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LIE/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列支敦士登*

[2012年2月7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3

二.列支敦士登概况4-1003

A.地理、经济、人口、社会和文化特点4-503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51-10017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01-15426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101-10226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03-11730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18-13232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33-13535

四.不歧视和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136-15435

一.导言

1. 保护和增进人权是列支敦士登公国外交政策的焦点领域。一方面,这可以从列支敦士登加入了很多国际和区域文书的事实中得到证实。另一方面,列支敦士登积极参加联合国相关机构、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体现了这一承诺。此外,通过发展合作,列支敦士登竭力有针对性地支持致力于改善人权执行和增进情况的组织和倡议。

2. 作为各种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列支敦士登公国承诺定期就其执行和遵守这些条约的情况向相关监督机构报告。本文件包含有关列支敦士登公国和有关列支敦士登保护和增进人权总体框架的核心信息。本核心文件用于向国际条约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告。向每个国际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具体条约报告将作为本核心文件的补充。

3. 为编制本核心文件,使用了来自列支敦士登公国各种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的数据。本文件编制之时,这些数据是目前可用的最新数据。但因为数据收集时间不同,信息时效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二.列支敦士登概况

A.地理、经济、人口、社会和文化特点

1.地理概况

4. 列支敦士登公国领土位于瑞士和奥地利之间,面积为160平方公里。列支敦士登由11个直辖市组成,其中最大的直辖市有近6,000名居民。国土的四分之一位于莱茵河谷平原,而其余四分之三处在从莱茵河谷开始延伸而来的斜坡和境内的阿尔卑斯山地。首都和政府所在地是瓦杜兹。

2.经济概况

经济区

5. 自从1924年《关税协定》生效开始,列支敦士登与瑞士组成共同经济区。两国边界开放。1980年,列支敦士登与瑞士签订了《货币条约》,根据该条约,列支敦士登――自从1921开始使用瑞郎作为其法定货币――融入瑞士的货币区,同时在原则上维持其货币主权。此外,自从1995年开始,列支敦士登已经是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与欧洲联盟(EU)成员国以及挪威和冰岛共同形成统一的单一市场。由于2007年欧洲联盟扩大,欧洲经济区也扩大到目前的30个成员国。

6. 在原则上,欧洲联盟的四大自由在整个欧洲经济区适用,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在缔约国当中自由流动。欧洲经济区不包括农业政策、渔业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共同税收政策、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警方和司法合作。

国民账户

7. 列支敦士登是全世界联通的现代化工业和服务国家。我国过去数十年经济成就的基础,是自由企业法律,高度政治稳定、现代基础设施和高教育水平构建的有利经营环境。

表1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动态

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总收入

年份

百万瑞郎

与前一年相比的变化率,单位:%

就业人员人均,单位:千瑞郎

百万瑞郎

与前一年相比的变化率,单位:%

就业人员人均,单位:千瑞郎

1998

3,595

163

3,534

112

1999

4,002

11.3

178

3,869

9.5

120

2000

4,195

4.8

176

4,112

6.3

125

2001

4,205

0.2

165

3,782

-8.0

113

2002

4,191

-0.3

160

3,698

-2.2

109

2003

4,135

-1.3

158

3,538

-4.3

104

2004

4,296

3.9

163

3,554

0.5

101

2005

4,557

6.1

170

3,893

9.5

112

2006

5,015

10.1

182

4,397

13.0

126

2007

5,523

10.1

194

4,946

12.5

140

2008

5,495

-0.5

187

4,793

-3.1

135

就业人员按全职就业人员的年均值计。

8.转换为虚拟货币“购买力标准(PPS)”,2007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是70,000 PPS。列支敦士登的人均国民总收入全球最高。

经济机构

图12008年总增加值中各部门所占比重

9. 列支敦士登的经济结构广泛多样。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相比,列支敦士登的工业经济实力强大。2008年,这一生产力高、面向全球的工业部门贡献了36%的总增加值。相对国家大小而言,有相当多的国际知名工业企业在列支敦士登成立或安家落户。这些企业中,部分是其所在部门的全球市场领军企业。列支敦士登的工业的特点是专业化程度高,创新实力强。

10. 列支敦士登的第二大经济支柱是服务部门。列支敦士登拥有高度专业的服务企业,特别是在金融部门。金融部门主要由银行、保险公司、托管公司和投资公司组成。

11. 2008年,金融服务和一般服务共同创造了58%的列支敦士登总增加值。服务部门的广泛多样化一直都是而且以后也将是列支敦士登经济实现稳定增长,抵御危机的关键。最后,2008年,农业和住户部门的贡献占总增加值的6%。

就业结构

表2按部门分列的全职和兼职工人人数(截至2009年12月31日)

就业人员

就业居民

跨境通勤者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总计

百分数 

农业、林业和渔业

193

52

14

2

261

0.8

工业

3,838

1,331

6,398

2,015

1,3582

41.3

服务业

5,219

5,540

4,257

4,018

1,9034

57.9

总计

9,250

6,923

10,669

6,035

32,877

100

表3自从1930年开始跨境通勤者的比例

列支敦士登就业人员的居住地

1930

1941

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08

2009

列支敦士登

4,436

4,151

5,638

7,396

8,968

11,543

13,020

15,605

16,387

16,173

外国

150

10

700

1,700

2,601

3,279

6,885

11,192

17,028

16,704

跨境通勤者的比例

3%

0%

11%

19%

22%

22%

35%

42%

51%

51%

失业

12. 与国际相比,列支敦士登的失业率非常低。15-24岁人口失业率和外籍人失业率略微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42006至2010年(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失业率(单位:%)

总计

男性

女性

15-24岁

25-49岁

50+岁

列支敦士登公民

外籍人

2006年失业率

3.3

2.9

3.9

5.3

3.1

3

2.5

4.7

2007年失业率

2.7

2.4

3

3.1

2.6

2.5

2.2

3.5

2008年失业率

2.3

2

2.7

3.3

2

2.4

1.9

2.9

2009年失业率

2.8

2.5

3.3

4.0

2.7

2.6

2.2

4.0

2010年失业率

2.2

1.9

2.7

2.5

2.0

2.4

1.6

3.3

13.列支敦士登的每个就业人员须强制性购买失业险。雇主和雇员均须向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ALV))缴纳所保收入的0.5%。工资超出126,000瑞郎的部分,无需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的福利包括失业赔偿金、短期工作赔偿金、恶劣天气赔偿金和雇主破产情况下的赔偿金。

14. 每个完全或部分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缴纳保险费达12个月的,有权获得失业赔偿金。根据缴费期限和年龄,赔偿金额最多为所保收入的80%,支付130至500天。

15. 除面向失业人员的财务支持外,列支敦士登还有其他几种支持求职者的措施。列支敦士登劳动市场服务隶属经济事务办公室,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求职咨询和支持以及继续培训计划。劳动市场服务还竭力积极地为求职者寻找工作。

国家财政

表51995至2009年国家预算动态

单位:百万瑞郎

1995

2000

2005

2009

经常支出

466

598

733

987

经常收入

546

1,116

858

1,120

现金流

80

518

125

132

行政资产折旧

51

61

86

73

经常账户结余

29

457

39

59

16.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列支敦士登的经济在几乎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向前发展。这包括列支敦士登至今为止都没有国债。在过去,经常账户结算时均出现收入盈余,但2008和2010年除外。由于出现收入盈余,国家储备通常非常充足。2010年年底,国家金融资产为1,838.1百万瑞郎,借入资本为307.4百万瑞郎。因此,2010年债务偿付比率为598%。

