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NOR/200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8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挪威 *

[2009年11月25日]

目录

章 节 段次 页次

一.挪威概况1-905

A.地理、经济、人口、社会和文化特征1-685

1.地理特征1-55

2.经济情况6-205

3.人口特征21-3011

4.历史背景31-3214

5.社会和文化特征33-6814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69-9026

1.政体69-7126

2.民主、政党和选举制度72-7726

3.挪威政府78-7928

4.郡和市8028

5.法律结构81-8428

6.加入欧洲经济区85-8929

7.承认非政府组织9030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91-18130

C.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91-9730

1.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9130

2.联合国其他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公约9232

3.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9332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9433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9533

6.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9634

7.区域性人权公约9735

D.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98-11035

1.立法98-10635

2.司法、行政和其他公共机构在人权方面的权限10737

3.补救办法108-10937

4.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国际个人申诉机制11037

E.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11-17137

1.导言111-11437

2.挪威议会115-11738

3.郡和市政主管机构118-12838

4.国家人权机构129-15040

5.散发人权文件151-15343

6.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意识154-15643

7.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157-16443

8.通过媒体提高人权意识16545

9.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作用166-16845

10.预算拨款额和趋向预算额16945

11.发展合作与援助170-17145

F.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172-18146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7246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7346

3.《儿童权利公约》174-17546

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7646

5.《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77-17846

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79-18047

7.《残疾人权利公约》18147

三.关于不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182-28747

G.防止歧视的保护――挪威法律框架简介182-22947

1.《男女平等法》190-19348

2.《反歧视法》194-20449

3.《反歧视和无障碍法》205-21250

4.《工作环境法》(第13章)213-21450

5.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215-21951

6.平等和反歧视庭220-22551

7.全面反歧视立法提案委员会226-22752

8.批准《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228-22952

H.政府促进平等权利和防止歧视工作的安排230-28752

1.男女平等232-23552

2.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平等权利236-24153

3.促进残疾人的平等权利242-24354

4.促进族裔少数的平等权利244-24954

5.土著人民和和少数民族250-26155

6.移民262-26556

7.寻求庇护者266-26857

8.移徙工人269-28257

9.选择生活地点的自由283-28759

一.挪威概况

A.地理、经济、人口、社会和文化特征

1.地理特征

1. 挪威是位于北欧的一个王国,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西部和北部,扬马延岛和斯瓦尔巴群岛的北部领土,以及南极洲的布维岛、彼得一世岛和毛德皇后地。挪威东与瑞典、芬兰和俄罗斯接壤,南、西、北三面环海:巴伦支海、挪威海、北海和斯卡格拉克海峡。挪威本土的海岸线,包括峡湾和海湾超过20,000公里。就陆地面积而言,挪威是欧洲第六大国,但是从人口来看,因人口稀少,它仅列欧洲第28位。

2. 挪威划分为19个郡,下设430个市(2008年)。

3. 挪威南北狭长――最南端与北角之间的距离约为2,500公里。挪威地貌丰富,包括峡湾、冰川、瀑布、山脉、低地、耕地和大片森林。挪威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峡湾的国家之一,几百万年前冰川的侵蚀作用将海岸线切割成了曲折深邃的峡谷。挪威最高峰为加尔赫峰(海拔2,469米)。本土60%的地区海拔不到600米,20%海拔在600至900米之间,20%海拔超过900米。

4. 挪威的天气年年不同,特别是处于温带边缘的北部地区。不过,鉴于挪威的高纬度,其本土气候算是相当温和了。挪威是全世界纬度最高的有无冰水面的国家。这归功于自东向西经大西洋吹到美洲大陆的季风,以及从赤道流向挪威海的暖流,挪威海岸线的角度以及北冰洋的开阔路径将温和的气流和水流引向更高纬度。

5. 挪威面积385,155平方公里。居民4,812,000人(2009年),其中79%生活在城市(超过200人的城市定居点有919处)。2008年,城市定居点人口的相对增长超过了定居点总面积的相对增长,表明土地利用变得更加有效。2009年1月1日,挪威城市定居点的平均人口密度为1,615,2008年1月1日为1,595。

