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ROU/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0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罗马尼亚 * **

[2011年10月12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关于罗马尼亚的一般资料1-1023

A.地理类别1-23

B.历史背景3-93

C.人口特征10-164

D.人口数据17-185

E.社会和人口特征19-605

F.经济特征61-8117

G.政治特征82-9321

H.犯罪统计与司法特征94-10025

I.其他特征10126

J.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数目10226

二.宪法、政治与法律制度 103-16327

A.罗马尼亚《宪法》与政府组织形式103-10627

B.国家领导体制107-16327

三.罗马尼亚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164-16534

国际和区域人权协定的接受与批准情况…164-16534

四.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和机构框架166-23738

A.欧洲联盟条约166-16938

B.基本权利与权利限制清单170-21138

C.人权条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212-21443

D.有权从事人权保护及保护工作法律事宜的国家机构215-23743

五.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238-24946

A.关于非歧视和平等的资料241-24346

B.平等和非歧视保护工作的机构概况244-24547

C.教育方案与信息宣传活动246-24947

六.法律追索..250-25148

附件

2009年总统选举第一轮、第二轮投票结果统计详情

一.关于罗马尼亚的一般资料

A.地理类别

1.罗马尼亚位于中欧东南部,面积为23.75万平方公里,介于北纬43°37’07"-48°15’06"、东经20°15’44"-29°41’24"之间。

2.罗马尼亚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温度受纬度决定,从北部8°C至南部11°C间不等,山区温度为2.6°C, 平原则为12°C。

B.历史背景

3.罗马尼亚首份以现代形式规定人权事宜的文书为1866年通过的《宪法》。《宪法》第二章(标题)被命名为“罗马尼亚人民的权利”。《宪法》禁止使用贵族头衔,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亦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与良知的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此外,《宪法》亦规定,于和平年代废除死刑。《宪法》并未就普选权或社会权利做出保障。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罗马尼亚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23年,罗马尼亚修订《宪法》。第二章“罗马尼亚人民的权利”亦被修订。在保持《宪法》已有条款保障的同时,它亦纳入了男性普选权、社会权利保护等相关条款。此外,罗马尼亚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5.立宪制持续时间并不长久。1938年,罗马尼亚国王卡罗尔二世推行王室专政,强行颁布一部新《宪法》,废除君主立宪制。虽然新《宪法》仍包含公民权利条款并首次规定妇女享有选举权,但它却建立了一个专制政权。该政权于1940年9月被推翻。由艾恩·安东尼斯库将军(“罗马尼亚元首”)领导的新一届独裁政权并未正式通过一部新《宪法》,而依法令治理国家。公民权利被中止,同时,该政权还针对犹太人采取了一系列歧视性措施。

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7年,罗马尼亚成为共产主义国家。于1948年、1952年、1965年通过的《宪法》就公民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不过,《宪法》将罗马尼亚共产党(1952年和1965年《宪法》将其定义为“领导力量”)凌驾于国家和社会之上。1947-1989年间,该国人权遭到压制。

7.1989年的革命将共产主义政权推翻,随后,罗马尼亚首届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于1991年正式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宪法》亦纳入相关条款,专门保障多元化,作为宪政民主的条件与保障。

8.另外,《宪法》第20条规定:(1) 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条款应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罗马尼亚加入的公约和其他条约予以解读和实施;(2) 若罗马尼亚加入的基本人权公约、条约与本国国家法律间存在冲突,则应以国际条例为准,除非《宪法》或国家法律中存在更为有利的条款。

9.2003年,针对加入欧洲联盟和北约相关问题,罗马尼亚对《宪法》稍加修订。基本人权条款保持不变,同时就居住于罗马尼亚境内的其他欧洲联盟(欧盟)国家公民的权利及少数民族权利增加了新的条款。

C.人口特征

10.罗马尼亚人口的民族构成情况如下:罗马尼亚族――89.5%,匈牙利族――7.1%,罗姆族――1.8%,其他民族――1.6%。

按民族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 2002 年

共计

罗马尼亚族

匈牙利族

罗姆族

日耳曼族

乌克兰族

其他22个民族

21 68 1 . 0

19 39 9 . 6

1 43 1 . 8

53 5 . 1

5 9 . 8

6 1 . 1

19 3 . 6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

11.罗马尼亚人口下降趋势已进入了第20个年头。若按死亡率和生育率审查现有人口状况并密切联系移民流时,我们会发现,鉴于因人口年龄结构不平衡导致的负面潜力的累积与加强,该国人口下降趋势实际上仍在继续。

12.2005-2009年(7月1日)间,由于人口负增长及人口向外迁移负平衡,全国人口减少了约154,000人。导致全国人口减少的主要因素包括,年轻夫妇生育方面的人口行为发生改变、死亡率相对较高以及人口向外迁移。

2005 -2009 年人口增长情况

全国增长值

净移民值

总增长值

(千)

每1000名居民

(千)

每1000名居民

(千)

每1000名居民

2005年

-41.1

-1.9

-7.2

-0.30

-48.3

-2.2

2006年

-38.6

-1.8

-6.5

-0.30

-45.1

-2.1

2007年

-37.2

-1.7

+0.7

+0.03

-36.5

-1.7

2008年

-31.3

-1.5

+1.3

+0.06

-30.0

-1.4

2009年

-34.8

-34.8

+0.3

0.00

-34.5

-1.6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13.2009年(7月1日),罗马尼亚人口达到2,147万,与2008年(7月1日)相比,减少了34,500人。其中,男性为10,457,000人(占比48.7%),女性人口为11,027,000人(占比51.3%)。

14.过去数十年间,罗马尼亚人口经历了令人警醒的巨大改变,负增长趋势长期存在。2005-2009年间,人口总数继续下降,年平均负增长率为0.7%。

15.与2009年1月1日相比,2010年1月1日,年轻人口(0-14岁)与老龄人口(65岁及以上)占比持稳,分别为15.2%和14.9%。成年人口(15-64岁)在总人口中占比69.9%,与2009年相比减少了7,400人。

16.2010年初,80岁及以上的老人占比2.0%,其中女性多于男性,这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农村人口中,约19%的人年龄超过了65岁,女性人口中该百分比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22.0%)。

2005-2009 年赡养比率

2005年

43.6

2006年

43.3

2007年

43.1

2008年

43.0

2009年

42.9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

D. 人口数据

17.人口老龄化进程仍在继续,主要原因是年轻人占比日益下降。2009年,老龄人口比率(65岁及以上人口/100名15岁以下人口)增至98.7。

18.不仅人口总数减少,年轻人口与成年人口也有所减少。唯一例外的是65岁以上人口,该群体出现了6,000人的小幅增长(与上一年7月1日相比),不过,其占比仍保持不变(2008年和2009年均为14.9%)。

E. 社会和人口特征

19.当前人口现状是1990年代及21世纪首个10年间的出生率(生育率)、死亡率和人口向外迁移复杂趋势逐步累积的结果。当前趋势不容乐观,但是,我们的分析需要超越这一概括性的陈述。社会和经济危机可被视为对成年男性死亡率上升及人口向外迁移增长负有责任。就出生率而言问题更加复杂。20世纪下半叶,由于受前任政权强行推行的鼓励生育政策影响,罗马尼亚的出生率一直很高。鉴于1990-1991年政变期间取消了避孕与流产服务获取方面的所有相关限制,以及育龄人口规模与结构,鼓励生育政策产生的种种结果亦对1989年之后的生育率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20.自1960和1970年代以来,造成罗马尼亚人口减少的因素恰恰也正是引发欧洲几乎所有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持续发展的发达国家生育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所在:妇女解放,其在家庭外经济活动中的参与率日益上升;受教育时间更长,水平更高;文化、特别是宗教规范的影响力减弱;社会流动性增强;养育子女的费用较高;儿童的经济功用、特别是他们在老龄人口经济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下降;现代避孕方法的出现。

21.罗马尼亚正在迅速采纳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和态度,后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优点与弊端均被接纳,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少育(最好只生一个)、晚育正成为年轻夫妇生育行为的指导准则。在罗马尼亚,文化规范仍继续主导着人们在婚姻、家庭、子女方面的个人行为,虽然其影响力与以往相比稍有减弱。因此,若能实施一套适当的机制来规范经济与人口因素之间的关系,那么,随着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以旨在支助家庭和儿童的经济措施为基础实施一项精心设计的人口政策,生育率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这项政策的成本极为高昂,有赖于强劲稳定的经济增长为其提供资源。生育率的未来演变情况仍是一个主要的未知因素,不过,恢复生育率是能够改善该国人口现状甚至有望遏制人口减少的一个独特选择。

2005-2008 年按地区分列的生育率 ( 每 1,000 名妇女中的出生人数 )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共计

39.4

39.5

38.9

40.6

城市

34.1

34.9

34.6

36.7

农村

474.9

46.7

45.8

46.5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22.然而,2003年后,由于实施了旨在支助有子女家庭的新方案(例如:新生儿补贴,育儿补偿,为产假期间返回工作岗位的母亲/父亲发放奖金,新生儿用品,家庭额外补助,单亲家庭支助补贴),这对女性雇员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子女数量明显增长。

23.2003年后,女性雇员活产数量的增长反映了以下一些重要事实:

(a)2003年,最重要的增长位于等级1(越来越多的无子女妇女决定生育第一胎),等级2(仅生一胎的决定发生改变)紧随其后;

(b)2004年,生育第一胎的增长十分重要,不过,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决定更为重要;

(c)2005年,增长大多集中在第二、第三胎上;

(d)2006、2007和2008年,仅可观察到第一胎的数量出现小幅增长。

24.由此得出这一结论:奖励措施首先激励了众多无子女的职业妇女—主要来自城市地区—生育第一胎,其次,亦激励众多已生育第一胎的妇女生育第二胎。

25.2008年,活产数目为222,400例,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488例。15-49岁妇女粗出生率增至每1,000名居民10.3例(上一年为每1,000名居民10例)。与2007年相比(38.9‰),15-49岁妇女的生育率(每1,000名妇女40.6例)有所增长。

2005-2008 年按性别分列的出生数量

共计

男性

女性

2005 年

221 020

113 884

107 136

2006 年

219 483

112 779

106 704

2007 年

214 728

110 459

104 269

2008 年

221 900

114 337

107 563

2009 年

222 388

114 422

107 966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26.大多数新生儿的母亲为25-29岁,父亲为25-34岁。30%以上的新生儿母亲年龄超过了30岁(2008年为31.5%,2007年为30.5%)。过去几十年来,总生育率稳步下滑。从1995年起,总生育率值保持在1.3左右,远低于更替水平。

27.2008年,非婚生子女数量达到了60,700人(27.4%),其中三分之一的非婚生子女其母亲年龄不足20岁。2008年,妇女生育第一胎时的平均年龄为25.5岁(与2007年相比稍有增长,增幅为0.2岁)。妇女生育的平均年龄为27.1岁,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0.1岁。

