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摩洛哥 *
[收到日期:2020年11月12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资料1-523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4-18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9-5210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53-19815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53-6115
B.保护人权的国家法律和体制框架62-9220
C.促进人权的国家框架93-19426
D.国家报告编写程序195-19844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199-25246
A.不歧视和平等199-21946
B.有效补救措施220-25250
一.一般资料
1.摩洛哥王国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地处非洲大陆西北部,位于北纬21°至36°、西经1°至17°之间,国土面积710,850平方公里,北临地中海,西濒大西洋,东接阿尔及利亚,南邻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的国家特性之一是民族结构的多样性和统一性,阿拉伯-伊斯兰、阿马齐格和撒哈拉-哈萨尼亚各民族相互融合,非洲人、安达卢西亚人、希伯来人和地中海人进一步丰富了其民族构成。摩洛哥的另一个国家特征是伊斯兰教享有崇高地位,摩洛哥人民恪守开放、温和、宽容、对话及所有人类文化和文明相互理解的价值观。阿拉伯语和阿马齐格语是摩洛哥的官方语言。
2.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序言强调,“摩洛哥王国是国际组织的积极成员,承诺遵守各组织章程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摩洛哥决心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并决心继续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3.《宪法》序言还重申,摩洛哥承诺:“铭记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保护和促进人权体系及国际人道法体系,为其发展作出贡献;禁止并打击基于性别、肤色、信仰、文化、社会或地域出身、语言、残障或其他任何个人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固有国家特性,遵守摩洛哥已批准的国际公约,并使这些公约一经公布即优先于国家立法,努力使国家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
4.根据2014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摩洛哥的合法人口为33,848,242人。按照“人口时钟”估计,截至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摩洛哥人口为36,068,164人。
5.2014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显示,摩洛哥有1,354,428名残疾人,残疾率为4.1%,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其中56%的残疾人(758,085人)居住在城镇地区;
其余44%(596,343人)居住在农村地区;
残疾人中女性占比52.5%,多于男性(47.5%)。
6.按年龄组划分,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占50.6%,15至59岁占38.3%,15岁以下占10.9%。
7.残疾人口比例较高的大区有:盖勒敏-农河大区(4.8%)、非斯-梅克内斯大区(4.6%)、丹吉尔-得土安-侯赛马大区(4.5%)、德拉-塔菲拉勒特大区(4.4%)和东部大区(4.3%)。残疾人口比例相对较低的大区有:达赫拉-黄金谷地大区(1.7%)和阿尤恩-萨基亚-阿姆拉大区(3%)。
8.截至2019年7月18日,摩洛哥共有782,128名合法外籍居民,占摩洛哥总人口的0.35%。
9.正规移徙者主要居住在摩洛哥的大城市。按国籍分列的各国移徙者的比例为:法国籍的最多,约为24.7%(31,047人),其次为塞内加尔,7.6%(9,544人),其余分别为,阿尔及利亚,5.66%(7,120人);科特迪瓦,2.7%(4,919人);叙利亚,3.4%(4,294人);西班牙,2.7%(3,407人);几内亚,2.5%(3,229人);毛里塔尼亚,2.5%(3,183人);马里,2.4%(3,014人);突尼斯,2.2%(2,750人);刚果(布),2.1%(2,595人);美国,2%(2,430人);中国,1.6%(2,054人);意大利,1.6%(1,990人);喀麦隆,1.54%(1,946人);埃及,1.49%(1,875人);菲律宾,1.4%(1,785人);刚果(金),1.3%(1,642人);比利时,1.3%(1,637人),利比亚人占比最少,为1.27%(1,598人)。
10.此外,约有15,500名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正规移徙者,他们已在摩洛哥居住了3至4年,其中大部分是学生。
11.截至2019年1月1日,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驻摩洛哥代表处的统计,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共有8,994人,其中难民6,689名,寻求庇护者2,505名。他们居住在摩洛哥的49个城市,其中包括3,695名叙利亚人、637名科特迪瓦人、868名也门人、736名喀麦隆人、306名刚果(布)人、570名几内亚人,其余2,182人来自其他国家。
12.按居住地和各地区所使用语言划分,摩洛哥人口分布具有以下特点:
89.8%的人讲达里贾语(城市地区96%的人口讲达里贾语,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为80.2%);
26.7%的人讲阿马齐格语(其中塔车里特语使用人口占15%、塔马齐格特语使用人口占7.6%、塔里菲特语使用人口占4.1%);
大卡萨布兰卡-塞塔特大区99.1%的人讲达里贾语,为各大区中的最高比例,其次为拉巴特-塞拉-盖尼特拉大区(98.6%)和丹吉尔-得土安-侯赛马大区(97.3%);
苏斯-马塞大区70.2%的人讲塔车里特语;
德拉-塔菲拉勒特大区48.8%的人讲塔马齐格特语;
东部大区38.4%的人和丹吉尔-得土安-侯赛马大区8.2%的人讲塔里菲特语;
阿尤恩-萨基亚-阿姆拉大区36.9%的人、盖勒敏-农河大区20.4%的人和达赫拉-黄金谷地大区18.4%的人讲哈萨尼亚语。
13.近年来的人口特征及其发展情况如下:
平均数 |
|||||||
2008-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
1.人口统计 |
|||||||
人口数(千人)(1) |
32 071 |
33 848 |
34 125 |
34 487 |
34 852 |
35 220 |
35 587 |
城镇人口占比(%) |
58.1 |
60.3 |
60.8 |
61.3 |
61.9 |
62.4 |
62.9 |
女性人口占比(%) |
50.3 |
50.2 |
50.2 |
50.2 |
50.2 |
50.2 |
50.2 |
各年龄组人口比例(%) |
|||||||
全国范围 |
|||||||
0至14岁 |
27.3 |
28.2 |
27.8 |
27.4 |
27.0 |
26.6 |
26.3 |
15至24岁 |
19.7 |
18.0 |
17.8 |
17.5 |
17.3 |
17.0 |
16.8 |
25至59岁 |
44.4 |
44.4 |
44.8 |
45.2 |
45.5 |
45.8 |
46.0 |
60岁及以上 |
8.5 |
9.4 |
9.6 |
9.9 |
10.2 |
10.5 |
10.9 |
城镇地区 |
|||||||
0至14岁 |
25.1 |
26.1 |
25.7 |
25.3 |
24.9 |
24.5 |
24.2 |
15至24岁 |
18.4 |
17.6 |
17.3 |
17.0 |
16.6 |
16.3 |
15.9 |
25至59岁 |
48.1 |
47.1 |
47.5 |
47.9 |
48.3 |
48.6 |
48.8 |
60岁及以上 |
8.5 |
9.2 |
9.6 |
9.9 |
10.2 |
10.6 |
11.1 |
家庭数量(千户)(2) |
6 594 |
7 314 |
7 503 |
7 690 |
7 877 |
8 064 |
8 251 |
城镇地区家庭占比(%) |
64.2 |
65.7 |
66.3 |
66.8 |
67.4 |
67.9 |
68.4 |
家庭平均规模(人) |
4.9 |
4.6 |
4.6 |
4.5 |
4.5 |
4.4 |
4.4 |
城镇地区 |
4.4 |
4.2 |
4.2 |
4.1 |
4.1 |
4.0 |
4.0 |
农村地区 |
5.7 |
5.3 |
5.5 |
5.4 |
5.3 |
5.2 |
5.2 |
14.生育率如下表所示:
平均值 |
|||||||
2008-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2.生育率(人) |
2.27 |
2.20 |
2.19 |
2.17 |
2.15 |
2.38 |
|
城镇地区 |
1.93 |
2.00 |
1.99 |
1.98 |
1.96 |
2.12 |
|
农村地区 |
2.77 |
2.50 |
2.49 |
2.48 |
2.46 |
2.80 |
|
平均值 |
|||||||
2008-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2018/2019 |
|
2.1毛出生率(‰) |
18.7 |
18.1 |
17.8 |
17.6 |
17.4 |
17.2 |
16.9 |
城镇地区 |
16.5 |
16.1 |
16.7 |
16.6 |
16.5 |
16.4 |
16.2 |
农村地区 |
21.8 |
21.1 |
19.5 |
19.1 |
18.8 |
18.5 |
18.1 |
2.2毛死亡率(‰) |
5.3 |
5.1 |
5.6 |
5.4 |
5.2 |
5.1 |
5.1 |
2.3人口毛增长率(‰) |
13.4 |
13.0 |
12.2 |
12.2 |
12.2 |
12.1 |
11.8 |
15.教育和培训系统及其预算分配的相关数据如下:
平均值 |
|||||||
2008-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2018/2019 |
|
3.教育和培训 |
|||||||
3.1基础教育阶段入学率(%)(6至11岁)(3) |
96.3 |
99.5 |
99.1 |
96.6 |
98.1 |
99.5 |
99.8 |
农村地区 |
96.3 |
98.6 |
96.2 |
99.3 |
101.1 |
102.7 |
103.6 |
农村地区女童入学率 |
94.7 |
97.3 |
94.6 |
97.9 |
99.5 |
101.9 |
103.3 |
3.2初等教育阶段学生人数 |
700 760 |
745 991 |
735 582 |
658 789 |
726 917 |
699 265 |
799 937 |
接受现代教育的学生比例(%) |
34.8 |
34.6 |
34.4 |
39.5 |
36.7 |
37.3 |
38.6 |
3.3各教育阶段学生人数 |
|||||||
小学 |
3 969 668 |
4 030 142 |
4 039 392 |
4 101 743 |
4 210 676 |
4 322 623 |
4 432 229 |
公立学校学生比例 (%) |
88.3 |
85.7 |
84.8 |
84.1 |
83.3 |
83.0 |
82.7 |
初中 |
1 479 436 |
1 618 105 |
1 627 381 |
1 645 241 |
1 681 124 |
1 694 501 |
1 737 240 |
公立学校学生比例(%) |
93.5 |
92.2 |
91.6 |
91.1 |
90.7 |
90.2 |
90.1 |
高中 |
902 399 |
988 134 |
975 294 |
979 921 |
1 011 847 |
1 014 231 |
1 018 477 |
公立学校学生比例(%) |
92.2 |
91.6 |
91.2 |
90.9 |
90.9 |
90.5 |
90.0 |
高等教育(大学)(4) |
389 928 |
607 145 |
677 391 |
750 130 |
781 505 |
820 430 |
876 005 |
3.4公立学校教师人数的发展 |
|||||||
小学 |
127 465 |
125 496 |
124 120 |
119 823 |
113 017 |
129 398 |
134 951 |
初中 |
55 891 |
55 688 |
55 633 |
53 633 |
50 974 |
57 961 |
58 890 |
高中 |
40 866 |
44 895 |
46 513 |
49 280 |
49 208 |
53 183 |
52 943 |
高等教育(在职人员) |
10 949 |
12 256 |
12 820 |
13 170 |
13 820 |
13 954 |
14 400 |
3.5接受教学培训教师人数 |
6 686 |
7 105 |
8 045 |
10 375 |
12 083 |
20 981 |
16 169 |
教师占比(%) |
36.1 |
33.3 |
26.3 |
23.6 |
60.7 |
59.4 |
50.4 |
教育指导和规划人员占比(%) |
2.8 |
1.4 |
- |
1.1 |
1.95 |
1.1 |
1.5 |
初中教师占比(%) |
30.7 |
30.3 |
31.4 |
33.7 |
29.6 |
36.0 |
42.4 |
高中教师占比(%) |
22.7 |
34.2 |
42.3 |
36.4 |
- |
- |
- |
教育督察员占比(%) |
3.5 |
0.015 |
- |
3.0 |
2.65 |
1.4 |
2.5 |
杰出教师占比(%) |
4.2 |
0.6 |
- |
2.2 |
5.1 |
2.1 |
3.2 |
3.6各级职业培训受训人数的发展(1) |
277 745 |
319 586 |
359 672 |
388 785 |
391 858 |
396 129 |
|
接受技术培训人员占比(%) |
63.0 |
66.9 |
67.2 |
67.6 |
66.7 |
65.4 |
1982 |
2004 |
2008 |
2009 |
2010 |
2012 |
2014 |
|
3.7文盲率(%) |
65.0 |
42.7 |
40.5 |
39.7 |
38.1 |
36.7 |
32.0 |
男性 |
51.0 |
30.8 |
28.6 |
28.1 |
26.9 |
25.3 |
22.1 |
女性 |
78.0 |
55.0 |
51.9 |
50.8 |
48.8 |
47.6 |
41.9 |
平均数 |
|||||||
2008-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3.8预算 |
|||||||
3.8.1教育部功能预算的发展(百万迪拉姆) |
41 883 |
43 667 |
43 852 |
42 734 |
40 172 |
43 658 |
|
国家总预算中占比(%) |
24.8 |
26.0 |
27.8 |
29.0 |
26.6 |
27.2 |
|
3.8.2教育部投资预算的发展(百万迪拉姆) |
3 097 |
3 119 |
3 268 |
3 812 |
4 855 |
||
国家总预算中占比(%) |
6.9 |
6.5 |
6.0 |
6.2 |
7.6 |
||
3.8.3教育部总预算的发展(百万迪拉姆) |
44 980 |
45 985 |
46 319 |
45 364 |
43 998 |
||
国家总预算中占比(%) |
21.0 |
22.1 |
22.8 |
23.1 |
21.8 |
16.卫生领域的相关数据如下:
2010 |
2013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
4.医疗卫生 |
|||||||
每名医生负担的人口数(公立和私立医院) |
1 630 |
1 542 |
- |
- |
1 466 |
- |
1 438 |
每个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机构负担的人口数 |
12 094 |
11 815 |
12 266 |
- |
12 238 |
- |
12 429 |
开诊总天数(千天) |
4 747 |
4 878 |
4 817 |
4 807 |
- |
- |
- |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机构数量的发展 |
2 661 |
2 759 |
2 792 |
- |
2 865 |
- |
2 888 |
1994 |
2004 |
2010 |
2014 |
2015 |
2020 |
||
4.1出生时预期寿命(年) |
67.9 |
71.7 |
73.1 |
75.6 |
75.8 |
76.6 |
|
男性 |
66.3 |
70.6 |
73.9 |
74.0 |
74.2 |
74.9 |
|
女性 |
69.5 |
73.0 |
74.4 |
77.3 |
77.4 |
78.3 |
1992 |
1995 |
1997 |
2004 |
2011 |
2018 |
||
4.2.避孕措施使用率(%) |
41.5 |
50.3 |
58.4 |
63.0 |
67.4 |
70.8 |
|
城镇地区 |
54.4 |
64.2 |
65.8 |
65.5 |
68.9 |
71.1 |
|
农村地区 |
31.5 |
39.2 |
51.7 |
59.7 |
65.5 |
70.3 |
17.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各项数据如下:
平均数 |
||||||
2008-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5.经济活动人口 |
||||||
5.1就业人口数量(千人) |
10 420 |
10 646 |
10 679 |
10 642 |
10 699 |
10 809 |
城镇人口 |
5 204 |
5 373 |
5 402 |
5 428 |
5 872 |
6 026 |
农村人口 |
5 217 |
5 273 |
5 277 |
5 213 |
4 827 |
4 784 |
5.2各年龄组比例(%) |
||||||
全国范围 |
||||||
15至24岁 |
17.6 |
15.3 |
14.0 |
12.7 |
11.6 |
|
25至44岁 |
51.1 |
52.2 |
53.1 |
54.0 |
52.7 |
|
45至59岁 |
24.6 |
25.4 |
25.6 |
25.4 |
27.3 |
|
城镇地区 |
||||||
15至24岁 |
11.6 |
8.9 |
8.3 |
7.5 |
7.9 |
|
25至44岁 |
56.8 |
57.3 |
57.8 |
58.7 |
57.0 |
|
45至59岁 |
27.7 |
29.1 |
29.1 |
28.6 |
29.4 |
|
农村地区 |
||||||
15至24岁 |
23.6 |
21.8 |
19.8 |
18.1 |
16.0 |
|
25至44岁 |
45.4 |
47.0 |
48.3 |
49.2 |
47.4 |
|
45至59岁 |
21.5 |
21.6 |
22.0 |
22.0 |
24.7 |
|
5.3城镇就业人口在各产业中的比例(%) |
||||||
农业、林业和海洋渔业 |
40.0 |
39.4 |
39.0 |
38.0 |
35.1 |
35.0 |
工业 |
12.0 |
11.1 |
11.2 |
11.3 |
11.7 |
11.7 |
建筑与公共工程 |
9.6 |
9.3 |
9.4 |
9.8 |
10.8 |
10.8 |
服务业 |
38.4 |
40.3 |
40.4 |
40.9 |
42.3 |
42.5 |
5.4失业人口数量(千人) |
1 049 |
1 167 |
1 148 |
1 106 |
1 216 |
1 137 |
城镇人口 |
835 |
935 |
924 |
879 |
1015 |
961 |
农村人口 |
213 |
233 |
224 |
227 |
201 |
176 |
5.5.失业人口中女性占比(%) |
28.5 |
28.6 |
29.2 |
30.6 |
35.1 |
35.1 |
城镇地区 |
31.8 |
32.3 |
32.3 |
32.3 |
32.3 |
32.3 |
农村地区 |
15.4 |
14.0 |
16.8 |
18.5 |
20.9 |
19.0 |
5.6按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
||||||
全国范围 |
9.2 |
9.9 |
9.7 |
9.4 |
10.2 |
9.5 |
男性 |
8.9 |
9.7 |
9.4 |
8.9 |
8.8 |
8.4 |
女性 |
9.8 |
10.4 |
10.5 |
10.9 |
14.7 |
14.0 |
城镇地区 |
13.8 |
14.8 |
14.6 |
13.9 |
14.7 |
13.8 |
男性 |
12.0 |
12.8 |
12.8 |
12.8 |
12.8 |
12.8 |
女性 |
1.9 |
10.4 |
10.5 |
10.9 |
14.7 |
14.0 |
农村地区 |
3.9 |
4.2 |
4.1 |
4.2 |
4.0 |
3.6 |
男性 |
4.9 |
5.4 |
5.1 |
5.0 |
4.3 |
3.9 |
女性 |
1.9 |
1.8 |
2.1 |
2.4 |
3.1 |
2.5 |
5.7按年龄组分列的城镇失业率(%) |
||||||
15至24岁 |
32.8 |
38.1 |
39.0 |
41.0 |
42.8 |
43.2 |
25至34岁 |
19.5 |
20.9 |
21.1 |
20.1 |
21.6 |
21.2 |
35至44岁 |
7.5 |
8.4 |
7.6 |
6.7 |
7.0 |
6.6 |
45岁及以上 |
3.0 |
4.4 |
4.5 |
4.1 |
3.7 |
3.7 |
5.8按年龄组分列的农村失业率(%) |
||||||
15至24岁 |
8.6 |
8.9 |
9.3 |
10.3 |
11.4 |
10.4 |
25至34岁 |
4.2 |
4.5 |
4.6 |
5.0 |
5.0 |
4.5 |
35至44岁 |
2.1 |
2.7 |
2.3 |
2.0 |
1.9 |
1.6 |
45岁及以上 |
1.0 |
1.5 |
1.3 |
1.1 |
0.9 |
0.9 |
