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KAZ/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哈萨克斯坦 *

[2012年6月11日]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一.概况.......................1-793

A.国土和人口1-103

B.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族构成11-196

C.宗教20-267

D.居民生活水平指标27-319

E.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活动方向32-7912

二.法律基础80-9517

三.政治基础和国家保护人权机制96-17319

四.国际合作174-17725

一.概况

A.国土和人口

1. 哈萨克斯坦拥有广阔的领土,面积超过270万平方公里。哈萨克斯坦绵延2,600公里,西部边境与俄罗斯接壤,而东部则与中国为邻,所以,哈萨克斯坦正好位于欧亚大陆的心脏地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面积超过欧盟12个国家的总和,是世界第九大国。

2. 哈萨克斯坦的自然地貌非常独特,东部为高原而西部则为低洼平原。该国拥有丰富的能源储备,北部工业地区气候严寒,中部地区为广袤的干旱草原,而南部为肥沃的土地。

3. 阿斯塔纳市(以前为阿克莫拉)――1997年12月10日起正式成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都,位于阿拉木图(哈萨克斯坦最大的城市和前首都,是国家重要的商业和文化中心)北部,人口约50万。

4. 截至2010年1月1日,行政领土单位的数量包括14个州,2个直辖市,175个区(包括城市的15个区),国家、州和区级的86个城市,7,066个居民点(35个镇和7,031个村)。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9人。

5. 截至2011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口数量为1,640万人,其中包括850万妇女(52%),790万男性(48%)。

6. 截至2010年1月1日,退休人数为166.2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

常住人口各年龄段的人数和组成(截至2011年年初)

年龄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所有人口

15,396.9

15,571.5

15,776.5

16,036.1

未满1岁

298.3

318.2

350.1

351.9

1-4

1,013.2

1,087.4

1,160.2

1,242.8

5-9

1,080.4

1,088.9

1,116.3

1,178.1

10-14

1,299.7

1,235.5

1,183.5

1,129.5

15-19

1,556.3

1,512.7

1,460.2

1,422.2

20-24

1,481.0

1,532.1

1,568.8

1,584.7

25-29

1,251.1

1,281.9

1,309.9

1,358.8

30-34

1,156.1

1,166.9

1,186.0

1,206.3

35-39

1,072.3

1,087.7

1,097.7

1,117.1

40-44

1,078.4

1,053.0

1,036.8

1,034.2

45-49

1,073.2

1,092.9

1,098.0

1,092.1

50-54

837.1

866.3

908.4

946.9

55-59

663.8

688.4

712.5

738.8

60-64

328.1

353.7

412.0

487.3

65-69

512.5

474.0

406.5

341.3

70岁及以上

695.4

731.9

769.6

804.1

占全国人口的百分比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全国人口

100.0

100.0

100.0

100.0

未满1岁

1.9

2.0

2.2

2.2

1-4

6.6

7.0

7.3

7.8

5-9

7.0

7.1

7.1

7.3

10-14

8.5

7.9

7.4

7.0

15-19

10.1

9.7

9.3

8.9

20-24

9.6

9.8

9.9

9.9

25-29

8.1

8.2

8.3

8.5

30-34

7.5

7.5

7.5

7.5

35-39

7.0

7.0

7.0

7.0

40-44

7.0

6.8

6.6

6.5

45-49

7.0

7.0

7.0

6.8

50-54

5.5

5.6

5.8

5.9

55-59

4.3

4.4

4.5

4.6

60-64

2.1

2.3

2.6

3.0

65-69

3.3

3.0

2.6

2.1

70岁及以上

4.5

4.7

4.9

5.0

7.截至2010年1月1日,儿童和青少年(0-29岁)的性别组成证明,相对于人口的整体结构而言,这个年龄段的男性较之于女性在数量上稍占优势,而29至65岁的人口则女性居多。

8. 60岁及以上的女性人数比男性多出将近一倍。在全国与2006年相比,年龄在65岁至69岁的居民人数有所下降,但70岁以上人口的预期寿命和数量均有所增加。

截至2010年1月1日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

年龄,岁

2007年

截至2010年1月1日

全部

男性

女性

全部

男性

女性

全部

15,396,878

7,409,284

7,987,594

16,036.1

7,718.7

8,317.4

0-4

1,311,562

672,577

638,985

1,594.7

818.8

775.9

5-9

1,080,417

554,059

526,358

1,178.1

602.8

575.3

10-14

1,299,703

662,635

637,068

1,129.5

577.6

551.9

15-19

1,556,311

790,625

765,686

1,422.2

723.8

698.4

20-24

1,481032

749,905

731,127

1,584.7

801.7

783.0

25-29

1,251,044

627,817

623,227

1,358.8

684.0

674.8

30-34

1,156,012

569,283

586,729

1,206.3

596.8

609.5

35-39

1,072,279

524,199

548,080

1,117.1

545.4

571.7

40-44

1,078,383

516,921

561,462

1,034.2

496.8

537.4

45-49

1,073,229

505,570

567,659

1,092.1

514.5

577.6

50-54

837,138

380,092

457,046

946.9

433.4

513.5

55-59

663799

291,414

372,385

738.8

323.3

415.5

60-64

328,083

136,542

191,541

487.3

203.9

283.4

65岁及以上

1,207,886

427,645

780,241

1,145.4

395.9

749.5

9.几十年来一直不变的是国家人口中的男女比例不均:截至2010年1月1日,每1,000名男性对应1,078名女性。

每1,000名同龄男性相对应的女性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所有人口,女性

1,078

1,079

1,078

1,078

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截至年初,千人)

