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国家人口普查和尼加拉瓜土地研究协会。
42. 女性人口多于男性,男女比例为97.2:100。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尽管15岁以下人口比例仍然较高(37.3%),但人口年龄构成已体现出最近出生率的下降。因此,虽然尼加拉瓜的人口结构仍然较年轻,但已经开始感受到与工作年龄人口有关的影响了(58.4%)。
43. 扶养比率证实了这种结构上的变化,已从每100人抚养104人下降至每100人抚养72人。
44. 现有人口规模、增长率及性别和年龄构成反映了本国上个世纪发生的变化。八十年代,死亡率开始显著下降。根据最新的人口预测和估计(2006年),尼加拉瓜人口寿命从五十年代前半段的42.28岁增长至最近五年的72.89岁。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社会城市化、教育和改革、经济、社会和卫生方面的影响,幼儿死亡率出现下降。
45. 其他有影响的发展还包括对可预防的儿童疾病进行疫苗接种以及对腹泻和呼吸道疾病等流行疾病的治疗,与此同时还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正规教育。因此,婴儿死亡率已经从1975至1980年间的90例死亡/1,000名婴儿下降至最近五年的22例。
岁数 男性女性30354045505560657075801950- 19551955-19601960-19651965-19701970-19751975-19801980-19851985-19901990-19951995-20002000-20052005-2010años男性女性按性别显示的寿命变化情况
46. 由于女性在育龄期间的死亡率下降、而慢性变性疾病死亡率增加,男女死亡率差异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表2. 寿命、婴儿死亡率和全球生育率
五年期 |
寿命(年) |
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 |
全球生育率(儿童数/妇女) |
1970-1975年 |
55.22 |
97.9 |
6.79 |
1975-1980年 |
57.59 |
90.1 |
6.35 |
1980-1985年 |
59.46 |
79.8 |
5.85 |
1985-1990年 |
62.17 |
65.0 |
5.00 |
1990-1995年 |
66.05 |
48.0 |
4.50 |
1995-2000年 |
68.41 |
33.6 |
3.60 |
2000-2005年 |
70.82 |
26.4 |
3.00 |
2005-2010年 |
72.89 |
21.5 |
2.76 |
资料来源:拉美人口中心-临时选委会:人口估计和预测,2006年修订本。
47. 近期,尼加拉瓜已被归类为高生育率、高死亡率国家。如在其他拉丁美洲国家一样,人们已经觉察到生育率开始下降。避孕措施的广泛使用更使得下降速度快于欧洲。2001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46%的育龄妇女使用了计划生育方法,如果她们结婚或是形成某种结合,则这一数字升至69%。
48. 尽管就总体人口来看生育水平出现下降,这种下降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变得更为显著。如下图所示,这在该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开展的各种调查结果中显而易见。在尼加拉瓜和在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教育对于人口行为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小学4-6年 高等中学小学1-3年未接受教育endesa 01endesa 98profamilia 93esdenic 850123456789 根据各项调查所示,按教育水平分列的全球生育率发展情况每名妇女抚养的子女数量
49. 移居作为影响人口增长率的众多变数之一,对国家增长率的趋势有重要影响。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越来越多的尼加拉瓜人移居他国,这一趋势在八十年代更是因政治原因而加强,随后又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持续到现在。在过去30年,净移徙率增加了一倍以上。
50. 现如今,尼加拉瓜人仍在往其他国家迁移,主要是去往哥斯达黎加和美国。鉴于目的国的地理位置和流动的方便自由,很多人都冒险带上他们的子女和亲属,有时甚至整个家庭都会移居国外。
51. 这种大规模移徙对国家的影响有利有弊,一方面,这可带来一笔侨汇――根据一些统计估算,这对国内生产总值做出了巨大贡献,尽管总的说来它并未对国家经济产生显著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尼加拉瓜人民的家庭分离。
4.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
52. 根据统计数据,仅有4.7%的人口表示其母语并非西班牙语。与此同时,8.6%的人说他们属于一个土著社区或少数民族群体。不过,还应当注意到称自己有土著或少数民族血统的人中有11%并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个群体,如果将血统不明的那些人也包含在内,则该数字增至总人口的15%,这就强调了必须提高整个社会的意识,重新认识他们的身份。
53. 分布最广泛的有米斯基托人(27.2%)、加勒比沿岸的混血后裔(25.3%)、Chorotega-Nahua-Mange人(10.4%)、Creole或Kriol人(4.5%)、Xiu-Sutiava人(4.5%)、Cacaopera-Matagalpa人(3.4%)、Nahoa-Nicarao人(2.5%)和Mayangna-Sumu人(2.2%)。
54. 与整体人口情况不同,这些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56.8%),不同的土著人或少数民族社区行为也各不相同。克里奥尔人多数居住在城市(90.5%),其后是Xiu-Sutiava人(80.4%)以及Garífuna人和Ulva人(各自为62%)。
55. 关于尼加拉瓜家庭的规模,平均每个家庭有4.9人,略低于2001年记录的每个家庭5.3人。 然而,对于贫困家庭,特别是处于极端贫困中的家庭,这一均值却有提高(分别升至6.7人和7.4人)。
56.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占到46%,15%的人生活水平还达不到食物消费最低水平(或者说处于极度贫困状况)。
57. 尽管28%的家庭以妇女为户主,但并没有像其他地区那样,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多为贫困家庭。
58. 在尼加拉瓜,以下三项占到家庭消费的80%:食品、住房和个人服务。总的来说,48%的消费集中在食品方面,7%用于住房,6%用于卫生,6%用于教育。很明显,食品消费所占比重非常大,且随着贫困程度的增加而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富的广泛匮乏以及收入分配不均。1998年至2001年间,非贫困人口的收入实现了增长,而贫困群体却没有。这表明增长使得拥有较高收入的人受益,这可以对基尼系数的数值做出解释――2001年的基尼系数为0.56。
59. 一个反映家庭生活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在卡路里摄取方面,就是五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的比例。近10%的儿童呈现出一般性营养不良或体重不足,有20%的儿童有慢性营养不良(生长受阻),这对于三岁以上的儿童来说几乎是不可逆的。
60. 学龄前儿童的营养状况以一种恶性循环的方式影响着教育状况。十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20.5%, 6至29岁进入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占51.7%――该数字显示与前些年相比,情况有所进步,但仍有改进的空间。
61. 十岁及以上人口的劳动就业率估计为52%以上,失业率为5.2%。每十名工人中就有七名在农业、林业或渔业、制造业或在社区或私人服务业工作。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占到29%。应注意到的是全职雇员中有大约64%的人在非正规部门工作。
62. 工人有权组织工会。2005年,有39,357名工人注册参加了各种工会组织和665个执行委员会。
63. 在宗教方面,1995年以来,称其信仰某种宗教的人数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十年间,信仰天主教的人数下降了14个百分点(从1995年的72.9%降至2005年的58.5%)。而福音派教徒却增加了大约7个百分点,从1995年的15.1%到2005年的21%。莫拉维亚教会教徒数量保持稳定,而声称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人数有所增加(15.7%)。
64.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728.42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946.37美元。 2002年真实的国内生产总值预计为280.875亿科多巴,2006年增加至326.512亿科多巴 。目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计算为971.20美元。
65. 政府内债达到1,266.90美元。与此同时,尼加拉瓜已将其外债从2002年的6,372.75美元减少至2006年的4,400.20美元。
66. 消费价格指数估计为160.86美元。
67. 总体说来,近些年,社会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公共支出总额的比重出现增加。
项目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社会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
8.5 |
10.2 |
10.3 |
11.1 |
住房和社区服务 |
0.7 |
0.9 |
1.4 |
1.8 |
卫生 |
3.1 |
3.49 |
3.18 |
3.43 |
教育 |
4.0 |
4.7 |
4.3 |
4.9 |
社会服务和福利 |
0.6 |
1.0 |
1.2 |
1.0 |
娱乐和文化服务 |
0.1 |
0.1 |
0.1 |
0.1 |
社会开支占公共支出总额的比重 |
37.1 |
35.5 |
41.2 |
43 |
住房和社区服务 |
3.2 |
3.1 |
5.7 |
7.1 |
卫生 |
13.3 |
12.2 |
12.8 |
13.3 |
教育 |
17.5 |
16.4 |
17.4 |
18.2 |
社会服务和福利 |
2.7 |
3.5 |
4.8 |
3.9 |
娱乐和文化服务 |
0.4 |
0.3 |
0.5 |
0.5 |
68. 国际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0%,其中4.7%为贷款,4.3%为赠款。国际援助占预算的比重为32.7%,其中17.0%为贷款,15.8%为赠款。
B. 国家的体制、政治和法律结构
1.政治组织
69. 《政治宪法》 规定尼加拉瓜是一个独立、自由、自主、统一且不可分割的国家。尼加拉瓜是一个参与性的代议制共和国,受法治约束的社会国家。
70. 政府机构由彼此独立但协调合作的立法、行政、司法和选举当局组成,它们都只遵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共和国宪法》的各项条款。
71. 行政权由身为国家元首、政府领袖以及国防和安全部队最高指挥官的共和国总统行使。总统任期五年。共和国副总统履行《政府宪法》规定的以及共和国总统直接或通过法律委任的职能。
72. 立法权力由人民授权和委任的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由90名代表组成,上述人士按照代表比例制度通过普选产生,普选在平等、直接、自由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产生的上一任总统和副总统分别作为名义代表和候补代表参加国民议会。代表的任期也是五年。
73. 司法权力机关由按照《司法组织法》(第260号法律), 具体包括县级和市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SCJ)――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由国民议会与相关民间组织协商,从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代表提议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16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其自身人员范围内以多数选举制方式选举院长。
74. 司法机关占共和国总预算的4%。
75. 法官职业受《法官职业法》监管(第501号法律)。
76. 选举当局专门负责选举、公民投票和全民公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它由国民议会选出的七位名义法官和三位候补者构成的最高选举委员会以及其他次级选举机构组成。最高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其自身人员内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77. 出于行政管理之目的,尼加拉瓜领土分为省、大西洋沿岸自治区和市,后者为国家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尼加拉瓜有153个市组成的15个省以及两个自治区。马那瓜市是共和国首都和国家权力机关所在地。
78. 《宪法》确立了以下监督机构:共和国审计长办公室、检察署、人权保障检察官(或监察员)办公室和银行业监管总局。
2.非政府组织的注册与监管
79. 尼加拉瓜非政府组织的注册与监管受第147号法律的规范――即1992年3月19日的《一般非营利法人法》。 该法律对尼加拉瓜民间和宗教组织的建立、核准、经营及清算实施监管。
80. 国民议会通过法令授予或取消法人资格。
81. 获取法人资格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a)向国民议会秘书处提交一份申请,随附组织的相关条款,除其他要求外,必须说明组织的目的及其存在对于国家民间或宗教生活的重要性和后果;
(b)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则授予法人资格的法令必须在《政府公报》(官方日报)上发布;
(c)发布后,有关机构可在15天内向内务部非营利法人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d)如果组织满足法律的各项要求,组织注册和监督部门将发放一份法人证明,以便其根据自身宗旨和目标行使权力及履行合同义务。
82. 在国外获得法人资格且决定或正在尼加拉瓜开展活动的组织必须向内务部组织注册,并向监督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以供核准。
83. 根据国际条约、公约、协定或议定书在尼加拉瓜营业的外国法人受其条款监管。
84. 在以下情形中,与内务部协商后,国民议会或愿决定取消组织的法人资格:如果其被用于非法行为;违犯公共政策;组织成员人数减少至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展与组织成立之目的相悖的活动;阻止组织注册和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监测,或经由其监管机构根据其条款达成一致。
85. 目前有3,990个非营利实体在内务部注册处登记注册。
3.司 法
86. 在尼加拉瓜,法院实行单一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决的司法权仅属于司法机构。
87. 军事法庭仅审理严格意义上的军事违法行为,而不会对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和上诉造成损害。
88. 如前所述,司法权力机构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县级和市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由四个专门法庭组成:刑事、民事、宪法和行政管理。其司法权覆及全国,位于司法体系最顶端。
89. 尼加拉瓜共有九个上诉法院,每个辖区都有一个。每个上诉法院由不少于五名法官组成,至少分为两个法庭负责审理民事、劳资以及刑事案件。全国共有21个此类法庭。
90. 该国有334个下级法院,包括122个县级法院和197个市级法院。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民事和劳资案件,其中特别包括与重组财产和家庭法相关的事宜。唯一有权审理行政管理争端的法院是最高法院行政厅。
91. 2000年至2007年间,一审法院的数量从226个增加至334个。在专门的一审刑事法院,这种增长尤为显著,从47个增至139个。
92. 在民事案件方面,专门法院从2000年的39个增加到2007年的61个。
93. 专门的劳资法庭从2000年的三个增加到2007年的五个。
94. 拥有单独或合并司法权的法院从141个(2000年)增加到153个(2003年),但2007年又减少到127个。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院凭空消失了,而是都转为专门的刑事或民事法院了。因此,其数量的减少(10%)反映了专门法院数量的增加。
95. 鉴于到2005年底,尼加拉瓜的人口估计为5,483,447人,每个法庭可为16,417名居民服务,亦即每十万居民拥有5.81个法庭,这在拉丁美洲是个较低的平均指数。
县级和市级的一审法院
按地区管辖权分列的每100,000名居民拥有的法院数量
中央区 |
9.8 |
Las Segovias |
7.3 |
Sur |
7.2 |
Oriente |
6.8 |
RAAN |
6.0 |
RAAS |
5.5 |
Occidente |
5.3 |
Norte |
4.9 |
马那瓜 |
3.6 |
全国均值 |
5.81 |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 ―信息和规划局。
96. 显然,司法服务的提供分布并不公平,中央区每100,000名居民有9.8名法官,而马那瓜则是另一番景象,仅有3.6名。
97. 根据这些数据,对司法业务增长的预测计划平衡这些比例关系,并且正在做出巨大努力改善服务。
98. 另一方面,应依据法官人数及其业务能力两方面对司法体系进行评估。从某种程度上讲,尽管毫无疑问还存在其他不利因素,如恶意诉讼、对诉讼的不当激励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不充分,但人均法官比例较低还是解释了法院超负荷工作量的问题。
99. 按辖区分列的、基于人口状况的司法服务提供情况,其他相关的、更为细致的数据可以用人口/法官比例来表示。在尼加拉瓜,平均每个县级法官要为40,921人服务,一名市级法官要为29,640人服务。然而,均值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平衡。比如,该国在县级法官方面服务最佳的地区是卡拉索――位于东部地区,每名法官为16,103人服务,马那瓜则是服务最差的地区――每名法官要为62,742人服务。
表3. 全国司法服务提供情况:地区法官
编号 |
辖 区 |
省 |
县级法官 |
人 口 |
居民 / 县级法 官服务比例 |
1 |
Atlántico Norte |
RAAN |
9 |
249,716 |
27,746 |
2 |
Atlántico Sur |
RAAS |
382,079 |
34,734 |
|
3 |
Norte |
Matagalpa Jinotega |
8 5 |
484,902 297,270 |
