交 通 部财 政 部国家战略储存(医药用品)交通安全署海岸警卫队海关总署特 工 处联邦执法训练中心选民归化局国内防务处联邦调查局司 法 部移民事务执法移民事务全国国内防务办公室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国内应急支助队□ 调往国土安全部的组织或职能□ 建立国土安全部后所保留的组织* 2002年《国土安全法》撤消了选民归化局﹣ 公民与移民事务局﹣ 公民与移民事务调解人﹣ 共同事务国土安全部部长建立国土安全部以后紧急事故准备和反应总局管理部门情报分析基础设施保护国土安全尖端研究项目机构国家实验室事务处副部长海岸警卫队特工处边境与交通运输安全总局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局国内防备办公室联邦执法训练中心信息分析和基础设施保护总局科学技术总局

78. 除了14个行政部门的部长以外,其他一些政府组织的首长也被认为是内阁的成员。目前,这些官员包括白宫办公厅主任、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经济顾问委员会负责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人、环境保护署署长、毒品管理政策办公室主任、国内政策理事会负责人、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人、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总统办事机构还包括其他一些组织,例如科学技术办公室及环境政策办公室。

79. 除了行政部门之外,行政分支的50多个其他机构对于政府和经济的运作都负有重要责任。这些机构常被称为独立机构,因为从理论上说,它们不属于行政部门。有些是监管机关,具有监督经济中某些部门的权利,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核能管制委员会及州际商业活动委员会。另有一些机构向政府或公民提供特殊的服务,例如美国邮政总局、中央情报局和联邦选举委员会。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机构是由国会设立的,以便处理对一般法律的管辖范围而言过于复杂的事务。一些最有名的独立机构是和平队以及国家航空航天局(宇航局)。总起来算,行政部门目前雇用大约280万名公务员。

80. 国防部负责提供制止战争和保护美国安全所需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主要组成是: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和空军,2005年6月,有大约110万现役军人。截至2004年9月,大约有212,000名现役女兵。国防部长在总统的授权下对国防部行使文职权威、指示与管制,国防部包括在组织上相互独立的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参谋长联席会议、联合和特定作战司令部,以及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下属机构。

2. 立法部门

81. 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是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包括:征收税务、借取资金、管制州际商业和宣战的权力。此外,两院均可以决定处分其本身的成员,并确定其议事规则。立法部门如计入国会图书馆、总审计局、政府印刷局和国会预算办公室,总共雇有大约38,000人。

参议院

82. 每州可以选举2名参议员。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为代表其所当选的州之居民,并且具有至少9年的美国公民身份。每个任期为6年,由于参议院的任期安排,每两年便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经历选举。

83. 参议院有一些专门归属这一机构的权利,其中包括确认总统对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和驻外大使的提名,以及经三分之二的表决对条约的批准提出咨询意见与同意。

84. 《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的主席。副总统没有表决权,但在对立双方人数相等时除外。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从多数党成员中选择临时主席主持参议院事务。

众议院

85. 众议院435名成员是通过每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分配给每州的众议员人数则根据该州人口确定。每一名众议员代表一个议员选举区。众议院必须年满25岁,为代表其所当选的州之居民,而且具有7年以上美国公民的身份。众议员任期2年。

86. 众议院选举自己的主持人,称为众议院发言人。发言人始终是众议院内多数党成员。

87. 两大政党在参众两院内的领导人分别为院内多数党领导人和少数党领导人;他们在党的议员督导员的帮助下维持院内领导层与一般议员的沟通。众议员提出的立法提案(在颁布为“成文法”之前称为“法案”)由常设委员会接收,而后者可以修改、快速提交、拖延或摒弃法案。委员会主席按其资历担任这一职位。国会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有:拨款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筹款委员会及规则委员会。

88. 国会的参众两院都有权就任何问题提出立法,但是征税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众两院的任何一院都可以投票反对另一院所通过的立法。常常由参众两院成员组成的共同委员会在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必须达成两院均可接受的折衷。

委员会的作用

89. 国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委员会在其程序中发挥着主宰作用。委员会如今的重要地位是逐渐发展形成的、而不是预先策划的,因为《宪法》并没有关于建立委员会的规定。目前,参议院有16个常设委员会,众议院有22个。参众两院有一些联合委员会,例如税收联合委员会,而两院各自还有一些特别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这种委员会分别处理立法和政府活动的某一特定方面,例如外交、国防、银行业、农业、商业、拨款和其他领域。在每院内提出的每项法案都提交一个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可以批准、修改、拒绝或搁置向其提出的任何措施。如果不首先赢得委员会的赞同,法案便几乎不可能得到参众两院的审议。在众议院,要求将一项法案从委员会提交审议的动议需要218名众议员的签名;参议院则需要所有成员的多数签名。在实践中,要求法案脱离委员会而提交两院审议的动议很少得到所需的支持。

90. 参众两院的多数党控制委员会的程序。委员会的主席由多数党在该院的议员核心小组选出,或由特别指定的议员小组选出。少数党则根据其在参众两院内的实力而得到相应的代表性。