年龄,岁

城市人口

农村人口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全部

8,833.3

8,265.9

8,395.1

8,607.5

6,563.6

7,305.6

7,381.4

7,428.6

未满1岁

173.4

172.2

192.9

194.2

124.9

146.0

157.2

157.7

1-4

573.1

576.1

621.7

677.9

440.2

511.4

538.5

564.9

5-9

545.4

507.9

540.2

589.0

535.0

581.0

576.1

589.1

10-14

631.0

535.1

509.3

497.6

668.7

700.4

674.2

631.9

15-19

815.7

714.1

676.1

656.2

740.6

798.6

784.1

766.0

20-24

825.1

791.3

810.0

820.0

656.0

740.9

758.8

764.7

25-29

766.9

738.1

744.6

763.4

484.1

543.7

565.3

595.4

30-34

685.3

645.1

663.4

689.5

470.8

521.8

522.6

516.8

35-39

646.5

610.8

615.2

628.3

425.8

476.9

482.5

488.8

40-44

646.8

584.9

577.7

581.3

431.5

468.1

459.1

452.9

45-49

655.9

616.3

617.2

615.4

417.3

476.6

480.8

476.7

50-54

515.8

491.4

514.3

537.0

321.4

374.9

394.1

409.9

55-59

416.7

397.5

409.6

424.1

247.1

290.8

302.9

314.7

60-64

196.1

202.1

238.7

285.1

132.0

151.6

173.3

202.2

65岁及以上

739.6

683.0

664.2

648.5

468.2

522.9

511.9

497.0

1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主要人口(53.6%)居住在城市地区,4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家庭子女较多,5至19岁的儿童多生活在农村地区(1,987,000名居住在农村,1,742,800名居住在城市)。

B.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族构成

11.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哈萨克斯坦有140多个民族,其中哈萨克族1,000万人(占63%)、俄罗斯族380万人(占24%)、乌克兰族33.3万人(占2.1%)、乌兹别克族45.7万人(占2.9%)、维吾尔族22.3万人(占1.4%)、塔塔尔族20.3万人(占1.3%)、日尔曼族17.8万人(占1.1%)。

12. 自2007年以来,人口自然增长率显着增加:从2007年的16.3增至2010年的16.4。人口增长主要源于高生育率(2007年和2010年为321.9)和相对较低的死亡率(2007年为10.2,2010年为- __),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007年的10.6增至2010年的__。

年份

出生人口

死亡人口 千人

自然增长额

出生人口

每千人的死亡人口

自然增长额

全部人口

2007

321.9

158.3

163.6

20.8

10.2

10.6

2008

357.5

152.8

204.7

22.8

9.7

13.1

2009

357.5

142.8

214.7

22.5

9.0

13.5

2010

城市人口

2007

174.3

92.4

81.9

21.3

11.3

10.0

2008

197.8

88.9

108.9

23.7

10.7

13.0

2009

197.6

82.5

115.1

23.2

9.7

13.5

2010

农村人口

2007

147.6

65.9

81.7

20.2

9.0

11.2

2008

159.7

63.9

95.8

21.7

8.7

13.0

2009

159.9

60.3

99.6

21.6

8.1

13.5

2010

13. 在过去四年里,由于高出生率和相对较低的死亡率,哈萨克斯坦已经拥有较高的人口自然增长额,同时老一代人的预期寿命也在增加,这些从数据上都显而易见。

14. 哈萨克斯坦呈迁移顺差(迁入人数超过迁出人数)。迁入移民达41,485人,迁出移民达33,983人,迁移顺差为7,502人。

15. 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居住有超过400万育龄妇女,占国家总人口的近30%。

16. 孕产妇死亡率是指因怀孕、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导致的妇女死亡人数。产妇死亡率的指数并不稳定。

17. 在哈萨克斯坦,孕产妇死亡主要由三个原因所致:产科出血、生殖器官疾病及流产并发症。这些状况密切相关,成为妇女死亡的原因。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各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人数,共计

153

113

133

18. 婴儿死亡率――每万名新生儿中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人数。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各种原 导致 的死亡人数