28.合法人工流产数处于下降趋势。每100例活产的人工流产数量持续减少。因此,总人工流产率为每名育龄妇女0.8例合法人工流产。

2005-2008 年人工流产率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人工流产率 ( 每 100 例活产的人工流产数量 )

73.5

68.4

63.8

57.8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29.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以及非期待儿数量的减少对1989年后出生儿童的健康以及妇女总体健康有利。尽管如此,人口的健康状况和死亡率仍然令人关切。

30.罗马尼亚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过未来有望减少。成人和老人死亡率下降是1996年后出生时预期寿命增加的主因,次因则是青年死亡率下降。必须强调的是,1989年后出生的同期组群按年龄组别分列的死亡率大大低于1990年前出生的同一年龄组别中的同期组群。

31.尽管预期寿命及其他健康状况指标有所改善,但仍远远低于欧盟及区域平均水平。部分原因是该国转型初期起点较低,以及新的保健系统未能成功逆转部分趋势。

32.尽管1994年(每1,000例活产中26.9例)-2009年(每1,000例活产中10.1例),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不过仍高于欧盟水平以及中东欧平均水平。

2005-2009 年婴儿死亡率 ( 每 1,000 例活产儿的死亡人数 )

2005 年

15.0

2006 年

13.9

2007 年

12.0

2008 年

11.0

2009 年

10.1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33.大多数婴儿死亡案例与产前状况、畸形(半数以上)有关,不过,很大比例亦归因于呼吸系统疾病(三分之一以上)。

34.自1990年代以来,罗马尼亚产妇死亡率出现明显下降。

2005-2008 年产妇死亡率 ( 每 100,000 例活产的产妇死亡人数 )

2005 年

16.7

2006 年

15.5

2007 年

15.4

2008 年

13.5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35.尽管趋势喜人,不过,罗马尼亚当前的产妇死亡率仍位于欧洲区域第二个五分位内。

36.发病率仍居高不下。可预防疾病――结核病(TB)和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仍然较高。自2003年起,结核病发病率开始下降。

37.罗马尼亚的流行病学概况与所有工业国家相同。该国传染性疾病流行率较低,不过,心血管疾病、癌症、外因――包括暴力、受伤以及吸烟、酗酒、不良的饮食习惯等可预防生活方式因素所引发的疾病――的流行率正不断增长。非传染性疾病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缺血性心脏病、脑血管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肝硬化、肺癌、下呼吸道感染和乳腺癌。因心血管疾病导致的高死亡率尤为令人担忧。主要的风险因素及其占比(估计的死亡总数百分比)为高血压、吸烟、高血清胆固醇、高体重指数、饮酒、果蔬摄入量少以及缺乏运动。

38.造成男性死亡的原因往往更多来自于缺血性疾病、肿瘤、肺结核、外伤性损害与中毒、传染性与寄生虫病以及心理和行为异常。女性在循环系统(尤其是脑血管疾病)、内分泌、营养及新陈代谢等方面的死亡率高于男性。

2005-2009 年按死因分列的死亡人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共计

138 461

123 640

136 264

121 830

133 405

118 560

135 410

117 792

137 550

119 663

传染性与寄生虫病

1 925

664

1 902

610

1 746

629

1 832

653

1 750

608

其中:

- 肺结核

1 454

330

1 398

306

1 331

275

1 341

298

1 278

245

肿瘤

26 292

18 614

26 59177

18 854

26 753

18 630

27 705

18 781

28 110

19 279

循环系统疾病

77 216

85 781

75 982

84 344

73 263

81 253

72 949

80 188

73 559

80 982

其中:

- 缺血性心脏病

28 012

26 633

28 030

26 587

27 279

25 676

27 069

25 465

26 687

25 588

- 脑血管疾病

25 249

30 635

24 585

29 956

22 982

28 041

22 060

26 522

22 273

26 534

呼吸系统疾病

8 311

5 040

7 840

4 833

7 927

4 730

7 898

4 412

8 223

4 669

消化系统疾病

9 068

5 645

8 658

5 547

8 723

5 845

9 325

6 129

10 112

6 345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 364

1 012

1 343

1 023

1 329

965

1 370

1 055

1 343

1 122

损伤、中毒及其他外因导致的疾病

9 818

3 223

9 732

3 037

9 343

2 914

9 908

2 892

9 510

2 675

注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 - 修订版十》 ( 1994 年 ) 统计的最新数列。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39.2009年,登记死亡人数为257,200人,与2008年相比增加了4,000人。粗死亡率略有增长,由2008年的11.8‰增至2009年的12.0‰。从欧洲范围来说,该国死亡率仍然较高。

40.“男性死亡率较高”这一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年龄组别,其中,20-69岁这一年龄组别的数值最高。15-64岁这一年龄组别男性的粗死亡率仍然是女性的两倍多。

41.2009年,出生时预期寿命为73.33岁。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高7.41岁,高于此前时期(7.19岁)。男性和女性的预期寿命均有所增长(女性增长0.41岁,男性增长0.19岁)。

2005-2008 年按性别分列的出生时预期寿命

年份

共计

男性

女性

2005 年

71.76

68.19

75.47

2006 年

72.22

68.74

75.80

2007 年

72.61

69.17

76.14

2008 年

73.03

69.49

76.68

2009 年

73.33

69.68

77.09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

42.40岁及以上年龄男性存活概率出现的一些变化可归因于压力、生活水准、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健康食品、环境污染、饮酒、吸烟。

2005- 2009 年 总消费支出结构

年份

户数共计

总消费支出

家庭月度平均支出 ( 列伊 )

2005 年

86 3 . 89

2006 年

96 2 . 50

2007 年

1 10 4 . 70

2008 年

1 36 5 . 36

2009 年

1 46 8 . 60

其中 ( 以百分比表示 ) :

食品及非酒精类产品

2005 年

44.2

2006 年

42.3

2007 年

41.7

2008 年

40.9

2009 年

40.9

住房

2005 年

15.6

2006 年

16.4

2007 年

15.5

2008 年

15.6

2009 年

15.8

保健

2005 年

3.8

2006 年

4.1

2007 年

3.9

2008 年

4.1

2009 年

4.5

教育

2005 年

0.9

2006 年

0.8

2007 年

0.8

2008 年

0.8

2009 年

0.9

43.根据按消费支出终端分列的标准分类(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2005-2009年间,食品和非酒精类饮料在家庭消费中占比最高,尽管占比已由2005年的44.2%降至2009年的40.9%。

44.另外一个消费组成部分与住房有关,这在支出中的占比相对较高。在分析周期内,住房占到了消费支出的15-16%,其中大多用在了居住配套服务(水、电能、热能、天然气及其他燃料)的消费上,表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每个家庭必须支出的费用。

45.家庭保健、尤其是教育支出水平较低,主要原因是人们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或免费获取公共服务来满足这些需求。

1. 保健

医务卫生工作人员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医师 1)

47 388

46 936

48 199

50 267

其中:女性 1)

32 543

31 786

33 303

34 897

每名医师服务的人口数

456

460

447

428

每 10 000 名居民中的医师数

21.9

21.7

22.4

23.4

牙医

10 249

10 620

11 651

11 901

其中:女性

6 624

6 829

7 456

7 553

每名牙医服务的人口数

2 110

2 032

1 849

1 807

每 10 000 名居民中的牙医数

4.7

4.9

5.4

5.5

药剂师

9 283

9 932

11 108

11 704

其中:女性

8 505

9 177

10 224

10 705

每名药剂师服务的人口数

2 329

2 173

1 939

1 837

每 10 000 名居民中的药剂师数

4.3

4.6

5.2

5.4

辅助医务人员

123 455

126 613

136 353

132 464

其中:女性

112 920

115 555

123 608

121 175

每名辅助医务人员服务的人口数

175

170

158

162

每 10 000 名居民中的辅助医务人员数

57.1

58.7

63.3

61.6

每名医师配套的辅助医务人员人数

2.6

2.7

2.8

2.6

辅助医务人员

59 199

59 124

62 292

66 339

其中:女性

50 482

50 398

52 882

56 122

1) 牙医不计在内。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

46.2008年,医疗保健系统从业的医务卫生工作人员为272,675人。其中,27.1%(73,872人)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医务卫生工作人员(医师、牙医、药剂师),48.6%(132,464人)为接受过中等教育的医务卫生工作人员,24.3%(66,339人)为辅助医务人员。

47.2008年,1名医务卫生专业人员所服务的人口数如下:每名医师可服务428人;每名牙医可服务1,807人;每名药剂师可服务1,837人;每名辅助医务专业人员可服务162人。

48.平均而言,每10,000人可获得以下专业人员的服务:5.4名药剂师,5.5名牙医,23.4名医师,61.6名辅助医务专业人士。

49.因此,与2005年相比,2008年,1名医师服务的人口数减少了28人,1名牙医服务的人口数减少了303人,1名药剂师服务的人口数减少了492人,1名辅助医务专业人员服务的人口数减少了13人。

新增主要感染病与寄生虫病病例

疾病名称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肺结核

22 348

20 396

18 914

18 774

梅毒

6 862

5 661

4 887

4 015

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

15 040

15 229

14 728

13 256

炭疽病

2

1

3

-

腹泻

71 851

70 892

69 011

73 551

肉毒中毒

18

14

38

32

布鲁氏杆菌病

2

1

4

2

白喉

-

-

-

-

痢疾

765

599

735

371

伤寒症

2

15

3

2

寇热

-

-

6

3

细螺旋体病

451

386

316

200

病毒性肝炎 - 共计

11 171

7 809

6 854

4 832

其中:

甲型病毒性肝炎

8 278

5 351

4 990

3 161

乙型病毒性肝炎

1 620

1 279

932

735

非甲非乙型病毒性肝炎

1 032

892

730

766

脑脊液脑膜炎

187

145

145

113

腮腺炎

59 893

14 671

5 295

2 302

小儿痲痹症

-

-

-

-

狂犬病

1

-

-

1

风疹

6 801

3 553

2 958

1 746

麻疹

5 041

3 524

350

12

旋毛虫病

574

350

432

503

破伤风

8

10

12

11

百日咳

57

37

35

51

食物中毒

2 426

2 404

2 348

1 781

沙门菌病

716

645

620

624

猩红热

2 923

3 178

3 577

3 106

水痘

51 438

45 917

70 410

49 809

资料来源 :卫生部――卫生部门信息组织与提供系统国家中心。

50.在罗马尼亚,肺结核和肝炎的蔓延与贫困紧密相关,发病率较高。然而,2005-2008年间,肺结核新病例数量由2005年的22,348人降至2008年的18,774人(减少了3,574人)。

51.新增病毒性肝炎病例数降幅较大,由2005年的11,171人减至了2008年的4,832人,减少了6,339人。

3 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新增病例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3 岁以下儿童蛋白质 - 卡路里营养不良新增病例 ( 每 100 000 名 0-2 岁儿童新增病例数 )

