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KWT/201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8 Sept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科威特 *

[收到日期:2019年12月20日]

A.关于科威特国的一般资料

科威特2035年新愿景

1.将科威特转变为一个具有投资吸引力的金融和商业中心,由私营部门主导经济活动,鼓励竞争精神,在国家体制的助力下提高生产效率、巩固价值观、维护社会特性、实现人的发展和均衡发展,并提供适当的基础设施、先进的立法和有利的商业环境。

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地理位置和面积

2.科威特国位于阿拉伯湾西北角,地处北纬28.30°至30.06°、东经46.30°至48.30°之间,北部和西北部与伊拉克接壤,南部和西南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接壤,东邻阿拉伯湾。得益于其地理位置,科威特是阿拉伯半岛东北部的天然通道,长期以来具有重要商业地位。科威特的面积为17,818平方公里。

气候

3.科威特地处沙漠地区,属大陆性气候,夏季长且炎热干燥,冬季短,气温温和,偶有降雨。

人口

4.2019年,科威特人口估计为4,420,110人,其中30%为科威特籍,70%为非科威特籍。

宗教

5.《宪法》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教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宪法》第35条规定,信仰自由是绝对的,在不扰乱公共秩序或违背道德的前提下,国家保护按照既定习俗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教育

6.人力资本是国家的真正财富,是创造和创新的基础,有利于提高国家竞争力。因此,科威特的发展规划基于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投资于人,这是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承担责任的要求,教育是打造能提高科威特经济创新能力的创造性人力资本的基本支柱。

7.科威特高度重视受教育权。《宪法》第13条规定,教育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基本支柱,受国家保障和支持。从幼儿园到大学,在各阶段提供免费教育,初级教育和中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公共教育支出增加,2016/2017年度公共教育支出超过17亿第纳尔,约占政府总支出的10%。

8.基础教育入学率达92%,这是因为科威特重视在各省增开学校,以使学校数量与人口数量相称。科威特的文盲扫除工作取得了成功,2017/2018年度文盲率仅为2.93%。国家还重视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教育服务,将部分残疾人纳入公立学校或为他们开设特别学校。

表12017/2018年度学校和学院数量

类别

学校

班级

学生

教师

公共教育和宗教教育总计

829

16,216

393,090

69,563

特殊教育学校

16

240

1,745

1,210

私立教育总计

537

8,753

264,680

16,222

卫生

9.依据《宪法》第10、11和15条,科威特承诺将各级卫生保健作为一项人权,并公平公正地向所有人(公民和居民、老年人、儿童、有特殊需要的人、妇女、青年和工人)提供保健服务。

10.因此,国家提供保健服务的成本增加,2016/2017年度的预算拨款约为18亿科威特第纳尔(约占当年政府支出经费的8.8%)。2016/2017年度预算中,卫生支出为每人336第纳尔。值得注意的是,2012/2013年度至2016/2017年度期间,政府卫生支出比例从约7.8%升至约8.8%。

11.公立医院在各卫生区均衡分布,每个卫生区都有一所为其服务的综合医院和多家专科医院。2018年,全国共有21所医院,其中7所综合医院、14所专科医院,此外还设有99个初级保健中心。

12.国家颁布了一项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公司(保障制度)的法律,涉及建立并运营一家拥有多家医保医院的公司,向非科威特籍男子和妇女提供一系列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有一项名为“Afia”的保险计划,即由一家医疗保险公司为科威特籍退休人员提供治疗服务。

就业

13.科威特的经济增长创造了大量多样的就业机会,这导致对本国和外国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以满足各领域劳动市场的需要。

国民收入和支出

14.《发展规划》以七个主要支柱为基础,包括在生产基础多样化的基础上建设多元和可持续的经济,支持并推动私营部门和中小型企业,以实现经济增长,摆脱石油依赖,进而确保实现正增长率,维持、提高生活水平并保障其可持续性,同时继续发展石油部门,提高生产能力,拓展相关产业,特别是石油化工产业的附加值链。这一方式让科威特公民继续享有高生活水平,2017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2.6万美元就证明了这一点。

15.2015/2016至2019/2020年度发展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实施该规划的项目,将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实际增长率提高至5.9%。假设科威特人口每年增长2.6%,这一目标将增加实际人均收入。

主要国民账户指标(百万科威特第纳尔)

类别(按现价)

2014

2015

2016

2017

国内生产总值

46,285.00

34,473.30

33,055.80

36,260.70

国民生产总值

50,736.30

38,292.20

36,916.50

42,018.00

国民可支配收入

41,982.20

30,415.60

31,678.40

37,569.20

住房

16.科威特深信,住房权会影响科威特家庭生活,因此国家重视住房福利,政府通过发展规划批准了向科威特家庭提供适足住房单元的政策。自1954年以来,科威特建造各种类型住房单元,无论是政府住房、公寓还是私人住宅用地,皆根据确保公平获得住房的机制和规则予以分配。科威特信贷银行还提供住房贷款,帮助实现同样的目标。

17.根据1993年第47号法成立了住房福利公共管理局,旨在通过建设多种类型住房向符合资格的公民提供住房福利。该机构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执行者,其方针是国家经济和社会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环境

18.环境是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科威特和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环境研究和环境信息已成为卫生、工业、科学、工程等多个领域国家机构关注的重点。

19.根据1995年第21号法(经1996年第16号法修正)设立了环境总局。该局的首要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保护科威特环境的公共政策,拟定一项涵盖环境保护所有短期和长期事项的综合行动计划并监督该计划的执行,以及制定一项应对环境灾害的全面计划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0.科威特国是一个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阿拉伯国家,国教为伊斯兰教,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科威特采用民主的施政制度,《宪法注释》指出,科威特采用的民主制度介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这表明真正的民主原则得以体现。因此,科威特政体采用了以权力分立和合作为基础的宪法原则。

