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LAO/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9July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

[2011年2月11日]

目录

页次

1.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资料和统计数据3

A.国家概况、人口、经济和社会3

国土和人口3

经济5

文化和社会领域8

劳动力和就业创造11

文化11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1

2.促进与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14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14

B.国家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15

C.国家级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17

D.报告程序在国家级促进人权的作用18

E.关于人权的其他资料19

F.不歧视和平等19

1.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A.国家概况、人口、经济和社会

国土和人口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位于亚洲东南部,领土面积为236,800平方公里。老挝北邻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接柬埔寨王国,东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西与泰国王国接壤,西北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毗邻。

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人口在20年增加了55.6%,从1985年的360万人口增至1995年的460万,在2005年增至562万,其中282万为女性,208万是男性。自1995年人口普查以来,每年人口增加100万,或为每年增加2.1%。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5人,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是沿湄公河及其支流两岸的平原。总之,老挝人口的结构是年轻的,约人口的50%是20岁以下青年人。然而,15岁以下人口百分比从1995年的44%降至39%(2005年)(见表1)。

表11995年至2005年自然人口增长

普查年

参加普查人口

普查期间增长情况

普查期间人口出生、死亡和自然增长的估计数据

估计净移民人数‘000

每年自然增长率%

绝对数字‘000

每年增长率%

出生‘000

死亡‘000

自然增长‘000

1985

3 584 000

1995

4 575 000

991

2. 5

2 00 5

5 622 000

1 0 47

2. 1

1 775

59 0

1 185

- 138

2. 5

资料来源 : 2 00 5 年人口普查。

3.老挝在该地区乃至在世界上是一个古老的民族。老挝人民长期以来在这片心爱的土地上生活,经历了生存、演变和发展等各个阶段。在十四世纪中叶,国王FaNgum联合老挝各城镇,建立了澜沧王国。之后。尽管在历史的不同时期遭到外国侵略者的入侵,但澜沧王国建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国家。几乎一个半世纪以来,老挝是外国列强的附庸领土与殖民地。20世纪,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多民族的老挝人民为解放该国进行了英勇的革命斗争。

4.老挝人民经过长期充满艰辛与牺牲的斗争于1975年12月2日赢得了胜利取得了民族独立。老挝人民在自决基础之上建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名正式成员。

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行政系统由16个省和首都万象市组成。首都市和各个省又分为各个区。全国共有143个区。每个区又分成各个村庄。目前在该国内总共有8,955个村庄。国家行政分四个层次:国家,省/首都市,区和村庄。在国家一级,总统和总理分别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省由省长管辖,而首都万象市由市长管辖。各区由区长管辖,各村庄由村长管理。省长由总统提名,区长由首相根据各省长的建议提名,而村长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万象市、各省和各区由组成各部门和办公室的横向和纵向的行政结构组成。各省和各区的纵向部门和办公室在技术上隶属于各自的中央部委和机构,而在行政方面,则隶属于各自省长和区长的领导。

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世界上最多样化的多民族国家之一。该国人口由49个族裔群体构成,这些族裔群体构成较大的四个种族-语言群体:佬-泰(66.7%);孟高棉(20.6%);苗姚(8.4%);汉藏(3.3%)和其他人(1%)。自古以来,老挝的各族人民和睦友爱地居住在这片土地之上,相互照料和支持,没有基于任何理由,包括基于族裔的歧视。从北到南,从东到西,不同族裔的群体分布在该国各地。在这49个族裔群体中,没有一个族裔群体与其他种族群体分开单独地居住在一大片土地上。

7.总人口中也有少数侨民(见表2)。

表2按性别和国籍分布的人口

民族

人口数字

女性

男性

总数

百分比

老挝

2 811 990

2 789 621

5 6 0 1 611

99.6

柬埔寨

471

508

979

0.0

华人

780

1 045

1 825

0.0

缅甸人

73

81

154

0.0

泰国人

372

614

986

0.0

越南人

4 473

4 322

8 795

0.2

其他亚洲公民

50

77

127

0.0

欧洲人

78

113

191

0.0

非洲人

9

10

19

0.0

美洲人

175

226

4 0 1

0.0

澳洲人

8

8

16

0.0

其他公民

42

42

84

0.0

未表明的人口

2 910

3 884

6 794

0.1

总数

2 821 431

2 8 00 551

5 621 982

1 00

资料来源 : 2 00 5 年人口普查。

8.绝大多数老挝人口(67%)是佛教徒。全国共有约400万佛教信奉者,有4,937座小乘佛教寺庙和8座大乘佛教寺院。人口的1.5%是基督教徒,在该国内有552个教堂。不到人口1%的人信奉穆斯林和巴哈教。在该国内有两座清真寺和5座佛法塞卜哈会所(礼拜会堂)。将近人口的30.9%是拜物教徒。

