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ZE/200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9 June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捷克共和国 *

[2009年4月2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053

A.捷克共和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433

B.捷克共和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制度44-10516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106-14330

A.批准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国际公约106-11030

B.保护人权的国家法律框架111-11732

C.保护和支持人权的机构118-14133

D.国家报告编写过程142-14336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防止歧视和不平等措施的资料144-15437

一.导言

A.捷克共和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 捷克共和国面积78,866平方公里,截至2007年12月31日,人口10,323,000人。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0人。

2. 2002年以来,活产婴儿人数增长速度略有放缓,2008年的活产婴儿人数为91,300人。2007年,总和生育率(每名妇女在育龄期内生育的活产婴儿总数)升至1.49(2006年为1.33)。近4年来,捷克共和国境内居民总数持续增加;2005年之前的人数增长主要是由于外来移民的进入。 2006年增加人口36,100人,是1993年捷克共和国实现自治以来人口增加最多的年份。

3. 2002年以来,捷克共和国的出生率上升,但此前一段时期的出生率大幅下降,虽然死亡率逐步降低,但人口数量仍然在减少。即便有外来移民的加入,这种情况依然没有改观。从1994年开始,捷克共和国的人口一直在减少。直到2003年,人口才开始增加,但这主要是由于外来移民的进入。3

4. 2006年,捷克共和国出生婴儿105,800人,比上一年增加3,600人,同时也是1995年以来出生人口最多的一年。1995年的活产婴儿人数首次跌至10万人以下。出生率长期走势评估发现,在2001至2005年的5年间,情况发生了逆转,人口不再急剧减少,而是开始逐渐增加。2005年,出生人数10年来首次超过100,000人。

5. 生育率依然很低,无法长期维持目前的人口数量。平均生育年龄不断增加,2007年为29.1岁,2008为29.3岁,这说明人们在推迟育龄。

6. 2008年1月至9月的结婚人数比前一年同期减少了4,000对。当年共有44,700对新人喜结连理。另一方面,2008年的前三个季度共有23,400对夫妇离婚,与2007年同期情况(23,200对夫妇登记离婚)基本相当。近几年的离婚率一直保持在50.0%左右。

7. 2007年,男女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分别为73.7岁和79.9岁,与此前相比有所提高。

8. 男女人口比例基本保持不变,女性人数略多于男性。2005年12月31日,捷克共和国总人口为10,251,079人,其中妇女占51.2%。2000至2004年,这一比例始终为51.3%。不同年龄段的男女比例各异。30岁以下以女性居多,30岁以上男性略多,30至49岁之间的男性与女性基本上各占一半。50岁以上人口以女性居多,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加,女性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70至79岁的人口当中,男女比例分别为39.6%和60.4%,更高年龄组的男女比例为30.4%和69.6%。

9.下表总结归纳了上述相关数据

指数

计算单位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人口

人口 ( 中产阶层 )

每千人

1 0, 20 0, 774

1 0, 20 1, 651

1 0, 20 6, 923

1 0, 23 4, 092

1 0, 26 6, 646

1 0, 32 3, 000

年龄

0 至 14 岁

每千人

1, 605

1, 571

1, 539

1, 514

1, 490

1, 477

15 至 64 岁

每千人

7, 180

7, 211

7, 240

7, 275

7, 308

7, 391

65 岁及以上

每千人

1, 416

1, 420

1, 428

1, 445

1, 469

1, 513

其中的女性人数

每千人

5, 236

5, 233

5, 235

5, 243

5, 254

5, 275

出生时预期寿命

男性

72.1

72

72.5

72.9

73.4

73.7

女性

78.5

78.5

79.0

79.1

79.7

79.9

每千人活产婴儿人数

9.1

9.2

9.6

10

10.3

11.1

每千人死亡人数

10.6

10.9

10.5

10.5

10.2

10.1

每千人自然增加 / 减员率

-1.5

-1.7

-0.9

-0.6

0.1

0.1

每千人结婚率

5.2

4.8

5

5.1

5.1

5.5

每千人离婚率

3.11

3.22

3.24

3.06

3.06

3

每百对夫妻离婚率

%

60.2

67.1

64.3

60.4

59.4

国民账户

产值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6, 033.2

6, 385.4

7, 060.5

7, 531.9

8, 421.4

9, 193.5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3.1

105.1

106.8

105.6

110.8

107.6

中间消费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3, 793.1

4, 042.3

4, 528.2

4, 84 5, 6

5, 516.6

5, 987.2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3.4

106.4

108.1

105.1

113

108.2

国内生产总值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2, 464.4

2, 577.1

2, 817.4

2, 994.4

3, 220.3

3, 530.2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1.9

103.6

104.6

106.5

106.4

106

国内总收入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2, 352.1

2, 466.1

2, 661.3

2, 846.4

3, 042.0

3, 339.4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2.8

104.2

103.4

105.7

104.8

可支配收入总额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2, 365.1

2, 467.8

2, 660.4

2, 830

3, 026.6

3, 299.1

( 前一年 = 100 )

现价比例

102.7

103.7

103.3

105.2

.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 购买力平价计算

PPS

1 4, 595

1 5, 390

1 6, 595

1 7, 426

1 8, 777

1 9, 966

家庭最终消费支出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1, 248.1

1, 317.4

1, 400.0

1, 445.8

1, 532.0

1, 669.3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2.2

106

102.9

102.4

104.4

国民储蓄总额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553.3

532.2

618.5

703.1

784.5

833

国民储蓄总额 增长率

%

23.4

21.6

23.2

24.8

25.9

26.8

固定资本形成总值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677.8

687.5

727.2

746.1

812.9

857

( 前一年 = 100 )

永久价格比例

105.1

100.4

103.9

102.3

107.6

105.8

投资率

%

27.5

26.7

25.8

24.9

25.2

24.1

固定活动 (12 月 3 1 日 )

捷克克朗 (10 亿 ) 现价

1 0, 618.7

1 0, 965.7

1 1, 501.4

1 1, 928.2

工人

每千人

4, 950.1

4, 899.3

4, 906.4

4, 961.2

5, 041.9

5, 133.8

总劳动生产力 ( 前一年 = 100 )

%

101.6

104.7

104.4

105.3

104.7

104.8

单位劳动成本 ( 前一年 = 100 )

%

103.7

103.1

101.6

98.5

100.1

101.4

10. 捷克共和国在欧盟范围内算不上多民族国家。2001年,除捷克人和摩拉维亚人之外,第三大民族――斯洛伐克人仅占总人口的1.9%。从社会和人口角度来看,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吉卜赛人是最特立独行的民族,全然不同于大多数人口,但关于他们的统计数据不多。这是由于吉卜赛人没有被纳入系统监测。2001年住房和公寓普查只登记了部分人口,其中包括吉卜赛人(不足12,000人)。2006年9月,GAC的调查表明社会排斥问题日益突出。GAC研究发现,在捷克共和国的300个地区当中,有60,000至80,000名吉卜赛人遭遇社会排斥。

11. 下表列出了民族、种族、母语、宗教信仰和性别等人口数据。

民族、种族、母语和宗教信仰

男性

女性

总计

民族

捷克

4, 47 5, 817

4, 77 3, 960

9 24 9, 7 77

摩拉维亚

20 3, 624

17 6, 850

38 0, 474

西里西亚

6, 578

4, 300

1 0, 878

斯洛伐克

9 4, 744

9 8, 446

19 3, 190

波兰

2 1, 571

3 0, 397

5 1, 968

德国

1 8, 391

2 0, 715

3 9, 106

吉普赛

6, 149

5, 597

1 1, 746

匈牙利

7, 711

6, 961

1 4, 672

乌克兰

9, 943

1 2, 169

2 2, 112

俄罗斯

4, 634

7, 735

1 2, 369

鲁塞尼亚

529

577

1, 106

保加利亚

2, 711

1, 652

4, 363

罗马尼亚

667

571

1, 238

希腊

1, 671

1, 548

3, 219

越南

1 0, 775

6, 687

1 7, 462

阿尔巴尼亚

500

190

690

克罗地亚

886

699

1, 585

塞尔维亚

1, 138

663

1, 801

其他

1 6, 499

1 0, 000

2 6, 499

捷克和吉普赛

354

344

698

捷克和斯洛伐克

1, 483

1, 300

2, 783

捷克和其他

2, 484

2, 172

4, 656

摩拉维亚和吉普赛

6

3

9

摩拉维亚和斯洛伐克

42

32

74

摩拉维亚和其他

1, 392

1, 020

2, 412

斯洛伐克和吉普赛

41

36

77

其他混血

1, 287

982

2, 269

不详

9 0, 444

8 2, 383

17 2, 827

总计

4, 98 2, 071

5, 24 7, 989

1 0, 23 0, 06 0

母语

捷克语

4, 72 9, 948

4, 97 7, 449

9, 70 7, 397

斯洛伐克语

9 7, 439

11 1, 284

20 8, 723

吉普赛语

1 1, 896

1 1, 315

2 3, 211

波兰语

2 0, 199

3 0, 539

5 0, 738

德语

1 7, 020

2 4, 308

4 1, 328

英语

2, 410

1, 381

3, 791

俄语

7, 097

1 1, 649

1 8, 746

其他

5 3, 720

4 5, 538

9 9, 258

不详

4 2, 342

3 4, 526

7 6, 868

总计

4, 98 2, 071

5, 24 7, 989

1 0, 23 0, 060

宗教信仰

没有宗教信仰

3, 09 9, 810

2, 94 0, 181

6, 03 9, 991

神召会(五旬节复兴派)