5.9按取得学历情况分列的城镇失业率(%) |
||||||
无学历证明 |
7.7 |
8.1 |
7.3 |
6.4 |
6.7 |
6.2 |
中等教育学历 |
18.7 |
18.8 |
18.6 |
16.8 |
17.6 |
|
高等教育学历 |
18.4 |
20.7 |
20.9 |
21.1 |
22.9 |
|
有学历证明 |
18.6 |
19.5 |
19.5 |
19.4 |
19.6 |
19.1 |
5.10按取得学历情况分列的农村失业率(%) |
||||||
无学历证明 |
2.4 |
2.7 |
2.3 |
2.1 |
1.9 |
1.6 |
有学历证明 |
11.2 |
10.0 |
10.5 |
10.9 |
10.7 |
9.8 |
18.生活水平和基础设施的数据如下:
1985 |
1994 |
2004 |
2007 |
2008 |
2011 |
2014 |
|
6.生活水平和基础设施 |
|||||||
贫困率(%) |
21.0 |
16.5 |
14.2 |
8.9 |
8.8 |
6.2 |
4.8 |
城镇地区 |
13.3 |
10.4 |
7.9 |
4.9 |
4.7 |
3.5 |
1.6 |
农村地区 |
26.8 |
23.0 |
22.0 |
14.4 |
14.2 |
10.0 |
9.5 |
1991 |
1998 |
2001 |
2007 |
2008 |
2011 |
2014 |
|
每户家庭总支出的十分位数 |
|||||||
最贫困家庭中的10% |
1.9 |
2.6 |
2.6 |
2.6 |
2.6 |
2.6 |
2.8 |
最富裕家庭中的10% |
30.5 |
28.8 |
32.1 |
33.1 |
33.0 |
30.0 |
31.3 |
二者十分位数之差 |
12.2 |
11.8 |
12.3 |
12.7 |
12.0 |
11.5 |
11.2 |
1991 |
2000 |
2010 |
2013 |
2014 |
2015 |
2018 |
|
6.1房屋供电率 (%) |
51.1 |
65.9 |
93.7 |
95.6 |
96.5 |
97.3 |
97.2 |
城镇地区 |
88.7 |
91.3 |
97.9 |
98.8 |
98.9 |
99.3 |
99.1 |
农村地区 |
11.9 |
25.8 |
86.4 |
89.7 |
91.8 |
93.4 |
93.8 |
1996 |
2000 |
2010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6.2农村人口饮用水供应率(%) |
30.0 |
43.0 |
91.0 |
95.0 |
96.0 |
96.6 |
97.0 |
6.3农村电气化方案 |
|||||||
农村电气化率(%) |
22.0 |
45.0 |
96.8 |
99.2 |
99.4 |
99.5 |
99.6 |
参与家庭数(千户) |
72 |
595 |
1958 |
2139 |
2100 |
2111 |
2195 |
参与村庄数 |
557 |
6246 |
36813 |
42699 |
39445 |
39943 |
45019 |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9.摩洛哥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2011年7月1日摩洛哥举行了全民投票,以绝对多数通过了新《宪法》。该《宪法》规定,摩洛哥王国宪法制度的基础为:权力的分立、制衡和协作,公民民主和公民参与,以及善治和问责制原则。摩洛哥的行政区划采取非集中式结构,以先进的区域化制度为基础。
20.《宪法》还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民投票直接行使权力,或由人民代表间接行使权力。人民通过自由、公平和有序的投票选择自己在各机构的代表。法律是国民意志的最高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义务遵守法律。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组建政党并开展活动,政党为公民政治活动提供框架,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及管理公共事务,帮助选民表达意愿并参与行使权力。各政党在宪法体制的框架内,以多元性和多党轮换制为基础,通过民主方式参与行使权力。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组建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雇主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这些组织和协会帮助保护并促进其所代表群体的社会和经济权益。《宪法》还保障议会反对派的地位,赋予其权利,使其能在议会工作和政治生活中履行职责。
21.国王是信士们的长官、教义和宗教的保护者、宗教事务自由的捍卫者。他还是国家元首和最高代表、国家统一的象征、国家永久存续的确保者、国家机构的最高治理者。他确保《宪法》得到遵守,保障宪法体制平稳运行,捍卫公民个人及群体的民主选择,保障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摩洛哥王国的国际承诺。
22.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议员的代表资格由人民赋予。众议院议员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参议院议员通过间接普选产生,任期六年,其中五分之三议员代表各行政区域,他们来自各大区、省、省级市及市镇议会,其余五分之二议员中的一部分由行业协会和最具代表性的行业雇主组织选民组成的选举团在各大区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受薪雇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团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
23.行政当局由首相和大臣组成,行使行政权。为行使权力,行政当局在首相领导下,负责落实政府方案,确保法律的实施,并管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政府还监督并监管公共机构和公共合同。首相行使监管权,并有权将部分权力授予各大臣。
24.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国王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法官,该委员会负责确保落实法官享有的保障。法官负责保护个人及群体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享有司法保障,并适用法律。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罢免或调任法官。禁止干涉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
25.最高司法委员会依据2016年第100.13号《组织法》设立,由国王担任主席,最高上诉法院的第一院长任执行主席,其成员还包括:最高上诉法院皇家首席检察官、最高上诉法院第一庭庭长、上诉法院法官推举的四名法官代表,以及初审法院法官推举的六名法官代表。根据上述《组织法》第23条和第45条,在选举上述最高司法委员会的10名法官代表时,应按照女性在司法机关的任职情况,相应地确保女性代表在10名当选成员中的比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监察员、国家人权理事会主席,以及国王任命的五名人士,这些人士被公认为有才干、公正且廉洁,致力于司法独立和法治,五人中包括一名最高科学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的成员。
26.国家持续努力,改进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管理。一方面,根据2016年颁布的第106.13号《组织法》,即《法官规约》,加强了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增强了他们享有的保障;另一方面,继续解决法院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
27.各类法官的总人数不超过4,150名,其中审判法官2,851名。鉴于这一情况,为解决法官人数不足问题,2019年第42期预备法官培训班结业后,最高司法委员会将培训班的160名学员任命为新法官,为国家各级法院注入了新鲜血液。同年,最高司法委员会作出874项决定,任命了调查法官、少年法庭法官、刑罚执行法官、认证法官、未成年人事务法官和家庭司法法官。此外还作出了40项决定,派任和任命了两名希伯来法官(卡萨布兰卡初审法院希伯来分庭)和9名军事法庭法官。
28.公诉法官人数为997人,约占国家法官总数的25%。公诉法官中女性占比16%,共159人。公诉法官的分布情况如下:
最高上诉法院:46名,占4.61%;
普通上诉法院:257名,占25.77%;
商业上诉法院:6名,占0.6%;
普通初审法院和驻地法官中心:671名,占67.3%;
商业法院:17名,占1.7%。
29.根据2011年《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前身为宪法委员会,该法院由12名委任成员组成,任期九年,不可连任。扩大了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进而增强了该法院在保护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的作用。宪法法院负责:监督规范性法律、一般法律、议会两院议事规则的合宪性,监测议员选举和全民投票程序的有效性,就法律条款作出抽象解释。此外,还将法律合宪性监督方式转变为事后审查。《宪法》第133条规定,在所适用法律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及自由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有权审理任何一方就该法律违宪提出的上诉,第86.15号《组织法》草案(关于《宪法》第133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提出上诉的条件和方式。扩大后的宪法法院职权范围还包括:在开始实施国际公约和依据相关《组织法》设立的宪法机构议事规则前,审查这些公约和议事规则的合宪性,并监督宪法审查程序的有效性。
30.摩洛哥的行政地区包括各大区、省、省级市和市镇,以及其他任何依法设立的新行政地区。地方当局皆是经选举产生的法人个体,受一般法律管辖,以民主方式开展事务。大区和市镇议会经直接普选产生。按照2015年的区域划分,摩洛哥领土包括12个大区、75个省和省级市,以及1,503个市镇,其中221个在城镇地区,1,282个在农村地区。摩洛哥的行政区划级别还包括由省和省级市组成的州,省和省级市下设各区,各区又被划分为子行政区和分区。
31.2011年《宪法》、《公共自由法》及其补充和修正案保障结社自由,并保障在尊重《宪法》和法律前提下开展社团活动的自由。摩洛哥法律制度在此方面采取备案制。
32.根据备案程序,每个社团应直接或借助法律协助手段向其总部所在地的行政当局提交一份备案声明,地方当局收到声明后,当场提供一份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临时接收证明,之后地方当局将声明副本和所附文件副本送交主管初审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备案后,应在60天内送达最终的正式接收证明,若未按期送达,有关社团可依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33.若相关社团认为某一行政决定任意武断,法律确保它们有权向行政法官提出撤销该决定的申请。非依既有法律规定,公共当局不得解散社团和组织。
34.为发挥民间社会的作用,在2013年和2014年广泛开展了关于民间社会和新《宪法》作用的全国对话,并与民间社会行为方举办了一系列学术会议和专题讨论会,最终为制定参与性民主、公共协商和社团生活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奠定了法律基础。
35.《宪法》第13、第14和第15条规定了男女公民参与制定、实施、执行和评价公共政策的权利,依据这些规定颁布了第64.14号《组织法》和第44.14号《组织法》,分别规定了在立法领域行使请愿权以及行使向公共当局提交请愿书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36.在大区和地方一级,为落实《宪法》第139条,关于行政地区的多项《组织法》规定,应在大区、省、省级市和市镇各级议会设立咨询机构,开展对话及协商,使男女公民和各社团有权在各级别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提出请愿,以将相关问题列入议会议程。
37.得益于《宪法》和法律提供的此类保障,民间行为所关注领域的数量和类型均日益增长。截至2019年,共约有209,657个民间协会或机构。
38.摩洛哥认识到,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工会发挥着社会和经济作用,国家将已批准的多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纳入考量,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第8条,旨在努力保护并加强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宪法》第8条规定,应保护组建工会的权利,捍卫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雇主组织所代表群体的社会和经济权益。
39.根据第HRI/GEN/2/Rev.6号文件(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第42段(b)的要求,即“人权条约是否已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依据国家各类各级法院作出的众多司法裁决和决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制定判决和决定以及判决和决定的质量方面,摩洛哥司法工作都有良好的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摩洛哥进行的宪法和法律改革,国家借改革确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公正审讯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法官的职能是适用法律及保护权利和自由。
40.在司法判例方面,我们举例如下: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国际原则及国家《宪法》相关规定,保障辩护权。《宪法》第23、第120和第121条在此方面的规定密切关联,因为依据解释规则,相关规定应互相解释,且在解释时,应按照《宪法》序言规定,援引国际参考。《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威和效力。(拉巴特行政法院撤销判决庭2012年12月13日第4594号判决);
确定男女平等地位的行政判决,如拉巴特行政法院2013年10月10日判决,判决依据为《宪法》原则和高于习惯法和法律的国际准则,该判决支持部族妇女并赋予她们对部族集体土地的权利。在该判决中,法院根据平等原则,并考虑到《宪法》第6、第19和第32条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驳回了依部族习惯法提出的相关主张。
41.2019年,拉巴特、马拉喀什、丹吉尔等多个城市的行政法院发布了紧急命令,要求根据《宪法》第32条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学生在教育机构登记入学,并规定若未按时登记,按拖延天数相应处以罚款。
42.最高视听通信理事会也发布了一些决定,例如,2019年9月17日该理事会作出决定,要求停止播出一广播节目,因为该节目传播污蔑女性言论,秉承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贬低了女性的价值及其社会作用。
43.关于第HRI/GEN/2/Rev.6号文件(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附录3所列的犯罪和司法情况指标,摩洛哥已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提交了2010至2015年的报告。
44.通过提供法律援助,为诉诸法律和司法提供便利。在此方面,过去几年中,受益于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有显著增长,特别是在颁布了关于执行第28.08号法(关于修正《律师职业管理法》)第41条第2款的第2.15.801号法令后,该法令规定了法律援助酬劳的分配和支付方式,按诉讼级别确定了酬劳数额,并设定了律师业绩证明文件模板。
45.司法大臣和经济、财政与行政改革大臣发布了第2787.19号共同决定,要求重新确定律师领取的法律援助酬劳标准。若案件由最高上诉法院审理,律师领取的法律援助酬劳从之前的2,500迪拉姆增加到3,500迪拉姆,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援助酬劳从2,000迪拉姆提高到3,000迪拉姆,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援助酬劳从1,500迪拉姆提高到2,500迪拉姆。上述共同决定公布在《政府公报》后,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律援助酬劳标准。
46.公正与和解委员会是过渡时期的国家司法机制,其职责是解决过去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为此查明真相,赔偿个人和群体遭受的损害,并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该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一些建议,除执行这些建议外,国家《宪法》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作为补充。
47.公正与和解委员会及后续行动委员会处理了805起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这一数字大于受害者家属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公正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涉及的案件数。上述805起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公正与和解委员会及后续行动委员会已彻底查清其真相的702起案件;
已查明其真相的另外101起案件,正在等待权利人提交必要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每一位权利人都应提供的继承权证明、未死亡证明和国民身份证复印件;
余下的两起案件,后续行动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未能确定是否有国家机关涉及这两起失踪案件或应对其负责。
48.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章程和议事规则》、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责跟进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领土内摩洛哥失踪人员案件。自公正与和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人权理事会与公共当局协同,持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就摩洛哥当局收到的与南部领土武装冲突有关失踪案件的来函,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答复和文件。
49.在这一框架内,国家人权理事会在其拉巴特总部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举行了23次会议,在阿尤恩举行了一次会议,其间审查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转交摩洛哥当局的与南部地区武装冲突有关的失踪案件,审查了427起此类案件,结果如下:
剔除13起重复案件;
认定4起案件所涉人员仍在世;
121名平民在羁押期间死亡;
123名军人在武装冲突中死亡;
因来文方未提供充分资料,无法深入调查165起案件所涉失踪人员身份。
50.根据公正与和解委员会的决定,共有19,983人获得了经济赔偿,赔偿金总额为96,977,872,880迪拉姆。此外,根据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受害者赔偿独立仲裁委员会(公正与和解委员会前身)的裁决,有7,780人获得了经济赔偿,赔偿金总额为960亿迪拉姆。据此,之前曾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权利人中获得经济赔偿的总人数约为27,763人,赔偿金总额为1,929,778,728.80迪拉姆。
51.作为先前工作的延续,2019年,国家人权理事会向624名受害者和权利人支付了赔偿金,其中包括80名被波利萨里奥阵线人员绑架的平民受害者。
52.在保存资料方面,国家人权理事会根据公正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继续在所涉地区开展建设纪念馆工作,为此与有关官员举行了多次会议,以加快实施相关拟定项目。
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
53.自1956年独立以来,摩洛哥一直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协助拟订了一些公约和议定书,签署、批准或加入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摩洛哥还履行了由此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为此使国家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或回应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此外,自1992年以来,国家通过的多部《宪法》都强调保障普遍公认的人权。2011年《宪法》强化了这一导向,该《宪法》依据国际标准,为人权和国际人道法提供全面综合保障,是此方面的一项基本文件。由此可以看出,摩洛哥一直努力使其宪法和法律制度符合国际人权和民主标准,从而最大程度地融入国际人权制度和国际人道法体系。