60,612 59,454 |
4 |
Las Segovias |
Madriz Nueva Segovia Estelí |
4 4 5 |
133,250 211,233 215,384 |
33,312 52,808 43,076 |
5 |
Central |
Río San Juan Boaco Chontales |
3 5 7 |
95,546 168,590 182,019 |
31,848 33,718 26,002 |
6 |
Occidental |
Chinandega León |
9 9 |
441,308 389,628 |
49,034 43,292 |
7 |
Sur |
Rivas Granada |
5 5 |
166,938 190,604 |
33,387 38,120 |
8 |
Oriental |
Carazo Masaya |
11 4 |
177,142 317,499 |
16,103 79,374 |
9 |
马那瓜 |
马那瓜 |
30 |
1,380,339 |
46,011 |
共 计 |
134 |
5 , 483 , 447 |
40 , 921 |
资料来源:社会――人口统计局的估计和计算,根据临时选委会――拉美人口中心。
未出版文件“尼加拉瓜:1950-2050年人口估计和预测”,1999年9月。http://www.inec.gob.ni/compendio/pdf/inec214.pdf。
100. 关于专门法院,刑法领域的司法服务情况最好。在319个现有的单一法官法院中,41.06%处理刑事案件,而仅有61个(19.12%)处理民事和劳资案件。有127个非专门法院审理各种案件(民事、刑事和劳资),这些占到总数的39.81%。
101. 该国的民事法官拥有备用司法权,即除刑事案件外,他们可以审理其他领域所有相关案件。这是因为仍在执行家庭特殊化,而且全国仅有五个劳资法院。没有商业或贸易法院或负责土地案件的法院。因此,民事法院是参与解决不同类别争端最多的法院。单一法官地方法院也处理各类案件。
102. 在处理财产争议方面,特别是那些由土地和城市改革引起的财产争议,有五名专门履行该职能的财产仲裁人(占法官总数的1.5%)。
犯罪统计数据
103. 尼加拉瓜平均每100,000人发生2,343起犯罪,是中美洲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104. 过去十年,谋杀率出现波动。1997年,每100,000人中有15起谋杀,2000年的均值最低(9/100,000),而2006年每100,000人发生14起谋杀。
105. 每100,000人中被拘留的人数几乎没有变化,从1997年的771人增加到2006年的790人。
106. 在全国范围内,性犯罪数量从1997年的3,120起增加到2006年的4,076起。此类罪行包括强奸、强奸未遂、法定强奸、乱伦、乱伦未遂、诱拐、猥亵和性骚扰。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107. 法律援助是司法部门的另一项职责。旨在通过向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来推动建立受法治规范的社会民主国家,从而实现国家民主、个人平等、适当程序和辩护权。
108. 近年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规模显著扩大,这无疑是刑事程序改革的结果。1999年,公设辩护人不足十几人,而今天已有136人;尽管这仍然不足,但这些数字说明了国家为提供此类对于伸张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所做的努力。
109.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面临的困难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地理覆盖面,一是上文所述的公设辩护人短缺。更准确地说,全国153个城市中仅有45个城市设有此类办公室。这些城市聚居了3,186,096人(总人口的58.1%)。办公室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援助,处理此类案件占用了其现有人员的88.4%。
110. 为弥补公设辩护人的短缺,系统另外启用了依职权指定辩护人,作为委托人的私人律师。尽管该系统运行起来并不完美,但却是弥补公设辩护人短缺的一种便捷方式。
县级青少年刑事法院
111. 青少年法院是在《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通过后设立的,是处理涉及此类人群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
112. 《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以1989年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为范本。国民议会于1992年通过了第287号法律,即所知的《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1998年11月,第一个青少年法院在马那瓜建立。现在,本国共有15个针对青少年的县级刑事法院。
检察署
113. 如上所述,在过去十年,尼加拉瓜共和国一直在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便为中南美洲正在进行的刑事改革的全球化铺平道路,方法是从审问式程序转向能够提供更多保障的模式,如转向完全或混合的控告程序,这种体制优先考虑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权利以及适当程序的保障措施。
114. 控告模式还建立了一种适用于参与调查、起诉和案件审理各方的制衡体制,最终目标是使透明、快速和全面司法途径制度化。
115. 基于这些区域指南和原则,尼加拉瓜作为刑事程序改革进程的领导者向前迈出了第一步,同时使规范各机构的法律实现现代化,并建立新的机构。
116. 因此,作为尼加拉瓜刑事司法体制民主化的一部分,2000年10月17日根据第346号法律《检察署组织法》成立了检察署,该法律第1条规定:
“检查署应作为一个拥有组织、职能和行政自治权的独立机构,负责通过共和国总检查长提起诉讼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社会和犯罪行为受害者利益。”
117. 同样地,第346号法律规定,行使公诉权以保障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职能应当通过实行控告程序来加以补充。
118. 2001年11月13日,国民议会通过了第406号法律――《尼加拉瓜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于2002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这使得尼加拉瓜可以根据《政治宪法》及其规定的各项人权采取控告式刑事司法体制, 并且依据新的诉讼程序法,确立了新的行为方,并明确规定了其各项职能和作用,以便监测调查、起诉和审判进程的合法性。
119. 《组织法》拟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检察署职能的有益补充,其第88条规定,行使公诉权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政治宪法》、尼加拉瓜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以及《刑事诉讼法》本身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保障措施。
120. 在行使控告权时,检察署履行调查和起诉职能,这些职能与国家警察的职能相结合,旨在澄清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事实,以确保严格遵守刑事起诉的目的。
121. 因此,通过行使《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检察署合法地协调国家警察的调查工作,目的是一旦这些工作完成,将决定是否行使公诉权。此外,它还将在适用于案件审理之前和期间的宪法保障框架内,在适当的时候决定采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起诉原则(机会原则)。
122. 至于分配给检察署的预算,应当注意的是它还未能恰当满足实际需要和增长需求。然而,尽管人员和财力匮乏,得益于有效的管理,检察署始终能够确保其所服务的居民的各项人权。
表4. 检察署登记在册的案件数量
项 目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国家警察局收到的投诉和报告 |
16,869 |
20,277 |
43,115 |
46,893 |
检察署收到的投诉 |
1,632 |
1,471 |
3,824 |
3,544 |
登记案件总数 |
18 , 501 |
21 , 748 |
46 , 939 |
50 , 437 |
撤销、暂时缺乏证据 |
2,265 |
7,231 |
2,610 |
3,014 |
缺乏证据 |
0 |
0 |
8,988 |
9,314 |
暂时 |
0 |
0 |
796 |
411 |
退回国家警察局以供调查 |
896 |
1,673 |
2,989 |
5,088 |
指控数量 |
5,308 |
6,154 |
15,141 |
17,977 |
在检察署处搁置 |
7,759 |
1,684 |
8,476 |
7,106 |
转给儿童和青年 |
1,544 |
3,887 |
2,891 |
3,254 |
转给地方法官 |
463 |
884 |
0 |
0 |
先期调停 |
266 |
223 |
4,635 |
3,801 |
放弃公诉权 |
0 |
12 |
17 |
24 |
轻罪 |
0 |
0 |
396 |
448 |
案件总数 |
18 , 501 |
21 , 748 |
46 , 939 |
50 , 437 |
123. 应当注意的是,检察署作为人权捍卫者以及这方面人力资源的专业机构,为其全体官员和工作人员提供了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培训。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机构发展的一个基本要素。
124.此外,为加强机构间联系以及在共同利益话题方面的经验交流,检察署已与尼加拉瓜军方、国家警察以及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机构开展协调工作,从而促进了检察官在有刑事司法体系工作人员参与的领域中的工作。《刑事诉讼法适用手册》以及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其他问题的说明也已编制完成。加强了与农村司法调解人之间的协调工作,从而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土地产权、环境和轻罪相关案件中找到其他解决办法。
125.目前有一个由627名官员(其中127名为女性,占20%)构成的农村司法官员网络,分布在68个城市,特别是在贫弱和极端贫困地区。这意味着涵盖了目前国土面积的45%。
126.与此同时,为使其人力资源更专业,检察署决定加强和配备以下专业小组:
127.知识产权专门小组2002年成立,负责处理工业产权和版权以及相关权利方面的违法行为。
128.有组织犯罪小组2004年底成立,负责处理毒品走私、洗钱、贩运移民、贩卖军火和偷盗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小组与国家警察局的专门小组直接合作。
129.性别暴力专门小组2006年6月成立,负责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违法行为。
130.儿童和未成年人专门小组。该小组有权根据特殊法律,如《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对犯有罪行的青少年罪犯进行处理。
131.反腐败专门小组。根据2006年5月22日通过的第712号法令成立。其目标是对公务员或公职雇员犯下的第419号法律――《刑法改革和增编法》所载的一切违法行为行使公诉权。
132.特殊上诉、撤销和审查小组遍及全国,处理在马那瓜市以及国家一级撤销和审查的所有类别上诉。
133.不支付抚养费小组2005年5月成立。负责根据民事判决,确保在义务人故意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中适用刑法。该小组由西班牙国际合作署资助。
134.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专门小组2006年6月5日成立,目的是应对国家在环境犯罪领域面临的新挑战,如:
(a)2006年5月20日第559号法律《环境犯罪法》正式生效;
(b)可能颁布新的《刑法》,其中一章涉及环境犯罪。
135.此外,该小组还将负责编制、协调和起草环境刑事诉讼政策。它还将与民间社会开展机构间协调,这是应对挑战所必需的。
136.所有专门小组都已开始在中央总部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配有两名检察官以及必要的技术小组,负责处理马那瓜市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派往检察署各部门及区域分支机构的助理检察官进行指导。
137.关于法律上的可靠性,检察署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尊重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各方的人权,最相关的包括:
通知
138.关于损害基本权利的调查行为的第FG-001-03号通知。发布该通知的目的是通过在审判期间确保适用《宪法》规定和可适用的一般法律,在刑事诉讼有效性以及被告的基本保护和权力之间实现平衡。
139.关于家庭暴力的第01-2004号通知。目标是优先处理祸及社会以及隐藏在伤害、强奸、谋杀、猥亵、堕胎和死亡威胁统计数据中的家庭暴力犯罪。
140.关于确凿行为决议的第02-2004号通知。发布该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对调查过程中所有案件的法律分析,以加快其处理进程;控制涉及行动自由的被调查人员的案件数量增加,原因是缺少检察官,因而无法及时审理和做出决定,检察署希望借此实现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
141.关于不很严重罪行的职能和业务指令的第04-2004号通知。发布该文件是考虑到针对较轻罪行的程序与涉及严重罪行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类似。
142.关于不支付抚养费的第01-2005号通知。为更加有效地起诉此类犯罪,计划设立专门检察官负责对此类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进行法律监督,并适当适用酌定起诉原则。
指示
143.关于检察官在采取、修改或撤销预防性措施方面的干预措施的第FG-001-2003号指示。特别是在这样的假设情况下,如被剥夺了所有其他个人权利和安全, 检察官必须履行尊重和促使他人尊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一重要职能。检察官确保根据程序法所载程序采取、修改或撤销预防性措施。
144.关于刑事程序中Acuerdo(协定)的第FG-02-2003号指示。旨在鼓励检察署检察官对与协定章程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第61和62条做出统一解释,作为新的尼加拉瓜刑事诉讼程序酌定起诉原则的主要体现之一。
总检察长办公室
145.该办公室作为行政权力中职能独立的一个部分负责在法律上代表尼加拉瓜的利益。它还拥有关于行政权力机构范围内组织和机构的具体咨询和协商职能。
146.在涉及人权的方面,根据其《组织法》,办公室必须“知晓检察官捍卫人权检察官的决定,并为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建议以供其适当采用。”
18.50110.74210121.74820.06410146.93938.46325750.43743.331287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1234Años de trabajo 2003-20062003-2006年登记案件、起诉决定以及检察官人数的比较统计数据登记案件起诉决定分配的检察官案件数量
20032006年工作年份
三、促进国家一级人权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
1.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正式批准
147.见下表。
多边条约 |
地点和日期 |
签署日期 |
保存日期 |
评 论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美国纽约,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80 年 3 月 12 日 ( 加入 ) |
核准和加入:第 255 号 J.G.R.N. 法令,发布在 1980 年 1 月 30 日 第 25 号 《政府公报》 第 234 页上。 文本:发布在 1980 年 3 月 17 日 第 65 号 《政府公报》 第 698 页上。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第 46 条承认其全部效力和生效。 第 201 号法律促进有关人权和《政治宪法》的教育 ( 1995 年 9 月 26 日 第 179 号 《政府公报》 )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美国纽约,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80 年 3 月 12 日 ( 加入 ) |
核准和加入:第 255 号 J.G.R.N. 法令,发布在 1980 年 1 月 30 日 第 25 号 《政府公报》 第 234 页上。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第 46 条承认其全部效力和生效。 尼加拉瓜通知联合国秘书处根据其第 4(3) 条中止其在本国际公约下的义务,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1980 年 6 月 4 日 、 1982 年 2 月 14 日 、 1982 年 6 月 8 日 、 1982 年 12 月 14 日 、 1984 年 8 月 1 日 、 1984 年 8 月 22 日 、 1985 年 11 月 13 日 、 1987 年 1 月 30 日 、 1987 年 5 月 13 日 、 1988 年 2 月 8 日 、 1993 年 5 月 2 日 和 1993 年 8 月 13 日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美国纽约, 1966 年 3 月 7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78 年 2 月 15 日 ( 加入 ) |
经由 1977 年 9 月 19 日 第 15 号行政命令和 1977 年 11 月 26 日 第 63 号国会决议核准。 经由 1977 年 12 月 3 日 第 17 号法令批准。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 |
美国纽约, 1979 年 12 月 18 日 |
1980 年 7 月 17 日 |
1981 年 10 月 27 日 ( 批准 ) |
核准和正式批准:第 789 号法令,发布在 1981 年 8 月 25 日 第 91 号 《政府公报》 第 1770 页上。文本发布在 1981 年 11 月 13 日 第 258 号 《政府公报》 第 3174 页上。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美国纽约, 1984 年 12 月 10 日 |
1985 年 4 月 15 日 |
2005 年 7 月 5 日 ( 批准 ) |
核准 : 第 4216 号 A.N. 法令 , 发布在 2005 年 5 月 13 日 第 92 号 《政府公报》 上。正式批准:第 30-2005 号法令,发布在 2005 年 6 月 8 日 第 110 号 《政府公报》 上。 |
