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份

男 性

女 性

1990

64.6

74.6

1995

61.7

74.3

1996

64.5

75.5

1997

64.7

76.0

1998

64.4

75.5

1999

65.4

76.1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8.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表明持续的老龄化趋势。1989年,人口中有23%小于15岁,15.6%大于60岁。1998年,这两个年龄组的比率几乎相等,2000年初15岁以下人比60岁以上的人少。

表 2:年轻人和老龄人占人口的百分比,1989-1999年 (年初)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9. 1999年的自然增长率为负4.1。1999年的出生人数11年来第一次略高于前一年。经过很长一段时期的下降后,1999年的生育率有所上涨:每名妇女生1.24个儿童,比1998年的1.21有所上升。1989年以来的婴儿死亡率两度减少。1989年每千名活产中的婴儿死亡率为14.8, 1999年为9.5。

10. 1995年以来产妇死亡率有所降低(每100,000人中占0.47),1998年降低到0.14, 1999年为0.13。

11. 爱沙尼亚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2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镇,首都塔林的人口占整个城市人口的40%以上。塔林和周围的Harju县占整个爱沙尼亚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城市人口中有45%居住在这一地区。城镇的人口密度较高。农村地区的人口密度很低,有些地区每平方公里只有7人。

表 3. 人口密度和性别分布,1999年1月1日

行政单位

总 计

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男 性

女 性

每千名男性中所占女性

面积 ( 平方公里 )

密 度

总计

1,445,6

100,0

672,7

777,9

1149

45,227

32

城市

999,6

69,1

455,7

543,9

1193

743

1346

首都塔林

411,6

28,5

188,6

223,0

1183

158

2601

农村

446,0

30,9

217,0

229,0

1056

42,688

10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国语

12. 《爱沙尼亚宪法》第6条规定爱沙尼亚的官方语言为爱沙尼亚语。

13. 人人有权保持他或她的民族身份(《宪法》第49条)。法律(《宪法》第52条)规定在国家机构以及法院和审前程序中可以使用外国语,包括少数民族语言。

14. 《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法》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人有权保持他们的族裔身份、文化传统、语言和宗教信仰。他们有权用自己的母语分发和交流信息,并在《语言法》规定的限度内在交往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表 4. 2000年初人口中的族裔组成

人口总数

1,439,197

爱沙尼亚人

939.310

俄罗斯人

403,925

乌克兰人

36,467

白俄罗斯人

21,125

芬兰人

12,762

犹太人

2275

鞑靼人

3232

日尔曼人

1228

拉脱维亚人

2638

波兰人

1190

立陶宛人

2188

其它民族

11,757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宗教

15.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在保护与良心、宗教和思想有关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保障。《宪法》规定,“人人有良心、宗教和思想自由。人人可以自由参加教会和宗教团体。没有国教。如果无害于公共秩序、健康或道义,人人可自由地单独和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举行自己的宗教仪式”(第40条)。《宪法》第41条规定,“人人有权保持对自己的见解和信仰的忠诚。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予以改变”。《宪法》第130条还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或战争期间,也绝不能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限制良心、宗教和思想的权利以及保持对自己的见解和信仰的忠诚的权利。

表 5. 爱沙尼亚的主要宗教

路德教

170,000

俄罗斯东正教

30,000

浸礼教

6100

旧礼仪派教

5100

天主教

3500

资料来源:内政部

经济

16. 爱沙尼亚在1990年初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1992年实行货币改革,爱沙尼亚本国货币采用克朗,随后发起了重大改革。改革成功,带来了早期的宏观经济稳定,并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爱沙尼亚的经济结构已与工业化国家的经济结构相当类似了。

17. 在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1992-1994年),国内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减少了近四分之一。经过初期的稳定后,爱沙尼亚经济在1995至1998年期间的实际国内总产值平均生长率约6%,1997年达到最高峰,为10.6%。按购买力平价计,1997年人均国内总产值为7,003美元,是美国的购买力的23%。增长的基础是出口大幅度增加,投资水平高。1999年,由于经济环境恶化,经济增长停滞,国内总产值下降1%。2000年,经济情况改善。2000年的国内总产值预报为6%。