9.2005年,15岁以下者占人口的百分比是39%,而人口的57%是劳动年龄人口(15至64岁)。预计到2015年,这些数字将分别改变为33%和63%。将年龄0-14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与年龄在15-64岁的人口相比,可以看到与供养者相比较,劳动人口的百分比不断增加。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目前已处于首次人口效益阶段,估计这一阶段将延续约30多年,到人口老龄化开始为止(见表3)。

表31995年和2005年按年龄与性别分类的人口

年龄组

1995年人口普查

2005年人口普查

女性

男性

总数

女性

男性

总数

0 - 14

43

45

44

39

4 0

39

15 - 64

53

51

53

57

56

57

65 +

4

4

4

4

4

4

总数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资料来源 : 2 00 5 年人口普查。

10.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男性的预期寿命从50岁增至59岁,女性的预期寿命从52岁增至63岁。在同一阶段,育龄妇女的总生育率从每名妇女5.6名降至4.6名儿童。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生育率高达5.4%,与此相比,城市地区妇女的生育率为2.8%。

11.由于老挝人民以大家庭群居,而不是以小家庭居住,因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平均家庭人口为8至10名。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然而,城市人口百分比在不断增长。不仅仅是万象市,而且在中等城市的人口都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不断的经济增长使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对内部迁移具有越来越大的吸引力。

经济

1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规模小,欠发达,以农业为基础,以自给和半自给的生产形式为主。尽管该国的经济结构正在不断变化,但农业仍然是老挝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2005至2006年财政年内,农业生产的份额占45.4%,工业占28.2%,服务部门占26.4%(2005年)。

13.该国被列为世界上最为不发达国家之一,2008年为810美元,2007年为580美元,2005年为491美元。人口的71%靠每天不到2美元的收入生活,23%的人靠每天不到1美元的收入生活(2005年世界银行)。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就经济发展而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177个国家内位居第133名。

14.为了发展经济,老挝政府制定了2001-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远景规划,目的是于2020年之前使该国摆脱其最不发达国家地位。将通过实施2006-2010年六年全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来实现这一发展远景,该项计划的重点是减贫、农村发展和经济增长。已经起草了基于第七个五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千年发展目标(2011-2015),并将在2011年举行的国民大会第七次立法会议上通过。

15.根据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集中所有力量克服该国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例如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以及缺乏财政资源等。

16.由于这些努力以及政府的正确政策,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尽管受到世界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特别是2006年至2007年增长了6.5%,2005年至2006年增长了7.5%,2007年至2008年增长了7.9%,2008年至2009年增长了7.7%。总之,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工业部门(包括采矿、建筑和加工业)、工业部门的增长率为12.5%。服务部门增长了7.7%,农业部门(包括食品生产,其他作物、林业和渔业)增长了3.1%。正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改善营商环境和促进对老挝经济的投资。根据世界银行发表的经济预测,尽管全球从经济衰退中恢复速度缓慢,但老挝经济将持续蓬勃增长。

17.总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正走在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20年实现发展前景的正确道路之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1(减贫)已经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几年来,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之下的人口已经减少,从1999年的46%降至1997年的39%,又在2002年降至33%。2005年的数字为28.7%,2008年为26.9%(见表4和表5)。

表4每天收入不到1美元的人口比例

指标

1992

1997

2002

2005

2008

2010

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

46

39

33

2 8. 7

2 6. 9

2 4. 25

贫困差距比例(贫困力深度)

11

1 0

8

n / a

n / a

n / a

最贫穷的五分之一人口占全国民消费的份额

9

8

8

n / a

n / a

n / a

来源 : LECS 1, LECS 2, LECS3 和国家农村发展和减贫指导委员会。

贫困人口统计越南泰国中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表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该地区其他国家的减贫情况

来源 : 世界银行 ( 2006 年 ) 。

18.在1992至2003年期间,食品贫困比总体贫困降速要快,在同一期间,农村中没有足够稻米的平均月份有所减少。然而,营养不良仍然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尽管进行了种种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估计37%五岁以下的儿童仍然体重不足。目前严重营养不良是一个大问题,影响了40%五岁以下的儿童。就数量而言,许多家庭仍然没有足够的食品来满足他们的能量需求(每天每人2,100卡路里)。在质量方面,饮食高度以主食为重点,导致营养摄入不平衡。

