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RT/2020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毛里塔尼亚 *

[收到日期:2020年8月11日]

目录

页次

一般数据3

A.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3

B.宪法和司法结构8

C.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9

D.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方面的阻碍因素19

E.报告程序19

F.对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19

G.为确保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报告后通过的意见或建议得到广泛传播所采取的措施20

H.有效补救办法22

一般数据

A.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

人口数据

1.毛里塔尼亚是一个多民族和多文化的国家。人口主要为阿拉伯人。少数民族有颇尔族、索宁克族和沃洛夫族。毛里塔尼亚人口为4,173,080人,其中1,237,217人居住在首都努瓦克肖特。

表1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人口情况

年龄组

2013年

2020年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00 – 04岁

316 217

298 475

614 692

301 690

289 482

591 172

05 – 09岁

263 263

256 839

520 102

297 643

282 606

580 249

10 – 14岁

212 838

216 667

429 505

279 819

270 019

549 838

15 – 19岁

176 116

185 288

361 404

228 510

229 679

458 189

20 – 24岁

144 478

157 962

302 440

185 832

194 502

380 334

25 – 29岁

121 586

135 767

257 353

152 352

165 539

317 891

30 – 34岁

99 834

113 691

213 525

126 692

141 574

268 266

35 – 39岁

83 578

95 379

178 957

104 916

119 378

224 294

40 – 44岁

72 108

79 228

151 336

86 196

99 313

185 509

45 – 49岁

60 297

64 516

124 813

72 829

82 354

155 183

50 – 54岁

50 739

51 751

102 490

60 651

66 772

127 423

55 – 59岁

41 075

40 645

81 720

49 530

52 755

102 285

60 – 64岁

31 660

30 459

62 119

39 227

40 412

79 639

65 – 69岁

24 120

23 055

47 175

28 755

28 981

57 736

70 – 74岁

18 167

17 129

35 296

19 746

19 724

39 470

75岁或以上

26 998

27 443

54 441

27 517

28 085

55 602

共计

1 743 074

1 794 294

3 537 368

2 061 905

2 111 175

4 173 080

社会经济数据

2.政府制定了《加速增长和共同繁荣战略》(2016-2030年),这项战略有三个战略杠杆:(一) 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二) 开发人力资本和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三) 全面加强治理。

3.2018年经济概况所呈现的形势比规划更加有利,尤其因为采矿业意外复苏以及非采掘业经济活动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欣盖提油田停产,但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总体增长率仍达到了3.6%。非采掘业的增长率为6.3%。然而,经常账户的赤字加剧,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8.4%,但仍由增长近48%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了资金,这一增长是天然气勘探和采掘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因此,储备总额达到9.19亿美元,相当于5个月的进口额。在财政方面,经济活动复苏带来的政府收入回升以及支出控制使除赠款之外的预算盈余达到非采掘业国内生产总值的3%,通货膨胀率控制在3.1%,原因是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

4.在公共财政方面,实施的改革显著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简化了公共支出管理。已通过一项反腐败战略,其实施尤其扭转了对待公共资金的态度。此外,通过设立国家人口和安全证件登记局对民事登记进行了深入改革,并引入了生物识别技术。

5.对2014年生活条件定期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毛里塔尼亚有16.6%的人口生活在2014年设定的126,035毛里塔尼亚乌吉亚的极度贫困线以下。调查结果还表明,不同居住地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农村为25.1%,城市为7.5%。家庭状况存在同样趋势,农村为17.6%,城市为4.0%。

6.虽然近年来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教育质量仍是一项挑战,有关当局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大量行动。

7.为确保所有人接受至少九年的基础教育,包括更加广泛的优质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战略强调的目标包括扩大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并针对贫困儿童,以及对幼儿教师进行教育方案和工具方面的培训。

8.在初等教育方面,2018年间采取的行动侧重于通过扩大提供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来增加受教育机会,以及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积极性、编制和分发教育手册并加强社区教学监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9.在发展高中教育的机会和质量方面,重点包括建设新的中学和教室,7所新初中和4所新高中正在建设中,以及扩大示范校,为此在罗索和卡埃迪设立了2所示范高中。为填补人力资源缺口举行了招聘,多名毕业于高等师范学校的教师(195名教师)上岗。

