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NER/2013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 Jan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尼日尔 *

[2013年10月16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国家概况1-293

A.该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53

B.人口、社会和文化特点6-93

C.经济特点10-125

D.该国宪政、政治和司法结构13-296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30-709

A.国际人权标准的接受情况30-379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8-4912

C.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50-6314

D.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64-7016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办法的情况71-10017

A.不歧视和平等71-7617

B.弱势群体77-10018

一.国家概况

A.该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尼日尔地处西非东部撒哈拉地区,属内陆国家,面积1,267,000平方公里。撒哈拉沙漠占全国领土的三分之二。

2.尼日尔与七国相邻:北邻阿尔及利亚和利比亚,南部与尼日利亚和贝宁接壤,东临乍得,西部毗邻马里和布基纳法索。

3.此外,水文地理网络包括尼日尔河及科马杜古约贝河、乍得湖、马达鲁恩法和古伊迪穆尼的部分水域,以及大量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池塘。不过,尼日尔河流量下降和泥沙淤塞等多重因素制约了灌溉发展和人与牲畜用水需要的满足。

4.尼日尔是欠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破坏环境的多重自然挑战。环境资源消耗的原因不仅包括人类的行动,也包括气候变化。卫生设施不完善,2006年,8%的家庭具有完备的卫生条件,11%的家庭拥有基本的厕卫设施。废水和雨水排放以及家庭垃圾处理是该国一大问题。

5.工业废物被排入河流、土壤、空气,污染环境并损害社会福祉。阿尔利特、阿科坎、阿加德兹、尼亚美和其他城市都遭遇了这种情况。能源匮乏和动植物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是对该国环境具有负面影响的决定性因素。

B.人口、社会和文化特点

6.尼日尔民族众多,九个民族和谐共处,分别为豪萨族、哲尔马族、图阿雷格族、颇尔族、阿拉伯族、卡努里族、图布族、古尔马族和布杜马族。这些依据民族和语言划分的社区绝大部分集中在文化土壤较为富饶的该国西部和南部地区。

7.人口增长率为每年3.3%。

表1人口指标

指标

单位

1977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1988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1992年人口与健康调查

1998年人口与健康调查

2001年人口与住房普查

2006年人口与健康调查/多指标类集调查

2010年预测

2011年预测

15岁以下人口

 %

44

49.5

49.6

50.6

47.6

54.1

51.9

49.2

65岁及以上人口

 %

2.9

3.1

3.7

3.4

2.9

3.6

2.5

2.7

毛出生率

52

53

46.1

46.01

46.01

毛死亡率

25

19

11.6

11.06

11.06

自然增长率

 %

2.7

3.4

3.4

3.4

3.3

3.3

3.3

3.3

新生儿死亡率

200

134

123.1

123

-

81

81

81

婴幼儿死亡率

318.2

274

198

198

198

孕产妇死亡率

每100 000人

652

-

648

554

-

总和生育率

子女/妇女

7.5

7.4

7.5

7.2

7.1

7.1

7.1

城市化比率

 %

13

15

16.3

20.4

21.0

出生时预期寿命

41

47.7

56.9

58

58.8

来源: 《尼日尔的数字》,国家统计研究所, 2010 年, 2011 年更新。

8. 2011年人口预计约为15,730,754人。农村人口仍占大部分,但两性人口之间差异不大(49.9%为男性,50.1%为女性)。

表2人口分布(2010年预测)

性别分布

千人

 %

男性

7 595

49.9

女性

7 609

50.1

总计

15 204

100.0

表3居住地和地区分布

农村(千人)

12 099

79.6

城市(千人)

3 105

20.4

来源: 《尼日尔的数字》,国家统计研究所, 2010 年。

9.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尼日尔大部分人口为穷人。目前的贫穷指数比率为59.5%,但在2005至2008年间有所进步。

表42007-2008年按贫穷状态和地区分列的人口

地区

贫穷状态

单位: %

贫穷

非贫穷

总计

阿加德兹

16.1

83.9

100

迪法

18.3

81.7

100

多索

66.9

33.1

100

马拉迪

73.4

26.6

100

塔瓦

57.6

42.4

100

蒂拉贝里

71.7

28.3

100

津德尔

53.8

46.2

100

尼亚美

27.8

72.2

100

总计

59.5

40.5

100

来源: 《统计年报》,国家统计研究所, 2008 年版。

C.经济特点

10. 尼日尔拥有铀、煤、铁、金、磷酸盐和石油等丰富自然资源。在伊姆拉伦新开辟的第四个铀矿区将使该国跃居世界第二大产铀国。

11. 这些资源和石油衍生的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目前,从人类发展指数的角度来看,尼日尔在列入的169国中居第167位。