91. 法案的拟订有多种不同方式。有些是由常设委员会草拟的,有些是由为处理特定立法问题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草拟的,而另有一些是由总统或其他行政部门官员提议的。国会以外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议员建议法律,而议员本人也可以单独提出法案。每项法案必须由所涉两院之一的至少1名议员的提出。在提案后,法案交送指定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安排一系列公开听证,听取支持或反对该法的人来表达意见。听证过程可能会维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以此让公众参与立法进程。

92. 当委员会采取了支持法案的行动后,所提议的法律就可提交议院会议供公开辩论。在参议院,有关的规则允许几乎无限制的辩论。在众议院,由于议员人数众多,规则委员会一般要对辩论作出限制。辩论结束后,议员表决通过法案、否决法案、搁置法案,或将法案重新送交委员会。由参众两院中一院通过的法案即送交另一院采取行动。如果法案受到后者的修改,法案可能再送回前者接受第二轮表决,或者,可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设法通过妥协解决分歧。

93. 法案获得参众两院通过之后,便送交总统采取行动。总统一般可以决定接受法案,据此法案便成为法律,但也可以否决法案。总统否决的法案必须得到参众两院各自内部三分之二的再次赞同表决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既不签署也不否决法案,法案便在向他提交后的第10天(不包括星期天)起不经总统签署自动成为法律。这条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国会在向总统提交法案之后并在10天期满前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拒绝采取任何行动就否决了这一法案,这一程序称为“袋中否决”。

国会的监督和调查权

94. 国会的最重要职能包括监督和调查。监督职能包括审查已经通过的法律是否行之有效,评估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情况,并查询其他部门的人员和官员的资格与工作情况。此外,它还进行调查,收集确定是否需要新的法律的资料。委员会往往邀请外界(非政府的)专家来帮助开展调查听证,并对问题进行详尽的研究。

95. 监督和调查的权力又带来重要的伴随权力。其中之一就是公布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权力。委员会的多数听证是向公众开放的,并且在新闻媒体中广泛报道。因此,议会的听证就成为法律制订者向公民阐述情况并引起公众对国家问题兴趣的一种重要工具。第二种权力是强制性要求不愿作证的证人提出证词,宣布拒绝作证的人蔑视国会,并宣布作伪证的人犯有伪证罪。

3. 司法部门

96. 联邦政府的第三个分支即司法部门,是以美国最高法院为首的一整套法院体制,其中包括全国各地的下属法院。联邦司法权所涉对象是根据美国《宪法》、各项法律和各项条约所引起的各种案件;涉及到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海事法和海洋管辖权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争端;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争端;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案件;同一州公民根据不同州准许的特权而对土地提出的所有权案件,以及某一州或某一州公民与外州、外州公民或归外州管辖的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案件。在实践中,联邦法院的绝大多数诉讼案都是以联邦法为依据的,或者在法院的“多元”管辖区划之下处理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纠纷。

97. 联邦法院的权力既涉及到要求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民事诉讼,也涉及到根据联邦法所提出的刑事案。《宪章》第三条规定设立美国最高法院,并赋予国会根据需要设立其他联邦法院的权力。根据第一条,国会也有权设立法院;根据第一条设立的法院包括属地法院、哥伦比亚特区的某些法院、军事法庭、立法法院,以及行政机构的判决程序。

98. 《宪法》规定,联邦法官“忠于职守”即可继续任职,从而保障了根据第三条而任职的法官的司法独立性,这种任职可持续到法官去世、退休或辞职,但是在任的法官如果犯了罪行,应当以等同于弹劾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的方式受到弹劾。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核可。目前共有大约1,000名联邦法官,而联邦司法机关雇用大约28,000人。

最高法院

99. 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也是《宪法》专门规定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能向任何其他法院上诉。国会有权确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目前为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国会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最高法院可审理何种案件,但是国会不能改变《宪法》本身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100. 最高法院只对两类案件具有初审权(即直接审理案件、而非审理上诉案件的权力):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和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所有其他案件都需经上诉后由下级联邦法院或各种州立法院提交最高法院。但是,上诉权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自动适用的,而最高法院在选择受理的案件方面也有很大的定夺权。最高法院的大量工作都是在裁断立法或行政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这种司法审查的权力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是,这是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读中推断出的结论,而且在《Marbury诉Madison案,5 U.S.137(1803)》的标志性案件中作了明确阐述。在《Marbury案》中,法院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并指出:“说明何为法律的工作肯定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司法审查的理论也涵盖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动,以图与联邦法相一致。

101. 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需要得到所有法官的一致表决;只要有至少6名法官参与裁决,简单多数便可以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有分歧,最高法院一般发表多数意见和少数或反对意见,两者都可以构成最高法院今后裁决的依据。在赞同裁决时,法官经常会撰写各自独立的赞同意见,提出除了多数法官已经提出过以外的其他理由。

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

102. 联邦司法机关的次一级司法机关是由上诉法院组成的。美国目前分为12个上诉司法管辖区,每一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其各自的地理区域内对于地区法院(即具有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审理法院)的裁决具有上诉管辖权。如果是独立监管机构内部审查机制已经用尽而对法律问题依然存在很大异议的案件,上诉法院也有权审查独立监管机构的命令(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另有一个第十三上诉法院,审理来自某些特定管辖法院提交的上诉案。美国的各种上诉法院内大约有180名法官。

