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USA/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2 Sept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美利坚合众国 *

[2011年12月30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报告国的基本情况1-103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1-233

B.缔约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2-1038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104-15026

A.对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104-10726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08-13727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38-14634

D.国家一级的报告过程147-14936

E.人权方面的其他相关信息15036

三.不歧视与平等及有效补救方面的信息151-21736

A.国际法律义务15237

B.基本法律框架153-16637

C.法律补救办法167-16940

D.执法和预防170-19742

E.特定弱势群体成员的人权状况198-20746

F.特别措施208-21748

附件

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的人权组织和方案53

一.报告国的基本情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人口指标

1. 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多民族和多文化的社会,种族和民族多样性与日俱增。美国人口中包含了世界上几乎每一个民族、种族、族裔、文化和宗教群体的代表。美国在2010年进行的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显示,2000至2010年间,美国人口增长了2,730万(9.7%),达到3.089亿。这一增速比1990至2000年(13.2%)有所放缓。南部和西部的增速高于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西部人口首次超过中西部地区。整体来看,2000至2010年间,南部和西部占美国人口增加的84.4%。2010年,五分之四以上(83.7%)的美国人居住在国内366个大都市地区――也就是核心城市人口在50,000人或以上的地区(http://www.census.gov/prod/cen2010/briefs/c2010br-01.pdf)。

2. 在2000至2010年间增加的2,730万人中,一半以上的增加人口是西班牙裔或拉美裔,人数为1,520万。在此期间,西班牙裔或拉美裔人口增长43%,从2000年的3,530万增至2010年的5,050万――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从13%上升至16%。非西班牙裔/拉美裔人口增幅相对较小――约为5%。在非西班牙裔/拉美裔人口中,单一填报属于白种人的人口增幅最小(1%)。虽然非西班牙裔/拉美裔白种人在这十年间从1.946亿增至1.968亿,但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却从69%降至64%。

3. 2010年,约有97%的应答人填报属于单一种族。2000至2010年,所有主要种族群体人数都有所增加,但增速各不相同。

4. 单一亚裔人口是增速最快的种族群体――增幅为43.3%,从1,020万增至1,470万,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从3.6%增至4.8%。单一夏威夷土著人和其他太平洋岛民的增幅超过三分之一,从398,835人增至540,013人,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从0.1%增至0.2%。单一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增加18%,从250万增至290万,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仍为0.9%。单一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增长12.3%,从3,470万增至3,890万――人口占比从12.3%增至12.6%。单一白种人(包括西班牙裔/拉美裔白种人)增幅最小,仅为5.7%――而且是唯一一个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实际上在下降的种族――从75%降至72%。在总人口新增的这2,730万人中,单一白种人的占比还不到一半――增加了1,210万。不过在单一白种人中,绝大部分增长都由西班牙裔/拉美族裔人口增长所驱动。

按西班牙或拉美裔以及种族分列的美国人口:2000年和2010年

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种族

2000年

人数

2000年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2010年

人数

2010年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变化值

2000-2010年

人数

变化值

2000-2010年

百分比

种族

总人口

281,421,906

100.0

308,745,538

100.0

27,323,632

9.7

单一种族

274,595,678

97.6

299,736,465

97.1

25,140,787

9.2

白人

211,460,626

75.1

223,553,265

72.4

12,092,639

5.7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34,658,190

12.3

38,929,319

12.6

4,271,129

12.3

AIAN

2,475,956

0.9

2,932,248

0.9

456,292

18.4

亚裔

10,242,998

3.6

14,674,252

4.8

4,431,254

43.3

NHPI

398,835

0.1

540,013

0.2

141,178

35.4

某些其他单一种族

15,359,073

5.5

19,107,368

6.2

3,748,295

24.4

两个或多个种族

6,826,228

2.4

9,009,073

2.9

2,182,845

32.0

资料来源: U.S. Census , “Overview of Race and Hispanic Origin : 2010 , ” 2010 Census Briefs , www.censu s . g ov/prod/cen 2 010/brief s /c2010br-02.pdf ( 注: AIAN 代表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 NHPI 代表夏威夷土著人和其他太平洋岛民 ) 。

5. 西班牙裔或拉美裔人口主要被定为白人或某些其他单一种族(只有6%的西班牙裔/拉美裔人口填报属于多个种族)。非西班牙裔/拉美裔人口主要被定为单一白人(76%)、单一黑人或非裔美国人(15%)或单一亚裔(6%)。被定为其他单一种族的不到1%。只有2%填报自己属于多个种族。在填报属于多个种族的应答人中,同时属于白人和黑人/非裔美国人是最主要的多种族结合方式。四个最大的群体分别是白人和黑人/非裔美国人(180万)、白人和某些其他单一种族(170万)、白人和亚裔(160万)以及白人和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140万)。在被定为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的人中,近一半人填报属于多个种族――63%的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和白人,12%的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和黑人/非裔美国人,10%的美洲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白人以及黑人/非裔美国人。

6. 2000至2010年间,所有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都有所增加,南部(47%)和西部(40%)增长率最高。加利福尼亚州少数民族人口最多,其次是得克萨斯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和伊利诺伊州。得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特区、夏威夷以及新墨西哥州的少数民族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均在50%以上(http://www.census.gov/prod/cen2010/briefs/c2010br-02.pdf)。

7. 2010年,美国人口普查局报告称,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3,670万人(12%)出生在国外。另外有3,300万(11%)出生在本土,但父母双方至少有一人在国外出生。即每五人中有一人是第一代或第二代美国居民。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2000至2008年间,在国外出生的美国人占美国总人口增长的30%,在25至54岁的黄金工作年龄组人口增长中占绝大部分。近30%在国外出生的人是在2000年以后到达美国的,约29%在2009年仍属于非法居民。地域来源从以欧洲为主(1960年占74%),变为以拉丁美洲和亚洲为主(2008年占80%)。2008年,国外出生者出生国家排名占前十位的分别是:墨西哥、中国、菲律宾、印度、越南、萨尔瓦多、韩国、古巴、加拿大和多米尼加共和国。近年来,许多在国外出生的人在新的城市或乡村定居,往往是为了在建筑业、制造业和技能要求较低的服务业中寻求就业机会。不过和前几十年类似,在国外出生的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依然集中在六个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伊利诺伊州和新泽西州。在过去四十年里,在国外出生的人口总数不断增加,但获得美国国籍的国外出生者却从1970年的63.6%降至2008年的43.0%(http://www.fas.org/sgp/crs/misc/R41592.pdf)。

8. 根据国土安全部的估计,美国的非法移民在2009年为约1,070万人,而2000年为850万。这些非法人口中半数以上来自墨西哥。其他最主要的来源国分别是: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菲律宾、韩国和印度(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2011/tables/11s0045.pdf)。

9.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美国社区调查,2008年美国有约2.274亿(80%)5岁或5岁以上人口在家中说英语。约3,460万人说西班牙语,约2,120万人说其他语言,其中最常用语言为中文、塔加路语、法语、越南语、德语和韩语。不说英语的人占比最高的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42.3%)、新墨西哥州(35.4%)和得克萨斯州(33.8%)(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2011/tables/11s0054.pdf)。

10. 人口预测结果显示,到本世纪中叶,美国人口预计更加多民族化、多种族化,老龄化程度也更高。2030年,每5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属于65岁及以上年龄组。这一年龄组的人数将从2008年的3,870万增至2050年的8,850万。少数民族目前占美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2042年有望成为多数族裔。2050年,美国少数民族预计将占54%。到2050年,少数民族人口(非西班牙裔/拉美裔、单一白种人之外的所有人)预计将达到2.357亿,总人口将达4.39亿。到2023年,少数民族儿童将占所有儿童的一半以上。西班牙裔或拉美裔人口预计是现在的三倍。2008至2050年间,人数将从4,670万增至1.32亿。占比也有望翻倍,从15%增至30%。黑人或非裔美国人有望从2008年的4,110万(14%)增至2050年的6,570万(15%)。亚裔人口预计从2008年的1,550万(5.1%)增至2050年的4,060万(9.2%)。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口预计从490万增至860万(2%),夏威夷土著人和其他太平洋岛民人口将从110万增至260万( http://www.census.gov/newsroom/releases/archives/population/cb08-123.html)。

2.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11. 教育程度。2009年,在25岁和以上的美国人中,大学毕业生或更高学历毕业者占29.5%。就种族和族裔群体而言,大学毕业生比例最高的是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人口(52.3%),其次是白种美国人(29.9%)。比例最低的是黑人或非裔美国人(19.3%)。在西班牙裔或拉美裔人口中,共有13.2%拥有大学学历。上述比例均高于2000年的数值。当时,拥有大学或更高学历的人口总共才占25.6%,但仍比1970年高得多,当年拥有大学学历的人口只有10.7%。

12. 2009年,86.7%的美国人拥有高中或以上文凭,白种美国人的该比例是87.1%,黑人或非裔美国人是84.1%,美籍亚裔和太平洋岛民是88.2%。在西班牙裔/拉美裔人口中,总体占比为61.9%。同样,以上百分比比2000年有所上升,当时总体占比为84.1%,比1970年高很多,当时仅有52.3%。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2011/tables/11s0225.pdf。

13. 除亚裔和太平洋岛民外,女性高中毕业生的比例通常略高于男性。在大学方面,拥有大学或更高学历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拉美裔女性都比男性多。而白人、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中拥有此类学历的女性比男性要少。西班牙裔的男女比例自1970和1980年代以来有所改变。当时,拥有高中和大学学历的西班牙裔女性比男性要少一些。从1990年开始,拥有高中学历的西班牙裔女性人数超过男性,不过拥有大学文凭的女性人数仍然比男性少(见同上)。

14. 就业。劳动统计局关于平民劳动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各类就业与人口之比2000年更低。这很可能是经济衰退造成的。

平民劳动力――人口就业比率

性别、种族和民族

2000年

2010年

男性

71.9

63.7

女性

57.5

53.6

白人

64.9

59.4

黑人/非裔美国人

60.9

52.3

亚裔

64.8

59.9

西班牙裔/拉美裔

65.7

59.0

资料来源:http://www.bls.gov/cps/cpsaat4.pdf;http://www.bls.gov/cps/cpsaat3.pdf和http://www.bls.gov/cps/cpsaat2.pdf。

15. 上述数据总体上显示,男性在平民劳动力队伍中的就业率普遍高于女性。另外,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受到近期经济衰退的影响明显大于其他类别。

16. 结合教育程度评估平民劳动力参与率会发现,拥有大学学历(如本科或更高学位)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或拉美裔,实际上比白人的劳动力参与率高――2010年,拥有大学学历的黑人/非裔美国人的该比例为79.5%,西班牙裔/拉美裔的该比例为81.7%,而白人的该比例为76.5%、亚裔美国人75.9%。在拥有高中学历的人中,黑人/非裔美国人的参与率为63.8%,西班牙裔/拉美裔为73.9%,而白人的参与率为61.2%,亚裔为62.8%。这一点强调了少数民族人口努力提高教育程度的重要性(http://www.bls.gov/cps/cpsaat7.pdf)。

17. 在职业分布方面,2010年劳动统计局发布的按职业、种族、族裔和性别分列的就业者数据如下:

按职业、种族、西班牙裔或拉美裔民族和性别分列的就业情况:2010年 (百分比数据)

职业

共计

白种人

黑人或非裔美国人

亚裔

西班牙裔或拉美裔

男性

女性

管理、专业和相关职业

37.2

37.9

29.1

47.0

18.9

34.2

40.6

服务业

17.7

16.6

25.1

18.0

26.4

14.5

21.3

销售和办公室

24.0

24.1

25.1

21.1

21.2

16.9

32.0

自然资源、建筑和维修

9.4

10.2

5.8

3.9

16.4

17.0

0.9

生产、运输和搬运

11.6

11.3

15.0

10.0

17.1

17.4

5.2

资料来源: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 Employed Persons by occupation , race , Hispanic or Latino ethnicity , and sex , http://www.bls.gov / cps/cpsaat10.pdf ( 部分表格,完整表格见网站 ) 。

18. 上述数据显示,亚裔和白种美国人从事管理、专业和相关职业的人最多。亚裔美国人特别集中在此类职业。亚裔和白种美国人从事服务、销售和办公室工作的人也很多,仅次于前者。同样,黑人或非裔美国人绝大部分集中在管理、专业和相关职业中,从事服务业、销售和办公室工作的也常见。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美国人从事管理和专业工作的往往不多,更多集中在服务、销售和办公室工作中,另外还有自然资源、建筑和维修;以及生产、运输和搬运。

19. 数据还显示,从整体上来看,女性比男性更集中在管理岗位、专业和相关职业中(女性40.6%、男性34.2%)、服务工作(女性21.3%、男性14.5%)、销售和办公室工作(女性32%、男性16.9%)。另一方面,男性比女性更集中在自然资源、建筑和维修工作(男性17%、女性.9%)以及生产、运输和搬运工作中(男性17.4%、女性5.2%)。

20. 2010年的数据显示,从整体上来看,参与劳动力队伍的国外出生人口占67.9%,本土出生人口占64.1%。国外出生人口的整体失业率为9.8%,本土出生人口为9.6%。按种族和族裔细分的数据显示,除白人以外(本土出生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更高),国外出生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往往比本土出生人口高。国外出生人口的失业率似乎也比本土出生人口低。按种族和族裔细分情况如下:

国外出生人口和本土出生人口――按具体特征分列的就业状况:2010年

特征

国外出生人口

本土出生人口

种族/族裔

劳动力参与率

失业率

劳动力参与率

失业率

白种非西班牙裔

60.7

7.4

64.8

8.0

黑人非西班牙裔

74.6

12.4

60.7

16.5

亚裔非西班牙裔

65.8

7.3

61.5

7.9

西班牙裔

70.8

11.3

64.0

13.8

资料来源: U.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 Foreign-Born Workers : Labor Force Characteristics in 2010 , Table 1 , News Release , USDL-11-0763 , May 27, 2011 。另见: http://www.bls.gov/news. release/forbrn.toc.htm ( 部分表格,完整表格见网站 )

3.不同人口阶层组类的生活水平

21. 2008年,美国家庭的中位数收入是50,303美元,比2000年的52,500美元有所下降。中位数收入存在着种族和族裔差距,白人家庭的中位数收入是52,312美元,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家庭是34,218美元,亚裔和太平洋岛民家庭是65,637美元,西班牙裔或拉美裔家庭是37,913美元。不过,所有组别的中位数收入水平比2000年都有所下降。2008年,13.2%的应答人在贫困线以下,17.9%处于125%的贫困水平以下。 按种族分列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显示出巨大差异:11.2%的白种美国人、24.7%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11.8%的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以及23.2%的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美国人。所有贫困数据均高于2000年,当时共有11.3%在贫困线以下――9.5%的白人、22.5%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9.9%的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以及21.5%的西班牙裔或拉美裔。就家庭而言,2008年,10.3%的家庭在贫困线以下,14.2%处于125%的贫困水平以下。按种族和族裔分列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8.4%的白人家庭、22.0%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家庭、9.8%的亚裔和太平洋岛民家庭以及21.3%的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美国人家庭。与个人情况上似,家庭的贫困数据均高于2000年。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2011/tables/11s0690.pdf;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cats/income_ expenditures_poverty_wealth.html。

B.缔约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宪法结构及政治和法律框架说明

(a)政体类型

22. 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由50个州以及若干自由邦、准州和属地结合构成的联邦共和国。《美国宪法》是政府的核心依据,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宪法》于1789年通过,是世界上仍然有效的最悠久的成文宪法,之所以经久不衰,是因为其内容简单且具可塑性。这部宪法最初的目的是要为管辖大西洋沿岸13个迥然不同的原英属殖民地内400万人而规定一个大致框架,由于其基本条款的基本理念十分健全周密,因而仅仅经过27次修正,《宪法》目前满足了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整片领土上50个更加千差万别的州和其他组成单位内3亿多人的需要。

23. 尽管《宪法》自最初通过以来在一些方面有了变化,但是,其多数基本原则仍然与1789年时相同: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人民有权通过《宪法》本身确定的法律手段改变国家政府的形式。

联邦政府的三个主要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独立、各有区别。赋予每个分支的权力都受到另两方面的缜密制衡。每个分支都限制了其他两个分支权力过大的可能性。

《宪法》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令和规定,其中包括条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各州具有平等地位。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各州“对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宪法》规定的“完全的信赖和尊重”这一要求允许各州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而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承认和尊重”其他各州的法律。如见“内华达州诉Hall”案,440 U.S. 410,422 (1979))。州政府必须同联邦政府一样采用共和政体,而最高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未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掌管。

24. 《美国宪法》根据联邦制建立政府,或在国家和州政府之间分享权力。联邦和州政府被赋予了某些专属权力,同时分享其他权力。例如根据《美国宪法》,属于国家政府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造币、宣战、组建陆军和海军、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以及监管州与州之间的商贸往来。属于州政府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填补参议院空缺、批准《美国宪法》修正案。共有或“共同”权力包括以下权力:设立税目和收税、修建公路、贷款以及发放银行特许执照。各州都有自己的法规。不过,州宪法的所有条款必须符合《美国宪法》。

25. 《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居各级政府金字塔的顶峰,这个金字塔包含了50个州和数百个地方管辖区。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每一级政府都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不同辖区之间的纠纷通常由法院解决。但是,有些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需要所有各级政府齐心协力,而《宪法》对此也做了规定。例如,公立(政府资助的)学校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即便是大学一级也要遵从本州规定的标准。私立学校一般也需要满足同样的标准。但是,联邦政府也向学校提供援助,因为文化程度和教育水平是关乎国家利益的大事。在其他领域,如住房、保健和福利方面,各级政府之间也有类似的合作。

26. 各州内一般有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政府机构。大多数州又分为县,人口集中地区归划都市或其他形式的地方政府(市、镇、小镇、区、地方教区或村庄)。此外,学区和特别服务区提供公共教育系统和各种其他服务(例如,供水和下水道清污服务、消防和急救服务、高等教育、医院护理、公共交通)。联邦、州、县、市和其他地方政府负责人多数情况下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有些是由民主选举任职的其他官员任命的。特别服务区的领导人同样也经选举或任命产生,对于学区领导人,选举更为普遍。

27. 很多美国公民和/或国民居住在50个州以外的地区,但仍在美国政治框架内。这些人包括居住在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居民。这些地区的政府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一地区与美国的历史关系以及当地居民的意愿决定的。

28. 选举制度。在联邦一级,总统和副总统(通过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美国参议院成员(100名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众议院成员(435名众议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在各州和其他政府单位里,政体结构有很大差异。各州之间的差别在于当选官员人数按人均计算。州一级选举产生的官员通常是州长、副州长、检察长、州政府各部门的其他领导人以及两院制立法机构成员(内布拉斯加州的立法机构为一院制)。许多州的州最高法院法官和各级法院法官也是经选举产生的。县一级选举产生的官员通常是县理事机构成员、县长、治安官、书记官、审计官、验尸官以及级别较低的司法官员,如治安法官和地方警察。都市一级选举产生的官员一般包括市长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包括联邦职位在内的所有选举都是由州或其下属政治部门负责展开的。

29. 各级当选官员都是在定期选举中产生的,担任固定任期的职务,任期一般从1年到6年不等。其间出现的空缺,有的通过特别选举填补,有的是通过任命填补,也有以两者方式结合填补。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0. 尽管《宪法》并不建立或约束政党,但是多数的联邦和州内选举事实上都由两个地位稳固的政党支配:一个是民主党,渊源可以追溯到1801至1809年间担任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另一个是1854年成立的共和党。这两个政党是由州和地方一级组建的私营组织结成的松懈联盟,每4年为总统选举采取联合行动。各党派没有党员登记标准,全国各地、各党派内部的个人信念相差悬殊。尽管某一政党主宰着某个地方的政治,但是实际上最激烈的竞选当属选举代表本党出面竞选公职的党内初次选举(通常称为“初选”)。很多人相信,持温和意识形态的选民在全国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温和派”也可能是“独立派”,即没有在任何党派内登记。

31. 尽管一般可以说美国是一个“两党”政治体制,但许多美国人认为自己是“独立人士”,即与民主党或共和党都无关的人,或者属于其他政党。目前,有两名独立人士在美国国会任职,且都在参议院。在1992年的选举中,有一名竞选总统职务的独立候选人赢得了18.9%的民众选票。在2004年选举中,有一名独立候选人获得了1%的民众选票。此外,美国还有很多其他规模较小的政党派,如美国绿党、劳工党和民族联合党。

32. 多数选举都采用分为两步的过程。第一步(或“初选”)涉及选择或指定一名候选人来代表某一政党;第二步是,各党的候选人在大选中相互竞争,并与独立候选人竞争。地方和各州党组织对于在接纳选民参与某一政党的提名方式前要求其须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对党忠诚有很大差异(通常是通过“初”选,其他方式包括党内核心秘会和大会。尽管某州可能并不立法要求政党举行“封闭式初选”,将初选限于注册党员(例如见“Tashjian诉康州共和党”案,479 U.S. 208(1986)),但各州仍然可能决定允许“封闭式初选”。另一方面,党的核心秘会和大会在常规情况下要求选民对本党有更大程度的拥护,而且可能仅向党内某些官员开放。一旦各党确定了其竞选职位的候选人,便举行各州范围的大选。几乎在所有选举中都允许选民将其选票“分裂”,例如选举民主党人为总统、选举共和党人为参议员。结果是,在联邦和各州,担任最高行政职务的人(例如总统或州长)所属的政党可能不同于立法部门当选的多数代表。

33. 这种总统选举方式是美国政治制度所特有的。尽管候选人姓名可能出现在选票上,但从技术角度讲,各州的选民并不直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相反,他们只选出“总统选举团成员”,其人数等同于每州在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各州的法律确定其“总统选举人”的选择方式。除两个州以外,所有其他各州都采用“胜者全取”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一个州所有“总统选举团成员”的选票全部记在得到全州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名下。另两个州采用的制度是,每一国会选区内的公民只选出一名总统选举人,另两名总统选举人则按全州获得的最多选票数目确定。

34. 投票。在联邦一级,凡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登记投票,尽管在一些地方选举中,非美国公民也有机会投票。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五和第十九项修正案,人人都有投票权,不论种族、肤色、性别或年龄(年满18岁即可)。

35. 第十四项修正案明确承认各州有权禁止任何“参与叛乱或其他犯罪”的人投票,因此一些州剥夺了犯有某些重罪的人的投票权,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投票会在监禁期终止时结束,或者会被赦免或重新恢复权利。各州对于剥夺罪犯公民权的标准和程序也不尽相同。目前有48个州以某种形式限制犯有重罪的人投票。4个州(佛罗里达州、艾奥瓦州、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对所有犯有重罪的人永久剥夺其公民权,除非政府核准恢复其个人权利,还有7个州(阿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特拉华州、密西西比州、内华达州、田纳西州和怀俄明州)至少对一部分犯有重罪的人永久剥夺其选举权,除非政府批准恢复其个人权利。

36. 重罪剥夺选举权一直是美国各州争论的焦点问题,被批评削弱了美国民主制,因为这剥夺了公民的投票权,而且对种族少数群体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2001年8月和2005年9月,联邦选举改革全国委员会建议各州恢复刑满释放人员的投票权。2001年,新墨西哥州终止犯有重罪者终身禁止投票的禁令。2003年,阿拉巴马州修改立法,允许绝大多数重罪犯刑满释放后申请一份登记投票资格证明。此外,自2005年以来,包括内布拉斯加州、罗德岛、田纳西州、马里兰州和华盛顿州在内的若干个州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限制重罪剥夺选举权在本州的适用范围。法律挑战称,其中某些州的重罪剥夺选举权法既违背了《美国宪法》的不歧视原则,也违背了其他联邦投票权法规。但由于缺少证据证明存在激进的歧视性目的,这种挑战大多未果。2011年,国会推出一项法案,制订一套统一的联邦标准,恢复重罪犯刑满释放后参加联邦选举的投票权。这部法案,即2011年《民主恢复法》迄今尚未生效。

37. 波多黎各自由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关岛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准州的居民有权投票选出一名代表进入美国众议院。这些代表可以参加辩论,并在国会委员会中投票。在过去的一些国会会议上,也允许代表根据《众议院规则》在全体委员会上投票。但是,第112届国会一开始就对《众议院规则》进行了调整,取消代表在全体委员会上的投票权(H. Res 5,2011年1月5日)。同样,哥伦比亚特区居民也有一名代表进入众议院,在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参与辩论,但不能在全体委员会上投票。是否应当给予特区居民国会中的投票权,依然是公众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在由美国国会争论。2009年《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法》(H.R. 157和S. 160)在2009年2月获得参议院通过,但是在第111届国会上未能提交众议院投票,在第112届国会上再次提交众议院。2010年4月,奥巴马总统敦促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哥伦比亚特区居民投票代表权,并着手完善特区的《特区自治宪章》。