2.经济情况

(a)总体评价

6. 挪威的陆地面积中只有一小部分适合耕作。但是,挪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离岸石油和天然气、各种矿石、鱼类、木材(生产性森林75,000平方公里)和水电。挪威是全球第六大水力发电国。挪威的水电部门旨在应对发电站可用的自然界供水情况的变化,并使其产量符合需求的季节变化。挪威已经成为全世界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离岸部门尤为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其资源禀赋。另一部分原因是毗邻重要的西欧市场,容易获得能源,工业部门发展成熟,政治稳定以及教育水平高。

7. 挪威的工业多样化,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贸易壁垒总体较少。挪威的经济主体是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银行、保险、工程、交通和运输,以及公共服务。2008年,整个服务业约占GDP的48%。挪威的石油产业,包括勘探和开采占GDP的26%,约占出口的49%。制造业仅占GDP的不到9%。

8. 主要的制造业包括机械制造、造船和石油平台、纸业、金属产品、金属化工和电器及电子设备。所有这些都是高度外向型产业。纸业、金属和化工产业因使用水电而受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因为能够获得原材料而受益。

9. 20世纪60年代末,挪威在北海海域发现极大的石油蕴藏量,从1971年开始开采北海石油,使挪威的石油产业日趋成熟。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石油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

10. 挪威大陆架的石油资源开采对其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2008年挪威石油产量总计约2.42亿立方米油当量(标准油)。挪威是全球第五大石油出口国和第三大天然气出口国。

(b)经济实力

11. 2008年,挪威GDP达到25,480亿挪威克朗,折合约4,520亿美元(2008年平均汇率)。排除价格因素,2008年GDP比2007年高出2.1%。2007年外国资产为55,480亿挪威克朗,负债额为13,500亿挪威克朗,净外债额为41,980亿挪威克朗。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国内生产总值(GDP)

(百万挪威克朗)

1 743 041

1 945 716

2 159 573

2 277 111

2 548 322

年增长率

3.9

2.7

2.3

3.1

2.1

国民总收入(GNI)

(百万挪威克朗)

1 746 397

1 959 166

2 161 141

2 293 478

2 571 585

人均GDP (挪威克朗)

379 600

420 851

463 360

483 550

534 440

人均GNI (挪威克朗)

380 331

423 760

463 697

487 026

539 319

12. 自1970年起,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为3.4%。2003至2007年,挪威经历了强劲的经济扩张,本土GDP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临时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显示,2007年本土经济增长达到6%,但是2008年跌落到3.2%。

13. 挪威经济自2007、2008年之交达到周期性高峰后,现在正经历衰退。经济下滑始于房地产投资的下降,2008年期间变得更加明显。随之而来的是耐用消费品需求量的下降,2008年消费明显出现下降。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又加剧了经济下滑。但是,危机对挪威的影响不如对其他大多数国家严重,这种状况有望继续。货币和财政激励政策的效果有望限制经济衰退的扩大,预计2009年个人消费将再次上升。2009年,石油投资有望保持高位。出口、本土商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将有所减少。预计挪威本土的GDP今年将下降1%,但2010年将再次上升,估计升幅为0.75%。

14. 公共管理:支出

2004年(百万挪威克朗)

%

2005年(百万挪威克朗)

%

2006年(百万挪威克朗)

%

2007年(百万挪威克朗)

%

2008年(百万挪威克朗)

%

COF06住房和社区

5 727

0.8

3 887

0.5

4 639

0.6

5 190

0.6

6 461

0.7

COF07卫生

126 654

17

132 897

17.3

140 684

17.1

152 618

17.5

161 970

16.9

COF09教育

104 207

14

107 306

14

112 792

13.7

119 160

13.6

128 107

13.4

COF10社会服务

301 082

40.5

311 426

40.6

328 638

40

349 863

40

381 891

39.9

社会支出

537 670

72.3

555 516

72.4

586 753

71.4

626 831

71.7

678 429

70.9

GDP

1 743 041

1 945 716

2 159 573

2 277 111

2 548 322

社会支出占GDP的比例

0.31

0.29

0.27

0.28

0.27

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

0.43

0.39

0.38

0.38

0.38

15. 政府养老基金于2006年建立,由前政府石油基金和国家保险计划基金组成。政府养老基金的目的是推动必要的政府储蓄,以应对今后公共养老支出的迅速增长,并为石油收入的长期管理提供支助。

16. 财政部负责管理政府养老基金。财政部制定养老基金的总体投资战略,以及其职业道德准则和公司治理原则。政府养老基金全球部分的业务管理交给挪威银行负责,政府养老基金挪威部分的业务管理交给Folketrygdfondet基金公司负责。