17. 不但是列支敦士登的财务状况尤为健康,而且列支敦士登各直辖市均无债务负担。2009年,各直辖市产生共54.3百万瑞郎的盈余。2009年,所有直辖市的债务偿付比率高达1049%。

18. 虽然列支敦士登拥有相对而言非常健康的财务状况,但不应忽略在过去数十年国家支出稳定攀升。为了应对这一态势,政府采取了削减成本的措施,以确保长期国家预算均衡。

物价动态

图22000至2011年国家消费者物价指数动态

* 基准: 2000 年 5 月 =100

** 2011 年 5 月

注: 2001 至 2010 年的数据是年均值。

19. 除2007年外,过去11年的年均通胀率均维持在2%之下。因此,列支敦士登的物价极为稳定。

工资统计

20. 根据2008年的工资统计,每月总工资中位数为6,315瑞郎。工资分配如下:

图32008年以瑞郎计算的总月工资频数分布(单位:%)

图4按性别和国籍分列的2008年总月工资(单位:瑞郎)

21. 收入分配的重要指标是基尼系数。列支敦士登的基尼系数为24.7%(2004年最后一次调查结果)。与德国(25.7%)、奥地利(25.7%)和瑞士(26.7%)等周边国家相比,列支敦士登的指数相对较低。

3.人口概况

人口

22. 列支敦士登的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224名居民,人口相对密集。长期人口增长趋势(五年均值)为0.7%。人口自然增长数为正(2009年:177人)和净移民数为正(2009年:128人)是带来这一增长的两个原因。自从1970年以来,出生率整体下降,因此人口自然增长数也呈整体下降趋势。

表62000至2009年人口动态

年份

人口

其中的

人口变动率,单位:%

外籍人的比重,单位:%

列支敦士登人

外籍人

2000

32,863

21,543

11,320

1.3

34.4

2001

33,525

22,030

11,495

2.0

34.3

2002

33,863

22,297

11,566

1.0

34.2

2003

34,294

22,508

11,786

1.3

34.4

2004

34,600

22,748

11,852

0.9

34.3

2005

34,905

22,988

11,917

0.9

34.1

2006

35,169

23,261

11,907

0.8

33.9

2007

35,353

23,494

11,862

0.5

33.6

2008

35,589

23,819

11,770

0.7

33.1

2009

35,894

24,008

11,886

0.9

33.1

图5人口自然增长数和净移民数(五年均值)

人口结构

23. 列支敦士登常住人口中约有三分之一(33.1%)是外籍人。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所有外籍公民中有49.3%来自欧洲经济区(EEA),特别是奥地利和德国。30.2%的外籍人口是瑞士公民,20.5%来自第三国。

表7按国籍分列的外籍人数

1930

1941

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09

瑞士

436

584

1,191

1,563

2,518

4,055

4,459

3,777

3,572

奥地利

746

1,033

876

1,184

1,822

1,945

2,096

2,081

2,053

德国

301

402

836

1,152

1,029

1,026

1,161

1,269

意大利

106

60

125

376

938

894

1,071

1,278

1,158

其他欧洲国家

102

46

72

119

520

1,305

2,048

3,518

3,036

非欧洲国家

6

11

37

62

74

209

377

766

无国籍和未知

56

74

28

34

52

3

2

6

表82004至2009年人口结构动态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性别(占总人口比例,单位:%)

男性

49.3

49.3

49.3

49.3

49.4

49.5

女性

50.7

50.7

50.7

50.7

50.6

50.5

年龄(占总人口比例,单位:%)

20岁及20岁以下

23.7

23.4

23.2

22.9

22.5

22.3

20-64 岁

65.2

65.0

64.8

64.7

64.6

64.2

65+岁

11.1

11.6

11.9

12.4

12.9

13.5

少儿人口抚养比*

36.3

36.0

35.8

35.3

34.8

34.7

老龄人口抚养比**

17.1

17.8

18.4

19.2

20.0

21.1

出生时预期寿命,单位:岁

男性

78.6

77.4

78.9

79.1

80.0

女性

85.1

84.1

83.1

83.6

85.4

* 少儿人口抚养比 = 20 岁及 20 岁以下与 20-64 岁人数之比

** 老龄人口抚养比 = 65 岁及 65 岁以上与 20-64 岁人数之比

住户

24. 虽然1970年,33%的列支敦士登居民仍生活在六人或六人以上的私人住户,但2000年只有6%的人口仍生活在这一类别的住户。同一期间,单人住户和两人住户数量强劲增长,现有近40%的人口生活在这些形式的住户。2000年,住户平均规模为2.4人。单亲家庭数也显著增长。

图6. 2000年列支敦士登的住户结构

住户1332532806私人住户1328232244集体住户43562多人住户896127923单人住户43214321家庭住户870527342非家庭住户256581有父母的单身人士145318无子女的夫妇29786158有子女的夫妇465618385有子女的单亲住户9262481

注:加粗的数字表示家庭数;斜体的数字表示人数。

表92000年列支敦士登的住户规模

住户规模,人

1

2

3

4

5

6+

总计

住户数量

4,321

3,633

2,162

2,081

801

284

13,282

比重,单位:%

32.5

27.4

16.3

15.7

6.0

2.1

100

宗教

25. 《列支敦士登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和信教自由,而且无论宗教派系,均保障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

26. 根据《宪法》规定,罗马天主教是“列支敦士登的国教”,但这不同于“国家教会”或“法定教会”。列支敦士登的每个宗教社区都有可能注册成为协会。除罗马天主教外,福音教(新教)和东正教协会(自从2001年开始)接受财政支助。

27. 目前正在制定管制国家和宗教社区之间的关系的新规则。

表10总常住人口的宗教入教情况(单位:%)

1930

1941

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罗马天主教

95.9

95.4

93.0

92.3

90.1

85.8

84.9

78.4

福音教(新教)

4.1

3.8

6.4

6.8

8.8

10.3

9.2

8.3

伊斯兰社区

0.04

1.7

2.4

4.2

东正教

0.4

0.6

0.7

1.1

其他/未入教

0.0

0.8

0.6

0.9

0.66

1.3

1.9

3.9

未声明入教

0.0

0.0

0.0

0.0

0.1

0.3

0.9

4.1

表11外籍常住人口的宗教入教情况(单位:%)

1930

1941

195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罗马天主教

85.8

74.6

70.7

73.6

74.2

66.9

67.2

56.9

福音教(新教)

13.9

20.4

26.9

22.9

22.9

23.9

19.9

17.1

伊斯兰社区

0.1

4.5

6.2

12.5

东正教

1.3

1.6

1.8

2.7

其他/未入教

0.2

4.9

2.4

3.4

1.5

2.6

3.7

5.8

未声明入教

0.0

0.0

0.0

0.0

0.0

0.5

1.2

5.0

语言

28.根据《列支敦士登宪法》规定,德语是列支敦士登的国语和官方语言。一般来说,口语是德国的阿勒曼尼方言。

29. 因为移民率高,德语并不是所有居民最常用的口语,如下表所示:

表12常住人口的主要语言(2000年)