38. 亲自投票的合格选民所占比例往往在总统选举年最高。2004年,略高于60%的合格选民实际上投了票;2008年,该比例升至近62%。非总统选举年的数据存在着差异。2010年,选民投票率略高于40%。

39. 联邦法律要求政治候选人披露涉及竞选资助的特定信息,并对给予候选人、政党以及相关实体的资金类型和金额加以限制甚至禁止。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执行这些规定。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由于与候选人选举相关的宣传活动,是由企业、联合会和其他组织资助的,构成《美国宪法》第一项修正案所指的“演说”,因此政府不得禁止或限制此类支出(见“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130 S. Ct. 876(2010))。最高法院裁决,此类支出可以通过披露和放弃声明得到监管,而它们都不会产生压制演说的后果。自那时起,国会推出了一项立法(《披露法》),规定针对此类选举捐赠进行披露,从而做到对美国公众透明。

(b)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组织结构

40. 行政部门。政府的行政部门由总统担任首长,根据《宪法》,总统必须是在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年龄在35岁以上,在美国居住至少14年。总统候选人是在总统选举前的几个月由各政党选定的。总统选举每隔4年(在能被“4”除尽的年份里)在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41. 根据《宪法》,总统必须“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总统为履行这一职责主管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管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运作拥有广泛的权力。总统可以颁布称为“总统令”的指令,对联邦机构具有约束力。总统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也可以要求国民警卫队的州级单位执行联邦任务。国会可通过法律赋予总统或联邦机构很大的权力,以根据上述法律所确定的标准制定细则和条例。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这些权力可以比和平时期更为宽广。

42. 总统选定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的首长,并需经参议院确认,还要选定几百名其他高级联邦官员,其中很多职位也需经参议院确认。但是,大多数联邦官员是通过公务员制度选定的,根据这种制度,任命和晋升以能力和经验而不是政治立场为依据。

43. 根据《宪法》,总统是负责处理美国与外国关系的最高联邦长官。从这一角度来看,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总统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但需经参议院确认,总统还接待外国大使和其他公职人员。总统与国务卿一起处理与外国政府的所有官方沟通。偶尔,总统可能亲自出席各国政府首脑会聚一堂直接协商的首脑会议。

44. 总统通过国务院负责保护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总统决定是否承认新的国家和新的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就条约进行谈判。一旦参议院发表意见、且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参议员的核准,条约对美国即产生约束力。总统还可根据法定权力和固有的宪法权力与外国谈判达成行政协定,这种协定无须征求参议院意见和同意。

45. 尽管《宪法》规定,“所有立法权”都归于国会,但是总统在立法过程中也可发挥重大作用。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而如果参众两院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推翻这一否决,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国会所审议的许多立法都是在行政部门倡议下起草的。总统在年度国情咨文讲话以及在向国会发出的其他特别信息中,可以建议订立他认为必要的立法。总统有权召集国会的特别会议。此外,总统作为政党的党魁和美国政府的首席执行官,身处影响公众舆论的地位,从而能够影响国会的立法过程。

46. 总统还任命联邦法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总统有权对任何被判触犯联邦法律的罪犯给予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但弹劾案不在此列。赦罪权包括缩短徒刑和减少罚款的权力。

47.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处理工作由国会建立的各行政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分管国内和国际事务的具体方面。由总统选定并由参议院核准的各主要行政部门首长又共同组成一般被称为“总统内阁”的顾问理事会。内阁是一个非正式的协商和咨询机构,《宪法》对此并无规定。本届政府的内阁成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和14位内阁部长,即: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及公共事务部、国土安全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交通部、财政部和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主管司法部的司法部长。有些行政部门包含重要的附属机构,如联邦航空管理局(运输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印第安人事务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内政部)。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成立的国土安全部包含若干主要机构,如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局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

48. 除了15个行政部门的首长以外,总统内阁成员还包括一些其他政府组织的首长。本届政府的此类官员包括: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环境保护局局长、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美国贸易代表、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和白宫办公厅主任。总统办事机构还包括其他一些组织,如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和环境质量委员会。

49. 除了行政部门以外,行政分支的50多个其他机构对于政府和经济的运作都负有重要责任。这些机构常被称为独立机构,因为从技术上讲,它们不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有些是监管机关,具有监督某些经济部门的权力,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核能管制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另有一些机构向政府或公民提供特殊的服务,如美国邮政总局、中央情报局和联邦选举委员会。在多数情况下,此类机构是由国会设立的,以处理对一般立法的管辖范围而言过于复杂的事务。行政部门目前共雇用大约280万名公务员。

50. 国防部负责提供制止潜在对手发动战争和保护美国安全所需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主要组成是: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和空军。国防部长在总统的授权下对国防部行使文职权力、指挥权和控制权,国防部包括在组织上相互独立的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参谋长联席会议、联合和特定作战司令部,以及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各种附属机构。截至2011年,约有142万现役军人,其中女兵206,023人。

51. 立法部门。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是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包括:征税、借取资金、监管州际商业以及宣战的权力。此外,两院均可决定处分其本身的成员,并确定其议事规则。立法部门如计入国会图书馆、总审计局、政府印刷局和国会预算办公室等相关实体,总共雇了约30,800人。

52. 参议院。每州选举2名参议员。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为代表其所当选的州之居民,并且具有至少9年的美国公民身份。每届任期为6年,由于参议院的任期安排,每两年便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经历选举。参议院负责审议立法(在颁布为“成文法”之前称为“法案”),在获得相关委员会通过后,再由全体参议员投票。此外,参议院有一些专门归属这一机构的权利,其中包括确认或驳回总统对高级官员和驻外大使的任命,以及经三分之二的表决对条约的批准提出咨询意见和表示同意。

53. 《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副总统没有表决权,但在对立双方人数相等时除外。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从多数党成员中选择临时主席主持参议院事务。

54. 众议院。众议院435名成员是通过每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分配给每州的众议员名额则根据该州人口确定。每一名众议员代表一个议员选举区。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为代表其所当选的州之居民,而且具有7年以上美国公民身份。众议员每届任期为2年。

55. 众议院选举自己的执行官,称为众议院议长。议长一贯都是众议院内多数党成员。两大政党在国会参众两院内的领导人分别为院内多数党领导人和少数党领导人;他们在党的议员督导员帮助下维持院内领导层与一般议员的沟通。众议员提出的立法提案由常设委员会接收,委员会主席由多数党派选举产生。

56. 国会参众两院成员都有权就任何问题提出立法,但是征税法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立法必须由两院共同颁布,任何一院都可以投票反对另一院通过的立法。在通常情况下,由两院成员组成的共同委员会在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必须达成两院均可接受的折衷。

57. 委员会的作用。国会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委员会在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委员会如今的重要地位是逐渐发展形成的、而不是预先策划的,因为《宪法》并没有关于建立委员会的规定。目前,参议院有16个常设委员会,众议院有20个。参众两院有一些联合委员会,如税收联合委员会,而两院各自还有一些特别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处理立法和政府活动的某一特定领域,如外交、国防、银行业、农业、商业、拨款和其他领域。

58. 参众两院的多数党控制委员会的程序。委员会主席由多数党在该院的议员核心小组选出,或由特别指定的议员小组选出。少数党则根据其在参众两院内的实力而得到相应的代表性。

59. 法案的拟订有多种不同方式。有些是由常设委员会草拟的,有些是由为处理特定立法问题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草拟的,而另有一些是由总统或其他行政部门官员提议的。国会以外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议员提出立法建议,而议员本人也可以单独提出法案。每项法案必须由所涉两院之一至少1名议员提出。在提出后,法案通常交送指定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安排一系列公开听证,听取支持或反对该立法的人表达的意见。听证过程可能会维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以此让公众参与立法进程。在参众两院中一院内提出的绝大多数法案都提交一个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可以核准、修订、否决或搁置向其提出的任何措施。如果不能首先赢得委员会的核准,法案几乎不可能得到参众两院的审议。在众议院,要求将一项法案从委员会提交审议的动议需要218名众议员的签名;参议院则需要所有成员的多数签名。在实际当中,要求法案脱离委员会而提交两院审议的动议很少能够得到所需支持。

60. 当委员会采取了支持法案的行动后,所提议的立法就可提交议院会议供公开辩论。在参议院,有关的规则允许几乎无限制的辩论。在众议院,由于议员人数众多,规则委员会一般要对辩论做出限制。辩论结束后,议员表决核准法案、否决法案、搁置法案,或将法案重新送交委员会。由参众两院中一院通过的法案即送交另一院采取行动。如果法案受到后者的修正,法案可能再送回前者接受第二轮表决,或者,可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会议委员会设法通过妥协解决分歧。

61. 法案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后,便送交总统采取行动。总统一般可以选择接受法案,据此法案便成为法律,也可以选择否决法案。总统否决的法案只有得到参众两院各自内部三分之二的再次赞同表决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既不签署也不否决法案,法案便在向他提交后的第10天(不包括星期天)起不经总统签署自动成为法律。这条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国会在向总统提交法案之后并在10天期满前休会;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拒绝采取任何行动就否决了这一法案――这一程序称为“袋中否决”。

62. 国会的监督和调查权。国会有必要开展监督,以此帮助它履行立法职能。监督职能包括审查已经通过的法律是否行之有效,评估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情况。此外,国会还进行调查,收集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立法的资料。委员会往往邀请外界(非政府的)专家来帮助开展调查听证,并就监督和调查听证情况作证。

63. 监督和调查的权力又带来重要的伴随权力。其中之一就是公布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权力。委员会的多数听证是向公众开放的,并且在媒体中广泛报道。因此,议会的听证就成为法律制订者向公民阐述情况并引起公众对国家问题感兴趣的一种重要工具。第二种权力是强制要求不愿作证的证人提出证词,宣布拒绝作证的人蔑视国会,并宣布作伪证的人犯有伪证罪。

64. 国会的构成。按党派、性别和种族构成对国会进行划分,每次选举后都会有所变化。在第112届国会第1次会议上,参议院共由51名民主党人、2名独立人士和47名共和党人组成。而众议院由241名共和党人和198名民主党人(包括5名代表和驻地代表)组成。第112届国会包括91名女性――74名在众议院(包括3名代表)、17名在参议院。众议院的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共有44名(包括2名代表),西班牙裔或拉美裔28人(众议员26名,包括驻地专员,参议员2名),亚裔或夏威夷土著人/太平洋岛民13人(众议员11名,包括2名代表,参议员2名)(见CRS Report,“Membership of the 112th Congress:A Profile,” http://www. senate.gov/reference/resources/pdf/R41647.pdf)。

65. 司法部门。联邦政府的第三个分支即司法部门,是以美国最高法院为首的一整套法院体制,其中包括全国各地的下属法院。联邦司法权所涉对象是根据美国《宪法》、各项法律和各项条约所引起的各种案件;涉及到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海事法和海洋管辖权案件;美国为当事一方的争端;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争端;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案件;同一州公民根据不同州准许的特权对土地提出的所有权案件,以及某一州或某一州公民与外州、外州公民或归外州管辖的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案件。在实际当中,联邦法院的绝大多数诉讼案都是以联邦法为依据的,或者在法院的“多元”管辖区划之下处理不同州公民之间的纠纷。

66. 联邦法院的权力既涉及到要求经济赔偿和其他形式补偿的民事诉讼,也涉及到根据联邦法提出的刑事案件。《宪法》第三条规定设立美国最高法院,并赋予国会根据需要设立其他联邦法院的权力。根据第一条,国会也有权设立特定的法院;根据第一条设立的法院包括属地法院、哥伦比亚特区的某些法院、军事法庭、立法法院以及行政机构的判决程序。

67. 《宪法》规定,联邦法官“忠于职守”即可继续任职,从而保障了根据第三条任职的法官的司法独立性――在实际当中,这种任职可以持续到去世、退休或辞职,但是在任的法官如果犯罪,应当以等同于弹劾联邦政府其他官员的方式受到弹劾。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核可。目前共有大约1,000名联邦法官,而联邦司法机关雇用大约34,000人。

68.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也是《宪法》专门规定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能向任何其他法院上诉。国会有权确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目前为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国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决定最高法院可审理何种案件,但是国会不能改变《宪法》本身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69. 最高法院只对两类案件具有初审权(即直接审理案件,而非审理上诉案件的权力):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和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所有其他案件都需经上诉后由下级联邦法院或各州立法院提交最高法院。但是,上诉权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自动适用的,而最高法院在选择受理的案件方面也有很大的定夺权。最高法院的大量工作都是在裁断立法或行政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这种司法审查的权力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相反,这是最高法院从对《宪法》的解读中推断出的结论,而且在“Marbury诉Madison”案,5 U.S. 137 (1803)的标志性案件中做了明确阐述。在“Marbury”案中,法院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并指出:“说明何为法律的工作肯定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司法审查的理论也涵盖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动,以图与联邦法相一致。

70. 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需要得到所有法官的一致表决;只要有至少6名法官参与裁决,简单多数便可以做出裁决。如果对裁决有分歧,最高法院一般发表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或反对意见。在赞同裁决时,法官经常会撰写各自独立的赞同意见,提出除了多数法官已经提出过以外的其他理由。

71. 9名最高法院法官中有3名女性。最高法院法官包括1名黑人/非裔美国人和1名西班牙/拉美裔 (也是女性)。

72. 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联邦司法机关的次一级司法机关是由上诉法院组成的。美国分为12个上诉司法管辖区,每个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此外还设有4个专门受理专利、贸易、退伍军人福利和公务员案件的上诉法庭。地区上诉法院在其各自的地理区域内对地区法院(即具有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审理法院)的裁决具有上诉管辖权。如果是独立监管机构内部审查机制已经用尽而对法律问题依然存在很大异议的案件,上诉法院也有权审查独立监管机构的命令(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的各种上诉法院内大约有180名法官。

73. 上诉法院下面还有联邦地区法院。美国50个州分为89个地区,这样,诉讼各方可以就近出庭。此外,在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关岛和维尔京群岛准州内也设有地区法院。国会根据当地的人口、地域规模、法院工作量确定每一区的划定。有些州(如阿拉斯加、夏威夷、爱达荷和佛蒙特州)本身就为一个区,而较大的州(如纽约、加利福尼亚和得克萨斯州),一个州内有4个区。全国总共大约有675名联邦的地区法院法官。

74. 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除了联邦一般司法管辖法院外,时而还有必要为特定目的设立法院。这些特别法院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1955年建立的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负责裁定针对美国提出的经济诉讼。其他的特别法院包括美国税收法院、美国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后者对涉及进口货物的征税或配额的民事诉讼行为具有独一无二的司法管辖权。

75. 军事法庭。军事司法有一套独立的制度。军人的军纪事务按《统一军法典》处理。涉及刑事行为的指控案由适当部门调查,如被确定属实,由适当部门解决,其中包括非司法的处罚以及三种形式的军法审判。在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被告拥有《宪法》赋予的全部权利,包括免费得到合格辩护律师代理的权利。任何导致一年以上监禁徒刑、退役或死刑的军法审判,须自动受到有关军事部门的相关刑事上诉法院的审查。这些法院由高级军职(有时为文职)律师担任上诉法官,审查审判记录,以查对案情和法律规则方面的错误。其裁决可以向美国军事上诉法院上诉,该法院由5名文职法官组成。也可酌定将不利裁决交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审查。

76. 联邦法院与州立法院之间的关系。在美国的历史中,州立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如果诉讼双方分是不同州的居民且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联邦法院也可能审理在各州法律下提出的讼案。但是,联邦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一些案件也可以由州立法院审理和裁决。因此,两种法律体制在一些领域具有独一无二的司法管辖权、而在另一些领域却有着共同的管辖权。考虑到美国50个州都有独立的法院系统,每一系统内还往往包括下属司法机关(如县和市法院)以及一些独立地区、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不属于任何州的实体内的司法系统,因此,美国就有2,000多个具一般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及大约18,000个具一般或限定司法管辖权的司法区域。许多州设有众多司法管辖权十分有限的法庭,如纽约州(有1,300个镇和村法庭)和得克萨斯州(大约有900个市属法庭和820个治安官法庭)。

(c)州政府

77. 50个州的政府结构与联邦政府的结构十分类同,每一州都有自己的宪法,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州长为行政首长,但每一州赋予州长的权力各有不同;有些州长有很大权力,另一些州长权力小一些。所有州的立法部门都由两院组成(内布拉斯加州的立法机构除外,该州为一院制)。各州的立法机构规模有很大差异;最大的是新罕布什尔州(424名议员)、宾夕法尼亚州(253名)和佐治亚州(236名),而规模最小的是内布拉斯加州(49名)和阿拉斯加州(60名)。多数州的司法系统与联邦系统相同,拥有低级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各州和岛屿地区在最高法院法官选举办法和数量方面情况比较一致,包括经普选或立法投票产生(24个)、经任命产生最高法院法官(14个,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岛屿地区)以及最初经任命任职、随后经竞选留任的最高法院法官(18个,包括关岛)。

78. 州政府的权力十分宽广。从根本上看,每一州在很多方面都是一个独立实体,可以自由地颁布和执行仅适用于该州的政策和法律,只有在有关权力已经归属联邦政府和(或)由联邦政府行使、或遵守其他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才受到联邦《宪法》的限制。州及其城市和地方管理自身一般福利的权力传统上称为“治安权”。除了执行刑事法外,州政府的权力还涵盖监管农业和环境保护、高速公路和车辆运行监督、公共安全和教养改造、专业执照颁发、州内工商业监管、教育、公共卫生和福利等诸多方面。对州宪法的诠释权完全由该州本身的法院体系来掌握。只有当州法直接抵触联邦法或联邦《宪法》,或联邦政府已经对某一领域“先声夺人”地做出决断,州法才能被取代或推翻。将政府权力的许多方面都留在州和地方一级,一般地看有利于人民掌握权力。各州宪法和法律通常提供平等保护和正当法律程序。绝大部分州通过检察长办公室以及人权或民权办公室或委员会执行和实施此类法律。

79. 历史上,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一直是联邦体制的最基本的互动方式。尽管国会的权力局限于《宪法》明确指出的那些权力,而未被明确归属联邦政府的权力就留给各州或普通百姓,但在20世纪,对于国家立法权的司法诠释变得越来越宽广。如今,有大量的联邦立法在100年前根本不存在。联邦权力的这种扩大,尤其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这种扩大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立法和政府规定有了大量增加。

(d)政府结构中的其他层面

80. 在50个州以外的地区,如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政府结构主要是由这一地区与美国的历史关系以及当地居民本身的意愿决定的。

81. 哥伦比亚特区是在共和国成立之时确立的一个联邦市,确保国家首都所在地不属于任何州。1783年,大陆会议表决建立一个直接属于联邦的城市;具体地点由乔治·华盛顿于1790年选定。国会于1800年由费城迁到该特区,特区至今一直是联邦政府的所在地。弗吉尼亚州捐出的土地于1845年归还,特区目前占地179.2平方公里,地处马里兰州中部的西端,位于波托马克河东岸。特区居民大约有601,700人,为美国公民,从1964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三项修正案生效起获得选举总统的权利。特区居民选出1名无表决权的代表进入美国国会,并选出市长和市议会,后者具有征收特区本身税收的权力。美国国会在一些重要领域仍然是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其中包括特区的法律和预算。如上文所述,哥伦比亚特区居民的表决权仍是公众辩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82. 美属萨摩亚是美国的海外属地,根据1899年的《柏林条约》获得。1900年和1904年,美属萨摩亚当地酋长签署了《割让契约》,国会于1929年批准并确认。在美属萨摩亚出生的人必须满足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和居住年限的相关要求,否则不能参加选举团投票。不过自1980年起,美属萨摩亚选民选出1名代表进入众议院,这名代表几乎拥有各州众议员作为国会成员拥有的所有特权,但在众议院无表决权。居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美国宪法》和该领土宪法的保障。美属萨摩亚在内政部的一般行政监管之下;但是,美属萨摩亚自1978年以来一直是自治的,有1名经选举执政的总督和副督,以及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参议员和众议院)。美属萨摩亚还有自己的高级法院和5个地区法院。

83. 波多黎各自1898年以来便是美国领土,目前拥有自己的宪法,是美国的一个自治自由邦。不过,波多黎各仍接受国会的约束。波多黎各人自1917年以来就是美国公民;但是和美国其他准州居民一样,他们不能参加联邦总统选举或国会选举投票。当地居民选举驻地专员进入美国众议院。该代表几乎享有各州众议员作为国会成员拥有的所有特权,包括成为委员会成员并拥有表决权,但在众议院无表决权。波多黎各有1名经全民选举而当选的行政首长(总督),有两院制立法结构,有最高法院和下属法院组成的司法部门。另外还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84. 波多黎各人民多次在全民表决中就波多黎各与美国的关系表达意见。最近一次是在1998年12月。波多黎各内部在继续考虑波多黎各的地位,美国政府内部亦如此。1992年,乔治·H. W. 布什总统宣布了一项政策,称波多黎各人民对于自身政治地位的意愿应当定期通过美国政府或波多黎各立法机构组织的公投来确定(第57 F.R. 57093 号(1992年12月2日))。克林顿总统、乔治·W. 布什总统和奥巴马总统延续了此项政策。克林顿总统在2000年12月设立了波多黎各地位问题总统工作组。工作组报告在2005年、2007年和2011年相继发布。2009年,奥巴马总统拓展了工作组的任务范围,纳入为推动波多黎各的就业机会创造、教育、保健、清洁能源以及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建议。2011年工作组报告中载有大量相关问题的建议,并特别建议“总统、国会和波多黎各领导人及人民努力确保波多黎各人有能力表达自己对地位选择的意愿,并让这种意愿得到实现……”2011年工作组报告可登录:http://www.whitehouse. gov/sites/default/files/ uploads/Puerto_Rico_Task_Force_Report.pdf查阅。

85. 美属维尔京群岛是美国的海外属地。这些群岛是于1917年从丹麦获得;在美属维尔京群岛出生的人是美国公民。与其他美国准州一样,美属维尔京群岛不设选举团投票。不过,自1972年以来,美属维尔京群岛选民选举1名代表进入美国众议院,该代表几乎享有各州众议员作为国会成员拥有的所有特权,但在众议院无表决权。选民选举总督和副督,以及其一院制立法机构内的15名成员。美属维尔京群岛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其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86. 关岛是美国的海外属地,于1899年美西战争之后由美国获得,在1950年以前一直由海军监管。在关岛出生的人是美国公民。与其他美国领土一样,关岛不设选举团。不过,自1972年以来,关岛选民选举1名国会成员进入美国众议院,该代表几乎享有各州众议员拥有的所有特权,但在众议院无表决权。关岛在内政部的一般行政监管之下。选民选举自己的总督和副督,以及一院制立法机构。关岛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其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87. 北马里亚纳群岛是美国领土,属于自治性自由邦。北马里亚纳群岛曾经是联合国于1947年划给美国监管的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土的一个区。1976年,北马里亚纳群岛开始实行自治。在北马里亚纳群岛出生的人是美国公民。与其他美国领土一样,北马里亚纳群岛不设选举团。不过,自2008年以来,北马里亚纳群岛选民选举1名代表进入美国众议院,该代表几乎享有各州众议员拥有的所有特权,但在众议院无表决权。北马里亚纳群岛选民选举自己的总督和副督,以及两院制立法机构。北马里亚纳群岛设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其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

88. 原包含在太平洋群岛托管领地中的另外三个地区――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瑙鲁共和国目前都是与美国自由联系的独立主权国家。

89. 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美国有至少560个得到联邦承认的部落,分布在美国50个州的许多地区。由于早在联邦成立之前它们就已取得自治地位,以及根据后续条约、法规、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这些部落都被承认为在美国拥有自治权的政治实体,与美国联邦政府之间拥有特殊的政府对政府关系。这种特殊关系的性质会在下文“不歧视与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情况”一节做进一步介绍,也会在具体条约报告中进行讨论。

2.非政府组织得到认可的主要制度

90.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有很多形式,包括无建制或自愿协会;信托、慈善机构和基金会;非营利企业;根据非营利和慈善组织相关法律组建或注册的慈善实体或其他实体。由于非政府组织注册没有统一制度,因此很难确切掌握美国究竟有多少此类组织存在。NonProfitExpert.com估计有120万。此类组织从预算动辄千万美元的庞大的国家甚至国际组织,到个人在家里组建的规模极小的组织不等。这些组织的使命各不相同,包括慈善、社会、环保、民权、人权、和平等。其运行模式也千差万别,包括宣传和业务方案性工作。根据联邦税法,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共慈善组织可以免缴联邦税,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司法管理信息