54.应当指出,在此方面,摩洛哥已批准或加入了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详见下表:
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
国际文书 |
批准/加入日期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70年12月18日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79年5月3日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79年5月3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儿童权利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0月2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2年5月22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9年4月8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9年4月8日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2013年5月14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14年11月14日 |
国际人道法公约
国际文书 |
批准/加入日期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2011年6月3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2011年6月3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
1968年8月30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
1968年8月30日 |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1954年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 |
2013年12月5日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58年1月24日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1957年8月26日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1971年4月20日 |
《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
1970年10月13日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1995年12月28日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2002年3月21日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2002年3月19日 |
经1996年5月3日修正后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
2002年3月19日 |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
2002年3月19日 |
其他有关人权公约
批准/加入日期 |
国际文书 |
1973年6月19日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2002年12月19日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11年3月5日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2009年4月8日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55.摩洛哥批准并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的65项公约,其中包括7项核心公约:
批准/加入日期 |
公约 |
编号 |
1960年10月14日 |
《失业公约》 |
第2号 |
1956年6月13日 |
《1919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 |
第4号 |
1957年5月20日 |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
第11号 |
1956年9月20日 |
《(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
第12号 |
1956年6月13日 |
《在油漆中使用白铅公约》 |
第13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 |
第14号 |
1958年3月14日 |
《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
第15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25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 |
第17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25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 |
第18号 |
1956年6月13日 |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
第19号 |
1958年3月14日 |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
第22号 |
1958年3月14日 |
《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
第26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29年(航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
第27号 |
1957年5月20日 |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
第29号 |
2018年8月23日 |
2018年7月24日议会依据第81.16号法(公布于第6702号《政府公报》)通过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议定书》后,摩洛哥启动了该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
|
1974年6月22日 |
《1930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工时公约》 |
第30号 |
1956年6月13日 |
《1934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
第41号 |
1957年5月20日 |
《1934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本) |
第42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
第45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36年带酬休假公约》 |
第52号 |
1958年3月14日 |
《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 |
第55号 |
1963年3月27日 |
《1939年(土著工人)刑事制裁公约》 |
第65号 |
1957年5月20日 |
《1946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即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
第80号 |
1958年3月14日 |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 |
第81号 |
1956年9月20日 |
《1949年(公共合同)劳动条款公约》 |
第94号 |
2019年6月14日 |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 |
第97号 |
1957年5月20日 |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
第98号 |
1960年10月14日 |
《农业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
第99号 |
1979年5月11日 |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
第100号 |
1960年10月14日 |
《1952年(农业)带酬休假公约》 |
第101号 |
2019年6月14日 |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
第102号 |
1963年3月27日 |
《废除对土著工人违反雇佣契约的刑事制裁公约》 |
第104号 |
1966年12月1日 |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第105号 |
1974年7月22日 |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 |
第106号 |
2001年10月15日 |
《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
第108号 |
1963年3月27日 |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第111号 |
1962年11月14日 |
《1961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即对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前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作部分修订以统一关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编写公约执行报告的条款的公约。 |
第116号 |
1974年7月22日 |
《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 |
第119号 |
1979年5月11日 |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
第122号 |
1979年5月11日 |
《农业劳动监察公约》 |
第129号 |
2013年5月16日 |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 |
第131号 |
2002年4月5日 |
《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 |
第135号 |
1974年7月22日 |
《1971年苯公约》 |
第136号 |
2000年1月6日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 |
第138号 |
2013年5月16日 |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
第144号 |
1980年3月7日 |
《1976年(海员)继续雇用公约》 |
第145号 |
1980年7月10日 |
《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 |
第146号 |
1981年6月15日 |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
第147号 |
2009年4月3日 |
《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
第150号 |
2013年6月4日 |
《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 |
第151号 |
2009年4月3日 |
《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 |
第154号 |
1993年10月7日 |
《雇主提出的终止雇用公约》 |
第158号 |
2011年4月13日 |
《1986年石棉公约》 |
第162号 |
2012年9月10日 |
《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 |
第163号 |
2012年9月10日 |
《海员保健医疗公约》 |
第164号 |
2012年9月10日 |
《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本) |
第166号 |
2013年6月4日 |
《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 |
第176号 |
2000年12月1日 |
《1996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 |
第178号 |
2000年12月1日 |
《1996年海员招聘和安置公约》 |
第179号 |
2000年12月1日 |
《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 |
第180号 |
1999年5月10日 |
《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 |
第181号 |
2001年1月26日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182号 |
2011年4月13日 |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 |
第183号 |
2012年9月10日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MLC |
2013年5月16日 |
《2007年渔业工作公约》 |
第188号 |
56.关于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文书,摩洛哥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于2012年2月28日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此外还启动了加入另外两项关于设定个人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的程序,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7.摩洛哥还于2017年5月19日启动了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程序。
58.另一方面,摩洛哥对第195/73号决议投了赞成票,该决议核可了联合国大会2018年12月19日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又称《马拉喀什移民问题契约》,该契约是2018年12月10日和11日在马拉喀什举行的政府间会议的成果。摩洛哥还投票赞成了联合国大会2018年12月17日决议,根据该决议,联合国大会会员国通过了《难民问题全球契约》这一新国际框架。
59.此外,2011年,摩洛哥审查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的保留,由于对《国籍法》和《家庭法典》实施了立法改革,这些保留已经过时。
60.自2000年以来,摩洛哥共接待了12个来访的联合国特别程序,其中包括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和负责各类人权问题的工作组。自通过2011年《宪法》以来,访问摩洛哥的特别程序数量翻了一番,到2018年底达到8个,其中包括:文化权利领域独立专家(2011年)、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2012年)、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2012年)、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2013年)、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3年)、食物权特别报告员(2015年)、人权与国际团结独立专家(2016年),以及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特别报告员(2018年)。
61.摩洛哥还于2017年10月接待了来访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到访期间,摩洛哥努力为该小组委员会执行任务创造一切适当条件,为其出行提供便利,协助其探访希望实地访问的所有存在剥夺自由现象的场所。应该小组委员会请求,摩洛哥同意将访问报告解密并公布。
B.保护人权的国家法律和体制框架
62.摩洛哥依据其国际人权义务,不断加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国家人权法律和体制框架,并为此修订宪法、颁布新法律并使国家立法符合摩洛哥所缔结国际公约确立的国际标准,加快了改革步伐。此外还设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宪法对人权的保护
63.2011年《宪法》规定了人权享有宪法保护的基础、原则和保障,《宪法》序言指出,摩洛哥王国坚持普遍公认的人权,承诺遵守国际文书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体系,推动其发展,同时铭记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此外,《宪法》禁止并打击基于性别、肤色、信仰、文化、社会或地域出身、语言、残障或任何其他个人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宪法》还规定,摩洛哥批准的国际公约一经公布即优先于国家立法,同时规定必须使国家立法符合批准公约事宜的需求。
64.《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章含有的22项条款和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款为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及自由提供了宪法保障,例如平等、机会均等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保护生命权,思想、言论、见解、集会和结社、和平示威、创作、出版、办报自由和自由竞争原则,以及个人和家庭安全权、财产受保护权、知情权、罢工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权、培训权、健康权、住房权、就业权、财产权和发展权。《宪法》还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禁止非法逮捕、拘留、起诉任何人或将任何人定罪,禁止歧视、仇恨、种族主义和暴力,并将任意或秘密拘留、强迫失踪、酷刑、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定为犯罪。《宪法》还保障公平审判原则,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了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则。此外,为努力实现男女平等,《宪法》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规定设立一个负责性别平等和打击各种形式歧视的机构,并规定了儿童、青年、残疾人、移民和难民等群体的权利。
65.为维护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果,2011年《宪法》将民主选择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巩固了在《宪法》所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取得的成就,使之不退步。无论何种等级的宪法审查,都不能影响国家的民主选择及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即便是在因国家领土受到威胁或发生妨碍宪法机构正常运作事件而导致宣布进入特别状态的情况中,《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仍然受保障。
加强人权保护的体制框架
宪法机构
66.为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摩洛哥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革新并巩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体制框架。在此框架内,建立了新的宪法机构,并将一些原有机构升级为宪法机构。
国家人权理事会
67.国家人权理事会是一个多元且独立的国家宪法机构,成立于2011年3月,取代了1990年成立的人权咨询理事会。该理事会是一个促进并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于1999年获得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前称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A级认证,这反映出该理事会充分遵守指导国家人权机构运作的《巴黎原则》。该理事会工作覆盖摩洛哥各个大区,除设在首都拉巴特的总部外,还设有12个大区委员会。