2, 061

2, 504

4, 565

浸信兄弟会

1, 584

2, 038

3, 622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4, 149

5, 608

9, 757

福音兄弟会

4, 403

5, 528

9, 931

捷克斯洛伐克胡斯派

3 7, 717

6 1, 386

9 9, 103

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摩门教)

653

713

1, 366

希腊天主教

3, 454

4, 221

7, 675

罗马天主教

1, 18 4, 162

1, 55 6, 618

2, 74 0, 780

捷克福音会

4 9, 137

6 8, 075

11 7, 212

捷克奥斯堡福音会

6, 176

8, 709

1 4, 885

福音派卫理公会

1, 130

1, 564

2, 694

捷克犹太社团联合会

799

716

1, 515

兄弟会联盟

1, 469

1, 957

3, 426

基督教会

3, 082

3, 845

6, 927

捷克卢特斯卡奥斯堡福音会

2, 357

3, 055

5, 412

耶和华见证人教友会

9, 367

1 3, 795

2 3, 162

捷克新使徒教会

186

263

449

捷克东正教

1 0, 019

1 2, 949

2 2, 968

西里西亚奥斯堡福音会

6, 343

7, 677

1 4, 020

捷克老天主教

687

918

1, 605

统一教(文鲜明统一教)

20

23

43

基督教科学会

73

37

110

基督社团

1, 751

2, 261

4, 012

圣公会

112

89

201

伊斯兰教

2, 676

1, 023

3, 699

佛教

4, 350

2, 467

6, 817

印度教

557

210

767

印度教克利须那派

201

93

294

其他未知宗教

8 5, 590

9 5, 179

18 0, 769

不详

45 7, 841

44 4, 140

90 1, 981

总计

4, 98 2, 071

5, 24 7, 989

1 0, 23 0, 060

12. 2005年,捷克共和国境内共有家庭4,000,000多户(总计4,189,700户),其中大多数(62.5%)为双亲完整的家庭,近四分之一(25.1%)为单人家庭,11.3%为单亲家庭,其余(1.1%)为非家庭户。捷克共和国境内共有473,100 户单亲家庭和超过1,000,000 (1,049.100)户单人家庭。

13. 上述两类家庭的户主大多为女性,分别有77.3%的单亲家庭和62.6%的单人家庭以女性为户主。

14. 15至24岁的完整家庭也多以女性为户主(男女户主比例分为28.6%和71.4%)。随着年龄的增加,男性户主比例开始增加,男女户主比例大致相当;50岁以上的男性户主多于女性住户(分别为53.6%和 46.4%)。

15. 各个年龄段的单亲家庭主要以女性当家作主。在各个年龄段,单亲家庭的女性户主占到四分之三以上,其中50岁以上年龄段为74.8%,25至34岁年龄段高达79.8%。

16. 各个年龄段的单人家庭主要以男性为主,但50岁以上年龄段除外,有72.8%的老年单人家庭为女性家庭。男性单人家庭比例最高(74.2%)的年龄段在35至44岁之间。

17. 下表说明了家庭平均人数和单亲家庭比例数据:

家庭类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1,000

总计

4, 052.6

4, 102.5

4, 150.5

4, 186.7

4, 217.3

完整家庭

2, 620

2, 605.3

2, 605.7

2, 617

2, 646.2

单亲家庭

44 7, 5

457

471.7

473.1

476.4

单人家庭

927.8

981.1

1, 018

1, 049.1

1, 054.4

若干成员组成的非家庭户

57.4

59.1

55.1

47.4

40.3

%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完整家庭

64.6

63.5

62.8

62.5

62.7

单亲家庭

11

11.1

11.4

11.3

11.3

单人家庭

22.9

23.9

24.5

25.1

25

若干成员组成的非家庭户

1.4

1.4

1.3

1.1

1

18. 很多欧洲国家的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捷克共和国也出现了这一趋势,2001年人口普查反映出了这一点。捷克共和国城镇的平均人口增长率为35.2%,5,000人以上城镇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快于这一水平。到2001年,63%的捷克人生活在城市里。

生活水平

19. 2007年,平均每名家庭成员的年均家庭消费为120,208捷克克朗,年均净收入为125,817克朗。2006至2007年,食品开支份额不断减少,目前占家庭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左右。教育开支略有下降。2003 年,教育开支占家庭总支出的0.6%,2006年仅占0.5%,2007年又升至0.6%。相比之下,住宿开支和卫生开支增加了。2003年以来,包括水电在内的住宿开支提高了1%,2006年为20.7%,2007年小幅下降,为19.9%。2006年,卫生开支增加了0.1%,占家庭总开支的2%。2007年,卫生开支增至2.3%。

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比例

20. 捷克共和国规定,贫困的标准为勉强维持温饱,家庭收入达到这一标准,才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低于这一标准,则属于物质贫困。在决定关于公民或家庭的社会保障福利问题时,温饱线是一项参照标准。假如公民的收入不足以实现温饱,并且由于严峻的外部环境而无法增加收入,公民可以领取救济,以满足物质需求。1991年,捷克共和国划定了温饱线,并且根据消费物价增长情况,在每年的1月1日修订这一标准。假如消费物价涨幅超过2%,可在年内任何时候审查调整温饱线。2005年,维持温饱的年收入为85,714捷克克朗,当年有995,565人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占捷克共和国总人口的9.8%。2007年,维持温饱的年收入为93,560捷克克朗,当年有995,347人生活在温饱线以下。

21. 吉尼系数测量家庭收入的分配差异程度,2005年捷克共和国的吉尼系数为0.253,这表明捷克共和国的居民收入差异很小。

母婴死亡率

22. 捷克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极低。婴儿死亡率的升降变化大多出现在2000年以前,此后再未出现大的波动。1995至2000年,早期新生儿死亡率(平均每千名新生儿7天内死亡率)减少了一半,从3.2%降至1.6%。2007年,(一岁以内)婴儿总死亡率为3.1%,2000为4.1%。从近年的婴儿死亡率发展趋势来看,婴儿死亡率出现大幅降低的可能性不大。孕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名新生儿当中死于妊娠期、分娩过程及分娩后42天内的妇女人数。1994年以来,平均每年的孕产妇死亡人数不到10人。平均每10万名活产婴儿当中,孕产妇死亡人数在2到7人之间。

活产婴儿的医学终止妊娠以及育龄妇女的避孕药具使用情况

23. 2007年,登记妊娠153,500例。同年,医疗专业人士实施流产手术共40,917例,其中人工流产25,414例。出于医学原因的人工流产4,789例,微创人工流产19,201例。2000年以来,人工流产率降至7%左右,在137,124例登记妊娠当中,流产34,627例。现代避孕药具的广泛使用,减少了人工流产数量。医学资料和统计研究所指出,2005年有51%的育龄妇女采用医生推荐的避孕方法,45%的妇女采用激素类避孕药具,其他妇女采用宫内避孕器。1975年,仅有16%的妇女采用避孕药具,其中大多为宫内避孕器(9%)。20年后,这一比例上升为27%。

24. 各个年龄段的人工流产率大幅下降,尤以20至30岁年龄段最为突出。另一方面,自发性流产数量近5年来有所增加,这可能是由于孕妇年龄普遍偏大,高危妊娠日渐增多。

艾滋病毒/艾滋病、主要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发病率

25. 捷克共和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极少。在监测期内,平均每10万人新增病例约0.5例。近五分之一的感染者是女性,近6%的感染者是孕妇。

26. 2005年,捷克共和国出现144,146例感染病例。脊髓灰质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风疹、麻疹、流行性腮腺炎、乙型肝炎等疾病的常规疫苗接种工作继续开展,没有出现感染脊髓灰质炎、白喉、破伤风、麻疹和先天性风疹的病例。出现百日咳(A37.0)病例412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1,803例,患病者多为15至19岁的男青年。此外还出现风疹病例8例。疾病的减少得益于有效的疫苗接种工作。

27. 从2001年开始为12岁儿童接种乙型肝炎(B16)疫苗,由此降低了乙肝感染率。16岁以下儿童基本上无人感染乙肝。117名感染者是药物注射者。出现甲型肝炎病例322例。8种传染病导致患病人数增加,其中190人感染甲肝,大多是吉卜赛人。另有44例甲肝病例来自埃及、巴西和乌克兰。其他类型的肝炎(B17-B19)主要以丙型肝炎为主,出现病例844例,与前一年持平,其中526名感染者是药物注射者。有37人感染病毒性戊型肝炎,比前一年增加1人,从印度输入的感染病例数量是这一数字的6倍。2004年报告脑膜炎感染病例99例,与前一年持平。

死亡率和造成死亡的10大原因

28. 2000年以来,总死亡率基本保持在10.5%左右。2007年死亡104,600人,比2005年减少3,500人。

29. 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死亡人数自2000年以来没有出现大幅变化。造成死亡的主要疾病是循环系统疾病,分别有45%的男性和56%的女性死于这种疾病。第二大致死疾病是肿瘤,这种疾病当前愈演愈烈,近四分之一的死者是肿瘤患者。