91. 美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下降态势:

1990、2000、2007和2008年按类型分类的犯罪和犯罪率

暴力罪

财产罪

年份

犯罪数量

每10万人的犯罪数量

犯罪数量

每10万人的犯罪数量

1990

1,820,000

730

12,655,000

5,073

2000

1,425,000

507

10,183,000

3,618

2008

1,393,000

458

9,775,000

3,211

2009

1,318,000

429

9,321,000

3,036

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Justice,FBI,“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fbi.gov/ucr/ cius2009/data/table_01.html(暴力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和严重暴行;财产罪包括夜间入室盗窃、盗窃、偷盗和机动车盗窃)。

92. 2010年的数据显示,与2009年相比,暴力罪下降5.5%,财产罪下降1.8%。(资料来源:Preliminary Annual Uniform Crime Report,www.fbi. gov/ucr/)。暴力罪在不同规模的城市均有所下降,人口在250,000至499,999之间的城市降幅最大(6.9%)。大都市的县级单位暴力罪下降了6%,非大都市的县级单位下降6.4%。与2009年相比,所有城市的财产罪犯罪率在2010年都有所下降。人口在500,000至999,999人之间的城市降幅最大,达到4%。

93. 自杀率从1980年最高时的每10万人中10.7人,降至1990年的9.4人、2000年的5.5人和2009年的5人。

94. 仇恨罪发生率也有所下降。2000年共报告了8,213起案件,涉及因种族、宗教、性取向、族裔或原籍、身体或精神残疾偏见而引发的9,619起伤害事件。2009年共报告了6,604起刑事案件,涉及7,789起伤害事件。其中,6,598起属于单一偏见引发的案件――48.5%的动机出于种族偏见、19.7%出于宗教偏见、18.5%出于性取向偏见、11.8%出于族裔/原籍偏见,还有1.5%出于残疾偏见。在4,793起针对个人的仇恨罪中,45%涉及恐吓、35.3%涉及单纯强暴、19.1%涉及严重暴行、其余部分涉及其他伤害。在2,970起针对财产的仇恨罪中,大多数(83%)涉及破坏、损坏和乱涂乱画行为。其余的17%涉及抢劫、夜间入室盗窍、机动车盗窃、纵火或其他罪行。2009年犯罪人数为6,225人;其中62.4%是白人、18.5%是黑人/非裔美国人、7.3%是多种族成员、1.0%是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人,7%拥有亚太血统。其余人员种族不明(资料来源:FBI,Uniform Crime Report,http://www2.fbi.gov/ucr/hc2009/documents/incidentsandoffenses. pdf)。

95. 2009年底,国家司法研究所接到国会交给的任务,评估针对新移民、被视为移民的个人以及西班牙裔或拉美裔美国人的仇恨罪的趋势,同时评估针对这些群体的仇恨罪数量增加背后的根本原因。研究第一阶段的初步调查在2011年5月公布。该阶段涉及选择4个州进行评估。评估的依据有多种因素,包括仇恨罪数量、该州仇恨罪立法完善、统计报告程序健全、地域和人口统计学差异、关键部门积极参与应对仇恨罪。被选中的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密歇根、新泽西和得克萨斯(亚利桑那后来在第二阶段入选)。研究人员发现,“统一犯罪率”数据最有希望用于分析仇恨罪的发展趋势,而且有可能在案发最多的两个州发现明显的犯罪趋势。数据显示,2004至2008年间,针对西班牙裔/拉美裔的仇恨罪略有上升,但是当采用某些抽样方法时效果一般,在另外一些模式中这种趋势甚至消失。第二阶段始于2011年8月,包括实地工作和考察,目的是提供具体环境的补充材料,以便对分析进行求证和诠释。

96. 2008财年(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判刑的刑事犯受到的审判如下: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按罪行分列的刑事案件犯罪者被判处的罪行类别

最重的定罪

被判刑人员总数

监禁比例

缓期比例

仅判处罚款比例

犯下所有罪行

82,823

77.9

11.7

3.4

重罪

75,832

83.9

8.9

0.4

暴力罪

2,442

93.4

4.5

0.1

财产罪

11,908

61.8

27.0

0.7

毒品罪

26,323

91.7

3.9

0.3

扰乱治安罪

6,434

75.2

19.5

1.1

非法武器罪

8,054

92.0

5.5

0.3

非法移民罪

20,671

85.0

3.4

0.2

轻罪

6,865

11.8

42.8

36.7

资料来源::Federal Justice Statistics,2008 – Statistical Tables,November 2010,Table 5.1,http://bjs.ojp.usdog.gov/index.cfm?ty=pbdetail&iid=1745.

97. 根据目前掌握的最新统计数据,从犯罪者特征来看,84.4%的被定罪男性被判处监禁,被定罪女性的比例为59.4%。从种族来看,被定罪白人中有81.5%被判处监禁,而黑人/非裔美国人为84.1%、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人为79.5%、亚裔/夏威夷土著人/其他太平洋岛民为67.4%,其他种族为66.0%。 从族裔来看,被定罪的西班牙裔/拉美裔中有85.4%被判处监禁,而非西班牙裔/拉美裔占78.2%。从国籍来看,79.5%被定罪的美国公民被判处监禁,而非美国公民占84.4%。从年龄来看,73.5%的19岁以下罪犯被判处监禁,而19-20岁罪犯为77.0%、 21-30岁罪犯82.7%、 31-40岁罪犯83.6%以及 40岁以上罪犯76.3%。

98. 2009年的囚犯数量增长速度在这十年间最为缓慢,同时也标志着连续第三年囚犯人数增速在下降。尽管联邦监狱的囚犯人数增加了3.4%(增加了6,838名囚犯),但州监狱的囚犯人数却在1977年以来首次下降(降了0.2个百分点,减少了2,857名囚犯)。24个州报告其囚犯有所减少。密歇根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囚犯绝对数量降幅最大。26个州报告囚犯人数有所增加,宾夕法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的增幅最大。2009年底,入狱率――每10万名美国居民中被判刑囚犯人数――连续第二年下降,从2007年每10万人中506人被判刑的峰值减少到502人(资料来源: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Prisoners in 2009,December 21,2010, http://bjs.ojp.usdoj.gov)。

99. 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男囚犯人数同比略有增加(0.3%――5,168名囚犯)。2009年底女性入狱者比2008年底有所减少(减少1.0%――1,187名囚犯)。男性入狱率为每10万人中949人,比女性的每10万人中67人高出14倍。

100. 黑人/非裔、非西班牙/拉美裔男性的入狱率(每10万名美国居民中3,119人) 比非西班牙/拉美裔白人男性(每10万人中487人)高6倍,比西班牙/拉美裔男性(每10万人中1,193人)高3倍。每703名黑人/非裔美国女性中有1人被监禁,而每1,987名白人女性中有1人、每1,356名西班牙/拉美裔女性中有1人被监禁。(资料来源: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Prisoners in 2009,” December 21,2010,http://bjs.ojp.usdoj.gov)。下表显示,2000至2009年,白人男性和女性的监禁率都有所上升。与此同时,黑人/非裔美国男性和女性的监禁率有所下降。西班牙/拉美裔男性的监禁率有所下降,但西班牙裔女性的该比率有所上升。尽管监禁率都有所下降,但黑人/非裔美国人、西班牙/拉美裔美国人在囚犯中仍然比例过高。

2000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按性别、种族和西班牙裔分列的对州或联邦司法管辖区内每10万名美国居民中被判刑囚犯比率进行的估算

男性

女性

年份

共计a

白人b

黑人b

西班牙裔

共计a

白人b

黑人b

西班牙裔

2000

904

449

3,457

1,220

59

34

205

60

2001

896

462

3,535

1,177

58

36

199

61

2002

912

450

3,437

1,176

61

35

191

80

2003

915

465

3,405

1,231

62

38

185

84

2004

926

463

3,218

1,229

64

42

170

75

2005

929

471

3,145

1,244

65

45

156

76

2006

943

487

3,042

1,261

68

48

148

81

2007

955

481

3,138

1,259

69

50

150

79

2008

952

487

3,161

1,200

68

50

149

75

2009

949

487

3,119

1,193

67

50

142

74

注: 根据被判处 1 年以上监禁的囚犯。比率是截至 1 月 1 日每个参照人口组中每 10 万名美国居民。所有估算值包括 18 岁以下的人。估算方法见 Methodology 。

a 包括 美洲印第安人 、 阿拉斯加土著 人、 亚裔 、 夏威夷土著 人、 其 他 太平洋岛民 以及被认定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种族的人。 b 不包括 西班牙裔或拉美裔 。

资料来源 :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 “Prisoners in 2009 , ” December 21,2010 , http://bjs.gov 。

101. 死刑。截至2011年,联邦政府和34个州仍然采用死刑作为对谋杀罪或重大谋杀罪的处罚,通常只有在实施犯罪时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近年来,最高法院减少了可能构成死刑处罚的罪行类别。具体而言,如果没有造成以及没有有意造成儿童死亡,强奸儿童就不再适用死刑处罚,“Kennedy诉路易斯安那州”案,554 U.S. 407(2008);对于未满18岁犯下死罪的人;“Roper诉Simmons”案,543 U.S. 551 (2005);或者智力残疾者(被法院指为有智力残疾的人),“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536 U.S. 304 (2002)。

102.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例适用更加严格的程序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足以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有权接受个别裁决,证明判处死刑适用于其案件,且陪审团必须能够考虑并采用被告提供的可以构成轻于死刑判决依据的减刑证据,见“Johnson诉得克萨斯州”案,509 U.S. 350(1993)。此外,刑事案件的被告,特别是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案件中的被告,还享有法院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一般程序保障,包括由一个独立特别法庭举行公正听证的权利、无罪推定、最低限度辩护保障、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了解所有不利于被告证据的权利、质疑和寻求排除证据的权利、由高一级法庭复审的权利、询问被告能否承担得起费用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质疑陪审团构成的权利等。

103. 死刑判决与执行。采用死刑处罚的州的数量和死囚人员数量在过去十年都有所减少。截至2011年9月,34个州的法规允许判处死刑――比2000年的38个有所减少。2010年被处决的囚犯人数(46人)比2000年的85人减少了46%。新判处的死囚人数也从2000年的234人减至2010年的112人。死囚总数也从2000年的3,652人减至2010年的3,261人。在美国,判处死刑仍然是一个广泛讨论和广泛争议的问题。担心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死囚中过多,特别是黑人/非裔美国人(根据死刑判决信息中心的数据,2010年约42%的死囚是黑人或非裔美国人)和所采用的注射毒药方式。有人认为,判决与执行之间长时间拖延,构成第八项修正案所述的残忍和非同寻常的处罚,但最高法院一再拒绝考虑该争论(例如见“Foster诉佛罗里达州”案,537 U.S. 990(2002))。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

A.对国际人权规范的认同情况

104. 美国致力于人权事业。作为一个在《世界人权宣言》的道德真理基础上建立的国家,美国支持该文书的通过。此外,美国还缔结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美国还宣布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105. 根据《美国宪法》,批准条约不仅需要得到行政许可,还要得到美国参议院的同意,在出席并投票的参议员中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出于这一理由,美国通常采取的做法是“批准前遵守”,与某些国家可能遵循的“遵守前批准”不同。奥巴马政府支持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106. 除上文提到的国际人权文书外,美国还缔结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经修正的1926年《奴隶公约》;《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的1967年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包括《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美国还缔结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并签署了《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的公约》。美国还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07. 美国也是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积极参与并配合美洲人权委员会的进程。7名委员之一来自美国。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08. 美国《宪法》和法规以及各州和其他组成单位的宪法和法规规定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当中,实施这些保障最终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这种机构要有权宣布其他政府分支与这些保障相抵触的行为无效。维护有着悠久民主传统的共和政体、通过民选选出行政首脑和立法机构,以及对意见、言论和新闻自由根深蒂固的法律保护,都有利于保护基本权利不受政府限制和侵犯。

1.《美国宪法》

109. 自1791年以来,《宪法》共修正过27次。修正《宪法》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或全国大会同意,然后还需经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前十项修正案对很多民主政体至关重要的个人权利提供了基本保护。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部门广泛而详尽地阐述了这些修正案所保障的特定权利,但同两个世纪以前做出这些修正时一样,这些修正案仍然是当今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个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向政府要求维护这些权利。

110. 第一项修正案保障宗教信仰、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纠正错误的权利;同时禁止制定关于确立宗教的法律。第二项修正案保护在特定情况下拥有火器的权利。第三项修正案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第四项修正案规定不得对个人和财产进行无理搜查、逮捕和扣押。

111. 后面四项修正案涉及司法制度。第五项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不得受重大罪行的审判;同一项犯罪行为不得两判、禁止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处罚,并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第六项修正案保障在大多数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享有使用律师的权利,规定证人必须参加庭审,并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作证。第七项修正案确保其诉讼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均由陪审团审判。第八项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同寻常的刑罚。

112. 第九项修正案宣布,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否定和忽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项修正案阐述了美国政府的制度为民主共和性质,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保留于各州或人民。第十项修正案确认联邦政府拥有有限的管辖权,仅有权处理《宪法》授权处理的事项,所有其他各项权利仍然属于人民以及由人民合法建立的各州政府。

113. 在最初的《民权法》之后对《宪法》做出的各项修正涉及问题广泛。其中意义最深远的一项修正是第十四项修正案,此项修正案对公民做出明确而简单的定义,并重申扩大对法律适当程序、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的保障。1868年通过的此项修正案被解释为应由各州实施《民权法》的大部分保护工作。根据其他修正案的规定,国家政府的司法权力有限;对总统选举方法做了变革;禁止奴隶制;保障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或过去的奴役身份而被剥夺选举权;国会征税的权力扩大到所得税;以及实行由选民投票选举参议员的制度。

114. 《宪法》明确规定,美国的《宪法》、法律和条约为“国家最高法律”。这项条款的意思是,在各州宪法或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发生冲突时,前者便没有约束力或效力。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两个世纪以来做出的裁决就确认和加强了这项联邦法律至上无上的理论。

2.各州的宪法

115. 如上所示,联邦《宪法》和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保障对全国适用,通常为美国国内所有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标准。各州法律不能减损联邦法律赋予其公民的保护,除联邦法律禁止的情况或侵犯联邦受保护的权利之外,各州可为其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提供更多的保障。

116. 从历史上来看,各州曾单独或共同促进联邦政府推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早在1865年联邦《宪法》废除奴隶制之前,以1777年的佛蒙特州为先,北方大多数州在1862年减少或废除了奴隶制。同样,妇女于1869年最先在怀俄明地区获得投票权,而联邦法律直到1920年才赋予此项权利。

117. 最近,在20世纪后半叶,联邦法律和联邦法院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州法院在这一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各州法律以联邦体制为准绳,但比联邦《宪法》的要求赋予公民更多的保护(例如见“西梅院购物中心诉鲁滨逊”案,447 U.S. 74(1980))(认为州一级对言论自由更广泛的保障、保护在公共购物中心的言论并不违反联邦《宪法》)。在若干领域,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利、受害者权利和提供政府服务方面,州法比联邦法律提供更广泛的保障。各州宪法在篇幅、细节和与《美国宪法》相似之处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州法院的裁决也许会依《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而扩大,但也许所依据的理由与裁决相似联邦案件所依据的理由不尽相同。

118. 与联邦《宪法》第一项修正案对确立宗教做出的规定相比,某些州的宪法对此提供了更宽泛的保护。例如,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根据该州宪法规定,广为禁止政府对非州立机构提供援助,认为将公立学校图书借给教会学校的法规违宪(见“Gaffney诉州教育部”案,220 N.W.2d 550(Neb. 1974))。基于同样理由,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废除了一项允许非公立学校使用公共运输工具的法令(见“Epeldi诉Engelking”案,488 P.2d 860 (同上,1971年)。此外,尽管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在公共财产上陈列耶稣诞生图符合第一项修正案的判决,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仍裁定,州宪法关于禁止教派偏向的禁令禁止在庆祝圣诞节和复活节时在公共场所陈列点燃的十字架(对比“Lynch诉Donnelly”案,465 U.S. 668 (1984)和“Fox诉洛杉矶市”案,587 P.2d 663(Cal. 1978))。

119. 尽管有这些范例,但各州法院并非一律都同样愿意在本州宪法之下提供比联邦政府更多的保障。各州提供的保护最终应由该州民主程序决定,在联邦制中是恰当的,各州不得破坏即定联邦保障。

3.法规

120.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单一的保障或落实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的法规或机制。相反,国内法通过执行上述宪法条款和各种法规提供广泛的保护,特别是提供司法和/或行政补救。基本的联邦法规包括如下内容,其中一些适用于私人实体。其他法规在美国关于个别条约的报告中提到。

1866和1871年《民权法》(保护财产权利、契约自由和向受到“以法律名义”行事的人非法歧视而的个人提供联邦补救);

1964年《民权法》(最全面的联邦法规,禁止在若干领域的歧视,例如在公共膳宿场所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或宗教信仰的歧视;在联邦资助的方案中基于种族、肤色或原籍的歧视;以及在就业中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性别或宗教信仰的歧视);

1965年《投票权利法》(废除歧视性的投票人资格要求);

1968年《公平住房法》(规定在住房方面免遭歧视的权利,并规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有责任通过推广平衡的居住模式和平等获得邻里间机会,进一步实现公平住房)。

121. 以下法规提供保护,以免遭出于实际的或以为的种族、肤色、宗教或原籍,或出于实际的或以为的性别、残疾、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采取的暴力行为:

2009 年《Matthew Shepard和James Byrd,Jr.防止仇恨罪法》

同样,在性别歧视领域,个人受益于平等保护条款以及下列法规提供的保护:

1963年《平等报酬法》(同工同酬);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在就业时无基于性别的歧视);

1972年《教育修正案》(在所有联邦资助的教育方案和活动中无歧视,包括学生的招收、入学、住宿、辅导、经济和就业扶持、保健和保险福利及服务,以及就业实习和福利);

《信贷机会平等法》(在住房、房地产和手续费上机会平等和不歧视);

1978年《怀孕歧视法》(在就业上不歧视);

《公共卫生服务法》(在联邦资助的保健培训方案、无家可归过渡援助项目、预防性保健和保健服务分类补贴、社区精神保健服务分类补贴以及药物滥用防治分类补贴中禁止歧视);

《社会保障法》(禁止在母婴和保健服务分类补贴中歧视);

《预防家庭暴力和服务法》;

1981年《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法》;

《社区服务分类补贴法》;以及

2010年《病人保护和低廉治疗法》(在获得医疗保险中不歧视――该法案还涉及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年龄和残疾的歧视)。

122. 规定保护免遭年龄歧视的法规如下:

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禁止在就业中歧视40岁及以上工人或应聘者);以及

1975年《年龄歧视法》(在联邦资助的方案中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

123. 规定保护残疾人的法规如下:

1973年《康复法》(在联邦政府就业和在任何接受联邦政府资金援助的方案或活动中,或在联邦政府机构或美国邮政局开展的方案或活动中,禁止歧视残疾人);

1980年《机构收容者民权法》;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尽管长期以来残疾人都受到保护以免在联邦政府机构或接受联邦政府资金援助的方案和活动中遭受歧视,但该法案拓展了保护范畴,纳入大部分公共和私营实体,无论其是否接受联邦资金援助);该法案在近期通过2008年《美国残疾人修正案》得到修正,确保对“残疾”的诠释更为广泛,同时也对法案所覆盖的“残疾人”范畴做了广泛诠释;以及

《残疾人教育法》(要求公立学校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开放,提供适合其个人需求的自由、适当的免费公立教育,将环境的局限性降至最低)。

124. 以下法律规定保护免遭基于遗传信息的歧视:

2008年《遗传信息不歧视法》(防止基于遗传信息的就业或医疗保险歧视,包括基因测试和家族病史)。

125. 印第安部落受到以下法案保护:

1968年《印第安人民权利法》,其中对部落提出以下基本要求:保护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

126. 新增永久居民、临时居民、政治避难者和难民受到以下法律保护:

《移民和国籍法》中禁止歧视的条款:

8 U.S.C. 1324b(a)(1)(B)免遭基于国籍状况的就业歧视

8 U.S.C. 1324b(a)(1)(A)免遭基于出生地、原籍国、祖先、母语、口音或被视为外国人的歧视;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在就业中无基于原籍国的歧视)

127. 大部分州和大城市以及部落等其他管辖区通过了自己的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保护和增进基本权利和自由。各州的法定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内容。各州宪法和法规通常保护个人在住房、就业、膳宿、信用和教育方面不受歧视。例如,明尼苏达州的一项法规禁止在销售或租赁住房方面歧视(Minn. Stat. sec. 363.03(1992))。马萨诸塞州规定,以歧视性理由拒绝雇用或解聘某人或教育歧视是非法的(Mass. Ann. Laws ch. 151B sec. 4;ch. 151C sec 1 (1993)。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在膳宿、便利条件、设施、特许利益和商业设施服务中所有人均“自由平等”(Cal. Civ. Code sec. 51(1993))。得克萨斯州禁止信用或贷款歧视(《得克萨斯州民事法规修正案》附加说明条款,第5069-207条(1993年))。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法及执法机构在本一般性核心文件附件A中做了更加详细的介绍。

128. 包括刑法和民法在内的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都规定防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保护受害者权益。提供这方面预防和保护的联邦法律如下:

《美国器官移植法》(禁止高价买卖人体器官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目的,如果这种交易对州际商贸产生影响);

经修正的2000年《贩卖人口受害者保护法》(确立新罪行,并加重对现有罪行的惩罚力度,严禁贩卖人口,包括贩卖儿童用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2000年《跨国领养法》(落实《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包括预防非法领养的措施);

2003年《终止儿童剥削起诉补救及其他手段法》(加强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执法措施,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儿童色情旅游和拐卖儿童,以及制订全国性方案向警方报告拐骗儿童情况);

2006年《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加强针对性侵犯者的执法措施,打击儿童性贩运和针对儿童的性侵犯,以及建立全国儿童侵犯事件登记册);

2008年《提供资源、人员和技术消除针对儿童的网络威胁法》(具体针对网上儿童淫秽和色情制品);

经修正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确定一般最低工作年龄,并对经确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工作做出单独规定,以及限制儿童工作时间)。

129.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和民法均规定,防止在武装冲突期间违反《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招募和使用儿童,保护儿童并使受害者得到恢复。规定此类预防和保护的联邦立法如下:

《美国义务兵役法》(防止美国军队的所有强制性征兵行为);

10 U.S.C. 505(确定将17岁为自愿加入美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

2008年《儿童兵问责法》(对招募或使用15岁以下儿童兵的人进行刑事和移民制裁);

2008年《防止儿童兵法》(严禁向被查出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政府提供特定类型的军事援助和出售军事设备)。

130. 《美国宪法》第五、第八和第十四项修正案,以及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和民法均规定,保护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可适用的联邦刑事法规如下:

18 U.S.C. § 2340 及以下各条 (对于在美国境外实施或意图实施酷刑的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境内的被控罪犯提供治外法权);

18 U.S.C. § 2441 (在“战争罪”的定义中纳入“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具体包括“酷刑”及“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18 U.S.C. § 242 (将剥夺宪法权利的行为定罪,如不受无理扣押、不受惩戒性惩罚或残忍和非同寻常惩罚的权利,以及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不得剥夺自由的权利)。

131. 以下法规提供了额外保护:

2005年《被拘留者待遇法》及2006和2009年《军事委员会法》

10 U.S.C. § 948r,如2005年《被拘留者待遇法》所述,在军事委员会诉讼中,严禁承认通过使用酷刑或使用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取得的供词,除非是为了证明某人被控实施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42 U.S.C. § 2000dd,严禁对处于拘留或在美国政府人身控制下的人员实施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无论其国籍或所在地;

1998年《外交事务改革和重组法》(宣布美国的政策是,不会向别国遣返任何人员,只要有足够理由认为此人面临受到酷刑的危险,无论此人是否身在美国)。

4.条约与国家法律系统

132. 正式批准的条约作为国际法对美国具有约束力,并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第2款构成“美国的最高法律”。作为美国国内法律,条约条款的落实方式存在着差异。在一些情况下,美国可能颁布实施立法。因此,例如为了执行《灭绝种族罪公约》,美国国会通过了1987年《灭绝种族罪公约执行法》(编号18 U.S.C. sec. 1091-93)。如果美国需要制订此类立法以便履行美国在某一条约下的义务,美国对某些条约的做法是,先制订必要的立法,然后再交存批准书。例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直至1994年才交存了《禁止酷刑公约》的批准书,尽管参议院1990年就建议并同意批准该条约,但国会直到1994年5月才核准必要的执行立法。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美国并不采取任何新的立法举措来配合条约的批准。这是因为具体条约中规定的实质性义务已经在现行国内法律中得到反映。例如,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美国提出保留的内容除外)早就受到联邦宪法和成文法的保护,因此认为没有必要通过特别执行立法使《公约》的各项条款在国内法律发挥作用。因此,在参议院提出建议和同意之后不久,便于1992年批准了此项重要的人权条约。