21.科威特《宪法》专门用一章论述权力问题,该章分为五节,第一节首先指出,埃米尔和国民议会根据《宪法》行使立法权,埃米尔、内阁和各大臣行使行政权,法院在《宪法》范围内代表埃米尔行使司法权。

22.该章第二节确定了国家元首的职权范围,如下:

(a)国家元首通过各大臣行使权力,可任命及罢免首相;

(b)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c)埃米尔制定必要法令和规则,以执行相关法律,并组织国家公共机构和行政部门;

(d)任命文职和军事人员,以及派驻外国的政治代表。

23.除上述权力外,埃米尔职权还涉及以下权力:

(a)立法权:根据《宪法》第79条,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由50名议员组成,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普选产生,任期四年。根据《宪法》,国民议会有权颁布立法。科威特《宪法》第四章第三节就立法权作了规定。

(b)行政权:埃米尔和内阁行使行政权,内阁管理国家机构,制定政府公共政策及监测其执行情况,并监督政府行政部门的运作。每位大臣负责监督本部事务,执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本部的指导方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c)司法权:法院以埃米尔的名义行使司法权,《宪法》和法律保障司法独立原则,因为司法尊严与法官的廉洁公正是君王之本,也是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法官执法时,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法官之上。法律保障司法独立性,为法官提供保障并作出特别规定。科威特《宪法》专门就司法权作出规定,确保司法独立性。

B.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24.首先应当指出,科威特加入了下列国际人权公约:

序号

公约名称

1

《禁奴公约》(1926年)

2

《1926年在日内瓦签订,并经1953年12月7日于纽约联合国总部的议定书修正的禁奴公约》

3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4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6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7

《儿童权利公约》

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9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0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2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4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15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6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7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8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19

根据2013年第84号法加入的《阿拉伯人权宪章》

20

根据2006年3月27日颁布的第5号法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1

《残疾人权利公约》

科威特《宪法》确定的原则

25.科威特《宪法》为科威特一般人权规范提供政治和法律保护。在《宪法》颁布前,已施行了许多立法,旨在为科威特人民确保司法公正,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6.《宪法》第70条规定:埃米尔通过法令缔结条约,并应立即将条约连同适当的声明转交国民议会。条约一经缔结、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

27.鉴于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宪法》大部分条款都纳入了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权文书中确立并反映的原则,并予以更多重视和强调。为充分确保、尊重和落实各项权利和自由,根据1973年第14号法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高度重视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其大部分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其中包括:

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6条);

公正、平等和自由(第7条);

保护家庭、母亲、儿童和照顾青少年(第9条和第10条);

关心老年、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公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第11条);

保障并支持国家提供免费教育(第13条);

重视科学和文学,鼓励科学研究(第14条);

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第15条);

个人财产权及保护公共资金的不可侵犯性(第16条和第17条);

保护私有财产,除非出于公共利益,并按法律规定情形且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第18条);

担任公职的权利(第26条)。

《宪法》第三章规定的人权原则

28.本章专门阐述了一般权利和义务,并含有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若干原则,具体如下:

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不得剥夺或撤销国籍(第27条);

不得将科威特人驱逐出本国(第28条);

平等和不作基于性别、出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以及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公共权利和义务(第29条);

自由和权利,如人身自由(第30条);信仰自由(第35条);见解和科学研究自由(第36条);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第37条);私人生活和住所自由(第38条);邮政、电报和电话通信自由,结社和工会自由(第43条),以及集会权(第44条);

不得逮捕、监禁、拷打、软禁任何人或限制其自由、住所和行动,禁止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31条);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定罪或施罚(第32条);

在为行使辩护权提供必要保障前提下,经法律审判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应推定被告无罪(第34条);

在各教育阶段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第40条);

工作权(第41条);

禁止引渡政治难民(第46条);

低收入者免税(第48条)。

《宪法》第四章规定的原则

29.《宪法》第四章第一至第五节确定了国家施政制度的基础,确立了三大权力及其职权和功能。第50条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该章第五节阐述了与司法相关的重要基本原则,认为司法廉洁是君王之本,是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并强调了以下原则:

司法独立和法官豁免原则(第163条);

诉讼权原则(第164条)。

30.根据1973年第14号法设立了宪法法院,该司法机构专门负责解释宪法条款,裁决与法律和法规合宪性有关的争议。宪法法院裁决对各方和其他法院都具有约束力。2014年颁布了第109(2014)号法,加强了诉诸宪法法院的权利,立法者赋予个人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法律和条例违宪诉讼的权利。

科威特的民间社会组织

31.科威特高度重视民间社会组织,促进它们在社会中的发展作用。科威特民间社会组织负责的领域各不相同,包括职业组织、慈善组织和专业性质(卫生、社会和经济)组织。

32.科威特向1985年以前成立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助,每月支助数额按各组织活动范围而定,介于12,000至120,000第纳尔之间,此外还通过国内外会议提供支助。新成立的组织(1985年以后)通常得不到支助。

33.科威特最近还通过了一些有助于促进人权的法律:

关于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2013年第35号法;

关于《阿拉伯人权宪章》的2013年第84号法;

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的2013年第91号法;

关于儿童权利的2015年第21号法;

颁布《青少年法》的2015年第111号法;

颁布《家庭法院法》的2015年第12号法;

关于国家人权办公室的2015年第67号法;

关于家庭佣工的2015年第68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