10.在改善高等教育的机会、质量和相关性方面,建设了若干高等教育基础设施,还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

11.在技术和职业培训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更新技术和职业培训战略,修订技术和职业培训的法律框架以及组织技能培训。在传统教育方面,开设了若干试点古兰经学校。

12.在卫生部门的服务提供和获取方面,全民保健覆盖范围有显著改善。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使生殖健康服务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都有大幅改善,主要因为开展了疫苗接种运动并对急性营养不良采取了措施。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也有所进展,特别是在药品供应和流行病学监测培训方面。接下来的行动目标是对人力资源进行升级和规划,包括将努瓦克肖特国立公共卫生学校改造为一所高等学校。为改善卫生服务,还对基础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投资。

13.在促进就业方面制定了2030年国家就业战略。主要挑战是2017年44.3万人的就业缺口尚未解决,影响最大的是由青年和妇女组成的人口群体,尽管有关机构通过为青年提供职业介绍和安置作出了干预和努力。

14.青年与体育部门的发展以与《加速增长和共同繁荣战略》同步的部门战略为指导。其问题的多部门特征促使该部门与其他各部门携手合作,以实现保护和解放青年的目标。

15.在社会保障、性别平等、儿童和家庭方面采取了各种行动,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社会保障并增强其应对能力。

16.在粮食安全方面,监测粮食状况和实施特别方案等措施使弱势群体的应对能力有所提高,能够面对气候突变。

17.社会安全网和Tekavoul国家方案的实施使该国多个地区弱势群体的应对能力大幅提高。其中,30,512户贫困家庭的205,911人受益于每季度发放的补助金,这有助于改善这些家庭中的母亲和子女的福祉。

18.在性别平等、儿童和家庭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增强妇女权能,对社区进行有关摒弃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性别暴力的宣传和动员,以及有利于增强妇女权能的行为改变。此外,还有许多妇女担任民选职位和领导职位。

19.在获取饮用水和污水处理服务方面,已作出重大努力并取得重大成果:根据水利和环卫部的估计,2015年至2018年间采取的措施使全国饮用水获取率达到70%。达尔和东部洼地的大型水利项目的重点是使弱势人口获得饮用水,这些项目继续实施和扩大,以覆盖希望三角洲和东胡德区的更多农村地区和村庄。此外,有必要指出,为东胡德省、西胡德省、卜拉克纳省和戈尔戈勒省的最弱势群体建造了超过54个太阳能饮用水供应系统。

20.关于电力获取和天然气供应,该部门的数据表明,2018年的通电家庭比例达到了42%。城市地区获得电力的人口比例明显较高,2018年估计平均为76%。但在农村地区,获得电力的人口比例仍然较低,平均为6%。在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7.2, 即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方面,最终能源消费中高达42%为可再生能源。目前,2018年仅有42%的人口能够获得电力(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7.1的指标7.1.1)。

21.在建筑和住房领域,近年来的努力在土地开发以及使人民获得较稳定住房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尽管临时住房的比例仍然令人担忧,特别是在农村,56.7%的家庭居住在临时住房(木棚、茅屋、帐篷)中。城市的这一比例为21.3%(2013年人口和住房普查)。在城市中,21.3%的城市人口居住在贫民区和非正规住区内或住房不足。

22.来自住房、城市规划与领土整治部的数据表明,过去十年间为改善社会住房供应建设了大量基础设施,其中包括:(一) 在祖埃拉特建造600套廉租房;(二) 在安置区为码头贫民区的受灾家庭建造148套社会保障性住房;(三) 在沙米新城建造50套住房;(四) 国家消除奴役遗留问题、促进融合和消除贫困机构在努瓦迪布的贫民区为706个贫困家庭(即4,236人)建造706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23.此外,还实施了其他规模较大的方案,大幅改善了人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1)。其中包括:(一) 消除危险居民区方案(146,382个家庭免费获得重建区域的土地所有权);(二) 城市扩大和现代化方案(规划和开发31,586块住宅和商用土地);(三) 廷坦城市修复和翻新项目从无到有建造了一座新城市,其居民获得经过规划和开发的土地(33栋楼房和公用设施;1个市内高稠度沥青道路网,总长度14公里;总长度100公里的水网和1个电网)。