1995至2007年间平均每10万名男性因各类原因导致的死亡率

死亡原因

1995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肿瘤

345.1

317.5

323.3

321.1

315.2

296.8

286.8

277.5

恶性肺癌

101.6

85.8

84.1

81

82.1

77.2

73.6

71

循环系统疾病

708.1

567.6

560.6

568.5

530.9

508.1

477.8

453.7

急性心肌梗塞

175.9

126

113.1

106.1

91.3

81.3

72

68.1

血管疾病

176.3

148.6

144.7

148

127.2

123

113.4

91.6

呼吸系统疾病

62.5

55.6

55.6

59.7

55.4

65.9

60.3

59.4

消化系统疾病

53.6

50.7

50.3

50.8

50.4

52.4

50.2

49.5

外伤和中毒

106.2

90.4

91.4

96.3

89

82.8

77.6

78

交通事故

23.2

20.8

20.5

20.7

18.3

17.9

15.5

17.4

自杀

25.8

24.9

23.3

26.2

24.3

23.8

21.1

20.8

其他

60

61.7

65.1

68.5

65.7

70.7

71.5

73.1

总计

1, 335.6

1, 143.6

1, 146.3

1, 164.9

1, 106.6

1, 076.7

1, 024.1

991.2

30. 1975至2006年间,女性死亡率平均为男性死亡率的60%。在这一期间,脑血管疾病导致的男女死亡率最为接近(近相差20%)。急性心肌梗塞所致死亡率的男女差异也缩小了。2007年,外伤和事故中的男女死亡率差异最大,特别是自杀,女性自杀死亡率仅为男性的五分之一。肺癌导致女性死亡率提高,而男性肺癌患者的死亡率降低,男女死亡率差异由此从1975年的90%以上降至2006年的73%。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男性死亡率偏高的情况没有明显改变。

1995至2006年间平均每10万名女性因各类原因导致的死亡率

死亡原因

1995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肿瘤

191.4

179.3

175.3

177.5

173

166.2

164.9

157

恶性肺癌

16.8

19.1

18.2

18.8

18.6

18.8

19.7

19.1

循环系统疾病

455

381.7

379.5

384.4

356.9

351.1

318.2

306.8

急性心肌梗塞

78.3

56.9

52.4

48.1

41.6

37.2

34.1

31.5

血管疾病

134.8

122.5

119.5

120.6

1007

99.2

90.8

73.1

呼吸系统疾病

31.6

26.6

27.2

30.9

25.5

33.5

30.3

29.3

消化系统疾病

26.3

25.8

26

27.5

25.7

26.8

26

25.5

外伤和中毒

47.9

33.8

32.8

35.4

34

29.3

25.4

26.1

交通事故

8.2

6.7

6.9

6.4

5.8

5.5

4.5

5.1

自杀

7.5

5.4

5.3

5.8

4.7

4.8

4.2

3.6

其他

46.8

44.9

45.1

48

46.7

50.3

48.5

50.6

总计

798.9

692.2

685.9

703.6

661.9

657.2

613.2

595.4

教育

31. 捷克共和国推行义务教育。捷克公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及其家人、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永久居留、长期居留或签证期超过90天的外国人、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庇护的人,均有义务上学读书。义务教育为期9年。2006至2007年,共有小学生876,513人,教师 62,658名(师生比例为1比14)。2007年6月,学成毕业的学生总数为117,921人。

32. 同年,共有中学生533,000人,中学教师48,000名。

捷克共和国的经济形势

33. 1999年初以来,捷克经济持续增长。加入欧盟的利好影响在2004年显现出来,由于进一步融入外国市场,贸易得以增长。

34. 2007年,捷克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创下新高,当年的经济发展增幅达到6.5%。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带动了就业率的提升(提高了1.8%),通货膨胀率为2.8%。2008年第一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降至5.4%。

35. 年均协调消费物价指数为2.1%。从1993年开始,消费物价指数持续攀升。下表以2005年价格为基准,展示了消费物价指数的发展走势。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消费物价指数2005年= 100

95.4%

95.5%

98.1%

100.0%

102.5%

105.4%

112.1%

36. 失业率持续下降,到2007年12月31日,失业率为 5.3%(2008年第二季度降至4.2%)。

37. 总体就业数据显示,受雇者人数增加52,500人,达到4,032,000人,自营职业者增加16,000人,达到779,200人。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人数增加48,900人,总数达到1,929,400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就业人数增加23,400人,总数达到2,716,000人。初级产业(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就业人数自1990年代以来持续下降,目前为181,700人,减少了7,700人。

38. 15至64岁年龄段的总就业率年均增幅66.1%。由于大学入学率激增,就业率受到一定冲击;但出生于1940至1950年代以及1970年代前期的一代人的就业比例很高,就业人数持续增长。

39. 从下表可以更直观地看到捷克共和国的失业率。

年龄段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5岁以上

7.3

7.8

8.3

7.9

7.1

5.3

15至64岁

7.3

7.8

8.4

8

7.2

5.4

15岁以上男性

5.9

6.1

7

6.5

5.8

15至64岁

5.9

6.1

7.1

6.5

5.9

15岁以上女性

9

9.9

9.9

9.8

8.8

15至64岁

9.1

9.9

10

9.9

8.9

40. 下表列出了主要经济部门的就业数据。

就业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总计

4,764.9

4,733.2

4,706.6

4,764

4,828.1

4,907.7

经济部门

农业

227.9

213.1

202.3

189.4

181.7

176.3

工业

1,888.3

1,863.4

1,844.6

1,880.5

1,929.4

1,979.3

服务业

2,645

2,655.4

2,658.5

2,692.6

2,716

2,272.4

男性

2,700.4

2,686.2

2,663.1

2,705.5

2,741.9

2,793.1

经济部门

农业

157

147.4

140.3

131.4

123.5

122.7

工业

1,320.4

1,311.3

1,301.4

1,335.6

1,366.2

1,412.4

服务业

1,220.2

1,226.9

1,220.7

1,237.5

1,252.1

1,257.7

女性

2,064.5

2,047

2,043.5

2,058.5

2,086.1

2,114.6

经济部门

农业

70.9

65.7

61.9

58.1

58.2

53.5

工业

567.9

552.1

543.3

544.9

563.2

566.9

服务业

1,424.8

1,428.5

1,437.8

1,455

1,464

1,493.9

国民总收入

41. 2000至2006年,国民总收入持续增长,从2007年开始下降,增幅在2%到3%之间。下表列出了国民总收入的发展情况。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国民总收入

捷克克朗(10亿)

2,273.2

2,352.1

2,466.1

2,661.3

2,846.4

3,042.0

3,340.0

(前一年=100)

%

103.0

102.8

104.2

103.4

105.7

104.8

社会成本

42. 2006年,公共开支总额为13,620亿捷克克朗,其中9.7%用于教育,14.6%用于卫生事业,29.8%用于社会保障,6.5%用于住房。

内债和外债

43. 从1995年开始,捷克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债务持续增加。到2007年,政府债务总额为8,923亿捷克克朗,其中外债1,230亿捷克克朗,内债7,693亿捷克克朗(86.2 %)。

B.捷克共和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制度

44. 捷克共和国议会掌握立法权,议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年满18岁的捷克公民均有权选举参众两院的议员。

45. 众议院有议员200名,任期4年。依据比例代表制原则,举行平等的全民直接选举,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众议员。凡享有选举权、在选举当日顺利行使选举权、并且年满21岁的捷克公民均可当选众议员,但为保护民众安全而被法律限制人身自由者除外。

46. 参议院有议员81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院议席。依据比例代表制原则,举行平等的全民直接选举,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议员。凡享有选举权、在选举当日顺利行使选举权、且年满40岁的捷克公民均可当选参议员。

47.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共同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凡有资格当选参议员者均可当选总统。总统有权出席参众两院的会议及政府会议。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掌握行政大权。政府对众议院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由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政府成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冲突的任何活动。政府可要求众议院投信任票,众议院可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假如政府成员通过总理向总统递交辞呈,总理也应向总统提出辞职。政府决议需要得到半数以上政府成员的批准。政府可颁布法令,依法执行法律。政府各部、行政部门和地区行政机关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颁布法令。

48. 捷克共和国《宪法》规定,独立的最高审计署负责管理国家财产和执行国家预算。最高审计署的正副署长由众议院提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法律明文规定了最高审计署的权力、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以及其他具体问题。

49. 捷克国家银行是中央银行,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物价稳定。没有合法理由,不得干涉捷克国家银行的活动。法律明文规定了国家银行的权力、法律地位和其他具体问题。银行总部设有委员会,有成员7人,由捷克共和国总统任命或裁撤。众议员、政府官员、其他银行或商业机构的高级职员不得担任银行委员会成员。

政治制度和选举

50. 《宪法》规定,政治制度的根本是各个政党的自由、自愿发展以及公开竞争,尊重基本民主原则,抵制通过暴力谋求个人利益。政治决定必须遵循大多数人通过自由选举制度表达出来的意愿。大多数人的决定也要考虑到保护少数派。

51. 国内政党数量目前仍在不断增加,下表逐年列出了政党数量:

年份

政党数量

2001年

108

2002年

118

2003年

121

2004年

123

2005年

129

2006年

139

2008年

141

选民比例代表制

52. 2000至2008年间举行了多次选举,其中包括捷克共和国众议院选举(2002年和2006年)、捷克共和国参议院选举(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市议会选举(2002年和2006年)、州议会选举(2000年、2004年和2008年)以及欧洲议会选举(2004年)。

53. 凡在选举当日年满18岁、可自由行使选举权、不受法律限制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参众两院的选举。选民只需在选区的永久选民登记册上登记,便可在该选区内任意一家选举站填写选票,行使选举权。捷克共和国国内有资格参加议会选举的选民约占总人口的81%。

54. 凡在选举第二日年满18岁的捷克公民,以及在选举第二日年满18岁且在登记注册至少45天以上的欧盟其他成员国公民,均有权在捷克共和国参加欧洲议会选举(选举法限制其行使选举权者除外)。有资格参加欧洲议会选举的选民约占总人口的81%。