《儿童权利公约》 |
美国纽约, 1989 年 11 月 20 日 |
1990 年 2 月 6 日 |
1990 年 10 月 5 日 ( 批准 ) |
核准:第 324 号 A.N. 法令, 1990 年 9 月 20 日 第 180 号 《政府公报》 第 1847 页。 正式批准:第 4 号法令, 1990 年 10 月 17 日 第 199 号 《政府公报》 第 2007 页。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第 71 条承认其全部效力和生效。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美国纽约, 1990 年 12 月 18 日 |
2005 年 10 月 26 日 ( 加入 ) |
加入 : 第 107-2004 号法令 , 2004 年 10 月 1 日 第 191 号 《政府公报》 。 批准加入 : 第 4336 号 A.N. 法令 , 2005 年 7 月 14 日 第 136 号 《政府公报》 。 尼加拉瓜提出一项预约保存其加入文书。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美国纽约, 2000 年 5 月 25 日 |
2005 年 3 月 17 日 ( 正式批准 ) |
加入 : 第 37-2002 号法令 , 发布在 2002 年 5 月 6 日 第 82 号 《政府公报》 第 3077 页上。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美国纽约, 2000 年 5 月 2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4 年 12 月 2 日 ( 加入 ) |
加入 : 第 37-2002 号法令 , 发布在 2002 年 5 月 6 日 第 82 号 《政府公报》 第 3077 页上。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美国纽约,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80 年 3 月 12 日 ( 加入 ) |
核准和加入 : 第 255 号 J.G.R.N. 法令 , 发布在 1980 年 1 月 30 日 第 25 号 《政府公报》 第 234 页上。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美国纽约, 1989 年 12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于 1990 年 2 月 21 日 签署 |
将尽快正式批准。 |
|
《儿童权利公约》第 43 (2) 条修正案 |
美国纽约, 1995 年 12 月 12 日 |
尼加拉瓜于 2003 年 1 月 23 日 接受 |
第 2431 号 A.N 法令。联合国大会于 1995 年 12 月 21 日 批准,发布在 1999 年 12 月 14 日 第 238 号 《政府公报》 上。 |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美国纽约, 2002 年 12 月 18 日 |
尼加拉瓜于 2007 年 3 月 14 日 加入 |
2.其他联合国人权和相关条约的正式批准
148.见下表。
多边条约 |
地点和日期 |
签署日期 |
保存日期 |
评 论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美国纽约, 1948 年 12 月 9 日 |
尼加拉瓜没有参与签署 |
1952 年 1 月 29 日 ( 加入 ) |
批准加入 , 发布在 1950 年 11 月 14 日 第 242 号 《政府公报》 第 2301 页上。 |
《禁奴公约》 |
瑞士日内瓦, 1926 年 9 月 25 日 , 1955 年修订 |
1927 年 10 月 3 日 ( 批准或最终加入 ) |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美国纽约 1951 年 7 月 28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80 年 3 月 28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297 号法令,发布在 1980 年 2 月 15 日 第 39 号 《政府公报》 第 379 页上。 文本:分别发布在 1980 年 3 月 21 、 22 、 24 和 25 日的第 69 、 70 、 71 和 72 号 Gacetas 上。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美国纽约 1967 年 1 月 31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80 年 3 月 28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297 号法令,发布在 1980 年 2 月 15 日 第 39 号 《政府公报》 第 379 页上。 文本:分别发布在 1980 年 3 月 21 、 22 、 24 和 25 日的第 69 、 70 、 71 和 72 号 Gacetas 上。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美国纽约 2000 年 11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于 2000 年 12 月 14 日 签署 |
2002 年 9 月 9 日 ( 批准 ) |
经由第 A/RES/55/25 号决议在纽约通过 , 于 2000 年 12 月 12 至 15 日在意大利巴勒莫 Palazzi di Giustizia 开放签署 , 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截止至 2002 年 12 月 12 日 。 核准:第 3246 号 A.N. 法令, 2002 年 2 月 25 日 第 38 号 《政府公报》 第 1225 页。 正式批准:第 62-2002 号法令, 2002 年 6 月 28 日 第 121 号 《政府公报》 第 4453 页。 尼加拉瓜宣布协调公约与其国家法律的必要措施将通过对其刑法进行修订产生 ― ― 该进程目前正在进行,并将在未来继续进行。然而,尼加拉瓜在保存其正式批准本公约的文书时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保留援引 1969 年 5 月 23 日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 ( 关于加入保留的权利 ) 的权利。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美国纽约, 2000 年 11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4 年 10 月 12 日 ( 加入 ) |
117 个签署国和 95 个缔约国。 加入:第 11-2004 号法令, 2004 年 2 月 24 日 第 38 号 《政府公报》 第 946 页。 批准加入:第 3925 号 A.N. 法令, 2004 年 7 月 9 日 第 134 号 《政府公报》 第 3523 页。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美国纽约, 2000 年 11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6 年 2 月 15 日 ( 加入 ) |
112 个签署国和 85 个缔约国。 加入:第 66-2004 号法令, 2004 年 7 月 9 日 第 134 号 《政府公报》 第 3525 页。 批准加入:第 4376 号 A.N. 法令, 2005 年 11 月 4 日 第 214 号 《政府公报》 。 |
3.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批准
(a)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49.尼加拉瓜已总共批准了59项劳工组织公约,其中54项已经生效,另有5项已经废止。
劳工组织公约 |
地点和日期 |
正式批准 |
与劳工组织登记日期 |
《工时 ( 工业 ) 公约》 ( 第 1 号 ) |
191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失业公约》 ( 第 2 号 ) |
191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保护产妇公约》 ( 第 3 号 ) |
191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夜间工作 ( 妇女 ) 公约》 ( 第 4 号 ) |
191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青年夜间工作 ( 工业 ) 公约》 ( 第 6 号 ) |
191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失业赔偿 ( 海难 ) 公约》 ( 第 8 号 ) |
192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二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水手安置公约》 ( 第 9 号 ) |
192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二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组织 ( 农业 ) 公约》 ( 第 11 号 ) |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工人赔偿 ( 农业 ) 公约》 ( 第 12 号 ) |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白铅 ( 油漆 ) 公约》 ( 第 13 号 ) |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每周休息 ( 工业 ) 公约》 ( 第 14 号 ) |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未成年人体格检查 ( 海上 ) 公约》 ( 第 16 号 ) |
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工人赔偿 ( 事故 ) 公约》 ( 第 17 号 ) |
192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七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工人赔偿 ( 职业病 ) 公约》 ( 第 18 号 ) |
192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七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同等待遇 ( 事故赔偿 ) 公约》 ( 第 19 号 ) |
192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七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移民检查公约》 ( 第 21 号 ) |
192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八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 第 22 号 ) |
192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九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海员遣返公约》 ( 第 23 号 ) |
192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九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疾病保险 ( 工业 ) 公约》 ( 第 24 号 ) |
1927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疾病保险 ( 农业 ) 公约》 ( 第 25 号 ) |
1927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 第 26 号 ) |
192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一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标明重量 ( 航运包裹 ) 公约》 ( 第 27 号 ) |
192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二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伤害防护 ( 船舶装卸工人 ) 公约》 ( 第 28 号 ) |
192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二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强迫劳动公约》 ( 第 29 号 ) |
193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四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10 月 12 日 |
《工时 ( 商业和办事处所 ) 公约》 ( 第 30 号 ) |
193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四次会议 |
1934 年 9 月 1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6 号 |
1934 年 4 月 12 日 |
《地下工作 ( 妇女 ) 公约》 ( 第 45 号 ) |
193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十九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工资和工时统计数据公约》 ( 第 63 号 ) |
193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未成年人体格检查 ( 工业 ) 公约》 ( 第 77 号 ) |
194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未成年人体格检查 ( 非工业部门 ) 公约》 ( 第 78 号 ) |
194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 第 87 号 ) |
194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
1967 年 9 月 5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67 年 10 月 31 日 |
《职业介绍公约》 ( 第 88 号 ) |
194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保护工资公约》 ( 第 95 号 ) |
194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 第 98 号 ) |
194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1967 年 9 月 5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67 年 10 月 31 日 |
《同酬公约》 ( 第 100 号 ) |
195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
1967 年 9 月 5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67 年 10 月 31 日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 第 105 号 ) |
1957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次会议 |
1967 年 9 月 5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67 年 10 月 31 日 |
《种植园公约》 ( 第 110 号 ) |
195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歧视 ( 就业和职业 ) 公约》 ( 第 111 号 ) |
1958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
1967 年 9 月 5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67 年 10 月 31 日 |
《保护免遭辐射公约》 ( 第 115 号 ) |
196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社会政策 ( 基本宗旨和准则 ) 公约》 ( 第 117 号 ) |
1962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机器防护公约》 ( 第 119 号 ) |
1963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就业政策公约》 ( 第 122 号 ) |
1964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最大负重量公约》 ( 第 127 号 ) |
1967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1976 年 4 月 2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79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最低工资确定公约》 ( 第 131 号 ) |
1970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
1975 年 9 月 10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202 号 |
1976 年 3 月 1 日 |
《工人代表公约》 ( 第 135 号 ) |
197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苯公约》 ( 第 136 号 ) |
197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码头工作公约》 ( 第 137 号 ) |
1973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最低工资公约》 ( 第 138 号 ) |
1973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1 月 2 日 |
《职业癌症公约》 ( 第 139 号 ) |
1974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带薪脱产学习公约》 ( 第 140 号 ) |
1974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 ( 第 141 号 ) |
197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六十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 ( 第 142 号 ) |
1975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六十次会议 |