1 60 0 . 8

1 85 7 . 8

99 6 . 9

94 7 . 1

资料来源 :卫生部――卫生部门信息组织与提供系统国家中心。

2005-2008 年按性别和年龄组别分列的肺结核新增病例

性别 / 年龄组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共计

22 348

20 396

18 914

18 774

0-14 岁

1 082

1 042

997

916

15-17 岁

905

923

722

583

18-19 岁

736

816

820

787

20-24 岁

1 971

1 772

1 680

1 624

25 岁及以上

17 654

15 843

14 695

14 864

男性

14 789

13 215

12 325

12 397

0-14 岁

580

538

531

443

15-17 岁

427

438

354

290

18-19 岁

399

444

417

416

20-24 岁

1033

980

884

918

25 岁及以上

12 350

10 815

10 139

10 330

女性

7 559

7 181

6 589

6 377

0-14 岁

502

504

466

473

15-17 岁

478

485

368

293

18-19 岁

337

372

403

371

20-24 岁

938

792

796

706

25 岁及以上

5 304

5 028

4 556

4 534

资料来源 :卫生部――Pneumology Marius Nasta 研究所。

2005-2008 年按性别和年龄组别分列的性传播疾病新增病例 。

性别 / 年龄组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性传播疾病新增病例共计

8 695

7 247

5 817

4 774

0-14 岁

113

63

76

41

15-19 岁

1 196

1 000

687

529

20-24 岁

2 040

1 562

1 145

1 043

25 岁及以上

5 346

4 622

3 909

3 161

男性

5 053

4 234

3 279

2 546

0-14 岁

36

19

25

17

15-19 岁

482

404

265

176

20-24 岁

1127

845

601

520

25 岁及以上

3 408

2 966

2 388

1 833

女性

3 642

3 013

2 538

2 228

0-14 岁

77

44

51

24

15-19 岁

714

596

422

353

20-24 岁

913

717

544

523

25 岁及以上

1 938

1 656

1 521

1 328

其中:

梅毒

6 862

5 661

4 887

4 015

0-14 岁

100

54

69

37

15-19 岁

827

668

517

398

20-24 岁

1 505

1 103

867

805

25 岁及以上

4 430

3 836

3 434

2 775

男性

3 531

2 936

2 494

1 901

0-14 岁

31

17

22

14

15-19 岁

215

179

140

87

20-24 岁

657

458

358

312

25 岁及以上

2 628

2 282

1 974

1 488

女性

3 331

2 725

2 393

2 114

0-14 岁

69

37

47

23

15-19 岁

612

489

377

311

20-24 岁

848

645

509

493

25 岁及以上

1 802

1 554

1 460

1 287

淋病

1 678

1 348

815

631

0-14 岁

13

9

6

4

15-19 岁

345

299

155

113

20-24 岁

484

392

245

193

25 岁及以上

836

648

409

321

男性

1 396

1 114

696

553

0-14 岁

5

2

2

3

15-19 岁

253

209

115

82

20-24 岁

427

339

215

174

25 岁及以上

711

564

364

294

女性

282

234

119

78

0-14 岁

8

7

4

1

15-19 岁

92

90

40

31

20-24 岁

57

53

30

19

25 岁及以上

125

84

45

27

衣原体

155

238

115

128

0-14 岁

0

0

1

0

15-19 岁

24

33

15

18

20-24 岁

51

67

33

45

25 岁及以上

80

138

66

65

男性

126

184

89

92

0-14 岁

0

0

1

0

15-19 岁

14

16

10

7

20-24 岁

43

48

28

34

25 岁及以上

69

120

50

51

女性

29

54

26

36

0-14 岁

0

0

0

0

1 5-19 岁

10

17

5

11

20-24 岁

8

19

5

11

25 岁及以上

11

18

16

14

资料来源 :卫生部 。

52.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处下降趋势。性传播疾病新登记病例逐年减少,从2005年的8,695例降至2008年的4,774例。

53.2008年,0-14岁年轻人口性传播疾病新增病例为41例,比2005年少了72例,15-19岁人口的新增病例为529例,比2005年少了667例。

54.2008年梅毒新增病例为4,015例,这一数字低于2005年的2,847例新增病例。

55.在分析期内,淋病新增病例减少了1,047例,衣原体新增病例减少了27例。

2. 教育

56.按教育等级分列的毛入学率亦不尽相同。过去几年来,在升入高一级教育等级的同时,毛入学率亦逐步下降。女童和男童小学、初中入学率均持续较高。

按教育等级分列的毛入学率

教育等级

2002/2003 年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2007/2008 年

2008/2009 年

小学

103.7

106.1

103.8

97.8

97.4

- 女性

102.5

105.4

103.2

96.9

96.5

- 男性

104.8

106.7

104.4

98.7

98.1

初中

93.7

97.4

96.7

100.5

99.5

- 女性

93.2

96.4

95.8

99.7

98.8

- 男性

94.0

98.2

97.6

101.1

100.2

高中

75.0

75.2

80.2

84.9

89.4

- 女性

77.1

76.2

80.2

84.4

89.0

- 男性

73.0

74.4

80.2

85.4

89.6

57. 2005-2008 年间,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各级教育的辍学率均呈上升趋势。在此期间,小学教育指标值由 1.5% ( 2005/2006 学年 ) 降至 1.4% ( 2008/2009 学年 ) ,同期,初中教育指标值由 2.1% 降至 1.9% 。

2005/2006 - 2008/2009 学年按性别和教育等级分列的辍学率

教育等级

2005/2006 年

2006/2007 年

2007/2008 年

2008/2009 年

小学

1.5

1.7

1.8

1.4

- 女性

1.3

1.5

1.5

1.3

- 男性

1.7

1.9

2.0

1.6

初中

2.1

2.3

2.2

1.9

- 女性

1.8

2.1

2.0

1.8

- 男性

2.3

2.5

2.5

2.0

高中

4.0

4.5

4.1

3.6

- 女性

3.4

3.6

3.4

2.9

- 男性

4.5

5.3

4.8

4.2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教育统计。

男童数值较高。

58.2008/2009学年(初等、中等、高等教育),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人数为275,400人。女性工作人员在总教学人员中占比由2005/2006学年的72.2%增至2008/2009学年的72.9%。

59.其中,74.2%的教师集中于初等、中等教育。

60.就初等教育而言,平均每名教学人员负责的学生人数由17人(2005/2006学年)降至16人(2008/2009学年)。

2005/2006 - 2008/2009 学年按教育等级分列的学生人数 / 老师比例

教育等级

2005/2006 学年

2006/2007 学年

2007/2008 学年

2008/2009 学年

小学

17

17

16

16

初中

11

11

11

11

高中

15

15

15

15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教育统计。

F.经济特征

1.贫困

罗马尼亚相对贫困率 ( 2005-2008 年 )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相对贫穷风险 -%

18.2

18.6

18.5

18.2

基尼系数 -%

31.1

32.6

31.7

30.5

资料来源 :基于家庭预算调查结果的估计值。

61.相对贫困率对收入分配结构敏感。如果所有收入增加(或减少)的数额接近相同,平均收入就会按比例发生变动,相对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比不会发生改变。相对贫困率的变化并不反映福利水平,但可体现不平等方面的种种变化。

62.2005-2009年间,就全国层面而言,相对贫困风险率比较稳定,为18%,2006年和2007年略有增长,增幅为0.3-0.4个百分点。

63.基尼系数是一项贫困强度指标,用来表示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该指标数值介于0%和100%之间。如果数值接近100%,则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大部分的收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如果数值趋向于0%,则贫困程度相对较低。

64.在分析期内,基尼系数表明,2006年,不平等程度有所上升,之后开始下降,2008年降至30.5%。

2.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 劳动力 )

65.正在工作(已就业)或积极找工作(失业)的15岁及以上人口被视为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中从事经济活动者占比01530456075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 % -共计男女66.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罗马尼亚,与1996年和2000年相比,过去几年来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有所下降,2005-2009年间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数量多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 ,家庭劳动力调查。

67.2009年,15岁及以上人口从事经济活动率为54.4%,较2005年高0.4个百分点(不过,整个期间记录的是最低数值)。尽管如此,男性从事经济活动率比女性约高出了15-16个百分点。2005-2009年间,农村地区从事经济活动率高于城市地区,高出的幅度不尽相同。2009年,城市地区从事经济活动率为53.7%,农村地区为55.4%。

3.就业

68.2009年,就业人员估计为9,243,000人,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97,000人。

69.按性别分列的就业模式保持稳定,在整个2005-2009年期间,男性人口在就业总人口中占比约为55%左右。若按城市/农村地区分列,城市地区就业人口在就业总人口中占比增加了1.0个百分点,由53.4%增至54.4%。

70.2005-2009年间,男性和女性15岁及以上人口的就业率均呈上升趋势(2009年除外,与上一年相比,2009年两性就业率均下降了0.6-0.7个百分点)。男性、女性就业率的差距在整个分析期间基本保持不变,男性就业率一直比女性高出约12.7-14.1个百分点。

71.若按城市/农村地区分列,人们发现,城市地区就业率呈上升趋势,农村地区就业率呈下降趋势;由此,2009年,城市与农村地区就业率差距降至3.0个百分点:城市地区为49.4%,农村地区则为52.4%。

72.若按年龄组别和性别分列,就业率存在重大差距。

几个年龄组别的就业率20.030.040.050.060.070.080.090.020052006200720082009- % -15-64岁15-24岁35-44岁55-64岁73.就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而言,分析期头四年(即2005-2008年),就业率呈缓慢增长。2009年,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为58.6%,比2005年高出了0.9个百分点,但比2008年低了0.4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家庭劳动力调查。

74.青年(15-24岁)的就业率呈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25.6%降至2009年的24.5%,这一现象部分可归因于青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比重增加。男性和女性就业率均呈下降趋势,不过,与女性相比(1.0个百分点),男性降幅略高(1.1个百分点)。

75.35-44岁人口就业率最高(约为80%),其中,男性及城市人口就业率相对较高。

76.2005-2009年,老年人口(55-64岁)的就业率由39.4%增至42.6%,增长3.2个百分点。与女性相比(1.0个百分点),男性增幅相对较高(5.6个百分点)。就老年人口而言,城市地区的就业率出现了大幅增长(6.8个百分点),而农村地区增幅较小(1.6个百分点)。

4.国际劳工组织 失业率

77.2005-2008年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被认定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数量出现下降。2009年,失业人员为681,000人(与这一期间其余年份的趋势恰好相反,即,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18.3%);其中62.3%为男性,65.0%居住于城市地区。国际劳工组织失业率2006年最高(7.3%),2008年最低(5.8%)。2009年失业率为6.9%,与此前一年相比,增长了1.1个百分点,但低于分析期头几年的数值。男性国际劳工组织失业率始终高于女性(2009年高出约1.9个百分点)。同样,城市地区的国际劳工组织失业率始终大大高于农村地区;这可能是各地区就业模式的特色所致。在此期间,积极的发展趋势令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减小。