18. 1990年代,过渡经济所特有的价格调整进程造成消费价格大幅度上涨。涨幅一年比一年慢,1999年为3.3%。1997年,与上一年相比消费价格增长率所示的通涨率为11.2%,1998年下降到8.2%。1999年,通货膨胀急剧下降,消费价格年平均增长率为3.3%。

19. 采用克朗以来,每家庭成员的名义工资和个人收入有所增加。1999年月平均名义工资为4,440克朗。工资增加的幅度超过了消费价格的上涨幅度,因而实际工资有所增加。每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从1994年的913克朗增加到1999年的2,000克朗。

表 6. 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年平均总数,克朗

1997

1998

1999

克朗

%

克朗

%

克朗

%

劳动收入

11,888

61

14,468

64

14,568

61

国营收入

2,174

11

1,406

6

1,331

5

财产收入

46

0

90

0

151

1

转让

4,878

25

5,455

24

6,547

27

其他收入

267

1

354

2

372

2

非货币收入

311

2

899

4

1,026

4

可支配收入 ( 净额 )

19,564

100

22,673

100

23,995

100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表 7. 爱沙尼亚经济指标,1994-1999年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国内总产值,十亿克朗

29,6

40,1

52,4

64,3

73,2

75,4

国内总产值实际增涨率, %

-2,0

4,3

3,9

10,6

4,0

-1,1

工业产值, %

-3,0

2,0

3,5

15,2

3,2

-3,8

平均总工资,克朗

1734

2375

2985

3573

4125

4440

出口,十亿克朗

15,6

19,0

21,2

31,6

37,5

35,8

进口,十亿克朗

20,1

27,4

34,7

48,9

55,2

50,0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爱沙尼亚银行* 初步数字

就业

20. 爱沙尼亚在经济过渡时期就业率不断下降。最大的变化发生在最初于1993年和1994年开展的经济改革时期,这两年的总就业率分别下降了5.3%和7.5%。从1989年至1997年,就业人数减少了193,800人,即23.1%,同时就业率从76.4%下降到61.5%。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爱沙尼亚出生率负生长以及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第三产业部门(贸易和服务)的就业率迅速增长,初级产业部门(农业、守猎、林业、渔业)和第二产业部门(采矿业、加工业、能源部门、汽油和供水)的就业增长率显著下降。就业率不断下降,失业率上升,造成额外的社会问题。有些工人被初级和第二产业部门当做冗余人员,但在服务业找到就业。然而,这些人通常是不合格的,在寻找工作中不适合重新安置。

21. 爱沙尼亚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从一种经济制度向另一种经济制度的转型。除了宏观经济的冲击外,还由于人们没有接受再培训、工人的流动能力低以及在心理上不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因而造成失业率增加。根据爱沙尼亚的劳动力调查,1998和1999年第二季度的失业率分别为10.1%和12.1%。

22. 根据爱沙尼亚劳动力调查,在15至16岁年龄组的失业者中,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1998年第二季度男性占失业者的比重为57%。同期,国家就业局登记的失业求职者总数中妇女人数显著增加。

23. 在失业情况方面按年龄组分类的数据表明,主要问题是15至24岁的年轻人的失业率高(1998年为14.5%)。今后几年,年轻人的失业率可能还要增加。这是由于职业教育系统的结构缺陷所致。

24. 各地区的失业率误差可能达到2至3倍。受工业结构改革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一直未能减轻它们的失业问题。爱沙尼亚东北部和东南部历来是失业率最高的。

表 8. 失业率,第二季度,1997-1999年

年 份

男 性

女 性

男性和女性

1997

11.4

10.2

10.9

1998

10.8

9.2

10.1

1999

13.1

11.0

12.1

资料来源:爱沙尼亚统计处

二、一般政治结构

A. 历史

25. 从13世纪起,爱沙尼亚历经几个外国列强的统治。只有在俄罗斯帝国因战争和革命而解体后,独立的爱沙尼亚共和国才成为现实。1917年11月28日,爱沙尼亚国会宣布自己为爱沙尼亚的最高权力机构。1918年2月,爱沙尼亚救国委员会成立,并于24日宣布爱沙尼亚独立。这个日子被视为爱沙尼亚共和国成立日。