133. 根据大多数条约的主题来看,它们通常并不包含在美国法院产生可单独执行的权利的条款。条约条款是否在美国法院产生可单独执行的权利,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条件、结构、历史和条约主题。

134. 补救办法将在下文“不歧视和平等”一节中进行探讨。

5.人权机构

(a)国家人权机构

135. 负责监督人权落实情况的国家、州、地方、部落和准州机构众多,包括增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成员、土著人民、难民和其他人的权利。此类组织数量太多,不胜枚举,这里只给出一些例子。在总统一级,除其他举措外,奥巴马总统建立了白宫妇女和女童问题理事会,用于推动在各项公共政策事务上美国妇女和女童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首次设立了白宫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顾问;任命一名土著美国人问题高级政策顾问;任命一名总统残疾政策特别助理。很多联邦政府机构都将公民权利任务纳入任务范畴。专门组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解决整个国家劳动力队伍中存在的歧视问题。此外,大部分联邦政府部门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许多部门和机构也纷纷设立民权办公室,旨在确保这些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尊敬公民权利。几乎所有州以及一些地方辖区、部落和准州都设有人权或民权办公室/委员会,努力确保人权和民权在其辖区内得到尊重。州、地方、部落和准州组织将在本一般核心文件附件A中得到更详细的介绍。此外,如上文所述,还有数以千计的非政府组织在致力于确保人权的落实。

(b)区域人权机制

136. 根据《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宪章》组建美洲人权委员会,是为了“增进对人权的遵守和保护,并作为本组织在此类问题上的咨询机构”(第106条)。委员会属于美洲组织的自治机构,也是西半球的主要人权机构。委员会有权接受并评估个人投诉,提出一般性建议,要求获得信息,撰写报告,并参与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尊重人权情况的相关调查和传播活动。

137. 美国是美洲组织成员国之一,积极参与并配合美洲委员会的进程。7名委员之一来自美国。在所有美洲组织成员国中,美国是委员会的最积极支持者和维护者之一,也是最大的资金捐助国之一。这离不开两党制国会的大力支持。美国承认该委员会是美洲、其他成员国以及美国本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机制。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38. 美国通过各级政府和各个社会阶层的各个机构和机制,以各种方式增进人权。美国国会就相关问题举行听证并颁布新的立法。执法机构和法院积极执行法律。政府也积极出资,开展拓展和方案性工作,推动容忍,减轻和解决问题,帮助那些人权遭受侵犯的人。此类活动的例子在具体条约报告中做了介绍。

139. 数以千计的非政府组织也在政府和私人来源的资助下通过行动增进人权。虽然成绩斐然,但美国充分认识到,要想全面兑现《美国宪法》的承诺,仍有大量工作要做,才能确保所有人享有平等、平等机会和根本的公正。因此,美国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各项工作朝着以上目标前进。

140. 美国继续探索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人权条约的方式。美国的许多州和地方政府都设有州和(或)地方民权和(或)人权组织或委员会,其中许多都加入了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其中许多组织还与联邦政府共同协调禁止就业和住房歧视工作。一些印第安部落和准州政府也设立了此类人权组织或委员会。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一级的活动实例在具体条约报告和本一般性核心文件附件中均有介绍。虽然这些多层面、互补性的保护和机制有助于强化美国保障对人权尊重的能力,但我们十分重视拥护建立更为全面的国家人权机制的呼声。关于建立这样一套机制的讨论目前正在美国展开。

141. 人权信息可以在美国联邦以及其他各个级别获取。作为一般事项,每个人都要非常了解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获得平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不歧视的权利。媒体对个人权利的范畴和意义――以及相关的执法问题――展开公开而激烈的讨论,各个政党和代表机构内部也展开自由辩论,并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各机构,以及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一级的人权机构和实体积极参与民权和人权领域的拓展和公共教育。

142. 美国作为缔约国的所有条约,包括人权条约都由联邦政府出版,先收录在《国际协定和条约集》中,之后收录在多卷本的《美国条约集》中。国务院每年都公布一份美国成为缔约国的各项条约清单,称为《生效条约》。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批准条约的宪法要求,确保对条约审议做公共记录,通常包括总统向参议院正式转递的手续、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的听证会记录、委员会向参议院会议提交的报告以及参议院本身采取的行动。根据第1 U.S.C. 112b(a)号法规,国务卿还必须在协定生效的60天内将美国所缔结的任何国际协定文本(包括任何口头国际协定的文本并落实在书面)、而不是条约转交给国会。

143. 所有人权条约文本(无论是否获得美国批准)都在各类非政府编撰文件和计算机数据库中公布,在政府或任何公共或私人图书馆内均可获取。《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ST/HR/1)也广为提供。此外,联邦和州级机构的网站提供关于机构结构和方案的信息网址――包括民权办公室的信息网址。很多网站还提供英语之外的信息,提高了在美国境内英文熟练程度有限的人群中的推广程度,也方便了美国境外对美国向其公民和居民提供的民权保护感兴趣的人。

144. 美国积极参与拓展活动,向公众告知联合国及下属各人权委员会的工作。美国缔结的人权条约文本、委员会文件和美国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均可在国务院网站上获取(http://www.state.gov/g/drl/hr/treaties/index.htm)。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还向联邦司法当局、国会相关成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各州、准州和部落官员以及非政府人权组织广为散发相关文件的副本。国务院法律顾问亲自将此类信息传达给各州州长、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总督、哥伦比亚特区市长以及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除传达条约内容和美国义务的信息外,法律顾问还负责从各州、准州和部落获取人权及民权立法和方案的相关信息用于撰写条约报告。此项拓展工作即构成本一般性核心文件所附的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方案附件的基础。此外,此项拓展工作的另一个成果实例是,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请检察长向所有市、县和州机构公布条约和议定书文本;为各市、县和州机构编制模板供其报告时使用;并将决议转交给相应的美国和联合国官员。

145. 政府官员与民间社会定期会面,接受有关方案工作的评价和意见,以及为撰写条约报告做准备。近年来,作为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流程的一部分,以及为了就具体条约进行报告,美国与公众和人权团体的外联达到史无前例的规模。2010年的普遍定期审议磋商由多家民间社会组织主持,参与人数近千,代表了多样化的全美社区,提出各类观点和关切――其意见不仅为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条约报告提供了依据。美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在运行上自由开放,在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重视、推进此类问题不断进步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146. 尽管美国没有开设相关的国民教育课程,但从小学到中学直至大学的整个教育系统都会传授有关基本宪法、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基本知识。在一些领域,美国教育部通过拨款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编写培训和教学材料。这些教材不仅可以用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也可以供家长进一步接受人权和民权原则教育之用。比如,教育部拨款支持提高公民和政府教育质量,培养公民能力和责任,以及提高公民和经济教育质量。该方案由两部分组成:“我们人民:公民与《宪法》”和“合作式公民教育与经济教育交流方案”。这些课程在国内外的中小学课堂上得到广泛传授。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都在政治学或政府管理学纳入了宪法课程。宪法是法学院的必修科目,大多数法学院目前都开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歧视法及相关领域的高级课程或专业课程。几乎每一所法律院校都纳入了国际法课程,包括人权法课程。在这方面还印制了一些教科书,包括载有更加重要的人权文书文本的补充教材。如上文所述,美国有很多非政府人权倡导组织也在各个教育阶段为增进大众对国内和国际权利和准则认识和理解做出了贡献。关于联邦人权和民权事务支出的财务信息,在具体条约报告中做了介绍。

D.国家一级的报告过程

147. 报告的编写和提交由联邦政府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进行协调。这些实体与所有负责报告相关工作的联邦机构共同协调文件的内容和起草。他们还酌情与国会委员会碰面,让委员会了解报告过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还会与非政府实体联系,通常是在报告编写和起草期间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碰面,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国务院与各州、准州、部落和地方司法机构取得联系,告知它们条约报告过程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后一部分实体的拓展工作通常由总督、检察长和这些管辖区的其他领导人完成,也可以通过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直接联系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组织。2009和2011年,国务院官员出席了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董事会议。2010年,一名国务院官员在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董事会议上就条约报告过程发言。来自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同时也是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董事会成员,曾在2010年11月作为美国代表团顾问参与普遍定期审议。

148. 结合美国政府向相关的联合国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许多非政府组织还会就自身关切的具体问题撰写并提交“影子”报告。这些报告对委员会的审议起到重要作用。媒体也会报道这些报告和其他出版物,并在美国和海外广为散发。

149.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涉及联邦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类似协调,与国会委员会开会,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和各州、地方、部落及准州一级的实体进行外联。

E.人权方面的其他相关信息

150. 美国致力于通过联合国参与处理多边人权问题,并积极参加各种论坛,包括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以及国际人权及相关领域的许多会议。美国在此类论坛上所做的承诺还很多,都通过美国立法、政策和方案得到落实,包括在本报告介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

三.不歧视与平等及有效补救方面的信息

151. 美国是一个充满活力、多种族、多民族、多文化的民主国家,个人有权得到保护以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遭受基于种族、肤色和原籍等歧视。如上文所述,《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禁止在各个领域基于种族、肤色或原籍的歧视,包括教育、就业、公共膳宿、交通、投票、住房和获得抵押贷款,以及军队和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方案。同时保护免遭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在某些情况下还保护免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通过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承包商和分包商承担不歧视义务。

A.国际法律义务

152. 如上所述,美国承诺执行国际人权法,缔结了大量人权条约,拥护《世界人权宣言》,并积极参与多边事务,包括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

B.基本法律框架

1.《美国宪法》与关于消除歧视和平等的联邦法律

153. 上文第二.B.1节勾勒出《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基本轮廓。本节进一步介绍该文件和美国立法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公共机关不会参与任何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的种族歧视行为或做法,以及严禁政府剥夺任何人“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具体而言,根据第十四项修正案,基于个人种族、肤色、祖先和原籍或祖籍而分配负担或利益的政府行动应接受“严格审查”(“Johnson诉加利福尼亚州”案,543 U.S. 499,505-506(2005))。为了满足这一搜查评估标准,政府必须证明对个人进行种族分类“严格用于”实现某一“不可抗拒的”政府利益(“Adarand Constructors,Inc.诉Pena”案,515 U.S. 200,227 (1995))。尽管联邦政府不受第十四项修正案约束,但第五项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被解读为包括平等保护保障(“Bolling诉Sharpe”案,347 U.S. 497 (1954))。因此,禁止歧视原则对联邦政府的适用效力等同于对州和地方政府。

154. 如上所述,第十三项修正案禁止美国境内或属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实行“奴隶制”或“强制奴役”。该修正案是维护联邦法律禁止在销售和租赁物业时存在公共或私人种族歧视的依据(见“Jones诉Alfred H. Mayer Co.”案,392 U.S. 409,439-441(1968)(根据第十三项修正案第2款支持42 U.S.C. 1982))。第十五项修正案保护投票权不“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奴役状况”而遭到剥夺,巩固了《选举权法》中禁止识字测试和类似的选民资格要求的条款(“Oregon诉Mitchell”案,400 U.S. 112 (1970))(根据第十五项修正案第2款,支持1970年《选举权法修正案》,84 Stat. 314)。第十九项修正案保障妇女的投票权。

155. 大量的联邦法规禁止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就业、住房、交通和公共膳宿领域的私营实体;以及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私营实体做出歧视。联邦政府积极参与此类禁止歧视法规在就业、住房和住房贷款、获得公共膳宿和教育领域的落实。

156. 最全面的联邦法规――1964年《民权法》禁止若干具体领域的歧视。例如,根据修正后的《民权法》第七章,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就业歧视。针对私营雇主的就业歧视指控占绝大多数。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对指控进行调查,并可能就此提起诉讼。不过,第七章在落实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非联邦公共雇主的歧视问题――由司法部就业诉讼处负责。根据第七章第706条,总检察长有权起诉被控歧视个人受害者的州或地方政府雇主。根据第707条,总检察长有权起诉州或地方政府雇主,只要有理由相信存在某种歧视的“类型或做法”。

157. 修正后的1968年《民权法》第八章(《公平住房法》)禁止在住房和住房相关交易中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性别、残疾和家庭状况的歧视。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与司法部在落实《公平住房法》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后者负责处理提交联邦法院的案件,涉及刑事指控的案件,可疑的歧视模式或做法,可能的城市区划或土地使用暴力以及其他案件。司法部还负责执行《平等信贷机会法》,该法案禁止在贷款时歧视;1964年《民权法》第二章禁止在公共膳宿方面的歧视;《宗教土地使用与机构收容者法》禁止在区划时进行宗教歧视;《现役军人民事保护法》为现役军人提供民事保护;1964年《民权法》第三章禁止公共设施内的歧视。

158. 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42 U.S.C. 2000d 及以下各条)禁止在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方案和活动中基于种族、肤色和原籍的歧视。根据第12250号行政命令,司法部民权司协调审查处负责确保第六章禁止歧视条款得协调而统一的落实。除第六章外,司法部民权司特别诉讼处还负责落实1968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42 U.S.C. 14141)和1968年《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综合法案》(42 U.S.C. 3789d),授权总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消除执法不当的模式或做法,包括种族歧视指控。

159. 57年前,“Brown诉教育董事会”案做出了里程碑式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公立学校根据种族对学生进行有意识的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项修正案。后续的联邦立法,如1964年《民权法》第四章和第六章、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1974年《平等教育机会法》、1975年《残疾人教育法》、《年龄歧视法》等,都禁止在教育中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宗教、性别、年龄和残疾的歧视。

160. 美国的法律和做法为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提供了广泛且有效的保护以及补救办法。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禁止针对残疾人歧视的国家公民权利立法,2008年经过修正以确保更广泛的保护。这些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教育、保健、交通、住房、就业、技术、信息和通信、司法系统以及参政。为确保法律得到执行,联邦拨款为许多技术援助和补救措施提供支助。2009年7月30日,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在采取必要的批准步骤。

161. 立法帮助受到歧视的雇员获得补救办法。具体而言,1963年《平等报酬法》禁止薪酬歧视,此前提到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免遭歧视保护,保护理由除性别之外还包括种族、肤色、宗教和原籍。第七章的适用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扩展,最新一次是通过2009年《Lilly Ledbetter 平等报酬法》,其中规定对歧视赔偿提出质疑的法定时效在每次支付赔偿后重新计算,这令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根据第七章指控受到薪酬歧视。

162.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也受到美国法律保护。2003年,最高法院推翻此前的一项判决,认定某州的禁止鸡奸法违宪,认为将成人间经过同意的私下性行为定罪违反了《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Lawrence诉得州”案,539 U.S. 558 (2003))。随着最近颁布2009年《Matthew Shepard和James Byrd Jr.防止仇恨罪法》,美国大力支持其主管当局起诉仇恨罪,包括由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残疾而激发的仇恨。司法部积极执行该法案和其他一系列仇恨罪法律。

163. 自1998年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禁止基于性取向的就业歧视。很多福利扩展至作为联邦雇员的同性伴侣。2010年12月,国会通过法规废除“不许问、不许说”,即不许男女同性恋者公开在军中服役的法律。2011年7月,总统、国防部长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证明,废除既没有影响军队士气、军队效率、队伍凝聚力,也没有影响武装部队新兵招募和留任。废除法令于2011年9月20日生效。

164. 其他各项联邦法律也旨在保障公民、包括种族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投票权,其中包括1965年《选举权法》和《帮助美国投票法》。司法部民权司投票处负责对州、县、市以及其他管辖区提起诉讼,以便补救对投票权的否定和剥夺,同时负责为根据该法案对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165. 适用于私人活动。《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免遭歧视的保护延伸至非政府活动的重要领域。美国民权法律(42 U.S.C. 1981,1982)一直用于禁止私人行为者在私有资产销售或租赁、私立学校入学、进入公共设施等活动中做出种族歧视。此外,还可以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二章和第七章对私人行为者在就业和进入公共设施中涉嫌歧视进行执法,其依据是国会的商贸权。第11246号行政命令为针对联邦承包商和分包商涉嫌就业歧视采取公共执法行动提供了依据。《公平住房法》为禁止私人行为者在住房领域做出歧视的执法奠定了基础。最后,国会的开支权为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奠定了基础,其中禁止接受联邦资金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基于种族、肤色和原籍做出歧视。此外,根据《平等信贷机会法》,贷款方不得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原籍、婚姻状况、年龄或收入来源在贷款交易中做出歧视。此外,司法部民权司通过落实《移民与国籍法》中的禁止歧视条款制止私人行为者做出种族歧视行为。《移民与国籍法》条款保护合法移民免遭私营雇主基于劳动者移民身份、外貌或说话方式以及来自何处的歧视性做法。

2.州、地方和其他法律

166. 州、地方、部落和准州宪法及法律也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上所述,从操作角度来讲,第十四项修正案规定了最低限度,任何州的平等保护都不得低于该限度,且某些州为公民提供的保护高于联邦《宪法》的要求。目前约27个州将“平等保护条款”写入宪法,其中一部分提供的保护范围大于第十四项修正案。50个州中有47个执行禁止仇恨罪的法律,各州还实施了针对私营实体的歧视法律。某些州、地方、部落和准州法律及执行的实例在本核心文件附件A中做了介绍。

C.法律补救办法

167. 美国法律针对声称侵犯了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情况提供了广泛的补救办法和寻求补救途径。许多联邦法规具体规定了执法方式,即通过行政诉讼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所实施的方案和活动违反禁止歧视的联邦民权法规的实体,联邦机构可以启动行政诉讼,以中止、终止或拒绝给予其拨款。如果行政补救办法不足以产生理想效果,主要办法是付诸法律。声称被剥夺了受宪法保护权利的人可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直接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胜诉者给予的补救包括强制令、补偿性赔偿、损失工资、惩罚性赔偿以及衡平法上的救济(如要求雇主雇用因非法理由被剥夺工作的劳动者),这取决于相关法规。

168. 如果国会有相应的规定,联邦政府可提起民事诉讼,制止侵犯某些宪法权利的行为或行为模式。联邦政府还可针对侵犯某些公民权利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例如通过滥用警察权力剥夺正当诉讼程序以及阴谋剥夺公民权利的。政府还可对被控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某人权利的被告提起刑事诉讼。此外,根据某一法规或按照政府制度(如挑选陪审团)受到起诉的个人,如认为对自己的起诉违宪,可作为辩护的一部分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对该法规或制度提出质询。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也可对构成起诉依据的法规提出违宪质询。如果认为拘留所依据的某一法规违宪,或者导致拘留的诉讼程序被控侵犯了宪法权利,也可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提出反对。在有限的程度上,还可通过州和联邦人身保护令――或在联邦定罪情况下通过申请免除判刑――实施定罪后救济。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有各州都有相似的补救办法。

169. 根据美国法律,补救可包括以下任何方式,取决于行为发生地点、行为者和其他环境:

申请人身保护令,在特定环境下允许就拘留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行司法审查;

提出刑事指控,启动调查甚至是起诉。根据18 U.S.C. 242,司法部可以对任何假借法律名义在某州、准、自由邦、属地或区剥夺一名受害者受《宪法》或美国法律保障或保护权利的人提起诉讼。政府也可以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个人根据1964年《民权法》(18 U.S.C. 245)享有权利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滥用警察权力、剥夺《宪法》保障的权利以及剥夺正当程序,均可根据上述法规被起诉。根据18 U.S.C. 2340和2340A,司法部可以起诉在美国境外犯下或试图犯下酷刑罪的人。所谓酷刑罪是指某人假借法律名义实施的行为,具体指有意对处于自己监管或人身控制下的他人造成严重的身心痛苦或困扰;

根据联邦民权法规(42 U.S.C. 1983)在联邦或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起诉州或地方官员要求金钱赔偿或强制性救济;

根据《联邦侵权索赔条例》(22 U.S.C. 2671及以下各条)对联邦官员玩忽职守、联邦执法官员玩忽职守和故意侵权要求赔偿,或根据相应的州法规对其他州和市级官员玩忽职守和故意侵权要求赔偿;

根据《美国宪法》“宪法侵权”条款直接起诉联邦官员要求赔偿,见“Bivens诉Six Unknown Named Agents”案,403 U.S. 388 (1971)以及“David诉Passman”案,442 U.S. 228(1979);

根据法规或宪法条款,通过司法程序在州法院根据州法律质疑官方作为或不作为。任何法院,从最低级别法院到美国最高法院,都可以审理此类宪法指控,尽管通常它们必须尽早提出指控;

除上文讨论的补救办法外,还可以根据一套通用的联邦和州刑事法规起诉侵犯他人权利的联邦、州和地方官员以及个人。可以根据《军事审判统一法典》(10 U.S.C. 801-940)对美国国防部工作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42 U.S.C. 1985对密谋参与剥夺民事权利者要求民事赔偿;

根据《外国人侵权法规》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28 U.S.C. 1350),可以基于国际法律禁令对外国政府官员实施的某些酷刑行为和法外杀戮提起刑事诉讼以要求赔偿;

要求行政补救,包括向民事诉讼审查委员会提起诉讼,审查被指控的警察不当行为;

联邦政府可以根据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42 U.S.C.14141)关于模式或做法的条款启动民事诉讼,以终止任何政府机构执法官员或其任何代理或代表政府当局采取行动的任何人的不当模式或做法。同样,联邦政府可以针对基于种族、性别、原籍或宗教进行歧视的获得联邦资助的执法机构启动行政和民事诉讼;

个人可以根据联邦民事权利法,对基于种族、性别、原籍或宗教进行歧视的获得联邦资助的执法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起诉(见42 U.S.C. 2000d(第六章)、42 U.S.C. 3789d (《道路安全法》));

政府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对做出就业歧视的私营雇主或州和地方政府雇主提起民事诉讼;个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被拘留者,联邦政府可以根据1980年《机构收容者公民权利法》(42 U.S.C. 1997)提起诉讼,废除任何州监狱、拘留所或拘留设施的虐待模式或做法。根据这一授权,司法部可以对设施进行调查,并与设施共同改革做法和程序,以确保合规。

D.执法和预防

1.联邦执法

170. 若干联邦机构负责执行联邦民事权利法。这些机构还实施了旨在防止歧视的方案和拓展活动,在问题发生时促成和平解决。本节对参与执行公民权利法和开展方案性拓展的主要机构和机构分支进行简要介绍。

171. 司法部。司法部的民权司负责执行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宗教和原籍的歧视的联邦法规,以及本报告提到的其他法律。在教育领域,民权司负责向学校引入并监测废除种族隔离情况。在就业领域,民权司负责对个人的就业歧视行为、州或地方政府雇员的就业歧视模式或做法进行调查和起诉。在“公平住房和借贷”领域,民权司的住房和民事执行处负责执行《公平住房法》、《平等信贷机会法》、1964年《民权法》第三章、《宗教土地使用和机构收容者法》关于土地使用的条款以及《现役军人民事保护法》。这包括实施公平住房测试方案,将不同特点的人公布出来作为潜在租房者或购房者,同时寻找住房。

172. 民权司的特别诉讼处负责执行1994年(14141)《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42 U.S.C.14141)、1968年《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综合法案》(42 U.S.C. 3789d)和《民权法》第六章(42 U.S.C.2000d)。这三部法案均授权总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消除执法不当的模式或做法,包括种族歧视指控。

173. 民权司还负责执行旨在保护公民投票权的各种联邦法律,包括种族和语言少数群体;其中包括对州、县、市以及其他管辖区提起诉讼,以便对否定和剥夺投票权进行补救。

174. 民权司的协调审查处有责任确保以统一而协调的方式执行第六章禁止歧视规定(指控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实体歧视)。尽管资助机构主要负责调查和裁定接受资助方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但协调审查处是指导联邦政策、为个别机构提供咨询以及在很多情况下为调查工作配备人员的神经中枢。作为积极落实公民权利工作的一部分,司法部负责向联邦资助机构下发关于第六章义务的新指导,包括确保联邦资金援助的受援者不会采用产生截然不同影响的政策或行政手段(见 www.usdoj.gov/crt)。司法部还致力于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帮助联邦机构加大落实第六章义务的工作力度。

175. 民权司的教育机会处通过执法处理涉及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各种不同案件。具体而言,经由其他政府机构介绍,教育机会处负责落实1964年《民权法》第四章、1974年《平等教育机会法》和《美国残疾人法》第三章以及其他法规,如《民权法》第六章、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康复法》第504条、《残疾人教育法》和《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司法部也可以对指控违反禁止教育歧视相关法规和《宪法》第十四项修正案的私人诉讼案进行干涉。司法部还可以代表教育部参加诉讼。