103. 上诉法院以下,还有联邦地区法院。美国50个州分为89个地区,这样,诉讼各方可以就近出庭。此外,在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关岛和维尔京群岛属地内,也设有地区法院。国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地域规模、法院工作量等来确定每一区的划定。有些州(例如阿拉斯加、夏威夷、爱达荷和佛蒙特州)本身就为一个区,而较大的州(例如纽约、加利福尼亚和得克萨斯州),一个州内会有4个区。全国总共大约有650名联邦的地区法院法官。

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

104. 除了联邦一般司法管辖法院外,时而还有必要为特定目的设立一些法院。这些特别法院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1855年建立的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负责裁定针对合众国提出的经济诉讼。其他的特别法院包括美国税收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国际贸易法庭,后者对涉及进口货物的征税或配额的民事诉讼行为具有独一无二的司法管辖权。

军事法庭

105. 对于军事司法,存在独立的一套制度。军人的军纪事务按《统一军法典》处理。涉及刑事行为的指控案由适当部门调查,如被确定属实,由适当部门解决,其中包括非司法的处罚以及三种形式的军法审判。在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被告拥有《宪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包括免费得到合格辩护律师代理的权利。任何导致一年以上徒刑、退役或死刑的军法审判均须自动受到有关军事部门的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这些法院由高级军职(有时为文职)律师担任上诉法官,审查审判的记录,以查对案情与法律规则方面的错误。其裁决可以向美国军事上诉法院上诉,该法院由5名文职法官组成。也可酌定将不利裁决交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审查。

联邦法院与州立法院之间的关系

106. 在美国的历史中,州立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并不审理在各州法律下提出的讼案。但是,联邦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一些案件也可以由州立法院审理和裁决。因此,两种法律体制在一些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司法管辖权、而在另一些方面却有着共同的重叠管辖权。考虑到美国有50个州的法院系统,每一系统内还往往包括下属司法机关(例如郡和市的法院),以及一些独立地区、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不属于任何州的实体内的司法系统,因此,美国就有2,000多个具一般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及大约18,000个具一般或限定司法管辖权的司法区域。许多州设有众多司法管辖权十分有限的法庭,例如纽约州(有2300个镇和村的法庭)和得克萨斯州(大约有850个市属法庭和920个治安官法庭)。

C. 州政府

107. 50个州的政府结构与联邦政府的结构十分类同,每一州都有自己的宪法,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州长为行政首长,但是每一州赋予州长的权力各有不同;有些州长有很大权威,另一些州长权力小一些。所有州的立法部门都由两院组成(内布拉斯加州除外,该州为一院制)。各州的立法机构规模有很大差异;其中最大的为新罕布什尔州(424名议员)、宾夕法尼亚州(253名)和佐治亚州(236名),而结构最小的是内布拉斯加州(49名)和阿拉斯加州(60名)。多数州的司法系统与联邦的系统相同,具有低级审判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各州和岛屿地区在法官产生办法的数量方面情况相对比较一致,各种方法包括经选举产生法官(22个)、经任命产生法官(16个,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岛屿地区)以及最初经任命任职,随后经竞选留任过程产生的法官(18个,包括关岛)。

108. 州政府的权力十分宽广。从根本上看,每一州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可以自由地颁布和执行仅适用于该州的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有关权力已经归属联邦政府的情况下才受到《宪法》的限制。州及州内的城市和地方管理自身一般福利的权力传统上称为“治安权”。除了执行刑事法外,治安权还涵盖农业与环境保护、高速公路和车辆运行的监督、公共安全与教养改造、专业执照的颁发、州内商业与工业、教育、公共卫生和福利等诸多方面。对州宪法的诠释权完全由该州本身的法院体系来掌握。只有当州法直接抵触联邦法或联邦《宪法》,或联邦政府已经对某一领域“先声夺人”地作出决断,州法才能被取代或推翻。将政府的权威留在州和地方层次一般地看有利于人民掌握权力。

109. 历史上,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一直是联邦体制的最基本的互动方式。国会的权力局限于已经在《宪法》中指出的那些权力,而未被明确归属联邦政府的权力就留给各州或一般百姓,尽管如此,在20世纪,对于国家立法权的司法诠释变得越来越宽广。今天,有大量的联邦法涉及到100年前只能认为完全属于各州监管的许多方面。联邦权力的这种扩大、尤其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这种扩大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立法和政府规定有了大量增加。

D. 政府结构中的其他层面

110. 很多美国公民和/或国民居住在50个州以外,但仍属于美国的政治框架和司法管辖之内。这些人包括居住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以及太平洋托管领土的残留岛屿内的居民。每一地方的政府结构主要是由这一地区与美国的历史关系以及当地居民本身的意愿来决定的。