26. 但不久以后,爱沙尼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德国占领,直到1918年11月德国战败并结束占领后,爱沙尼亚政府才得以开始行使职能。1918年11月,爱沙尼亚遭到俄罗斯苏维埃军队的进攻,爱沙尼亚人民不得不在独立战争(1918-1920年)和1919年Landeswehr战争中为自己的独立而战。在爱沙尼亚部队胜利后,1920年2月2日与俄罗斯苏维埃缔结《塔尔图和约》,俄罗斯苏维埃承认爱沙尼亚“永久”独立。

27. 1919年4月,当战争仍在进行时,制宪会议成立,并于1920年通过了第一部《爱沙尼亚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了爱沙尼亚的议会制,将权力委托给由国家元老和部长组成的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新的国家承认所有爱沙尼亚居民为它的公民。1993年通过公民投票对《宪法》作了修正,大幅度增加了给予国家元老的权力。经过上述修正,爱沙尼亚变成了总统制共和国。但是,1938年,分权更平衡的第三部《爱沙尼亚宪法》生效,并在苏联占领的始终(1940到1991年)继续在法律上生效。1939年8月,苏联和纳粹德国缔结了所谓《莫洛托夫里宾特洛浦公约》,该公约载有秘密议定书,将东欧分割成苏联和德国的势力范围,爱沙尼亚被归入苏联的范围。

28. 1939年9月,苏维埃联盟向爱沙尼亚提出最后通牒:允许苏维埃联盟在爱沙尼亚领土上驻军,并缔结一项《军事基地条约》。

29. 1940年6月17日,苏联占领爱沙尼亚。于1940年6月成立傀儡政府并举行非民主的议会选举。该非法议会于1940年8月6日要求将爱沙尼亚并入苏联。

30. 1941年,爱沙尼亚被德军占领,苏联暂停对爱沙尼亚的占领。1944年秋,爱沙尼亚再次被苏军占领。1944年德军撤离后,爱沙尼亚有些政治人物想恢复爱沙尼亚的独立,但归于失败。

31. 爱沙尼亚是一个独立的共和国,在1940年前是国联和其它许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苏维埃联盟对爱沙尼亚的占领和并吞,完全摧毁了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西方各国承认爱沙尼亚共和国在法律上的继续存在,它们拒绝将被占领的爱沙尼亚看作是苏维埃联盟的合法部分。

32. 1991年8月20日,在莫斯科的一次未遂政变中,当时的最高委员会做出决定,本着国家的历史连续性重建独立。随即世界许多国家,包括苏维埃联盟等迅速承认爱沙尼亚的独立。

33. 一部新的民主宪法在1992年6月26日的全国公决中获得批准,于1992年7月3日生效。

34. 1992年9月20日举行了重新获得独立后的第一次完全自由民主的全国性议会和总统选举。

B. 国家的组织情况

35. 爱沙尼亚于1918年2月24日宣布为议会制共和国(并于1991年8月20日以国家的法律连续性为根据重建独立)。爱沙尼亚在政治上是一个单一国。

36. 公民有选举权,人民通过下列形式行使国家最高权利:

选举议会

全民公决

37. 爱沙尼亚公民,凡满18岁的,均有权投票(《宪法》第56和57条)。

38. 议会、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和法院的活动按分权和权力平衡原则开展(《宪法》第4条)。

议会

39. 立法权属议会(《宪法》第59条),议会由101名议员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宪法》第60条)。

40. 议会通过法律和决议,就是否举行全民公决问题作出决定,选举并任命若干国家高级官员,包括共和国总统。议会还有权向爱沙尼亚人民、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出声明、宣言和呼吁。

41. 议会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议会主要通过决定国家收支来影响治国(确定税务和通过预算)。议会还有权批准和宣布废除国际条约,并就国债问题作出决定。

42. 《宪法》规定,议会内可以组成委员会。议员有权组建小团体。

共和国总统

43. 共和国总统是爱沙尼亚国家元首(《宪法》第77条),由议会每5年选一次。总统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颁布法律,签署批准书。总统提起对《宪法》的修正,还有权根据《宪法》颁布法令。总统是国防部队的最高指挥官。