17. 政府养老基金2008年底的总市值为23,630亿挪威克朗,比2007年高出2,270亿挪威克朗。石油收入高达3,840亿挪威克朗,但是金融市场的衰退使该基金的价值减少了约6,630亿挪威克朗。挪威克朗对政府养老基金全球部分的一篮子货币大幅贬值,使该基金的市值增加了5,060亿挪威克朗。但是,挪威克朗汇率的变化不影响对该基金国际购买力的评价。

18. 2007年,应计税款总额占GDP的百分比估计为43.6%,按石油活动调整后,该比例估计为46.2%。税收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为公共服务和收入再分配提供资金。税收体系希望以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得到最佳使用的方式增加政府收入。

19. 2007至2008年,挪威的通货膨胀略有上升。特别是,能源价格的迅速上涨导致消费品价格膨胀,从0.8%猛增到3.8%。能源价格的上涨波及其他物价。长期的经济增长导致成本相对大幅增加,导致能源产品以外商品的通货膨胀率较高。自2008年夏以来,以按消费税变化调整,除能源产品外的消费品价格指数(CPI-ATE)衡量的核心消费品价格指数的上涨略高于通货膨胀目标。经济衰退的效应和较低的能源价格很可能将导致2009年底通货膨胀下降。2009年的CPI-ATE预计为2.4%,整体通货膨胀为1.8%。

消费品价格指数

年均消费品价格指数

变化率

1980年

40.2

11.0

1981年

45.6

13.4

1982年

50.8

11.4

1983年

55.1

8.5

1984年

58.6

6.4

1985年

61.9

5.6

1986年

66.3

7.1

1987年

72.1

8.7

1988年

76.9

6.7

1989年

80.4

4.6

1990年

83.7

4.1

1991年

86.6

3.5

1992年

88.6

2.3

1993年

90.6

2.3

1994年

91.9

1.4

1995年

94.2

2.5

1996年

95.3

1.2

1997年

97.8

2.6

1998年

100.0

2.2

1999年

102.3

2.3

2000年

105.5

3.1

2001年

108.7

3.0

2002年

110.1

1.3

2003年

112.8

2.5

2004年

113.3

0.4

2005年

115.1

1.6

2006年

117.7

2.3

2007年

118.6

0.8

2008年

123.1

3.8

(c)就业

20. 2008年以来,失业率显著上升,2008年第三季度达到20年以来的最高点2.4%。然而,2009年第一季度又继续上升到3.1%。经济前景显示,失业率将在2009年底继续上升到4.25%,2010年全年平均为4.75%。十分之七的女性和近十分之八的男性目前有工作。与十年前相比,从事兼职的女性人数减少,男性人数增加:分别占工作女性和男性的43%和13%。移民就业率从2007年第四季度的63.3%提高到2008年第四季度的64.2%。

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和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的百分比