1976 年 4 月 2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79 号 |
1977 年 11 月 4 日 |
《三方协商 ( 国际劳工标准 ) 公约》 ( 第 144 号 ) |
197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六十一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海员带薪年假公约》 ( 第 146 号 ) |
1976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六十二次会议 |
1981 年 5 月 23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11 号 |
1981 年 10 月 1 日 |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 第 182 号 ) |
1999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八十七次会议 |
2000 年 9 月 8 日 Gaceta Diario 官方第 171 号 |
2000 年 11 月 6 日 |
(b)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公约
150.见下表。
多边条约 |
地点和日期 |
签署日期 |
保存日期 |
评 论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美国纽约 1960 年 12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没有参与签署 |
1952 年 1 月 29 日 ( 加入 ) |
发布于 1981 年 9 月 21 日 第 242 号 《政府公报》 上。 |
(c)日内瓦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条约
151.见下表。
多边条约 |
地点和日期 |
签署日期 |
保存日期 |
评 论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第一公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49 年 8 月 12 日 |
1949 年 8 月 12 日 |
核准: 1952 年 4 月 26 日 第 4 号法令。 发布在 1952 年 8 月 26 日 第 195 号 《政府公报》 上。 |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第二公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49 年 8 月 12 日 |
1949 年 8 月 12 日 |
核准: 1952 年 4 月 26 日 第 4 号法令。 发布在 1952 年 8 月 26 日 第 195 号 《政府公报》 上。 |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第三公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49 年 8 月 12 日 |
1949 年 8 月 12 日 |
核准: 1952 年 4 月 26 日 第 4 号法令。 发布在 1952 年 8 月 26 日 第 195 号 《政府公报》 上。 |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第四公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49 年 8 月 12 日 |
1949 年 8 月 12 日 |
核准: 1952 年 4 月 26 日 第 4 号法令。 发布在 1952 年 8 月 26 日 第 195 号 《政府公报》 上。 |
|
《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一议定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74 - 1977 年 |
正式批准:第 25-1999 号法令 。 发布在 1999 年 3 月 17 日 第 53 号 《政府公报》 上。 |
||
《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二议定书》 ) |
瑞士日内瓦外交会议, 1974 - 1977 年 |
正式批准:第 25-1999 号法令 发布在 1999 年 3 月 17 日 第 53 号 《政府公报》 上。 |
||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
渥太华,奥斯陆, 1997 年 9 月 18 日 |
核准:第 63-1998 号执行法令 发布在 1998 年 10 月 9 日 第 190 号 《政府公报》 上。 |
4.区域人权公约的批准
152.见下表。
美洲国家间条约 |
通过地点和日期 |
尼加拉瓜签署日期 |
保存文书日期 |
评 论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
哥伦比亚波哥大 1948 年 4 月 30 日 |
1948 年 4 月 30 日 |
1956 年 7 月 26 日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1950 年 8 月 17 日 第 170 号第 1614 页。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案卡塔赫纳议定书》 |
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 |
1985 年 12 月 5 日 |
1988 年 11 月 16 日 |
核准:第 36 号 A. N. 法令: 1988 年 11 月 25 日 第 225 号第 1392 页。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案华盛顿议定书》 |
美国华盛顿特区, 1992 年 12 月 14 日 |
1992 年 12 月 14 日 |
1995 年 5 月 30 日 |
核准:第 948 号法令: 1995 年 4 月 6 日 第 68 号 Gaceta 第 133 页。 正式批准:第 16-95 号法令: 1995 年 5 月 17 日 第 90 号 Gaceta 第 1633 页。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案马那瓜议定书》 |
尼加拉瓜马那瓜 1993 年 6 月 10 日 |
1993 年 6 月 10 日 |
1995 年 5 月 30 日 |
核准:第 950 号法令, 1995 年 4 月 6 日 第 68 号 Gaceta 第 1134 页。 正式批准:第 15-95 号法令: 1995 年 5 月 17 日 第 90 号 Gaceta 第 1633 页。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案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 |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1967 年 2 月 27 日 |
1967 年 2 月 27 日 |
1968 年 9 月 23 日 |
文本: 1968 年 8 月 7 日 第 178 号 Gaceta 第 2337 页。 核准: 1968 年 5 月 20 日 第 111 号 Gaceta 第 1505 页。 正式批准: 1968 年 9 月 13 日 第 210 号 Gaceta 第 2738 页。 |
《美洲国家组织特权及豁免协定》 |
美国华盛顿特区 1949 年 5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1961 年 1 月 25 日 ( 加入 ) |
核准: 1950 年 10 月 30 日 第 230 号 Gaceta 第 2161 页。 正式批准: 1960 年 11 月 9 日 第 256 号 Gaceta 第 2377 页。 |
人 权 |
||||
《美洲人权公约》 ( 《圣何塞公约》 ) |
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1969 年 11 月 22 日 |
1969 年 11 月 22 日 |
1979 年 9 月 25 日 |
核准和正式批准: 1979 年 11 月 26 日 第 67 号 J.G.R.N. Gaceta 的第 174 号法令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第 46 条承认其完全效力和生效。 1991 年 2 月 12 日 ,尼加拉瓜政府呈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一份日期为 1991 年 1 月 15 日 的文书,尼加拉瓜政府借此声明: 一 . 尼加拉瓜政府承认美洲人权法院在所有涉及依照其第 62(1) 条对《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做出解释和应用的案件中的权限如没有特殊公约的权利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 . 尽管如前所述,尼加拉瓜政府郑重声明其对美洲人权法院权限的接受是不定期的,具有普遍性质,以对等关系为基础,允许对这种对权限的认同仅适用于完全由本声明交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处保存之日后的事件及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案件存有保留意见。 尼加拉瓜声明。尼加拉瓜第四十九号声明增编,发布在 1991 年 2 月 7 日 第 27 号 《政府公报》 上,第三段内容如下: 三 . “尼加拉瓜政府声明它承认美洲人权委员会接受和审查有关下述内容来文的权限 ― ― 即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违犯《公约》第四十五条所载的人权。” 2006 年 1 月 31 日 第 22 号 Gaceta 第 656 页。 |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 ( 《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 |
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 1988 年 11 月 17 日 |
1988 年 11 月 17 日 |
尼加拉瓜尚未正式批准 |
|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附加议定书》 |
巴拉圭亚松森 1990 年 6 月 8 日 |
1990 年 8 月 30 日 |
1999 年 11 月 9 日 |
核准:第 2080 号 A.N. 法令, 1998 年 11 月 12 日 第 216 号 《政府公报》 第 9450 页。 正式批准:第 43-99 号法令, 1999 年 4 月 14 日 第 68 号 《政府公报》 第 1614 页。 |
《美洲防止和惩处酷刑公约》 |
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 1985 年 12 月 9 日 |
1987 年 9 月 29 日 |
尼加拉瓜尚未正式批准 |
|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危地马拉危地马拉城 1999 年 6 月 7 日 |
1999 年 6 月 8 日 |
2002 年 11 月 25 日 |
核准:第 3091 号 A.N. 法令, 2001 年 11 月 7 日 第 211 号 《政府公报》 第 6116 页。 正式批准:第 60-2002 号法令, 2002 年 6 月 28 日 第 121 号 Gaceta 第 4453 页。 |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
巴西贝伦杜帕拉 1994 年 6 月 9 日 |
1994 年 6 月 10 日 |
尼加拉瓜尚未正式批准 |
2002 年 6 月编制了赞成其正式批准的解释声明。 |
《美洲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
哥伦比亚波哥大 1948 年 5 月 2 日 |
尼加拉瓜于 1956 年 4 月 24 日 签署 |
1956 年 8 月 22 日 ( 正式批准 ) |
正式批准: 1956 年 6 月 9 日 第 128 号 《政府公报》 第 1370 页。 文本: 1956 年 7 月 9 日 第 153 号 《政府公报》 第 1641 页。 |
妇 女 |
||||
《美洲给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 |
哥伦比亚波哥大 1948 年 5 月 2 日 |
1948 年 5 月 2 日 |
1956 年 8 月 22 日 |
正式批准: 1956 年 6 月 9 日 第 128 号 《政府公报》 第 1370 页。 |
《美洲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
哥伦比亚波哥大 1948 年 5 月 2 日 |
1956 年 4 月 24 日 |
1956 年 8 月 22 日 |
正式批准: 1956 年 6 月 9 日 第 128 号《政府公报》第 1370 页。 文本: 1956 年 7 月 9 日 第 153 号 《政府公报》 第 1641 页。 |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贝伦杜帕拉公约》 ) |
巴西贝伦杜帕拉 1994 年 6 月 9 日 |
1994 年 6 月 9 日 |
1995 年 12 月 12 日 |
核准 :第 1015 号 A.N. 法令, 1995 年 9 月 26 日 第 179 号《政府公报》第 3525 页。 正式批准:第 52-95 号法令, 1995 年 10 月 30 日 第 203 号 《政府公报》 第 3985 页。 |
儿 童 |
||||
《美洲未成年人国际遣返公约》 |
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1989 年 7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4 年 12 月 6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58-2002 号法令, 2002 年 6 月 25 日 第 118 号 《政府公报》 第 4361 页。 |
《美洲国际贩卖未成年人问题公约》 |
墨西哥墨西哥城 1994 年 3 月 18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5 年 11 月 18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106-2004 号法令, 2004 年 10 月 1 日 第 191 号 《政府公报》 第 5430 页 批准加入:第 4345 号 A.N. 法令, 2005 年 8 月 17 日 第 159 号 Gaceta 第 5594 页。 |
《美洲儿童国际遣返公约》 |
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1989 年 7 月 15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4 年 12 月 6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58-2002 号法令, 2002 年 6 月 25 日 第 118 号 《政府公报》 第 4361 页。 |
《国际贩卖未成年人问题公约》 |
墨西哥墨西哥城 1994 年 3 月 18 日 |
尼加拉瓜并非为初始签署国 |
2005 年 11 月 18 日 ( 加入 ) |
加入:第 106-2004 号法令, 2004 年 10 月 1 日 第 191 号 《政府公报》 第 5430 页。 批准加入:第 4345 号 A.N. 法令, 2005 年 8 月 17 日 第 159 号 Gaceta 第 5594 页。 |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美国华盛顿特区 1997 年 11 月 14 日 |
尼加拉瓜于 19 97 年 11 月 14 日 签署 |
1999 年 11 月 9 日 ( 批准 ) |
核准: 第 3091 号 A.N. 法令, 2001 年 11 月 7 日 第 211 号 《政府公报》 第 6116 页。 正式批准:第 60-2002 号法令, 2002 年 6 月 28 日 第 121 号 《政府公报》 第 4453 页。 |
B. 国家一级保护人权法律框架
153.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并且得到保护,而不受基于出身、国籍、政治信仰、种族或性别的歧视。国家有义务消除任何障碍以使尼加拉瓜男女能够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154. 根据《政治宪法》第46条,人人享有国家对个人所固有权利的保护和承认,并且享有庄严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国家组织美洲人权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人权的全面遵守、促进、保护和充分适用(《宪法》第71条)。
155. 因此,各项人权文书提及的权利大多都受到《尼加拉瓜政治宪法》和在此期间编制的其他具体法律的保护。
156. 为保障尼加拉瓜市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尼加拉瓜《政治宪法》对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在其标题四下列示如下:
(a)第一章. 个人权利;
(b)第二章. 政治权利;
(c)第三章. 社会权利;
(d)第四章. 家庭权利;
(e)第五章. 劳工权利;
(f)第六章. 大西洋海岸社区的自治权。
157. 应当注意到的是大西洋海岸社区的权利是拉丁美洲宪法一项新内容。《尼加拉瓜宪法》首次承认这些社区的人民是该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依据其起源和祖辈习俗承认他们的自治权。
158. 在《尼加拉瓜政治宪法》中确立人权的法律影响是其所规定的这些权利都受到了高度保护。鉴于《宪法》高于共和国其他法律,国家必须尊重这些权利,在国家或其他公民发生违犯行为或作为或不作为时保障每位公民的诉讼权。
159. 《宪法》包含一套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中包括:合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权、尊重人的尊严和相称性原则。
160. 如上所述,《宪法》确定的对人权的保护经由一系列法律和规章补充完善――这些法律和规章都是旨在确保这些权利得到遵守而编制的,具体是:
161. 个人权利:
(a)《刑法》;
(b)《刑事诉讼法》;
(c)《民法》;
(d)《民事诉讼法》;
(e)《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
(f)《要求保护宪法权利法》(包括人身保护令、行政管理法和违宪补救方法);
(g)《引渡法》;
(h)《移民和外侨事务法》;
(i)《国家监狱机构法》;
(j)《建立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法》;
(k)《国家警察法》;
(l)《平等权利和机会法》(法案);等
162. 政治权利:
《选举法》;
《城市法》;
《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
《尼加拉瓜大西洋海岸自治法》。
163. 社会权利:
(a)《照顾不同能力人员法》;
(b)《一般教育法》;
(c)《一般卫生法》;
(d)《一般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e)《森林条例》;
(f)《社会保险法》;
(g)《财产法》;
(h)《土地改革法》;
(i)《参加教育法》;
(j)《通讯媒体法》。
164. 家庭权利:
《建立儿童保护中心》;