共和国政府

44. 爱沙尼亚的行政权属共和国政府(《宪法》第86条)。政府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指导并协调政府机构的活动,并负责各项法律、议会决议和总统法规的执行(第87条)。

45. 共和国政府由总统任命,总理候选人经议会批准后组建政府(《宪法》第89条)。

46. 爱沙尼亚共和国国务院是共和国政府内的一个政府机构。国务院由国务大臣负责。

地方政府

47. 《宪法》第154条规定,地方政府依法独立工作,地方上的所有问题由地方政府解决和管理。

48. 地方政府的单位是乡和镇。还可以根据法定程序组建其他的地方政府单位。地方政府的代表机构是地方议会,经自由选举选出,任期3年。选举为普选、统一和直接选举,并进行秘密投票。地方政府有权与其他地方政府组成联盟和联合机构。地方政府的施政以及对它们活动的监督由法律规定。

国家审计局

49. 国家审计局是负责经济控制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宪法》第132条)。国家审计局审计:政府机构、国营企业和其他国营组织的经济活动;国有资产的使用和保护;转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国家以占有股份的方式而拥有一半以上表决权或者贷款或合同义务由国家保障的企业的经济活动。

50. 国家审计局由审计长领导。审计长是由共和国总统提名并经议会任命的。

大法官

51. 大法官是独立官员,负责保证国家立法机构、行政当局和地方政府通过的法令符合《宪法》和法规(《宪法》第139条)。大法官分析就法律修正案、通过新法律以及政府机构的活动向他/她提出的建议,必要时向议会提交报告。

52. 大法官由共和国总统提名,经议会任命,任期7年。大法官的活动由《大法官法》详细规定。

53. 如果大法官认为立法或行政机构或者地方政府通过的立法与《宪法》或法律有冲突,大法官可向以上各机构提出建议,使之符合《宪法》或法律。如果一项法令还没有与《宪法》或法律一致,大法官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废除该法令的建议(《宪法》第142条)。

54. 大法官还行使监察专员的职责。人人有权求助大法官监督政府机构的活动,包括保证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大法官法》第19条)。大法官作为监察专员从事的活动在第70-80段中有详细的叙述。

法院

55. 司法完全由法院执行。法院是独立的,并根据《宪法》和法律执行司法(《宪法》第146条)。爱沙尼亚法院系统使用《宪法》第十三章以及《法院法》和《法官地位法》。

56. 爱沙尼亚法院系统分三级:

县、市和行政法院(初审法院);

巡回法院(二审法院,按上诉程序对初审判决作复审);

最高法院(最高一级的法院,按推翻判决程序对法院判决作复审,对涉及宪法争端的案件做复审)。

57. 法律规定可设立拥有具体管辖权的专门法院。禁止建立紧急法院。

58. 爱沙尼亚有18个县市法院和3个行政法院,总计有177名法官;有3个巡回法院,法官有44名。

审查立法是否合宪

59. 宪法审查法院为最高法院,它有宪法审查庭(《宪法审查程序法》第2条)。任何法律或者其他法令,如果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有抵触,最高法院可以予以全部废除或者部分废除(第3条)。

60. 关于对法律、其他法令和国际条约的宪法审查要求可以由总统、大法官和下级法院直接提交最高法院。

61. 《宪法》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在法院审理他和她的案件时要求宣布有关的法律、其他立法或程序不符合宪法,如果法院在讨论了这个问题后得出结论,即可适用的法律或其他立法与《宪法》有抵触,法院可宣布该立法不符合宪法,不予适用;法院可将它的决定通知最高法院和大法官,并据此在最高法院启动宪法审查程序(《宪法审查程序法》)第5条)。

62. 最高法院有权驳回上诉或宣布某项法律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宣布某项法令无效的权力完全在最高法院;其他法院可以宣布某项法令不符合宪法并拒绝适用。

最高法院

63. 最高法院有17名法官。最高法院院长由共和国总统提名并经议会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并经议会任命。法官的任命为终身制。

64. 最高法院通过各独立的庭行使职能,每个庭有至少3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小组审理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的决定,法官分成3个传统的合议庭,即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法庭。为了审查宪法审查请愿而建立了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宪法审查庭,必要时开庭。上诉案也可以由特设专门小组或者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予以审查。