国际劳工组织失业率45678920052006200720082009-%-共计男女

78.失业人员更多集中在中低教育阶层。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失业人员总数中27.2%受教育程度低,约三分之二(63.2%)为中等教育水平。

国民总收入、国内生产总值、消费物价指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

2009年**)

居民人均国民总收入 ( 列伊 )

12970.11461743

15433.1387557614

18622.4133157498

23236.0597870896

22496.5683446345

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列伊,现行价格 )

288954.6

344650.6

416006.8

514654

491273.7

国内生产总值 ( 年增长率 -% )

4.15

7.87

6.31

7.34

-7.1

消费物价指数

109

106.56

104.84

107.85

105.59

* 中期数据 ;

** 初步数据。

5. 经济指标和公债

79.2005-2008年间,经济指标持续增长,随后,2009年,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经济指标出现大幅下降。

80.就公债来说(见下表2005-2009年欧盟统计局数据),继短期下降之后,2006-2007年间,随着经济危机爆发,公债额亦开始增长。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公债总额 ( 百万欧元 )

12 397 . 6

12 598 . 6 

14 485 . 4

17 047 . 8

27 482 . 6

国内生产总值 占比 ( % )

15.8 

12.4 

12.6

13.3

23.7

6.官方发展援助

81.自2007年起,罗马尼亚在发展合作领域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官方发展援助(ODA)的受惠国转变为捐赠国。尽管爆发了经济和金融危机,罗马尼亚仍然恪守承诺,努力于2015年前实现官方发展援助目标,每年增加援助金额:

罗马尼亚官方发展援助捐助 金额 ( 百万欧元 )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80

94

99

G.政治特征

1.承认的全国性政党数目

82.根据“政党登记册”,目前承认的全国性政党为39个,具体如下:

序号

政党

1

国家自由党

2

社会民主党

3

民主自由党

4

国家农民 - 基督教民主党

5

生态学家选择党

6

基督教民主党

7

人民与社会保护党

8

大罗马尼亚党

9

罗马尼亚青年党

10

社会民主党 “ Constantin Titel Petrescu ”

11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党

12

保守党

13

罗马尼亚生态学家党

14

罗马尼亚民族统一党

15

正义力量

16

国家民主基督党

17

人民党

18

新一代基督民主党

19

罗马尼亚复兴党

20

国家尊严党

21

社会主义联盟党

22

共和党

23

民主力量

24

“为了祖国”党

25

法律正义党

26

基督社会主义联盟

27

民间力量

28

国家尊严党

29

国家行动党

30

绿党

31

左翼统一党

32

共产党 ( Nepecerişti )

33

人民农业党

34

罗马尼亚保守运动

35

基督 - 社会主义人民联盟

36

欧洲罗马尼亚党

37

匈牙利族公民党

38

罗马尼亚生态学家联盟党

39

罗马尼亚国家进步联盟

2.有资格投票的人口比例

83.有资格投票的人口比例为82%。该指标以选举永久清单中登记的选民人数(18,347,397人)和2009年底人口总数(22,362,415人)为依据。

84.2007年欧洲议会选举时,18,224,597人有资格投票。两年后,18,197,316人有资格投票。2008年11月举行的议会选举中,18,464,274人登记为有资格投票。

85.2009年11月举行总统选举和全民公决时,18,303,224人有资格投票。

非公民成年人口登记投票所占比例

86.2009年举行欧洲议会选举时,特别选举清单上登记了84名欧洲公民(约占0.00046%)。

3.登记的有关选举行为的投诉数量,按照指控的不规范行为分列

87.罗马尼亚选举争议解决系统由三层司法结构组成,分别为,投票站选举局(约18,000个),选区选举局(43-49个,视选举类型而定),以及中央选举局。仅公布中央选举局的决定。由此,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仅基于中央选举局的决定。

选举事件

投诉

关于选举 活动

关于选举局组成问题

关于选票计算问题

关于选举无效/选举舞弊

选票,选举 标志,图章等

2008 年议会选举

41

19

13

10

7

2008 年地方选举

20

17

14

128

17

2009 年总统选举

65

37

3

6

4.按政党分列的立法席位的分配情况

88.在2008年举行的上一届议会选举中,立法席位分配情况如下:

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名称

众议院席位

参议院席位

数量

%

数量

%

民主自由党

115

36.39

51

37.22

政治联盟社会民主党 + 保守党

114

36.07

49

35.76

国家自由党

65

20.56

28

20.43

罗马尼亚匈牙利族民主联盟

22

6.96

9

6.56

共计

316

100

137

100

5.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百分比

89.妇女在众议院中占36个席位,在参议院中占8个席位,在议会中占比9.71%。

6.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表举行的全国和全国以下各级选举比例

90.由于所有选举均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表举行,因此该百分比为100%。

91.为在2007年罗马尼亚总统弹劾全民公决(5月19日举行)与欧洲选举竞选活动之间划分界线,罗马尼亚2007年欧洲议会选举被延期至11月25日(而非5月13日)。

7.按行政单位(例如州或省、地区、市和村)分列的在全国和全国以下各级选举中平均选民投票率

92.过去7次全国选举全国选民投票率概况如下:

年份

选举

日期

投票率 %

2007 年

罗马尼亚总统弹劾全民公决

5 月 19 日

44.45%

欧洲议会选举

11 月 25 日

29. 47%.

2008 年

罗马尼亚议会选举

11 月 30 日

39.20%

罗马尼亚地方选举

6 月 1 日

49.38%

6 月 15 日

47.42%

罗马尼亚议会改革全民公决

11 月 22 日

50.94% .

罗马尼亚总统选举

11 月 22 日

54.37 %.

12 月 6 日

58.02%

93.部分选举按地区和按城市与乡村行政单位划分的详细统计数据可见附件。

H.犯罪统计与司法特征

报告的每 100,000 人中暴力致死罪和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犯罪率

谋杀

2.1

2.0

1.9

2.2

1.8

谋杀未遂

2.1

2.2

2.1

1.9

1.8

致命袭击

0.5

0.6

0.5

0.4

0.4

严重的人身伤害

3.3

3.1

3.2

2.6

2.7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警察总署。

94.上述指标指的是基准年警方调查、破获的犯罪案件。

95.总体而言,2005-2009年间,暴力致死罪和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保持不变。

报告的性动机暴力案例数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强奸

1 013

1 116

1 048

1 016

1 007

强奸率

4.67

5.18

4.87

5.19

4.68

资料来源 :罗马尼亚警察总署。

96.2008年强奸率最高,为5.19。总体来说,该数据在4.68左右上下浮动。

按刑期分列的监狱人口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共计

31 122

29 756

26 443

23 100

22 308

1 年以下

1 343

1 124

821

692

658

1 - 2 年

2 197

2 053

1 647

1 418

1 499

2 - 5 年

12 426

11 748

10 063

8 327

8 224

5 - 10 年

8 931

8 663

7 925

6 884

6 241

10 - 15 年

2 732

2 770

2 686

2 621

2 576

15 - 20 年

2 555

2 431

2 338

2 198

2 120

20 年以上

809

833

833

827

846

无期徒刑

129

134

130

133

144

资料来源 :司法部 ( 国家监狱管理局 ) 。

2005-2009年间,按刑期分列的监狱人口所占比例变化不大。

每 100,000 人中的法官人数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法官

3 671

3 799

4 111

4 142

3 904

每 100 000 人中的法官人数

17

18

19

19

18

资料来源 :治安法官最高理事会 。

98.人们注意到,继此前一段时期持续增长后,2009年,法官人数开始减少。这一事实令2009年法官人均负责处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数目增至488例。

各级司法系统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数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提交至司法法院的诉讼

1 597 433

1 728 864

1 532 208

1 596 881

1 903 435

刑事

370 131

332 594

246 119

238 951

239 282

民事

1 227 302

1 396 270

1 286 089

1 357 930

1 664 153

平均每名法官需负责处理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数

435

455

373

386

488

资料来源 :治安法官最高理事会。

99.载有2005-2009年期间被起诉的被告人数统计数据的表格附后。

每100,000名居民中的警察/秩序与公共安全系统工作人员数

100. 2010 年, 101 , 668 人被行政内务部秩序与公共安全部门聘用,其中 96 , 419 人为警察和军人。每 100 , 000 名居民中,受聘于行政内务部秩序与公共安全部门的警察和军人数为约 444 人。

I.其他特征

主要媒体渠道(电子、印刷、音频等)的人口覆盖率和所有权分类

101. 罗马尼亚官方统计中未涉及电子媒体以及印刷和音频媒体等最重要媒体的人口覆盖率相关数据。

J.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数目

102. 根据国家无承袭目的法人登记簿,罗马尼亚在人权领域共有 266 个协会, 55 个基金会、 5 个联合会和 5 个联盟。其中, 83 个协会和 21 个基金会的名称、运作宗旨和目标包括 “增进人权” 的表述, 183 个协会、 34 个基金会、 5 个联合会和 5 个联盟的名称、运作宗旨和目标包括 “ 保护人权 ” 的表述。

二.宪法、政治与法律制度

A.罗马尼亚《宪法》与政府组织形式

103. 罗马尼亚首部《宪法》于 1866 年通过,之后, 1923 年、 1938 年、 1948 年、 1952 年、 1965 年和 1991 年先后通过了新的《宪法》文本。

104. 罗马尼亚第七部《宪法》于 1989 年 12 月共产党政权被推翻以及 1965 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废除后颁布,该部《宪法》由罗马尼亚议会于 1991 年 11 月 21 日 通过 ( 414 票赞成, 95 票反对 ) ,并通过 1991 年 12 月 8 日 全民公决生效 ( 投票支持率为 77.3% ) 。

105. 2003 年,《宪法》由 “ 关于罗马尼亚《宪法》修订问题 ” 的第 429/2003 号法律进行了修订,并发表于罗马尼亚 2003 年 10 月 29 日 第 758 期《官方公报》第一部分 ( 立法委员会依据《宪法》第 152 条再次予以发表,其文本名称和编号均予以更新 ) 。第 429/2003 号法律于 2003 年 10 月 18-19 日全民公决核准,于 2003 年 10 月 29 日 生效,当日,罗马尼亚 2003 年 10 月 29 日 第 758 期《官方公报》第一部分刊登了宪法法院 20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3 号决定,确认了 2003 年 10 月 18-19 日全民公决结果。

106. 当前《宪法》共有 156 项条款,分别归入 8 个章节 ( 一、总则;二、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三、公共机构;四、经济与公共财政;五、宪法法院;六、欧洲 - 大西洋一体化;七、《宪法》修订;八、最后及临时条款 ) 。《宪法》指出罗马尼亚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规定多元化、政府各部门分权制衡、市场经济和尊重人权。