68.根据《宪法》第171条,于2018年2月22日通过了关于改组国家人权理事会的第76.15号法,该法扩大了国家人权理事会的职权范围,特别是扩大了其提供保护的职能,并为此按照摩洛哥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要求设立了三个国家机制:
为履行2014年11月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设立了国家预防酷刑机制。该机制负责:定期查访被剥夺自由者或可能被剥夺自由者所处的各类场所,拟定任何建议以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状况,防止酷刑,并就与防止酷刑有关的现行立法、法案或提案提出任何建议或意见。
根据1993年6月21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设立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受害儿童国家申诉机制。该机制负责:接收受侵害儿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第三方提出的申诉,就所有收到的申诉展开全面调查、研究、处理和裁决,此外还组织听讯,邀请与侵权行为或申诉有关的各当事方、证人、鉴定人和该机制认为有必要听取其意见的其他任何人参加听讯,该机制还可依职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任何妨碍或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
根据2009年4月8日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了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就残疾人在其权利受侵犯时直接提出的、或由其代表或第三方提出的申诉展开全面调查,对所有收到的申诉展开全面调查、研究、处理和裁决,此外还组织听讯,邀请与侵权行为或申诉有关的各当事方、证人、鉴定人和该机制认为有必要听取其意见的其他任何人参加听讯,该机制还可依职权自行处理收到的关于妨碍或侵犯残疾人权利的案件。
国家调解员机构
69.国家调解员机构成立于2011年,是一个专门的独立国家机构,取代了2001年设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宪法》第162条,将调解员机构升级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宪法机构,负责维护公民在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在法治范围内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巩固公正和公平原则,促进公共领域的道德建设,加强公共事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善政,并努力促进个人、机构和公共当局间的沟通。
70.国家调解员机构依据公平和公正原则保护公共行政服务对象,为加强此方面作用,颁布了关于重组该机构的第14.16号法。该法旨在促进调解员机构的工作,使之成为有效捍卫公民权利的现代宪法机构,将其作为一个补救手段,以对行政当局任何渎职、不公或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公正和公平原则行为提出申诉,并使之成为推动行政当局改革和现代化的参考机制。第14.16号法含有多项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缩短申诉处理期限,取消向调解员提出申诉的时效要求,调解员应在六个月内对申诉作出裁决,并允许对行政当局的侵权行为人提起纪律处分或起诉程序。
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
71.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机构,负责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重大发展选择、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先进区域发展提供咨询和意见。理事会成员具有丰富的洞察力和社会专业经验,以此为基础,理事会采取了一种参与性方法,以倾听、讨论为基础,汇集经济和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观点,以期为所有公民制定一项包容性社会契约。在编写提交政府和议会两院的报告及意见时,理事会从长远愿景角度出发,采用了经济、社会、环境相结合的综合办法。
72.根据其职权范围,理事会应内阁、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要求编写(转交)或主动编写意见、报告和研究报告(自行提交)。经理事会大会批准后,理事会主席向国王陛下提交一份关于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以及理事会工作的年度报告。该报告还将送交首相、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之后在《政府公报》上刊载。
摩洛哥侨民理事会
73.根据2011年《宪法》第163条,将摩洛哥侨民理事会升级为宪法机构,该机构负责就移徙问题,特别是与海外摩洛哥公民有关的问题提供意见,确保跟进和评估关于海外摩洛哥公民的公共政策,促进他们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74.基于此,该理事会的职能是,掌握并监督移徙问题,促进摩洛哥与摩洛哥移民居住国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此外,该理事会还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涉及移徙问题和海外摩洛哥人关心问题的立法或条例草案;确保海外摩洛哥人稳固维持其摩洛哥特性的公共政策的主体方向,特别是在语言教学、宗教教育和文化活动方面;旨在保障海外摩洛哥人权益的措施。
平等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
75.为充分履行摩洛哥因批准和缔结国际人权公约而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义务,成立了促进平等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这一宪法机构,并于2017年9月颁布了相关法律,确定了该机构的职权、构成、组织方式和运作规则。除其他外,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向内阁或议会两院提出任何提案或建议,以促进、巩固并传播平等、公平和不歧视的价值观;受理任一自认受害者向其提出的受歧视申诉,就法律提案和草案以及规章条例草案发表意见;提出任何建议,使国家法律制度符合已批准国际公约的规定。
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
76.为防止一切形式的视听媒体垄断,于2002年设立了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为加强该机构在监督遵守言论规范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各种思想流派和观念并存的背景下,助力该机构建立巩固摩洛哥社会多元性的体制,于2011年将该机构升级为宪法机构,并根据关于视听通信高级管理局的第11.15号《组织法》、关于视听通讯的第77.03号法及其修正和补充案,以及伊历1425年11月25日(2005年1月7日)第1.04.257号皇家法令(关于执行第77.03号《视听通信法》),起草了新的法律和法规,以加强该机构在管制、约束、监测和处罚方面的职能。
竞争理事会
77.根据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第06.99号法,于2001年设立了竞争理事会,该理事会负责就竞争自由和垄断问题发表意见,并在销售价格或条件方面实行统一做法。摩洛哥着手改革了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框架。为加强竞争理事会的管辖和职权范围,于2011年将该理事会升级为宪法机构,使其有权就违反竞争规则行为、非法贸易行为、经济集中和垄断问题作出决定、进行调查及作出处罚。
78.政府应就关于建立新制度或改变现有制度的立法或条例草案征求竞争理事会的意见,这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
1.对从事某一职业或市场准入设置数量限制;
2.在摩洛哥境内或国家重要地区确立垄断权、专营权或其他特殊权利;
3.在销售价格或条件方面实行统一做法;
4.根据有关立法提供国家或地方补贴。
国家廉政及预防和打击贿赂局
79.摩洛哥2007年了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于同年设立了中央预防贿赂局。通过2011年《宪法》后,该机构被升级为宪法机构,更名国家廉政及预防和打击贿赂局。根据第113.12号法,该机构的职责是,发起、协调、监督反腐败政策并确保跟进执行,收集并传播此方面的信息,促进公共领域的道德建设,增强善政,促进公共事业文化和负责任的公民价值观。
80.此外,内阁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召开会议,批准了关于国家廉政及预防和打击贿赂局的第46.19号法案,并于2020年7月2日将该法案提交众议院审议。该法案赋予了该国家机构新职权,特别是有权接收任何一方向其提交的关于腐败犯罪及行政和财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相关资料,并展开搜查、调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第四章)。该法案还扩大了腐败罪的定义范围,纳入了《宪法》、国家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确定的各类行为。该法案责成国家廉政及预防和打击贿赂局“在国家一级进行协调和监督,以履行摩洛哥根据所批准国际条约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81.2019年,国家廉政及预防和打击贿赂局发布了其第一份年度报告,其中载有该局通过的全面参考性框架,旨在打造“良好基础,转变方式,着眼于以相关宪法要求为基础、以机构间的坚定协作为动力的反腐败综合战略愿景,在反腐败事业上取得新成就”。
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最高理事会
82.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最高理事会是一个独立宪法机构,根据《宪法》第168条和2014年5月19日颁布的关于该理事会的第105.12号法设立。该理事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就涉及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的所有公共政策、国家问题以及该领域公共事业的宗旨和运作发表意见,并协助评估该领域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家庭和儿童咨询理事会
83.家庭和儿童咨询理事会是一个宪法机构,根据《宪法》第32条和2016年7月颁布的关于该理事会的第78.14号法设立。该理事会的职责是,确保跟进家庭和儿童的状况,就该方面的国家计划发表意见,丰富关于家庭公共政策的公开讨论,并确保跟进并落实国家方案。
青年和社团行动咨询理事会
84.青年和社团行动咨询理事会是一个宪法机构,根据《宪法》第33条和2018年1月18日颁布的关于该理事会的第89.15号法设立。该理事会是一个保护青年及促进社团生活发展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并跟进该领域的问题,就与促进青年地位和社团行动、发展青年创造力、鼓励青年本着负责任的公民精神参与国家生活直接相关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提出建议。
摩洛哥国家语言和文化理事会
85.根据2011年《宪法》第5条设立了摩洛哥国家语言和文化理事会,该理事会最突出的职能是,保护并发展阿拉伯语和阿马齐格语,以及兼具历史特色和当代创新的摩洛哥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提出国家语言和文化政策的战略方向,以多种表现形式发展并促进民族文化,保存、保护并珍视文化遗产,促进学习及掌握世界上最常用的外语,并与有关当局和机构协同,协助监测有关执行情况。该理事会在相关领域设有多个机构,其中包括2001年成立的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该研究所的职责是,就保护和促进阿马齐格文化各种表现形式的措施提出意见,并确保阿马齐格文化在国家、大区和地方社会、文化和媒体领域的传播。
人权体制结构的支助框架
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86.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其职责是协助公共当局执行、发展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努力确保国家立法符合国际人道法规定,并加入相关国际公约。
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监督委员会
87.根据关于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保护个体的第09.08号法,于2009年成立了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致力于使民众了解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咨询和指导,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滥用个人信息行为之害,向公共和私营机构宣传法律规定义务以及处理个人信息的最佳方式和方法,并为经济行为方解释将个人信息转至国外的规则和机制。
88.根据第09.08号法,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监督委员会努力确保公共和私营机构在处理个人资料前和处理期间遵守相关规则。如负责处理个人资料人员未遵守有关规则,该委员会将跟进个人投诉,问责资料处理负责人员,对使用个人资料的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惩罚措施,以帮助民众行使权利。
89.为在国内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文化,该委员会开展了多个提高认知和增进认识的活动,其中包括定期出版《数字信任的第三方》这一刊物,于2020年6月推出了第一期。该委员会每年举办国际数据保护日纪念活动,最近一次活动于2019年1月28日在非斯举办,其间开展了一个旨在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数字生活的“数字平台项目”,该项目允许各机构和民间社会行为方参与。
90.另一方面,该委员会为活跃于社交媒体渠道的青年人设立了“提高认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国家奖”,继前两次颁奖活动后,于2019年11月3日至12月19日期间举办了第三次颁奖活动。参与争夺奖项的视频作品旨在提高对侵犯个人信息相关问题和风险的认识。
撒哈拉事务皇家咨询理事会
91.撒哈拉事务皇家咨询理事会成立于2005年,其职责是协助处理与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南部各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维护其文化特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政府人权机构
92.为使摩洛哥能建立一个协调、现代、高效的国家人权体系,于2011年4月11日设立了一个人权事务部际小组,负责制定和协调政府在捍卫、保护和促进人权及国际人道法方面的政策,为确保执行摩洛哥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法提出各项措施,并采取一切行动和倡议促进尊重人权。为加强政府人权政策的协同性,于2017年4月成立了国家人权部。
C.促进人权的国家框架
促进人权的措施和行动
人权战略规划
93.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建议,特别是建议71,摩洛哥制定了一项国家计划,即《2018-2021年民主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2008年4月正式启动的一项参与性行动的成果,制定后分阶段实施。该计划以国家《宪法》、国家的国际人权义务、公正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国家制定和通过的与人权有关的全部计划、战略和方案为基础,同时考虑了政府方案的内容。2017年12月21日内阁会议正式通过该计划。
94.该计划的宗旨为,巩固政治改革和人权制度化进程,加强对权利的认识,并推进有助于建立参与性民主的举措。该计划由四个核心部分构成:(1)民主和治理;(2)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3)保护和促进群体权利;(4)法律和体制框架。每一部分都有其优先主题,其中确定了有关行为方间的伙伴与合作关系,以及计划所涉期间的目标。预期要执行的435项措施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体制、提高认识、外联,和加强有关行为方能力。
95.为促进执行该国家计划所提措施,制定了一项行动规划,并在考虑国家各大区具体人权状况和人权基本优先事项的情况下,着手制定各大区的具体执行计划。
人权公共政策
司法系统的改革
96.根据《宪法》规定和有关国际标准,在与各行为方进行了一系列广泛全国协商后,摩洛哥2013年深入改革了司法系统,通过了《司法系统改革宪章》,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尊重人权和法律的崇高性。
97.为加强司法独立原则,并就滥用权力行为提供补救,通过了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关于法官基本准则的《组织法》,在独立性、任命、晋升、退休和纪律方面为法官提供了保障,并规定了他们在最高司法委员会任职的条件。
98.作为对实施司法系统改革所需法律文件的补充,关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第38.15号法案旨在规范司法机关、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负责确保法院内部公正的司法部之间的关系,并确定了司法部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权限。
99.为落实《司法系统改革宪章》中的建议,起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载有旨在增进人权的规定,并在此方面考虑到了《宪法》和国际文书规定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在合理时限内受审的权利,以及保护辩护权和保障受害者及被告权利。
100.根据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法》第80条,为加强司法独立性,众议院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了关于总检察长办公室权限及地位的第17.33号法。通过该法将司法部权力移交皇家总检察长,进而加强司法独立性。总检察长就职后,立即就刑事政策的优先事项向国家各法院皇家检察官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听取原告意见,严格跟进案件,执行关于保护举报人、保护权利和自由、促进公共领域的道德建设、保护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以及加强司法合作的法律。此外,总检察长还就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处理审前拘留案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问题向皇家检察官发出了通知。
101.《刑事诉讼法》重视促进公平审判,并明确规定了其他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如司法警察不掌握被审讯者所讲语言或方言,司法警察应由口译员协助。如果被审讯者是聋哑人,司法警察应由能与被审讯者沟通的人协助,翻译应在案件记录上签字(第21条);
在检察机关以及调查和判决的司法程序中,该法也强调这一保障(第47条);
加强律师在检察机关审讯现行犯罪被告时的作用,赋予律师权利,使其可以要求对其当事人进行体检,或代表其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或证据,或提出保释申请(第73条和第74条)。
102.加强了对触犯法律青少年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3条,未满12岁的青少年,无论其罪行为何,都不能将其羁押在监狱机构,即便该羁押是暂时性的。除非在必要或无法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否则也不得将12至18岁的青少年羁押在监狱机构,即便该羁押是暂时性的。在必要或无法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将青少年单独关押,或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在可能的情况下,青少年在夜间应被单独关押。未成年人法官探视被逮捕青少年以及关押在拘留所或儿童教养机构的青少年(第471条)。如青少年所犯罪行属轻罪,未成年人法官应自行调查或下令展开调查,以确定应采取的措施,确保保护和拯救青少年(第474条)。
从均等的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Ikram 1和Ikram 2)