未满1岁 的 死亡 婴儿人数

未满1岁的死亡婴儿人数,每10,000名新生儿

未满1岁 死亡 婴儿人数

未满1岁的死亡婴儿人数,每10,000名新生儿

未满1岁 的 死亡 婴儿人数

未满1岁的死亡婴儿人数,每10,000名新生儿

未满1岁 的 死亡 婴儿人数

未满1岁的死亡婴儿人数,每10,000名新生儿

4,646

145.7

7,322

207.6

6,516

182.3

19. 婴儿死亡率指数上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引进了国际活产和死产标准。据此,男婴死亡率高于女婴死亡率,而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是城市的1.5倍。

C.宗教

20. 该国的主要宗教教派为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同时还有犹太教和佛教。

21. 根据2009年的人口普查,70%的人口确定自己为伊斯兰教徒。其中包括哈萨克族和乌兹别克族,维吾尔族和塔塔尔族。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26%)属于俄罗斯东正教会。

百分比

所有 人口

明确指明为:

伊斯兰教

基督教

犹太教

佛教

其他

无信仰

拒绝指明

两性

所有人口

100

70.2

26.3

0.0

0.1

0.0

2.8

0.5

其中:

哈萨克族

100

98.3

0.4

0.0

0.0

0.0

1.0

0.3

俄罗斯族

100

1.4

91.6

0.0

0.0

0.0

6.1

0.8

乌兹别克族

100

99.1

0.4

0.0

0.0

0.0

0.4

0.2

乌克兰族

100

0.9

90.7

0.0

0.0

0.0

7.3

0.9

维吾尔族

100

98.4

0.5

0.0

0.0

0.0

0.6

0.5

塔塔尔族

100

79.6

10.2

0.0

0.0

0.1

8.1

2.0

日耳曼族

100

1.6

81.6

0.0

0.0

0.1

14.0

2.7

朝鲜族

100

5.2

49.4

0.2

11.4

0.1

28.5

5.2

土耳其族

100

99.1

0.3

0.0

0.0

0.0

0.3

0.2

阿塞拜疆族

100

94.8

2.5

0.0

0.0

0.0

1.9

0.8

白俄族

100

0.8

90.2

0.0

0.0

0.0

7.8

1.1

东干族

100

98.9

0.4

0.0

0.0

0.0

0.3

0.3

库尔德族

100

98.3

0.5

0.0

0.0

0.0

0.7

0.4

塔吉克族

100

97.8

0.9

0.0

0.0

0.1

0.8

0.4

波兰族

100

0.7

90.1

0.0

0.0

0.1

7.3

1.8

车臣族

100

93.7

3.0

0.0

0.0

0.1

2.1

1.2

吉尔吉斯族

100

96.7

0.9

0.0

0.0

0.0

1.5

0.9

其他民族

100

34.7

52.3

0.8

0.9

0.1

8.4

2.7

家庭规模

22. 根据2009年的人口普查,平均每个家庭由3.5名成员组成。两口之家最为普遍(占30%),其次为三口之家(占27%)、四口之家(22%)和五口及以上的大家庭(21%)。在18岁以下的儿童中,有72%与双亲住在一起,15%与母亲住在一起,6%与父亲住在一起,6%没有父母。

2011年1月的人均收入评估

23. 2010年12月的人均额定收入,根据初步数据,为41,122坚戈,较2009年同期增加17.0%。实际收入增长8.2%。

24. 根据2010年12月的人均收入数额,阿特劳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占据领先位置,该指数是国家平均水平的1.7至2.3倍。

25. 2010年12月的收入最低地区是南哈萨克斯坦州、阿拉木图州和江布尔州,这些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为国家收入水平的61.4%和74.0%。同时,居民实际收入增幅最大的州为库斯塔奈州与阿拉木图州。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贫困率动态图每季度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居民比例每年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居民比例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26. 2011年1月各地区的最高和最低额定收入之间的比率为3.8倍(2010年1月为3.9倍)。

D.居民生活水平指标

编号

指标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

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居民比例1),%

12.7

12.1

8.2

6.5

城市

6.9

8.1

4.1

3.7

农村

18.1

15.9

12.1

10.1

2

收入低于口粮篮价格的居民比例1),%

1.4

1.2

0.6

0.4

城市

0.7

0.6

0.2

0.3

农村

2.1

1.7

0.9

0.6

3

重度贫困1),%

2.4

2.3

1.3

1.1

4

赤贫1),%

0.8

0.7

0.3

0.3

5

居民人均家庭收入(用于消费),坚戈

16,935

20,037

21,348

26,152

城市

19,865

23,365

25,008

30,529

农村

13,687

16,271

17,136

20,985

6

消费收入与最低生活费用比率,%

175.4

162.1

168.6

193.9

7

居民人均额定收入,坚戈

25,226

32,9843)

34,8283)

40,4733)

8

实际收入指数,%

118.9

111.83)

96.93)

110.23)

9

居民人均收入,坚戈

15,516

18,324

19,718

24,460

城市

19,172

22,569

24,220

29,754

农村

11,465

13,520

14,537

18,209

10

10%最高收入居民和10%最低收入居民的比例(资产系数)2),倍

7.2

6.2

5.3

5.7

11

收入集中系数(基尼系数)