B.国家领导体制

107. 罗马尼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届。总统代表国家进行外事活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总统可不必隶属于某个政党。

1.行政权

108. 总统任命总理担任政府首脑;总理通常是议会中占大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总理负责组建内阁。

109. 总理候选人需在总统指定后 10 天内寻求议会就政府执政方案及完整人员清单投信任票。

110. 众议院和参议院将共同就政府执政方案和清单展开辩论。众议院和参议院投赞成票数过半时,议会应对政府给予信任。

2.立法权

111. 罗马尼亚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有上、下两院 —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会上、下两院议员根据修改后的按比例代表机制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少数民族亦有代表。

3.司法权

112. 最高上诉和司法法院 是罗马尼亚最高司法权力机关。其成员由总统根据治安法官最高理事会的提议任命。罗马尼亚 40 个县和布加勒斯特特区均设有一个县级法院和数个下级法院,或初审法院。该国亦设有 15 个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受理对地方法院所做判决提起的上诉;上诉法院判决后,公民有权向 最高上诉和司法法院 提起上诉。

113. 罗马尼亚设有宪法法院,负责保障《宪法》的至高无上。宪法法院由 9 名法官组成,他们均由任命产生,任期 9 年,届满不可延期或再次任命。其中, 3 名法官由众议院任命, 3 名由参议院任命, 3 名由罗马尼亚总统任命。

114. 检察长是罗马尼亚最高司法官员,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任命产生,任期 4 年。

115. 罗马尼亚于 1989 年 12 月废除了死刑, 1991 年《宪法》禁止实施死刑。

4.民主与多元化

116. 罗马尼亚《宪法》第 8 条规定,多元化是宪政式民主的条件和保障。

117. 政党依法组建,致力于促进公民政治意愿的界定与表达。政党必须遵守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法律秩序和民主原则。

118. 第 14/2003 号关于政党问题的法律列明了政治性组织行使政党职能所需满足的标准。此类组织应为国家主权、独立、团结、领土完整、法治、宪政式民主原则而努力;其章程、方案、思想宣传或开展的其他活动均不得违反《宪法》第 30 条第 7 款、第 37 条第 2 和第 4 款;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价值观,则不得附属于外国组织;不得开展军事或准军事活动或法律禁止的其他任何活动。

5.选举制度

(a)1991年《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119. 1991 年《宪法》第 34 和 35 条就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规定。每位公民,只要在选举日之前或当天年满 18 岁,即可享有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仅可通过最终司法决定中止。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加选举,除非他们被禁止加入政党。 如果想竞选进入众议院或当地政府部门,候选者必须在选举日之前或当天至少年满 23 岁。而要想参与参议院或罗马尼亚总统竞选,则必须至少年满 35 岁。

(b)《宪法》修订

120. 2003 年修订《宪法》时,修改了选举领域一系列相关条款。

121. 《宪法》 ( 修订版 )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人民通过自由、定期、公正的选举以及全民公决等方式,通过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122. 根据罗马尼亚加入欧洲联盟的条件 ( 第 38 条 ) ,《宪法》其中一处修改明确规定,欧洲联盟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参与罗马尼亚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选举 ( 第 16 条第 4 款 ) ,罗马尼亚公民有权参与欧洲议会选举。

123. 《宪法》 ( 修订版 ) 第 73 条第 3 款规定,选举制度仅可依据组织法进行规范。

124. 《宪法》就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做出了一系列修改:

(a)保障男女在公共职位面前机会平等――第16条第3款;

(b)参议院候选人年龄限制由此前规定的35岁减至33岁-第37条第2款;

(c)成立常任选举管理局――第73条第3(a)款;

(d)《宪法》(修订版)亦将总统任期由4年延至5年;

(e)《宪法》第36、37条规定,罗马尼亚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125. 《宪法》修订后,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的第 68/1992 号法律、关于罗马尼亚总统选举的第 69/1992 号法律、关于地方选举的第 70/1991 号法律被废除,并通过了以下法律:关于罗马尼亚总统选举的第 370/2004 号法律、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的第 373/2004 号法律、关于地方公共行政部门选举的第 67/2004 号法律。

(c)外国人的选举权

126. 在罗马尼亚有住所或永久住处且年满 18 岁的欧盟公民,包括选举日当天年满 18 岁且未被剥夺选举权者,具有选举资格。

127. 根据罗马尼亚修订《宪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有选举权且于选举日当天至少年满 23 岁的欧盟公民,包括选举日当天年满 23 岁者,如果在其打算参加竞选的行政单位内有住所,并有资格加入政党,则享有被选举权。另外,欧盟公民仅可参与地方议员和县议员竞选。

128. 只要符合法定要求,拥有永久住处或可无限期在罗马尼亚居留的欧盟公民有选举资格,或享有作为罗马尼亚国会议员被选举进入欧洲议会的资格。由此,寻求在罗马尼亚投票的欧盟公民,只要他们已在特设选举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即可为罗马尼亚候选人投票。不迟于选举日前 60 个公历日,欧盟公民 ( 非罗马尼亚国民或罗马尼亚境内居住者 ) 应于特设选举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为此,欧盟公民应向各自所在城市的市长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并附上一份身份证件 复印件 。

129. 希望作为罗马尼亚国会议员参与欧洲议会选举的欧盟公民除提交必要的标准文件外,还需提交:一份陈述本人国籍、罗马尼亚住址、不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参加欧洲国会议员选举的事实的宣誓书、原籍国相关国家当局发布的证明文件证明没有任何禁止申请人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的法院命令,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的新法律

130. 2007 年就议会选举推行实名制投票举行国家全民公决后, “ 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 ” 的第 68/1992 号法律由 “ 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以及修订和完成关于地方公共行政部门选举的第 67/2004 号法律、第 215/2001 号法律以及关于地方当选官员法规的第 393/2004 号法律 ” 的第 35/2008 号法律取代。

131. 由此, 2008 年议会选举时,旧有的清单制度由独创的实名制投票制度取代。尽管如此,由于实名制投票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全体选民投票数与所选议会授权之间比例相称,因此该制度并非多数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

132. 根据比例代表制原则,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通过实名制投票方式在实名制选举团中选举产生。众议院选举代表率为每 70 , 000 居民 1 名议员,而对参议院选举而言,其代表率为每 160 , 000 居民 1 名议员。

133. 各县及布加勒斯特直辖市各自代表一个选区。旅居国外的罗马尼亚公民构成一个单独选区。

134. 实名制选举团的界定必须考虑到以下规则:

(a)选区可仅由整个实名制选举团组成;

(b)实名制选举团的地域必须与同一个县或布加勒斯特直辖市的地域保持一致;

(c)在一个地方,仅可全部为实名制选举团;

(d)实名制选举团可仅由一个或多个地方组成;

(e)在布加勒斯特市,实名制选举团不可超出布加勒斯特各区边界;

(f)在国外有住所的罗马尼亚公民选区中,众议院选举有4个实名制选举团,参议院选举有2个实名制选举团;

(g)在一个选区内,实名制选举团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30%;

(h)参议院选举实名制选举团仅包括众议院选举的独立及联合实名制代表团。

135. 竞选门槛为,达到全国各地针对所有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少数民族公民组织投出的所有有效选票的 5% 。就政治联盟和选举联盟而言,在 5% 的门槛基础上,联盟中第二个成员则须相应增加全国各地投出的所有有效选票的 3% ,针对联盟中的每名成员,从第三名成员开始,每增加一名成员就应使全国有效投票占比增加 1% ,其总占比不超过 10% 。

136. 另外,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选举门槛分别被设定为,在实名制选举团中获胜 6 次和 3 次。

137. 达到选举门槛的政治力量确立后,县选举局分别针对众议院和参议院,用全国各地针对所有已进入选举门槛的候选人以及作为候选人已获得实名制选举团绝对多数投票的独立候选人投出的总有效票数除以该选区拟当选的众议员和参议员人数,得出选区的选举商数。

138. 就每名竞选人而言,选区针对所有候选人投出的有效票数除以该选区的选举商数,得出县选举局向竞选人分派的授权数。选举局向所有已在所属选举团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分派授权。

139. 竞选人获得的剩余选票以及县选举局无法分派的授权上报至中央选举局,中央选举局将在第二阶段分配剩余授权。

140. 中央选举局分别针对众议院和参议院,汇总全国各地未予使用的选票数,以及所有选区中达到竞选门槛的各个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低于选区选举商数的选票数。由此,各政党、政治联盟和选举联盟获得的投票数除以 1 、 2 、 3 、 4, 除数为选区一级无法分派的授权数。以这种方式得出的商数 ( 不考虑竞选人的来处 ) 按降序排列,与尚未分派的授权数逐一对应。最下方的商数分别代表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全国选举商数。视情况而定,各竞选人被分配的众议员或参议员授权数为,国家一级未予使用的选票以及低于选区选举商数的选票总数针对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投出的总的有效票数除以国家选举商数得出的结果。

141. 各选区详细的授权分派工作由中央选举局完成,具体如下:

(a)在全国一级授权分配过程中,对达到竞选门槛的各个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而言,将各选区未用选票以及低于选区选举商数的选票,除以针对该政党、政治联盟和选举联盟投出的总有效票数,由此得出的各选区结果乘以该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应得的选举授权。得出的数据按国家一级和选区一级分列,均按降序排列。对每个选区来说,排在首位的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被考虑在内,具体数目受限于该选区有待分配的剩余授权数。运算的最后一个数字代表该选区的分配率。接下来,中央选举局继续根据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以及选区在国家清单中的排序,处理授权分配工作,具体如下:国家排序清单中的第一个数字除以所属选区的授权分配率,由此得出该选区的授权数。之后,国家排序清单中第二个数字依此类推。如果某政党、政治联盟、选举联盟或某个选区的授权数用尽,继续向下进行。如果国家排序清单中的数字低于选区的分配率,则应分派授权;

(b)如果无法按上述顺序分派授权,中央选举局则会考虑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拥有最多候选人的选区,并且,尽管如此,如果选区存在未予分派的授权,则会考虑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拥有最多未用票数或低于选区选举商数选票的选区;

(c)如果选区存在未予分派的授权,中央选举局基于有权获得授权的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之间的协议予以确立,在缺乏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则通过此前分配工作结束前24小时内抽签决定。

142. 在此阶段,县选举局起草一份第一阶段未获授权候选人清单。通过计算候选人所在实名制选举团投出的有效选票与该选区选举商数比值 ( 计算至小数点后第八位 ) ,对候选人进行降序排列。

143. 如果一名竞选者通过在实名制选举团中赢得最高票数而获得的授权数高于或等于分派工作结束时的应得数目,该竞选者将保留其候选人赢取的授权,在第二阶段中不再获得其他授权。