主要语言

人数

百分比

德语

29,205

87.7 %

意大利语

979

2.9 %

土耳其语

604

1.8 %

西班牙语

577

1.7 %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471

1.4 %

葡萄牙语

440

1.3 %

阿尔巴尼亚语

206

0.6 %

其他语言

825

2.5 %

总计

33,307

100 %

30. 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主要语言不同于德语的居民不会说德语。不过必须假定至少他们中有部分人在德语方面有所欠缺。

4.社会和文化特点

社会制度

31. 列支敦士登拥有很高的生活水平。受益于极为完善的社会网络,列支敦士登没有绝对贫穷现象。各种机构,例如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ALV))、残疾保险(Invalidenversicherung(IV))、养老和遗属保险(Alters- und Hinterlassenenversicherung (AHV))、家庭赔偿基金(Familienausgleichskasse (FAK))以及强制健康保险为支敦士登的社会保障提供保证。尽管有这些社会保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还是有可能无力支付生活费。他们可领取社会援助金作为最低保障用于支付生活费。对于单人住户,这一援助金可高达每月1,110瑞郎,还可根据情况获得额外援助金(住房、基本医疗保健、养老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家庭赔偿基金最低保险缴费)。

32. 列支敦士登同样也存在低收入群体。根据2004年最近一次调查的数据显示,列支敦士登住户中约有11%被认为属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不把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计算在内,这一数字将为19.2%。低收入群体中最多的是单亲家庭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一个住户如果其年收入低于年收入中位数的60%,就被认为属于低收入群体。2004年这一阀值为27,754瑞郎,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相对较高。尽管这一阀值较高,但是列支敦士登的低收入住户所占比例较低。

表13低收入住户(2004年)

低收入住户,(理论上)不计入国家社会福利

19.2 %

低收入住户,(实际)计入国家社会福利

11.0 %

﹣20-49岁

12.1 %

﹣50-63岁

8.9 %

﹣64岁及64岁以上

10.5 %

﹣无子女的已婚配偶

7.7 %

﹣单亲

23.4 %

﹣有1个子女的已婚配偶

9.9 %

﹣有2个子女的已婚配偶

11.1 %

﹣有3个或3个以上子女的已婚配偶

14.7 %

﹣领取养老金的住户

10.5 %

33.2010年国家社会福利支出占国家总支出的比重达26%,是国家最大的支出项目,凸显出列支敦士登完善的社会制度。

养老金

34. 列支敦士登的养老金相对而言非常完善,可以让人民在退休之后享受宽裕的生活水平。男女正常退休年龄目前平均为64岁;60岁之后可提早退休。还可将退休年龄推迟6年。

35. 列支敦士登使用养老金“三支柱原则”。第一支柱是养老和遗属保险(AHV)。雇主在列支敦士登雇佣的每个人必须向养老和遗属保险缴纳其工资总额的3.8%。雇主缴纳额外的3.8%。自雇人员必须为自己向养老和遗属保险投保。一旦到退休年龄即有权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允许缴款年数和相关年均收入共同确定。从20岁开始至60岁不间断缴款,才有可能全额领取退休金。否则只能领取部分退休金。提前退休的,养老金作相应扣减。64岁之后推迟退休的,养老金作相应增加。每月最高养老金的额度目前为2,320瑞郎,最低为1,160瑞郎。

36. 1989年引入的强制性职业养恤金制度是第二支柱。从规定年薪开始,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制定养老金计划,雇员和雇主均须向该计划缴纳法定金额。使用这一方法,养恤金在就业期间累积,雇员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养恤金或一次性领取完毕。

37. 除养老和遗属保险以及职业养恤金外,还可能享有个人福利费(第三支柱)。个人福利费由私人储蓄或养老保险单组成。

38. 在一些情况下,养老金加上资产可能不足以保证充足的最低收入。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从养老和遗属保险获得补充福利费,至少确保最低生存保障。

教育

39. 列支敦士登人口的教育水平高,为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实现经济的强劲增长作出了贡献,现仍是一项重要的区位优势。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教育免费。入学之前的幼儿园也免费。

40. 小学为期5年,之后学童将分别进入三类中学就读。三类中学分别为高中(Oberschule)、专科中学(Realschule) 和文理中学(Gymnasium):高中为最低学业水平,文理中学为最高学业水平。高中和专科中学为学生成为学徒做准备,为期4年。文理中学旨在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做准备,为期7年。成绩优异的可在这三类中学之间转学。

表142010/2011学年的学校统计数字

学校类别

学校数量

课程数量

学生人数

每班学生人数

总计

幼儿园

47.66

367

340

707

14.83

小学

14

119.34

993

942

1,935

16.21

高中

3

32.00

195

184

379

11.84

专科中学

5

45.00

402

366

768

17.07

第10学年

1

5.00

24

36

60

12.00

文理高中

1

39.00

319

399

718

18.41

中学总计

10

121.00

940

985

1,925

15.91

总计

24

289.00

2,303

2,272

4,575

15.83

41.从文理高中毕业或取得专业学士学位之后,学生可选择接受高等教育。列支敦士登大学提供建筑与规划课程,以及侧重于商业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商业经济学课程。学生可到瑞士和奥地利的大学研读这些课程和其他课程。各项协议让来自列支敦士登的学生享有平等进入瑞士和奥地利大学就读的机会。

42. 为了让家境不宽裕的学生也有可能接受高等教育,国家提供助学金。任何人连续三年或总共五年在列支敦士登居住的,均可申请助学金。助学金金额根据父母的收入和资产确定。部分助学金(约占助学金的50%)作为奖学金提供,其他部分则是无息贷款。奖学金在结业后不必偿还,但贷款必须分期偿清。

表152000年按国籍和性别分列的最高学历完成情况(百分比)

未受教育

一级中学

二级中学

大学

来源

总计%

总人数

列支敦士登

3.9

4.8

16.9

39.7

53.5

49.1

25.6

6.4

100

15,223

西欧/北欧/北美

2.3

2.9

9.3

23.3

50.7

56.7

37.7

17.0

100

6,037

南欧

8.1

9.0

67.3

69.4

22.0

19.9

2.6

1.7

100

1,724

东欧/东南欧

15.2

15.2

40.9

48.0

35.6

29.3

8.3

7.6

100

792

土耳其/中东/北非

24.2

30.5

57.7

58.0

14.5

10.2

3.6

1.3

100

474

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亚洲/大洋洲

19.2

13.0

43.8

43.1

15.1

30.9

21.9

13.0

100

196

总计(百分比)

4.7

5.4

21.3

37.9

48.4

47.9

25.6

8.7

100

总计(人数)

572

674

2,565

4,703

5,826

5,942

3,081

1,084

24,446

注: 一级中学包括高中和专科中学毕业生;二级中学包括文理中学毕业生和专业学徒结业生。

43. 2010年,教育支出在列支敦士登国家总预算中所占比例共计19%。

保健

44. 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每个人必须参加强制健康保险,由此获得医疗保健。强制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低收入被保险人支付较少的保险费。16岁以下的青少年无需支付保险费。20岁以下的人无需支付自负额。为了让所有被保险人享有低保险费,国家每年额外向强制健康保险费支付固定金额。2010年,国家缴纳的保险费为5,400万瑞郎。医生人数众多,与列支敦士登国立医院共同确保公共健康。还与国外医院和精神科设施签订了协议。

图7自1960年以来医生人均拥有居民人数

45. 健康水平高从几个指标可以看出。其中一个是预期寿命相对较高,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极低。2000至2007年之间,每年平均有两个0-9岁的儿童死亡,占所有死亡数的1%。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例活产约4例。