176. 司法部的移民相关不公正就业做法特别顾问办公室负责执行《移民和国籍法》中的禁止歧视条款。司法部还负责落实对违反联邦仇恨罪刑事法规的执法工作(很多此类犯罪也在州级执法)。

177. 司法部的社区关系服务处负责开展使命拓展、教育、培训、社区和普通公众争议解决,以便防止歧视,并在问题发生时鼓励和平解决。此外,司法部还有多个其他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法官和公共成员就公众关心的不歧视中的民权开展拓展和培训。

178. 司法部与各州官员积极协调。司法部的民权司通过联邦调查局每个季度开办的国家学院培训班,负责就起诉仇恨罪必备知识培训州执法官员。如果犯罪行为确实违反了州和联邦法律,司法部官员会与州官员密切配合。特别诉讼处负责提供技术援助,并与州和地方司法机构合作解决执法机构的歧视模式或做法。民权司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一道就《公平住房法》条款培训住房融资机构。司法部的移民相关不公正就业做法特别顾问办公室与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处理各种与移民相关的歧视问题,包括涉及歧视和补助金发放的培训和教育,以便推动执法。

179. 教育部。教育部的民权办公室负责执行相关法律,禁止接受教育部联邦资金援助的方案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性别、残疾和年龄的歧视――特别是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1973年《康复法》 第504条、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和1975年《年龄歧视法》。教育部的民权办公室还为学区、地方教育机构、各州、州机构、大学以及其他实体和组织提供直接而广泛的技术援助,传授如何配合民权办公室执行联邦民权法律。同时还为家长和学生提供援助,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此外,民权办公室还实施职业教育行政手段方案,要求州机构对特定的联邦资金次级受援者开展民权合规审查,同时利用技术援助和其他资源为各州提供支助。

180. 劳工部。劳工部的民权中心负责落实适用于劳动力方案和活动的不歧视法律,包括审查各州合规计划(行政手段)、合规援助和审查。相关法律包括: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和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第8条。劳工部的联邦合同合规方案办公室按照经修正的第11246号行政命令的要求,负责确保与联邦政府开展业务的雇主遵守要求就业中不歧视和开展平等权利行动的法律规章。联邦合同合规方案办公室还负责落实相关法规,禁止所涉联邦承包商和分包商歧视残疾人和特定受保护的退伍军人。

181.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包括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1963年《平等报酬法》、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第一章、《康复法》第501和第505条及《遗传信息不歧视法》第二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调查根据上述法规提出的歧视指控,试图通过酌情调停与和解解决此类指控。如努力失败,可对私人雇主提起诉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司法部共同肩负起诉州或地方政府违反《民权法》或《美国残疾人法》的执法责任。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还作为行政决策机构,受权对起诉联邦政府机构的就业歧视指控给予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

182.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通过其53个地方办公室,与州和地方人权机构密切合作。这些人权机构被称为“平等就业实施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39个州的105家“平等就业实施机构”签订合同,每年处理的歧视指控超过 48,000起。这些指控部分依据州和地方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以及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的联邦法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还与“部落就业权利办公室”签订合同。这些合作关系通常以备忘录的形式载于工作共享协议中,规定了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权力。

183. 国土安全部。依据6 U.S.C. 345和 42 U.S.C. 2000ee-1,国土安全部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负责调查涉及本部雇员和官员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侵犯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以及种族定性的指控。在州一级,国土安全部部长受权与州和地方执法机构订立协议,允许指定的官员行使有限的移民法执法职能,但要根据一份协议备忘录(8 U.S.C. 1357(g))接受宣誓的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官员的监督。该方案包括培训对民权的尊重,避免种族定性,以及由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的专业责任办公室负责调查,旨在确保移民受到公正待遇。

184. 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民权办公室负责执行法律禁止接受该部联邦资金援助的方案,如保健设施和州及地方公众服务机构,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性别、残疾、宗教和年龄的歧视。特别是执行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和原籍的歧视。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民权办公室与联邦政府的其他民权机构合作,并配合此类机构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编制技术援助材料,以提高对民权要求的重视和认识。

185.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下属的公平住房与机会平等办公室负责执行禁止住房歧视的相关法律。《公平住房法》禁止在大多数与住房有关的交易中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宗教、性别、残疾或家庭状况的歧视。该法案涵盖公共住房、公助住房和私有住房,仅有少数例外。执法活动包括:对特定区域和住房实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以揭露歧视现象。公平住房与机会平等办公室还通过经国会授权的补助方案、媒体宣传和其他特别举措,教育房地产、贷款和保险业以及美国公众了解公平住房的权利和责任。

186.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与参与“公平住房援助方案”的各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分享调查住房歧视投诉的权力。要想参与公平住房援助方案,管辖机构必须证明其正在执行的公平住房法律提供了基本上等同于《联邦公平住房法》所保障的权利、补救办法、程序和机会。公平住房援助方案参与机构每调查一起投诉,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就会根据调查时间和质量支付一定金额。此外,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还为公平住房援助方案参与机构的能力建设、培训和信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2010财年年底,公平住房援助方案共有102家参与机构。

2.防止和消除负面态度和偏见的培训及方案

187. 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公众拓展,防止负面态度升级导致偏见,并协助处理确实发生的偏见和歧视。

188. 司法部的社区关系服务处根据1964年《民权法》组建,具体目的是协助州和地方政府、私营和公共组织、社区团体预防和解决种族和民族紧张局势、事件、民事骚乱,同时恢复种族间的和睦。随着《Matthew Shepard和James Byrd Jr.防止仇恨罪法》于2009年通过,社区关系服务处不仅加强与社区配合,通过战略预防和应对基于实际的或以为的种族、肤色或原籍所犯下的暴力仇恨罪指控,还与社区一道应对基于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宗教或残疾所犯下的暴力仇恨罪。司法部的“调解人”,即社区关系服务处为美国各地以及美国准州的社区提供调停、和解、培训和技术援助,以预防和应对涉及歧视、仇恨和暴力的事件。社区关系服务处帮助形成了可行的双方谅解和协议,作为胁迫、暴力或起诉的替代手段。该处还协助社区发展地方机制,开展培训,并采取其他积极主动的措施,预防基于实际的或以为的种族、肤色、原籍、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宗教或残疾所产生的种族/民族紧张局势和所犯下的暴力仇恨罪。社区关系服务处的服务使得各方达成了各自的协议,培养社区解决与歧视有关的紧张局势的能力,预防仇恨暴力今后再度发生。社区关系服务处派遣技术熟练的专业调解员,他们有能力协助来自不同背景、持不同观点的人。

189. 司法部民权司的协调审查处主要职能之一是:根据消除歧视规定向联邦政府机构和受援机构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援助。接受联邦资金援助的大多数州和地方执法机构、多个州和地方监狱系统、法院以及其他政府组织,都有义务遵守美国法律中的不歧视规定并因此接受此类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州部队官兵、警察、社会工作者、巡警和缓刑犯监视官以及法官、律师和倡导者。

190. 此外,司法部的民权司还负责提供长期技术援助,为执法机构提供最佳做法的议,以及使其了解如何确保使用武力、搜捕和逮捕、不歧视治安、失职调查、预警系统、市民投诉接收与跟进、队长行动监督审查领域的政策和实践符合宪法标准。司法部民权司的移民相关不公正就业做法特别顾问办公室还开展针对雇主、潜在歧视受害者以及广大公众的拓展和教育,介绍《移民与国籍法》中禁止歧视和雇主制裁规定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191. 教育部的民权办公室负责为教育部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教育部中小学教育办公室资助美国各地的10个公平援助中心,就教育公平的相关问题为学校、各区和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包括废除公立学校的隔离制度,满足英语熟练程度有限学生的需求,以及防止和解决基于种族和性别的骚扰和欺凌。

192. 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民权办公室通过实施方案,教育公众、保健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获得公平且非歧视的保健和公众服务。卫生和公众服务部还为保健和公众服务专业人员编写课程和指南,侧重于提供文化方面得力的护理,并切实惠及残疾人和英文熟练程度有限的人。

193. 为了提高个人报告住房歧视的可能性,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主持开展了一项移民健的教育和拓展方案,借此教育住房提供方、房地产专业人员、贷款机构、保险公司、开发商、建筑师、工程师和美国公众了解他们的公平住房权和义务。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通过国会授权的援助方案、媒体宣传以及其他具体举措开展此类活动。

194. 国土安全部培训工作人员具备文化意识和不歧视,向国土安全部全体雇员提供与具体民族和宗教社区相关的基本文化能力培训。此类课程包括:“阿拉伯美国人和穆斯林美国人文化介绍”、“第一次的三到五秒钟:阿拉伯和穆斯林文化常识”和“执法官员使用种族指南”。国土安全部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办公室也为执法和情报分析员开设了与这些社区有关的文化能力课程。涉及的主题包括:处理对伊斯兰和穆斯林社区的误解和陈规定型观念;社区互动入门指南;有效治安,包括拒绝种族或民族定性;接触和社区拓展的联邦措施。在2010财年,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办公室为1,300名来自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执法官员和情报分析员提供了与民族和宗教社区相关的文化意识和不歧视培训。此外,移民与海关执法局还通过“移民与海关执法局虚拟大学”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也包括类似课程。

195. 劳工部每年主办一期全国平等机会发展论坛,来自美国各地和美国准州的州及地方劳动力专业人员出席该论坛。劳工部的联邦合同合规方案办公室也举行合规援助研讨会,就平等就业机会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培训联邦供应和服务承包商及分包商。

196.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投入了大量资源,就工作场所的不歧视问题开展拓展和培训。通常每年举办5,000次以上的教育、培训和拓展活动,覆盖数十万人,包括私营雇主和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体工作者以及其他联邦机构的官员。

197. 内务部的民权办公室为该部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广泛的不歧视方案,包括主管和监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的多样性培训。

E.特定弱势群体成员的人权状况

198. 特定弱势群体在美国的状况不应该是现在这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妇女、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正如在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中所述的,美国希望建设一个如小马丁·路德·金所描述的社会,我们的孩子能否成功,将由“其品格优劣”来决定。尽管长期以来在落实平等措施、让所有弱势群体获得平等保护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现状仍然不尽人意。例如,不尽人意的情况包括:2010年2月,黑人/非裔美国人失业率为15.8%、西班牙裔/拉美裔为12.4%、白人为8.8%;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就业的比率只有四分之一;拥有住房的黑人/非裔美国人、西班牙/拉美裔家庭达不到一半,而四分之三的白人家庭拥有住房;白人拥有大学学历的比率是美洲土著人的两倍;歧视还在继续。美国希望通过努力继续消除此类差距,以确保平等机会不仅由法律来保障,更要让全体美国人亲身感受到。我们需要加倍努力,因为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

199.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在上文“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一节以及在具体条约报告中都做了介绍。由于美国与国内的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人的法律关系复杂且特殊,因此下文会对这种关系及涉及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人状况的关切做更详细的介绍。

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

200. 由于早在联邦成立之前就已取得自台地位,且根据后来的条约、法规、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印第安部落都被承认为拥有固有自治权的政治实体。因此,联邦政府与美国境内560多个得到联邦承认的部落之间保持着政府对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鼓励各部落在广泛的内部和地方事务上实行自治,包括决定群体成员、文化、语言、宗教、教育、信息、社会福利、维护社区安全、家庭关系、经济活动、土地和资源管理、环境和非群体成员的进入,以及为这些自治职能提供资金的方式方法。这种做法还承认土著权利的集体性质,特别是土地所有权。部落土地并不代表个人土地所有权的集合,而是归集体所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就业偏好),允许为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提供特殊的、更有利的待遇,这样做并不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标准,因为这是基于部落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非部落成员的种族特性(“Morton诉Mancari”案,417 U.S. 535 (1974))。

201. 当土著人与联邦政府打交道时,他们当然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宪法权利。在部落事务上,部落代表与美国政府以联邦政府与部落之间的政府对政府关系打交道。

202. 在历史上,基于这种政府对政府的关系,美国和印第安部落在1778至1871年间订立了多项条约。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涉及条约权利的争议,争议产生于对条约条款具体措辞的解读存在争论。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三项基本原则(通常被称为“权利要求解释的准则”),以指导法院解读美国与部落订立的条约的措辞:(1)与美洲土著人订立的条约中不明确的措施应当以有利于美洲土著人的方式解读;(2)与部落订立的条约应当解读为签订条约的美洲土著人在订立时了解条约内容;和(3)与部落订立的条约应当在文字上理解为有利于所涉及的美洲土著人。例如见:“Choctaw Nation诉美国”案,318 U.S. 423,431-32(1943);“Winters诉美国”案,207 U.S. 564,576-77(1908);“Choctaw Nation诉俄克拉荷马州”案,397 U.S. 620,631 (1970)。

203. 随着美国扩大并向美洲西部不断扩张,特别是在19世纪,美洲印第安人与政府和新来的人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在各个地区都发生过冲突。认识到美国土著居民被不公正地剥夺了世代居住或生活的土地,美国国会于1946年成立了一个特别机构――印第安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印第安部落、部族以及其他可识别群体的索赔要求,对私人或政府以各种方式夺取的土地进行赔偿。印第安人申诉委员会为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土著索赔者提供比普通大众所能获得的更多的渠道和更灵活的规则,据此要求赔偿。印第安人申诉委员会提供的补救措施是金钱补偿。很多部落都通过委员会获得了土地索赔补偿。

204. 在印第安社区,部落通常对具有精神和文化意义的地区拥有权力,但是具有一般适用性的特定法律,如环境法也可能适用。部落享有管辖权的地区受部落法律和习俗的保护。此外,美国法律为美洲土著人的权利提供多种保护,因为这些权利与在公共土地上发现的具有精神和/或文化意义的地区相关,包括部落圣地受《国家历史保护法》保护;圣地和文化遗迹受《考古资源保护法》保护;美洲土著人遗留财产受《美洲土著人墓地保护与文物归还法》保护;受《美洲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保护;受《宗教土地使用与机构收容者法》及若干行政命令的保护。此外,农业部长还根据法定权限,将一系列出于传统和文化目的得到联邦认可的部落安排到国家森林系统土地上,例如见25 U.S.C. 3051 及以下各条。

205. 尽管有上述特殊的法律地位、关系和保护,许多印第安部落和个人仍然面临着严重挑战,包括贫穷、失业、环境恶化、医疗鸿沟、暴力犯罪和歧视。一些保留地目前面临高达80%的失业率。近四分之一美洲土著人生活贫困;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面临巨大的医疗鸿沟;部分保留地的犯罪率高达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例如,2005-2009年美国社区人口普查估计,约12%的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的生活水平在贫困线50%以下,25.9%在贫困线100%以下,还有33%在贫困线125%以下。这些比率均高于其他种族或族裔群体。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印第安保留地上的一个严重问题。关于部落对具有精神和文化意义地区行使权力的问题层出不穷。此外,种族主义和种族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2011年5月,参议院印第安事务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听证会名为“被偷走的身份:种族主义陈规定型观念对土著人民的影响”。

206. 美国承认在联邦政府与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人的关系上曾犯过错误和失信,并承认需要对这些问题给予及时关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说的:“从没有其他种族像美洲土著人――第一代美国人这样,遭到过华盛顿如此严重的边缘化和忽视。”

207. 联邦政府制定多部法律和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中很多都在具体条约报告和对委员会关切和建议的答复中进行了讨论。但是,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奥巴马总统强调他致力于同部落官员举行定期的有意磋商,在2009、2010和2011年主持召开三次历史性首脑会议,与部落首领共同制订出一份美洲土著人政策议程。在2010年12月的第二次首脑会议期间,总统宣布美国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此项宣言代表美国政策上的重大转变。

F.特别措施

208.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在情况允许时,缔约国应“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期保证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 美国致力于采用所有供其使用的工具解决结果上的分歧,通过各种指标,针对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美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基于种族的措施,以及基于经济因素等其他因素的措施。

209. 联邦的许多改良措施可被认为属于满足第2(2)条要求的“特别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旨在推动公平就业和公平住房的一整套努力;2010年《低廉保健法》和《中小学教育法》修正案等措施旨在解决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面临的医疗和教育鸿沟;法定方案要求联邦订约采取平等权利行动;直接支持历史悠久的黑人大专院校、西班牙裔服务机构以及部落大学。一些规定属于激励性的,如立法鼓励联邦资金的受援者使用少数族裔和妇女开办的银行。其他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例如《社区再投资法》(12 U.S.C. 2901)要求联邦特许金融机构努力惠及服务不足的社区,并做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少数民族社区。还有另外一些主要是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培训。

210. 法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2010年《平价保健法》规定的措施,用于解决少数种族和民族面临的医疗差距,包括要求保健计划覆盖预防慢性病的服务,这种病对少数种族和民族造成严重影响;大量投资于研究和文化能力培训;以及建立少数民族保健和保健差距研究所;

《少数民族保健与保健差距研究教育法》及相关行动和方案,如“采取行动终结保健差距全国伙伴关系”、种族和族裔差距行动研究所以及“2020年健康人”,所有这些举措都在寻求增进对保健和治疗差距的了解并消除这些差距;

经修正的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试图提高所有学生的成绩,消除少数民族学生与非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

教育部的“大学生获得早期认识和戒备方案”,这是一个针对极其贫困的中学、大专院校、社区组织和企业的可自行决定的补助方案;

教育部和州及地方努力帮助英语熟练程度有限的学英语的学生和家长克服公平参与教育方案的语言阻碍;

2002年修正的《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法》,包含应对少数民族接触过少问题的规定;

根据《公平住房法》制订的方案,要求所有住房主管机构采取措施“坚决推进公平住房”;

美国劳工部联邦合同合规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方案,不仅禁止联邦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歧视,还要求那些实体采取坚决措施保证就业过程中的公平就业机会;

《小企业法》要求联邦机构确定目标,与“小型弱势企业”签订合同;

《小企业法》第8(a)条的“企业发展方案”针对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小企业;

《小企业法》第31条“HUBZone签约方案” 针对一直未充分使用的企业区内的小企业;

《小企业法》第7(j)条允许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为个人或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援助的组织提供资金援助(拨款或合同),但必须符合第7(i)、第7(j)(1)和第8(a)条规定的援助资格,特别重视位于失业率高、收入低的地区的小企业;

内政部的“印第安人贷款担保、保险和利息补贴方案”,旨在清除长期阻碍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土著部落和个人获得贷款的障碍。贷款方案有助于促进借款人贷款融资,否则他们无法这样做,帮助担保合理利率,降低各方的风险;

农业部的方案,针对“社会弱势”农民和牧场工人;

财政部的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基金,旨在拓宽全国各地的穷人、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获得资本、贷款和金融服务的渠道;

财政部“少数民族银行储蓄方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少数民族储蓄机构方案”和能源部的“银行储蓄金融援助方案”;以及

交通部通过该部资助的合同优先援助社会和经济弱势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小企业。

211. 大量行动证明,美国致力于通过灵活应用法律鼓励和支持相关方案,以消除障碍并鼓励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享有真正平等的机遇。例如,2010年,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处理了一起涉及性别歧视的大型集体诉讼案,除判决向受影响工人支付1,170万美元外,还要求一家全国零售商雇用女工填补前50个空缺,对于随后的50个岗位每填补两个岗位就要雇用1名女工;后面每填补3个岗位雇用1个女工(同意判决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沃尔玛店案”,Case No. 6:01-CV-339 (E.D. Ky. Mar. 1 2011))。此外,司法部提出“法庭之友”诉讼,支持得克萨斯大学考虑申请入学学生的种族和民族,以期促进教育福利的多样性(“Fisher诉得克萨斯州案”No. 09-50822(5th Cir.,Jan. 18,2011))。

212. 根据《美国宪法》,为特定目的而在一定情况下按种族分类是允许的。例如纠正以往的种族歧视,推动教育环境的多样性。由于种族始终被视为一种“可疑分类法”,因此基于种族的分类将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当政府雇主或其他政府实体曾在过去参与种族歧视,通常允许(有时可能要求)以严格限制的方式考虑种族因素,以纠正以往行为产生的影响(见“Wygant诉Jackson Bd. of Educ.案”,476 U.S. 267(1986))。政府实体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种族考虑在内,只要这样做对于解决对其他人的歧视是有必要的,且那些行为的影响来自于政府政策(见“City of Richmond诉J.A. Croson Co.”案,488 U.S. 469(1989))。

213.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教育背景下的平等权利行动方案。在“Grutter诉Bollinger”案,539 U.S. 306 (2003)中,最高法院承认迫切需要学生群体中实现真正的多样化,并认为可以考虑将种族作为实现多样性的一种手段,包括确保一定人数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学和研究生院学习。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判决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组织一个……具有广泛多样性的班级”符合其重大利益,因为“得到一个多样化的学生群体,是(法学院)行使正当机构使命的核心”(Grutter,539 U.S. at 329)。最高法院认定,法学院的方案完成这一使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为它采用了灵活目标而非配额,因为其中涉及到对每名申请者的档案进行逐个的全盘审查,因为它并没有给不属于受到优待的种族和民族群体的个人增添“过重的负担”,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同上,at 342-43)。但是,与此同时,在“Gratz诉Bollinger”案,539 U.S. 244 (2003)中,法院驳回密歇根大学本科生平等权利行动方案中的招生政策,认为其运作方式相当于一种机械性配额,并没有“严格限制”以满足大学实现多样性的目标(见539 U.S. at 270)。

214. 在“社区学校学生家长诉西雅图第一学区”案,551 U.S. 701(2007)中,最高法院审理了公立中小学在分班时采用种族分类法将学生分为两个大班的案件。大多数法官认为,避免种族孤立和追求多样性符合学区的重大利益(同上,783,797(Kennedy, J.,同意);同上,838-47 (Breyer,J.,反对))。但是,最高法院还认为,在这两起具体案件中,学区采用个性化种族分类法来为学生分班是不允许的(见同上,720-25,733-35(简单多数意见);同上,782(Kennedy,J.,同意))。肯尼迪法官在他就本案提出的同意意见中建议,学区可以通过采用不依赖学生个人种族的因素,或在必要时采用“Grutter案”中得到赞成的有针对性的、个性化考虑因素,努力促进实现教育多样性和消除种族孤立方面的重大利益。

215. 根据1974年《平等教育机会法》和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法院还继续支持州和地方学区承担责任,采取坚决措施确保英文熟练程度有限的学生能够真正融入学校课程中,“Lau诉Nichols”案,414 U.S. 563(1974)在里程碑式决定中就提出了这一要求。

216. 尽管对政府行动是否具有种族意识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一项严格限制的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适用于方案或政策。考虑到种族的谨慎策划的方案是允许的,例如为了促进中小学和大专院校的多样性,在中小学减少或避免种族孤立等。在以下不同的教育背景下,机构可以考虑种族以追求其重要目标:中小学一级、学生分班、学生转校、学校安排座位、伙食模式和学校分区;以及在大学阶段、入学、人才输送计划、招生和拓展,以及辅导、教学和支助方案。

217. 美国始终认为,按照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美国可以采取并落实经过妥善阐述、与美国宪法和法规条款相一致的特别措施,并获得广泛的自行酌处权,以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授权采取特别措施,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执行特别措施。

附件

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方案

1. 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方案在美国执行该国已签署的人权条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本附件载有与条约报告所涉问题有关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法律、执法机制和拓展活动方面的信息。

2. 正如本核心文件所述,因为美国政府属于联邦制,美国的条约责任不仅由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负责落实,而且由州、地方和准州法律和机构负责落实。部落政府也有解决歧视问题的法律和机构。因此,能够利用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对于美国选民来说也很重要。联邦、州、地方、部落和准州各级人权组织之间进行了密切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在本附件结尾处进行介绍。各部分密切合作,确保人权问题得到相关当局妥善而充分的解决。48个州依法建立了某种类型的州人权组织。此外,许多城市和县,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也建立了人权组织,许多部落和准州政府也不例外。本附件仅仅简要介绍了这些人权组织的共同结构和职能,给出全国此类组织不同的样本。这些材料是通过面向各州和人权组织的拓展工作以及我们自己的网络研究得出的。

A. 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方案总体介绍和实例

3. 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所在州或地方更大的政府实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关系,职能也各不相同。许多组织是独立的、单独的法人实体。一些组织本身就是政府机构,或者是政府机构或部委的组成部分。就职能而言,这些组织可能处理一系列问题,包括就业歧视、住房/房地产、信贷和融资做法、公共膳宿、教育和社区关系。本节将大概介绍其中一些组织,以便读者对美国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委员会的情况有所了解。第一节没有介绍的其他组织将在下文“现有补救办法和预防相关活动”及“网络”两节中加以讨论。