111. 哥伦比亚特区是在共和国成立之时确立的,作为不属于任何州的国家首都所在地。1783年,大陆会议表决建立一个直接属于联邦的城市;具体地点由乔治·华盛顿于1790年选定。国会于1800年由费城迁到该特区,而特区至今一直是联邦政府的所在地。最初,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对这一特区捐出了土地。弗吉尼亚州捐出的土地于1845年归还,特区目前占地179.2平方千米,地处马里兰州中部的西端,濒临波托马克河。特区的居民大约有50,000人,为美国公民,从1964年起获得选举总统的权利。特区居民选出1名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美国国会,并选出市长和市管理理事会,具有征收特区本身税收的权力。美国国会在一些重要方面仍然是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其中包括该特区的法律和预算方面。特区是否应当承认为一个州、特区居民是否应当能在国会里有全面的表决权,都是公众热烈辩论的问题。

112. 美属萨摩亚是美国的无建制领土,于1900年和1904年经过得到当地酋长签署、国会于1929年批准的割让契约而获得。当地居民为美国国民,但是不参与联邦选举;不过,他们在众议院里有1名经选举产生的无表决权的代表。居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美国宪法》和该领土的宪法的保障。美属萨摩亚在内政部的一般行政监管之下;但是,美属萨摩亚自1978年以来一直是自治的,有1名经选举执政的总督和副督,以及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参议员和众议院)。美属萨摩亚并有自己的高级法院和5个地区法院。

113. 波多黎各自1899年以来便是美国领土,目前是与美国具有自由联系地位的自治自由邦。波多黎各人自1917年以来就是美国公民;但是,他们不能参加总统选举。当地居民选举自由邦的“驻地专员”出席美国众议院。波多黎各有1名经全民选举而当选的行政首长(总督),有两院制立法结构,以及包括最高法院和下属法院在内的司法部门。另外还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政府代表波多黎各从事对外关系,并对于国防、邮政、海关以及某些农业活动负有责任。波多黎各与美国未来的关系依然是公众热烈辩论的话题。波多黎各人民于1993年11月的全民表决中表达了意见,其间,延续自由邦的方式得到了最多数的支持,但是赞同成为美国一州的表决人数也很接近。相比之下,却仅有大约5%的表决选择独立。此后,波多黎各人民在1998年12月13日的全民表决中再次表达意见。这次全民投票允许有5种选择:(1)“领地的”自由联邦制(0.1%);(2)自由联系邦制(0.3%);(3)成为合众国一州(46.5%);(4)独立(2.5%);和(5)“不同意上述任何选择”(50.3%)。据此,多数人选择“不同意上述任何选择”。2000年,为了解决波多黎各赞同维持自由邦地位的人与赞同成立为州的人之间的分歧,美国国会就波多黎各自决权的问题举行了听证,并通过法律,拨出250万美元,以供向波多黎各居民宣传教育有关其岛屿未来地位的自决选择。

114. 美属维尔京群岛是美国的无建制领土。这些群岛是于1917年从丹麦获得的;居民为美国公民,但是不参与联邦选举。1973年以来,他们在众议院里有1名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居民选举其行政首长,即总督和副督,以及其一院制立法机构内的15名成员。美属维尔京群岛设为一个联邦司法地区,其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115. 关岛是美国的无建制领土,于1899年美西战争之后获得,在1950年以前一直由海军监管。关岛居民是美国公民,但是不参加联邦选举;1972年以来,他们在众议院里有1名无表决权的代表。这一领土在内政部的一般行政监管之下。当地居民选举其自己的总督、副督和一院制立法机关成员。关岛的地区法院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与美国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十分相似。

116. 北马里亚纳群岛是一个与美国有政治联盟关系的自治性自由邦。以前,北马里亚纳群岛曾经是联合国于1947年归属美国监管的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土,但1991年成为自治领土。当地居民为美国公民。他们不参加联邦选举,而是在普选中选举其总督、副督和两院制立法机构成员。居民掌握对内部事务的管制;而美国政府负责国防和外交事务。北马里亚纳群岛是在1995年的一次联合国主持公民表决中采取这一政治形式的。

117. 原包含在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地中的另有两个地区,一个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这是包括波纳佩、科斯雷、丘克和雅浦等地在内的联邦,另一个则是马绍尔群岛。两者目前都是与美国具有自由联系关系的独立主权国家。托管领土中唯一残留的是帕劳共和国,由加罗林群岛岛系中的200个岛屿组成。当地15,000居民中的多数人生活在主岛科罗岛上。1986年,岛的政府和合众国政府签署了《自由联系条约》,美国国会同年将条约宣布为法律。但是,该项《条约》直到1993年11月的全民表决才得到帕劳人民的批准。全民表决批准《条约》导致该地于1994年10月1日结束托管地位,使帕劳获得独立,帕劳并随之与美国开始了自由联系的关系。帕劳于1994年12月15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框架

A. 法律框架

118. 美国《宪法》和法律以及一些州和其他组成单位的法规和法令规定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实施这些保障最终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这种机构要有权制定其他政府分支与这些保障相抵触的行为无效。维护有着强有力的民主传统的共和政体、通过民选选出行政首脑和立法机关,以及对意见、言论和新闻自由根深蒂固的法律保护都有利于保护基本权利不受政府限制和侵犯。