55. 凡在选举第二日年满18岁、法律不限制其行使选举权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州议会选举。选民必须在其永久居住地所在选区及其被纳入永久选民登记册的选区行使选举权。有资格参加州议会选举的选民约占总人口的71%。

56. 凡在选区内登记永久居住地、法律不限制其行使选举权、且在选举当日年满18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均可参加市议会选举。拥有选举权的外国公民也可参加市议会选举,条件是该项选举权必须得到捷克共和国缔结的有效国际条约的核准,同时满足对于捷克公民的选举资格要求。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镇议会选举以及镇内社区选举,选民必须在选区内拥有永久居住地。有资格参加市议会选举的选民人数不详。

选民登记册中的非公民比例

57. 根据修订后的第491/2001号法令《市议会选举》第1条第28款,选民登记册可以包括非捷克共和国公民,条件是此人可出示证据表明自己为他国公民,根据捷克共和国承认且已经纳入国际条约集的国际协定,享有选举权,并且能够证明自己在选举当地拥有永久住所。此类国际条约目前仅限于《欧洲联盟入盟条约》。为此,作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公民并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年满18岁且在选区内拥有永久住所)的外国人方可参加市议会选举。永久选民补充名册由各个市议会自行管理,外国选民总数不详。

58. 欧盟成员国公民可以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参加欧洲议会选举。资料表明,2004年有99名欧盟其他成员国公民在捷克共和国参加了欧洲议会选举。相关数据由各个市议会自行管理,登记参加欧盟议会选举的欧盟其他成员国公民总数不详。

对于选举管理工作的投诉

59. 有关方面对于选举过程的管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对于州级选举管理工作的组织及技术问题的投诉,由内政部负责处理。对于市级选举管理工作的相关投诉,由州议会负责处理。没有关于投诉的统计数据。捷克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和州法院负责对选举进行司法审查。

2006年捷克共和国众议院选举

60. 最高行政法院共收到70份关于众议院选举问题的投诉,其中4份投诉迟交。在其余66份投诉当中,个人提交60份,政党提交6份。由7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驳回了33份投诉,并拒绝受理另外22份投诉。 在本报告中,被驳回的投诉包括同时遭到驳回和拒绝的投诉。按照选举法,其余15份投诉不属于选举投诉,因而另做处理。

61. 投诉针对计票准确性、媒体宣传方式以及改民选为委任的选举法。此外,还有些投诉涉及到参加选举和质疑计票工作的准确性。

2006年市议会选举和参议院选举

62. 最高行政法院共收到12份关于选举问题的投诉,其中5份投诉针对捷克共和国参议院选举,质疑某些候选人的选举过程不公正。

主要媒体渠道的受众覆盖率和主办方

63. 在捷克共和国,出版报纸期刊遵循新闻自由的原则,不受国家管制。文化部掌握着在捷克境内出版发行的新闻媒体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出版商的信息和具体报刊名称。这些资料都被纳入公开的查询数据库,在文化部网页上可以找到。期刊在全国范围内出版发行,或是仅在州内发行。国家级新闻报刊约有10,804种类,地区级报刊3,370种。期刊资料只包括出版商的名称,文化部不会、也无法追查出版社的实际拥有者。

64. 在电台广播方面,“捷克广播电台”是法定公立电台,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可收听到它的广播,分为捷克广播1台(新闻台)、捷克广播2台(布拉格)、捷克广播3台(伏尔塔瓦)和捷克广播6台。此外,捷克广播电台还开办地区广播,设有12家电台。除公立广播电台之外,捷克共和国境内还全国及各州的商业广播电台,由电台和电视广播委员会负责监管。

65. “捷克电视台”是公立电视台,目前开通了2个模拟频道和2个数字频道,后者分别是捷克电视4台-体育频道和捷克电视24台。全国各地至少有95%的民众收看这些电视节目。NOVA电视台和PRIMA电视台是商业电视台。此外还有多家全国及地区性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以及拥有其他执照的电视台。目前正在改用数字信号播出电视节目,这将极大地拓展电视节目的内容,增加节目数量。

议会议席分配情况

2002及2006年选举后的捷克共和国众议院

66. 2002年选举后,捷克社会民主党(ČSSD) 赢得最多议席(70席),其次是公民民主党(ODS, 58席)、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KSČM, 41席),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KDU-ČSL)以及自由同盟-民主同盟(US-DEU)结成的政党联盟获得31个议席。

67. 2006年选举的最大赢家是公民民主党,赢得81个议席,其次是捷克社会民主党以及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分别获得74个议席和26个议席。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获得13个议席,绿党(SZ)有史以来首次进入议会,获得6个议席。下一届众议院选举定于2010年举行。

捷克共和国参议院选举

68. 1996年,参议院举行第一轮选举,三分之一的议席任期两年,另有三分之一的议席任期四年,其余三分之一议席任期六年。1998年,在三分之一的选区举行第二轮选举,在此轮选举中当选的参议员任期一律为六年。2000年选举结束后,公民民主党在参议院中获得议席最多,共25席,其次是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以及捷克社会民主党,共13席(10个委任席位)。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赢得3个参议院席位,另有23名参议员属于无党派人士,其他小党派占有7个席位。

69. 2002至2004年,公民民主党在参议院中的势力进一步增强,占据35个席位。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成为第二大党,拥有12个席位。捷克社会民主党获得6席,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获得2个委任席位,无党派参议员19人,其他小党派占有7个席位。

70. 在此后举行的参议院选举中,公民民主党接连胜出,赢得多个参议院议席。2004至2006年,公民民主党参议员达到39人。捷克社会民主党是参议院第二大党,拥有11个议席。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获得9个委任席位,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获得2席,无党派参议员16人,其他小党派占有4个委任席位。

71. 在2006年选举中,公民民主党赢得参议院绝大多数席位,获得41席,其次是捷克社会民主党(12席)和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11席)。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赢得的参议院席位最少,只有2席。独立候选人获得15个席位。2008年,公民民主党再次赢得大多数参议院席位(35席),其次是捷克社会民主党(29席)和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7席)。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在参议院中的席位最少,只有3席。

从事政治和行政工作的女性比例

72. 在200名众议员当中,女性人数从34人减少到目前的31人(15.5%)。在2006年秋季参议院第二轮选举中,女性赢得81个参议院席位中的12席(14%),此后又在2008年秋季选举中获得14个席位。12名州长均为男性。法定委员会中的女性代表占19%,理事会中的女性代表仅占12%。

73. 下表 列出了历年众议院中的女议员人数。

政党

2002 年选举 女议员人数

2002 年选举 女议员比例

2006 年选举 女议员人数

2006 年选举 女议员比例

同比增加 / 减少人数

公民民主党

8

14%

9

11%

+1

基督教民主同盟-捷克斯洛伐克人 民党

2

9.5%

2

15%

0

绿党 *

‑ 

3

50%

+3

捷克社会民主党

11

14%

9

12%

‑2

捷克和摩拉维亚共产党 *

12

29%

8

31%

‑4

总计

34

17%

31

15.5%

‑3

*绿党的候选人名单实行配额制或分配做法。

全国选举和市级选举

74. 2000至2008年间,举行了2届捷克共和国众议院选举(2002和2006年),4届参议院选举(2002、2004、2006和2008年),以及首届欧洲议会选举(2004年)。在地区层面,举行了2届市议会选举(2002和2006年)和3届州议会选举(2000、2004和2008年)。

各个行政区的全国选举及地区选举选民投票率

75. 众议院选举的平均投票率始终名列前茅(58%),市议会选举的选民投票率也很高(46%),欧洲议会选举、州议会选举以及参议院第一轮选举的选民投票率较低(约30%)。参议院第二轮选举的投票率一般在20%左右,只有2002年超过了30%。

76. 各个行政区的选民投票率见附录。

批准创办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77. 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民间协会居多。组织民间协会,依据的是修订后的第83/1990号法令《公民结社法》。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组织协会、公司、联盟、运动、俱乐部、各类民间社团以及工会和员工组织。

78. 协会需在内政部登记注册,方可获得合法地位。对于登记程序,规定了具体条件。内政府收到登记申请之日,即为登记程序的开始,申请内容不可有误。假如申请没有满足各项法定条件,内政部将告知筹备委员会,在纠正申请中的错误之后,方可启动登记程序。假如没有理由拒绝登记申请,内政部将在登记程序开始后10天内完成登记工作。假如内政部认为有合法理由拒绝申请,筹备委员会可在收到内政部决定的60天内,就该项决定向布拉格市法院提起申诉。

79. 为防止内政部不作为,《公民结社法》规定,假如筹备委员会在登记程序开始后40天内没有收到关于拒绝申请的决定,则可依法创办协会。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在40天期限结束后即可生效。

80. 协会章程应在登记之日制订完成。登记申请由筹备委员会提交,筹备委员会应由至少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年满18岁。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必须附上两份内容完整的协会章程,该章程必须满足各项法定条件。

81. 第83/1990号法令规定,在组建协会时,不必公开“协会指数”。内政部负责向统计局提供协会资料,并由统计局负责保管。在内政部网站上建有数据库,记录着协会名称和地址。

82.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数据库共收录74,090家协会。

83. 公益组织、基金会和筹资组织也属于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

84. 公益组织是法律实体,在对于所有用户一律平等的既定条件下为公众提供服务。项目出资人、成员或员工均不得从纯利中谋取个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利润必须用于提供该组织创始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服务。这类公益组织按照各自的地址,在州法院登记注册。