144. 对每一名达到选举门槛的竞选者而言,从该选区分派的授权数中减去由选区候选人直接赢取的授权数,可得出该选区在分派工作第二阶段中即将分派至每名竞选者的授权数。每名竞选者的授权数按递减方式分派至候选人,具体取决于各自在清单中的排序。如果下一名将从预定清单中分派到授权的候选人所在政党、政治联盟或选举联盟已获得了所在选区的所有应得授权,或者,如果在候选人参加竞选的实名制选举团中,授权已被分派,那么,县选举局将围绕预定清单中的下一名候选人开展分派工作,直至所有授权分派完毕。

145. 如果一名或多名达到竞选门槛的竞选者未获得自身有权获得的所有授权,选举局通过适当增加该选区授权数,向在预定清单中排序靠前且在参选的实名制选举团中未获得授权的竞选者候选人补充分派授权。

146. 如果众议员或参议员死亡或退出选举,则会在该实名制选举团中举行部分选举。此类选举仅当比议会选举既定日期至少提前六个月举行方可组织。选举采取单票制,赢得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被宣布获选。

(e)提升妇女政治地位的措施

147. 根据此前议会选举采取的集团投票制清单制度,各政党必须编撰众议员和参议员候选人清单,以确保男女两性均有代表。

148. 另外,在地方选举中,各政党必须为地方议会和县议会选举起草候选人清单,以确保男女两性均有代表。

(f)少数民族代表情况

149. 根据法律规定,在议会选举中,未达到竞选门槛的国家少数民族公民组织有权获得一个众议员授权。为确定国家少数民族公民组织获得的票数,需采取以下几个步骤。中央选举局确立国家一级选举商数,代表众议员当选所需的平均有效票数。通过用全国针对众议员选举投出的所有有效票数,除以众议员选举中实名制选举团数目,得出选举商数。获得至少 10% 选举商数的组织可在议会中占有席位。获得最高票数的国家少数民族公民组织的代表被宣布当选。

150. 2008 年议会选举后,国家少数民族公民组织在众议院中获得了 18 个席位,每个少数民族各 1 个席位。

151. 另外,在地方选举中,如果除匈牙利族外,其他国家少数民族公民组织均未获得至少一个授权,则应将第一阶段中剩余的议员授权分派给达到竞选门槛且在此类组织中获得最高有效票数的组织。

152. 罗马尼亚匈牙利族民主联盟获得了 9 个参议员授权和 22 个众议员授权。

(g)地方公共行政当局― ―新的选举权

153. 关于地方公共行政部门的第 215/2001 号法律通过后,罗马尼亚公民可提请组织全民公决,以解散地方 / 县议会或罢免当地市长。全民公决举行的前提是,至少有 25% 在行政管辖单位选举清单上登记、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就此向 “ 地方行政长官 ” 提出请求。

154. 关于 “ 关于众议院和参议院选举以及修订和完成关于地方公共行政部门选举的第 67/2004 号法律、第 215/2001 号法律以及关于地方当选官员法规的第 393/2004 号法律 ” 的第 35/2008 号法律于 2008 年举办的地方选举中推行县议会议长直接选举。

(h)全民公决

155. 国家和地方全民公决的组织工作由第 3/2000 号法律规范。

156. 自上一份报告以来,罗马尼亚共举行了 4 次国家全民公决 ( 一次是关于 2003 年《宪法》修订,一次是 2007 年 5 月罢免总统,这两次全民公决均有着决定性价值,一次是 2007 年举行的关于在议会选举中推行实名制投票的咨询性全民公决,一次是关于减少议员人数、将议会改为单院制的咨询性全民公决 ) ,此外亦举行了多次地方性全民公决。

6.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可

157. 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主要方面由关于协会和基金会事宜的第 26/2000 号政府决定管制,该政府决定规范私营非营利组织的创办、登记、组织和运作工作。

158. 为获得法人资格,协会成员缔结一项以真实形式或经律师认证的机构宪章和协会章程,其中必须包含绝对无效批准程序中要求的几个法定要素。

159. 依据第 26/2000 号政府决定第 6 条第 (2)(h) 款获得授权的任何协会成员可向协会总部所在辖区反贪法院提交 “ 协会与基金会登记册 ” 协会登记申请。

160. 提交申请表时需附上以下文件 :

(a)机构宪章;

(b)协会状况;

(c)证明协会成立和初始资产的文件;

(d)证明司法部核准名称或酌情合理驳回名称的证据。

161. 在提交申请及第 7 条第 2 款中提及的文件 3 日内,法院院长指定的一名法官将核实其合法性和次序,之后就协会是否加入 “ 协会与基金会登记册 ” 做出决定。

162. 协会加入协会所在辖区法院的 “ 协会与基金会登记册 ” 时即获得法人资格。

163. 完成登记的结果将通过 “ 协会与基金会登记册 ” 登记编号自动送达协会所属辖区的地方财政部门。当登记结果不可撤销时,主管部门会发放登记证,其中包括:协会名称、地点、运作期限、编号、加入 “ 协会与基金会登记册 ” 的日期。

三.罗马尼亚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国际和区域人权协定的接受与批准情况

164. 罗马尼亚接受和批准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协定可见下表。

1.基本国际人权协定

公约 / 议定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入 (A)

声明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197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

关于以下方面的声明:

(a) 第 二十六 条第 一 款的规定与 “凡涉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多边国际条约必须开放给所有国家”这一原则不符。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一 条第 三 款和第 十四 条中提及的保留特定非自治领土,与《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就 “赋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通过的文件不符 ,其中包括,联合国大会在 1970 年第 2625 (XXV) 号决议中通过的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其中正式宣布,各国有义务促进实现各民族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以迅速铲除殖民主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197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

关于以下方面的声明: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四十八 条第 1 款之规定与 “凡涉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多边国际条约必须开放给所有国家”这 一原则不符。

(b)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一 条第 3 款中提及的保留特定非自治领土,与《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 就“赋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通过的文件不 符,其中包括,联合国大会在 1970 年第 2625 (XXV) 号决议中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其中正式宣布,各国有义务促进实现各民族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以迅速铲除殖民主义。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 年

1970 年 9 月 15 日 加入

关于以下方面的声明:

第 十七 、 十八 条之规定与 “凡涉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多边国际条约必须开放给所有国家”这 一原则不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1982 年 1 月 7 日 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 年

1990 年 12 月 18 日 加 入

《儿童权利公约》, 1989 年

1990 年 9 月 28 日 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66 年

1993 年 7 月 20 日 加入

罗马尼亚认为,根据《议定书》第 五 条第 2 款 ( 子 ) 项 之规定,如果同一事件正在或已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则人权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999 年

2003 年 8 月 25 日 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 2002 年

2009 年 7 月 2 日 批准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二十四 条第1款之规定,罗马尼亚宣布,延期三年履行《任择议定书》第四部分中规定的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 年

2001 年 11 月 10 日 批准

声明:

“ 根据法律规定,平时,年满 20 岁的男性罗马尼亚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在战时或经请求,年满 18 岁公民可被征募入伍。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2000 年

2001 年 10 月 18 日 批准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89 年

1991 年 2 月 27 日 批准

《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1 年 1 月 31 日 批准

165. 此外,罗马尼亚亦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与相关公约

公约 / 议定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入 (A)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 年

1950 年 11 月 2 日 加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0 年

1955 年 2 月 15 日 加入

《禁奴公约》, 1926 年, 1953 年修订

1957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 年

2002 年 4 月 11 日 批准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 年及其 1967 年《议定书》

1991 年 8 月 7 日 加入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4 年

2006 年 1 月 27 日 加入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61 年

2006 年 1 月 27 日 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00 年

2002 年 12 月 4 日 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 年

2002 年 12 月 4 日 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0 年

2002 年 12 月 4 日 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2001 年

2004 年 4 月 16 日 加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1969 年 9 月 15 日 批准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

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 / 协议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 (A)

《 ( 工业 ) 每周休息公约》, 1921 年 ( 第 14 号 )

1923 年 8 月 18 日 批准

《强迫劳动公约》, 1930 年 ( 第 29 号 )

1957 年 5 月 28 日 批准

《劳动检查公约》, 1947 年 ( 第 81 号 )

1973 年 6 月 6 日 批准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1948 年 ( 第 87 号公约 )

1957 年 5 月 28 日 批准

《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1949 年 ( 第 98 号公约 )

1958 年 11 月 26 日 批准

《同酬公约》, 1951 年 ( 第 100 号公约 )

1957 年 5 月 28 日 批准

《社会保障 ( 最低标准 ) 公约》, 1952 年 ( 第 102 号公约 )

2009 年 10 月 15 日 批准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7 年 ( 第 105 号公约 )

1998 年 8 月 3 日 批准

《歧视 ( 就业与职业 ) 公约》, 1958 年 ( 第 111 号公约 )

1973 年 6 月 6 日 批准

《就业政策公约》, 1964 年 ( 第 122 号公约 )

1973 年 6 月 6 日 批准

《 ( 农业 ) 劳动检查公约》, 1969 年 ( 第 129 号公约 )

1975 年 10 月 28 日 批准

《最低工资公约》, 1970 年 ( 第 131 号公约 )

1975 年 10 月 28 日 批准

《最低年龄公约》, 1973 年 ( 第 138 号公约 )

1975 年 11 月 19 日 批准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99 年 ( 第 182 号公约 )

2000 年 12 月 13 日 批准

《生育保障公约》, 2000 年 ( 第 183 号公约 )

2002 年 10 月 23 日 批准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公约 / 协议书

签 署 (S) 批准 (R) 加入 (A)

《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1964 年 7 月 9 日 批准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公约 / 协议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入 (A)

《国际儿童拐卖民事方面公约》, 1980 年

1990 年 2 月 1 日 加入

《国示司法救助公约》, 1980 年

2003 年 11 月 1 日 加入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993 年

1955 年 5 月 1 日 批准

《关于父母责任和儿童保护措施方面的管辖权、准据法、承认、执行及合作的公约》, 1996 年

S

6.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相关条约

公约 / 协议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入 (A)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一公约》 ) , 1949 年

1954 年 6 月 1 日 批准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二公约》 ) , 1949 年

1954 年 6 月 1 日 批准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 3 公约》 ) , 1949 年

1954 年 6 月 1 日 批准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第 4 公约》 ) , 1949 年

1954 年 6 月 1 日 批准

1949 年 8 月 12 日 《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一议定书》 ) , 1977 年

1990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1949 年 8 月 12 日 《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二议定书》 ) , 1977 年

1990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1987 年

2000 年 11 月 30 日 批准

7.区域人权公约

公约 / 协议书

签署 (S) 批准 (R) 加入 (A)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1950 年

1994 年 6 月 20 日 批准

《欧洲社会宪章》, 1961 年

1999 年 5 月 7 日 批准

《欧洲防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7 年

1994 年 10 月 4 日 批准

《欧洲区域或少数语言宪章》, 1992 年

2008 年 1 月 29 日 批准

《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995 年

1995 年 5 月 11 日 批准

四.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和机构框架

A.欧洲联盟条约

166. 罗马尼亚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加入欧盟,并通过 2008 年 2 月 7 日 第 13 号法律批准了《里斯本条约》。