103.《2012-2016年从均等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Ikram 1)构建了一个共同行动框架,旨在汇集为将妇女权利纳入公共政策而采取的所有举措。该计划围绕8个核心行动领域,包括24个目标和156项措施。2014年,设立了一个平等问题部际委员会,作为跟进该计划执行情况的机制,还设立了一个部际技术委员会和一个信息跟踪系统。关于执行结果,2016年编写的关于该计划执行情况的最终评估报告指出,75%的既定措施已被完全执行,其余措施已进入后期执行阶段。在评估已有成果的基础上,2018年7月20日,平等问题部际委员会通过了《2017-2021年从均等的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Ikram2),这是在性别平等方面促进公共政策趋同最重要的政府计划,也因其内容、目标、定性和定量指标被视为一项关键机制,旨在促进落实此方面的宪法规定。根据对首个《从均等的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Ikram 1)的参与性评估结果,采用参与性方式制定了第二个《从均等的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Ikram 2),“Ikram 2”包括七个核心,其中四个主题核心,三个横向核心,并配有以一个治理、跟踪及评估该计划的制度。依据相关措施的效果评价指标,该计划共设23个目标和83项措施。
保护儿童的综合公共政策
104.对2011年《国家儿童计划》进行了参与性阶段式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计划在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此后于2015年通过了保护儿童的综合公共政策。该政策以五个战略核心为基础,主要内容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忽视和包括性剥削在内的剥削行为。阶段性成果显示,《2015-2020年国家执行计划》确定的措施约有56%已被落实。
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综合公共政策
105.在开展了一系列广泛对话和协商后,政府于2015年通过了一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综合公共政策,设立了跟进该政策执行情况的政府机制。该政策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权利,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其内容包括9个横向杠杆、5个主题战略杠杆,其中一个战略杠杆涉及政策趋同、管理和治理。政府还制定了一项实施该政策的行动计划,其中包括6个主题、24个规划和150个项目。
106.为使与残疾人有关的立法、法律和法规符合摩洛哥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第97.13号《纲要法》。此外,还审查了2003年5月12日颁布的关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的第10.03号法。
国家移民和庇护政策
107.相关皇家指示表明,摩洛哥愿意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为落实这些指示,摩洛哥于2013年9月推行了一项新的移民和庇护政策,该政策以人道主义政策为理念,内容全面,在区域一级,特别是在非洲发挥了带头作用。这一政策还反映了摩洛哥坚定参与相关国际工作,以及摩洛哥支持应对当前与移徙和庇护有关危机所导致的侵犯人权行为。政府协调有关部委和机构,如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海外侨民与移民事务部、哈桑二世摩洛哥侨民基金会和摩洛哥侨民社区理事会,制定了一项综合国家政策,通过制定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法律方案,保护和促进旅居国外摩洛哥人的权利。
108.在实施这一新政策的同时,自2014年以来,还采取了外国人身份合法化的行政措施。关于寻求庇护者的身份问题,截至2019年7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摩洛哥代表处登记的803名寻求庇护者已获得合法化身份。在非正规移徙者身份特殊正规化方面,摩洛哥当局在2014年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间启动了对非法居住在摩洛哥移徙者的行政身份合法化进程,共受理了23,096份申请,占申请总数的83%。根据最高皇家指示,在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启动了非法居住外籍居民身份合法化进程的第二阶段,共收到28,400份申请,涉及113个不同国籍,各主管委员会受理了其中20,000份申请,其余申请由2014年在国家人权理事会内设立的国家申诉委员会审查。
109.为打造关于摩洛哥境内外国居民身份的法律框架,于2016年8月25日颁布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7.14号法,此外还起草了关于庇护和给予庇护条件的第66.17号法案,和关于外国人入境摩洛哥、居留及移民的第72.17号法案,以此补充和修正了2003年关于外国人入境摩洛哥、居留及非法移民的第02.03号法。
教育和培训制度改革战略愿景
110.1999年,通过了《国家教育和培训宪章》,这是一个协商一致得出的旨在革新教育和培训制度的宏伟项目。2014年,最高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编写了一份2000至2013年期间该宪章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报告,其中特别关注了改革的治理和管理,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学校事务的程度低,以及缺乏监测和评价机制等问题。根据该报告结论,经广泛协商,委员会于2015年以参与性方法制定了《2015-2030年改革战略愿景》,该愿景基于以下三项指导原则:公平和机会均等、质量、个人和社会的进步,这些原则被细化为23个改革重心。该愿景建议,将其所载的战略选择和战略目标转化为一部纲要法,并将该法作为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国家契约。
111.根据《宪法》和国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以及《2015-2030年改革战略愿景》中的建议,为推进改革,颁布了关于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制度的第17.51号《纲要法》,旨在建立一所向所有人开放的新学校,在平等、机会均等、人人享有高质量教育原则的基础上培养人力资本,以实现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借助多个杠杆,其中最重要的是:
不加歧视地为所有儿童普及包容和团结教育;
将学校作为公民权、人权和公民行为教育的场所;
将接受初等教育定为国家和家庭的义务;
对农村和城郊地区,以及穷困地区的儿童实行积极的区别对待;
保障残疾或特殊情况儿童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继续努力解决停学和辍学问题,并制定宣传方案,动员家庭,并使其认识到过早辍学的危害;
努力创造条件,消除文盲。
国家就业战略和相关国家计划
112.摩洛哥社会正在经历人口结构变化,表现在经济活动人口增长,占总人口的63%,且每年增加37万人,以及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迁移。为将失业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即到2021年达到8.5%,解决持文凭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面临的困难,以及相关技能和能力不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特别是私营部门需求这一问题,摩洛哥制定了《2025年国家就业战略》,并通过了该战略的执行机制,即《2021年促进就业国家计划》。
113.此外,还建立了就业方面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加强了2003年颁布《劳动法》所载的保障措施,并颁布了几部新法律,如2016年8月10日颁布的《家庭佣工工作和就业条件法》,及2014年12月29日颁布的《劳动事故赔偿法》。继续实施恢复就业方案,其中包括培训方案、自主就业方案、融入方案和激励方案。
114.集体谈判是确保劳资关系稳定的机制之一,有助于在各方之间建立平衡的劳资关系。在此方面,制定了一项促进集体谈判权和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国家方案。2012年至2018年,签署了39项集体劳动协议。
115.与此同时,2012年至2017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注册雇员人数从271万人增加到338万人。同一时期,该基金的注册企业数从156,665个增加到217,534个。基于此,近年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注册企业数和注册雇员人数呈年均7%的上升趋势。
116.摩洛哥于2013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为履行《公约》义务,维持工人的购买力并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于2011年、2014年、2019至2020年期间分别将私营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15%、10%和10%。
117.在工业、商业、自由职业和农业法定最低工资方面,根据2019年6月27日第6.790号《政府公报》刊载的关于确定工业、商业、自由职业和农业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第2.19.424号法令,确定了工业、商业和自由职业人员每小时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至14.13迪拉姆,到2020年7月1日提高至14.81迪拉姆。
118.为农业部门从业人员确定了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每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按73.22迪拉姆标准执行,且执行该标准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消或克减给予农业部门雇员的实物福利。从2020年7月1日起,将该最低工资标准提至76.70迪拉姆。
119.2009年至2019年,公职人员的月平均净工资增长了32.21%,年涨幅2.83%,工资标准从2009年的6,051迪拉姆增至2019年的8,000迪拉姆。根据2019年4月25日的《社会对话协议》,提高了受雇人员工资标准。2018年至2019年,公职人员的月平均净工资增长了5.97%。
120.2019年4月的《社会对话协议》是自1996年以来第五项此类协议,取得了以下成果:
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公共行政机构的80万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三次增加了400至500迪拉姆,2019年此方面的财政支出为25亿迪拉姆,2021年将达到70亿迪拉姆;
私营部门最低工资增加了10%;
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头三个子女每人增加100迪拉姆的家庭津贴,约40万人从中受益,每年的相关财政支出为10亿迪拉姆;
为国家教育部门低职级工作人员设立一个新职级,完善国家教育部门各类人员的晋升条件。已有24,000多名工作人员从该举措中受益,此方面的财政支出超过2亿迪拉姆。
121.除增加收入外,《2019-2021年三方协定》还包括以下方面的成果:社会对话制度化、巩固解决冲突机制、加强工会自由和社会保护、改革退休制度、就设定社会契约进行协商,以及继续执行2011年4月26日《三方协定》的其余规定。
支持和资助青年创业的综合方案“Intilaqatun”
122.根据最高皇家指示,摩洛哥于2020年2月3日(星期一)正式启动了支持和资助创业综合方案,即《支持和资助青年创业方案》“Intilaqatun”(出发)。该方案旨在为微型企业、青年创业项目、农村地区、非传统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新一代担保和融资产品。该方案还旨在激发新动力、支持主动创业、促进青年,特别是农村地区青年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
123.该方案提供下列三种支助产品:
“启动担保”产品,这是一种针对自营职业者、项目持有者和微型企业的担保产品;
“农村投资者启动担保”产品,该产品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小型农庄、微型企业、项目持有者和自营职业者的担保产品;
“微型企业START”,即“START-TPE”,是一种预融资无息产品,五年后收回本金,无需担保,融资对象为自营职业者、项目持有者和微型企业。
124.为确保未来三年该方案的资金流,银行部门为该方案供资30亿迪拉姆,同时国家总预算拨款30亿迪拉姆,哈桑二世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为该综合方案提供了20亿迪拉姆的补充捐款,项目资金总额共计80亿迪拉姆。
125.值得一提的是,该方案提供低利率贷款,农村地区受益者可享受的利率为1.75%,城镇地区为2%。该方案可提供高达120万迪拉姆的贷款融资,利率如前所述,中央担保基金为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贷款总金额的80%。
住房便利方案
126.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摩洛哥人兴造房屋,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地区迁移,这导致非法住房和棚屋区现象逐渐增加,大城市郊区的贫困地带日渐扩大。近年来,公共当局出台了一些干预措施,旨在使所有行为方,特别是私营房地产开发商、公共机构和企业、民选议会和目标居民参与进来,以通过一系列财政、税收和监管方面的激励措施,加快住房建设。这些措施也代表着国家对住房问题的公共干预进行了深入审查。上述举措让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案作出努力,将获得适足住房方面的短缺从2002年的1,240,000套减少到2018年的425,000套。各项住房便利方案中最重要的有:
无棚屋区城市方案
127.2004年启动了无棚屋区城市方案,在消除棚屋区和改善有关家庭住房条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为此划拨了大量财政资源,总费用估计为320亿迪拉姆。自启动以来,该方案的目标家庭约为471,259个,分布在85个城市和城镇中心,截至2018年底,已有59个城市宣布消除了棚屋区。预计到2020年初,将有另外7个城市宣布消除棚屋区。
社会住房方案
128.自2002年以来,通过了以限定价格提供符合工程和建筑规格体面住房的政策。为继续执行该政策,制定了多种住房方案,包括耗资14万迪拉姆的低成本住房方案(2008年)和耗资25万迪拉姆的社会住房方案(2010年)。通过以上两个方案,建设了大量住房单元。自这两个方案启动以来,住房短缺现象缓解了近50%。
宫殿和城堡可持续维护方案
129.实施该方案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物质、非物质和文化资产,以及保持各地区的建筑特征。其目的是增加住房供应,并通过解决各种住房不足现象来缓解住房短缺问题。在此基础上,公共当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继续实施《宫殿和城堡可持续维护计划》,该方案于2015年启动,旨在为21,400名群众建设16个示范居住区。该方案预算估计为1.34亿迪拉姆。
130.为实现这些方案的目标,国家审查了多项法律和条例文书,其规定涉及违建行为、有倒塌危险建筑物和城市翻新管理、共同所有权制度、规范租赁合同关系,以及期房销售。
加强社会保护
131.社会保护制度是减少各种形式贫困、脆弱性和社会排斥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基本机制,摩洛哥的社会保护制度以两种模式为基础:(a)社会保险模式,这是一个缴费和参保制度,涵盖医疗保险、退休金和所有社会保障补偿金;(b)社会援助模式,这是一种非缴费型制度,包括所有面向社会最贫穷和最脆弱群体并为他们提供直接或间接支助的机制和基金。
社会保险
132.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于1959年,通过提供家庭津贴、短期津贴(按天计算的疾病和生育津贴、死亡津贴)、长期津贴(养老金、终身(残疾)养恤金和遗属养恤金)、强制性疾病和入院治疗保险,以及失业津贴等服务,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失去收入的风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负责提供相关服务。起初,即自1961年后,该制度涵盖了工业、商业和自由职业的工薪劳动者,后来又纳入了农业和传统手工业。第117.12号法补充了1972年7月27日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皇家法令(即第1.72.184号法),根据第117.12号法,自2000年起,已退休但退休期未满3,240天的被保险人若死亡,承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或权利人退还从工资中扣除的保费。
133.根据《劳动法》第53条和第59条规定,通过了关于修订和补充1972年7月27日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皇家法令(即第1.72.184号法)的第03.14号法,第03.14号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旨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加强针对非自愿失业劳动者这一重点群体的社会保护制度,通过失业津贴制度在失业期间为他们发放津贴,额度为失业前36个月平均工资的70%,同时维持他们享受基本强制医疗保险和家庭津贴的权利,津贴发放期限与养恤金保险期限相同。
134.公共和类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私营部门雇员都享有各退休基金提供的社会保障,受益人数不断增加。公共部门的最低退休金已提高到1,500迪拉姆。截至2018年初,摩洛哥退休基金覆盖了74,000名退休人员。
135.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范围扩大至专业人员和独立工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136.在此方面采取的最重要措施是,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建立专业人员、独立工人和从事私人活动的无薪资人员养恤金制度的第99.15号法。
137.已着手改革退休制度,以确保退休服务的可持续性,减少行政和财政管理中的治理弱点,减少多种退休制度和不同运作方式并存产生的影响。尽管对摩洛哥退休基金进行了标准化改革,但相关人口系数仍呈下降趋势,1982年每名退休人员对应的经济活动人口数为12.5人,2000年降至6人,2016年降至2.24人,2017年降至2.12人。因此,必需继续推进改革,以提高经济活动人口的比重,并继续改革退休制度,在公共部门设立统一标准,以建立一个平衡、可持续并具有良好治理规则的退休制度。
社会援助
社会团结扶助基金
138.根据《财政法》第18条,于2012年设立了社会团结扶助基金,以资助和促进针对贫困人口的社会行动。此后颁布的《财政法》对该条规定作了多次修正,旨在为该基金提供稳定资源,并扩大其干预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受益于此,2015年至2017年,该基金的支出从21.9亿迪拉姆增加到28.7亿迪拉姆,每年增长14%。该基金支出用于下列服务:
为医疗援助系统供资;
为便利化方案供资;
为“百万书包”皇家倡议供资;
向残疾人提供援助。2015至2019年,该基金残疾人服务供资总额为7.145亿迪拉姆;
向处境艰难的丧偶妇女及其子女提供直接支助。截至2019年,共有105,268名处境艰难的丧偶妇女及179,000名她们的子女受益于此类直接支助。
139.截至2018年,医疗援助系统的资金拨款占社会团结扶助基金总支出的49.2%,便利化方案和“百万书包”皇家倡议的拨款占36%,处境艰难的丧偶妇女及其子女直接支助方案的拨款占11.8%,向残疾人提供援助的拨款所占比例不超过3%。
家庭互助基金
140.根据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41.10号《家庭互助基金援助条件和程序法》,设立了家庭互助基金。该基金旨在保障贫困母亲的权利,保障儿童不因父母离婚而无家可归。2018年2月22日第83.17号法修正了《家庭互助基金援助条件和程序法》,扩大了该基金的援助范围,扩大后的可受益人群包括:
被判应获得抚养费且已证实其母亲贫困状况的子女,无论其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皆可获得援助;
其母亲去世后有权获得抚养费的子女;
被判应获得抚养费的受监护儿童;
被判应获得赡养费的贫穷妻子。
141.2011至2018年,该基金资金额超过12亿迪拉姆。2012年至2019年6月期间,该基金支出超过2.69亿迪拉姆。2019年,为该基金拨款1.6亿迪拉姆。截至2018年8月,共有21,830名妇女受益于该基金提供的服务。
安置处境极其艰难的群体
142.社会福利机构收容处境艰难的群体,是摩洛哥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柱之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机制。这些机构提供的收容服务是一项特别措施,在多次尝试重新融入家庭环境却未成功的情况下采用。