2006年年均

2007年年均

2008年年均

就业人口比例

失业人口比例

就业人口比例

失业人口比例

就业人口比例

失业人口比例

72.0

3.4

72.8

2.5

73.9

2.6

15-19岁

43.2

11.6

15-19岁

44.8

10.4

15-19岁

49.9

11.8

20-29岁

80.3

5.5

20-29岁

80.6

4.0

20-29岁

81.8

3.9

30-39岁

87.9

3.4

30-39岁

88.7

2.0

30-39岁

89.8

2.0

40-49岁

87.8

2.4

40-49岁

88.6

1.7

40-49岁

89.4

1.5

50-59岁

81.1

1.4

50-59岁

81.9

1.1

50-59岁

82.8

1.3

60-66岁

51.0

1.3

60-66岁

53.8

1.1

60-66岁

54.0

0.9

67-74岁

9.0

0.9

67-74岁

10.5

0.7

67-74岁

11.3

0.1

75.6

3.5

76.0

2.6

77.1

2.8

15-19岁

41.0

12.1

15-19岁

42.6

11.2

15-19岁

48.5

13.2

20-29岁

83.5

5.5

20-29岁

82.7

4.1

20-29岁

83.7

4.3

30-39岁

91.8

3.5

30-39岁

92.3

1.9

30-39岁

93.2

1.8

40-49岁

91.1

2.6

40-49岁

91.7

1.8

40-49岁

92.1

1.6

50-59岁

85.3

1.4

50-59岁

85.9

1.2

50-59岁

86.3

1.5

60-66岁

56.9

1.4

60-66岁

58.8

1.4

60-66岁

59.8

1.2

67-74岁

12.0

-

67-74岁

14.0

1.0

67-74岁

14.7

0.2

68.3

3.4

69.5

2.5

70.7

2.4

15-19岁

45.6

11.1

15-19岁

47.0

9.8

15-19岁

51.4

10.4

20-29岁

77.0

5.5

20-29岁

78.4

3.9

20-29岁

79.7

3.5

30-39岁

83.8

3.3

30-39岁

84.9

2.1

30-39岁

86.2

2.2

40-49岁

84.5

2.1

40-49岁

85.4

1.6

40-49岁

86.6

1.3

50-59岁

76.7

1.4

50-59岁

77.8

1.0

50-59岁

79.3

1.1

60-66岁

45.0

1.2

60-66岁

48.7

0.8

60-66岁

48.3

0.7

67-74岁

6.2

2.4

67-74岁

7.4

0.2

67-74岁

8.2

-

按主要产业和年龄分列的就业人数

2008年年均

15-19岁

20-29岁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66岁

67-74岁

总计 ( 千人 )

2 524

139

464

601

601

495

194

30

未注明

1

0

1

0

0

0

0

-

1

0

0

0

0

0

0

-

1

0

0

-

0

0

0

-

01-02农业和林业

56

5

4

8

15

13

8

3

41

4

3

6

11

9

6

2

15

2

1

2

4

3

2

1

05渔业

14

1

2

3

3

3

1

0

13

1

2

3

3

3

1

0

1

-

0

0

0

0

0

-

1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37

0

4

10

14

8

1

-

29

0

4

7

11

7

1

-

8

0

1

3

3

1

0

-

10.12-14采矿和采石

5

0

1

2

1

1

0

-

4

0

1

1

1

1

0

-

0

-

-

0

0

0

0

-

15-37制造业

286

11

46

72

73

59

22

3

213

7

33

54

55

44

17

2

73

4

12

18

18

14

5

1

40-41水、电、气供应

18

1

3

3

5

5

1

-

14

0

2

2

4

4

1

-

5

0

1

1

1

1

0

-

45建筑业

183

11

42

42

46

31

11

1

172

10

41

40

42

29

10

1

11

1

1

2

4

2

1

0

50-55家政、旅馆、餐馆

430

65

111

93

82

52

24

4

214

25

51

50

45

28

12

3

217

39

60

43

37

24

12

1

60-64交通和运输

156

4

29

37

38

33

14

1

117

3

20

28

28

26

11

1

39

1

9

9

11

7

2

0

65-67金融中介、房地产、商业活动

55

0

7

15

15

13

5

0

29

0

3

9

7

6

3

0

26

-

3

6

8

6

2

0

70-74房地产、租赁、商业活动

290

8

55

79

72

51

21

5

187

4

33

51

46

34

15

4

103

4

22

27

26

17

6

1

75公共管理和国防

162

6

21

36

41

41

16

1

85

5

14

16

21

22

7

1

78

1

8

20

21

19

9

0

80教育

220

2

28

56

45

60

25

3

77

1

10

18

16

19

11

2

143

1

18

38

30

41

14

2

85卫生和社会工作

502

17

86

122

127

108

37

6

86

5

15

23

19

17

7

1

416

12

71

100

108

90

30

4

90-99其他活动

109

9

25

23

23

18

9

2

51

4

11

10

11

10

4

1

58

5

14

13

13

8

4

0

3.人口特征

21. 挪威人口4,812,000人(2009年4月)。2009年1月1日,最大的城市――首都奥斯陆人口575,475人。

年份

人口规模(百万)

人口增长率(%)

居民(每平方公里)

2009年

4 799 252

1.013

16

2008年

4 737 171

1.012

16

2007年

4 681 134

1.009

15

2006年

4 640 219

1.007

15

2005年

4 606 363

1.006

15

2004年

4 577 457

1.006

15

2003年

4 552 252

15

22. 下表显示农村和城市地区人口数:

年份

农村人口(百万)

城市人口(百万)