12. 然而,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在2002至2005年间的一项调查,贫穷率仍高居不下,达62.1%。这一令人担忧的状况促使该国制订了减少贫穷战略,承诺在2012年之前提高社会指标,以期将贫穷率降至42%。这意味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打破错误经济政策产生的脆弱平衡。

表5宏观经济数据

宏观经济指标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国内生产总值变化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单位:十亿非洲法郎)

2 533.4

2 809.1

3 004.4

人均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单位:千非洲法郎)

172.4

184.8

191.0

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单位:%)

-0.7

8.2

2.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单位:%)

-4.1

4.6

-1.2

按部门分列的国内生产总值(单位:%)

第一产业

39.0

42.1

39.2

农业

22.5

27.1

24.1

畜牧业

12.0

10.5

10.7

林业和渔业

4.4

4.5

4.5

第二产业

15.0

14.5

14.6

第三产业

38.7

35.9

37.3

产品税

7.3

7.5

8.9

全国经济的其他比率和指标

国民总收入(单位:十亿非洲法郎)

2 515.1

2 787.8

2 990.6

毛国内储蓄率(单位:%)

9.9

14.4

10.0

毛投资率(单位:%)

36.5

42.0

37.6

私人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73.7

70.8

73.2

国内生产总值中的非正式部分(单位:%)

69.2

70.7

68.9

年平均通货膨胀(单位:%)

4.3

0.9

2.9

国内生产总值减缩指数的变化(单位:%)

5.5

2.4

4.8

每千克铀的协议价格(单位:非洲法郎)

55 000

55 000

70 000

预算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4.4

13.7

16.8

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3.5

12.9

16.2

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24.1

20.8

23.9

经常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9.8

11.5

14.8

外债存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23.8

21.7

23.2

以离岸价格计算且不计运费的贸易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14.9

-13.5

-15.0

出口额与进口额之比(单位:%)

43.4

42.5

44.1

经济信贷(单位:十亿非洲法郎)

310.9

350.5

418.8

流动资产在经济中的比例(单位:%)

18.7

20.5

19.7

货币流通速度

5.4

4.9

5.1

来源: 《尼日尔的数字》,国家统计研究所, 2011 年更新。

D.该国的宪政、政治和司法结构

13. 尼日尔1960年8月3日获得独立。在独立到1990年代初期间,该国实行一党统治制度和军事政权。

14. 1991年的国民大会开始建立过渡权力机构,包括:担任议会职能的共和国高级委员会,以及由经任命的总理领导的过渡政府,总理掌握实权并负责组织了1993年的大选,选举出第三共和国的第一批民主权力机构成员。

15. 不过,军队三次进入政坛并中断这一民主进程(1996年、1999年、2010年)。

16. 1993年,改革力量联盟赢得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并获议会多数。因政府难以和谐共处,这一联盟崛起在政府高层导致多次严重政治危机。尼日尔军队进入政坛,结束了这一政权。1996年5月12日,军方建立的领导机关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1996年7月举行总统选举,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在全国支持委员会支持下获胜。各反对党认为选举中舞弊多端,组成恢复和维护民主阵线。反对派拒绝参加1996年11月举行的议会选举,由此进入了政治不稳定的新阶段。

17. 为缓和局势,1998年举行以普选为基础的地方选举。反对派获胜的大部分选举结果被最高法院宣布无效,导致尖锐的政治危机。1999年4月9日,军队再次进入政坛,结束这些危机。新宪法经1999年7月18日公民投票通过。总统和议会选举分别于1999年10月和11月举行,第五共和国建立。

18. 在结束两届任期后,共和国总统为保留权力,不顾宪法法院的反对意见,决定通过新的第六共和国宪法,将其任期延长三年。总统在将其权力合法化的尝试中组织了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以期圆满完成第六共和国的建立进程。