65. 最高法院的最高机构是最高法院全体法官。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由所有法官组成,至少有11名成员出席时可以采取行动。

66. 是否准予上诉由3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增选委员会决定。司法纪律委员会和司法审查委员会也通过最高法院行使职能。

67. 最高法院及其职员的工作由最高法院院长指导,院长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当然主席和宪法审查庭庭长。

68. 最高法院的行政人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指导。最高法院有独立的预算,它的的活动也是独立的。

法官和非专业法官

69. 法官职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塔尔图大学的法律课程或者有同等的学历。此外,申请人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有法律工作的专业经验,25岁以上(最高法院为30岁)。最高法院根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向共和国总统推荐任命为法官。

70. 非专业法官由地方政务会挑选。非专业法官根据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参加初审法院的司法。非专业法官在司法方面与法官有同样的权利。

71. 在县和市的法院,法官单独开庭以法院的名义对民事案件作判决。在为诉讼而开庭时,如果至少由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或者法官认为在为案件作判决中必须要有非专业法官,那么,法院专门小组中除了法官外还有2名非专业法官。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构架

A.对人权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大法官

72. 根据1999年新通过的《大法官法》,大法官行使监察专员的职责。如果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官员的活动侵犯了人的宪法权利或自由,人人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对这种活动向大法官提出请愿。囚犯、应征入伍者或者精神病院、特别护理院、一般护理院、托儿所或青年之家的人向大法官提出的请愿书的内容以及大法官答复的内容不受检查,会被立即转交收件人。不得对请愿书的事项执行法院判决,该问题不得同时进入审前申诉程序或司法程序。

73. 大法官将根据发给他/她的请愿书或者按事先获得的资料自行发起程序,并采取公正迅速解决所必要的措施,并在必要时还可使用向政府机构或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送交备忘录或请愿书的权利。

74. 大法官将在一个月内将他/她对请愿或申诉采取的行动或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的情况通知请愿者。如果大法官自行开始程序,他/她将向联系机构通知开始程序的理由和目的。

75. 大法官有权要求提供履行他/她的职责所必须的资料。所有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必须按大法官提出的具体要求向他/她提供必要的资料。大法官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载有国家机密的资料。

76. 大法官可以要求《大法官法》所规定的某一机构就某一项请愿提供书面说明。该联系机构必须按大法官提出的具体条件照要求去办。

77. 在诉讼过程中,大法官可以从据悉了解与该事项有关的事实并能够对这类事实提供确凿证词的所有人那里获取口头证词。

78. 在诉讼过程中,大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大法官法》规定的机构所拥有或所管辖的文件、材料并进入它们的领域。联系机构必须立即无条件准许大法官获得它们所拥有或所管辖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并允许其进入它们的领域。

79. 大法官将向请愿者通知在审查请愿书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以及为消除这些缺陷而提出的建议和消除这些缺陷的结果。

80. 如果大法官认为某一官员违反《宪法》或者法律,他/她将就此书面通知调查机构或另一主管机构,必要时向该机构转交他/她所拥有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法院

81. 关于一般政治结构的一节较详细介绍了爱沙尼亚共和国的法院系统。

82. 所有法院有权处理人权问题。《宪法》规定,在审判程序中,法院不执行为违背《宪法》的法律或其他立法。任何法律或其他立法,如果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有抵触,最高法院将宣布无效(《宪法》第152条)。

83. 巡回法院通过上述程序审查县、市和行政法院的裁决。巡回法院各庭开庭时至少要有3名法官参加通过诉讼程序的案件庭审。巡回法院院长有权将没有参加过一审审理案件的该法院的县或市法官包括在内。

84. 在最高法院各庭开庭时至少要有3名法官参加推翻程序过程中的案件听审。最高法院将审查推翻程序过程中法院作出的裁决。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法院将根据法律听审对法院决定提出的审查请愿,并将纠正法院的错误。最高法院也是宪法审查法院。

行政法院

85. 任何人,如认为因某一行政行为或措施而使他或她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他或她的自由受到限制,则有权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或抗议的行政行为是公法关系中由行使公法的行政职能的机构、官员或其他人员所从事调解个案的行为。社团,包括非法人社团,如果法律给予该社团以联系权,则可以为了社团成员或其他人的利益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人权问题的其他国家机构