0.309

0.288

0.267

0.278

12

平均家庭规模,人

3.4

3.3

3.4

3.5

城市

2.9

2.9

3.0

3.2

农村

3.9

3.9

4.0

4.2

27.最低生活费用由43种食品确定,其在口粮篮中所占比例为60%。

低收入居民比例

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居民比例 收入低于口粮篮成本的居民比例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连续数年呈下降趋势,2010年为6.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克6莫拉州阿克托别州阿拉木图州阿特劳州东哈萨克斯坦州江布尔州西哈萨克斯坦州卡拉干达州库斯塔奈州克孜勒奥尔达州曼格斯套州巴甫洛达尔州北哈萨克斯坦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每10,000人的犯罪率

28. 国家管理:199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宣布独立。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两院制议会由参议院和下议院构成。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是最高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29. 语言:官方语言是哈萨克语――属于突厥语系,与乌兹别克语、吉尔吉斯语、土库曼语和土耳其语同源。俄语依旧在各民族间通用并被广泛用于城市地区,而农村居民的主要沟通语言是哈萨克语。英语在国家的国际商业环境中是商务沟通的主要语言。生活在哈萨克斯坦的维吾尔族、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族裔代表则是说他们的民族语言和地方方言。

30. 政治和社会活动:在哈萨克斯坦共注册有超过35,000个非营利组织,其中有18,000个非政府组织。非政府团体是在哈萨克斯坦发展最快的团体之一。这主要得益于有针对性的国家政策对其的支持。

31. 自2001年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始实施《非营利组织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和强制上缴国家预算的款项法典》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12月19日《关于批准法人国家注册税收费率》的第1660号政府令规定放宽青年组织的注册条件。

E.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活动方向

环境领域儿童和青少年领域妇女领域医疗领域艺术、科学和教育领域执法领域社会保障领域支持社会倡议多专业领域残疾人团体残疾儿童康复

32. 按照法律地位在哈萨克斯坦第三团体结构中占主要位置的是社会团体(40%),第二位的是机构(29%),第三位是基金(24%)、法人协会(7%)。需要指出的是,由不同来源提供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数据可能产生的差异主要是对不同地位非政府组织的统计方法不同所致。

2006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9月1日 社会组织 法人联盟 私营机构 基金

33. 国家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是《2006-201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间社会发展计划》,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最直接和积极地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

34. 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公开讨论各种国家问题、共同提出任务并在全民族对话平台――公民论坛上予以解决。设立了哈萨克斯坦公民联盟,该组织将非政府组织、企业界和工会的大型联盟结合在一起,能够有效地与有关当局进行互动,保障大幅加强各公民机构在社会中的作用。

35. 2005年通过了《国家社会采购法》,依据该法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大型社会福利计划。《国家社会采购法》的通过使财政援助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工作更加系统化。目前,国家社会采购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配置。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开支超过20亿坚戈。

国家社会采购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动态图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2011年\s3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设非政府组织合作协调委员会。社会联盟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参与这些委员会的活动使得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做出国家决策的过程。

37.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互动的一个重要形式即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议院下属的社会专家委员会。其工作确保社会鉴定机制在立法活动中运作。在各领域还设立了社会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价政府计划的实施过程,以及各类社会和政治进程。

38. 哈萨克斯坦的政党制度是联系社会与国家的有效机制,在巩固内部政治稳定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9.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政党被认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自愿联盟,表达了公民和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意愿,以便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代表其利益并参与其组建。

40. 按照召集政党成立大会(会议)的公民团体的倡议创建政党。目前,全国共有10个政党进行了登记,广泛反映了哈萨克斯坦公民的不同政治观点:

人民民主党“祖国之光”;

哈萨克斯坦“农村”社会民主党(阿乌尔);

哈萨克斯坦“光明道路”民主党;

哈萨克斯坦爱国者党;

公正民主党;

精神复兴党;

哈萨克斯坦共产人民党;

哈萨克斯坦共产党;

全民族社会民主党;

哈萨克斯坦国家社会民主党。

41. 政党在国家生活当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议会在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及通过政党实现议会按比例选举制度的代表性所致。

42. 党派在议会中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主席需就总理候选人与各党派进行商议,而政府成员则根据总理提议确定。总的来说,政府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各政党力量的分配。

43. 党派决定议员应如何投票,并有权剥夺违反党纪或拒绝支持党的立场的议员资格。

44. 此外,政党有权从国家预算中为自己的活动进行部分拨款。这将有助于巩固各政党和政党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发展各政党在政治较量上的能力。

45. 2009年,哈萨克斯坦已经做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努力创造一个开放的、平衡的民主政治制度,包括加强政党的作用。

46. 2009年2月6日通过了《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根据有关修订,共对《政党法》的6条法规(第6、7、10、11、14、18条)进行了7项修订。