19. 这一进程于2010年2月18日被恢复民主最高委员会发起的军事政变打断,该委员会是制订和指导过渡时期政策的最高权力机关,其目标包括:恢复民主、整顿公共财政和打击腐败。

20. 过渡政权于2010年11月25日举行地方、议会和总统选举,通过新宪法。

21. 第七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于2011年4月7日宣誓就职。

22. 目前的宪政机关架构如下:

行政权

23. 行政权由以下各方行使:

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国家独立、统一、领土完整以及遵守《宪法》和各项国际条约与协定。他确保各个公共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的连续性。

政府:其领导人和组织者为总理,他是政府首脑,负责协调政府行动。

立法权

24. 立法权由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其成员为议员。国民议会对法律和税收进行投票通过。议会控制政府的行动。

司法权

25. 尼日尔的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者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审计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和法庭。众多宪政司法机关具体包括:

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主管关于《宪法》和选举的法律事项。宪法法院负责裁定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与《宪法》的一致性;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是主管关于行政的法律事项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在初审和终审中裁定行政权力机构有无滥用职权,以及解释和评估行政法案的合法性;

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监管公共财政的最高司法机关,它具有司法、监管和顾问职能;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国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审理政府成员的刑事犯罪或在行使职能时所犯的不法行为。

其他机关

26. 其他机关包括:

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具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的法律草案和提案,金融类法律除外;

传播最高委员会:传播最高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行政权力机关。该委员会的使命是确保和保障视听传播、传统媒体和电子媒体在守法前提下的自由和独立。

27. 需注意的是,司法制度的来源具有二元性:实在法和习俗。在与人的状态有关的事项,如结婚、离婚和继承中,司法机关广泛沿用习俗。但根据《宪法》规定,“法律规定程序规则时,应对习俗进行评估并使其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

投票选举

28. 权力的转移和执行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发生。选举具有普遍、自由、平等和秘密的特点。根据基本法,在法定情况下,于投票日年满18岁或未成年但已脱离监护的尼日利亚人,无论其性别为何,只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均可投票。

结社自由

29. 在《宪法》承认和保障的结社自由范围内和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政党组织、工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团或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根据关于结社制度的1984年3月1日《第84-06号法令》,所有社团在开展活动前都应公开声明并获得批准。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标准的接受情况

30. 尼日尔共和国尊重和促进人权的普遍价值,已签署以下国际和区域法律文书:

国际层面

31. 已签署以下国际文书:

1933年10月通过的《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公约》,尼日尔于1961年8月25日接受并通过该《公约》;

1926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禁奴公约》,尼日尔于1961年8月25日继承该《公约》;

1930年6月28日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尼日尔于1962年3月12日批准该《公约》;

1956年4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尼日尔于1963年7月22日批准该《公约》;

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日内瓦四公约(1949年),尼日尔于1964年8月16日继承这些公约;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尼日尔于1964年12月1日加入;

1953年3月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尼日尔于1964年12月7日继承该《公约》;

1953年10月通过的《修正禁奴公约议定书》,尼日尔于1964年12月7日接受;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于1966年批准该《公约》;

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尼日尔于1967年4月27日批准;

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尼日尔于1968年7月16日加入;

1949年12月通过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尼日尔于1977年6月10日批准;

1973年11月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尼日尔于1978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尼日尔于1986年3月7日加入;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尼日尔于1986年3月7日加入该《公约》;

1985年12月通过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尼日尔于1986年9月2日批准该《公约》;

1984年12月2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尼日尔于1986年10月5日批准该《公约》;

1989年11月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尼日尔于1990年9月30日批准该《公约》;

1990年12月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尼日尔于1999年10月8日加入;2007年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报告;初次定期报告已转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尼日尔于2000年8月4日批准该《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批准;

1979年12月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于2003年12月17日批准该《公约》;

2000年6月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14日批准;

2000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7月29日批准;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尼日尔于2008年6月3日通过这两项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12月24日批准;

1985年12月通过的《非居住国国民个人人权宣言》,尼日尔于2009年1月27日批准。

32. 在国际层面,尼日尔尚不是一些文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尚未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仅签署,2007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尼日尔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对其中五条(第二、第五、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九条)有所保留。最重要的保留包括以下几点:

采取适当措施,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法律和做法,特别是在继承方面;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妇女有自由择居的权利,单身妇女除外;