143.2006年,颁布了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开办条件及其管理的第14.05号法,该法是此类机构的第一个法律框架,确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即为处境困难、处境不稳定或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为弥补该法的一些疏漏,特别是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的民间社会组织指出的疏漏,于2018年4月12日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即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的第65.15号法。
144.截至2016年12月,共有1,051家获批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总收容能力约为92,163人,雇用了8,500多人(其中有61所儿童收容机构,总收容能力约5,335人)。这些机构分为,支助教育和培训系统的机构和为处境困难的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前者为845所学生之家,后者主要关注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被遗弃儿童以及处境困难的儿童和妇女,共1,155所。
价格补贴基金
145.价格补贴基金是一个公共机构,设立于1941年,其宗旨为,稳定多种消费品的价格水平,进而提高家庭的购买力。2017年,为该基金拨款155.8亿迪拉姆。根据2019年《财政法》,拨款176.7亿迪拉姆用于基本消费品补贴。
146.为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综合社会保护制度,对现有的135个社会保护方案作了评估,这些方案的协调性、治理和成果不佳,划拨的财政资源不足,一般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根据评估结果,自2018年来,摩洛哥着手审查该制度,首先起草了关于社会保护方案目标受益群体制度的第72.18号法案,其目的为:
建立国家人口档案,纳入所有公民和合法居住在摩洛哥外国人口的信息,并为每人提供一个数字公民和社会身份证明。建立国家人口档案将以现有行政记录为基础,特别是公民身份登记档案、生物识别国民卡档案和居住在摩洛哥外国人口信息登记档案;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息登记档案,纳入个人和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信息,这将有助于确定有资格享受社会援助的最弱势群体。这一档案还将有助于制定协调一致的综合社会支助方案,以满足目标群体的需求,并改进这些方案的治理。
147.除拨款外,各社会部门均注重搜集数据,制定愿景、政策和部门计划,例如新的《2025年卫生计划》、《国家促进就业计划》、《儿童保护综合公共政策》(2015-2025年)、《2030年妇女经济赋权综合国家方案》、《缩小农村社会和区域差距方案》(2017-2023年)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投资方面,政府作了重要努力,提供了更多必要的财政空间,相关公共投资总额从2009年的1,350亿迪拉姆增至2019年的1,950亿迪拉姆。
国家水资源计划
148.国家水资源计划旨在更有效地管理缺水风险和饮用水需求,通过完成修复和维护饮用水分配系统及改进统计制度,到2025年将饮用水分配系统全国平均生产率提高到80%,并在2030年前保持这一水平。到2030年,这一举措每年将填补约1.2亿立方米的饮用水供应缺口。
149.在国家和各部门方案及计划相融合的背景下,国家水资源计划与绿色摩洛哥规划相关措施一道,致力于以每年5万公顷的速度改造灌溉系统,实现灌溉方式由重力灌溉到局部灌溉的转变,到2020年实现改造55万公顷土地的目标,并继续努力节约灌溉用水,到2020年实现节水24亿立方米的目标。此外,继续开展保护地表水、地下水和自然环境的方案,并通过含水层人工补水、保护天然湖泊、保护绿洲和湿地等措施防治污染。还实施了国家防洪方案。
150.为实现上述国家计划的目标,通过了关于水资源的第36.15号法,以期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这一领域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简化雨水和废水处理程序并加以利用、建立海水淡化的法律框架、找出阻碍有效和可持续管理水资源和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确立良好的治理原则,让有关各方参与进来并与之协商。
151.因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要性,国王陛下2020年1月13日(星期一)主持了一项仪式,其间签署了《2020-2027年国家饮用水和自来水供应方案实施框架协议》,确定了供应方案实施和供资的条件及方式。该供应方案投资额1154亿迪拉姆,其目的是支助饮用水供应来源并实现来源多样化,以满足对这一宝贵资源的需求、确保水安全及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
152.该国家方案的目标是,发展供水服务,特别是为此建造水坝(610亿迪拉姆);管理水资源需求及珍视水资源,特别是在农业部门(251亿迪拉姆);加强农村地区的饮用水供应(269亿迪拉姆);将处理过的废水用于灌溉绿地(23亿迪拉姆);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重要性的认识(5,000万迪拉姆)。
153.上述协议还确定了该方案的供资方式,其中国家预算出资60%,有关行为方出资39%,此外还建立了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建立了一个监测和执行机制,由多个联合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其中包括首相主持的领导委员会,装备、运输、物流与水利大臣主持的技术委员会,以及各大区区长主持的大区委员会。
绿色摩洛哥规划战略
154.摩洛哥继续实施“绿色摩洛哥规划”这一国家农业发展战略,该规划以现代农业和团结农业两个支柱为基础,将发展、经济和社会需求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155.实行团结农业的目的是,通过提高最弱势农民,特别是边缘地带农民的收入来消除贫困。在绿色摩洛哥规划这一框架内,旨在鼓励私人农业投资的农业发展基金作出了调整,给予了小农户重要地位。在此方面,2012至2014年获得该基金补贴的农民中,约有50%的人为小农户,其耕种面积少于10公顷。
156.绿色摩洛哥规划也为就业注入了新活力。相较2005至2007年这一时期,2012至2015年,农业受雇人员工作天数增加了16%。
157.绿色摩洛哥规划包含若干方案,致力于消除地区差距、贫困和边缘化现象(如针对小农户和没有土地牧民的“游牧民方案”),发展绿洲地区,在生态脆弱地带植树,珍视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158.通过节约灌溉用水国家方案,摩洛哥绿色规划促进水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该方案旨在使地面灌溉方式合理化,采用喷洒和滴灌,在大约10年的时间里,在55万公顷的土地上实现节约用水,并将安装滴灌系统的土地面积从2008年的16万公顷增加到2015年的45万公顷。到2020年,绿色摩洛哥规划的既定目标已实现约82%,相关项目涉及的农田中80%为面积不超过5公顷的小型农地。
159.根据对绿色摩洛哥规划成果的客观评估,摩洛哥在2020年11月初发起了“2020-2030绿色时代”这一农业部门发展新战略和“摩洛哥森林”这一水和森林资源发展战略,其目的为巩固已有成果,并通过应对农业部门当前和未来需求的举措,保持农业发展的活力。
160.上述战略的宗旨为,在农业部门培养新一代青年企业家,具体表现为:在农业和相关服务行业培养35万名农场主和企业家,培训15万余名青年农民,发起新一代创新农民组织,通过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将农民组织率提高一倍,同时加强专业组织的独立性,在新农业战略的框架内,发挥其在发展、跟进并实施公共项目方面的作用。为此,依据最高皇家指示,征用并利用了100万公顷集体土地。
2030年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161.在经济和社会复兴以及打造加速摩洛哥发展的杠杆方面,分部门规划方案被证实有其局限性。2011年《宪法》为制定具有宪法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契约奠定了基础。在此方面,于2014年颁布了第99.12号《纲要法》,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家宪章》,其中规定,应制定一项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为绿色经济创造条件、保护子孙后代的权利、缩小社会和地区间差距、应对气候变化挑战、防治荒漠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162.在此基础上,制定了《2017-2030年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2017年6月25日内阁会议通过了该战略,该战略确定了七项战略目标,其中包括加快实施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并为此确定了三个战略重点,即改善气候治理、推广应对沙尘天气规划、改进当前金融制度。
国家人类发展倡议方案
163.国家人类发展倡议是一个皇家方案,于2005年5月18启动,旨在解决贫穷和脆弱性问题,方案目标对象为在享有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最弱势的地区和群体。作为摩洛哥在人类发展服务方面的创造性成果,该方案得到了公民信任和国际社会赞扬,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民尊严。
164.国家人类发展倡议前两个阶段分别在2005至2010年和2011至2018年实施,该倡议的第三阶段(2019至2023年)于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正式启动。为促进人力资源发展,在第三阶段调整了有关项目的实施方向,并在一个精准目标群体定位的基础上采用了新的架构。第三阶段的资金拨款为180亿迪拉姆,为下列四个方案供资:
在最薄弱地区解决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短缺问题的方案,为此实施卫生、教育、乡村电气化和饮用水供应等项目,并修建农村道路和技术设施;
弱势群体援助方案,该方案的干预措施将优先服务11个弱势群体;
提高青年收入和青年融入经济生活方案,其主要目的是为青年人创造收入和就业机会,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支助促进企业家和项目持有者的对接,促进青年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支助新生代人类发展的方案,该举措的干预措施侧重于两个核心:儿童早期发展和关注儿童与青年。
缩小农村社会和地域差距方案
165.自1995年起,实施了乡村公路方案,该方案是一项旨在打破农村地区闭塞状态的机制。1995年至2005年,在第一个乡村公路方案的框架内,建设完成乡村公路11,000公里。2005年启动了第二个乡村公路方案,在此框架内,建设完成乡村公路15,000公里。2011至2015年期间实施了土建改造方案,建造了766公里公路,维修了1547公里公路,修建了90个中转设施,其中包括68个分离式设施。受益于该方案,到2018年,农村地区与国家公路网的联接率达到79%,令大约270万人摆脱了闭塞状态。
166.根据最高皇家指示,政府启动并持续实施了《缩小农村地区社会和地域差距7年(2017-2023年)方案》,该方案的总成本估计为500亿迪拉姆,其中农村和山区发展基金供资21%,各大区理事会供资40%,国家人类发展倡议供资8%,国家电力和饮用水办公室供资5%,多个政府部门供资26%。自2017年8月10日以来,已开始实际划拨实施该方案项目所需的资金。2017年工作计划的预算约为83.4亿迪拉姆,其中34.6亿迪拉姆由农村和山区发展基金供资,2018年工作计划的预算总额约为72亿迪拉姆,其中34.8亿迪拉姆由农村和山区发展基金供资。相关项目完成后,5,190个村庄将摆脱闭塞状态,1,100个市镇的600多万人将能获得卫生、教育、水和农村电气化服务。2019年,该方案下预期干预措施的拨款总额为65.3亿迪拉姆,其中农村和山区发展基金的供资占52%。
167.《缩小农村社会和地区差距方案》的重心为公路,在此框架内,制定了一项计划,以重建已有的乡村道路,并在这些道路上修建技术设施。为此,农村和山区发展基金拨款360亿迪拉姆,在10年内(2016-2025年)建造公路25,000公里,维修10,000公里。
农村全面电气化方案
168.1996年启动了农村全面电气化方案,旨在为农村地区供电。截至2018年11月,通过该方案在农村地区实现了99.63%的电气化率,1995年这一比例为18%。2019年至2020年,完成了951个村庄(25,086户)的电气化工程,电气化覆盖率达99.86%。
国家反腐败战略
169.为促进公共领域的道德建设,特别是公共机构中的道德建设、加强国家廉正制度、在公共机构中推行透明度文化、负责任精神和善政原则,通过了《2016-2025年国家反腐败战略》,并根据2017年11月6日第582.17.2号法令第2条规定,设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由首相主持,成员包括相关政府当局、机构和组织代表以及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代表。该委员会常设秘书处设在行政改革和公共职能部门。
170.该战略分为10个方案,包含187个项目,其中包括改善公民服务方案、行政服务数字化方案、透明度和获取信息方案,以及监督和问责方案。还设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将其作为该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为确保公共机构运作的可持续性,改善服务对象享有的公共服务,该战略提出,制定关于利益冲突的法律框架,通过《工作人员道德和职业行为守则》,审查财产申报制度,制定有关职位清单,采用电子申报和公布制度,并纳入举报腐败和贿赂案件的机制和程序。
171.得益于这些努力,摩洛哥腐败感知指数的世界排名有所提高,从2009年的第89位上升到2018年的第73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指数全球排名中,摩洛哥列第53位。
保护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措施
妇女权利的立法保护
172.近20年来,摩洛哥在权利和自由的各个方面颁布了新立法。为促进男女平等,通过了第70.03号法,即2004年《家庭法典》,以及2006年《摩洛哥国籍法》,此外还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03.13号法,以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性、身体、心理和经济暴力。
173.为促进妇女参与公共领域,颁布了新的法律,以加强妇女在国家和地方的政治参与,具体表现为:
2016年颁布的第20.16号《众议院组织法》修正和补充了2011年第27.11号《众议院组织法》。根据第20.16号法,设立了一个由60名妇女组成的全国选区,此外,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在全国候选人名单的第二部分为男女青年候选人分配30个名额,从而增加了女性候选人的比例。2011年《众议院组织法》只为男性候选人保留了该部分名额。
在参议院候选人方面,2015年7月23日颁布了经修订和补充的第28.11号《参议院组织法》,该法第24条规定了性别轮流原则,即每一份提名名单中相邻前后两名候选人的性别不能相同。
在地方议会候选人方面,2015年颁布的第34.15号《组织法》修正和补充了关于地方议会成员选举的第59.11号《组织法》,其中最重要的进展如下:
在大区议会,每个选区为妇女保留至少三分之一的席位;
在市镇和区议会,除规定席位外,还在每个市镇和区为妇女分配不少于4个增设席位;
大区议会、市镇和区议会成员按提名名单选举产生,每一份提名名单都必须包括两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应只包括女性候选人,其人数应与有关选区为妇女分配的名额相对应,且此规定不妨碍她们竞选大区议会和市镇议会其他席位的权利。若某一女性候选人在女性专属提名名单中名列首位,则将其视为第一候选人,享有第一候选人的所有权利。
174.为加强并促进妇女参与政治,采取了一些组织措施,向各政党提供财政激励,除专门为妇女保留的选区名额和席位外,若女性候选人在议会、大区和市镇选举中赢得其他席位,则向她们所属的政党提供奖励。
175.2009年,设立了支持和促进妇女代表权基金会,其宗旨为,通过让各政党和民间社会团体参与执行相关领域的拟议方案和活动,加强妇女的代表能力。在对此做法进行初步评估后,于2013年10月颁布了一项新法令,以完善该基金的作用,进而加强了这一做法。2013年和2014年,对基金会的组织框架作了新调整,以提高其运作效率和效力。此外,根据2017年6月起生效的现行组织要求,选取了负责运营该基金的委员会新成员。
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176.自2002年来,摩洛哥不断更新儿童权利各方面的立法制度,根据摩洛哥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起草特别法律并使现行法律符合这些义务的要求。所涉及法律如下:
2004年2月3日颁布的第70.03号法,即《家庭法典》;
2002年10月3日颁布的关于民事地位的第37.99号法;
2002年6月13日颁布的关于寄养被遗弃儿童的第15.01号法;
2007年3月23日颁布《摩洛哥国籍法》的第62.06号法;
2018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的第65.15号法;
2016年8月23日颁布的第19.12号法,规定了家庭佣工的就业和雇用条件;
2017年8月31日颁布的第2.17.355号法令,确定了男女家庭佣工的劳动合同范本;
2017年9月27日颁布的第2.17.356号法令,补充了关于禁止雇用16至18岁男女家庭佣工的就业条例。
保护人身安全和防止酷刑
177.修正了2003年《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确定了关于不采信通过暴力或胁迫取得的供词这一法律保障,加强了对个人免遭酷刑和虐待的保护。此外,2006年第43.04号《酷刑定罪法》修正和补充了《刑法》第231条第1款,将酷刑本身定为犯罪,并规定应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确定的标准惩罚肇事者。2011年《宪法》第22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的身心健康都不得受到任何私人或公共行为者的损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他人施加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施加酷刑都应依法论罪惩处”。
178.对刑事制度作了历次改革,加强了羁押措施中的人权保障,并合理化使用审前羁押这一特殊措施。加大了对使用酷刑的打击,要求司法警察在发现被拘羁押患病或任何需注意的迹象后,通知检察机关,并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此外还加强了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监督。
审查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定义和刑罚
179.根据《宪法》第23条、摩洛哥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人道法承担的义务以及打击腐败的国际义务,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为指导,起草了关于修正和补充《刑法》的第10.16号法案,该法案扩大了国家刑事制度的定罪范围,并根据国际标准界定了相关罪行,如强迫失踪罪(第231条第9款)、偷运移民罪(第231条第18款)、非法敛财罪(第256条第7款)、灭绝种族罪(第448条第1款)、危害人类罪(第448条第3款)和战争罪(第448条第6款)。该法案还规定,审查关于部分罪行的具体规定,如堕胎(第449至453条)、歧视(第1至431条)和儿童的性虐待(第448至497条)。
打击人口贩运
180.摩洛哥2011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2016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7.14号法界定了人口贩运罪和所有形式的相关剥削行为。该法纳入了一些特别条款,修正和补充了《刑法》,以及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刑事诉讼程序的第22.01号法。该法确定了在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的要求,如惩罚犯罪者,建立保护机制,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心理及社会支助,为他们提供庇护所和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生活。此外,根据该法成立了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行动国家协调委员会。2018年7月6日,通过了关于组建该委员会及其运作的第2.17.740号法令。2019年5月23日,首相主持了该委员会成员的就职典礼。
知情权