美国宪法

119. 自1789年批准以来,《宪法》共修正过27次。修正《宪法》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或全国大会同意,经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前十条修正案总称为《民权法案》,于1791年补充进《宪法》。这些修正案是对民主政体至关重要的个人权利的基本保护。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部门广泛而详尽地阐述了所保障的特定权利,但同两个世纪以前做出这些修正时一样,这些修正案仍然是当今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个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向政府要求维护这些权利。

120. 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信仰、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第二条修正案,铭记“纪律严明的民兵”之必需,禁止联邦政府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三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对个人和财产进行无理搜查、逮捕和扣押。

121. 后面四项修正内容涉及司法制度。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不得受重大罪行的审判;同一项犯罪行为不得两判、禁止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处罚,并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第六条修正案保障对刑事犯罪行为迅速进行公审;要求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享有使用律师的权利,规定证人必须参加庭审,并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作证。第七条修正案确保其诉讼争执价额超过20元的民事案件均由陪审团审判。第八条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同寻常的刑罚。

122. 第九条修正案宣布,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否定和忽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修正案阐述了美国政府的制度为民主共和性质,规定《宪法》所未授予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保留于各州或人民。第十一条修正案确认联邦政府拥有有限的管辖权,仅有权处理《宪法》许可处理的事项,所有其他各项权利仍然属于人民以及由人民合法建立的各州政府。

123. 在最初的“民权法案”之后对《宪法》做出的各项修正涉及问题广泛。其中意义最深远的一项修正是第十四条修正案,这项修正案对公民作出明确而简单的定义,并扩大了对法律适当程序、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的保障。实质上把1868年通过的这项修正案解释为应由各州实施“民权法案”的保护工作。根据其他修正案的规定,全国性政府的司法权力有限;对选举总统的方法做出变革;禁止奴隶制;保障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或过去的奴役身份而被剥夺选举权;国会征税的权力扩大到所得税;并实行由选民投票选举参议员的制度。

124. 《宪法》明确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这项条款的意思是,在各州宪法或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联邦政府通过的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这些法律便没有约束力或效力。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两个世纪以来做出的裁决就确认和加强了这条宪法至高无上的理论。

各州的宪法

125. 如上所示,联邦《宪法》和规约所规定的各项保障对全国适用,通常为美国国内所有人提供了最低限度保障标准。各州法律不能减损联邦法律赋予其公民的保护,除联邦法律禁止的情况或侵犯联邦保护的权利之外,各州可为其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提供更多的保障。

126. 从历史上来看,各州曾单独或共同促进联邦政府推动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佛蒙特州率先于1777年以及直至1862年北部大多数州减少或废除了奴隶制。同样,妇女于1869年最先在怀俄明地区获得投票权,而联邦法律直到1920年才赋予这项权利。

127. 最近,在20世纪后半叶,联邦法律和联邦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州法院在这一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各州法律以联邦体制为准绳,但比联邦《宪法》的要求赋予公民更多的保护(见西梅院购物中心诉鲁滨逊案,447 U.S. 74(1980))(认为州一级对言论自由更广泛的保障、保护在公共购物中心的言论并不影响违反联邦《宪法》的情况;在鲁滨逊诉西梅院购物中心一案中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592 P.2d 341(Cal.,1979))。

128. 在若干领域,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利、受害者权利和提供政府服务方面,州法比联邦法律提供更广泛的保障。各州宪法在篇幅、细节和与《美国宪法》相似之处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州立法院的裁决也许会依《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而扩大,但也许所依据的理由与裁决相似联邦案件所依据的理由不尽相同。

129. 联邦法律比一些州立法律提供更广泛保障的一个领域是保障宗教自由。联邦《宪法》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利用公共资金在教会学校就读,(见Zelman诉Harris,536,U.S. 639(2002))。另一方面,一些州则严格得多地禁止将公共资金用于宗教事业。例如,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根据该州法律规定,广为禁止政府对非州立机构提供援助,认为将公立学校图书借给教会学校的法规违宪;基于同样理由,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废除了一项允许非公立学校学生使用公立运输工具的法令,(见Gaffney诉州教育部,220 N.W.2d 550(Neb.,1974);Epeldi诉Engelking,448 P.2d 860(同上,1971))。尽管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在公共财产上陈列耶稣延诞图的判决,加州最高法院却裁定,州宪法关于禁止偏向教派的禁令禁止在圣诞节和复活节时在公共场所陈列点燃的十字架(见Lynch诉Donnelly,465 U.S.668(1984);Fox诉洛杉矶市,587 P. 2d 663 (Cal.,1978))。

130. 州立法院对一州平等获得政府福利权利的解释比最高法院对相似联邦权利的解释更加广泛。尽管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不得对妇女在胎儿能自然生长发育前堕胎施加“不应负的责任”(见计划生育诉Casey,505 U.S.833(1992)),法院还认为联邦政府不需为堕胎提供财务支助和联邦保健福利(见Harris诉McRae,448 U.S.297(1980))。截然相反的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一旦州政府为生育和一般保健分配了公共资金,州政府必须表明该项拨款“确实没有差别”,也因此而资助坠胎。(见Moe诉行政管理秘书,417 N.E.2d 387(Mass.,1981))。