《保养法》;
《父母子女关系调整法》;
《儿童及未成年人法》;
《批准单方离婚法;
《一般卫生法》(涉及人类生殖问题);
《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法》。
165. 劳工权利:
《劳工法》;
《最低工资法》(正在研究等待批准);
《民事诉讼法》;
《国家与劳工组织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公约》;
《教育职业法》;
《童工法》(法案);
《公职和行政管理职业法》。
166. 大西洋海岸社区的权利:
《尼加拉瓜大西洋海岸两个区域的自治法》;
《森林条例》;
《关于渔业的法律;
《尼加拉瓜大西洋沿岸及波凯伊河、可可河、印地欧河和玛伊斯河地区土著人民和土著区集体所有制规章》(第445号法律)。
167. 所有上述法律和本文件未述及的其他相关法律连同尼加拉瓜作为签署国的各项国际公约、条约和其他文书都被认为是保护人权的法律基础。此外,还有关于各种保证的宪法地位的法律,比如个人自由、违宪补救方法和违背行政管理决定转而诉诸宪法的权利。这些条款都载于《宪法》中关于宪法监督章节的第187和189条。
1.尼加拉瓜人权保护体系
168. 尼加拉瓜人权保护体系的基础是建立了负责监督这些法律所载条款执行情况各种机构的法律。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一些简要介绍如下。
(a)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PDDH)
169.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是在1995年宪政改革 的政治背景下建立的。除其他外,这些改革扩大了国民议会(立法机构)的权利以期取得与国家其他分支机构的平衡,特别是执行分支机构,这些新增权力中的一项就是任命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或监察员)。
170. 随后,在1996年,第212号法律,《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法》获得通过。
171. 因此,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公室成立,其就任者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利机构,而仅受《政治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约束。
172.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促进、维护和捍卫公民的宪法保障,以及《政治宪法》、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他法律确认的人权。该办公室已被看作是负责促进人权的最高国家机构,特别关注弱势群体。
173. 这种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反映在了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组织结构中――它由一名检察官、一名副检察官和各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比如儿童及未成年人、妇女、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群体以及入狱人员)组成。它还包括四个局:保卫局、促进局、行政管理局和规划局。
174. 其主要职能如下:
(a)普及有关人权的知识以及对人权的遵从和维护;
(b)向政府提出提案,以解决人权遭到侵犯的情况;
(c)处理自称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员的投诉,同时保持应有的保密性;
(d)如果不在其职能范围内,向就应遵循的程序人们提供指导意见;
(e)在各方间进行斡旋;
(f)捍卫和维护所有人的权利;
(g)在人权明显遭到侵犯时启动当然调查;
(h)向公共当局提出更正措施或建议,以确保停止或中止违犯人权的行为。
175. 投诉必须由相关人员提交,并指明他或她的全名和地址以及投诉的性质。投诉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普通纸张、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本人或通过代表进行。
176. 应予以指出的是,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所有服务对相关人员都是免费的,并且法律援助不是必然的,这并不会影响将获得律师援助的相关人员的权利。
177. 此外,必须提到,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收到的来自拘留所、办公或学习场所、监狱或军事单位的信件无需经过任何形式的检查。
178.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可在涉及人权事务的情况下借助其监督权利干预所有政府机关,并且是完全独立行事。
179.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肯定在尼加拉瓜,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并非一个简单的具有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基于《宪法》的一个实在的国家机构,拥有在民主体制范围内及尊重法治的前提下维护人权和监督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
180. 因此,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基本作用是帮助实现一个更加自由、更为公正的社会,通过扎实工作,提高道德和政治价值观,以加强人权教育和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保护、促进和宣扬人权,同时鼓励社会所有部门的参与。
181. 关于监督和监测政府服务,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可确立一个以简单的抗议或投诉为开始的调查程序(不论是通过公民还是社会组织,或者依职权开展)。
182. 应当提及,第212号法律比多数拉丁美洲一级的规范监察员办公室的法律更高级,因为它规定了应当有特别检察官与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一同工作。
(b)尼加拉瓜其他人权保护机构
183. 除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外,还建立了一系列与具体权利和少数民族群体相关的负责保护人权的机构和机关。因此:
184. 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青少年全国委员会(CONAPINA)是根据《儿童及未成年人法》的规定成立的最高级别治理机构, 其任务是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确立的以儿童最佳利益为本、平等和非歧视、保护、全面教育和参与原则行事。
185. 该机构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强化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活动,从实际上确保负责开展儿童工作的公私部门执行《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以及全面保护的原则。
186. 尼加拉瓜妇女协会(INIM)是根据1987年通过的第293号法律建立的,该法规定协会的宗旨是通过为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压制和歧视建立基础,为各国政府编制、强化和扩展全球化政策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它还促进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和私人关系,以实现妇女完全融入国家社会生活,找到解决其特殊问题的方法,比如发起反歧视理念的运动。它还帮助改善经济、社会和组织环境,以确保妇女享有有效的机会平等,并被纳入经济、社会和政治转型与发展的国家进程中。
187. 国家跨部门艾滋病防治委员会(CONISIDA)是一个根据第238号法律成立的机构, 由国家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
188.应当注意的是,被归类为“少数民族”(移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土著人、难民等)的人口,与其人权相关的一切事宜都得益于尼加拉瓜和外国民间社会组织所做的宝贵工作,它们在维护人权方面为尼加拉瓜居民提供公正无私的支持。
家庭、儿童和青少年部(MIFAMILIA)
189. 家庭、儿童和青少年部成立于1998年,其职责是根据《执行分支机构(组织、职能和程序)法》(第290号法律)为弱势或处于危险中的儿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护。 它还负责监督和监测针对家庭的综合照料,特别是最弱势和承担最多社会风险的家庭。
190. 根据尼加拉瓜《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第92条,该部还负责监督与监测所有以保护家庭、中心和村镇中由其照顾的儿童及未成年人为目的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191. 家庭、儿童和青少年部还制定了各种标准和条例,执行各种行动与方案,以照顾和保护弱势群体,优先关注的是面临最高级别社会风险和处于极端贫困中的家庭及儿童。它通过保护中心、替代居所以及抚养费、家庭安置和领养程序为儿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别保护。
192. 在预防和照顾方面,该部按照综合照料模式为这些人群提供如下服务:
1.预 防
193. 在预防方面采取的行动是在与家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协调下在优先群体内展开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及未成年人面临社会风险的情况,主要是通过促进人力资本开发、加强家庭与社区参与针对最弱势人群的可能的解决方法。
在预防方面,制定了以下战略:
(一)心理――社会风险预防模式
194. 采用这种模式是为了预防与毒品使用、商业性剥削、家庭及社会关系等相关的风险。在每个社区都开展了有关心理-社会风险的诊断性研究,并起草了一份促进和加强儿童及家庭保护因素的行动计划。此外,还成立了社区预防体系,以便在自愿基础上参与由此模式产生的预防性活动。
(二)家庭顾问
195. 家庭顾问由家庭部地方办公室通过志愿社会工作方案和社区体系外联工作者选出,为他们提供培训讲习班,以便其能够胜任向受益人群提供心理――社会咨询服务的工作。
196. 家庭顾问支持其社区成员寻找解决暴力相关的问题办法,并作为协调员对人们在可获得的服务及获取方法方面给予指导。其工作的目的是在尊重人权的框架内营造一种非暴力、和平解决争端的环境。
(三) 社区外联工作者
197. 社区外联工作者网络十名社区外联工作者加入家庭部24个地方办公室使该部门得到了加强,以支持社区预防性行动的落实工作。
(四) 青年俱乐部
198. 俱乐部在三个领域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图书馆服务和文化服务。他们还设有娱乐、文化和运动区。成立了兴趣小组,并提供心理及预防性健康意见。
(五) 家长学校
199. 家长进入这些学校,以期促进家庭状态发生改变。这些改变能够加强联系,改善交流与融合,从而达到增进对于暴力侵害妇女及儿童的原因和后果的理解、预防导致此类暴力行为的权力滥用和确保公正对待暴力行为受害者的目的。
2.综合照料
200. 家庭部为处于毒品依赖、童工、商业性剥削、残疾风险和少年暴力等境况中的儿童、未成年人和家庭提供综合照料,以期改善心理-社会环境,重点关注加强家庭和社区参与此类人群的人力资本开发的行动。
201. 为确保综合照料的有效性,必须有如下所述的明确程序和措施:
(一) 确认和融合
202. 这些程序有赖于家庭部24个地方办公室的支持,他们负责探访存在风险的热点地区(交通信号灯、市场、公共场所、酒吧、汽车站、边境过境点等),以期提高意识以及确认、选取和建议个人前往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寻求综合照料。待这一程序完成,即可编制一份分项评估、一份社会报告以及一份个人照顾计划,随即进入下一程序。
(二) 受益人群查询、反查询和后续行动的落实
(a)提供健康护理
203. 建立与卫生部和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机制,以便为受益人群提供初级保健护理、心理-社会护理和康复服务。
204. 此外,还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一个基金会,以便为特殊检查付费以及在需要做出立即响应的特殊情况下购买药品。
(b)融入教育、常规照顾和进步
205. 这项措施包括与教育、文化和体育部的联络,以便将受益人群纳入正规教育;此外,还分发了学校教材(练习册、铅笔、校服和鞋、书包等)。
技术和职业培训
206. 由一套技术和职业培训综合建议组成,其中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和家长及监护人的培训内容,以帮助他们胜任农业部门、农用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技术性工种方面的工作。培训期限为每年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207. 这套综合建议还规定了经济援助或附带条件的转账服务,以负担转移费用、食物、教材、投入、文凭等。
工作安排
208. 上一阶段一旦完成,就可执行机构间和部门间协调程序,以帮助接受过培训的家长和未成年人实现就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
(c)融入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209. 与市长办公室合作展开协调活动,以确保将儿童及未成年人融入娱乐和体育活动。此外,还提供了体育设施,以促进和发展体育活动;除其他活动外,儿童周期间还提供了文化和娱乐活动。
与家庭共同努力
210. 在注入新的个人、家庭及社会价值观的同时促进家长的责任。此外,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方面也开展了相关工作,以构建一种非暴力环境,从而强化家庭关系,同时建立新的对儿童及未成年人权利和职责的理解。
211. 在社会保护和特殊保护政策方面,家庭部一直在开展相关的编制和规划工作。当前的情况如下:
(a)有关父母责任的政策已起草完毕;
(b)父母责任法草案初稿已起草完毕,目前正在由国民议会审议以便通过;
(c)现已起草了国家老龄政策文件,相应的行动计划正在起草阶段,国家老龄化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正在审查该计划的战略方向;
(d)已同其他公共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行动者讨论了关于关怀残疾人的政策。
(d)可用于人权保护的资源
212. 如已经提到的,在尼加拉瓜,《宪法》是共和国的根本章程,所有其他法律都直接受其制约。 任何有悖于《宪法》的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13. 为确保这一最高权威性,《宪法》本身规定了各项法律的宪法地位,这是各项法律必须遵守的,从而确保《宪法》之于其他法律优先获得国家(此处为立法机构)批准。我们特别指《宪法》第184条提及的法律,即《选举法》、《紧急状态法》和《庇护法》。
214. 很重要的一点是注意到根据《宪法》第52条,公民有权向公共当局请愿。 此外,根据现行的特殊情况所适用的法律和规章,这些当局有义务对此类请愿做出回应。
215. 公民一旦收到行政管理机构的回复,他或她便可利用1988年11月生效的《庇护法》(第49号法律)。该法通过在不同国家法院采取以下三种行动来保护、捍卫和恢复人权:
(a)针对违宪的行动;
(b)庇护行动;
(c)人身保护令程序。
216. 在保护基本权利方面,任何人身自由、身体或安全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人都可启用人身保护令程序。根据第49号法律,法院负责确保《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和国际条约。
217. 人身保护令程序可由任何认为他或她的权力或另一人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人,通过任何他或她认为必要的方法(书面、电报或口头),向当事人居住辖区内的上诉法院提出。
218. 程序启动后,上诉法院会任命一名执行官员负责通知申诉人所控告的机构。一旦收到被告知当局的报告,法院即可决定是否发布令状,该令状将直接对当事机构强制执行。
219. 可对任何有悖于《宪法》的法律、法令法律或规章提出违宪上诉,并且拥有发布法律的权限。尽管拥有发布权限,但上诉仍应经由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审议,总检察官办公室一并出席。可以在被控违宪的法律生效72天后提出上诉。随后,最高法院必须在提出上诉后两周内裁决其是否可予接受。如果确认上诉可予接受,则必须在通知可予接受70天内公布决定。
220. 关于庇护补救,可针对任何由公职人员一方做出的导致《宪法》所赋权利或保障受到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指令、行为或决定。这种补救或可在致使公民提出异议的决定通知30天后提交上诉法院,只有最高法院有权针对违犯行政管理的异常行为做出相关行动的最后裁定(上诉法院决定不予继续审理案件时)。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级别的法院将根据相关情况做出裁定,如果其命令就所违反的权利做出赔偿,进而就是否取消庇护程序做出决定。
221. 可供认为自身人权遭到侵犯的受害者采用的另一种补救方法是向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投诉,如已经提到的,该办公室不仅对尊重人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还必须监督和管控公共当局的活动。
222.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职能应有所区别,特别是与仲裁职能区别开。根据其职能的特殊性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开展的非仲裁性质的调查不应与其他机构开展的调查相混淆。后者作为社会在执法过程中的代表旨在提出指控,证明被告负有刑事或民事责任。
223. 检察官的调查旨在证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公共机构是否未能履行其职责,即通常所知的履行职能时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恢复他们的权利、终止任意或疏忽行为以及在恰当的情况下获得补救或赔偿。这并不妨碍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就行政管理事宜要求执行诉讼程序或采取恰当措施;相反地,需要在侵犯人权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诉诸法庭以寻求公正。
224. 因此,当有证据表明构成犯罪时,监察员必须中断其调查,将案件移交总检察长办公室,期间接受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持续监督。这同样适用于存在民事责任的情况,即必要时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下,案件将发回有关方面,以提交仍履行其公职的主管民事法官。