47. 这些条款的修订有助于放宽法律,简化政党注册手续,保障透明度和更认真地协调政党筹建组织委员会的活动。

48. 根据修正案降低了注册政党时其拥护者的人数资格,通过立法禁止在新创建的政党名称中使用已注册的社会团体名称。

49. 引入了规定国家向政党拨款程序的条款。其内容反映了欧安组织议会大会第17届年会上做出的有关为哈萨克斯坦各政党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的决定。

50.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会是独立且拥有固定成员的协会,由公民在其共同的职业利益基础之上创建,以代表和维护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权利和其成员的利益,并保护和改善工作条件。

5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还设有国家级的工会联合会,哈萨克斯坦劳工联合会和10个创作联盟(艺术家、建筑师、设计师、电影制片人、作家联盟等)。

52. 为支持工会运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国各工人协会和雇主协会签署了《2009-2011年总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合理的工资,提高员工及其家庭的福利待遇,扩大员工专业和职业发展的机会,确保生产力的增长和就业稳定性,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体系。

53. 在哈萨克斯坦,国家和各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主要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民主原则、公共和宗教利益的平衡、伙伴关系和追求相互理解的基础上。

54. 国家独立后创建了相应的规范性法律基础,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

55. 哈萨克斯坦在宗教自由方面的国家政策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则――中立原则、宽容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占首要位置的是国家世界观中立原则,其中包括不干预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

56. 宽容原则意味着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

57. 平等原则以法律面前所有宗教组织和所有不同信仰人士平等为前提。

58. 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三次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成为哈萨克斯坦为全球文明对话和加强不同信仰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59. 在哈萨克斯坦代表超过40个信仰和教派的各宗教组织的总人数为4,362人。1990年该人数只有670人。

60. 宗教组织共有3,235个教堂(寺庙),其中包括2,128所穆斯林清真寺,265个东正教教堂,88个天主教教堂,5个犹太都会堂和超过500个新教教堂及其他教堂。

61. 目前,在国内工作的传教士来自22个国家。1990年只有12名传教士。

62. 宗教组织共出版有38种期刊。

63. 在国内居住有130多个族群的代表,活跃着820个民族文化团体。

64. 国家开展系统性工作,以确保种族间政治的优先事项并与民族文化团体建立合作关系。为了阐明国家民族文化团体的活动,用15种语言出版了33本国家刊物。

65. 国内共有88所学校完全是用乌兹别克语、塔吉克语、维吾尔语和乌克兰语进行教学。哈萨克斯坦22个民族的语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108所学校授课。

66. 此外,国家也为民族文化团体提供援助。从地方预算拨款援助了200多所星期日学校,这些学校教授30多种民族语言。

67. 哈萨克斯坦是独联体国家中第一个创建人民大会作为公众咨询机构的国家,巩固和发展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

68. 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起着重要的巩固和稳定作用。通过2007年的宪法改革后,大会获得了宪法机构的地位,其组成由总统确定。

69. 大会对立法活动具有实际的影响推动力。2007年,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九名成员入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国家议会。现在,任何法案在议会都要经过额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民族间协议和宽容的利益。

70. 大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民族团结。为达成此目的,2008年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大会法》,该法巩固了民族文化团体的法律基础并强化了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在落实民族政策问题上的协调作用。

71. 国家在民族间关系方面工作的关键方向之一是支持对话平台的活动,就发展公民团体的迫切问题召开论坛。每年都举行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例如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定期会议,国家各民族文化团体论坛,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CICA)。保障国家社会要求在民族文化团体之间的配置。

72. 哈萨克斯坦共有2,973家媒体,其中91%是报纸和杂志,8.5%为电子媒体,0.5%为新闻机构。254家出版物的所有者都是社会团体。41家出版物属于宗教组织。

73. 非国有媒体在国内信息市场中占有主要地位,其份额在80%以上。

74. 哈萨克语媒体的份额在现有媒体总数中占20%,俄罗斯语占32%。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比例在过去三年几乎未变。

75. 同时,用哈萨克文和俄文出版的出版物数量一同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公众的需求所致。

76. 国内共有31家国家刊物,分别用下列语言出版:维吾尔语、乌兹别克语、库尔德语、阿拉伯语、乌克兰语、朝鲜语、德语、阿塞拜疆语、塔塔尔语、亚美尼亚语、东干语、白俄罗斯语。

7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的结构按专题方向分为:信息类占45.5%,公共政策类占13.9%,广告类占19.4%,科学类占6.3%,其他类占3.9%。

78. 按地区划分,拥有媒体数量最多的是阿拉木图市,共有1,246家媒体。此外,在卡拉干达州(223家)、南哈萨克斯坦州(298家)、东哈萨克斯坦州(187家)、巴甫洛达尔州(131家)和阿斯塔纳市(160家)也有多家媒体。

79. 电子媒体在信息领域占有特殊位置。目前,国内共有250 家电子媒体,其中电视和广播公司共103家(有自己的播出频道),其中63家电视公司,40家广播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有142家。国有电视广播公司有16家,非国有电视广播公司有234家。