131.尽管有这些范例,但各州法院并非一律都同样愿意在本州宪法之下提供比联邦政府更多的保障。各州提供的保护由该州民主程序决定,这在联邦制中是恰当的,各州不得破坏即定联邦保障。

法规

132.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单一的保障或落实基本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的法规或机制。国内法通过实施上述宪法条款和各种法规提供广泛的保护,特别是提供司法和/或行政补救。

133. 例如,在联邦一级,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提供的不受州政府基于种族、肤色或国籍歧视的宪法保护通过第五条修正案对联邦政府适用。这还由若干特定联邦法规得到补充,包括1866年和1871年《民权法》(保护财产权利、契约自由和向受到“以法律名义”行事的人非法歧视的个人提供联邦补救)、1964年的“民权法”(保障公共膳宿场所待遇平等、联邦资助的方案中不得歧视以及就业不得歧视)、1965年“投票权利法”(废除歧视性的投票人资格要求)和1968年“公平住房法”(规定在住房方面免遭歧视的权利)。同样,在性别歧视方面,人们受益于“平等保护条款”、1963年“平等报酬法”(同工同酬)、1964年“民权法”(在雇用和就业做法和政策中不歧视)、1972年“教育修正案”(确保在教育中两性平等)、“信用机会平等法”(在信用和借贷中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公平住房法”(在住房、房地产和中介中不歧视)、1978年“怀孕歧视法”和“宗教土地的利用和机构收容者法”。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规定保护人们不受年龄歧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40岁以上工人或应聘者)。1980年“机构收容者民权法”为州立设施中心智残障人士提供保护。尽管长期以来在联邦服务中已保护残疾人士不受歧视,最近于1990年颁布“美国残疾人法”,又规定禁止在就业、公共膳宿场所、州立和地方政府服务机构和公共交通运输中歧视残疾人,因此增加了一套重要和更为广泛的保护。1968年“印第安人民权法”,对各部落提出诸如保护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等基本要求。

134. 大部分州和大城市采用自已的保护和增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各州法定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内容。州立宪法和法规通常保护个人在住房、就业、膳宿、信用和教育方面不受歧视。例如,明尼苏达州法规就禁止在销售或租赁住房方面歧视(Minn. Stat. § 363.03(1992))。马萨诸塞州规定,以歧视性理由拒绝雇用或解聘某人或教育歧视是非法的Mass.Ann. Laws ch. 151B,§ 4;ch. 151C,§ 1(1993))。加州要求在膳宿、便利条件、设施、特许利益和商业设施服务中所有人均“自由平等”,(Cal. Civ. Code § 51(1993))。得克萨斯州禁止信用或贷款歧视(《得克萨斯州民事法规修正案》附加说明条款,第5069-207条(1993))。

克减/紧急状态

135. 《美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就宣布需要中止政府正常运作或允许克减基本权利的全面紧急状态作出相应规定。相反,共和政体、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的一般运作和个人享有的大部分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要求都体现在《宪法》中,因此在任何时刻、甚至在危机局势中都仍然有效。

136. 这项规则唯一例外的情况是人身保护令的特权。《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规定,这种权利不得中止,“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一般认为由国会掌握中止这种特权的权力(见Bollman单方诉讼,8 U.S. 74,101(1807))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暂时中止了这项特权,但还是向国会争取核准他的行动。(见Merryman单方诉讼,17 Fed. Cas. 144 (No. 9487)(C.C.D.Md.1861)(担任第四巡回法庭巡回法官的Taney首席法官裁决林肯的行动无效))。仅有另外三次暂时中止这项特权的情况,但每一次都是根据国会法案行事。

137. 在全国一级,法律总体上禁止将武装部队用于国内执法目的,但授权总统在有限的情况下命令使用联邦部队协助州和地方当局控制暴乱和镇压叛乱以及执行联邦法律。总统还可就国内灾情宣布紧急状态(例如发生地震、龙卷风、洪水或干旱),从而允许联邦政府向发生危机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个人受害者提供救灾和紧急援助。然而,这些法律并不允许行政部门干预联邦政府立法或司法部门的职责或僭取各州的权力。

138. 还有一些法规允许总统就外交事务和国际经济交往宣布全国紧急状况(例如,从而提供依据,以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所实施的国际制裁)。尽管这些法律允许对禁止的活动实行民事和刑事惩罚,但仍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并不约束基本人权或允许干预政府的正常运作。

139. 按照州和地方法律规定,通常允许有关当局(州长、市长、县行政首脑)根据一般“治安权”采取紧急行动(例如,在内部动乱的情况下实施宵禁、设立检疫所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在发生干旱的情况下限制用水)。尽管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保有“治安权”,根据《宪法》采取的行动也许并不限制或侵犯到受联邦保护的权利。个人因此始终享有宪政保护和人权,可在法院质疑对紧急权力的使用。通常在政府——任何一级的政府——行使紧急权力时,若侵犯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则需进行非常仔细的司法审查。(例如,见Amy Warwick,67 U.S. 635(1863);Toyosaburo Korematsu诉美国,323 U.S.214(1944)),然而,美国最高法院鲜少裁决总统在紧急情况中采取的行动无效(见杨斯顿公司诉Sawyer,343 U.S. 579(1952))。