181.根据《宪法》第27条,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了第31.13号《知情权法》,其中规定了在公共行政机构、民选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使知情权的适用范围。该法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传播措施,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一切现有传播手段,特别是包括国家公共数据门户网站在内的电子传播手段,除涉及本法规定例外情况的信息外,最大限度地传播所掌握的信息。该法第4条规定,在摩洛哥合法居住的外国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取信息。根据该法第五章的规定,于2019年3月13日任命了向首相报告的知情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由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监督委员会主席主持。
新闻和出版自由
182.2016年8月15日颁布了关于新闻和出版的第88.13号法,其中规定了保障见解和言论自由的若干措施,包括加强新闻自由和专业责任原则;紧跟技术变革步伐,了解技术变革对新闻行业的影响;维护并珍视在新闻自由领域取得的成就,为此加强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废除剥夺自由的刑罚并以适度罚款代替(2002年关于新闻和出版的第77.00号法规定了31项监禁罚则);保护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此规定禁止煽动仇恨、歧视和暴力、保护隐私、禁止任何有损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形象的宣传;将司法机构作为裁决新闻案件的唯一权力部门,加强司法机构在保护新闻自由方面的作用;加强网络新闻自由,在法律上承认网络媒体并为其提供开展新闻业务的条件;鼓励投资,提高新闻行业透明度要求,并为此保障从业自由,鼓励对媒体和新闻行业的投资,确立获得公共支助方面的透明、机会均等和公正原则。
183.2016年5月19日颁布的关于《职业记者基本守则》的第89.13号法规定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强调和承认职业记者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消息来源保密性的司法保护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加强记者的独立性,提高记者从业的专业要求,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护。
184.为加强对新闻和出版自由的体制保护,根据2016年3月10日颁布的第90.13号法第1条,成立了全国新闻理事会,该理事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主权的机构。其管辖范围包括专业记者和新闻机构,负责维护新闻职业道德原则,确保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与新闻从业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185.为落实第90.13号法第5条规定,根据2018年6月22日举行的全国新闻理事会成员选举投票结果,以及职业记者和报纸出版商代表选举监督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第7.18号决定,于2018年10月5日(星期五)选举出了全国新闻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186.全国新闻理事会成立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新闻职业道德守则》。理事会就编写《新闻职业道德守则》初稿咨询了专门民间组织、学术界人士、法学家和媒体人士,并得到了多名记者的帮助。理事会2019年3月7日举行会议,批准了该守则。
187.《全国新闻理事会章程》已得到批准。
188.在国家法律与国际标准始终保持一致这一前提下,还颁布了其他几项关于保护人权的法律,涉及保护消费者、价格和竞争自由、保护贿赂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证人、鉴定人和举报人,以及强制国家机构和各部门部分高级官员和工作人员申报财产。
提高对人权文化的认识
189.在推广和传播人权文化方面,政府努力通过《政府公报》和官方网站宣传摩洛哥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道法及其各项议定书,各行政机构、政府部门下设机构中心、国家机构和大学也开展了人权研究和培训项目,并出版及分发国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与摩洛哥根据联合国人权制度承担义务有关的各类报告和建议。
190.自2016年3月以来,摩洛哥还持续实施了一项关于公民学校的全国社区动员方案,该方案是《2015-2030年改革战略愿景》第18号项目(关于“在教育系统中促进公民、民主和性别平等价值观”)的一部分。该方案旨在加强和发展摩洛哥学校在社会、教育、文化和公民事务方面的能力和作用,在教育机构中设立公民、人权和廉正教育俱乐部,加强其在教育界的地位和作用,并扩大其在各大区和各省的覆盖范围。此外,还动员社会、文化、教育和媒体伙伴参与在学校生活和学校环境中促进公民、人权和共存价值观。
191.在国家教育部门与穆罕默迪亚乌里玛学会伙伴关系的框架内,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办事处的支助下,2018至2022年期间,摩洛哥继续落实“支持在学校促进包容、公民行为、公民教育和防止不当行为”的方案(APT2C),其目的是提高学校生活协调员在包容、公民行为和公民教育方面的能力,让他们掌握并利用现代技术,帮助青年人掌握真正的公民价值观,有效顺利地融入学校和职业生活,保护青年人不受任何不当行为影响,并减少学校环境中的不光彩行为。
192.为落实《2018-2021年国家民主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措施,摩洛哥于2019年10月启动了一个新的动态参与性进程,通过实施《2019-2021年人权学校发展方案》,将各机构和民间行为者聚集在一起。该方案旨在动员并培训学校生活中的各个相关群体及其教育、文化、社会和媒体伙伴,以便在教育系统各方案和学校关系中落实并巩固人权价值观和原则。此外,还加强并发展摩洛哥学校在促进人权文化方面的能力和作用,为此制定该方面的方案和活动,并为提高认识、宣传和培训提供支助。该方案的目标还包括,在教育机构中发展人权教育俱乐部,加强它们在学校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扩大其在各大区和各省的覆盖范围。
193.为了提高对人权文化的认识,国家人权理事会于2015年设立了国家人权培训研究所(DrissBenzekri研究所)。2019年5月,该研究所重组,成立了一个由来自国内外的专家、研究人员、教授和法学家组成的科学委员会。重组该研究所的目的是,将其打造成一个人权咨询中心,加强其能力,为讨论一系列人权问题提供空间,建设一个研究和成果发布中心,特别是使用现代技术进行交流并加强对人权的认知。自2015年成立以来,该研究所为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执法人员、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以及人权领域的国内外其他利益攸关方举办了300多次培训班。
194.12个多世纪以来,各种宗教在摩洛哥共存共生,摩洛哥多个城市中众多清真寺、教堂和寺庙并存便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摩洛哥特别重视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传播和平和尊重他人的价值观、打击仇恨言论和煽动歧视、敌视和暴力行为,以及促进宗教和精神宽容的价值观,下列事实可清楚地反映这一点:摩洛哥在宗教间和文化间谅解与合作促进和平高级别对话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摩洛哥为制定和落实2012年《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作出的贡献;2019年3月教皇方济对摩洛哥进行历史性访问的意义,以及联合国大会于2019年7月通过的摩洛哥提交的关于打击仇恨言论的决议草案,题为“打击仇恨言论: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及宽容”。
D.国家报告编写程序
195.摩洛哥政府努力履行编写和提交国家报告的国际义务,责成有关政府部门编写报告中与该部门负责事项相关的内容。然而,由于编写部分报告时出现延迟,根据国家人权机构建议和民间社会组织要求,摩洛哥于2011年4月11日成立了人权事务部际小组,该小组的职责为,协调政府人权政策和国际人道法,特别是采取一切行动和举措促进遵守人权要求,提出旨在执行摩洛哥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法的任何措施,并为此努力促进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文书、监督这些文书的实际执行情况、审查保留意见、编写定期国家报告、监督国际机构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跟进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来文和报告。
196.该部际小组还负责与国内和国际人权组织建立合作,协助增强国内民间社会人权组织的能力,协调它们参加相关国际人权论坛,就国家法律如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提出意见并支持政府行动,以及协调政府在促进人权文化、人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工作。
197.下表列出了摩洛哥根据其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情况:
公约 |
报告序号 |
报告提交日期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次报告 第四次报告 第五次报告 第六次报告 第七次报告 第八次报告 第九、十、十一次合并报告 第十二、十三次合并报告 第十四、十五、十六次合并报告 第十七、十八次合并报告 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次合并报告 |
1972年1月17日 1974年2月7日 1976年12月9日 1977年10月7日 1980年1月23日 1982年10月29日 1984年9月7日 1986年7月14日 1993年4月22日 1997年11月6日 2002年1月31日 2009年1月12日 2019年7月30日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次报告 第四次报告 |
1993年3月16日 1998年8月27日 2004年10月27日 2013年1月24日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次报告 第四次报告 第五次报告 第六次报告 |
1981年2月9日 1990年3月22日 1993年7月20日 1997年1月27日 2004年3月10日 2015年7月7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四次合并报告 第五、六次合并报告 |
1994年9月14日 2000年2月29日 2006年9月18日 2019年12月30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次报告 第四次报告 |
1994年7月28日 1998年9月2日 2003年3月24日 2009年4月27日 |
《儿童权利公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第三、四次合并报告 |
1995年7月27日 2000年9月4日 2012年5月30日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初次报告 |
2012年7月12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初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 |
2004年7月28日 2012年5月30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初次报告 |
2012年5月30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初次报告 |
2014年3月17日 |
198.摩洛哥持续编写这些报告并依规定按期提交,在此背景下,摩洛哥将在2020年底前提交三份报告,即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的初次报告,和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A.不歧视和平等
199.《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平等原则,禁止并打击基于性别、肤色、信仰、文化、社会和地域出身、语言、残障或其他任何个人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此外,在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与方案时,纳入性别平等方法并将其作为基础,使用这一方法不局限于与妇女权利有关的公共政策,而是贯穿了所有国家公共政策、计划和部门方案,并在国家和地方政策中实现这一方法的制度化。
赋予妇女政治权力
200.妇女在民选议会中的政治参与和代表比例有显著提高。得益于一系列立法改革,特别是通过2011年《宪法》后,妇女在众议院的代表人数从2007年立法选举期间的34人增加到2016年立法选举期间的81人,代表比例从10%增加到21%。
201.在参议院,由于采用了增加女性代表比例的机制,2016年的妇女代表比例约为11.67%。虽然数字不高,但与前一届参议院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超过2.2%)相比,这一比例仍然很重要。
202.根据多项行政地区《组织法》规定的措施,地方议会中女性代表比例从2009年的12.38%增加到2015年地方议会选举时的21%。
加强公共职位中的性别平等
203.女性在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任职比例有所上升,女性公职人员的比例从2012年的38.5%上升到2019年的40%。按职级分类,女性公职人员中基层人员占76%,监督职类占15%,行政职类占19%。担任管理和高级职位的女性占领导职位总数的23.02%。
204.制定了旨在提高担任高级、领导和决策职位女性比例的措施。为跟进措施的执行情况,于2014年设立了公共职务性别平等监督办,以开展研究、收集和分析与女性担任公共职务状况相关的数据和指标。
经济赋权
205.在恢复就业方案的框架内,到2018年12月底,通过“融入”方案帮助102,773人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其中50%是女性。在资格培训方案方面,到2018年12月底,共有27,125名求职者受益于该方案,其中60%的人接受了该方案提供的“签订就业合同式培训”。“自营职业”服务旨在振兴和创建微型企业,2018年共支助了2,785名项目持有者,其中30%是女性。然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2018年女性经济活动参与率为22.2%,男性为70.9%。低参与水平导致女性经济活动参与率下降,从2000年的28.1%下降到2018年的22.2%。
受教育权
206.在全国范围内,公立初等教育的性别平等指数显著提高,从2000至2001学年的0.84上升到2018至2019学年的0.95,即95名女孩对应100名男孩。在上述两个学年,初中教育的性别平等指数从0.75上升到0.90。全国范围内公立高中教育性别平等指数从2000至2001学年的0.85上升到2018至2019学年的1.00。尽管取得了发展,但从地域角度看,初中和高中教育入学率仍存在性别差异。在全国范围内,12至14岁女孩的入学率约为86.7%,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为72.3%;15至17岁女孩的入学率为63.6%,农村地区为33%。
207.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已实现了性别平等。2018至2019学年,高等教育学生总数中女生占比49%,这证明了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高等教育机构中,女性学生占比超过50%。2017至2018学年,取得文凭的女性毕业生占49.75%。
获得保健服务
208.根据关于2018年全国人口和家庭健康的研究数据,从获得保健服务的关键指标上看,卫生服务有了显著改善。产前检查率为88.5%,医疗辅助分娩率为86.6%。2019年,女性占医疗援助制度受益人总数的52%。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9.政府启动了《2018-2030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该战略采用了一种参与性办法,涉及所有行为方,如政府部门、民间社会、人权和发展组织、各行政地区、媒体以及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男子和男孩等目标群体。该国家战略的主要目标如下:
在各参与者达成共同明确战略愿景的框架内,展望政府行动;
统一工作理念和做法,协调各项干预措施并使之互补,以有效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
跟进在保护妇女免遭暴力、歧视、剥削、酷刑和人口贩运方面的法律改革;
促进执行与普遍人权有关的国家战略的宗旨和目标,特别是《从均等的角度促进平等的政府计划》(2017-2021年)和《国家民主和人权行动计划》(2018-2021年),以及其他部门战略和摩洛哥批准的国际公约;
加强预防办法和惩罚性、社会、体制和文化措施,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协助保护处境困难的妇女并增强其权能,如受雇佣女性劳动者、女性难民、女性移民、女性性剥削受害者、女性人口贩运受害者等;
采用与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作斗争的整体视角,从预防和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平等、尊重人权和积极的社会变革理念的基础上,协助审查助长暴力现象及基于陈规定型性别角色观念的各种歧视性做法的价值观和文化基准。
210.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03.13号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里程碑,使摩洛哥得以制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框架。2018年9月,该法开始施行,旨在从预防、保护、惩罚和保障四个层面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211.在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和保护措施方面,第103.13号法建议设立援助受暴力侵害妇女的体制机制,据此于2019年9月5日成立了一个援助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9个部门组成,代表多个政府部门和中央行政机构,在应对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综合办法的框架内,负责确保所有干预者和行为方间的共同协作。此外,还在法院、公立医院、治安中心和皇家宪兵队设立了援助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部门,这反映出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及援助受害者方面,实现了全国动员。
212.另一方面,根据1435年10月10日(2014年8月7日)第2852.14号大臣令,设立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监督办,这是一个专门国家机制,其成员包括机构伙伴(代表参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府部门)以及学者和研究人员(代表大学研究中心)。该机制被视为一个框架,用以制定和巩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各行为方所采取的参与性办法,并将其作为一种战略选择,用来监测和跟踪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各个方面,促进发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推进传播尊重妇女权利的文化。
213.从2015年开始,增加了面向处境困难妇女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到2019年,共有40个此类机构。国家持续推进建设这些机构,增设了25个此类机构,覆盖国家的多个大区和省。此外,在地方设立了援助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多功能社会关爱机构,为处境困难的妇女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支助、照料和陪伴服务,以及增强妇女能力,提高他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提供庇护场所。摩洛哥正努力将这一举措推广至国家各省和省级市,并根据管理社会照料和收容机构方面的国际标准,编制了一份责任手册,以改善并发展这些机构的服务。
214.此外,为纪念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11月25日),摩洛哥每年都组织一次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国运动。2019年第17次全国运动的口号是,“青年是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合作伙伴”,选择青年人是基于多种原因,目的是让青年人参与进来并使他们成为改变男子主义心态和确立平等、公正和公平原则的积极驱动力量,以此改变作为受害者或施暴者的青年群体对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态度。