24.政治和选举治理方面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对市镇作出规定的1987年10月20日第87.289号法令、关于共和国总统选举的1991年10月7日第91.027号法令、关于参议员选举的1991年10月7日第91.028号法令以及法律修正案和后续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其中涉及改进选举过程(对单记投票制作出规定的2006年8月18日第2006-090号法令),加强民主(对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作出规定的2009年3月5日第2009-017号法),促进多样性(关于妇女担任选举职位和民选职位的组织法的2006年8月22日第2006-029号法令)等。近年来对选举制度作出了重大改进。主要包括:

在参议员选举中提高比例代表制的比例;

设立独立选举委员会;

促进妇女担任选举职位和民选职位。

25.政党由经2012年和2018年修订的1991年7月25日第91-024号法令管辖。根据这项法令,成立政党应遵守申报制度。成立政党应向内政部提交申报材料,并获得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回执。创始成员不得少于20人,必须年满25周岁并居住在该国领土内。该法令第4条强调了宗教的神圣性,同时还强调政党不得成为宗教的唯一代表:“政党不得进行违背伊斯兰教原则的宣传。伊斯兰教不得专属于某一个政党(……)”。该法令禁止政党“进行旨在破坏领土完整或国家统一的宣传”。该法令规定:“任何政党或政治团体均不得自认为属于某一种族、民族、宗教、部落、性别或教派”。还禁止任何政治团体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外国政党合作或协作。为避免政党过多,该法令第20条最后一段明确规定:“任何政党如果两次向市政普选提出候选人并且每次选举得票率均低于1%,或连续两次不参加市政普选,则自动解散。”这类解散是由内政部长的行政令确定的。根据2018年市政选举的最终结果,2019年3月5日第00113号行政令解散了78个政党。

26.负责管理选举的各个机构包括:

(a)内政部

27.根据规定内政与权力下放部长职责及其部门中央行政管理组织的2019年10月1日第357-2019号法令,内政与权力下放部负责编制选民登记册,并向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b)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

28.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由2012年4月12日第2012-027号法设立,是一个独立机构。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在其任务范围内有充分权力筹备、组织和监督整个选举过程,从核准选民登记册直至临时宣布选举结果并将其转交宪法委员会供其最终宣布(总统选举和全民公投)或宣布选举结果(其他选举)。

29.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过程的所有其他阶段,主要包括:

核准选民登记册;

根据核准的选民登记册编制选民名册,确定投票站的数量和地点;

对候选人进行登记,发放提名书的临时回执并在主管机关核实可否接受候选人资格后发放最终回执,总统选举候选人除外;

由候选人选择选举的颜色、符号、标识和/或缩略语;制作、印刷和分发选民卡和投票卡;

监管选举活动;

将选举材料存放在属于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或由其看管的场所,并负责及时将选举材料送至投票中心和投票站;

安排投票站,包括其数量、构成、人员培训、地点以及每个投票站的选票数量;

组织投票活动,计票,编制和发送报告;

在总统选举和全民公投中,汇总和宣布临时投票结果,并将其转交宪法委员会;

在其他选举中,汇总和宣布投票结果。

(c)视听高级管理局

30.视听高级管理局是一个独立行政机构,其任务是确保关于新闻媒体和视听传媒的法律法规在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得到执行。在选举方面,视听高级管理局负责确保各个政党、工会和受到承认的民间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平使用公共媒体。视听高级管理局主要负责确保候选人平等使用公共媒体。