85. 基金会和筹资组织为公益目的筹集资金。筹资组织可利用本金和其他资金实现本组织的目标。在基金会存续期间,资金总额始终不得少于某个固定数额(500,000捷克克朗)。筹资组织的全部资金都可用于个人目的。

国际组织

86. 第116/1985号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第342/2006号法令对这部法令进行了修订。法令第6条规定,可以组建专门组织,代表捷克共和国的利益。根据这条法律,内政部可以批准建立国际非政府组织,或允许国际组织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或设有机构。

87. 现有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要获准在捷克境内开展活动或设有机构,必须在申请文件中证明自己为合法组织,组织章程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文件必须附有法律证明,并译为捷克文。要组建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申请材料中必须包括组织章程草案。

88. 外交部和中央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即可获得批准。

89. 依据第116/1985号法令申请建立国际组织或此类组织申请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或设立机构,假如组织章程、申请材料或活动违法捷克共和国法律,或该组织不属于合法机构,或出于其他重要原因,法律禁止建立此类组织,则申请不予批准。

90.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批准了208家组织。

司法制度

91. 《宪法》第4条规定,司法权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独立法院以共和国的名义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法官不得兼任总统、议员或公共行政部门的任何其他职位。法律还规定了法官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92. 法院有责任依法保护公民权利。法院是唯一有权定罪和惩处犯罪的机构。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州法院和区法院。关于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职能和组织结构。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不设任期限制。法官必须依法做出裁决。凡参与法庭诉讼者,均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法庭诉讼采取口头辩论方式,公开进行。所有判决一律公开宣布。

93.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均实施两审制。通常由区法院做出判决,由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并做出裁定,对于二审法院的决定不得提出关于一般补救措施的上诉。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州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高等法院作为二审法院(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

94. 最高行政法院是处理行政法院管辖范围内各项事务的最高司法机构,确保行政司法系统做出的判决统一、合法,受理要求推翻原判的上诉,监督并评估州法院的最终判决,并发表意见。

95. 捷克共和国宪法法院享有特殊地位,是负责保护《宪法》的独立司法机构,不同于司法系统的其他部门。宪法法院有15名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10年。

96. 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有权修改其他司法机构、特别是区法院的判决。假如国际法同国内法产生冲突,宪法法院可在管辖范围内适用国际及地区(欧洲)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修订后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宪法法院可以废除违背捷克共和国《宪法》令、《宪章》和国际协定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在宪法法院的当前管辖范围内,因违法国际协定而废除法律或法律条文的情况极少发生。

97. 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或其他诉讼规程。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只需遵守捷克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所涉国际协定以及关于宪法法院及其诉讼的法律。宪法法院的判决可强制执行,对于所有法人及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98. 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对刑事犯罪提起诉讼,依据司法命令履行指责,并履行其他职责,例如《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系统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等检察官办公室、州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区检察官办公室。

司法行动资料(刑事犯罪数据以及罪犯和受害者资料)

99. 1990年,第175/1990号法令修订案在捷克共和国废除了死刑。

100.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捷克共和国境内共有75,728名刑事犯,其中12.0%是女性。在各个年龄段中,被起诉的人数和最终被定罪的人数之间存在很大差异。9至21岁年龄段,起诉案件多于定罪案件,定罪比例约为十分之一,男性定罪比例为3.6%,女性定罪比例仅为 1.6%。在30岁以上年龄段,定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101. 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是男性,约占55%。在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占到9.6%。最常见的刑事犯罪是严重伤害罪(32.0%),其次是抢劫罪(26.6%)、危险行为或威胁罪(12.4%)以及敲诈勒索罪(7.9%)。

102. 在男性受害者当中,最常见的犯罪是严重伤害罪(42.8%),其次是抢劫罪(26.6%)、敲诈勒索罪(9.2%)以及危险行为或威胁罪(7.2%)。

103. 在女性受害者当中,最常见的犯罪是抢劫罪(25.6%),其次是严重伤害罪(21.3%)、危险行为或威胁罪(16.9%)、性虐待罪(8.7%)、强奸罪(6.8%)以及敲诈勒索罪(6.4%)。

104. 在捷克共和国,2006年共有4,613人遭到抢劫,其中女性受害者1,676人。同2000年相比,抢劫罪的女性受害者人数增加了近10%。性虐待罪的女性受害者人数也比2000年增多了。2000至2002年间,遭到谋杀的女性受害者从26.7%增加到 45.3%,2005年的这一比例降至 34.5%。

105. 下表列出了2000至2006年间遭到拘留和羁押的总人数。

被控

定罪

犯人总数

成年人

未成年人

被控者总数

被控者 合计

受监控

加强监控

受监视

受部分监视

未成年人

被定罪者总数

被定罪者 合计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 219

121

58

1

2 277

122

2 399

496

44

5 684

431

7 956

297

1 131

29

109

2

15 376

803

16 179

18 578

总计

2 340

59

2 399

2 399

540

6 115

8 253

1 160

111

16 179

16 179

18 578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 634

162

63

1

2 697

163

2 860

416

35

5 517

396

8 091

274

1 192

32

120

4

15 336

741

16 077

18 937

总计

2 796

64

2 860

2 860

451

5 913

8 365

1 224

124

16 077

16 077

18 937

2004 年 12 月 31 日

3 011

179

73

6

3 084

185

3 269

352

25

5 219

360

7 626

215

1 144

31

96

6

14 437

637

15 074

18 343

总计

3 190

79

3 269

3 269

377

5 579

7 841

1 175

102

15 074

15 074

18 343

2003 年 12 月 31 日

3 154

162

90

3

3 244

165

3 409

342

26

4 655

318

7 116

196

1 095

26

90

4

13 298

570

13 868

17 277

总计

3 316

93

3 409

3 409

368

4 973

7 312

1 121

94

13 868

13 868

17 277

2002 年 12 月 31 日

3 123

159

99

3

3 222

162

3 384

327

28

4 054

263

6 837

195

1 023

21

80

1

12 321

508

12 829

16 213

总计

3 282

102

3 384

3 384

355

4 317

7 032

1 044

81

12 829

12 829

16 213

2001 年 12 月 31 日

4 225

238

116

4

4 341

242

4 583

344

29

4 886

301

7 883

195

993

19

84

3

14 190

547

14 737

19 320

总计

4 463

120

4 583

4 583

373

5 187

8 078

1 012

87

14 737

14 737

19 320

2000 年 12 月 31 日

5 448

356

156

7

5 604

363

5 967

321

18

5 072

339

8 566

234

900

11

107

3

14 966

605

15 571

21 538

总计

5 804

163

5 967

5 967

339

5 411

8 800

911

110

15 571

15 571

21 538

每10万人当中的被拘押者人数

年份

每10万人当中的被拘押者人数

2000年

209

2001年

188

2002年

159

2003年

169

2004年

180

2005年

125

2006年

181

捷克共和国法院拘押平均天数(2002至2006年)

年份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拘押次数

7,214

6,600

6,262

5,847

5,618

平均天数

375

400

324

298

311

在押人犯(定罪)数量(按服刑时间分列)

截至2000年12月31日数据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数据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数据

服刑时间

总计

总计

总计

3个月以内

193

16

209

185

7

192

255

13

268

3至6个月

946

59

1,005

996

54

1,050

987

60

1,047

6至9个月

974

58

1,032

934

41

975

850

38

888

9个月至1年

2,688

104

2,792

2,515

100

2,615

2,084

77

2,161

1至2年

3,264

85

3,349

2,914

68

2,982

2,350

63

2,413

2至3年

1,906

76

1,982

1,728

53

1,781

1,469

45

1,514

3至5年

1,963

73

2,036

1,844

95

1,939

1,526

83

1,609

5至7年

1,159

55

1,214

1,128

50

1,178

944

52

996

7至10年

871

30

901

915

25

940

852

21

873

10至15年

809

45

854

835

49

884

809

51

860

15年以上

174

3

177

175

4

179

171

4

175

终身监禁

19

1

20

21

1

22

24

1

25

总计

1 4, 966

605

1 5, 571

1 4, 190

547

1 4, 737

1 2, 321

508

1 2, 829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数据

服刑时间

总计

3个月以内

363

26

389

3至6个月

1,295

76

1,371

6至9个月

1,069

44

1,113

9个月至1年

2,236

86

2,322

1至2年

2,645

76

2,721

2至3年

1,468

51

1,519

3至5年

1,501

72

1,573

5至7年

835

54

889

7至10年

858

27

885

10 至 15 年

821

53

874

15 年以上

182

4

186

终身监禁

25

1

26

总计

1 3, 298

570

1 3, 868

服刑时间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数据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数据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数据

总计

总计

总计

3个月以内

506

34

540

546

28

574

396

22

418

3至6个月

1,649

99

1,748

1,889

120

2,009

1,662

123

1,785

6至9个月

1,162

49

1,211

1,322

67

1,389

1,253

67

1,320

9个月至1年

2,314

83

2,397

2,442

113

2,555

2,403

136

2,539

1至2年

2,978

87

3,065

3,152

95

3,247

2,556

129

2,685

2至3年

1,563

61

1,624

1,620

81

1,701

1,505

81

1,586

3至5年

1,546

74

1,620

1,556

91

1,647

1,911

87

1,998

5至7年

801

54

855

837

43

880

1,098

46

1,144

7至10年

878

34

912

909

42

951

1,225

44

1,269

10至15年

808

57

865

838

55

893

1,029

57

1,086

15年以上

204

3

207

196

3

199

309

8

317

终身监禁

28

2

30

29

3

32

29

3

32

总计

1 4, 437

637

1 5, 074

1 5, 336

741

1 6, 077

1 5, 376

803

1 6, 179

在拘留和拘押期间死亡人数

非常事件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人犯死亡

被控

成年人

4

3

1

1

1

2

3

未成年人

定罪

成年人

19

12

13

14

17

16

9

未成年人

总计

23

15

14

15

18

18

12

自杀

被控

成年人

6

3

9

7

1

10

1

2

4

1

未成年人

定罪

成年人

2

1

1

4

3

5

4

4

未成年人

1

总计

9

5

13

11

16

6

9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批准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国际公约