19.不同区域和地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区域和地方之间存在着差异。基尼系数上升了3.8%。尽管全国范围减少了贫困状况,但北方地区仍然落后于其他地区(见表6)。

表6按地区划分的基尼系数

010203040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北方中央南方1992/31997/82002/3 来源 : 2 00 8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20.近年来经济结构有了改变。农业生产份额以往涵盖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已从2000年的51.9%降至2005年的45.5%。在同一时期,工业份额从22.4%增至28.2%,服务产出份额从25.7%增至26.4%。结果,劳动力结构随着经济结构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在农业-林业部门工作的人力水平从2000年的78.6%略微下降至2005年的76.6%,而在建筑部门,这个数字从2000年的6.9%上升至2005年的7.7%,服务部门从14.5%上升至15.6%。

21.以往三十年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强国家安全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效益。这保证了这个国家的和平与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进展,这体现在国家经济的逐渐增长、金融的适当管理,国家货币基朴稳定,贫困下降,朝着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断地前进。

文化和社会领域

教育

22.教育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各项政策之首。将这一首要问题变为实际是该国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使教育成为所有其他部门发展的关键。《宪法》和《教育法》规定教育既是个人又是社区共同的权利和责任。

23.《教育法》规定小学义务教育。教育的目标是使每个老挝人成为充分有道德、有知识和有能力的好公民。国家和社会努力发展高质量的全国教育制度,为该国所有人民,特别是那些居住在边远和农村地区、种族群体、妇女、儿童和弱势民众创造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国家促进和鼓励私营部门为全国教育进行投资,允许私立学校按照国家教学发展内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运作。为全面系统化国家教育并使其深入到种族群体所居住的地区,国家与民众合作共建学校。捐助界和友好国家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教育发展,特别在该国许多地方为孩子们建立小学校,提供了宝贵的援助。

24.教育事业发展是《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调拨预算增加教育的公共开支从而改进接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族裔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减少妇女的文盲率(见表7)。该国政府目前正在实施2020年之前的《教育战略》和《全方案教育》。国家教育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正式教育系统包括五个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大专)教育。

表7用于教育的公共开支趋势

1990/91

1994/95

1999/2000

2004/05

2005/06

2006/07

教育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 9

3. 6

1. 4

2. 3

3. 2

3. 2

教育开支占总公共开支的百分比

7. 2

1 3. 9

7. 2

1 1. 0

1 4. 0

1 5. 0

来源 : 2 00 8 年国家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25.总之,教育质量和数量正在积极向上发展。今天,已在该国的边远地区和94%的村庄内建造和修整了小学。小学的净入学率为91.6%,初级中等学校净入学率为62.7%,高级中等学校为36.8%。6岁儿童的入学率为86%。目前15岁以上的识字率为77.09%。这个数字高于2005年的数字,2005年的数字为73%。目前,该国内有1,123所托儿所和幼儿园,8,871所小学,1,125所中等学校(722所初级中等学校,35所高级中等学校和368所完全中学),39所职业学校,152所高等教育学校和学院。后者是国家和私营部门运行的学校。

保健

26.作为《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的一部分,该国政府发起了2000-2020年《公共卫生部门战略计划》。该项具体的战略(前景)规定了总的目标和方案以满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多民族人民的保健照料需求。公共保健部门的总目标如下:

全国各地人民都享有普遍、公正和平等的医疗保健,而不论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习俗、宗教、族裔和居住点

基本保健必须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期望

改善人民特别是穷人的健康状态

27.在《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战略》中,该国政府制订了消除贫困的优先事项和战略,特别着重于在该国47个最贫穷的地区改善医疗保健。这些优先事项和战略如下:

提高获得健康保健服务的机会

提高清洁水和厕所的使用

降低儿童死亡率

促进传统医药的生产与使用

在2010年之前在72个贫困地区实现100%的基础保健服务

28.政府规定了12项战略方案来减少与保健有关的贫困:(1)保健教育和信息;(2)基本保健服务网;(3)能力建设:培训医务人员,着重于培养族裔医疗人员,促进男女平等和向各地提供合格的医务人员;(4)促进母亲与儿童的健康;(5)为妇女与儿童接种疫苗;(6)提供清洁水和保健环境;(7)控制传染病;(8)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9)创建医疗周转资金;(10)控制食品和药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11)推广结合使用传统药物和现代药品;(12)加强公共卫生部门的可持续性。

29.政府打算从中央到地方扩大公共保健网,特别着重于在基层扩大公共保健网。村庄和集群村庄是公共保健网的主要目标。与此同时,鼓励和扩大私营保健服务。国家的药品满足全国48%的需求。