二.法律基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80. 现行宪法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15年来的第二套宪法。之前的宪法自1993年1月28日生效至1995年8月30日失效。1993年以前,哈萨克斯坦实行的是《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81. 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日由全民公决通过。

82.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5月21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补充,其中:

允许国家向包括政党(之前法律禁止)在内的社会团体拨款;

批准逮捕转由法院执行(之前该功能由检察署执行);

总统任期由7年缩减至5年;

取消《宪法》关于国家总统在任期内须中止其在政党中的成员资格的规定;

增加下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的席位数;

增加由总统任命的参议院议员席位;

对下议院议员实行强制委任制,鉴于此,下议院议员在退出或被开除出政党时,或者在政党解散时,即被剥夺其所在政党的党员资格;

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的任期延长。

83. 《宪法》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二章)。根据总统的建议《宪法》可由议会进行修订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可由国家总统动议、议会或政府建议并由总统决定举行的国家全民公决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总统决定将《宪法》的修改和补充方案交给议会审议,则无须提交国家全民公决。在此情况下,议会可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如果总统不采纳议会关于举行国家全民公决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那么议会有权以不少于每院议员五分之四的多数票通过法律对《宪法》进行此类修改和补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总统签署该法律或将其提交给全国公民投票,如果有一半以上有权参加全民公投的国家公民参与投票,那么这便被认为是有效的。如提交给全民公决的对《宪法》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被认定为通过,则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州、直辖市和首都参与投票的公民应超过半数。

84. 立法动议权属于国家总统、国会议员和政府,并只在下议院行使这种动议权。

85. 国家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并有权宣布对法律草案进行紧急审议,这意味着,议会应在该草案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加以审议。如果议会未按此要求办理,则国家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直到议会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新的法律。

86. 议会有权颁布调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涉及以下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人和自然人的义务和责任;

所有制和其他产权;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务和兵役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征税,确定规费和其它必须交纳的款项;

国家预算;

法院设置和诉讼程序问题;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

企业及其资产的私有化;

环境保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国防和国家安全保障。

87. 所有其他关系由法令予以调节。议会以在国内有强制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议会决议、两院决议形式通过法案。

88. 国家法律经国家总统签字后生效。国家法律、议会及其各院的决议不能违背《宪法》。议会及其各院的决议不能违背法律。

89. 制定、提交、讨论、生效、颁布国家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令的程序由特别法律和议会及其各院的规章予以规定。

90. 协调保护人权问题的基本法律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公共健康和保健系统法》、《环境法》、《养老金制度法》、《婚姻和家庭法》、《行政过失法》、《社会保障法》、《儿童权利法》、《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法》、《教育法》、《调解法》、《移民法》、《难民权利法》及其他法律。

91. 如今,哈萨克斯坦已经批准了825项国际条约(法律层面的有702项,最高委员会决议通过的有57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通过的有66项)。在上述批准的国际条约中有33项国际条约是通用多边人权公约(哈萨克斯坦作为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框架内)。上述33个公约中,有7项联合国公约确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哈萨克斯坦根据这些公约向该组织提交定期报告。

92. 哈萨克斯坦是独联体第一个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国家计划》是与民间团体共同制定并在国家法律政策框架内实施。

9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且可以直接使用,需要先制定法律方可适用的国际条约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的实施。

94. 哈萨克斯坦中央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保证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并监督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利的执行情况。

95. 为了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运用所批准的国际规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在2008年7月10日通过了“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适用国际条约条文”的管理决定。在该决定中责令法官指导国家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则,这些规则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政治基础和国家保护人权机制

96. 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国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根据1995年9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并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从俄国成年公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97. 同一个人担任总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98. 总统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任命议会选举、决定举行全民公决,签署法律,国际条约和批准书。

99. 总统有权提出立法倡议。

100. 总统与下议院的各党派协商后,提交下议院审查同意国家总理候选人;经下议院同意后,任免国家总理;根据总理的呈报,确定国家政府机构,以及组建、撤销和改组不列入政府成员的国家中央执行机构;任命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内务部长,司法部长;免除内阁成员;接受内阁成员的宣誓;主持政府就特别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责成政府向下议院提交法律草案;取消或完全或部分中止政府和州、直辖市及首都长官颁布的法令。

101. 总统经议会参议院同意,任免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102. 总统任命宪法委员会主席及两名成员。

103. 总统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和两名成员,国家预算执行财务检查委员会主席和两名成员,任期五年。

104. 总统在与议会主席和总理协商后可以解散议会或下议院。

105. 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主持政府就特别重要问题召开的会议。

106. 总统组建安全委员会和其他协商咨询机构,以及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和最高司法委员会。

107. 总统决定有关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的问题,实施公民大赦,颁布国家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高级军衔和其他称号、官衔等级、外交官衔和专业技术级别,并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其他权力。

108. 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取消或暂停政府和执行权力机关的所有法令,可以颁布哈萨克斯坦境内必须执行的命令和决议,而在1995年《宪法》所规定的情况下,可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109. 总统的其他权力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2月2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宪法法律》确定。