106. 捷克法律对于人权协定、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做出保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捷克共和国在2008年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并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捷克法律对于欧洲理事会提出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也做出保留,特别是针对第5条和第6条。捷克法律的保留意见指出,这项规定不妨碍依据《士兵就业的特定条件法》(第76/1959号法令)给予拘留制裁。

107. 捷克共和国是如下国际人权协定的缔约国: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欧洲社会宪章》以及捷克共和国业已批准的《议定书》(详见下文脚注)。

108. 已获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捷克语文本收入《立法汇编》。关于国际公约相关决议落实情况的定期说明性文件,公布在因特网上。

109. 捷克法令的重要特点是遵循《宪法》原则,捷克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议会负责承诺、批准及核准国际协定。捷克共和国接受国际协定的法律约束力,并将这些国际协定作为国内法的部分内容。假如国际协定的规定超出国内法律范围,则可立即生效。

110. 捷克共和国作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该法院受理个人、非政府组织和团体提出的关于侵犯《公约》所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申诉,并做出裁决。法院的决定对于捷克共和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监督法院的审理裁决过程。

B.保护人权的国家法律框架

111. 依据《宪法》规定,捷克共和国是统一、民主的主权国家,立国之本是尊重个人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凡法律不禁止者,即为合法;凡法律不要求者,不可强制。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司法权的保护。根据《宪法》第3条颁布的宪法令还包括《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 《宪章》规定,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法律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112. 《宪章》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大部分规定纳入宪法令,从而确保这两部《公约》的各项相关规定全部纳入捷克立法。此外,基本法规定捷克共和国同意承担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所有各项义务,直至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从国际法中消失,但不接受涉及捷克共和国领土之外其他地区的义务。这样做可以保证捷克共和国继续遵守前联邦共和国承担的各项国际义务以及《宪章》提出的义务框架。

113. 法院确保国际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在捷克共和国受到保护。《宪章》第1章第36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依法向独立、公正的法院伸张自己的权利,具体问题可提交其他法律机构解决。如认为公共当局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人都有权要求法院调查相关决定是否合法。对于涉及《宪章》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决定进行调查,同样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宪章》还修订了相关规定,对于法院、政府机构、其他公共当局的非法决定或不当法律程序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114. 捷克共和国《宪法》、《宪章》、《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和《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立法均载有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标准。

115. 《立法汇编》收入了在捷克共和国内有效的各项基本法、立法及行政法,其中也包括已经批准的国际协定,同时附有评论和法律参考文献。

11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以及《经济、社会、经济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和第4条规定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宪法法院提起申诉,从而保障相关权利:

假如个人或法人认为,受到基本法或对于捷克共和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国际公约》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有权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最终决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申诉;

市政当局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

政党对于勒令其解散的决定、违背《宪法》的决定以及针对政党行动做出的非法决定提出申诉。

117. 此外,假如法律或部分法律条文的实施导致受到《宪法》或国际条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则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废除相关法律或部分法律条文。

C.保护和支持人权的机构

118. 1998年,捷克政府设立了人权专员一职。为改善当前人权状况,同时对于国际组织关于保护捷克人权的机构保障的要求做出回应,设立了一个重要机构――捷克共和国人权理事会。在保护捷克共和国管辖权内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上,人权理事会作为捷克政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人权理事会同非政府组织及非营利性组织合作。人权理事会成员包括非营利性部门的代表、公众代表以及政府部门的代表,人权专员担任理事会主席。

119. 在同一时期,政府相关部门还履行决议,为保护和支持人权组建了新的咨询机构。少数民族理事会支持少数民族的文化活动,在少数民族问题上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120. 2001年,捷克政府设立了男女机会平等理事会,负责就主张及实现机会平等提出建议。该理事会的工作重点是针对推行男女机会的政府工作提出基本概念性指导意见,并提供建议。

121. 2003年,捷克政府设立可持续发展理事会,作为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管理问题上的常设咨询和协调机构。

122. 2006年,捷克政府设立老龄人口理事会,目的是努力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健康、积极、体面的老龄化进程,在各个领域为老年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保护老年人的人权,在家庭和社会中提倡代际关系。

123. 设立吉卜赛人事务理事会,目的是推动落实吉卜赛人的人权,同其他族裔相比,吉卜赛人极易遭受歧视、社会排斥和贫困。该理事会的职责是促进吉卜赛人融入社会,保证吉卜赛人享有平等的机会。

124. 从2007年开始,人权和少数民族问题办公室由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部长负责领导。

125. 2008年1月设立了吉卜赛人聚居区社会融合局,目的是改善这些地区的居住环境,遏制吉卜赛人聚居区不断增长的势头,为利用欧洲资金推动吉普赛社区的社会融合制订最有效的示范方法。

126. 保护人权和履行国际协定的义务,是捷克共和国参众两院各个委员会的责任。

议会请愿委员会,下设两个委员会――《基本人权和自由宪章》实施委员会和少数民族委员会;

机会平等问题常设委员会;

参议院教育、科学、文化、人权和请愿委员会。

宣传关于落实人权的资讯

127. 关于人权问题的介绍和定期资讯,包括联合国相关委员会的最终建议,以捷克语和英语公布在政府办公室的网站上(www.vlada.cz),分别刊登在人权理事会和政府决议专题下。

推动政府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加深对于人权的认识

128. 从事人权工作的政府官员在任职之初就要接受入门教育课程,获得处理人权问题的资格。这些官员在完成入门课程之后还将继续学习更加深入的专门课程。此外,政府官员还会参与实际问题研讨会,扩宽知识面,了解人权问题的最新发展情况。这些研讨会由相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举办。

鼓励人们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出资的公众宣传运动了解人权问题

129. 捷克共和国政府人权秘书处负责确保人权专员与政府行政部门、理事会、公共部门组织、监察员办公室等其他机构之间保持交流与协作。秘书处还开展关于保护人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例如,秘书处每年都会举办反对种族主义的政府活动。

130. 2003年,捷克共和国人权理事会秘书处发起了反对家庭暴力运动。

131. 捷克政府还多次出资举办宣传活动。这些活动由部委具体承办(内政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或由部委出面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资助等民间社会的作用

132. 捷克共和国为民间社会发展基金会提供财政支持,这家基金会援助处境困难的团体,保护人权,宣扬民主价值观,为少数民族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鼓励公众关注当地发展和公共生活。基金会的主要目标是为民间协会、公益组织、教会等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具体项目提供资金。1999至2007年间,73家基金会的投资基金共拨付24.22亿捷克克朗。

133. 促成政府行政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捷克共和国人权理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该理事会还参与编写关于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定期报告。

发展合作与支持

134. 捷克共和国在加入欧洲联盟之后,在支持人权的国际发展合作方面不再是单纯的受惠者,捷克共和国目前主动在国外开展发展合作。

135. 捷克共和国以改革合作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及转型期国家的民主和人权,重点是建立并强化民主制度、国家立法和民间社会,落实正确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善治”)。开展改革合作的途径包括:教育项目,信息宣传,以及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相互交流非暴力抵制集权主义制度的观点和经验。2004年,正式制订了改革合作方案,并从2005年开始为其划拨年度预算。《改革合作方案概念》明确了该方案的目标,并确立了如下重点国家: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伊拉克、古巴、摩尔多瓦、缅甸、塞尔维亚和乌克兰。

136. 2005年开展了22个项目和具体活动,耗资756 万捷克克朗,2006年开展了55个项目和具体活动,耗资4,722.1万捷克克朗,2007年完成了 17个项目。

137. 《2002至2007年捷克共和国对外发展支持概念》提出,发展合作的主要目标是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这份文件指出,捷克共和国促进民主、人权和社会正义,推动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经济,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负责统计关于各国对外援助的统计数据,并且制订了官方发展援助的标准。

138. 下表列出了2000至2006年间捷克共和国官方发展援助金额。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官方发展援助

双边援助(百万捷克克朗)

245.40

568.20

1,025.00

2,668.30

1,631.50

1,541.95

1,756.70

多边援助(百万捷克克朗)

378.20

439

460.90

287.60

1,148.60

1,694.01

1,880.20

139. 自2006年以来,75%的双边援助项目资金都用于以下8个重点国家:安哥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也门、摩尔多瓦、蒙古、塞尔维亚、越南和赞比亚。2008年的重点国家包括:缅甸、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伊拉克、古巴、摩尔多瓦、塞尔维亚和乌克兰。在捷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之后,对外发展援助原则成为向某些国家大量提供发展援助的理论基础。重点国家的遴选标准如下:需要得到援助,国家有能力接受援助,以及发展合作的传统。发展项目将继续开展下去,目前约有30个国家获得援助。援助项目不可划分得过细,应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和部门。