46. 从长期来看,每年有600至1,200例传染病病例。公共健康办公室对艾滋病毒感染人数进行了调查。但很多感染者在国外接受检测,所以统计数字无法将他们包括在内。2009年,注册了两个新增病例,这很有可能不是实际感染人数。在这一领域没有进行流行病学评估。

表16按性别分列的死亡原因(2008年)

总计

感染

3

3%

2

2%

5

2%

恶性肿瘤

31

30%

25

25%

56

27%

心血管、血液

26

25%

39

39%

65

32%

呼吸器官

9

9%

13

13%

22

11%

消化器官

3

3%

3

3%

6

3%

年老

5

5%

8

8%

13

6%

事故、暴力

7

7%

1

1%

8

4%

自杀

4

4%

1

1%

5

2%

其他

7

7%

3

3%

10

5%

原因不明

9

9%

6

6%

15

7%

总计

104

100%

101

100%

205

100%

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发展

47. 自从2000年以来,列支敦士登为官方发展援助(ODA)动用的资金显著上升。2000年约为1,400万瑞郎,2010年上升到2,770万瑞郎。按国民总收入计算,2008年官方发展援助支出的占比为0.54%。

48. 这些资金的大部分(约65%)用于双边发展援助。约10%投入到多边发展合作。另外10%用于应急和重建援助以及国际难民和移民援助。2010年,这些资金中约有三分之一(33%)流入非洲,约六分之一的预算(15%)用于欧洲。

49. 在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发展(IHCD)的框架内,列支敦士登还有针对性地在其他国家保护和增进人权。例如,在双边发展合作中,教育是优先领域之一。这几年来,包容和提高妇女地位一直是贯穿各领域的主题。此外,在多边发展合作中,保护人权是善治这一首要主题下的重要专题领域。

50. 所有有关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发展的工作情况和战略方向的信息以及现有数据均可从网站(http://www.llv.li/ihze)上获得。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国家制度

51. 列支敦士登公国实行议会民主的立宪世袭君主政体。国家权力属于公爵和人民。公爵的相对强势地位受影响深远的人民直接民主权利的制衡。每位年满18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 根据《宪法》规定,列支敦士登是瓦杜兹郡(Oberland或称上郡)和许内勒贝格庄园(Unterland或称下郡)两个地区组成的公国。 Oberland由六个直辖市组成,其中包括首都瓦杜兹,Unterland由五个直辖市组成。

2.经济和政治一体化

53. 列支敦士登在其历史早期就已意识到国际合作对于保障未来的必要性。因此国家长期以来遵行积极的外交政策,旨在实现强大的国家主权并在欧洲和全球层面实现紧密的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目前,列支敦士登是27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成员。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海牙规约》(国际法院,始自1950年)、欧洲委员会(始自1978年)、联合国(始自1990年),并参加了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欧安会,目前是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1975年)。

54. 早在1960年,列支敦士登就通过与瑞士之间的《关税条约》并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1991年,作为独立成员加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1995年加入欧洲经济区(EEA),向欧洲一体化迈出了又一重要步骤。同年,列支敦士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55. 目前列支敦士登在联合国纽约总部、欧洲联盟布鲁塞尔总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和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均设有外交代表;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委员会设有常驻代表;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和维也纳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设有常驻代表团。在伯尔尼、柏林、布鲁塞尔、华盛顿和维也纳以及捷克共和国和罗马教廷设有双边大使馆。自从2007年以来,列支敦士登还在美国和德国设有名誉领事馆。在美国的梅肯(佐治亚州)、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波特兰(俄勒冈州)和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均设有名誉领事馆。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和慕尼黑设有名誉领事馆。

3.分权制度

56. 列支敦士登公国是二元制国家,国家权力属于公爵和人民。通过将权力分为行政权(政府)、立法权(议会)和司法权(法院)进一步确保分权。

4.公爵(国家元首)

57. 公爵是国家元首,并在不妨碍负责政府必要参与的情况下,在所有外交关系中代表国家。公爵根据议会的建议任命政府成员,还负责任命法官;议会按法官选举机构的建议选举法官。如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公爵可解散议会和政府。公爵还有权颁布紧急法令,并有权赦免、减轻刑罚和撤销刑事调查。每项法律须经公爵批准并由首相联署签字后才能生效;公爵和首相均受《宪法》规定的约束。

5.议会、选举制度和政党

58. 列支敦士登议会由25名议员组成。每四年按比例代表制采取全民、平等、直接和无记名选举选出议员。

59. 议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参与立法进程、接受国际条约、批准国家财政资源、根据法官选举机构的建议选举法官,以及监督国家行政当局。议会选举政府,并提出政府成员名单供公爵任命。如果政府或政府成员失去了议会的信任,议会也可要求解散政府或解雇政府成员。议会有法定人数要求,须至少三分之二的现任议员到会。

60. 选举在两个选区进行;两个选区分别是Oberland 和Unterland。正常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18岁及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均享有选举权。Oberland在议会有15个席位,Unterland有10个席位。只有被纳入政党名单的人才可参选。每个政党必须至少获得8%的全国有效选票方有资格在议会获得席位。这一临界值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对较高。

61. 2009年议会选举投票率为84.6%,Unterland (86.9%)略微高于Oberland (83.4%)。随时间推移,可以观察到一个相似的模式,即几乎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投票率均趋于下降。在1980年代中期,所有合格选民中有90%以上为议会选举投票。从那时开始,投票率(除极少数例外情况之外)显著下降。

62. 列支敦士登现有3个政党。爱国联盟(Vaterländische Union (VU))和进步公民党(Fortschrittliche Bürgerpartei (FBP))是其中两大人民政党。两大政党均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的。它们在意识形态上几乎没有差别,均是基督教保守取向。自由名单党(Freie Liste (FL))于1980年代成立,更多倾向于社会和环境问题。自从1993年以来,自由名单党在议会中拥有至少1个席位;在2005年至2009年之间,该党有3个席位。

63. 在现行立法方面,三个政党在议会中均有代表(2009-2013年)。爱国联盟有12个席位,拥有相对多数席位。进步公民党有11个席位,自由名单党有1个席位。剩余席位现由一名无党派议员拥有。在2009年的选举中,共有6名女性当选议员,比例为24%。

6.政府

64. 政府是由5名成员组成的合议机构:首相、副首相和另外3名部长。爱国联盟和进步公民党形成了一个联合政府。政府的确切格局取决于选举结果,因为首相和绝大多数政府成员来自选票最多的政党。目前,首相和2名部长来自爱国联盟,而副首相和1名部长来自进步公民党。在立法方面,政府由3名男性和2名女性组成,女性比例为40%。

65. 政府成员由公爵根据议会的建议任命。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下设40个政府办公室和单位以及8个驻外外交代表团。行政当局的工作由约60个委员会和顾问理事会予以支助。

66. 政府有权颁布法令,因此也是决策机构,但只能依照法律和国际条约颁布法令。

7.立法进程

67. 凡颁布和修订宪法和法律条款,须先从倡议开始。列支敦士登授予公爵(以政府建议的形式)、议会和合格选民以倡议权。

68. 未经议会参与,列支敦士登的任何法律不得生效或被宣布有效。同样地,法律经公爵同意才能有效。

69.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政府提出颁布或修订宪法条款和法律的倡议。一般来说,主管部门筹备法律草案,接着分发草案供协商之用。为此,政府将法律公开分发供评论之用。特别邀请在建议中有有特殊利益或可能有特殊利益的目标群体发表评论。然而,并不是只有特别受到邀请的人士才能发表评论。原则上,凡是在建议中拥有利益的人或组织均可提交评论。之后将尽可能考虑所收到的评论,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经修订的草案再由政府通过,提交给议会审议。议会可接受、修改或拒绝法律草案。议会将为此举行两次宣读和一次最终投票。如果议会通过法律,该决定应接受为期30天的任意性复决公投。如果议会收到1,000名合格选民反对该决定的签名,则必须进行公民投票。这不但适用于法律,而且也适用于议会的财政决定。如果是宪法性决定,收到1,500人的签名才能进行公民投票。