215.然而,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摩洛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第二次国家调查的初步统计数据表明,仍需进一步加强努力,以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在调查开始前的12个月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为54.4%。从地域角度看,城市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55.8%)高于农村地区(51.6%)。
改善妇女媒体形象
216.2005年通过了《改善妇女媒体形象国家宪章》,此后,在改善妇女媒体形象和打击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摩洛哥取得了一些成就,其中包括:
通过了第83.13号法,于2015年8月4日颁布,该法补充了关于视听通信的第77.03号法。第88.13号法规定,禁止传播侵犯妇女或含有陈规定型性别观念、妇女消极形象、妇女低人一等从属地位或宣扬性别歧视的内容,并敦促视听传播运营机构协助打击包括陈规定型性别观念在内的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文化,以及禁止直接或间接煽动敌视或侮辱妇女;
通过了关于新闻出版的第88.13号法,于2016年8月10日颁布,该法第64条规定,“在尊重创作自由的前提下,禁止在书面和电子媒体上刊登以下任何内容:以宗教、性别或肤色为由贬低和诋毁他人;贬低和诋毁妇女或含有妇女低人一等从属地位的信息,或宣传基于性别的妇女歧视;贬低或诋毁未成年人,或含有贬低或诱骗未成年人的信息,或宣扬基于性别的儿童歧视”;
通过了关于视听传播最高管理局的第11.15号法,其中第2、第6和第9条规定,视听传播最高管理局应努力创造一个尊重多元化和人尊严的视听环境,并致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促进男女平等和公平文化,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有损妇女尊严的陈规定型观念;
编制公共媒体频道责任手册,其中包括关于加强媒体对女性群体的宣传,以及协助改善妇女媒体形象和地位的要求;
根据1435年10月10日(2014年8月7日)第2852.14号大臣令,设立了国家媒体妇女形象观察站,这是一个跟踪和监测妇女在各类媒体(书面、音频、视频和数字化)中形象的国家机制,由三方构成,即政府部门、民间社会和专业机构代表,以及大学研究中心的代表;
2017年,在国家广播电视公司设立了一个公平和警觉委员会,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的价值观。
性别预算
217.2013年2月建立的性别预算示范中心为促进性别预算方面的伙伴关系、合作和知识共享奠定了基础,这特别是因为,性别预算的特点之一是,采用一种独特的横向分析方式,使用一种综合办法,并将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统一性纳入了考量。性别预算这一办法的基础为民主、善政及确定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儿童、残疾人和移民)的需求,同时考虑到性别、环境差异和地域差别间的关系。
218.自2002年以来,摩洛哥持续施行性别预算这一办法,由33个政府部门合力编写基于成果的预算报告,同时将《财政法》中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纳入考量。自2011财年以来,政府经济和金融部门持续从性别角度编写了基于成果的预算报告。
219.为落实性别预算方案,付出了更多努力。在此方面,于2016年1月1日通过了关于《财政法》的第130.13号《组织法》,为各部委制定基于效率和公平原则的预算方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2020年《财政法》草案所附的最新“从性别角度编写的基于成果的预算报告”确定了一个新重点,即注重分析缩小性别差距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这标志着已开始落实这些积极进展。
B.有效补救措施
司法上诉
220.权利受侵犯的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上诉。如《宪法》、摩洛哥缔结各项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或法律所承认权利受到侵犯,根据受侵犯权利的性质,可以向民事、刑事或行政司法机构提出上诉。
221.根据1974年7月15日关于国家司法系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皇家法令及其修正和补充案,摩洛哥司法系统由最高上诉法院(原最高委员会)、上诉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商业上诉法院、初审法院、行政法院和商业法院组成。为补充国家司法体系的法律文件,起草了关于司法系统的第38.15号法案,以确定司法行政的管理规则,确保其效力,使司法服务更贴近诉讼当事人。
初审法院
222.初审法院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官组成。初审法院有权审理各类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但法律规定由其他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除外。因此,初审法院对所有民事、不动产、刑事、社会和个人地位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
223.根据国家司法组织制度,初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的违规罪和轻罪。初审法院还通过家庭司法分庭审理婚姻、离婚和继承案件,也有权审理与劳动纠纷、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有关的社会案件,并有权审理买卖、租赁和抵押等民事交易案件,但受商业法院管辖的商业交易案件除外。共有83所初审法院。
上诉法院
224.上诉法院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官组成,负责审理针对初审法院管辖案件,以及初审法院院长发布的命令提出的上诉,并通过一审法庭和上诉分庭审理刑事案件,并审理针对调查法官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全国共有22所上诉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
225.最高上诉法院是国家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机构,对全国所有地区皆有管辖权。最高上诉法院根据2011年10月25日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的第58.11号法设立。
226.最高上诉法院采用合议制度,由五名顾问作出裁决,其中包括一名分庭庭长。在某些案件中,会增加合议庭人数,由两个分庭或所有分庭在全体会议上合议作出判决。
227.最高上诉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类审判法院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情况。基于此,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以下案件:针对上诉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就上诉作出的判决和终审判决提出的复议申请,以及以滥用职权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当局所作决定的申请。
228.最高上诉法院还负责审理:
对法官越权行为的上诉;
裁定法院间的管辖权争议,除最高上诉法院外,无任何其他联合高级法院在此方面有管辖权;
根据《刑事调查法》规定条件提出的复审刑事或纪律判决的请求;
对非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和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针对判决公正性提起的诉讼;
以公共安全为由从法院撤回诉讼;
引渡请求。
军事司法
229.2015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军事司法的第108.13号法是摩洛哥军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践行了2011年《宪法》第127条关于禁止设立特别法庭的规定。该法深入审查了1956年通过的《军事司法法》,特别是规定了军事法庭是一个专门司法机构,须遵守公认的公平审判保障原则和军事司法的国际标准。该法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230.上述审查涉及军事法庭的属事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以及与军事法庭的组织、构成和运作有关的其他方面。根据第108.13号法,成立了一个专门军事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和上诉审议。可以就军事法院裁决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122条),军事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审理军事罪行、战俘所犯罪行和战时所犯罪行。
231.以下罪行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军事和准军事人员犯下的普通罪行,警官、军士和皇家宪兵队成员在执行司法和行政警察任务过程中犯下的罪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以及在皇家武装部队工作的平民所犯罪行。
232.军事法院有权审理:军事人员、有关特别法律条款界定的准军事人和现役人员所犯罪行,战俘所犯罪行且不论罪犯的身份为何,以及在战争期间犯下的罪行或法律明文禁止的罪行。现役人员包括:皇家武装部队新招募军事人员、军队人员、重新入伍人员、因疾病或身体残疾暂时退伍人员、不设规定服役年限的各级军事人员,或等待重新应召入伍皇家武装部队的处于待命和预备状态的人员(第108.13号法第3条至第6条)。
宪法司法
233.通过2011年《宪法》后,保护人权的体制结构具备了下列特点:通过扩大对法律的宪法监督,加强了权利和自由享有的保障。1962年摩洛哥第一部《宪法》引入了宪法司法制度的概念,并在最高委员会设立了宪法分庭,20世纪90年代初,为顺应宪法审查要求,这一机制得以发展,根据1992年《宪法》第六章设立了宪法委员会,此后根据2011年《宪法》第八章将其升级为宪法法院。
234.通过扩大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加强了其保护权利和自由的作用。宪法法院延承了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如在发布监管性法律执行令前监督法律的合宪性;在议会两院议事规则生效前监督其合宪性;主管部门将普通法律提交议会后,在发布法律执行令前,监督相关法律的合宪性;监测议会选举和全民投票程序的有效性,对立法作出抽象解释。除此之外,2011年宪法还扩大了宪法法院的监督职权,将宪法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监督方式转变为事后监督,关于适用《宪法》第133条条件及保障程序的第86.15号《组织法》草案规定了实施此类监督的条件和方式,监督对象为涉及《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各项法律,此外还在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条约和依据相关《组织法》设立的宪法机构内部章程,在这些公约和章程生效前监督其合宪性,宪法法院还负责监督宪法审查程序的有效性。
235.为保护个人和群体权利,扩大了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与此同时,根据2011年《宪法》第132条,简化了在发布普通法律执行令前向宪法法院提交相关法律的要求。
社区法院
236.2011年,根据监管社区法院及确定其管辖范围的第42.10号法,社区法院取代了市镇和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组成部分,社区法院负责审理涉案金额不超过5,000迪拉姆的民事案件,但受《家庭法典》和《不动产法》管辖的纠纷问题以及社会案件和租约纠纷案件除外。社区法院还有权处罚违法行为,但量刑不得超过1,200迪拉姆罚款。社区法院应在3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不接受上诉,但在特殊情况下,一审法院院长可以撤销判决。
家庭司法分庭
237.家庭司法分庭附属于初审法院,从2001年开始逐渐设立,到2004年2月,随着《家庭法典》的施行,家庭司法分庭也普及开来。《家庭法典》涵盖了家庭、儿童和个人地位事项,取代了之前施行的《个人地位法》。第73.03号法修正了关于家庭司法分庭管辖权的《组织法》,根据第73.03号法,家庭司法分庭负责“审理与个人地位、继承、婚姻状况、公证、未成年人、监护有关的案件和与家庭福利及保护家庭有关的所有案件”。
238.2013至2014年,全国只有29个家庭司法分庭,为建设该分庭,根据《司法系统改革宪章》关于将增设家庭司法分庭的规定,从2018年开始,设有家庭司法分庭的初审法庭数量将逐步增加至83个。在此方面,政府于2017年11月16日批准了关于修正第2.74.498号法令(关于国家司法系统)的第2.17.688号法令,旨在增加家庭司法分庭数量并提高该分庭在国家各地的分布。
239.政府公布了家庭司法分庭建设方案,其内容包括改造家庭司法分庭办公地点,为配偶间的调解措施提供适当场地,为安置和保护儿童提供空间,以此推进家庭司法分庭以调解为目的的咨询方案。该方案内容还包括,在家庭司法和家庭调解领域培养人力资源。
行政司法
240.根据第41.90号法,于1993年设立了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针对滥用权力而提出的撤销行政决定的上诉,此外还审议针对因公共事业运作造成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要求、行政合同纠纷、税务纠纷、地方选举争议以及在适用国家、地方、公共机构和众议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养老金和死亡赔偿规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设立这一专门司法机构旨在加强法治、为诉讼当事人伸张正义,及尊重人权。行政法院通过其合议庭作出判决,合议庭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一位皇家专员和一名书记官组成。每个行政法院分为多个专门审判庭,目前共有7个行政法院。
241.根据第80.03号法令,于2007年设立了行政上诉法院,该法院有权审理对行政法院判决及行政法院院长命令提出的上诉。行政上诉法院由第一院长、各分庭庭长、多名顾问、一名负责捍卫法律和真理的皇家专员和一名书记官组成。在适用摩洛哥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方面,积累了多个有正面意义的司法行政判例,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应对滥用权力现象、防止公共事业运营造成的损害、在制定人事行政决定时遵守法律、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予以说明。已确定设立两个行政上诉法院,一个在拉巴特,另一个在马拉喀什。
商业司法
242.根据1997年颁布的第53.95号法设立了商业法院和商业上诉法院,此类法院有权处理商业纠纷。共设立了8个商业法院,和3个商业上诉法院,分别在非斯、卡萨布兰卡和马拉喀什。
准司法申诉
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准司法管辖权
243.根据关于重组国家人权理事会的法律规定,摩洛哥决定赋予该人权机构准司法管辖权。该法规定,国家人权该理事会有权就侵犯人权行为展开必要调查,编写总结报告,并将这些报告连同理事会建议转至主管部门。
244.国家人权理事会自行或根据所收到申诉审议所有侵犯人权案件,审查申诉并采取解决措施,跟进解决过程,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收到国家人权理事会转交的申诉后,有关当局、机构和所有相关部门应在90天内将处理申诉采取的所有措施通知理事会。如理事会认为情况紧急,可将这一期限缩短至60天。理事会可组织听证会,邀请涉及侵权行为和申诉事项的有关各方、证人、鉴定人,以及任何可提供有用证词人员参加,亦可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公私机构就理事会受理的或依其职权主动处理的案件提交报告、说明或资料。
245.如理事会认定申诉事项所涉行为违法,可将调查结果转交主管检察机关。如理事会认定所收到申诉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将相关申诉转至主管当局或机构,并告知申诉提交人。理事会跟进受理申诉的处理进展,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诉提交人,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咨询,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帮助他们。
向国家调解员机构提出申诉
246.在总结监察员机构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规定和相关法令规定,设立了国家调解员机构,该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专门国家机构,负责受理摩洛哥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因行政当局的任何违法行为,特别是越权、滥用权力或有违公正和公平原则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提出的申诉和投诉。
247.关于国家调解员机构的《组织法》对投诉和申诉受理及处理程序,以及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给予了特别关注。这是因为,在个人、群体与公共机构的关系中,投诉和申诉是所有权利受侵害者和利益攸关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此方面,关于设立国家调解员机构的法令规定了受侵害者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条件、相关负责部门、行动机制、解决机制以及调解员机构可提供的解决和补救办法。根据就近处理政策,该法令也关注调解员机构在大区和地方发挥的作用,通过各大区和地方调解员处理申诉和投诉。此外,还设立了三个特别小组,负责获取信息,利用公共服务,监测行政当局所作司法裁决的执行情况。
公共行政部门受理并处理服务对象申诉
248.《宪法》第156条规定,“公共服务部门应接受其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受理其申诉,并采取相关后续行动”,为落实该条规定并遵循国王陛下在此方面的指示,并鉴于为服务对象提供指导是《行政法》确定的一项既定原则,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了第2.17.265号法令,确定了接收、跟进并处理服务对象所提意见、建议和申诉的方式,以期发展和统一公共行政部门的综合申诉系统,让公民参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249.为简化接收申诉人意见和投诉的程序,且不以任何方式妨碍个人诉诸一切可能补救办法的权利,设立了一个国家申诉门户网站,用来接收网络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该门户的呼叫中心接收投诉,也可通过平邮或挂号信方式邮寄书面申诉。上述法令第13条规定,在每个公共机构和各部委的核心部门设立一个或多个接收和处理申诉的单位,并在必要时在非中央部门设立此类单位。截至2019年1月,在119个公共部门设立了此类单位。
250.自2018年1月9日正式启动国家申诉门户网站以来,截至2020年1月,公共行政部门通过该门户收到了719,185起申诉。已处理了其中30.67%的申诉,重新审理了20,738起投诉,每起申诉的平均处理天数为29天,处理结果满意率为59.56%。上述法令规定,处理投诉并答复有关人员的最长期限为60天。
接受和处理申诉的国家专门机制
251.根据相关监管法律,平等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青年和社团行动咨询理事会以及家庭和儿童咨询理事会负责接收并处理个人、群体或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诉。在设立这三个专门国家机制时,将处理各类申诉和防止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专业化标准纳入了考量。
对联合国人权申诉机制的接受情况
252.除了在接受和处理申诉方面与联合国特别程序互动外,自2006年来,摩洛哥承认了多个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受理个人和群体来文方面的权限。在此方面,2006年10月19日,摩洛哥告知联合国秘书长,该国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权限,2009年4月8日,摩洛哥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摩洛哥采取重要积极措施,加入了四项程序性议定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2月28日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1月24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