140. MEDEVAC人道主义方案 针对战乱地区和其他地区在当地得不到医疗救治以及病情已经危及生命的病人,特别是儿童。这项方案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国得不到医疗救治的病人。内政部提供技术手段,允许重病患者和重伤员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接受救治,同时做出安排,确保这些人在捷克境内合法居留,并承担医疗救助及返回原籍国的所有相关费用。假如需要动手术,必须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由专家检查之后才能制订手术方案;对儿童病人实施手术,需要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许可。因此,参与这个项目的儿童病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前往捷克共和国。

141. 关于MEDEVAC人道主义方案的当前统计数据表明,在1993至2007年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索沃、车臣、伊拉克、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地战乱国家或发生自然灾害国家共有114人被转往捷克共和国接受治疗,其中大部分是儿童。

D.国家报告编写过程

142. 捷克共和国人权秘书处依据以下中央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写报告:交通部、财政部、文化部、国防部、地区发展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司法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内政部、外交部、卫生部、农业部、环境部、捷克统计局以及监察员办公室。资料来源还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学术机构。

143. 报告经过部门间评议,交付政府,最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处。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防止歧视和不平等措施的资料

144. 捷克共和国《宪法》和《宪章》修订了平等原则。《宪章》第1条规定,公民在在尊严及权利方面享有自由和平等。《宪章》第1章第3条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民族或种族、财产、出身或其他社会地位。《宪章》第3章第3条规定,公民有权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干涉。《宪章》第24条还规定禁止歧视,不得以民族或种族为由损害任何人的权益。

145. 对于捷克共和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修订了保护公民不受歧视的概念。

146. 平等原则载入《民法》、《民事诉讼法》、《就业法》、《国家社会支持法》、 《教育法》、《消费者保护法》 等多部法律。

147. 《就业法》禁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基于以下原因给予直接及间接歧视:性别、性取向、种族或民族、国籍、公民资格、社会出身、出生、语言、健康情况、年龄、宗教信仰、财产、婚姻或家庭状况、年龄或家庭责任、政治或其他观点、是否参加政党、运动、工会或员工组织以及在其中的活动。此外,法律还禁止迫害,遭受歧视者有权寻求法院保护。

148. 捷克共和国通过法院保护民众不受歧视。《民事诉讼法》修订了法院审理程序以及诉讼参与者如何接受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假如个人权利受到威胁或侵犯,公民有权向法院寻求保护,此类案件涉及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指控在提供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获得教育和高等职业学历、从事公共采购、参加雇员或雇主组织、参加专业和职业协会、在店铺出售物品以及提供服务等方面以种族或民族为由实施歧视的案件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起诉对方以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信仰、观点、残疾、年龄或性取向为由实施歧视的案件中,可由协会代表原告出庭,条件是该协会的章程明文规定保护人们免遭歧视。《消费者保护法》也包含类似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由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条件是该协会的章程规定了相关目标。

149.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做出特殊规定,保证对于种族或民族歧视行为给予惩戒。市政府也有权依法惩处歧视行为。

150. 假如程序不符合法律,违背民主法治国家的原则以及善政原则,人权监察员有责任保护参与正式诉讼及国家行政机构程序的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假如官方机构对于非法行动没有采取法律措施,监察员有助于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151. 捷克贸易检查控制并监督着关于出售或运送货物和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正当程序和规定,包括不歧视政策。

152. 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就业中心以及国家劳动监察局依法确定工作的合法性,特别涉及到适当申请工作和就业立法程序,包括不歧视政策。

153. 捷克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始终遵循男女机会平等原则,并坚信落实这一原则是实现真正平等的有效方法。各部部长有责任将关于男女机会平等的人权教育内容纳入行政部门员工的教育方案。4家政府咨询机构――捷克共和国人权理事会、少数民族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理事会以及吉卜赛人事务理事会有责任保护民众免遭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概念和决策方面。

154. 捷克政府制定了《平等待遇和不受歧视法》(《禁止歧视法》),旨在将禁止歧视的各项立法统一起来,确保捷克法律制度符合欧盟立法。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义务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总则部分第46段),以及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义务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均载有《禁止歧视法》草案介绍。

2003至2007年间定罪案件数量,包括具体罪行的定罪数量

指数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定罪案件总数

6 6, 131

6 8, 442

6 7, 561

6 9, 445

7 5, 728

第 219 条-谋杀

173

143

153

121

118

第 221 、第 222 和第 225 条-严重伤害,打架斗殴

3, 065

3, 298

3, 082

2, 714

2, 390

第 234 条-抢劫

1, 587

1, 695

1, 608

1, 532

1, 411

第 241 至第 243 条-强奸和性虐待

557

595

491

468

455

第 247 、第 248 和第 250 条-盗窃、贪污、欺诈

2 3, 465

2 2, 855

2 1, 263

2 0, 201

1 8, 747

第 246 条-贩运妇女

5

12

20

1

0

第 232a 条-贩运人口

0

0

0

1

4

截至2005年和2006年1月1日法官总数

法院

计划人数

实际人数

差距

计划人数

实际人数

差距

布拉格市法院 - 法官 - 州法院

263

232

-31

241

227

-14

区法院

299

326

27

321

335

14

候选人

0

72

42

布拉格州法院 -法官-州法院

100

86

-14

95

89

-6

区法院

175

174

-1

175

173

-2

候选人

0

20

12

布杰约维采州法院 -法官-州法院

65

49

-16

63

49

-14

区法院

92

99

7

92

99

7

候选人

0

15

11

比尔森州法院 – 法官-州法院

101

75

-26

104

78

-26

区法院

144

164

20

144

163

19

候选人

0

23

15

拉贝河畔乌斯季 州法院 -法官-州法院

110

90

-20

121

93

-28

区法院

240

223

-17

240

231

-9

候选人

0

25

11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 州法院 - 法官-州法院

100

84

-16

101

83

-8

区法院

157

174

17

157

174

17

候选人

0

14

10

布尔诺州法院 - 法官- 州法院

180

145

-35

187

150

-37

区法院

263

274

11

263

278

15

候选人

0

35

22

俄斯特拉发州法院- 法官-州法院

199

145

-54

201

144

-57

区法院

322

324

2

322

328

6

候选人

0

53

42

布拉格高等法院 -法官

94

89

-5

92

92

0

奥洛穆茨高等法院 -法官

48

44

-4

48

47

-1

最高法院 -法官

65

60

-5

62

62

0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官

42

21

-21

34

25

-9

总计-法官-州法院

1118

906

-212

1,113

913

-200

最高法院

142

133

-9

140

139

-1

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107

81

-26

96

87

-9

区法院

1,692

1,758

66

1,714

1,781

捷克共和国法官总数

3,059

2,878

-181

3,063

2,920

-143

总计-候选人-州法院 67

257

165

截至2005和2006年1月1日检察官总数

检察院

计划 人数

实际 人数

差距

%

计划 人数

实际 人数

差距

%

布拉格市检察院

市检察官

50

42

-8

84%

51

47

-4

92%

区检察官

130

128

-2

98%

129

127

-2

98%

候选人

16

3

总计

180

170

-10

94%

180

174

-6

97%

布拉格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28

20

-8

71%

24

21

-3

88%

区检察官

92

73

-19

79%

96

83

-13

86%

候选人

14

6

总计

120

93

-27

77%

120

104

-16

87%

布杰约维采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17

16

-1

94%

17

16

-1

94%

区检察官

56

45

-11

80%

56

49

-7

88%

候选人

5

2

总计

73

61

-12

84%

73

65

-8

89%

比尔森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24

18

-6

75%

22

18

-4

82%

区检察官

83

73

-10

88%

85

82

-3

96%

候选人

18

5

总计

107

91

-16

85%

107

100

-7

93%

拉贝河畔乌斯季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34

26

-8

76%

34

25

-9

74%

区检察官

112

85

-27

76%

112

96

-16

候选人

12

6

总计

146

111

-35

75%

146

121

-25

83%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24

22

-2

92%

24

21

-3

88%

区检察官

85

71

-14

83%

85

74

-11

87%

候选人

11

5

总计

109

93

-16

85%

109

95

-14

87%

布尔诺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39

33

-6

85%

39

32

-7

82%

区检察官

137

113

-24

82%

137

120

-17

88%

候选人

30

15

总计

176

146

-30

83%

176

152

-24

86%

俄斯特拉发州检察院

州检察官

43

29

-14

68%

43

32

-11

74%

区检察官

180

145

-35

80%

180

161

-19

89%

候选人

58

34

总计

223

174

-49

78%

223

193

-30

87%

布拉格总检察院

59

56

-3

95%

59

54

-5

92%

奥洛穆茨总检察院

28

25

-3

89%

28

26

-2

93%

最高检察院

51

47

-4

92%

51

47

-4

92%

总计-检察官

1, 272

1, 066

-206

84%

1, 272

1, 131

-141

89%

总计-候选人

164

76

2002至2006年平均每10万名居民的警察和公务员人数

年份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居民人数

1 0, 20 6, 436

1 0, 20 3, 269

1 0, 21 1, 455

1 0, 22 0, 577

1 0, 25 1, 079

警察人数

4 4, 887

4 5, 894

4 6, 819

4 7, 129

4 5, 207

公务员人数

1 1, 804

1 1, 913

1 1, 896

1 1, 658

1 1, 437

平均每 10 万名居民的警察人数

439.8

449.8

458.5

461.1

441

平均每 10 万名居民的公务员人数

115.7

116.8

116.5

114.1

111.6

平均每 10 万名居民的警察和公务员人数

555.4

566.6

575

575.2

552.6

2000至2006年间用于警察/安全部队的公共开支金额2000至2006年间警察部队开支(1,000捷克克朗)