70. 除政府外,列支敦士登的公民也享有倡议权。1,000名合格选民可采取明确制定的草案或一般建议的形式提出立法倡议。之后议会必须在其下一次会议中对此倡议加以审议。议会可接受或拒绝制定的倡议。如果议会不通过制定的倡议,必须进行公民投票。如果议会接受简单的建议,其可通过颁布、废除或修订法律来实施建议。

71. 如果收到1,500人的签名,公民倡议也可涉及对《宪法》进行部分或总体修订。在这一情况下,议会可接受或拒绝倡议并举行公民投票。

72.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就国际条约进行的公投。如果议会决定接受国际条约,或如果1,500名合格选民或4个直辖市在30天内要求进行投票,则必须对议会的此项决定进行公民投票。

73. 人民可使用公投和倡议这两项工具。在2000至2010年之间,在国家一级进行了17次公民投票。这相当于每年平均举行略少于2次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投票率在70%左右。

8.直辖市

74. 市政自治在列支敦士登发挥重要作用。市政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处理本市发生的事务并管理本市资源。市民可选择要求对任何决定进行公投。在国家一级,人民还可选择提出倡议。

75. 由各直辖市的合格选民选举市议会,市议会由市长担任议长,根据直辖市规模,市长可全职或兼执行行市长职能。市议会和市长的选举每四年在所有直辖市同时进行。

76. 和国家一级的情况类似,女性在市一级政治领域的代表性不足。在2011-2015任期,在全国范围内,女性在市议会所占比例为27.4%。Unterland的市议会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9.5%,略微高于Oberland的25.8%。所有直辖市的市长均为男性。2011年市议会选举的投票率为82.7%。

77. 在市一级可就各种问题进行投票。特别是涉及市政条例变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或外籍人入籍的问题。外籍人入籍是市一级投票最频繁涉及的问题。平均而言,投票率略高于50%,明显低于国家一级。

78. 每个直辖市均有脱离列支敦士登的宪法权利,这一事实也彰显了直辖市的重要性。

9.非政府组织

79. 非政府组织可在列支敦士登作为协会成立,还可登记为协会。它们无需得到国家的任何特殊承认。列支敦士登的每个协会均有权追求和代表自己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在协商框架内参与立法进程。协会还可通过提出倡议和公投来施加针对性影响。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很多协会,同时也是非政府组织都收到了国家和直辖市的财务支助。

10.司法

管辖权

80. 普通管辖权区别于公法下的管辖权。普通管辖权涵盖对民事和刑事司法。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三审制。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一般必须先在被告居住的直辖市进行调解。

81. 公法管辖权由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行使。行政法院是对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事的委员会的决定和法令提出上诉的机构。宪法法院对涉及宪法问题享有管辖权。

初审法院

82. 初审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初审。向初审法院提交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由法官单独审理或由多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刑事法院和少年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民事案件和轻罪案件由一位法官单独裁决。刑事法院对涉及犯罪以及法律详列的某些轻罪进行裁定。少年法院审理的是14至18岁之间的犯罪者的案件。

83. 初审法院现由14名全职初审法院法官和3名全职司法官员组成。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院(刑事法院和少年法院)中,合议庭审判长(一名初审法院法官)全职审理,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兼职审理。在刑事法院的合议庭,除审判长外还有一名初审法院全职法官。

84. 2009年,初审法院审理的所有类型案件总计21,320宗。2009年年底,这些案件中共有17,344宗案件结案,3,976宗仍待裁决。这说明有18.6%的案件要到下一年进行审理。

上诉法院

85. 在列支敦士登,上诉法院享有二审案件的普通管辖权,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法院的判决由审判庭或审判庭审判长宣布。审判庭由1名全职的审判庭审判长和4名兼职上诉法院法官组成。审判长和一名上诉法院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律师。列支敦士登共有3个审判庭,因此有3名全职审判庭审判长。

86. 2009年,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计1,026宗。其中778宗案件已结案,248宗仍待裁决,占所有案件的24.2%。

最高法院

87. 可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或裁定向第三审和终审法院,也即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一样,案件由审判庭或审判庭审判长审理。最高法院有两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由1名全职审判庭审判长和4名兼职的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审判长和至少2名最高法院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律师。

88. 2009年,最高法院审理了298宗案件,其中224宗案件已结案,74宗(24.8%)仍待裁决。

行政法院

89. 行政法院作为公法法院,负责审理对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事的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提出的上诉,也是对行政行为提出上诉的终审法院。行政法院由5名法官和5名候补法官组成。绝大多数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法官兼职审理。

90. 2009年,行政法院收到的上诉新增144宗。其中114宗案件已结案,30宗(20.8%)仍待裁决。

宪法法院

91. 宪法法院是自主且独立于其他宪法机构的公法法院。宪法法院的职责包括保护宪法保障的权利,包括保护国际协议保障的个人权利。其他职责包括审议法律和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以及审议法令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此外,宪法法院对各法院和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审判权冲突进行裁定,还负责审议选举申诉和对部长的控诉。

92. 宪法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全部兼职审理。绝大多数的法官必须是训练有素的律师。2009年,宪法法院审理了326宗案件。在该年年底,其中的215宗案件已结案,剩余34%待裁决。

检察院

93. 虽然检察院正式向政府报告,但根据《检察院法》,政府可向检察院发出的指令非常有限。

94. 检察院负责调查刑事罪行,并在法院上代表公诉人。列支敦士登现有1名检察长和其他6名检察官。2009年,检察院处理了2,667宗刑事案件,其中23宗涉及监禁。相应地,每名检察官平均必须处理381宗案件。

11.警察、刑事统计数字和执行判决

国家警察

95. 国家警察的职责特别是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并侦破刑事案件。为执行国家警察的职责,有90名警员行使公权力。另外36名辅警支持国家警察的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

犯罪情况

96. 如刑事统计数字显示,在过去几年里,列支敦士登的刑事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2001年登记了868宗刑事犯罪案件,2009年上升至1,216宗。

图82009年刑事统计数字

犯罪分类

犯罪案件数

破获的案件数

伏法的嫌疑人

总计

青少年

外籍人

侵犯资产或财产罪

680

171

25%

260

31%

64%

二级刑事犯罪

147

105

71%

107

8%

75%

经济犯罪

209

-

-

121

2%

83%

暴力犯罪

157

103

66%

100

14%

53%

毒品犯罪

233

215

92%

110

24%

42%

移民犯罪

53

39

74%

57

(9%)*

(95%)*

性犯罪

21

14

67%

10

(0%)*

(60%)*

文件有关的罪行

16

7

44%

8

(0%)*

(75%)*

有政治/宗教动机的罪行

8

3

38%

4

(0%)*

(25%)*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0

0%

0

(0%)*

(0%)*

* 由于案件宗数少,可省略不计。

在暴力犯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伤害或斗殴(90宗)案件最多。杀人在列支敦士登非常罕见;2009年无杀人案件。