86. 处理人权问题的其他国家机构是各部。最经常处理人权问题的部是外交部、司法部、社会事务部和负责人口问题的部长。

87. 司法部在它的主要任务范围内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外交部在国际上处理人权问题。

88. 社会事务部的任务是在社会上创造条件,形成一种促进人民健康、就业、社会保护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环境。从1996年起,社会事务部在欧洲融合司内设了一个平等处。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纳入社会政治发展作协调,规定对男女地位进行学科间研究(在健康、生育、性别、家庭暴力、男女就业平等问题方面进行研究)。平等处还处理男女平等问题立法的起草和执行问题,并建立有关的结构,编制行动计划和方案,以便根据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的要求保障男女平等。

89. 1997年设立不管部部长办公室,负责人口问题,包括少数群体的融合问题。不管部部长的职责有:协调拟定和执行人口政策,协调非爱沙尼亚人融入爱沙尼亚社会的政策,协调通过规划给予公民地位的进程,协调人口估计和人口寄宿,协调外国人的移民和登记以及庇护政策。

B.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利用的补救措施

平等待遇权

90.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在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等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同等的(第9条)。《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国籍、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出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或社会地位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视。法律禁止并惩罚煽动民族、种族、宗教或政治仇恨的行为(第12条)。人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对他或/她的案件的判决向高一级法院上诉(第24条)。

91. 人人有权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13条)。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第14条)。每个人,如果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则有权诉诸法律。人人有权在法院听审他或她的案件时请求宣布有关的法律、其他立法或程序为不符合宪法(第15条)。

92. 同样的原则也载于《法院法》,该法还规定,除非爱沙尼亚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爱沙尼亚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与爱沙尼亚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权。

93. 除《宪法》和《法院法》外,《行政法院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刑法典》和其他法律也规定以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出身和其他理由为基础诉诸法院的同等权利。

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制度

94. 《宪法》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对任何人的非法行为所引起的精神和物质损害作赔偿。

95. 《民法典通则》适用于保护私人生活,该法规定,人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他/她的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并要求对因此而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害作赔偿(第24条)。此外,任何人,凡因他/她的名字或者公开的笔名遭到使用而利益受损的,可要求损害赔偿(第25条)。

96. 《国家因无理剥夺自由而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法》规定,应向以下几种人作损害赔偿:

经法院允许被捕,其材料经初步刑事程序裁决宣布为无效,诉讼在初步调查或调查阶段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会议上已结束,或者已作出无罪裁决的;

涉嫌犯罪而被拘留和因撤诉而被释放的;

正在服刑,但审判有罪的裁决被撤消,刑事诉讼程序终止或者作出了宣判无罪的裁决的;

服刑期超过原来对他/她所判的刑期的;

因有犯罪特点的行为而被法院无故送进精神病院,但经法院裁决案子被取消的;

被行政拘捕,但逮捕决定被取消的;

因某一经授权批准被剥夺自由的官员的决定而没有理由或者未经纪律、行政或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这种程序是强制性的话)而被剥夺自由的(第1条)。

97. 社会事务部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全国刑事保护次级方案:“建立援助犯罪受害者的制度”。犯罪受害者包括下列人:因渎职或虐待或者身心或性暴力而受害的人,即被另一人、一批人或组织造成痛苦或损害的人,不管造成损害的人是否被揭露或者不管是否对这种人提起了刑事诉讼。次级方案的目的是建立援助犯罪受害者的组织制度。

98. 爱沙尼亚目前拥有帮助犯罪受害者的援助服务:有Ohvriabi支持犯罪受害者协会,还有庇护所。社会康复中心和支持犯罪受害者协会向受害者提供咨询,在法院为他们代理,提供财政支助,组织危机援助。

99. 在次级方案方面的主要法律是《对犯罪受害者支付国家赔偿法》。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支付赔偿来减轻遭受严重暴力罪行的人的经济情况。国家还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框架内向受害者提供援助,但这种制度不包括所有需要援助的受害者或者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的全部金额。法律所述的支付赔偿制度是对社会法范围内一个目标群体的犯罪受害者提供的援助的一种重要补充。赔偿只向得不到其他渠道对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犯罪受害者支付。