30.在公共保健部门实施这些方案已经取得了进展与成果。国家共有813个保健照料中心,并向远离目前医疗中心的5,785个村庄提供医疗包。77%的人口能够获得安全水,50%的人口有家庭厕所。由医务人员直接治疗病人已产生了92%的结果。已向容易受疟疾感染的人分发了1,500万个经药物处理的蚊帐。已适当控制H1N1和H5N1流感,其对该国的影响已经减弱。

31.孕妇和儿童的死亡率已得到改善,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5岁以下婴儿每1,000名活产的死亡率从170名降至98名,婴儿死亡率也从每10万名活产死亡140名降至70名。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每10万名孕妇中有650名死亡降至2000年580名,并于2005年降至405名。大多数与孕妇有关的死亡发生在分娩前后,或者在中止妊娠之后不久。由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接生的比率有所增加(见表8和表9)。

表8婴儿与儿童死亡率

1995

2000

2005

2015目标

5岁以下死亡率

17 0

1 0 7

98

8 0

婴儿死亡率

1 0 4

82

7 0

49

1岁以下儿童接受麻疹免疫的比率

68

6 0

69

9 0

来源 : 2 00 8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表9孕妇死亡率

1995

2000

2005

2015目标

孕妇死亡率(每10万个活胎死亡率)

65 0

53 0

4 0 5

26 0

由技术熟练者进行接生的比率

14 ( 1994 )

17

23

5 0

来源 : 2 00 8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32.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口患病率低于1%(见表10)。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四周是艾滋病感染率很高的国家,老挝经历了劳动年龄人口在其边境内外流动增长的经历,因而在该国内确实存在艾滋病毒疫情蔓延的威胁。主要的传染疾病是疟疾和肺病(见表11)。主要传染和非传染疾病是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型肝炎与流感B。

表10普遍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的情况

1990

1995

2000

2005

2015目标

总人口中艾滋病发病率情况(百分比)

0. 0 6 ( 2 00 1 )

0. 1 ( 2 00 7 )

< 1

15至24岁高风险群组内艾滋病发病率情况(百分比)*

0. 4 ( 2 00 1 )

N / A

< 5

15至49岁“服务妇女”中间的艾滋病发病率

0. 9 ( 2 00 1 )

2 ( 2 00 4 )

< 5

“服务妇女”中间使用避孕手段的百分比

N / A

5 4. 4 ( 2 00 4 )

来源 : 2 00 8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33.2006年全国各地主要在院死亡原因是:肺炎(25.1%)、中风(8.8%)、颅脑损伤(7.2%)、疟疾(5.3%)、老年(3.2%)、伤害或意外事故(2.0%)、脑膜炎(1.6%)、道路或交通事故(1.5%)、腹泻(1.2%)、恶性疟疾或脑膜炎(1.1%)和其他(42.9%)。

劳动力和就业创造

34.投资自由化政策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失业率占全国劳动力的1.4%(2005年)。10万多人近期已接受了职业和技能发展培训。政府允许私营部门建立职业培训中心。目前,全国共有152个职业培训中心,其中60个由国家经营,92个由私营部门经营。

35.国家现代化和工业化政策改变了经济结构,与此同时也创造了区域整合与竞争的有利条件(见上文第18段)。劳动力的结构也根据经济结构的发展而改变。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从2000年78.6%降至2005年76.6%,而在工业部门的劳动力从2000年6.9%上升至2005年7.7%。服务部门的劳动力从14.5%上升至15.6%。到2005年之前,所有主要部门的总劳动力上升至271万人。

文化

36.老挝政府的文化政策是致力于促进一个老挝民族文化和建立一个精神文明的老挝社会。政府重视保护民族文化,维护和促进各族裔群体的优秀文化与传统。

37.政府除其他事项外,通过建设模范文化村,努力将文化活动扩大到基层一级。除了保护文化遗址和国家遗产之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多民族人民积极地参与建设模范文化村。目前,15万家庭已授予“文化家庭”的地位,580个村庄和集群村庄被授予文化村的地位;并在该国内建立了35个儿童文化中心。

38.政府将媒体扩大到地方。电台和电视现在几乎遍布全国各地。中央电台和电视以及一些地方电台用寮语和一些其他族裔方言进行广播。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9.自1975年独立以来,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宣布结束君主制,建立以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为政府首脑,人民最高理事会为老挝多民族人民权力和利益代表机构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了地方理事会代表当地人民。

40.1991年,人民最高理事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将该国由指令管辖变为由《宪法》和法律管辖。根据反映人民意愿的《宪法》原则,老挝政府将推行一项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政策。为管制不同领域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关系,已经通过了各项法律和子法律。为了满足国家发展新时代的需求,于2003年修订了《宪法》。