青少年暴力在列支敦士登也成问题,2008年46名未成年人(其中39名是男性)犯有28宗暴力罪案件。

2009年有4宗种族歧视刑事案件。

国家监狱

97. 瓦杜兹国家监狱是列支敦士登公国用于关押候审犯、定罪犯以及根据移民法拘留的外籍公民的唯一设施。正式容量为20人。收容情况变动极大。由于必须始终为新到囚犯保留空间,所以最近几年从未出现过满员情况。监狱有16间单人牢房和2间双人牢房。此外还有1间警方拘留室和1间保安室(装有视频监控),但只用于短期拘留,例如拘留严重醉酒人士。牢房面积约为9至10.5平方米。

98. 一般来说,瓦杜兹关押的犯人的监禁期不超出2年。根据1982年7月4日列支敦士登与奥地利之间签订的有关罪犯安置的条约,犯人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的,应在奥地利的设施服刑。

表172009-2010年监狱统计数字

2009

2010

瓦杜兹国家监狱

犯人总人数

149

76

140

71

9

5

监禁天数共计

2,554

4,081

囚犯人均监禁天数

17

54

还押候审

10

17

奥地利监狱

犯人总人数

13

15

13

15

0

0

监禁总天数

3022

2719

定罪囚犯人均监禁天数

232

181

受害人援助

99. 2008年4月1日,《受害人援助法》在列支敦士登生效。在列支敦士登,在人身、心理或性方面受到刑事罪行直接影响的人有权获得受害人援助。根据《受害人援助法》规定,列支敦士登的受害人援助办公室提供以下服务:

咨询和即时援助;

受害人援助办公室的长期援助;

第三方提供的长期资助金;

主张损害赔偿;

在根据《受害人援助法》提出的诉讼中,为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100. 2010年,受害人援助办公室为49个案件中提供咨询。34名受害人是女性,12名是男性。2起案件的受害人是机构,1起案件是律师事务所。

图9按罪行和受害人分类的受害人援助案件(2010年)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101. 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列支敦士登批准了各种保护人权的国际和欧洲协定。列支敦士登政府正在实行的做法是,一旦国内具备了法律和实践前提,就会批准协议。这确保了协议在生效之时就可在国内加以应用。

102. 下表包括列支敦士登加入的最重要的人权文书。还列出了列支敦士登的保留和声明。并对保留进行了简单的说明。

1.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和任择议定书

文书

对列支敦士登生效的日期

保留和声明

说明

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9年3月10日

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9年3月10日

有关第3条的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声明,我国不认为对《公约》第3条的规定妨碍《宪法》有关公爵爵位世袭继承的规定。”

有关第41条的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声明,根据《公约》第41条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个缔约国未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义务的来文。”

有关第14(1)条的保留

“列支敦士登公国保留在列支敦士登有关法律诉讼的立法所体现的原则的范围内适用《公约》关于公审公判原则的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

列支敦士登的法令规定某些审理和判决不能公开。

有关第17(1)条的保留

“列支敦士登公国作出保留,也即应当根据现行立法所体现的原则,实行《公约》第17条第1款保障的关于尊重外籍人家庭生活的权利。”

这项保留对于适用有关外籍人的现行立法是必要的。列支敦士登是个小国,因此外籍人移民受到限制,这也对家庭团聚产生了影响。

有关第26条的保留

“列支敦士登公国保留保障《公约》第26条所载的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每个人均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同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与《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相关的情况除外。”

在列支敦士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庭上人人平等得到保障。但并未明确禁止歧视。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在整体上并不享有同等的待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任择议定书

1999年3月10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12月15日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

1999年3月10日

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00年3月31日

声明

“根据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列支敦士登公国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声称为列支敦士登违反《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的列支敦士登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提交的来文。

列支敦士登公国承认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在没有确定同一事项正在接受或已经接受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议之前,该委员会无权审查任何来文。”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96年1月21日

有关第1条的保留

“依据《公约》第1条做出的定义,列支敦士登公国保留将《列支敦士登宪法》第3条应用于《公约》所有义务的权利。”

根据《列支敦士登宪法》第3条以及《王室法》,只有男性皇室成员才能成为公爵。《王室法》明确规定必须为此对国际条约作出保留。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9年10月6日任择议定书

2002年1月24日

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0年12月2日

有关21(1)条的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理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个缔约国未履行其在《公约》项下义务的来文。

有关第22(1)条的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理声称为一个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受害人的来自或代表列支敦士登管辖下的个人的来文。”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2年12月18日任择议定书

2006年12月3日

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

1996年1月21日

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3月4日

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声明,对于列支敦士登公国,在理解2000年5月25日的《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第2和第3条,特别是第2款时,必须考虑到列支敦士登事实上没有国家武装部队,因此没有关于最低入伍年龄和最低参战年龄的立法。列支敦士登公国认为批准《任择议定书》是它持续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与《议定书》的目标保持一致的一项举动。”

2.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

公约

对列支敦士登生效的日期

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94年6月22日

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2年7月1日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8年3月21日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8年3月21日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8年3月21日

1958年7月2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7年5月8日

1967年1月3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68年5月20日

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2009年12月24日

1961年8月30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009年12月24日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10年8月7日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公约

对列支敦士登生效的日期

1956年10月24日《儿童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73年2月18日

1958年4月15日《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子女义务裁决的公约》

1973年2月18日

1993年5月29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2009年5月1日

4.日内瓦公约和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条约

公约

对列支敦士登生效的日期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

1951年3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

1951年3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战俘待遇公约》

1951年3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战时保护平民公约》

1951年3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1990年2月10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1990年2月10日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

2007年2月24日

1997年9月18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2000年4月1日

5.区域人权条约(节选)

公约

对列支敦士登生效的日期

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包括第一至第十二及第十四议定书

1982年9月8日(只指公约生效日期)

1987年11月26日《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2年1月1日

1995年2月1日《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998年3月1日

1995年11月5日《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1998年3月1日

1996年3月5日《欧洲关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参与人的协定》

1998年3月1日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基本权利和自由

103.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27至44条载有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特别保障以下权利: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生命权。禁止死刑。

列支敦士登公民享有在国家领土内任何地点自由居住并获得一切形式财产的权利。

列支敦士登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从18岁开始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列支敦士登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男女权利平等。

人身自由、住所不可侵犯以及通信和文件不可侵犯。

罪刑法定原则。

普通法官的权利,禁止特别法庭;辩护权。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商业和贸易自由。

宗教和良知自由。

言论自由;禁止审查。

结社和集会权利。

请愿权

投诉权

充分法律推理权。

市政自治

104. 此外,宪法法院的判例法还从上述基本权利衍生出进一步的权利,或者承认它们是独立、尚未编入法典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禁止任意性、听证权、禁止官方拒绝司法、禁止夸张形式主义、禁止延期审判、无罪推定原则(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原则)、善意原则、禁止司法滥用、税收法定原则、生存权。这些基本权利中有一些权利仅作为禁止任意性的一部分加以审议和审查。

105. 一些基本权利只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民,特别是政治权利和居住自由权。虽然《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民,但宪法法院的判例法已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延伸至外籍人。

106. 虽然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暂时受限制,但这些权利不得中止或废除。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公爵可颁布应急法令,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福祉。这些应急法令在颁布之后的第6个月失效。