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34. 尼日尔是一个高度伊斯兰教化的国家,社会文化行为模式根深蒂固,思想变革需要巨大努力。为此,已开展多年宣传,以期实现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的改变并消除保留。

区域层面

35. 在区域层面签署了以下文书:

非洲统一组织1969年9月通过的《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尼日尔于1971年9月21日批准;

西非国家共同体1979年5月通过的《人的自由迁徙、居留和建立事业的权利议定书》,尼日尔于1979年11月29日批准;

非洲统一组织1977年通过的《消除非洲雇佣军制度公约》,尼日尔于1980年6月19日批准;

1981年6月27日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尼日尔于1986年7月21日批准;

1990年7月通过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尼日尔于1992年12月11日批准。

36. 尼日尔权力机构不仅签署了这些区域和国际法律文书,还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落实在区域和国际层面所作的承诺,保护和促进所有尼日尔公民和在尼日尔领土生活的外国人的人权。

37. 在区域层面,尼日尔不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的缔约国。未批准该文书的原因是旧有社会文化行为模式根深蒂固。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8. 尼日尔《宪法》序言重申尊重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81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规定的多元民主原则和人权。

39. 根据《宪法》第171条,合法批准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发表,且条约或协定的另一签署方使其生效后,应优先于国内法规。

40. 国家负责以通过新法律条文或修改现有条文的方式,将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

41. 在机构方面,尼日尔已设立若干促进和尊重人权的机构。

司法机制

42. 尼日尔司法机构包括小审法院(30)、大审法院(10)、上诉法院(2)、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被侵犯人权的受害公民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使用补救办法。

43. 尼日尔有10个劳动法庭、10个未成年人法庭、10个商业法庭、10个农村土地法庭、依据劳动法庭管辖区域划分的10个行政法庭和承担未成年人法庭工作的34个小审法庭。这些法庭共有314名法官。

44. 2011年有119名辩护律师。国家设立了指定辩护律师制度(由司法部法令指定的不计报酬的律师组成),确保无法负担律师的人获得辩护。

45. 国内其他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司法机构包括:

人权和社会行动局:根据2012年3月1日关于司法部中央行政事务组织工作的第017MJ/GS/PPG/SG号法令设立人权、儿童司法保护和社会行动总局,其广泛使命包括人权、青少年司法保护和社会行动等多个方面。此后,该机构负责三大工作,其使命是确保人权政策和儿童司法政策的监督和落实,协调提交条约机构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起草工作,监督国际、区域和国家人权法律文书的有效实施,实施法律和司法援助等;该机构还负责通过信息、教育、宣传、调查、制订法律框架和对公共专员和民间社会的协调,预防侵犯人权的行为。

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局:根据上述法令设立监狱管理和安全及重返社会总局,该机构负责三大工作,主要包括监督监狱的人权状况,起草和实施监狱规定,起草在监狱预防风险的战略和方案,起草和落实包括犯人培训和就业政策在内的重返社会方案等。该机构还负责确保监狱人员的培训和监狱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尊重犯人的饮食和健康及关于监狱内部制度的法令承认的其他权利进行监督。

儿童保护局:该机构全名为儿童保护、社会保护和人道主义行动总局。其使命包括起草和落实关于儿童保护、社会保护和人道主义行动的政策、战略和方案。此外,该机构还负责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的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局:该机构为人口、提高妇女和儿童地位部的下属机构,全名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总局。该机构的使命是落实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将性别平等政策纳入发展计划和方案。该机构还负责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警察:该机构根据2011年1月28日第0045MI/S/D/AR/DGPN号法令设立,全名为中央未成年人和妇女保护处。该机构包括秘书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妇女保护部门、档案部门、调查部门以及在区域、省、市镇和特别警察局及边防警察站一级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警队。这些警力机构接受和处理涉及未成年的受害者或刑事犯罪者的投诉;这一任务由未成年人警队负责,其使命包括侦测和判定街头儿童和/或流浪儿童预谋犯罪的迹象,评估和制止在家庭或家庭以外对儿童的一切形式侵犯或奴役、性剥削、强奸、恋童或恋童色情行为、劫持未成年人、强制参军,制止由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刑事犯罪,对将有危险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保护儿童的特殊公共或私人机构进行监督。