41.根据2003年《宪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领土完整的独立主权国家。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国家,属于组成老挝人民整体的所有族裔群体。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老挝多民族族裔人民,一切权力受之于人民,并为老挝多族裔民族的利益服务。作为国家主人的老挝多族裔人民的权力通过老挝人民革命党作为其领导核心的政治制度运作予以行使和得到保障。国民议会(根据《宪法》建立取代人民最高理事会的立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机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运作。国家保护人民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42.国民大会是多民族的老挝人民的权利与利益代表。它是国家权力与法律的最高机构,由它通过《宪法》,各项法律,对全国的根本问题作出决定,监督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官的行为和绩效,批准各项条约。根据《宪法》,有权利提议法律草案的组织和个人如下:国家总统、国民大会常设委员会、政府、人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官办公室、老挝民族建设阵线和在中央一级的群众组织。至今,国民大会已经通过了90多条有关公共行政、司法、经济、社会、文化和劳工事项的法律。

43.国民大会代表是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民如果发现代表的行为举止不符合其荣誉地位并丧失人民的信任,他们有权提议罢免他们的代表。目前的国民大会立法议会的选举是在2006年举行的,投票率为99%。国民大会的每届立法议会的任期为5年。

44.女代表的数量逐渐增多。第一届立法议会由45名成员组成,其中女性4名;第二届立法议会成员79名,女性5名;第三届立法议会成员85名,女性8名;第四届99名成员,21名女性;第五届109名成员,女性25名。国民大会的第六次立法议会有29名女性代表,占国民大会115名成员总数的27%。此外,已经在国民大会内建立了一个女代表核心小组加强在这个最高国家机构内的性别主流化。预期国民大会第七届立法议会的女性代表比例将会增至30%。

4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首脑是总统,在国家内外代表多民族老挝人民。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任期为5年。总统有权向国民大会提议核准或撤销国家高级官员的委任,这些国家高级官员为首相、副首相和各部长。副总统在总统出缺席时代表总统履行各项职责。与此同时,根据《宪法》和各项法律负责其他具体职责。总统有权颁布由国民大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签发总统法令和条例,颁发各项条约的批准。

46.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执行《宪法》、各项法律和子法,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家防务和安全,以及外交事务等所有领域内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政府有权签署各项条约与协定和指导各项条约与协定的实施。首相是政府首脑。政府由各部长和部委级组织的主席组成。首相,副首相和各部长由国民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政府定期每月举行会议,并在需要时举行特别会议。政府会议由首相主持。总统可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必要时主持政府会议。政府向总统和国民大会负责。首相向国民大会汇报政府的绩效。国民大会成员有权就有关执行机构活动等国家重要问题向首相和其他政府成员提问。

47.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部门,由人民最高法院、区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庭组成。在必要情况下,国民大会常设委员会可决定建立特别法院。人民最高法院具有国家裁决机构的职能,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并审查它们的判决。

48.人民检察官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官、区人民检察官、省人民检察官、地区人民检察官和军事检察官组成。人民检察官办公室是国家机构,有权监督所有部委,相当于部委的组织、政府附属组织、老挝民族建设阵线、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地方行政、企业、公务员和公民正确一致地实施各项法律和条例。人民检察官办公室还行使公诉权利。

49.为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已建立了村调解单位,从而减少法院的案件数量。村调解单位由村长、村安保人员、和来自村阵线、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的一名成员组成。村调解系统作为非正式的司法部门运作,解决轻微的纠纷。

50.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由民法为主导的民事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混合制度的国家。1993年,政府发表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层次法令,供国家、群众和社会组织在其领域内提议法律草案/立法令时作为参考文献。2003年,总统发布一项关于制定法律文书的总统条例,该项条例规定了如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法律文书和正式文件的层次:

《宪法》。

由国民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

由国民议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建议。

总统条例和法令。

政府的决议和法令。

总理的法令、决定、命令和建议。

各部长、各相当于部委组织的主席、政府附属组织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官、省长、市长、常设秘书长、总干事、区长和市长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村法规。

51. 2009年,总统发布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制定、参与和实施国际条约的总统令。该法令规定了条约谈判、签署、批准、加入、实施、监督和汇报的规则和程序。该法令明确界定了各项条约在老挝法律系统内的地位。该法令特别规定:(a)法律、子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有悖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条约之下的各项义务;(b)凡条约条款不符合国民大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未在各项法律内反映的条款应转变为国内法,并在国内生效;(c)凡国内法和条约相冲突时,后者为准,此类条约先于国内法,但必须与国家《宪法》和国家所作的保留意见相符;(d)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相符的条约和法律可以直接应用。今天,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数以百计国际法律文书,包括多边、区域和双边条约以及协定的缔约国。以往多年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努力将条约义务转变为国内立法,并且在许多方面取得进展。总统令的通过得以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更加有效和成功地实施其国际法律义务。