107. 某些基本权利依据《宪法》具有绝对有效性,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每个人的生命权、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罪行法定原则。重要的是基本权利即使未被视为绝对权利,也不可对其施加不受限制的限制。和所有法治国家一样,列支敦士登在限制传统的基本权利时必须具备三项前提:必须危及公共利益;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对基本权利的干预必须适当。

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

108. 列支敦士登使用合并制或一元制。经批准的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无需另行制定法律。

109. 列支敦士登的法令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地位的明确规则。因此,国际协定具有《宪法》、法律或条例的地位。通常依相关规定的内容确定地位。根据《宪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宪法法院可审查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

110. 宪法法院常常对宪法条约的地位做出裁定,并且时常认定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至少享有立法地位。根据宪法法院的判例法,有关实质性宪法性法律的国际条约,其地位在形式上可能低于《宪法》,但在实质上高于立法。

保护和执行基本权利和自由

111. 在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负责有效保护和执行基本权利与自由。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使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维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112. 凡有人认为法院或公共主管机构的最终裁定或法令侵犯了其依据《宪法》受到保障的某项权利或其依据个人投诉权得到立法当局承认的国际公约享有保障的权利的,可将该决定或法令上诉至宪法法院。这也意味着各种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宪法性法律。

113. 执行宪法性法律的另一个途径是宪法法院审查该法律是否合宪。这可能在政府或直辖市申请或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发生。如果诉讼中要求适用宪法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宪法法院还可对自己的动议进行审查。如果法律或其中的某个条款不符合宪法,宪法法院可宣布该法或该条款无效。

114. 最后,宪法法院还可能审查政府法令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只要法院、市政机构或至少100名合格选民提出要求,即可启动审查。宪法法院还自行审查各项条例。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某项条例违反《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即可宣布该条例全部或部分无效。

115. 最后,宪法法院还有权审查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经由法院或行政机构申请,或经宪法法院自己提出动议,即可进行审查。

116. 列支敦士登是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所以针对侵犯该公约项下的权利提出的诉讼,在一些情况下可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但在上诉之前必须先用尽所有国内救济手段。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117. 依据规定个人享有投诉权的公约,受影响的人还可向主管条约机构提交投诉。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增进人权的机构

118. 列支敦士登有数个机构致力于增进人权。作为最早的机构之一,部门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同时,政府决定将两性平等办公室扩大为平等机会办公室(Stabsstelle Chancengleichheit (SCG))。

119. 平等机会办公室侧重在关键的保护人权领域(例如男女平等、残疾、移民和外籍人融合、社会弱势地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打击歧视,增进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机会办公室存有文献资料,供公众查阅,还为个人、组织和公司提供免费意见。此外,平等机会办公室还代表开展宣传措施,对法律草案、协商和法令发表评论,担任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秘书处,并协调行政当局内部的措施,以确保平等机会。

120. 此外,受害人援助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为刑事犯罪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咨询以及医疗、心理和财务援助。

121. 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监察员办公室成立。监察员办公室是有关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的独立、中立和普遍可及的联系和投诉办公室。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如果有问题或忧虑,可向监察员办公室求助。也可向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监察员办公室接受这些投诉,在个人与开展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政府办公室、机构和所有公共组织之间调解纠纷和分歧。所有事项均为绝密。监察办公室还负责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儿童权利受侵犯的情况下,监察办公室可开展调查,向主管机构提出投诉和改善建议。

122. 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个重要机构是惩戒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在于确定有关判决执行的规则得到遵守,特别是有关罪犯待遇的规则。委员会由各个学科的成员(律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及刑法和惩戒专家)组成。委员会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任何指令约束。委员会每个季度必须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到访国家监狱一次,除此之外,还可选择采取其他视察方式。委员会可要求获得有关定罪囚犯的信息和检查惩戒文件。有权在无其他人到场的情况下,与国家监狱的在押犯谈话。惩戒委员会的工作不限于定罪囚犯,还包括待审囚犯和国家监狱关押的其他人。惩戒委员会还是《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不仅可以检查监狱,而且可以视察任何剥夺或可能被剥夺人的自由的地方(例如疗养院)。

123. 除上述机构以外,列支敦士登公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签有多项服务协议。经由服务协议,非政府组织被委托在具体领域(例如经营妇女之家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临时住房)执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相关措施。

124. 2007年1月1日,《残疾人平等法》生效。该法规定成立残疾人平等办公室。为执行该法,与列支敦士登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了一个办公室。

与人权文书有关的国家信息政策

125. 所有法律和几乎所有国际条约均由议会审议,且必须在《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Liechtensteinisches Landesgesetzblatt (LGBl))上公布。法律公报必须在一切国家报纸上发布。使用德语向公众提供适用于列支敦士登的所有国际条约。可以从政府办公室获取或在www.gesetze.li免费访问按时间汇编的一系列法律公报。

126. 外交事务办公室的网站(www.aaa.llv.li)含有列支敦士登提交的所有国家报告以及人权委员会和条约机构的建议。

媒体

127. 根据《信息法》规定,列支敦士登民众有权获悉有关政府机构活动的信息并有权检查各种文件。这些权利旨在让官方行为透明化。列支敦士登在人权领域的所有重大活动均以新闻稿或文章的形式在两家全国日报和全国电视频道上发布。例如,通过列支敦士登的媒体传播签署的新协议以及条约机构有关各种公约报告的建议。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有关列支敦士登人权领域活动的大量公共信息。

人权教育

128. 为有效增进人权,民众对人权问题保持敏感至关重要。针对普通民众或具体目标群体的各种措施不仅有助于更加广泛地讨论一般人权问题,也有助于讨论具体的主题,例如尊重、平等和平等机会、预防种族主义和暴力以及以尊重的态度进行跨文化交流。

129. 人权在列支敦士登的学校教育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学校课程要求在各种学校科目中融入人权问题,基本目标是教育青少年成为开放和具有包容性的个人,尊重争议、宗教和意识形态差异。一方面,教育青少年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另一方面,教育青少年尊重他人权利。还提供了针对教师的特殊课程,课程内容涉及这些主题,其中包括如何处理学校暴力和种族主义。

130. 在国家雇员方面,提高人权意识至关重要。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狱雇员尤其如此。因此过去在列支敦士登的各种行政办公室都提供了培训计划。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列支敦士登依据联合国人权文书提交的报告总是涉及多个的政府办公室。这使得国家公共行政当局内部在人权领域展开了学习进程和宣传。

民间社会的作用

131. 民间社会总体上在列支敦士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方面多个联合会显得特别突出。在列支敦士登只要成立的宗旨合法,即可自由成立联合会。国家和直辖市通过各种途径支持联合会的成立,包括财务支持。在列支敦士登的非政府组织可自由地成立为联合会。有无数联合会从事人权事务。在这一方面,大赦国际(列支敦士登)是少数侧重于普遍人权的联合会之一。其他联合会比较侧重于具体的人权主题,例如女性、同性恋和外籍人的权利。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女性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它们的组织结构非常完善:列支敦士登妇女网络目前有17个不同的列支敦士登非政府组织参与。