31.在2018年立法选举中,法律承认的所有政党都参加了选举,所有候选人名单覆盖了全部选区。如下表所示,这些政党提交了724份选举人名单。

表2

2018年市政选举结果

性别

市议员

市长

男性

2 446

63,85 %

214

97,72 %

女性

1 385

36,15 %

4

2,28 %

共计

3 831

1 00 %

219

1 00 %

表3

大区选举结果

性别

大区议员

大区议会主席

男性

186

65,26 %

12

92,31 %

女性

99

34,74 %

1

7,69 %

共计

285

1 00 %

13

1 00 %

表4

立法选举结果

性别

参议员

男性

123

80,39 %

女性

30

19,61 %

共计

153

1 00 %

32.在公务员当中,一项人力资源性别分析表明,A类公务员(高层干部)仅有11.5%为女性。中层干部中的女性也比较少,占总人数的27.8%,而男性比例为72.2%。只有在公职人员中仅占不到19%的C类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较高(该类别近60%雇员为女性,40.1%为男性)。

B.宪法和司法结构

33.经2006年、2012年和2017年修订的1991年7月20日《宪法》设立了若干宪法机构,包括宪法委员会,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审计法院,教令和复议申诉高级委员会,以及全国人权委员会。

34.《宪法》第1条规定:“毛里塔尼亚是一个不可分割、民主和社会的伊斯兰共和国。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出生、种族、性别或社会状况。”第3条规定了民主原则:“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或通过全民投票行使。”

35.共和制的国家政体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总统制定国家政策,由总理领导的政府予以实施。

36.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就法律进行投票并监督政府行动。议会包括国民议会。

37.行政组织权力下放,采取非集中形式。领土组织包括若干行政级别:省(15个),县(58个),大区(13个),市镇(219个)。各级政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38.司法制度的基础是二次听证原则(同样的事实可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这种制度包括县级法庭、省级法庭、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高等司法法院负责审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成员)。宪法司法由宪法委员会执行。

39.教令和复议申诉高级委员会可以指导司法使用者寻求符合伊斯兰法律的解决办法。

40.政府设立了若干法院,包括阿莱格的上诉法院、北努瓦克肖特和南努瓦克肖特的两个大区法院、祖埃拉特的劳动法庭以及三个专门打击奴役的刑事法院,进一步拉近了司法与诉讼当事人的距离,提高了司法效率。此外,政府还制定了国家反腐败战略,公共部门与民间社会合作实施部门反腐败计划,由民间社会监督国家反腐败立法的遵守情况。

C.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1. 国际人权标准的接受情况

表5

毛里塔尼亚批准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序号

文书

通过日期

批准日期

保留或意见

1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

1991年7月20日《宪法》序言

纳入1991年7月20日《宪法》序言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

2006年

3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年

1988年

保留:

第十四条:毛里塔尼亚未根据该公约第十四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来文

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

2001年

保留:

第十三条(a)项

第十六条

5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90年

2007年

6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

1991年

保留:

《公约》整体和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各部分获得批准

7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

2012年

8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

2012年

9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2004年

保留:

第十八条第二至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毛里塔尼亚政府声明在不损害伊斯兰教法的前提下实施这些条款

1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2004年

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2年

12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6年

2012年

1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年

2004年

保留:

关于委员会职权的第20条第1、第2、第3、第4和第5项

关于国际法院的第30条第1项

2.保留的性质和范围

(a)保留的范围

41.毛里塔尼亚对以下公约提出了一般或具体保留: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留涉及第十三条(a)项和第十六条;

《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整体和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各部分获得批准;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涉及第十八条第二至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留涉及关于委员会职权的第20条第1、第2、第3、第4和第5项以及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第30条第1项。

(b)保留的理由

42.认为有必要作出这些保留的理由是它们涉及违反伊斯兰教法的条款,《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c)保留的效力

43.保留涉及的条款未予执行,其余条款保有《宪法》第80条赋予的一切效力。

(d)会议宣言的后续情况

44.毛里塔尼亚通过参加国际人权会议,有效支持了所作的声明、建议和承诺。

45.根据国际会议,包括1993年维也纳会议的声明和建议,毛里塔尼亚撤回并替换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般性保留,并计划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保留采取同样做法。