2.促进与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的情况

52.在联合国的核心人权条约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其中六项公约和两项议定书的缔约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两项议定书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还签署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还是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内其他公约的缔约国,例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禁止买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5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还是其他有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公约的缔约国,例如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和两项附加议定书,即《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此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九项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4号、第6号、第13号、第29号、第100号、第111号、第138号、第144号、第182号)。目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正在考虑劳工组织的其他核心公约。该国是《巴勒莫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的缔约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积极参加了《集束弹药公约》的起草进程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签署了这项公约之后不久就批准了这项公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2010年在万象成功地担任了《集束弹药公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的东道国。

5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97年成为东盟成员国,并于2004年主持东盟,并成功地举办了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老挝是无数东盟协定的缔约国,如《东南亚友好和合作条约》和《东盟宪章》(第四个批准《东盟宪章》的国家)。《东盟宪章》(第14条)规定建立一个东盟人权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积极促进起草已建立的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东盟人权委员会)。

55.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人权公约内,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外,老挝没有持任何保留意见和/或提出任何声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铭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情和现实,愿意遵循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普遍人权标准,真心实意地实施这些标准。在实施人权条约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未停止执行任何条约条款。

5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历了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对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出的总共107项建议内,71项建议已完全接受,15项建议部分接受,21项建议未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支持,因为这些建议没有反映该国的现实,或者该国在目前阶段尚未能够实施这些建议。

B.国家级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5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章》(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老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第三十四至五十一条)。特别是,老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信仰和族裔群体(第三十四条);老挝的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以及在家庭事务中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七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投票和参加选举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工作权利、健康保健权利、娱乐权利、自由移徙和定居权利、向有关机构请愿、投诉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身体不可侵犯权利、尊严权和住房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言论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权利、集会自由权利、结社自由权利和举行不违背法律的示威游行的权利、科学研究的自由权、采用科学与技术成果和技术的自由权利、艺术和文学创造的权利、参与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58.国民大会至今已通过了90多条法律,其中一些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权的促进与保护,例如《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妇女发展与保护法》、《国籍法》、《家庭法》、《申诉法》、《刑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人民法院法》、《人民检察员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食品法》、《医疗法》、《卫生、疾病预防和保健法》、《媒体法》、《老挝国家建设阵线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

59.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实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人权条约涉及将条约义务转变为具体的国家立法。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被转变为《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中的条款被转变为《妇女发展和保护法》,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条款被转变为《刑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宪法》及其有关法律中都体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除了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之外,还有由共和国总统、政府、各部委、部委间组织和地方行政通过的无数法律文书,直接实施人权的子法律有首相关于《宗教活动管理令》和首相的《关于结社令》。为了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政府起草了《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法令》,目前已处在起草的最后阶段。

60.处理人权保护的国家机制包括国民议会的请愿和国籍事务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官办公室。《申诉法》、《刑事诉讼程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了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补救的程序。凡不满意法庭对其案件所作的裁决,该人有权利进行上诉,可从上诉法院一直上诉到人民最高法院。作为一项规则,人民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然而,凡不满意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裁决者仍有机会通过请愿和国籍事务部要求国民议会主持公道。

61.人民法院是国家裁决机构,具有司法权审讯违反法律的罪行,包括由执行机构犯下的侵犯公民权利和尊严的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罪行(第三章),这些罪行包括胁迫、非法逮捕和拘留、绑架和贩运人口,侵犯个人言论和结社自由、非法入侵家室、侵犯个人隐私、阻挠投票和参加选举权、伪造或销毁选举文件。经修订的《刑法》(2005年)纳入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国际人权条约之下的各项义务,修正案将歧视族裔群体成员和妇女以及贩卖人口的行为以罪论处。在人民法院内已经设立了家庭和青少年法庭,处理有关青少年的案件和家庭事务。

62.人民检察官办公室通过调查和审讯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来监督是否正确地实施各项法律,确保诉讼程序中的公正并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还授权人民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主持少年案件的公正,包括对儿童实施非监禁措施。

63.老挝律师协会开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司法系统内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协会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向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协会已经建立了一个法律援助诊所,向权利遭到侵犯的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6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系统内,人民法院不在裁决案件直接引用条约条款。然而,以往的做法是人民法院实施与该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一致的国内法律。