110. 总统在履行职责时对其从事的行动负责,只有在叛国时方可被议会罢免。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经议会各院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票赞同,并有最高法院关于起诉理由充足的结论和宪法委员会关于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的结论时,方可通过关于该问题的最后决定。

1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因病确实无法行使职能时可被提前解职。

112. 议会由参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参议院由每个州、直辖市和首都各出两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由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的代表选出。参议院的15名议员由总统任命。

113. 下议院由107名代表组成。下议院98名代表的选举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14. 下议院9名代表由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选举产生。获得不少于7%投票选民支持的政党可按照政党名单分配议席。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6年,下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

115. 议会议员的权力在本人提出辞职、死亡、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死亡或失踪以及《宪法》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方可被终止。

116. 在议会议员长期定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法院对议员做出认定其有罪的判决生效以及失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情况下,取消其议员资格。

117. 在退出或被开除出按照《宪法》其被选举为议员的政党以及终止按照《宪法》其被选举为议员的政党的活动时,下议院议员被取消其议员资格。

118. 议会参议院议员的权力根据国家总统的决议可被提前终止。

119. 议会和下议院议员的权力在议会或下议院被解散时终止。

120. 议会通过法律,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和废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121. 议会须经两院联席会议通过的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建议,

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批准国家预算、政府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议会未批准政府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意味着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

在总统提议并经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数通过时,可授予总统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立法权;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根据国家总统提议,通过动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决议,以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

行使《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122. 立法动议权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员、国家政府,并只在下议院中实施这种动议权。

123. 议会按照先在下议院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会议上审议问题,在国家总统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提出异议后的一个月内应对其进行复议和表决。如超过该期限,则意味总统的反对意见已被接受。如果下议院和参议院以各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再次肯定业已通过的决定,总统应在一个月内签署法律。如果总统的反对意见未被任一院推翻,法律即被认定为未获通过或以总统提出的方案通过。因此,议会如想推翻总统对宪法法律的反对意见,则需要不少于各院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

124. 参议院选举(根据总统提议)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并解除他们的职务,批准总统对国家银行行长、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

125. 在下议院因提前终止其权利而暂时缺席期间,由参议院行使国家议会通过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职能。

126. 下议院的专有管辖权是指批准审议和审理提交给议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草案,以占议员总数的大多数票同意国家总统对国家总理的任命。

127. 经下议院议员五分之一及以上人员的提议,其议员总数的多数投票即可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在与议会各院议长和总理协商之后方可解散议会和下议院。

128. 议会的组织和活动,其议员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0月1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及其成员地位的宪法法律》确定。

129. 政府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权,领导执行机关系统并对其活动实施管理。政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组建,对总统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政府是一个合议制机构,其全部活动均对国家总统负责,而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则向下议院和议会负责。

130. 总理由总统经议会同意任命。议会听取政府计划并批准或拒绝该计划。

131. 议会各院独立地、在无他院参与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听取报告的结果经一个议院多数议员赞同通过因政府成员不执行国家法律而解除其职务的致国家总统意见书。如果国家总统否决了此意见书,那么经一个议院多数议员赞同,议员有权自第一次提交意见书之日起期满六个月时再次向国家总统提出解除政府成员职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总统将解除政府成员职务。

132. 国家总统有权动议通过关于终止政府权力的决定和罢免政府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总理职务则意味着整个政府的权力被终止。

133. 政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程序由1995年12月18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宪法法律》规定。

13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关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国防、安全和保障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向并组织实施;制定实行国家对外政策的措施;领导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活动;取消和完全或部分地暂时停止国家各部委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法令生效;任免未列入政府成员的中央执行机构领导人;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的其他职能。

135. 宪法委员会根据1995年《宪法》组建,在总统签署之前审议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在国家准备加入的国际条约批准之前审议其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准则做出正式解释;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关于国家总统和议会议员选举以及国家全民公决是否正确的问题;审议议会及其各院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136. 宪法委员会只能根据总统、总理和参议院议长、下议院议长或议会五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审议这些问题。

137. 限制《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法令由宪法委员会取消并不再使用。

138. 宪法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任期六年。参议院和下议院各任命两名委员,另两名委员和委员会主席由国家总统任命。

139. 法院由常任法官组成,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是指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140. 所有法官均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成员除外。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14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由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选举产生。法院无权运用限制《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法令。

142. 法院和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办法和组织工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12月25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和法官地位的宪法法律》规定。

143. 2007年1月1日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的诉讼程序要有陪审员参与,并在陪审员参与下对有关刑事诉讼问题的一些法令进行修改和补充。

144. 推出专门法庭:经济、行政、军事和少年法庭。

145. 检察署对准确一致地执行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和其他规范法令的情况实施高度监督,检察署在代表国家的利益,并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实施刑事追诉。

146. 国家检察署组成统一高度集中的体系,下级检察官应服从上级检察官和国家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任期五年。检察署只对总统负责。

147. 国家检察署的职能、组织和活动的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2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署法》规定。