(e)克减、约束或限制

46.除了对该国批准的国际文书的保留外,这些文书的实施没有任何克减、约束或限制。

表6

毛里塔尼亚批准的劳工组织主要公约

序号

文书

通过日期

批准日期

保留或意见

1

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58年

1963年11月8日

2

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

1925年

1963年11月8日

3

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农业)同等最低报酬公约》

1951年

2001年12月3日

4

劳工组织第118号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

1962年

1968年7月15日

接受(d)至(g)和(i)项

5

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7年

1997年4月3日

6

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1930年

1961年6月20日

7

劳工组织第3号公约,《保护生育公约》

1919年

1963年11月8日

8

劳工组织第4号公约,《(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1919年

1961年6月20日

毛里塔尼亚于1965年8月2日废除

9

劳工组织第41号公约,《(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1934年

1961年6月20日

因批准第89号公约而废除

10

劳工组织第89号公约,《(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1948年

1963年11月8日

11

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99年

2001年12月3日

12

劳工组织第5号公约,《(工业)最低年龄公约》

1919年

1961年6月20日

因批准第138号公约而废除

13

劳工组织第6号公约,《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

1919年

1961年6月20日

14

劳工组织第15号公约,《(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

1921年

1963年11月8日

15

劳工组织第33号公约,《(非工业部门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1932年

1961年6月20日

16

劳工组织第58号公约,《(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1936年

1963年11月8日

17

劳工组织第90号公约,《(工业)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

1948年

1963年11月8日

18

劳工组织第112号公约,《(渔民)最低年龄公约》

1957年

1963年11月8日

19

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最低年龄公约》

1973年

2001年12月3日

明确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

20

劳工组织第52号公约,《带酬休假公约》

1936年

1963年11月8日

21

劳工组织第91号公约,《海员带酬休假公约》

1949年

1963年11月8日

22

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49年

2001年12月3日

23

劳工组织第101号公约,《(农业)带酬休假公约》

1952年

1963年11月8日

24

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1952年

1968年7月15日

接受第五至第七部分、第九部分和第十部分

25

劳工组织第13号公约,《(油漆)白铅公约》

1921年

1961年6月20日

26

劳工组织第14号公约,《(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1921年

1961年6月20日

27

劳工组织第17号公约,《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1925年

1963年1月8日

28

劳工组织第18号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

1925年

1961年6月20日

29

劳工组织第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1926年

1963年11月8日

30

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海员遣返公约》

1926年

1963年11月8日

31

劳工组织第26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928年

1961年6月20日

32

劳工组织第53号公约,《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

1936年

1963年11月8日

33

劳工组织第62号公约,《(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

1937年

1963年11月8日

34

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劳动监察公约》

1947年

1963年11月8日

35

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48年

1961年6月20日

36

劳工组织第94号公约,《(公共合同)劳动条款公约》

1949年

1963年11月8日

37

劳工组织第95号公约,《保护工资公约》

1949年

1961年6月20日

38

劳工组织第96号公约,《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

1949年

1964年3月31日

接受第二部分的条款

39

劳工组织第114号公约,《渔民协议条款公约》

1959年

1963年11月8日

40

劳工组织第116号公约,《条款最后修订公约》

1961年

1963年11月8日

41

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就业政策公约》

1964年

1971年7月30日

42

劳工组织第143号公约,《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

1975年

2019年9月23日

43

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1976年

2019年9月23日

表7

国际人道法文书和难民文书的批准情况

序号

文书

通过日期

批准日期

保留或意见

1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

1987年

2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

1962年

3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

1962年

4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

1962年

5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

1962年

6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77年

1980年

7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1977年

1980年

8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

1987年

9

《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

1969年

1972年

10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67年

1987年

11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1997年

2000年

表8

区域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

序号

文书

通过日期

批准日期

保留或意见

1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年

1986年

纳入1991年7月20日《宪法》序言

2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1990年

2005年

3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2003年

2005年

4

《非洲民主、选举和治理宪章》

2011年

2008年

5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议定书》

1998年

2005年

6

《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

1969年

1972年

7

《阿拉伯人权宪章》

2004年

2019年

3.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宪法规定

47.毛里塔尼亚共和国《宪法》将人权写入序言:“拥有强大精神价值观和文明影响力的毛里塔尼亚人民庄严宣告拥护伊斯兰教和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1981年6月28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以及毛里塔尼亚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所界定的民主原则。”宪法保护毛里塔尼亚加入的文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b)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的情况