B. 负责部门

140. 联邦政府内所有三个分支都负有根据合众国《宪法》和法规保护和增进基本权利的义务。总统负有执行法律的责任。司法部民权司负有有效执行联邦民权法的主要职责,这包括上述各种民权法和特定刑事法规,禁止拥有实际合法的权力或表面合法法的权力的官员故意或通过阴谋、非自愿奴役以及暴力干预受联邦保护的活动而剥夺宪法权利。此外,大多数其他机构都设有公民权利部门,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公民权利问题。

141. 美国民权委员会是在行政部门依照法令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收集和研究有关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残障、民族出身的歧视或剥夺平等法律保护或在诸如投票权、落实民权法和教育、就业以及住房机会平等领域进行司法管理方面的资料。该委员会还评估联邦法律和政府平等机会方案的效力,充当公民权利信息资料交换中心。该委员会作出事实的定论,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但没有独立的执法。

142.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也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消除就业关系所有方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出身、残障或年龄的歧视。该委员会对所指控的歧视案件开展调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作出判断、在发生歧视情况时努力调解、提出诉讼和为雇主、工会和社区组织提供志愿协助方案。该委员会对包括歧视残疾人在内的有关联邦雇员和应聘者平等就业机会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143. 在州和地方一级设有各种制度和机制,保护和增进基本权利。在州一级,通常由检察长办公室或州政府或县一级独立民权或人权办公室负责实施。范例包括马萨诸塞州反对歧视委员会、伊利诺斯州人权部、库克县(伊利诺斯州)人权委员会、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部和得克萨斯州人权委员会。许多大城市的政府还设有处理民权和歧视问题的办公室或委员会。这些组织各不相同。一些组织把重点放在落实住房和反就业歧视法,其他组织则协调社区发展和解决人权问题的战略。范例包括波士顿(马萨诸塞州)人权委员会、芝加哥(伊利诺斯州)人际关系委员会、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人际关系委员会和奥斯汀(得克萨斯州)人权委员会。

144. 非政府组织在美国国内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专业团体提供法律专长,并为拟订有关法律演变和人权关切事项考虑采取的立场提供论坛。无数代表各种利益和具有特别人权和公民权利关切事项(包括种族、宗教、性别、私有财产、儿童、残疾人和土著人)的群体的私营组织积极参与审议和实施事关选民的人权和民权法。

C. 补救办法

145. 美国法律针对指称发生侵犯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情况提供广泛的补救办法和寻求补救的途径。如果行政补救办法不足以产生期望的结果,主要办法是付诸法律。声称被剥夺了受宪法保护权利的人可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直接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在涉及“州行动”或以“州法律名义”采取行动的情况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可根据1871年《民权法》(42 U. S. C. § 1983)对剥夺权利负有责任的个人要求民事赔偿和训诫补救。可直接根据《宪法》条款为所受损失起诉联邦官员,但受各种责任豁免理论的制约。

146. 许多联邦法规明确规定执法方式是通过行政程序或向法院提出的民事诉讼。所有各州都设有针对公务行为的司法诉讼程序,尽管这类程序名称也许各异(例如“复审申请”)。

147. 以国会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提起民事诉讼,禁止侵犯某些宪法权利的行为或行为模式。例如上面讨论过的主要民权法就属这类情况。因此,司法部长可根据《机构收容者民权法》提起诉讼,维护非自愿收进监狱、看守所、医院和精神病院的人的权利。同样,1965年《投票权法》授权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维护在没有种族歧视的情况下进行投票的权利。联邦政府还可针对侵犯某些公民权利的情况提起刑事诉讼,例如滥用警察权力剥夺正当诉讼程序以及阴谋剥夺公民权利的情况。政府还可对被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某人的权利或贩运人口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148. 在法规或按照政府制度(诸如挑选陪审团)之下受到起诉的个人,如认为违宪,可作为辩护的一部分对这种法规或制度提出质询。在联邦或州一级的诉讼中可以这样做。甚至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也可对构成起诉依据的法规提出违宪质疑。从最低一级的法院直至美国最高法院都可审议这类违宪申诉,尽管通常必须尽早提出以便得到审议。还可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反对以据认为违宪的法规或由于指控侵犯了宪法权利的程序而施行的拘留。在有限的程度上,还可通过州和联邦人身保护令——或在联邦定罪情况下通过申请免除判刑——实施定罪后补救。作为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有各州都有相似的补救办法。

D. 人权文书

多边条约

149. 美国目前是下列多边人权文书缔约国:

《禁奴公约》及其修正《议定书》;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美洲给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劳工组织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罪恶劣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50. 此外,美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下列多边人权条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51. 此外,美国还加入了许多多边条约(包括领事条约和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载有保障各种权利和保护外国公民的互惠条款。在有些案件中,可为此在美国法院直接援引这些条款。

作为法律的条约

152. 正式批准的条约作为国际法对美国具有法律效力。一项签订的条约是否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如果有,具有何种程度的效力,都有赖于该项条约的具体条款规定,包括美国作出的保留、谅解或声明。例如,并非所有条款都形成可在美国法院通过司法落实的个人权利。在有些情况下,条款本身的效力并不授予可通过司法落实的个人权利,作为执行条约条款的方式,联邦政府可制定执行立法,赋予这种权利。