132. 自2009年以来,外交事务办公室与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开展年度人权对话。20至30个左右从事人权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受到邀请。对话的目标是根据人权委员会向列支敦士登提出的、作为普遍定期审议一部分的建议而设定的,旨在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个在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及与外交事务办公室交换意见,并讨论保护人权参与方式的平台。非政府组织施加影响的另一个途径是参加法律草案的协商。它们可以对与人权有关的每项法律草案提交意见,从而影响立法。如果在立法进程中未采纳它们提出的关切,它们可自由发起倡议或公投。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33. 外交事务办公室负责编制人权领域所有要提交的报告。外交事务办公室协调整个进程,从报告的起草、提交直至各项建议的后续工作。外交事务办公室与这方面的相关行政办公室紧密合作。定期报告最终由政府通过并提交。

134. 在向各个监督机构提交报告并在收到结论意见后,列支敦士登将采取各种措施以开展后续工作。各项建议将首先译成德语,向民众提供具体内容。还将以新闻稿的形式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这些建议。监督机构的结论性观察意见由主管的政府办公室仔细分析,并在必要和可能时,采取所要求的执行措施。

135. 最后,如果各项建议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交并与其讨论的,则也与非政府组织对话有关。

四.不歧视和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

136. 《列支敦士登宪法》第31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包括男女平等。根据《宪法》第31条第3款,外籍人的权利由国际条约,包括其中关于不歧视的条款以及互惠原则来确定。

137. 各种社会团体可能面临着潜在的不平等和歧视。在最近几年里,列支敦士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抑制各种社会团体遭受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以下各段将讨论受影响最大的团体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第31条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上诉时可以予以援引。作为补充,相关的特别法载有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法律救济的规定。

女性

138. 在列支敦士登,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一方面,《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1999年《两性平等法》旨在实现工作中的男女平等。其中特别是载有与工资要求、骚扰和性骚扰、就业条件、计划和持续培训、晋升和解雇有关的不歧视原则。自从2011年以来,该法还起到确保男女平等获取和提供货物与服务的作用。《两性平等法》还对法律索赔和补救措辞作出了规定。自2001年以来,列支敦士登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还通过了数项欧洲联盟指令以实现两性平等。

139. 为改善女性的权利额外颁布了立法。其中主要包括《受害人保护法》(2008年生效)、刑事跟踪罪(2007年生效)以及《国家雇员法》修正案(2008年生效)。《国家雇员法》目前明确规定,必须确保男女在国家雇佣方面享有平等机会。此外还将更好地兼顾家庭与工作。

140. 除法律上的平等外,有各种措施保障实际上的平等。平等机会办公室每年向政府提交增进两性平等的措施目录。特别涉及以下领域的建议和执行措施:在政治机构中男女代表人数均衡、教育、就业、兼顾家庭与工作、社会状况。在促进兼顾家庭与工作方面,最近几年里实质性扩大了设立在学校的日托中心和日托机构。

141. 在国家一级,各种机构都开展了提高女性地位的活动。这些机构包括两性平等委员会、平等机会办公室、增进国家行政当局两性平等工作组、各个非政府法组织以及列支敦士登妇女网络。此外,这一领域还有跨境网络,列支敦士登参与了各种跨境项目。

残疾人

142. 随着2007年年初《残疾人平等法》生效,列支敦士登创建了一个均衡的工具,一方面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同时在另一方面确保相称原则。残疾人和无残疾人享有法律和实际上的平等是列支敦士登社会政策的关键问题之一。目标是确保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并促进自主追求人生目标。

143. 残疾保险(Invalidenversicherung (IV))是为此而设立的一个机构,主要涉及残疾人的财务保障,此外还有列支敦士登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会公开代表残疾人的权益,并代表政府负责运作一个残疾人平等办公室。

144. 政府目前正在审查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前提条件。

性取向

145. 在过去20年里,列支敦士登在防止性取向歧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1989年之前,禁止并处罚同性恋行为。之后这一禁令被废除,被废除的还有《刑法》中歧视同性恋者的其他条款。

146. 2011年9月1日,新的《登记伙伴关系法》生效,使同性配偶可以选择登记其伙伴关系。因此,经过登记的伙伴在继承法、社会保险法、职业养老金、移民和入籍法、税收法和公法其他领域被视为等同于已婚配偶。但是结婚、收养儿童、采用生殖程序仍不在此例。

外籍人

147. 外籍人在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地位受适用于瑞士公民的《瓦杜兹公约》和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公民的《欧洲经济区协定》及《人员自由流动法》(Personenfreizügigkeitsgesetz (PFZG))的规范。对不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人,则适用《外籍人法》(Ausländergesetz (AuG))。《外籍人法》对出入境、家庭团聚和终止居留事项进行规范。

148. 《外籍人法》中指出的融入社会是以“促进并要求”为基础的,一方面呼吁外籍人表明其融入社会的意愿,另一方面呼吁本地居民对移民表现出开放态度。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在列支敦士登公国与每个外籍人之间签订个人融合社会协议。在这些协议中,外籍人承诺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获得一定程度的德语能力。如果外籍人无法在所要求的时间内证明其拥有必要的语言技能,可能被取消在列支敦士登居留的许可证。国家为参加这些语言课程和额外融合措施(包含在“以多样性来加强”这一融合概念中)以及相关的2010年措施计划提供财务支持。

149. “促进并要求”原则还适用于获取列支敦士登公民身份。经由简化程序或正常程序均可入籍。简化程序规定了为获得合法入籍权利必须达到的三种居留年数:无国籍人为5年,与列支敦士登公民结婚者为10年(其中结婚年数双倍计算),长期居民为30年(其中20岁之前的年数双倍计算)。按照正常程序,如果采用市政投票表决的方式,最低居留年数应为10年。入籍取决于能否提供德语能力和对列支敦士登的了解的证据。

150. 在列支敦士登,家庭团聚被认为是外籍人融合社会的重要元素。拥有居留许可证的瑞士公民和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只要有足够的收入和住房,可立即将家人迁居到列支敦士登。对于有受扶养子女的学生,也同样适用。其他国家的公民只要有工作许可证,可立即将家人迁居到列支敦士登,但必须在收到许可证三年内提出申请。经由家庭团聚获得许可证的,只能在列支敦士登居留满四年之后才能将家人迁居到列支敦士登,但必须有稳定和永久的工作。短期居民和学生不享有家庭团聚的权利。《外籍人法》规定,迁居到列支敦士登的家庭成员必须在获得居留权之前已经具备起码的德语能力,以便在抵达列支敦士登之后融入社会。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151.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地位由1998年生效的《难民法》予以规范。到列支敦士登寻求庇护者首先在瓦杜兹中央接待中心停留。该中心可容纳40至60名寻求庇护者居住,由列支敦士登难民援助联合会运作。提交申请后,庇护申请的理由以及寻求庇护者的身份和行程安排均由护照和移民办公室确定。为此进行的面谈将采用寻求庇护者的母语进行。此外,有关庇护理由的每次面谈必须有援助组织的代表出席,由该名代表监督是否符合申请者的权利。

152. 在庇护程序持续期间,由国家提供必要的住房,并为寻求庇护者提供食品和个人卫生用品券。法律要求寻求庇护者尽可能自己谋生。为此明确允许他们工作。寻求庇护者中的学龄儿童可进入学校就读,在必要时还向他们提供职业培训。

153. 在列支敦士登获得庇护的人的法律地位在原则上受到适用于外籍人的《外籍人法》的规范。此外还享有与难民地位有关的各种权利,例如家庭团聚权。难民还有权工作和挣取收入。在列支敦士登获得庇护并且正常居住满五年的人有权获得永久居住证。在社会保险领域,被承认的难民与居住在列支敦士登的其他外籍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154. 目前正在对《难民法》进行总体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