48.由于毛里塔尼亚实行一元制,该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根据《宪法》第80条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49.毛里塔尼亚批准了几乎所有国际和区域人权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劳工组织和非盟的文书,并为消除奴役及其遗留问题实施了一整套措施。

50.在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律框架协调一致的进程方面,可以列举以下国内法律:

经2006年、2012年和2017年修订的1991年7月20日《宪法》第1条规定:“毛里塔尼亚是一个不可分割、民主和社会的伊斯兰共和国。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出生、种族、性别或社会状况。”

《宪法》(新)第13条第1段更进一步,将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定为危害人类罪。

国家通过关于制止贩运人口的2003年7月17日第2003-025号法打击和惩处一切剥削人类的做法。这项法律将一些此前仅作为轻罪处罚的贩运人口相关罪行归类为刑事犯罪。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反映在所有法律条文(劳动法、商事法、投资法、土地法、选举法等)中。

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2018年6月21日第2018-023号法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款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将奴役定为刑事犯罪并惩处类似奴役做法的2015年9月10日第2015-031号法。

关于儿童保护法的2018年6月21日第2018-024号法。

2011年8月18日第797号法令,这项法令废除和取代了经1965年6月2日第10.289号法令修订、对家政工作的一般条件作出规定的1953年8月25日第362号法令,对雇佣男女家政工人予以规范,将妨碍劳动法,包括毛里塔尼亚批准的各项公约和毛里塔尼亚劳动法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保护儿童不从事此类工作。

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根据《宪法》第80条纳入国内法律体系。通过这一条款,可以在法庭援引已批准公约的所有人权条款,法官有义务予以适用。

51.消除奴役遗留问题和当代形式奴役是政府行动的一项优先事项。为此,政府2014年3月6日通过了消除当代形式奴役的路线图,并设立了一个由总理领导的部际委员会,负责实施上述路线图的建议,还设立了一个后续行动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部委、全国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作为观察员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毛里塔尼亚办事处的代表组成。

52.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各个法庭,人权、人道主义行动和民间社会关系专员办事处,全国人权委员会,相关部委,教令和复议申诉高级委员会,以及国家防范酷刑机制。这些机构在与其各自职责相关的事项上拥有国内管辖权。

(c)在法庭援引

53.毛里塔尼亚批准的公约的所有条款均可在法庭援引,法官有义务予以适用。

(d)寻求补救办法

54.可以使用行政和司法补救办法,可能导致民事赔偿并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和/或刑事处罚。

(e)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

55.人权、人道主义行动和民间社会关系专员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政策。

56.社会事务、儿童与家庭部的任务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和方案,以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将其纳入发展进程,并促进和保护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

57.全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其任务包括:应政府要求或主动就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尊重个人和集体自由的一般或具体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全国人权委员会主要由具有表决权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会的代表组成,还包括具有咨询权的各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全国人权委员会的资金来自国家预算的单列项目。

58.公共当局和人权组织通过新闻媒体、讲习班和其他宣传材料传播毛里塔尼亚加入的各种文书和公约,并在必要时以各种民族语言进行解释,使之易于使用。

59.议会负责立法。议会人权小组负责促进和普及人权原则并保护人权。

60.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确保该领域的现行立法得到遵守。

61.教令和复议申诉高级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负责同样的工作。

62.社团由经1973年6月23日第73.007号法和1973年7月2日第73.157号法修订的1964年6月9日第64.098号法管辖。超过6,028个国内非政府组织和57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2008年仅有1,106个社团,此后社团数量大幅增加。社团活跃在人权、社会、发展、卫生、环境、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如提出申请,社团可以在用于开展活动的物资方面获得免税。如果社团申报为公益性质,则自动获得这种免税。

(f)承认区域人权法院或机制的管辖权

63.毛里塔尼亚承认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管辖权。

(g)传播人权文书

64.就若干公约开展了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主要包括: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65.普及该公约的具体措施包括:

将该公约译为四种民族语言;

通过编写指南简化该公约,并通过公共媒体(广播和电视)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

由非政府组织开展的社区宣传运动;

由社会事务、儿童与家庭部传播股通过其区域协调进行监督的其他方案。

《儿童权利公约》

66.传播该公约的措施包括:

编制关于该公约及其普及的简化指南;

在各地创建主要由促进儿童权利的省级单位组成的儿童权利运动;

每年儿童节开展关于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

对民间社会行为者进行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67.就该公约的条款为法官和民间社会行为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

《残疾人权利公约》

68.普及该公约的措施包括:

在全国各省组织宣传活动;

编制关于该公约条款的简化指南;

对若干残疾人组织进行培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9.组织了若干普及该公约的活动:

为执法人员举行了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培训和提高认识研讨会;

为法官和司法警察举行了关于拘留和反酷刑的讲习班;

一旦有酷刑指控提出,行政和司法当局必须进行系统调查;

如有处罚,应根据关于制止酷刑的2015年9月10日第2015.033号法予以处罚。

70.毛里塔尼亚批准的所有接受条约机构监督的国际文书都公布在政府公报中。

(h)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意识的行动

71.实施了若干行动计划,为公务员开展了关于尊重人权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当地办事处和防止酷刑协会的技术支持下,司法部、人权和人道主义行动专员办事处以及全国人权委员会为执法人员举办了研讨会。

(i)在政府支持下通过教育方案和信息传播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

72.人权教育包括在公民教育和宗教教育的科目中。这是每年必修的学习内容,需要通过测验和考试才能升入下一年级。

73.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首选场所。这是传递基本价值观的理想场所,对所有儿童开放。在大学一级,在各个学科(法律、经济、医学等)中引入了人权教学单元。

74.纳入基础教育的人权教育分为两个层次:

关于这一层面(公民教育和国民教育等)的方案自基础教育五年级起以阿拉伯语教授;

目前正在一些基础教育学校采取试验性方法,试验考虑到“儿童权利”层面,主要通过“卫生、健康和环境俱乐部”进行;

上岗培训(幼儿教师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

进修培训(提高认识活动和一次性培训单元)。

(j)通过媒体提高人权意识的行动

75.将公共和私营媒体用于在全国报道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定期安排人权主题的广播电视节目。

(k)民间社会的作用

76.民间社会与当局合作实施提高公众人权意识的方案。

(l)这一领域的预算拨款和增减情况

77.每年向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各部委、机构和其他结构或非政府组织划拨预算。

(m)发展领域的合作和援助

78.人权高专办当地办事处、开发署、儿基会、人口基金和其他技术伙伴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提供援助。

D.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方面的阻碍因素

79.该国在充分享有人权方面仍然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人权机构和组织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

人权行为者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E.报告程序

负责起草人权领域国际法律文书国家报告的技术委员会

80.政府成立了一个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关于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其进行监测。该委员会由所有相关部委和全国人权委员会组成。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毛里塔尼亚办事处担任观察员。

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之前将其转发给利益攸关方

81.国家报告在提交条约机构和/或工作组之前,会转发给议会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供其提出意见和评论。

非政府实体或独立机构的参与

82.在考虑到与民间社会和议会机构举行的协商和分享研讨会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核准报告。

F.对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83.在研讨会上分享和讨论各项意见和建议,并将研讨会的结论转交主管当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酷刑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各项结论性建议都是这样处理的。落实这些建议的部门行动计划正在执行中。目前正在与人权高专办当地办事处合作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这项计划涉及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

G.为确保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报告后通过的意见或建议得到广泛传播所采取的措施

84.负责起草报告的技术委员会与议员分享报告以及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的结论性建议。还利用媒体进行传播。

1.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85.毛里塔尼亚定期落实各个国际会议的宣言。主要包括人权理事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阿拉伯人权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的会议以及1993年维也纳世界会议、2001年德班世界会议、1995年北京世界会议、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大会等。政府通过各个部委和机构落实在这些会议上作出的承诺。