65.为监督人权条约的实施情况,已在该国进行了若干体制性的安排。已经建立了机构之间的安排,如全国母亲与儿童委员会、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指导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国家指导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委员会、禁止贩卖人口全国指导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全国指导委员会。

66.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老挝国家建设阵线和群众组织也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群众组织包括老挝妇女联盟、老挝青年联盟、老挝工会联合会、和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老挝国家建设阵线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各族人民、宗教和社会阶层之间加强团结。老挝阵线除其他任务外,关注各族裔人民的人权保护和宗教自由。老挝妇女联盟作为群众组织动员所有的老挝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并在妇女当中进行减贫工作。老挝妇女联盟具有以下具体的任务:满足老挝妇女的发展需求、促进妇女的地位与作用、促进所有族裔群体和社会层次的妇女之间的团结。老挝工会联盟作为群众组织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工作权、良好工作条件、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老挝青年联盟作为群众组织的任务是保护青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开拓他们的潜力为该国的国家发展作出贡献。老挝青年联盟除其他事项外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青年人避免沦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对此类受害者给予充分的援助。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保护那些曾为解放与捍卫国家献身者的权利和利益。

C.国家级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6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极其重视促进人权,认识到在政府官员以及整个老挝社会中提高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认识有助于尊重人权和减少暴力行为。如上文所述,授权已建立的体制性机构间安排在它们的职责范围内促进人权。此外,各部委和机构建立了一个由2至5个官员组成的人权联络中心,除开展其他工作外,负责促进与其部门/机构工作相关的,《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在外交部内,条法司的人权处作为部委之间人权协调联络中心。国际法项目(www.ilp.gov.la)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起,并得到芬兰政府和欧洲联盟的资助,在该项目的支持之下,外交部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如政府官员、国民议会成员、法官、检察官、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警官、律师、学者、研究员、学生、群众和民众社会组织的成员以及向广大群众积极地宣传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人权条约,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正在审议的各项条约。国际法项目如此成功,以至于设在曼谷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区域中心将这个成功的人权项目作为一项研究案例。所有的核心人权条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老挝语言。已经印刷并且广泛分发了关于人权宣言的两卷书(第一卷和第二卷);在全国各地举办了无数关于不同人权专题的研讨会和讲习班。

68.在老挝社会中开展的提高对人权认识的重大事件中,最主要的是分别于1998年和2008年举行了《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和60周年的纪念活动。特别应该提到的是由副首相、外交部长和联合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地协调员为纪念《世界宣言》60周年联合主持的2008年重大纪念活动,1,300多人参加了这次活动。

69.其他组织,如老挝妇女联盟、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全国母亲与儿童委员会、残疾人全国委员会等也积极地宣传人权。司法部还建立了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信息中心。人民检察官办公室除其他事项外积极宣传青年司法。律师协会在不同的族裔群体成员之间散布有关人权的资料。老挝残疾人协会宣传人权和残疾权利。国家社会科学院之下的人权中心开展了有关人权问题的研究,并举办了不同人权组织的讲习班。老挝国立大学的法律政治科学学院建立了一个人权股,旨在将人权教学纳入学院的教程之内。教育部正在编写有关人权教育的课本,以便在学校内使用。

70.包括国家和私人经营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电台节目等媒体宣传《宪法》和各项法律以及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开设了专门促进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电视和电台节目,在人权促进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并没有一个按照《巴黎原则》的独立的人权机构。然而,现有的体制性安排和机制正在逐步得到加强,并且非常适合于在国家发展与现实的面前阶段内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已经以社会和专业组织的形式建立了非政府组织。在通过了首相《结社令》之后,民众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增加,并将进一步有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贫,有助于促进所有族裔群体的老挝人民的人权。目前,大约有160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发展的各个领域内积极支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D.报告程序在国家级促进人权的作用

72.在根据人权公约起草报告以及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进行普遍定期审议的过程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重视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参与,这些利益攸关者包括有关政府机构、群众、社会、专业、学术和研究组织。本报告其他地方所提到的体制性机构间安排都担负了监督各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报告的制定。非国家行为者的代表积极参加了起草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议所规定的各项报告的过程,包括参加了起草共同核心文件的过程。这些非国家行为者代表包括:老挝全国建设阵线、老挝妇女联盟、老挝青年联盟、老挝工会联合会、老挝律师协会、老挝残疾人协会、国家社会科学院人权中心、老挝国立大学和其他社会和专业组织与基金。设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有机会为起草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查所规定的报告进行评论。值得注意的是,要请各条约机构的专家在所组织的讲习班内促进讨论《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报告草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打算邀请人权委员会的专家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专家作为引领资源人员参加即将举行的讨论各自条约之下报告草案的讲习班。