167. 该欧盟条约将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置于欧盟价值观的核心位置。

168. 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 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强化了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各项原则 :

(a)欧盟条约第6条(以前的F条)被修订,以重申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b)设定程序,处理成员国违反欧盟基础原则的案例;

(c)将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不仅打击基于国籍的歧视,亦打击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

(d)《欧洲联盟条约》中就男女待遇平等问题插入了新的条款;

(e)在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方面为个人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

(f)《最终法案》附有关于废除死刑、尊重教会、慈善或无特定教派组织的地位以及关注残疾人需要的各项声明。

169. 另外,《里斯本条约》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是一份内含人权条款的文件,由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委员会于 2000 年 12 月 7 日 正式宣布。

B.基本权利与权利限制清单

170. 《罗马尼亚宪法》中专门设有一个 “ 基本权利与自由 ” 章节。第 15 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

171. 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权利和自由:生命权、身心健康权、个人自由、抗辩权、迁徙自由、个人及家庭隐私权、住处不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良知自由、言论自由、知情权、教育权、接触文化的权利、健康保护权、拥有健康环境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工作权与劳动社会保障权、禁止强迫劳动、罢工权、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继承权、享受体面生活的权利、儿童与青年受保护权、残疾人受保护权、请愿权、遭受公共部门侵害者的权利。

172. 《宪法》规定,罗马尼亚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诚信行使自身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得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任何侵害。

173. 多部组织法和普通法中包含了诸多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条款。

174. 根据《宪法》第 53 条的规定,对特定权利和自由设限需满足以下条件:仅可由法律制定,仅当认为此举在民主社会中必不可少,且对捍卫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健康或士气、公民权利与自由、执行犯罪调查及防范国家灾难、灾害或特大灾难而言不可或缺。限制措施的尺度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称,其适用不得存在歧视,不得影响各自权利的存在。

175. 《罗马尼亚宪法》 ( 修订版 ) 第 19 条确保了驱逐与引渡程序的合法性。罗马尼亚公民不得从罗马尼亚引渡或驱逐出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仅可根据国际协定或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引渡。驱逐或引渡由法院裁决。

1.公民及政治权利

176. 《宪法》第 22 条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身心健康权,禁止实施死刑。

177. 该条款亦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实施 酷刑或其他任何一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

178. 《罗马尼亚宪法》 ( 修订版 ) 第 41 条规定,工作权不得设限,公民可自由选择职业或工作场所。第 42 条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强迫劳动不包括:

(a)兵役相关活动,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宗教或良知相关原因,以替代方式从事的活动;

(b)监狱在押人员在正常情况下、拘留或假释期间从事的工作;

(c)应对灾难或其他任何危险以及依法履行公民部分正常义务所需的任何服务。

179. 《罗马尼亚宪法》第 23 条规定,个人自由与人员安全不可侵犯。仅当办案且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方可对人员进行搜查、拘留或逮捕。

180.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某人已犯罪,警方可拘留此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监护令必须写明执行日期和时间,释放令则必须写明该措施终止时的日期和时间。如果犯罪调查当局认为有必要采取防范性拘留措施,他们必须向检察官提交一份理由充足的请求。

181. 第 23 条第 13 款规定,剥夺自由的处罚仅针对犯罪行为,鉴于此,公民不会因违反合同义务而被逮捕入狱。

182. 《罗马尼亚宪法》 ( 修订版 ) 第 25 条赋予了罗马尼亚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即公民有权在该国之内或之外自由迁徙。自由迁徙权利的行使表明,公民有权移出或返回本国,有权在该国任何地方安置住所或居所。法律规定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

183. 《罗马尼亚宪法》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所有各方有权参加公正审判并在合理期限内获得案件处理结果。

184. 人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利、自由和利益。任何法律皆不得对这项权利的行使设限。另外,《宪法》第 16 条规定,罗马尼亚公民在法律和政府当局面前人人平等,不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185. 《宪法》第 26 条规定, “ 任何自然人均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生活,除非此举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共秩序或道德。 ” 另外,政府当局 “ 应尊重和保护密友、家庭和私生活。 ”

186. 《宪法》 ( 修订版 ) 第 27 条规定,住所或居所不可侵犯。 “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住所或居所或不肯离开。 ”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条款存在以下豁免情况:

(a)执行逮捕令或法庭判决;

(b)为消除对某人生命、身体健康或个人财产构成风险的因素;

(c)捍卫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d)预防流行病扩散。

187. 第 27 条亦规定,搜查应仅可由法官判决,并按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形式执行。禁止夜间搜查,犯罪当场搜查除外。

188. 《宪法》第 28 条确立了通信保密原则,其中规定信件、电报及其他邮政通信、电话通话、其他合法通信手段的保密性不可侵犯。

189. 有关思想、观点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可见第 29 条。该条款规定:

(1)不应对思想、观点和宗教信仰自由设置任何形式的限制。不应强迫任何人接受与自身信念相反的观点或宗教。

(2)保障良知自由;良知自由必须以一种宽容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予以表现。

……

(6)父母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根据自身信念,确保未成年儿童的教育。

190. 《罗马尼亚宪法》亦确立了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禁止任何基于宗教的歧视 ( 第 4 条第 2 款和第 16 条 ) ,禁止煽动宗教仇恨 ( 第 30 条第 7 款 ) 。

191. 言论自由载于《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 “ 思想、观点或信仰言论自由,以及在公共场所通过话语、书写、图片、声音或其他沟通方式创造表达的自由不可侵犯。 ” 该条款亦包含了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规定 ( 自由创办出版物、禁止审查制度、禁止查禁任何出版物 ) 。

192. 言论自由依法受到特定限制。由此,《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不得有损公民尊严、荣誉、个人隐私和形象权。另外,对国家和民族的任何诽谤,对侵略战争、民族、种族、阶层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动,对歧视、领土分裂或公共暴力的任何煽动,以及与伦理道德相反的任何不端行为均应依法予以禁止。

193. 《宪法》第 31 条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 公民获取任何有公共利益信息的权利不受限制。 ” 与此同时,知情权不得有损保护青年或国家安全的措施。

194. 《罗马尼亚宪法》第 39 条规定,公民可自由开展公共聚会、宗教游行、示威或其他任何集会活动,不过,这些活动必须以和平方式组织和举行,不得携带任何武器。

195. 《罗马尼亚宪法》还规定了结社权。根据第 40 条第 1 款, “ 公民可自由结成政党、工会、雇主协会及其他形式的社团。 ”

196. 《罗马尼亚宪法》亦承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元素。家庭得以组建的基础是配偶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配偶双方的完全平等以及父母双方保证抚养、教育和指导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97. 《宪法》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具体可见第 49 条:

(1)儿童和青年在行使权利时应享受特别保护和援助。

(2)国家应发放儿童补助,并为患病或残疾儿童发放护理救济金。应针对儿童和青年依法确立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3)禁止剥削未成年人,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可能会对其健康、道德有害或危害其生命和正常发育的活动。

(4)15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受聘从事任何有偿劳动。

(5)政府当局应致力于为青年自由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生活创造条件。

198. 《宪法》第 2 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人民通过自由、定期、公正的选举以及全民公决等方式,通过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第 36 、 37 和 38 条规定了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被选举进入欧洲议会的权利。

2.经济权利

199. 《宪法》第 44 条保护所有权,规范征用的前提条件。另外,第 136 条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00. 个人经济自由受《宪法》第 45 条保护,其中保障了公民依法自由参与经济活动、自由企业及其运营的权利。

201. 第 9 条提及工会、雇主协会和职业协会。其活动旨在促进保护权利,提升会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

3.文化权利

202. 《宪法》第 32 条保障了教育权。第 3 款保障国家少数民族学习母语以及以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 公立教育应免费提供 ( 第 4 款 ) ,所有各级教育应在公立、私立或宗教机构中开展 ( 第 5 款 ) 。

203. 依据各教派的具体要求,国家保障宗教教育自由 ( 第 7 款 ) 。

204. 第 32 条第 6 款保障大学自主权。

205. 《罗马尼亚宪法》第 33 条认可和保障每名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其中第 2 款规定,个人开发自身灵性、获取国家和普遍文化价值观的自由不得受限,第 3 款则主张,国家必须确保,保存精神认同,支持民族文化,激励艺术发展,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发展当代创造力,在全球范围推广罗马尼亚的文化与艺术价值观。

4.社会权利

206. 《宪法》特别重视人类的神圣不可侵犯。第 22 条第 1 款保障了人的生命权与身心健康权。不得对任何人实施 酷刑或其他任何一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 禁止实施死刑 ( 第 2 和第 3 款 ) 。 “人 类的神圣不可侵犯 ” 这一精神亦是第 23 条规定的基石,其中强调,个人自由和安全不可侵犯。

207. 对人的关爱可见《宪法》第 34 条,其中保障了公民的健康保护权,并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健康,构建医疗护理与社会保障体系,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

208. 工作权的社会维度在第 41 、 42 和 43 条中有相应规定。这些条款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工作日时长、禁止强迫劳动、雇员的罢工权。

209. 第 47 条第 1 款是个人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条款,该条款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保护措施,以确保公民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第 2 款强调了公民获得养老金、带薪产假、公共保健中心医疗护理服务、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形式公共或私人社会保障的权利。

210. 《宪法》第 48 条规定了组建家庭的社会原则和儿童的权利,以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9 条亦规定了儿童的权利。第 1 款规定,儿童和青年在行使权利时应享受特别保护和援助。第 2 款中提到了儿童补助,以及为患病或残疾儿童发放护理救济金,第 3 款中禁止剥削未成年人,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可能会对其健康、道德有害或危害其生命和正常发育的活动。 15 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受聘从事任何有偿劳动 ( 第 4 款 ) 。另外,政府当局应致力于为年轻人自由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生活创造条件 ( 第 5 款 ) 。

211. 残疾人权利可见第 50 条。残疾人享受特别保护,国家应实施一项机会均等、残疾预防与治疗国家政策,令残疾人可有效参与社区生活,与此同时,遵守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C.人权条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212. 《宪法》规定,议会批准的条约是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此,罗马尼亚加入的人权领域国际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权利和自由可直接解读为国家法律。

213. 另外,《宪法》第 20 条规定,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条款应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罗马尼亚加入的公约和其他条约予以解读和实施。

214. 若这些公约、条约与本国国家法律间存在冲突,则应以国际规章为准,除非国内法律存在更加有利的条款。

D.有权从事人权保护及保护工作法律事宜的国家机构

1.司法领域的国家机构

215. 一个广泛的司法、准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机关网络为人权保护与增进工作提供保障。《宪法》第 21 条规定,人人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自由和利益。