100. 爱沙尼亚公民和以临时或永久居住证居住在爱沙尼亚的外国人有权获得对由于暴力罪行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支付赔偿的目的不是全部赔偿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而是支持他/她的财政状况。

101. 根据法律,国家可予赔偿的金额是作为计算赔偿基础的损害额的50%。在计算损害时,该法律草案以每个受害者或他/她所赡养人的个人情况为出发点,即主要算入犯罪暴行前受害者的收入。

C.爱沙尼亚法制中对人权的保护

102. 《爱沙尼亚宪法》第二章列出了一系列适用于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章由48个条款组成,规定了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框架。

103. 《宪法》第11条规定,只有根据《宪法》才可以限制权利和自由,这种限制必须是在民主社会中所必要的,并不得歪曲受到限制的权利和自由的性质。《宪法》第二章的若干条款规定,它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依法规定的案件中和根据依法规定的程序才可予以限制:第20条第2款(人身不可侵犯)、第21条第1款(涉嫌犯罪的人有权告诉与他或她最亲近的人他或她剥夺自由)、第26条(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可侵犯)、第32条第1和第2款(财产不可侵犯)、第33条(住宅、房地产、个人财产或职业场所不可侵犯)、第34条(迁徒自由)、第35条(离开爱沙尼亚的权利)、第43条(通讯保密)、第44条(从公共机构获得资料)、第45条(言论自由)、第47条(集会自由)、第48条(结社自由)。《宪法》另一些条款还规定可以依法在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有一些例外。

104. 根据《宪法》第130条,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期间,可以对某人的权利和自由作限制,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要求他或她履行义务。《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根据出生地取得公民资格的权利、人人平等、生命权等等)不应受到限制。

D.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105. 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3条,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是爱沙尼亚法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爱沙尼亚的法律或其他立法与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人权公约)有冲突,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123条)。爱沙尼亚是大多数重要的国际文书的缔约国。

106. 根据《对外关系法》,共和国政府负责履行国际条约。如果爱沙尼亚某项法律与某一国际条约有矛盾,政府可向议会提交法案修正该法,或者在它的权限内为履行该条约而修正其他法律。

107.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法院必须按爱沙尼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准则和爱沙尼亚法律作出裁决。如果爱沙尼亚参加的条约或公约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不同于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则应适用该条约或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

108.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爱沙尼亚宪法》关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是爱沙尼亚法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规定,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四、资料及宣传

109. 根据共和国政府的命令,报告的编写工作在各部之间分担。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和外交部主要负责编写报告。为了收集资料,这几个部与其他的国家机构和团体密切合作,各部的政府官员就报告制度多次举行会议。还就编写报告的问题举办了几次培训班。报告完成后还在因特网上予以公布。

用当地语言提供资料的情况

110. 关于批准和退出国际条约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原文公布于《政府公报》第二部分。《政府公报》是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官方出版物。

111. 《政府公报》有出版商根据订阅情况组织发行,并通过分销媒体出版物的商店零售。《政府公报》的订阅价格和零售价有国务秘书根据出版和发行的费用予以规定。

112. 《政府公报》电子数据库提供已出版的文本和用户信息,为便利于使用该数据库,《政府公报》公布有关的数据库地址。为了保证《政府公报》的供应,免费向乡和市政府、爱沙尼亚国立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提供《政府公报》。有关的费用由国家预算支出。人人有权免费使用爱沙尼亚国立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乡和市政府提供的《政府公报》,还有权通过计算机网络使用《政府公报》的电子数据库。

113. 还通过因特网上的各种法律数据库提供所有文本。文本还以俄语和英语提供。

宣传

114. 1998年庆祝《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时,应外交部倡议,教育部以爱沙尼亚语、英语和俄语发行了《世界宣言》的小册子。该出版物分发给中学毕业班学生。该出版物由外交部编写。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爱沙尼亚的代表对该出版物提供经济资助。

115. 国立图书馆行使议会图书馆的职责,它的任务是向议会、政府和其他宪法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为此而收集法律、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资料,并建立数据库。已有九个国际组织对该图书馆给予了储藏地位。1995年,在国立图书馆大楼内开设了欧洲委员会信息和资料中心,此后又于1998年开设欧洲联盟信息中心。