民事保护处:根据2012年2月14日关于内政部中央事务组织工作的第086/MI/SP/D/AR号法令设立民事保护处。该机构负责在人为或自然灾害及民防状况中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该机构负责研究和制订国家一级的民事安全措施,开展和协调紧急措施。该机构还负责在危机或战争期间实施必要的保护人民的人道主义措施。

尼日尔国民警卫队:该机构负责保护公共建筑,保持和恢复秩序,开展领土、人员及其财产的保护行动,管理和监督监狱。进行改革之后,这一机构还负责接受尼日尔最偏远地区被侵犯人权受害者的投诉。

司法和预防教育处:司法和预防教育处根据2007年4月30日第08号法令设立,隶属于人口、提高妇女和儿童地位部,在该国多个城市为违法或处于危险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和咨询。其作用主要是预防和教育,主要手段包括尽早控制处于危险中的儿童遭遇的一切状况、教育援助、使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和社会调查。

司法机关的社会服务和公共社会服务:在待决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这项服务负责应法官要求开展道德调查。

46. 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可能会援引人权文书的规定。在这方面,尼日尔是判例的。例如在涉及儿童最高利益时,司法和行政当局可能会援引《儿童权利公约》。

获得司法保护

47. 可自由和免费获得司法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纳入尼日尔国内法律,可以在尼日尔法院援引,由于涉及儿童的最高利益,特别是关于收养和监护的方面,须经常援用《儿童权利公约》。

48. 尽管肯定了这一原则,但由于司法服务远离诉讼人,一些农村地区广袤且与外界隔离,特别是在雨季难以进入,带来了一些困难。除这些困难外,还有司法程序缓慢、法律语言无法使用和难以理解及人口的文盲率高。

该国承认的区域法院

49. 尼日尔承认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的司法管辖权。2007年9月14日,尼日尔公民Hadijatou Mani Koraou向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起诉尼日尔共和国侵犯其权利(奴役)。在案件审理之后,这位青年女子的损失获得承认,该法院判决尼日尔国家政府向其赔偿损失1000万非洲法郎。该判决已执行。

C.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

议会及国家和区域议事法院

50. 议员根据其职责努力促进人权,具体包括促进国际条约的批准工作或通过质询和关于被侵犯人权的据称受害者的口头问题控制政府行动。他们开展议会调查,确认向其提出的侵犯情况并进行调解。

51. 为加强议员能力,开展了议会信息日、培训和宣传。为此,司法部计划与其技术和资助伙伴一起,在2011年工作计划的框架内,为议员开展为期一日的关于人权标准的培训和宣传。

52. 自2010年2月政变以来,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已解散,后由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观察机构取代。这一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及其效率。根据修订2010年5月20日第2010-27号法令的2010年7月20日第2010-45号法令,该机构设立于2010年3月30日,2010年9月完成建立工作,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10名来自民间社会(律师行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妇女联盟和协会、媒体、法学教授、医生行会、工会、捍卫人权和促进民主的组织和协会、部落首领协会)。

53. 《宪法》规定应设立一个监督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及其效率的国家委员会。它应是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的独立行政机关。法律规定,该国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国民大会提交年度人权报告。此后,司法部在其促进人权行动计划(行动计划2)的框架内,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将该机构的设立作为行动计划的专门项目。磋商正在进行中。

人权文书的传播

54. 近年来开展的人权宣传和教育活动有:

对各部的管理人员进行关于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和条约机构的培训;

对部际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关于起草提交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培训;

对防卫和保安部队进行关于人权的培训;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培训和宣传;

2006年以来开展了16天(11月25日至12月10日)妇女权利行动日活动,这是聚集国家、民间社会以及技术和资助伙伴的协商框架举措;

由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向被告和一般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由媒体人员和法律人员组成的法律团队通过法院开放日、辩论、投影,参与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宣传活动。

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作用

55. 民间社会在尼日尔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国家意识到这一作用,并采取若干措施为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及其开展的行动提供便利。根据1984年3月1日关于结社制度的第84-06号法令第8条,自然人经公布和许可后可自由结社并享有法律能力。

56. 为了促进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尼日尔建立了若干对话和社会协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全国政策对话理事会、全国社会对话委员会,以及吸收民间社会行动者全面参与国家机构活动。