216. 在罗马尼亚,法院包括法庭、审判庭、特别法庭、上诉法院和 最高上诉和司法法院

217. 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至高无上。该法院有权就提交至法院或商事仲裁法庭的法律和法令违宪提出异议,其理由可涉及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尊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令条款若发现违反宪法,除非予以修订,符合宪法规定,否则其法律效力即宣告终止。条约或国际协定如发现违宪,则不予批准。

218. “人民的拥护者” ― ― 监察员员 ― ― 机构于 1999 年创建,其目的是在与公共行政部门的关系中捍卫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 “ 人民的拥护者 ” 机构是一个自主机构,独立于其他所有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它要么依据职权,要么经权利和自由遭公共行政部门侵犯者的请求来履行职责。任何自然人,不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不分年龄、性别、政治立场或宗教信仰,均可提交此类请求。 “ 人民的拥护者 ” 机构设有每日听证方案,这是与市民之间的主要对话途径。 “ 人民的拥护者 ” 机构有权开展调查,请求政府行政当局提供适当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人民的拥护者” 机构亦提出建议,其建议不受议会或司法管制,并就行政法令或行动的合法性通知政府行政当局。如果 “ 人民的拥护者 ” 机构认为申诉有正当理由,的确存在人权侵犯,它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修订或撤销有问题的政府法令,确保赔偿损失,并确保恢复原状 ( restitutio in integrum ) 。与此同时,如果 “人民的拥护者” 机构认为申诉属法院受理范围,它可转交至司法部、公共部或法院院长,由其负责传达已采取的措施。 “人民的拥护者” 机构每年或经请求向议会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可包含修订现有立法的建议,或提出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措施提议。另外,针对议会通过的法律, “人民的拥护者” 机构可在议长颁布之前提出违宪异议并通知宪法法院;可向宪法法院建议已生效法律和法令的违宪例外;可经宪法法院请求,就公民人权和自由相关法律和法令的违宪例外发表咨询意见。 “人民的拥护者” 机构设有 14 个区域办事处,其覆盖区域同于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219. 2001 年,政府创立了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主管反歧视法律实施与遵守工作主要的专门机构。理事会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由议会管理的自主公共机构。其工作不受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当局的限制或影响。其年度报告由议会辩论与核准。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是一个为打击所有形式的歧视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有权开展调查、确立并处罚歧视案例。与此同时,理事会亦在非歧视领域阐述和适用公共政策。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接收并审查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其他法人实体和公共机构就侵犯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提交的请愿和申诉。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指导委员会发挥决策作用,继理事会专业人员 ( 调查小组 ) 开展调查之后,分析收到的请愿和申诉,并采取适当措施。一旦决定获得通过,指导委员会即确定处罚 ― ― 要么是警告,要么是罚金。指导委员会亦决定自然人或法人因歧视性行为而有待支付的具体金额。可根据普通法中规定的程序就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的决定提起上诉。

2.保护工作的法律方面

220. 罗马尼亚成为其缔约国的多部人权文书的条款可在法院生效,直接由法院予以实施。

221. 针对人权侵犯问题尚无单独适用的赔偿制度,不过,一般规定适用于此。受侵犯一方可向国家请求赔偿。

3.其他负责人权保护工作的国家机构

222. 除上述机构外,如 “ 人民的拥护者 ” 机构、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等,罗马尼亚有一整套机构负责监管人权的执行情况。

223. 于 2001 年创建的族际关系部是罗马尼亚政府内部一个专门的中央公共行政机构。其宗旨之一是,基于真实的中央放权以及与当地政府、民间社会间的伙伴关系,围绕族际关系制订一项连贯统一的政策。它推行专门方案,努力增进多数民族与国家少数民族之间的理解与对话。族际关系部亦在全国主要的族际区域设有区域办事处。

224. 于 1993 年创建的国家少数民族理事会是罗马尼亚政府的顾问机构。该机构由所有在议会中占有代表席位的国家少数民族组织的代表组成,致力于促进与国家少数民族组织之间建立永久关系。

225. 国家罗姆族事务局于 2004 年创立,是罗马尼亚政府一个专门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制订、协调、监测、评估罗马尼亚罗姆少数民族公共政策。

226. 行政与内务部负责处理难民、境内流离失所人员、移徙工人、外国人和非公民相关事务。

227. 国家视听理事会是一个受议会控制的自主性公共机构,经授权,理事会可通过规范性决定、发布公示和实施违犯处罚,以维护自身职责,特别确保反歧视政策可在视听领域得以实施。

228. 上述几乎所有机构都有精心制订的、旨在解决人权领域各相关部门的具体问题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4.地区法院

229. 自罗马尼亚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 1994 年 ) 起,罗马尼亚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均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欧洲人权法院致力于捍卫《公约》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不过,仅当国内救济皆已用尽,法院方可受理案件。 199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共 24 , 097 人就罗马尼亚侵犯人权的行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宣布受理的申请仅为 283 项,并就 279 项申请做出判决。在 14 个案件中,政府和申请人之间部分或完全达成友好解决。 2008 年初,法院待审案件包括针对罗马尼亚提交的 8 , 300 项申请。法院认定,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集中在侵犯公正审判权和财产保护权上。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罗马尼亚违反了 “ 禁止实施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原则,并在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权利、住所与通信、有效调查不足、程序过于冗长以及种族歧视 ( 罗姆人 ) 方面存在侵权行为。 2009 年法院做出判决和决定后,罗马尼亚政府共支付约 1, 200 万欧元的赔偿金。此外,政府对多部法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典》中的条款。

230. 2007 年加入欧洲联盟后,欧洲联盟法院亦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提供人权保护。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6 条第 2 款之规定,一旦欧洲联盟遵守《欧洲人权公约》,人权保护将得到加强。

5.人权相关资料和出版物

231. 公共机构将人权问题研讨会、其他公共活动及各类网站作为宣传人权条约相关资料的重要媒介。

232. 人权问题相关条款在主要报纸和地方媒体上均可见到。

6.人权教育

233. 罗马尼亚在大学前教育中通过正规课程安排或非正规课外活动开展人权教育。正规课程安排预示着,所提供的教育比较系统化,与教育等级相符,且教育人员比较专业 ( 如幼儿园的教育人员、小学教育人员及教师 ) 。包含人权主题的学科如下:公民教育、公民文化、社会学、哲学、社会研究和跨文化教育。

234. 非正规课外活动指的是,学校或与当地政府、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机构联手,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开展的教育活动。

235. 各部委、各机构定期开展人权领域培训方案。此类方案包括必修和选修课程。

7.大众媒体在提高对人权认识方面的贡献

236. 在欧洲理事会联手罗马尼亚行政与内务部开展 “ 对歧视说不 ” 活动时,罗马尼亚行政与内务部在地方一级通过媒体宣传活动信息,为活动提供援助。

8.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情况

237. 负责人权问题的公共机构与非政府组织达成了合作议定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培训方案或信息宣传活动。

五.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238. 到目前为止,共同核心文件和罗马尼亚呈交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由相关部委或机构负责编拟,外交部提供协作,具体负责的部委或机构视各报告而定。报告内容通常经负责编拟报告的所有部委和机构召开几轮会议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讨论之后汇编而成。以此方式开展的部门协作并非基于具体规定,并且不采取官方结构形式进行。

239. 在执行任一条约机构发布的建议时亦采用这一程序。

240. 国家立法机构不参与条约机构报告的编拟工作,不过,可能会参与各项建议的执行工作。

A.关于非歧视和平等的资料

法律规定

241. 2003 年《罗马尼亚宪法》的修订 使预防歧视的条款发生了诸多变动。第 4 条规定,国家建立在罗马尼亚民族的统一和全体公民的团结之上,罗马尼亚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不可分割的祖国,而不论其种族、民族、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政治观点或派别、财富或社会出身如何。

242. 《罗马尼亚宪法》第 16 条承认权利平等原则 ( “ 罗马尼亚公民在法律和政府当局面前人人平等,不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 ) 和合法性原则 ( “ 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 。另外,所有实体法均包含打击歧视、确保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243. 《宪法》保障男女机会均等。其中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 “ 应依法准许罗马尼亚公民以及旅居罗马尼亚者获得政府、民间或军事职位或职务。罗马尼亚应保障男女机会均等,平等地获得此类职位和职务。 ” 与此同时,第 41 条第 4 款特别规定 “ 男女同工同酬 ” ,第 48 条第 1 款则规定, “ 家庭得以组建的基础是配偶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配偶双方的完全平等以及父母双方保证抚养、教育和指导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B.平等和非歧视保护工作的机构概况

244. 罗马尼亚在保护平等和非歧视方面的机构概况比较复杂。虽然该国专门创建了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以解决平等和非歧视问题,负责监管反歧视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情况,并提供该领域的统计数据,但是,同时亦存在一系列机构负责处理战略及执行问题,例如:族际关系部,负责开展具体方案,努力增进多数民族与全国少数民族之间的理解与对话;国家罗姆族事务局,负责制订、协调、监测和评估罗马尼亚罗姆少数民族公共政策。除上述机构外,几个政府部委还开展了与各自权限相符的非歧视方案:教育、青年、体育、卫生、文化等。

245. 在媒体领域,国家视听理事会负责实施与视听政策或方案相关的反歧视法律。

C.教育方案与信息宣传活动

246. 罗马尼亚开展了重要的、此处值得一提的信息宣传活动。 2005 年,国家就业局与国家罗姆族事务局联手组织了 “ 罗姆族就业平台 ” ,该倡议旨在令罗姆族知悉自身权利以及求职时可用到的相关服务。

247. 反歧视活动 SPER ( “停止对罗姆人存有偏见 ! ” ) 是一个复杂、全面的项目,该项目聚焦罗姆族的问题,旨在令罗姆族目标人群了解自身权利,与此同时,提升非罗姆族人对罗姆族现实的认识。反歧视活动的成果之一是为四年级编写的《罗姆少数民族历史手册》,其中亦为教师提供了一份提供历史数据的教学指南。

248. “无歧视学校”活 动于 2007 年 10 月由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与国家罗姆族事务局联合启动,以便通过跨文化活动,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预防种族主义态度、偏见和种族隔离案例。

249. 国家机会平等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帮助妇女了解自身权利,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该机构成功组织了认识提升活动,如 2007 年针对大众尤其是妇女群体的 “ 参与决策 ” 活动,其中包括视频报导、海报和小册子。另一个范例则是发布宣传单 ( 例如 “女人,了解你的权利!” ) ,其中就如何报告性别歧视案件提供了相关法律和资料的实用汇编。

六.法律追索

250. 就所有歧视案件而言,根据习惯法,受害人有权向法庭主张与侵权行为相符的赔偿,以及恢复原状或停止因歧视造成的现状。一个重要的元素就是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一方举证。

251. 如果受害人希望避开司法追索,他 / 她可利用行政或准司法申诉机制,如此前一章提及的 “监察员” 或全国打击歧视理事会等。损害赔偿免征司法税,并且不受国家打击歧视理事会任何通告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