153. 以历史的观点来看,可以利用宪法规定的条约权力推翻或取消州和地方法律的可能性在国内引起大量政治上的争论。尽管已经确认,条约权力并非由国会对国内事项的权力范围所限 (见密苏里诉荷兰,252 U.S.416(1920)),一些人认为,依赖这项权力预先否定州和地方法律是对根据《宪法》保留给联邦各州权力的干预。因此,人们一般期望在普通立法程序中完成根据批准条约所要求对美国法律的修改。

154. 条约和规约还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Reid诉Covert,354 U.S.1(1957))。例如,美国无法接受一项限制受宪法保护权利的条约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就属这种情况,该条会侵犯《宪法》第一项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结社自由。

155. 因此,在就批准一项涉及个人权利的条约提供咨询意见和表示同意时,国会必须认真考虑该项条约的具体条款以及是否与现行宪法和法规所定州和联邦法律一致的问题。在一项条约的要素或条款与《宪法》抵触时,美国有必要对这些要素或条款作出保留,原因完全在于总统和国会都没有权力无视《宪法》。过去有些情况下美国认为有必要表明对条约某项条款或义务的理解,或宣布打算如何实行该项条约或义务。

执行情况

156. 在需要履行条约义务时,美国通常的做法是颁布执行立法,而非依赖该项条约“自行实施”。因此,例如,为了执行《灭绝种族罪公约》,美国国会通过了《1987年灭绝种族罪公约执行法》,代号为18 U.S.C. §1091-93。在需要制订这类立法时,美国关于某些条约的做法是,先制订必要的立法,然后再交存批准书。例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直至1994年才交存了关于《禁止酷刑公约》的批准书,尽管参议院1990年就建议并同意批准该项条约,但国会直到1994年5月才核准必要的执行立法。

157. 然而,美国认为在国内法已经对条约要求作出充分规定时就没有必要通过执行立法。《禁止酷刑公约》仍可作为一个事例。虽然要等待制订立法,给予美国法院原先法律没有涉及的形同酷刑的境外行为以刑事司法管辖权,然后再最后批准该公约,但由于美国各级法律已经规定禁止《公约》意义内的酷刑行为,因此没有就美国国内的酷刑问题提出新的执行立法。同样,由于长期以来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除美国作出保留之外)作为联邦宪法和法定法律事项加以保护,所以认为不必要通过特别执行立法来在国内法律中实施《公约》各项条款。因此,在参议院提出建议和表示同意之后不久,便于1992年批准了该项重要的人权条约。

四、新闻与宣传

158. 在美国国内,任何有兴趣的人随时可以获得有关人权条约的资料。美国为缔约国的所有条约,包括人权条约在内,都由联邦政府出版,先登载在《条约和国际协定集(TIAS)上,之后登载在多卷本的《美国条约集》(UST)》上。国务院每年都公布一份美国成为缔约国的各项条约清单,称为《有效条约》(TIF)。《宪法》关于参议院愿意和同意批准所有条约的要求保障对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共记录,通常包括总统向参议院正式转递的手续、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记录、委员会向参议院会议的报告,以及参议院本身采取的行动。

159. 还可随时从政府或几乎所有公共或私立图书馆获取所有人权条约的文本(无论美国是否已经批准),因为这些资料已经在大量非政府组织的汇编中登载,还可在主要计算机数据库内找到这些资料。还广泛提供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ST/HR/1)。

160. 尽管美国没有开设相关的全国教育课程,但从小学到中学直至大学以及整个教育体系都教授有关宪法、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都在政治科学或政府管理系教授有关宪法的课程。宪法是法律学院授课的必修科目,大多数法律学院现在都开设民权和政治权利、不歧视法及其有关领域的高等或专门课程。几乎每一所法律学院都在国际法授课中包括有关基本人权法的课程。在这方面还出版了一些教科书,包括载有更加重要的人权文书文本的文件补编。美国大量非政府推动人权团体自由运作,也对促进大众对国内和国际权利和准则的认识和理解作出贡献。

161. 特别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1978年公布了向参议院提交的条约送文原件(合众国总统转送关于人权问题的4项条约的文函,95th Cong.,2d Sess.,Exec. E,23 Feb. 1978)。还公布了参议院审议纪录(见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102d Cong.,1st Sess.,21 Nov. 1991, S. Hrg. 102‑478;Report of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Exec. Rept. 102‑23, 24 March 1992;102 Cong. Rec. S4781‑4784 (日刊,1992年4月2日)。联邦政府公报也刊登了条约全文(见58 Federal Register 45934‑45942, No. 167, 31 Aug. 1993)。还向各州和联邦地理单位的检察长寄送了《公约》复制件,要求他们向有关官员分发。还提请各州律师协会注意美国已批准这项公约并注意条约文本。政府官员参与了若干学术和专业会议演讲,突出强调美国批准这项公约的意义。

162. 最后,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征求并考虑到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人权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将向大众并通过诸如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等感兴趣的团体广为散发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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