57. 2010年12月31日,尼日尔有1,167个非政府组织和发展协会。

发展领域的合作与援助

58. 尽管尼日尔是贫穷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但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倾注了大量努力。在国际层面,这一合作首先表现在对人权国际条约的批准,以及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以便为该国在这方面的挑战创造交流环境。该国还签署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在内的若干其他公约。为此,尼日尔获得了在该国驻扎的技术和资助伙伴的支持,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这些机构的参与领域包括卫生、教育、环境、人权教育等各个方面。

59. 自2008年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与司法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儿基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合作,为行动计划2的实施工作提供支持。

60. 该国还参与国际会议,并在会议期间受益于促进人权的良好做法的落实。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拉巴特和达喀尔会议便是如此。

61. 2010年,贝宁派代表团前往尼日尔交流关于保护违法儿童和为受虐待儿童提供司法保护的经验。

62. 为提高妇女地位,该国每年组织非洲妇女沙龙,旨在增强非洲妇女权能。

63. 为了促进儿童享有娱乐和文化的权利,尼日尔每年组织一次聚集该分区域儿童的会议(Sukabé)。

D.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64. 在起草和向监测机制提交报告的框架内,尼日尔与在尼日尔的联合国系统机构合作,与国家伙伴开展磋商,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起草尼日尔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提出这一举措的原因是该国被指责在遵守其国际义务方面存在严重延迟。

65. 因此,确认的方案是在参与性方法的框架内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以使政府各部开展协作。

66. 该举措首先表现为2009年11月10日至13日,就提交条约机构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起草工作,在尼亚美对共和国各部和各机构领导开展培训,随后根据2010年3月17日第0013/MJ/DH/DDH/AS号法令设立部际委员会。

67. 上述法令第3条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责。2010年4月30日第0031/MJ/DH/DDH/AS号法令指定了委员会的25名成员;2010年5月12日,司法部和联合国系统驻尼日尔工作队共同举办启动仪式,委员会正式成立。

68. 为使所有地区参与这一过程并联合起来开展广泛磋商,开办了区域性讲习班。在编制尼日尔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期间,尼日尔全国各地的区域和地方领导人、非政府组织及捍卫人权团体便以这一方式联合起来。尼日尔计划将这一发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的管理者和公共当局的行动保持并延续下去。

69. 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参与这一过程的各个阶段:

最初的编制阶段: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关于起草报告的宣传和培训;

随后在关于核证报告的国家讲习班期间: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参与核证报告的工作;

最后,在落实建议的后续工作中: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参与落实建议的工作。

70. 在尼日尔,起草的报告首先在国家讲习班进行核证,随后转交政府,以期部长理事会以法令形式通过。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办法的情况

A.不歧视和平等

71. 作为多份人权国际文书的利益攸关方,尼日尔在新《宪法》中重申法治原则。第8条明确指出“尼日尔共和国是法治国家,确保无论性别、社会阶层、种族、民族或宗教为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尼日尔共和国尊重和保护所有信仰。任何宗教信仰均不得窃取政治权利或干预国家事务。”

72. 《宪法》第117条指出,在尼日尔领土上以人民的名义维护正义,绝对尊重法律和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司法决定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是公共权力机关还是公民。必须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和形式对司法进行批评。第118条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其职能,只服从法律的权威。”

73. 因此,任何人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均可向司法机关起诉,以期获得赔偿。如其要求未获得满足,可使用法律规定的补救办法。为此建立的司法和机构结构为平等提供了更好的框架,具体包括:

警察和宪兵:负责开展初步调查;

由各法庭和法院组成的司法机关:在这一层面,法律规定和确保公平审判原则,特别是辩护人的权利、违法行为和刑罚的合法性以及无罪推定。可在必要时使用补救办法,特别是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诉。

74. 和人权委员会一样,人权和社会行动局、保护儿童局、提高妇女地位局都根据其职责致力于促进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弱势阶层的歧视。

75. 《刑法》对歧视作出了规定,特别是:

第102条.可能煽动公民相互仇恨的对种族或民族的一切歧视、对地方主义的一切宣传、反对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一切活动,将处以一至五年徒刑和禁止居留。如种族或民族歧视、地方主义宣传或反对良心或宗教信仰自由的活动旨在导致或导致了损害国家安全或共和国领土完整的犯罪,将根据情况把其行为人或煽动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或同谋予以起诉。