2.关于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办法的资料

(a)非歧视和平等

86.非歧视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这项原则被纳入法律,并在若干领域实施,包括征税平等、诉诸司法、同工同酬和获取公共服务等。

87.《宪法》保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宪法》还承认妇女享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规定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8.《宪法》第1条第2段规定:“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出生、种族、性别或社会状况。”第12条规定:“所有公民均可担任公职并在公共部门就业,不含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

89.关于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第2018-023号法界定了各种形式的歧视。该法将歧视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并根据其严重程度规定了适当处罚。该法第11条对基于出生、族裔或种族的歧视作出了规定。该法对这类行为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监禁以及5万至10万乌吉亚罚款。此外,还可对这类行为的实施者处以五年内剥夺或禁止行使全部或部分公民、民事和家庭权利的附带处罚。

90.在选举和民选职位领域采取了平权行动和暂行特别措施。为妇女保留的配额大幅增加。在各种招聘中都为妇女保留了职位。

2001年《个人地位法》规定结婚年龄为18岁;

2005年《儿童刑事保护法》禁止并惩处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第12条);

2001年《基础义务教育法》规定学龄为6至14岁;

关于妇女担任民选职位和选举职位的组织法的法令给予妇女20%的配额;

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使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受益;

《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令》为残疾人群体规定了若干特权;

《劳动法》以及规定参加养老基金的文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法律允许向女公务员受益人支付与男公务员相同的养老金;

向已故女公务员的受益人发放抚恤金;

将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这有利于集体协议雇用和管辖的妇女。

91.政府建立了一项机构安排,确保促进妇女权利并在公共政策中考虑到性别层面。这项安排包括:

社会事务、儿童与家庭部,负责促进和保护妇女、家庭和儿童的权利;

国家和大区性别平等监测小组;

女部长和议员网络;

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性别暴力的国家委员会;

打击性别暴力的大区和省委员会;

负责处理和解决家庭纠纷、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促进人权的单位。

(b)为改善妇女政治参与和决策过程而采取的措施

通过由20名妇女组成的参议员选举全国候选人名单;

通过包括20个席位的全国候选人名单和包括18个席位的努瓦克肖特选区候选人名单;

根据按比例分配的制度增加拥有3个席位的选区的数量;

为选举妇女较多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

组织一项特殊考试并额外录取50名妇女进入国家新闻和法官管理学校;

在大学设立8个教职;

提高女童奖学金名额。

(c)非歧视原则和强制执行原则

92.经2006年和2012年修订的1991年《宪法》规定:“只有在崇尚法治的社会中,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才能得到保障。”《宪法》还保障非歧视的基本原则。

(d)为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93.若干机构为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作出贡献。其中包括负责人权问题的各部委,国家消除奴役遗留问题、促进融合和消除贫困机构,全国人权委员会,教令和复议申诉高级委员会以及各法院。

(e)人口中特定弱势群体成员人权状况的一般信息

94.消除贫困政策对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具有特别和持久的益处。

3.缩小差距的具体措施

95.计划采取若干措施来缩小经济、社会和地理差距,特别是影响妇女的差距。其中包括:

制定和实施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

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以便向性别暴力幸存者提供更好的应对和全面支助;

在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现象高发的各省实施自愿放弃这种做法的行动计划;

在公共和私营媒体中传播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教令。

组织反对童婚运动

96.采取了若干措施宣传对女性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做法并就此提高认识。其中包括:

纪念残割女性生殖器官零容忍日;

实施摒弃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方案;

核准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草案;

针对其他有害做法(肥胖问题、强迫婚姻和早婚等)开展若干提高认识运动。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97.毛里塔尼亚建立了以二次听证为基础的司法体系,并通过法律援助为诉诸司法提供了便利。

H.有效补救办法

98.法律还为所有犯罪受害者充分提供了有效补救办法。在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犯罪行为受害者或因其受损者均可向司法警察、调查法官或审判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民事赔偿。司法当局应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在诉讼期间得到告知和保障(《刑事诉讼法》序言条款)。任何因犯罪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均可就该犯罪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律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保障受害者有权利和能力向司法警察或共和国检察官直接申诉或检举,从而启动初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