年份

当年警察开支总额

未转入储备基金的警察开支总额

2000年

22,375.45

22,075.853

2001年

23,185.932

22,535.284

2002年

25,486.988

24,866.069

2003年

27,309.981

26,490.173

2004年

29,060.071

27,971.171

2005年

32,472.831

30,273.654

2006年

34,011.414

32,417.454

2002年捷克共和国众议院选举

州名和代码

选区

登记选民

发出信封

选民 投票率 %

收回信封

有效选票

有效选票比例 %

总计

处理

%

CZ0110

首都布拉格

1, 105

1, 105

100.00

98 2, 543

58 9, 283

59.98

58 8, 650

58 6, 459

99.63

CZ0210

中捷克

2, 047

2, 047

100.00

91 8, 747

54 0, 056

58.78

53 9, 546

53 7, 201

99.57

CZ0310

南捷克

1, 260

1, 260

100.00

50 2, 951

29 2, 287

58.11

29 2, 119

29 0, 888

99.58

CZ0320

比尔森

1, 090

1, 090

100.00

44 9, 559

26 0, 733

58.00

26 0, 540

25 9, 470

99.59

CZ0410

卡罗维发利

348

348

100.00

24 3, 169

12 1, 986

50.17

12 1, 854

12 1, 140

99.41

CZ0420

乌斯季

1, 045

1, 045

100.00

66 4, 668

33 6, 637

50.65

33 6, 377

33 4, 662

99.49

CZ0510

利贝雷克

580

580

100.00

34 1, 225

19 0, 493

55.83

19 0, 361

18 9, 441

99.52

CZ0520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

937

937

100.00

44 1, 725

26 8, 735

60.84

26 8, 466

26 7, 341

99.58

CZ0530

帕尔杜比采

871

871

100.00

40 3, 799

24 6, 885

61.14

24 6, 476

24 5, 335

99.54

CZ0610

维索基纳

1, 169

1, 169

100.00

40 9, 935

25 5, 990

62.45

25 5, 809

25 4, 808

99.61

CZ0620

南摩拉维亚

1, 499

1, 499

100.00

92 2, 412

55 3, 757

60.03

55 3, 193

55 0, 759

99.56

CZ0710

奥洛穆茨

913

913

100.00

51 0, 163

30 0, 393

58.88

30 0, 103

29 8, 763

99.55

CZ0720

兹林

680

680

100.00

47 4, 232

28 4, 656

60.02

28 4, 414

28 3, 192

99.57

CZ0810

摩拉维亚-西里西亚

1, 324

1, 324

100.00

99 9, 356

55 1, 815

55.22

55 1, 237

54 8, 547

99.51

总计

1 4, 868

1 4, 868

100.00

8, 264.484

4, 793.706

58.00

4, 789.145

4, 768.006

99 .56

2006年捷克共和国众议院选举

州名和代码

选区

登记选民

发出信封

选民 投票率 %

收回信封

有效选票

有效选票比例 %

总计

处理

%

CZ010

首都布拉格

1, 112

1, 112

100.00

96 3, 199

65 9, 883

68.51

65 9, 147

65 6, 495

99.60

CZ020

中捷克

2, 047

2, 047

100.00

94 3, 840

62 2, 543

65.96

62 2, 200

62 0, 047

99.65

CZ031

南捷克

1, 367

1, 367

100.00

51 8, 573

33 8, 949

65.36

33 8, 710

33 7, 387

99.61

CZ032

比尔森

1, 088

1, 088

100.00

45 3, 899

29 0, 115

63.92

28 9, 884

28 9, 049

99.71

CZ041

卡罗维发利

348

348

100.00

24 4, 051

13 7, 841

56.48

13 7, 748

13 7, 117

99.54

CZ042

乌斯季

1, 046

1, 046

100.00

65 8, 371

37 6, 720

57.22

37 6, 374

37 4, 736

99.56

CZ051

利贝雷克

584

584

100.00

34 7, 095

21 6, 410

62.35

21 6, 252

21 5, 510

99.66

CZ052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

939

939

100.00

44 5, 372

29 7, 024

66.69

29 6, 855

29 5, 931

99.69

CZ053

帕尔杜比采

871

871

100.00

40 8, 177

27 4, 984

67.37

27 4, 846

27 3, 921

99.66

CZ061

维索基纳

1, 137

1, 137

100.00

40 9, 618

27 6, 960

67.61

27 6, 832

27 5, 997

99.70

CZ062

南摩拉维亚

1, 407

1, 407

100.00

93 6, 694

61 1, 527

65.29

61 1, 096

60 8, 804

99.62

CZ071

奥洛穆茨

923

923

100.00

51 9, 383

33 5, 120

64.52

33 4, 845

33 3, 849

99.70

CZ072

兹林

679

679

100.00

48 0, 215

32 1, 258

66.90

32 1, 033

31 9, 933

99.66

CZ080

摩拉维亚-西里西亚

1, 318

1, 318

100.00

1, 004.818

61 3, 115

61.02

61 2, 673

61 0, 200

99.60

总计

1 4, 866

1 4, 866

100.00

8, 333.305

5, 372.449

64.47

5, 368.495

5, 348.976

99.64

2000年地区议会选举

州名和代码

选区

登记选民

发出信封

选民 投票率 %

收回信封

有效选票

有效选票比例 %

总计

处理

%

CZ0210

中捷克

2, 049

2, 048

99.95

89 4, 615

29 3, 178

32.77

29 1, 032

28 4, 275

97.68

CZ0310

布杰约维采

1, 266

1, 266

100.00

49 5, 549

16 9, 147

34.13

16 8, 424

16 5, 241

98.11

CZ0320

比尔森

1, 093

1, 093

100.00

44 3, 935

15 7, 797

35.55

15 7, 230

1 5, 890

97.24

CZ0410

卡罗维发利

348

348

100.00

23 9, 385

6 8, 072

28.44

6 7, 799

6 5, 812

97.07

CZ0420

乌斯季

1, 051

1, 051

100.00

64 9, 187

19 2, 665

29.68

19 1, 314

18 4, 625

96.50

CZ0510

利贝雷克

580

580

100.00

33 6, 369

11 1, 241

33.07

11 0, 980

10 8, 272

97.56

CZ0520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

935

935

100.00

43 6, 977

15 1, 827

34.74

15 1, 607

14 8, 754

98.12

CZ0530

帕尔杜比采

878

878

100.00

40 0, 795

14 6, 118

36.46

14 5, 395

14 1, 908

97.60

CZ0610

伊赫拉瓦

1, 172

1, 171

99.91

40 6, 054

14 5, 609

35.86

14 4, 960

14 1, 430

97.56

CZ0620

布尔诺

1, 390

1, 390

100.00

90 5, 459

31 6, 306

34.93

31 5, 574

31 0, 648

98.44

CZ0710

奥洛穆茨

913

913

100.00

50 7, 341

17 3, 467

34.19

17 2, 867

16 7, 639

96.98

CZ0720

兹林

680

680

100.00

47 0, 707

16 9, 795

36.07

16 9, 274

16 4, 727

97.31

CZ0810

俄斯特拉发

1, 324

1, 324

100.00

99 6, 130

32 1, 163

32.24

32 0, 209

31 2, 903

97.72

总计

1 3, 679

1 3, 677

99.99

7, 182.503

2, 416.385

33.64

2, 406.665

2, 349.124

97.61

2004年州议会选举

州名和代码

选区

登记选民

发出信封

选民 投票率 %

收回信封

有效选票

有效选票比例 %

总计

处理

%

CZ020

中捷克

2, 047

2, 047

100.00

92 5, 330

28 4, 351

30.73

28 3, 805

27 7, 453

97.76

CZ031

南捷克

1, 259

1, 259

100.00

50 2, 938

15 3, 151

30.45

15 2, 740

14 9, 088

97.61

CZ032

比尔森

1, 088

1, 088

100.00

44 9, 374

1 4, 814

31.34

14 0, 641

13 8, 504

98.48

CZ041

卡罗维发利

348

348

100.00

24 1, 442

6 0, 337

24.99

6 0, 163

5 8, 652

97.49

CZ042

乌斯季

1, 046

1, 046

100.00

65 6, 799

16 6, 602

25.37

16 6, 265

16 3, 175

98.14

CZ051

利贝雷克

584

584

100.00

34 3, 147

10 5, 788

30.83

10 5, 604

10 3, 998

98.48

CZ052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

939

939

100.00

44 2, 119

14 3, 942

32.56

14 3, 770

14 2, 145

98.87

CZ053

帕尔杜比采

871

871

100.00

40 6, 730

13 2, 580

32.60

13 2, 098

12 8, 921

97.59

CZ061

维索基纳

1, 137

1, 137

100.00

40 7, 000

12 9, 509

31.82

12 9, 336

12 7, 251

98.39

CZ062

南摩拉维亚

1, 417

1, 417

100.00

93 0, 744

27 6, 526

29.71

27 5, 816

26 9, 422

97.68

CZ071

奥洛穆茨

923

923

100.00

51 6, 974

14 7, 024

28.44

14 6, 783

14 4, 724

98.60

CZ072

兹林

680

680

100.00

47 9, 121

14 6, 758

30.63

14 6, 549

14 4, 617

98.68

CZ080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

1, 314

1, 314

100.00

1, 005.660

27 7, 074

27.55

27 6, 359

26 9, 493

97.52

总计

1 3, 653

1 3, 653

100.00

7, 307.378

2, 164.456

29.62

2, 159.929

2, 117.443

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