225. 应当强调的是,尽管第212号法律比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对应法律更为先进,但对于司法领域的案件仍有局限。这种局限在第212号法律第28条中已经论述,它规定机构无权处理法院搁置的案件,除非它们是因司法原因而延误。
3.美洲人权法院在尼加拉瓜的权限
226. 在区域一级,尼加拉瓜从1979年9月25日起成为《美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并于1991年2月12日承认了美洲人权法院在争议性诉讼程序中的权限。《公约》第68.1条规定:
“《公约》缔约国承诺在它们是当事一方的任何案件中遵守法院的判决。”
227. 因此,缔约国必须确保法院判决在国内的执行。
228. 因此,缔约国必须保证落实《公约》的各项条款及其在国内法层面的实际效用。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各项人权条约的实质性规定(亦即那些包含受保护权利的条款),同时也适用于法院裁决,比如那些与法院判决的执行相关的裁决。对这些义务解释和适用必须确保各项承诺切实有效,同时谨记人权条约的特殊性质。
229. 已承认法院约束力的《公约》缔约国有义务践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这包括国家有责任告知法院为执行其判决中的命令而采取的措施。国家及时履行告知法院其指令执行情况的义务对于评价判决的整体执行进展具有根本的重要意义。
230. 截至目前,尼加拉瓜仅有三个案件经由美洲人权法院仲裁――在这些案件中,上诉人的权利被证实受到侵犯,时间最近的一个案件就是有关政治团体YATAMA的(2005年6月23日做出判决)。
231. 除了这三个案件,尼加拉瓜还向该法院提交了大约35起投诉,其中很多都被委员会驳回或诉诸特殊诉讼程序。在这些案件中,美洲人权法院试图找到和平的解决方法,或命令采取须由缔约国执行的预防性措施,这样做的代价是损害了美洲国家组织在国际一级的代表性。
C. 国家一级的促进人权框架
232. 最近十年间,尼加拉瓜在促进人权方面实现了巨大进步,采取了从立法到组织针对公务员及公众的提高意识运动等各种措施,以期在社会所有层面构建一种理解和遵守人权的环境。
233. 根据《尼加拉瓜共和国促进人权及政治宪法教育法》(第201号法律) (其目的在于确保公民熟识他们享有的权利、自由、职责和保障)的要求,有关人权和《尼加拉瓜政治宪法》的学习是小学和中学教育次级体系的强制性内容。
234. 该法第4条规定学校以及军事和警察领导培训中心必须通过与教育部合作编制的适当方案和课本向其学生传授有关《政治宪法》和人权的知识。
235. 此外,根据第5条,应由教育部负责制定关于《政治宪法》和人权的方案、教学方法和渐进性课本供学龄前、小学、中学以及技术-职业一级的学习使用。在自治区,还必须与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将这些方案和课本以这些地区的语言出版。
236. 1996年以来,这一内容已被纳入小学和中学教育范畴,并通过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加以改进和丰富。
237. 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将关于在艾滋病背景下促进、保护和维护人权的第238号法律翻译为米斯基托语、Mayagna语和英语。通过由三位协调员组成的“旅行教育”宣传了该法律以及其他相关主题,他们乘坐配有视听装备的交通工具行至各教育中心,从而以一种创新方式、借助非传统媒介并辅之以具有包容性、参与性和灵活性的方法把教育带到了社区。
238.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为促进尊重人权以及制定针对整个社会的教育方案,已开始与国家教育机构展开谈判,以确保第201号法律的落实。
239. 2001年,与教育、文化和体育部(MECD)以及国防部和内政部各个部门一道陆续展开了各种推广活动。自此,实现了以下成就:
(a)编制了小学二、三、四、五和六年级关于教授人权知识的教学指南。这是通过“救救儿童”提供的资助以及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与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协调一致的努力才实现的;
(b)在“政治宪法日”(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教师和教育部不同级别的技术人员提供了培训,当时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正在采取措施核实措施落实情况。此外,关于将这一天的庆祝活动纳入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学术日历的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c)莱昂、奇南德加、圣马科斯、希诺特佩、马萨亚、希诺特加和马塔加尔帕的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各部门和市政办公室之间已经建立了协调和监测联系;
(d)已经起草了一份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机构间计划,内容涉及在全国教育系统内开展正式及非正式的人权教育活动。
240. 这项工作由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其促进和教育部执行,前提是在促进和教育方面有更多的支出,也就意味着在保护方面的投入更少。这强调了该政策希望并且随时准备在公共部门、商业、宗教及政党团体等方面实行改革。
241. 促进和教育部设有一个培训科、一个教材科(计划阶段)和一个文献中心; 一直以来,它都参与了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工会、非政府组织、持不同信仰的宗教团体、人权外联部门工作者和积极分子网络)以及公务官员和雇员间的推广和教育工作,主要是在司法系统、国立大学、国家警察和国家陆军学院、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地方政府,劳动部,国家大学理事会、尼加拉瓜社会安全研究所、卫生部、环境部以及自然资源等领域内。
242. 这种新的动力可归功于中央总部以及加勒比海岸(RAAS、RAAN、Triángulo Minero)的特别检察官们在其专门领域和指定领土范围内的参与。
243. 必须提到,作为民族和解与团结政府(它效忠尼加拉瓜人民、致力于消除贫困的斗争)首批措施中的一项,已决心根据《政治宪法》的条款,确保尼加拉瓜提供免费教育。
244. 在这方面,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执行了一项监测国家一级入学情况的计划,建立了学校检察官一职以协助教育部的工作,从而确保实现免费的小学和部分中学教育。
1.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和教育部2006年的活动
245. 2006年,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和教育部为各市的外联工作者和公职官员及雇员组织了85场培训讲习班。
246. 讲习班题目包括:介绍人权、《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法》(第212号法律);公众参与;妇女权利;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政治影响和公共政策;儿童及未成年人人权;《政治宪法》及人权;残疾人人权;土著人民和非洲后裔群体权利。
247. 在人权文书分发方面,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在捐助组织的帮助下加强了针对公众的人权文书的印制工作。因此,《政治宪法》和第212号法律已被翻译成英语和米斯基托语,还有各种人权话题的海报,从而促进了文化间主义的发展。
248.此外,尼加拉瓜妇女协会(INIM)、妇女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已经发布了,除其他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北京行动纲要》和《预防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计划》的全文。尼加拉瓜妇女协会印制了大约4,000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49. 推广材料分发至国家各部门总部和各市,其中包括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在大约45个信息小组(IU)编制的教材。
250. 在媒体推广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尽管第201号法律规定促进和尊重人权是强制性的,但媒体并没有一项关于人权或其推广事宜的政策。然而,已经付出巨大努力促进态度的转变。因此,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成功地在40多个国家媒体中心提供关于各种人权推广活动的材料。
251. 此外,从中短期来看,更广泛和系统地发展现有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以及与媒体业主、经理人和记者、私立大学、私人电话、电力和水资源公司以及这些公司未来的国家监管者建立新的联系都是计划之中的事。这将使民间社会得以参与到检察官办公室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中,从而,如上所述,帮助提高公众对于人权的意识。
252.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为1,300名国内外男女权利人服务。
253. 鼓励参加妇女与儿童文献及信息中心网络的会议,从而能够获取最前沿的图书资料、更多的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机构外联活动,以及获得构成该网络的有关机构最新任务信息。
254.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文献中心编制了妇女与儿童文献及信息中心网络2000-2005年书目公告的部分内容(发布给了35个参与该网络的机构,并可在8个机构的网站上在线获取)。
(a)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和教育部的其他成就
外联工作者网络
255. 促进部已采取措施就各项发展中议题组织民间社会,这些议题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非洲后裔群体等。各部门总部也召开会议解释了在各部建立一个外联工作者网络的重要性,这样有组织的人们就可以促进和捍卫其权利。
256. 此外,还制定了在主要人权主题领域提供培训的程序。总共已举办了36期讲习班,共有自愿外联工作者网络的483名成员参加,其中61%为女性代表。
257. 自愿外联工作者网络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帮助下,已经在科林托、奇南德加和莱昂建成三个人权中心,从而帮助提高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服务水平。
258. 一直以来,自愿外联工作者网络的工作人员都得到正式授权开展其工作,其与公职官员和雇员的工作往来得到了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支持。
流动维护者
259. 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建立流动维护者办公室采取了一种新的维护人权的方法。该倡议是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与有组织人口之间建立紧密相连以及改善其服务质量的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作为维护部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在该国没有设立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地方办公室的地方促进、宣传、指导和保护人权。
260. 通过部署经常在各部门总部和城市间流动的专门团队,流动维护者办公室正在帮助建立参与各区域人权事项的有组织的个人、民间社会及国家机构网络。在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服务下放的进程中已经采取了初步措施,以期建立一个更加自由和公平的社会,从而发展更为良好的价值观。
261. 流动维护者办公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受访地的社会行动者建立协调关系,以汇编一个关于参与人权促进及保护工作的个人、组织和机构的数据库;在各区域成立新的工作组,参与那些业已存在的工作组的工作;创造客观条件协助流动维护者小组的工作以及建立各种网络,从而能够确定和执行当地行动者和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双方的各项工作机制、协定和承诺。
262. 在这方面,所有开展流动维护者讲习班的受访城市都提前采取措施与当地机关、在该区域有代表的政府机构及人权组织建立协调关系;此外,探访期间,在每个地区都与上述组织和机构召开的会议或工作会议。
263. 还应提及的是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成为国家跨部门艾滋病防治委员会(CONISIDA)和国家协调机制(全球基金)的一个成员机构。
D. 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264. 外交部(MINREX)是负责制订和落实国家对外政策以及通过共和国总统授权,协商和签署第290号法律、《执行机构(组织、职能和程序)法》没有授权给发展、工业和贸易部或财政和公债部的那些国际法律文书的机构。
265. 在此方面,外交部承担了编制定期报告说明尼加拉瓜采取了哪些措施践行主要人权公约及条约所定权利的任务,以及享受人权的整体进展情况。
266. 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外交部在履行其某些承诺、目标和战略计划方面遭遇了限制,比如在机构内建立一个组织,以便追踪尼加拉瓜与联合国达成的职权范围内的人权义务和承诺的后续情况。
267. 目前已有13份定期报告逾期:四份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落实情况(第三次至第六次),五份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相关(第十次至第十四次),三份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相关(第二次至第四次)和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落实情况的初次报告。
268. 幸得丹麦皇家大使馆的大力合作,外交部已在国际组织和会议总局内建立了一个国际人权公约后续小组(USCI),以确保尼加拉瓜的义务和承诺得以落实。
269.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落实情况的报告已分别由尼加拉瓜妇女协会(INIM)以及全面照顾和保护儿童及未成年人国家理事会(CONAPINA)编制完成。
270. 国际人权公约后续小组于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同年7月,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资助举办了一个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报告编制的研讨会-讲习班,主要相关机构的代表都前往出席。
271. 关于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机构间人权委员会(CIDH)已经建立了基础,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所有部门都参与到人权条约各项条款的落实工作中。这个委员会的成立方便了获取、检查和处理来自国家及民间社会各渠道信息的过程,并使报告能够在全国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272. 国际人权公约后续小组根据与其活动领域相关的配套文书的各项条款,通过为每个部委及组织规定提交所需信息初版的时限来协调信息接收过程。
273. 因此,为澄清、详述和起草与国家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委及组织对应的报告部分,与机构间人权委员会和国际人权公约后续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
274. 要求非政府组织在其各自领域提交其所掌握的信息以及捐款和建议,这样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会给予它们应有的考虑。
275. 安排活动将报告初稿提交给机构间人权委员会(CIDH)委员,并征求他们的评论和结论。活动由外交部副部长兼联合国驻尼加拉瓜代表Alfredo Missair先生主持,他本人也参与了筹集加强国家人权体系所需资金的必要措施。在与会者说明其对于报告编制程序意见的过程中还安排了问答环节。
276. 活动出席情况甚好,代表45个机构的85名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都前往参加,占邀请人数的90%以上。
建立一个外联网网站
277. 在联合国系统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金支持下,已成功建立了一个外联网网站,以方便机构间人权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交换,特别是在报告初稿的协商期间。
278. 网站可从外交部网页www.cancilleria.gob.ni进入或直接登录以下地址:www.usci.cancilleria.gob.ni。
279. 主页包含不同的文件夹,进入这些文件夹可以看到一系列由国际公约后续小组执行的盟约和公约的信息,比如通过及批准日期、已经提交的报告及未决报告、协定文本等。
280. 在报告协商期间,有一个名为“协商”的文件夹,其中包含每份报告的初稿。只有有权限的使用者,亦即机构间人权委员会委员才可进入该文件夹提交评论。
281. 其他有权限的使用者能够查看这些评论,评论都是关于协商主题信息的讨论和一致意见。
282. 外联网网站是建立在人们所知的Plone免费软件基础上的。这个工具还可以帮助我们开发新的后续机制以编制定期报告,如审查机构的最终结论和意见的后续情况,从而推动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框架。
283. 这一做法的目的是提出对落实人权过程中存在的弱点进行补救的公共政策,无论它们是因资源短缺抑或对其权利一无所知所造成的。此外,它还有意提高各机构内的意识以确保持续改进遵守人权的状况。
四、有关非歧视、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
284. 如已经说明的,最近几十年,尼加拉瓜在建立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以确保消除该国一切形式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现有的最高级别法律,即《尼加拉瓜政治宪法》,体现了天赋人权在全国法律环境中的执行情况。此外,尼加拉瓜已批准了许多多边协定,由此赋予其在国内法律中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这成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确保公民个体间的非歧视和平等的基础。
285. 作为该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根据以下条款赋予该国所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以正式的、实质的平等:
第4条.“国家应促进并保障社会和政治的改善,以实现共同利好,承担促进每个及所有尼加拉瓜人的人类发展任务,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歧视和排斥。”
第5条. “……国家承认土著人民的存在。他们应享有各种权利和保障并分担指定的义务,尤其是与保持和发展其民族身份和文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他们自己的社会组织形式,管理自己的地方事务,同时拥有社区土地财产形式并享有有土地的用途与收成――所有这一切都依法行事……”
第8条.“尼加拉瓜人民是多民族的性质,是中美洲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27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得基于出生地、国籍、政治信仰、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主张、原籍、经济地位或社会状况进行歧视。外侨有同尼加拉瓜人一样的义务和权利,只是政治权利和法定的权利除外。外侨不得参加这个国家的政治事务。”
第29条.“所有人都有良心和思想,以及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不得通过可能损害这些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或迫使某人宣布他或她的宗教、思想或信仰。”
第36条.“所有人都有权在生理、心理和道德操守方面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应经受酷刑、审讯或惩罚,或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此权利将构成犯罪,应根据法律受到惩处。”
第46条.“在国家领土上,人人享有国家对个人所固有权利的保护和承认,并且享有庄严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国家组织美洲人权公约》的人权的全面遵守、促进、保护和成效,”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尼加拉瓜批准的其他人权条约所载的人权。
第48条.“所有尼加拉瓜人在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及履行其义务和责任方面无条件实行平等。男女之间绝对平等。
国家有义务消除任何有碍尼加拉瓜人之间的平等、有碍其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障碍。”
第56条.“国家将在其所有方案中给予残疾人、陷落家庭和战争受害者特别关注。”
第71条.“……儿童享有特殊保护并享有其地位所可能需要的一切权利。为此目的,《儿童权利公约》完全适用。”
第59条.“尼加拉瓜人享有平等的健康权。国家将为健康的促进、保护、恢复和复原提供基本条件。”
第89条.“大西洋海岸社区是尼加拉瓜人民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大西洋沿岸社区有根据其传统在民族团结范畴内保护和发展其文化身份,行使其自身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其地方事务的权利。”
第91条.“国家有义务颁布旨在促进采取行动的法律,以确保任何尼加拉瓜人都不要成为基于语言、文化或原籍的歧视对象。”
第121条.“所有尼加拉瓜人都可自由平等地获取教育。国家教育中心的初等教育是免费的和义务的。所有国家教育中心都提供免费的中等教育,但这不妨碍家长可能提供的自愿捐款。不能出于经济原因以任何形式将任何人排除在国家教育中心之外。大西洋海岸的土著民和族裔群落有权依法要求在该地区接受用母语授课的跨文化教育。”
286.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尼加拉瓜在其最高法律范畴内保护了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其领土内的平等和非歧视。这说明国家重视通过一个可靠的法律框架、全面编制其宪法条款以及借助不断调整而越来越贴近其公民需求的现代法律来保护人权。
A. 确保妇女全面发展和进步的恰当措施
287.如上所述,有关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第212号法律规定任命一位处理妇女事务的特别检察官。截至目前,已经任命了两位检察官,任期为2002-2004年和2005-2007年。他们的主要活动推动了赋权进程的发展、促进了民主的实施以及公共机构在遵守人权方面的透明度和履约情况。
288.《尼加拉瓜宪法》第74条规定:
“国家对人类生殖过程提供特殊保护。妇女在怀孕期内享受特殊保护并给予带薪产假及一切适当的社会保障津贴。根据法律,任何人不得以怀孕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在其怀孕或产后解雇她们。”
289.《劳动法》保护怀孕妇女工作和享有怀孕津贴的权利。它还规定应准许她们在产前四周和产后八周(生育多胎时为十周)休息,如劳动部之前规定的,无充分有效的理由不得将其解聘。
290.一直以来,尼加拉瓜妇女协会(INIM)都在其任务范围内采取行动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它协调编制了国家男女平等方案,经第36-2006号总统令批准,发布在2006年7月18日第139号《政府公报》上。
291.国家性别平等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尼加拉瓜男女之间的性别平等(期限为2006-2010年)。它已进行到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参与的行动计划编制阶段。
292.现任民族和解与团结政府(由Daniel Ortega总统领导)采取的加强国家机制的首要措施之一就是恢复尼加拉瓜妇女协会的自治地位。
293.此外,为使国家男女平等方案切实可行,尼加拉瓜妇女协会通过建立未来的尼加拉瓜妇女协会妇女进步委员会,编制了一项基于所有层级妇女积极参与的组织战略。其他政府分支机构以及国家的妇女组织和运动都将参加该委员会。其目标是成为就民族和解与团结政府奉行的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达成一致观点和做出决定的方式。
294.一直以来,尼加拉瓜妇女协会通过其培训部门协调与意识提高和政府官员培训进程相关的行动。此外,它还为各个政府机构的这些进程提供支持,这为整个机构间委员会――农村妇女和国家反暴力委员会(它将政府部门和委员会的代表聚到一起)的性别观点主流化进程铺平了道路,并方便了联络与交流,以便通过部门级别的部委和主要国家机关推动实现性别平等的承诺。
295.目前正在落实“零饥饿”方案,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正借助该方案开展男女平等主流化;试点方案将于2007年前三个月在尼加拉瓜北部最贫弱城市中的20个城市全面铺开。
296.尼加拉瓜妇女协会开展的其他行动包括:富有成效的农村发展小组委员会对在PRORURAL中纳入性别观点的影响;区域方案“妇女经济议程”对应的全国和区域技术方案;工作及就业委员会成员对该部门政府政策的审查。
297.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是机构间性别预算小组的一员,负责制定将性别观念融入公共预算的方法提案。
298.性别问题已被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项目及其实施计划和操作规章之中。
299.尼加拉瓜妇女协会已在打击对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全国委员会执行秘书处基础上,通过由不同机构、大学和公共机构组成的拘留、制裁、照顾和预防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成功地加强了机构间和多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在《落实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宣言》方面向政府机构提供了帮助。
300.加强机构间委员会作为国家与民间社会达成共识的组织工具促进了磋商机构的形成。在此方面,有必要强调非政府组织所做的工作,如反对暴力妇女网络以及与儿童及未成年人共事的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
301.作为其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尼加拉瓜国家警察正在着力在其体制政策和做法中纳入性别观点,作为方案的核心因素及基本战略。它正在使性别问题在所有关于政策工作规划、管理和执行的文件中都切实可行。它最近出版了一本名为《一个值得述说的故事:1996-2005年尼加拉瓜国家警察性别平等体制现代化》的书。2006年底,一名妇女被任命第一委员主持国家警察总部的工作。
302.有一项包含性别观点的国家良好就业政策,旨在通过向男女提供良好的工作,使尼加拉瓜经济能够最大程度地提供和利用该国的人力资源,从而实现有尊严地生活的国家愿望。
303.教育部门仍在落实2001-2015年的国家教育计划。
304.上述政策构成了各种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为制订实施处理相关问题而开展活动的一个参照框架。该政策与首次打击商业性儿童色情剥削世界大会(斯德哥尔摩,1996年)所拟定的各项建议是一致的。
305.尼加拉瓜有关于促进母乳喂养的全国法律及国家承诺,如除其他外,《母乳喂养(促进、保护和支持)法》及有关母乳替代品营销的规定。
306.如其他全国和地方政府机构及民间社会组织一样,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正在继续努力开展有关性别平等和公平的公共运动,特别是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方面。
307.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继续印发出版物、海报和宣传册。他们还促进制作电台电视台节目和剧目,以宣传有关妇女权利的意识。
308.《财产计划》通过《土地管理项目》(PRODEP)在改变财产登记以及职衔确定方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关性别的工作主要是修订表格和地籍调查;将性别问题纳入数据收集工具;针对指定受益人的培训和意识提高以及对《土地管理项目》的支持,为地籍调查公司小组技术专家开设提高性别问题意识讲习班,这样就可以从性别角度审视行动,这一进程使接受的改革部门中妇女职衔从32%增至40%,方法包括:联合、集体和个人。
B. 国家和国际一级政治及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309.根据《宪法》第49条,城乡工人、妇女、青年人、农业生产者、手艺人、专业工作者、技术人员、知识分子、艺术家、教会成员、大西洋沿岸社区和一般居民不受歧视地成立组织的权利并参与建设一个新的社会。
310.《宪法》第50条继续说明公民有平等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管理的权利。人民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有效参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11.第51条规定公民有权根据《宪法》规定的条件在定期选举中获选在公共部门任职。根据第55条,公民有权组织或参加政治团体以参与、行使或竞争权利。
312.尼加拉瓜有一项《公众参与政策及法律》,目的是促进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充分行使其权利。
313.尼加拉瓜从1955年起便确认了妇女的公民权利,她们有权在投票点投票,自主地选举政府领导。
314.尼加拉瓜国内两大主要政党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桑解阵)和自由制宪党(自由党)都已确定了女性参政人数的比例。前者规定,在同一时期内,领导层和普选职位的候选人中女性所占比例下限为30%。在其领导集体中,女性占到了38.8%。后者规定的妇女及青年成员所占比例下限为40%,在其全国性领导集体中有20%为女性。丹尼尔·奥尔特加总统内阁包括五名女性部长和三名女性副部长。
315.在参加2006年11月5日竞选的五个党派900人中有271名女性。
316.在国民议会选举待补的90个席位中,20个为“全国”代表,70个由各部门选出。在2006年11月5日的选举中,17名妇女当选为名义代表,19名妇女当选为候补人。
317.2007-2008年国民议会执行委员会由六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组成,该妇女任第二秘书一职。
318.在尼加拉瓜,有超过60个妇女组织的工作包括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同时采取行动将她们的性别利益纳入其日程中。
319.在地方一级,60%的市政当局给予妇女或性别和儿童问题特别关注;此外,还有包含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以及促进和保护妇女和所有人权利及利益的妇女组织代表的妇女委员会或性别小组。这些组织还为农村部门社区提供援助以使妇女更多地意识到她们的权利,使她们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320.国际一级的参与由《外事服务法》规范。没有具体的机制或政策将妇女纳入或排除于外事服务。男女都可竞争外交职务或常驻代表团及领事职务。
C. 教育及培训领域的权利平等
321.《政治宪法》声明教育是一个单一、民主、创造性和参与性的过程,它将理论与实际、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连,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它还使家庭、社区和人民受到教育,保证了对传播媒体的支持。教育是国家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一项职能。全国教育体系根据国家计划以一种综合的方式运作。其组织和运行事宜由法律决定。
322.教育改革提出了纳入一种由被动教育转向积极参与体系的新式教育,这种体系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参与以及师生间的互动,以达到交流信息和教学相长的目的。
323.2001-2015年全国教育计划的目标和战略旨在使所有男孩女孩都能获取高质量和免费的六年义务小学教育,最贫弱的以及那些少数民族儿童是优先对象;2015年以前将成人识字率提高50%,特别是妇女;重点关注正规和非正规的基础教育,即初等教育到中学三年级,同时扩大内部和外部的教育资源;扩大所有级别的技术教育;以及消除一切基于性别或社会及经济因素的歧视。
324.教育是帮助消除贫困、消灭不平等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福利的一种手段。
325.在文盲问题上,《宪法》规定成人应当享有接受教育以及通过培训项目发展技能的机会。
326.如前所述,2005年,10岁以上年龄组的文盲率为20.5%。从性别来看,男性为20.7%,女性为20.3%。从城市和农村人口来看,分列数据如下:城市地区为11.1%(男性为10.3%,女性为11.7%);农村地区为33.6%(男性为38.2%,女性为33.3%)。15岁以上年龄组男女文盲率约为22%。男性为21.9%,女性为22.1%。
327.在城市人口中,同年龄组的文盲率约为12.1%(男性为11.1%,女性为13%),而农村人口的文盲率为36.5%(男性为36.1%,女性为33.9%)。这些数据表明,与其他拉丁美洲国家不同,尼加拉瓜的文化教育缩小了性别差距,男女之间的文盲率并无显著区别。从居住地区看,农村地区的文盲率要高于城市地区。
328.与男性相比,45至49岁的女性的文盲率更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1/3的人为文盲,这对他们的健康和计划生育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大多数居住在城市地区受过教育的妇女平均每人养育2.6名子女。
329.在未成年人中,13%未完成任何教育级别的学习,38.8%的人达到某些被认可的小学级别,还有34.4%的人达到中学等级。经济活跃人口中约有50%的人不满24岁且为公开失业或就业不足。
330.2003年,约有800,000名男女儿童没有入学,2005年未入学的适龄儿童人数共计500,000人。
331.2006年3月22日,尼加拉瓜历史上第一部《普通教育法》获得通过。该法规定教育系统由一个正规教育子系统、一个非正规教育子系统以及一个技术教育子系统组成。它还赋予全国教育委员会(CNE)法律地位。
D. 实现就业方面的平等
332.与劳动事宜相关的法律框架由一系列文书组成,包括《政治宪法》、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国际公约、《劳动法》以及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一般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
333.《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劳动权利,包括获得工作、同工同酬、最低工资和社会福利的独立性、避免职业风险、八小时工作日、带薪休息、节假日、奖金、工作稳定性、保护怀孕妇女、罢工以及自由结社的权利。
334.1996年,尼加拉瓜通过了一部新的《劳动法》,取代了1945年的《劳动法》。新法典涉及对实质性权利的处理,以及司法及行政管理程序。
335.劳动部负责编制和执行劳动政策。此外,它还必须通过经济和社会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290号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通过一个覆盖全国的监察体系负责监督《劳动法》的严格执行。
336.在出现侵犯劳动权利的情况时,如涉及工会的法定自治地位、怀孕妇女、违反合同或正当理由解雇,可向该部的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这是解决劳动争端的第一步行政程序。该机构在全国的各部门开展工作。
337.2003年,旨在确保在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工作的男女获得更大程度稳定性的《公务员和行政管理职业法》(第476号法律)获得通过。
338.家政工作对国民经济有一定影响,主要由妇女承担。《劳动法》第145条给予家政服务人员的定义是“在雇主(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居住地以日常和连续的形式为雇主提供家庭服务,并且所提供的服务不直接为雇主带来营利的人员。”
339.监督服务无法总是将从事家政工作的每个人都包含在内,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尊重他们的劳动权利有一些困难。《劳动法》中有一个章节专门涉及一些特殊性质的劳动,包括家政工作,确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a)家政服务工作者的报酬应适当包括:食宿。从付给的薪水来看,应当占到货币工资的50%;
(b)家政工作者有权获得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充分休息,其中八小时为夜间持续休息时间。如其他工作者根据《劳动法》享有的权利一样,他们也有权在间隔工作六天后享有周末休息;
(c)雇主必须为雇员上缴社会保险,如若不为,他将因此负有责任。
340.与此同时,规定最低工资的法令还将家政部门归为一类。
E. 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平等
341.《宪法》第59条和《大西洋海岸自治法》规定保健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国家负责提供免费的保健,与社区开展联合计划。尼加拉瓜已批准妇女及儿童保健权利方面的国际标准。