73.在起草有关人权报告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开展了收集数据和资料的工作。并采访了有关群体。例如,在起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时,向居住在不同省份的人民收集第一手数据和资源;在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进行汇报时,从中央到地方一级进行资料收集,并对当地社区生计有影响的重大发展项目进行实地访问。

74.以该国的官方语言,老挝语言出版按照人权条约和普遍定期审查制定的国家报告以及各条约机构及人权理事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评论和建议,并在社会中进行广泛宣传。政府极其重视执行条约机构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各项建议,组织了各种有关实施的磋商和研讨会和讲习班,政府各部委、群众和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加了这些磋商、研讨会和讲习班。

75.人权汇报过程的参与方式,出版有关人权的各种国家报告,以及政府在实施条约机构各项建议和普遍定期审议各项建议时通过各种讲习班、研讨会和磋商所采取的行动有效地在老挝社会中促进对人权的进一步认识,有助于在这个国家内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

E.关于人权的其他资料

76.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个领域内积极地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特别是该国政府极其重视贯彻各世界大会,这些大会包括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0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1995年)、联合国第二届人居会议(1996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2000年)和后续首脑会议(2005年和2010年)、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气候变化世界商会(2009年)等等。

77.《北京行动纲领》已经纳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政策和行动,由此建立了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政府通过了由五项行动计划组成的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战略(2006年至2010年)。2009年至2010年阶段是实施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战略(2006年至2010年)的最后一年。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正在审查和评估每项行动计划实施的结果,改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战略内容,以便根据第七个全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将它们纳入2011年至2015年的新的战略之内。

78.通过实施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2000年)的成果,特别通过该国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种种努力,正在实现老挝人民的各项人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经提交了关于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两份报告。第二份报告是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的中期审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自提交第一份报告以来已能够持续保持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是消除贫困的主要因素,尽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取得了很大进展,并极其有可能实现有关初等教育和减少婴儿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但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规定的其他目标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种挑战,特别存在着消除饥饿的挑战。实施千年发展目标和实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各项人权条约是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

F.不歧视和平等

79.在执行促进和保护人权政策方面,该国政府极其重视《宪法》及各项法律所规定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五所规定“所有老挝公民,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族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持老挝国籍者被视为是法律界定的老挝公民”。老挝国籍在出生时获得,授予或根据《老挝国籍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界定的其他理由获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非老挝公民者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也享受各种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特别是,《宪法》第五十条声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有权利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所界定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法庭和机构提出申诉、并有义务尊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80.《人民法院法》第六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老挝公民在法律和法庭前一律平等,而不论其籍贯、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族裔、语言、性别、教育、职业、宗教、居住点及其他原因”。《刑事诉讼程序法》第六条规定“应根据所有老挝公民不论其籍贯、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族裔、语言、性别、教育、职业、宗教、居住点及其他,在法律和法院前一律平等,对一项刑事案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应为人民,特别是被告、犯罪者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创造各种条件行使他们的权利,以确保正确和公正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法》在第三条内规定“只有法院对民事案件具有司法权,应在公民平等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同一条法律的第六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院前平等:“民事诉讼程序应该在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院内一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对其性别、种族、族裔、社会和经济地位、语言、教育、职业、信仰、居住点和其他持有歧视。人民法院应为所有公民,特别是诉讼当事人创造各种条件以便使他们能够行使平等权利,确保在正当和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程序”。

81.关于《妇女发展和保护法》中详细地论述了性别平等和不歧视。该法第十三条声明“性别平等是自我发展平等的一部分;如《宪法》和各项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以及在家庭内,在防卫和安全事务以及外交事务方面,男女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机会”。

82.《宪法》和各项法律保障族裔群体之间平等和不歧视。所有49个族裔群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在第八条内规定:“国家奉行族裔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和平政策,所有族裔群体都有权利维护和发扬国家及其社区本身的优秀习俗、传统与文化,禁止各族裔群体之间的分离和歧视行为”。《刑法》载有条款将族裔群体之间的歧视罪行以及分离各族裔之间团结的罪行以罪论处(第66条和第176条)。

83.政府特别注意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和不歧视,因其中许多人是未爆炸弹药、集束炸弹和其他战争遗留物的受害者。政府鼓励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创造有利于残疾人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和其他人平等地行使其各种权利。残疾人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保健、康复、职业问题以及根据法律行使其其他权利方面得到国家与社会的支持。正在以首相法令的形式制定一项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子法律,这条法律一旦通过将作为法律基础,详细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有效确保残疾权利的规则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