1.各州人权组织实例

(a)阿拉斯加州人权委员会

4. 阿拉斯加州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民权执行机构,由州长任命的七名委员组成,任期交错且均为五年,并且得到立法机构的确认。为便于行政管理,该机构设在州长办公室。该人权委员会对就业、信贷和融资做法、公共膳宿场所以及房地产销售、租赁和租金领域基于种族、宗教、肤色、原籍、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变化、怀孕或父母原因的歧视进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受理歧视指控,并且利用调解、调查、和解及听证手段解决这些投诉。

(b)佛罗里达人际关系委员会

5. 佛罗里达人际关系委员会由佛罗里达立法机构于1969年创建,属于佛罗里达管理服务部(一个州内阁机构)领导下的州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佛罗里达州增进人权的领导机构。委员会的使命是,防止发生非法歧视,方法包括确保佛罗里达人民得到公平对待,并且能够获得就业、住房和某些公共膳宿方面的各种机会;以及通过教育和伙伴关系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尊重。委员会的法定权限由佛罗里达法规第760章规定,其中包括《佛罗里达民权法》、《佛罗里达公平住房法》和《检举人报复法》。

6. 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12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须经佛罗里达参议院的确认。委员会成员必须广泛代表该州不同种族、宗教、族裔、社会、经济、政治和职业群体。必须至少有一名委员年龄在60岁或60岁以上。

7. 委员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其中一些在本附件后面进一步阐述。总体而言,委员会对就业、住房、公共膳宿和州雇员检举人报复领域的歧视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解决。在调查前或调查期间,委员会还负责调解和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最后,委员会向客户提供技术援助和教育,并确保人们了解且遵守佛罗里达州和联邦有关歧视的法律。

(c)爱达荷人权委员会

8. 爱达荷人权委员会是由爱达荷立法机构建立的一个独立结构,旨在帮助保护爱达荷州居民免遭非法歧视。九名委员全部由州长任命,并接受爱达荷州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期三年。委员会组成如下:一名委员代表雇主,一名委员代表劳工,其他七名委员的任命不受约束。任命的委员在可能的范围内广泛代表爱达荷州居民的人口多样性。

(d)伊利诺伊人权部

9. 根据《伊利诺伊人权法》,伊利诺伊人权部与伊利诺伊人权委员会合作,负责执行该州所有的人权方案,委员会是审理受害居民投诉的判决机构。伊利诺伊人权部的使命是,“确保伊利诺伊州全体居民免遭非法歧视;确定并促进平等机会和平等权利行动,作为本州对其全体居民的政策”。下文介绍了伊利诺伊人权部的方案活动,特别是,该部加强了在国际上的拓展活动。2007年6月,人权部主任Claps和几名工作人员接见了来自中国的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随后,在2007年11月,Claps主任回访中国,在那里他在中国人权研究会主持召开的几次会议上发表演讲。与国家机构和学术界举行的会议,使与会者深刻了解了伊利诺伊人权部和美国国内负责调查就业和住房歧视指控的各州和当地机构。《2007年美国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定期报告》附件对伊利诺伊人权部、伊利诺伊人权委员会和当地人权机构的工作做了广泛介绍。

(e)肯塔基人权委员会

10. 肯塔基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执行《肯塔基民权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委员会致力于消除肯塔基自由邦内的非法歧视,具体做法如下:(1)对歧视指控进行调查;(2)对已经发现可能原因的歧视案件提起诉讼;和(3)实施公共宣传方案和举措。该方案禁止在以下领域基于种族、肤色、宗教、原籍、性别、年龄(40岁和40岁以上)或因为某人被界定为残疾人进行歧视:(1)就业;(2)销售或租赁房地产;(3)公共膳宿;(4)融资;(5)信贷交易和(6)住房保险。除了执行《肯塔基民权法》外,委员会还承担了法定职责,负责调查和纠正尤其是私人学校和私人俱乐部内非法的种族和肤色歧视。

(f)马里兰人权委员会

11. 《马里兰民权法》禁止联邦法律所禁止的一切形式歧视。此外,马里兰法律通过各种方式提供了比联邦法律更加广泛的保护,包括禁止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禁止在公共膳宿场所、就业、住房和州特许实体中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以及禁止基于家庭状况进行住房歧视。马里兰州一些县的禁止歧视法律的规定更加广泛,例如,禁止在某些领域基于家庭责任、职业、政治见解和个人的歧视。

12. 州民权法的执行由马里兰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Md. Code Ann.,州政府20-301 – 20-207)。2009年,马里兰人权委员会受理了834起个人投诉,结案778件,为歧视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达76万美元以上。该人权委员会还对207起案件进行调解,解决了113起,并且就公民权利问题开展了154期培训,惠及90多个群体,参加人数超过7,000人。除马里兰人权委员会以外,2007年,马里兰州检察长还在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第一个民权司。该司负责收集州内侵犯公民权利的指控,为立法和法律补救办法提供建议,而且还担任检察长与社区之间的民权联络人。

13. 由于判例法、成文法和检察长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马里兰的民权保护范围近年来有所扩大。见“Stouffer诉Reid”案,413 Md. 491(2010)(州监狱管教人员不得违背合格的成年囚犯的意愿强迫他们接受某种形式的维持生命的药物治疗,如肾透析,如果没有迹象表明没有这些治疗会对他人的安全和幸福构成直接威胁);2009年《Lily Ledbetter民权恢复法》,Md. Code Ann.,State Gov’t. 20-607 & 20-1009(b)(5)(2007)(在州法律下可能出现非法就业做法,不仅当具体的决定和的做法被采纳时会出现,而且在个人受到这一决定和做法影响时也会出现,包括每次支付歧视工资、福利或其他补偿);93 Opp. Att’y Gen. 154(2008)(根据《美国宪法》第一项修正案和《马里兰人权宣言》第40条的规定,裁定将个人因参加反对种族歧视示威游行领取报酬定罪的某一法律可能违宪,建议将其废止)。

(g)新泽西州民权司

14. 新泽西州民权司属于新泽西检察长办公室及法律和公共安全部的一部分,负责对歧视投诉进行调查,并且消除在新泽西州内的非法歧视。新泽西州民权司负责执行《新泽西禁止歧视法》和《新泽西家事假法》。前者旨在在以下方面防止非法歧视并给予补偿:失业、住房、签订合同和公共膳宿场所。《新泽西禁止歧视法》的最新修正案保护男女同性恋者,其依据是“法定结合身份”和“性别认同或表现”。此外,虽然联邦政府已经就失业者遭受的歧视及其给少数群体造成的巨大影响举行了听证会,但新泽西正在制订美国第一部禁止不许失业者申请的印刷或在线工作广告的法律。《新泽西家事假法》规定合格雇员在子女出生和收养儿童时或者合格雇员在父母、子女或配偶出现严重健康问题时可以休假。

15. 新泽西人权司主任办公室包括调解和信息系统部门。该人权司还下设了三个局,即执行局、集中受理局和政策局。

(h)新墨西哥人权局

16. 新墨西哥人权局是新墨西哥劳动力解决方案部的一部分。新墨西哥人权局是一个中立机构,旨在执行《新墨西哥人权法》,并且受理和调查就业、住房、信贷或公共膳宿领域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宗教、血统、性别、年龄、精神和身体残疾、严重的身体状况、残疾、配偶关系、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指控。新墨西哥人权局的活动将在下文做详细说明。

(i)北达科他劳工部人权司和检察长办公室

17. 在北达科他,两个州机构负责履行人权义务――北达科他劳工部人权司和检察长办公室。前者是内阁机构,劳工专员由州长任命。检察长办公室是独立的州政府机构。检察长是民选官员。北达科他劳工部人权司负责提供社区教育和(或)培训,(在就业案件中)提供调解,并且强调和解在所有投诉中的作用。

(j)俄克拉荷马人权委员会

18. 俄克拉荷马人权委员会是州立机构,受权在就业、住房和公共膳宿方面相关歧视问题上,审理投诉、寻求强制性救济、将投诉提交州和联邦官员、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及评估民事处罚。

(k)俄勒冈民权司

19. 俄勒冈劳工和工业局下设的俄勒冈民权司负责执行赋予个人平等就业、职业培训、晋升机会并确保在工作环境中免受歧视和骚扰的法律。俄勒冈人权司的使命是,保护工人和公民受到平等和不歧视待遇的权利;鼓励和落实在工资、工时和工期以及就业环境方面遵守州法律;以及宣传调解工作场所和雇主需求与保护劳工及其家庭需求之间平衡的政策。俄勒冈人权司负责处理调查和(不同单位)投诉的判决,其中包含三个主要职责:

执行民权法律;

调查有关民权的投诉;

向工人提供民权方面的建议和教育。

20. 俄勒冈民权法律包括禁止教育歧视的《俄勒冈成文法》第659章和禁止就业、住房、使用公共膳宿和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歧视的《俄勒冈成文法》第659(a)章。俄勒冈人权司根据后者处理案件,但不负责处理教育案件,教育案件直接通过法院体系受理。人权司每年都会收到来自潜在投诉人的大约32,000条问询,并且对约2,200起歧视诉讼进行调查。

(l)宾夕法尼亚人际关系委员会

21. 宾夕法尼亚人际关系委员会负责执行该州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血统、年龄(40岁和40岁以上)、性别、原籍、残疾和家庭状况的歧视的法律。宾夕法尼亚人权委员会通过在就业、住房、公共膳宿、教育和社区服务方面执行方案促进遵守这些法律。其管辖范围涉及就业、住房、商业地产、公共膳宿、教育、拒绝或愿意接受堕胎手术及监督种族紧张局势。

22. 宾夕法尼亚人权委员会由行政、法律和调查人员组成,受到哈里斯堡一名执行理事和哈里斯堡、费城及匹兹堡地区理事的监督。11名委员由州长任命,并且得到州参议院的确认,作为公共联络人,制订供工作人员执行的政策,并且负责解决一些未能自愿解决的案件。该人权委员会是独立的、无党派的,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六名。委员会主席由州长任命,而副主席、秘书和助理秘书由委员每年选举产生。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设在七个县,作为当地社区的联络机构,致力于提高公众对于民权问题的认识。有关委员会其他方案活动的说明见下文。

(m)南达科他劳工部人权司

23. 作为南达科他劳工部的一部分,人权司负责通过管理和执行《1972年南达科他人事关系法》促进平等机会。该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信条、宗教、性别、血统、残疾或原籍的歧视,并且处理就业、残疾、怀孕、骚扰、住房、教育、公共膳宿和服务及性骚扰问题。人权司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开展调查,并且尝试自愿解决投诉。南达科他人权委员会设在人权司内部,是依据《人事关系法》建立的。委员会通过帮助执行该法案推动机会平等。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全部由州长任命,并且经过州参议院的确认,任期四年。该司和委员会在执行不歧视法律方面的作用,将在下文“现有的补救办法和预防相关活动”一节进行讨论。

(n)田纳西人权委员会

24. 田纳西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州机构,负责预防和消除就业、公共膳宿和住房方面的歧视。委员会总办事处设在那什威尔,在诺克斯维尔、查特怒加和孟斐斯设立了区域办事处。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均由州长任命,任期6年。委员分别代表田纳西州东部、中部和西部,每个区域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五名。委员任命不论党派,并且要广泛代表雇员、业主、工会、宗教团体、人权团体和广大民众。

(o)华盛顿州人权委员会

25. 华盛顿州人权委员会由华盛顿州立法机构于1949年建立,是负责管理和执行《华盛顿禁止歧视法》――经订正的《华盛顿法典》第49.60章的州立机构。第49.60章禁止就业、公共度假地、膳宿和娱乐场所、房地产交易以及信贷和保险交易中基于种族、信条、肤色、原籍、家庭子女状况、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年龄、光荣退伍老兵或服役状况、身患可感知的身体和精神残疾或残疾人使用导盲犬和服务动物进行歧视。该章还禁止对那些反对歧视性做法和提起医疗和州雇员检举人控告进行报复。该人权委员会的使命是,通过公平执法、有效使用资源,并且在社区中建立富有成效的伙伴关系,消除和预防华盛顿州的歧视现象。

26. 委员会由五名委员领导,他们均由州长任命,这些委员负责任命一名执行干事,执行干事负责任命调查人员、书记员和开展机构日常工作所需的其他员工。

(p)西弗吉尼亚人权委员会

27. 西弗吉尼亚人权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起诉就业、住房和公共膳宿场所中的非法歧视行为。在就业领域,该人权委员会通过经修正的《弗吉尼亚人权法》所赋予的权力,对涉及种族、性别、年龄(40岁和40岁以上)、残疾、宗教、肤色、血统、原和及失明的投诉进行调查。要想对就业歧视进行投诉,必须说明雇用关系,原告必须属于以上一个或多个受保护类别,而且认为他或她应当是非法歧视受害人;并且要在歧视行为发生365天内正确提交投诉。《西弗吉尼亚人权法》同样还赋予委员会调查涉及公共膳宿场所的投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商店、剧院、夜总会、教育机构和公共建筑物。根据经修正的《西弗吉尼亚公平住房法》,委员会负责调查在房地产租赁和销售中以及在个人和机构申请和批准贷款中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宗教、肤色、血统、原籍、失明和家庭状况(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歧视。委员会还对涉及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歧视案件进行调查。

2.地方人权组织实例

28. 在城市和地方辖区内也有人权组织和方案。下文列出其中一些实例。

(a)亚历山大人权委员会(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

29. 1975年3月25日,亚历山大市议会通过了弗吉尼亚州最早的人权法令之一。《亚历山大人权法令》(简称《法令》)于1975年4月21日生效,建立了亚历山大人权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禁止在就业、住房、公共膳宿、信贷、保健和社会服务、教育和城市合同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原籍、血统、婚姻状况或身体残疾的歧视。多年来,市立法机构拓展了《法令》的影响范围,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所有残疾的歧视,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住房保护,以及禁止商业地产方面的歧视。委员会目前的权力包括受理和调解针对非法歧视的指控、对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开展研究,并且参与预先决策会议(这些属于事实调查和解决流程)以及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法庭进行的秘密咨询听证会。委员会还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向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议,可以对认定违反该法令任何条款的违法者处以5,000美元的罚金;委员会还可以向市议会或城市管理者就影响本市的人权问题提出建议。

30. 委员会共有14名市议会任命的委员。九名委员自由选举,其余五名委员代表老龄化委员会、经济机会委员会、残疾人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和房东房客关系委员会。

31. 除了该委员会以外,设立人权办公室也是为了增强该法令的执行。人权办公室负责受理、调查和提出结论,并且对根据《法令》和可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投诉的歧视案件进行调解。人权办公室主任是该处与亚历山大人权委员会的联络人,并且与人权委员会密切合作,执行其方案并落实责任和义务。

32. 人权办公室还设有残疾资源协调员,主要关注残疾人权利及其宣传工作;开展法律研究和分析,及解释残疾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残疾人的影响;对公众进行《美国残疾人法》方面的教育;以及将残疾人介绍给现有的合适社区和当地、州和联邦一级的法律资源。残疾资源协调员通常与人力资源部、住房部、交通和环境服务局;规划和区划;娱乐、公园和文化活动;JobLink;其他城市部门合作。该协调员也在亚历山大残疾人委员会任职。

33. 《法令》还规定建立全市的平等权利行动就业方案。该方案最初由亚历山大人权委员会制订,主要由城市平等权利行动官员执行,但人权办公室也在执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平等权利行动官与城市管理者密切合作,确保亚历山大市能够实现其招募并维持多样化劳动力队伍的目标。

(b)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

34. 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是个独立结构,共有九名委员,均由市长任命,安克雷奇市是阿拉斯加州最大的城市。该委员会的任命须经市立法机构,即安克雷奇市议会的确认。委员会执行干事由委员会任命,并听从主席的意见。委员会执行《安克雷奇市法典》第5章,并对市内基于种族、宗教、肤色、原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精神和身体残疾的歧视指控拥有管辖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根据第5章和联邦法律(尤其是《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和《美国残疾人法》)提出的任何控诉进行调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歧视,九名委员组成的专门小组或一名政府特派调查员将作为裁定机构,决定歧视是否发生。

35. 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参与有关人权标准的公共教育。2008年12月10日,在庆祝《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委员会向市雇员等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提醒这一天是国际人权日,并且强调《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基本原则,包括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该电子邮件要求收件人坚定地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平等和公平。

(c)伯克利和平和公正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

36. 伯克利和平和公正委员会是伯克利市政府内的一个办公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和平和公正事务向伯克利市议会和伯克利联合学区提出建议。授权法令规定,“和平和社会公正应当是指建立世界大家庭的目标,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平等、尊重人权及消除剥削和一切形式压迫为基础。委员会能够完成的任务包括举行公开听证会和社区论坛,讨论委员会负责处理的问题。

37. 2007年,伯克利市向委员会发送了一份报告,提供了关于土地和居民、政治和法律结构以及民权和人权状况的信息。2009年9月,市议会通过了由伯克利和平和公正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法令,要求伯克利市向县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以及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供地方统计报告和信息,说明与美国批准的三大人权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当地法令情况。这些报告符合美国政府的定期条约报告义务。

(d)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

38. 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负责处理就业、住房、公共膳宿和教育方面基于性别、种族、宗教、肤色、血统、残疾、原籍、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对该市的法人团体具有管辖权,不包括布卢明顿市的州级机构。委员会受理的最经常发生的歧视诉讼涉及就业中基于种族或性别的歧视。该委员会还收集了社区中关于仇恨事件的数据(这超出了仇恨罪范围,因此,可能包括仇视性演讲),并发布年度报告。委员会向自认为遭受侵害的人提供转诊介绍,并且在他们感到自己难以报警时,帮助他们寻求警察的帮助。委员会还努力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确保所有投票站都能让残疾人出入。

39. 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努力促进社区对关切问题的响应。例如,几年前,有人把一栋大楼一侧“犹太学生中心”中“犹太”一词去掉。虽然不清楚这是破坏公物的随机行为还是因为信仰问题而针对有关组织成员,但楼里的工作人员感觉到自己成为攻击目标。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与社区团体合作,在该中心组织了一次300多人参加的活动,说明社区对他们的声援。此次活动包括演讲和祈祷行为以及组织点烛台。

(e)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办公室和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委员会(华盛顿特区)

40. 华盛顿特区人权办公室设在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内,是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机构。作为特区人权办公室的一部分,该人权委员会包括一个15人组成的志愿机构,均由市长任命,任期两年,并且还有三名行政法法官组成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负责裁定私营部门被认定可能有原因且得到人权办公室证实的投诉。

41. 设立该人权办公室,旨在为在哥伦比亚特区生活、工作或到访的人,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机会和保护人权。该办公室的主要使命是执行《1977年哥伦比亚特区人权法》、《1990年哥伦比亚特区家事假和病假法》、《哥伦比亚特区育儿假法》和《2004年哥伦比亚特区语言服务法》。除这些当地法律外,作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等就业实践机构和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公平住房协助方案机构,该办公室可以调查和裁定根据特区和联邦法律提交的歧视投诉,其中包括《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1968年民权法》第八章(《公平住房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和《1967年就业领域年龄歧视法》。这些法定准则意味着人权委员会负责处理、调解和调查就业、住房、公共膳宿和教育机构中的歧视投诉。欲知人权办公室活动和特区人权委员会的作用的更多信息,见下文名为“现有的补救办法和预防相关活动”一节。

(f)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42. 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是洛杉矶县政府的一部分,其成员由监事会任命。每名监事任命三名委员,其任期为多年。由1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每两月举行一次会议,有20名专业和辅助人员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方案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g)印第安纳曼西人权委员会

43. 印第安纳曼西人权委员会是根据市法令建立的,负责处理就业、住房、教育和公共膳宿中的歧视。委员会负责通过一些机制解决歧视问题,包括对投诉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调解和培训。该机构与当地神职人员、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曼西分会、印第安纳公民权利委员会及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开展合作。通过印第安纳公民权利委员会及印第安纳州和地方机构联合会,它还和印第安纳州其他民权实体合作执行人权法律。

(h)纽约市人权委员会(纽约州纽约市)

44. 纽约市人权委员会负责调查就业、住房和公共膳宿方面的歧视指控。此外,该委员会还努力解决与偏见有关的骚扰问题。偏见导致的各类行为包括一系列的威胁言论骚扰、使用暴力、恐吓或胁迫、或损毁或破坏动产和不动产。委员会审议的歧视和骚扰问题涉及一系列原因:种族、肤色、信条、年龄、原籍、外国人身份或公民身份、性别、性取向(包括性骚扰和性别认同)、残疾、婚姻状况、伴侣状况、任何合法的收入来源、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或作为性犯罪或性跟踪受害人的身份、合法职业;子女是否、可能或将要和某人居住;以及定罪和逮捕记录。

(i)旧金山人权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45. 旧金山人权委员会由市监事会于1964年根据市长任命的人事关系临时委员会的建议建立。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解决与偏见、不容忍、偏执和歧视相关的问题及原因。委员会的权利随着时间不断扩大,1990年,经公众投票扩展为“特许委员会”。其广泛的权力和义务包括:

调解和和解群体之间的纠纷和紧张局势;

执行当地禁止歧视法律和平等权利行动监督工作(旧金山禁止基于种族、宗教、信条、民族、原籍、肤色、血统、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家庭伴侣状况、婚姻状况、残疾、艾滋病/艾滋病毒、体重和身高的歧视);

确保市属部门和承包商遵守《地方商业企业法令》的条款;

执行联邦和当地公平住房保护措施;以及

制订和执行城市仇恨暴力减少方案。

46. 除了三个专门处理投诉和调解、就业歧视及公平住房和公共膳宿的部门外,该委员会的独到之处在于,有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及艾滋病问题。该部门负责调解和调查就业和公共膳宿领域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艾滋病毒状况或家庭伴侣状况的歧视;就这些问题进行培训;执行平等福利/家庭伴侣法令;以及为同性恋、双性恋及变性者咨询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

(j)旧金山妇女地位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

47. 自1997年起,许多公民团体开始和旧金山市妇女地位委员会合作,举行听证会,参加有关人权的公共教育活动,因为这与旧金山妇女和女孩相关。在此项教育活动之后,委员会和公民团体密切合作,制定了一份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人权原则纳入地方法律来执行的地方法令。1998年4月,旧金山监事会通过了第128-98号市法令,要求旧金山市政府机构和部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标准,“将性别平等和人权原则纳入所有工作中”。作为执行机构,旧金山妇女地位委员会对某些市属部门的预算、服务和就业做法进行了性别分析,指出对妇女不利的障碍和歧视。

48. 作为性别分析的结果,委员会指出了几个问题。例如,委员会发现,许多工作(例如,垃圾收集和环保部中的工作岗位)要求早起,此时托儿所还没有开始工作。为了解决这一不平等问题,这些部门制定了更加灵活的工作政策,几年后,便有更多的妇女从事这种工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法令于2000年修正,以便纳入各机构考虑到各种政策对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的影响这一要求。

(k) 西雅图民权办公室(华盛顿州西雅图)

49. 西雅图民权办公室是西雅图市的一个独立部门,在西雅图市行使管辖权,执行涉及住房、就业、公共膳宿和公平签约的联邦、州和地方民权法律。该办公室执行西雅图法令,其中列出了要保护的各个年龄段(不适用于公共膳宿案件)、血统、肤色、信条、残疾、性别认同、婚姻状况、原籍、父母状况(不适用于就业或公平缔约案件)、政治意识形态、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利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第8条住房证(不适用于就业、公共膳宿和公平缔约案件)、利用服务动物以及军人身份或老兵。此外,个人还可以就报复问题单独提出指控,如果他们认为由于自己对歧视问题提起诉讼而遭到报复,他们可以和歧视投诉人合作,配合歧视投诉工作,或者遵守禁止歧视法律。

50. 西雅图禁止歧视法律也保护属于某个受保护类别的人免受骚扰。骚扰可能包括威胁、诽谤或起绰号,威胁行为,在墙上、公告板、电子邮件中等张贴攻击性材料。只有相关行为情节恶劣,且经常发生,造成恐怖气氛,干扰了某人工作和生活能力或使用公共膳宿的能力,才被视为骚扰。

3.部落人权组织实例

(a) 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

51. 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10月建立,其业务政策于2008年7月通过。该委员会设在纳瓦霍领地政府立法部门内。成立伊始,纳瓦霍领地议会便认为,有必要确保在纳瓦霍领地政府设置一个办公室,用以帮助那些希望向任何民权机构提交正式书面诉讼的纳瓦霍领地公民。该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是纳瓦霍议会的政府间关系委员会。建立该人权委员会是为了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 在边境城镇及附近举行公开听证会,以评估纳瓦霍人和非纳瓦霍人之间的关系状况;(二)对涉及针对纳瓦霍公民的歧视投诉进行调查;(三)和地方、州、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并且倡导承认纳瓦霍人权;及(四)就人权和纳瓦霍领地对侵犯人权行为不容忍态度进行教育。自委员会办公室在2008年8月运行以来,已经受理了145份以上的歧视问题书面投诉。这些投诉从住房、种族和就业歧视到适当程序和文化权利问题不等。