第208.3条.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对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侵犯的以下严重违法行为构成战争罪,并将根据本章规定予以惩处:进行种族隔离或其他基于种族歧视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76. 为减少乡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和地理不平等,国家采用权力下放的组织和领土管理方式。

B.弱势群体

77. 权力当局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和残疾人。

儿童

78. 2010年11月25日《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和公共集体对家庭,特别是母亲和子女的身心道德健康负有责任。

79. 第22条规定,国家还应采取措施,打击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的行为。

80. 2010年11月25日《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和其他公共集体应保护儿童免遭剥削和遗弃。

81. 国家应监督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发展。国家应促进青年培训、就业及进入职场。

82. 尽管有这一保护儿童的框架,仍存在多种损害儿童权利的情况。

83. 2006年已进行出生登记的5岁以下儿童的比例为32%,其中农村为25%,城市为75%。

84. 童工是尼日尔的一个现实。事实上,2006年,5岁至14岁童工的比例为47%。2000年这一比例为70%。农村(有59%的童工)与城市(37%)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许多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在Komabangou和M’Banga淘金工地劳动的5至17岁儿童即为此种情况。

85. 关于街头儿童,2006年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部地区局登记的街头儿童为11,042人。根据人口与健康和多指标类集调查,2006年有31%的儿童至少与亲生父母中的一方分离,2000年为17.4%。国家收养的弃儿由尼亚美家庭困难儿童接待中心照顾。2008年,该中心收留了38名儿童,2000年收留了17名。

86. 关于违法儿童,2008年,在全国37所监狱中,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为207名,包括181名男童和26名女童。

87. 在尼日尔,实际存在着早婚和强迫婚姻现象。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口与健康调查/多指标类集调查,2006年25至49岁的妇女中,有一半人在15.5岁以前结婚。至于第一次结婚的平均年龄,1998年为15.1岁,此后略有增加。2006年,女性外阴残割的发生率为2.2%,低于1998年5.6%的二分之一。

妇女

88. 增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是政府始终关注的问题。2003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了一些与妇女有关的问题。因此,性骚扰、女性外阴残割、奴役、作淫媒、煽动淫乱、强奸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89. 关于配额的法律是增进妇女权利的主要法律文本之一。已经拟定《身份登记准则》。关于其通过问题的辩论正在进行中。两项主要政策有助于增加妇女权利的效力,即2008年通过的国家性别政策,以及国家社会发展政策,其中一项部门战略纳入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

90. 尽管如此,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仍有发生。

91. 很难了解尼日尔的身体、语言和心理暴力现象。关于这方面,没有任何官方统计资料。然而,一些研究表明,妇女经历过这些暴力。

92. 另外,还有社会容忍的与习俗相关的其他暴力,包括休妻和强迫婚姻。

93. 根据习俗,一些民族在分配遗产时会剥夺妇女的某些资产,包括土地。

94. 其他形式的暴力包括通过剥夺一些主要资产在经济上剥削妇女、阻碍参与发展活动、家庭虐待和贩卖。

残疾人

95. 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签署国,尼日尔通过《宪法》第22条和第26条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其具体规定为:

第22条:国家应消除对妇女、女童和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各领域的公共政策确保其全面发展和参与国家发展;

第26条:国家应确保残疾人的机会平等,以期提高残疾人地位和(或)促进其融入社会。

96. 第93-012号法令确定了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根据这一法令,2010年通过了两项法令,其中一项涉及成立全国提高残疾人地位委员会。此外,根据第96――4546/PRN/MSP号法令第9条的规定,残疾人住院100%免费。

97. 该法令第21条规定,任何公共机构或私人企业,凡雇员超过20人者,必须为残疾人预留5%的职位。由于执行了本条的规定,2007至2009年间,公务员系统招聘了150名残疾毕业生。

98. 根根2001年人口与住房普查结果,在全部尼日尔人口中,残疾人占0.73%,男性为44,025人,女性为36,010人。45%的残疾儿童为女童。最常见的残疾包括下肢残缺(13.37%)、聋哑(10.61%)、失明(11.47%)、智力迟钝(10.23%)。有多种残疾的儿童占相当大的比例(33.44%)。

99. 残疾人遭受的主要暴力是他们受到社会的羞辱。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是就业歧视的受害者。

100. 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使国家得以实施一个项目,为蒂拉贝里、多索和尼亚美地区的1,350名残疾妇女和13名残疾男性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