148. 检察署以国家的名义对在国家境内准确一致地执行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和其他规范法令的情况以及对案件侦察活动、调查或侦查、办案的行政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执行监督,采取措施查处一切违法行为,并对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法律和其它法令提出异议。检察署在法院中代表国家的利益,并按法律规定的情况、程序和范围实施刑事追诉。

149. 国家的地方管理由地方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实施,它们对相应区域的状况负责。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由居民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150. 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负责:批准本地区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纲要、地方预算和决算;决定地方行政区划问题;审议地方执行机构领导人就法律确认属于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权限内的问题所作的报告;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其他权力。

151. 地方执行机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行机构的统一体系,它保障相应领土上的行政当局贯彻执行全国性政策。

152. 地方执行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预算,管理公共财产;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其他权力。

153. 州、直辖市和首都的长官由国家总统经相应州、直辖市和首都的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同意后任命。

154. 根据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五分之一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对长官表示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s)在获得大多数成员投票的情况下有权对长官表示不信任并相应地向国家总统或上级长官提出免除其职务的问题。州、直辖市和首都长官的权力在新当选的国家总统就职时终止。

155. 除政府机构、法院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还设有其他保护人权机构,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下属的人权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权监察员、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儿童权利保障和保护委员会。

15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4年2月12日的总统令批准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作为国家元首直属的协商咨询机构。该委员会包括哈萨克斯坦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157. 截至2007年1月18日,委员会共有22人,代表着不同社会经济阶层,体现了哈萨克斯坦社会的民族、政治、专业和部门特点。

158. 人权委员会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协助国家元首执行其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权力。委员会提出完善人权方面国家政策的建议并提高执行机构的效率。递交委员会的申请首先必须要研究人权状况,查明国家机构在立法基础和执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59. 委员会与国家机构、法院、检察署、警察和非政府组织开展联合工作,旨在保护哈萨克斯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60. 委员会每年公布有关哈萨克斯坦人权状况和对国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161. 2002年9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批准设立了人权监察员一职。

162.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现人权监察员机构以前开展普及该机构的全面工作,分析和规划人权专员机构对完善国家管理的作用。

163. 人权监察员下设国家人权中心。

164. 人权监察员每年公布有关哈萨克斯坦人权保护状况以及根据违反人权请求所采取的措施、针对国家机构关于消除违规行为的建议及其执行结果的年度报告。

165. 哈萨克斯坦总统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

16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6年2月1日的总统令批准设立了哈萨克斯坦总统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被定位为咨询机构,主要负责保护家庭,儿童、妇女和男性的权利,以及发展性别政策的问题。委员会的成员中包括哈萨克斯坦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16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3月1日“关于成立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总统令批准设立哈萨克斯坦总统直属的负责保障国内民族间和谐问题的咨询机构。大会具有宪法地位,并享有选举议会下议院九名成员的权利。2008年10月,通过《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法》,以保障对其活动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

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

16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6年1月13日第36号政府令规定创建特别全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下属的儿童权利保障和保护委员会,以保障协调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之间的活动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为落实《儿童权利公约》而进行的合作。

169. 2007年1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审理程序法》,规定了提交和审理自然人和法人为落实和保护其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向国家机关提交申请的程序。

170. 公民投诉、查询和申请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程序都在该法中予以了清晰、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实现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7章宣布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171. 除司法保护外,每个人都有权向人权专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直属的人权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直属的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全国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下属的儿童权利保障和保护委员会申请权利保护。为了及时审理有关公民宪法权利、自由和利益被侵犯的控诉并给予保护,设立了总理和各部委主管的个人官方网站。

172. 哈萨克斯坦还设立了调解和仲裁机构,以便提供更多的机会了解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

173. 为了提高立法水平和国家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法律文化和知识水平,在社会各地设立了现行法律的电子数据库免费接入点。同时,在司法部的网站上还建立了数据库的免费网络版本。

四.国际合作

174. 对于国际人权保护体制机制,哈萨克斯坦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投诉。

175. 哈萨克斯坦支持同国际人权监督法律机制开展长期合作,定期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努力落实其建议并使立法与上述条约相符。目前,国家已顺利通过初次报告答辩,并在某些委员会通过了对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答辩,这是哈萨克斯坦忠于职责的重要证明。2010年,哈萨克斯坦已顺利通过了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

176. 近年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专家代表团(200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伯特兰·拉姆查兰(2003年)、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莱安德罗·德斯波伊(2004年)、联合国人权与恐怖主义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丁·舍伊宁(2006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尔布尔(2007年)、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2009年5月),以及联合国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盖伊·麦克杜格尔(2009年7月),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克尔·罗尔尼克(2010年9月)依次访问了哈萨克斯坦。2009年7月,哈萨克斯坦向人权理事会全部特制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

177. 哈萨克斯坦继续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比什凯克区域代表处保持紧密合作。同这些办事处一起实施了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2008 年和 2009 年 , 哈萨克斯坦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预算 自愿拨款 50,000 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