116. 还有若干非政府组织参加分发资料和向公众宣传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的情况如下:

非政府组织

117. 人权问题法律信息中心(人权信息中心)建于1994年,是非营利性公共机构。密切参与人权信息中心的主建和巩固的机构有:丹麦非政府组织丹麦人权事务中心、丹麦少数民族权利小组和哥本哈根大学东欧问题信息中心;参加这项工作的还有一些爱沙尼亚的公共组织:少数民族总统圆桌会议和非爱沙尼亚公民代表大会。塔林市政府提供物质援助。

118. 建立人权信息中心的目的是促进建设性对话,提高爱沙尼亚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它于1995年1月初开始活动。人权信息中心的基本活动是提供法律咨询,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人权的资料。人权信息中心与爱沙尼亚政府和议会、政党、非政府组织、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国际公众联系并合作开展工作。

119. 人权信息中心的活动方向是促进增强社会的安全、信任和平等机会。人权中心的主要目标是监测实现爱沙尼亚居民的权利方面的情况,并抵制阻碍民主进程发展的消极因素。

120. 该团体努力加强爱沙尼亚社会在人权方面的知识和文化,并与国际和国内人权机构和组织合作,帮助促进地方和国际各级对人权问题的建设性辩论。该团体的任务主要是收集和传播关于人权的资料。

121. 人权研究所建于1992年。该所是一个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团体,目标是监测爱沙尼亚和全世界的人权情况。该所参加爱沙尼亚和国际上的人权活动。该所自行或应要求编写和出版有关爱沙尼亚和其他地方人权问题方面的报告和专著。

122. 人权研究所与增进人权方面的国内外组织保持联系,它为研究爱沙尼亚的人权情况申请国际专家援助,使国际人权专家参与增进人权,让全世界了解爱沙尼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问题、情况和成就。

123. 在塔林、约赫维和帕尔努开设了法律援助服务处,提供人权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信息。法律援助服务处有爱沙尼亚开放式基金提供财政资助。

124. 人权研究所与其他组织密切合作。已有大量的人权文献和国际人权文书被译成爱沙尼亚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编写了爱沙尼亚各领域情况的报告和研究材料。主办了许多次国际活动,制作了一部录象带,题为“人权是否在爱沙尼亚受到侵犯?”

125. 经共和国总统倡议,总统圆桌会议于1993年7月10日开设,这是一个永久性论坛,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居住在爱沙尼亚的无国籍人士和各政党的代表组成。

126. 圆桌会议的任务是讨论公共和社会生活的问题,包括国家、经济和社会政治问题。圆桌会议还协助解决永久居住在爱沙尼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问题,以及少数民族的问题。它还努力向申请爱沙尼亚籍的人提供协助,并帮助解决与学习和使用爱沙尼亚语有关的问题。

127. 1998年3月31日,共和国政府设立了非爱沙尼亚人融合基金会。基金会的目的是发起和支持关于融入爱沙尼亚社会的项目,并对有效使用这一地区的各种资源作协调。

128. 融合基金会的工作由一个有12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主席是爱沙尼亚共和国人口部部长,成员包括爱沙尼亚政府官员、议员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爱沙尼亚高等教育机构和伊达维鲁县政府的代表。

129. Jaan Tõnissor研究所是一个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研究和训练中心,建于1991年4月17日。该所的目的是促进爱沙尼亚的民主发展和加强民间社会。该所为教师、政界人士、政府和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成员安排研究方案、培训班、课程、讲习班和信息服务。

130. 该所有四个中心实施其目标:公民教育中心、腐败分析中心、人权中心和培训中心。

131. 为提高社会的民主价值观,该所制定了一项公民和人权教育方案,为爱沙尼亚的爱沙尼亚语和俄语学校制定课程和培训教师。该方案已应用多年,最近将注意力集中于爱沙尼亚的多民族和多文化问题。与爱沙尼亚和国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合作,是该所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该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欧洲联盟委员会、联合王国威斯敏斯特民主基金会以及爱沙尼亚各部(教育部、外交部)、爱沙尼亚开放式基金会和丹麦文化研究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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