52. 委员会受理的许多投诉所涉及的问题都与纳瓦霍领地政府内部决策过程相关。若干投诉人呼吁禁止纳瓦霍领地某些成员参与当地治理决策。其他例子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当的终止就业行为、雇员行为、虐待老人和纳瓦霍政府运营透明度。纳瓦霍领地设立了许多办公室处理此类投诉,其中包括纳瓦霍劳资关系办公室,纳瓦霍老年人保护署和纳瓦霍法院。向委员会提交的许多诉讼包括与公共膳宿和办公室性骚扰有关的投诉,要求亚利桑那检察长办公室立即经予注意。亚利桑那民权司和该人权委员会已经合作,确保纳瓦霍领地成员提交的诉讼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53. 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利用设在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犹他州的州办事处推动纳瓦霍人权问题的解决。此外,委员会还代表纳瓦霍领地与格兰茨、盖洛普和法明顿三市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加强纳瓦霍人与非纳瓦霍人之间的关系。纳瓦霍领地和许多其他部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密切合作,执行非歧视任务。此项工作将在下文“网络”一节中详细说明。

(b)其他部落和社区

54. 尽管并非所有部落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但许多部落都有禁止歧视的法律。例如设在阿拉斯加的梅特拉卡特拉印地安人社区就有一项法律,将在安妮特群岛保护区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宗教、性别、残疾或家庭状态而骚扰、恐吓或体罚任何人视为犯罪。该社区还禁止就业歧视,涉及雇用、解雇、纪律处分和就业条件,以及与雇员的日常工作关系。加利福尼亚的卢伊塞诺印第安人的林孔营居群也出台了法律和政策,努力防止基于种族、性别、原籍、年龄、残疾和其他受联邦法律或部落法律保护的因素进行就业歧视。该部落通过其人力资源部,向部落政府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培训,并且参与区域和(或)国家的组织会议,与其他印第安部落政府一起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将此作为若干议程议题之一。

4.准州人权组织实例

(a)维尔京群岛民权委员会

55. 维尔京群岛民权委员会是维尔京群岛司法部检察长办公室的组成部分。该委员会管理着《维尔京群岛法典》第10篇第5章中的《美国维尔京群岛民权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涉及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年龄、性别、残疾、宗教或政治关系的歧视指控。其责任还进一步扩展到监督、记录、分类和分析仇恨罪及性骚扰指控。

56. 在落实其职责时,该部门受权举行真相调查听证会,开展重大调查和研究项目,以及主持召开收集和传播与人权和人权问题有关信息的各种会议。为了促进这一职权,该部门还有权在具体案件中提供具体补救办法或实施制裁。

(b)波多黎各民权委员会

57. 波多黎各民权委员会是波多黎各政府立法议会中的一个官方实体,负责调查侵犯公民民权的事件。其五名成员由波多黎各总督任命,且要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

58. 委员会经授权对公民进行民权教育,调查举报的侵犯民权事件,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将对波多黎各公民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中担任法法庭之友。每年,委员会还选出瑟古德·马歇尔奖获得者,表彰波多黎四家法学院各自选出的一名法律专业学生为公民权利所做的贡献。

B.现有的补救办法和预防相关活动

59. 各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和方案在各自的管辖区内采取了各种补救措施,来解决侵犯人权问题。这种补救办法从经常使用的、较为普遍的投诉和起诉方法到更偏向于预防、创新性及更加新颖的社区调解和培训方式不等。

1.诉讼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

(a)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

60. 如上所述,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受权对根据该市不歧视法律和联邦第七篇及《美国残疾人法》提起的诉讼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歧视证据确凿,由九名委员组成的小组或一名政府特派调查员将裁定是否发生有意歧视。下文是向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实例:

就业(残疾):一名年轻妇女受聘到一家快餐店工作。在工作两天之后,该雇员向其经理透露,自己是艾滋病毒阳性患者。管理层随后禁止该雇员从事烹饪工作,限制她在店内从事清扫工作和前台工作。委员会认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她遭受了基于残疾的歧视。该雇主随后同意让管理人员在食品服务业疾病控制指导中心接受培训,了结了此案。

就业(性骚扰):一名女雇员投诉称,一名男同事告诉他一个性梦。委员会成员对其他女雇员进行了采访,她们也表示该男同事在工作场所经常有语言或肢体性行为,并且她们多年来已经将这一行为向几名上司报告,但因并未发生改观而不再报告。委员会认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性敌意环境。双方通过对投诉人的司法费用、医疗支出以及病假和年假给予报销解决了这一争议。此外,该雇主还同意制订更加正式的协议,调查有关性骚扰的指控,并且对其管理层和主管进行培训。

(b)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

61. 布卢明顿人权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处理歧视投诉。一般情况下,该委员会开展正式调查,调查由委员会主任和一名成员进行。如果他们认定可能有原因使其相信发生了歧视行为,委员会将努力谈判一个秘密解决方案。如果这一努力未果,委员会将举行正式的行政听证会。在听证会结束时,没有参与调查投诉的委员会成员将做出裁定并下达命令,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商解决。

(c)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办公室和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委员会

62. 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办公室最大的部门是其调查股。调查工作在各个管辖领域内开展:就业、住房、公共膳宿、教育机构和语言教育部门。根据《1977年哥伦比亚特区人权法》,在每个违反该法案的案件中调解都是必经过程。在人权办公室受理的歧视投诉中,大约40%通过该办公室调解解决的。

63. 在特区政府投诉案件的裁决过程与私人案件的程序不同。如果人权办公室认定特区政府案件中可能存在歧视,就由独立的政府特派调查员负责做出即决裁定或举行听证会。私人部门的投诉由特区人权委员会受理。该委员会可以在政府特派调查员或委员小组面前举行审判式行政听证会。一旦发现存在歧视,委员会可以发出强制性救济和赔偿命令,其中包括补发工资、补偿损失、民事处罚和支付律师费用。对委员会的裁定可以在特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64. 特区人权委员会的若干裁定引起了区域和全国的注意。其中包括,“Pool 和Geller诉美国童子军”案(由于性取向拒绝接纳)、“Condren诉Truitt Management Inc.”案(由于房客患有艾滋病,房东拒绝修缮)和“Birch诉华盛顿精神病研究所”案(由于性别取向工作环境变得敌意,投诉人收到190万美元的赔偿金)。

(d)佛罗里达人际关系委员会

65. 佛罗里达人际关系委员会注意到在2008-2009财年完成了以下诉讼。

15,185次问询和调查。

88%案件在180天内解决。

在92%的案件中行政听证司意见一致(得出相同的结论)。

17.3%的就业、公共膳宿和检举人报复案件都以原告胜诉而结案(包括原因确定和调解)。

15.3%的住房案件以原告胜诉而结案(包括原因确定和调解)。

在结案的1,292个就业、公共膳宿和检举人案件中,43.5%是由于遭到报复。

66. 以下是佛罗里达州人际关系委员会已解决案件的实例:

住房(残疾):房东拒绝向一名残疾老人提供适当的膳宿,如果从他的家门口到地面不使用电梯或是通过救护车运送,该残疾人就出不了门。结果:支付和解费16,000美元,并且要求房东购买/提供斜坡(价值5,000美元)。

就业(种族):一名地方政府雇员遇到了种族称谓,在其办公室的墙上写有死亡威胁,并且在其办公室的地板上留有粪便。结果:原因确定;雇员向雇主提起法律诉讼。

就业(残疾):大型购物连锁店的一名雇员因身体残疾而被解雇。在其工作期间,她未获得适当的膳宿条件,使她难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结果:公布原因确定文件;雇员对前雇主提起法律诉讼。

检举人遭到报复:一家州保健设施的一名雇员间目睹了一名上司对一名客户进行人身攻击,并且将此事报告给其上司。两星期后,该雇员被调离岗位,尽管她表示自己并不想调离,随后还受到敌意对待和骚扰。她最终不情愿地辞职。结果:根据报复行为发布了原因确定文件。

(e)爱达荷人权委员会

67. 爱达荷人权委员会通过一项投诉程序,处理与侵犯人权相关的指控。首先,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交一份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以由个人、律师或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起草。随后,起诉书立即送达被告组织,以便后者有机会准确了解遭到哪些指控,并且解释自己的理由。在这一点上,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就不会启动调查。调解服务费很低甚至免费。20%的案件都以“不追求过失”的结果结案。

68. 如果双方不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该委员会必须开展中立的实况调查,要求双方提供信息和证据。这些证据经过总结后提交委员,由他们决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法律问题时会得到专门为人权委员会指派的副检察长的指导。如果委员们未能发现确凿证据证明存在非法歧视,案件将被驳回,双方将收到一份报告,解释被驳回的理由。如果认定存在歧视,报告将解释结论,人权委员会将努力寻求解决,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并且帮助确保将来该组织的其他人不会受到同样的对待。如果达成了和解协议,这一案件便终结。如果双方和委员会未能商定解决方案,人权委员会可能在州地方法院代表受害方提起诉讼,个人也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69. 该人权委员会也提供技术援助,包括有关法律信息和关于平等就业机会各个方面的录像带,包括性骚扰和残疾人歧视。企业可以从委员会那里了解如何向残疾人提供委员会的服务。任何组织和团体如果希望了解爱达荷州民权法,都可以要求予以阐述。

(f)肯塔基人权委员会

70. 在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行政诉讼引发的案件中,该机构都免费向原告提供所有服务。在一些案件中,发现有可能的原因令其相信确实发生了非法歧视,将指派委员会的一名律师来代表原告,并且形成律师与客户关系。在这些可能的原因案件中,委员会承担诉讼带来的所有支出,包括起诉费、政府特派调查员按小时收费以及法院报告员的支出。如果委员会的诉讼结果的确认定存在非法歧视,《肯塔基民权法》将指示委员会判定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包括有形的货币补偿和针对窘迫和耻辱给予的无形货币补偿。该法案还指导委员会实行强制性救济,既进行全面救济,又防止将来出现类似的歧视行为。委员会律师还可以代表非法歧视受害人在自由邦法院上诉。

71. 以下是肯塔基人权委员会已解决案件的实例:

住房(种族):在“Eric Helfrick和Lolita Godoy诉Jeffrey Clay Riester”案件中,委员会认定被告Jeffrey Clay Riester犯有基于种族的歧视。2007年,Riester先生拒绝将房子租给Godoy女士和Helfrick先生,因为他们是非裔美国人。他声称,他做这个决定,是因为一位未透露姓名的人告诉他Helfrick先生有犯罪记录。原告表示这一说法是种族歧视的托辞。委员会命令Riester先生将房子租给Lolita Godoy及其家人;接受为期两年的公平住房权利合规培训和委员会的合规监督,及向Godoy女士提供赔偿。

就业(种族):在“Nicholson诉Paul & Chong Corp.,Inc.,d/b/a Luigi’s Pizza”案件中,原告声称他受到歧视,并且这违反了肯塔基和美国的民权法,因为由于自己的性别和原籍(西班牙裔)而受到歧视。他表示,他报告了这一行为,但对其投诉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随后他被解雇。被告否认关于非法歧视的所有指控,并且表示原告被辞退是根据其内部政策。该公司向Nicholson先生赔偿了7,500.00美元,并且同意接受为期三年的培训和监督。

就业和公共膳宿(种族):2008年9月,在“Al Shadi诉American Legion Post 62”案件中,双方达成了解决,其中该站向非裔美国人原告Al Shadi支付了6,500美元的赔偿。原告Shadi声称在就业和使用公共膳宿方面遭受了基于种族的歧视,这都源于一个事件,其中该站拒不允许Al Shadi使用其雇主租用的电视机。除了向其提供货币赔偿外,American Legion Post 62同意让工作人员接受为期三年的民权合规培训和委员会的合规监督。

(g)新墨西哥人权局

72. 新墨西哥人权局努力执行新墨西哥州州长与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达成的普遍调解协议。该协议承诺本州致力于通过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高效、公平地解决工作场所的争议问题。人权局迄今执行了该决议,即向提交就业歧视指控的所有各方提供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替代性争端解决为该州和原告节省了大量资金,并使得双方都能参与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过程。此外,人权局和墨西哥大学法学院合作编写了pro se手册和视频,帮助那些面临歧视的人以及那些无法获得咨询的人。该手册和视频介绍了从提交诉讼到听证阶段的行政过程,并且提供了获得咨询服务的信息。

(h)北达科他劳工部人权司和检察长办公室

73.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北达科他劳工部的工资和工时司解决了涉及拖欠工资的523项指控,为工人讨回了307,119美元。此外,该部还解决了275个声称不遵守州劳动法的非正式投诉,并且讨回了65,165美元。该部还审查了1,514个十四五岁工人的《就业和年龄证书》,平均每月接到683个本州公民电话、电子邮件和当面问询。关于人权和歧视指控,劳工部人权司解决了339起就业歧视指控,65起住房歧视指控和37起公共膳宿和公共服务歧视指控。

(i)南达科他人权司和人权委员会

74. 凡声称自己受到歧视性和不公平做法侵害的人,都可以向南达科他人权司提交一份书面诉讼。一旦对该诉讼做出决定,下一步就要确定可能的原因,以便调查人员能够努力消除歧视性或不公平做法。如果失败,且人权委员会确定环境允许,可举行听证会。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在州巡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取代听证。此外,人权委员会、一名委员和检察长或州检察官一旦有理由相信某人违反了《南达科他人事关系法》,可以启动投诉和调查。如果确定了可能的原因,并且未能自愿解决争议,人权委员会可就指控举行听证会。如果委员会认定举行听证会违反了该法案,委员会可以出最后命令,纠正任何歧视性做法,并且防止再度发生。

(j)西弗吉尼亚人权委员会

75. 西弗吉尼亚人权委员会也采用了诉讼程序,其中使用的方案与爱达荷人权委员会采取的程序相似。此外,该人权委员会免费提供裁定前和解方案,在发布裁定之前通过和解努力解决争议。在认定可能的原因之后会进行调解,但裁定前和解可以在调查期间进行,但必须在结案之前。裁定前和解方案可以作为高效省时的方式,在调查过程中尽早解决争议。该方法依赖于经过培训的人权委员会调解员,他们作为引导者,帮助参与者通过谈判达成解决。在提起诉讼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委员会发布裁定之前随时要求和解。委员会在审查指控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后,也可以决定所涉各方能够受益于裁定前和解方案,并询问各方是否将参与该方案。如果双方达成自愿和解协议,并签署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的执行方式将与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一样。如果指控未能通过和解解决,该案件将退回调查股以完成调查。一旦完成了调查,委员会将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原因。如果的确存在歧视,案件将推进到裁决阶段。法律规定提供补偿和平等救济。

2.方案活动

76. 除了上述投诉类过程外,许多人权委员会也积极参与方案行动,这些行动总体上旨在预防侵犯人权行为。

(a)佛罗里达人权委员会

77. 佛罗里达人权委员会对于侵犯人权行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预防和保护性措施。例如,在2009年立法会议期间,委员会加入了佛罗里达州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建立该工作队,旨在“通过审查现行方案、澄清针对这些受害人的现有选项,以及修订政策举措,协调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工作,审查和分析人口贩运问题,并针对人口贩运受害人规划协调一致的人性化对策”。佛罗里达在贩运人口数量方面通常排在全国第三位。Crist州长表示,他“对任何形式的奴隶制都持不容忍态度”,并且致力于消除佛罗里达州内的不公平现象。佛罗里达州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由儿童和家庭部部长和佛罗里达执法部委员共同领导。人权委员会除了与该工作队合作外,还按照要求提供人口贩运方面的培训,并对差旅费进行报销。

78. 佛罗里达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培训包括侧重于就业、住房和某些公共膳宿中的残疾歧视的讲习班、讨论《佛罗里达民权法》的讲习班,以及向青年和教师提供教育使其了解仇恨罪和偏见相关事件的后果和影响的讲习班。2009年,人权委员会还举办了一次视频公益广告比赛,来自该州各地的学生应邀提交涉及以下任何主题的25秒钟的视频:公平待遇和平等;歧视及其对学生和(或)佛罗里达整体的影响;社区、企业和(或)学校在解决歧视问题中的作用;或预防和消除佛罗里达歧视问题的解决方案。获胜的公益广告将用于对公众进行教育,使其了解佛罗里达的歧视问题现状。

(b)伊利诺伊人权部

79. 在过去几年中,伊利诺伊人权部参与了若干新的拓展项目,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自2007年2月起,伊利诺伊人权部公平住房管理员通过向免费的波兰语住房报Wlasny Kat(“您自己的地方”)每月撰写一次专栏,开展面向波兰移民社区的拓展活动。这些文章提供的信息涉及与公平住房有关的各种话题,如家庭状况歧视、保护变性者、住房中的性骚扰、房东的权利和责任、促进所在社区公平住房,以及当房东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时租户的权利。

2007年10月,伊利诺伊人权部与歧视和仇恨罪委员会发起了一个方案,庆祝联合国日,纪念联合国成立。庆祝活动的主题是全球健康,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肺结核。演讲侧重于联合国消除这些疾病的目标以及所代表的实体在改善人类健康方面取得的进展。

伊利诺伊人权部庆祝了国际人权日(2007年12月10日),提供了面向公众长达一周的培训课程,包括冲突解决、多样性认识、性骚扰预防和残疾法合规培训。伊利诺伊人权部还参加了“芝加哥土著社区体验”活动,来自芝加哥北部的美国印第安中心的代表参加了活动,他们谈及了城市中的土著美国人遇到的问题。

2008年12月,值伊利诺伊人权部庆祝人权周和《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0周年之际,人权部举行了一次住房活动,名为“归属感:社区融入、中产阶级向日趋破败市区移居和多样性”。

2009年,伊利诺伊人权部的工作人员参加了总共173次拓展活动,向30,000多人分发了22,000多条信息。例如,2009年4月22日,人权部在芝加哥举办了一年一度的四月公平住房月活动,其中涉及到波兰裔、拉美裔和非裔移民社区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发生住房危机之后。演讲嘉宾谈到的其他问题包括种族平等理念,因为这与公共政策相关,包括《公平住房法》前景,以积极推进住房公平,让所有社区都参与其中。最初,此项活动受到了CAN-TV社区伙伴节目的报道,movesmart.org网站也开设了会议博客。

2009年10月,伊利诺伊人权部代表与联合国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一起主持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了伊利诺伊人权部在向伊利诺伊居民提供公平住房和住房选择方面发挥的作用。

2009年11月5日,Claps主任与伊利诺伊检察长Lisa Madigan在华盛顿特区德克森参议院办公大楼会面,Madigan在美国参议院的健康、教育、劳工与养老金听证委员会上就《就业不歧视法:确保所有美国人获得机遇》作证。

2009年12月,Claps主任访问了设在迪卡尔布的北伊利诺伊大学,11月,他还访问了设在爱德华兹维尔的南伊利诺伊大学,重点介绍保护学生免受性骚扰的州法律。2009年8月18日,Pat Quinn州长签署了第2573号众议院法案,将其作为第96-574号公法法令,进一步要求大学和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在所有学生都可以进出的明显区域张贴海报,详细介绍如何防范性骚扰。

2009年有新闻报导了两起事件,在斯普林菲尔德市水、照明和电站(CWLP),一名黑人雇员的工作站上挂着绳套。根据它通过人权局与伊利诺伊市人际关系委员会合作建立的与斯普林菲尔德市社区关系主任的关系,人权局和该市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人权局的培训和发展研究所将为该设施所有雇员开展多样性认识培训。

80. 此外,伊利诺伊人权部还努力满足英语熟练程度有限者的需求。伊利诺伊人权部通过与伊利诺伊州中央管理服务部签订协议,获得了语言翻译服务。人权部的基本手册《提起诉讼》共有11种语言文本,有英文、西班牙文、韩文、中文、波斯尼亚文、意大利文和波兰文的印刷文本,法文、乌尔都文、北印度文和阿拉伯文本也在线提供。投诉申请表和伊利诺伊公平住房手册有英文和西文文本。伊利诺伊人权部的公平住房明信片和书签广泛用于公平住房宣传,包括使用英文和西文印刷。人权部雇用了许多西文、波兰文和韩文双语工作人员。

81. 人权部的几项拓展活动专门针对残疾人。伊利诺伊人权部定期为其活动提供手语翻译,并且为需要膳宿的残疾人提供膳宿,使其能享受该部门提供的服务。伊利诺伊人权部还通过机构间残疾雇员问题委员会与州一级残疾雇员合作。

(c)肯塔基人权委员会

82. 除了《肯塔基民权法》规定的执法工作外,该委员会还积极实施教育和拓展方案。2010年,肯塔基人权委员会成立50周年,为该机构提供了开展广泛的公众认识运动的空前机遇,以宣传公民权利和肯塔基州落实这些权利的部门。委员会在这些工作方面得到了州长和少数民族赋权办公室的支持。该机构还得到了该州各地所有地方人权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作为59周年庆典中最重要的活动,委员会举行了一次大型会议,有3,000多人参加,其中有1,900多名学生。

83. 2011年3月17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妇女和少数民族在州政府内的地位的综合报告。该报告每两年发布一次,分析了该州就业数据和自由邦平等权利行动目标及收入公平方面取得的进步。2010财年,少数民族就业比例从2009年的9.1%上涨到9.2%。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设定了少数民族就业10%的目标。该报告的完整版可登录http://kchr.ky.gov/reports/reports.htm查阅。

84. 委员会的长期教育举措之一是肯塔基人权委员会伟大的肯塔基黑人美术馆。肯塔基人权委员会于1971年推出美术馆招贴画系列,以表彰在州传统历史上遭到忽视的美国黑人的成就,并且将肯塔基州黑人的历史引进课堂。这一系列活动帮助委员会提高了自由邦内对公民权利的认识。

(d)宾夕法尼亚人权委员会

85. 宾夕法尼亚人权委员会通过举办讲习班、传播信息材料,并且和相关团体在许多问题方面密切合作,向雇主、社区团体、贸易组织、当地政府官员和房地产经纪人提供帮助。宾夕法尼亚人权委员会还和顾问委员会以及当地的人际关系委员会密切合作。该人权委员会以两种方式积极解决种族紧张局势的预防和监督问题。首先,委员会担任民间紧张形势机构间工作队的协调员。该工作队是由不同的州机构和民权组织结成的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举行会议,以分享数据、信息和战略,对抗仇恨和种族紧张局势。第二,委员会向学校、社区和组织提供培训和信息材料。

(e)波特兰人权委员会

86. 2008年3月,波特兰市建立了明确纳入人权框架的人权委员会。委员会与人事关系办公室一同成立,受到国际人权原则的指导。其《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权委员会应努力消除歧视和偏执,以加强在波特兰市生活、工作、学习、从事宗教活动、旅行和游戏的人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彼此的相互理解、包容和公正。在这方面,人权委员会应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原则为指导。”

87. 人权委员会参与了广泛的教育和拓展活动。它宣布2009年为人权学习年,并且致力于提高人们对于《世界人权宣言》和《宣言》所载权利在实际当中对于波特兰居民的意义的认识。委员会的网站上有《世界人权宣言》案文的链接,还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相关网页的链接。

88. 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名为群体间相互理解委员会,以解决种族主义和种族紧张局势问题。他们借鉴了国际过渡时期司法概念,该团体提供了一个促进对话、信息分享和道歉的框架和论坛。委员会努力在具有根深蒂固的冲突的群体之间实现和平和相互理解,并且认识到需要治愈历史和现实的不公正和压抑造成的创伤。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最近接待了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主席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他还因在南非和全世界捍卫人权方面的杰出表现获得了诺贝尔奖。他谈到和解具有推动改革的功效。该团体每月一次的会议向公众免费开放。

(f)南达科他人权司

89. 南达科他人权司调查和研究该州就业、工会、住房、财产权、教育、公共膳宿和公共服务领域歧视的存在、特点、原因和范围,并通过教育和和解努力消除各种歧视。人权司向雇主、房地产代理和房东、工会及其他愿意参与平等权利行动和自愿遵守《南达科他人事关系法》的各方提供技术援助。南达科他人权司将提供公共信息,并同个人、民间团体和专业组织及民权团体合作,促进所有南达科他人享有平等机会。