342.《普通保健法》(第423号法律)第17条规定卫生部应采取措施并开展必要的活动以改善营养状况,同时采取步骤预防人口、尤其是儿童、孕妇和老年人营养不良和缺乏微量营养素的问题。第32条阐述了全面照顾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方案,附带产前监测、生产及产后护理、新生儿护理、子宫和乳腺癌等的早期筛查。
343.国家保健政策将性别平等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规定了公正平等的待遇。
344.计划的优先事项包括孕产妇死亡率、避孕措施、艾滋病毒/艾滋病、妇科癌症和暴力行为。作为战略及干预措施的一部分,各种网络已开始运转。它旨在通过开展预防行动和培训卫生事务人员,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照顾以解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除一些传统措施外,已开始在全国执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包含性别和生育问题)。还提出了专门针对男性问题的治疗方法,如前列腺问题。
345.五年健康计划还强调了促进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其政策包括推动改善妇女行业保健的提议,包括对从事生殖工作的妇女的保健。
346.已经通过全国健康委员会的运作实现公众参与的体制化,这是一个涉及保健政策编制、后续行动及监测工作的全国范围的工具。尽管没有设立国家级别以下的机构,但是部门保健委员会、区域委员会和城市委员会不时与国家经济与社会计划委员会(CONPES)开展联络。
347.在营养方面,卫生部将采取措施和开展各项必要活动促进健康膳食。此外,它还将采取行动预防整个人群的营养不良和具体微量元素的缺乏,特别关注儿童、怀孕妇女及老年人群体。
348.卫生部作为负责提供这些服务的部门已经执行了全国健康政策和全国健康计划,二者都将性别问题和社会参与作为主要内容,提及了公正平等的待遇,对男女的潜能以及权力在个人间的分配给予同样的认可。
349.《2004-2015年全国保健政策》源自这样一种想法,即对健康的促进是一项益于人类发展的投资,它能够直接促进经济增长和贫困减少,是促进就业、投资以及劳动生产力增长的一个基本且必要的因素。
350.卫生部门提供的各项活动、服务和产品都是在平等标准、性别、质量和可持续性的基础上提出的,目的是使公众,特别是贫困和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们,以及那些因其少数民族血统、遗传特征和后天条件、紧急状况等原因更易遭到侵害的群体能够接触到这些活动、服务和产品。
351.卫生部将性别问题纳入其各项活动中,这些活动包括:照顾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体规定(近期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更新),这些规定在所有卫生部门适用,以便确认和照顾。在泛美卫生组织资助的次级区域项目“减少保健服务领域的性别不平等”中,编制了一份拟议的《照顾性暴力受害者议定书》,以期加强提供给公众的服务。该文件目前正处于批准阶段,利用了部门总部保健中心――MasayaEsteli的SILAIS以及马那瓜Vélez Paiz医院采用的方法。
352.已经建立了五所医院作为“监控点”,所有因遭受过某种暴力侵害而受到照顾的人员都登记在册(希诺特加、莱昂、格拉纳达、Vélez Paiz和Lenin Fonseca的医院)。目前,卫生部正在通过SIMINSA――遭受家庭暴力后接受护理的人员的官方注册处――实现主流化。
353.根据卫生部统计系统,1987年至2003年12月期间登记了1,231例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其中894例为男性,307例为女性。艾滋病发病率为4.12,亦即每100,000人中有四人有可能感染这种疾病。与五年前每100,000人中有1.34人感染这种疾病相比,目前此病在该国的传播速度之快令人惊讶。
354.在性传播疾病(STD)方面,由于全国综合病症保健方案提出新的保健战略,未登记的人数较高。2003年,共记录了4,603例性传播疾病,这相当于每100,000人中有84人患有此类疾病,而1999-2001年每100,000人中有超过100人患有此种疾病。
355.尼加拉瓜与民间社会和感染此病的人员一道制定了一系列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疫情的工具:
(a)健康政策,就性传播疾病护理和预防以及对这些疾病采取的综合方法提出指导意见,以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b)第238号法律及其规章所载的法律框架的编制;
(c)尼加拉瓜国家跨部门艾滋病防治委员会(CONISIDA)的建立;
(d)抗击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
F.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56.上述《宪法》第27条规定所有尼加拉瓜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尼加拉瓜已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也承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57.民事法院负责审理和解决与财产、人员及家庭相关的争端以及商业性质的争端。因为政府检察署收到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具体说,占国家法院审理案件的33%,在随后提出上诉的案件中占到15.5%,所以它们是司法的核心。
358.1904年生效的《民法典》承认女性享有同男性一样的法律能力,因此妇女可以通过自由签订合同(包括与其丈夫)、管理其财产以及不需法律代表而是亲自出庭伸张自身权利来行使这种能力。
359.最高法院刚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妇女能够更容易地通过以下各项目伸张正义:(a)帮助国家某些地区的低收入社会群体伸张正义试点项目;(b)扩展农村司法协调员方案,包括出版一个先期调解手册帮助农村地区的妇女伸张正义;(c)建立护理、调解、信息和指导中心,通过将习惯法作为社区调解的基础,找到解决大西洋海岸偏远地区争端的替代方法;(d)照顾尼加拉瓜加勒比海岸自治区域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方案。
G.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60.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尼加拉瓜在各妇女组织采取的各项倡议以及随后的部门间及机构间合作的基础上不断努力使人们认识和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它对生活质量,特别是妇女的生活质量会产生不利影响。它是公共健康与安全的一个首要问题,暴力行为应受到惩处。
361.一直以来,打击对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提供执行秘书处)都在开展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协调工作以期联合力量应对家庭暴力。它由代表18个政府机构以及四个民间社会组织的高级官员组成。
362.目前有打击对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全国委员会牵头的一个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和一个基于性别的国家反暴力方案。
363.检察署已经通过部长级指令,建立了首个家庭暴力犯罪专家小组。
364.国家警察仍在建立妇女及儿童食品供应办公室,以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目前全国有27个职能办公室,它们已帮助把家庭暴力问题提到社会和公共议事日程的更高级别。
365.尽管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家庭和性暴力问题仍是一个需要给予特殊关注的问题。
H. 确保实现平等的其他措施
366.通过全国社会发展委员会(CONADES)和国家经济与社会计划委员会(CONPES),民间社会组织对于这些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得到了保障。
367.以下各项也值得提及:2002年通过的《打击对儿童及青少年的获利性性剥削全国计划(2003-2007年)》;《国家青少年全面发展方针(200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2002-2011年)》;公众参与政策(2001年);上文所述《国家教育计划(2001-2015年)》;《国家全面关怀儿童及青少年方针修订案(2001年)》;以及《预防和消除童工及保护青少年劳动者国家战略规划(2001-2015年)》。这些政策都起到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尼加拉瓜人权的各国家及民间社会机构活动的衡量标准的作用。
五、结论
368.如上所示,尼加拉瓜已经做出大量努力,加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促进。然而,预算资金不足的问题阻碍了尼加拉瓜有效实施和及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这已影响了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等此类机构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369.我们认识到需要做出更大努力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移民、在押人员、土著人以及非洲后裔。
370.在妇女方面,需要使国家法律框架更切合尼加拉瓜批准的关于促进及保护妇女权利的各项国际条约以及更有效地实行现有法律,促进妇女伸张正义,特别是那些更多地被排除在外的妇女群体(贫困、农村地区、土著及未成年女性)。
371.民族和解与团结政府已经决定通过,除其他外,赋予妇女50%的权力――根据妇女在各部委及公共机构中的比例,帮助妇女更全面地参与到国家的公共生活中。
372.土著人民及非洲后裔问题,是政府议事日程上的另一重要议题。已经与这些团体的代表建立了顺畅的沟通交流,以通过公共投资促进发展和探寻满足其实际需要的合作机会,保护他们的文化、语言和传统。
373. 我们向国际社会传递的信息是我们迫切想要共同努力――政府、民间社会和捐赠伙伴――创建必要的基础条件,以确立有益于促进和保护尼加拉瓜人权的愿景。
374.我们在很短一段时间内成功地弥补了缺失的信息,信息缺失的情况已经超过15年,使人们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即尼加拉瓜是一个无力履行其义务的“违约”国家。
375.这一切都得益于“联合起来,尼加拉瓜必将胜利”小组的工作。这是有50多个与人权相关的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参与的有组织的工作。开展了广泛的磋商以确保公众参与。
376.我们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允许对拘留场所实施定期视察;我们还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377.然而,仅签署公约是不够的;国民议会需要批准这些文书以将其转变为国内法律,每个部门都要有决心贯彻落实对这些权利的尊重。
378.我们需要继续制订与《宪法》条款一致的法律框架,在该框架内尼加拉瓜公民的人权,不论男女,都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379.我们将采取必要的协商措施,促进劳工组织有关独立国家土著及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的签署和批准。
380.我们还将推动《美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的签署和批准。
381.我们向Yatama社区和Awas Tigni案件中的社区做出坚定承诺,逐步履行尼加拉瓜所做的判决(和)其他人权义务。
382.我们希望实现机构间人权委员会的制度化,并加强该委员会,使其成为国家各个部门的一个论坛。
383.此外,尼加拉瓜将不会再出现不按时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后续行动小组将继续发挥作用,与人权委员会合作发挥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效力,推动公共政策的制订,以便在尼加拉瓜建立尊重人权的环境,特别关注弱势群体。
参考目录
文件和书籍:
HRI/MC/2006/3。关于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综合准则,包括关于编制共同核心文件及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委员会间技术工作小组报告,2006年5月10日,联合国。
HRI/GEN/2/Rev.3。关于缔约国向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准则编辑。秘书长报告,2006年5月8日,联合国。
人权报告编制手册,联合国,日内瓦,1998年。
全国第八次人口和第四次住房普查。2005年普查。普查摘要。全国普查,2005年:人口、住房、家庭。尼加拉瓜,2006年10月。
尼加拉瓜的人权。尼加拉瓜人权中心(CENIDH),2006年。
Torres、Olimpia和Barahona Milagros. “Las migraciones de nicaragüenses al exterior: un análisis desde la perspectiva de género.” Población y Desarrollo. Aportes para las políticas públicas. 2004年。
《2005年人权发展报告》。加勒比海岸自治区域:尼加拉瓜接受其多样性?开发计划署。
《2002年尼加拉瓜人类发展:希望的条件》。开发计划署。
Guía Informativa del Poder Judicial de Nicaragua, 2006年。
《2005年统计年鉴》。国家警察。
《2001-2006年预防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计划》。
尼加拉瓜1999-2002年定期报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尼加拉瓜妇女协会(INIM),第13页。
《2001‑2015年全国教育计划》。
2003‑2007年反对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商业性剥削政策。
《2004‑2015年全国保健政策》。马那瓜,2004年5月。
照顾妇女办公室报告。平等标准,2005年。
关于尼加拉瓜采取的1999-2002年期间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各项条款的措施的第六次报告。
《美洲人权公约》(《圣何塞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1969年11月7日至22日。美洲国家组织。
Guía Informativa del Poder Judicial de Nicaragua。
法律:
《尼加拉瓜政治宪法》,2005年5月版本。
第147号法律:《一般非营利法人法》。1992年5月29日第102号《政府公报》。
第201号法律:《促进人权及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教育法》,发布在1995年9月26日第179号《政府公报》上。
第212号法律:《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一般法》,发布在1996年1月10日第7号Diario Oficial 《政府公报》上。
第230号法律:《刑法改革及附加法》,1996年10月9日第191号《政府公报》。
第238号法律:《在艾滋病背景下促进、保护和维护人权法》,1996年12月6日第232号《政府公报》。
第260号法律:《司法组织法》,1998年7月23日第137号《政府公报》。
有关第260号法律――《司法组织法》的规章(第63-99号法令), 1999年6月2日第104号《政府公报》。
第290号法律:《执行机构(组织、职能和程序)法》,发布在1998年6月3日第102号《政府公报》上。
关于第290号法律:《执行机构(组织、职能和程序)法》的规章,1998年10月30日第205号《政府公报》。
第287号法律:《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1998年5月27日第97号《政府公报》。
第293号法律:《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成立法》,1987年12月22日第293号法令,发布在1987年12月29日第227号《政府公报》上。
第346号法律:《检察署组织法》,2000年10月17日第196号《政府公报》。
第351号法律:《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及儿童和未成年人观察员办事处(CONAPINA)组织法》,2000年5月31日第102号《政府公报》。
第406号法律:《刑事诉讼法》,2001年12月21、24日第243、244号《政府公报》。
第411号法律:《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2001年12月24日第244号《政府公报》。
第423号法律:《普通保健法》,2002年5月17日第91号《政府公报》。
第476号法律:《公务员及行政管理职业法》,2003年12月11日第235号《政府公报》。
第36-2006号总统令:全国性别平等方案(PNEG),2006年7月18日第139号《政府公报》。
查询网站:
www.ineter.gob.ni
www.ministeriopublico.gob.ni
www.procuraduriaddhh.gob.ni
www.inec.gob.ni
www.hacienda.gob.ni
www.cancilleria.gob.ni
www.poderjudicial.gob.ni
www.mifamilia.gob.ni
www.minsa.gob.ni
www.bcn.gob.ni
www.mitrab.gob.ni
www.cancilleria.gob.ni/tmp2007/docs/manual_opertivo.pdf
www.undp.org.ni
www.policia.gob.ni
www.un.org
www.ohchr.org
www.oas.org/juridico/spanish/tratados/b-32.html
附件
1.机构间人权委员会(CIDH)成员名单。
2.《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及其修正案。
3.促进人权及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的教育。
4.《保护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PDDH)法》。
5.《在艾滋病背景下促进、保护和维护人权法》。
6.《司法组织法》。
7.《执行机构(组织、职能和程序)法》。
8.《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典》。
9.《尼加拉瓜妇女协会成立法》。
10.《检察署组织法》。
11.《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及儿童和未成年人观察员办事处组织法》。
12.《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
13.《全国两性平等方案》(PNEG)。
14.《全国警察统计》。
15.按部门分列的性犯罪,全国警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