(g)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

90. 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对政策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帮助个人和申诉方寻求解决并做出决定,及举行行政听证会。该人权委员会被赋予传唤权力以在纳瓦霍领地周边边境城镇和未被划为边境城镇的大都市地区收集信息并举行行政听证会。委员会的边境城镇种族关系报告于2010年7月公开发行。委员会还就纳瓦霍人被迫重新安置问题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最初涉及Navajo-Hopi的土地争议,并且已就纳瓦霍领地内外的胜地举行听证会,因为这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5条和其他条款相关。作为普遍定期审议咨询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还提交了《纳瓦霍领地关于美利坚合众国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公约和宣言及其他义务情况的声明》。

91. 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还与新墨西哥州格兰茨市达成了一份协定备忘录,除其他外,致力于在该市所有民族之间建立高质量且公平的人事关系。根据这一条款,纳瓦霍领地人权委员会预计对包括纳瓦霍人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人权教育。

(h)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办公室

92. 哥伦比亚特区人权办公室有两个合规和培训单位:平等就业机会和语言服务。这两个方案都在监督区政府的合规情况,并就平等就业机会和语言服务向区机构和私营部门提供培训。2008年,该人权办公室发起了“电子学习培训方案”,一个在线、互动、基于场景的培训方案,侧重于多样性和平等就业机会。电子学习培训方案的目标是,提高人们对于多样性、包容和平等就业机会的认识。2010年,电子学习培训方案扩展至包括一个广泛的语言服务培训模块。

93. 在认识、预防和教育方面,人权办公室在哥伦比亚特区执行了卓有成效的拓展方案。例如,在2008财年,人权办公室发起的“我们都属于”宣传计划,以提高该社区对于《人权法》规定的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在2009财年,人权办公室还开展了积极的拓展活动,并且制订了一个新倡议“人权办公室在社区”。人权办公室巩固了许多社区的伙伴关系,并且开展了40多项拓展和教育活动。

(i)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

94. 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努力“制订能够积极应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宗教偏见、语言偏见、反对移民情绪和可能导致文化间紧张局势、仇恨罪和相关暴力行为的其他分裂态度的方案。他们和执法机构、学校、城市、社区组织、青年、学术界、政策制定者、企业和其他领导人合作,将关键的参与者集中起来,解决当前的文化间冲突问题,并且为消除歧视和偏见的长期运动奠定基础。见http://humanrelations.co.la.ca.us/about/index.htm。

95. 人际关系委员会的各项举措围绕着五个战略优先事项,这是在2002年通过的。关于这些优先事项的说明以及每个类别下有限的成功样本在下文做重点介绍:

公共安全:通过预防/减少以及有计划地应对仇恨罪和歧视来加强公共安全,人际关系委员会已经:

编辑、分析和编写了年度仇恨罪报告。自1980年以来,年度报告收集并记录了46个县治安官和市警察机构、教育机构、社区组织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报告数据中的仇恨罪(1980年至今每年一份);

向以下机构提供培训:洛杉矶县治安局、洛杉矶警察署仇恨罪协调员、西洛杉矶警察局社区关系委员会、长滩仇恨罪反应小组、克莱蒙特人际关系论坛、波莫纳交流和信任倡导者协会、比佛利山庄人际关系委员会(部分清单)(2002年至今);

在州议会仇恨罪特设委员会上作证(2006年、2008年);

青年:旨在让青年掌握在多文化社会中改善群体间关系的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委员会已经:

建立并召集“面对现实,洛杉矶!”活动,这是全县范围第一个青年服务组织的联盟,目的是分享培训和教育资源,以应对学校中的偏执和偏见(2002至2005年);

在确保ABC联合学区获得570万美元安全学校/健康学生联邦赠款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30个学校深入开展暴力和仇恨预防活动,包括人事关系互动方案的制订(2003年);

发起了立即行动起来青年倡议:委员会的青年工作通过其立即行动起来/这里没有仇恨!倡议开展,这是一项多方面宣传运动,通过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学习项目便利和激发洛杉矶县青年勇于面对其学校和社区中的仇恨和歧视性不平等现象;

实施了洛克高中夏季群体间方案,在关于跨文化理解和冲突解决的系列讲习班中,将黑人和拉美裔学生集中在一起,以应对种族紧张局势和校园暴力(2005年)。

能力建设:为了建立和加强地方政府和其他国际机构的能力,以便更加有效地应对其自身的人事关系问题,人际关系委员会已经:

自1972年起,推出了约翰·安森·福特人事关系奖活动,该活动汇集了数百名社区领袖和支持者,以表彰他们在人事关系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帮助支持并培养人事关系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的能力,以及分担委员会的工作;

帮助组织同媒体高管的教育专题讨论会,探讨如何促进媒体对洛杉矶县的不同身份团体进行准确、公平和知情的报道(例如,KTTV/Fox 11副总裁兼新闻主管Jose Rios;阿比创公司西班牙语服务主管Stacie de Armas)(2002年至今);

在五个监督区分别举行信仰间圆桌会议,召集了代表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宗教领袖,以务实的方式探讨解决不同信仰间建设和平和人事关系问题的方式。

危机应对:为了率先应对由于内乱、战争、恐怖主义而威胁到群体间关系的危机,人际关系委员会已经:

9/11袭击后,反对中东/穆斯林的仇恨罪在洛杉矶县增加了2,000%。为此,执行了9/11事件后对策,即团结和容忍计划,这是一个多方面的拓展计划,以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容忍并且团结全县居民。该计划包括:通过县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网络动员社区;预防针对社区的仇恨罪;就仇恨罪给中东居民的影响开展公共教育;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在其拓展活动中帮助各市、组织和居民并且支持目标和弱势社区;开通仇恨罪热线、受害人援助机构及相关社区活动的信息和资源;以及向高等院校、K-12学校和雇主提供信件样本,以在其各自成员中传达容忍和尊重信息(2001至2003年);

开展学校群体间危机应对活动:2002至2006年间,为了在洛杉矶各地的学校内应对诸多的大规模群体间暴力事件,委员会动员了其危机应对伙伴(司法部社区关系服务局和洛杉矶市人际关系委员会),应对基于种族/族裔的校园暴力,具体做法是帮助学校调解学生行凶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在危机后向媒体、学生、教师和家长汇报情况,以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处理经验、平息恐惧、纠正认识、阻止流言传播并且避免报复性暴力行为(2002至2006年)。

(j)纽约市人权委员会

96. 纽约市人权委员会利用各种不同的补救手段。例如,根据纽约市第120号行政命令,提出了语言服务政策和执行计划,该命令为纽约市制订了语言服务核心政策。纽约市第120号行政命令规定,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城市机构应制定一项语言服务执行计划,以确保通过适当的语言服务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在此计划下,人权委员会同意采取一些措施,为那些英语熟练程度有限的纽约市民提供服务,并且希望能够使更多居民熟悉其权利,同时预防将来发生歧视性事件。人权委员会将以可利用的所有语言提供口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西班牙语、俄语、汉语普通话、汉语广东话、海地克里奥尔语、韩语和意大利语。人权委员会致力于确保无人仅仅因为英语水平有限而被拒绝提供服务,或拒绝及时服务。

97. 人权委员会还提出了各种方法,以确保英语熟练程度有限者能够了解他们可以享受的服务。这包括告知员工该机构提供或安排提供免费的口译服务,并且告知他们在需要这些服务时要遵守哪些流程。

98. 此外,人权委员会还编制了书面材料,如宣传单和海报,用纽约市使用最广的语言告知英语熟练程度有限的市民可以使用免费的口译服务。委员会还在所有这些政策及其实施方面对员工进行培训。此项政策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所有员工,并以硬拷贝在培训课上向大家提供。委员会还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并且将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将其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培训课题包括:双语工作人员服务协议;提供或安排使用口译和笔译服务流程;确定英语熟练程度有限者的主要语言的手段;以及在必要时利用语言热线的流程。

99. 除此项计划外,委员会还执行邻里人权方案,该方案针对街区、房客、商人和民间团体开展基层工作,以改善并稳定其社区。该方案在布鲁克林、布朗克斯、曼哈顿、皇后区和斯塔顿岛开设了驻地办事处。这些驻地办事处对本区负责,包括确定容易发生群体间紧张形势和冲突的地区,支持多民族联盟,以及制订关于领导力、文化多样性和族裔敏感性的长期领导方案。具体方案领域包括:

社区调解和冲突解决:社区调解和冲突解决中心提供早期干预调解服务。公正而中立的调解员的责任是,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预防或解决争议方式。

平等进入:该方案向老年公民和残疾人社区提供残疾人出入援助和教育。纽约的许多建筑物、商店和其他公共膳宿对残疾人都没有实现无障碍。该方案旨在帮助残疾人,具体做法是为他们指定可以使用的资源、在与房东和(或)服务提供商接触时代表他们表达诉求,以及如果早期干预未果帮助他们提起诉讼。

抵押贷款咨询和预防掠夺性贷款:该方案通过举办讲习班和个别辅导,以就这些不道德和非法的做法对居民进行教育(尤其是针对低收入社区),帮助减少掠夺性借贷行为和相关的歧视。这些借贷行为包括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对抵押贷款条款和条件的歪曲、抬高利率、对贷款进行重复融资、漂浮式付款以及对高成本贷款保险进行融资。

移民就业权利教育:人权委员会和纽约市移民联盟共同发起移民就业权利项目。该项目为移民工人、雇主和移民倡导组织提供培训,以告知他们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对于雇主、房东、公司或服务部门来说,因为移民可能“看起来”或“听起来”像外国人而给予不同的待遇,或拒绝受理移民的工作许可和身份证件,都是非法的。此外,大多数“只招本地公民”的就业做法是非法的。

(k)西雅图民权办公室

100. 除了其诉讼工作外,西雅图民权办公室提供关于非法歧视和服务的专题介绍和深入讲习班。这些活动包括对住房提供商和房地产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安排与社区组织的专题介绍和会议、在移民/难民社区开展宣传、为西雅图市雇员开展培训以及在媒介上做广告和提供公共信息。

101. 西雅图民权办公室协调全年开展的许多公共活动,如12月10日一年一度的人权日,庆祝1948年签署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该民权办公室和社区组织合作,举行西雅图种族大会等一些活动。该办公室提供介绍其服务的系列手册、情况报道和海报,包括译成多种语言的材料。该办公室还提供关于各类问题的资源,如妇女权利、残疾/进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权利。

102. 西雅图民权办公室还协调西雅图市种族和社会公正倡议,该倡议旨在在市政府和社区中消除制度化的种族主义和种族差距。这是美国历史上此类倡议中的第一个。鉴于西雅图市致力于推动种族和社会公正倡议,市政府各部门制订并执行了种族和社会公正倡议年度工作计划。市工作人员还参加了该倡议的培训,以了解如何在城市工作中使用种族公平工具。2011年,该办公室为西雅图警察局提供了种族公平培训。由于他们的努力,该倡议促使西雅图市的重大政策和方案发生转变,包括:

口笔译政策:为了确保民众普遍获得城市提供的服务,市属各部门目前为非英语用户提供口笔译服务。

拓展和公共参与政策:为了加强民间参与,各部门目前正合作制订新的包容性拓展和公共参与战略。

缔约公平:为了让有色人种社区能有更多的缔约机会,西雅图市改进了工作流程,增加了竞争机会,使得同妇女和少数民族开办的公司签订非建筑类货物和服务合同比率增加一倍。

预算和政策分析:为了提高认识并确保政策公平,市属各部门利用这一新工具,分析所有预算和政策建议对种族和社会公正的影响。

(l)华盛顿州人权委员会

103. 华盛顿州人权委员会将人权原则纳入其宣传工作中。在庆祝《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0周年之际,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公告供州长签署,宣布2008年12月10日为人权日。2007年,委员会启动了一个项目,记录、分析和解决该州农场工人住房严重不足问题。委员会主要通过调查农场工人遭受的基于种族和原籍的歧视,并利用其禁止做出华盛顿州反歧视法令和联邦公平住房法律中所列歧视的任务授权,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详细列出了解决住房危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其中探讨了相关的国内法律标准,并且以国际人权原则为依据。特别是,报告重点强调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见http://content. knowledgeplex.org/kp2/cache/documents/17830/1783061.pdf。

C.网络

104. 许多州、地方、部落和准州的人权组织通过各种方式相互协调并与联邦政府协调。协调方式之一是通过各类网络。

1.联邦网络

105.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网络。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负责执行联邦就业歧视法律的联邦机构,在全国各地共设了53个驻地办事处。通过这些办事处,委员会可以和某些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委员会密切合作,它们被称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特别是,委员会还与90多个公平就业实践机构签订了合同,每年处理48,000多起歧视指控。这些指控是根据禁止就业歧视的州和地方法律以及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的联邦法律提起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和部落就业权利办公室签订合同。委员会与梅特拉卡特拉印第安社区的合作将在下文介绍。

106.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州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往往通过工作共享协议来规定,这些协议理顺了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权。通过承认这些机构的共同管辖范围和目标,工作共享协议旨在向当事人提供高效程序,以根据适当的州和联邦法律为其排忧解难。为了签署此类协议并使机构被归类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要求所在州必须满足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管理条例以及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州和地方手册中设定的标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工作分享协议在每个财年签署一次。这些工作共享协议的期限,包括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为这些机构提供的资金,都以两者之间的书面协议形式加以正式确定。

107.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州、地方、部落以及准州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有所不同。例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联邦机构行使管辖权,而州委员会却不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只有雇主全国范围的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15人,才能够对其相关指控进行调查。而一些州机构对规模更小的雇主行使管辖权。例如,宾夕法尼亚人际关系委员会对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四名的雇主行使管辖权。

108. 根据工作共享协议,原告可以将其指控提交给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或公平就业实践机构。每个机构将告知当事人其直接向其他机构投诉的权利,和/或帮助原告按照这些机构要求的方式起草起诉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于各州处理此类“双重投诉案件”将给予报销。如果当事人最初向公平就业实践机构起诉,且该机构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经签署了工作共享协议,指控也可以由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的法律来管辖,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将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双重诉讼,但在通常情况下仍然会对这一指控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最初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起诉,并且这一指控也受到州或地方法律管辖,委员会则将这一指控再次转交州或地方公平就业实践机构,但在正常情况下继续对这一指控进行处理。如果某个公平就业实践机构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签订了协议,起诉方可以要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该机构的裁定进行审查。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并不对未订约机构的裁定进行审查。一般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收到公平就业实践机构裁定后15天内,如有书面请求要求审查,委员会才进行审查。这一请求也应当包括起诉方要求审查的原因(例如,未联系相关证人、未考虑相关证据或发现新证据)。

109. 例如,新墨西哥劳工部人权司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签订了工作共享协议,使得该司对符合联邦和州标准的投诉拥有管辖权。该司执行《新墨西哥人权法》,这是一项禁止歧视的综合性法令,也是管辖该州民权事务的州行政命令。根据《人权法》,该司负责调查就业、住房、公共膳宿(如酒店、饭店和商店)和信贷中的歧视投诉。该司受理了基于原籍、种族、地区、年龄、血统、性别、严重医疗状况、性取向、性别的歧视投诉和报复行为投诉。

110. 该司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工作共享协议规定,向任何一个机构提起的诉讼都可以被视为“双重诉讼”。因此,投诉方最终有权要求在联邦或州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它还允许新墨西哥劳工部人权司根据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调查同时属于新墨西哥劳工部人权司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管辖的投诉。由于该处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关系是积极的,且富有成果,双方经常对该州的投诉开展联合调查,并且对相关各方进行联合培训。

111.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还与部落就业权利办公室合作,如与梅特拉卡特拉印第安社区的部落就业权利办公室合作,处理歧视指控,并且保护美洲土著人的就业权利。阿拉斯加州的梅特拉卡特拉是钦西安人的社区。美国国会于1891年通过建立安妮特群岛保护区承认这一社区,目前,这是阿拉斯加州唯一一处保留地。尽管其居民大多数为钦西安人,但梅特拉卡特拉还住着多个不同的部落,如特林吉特人、海达人、阿留申人、尤皮克人和其他阿拉斯加土著居民。按照《梅特拉卡特拉宪法》的规定,其他部落居民也可以成为梅特拉卡特拉印第安社区成员,该宪法明确指出允许以此方式取得成员资格。该社区坚决反对歧视,并表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该社区还禁止在雇用、解雇、处分决定和就业条件方面以及在雇员日常工作关系方面对社区成员歧视。

112.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每年专门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就相关的公民权利和人权问题举行培训会议。250多人参加了这些会议,这种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已超过25个年头。在这些会议上,委员会提供联邦法律关于歧视方面的最新内容,讨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可能感兴趣的新的法律和法院裁决。委员会还定期举办小型培训讲习班,用于解决与国内特定区域相关的问题。例如,2008年9月,委员会在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举行了为期一天的区域培训会议,汇聚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费城区办事处和特拉华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的州、县、市人权机构的高层工作人员。在会上,委员会针对那些对于公平就业实践机构每年的合同和执行功能至关重要的议题进行了培训,其中包括适当的合同管理、最新法律情况、如何进行协调一致的系统调查以及联合拓展倡议。受训者还分享了重要的信息,涉及各州禁止歧视法律的最新修正情况以及就业歧视法律方面的前沿问题。2010年,在费城举行了一次类似的区域会议,其中讨论了性别和性取向、犯罪记录和就业以及平等待遇和公平工资等议题。

113.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网络:公平住房援助方案。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向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以处理这些投诉,并为投诉处理、行政费用、培训和伙伴关系提供资金。此外,通过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国家公平住房培训学院,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工作人员可接受至少五星期的培训,涉及到公平住房法律和投诉过程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受理、调查、和解和诉讼。住房和发展部还主办每两年一次的全国公平住房会议,以及每隔一年举行一次的区域公平住房会议,为其公平住房伙伴提供最新信息和培训。

114. 提交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的大约30%的投诉都以非正式方式解决,包括通过这些机构启动的和解或不经过这些机构在机构颁布裁定之前由当事方加以解决。在调查和寻求解决之后,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得出结论,在受理案件中大约有7%存在歧视,在这些案件中,该机构将代表受害人在行政听证会或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提起诉讼。

115. 除确保起诉后的平等权利救济和公益救济外,在过去两年里,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为受害人争取到大约900万美元的现金救济。此外,许多投诉案件结案后,残疾人可以获得适当的膳宿条件,或者调整住房使其能够自由出入。在近期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解决案件中,2011年7月,亚利桑那检察长办公室在一对埃及穆斯林夫妇提起的种族、原籍和宗教公平住房投诉案件中达成了227,500美元的协议。这对夫妇声称,公寓大楼的管理者要求他们办理复杂的申请手续,未经说明和准许对其公寓和财产进行调查,以及未能对夫妇的修复要求做出答复。当这对夫妇投诉他们认为这一待遇构成歧视时,管理层对他们启动了驱逐程序。亚利桑那检察长办公室,作为该州公平住房援助方案机构,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和起诉,并且促成了投诉的解决。

116.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网络:公平住房倡议方案。公平住房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平住房倡议方案接收资金,帮助那些自认为受到住房歧视的受害人。该方案组织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合作,帮助人们确定处理住房调查投诉的政府机构。他们还对投诉进行初步调查,包括派“调查员”到涉嫌实施住房歧视的地点。调查员有少数民族成员和白人,需要具有金融资格,他们对于住房提供者是否以不公平方式对待资格相同的人进行评估。如上所述,除了向为个人提供直接援助的组织供资外,该方案还有四个倡议,用以促进公平住房法律和公平住房机会认识。三个方案倡议向合格组织提供资金、竞争性赠款:

公平住房组织倡议通过提供资金更加有效地实施公平住房执法和教育倡议,为非营利性公平住房组织提供资金,用来培养它们的能力并提高其工作效率,公平住房组织倡议还在全国范围加强公平住房运动,具体做法是鼓励建立和发展组织,重点放在需求未得到满足的群体,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和需要上。

私人执法倡议向全国公平住房团体网络提供各种援助。该倡议为非营利性公平住房组织提供资金,使其开展调查和执法活动,以预防或消除歧视性住房做法。

教育和拓展倡议向公平住房活动提供了一系列广泛的支持,为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及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倡议提供资金,以向公众和住房提供商解释住房平等机会的含义以及住房提供商需要怎样做才能符合《公平住房法》。

117. 除了与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委员会分摊工作外,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住房和发展部还为这些组织的许多方案和活动提供资金。例如,马里兰人际关系委员会的使命是,消除基于种族、肤色、原籍、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遗传信息、身体或精神残疾和年龄的歧视。马里兰州住房、就业和公共膳宿反歧视法令由该委员会执行和监督,委员会发起并调查了州政府机构内的歧视指控。委员会促进公平就业做法的工作得到了与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递延关系及后者资金的支持。同样,住房和发展部为案件处理提供资金,并资助该委员会公平住房工作的社区教育。2009年,委员会收到的年度资金大约有20%都由联邦政府提供。

118. 其他联邦网络。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其他联邦网络也和州、地方、部落和准州机构接触。例如,劳工部民权中心将与州劳动力机构全国联合会平等机会委员会合作,举办2011年全国平等机会职业发展论坛,后者是通过州劳动力系统提供的方案和服务的州管理者组织,这些劳动力系统接收公共财政援助,包括联邦财政援助。2011年论坛的主题是“平等机会:消除障碍”。该论坛是该部门向劳动力系统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和合规援助的主要方式,其中涉及他们与不歧视和平等机会有关的法律义务。

2.国家、州、部落和地方网络

119. 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组织也是许多其他国家、州、和地方网络成员。

120. 例如,佛罗里达人际关系委员会加入了以下网络:

公平就业实践机构

公平住房援助方案

联邦调查局社区接触委员会

佛罗里达检察长办公室

佛罗里达中区仇恨罪工作组

佛罗里达州人口贩运问题工作队

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

121. 洛杉矶县人际关系委员会加入了以下网络:

亚美司法中心

加利福尼亚平等权利专业人员协会

加利福尼亚人事关系组织协会

加利福尼亚民权联盟

民权和人权领导会议

墨西哥美洲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

国际官方人权机构协会

122. 伊利诺伊人权部除了作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外,还加入了伊利诺伊市人事关系协会。西雅图民权办公室除了作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外,还加入了西雅图市的四个委员会:西雅图人权委员会、西雅图妇女委员会、西雅图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委员会以及西雅图残疾人委员会。2011年1月,该办公室还为移民和难民咨询委员会提供工作人员,该委员会之前设在邻里部。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除了作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外,还和阿拉斯加州人权委员会合作,在其社区开展拓展活动,并进行工作人员培训。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还作为公平就业实践机构,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美国司法部、社区关系服务处、西雅图区域办事处合作,支持在29年前建立的安克雷奇社区警察关系工作队。安克雷奇平等权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此身份,努力解决涉及族裔和其他社区成员的严重问题以及地区执法问题。

123. 印第安纳州和地方人权机构联合会于1972年建立,是人权和民权执行机构州级组织的代表。该组织每季度举行培训会议,讨论全州的人权政策。该联合会还每年举行一次培训大会。目前,共有23个成员组织。这些成员组织包括从曼西到安德森各市的地方人权委员会。

124. 将州、地方、部落和准州人权委员会和方案联系起来的国家组织包括国际官方人权关系机构协会和全国人权工作者协会。

125. 国际官方人权关系机构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私人法人团体,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该协会于1949年在纽约举行的来自四个州的人权机构年度会议上建立。协会成员目前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的大约160家人权机构。协会的目标是:

促进人事关系和群体间关系

依法加强人权实践

在全世界促进民权和人权

126. 该协会还在制订和执行所需法规和条例方面(包括在州、地方和联邦一级)发挥了领导作用,以捍卫所有人的人权和民权。该协会还提供机会和论坛,以便人权倡导者交流思想和共享信息。各组织和个人应邀参加国际官方人权关系机构协会主办的、有各个学科专家参加的讲习班和培训会议。该协会还为其成员和其他相关团体及组织提供进修培训机会。向成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成员机构季刊

民权合规讲习班

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对人权机构高管进行管理培训

通过讲习班和会议介绍最新发展情况

通过信息交换所交换信息

担任联邦和州联络员

技术援助

127. 全国人权工作者协会是一个由个人成员组成的组织,致力于向成员提供教育、培训、研究、网络和专业发展,以使他们能够在多样化社会中促进平等。协会的宗旨是,鼓励在从事改善群体间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中间收集、编辑和传播信息及研究;整体上促进群体间关系的科学、过程和艺术发展;以及提高这一领域的工作标准、促进技术和专业知识、标准和实践。该机构每年的培训会议是美国主要的人权和民权工作者会议。会议因提供美国摆脱非法歧视方面最新的、最有用的和易于实施的战略而闻名。

128. 国际官方人权关系机构协会还向人权组织的主管和委员提供支持,而全国人权工作者协会向工作人员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