2009年

1 009 435

3 780 068

2008年

1 000 943

3 722 786

2007年

1 012 003

3 655 391

2006年

1 016 736

3 607 813

2005年

1 027 690

3 560 137

2004年

1 020 840

3 536 454

2003年

1 014 854

3 514 417

23. 就抚养比率(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而言,20岁以下人口约占26%,而66岁以上人口约占13%。女性占总人口的50.1%,男性占49.9%。

年份

>15

65<

>15

65<

2009年

0.104

0.063

0.099

0.084

2008年

0.105

0.063

0.100

0.084

2007年

0.106

0.062

0.101

0.084

2006年

0.107

0.062

0.102

0.085

2005年

0.108

0.062

0.103

0.085

24. 下表显示出生率和死亡率:

年份

出生率 (每1,000名居民活产人数)

死亡率 (每1,000名居民死亡人数)

2008年

12.7

8.7

2007年

12.4

8.9

2006年

12.6

8.9

2005年

12.3

8.9

2004年

12.4

9.0

2003年

12.3

9.3

25. 女性的预期寿命为83岁,男性为78.3岁(2008年):

年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年龄

0

77.04

81.93

77.5

82.33

77.72

82.52

78.12

82.66

78.24

82.66

78.31

82.95

1

76.32

81.18

76.76

81.59

76.98

81.75

77.41

81.87

77.49

81.9

77.57

82.13

2

75.36

80.22

75.8

80.61

76

80.78

76.43

80.9

76.51

80.92

76.59

81.14

3

74.37

79.24

74.81

79.62

75.04

79.78

75.44

79.91

75.52

79.95

75.62

80.16

4

73.38

78.25

73.83

78.63

74.05

78.79

74.46

78.91

74.53

78.95

74.62

79.17

26. 生育率(每1,000名妇女活产数)为1.96(2008年):

年份

1991-1995年

1996-2000年

2001-2005年

年龄(岁)

(每1,000名妇女活产数)

(每1,000名妇女活产数)

(每1,000名妇女活产数)

15-19

15.2

12.4

9.3

20-24

82.6

70.6

59.9

25-29

137.7

130.9

123.3

30-34

100.2

107.8

113.2

35-39

37.2

43.5

47

40-44

5.6

6.9

7.8

45-49

0.2

0.2

0.3

27. 下表显示2005年至2009年的家庭构成:

年份

平均家庭规模(人口数)

单亲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百分比

2009年

2.2

8.7

2008年

2.2

8.6

2007年

2.2

8.8

2006年

2.3

8.8

2005年

2.3

8.8

28.挪威人占人口的大多数,母语为挪威语。移民(423,000人)和父母为移民的挪威人(86,000人)占总人口的10.6%(2009年)。就其来源地而言,203,000人来自欧洲,其中60,500人来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共计186,000人来自亚洲,61,000人来自非洲,17,000人来自拉丁美洲,以及10,500人来自北美洲和大洋洲。最大的移民群体来自波兰、瑞典、德国和伊拉克。36%的移民拥有挪威国籍。

29. 主要官方语言为挪威语(挪威语有两套书写形式――标准挪威语和新挪威语)。在某些地区,萨米语(挪威土著居民使用的语言)也是官方语言。

30. 挪威有自己的土著居民――萨米人。他们拥有自己的议会,主要生活在挪威北部的芬马克郡。传统的萨米人以驯鹿放牧、狩猎和打渔为生,但是2007年仅有7.5%的萨米人以此为生。出于隐私权的考虑,没有对萨米人进行全面登记,因此难以确定居住在挪威的萨米人的确切人数,不过一般估计为约37,760人(2007年)。

4.历史背景

31. 1814年,挪威与丹麦缔结联盟四个多世纪后,丹麦在拿破仑战争结束时,作为《基尔条约》的一部分将挪威割让给瑞典。挪威希望重新获得独立,起草并通过了至今仍然生效的《宪法》(《1814年5月17日宪法》)。瑞典答应挪威,如国愿意在瑞典国王统治下结成联盟便可以保留其宪法。然而,挪威拥有自己的议会,自主程度越来越高,于1905年正式解散与瑞典的联盟,从此成为一个独立的王国,通过宪法之日――5月17日成为挪威的国庆日。

32. 整个二十世纪,挪威稳步积累财富。1905年开始发展水电,20世纪70年代发现并开始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挪威还拥有悠久的海运历史,是世界上第六大海运国(2009年)。

5.社会和文化特征

(a)识字率和教育

33. 挪威的识字率接近100%。由于文盲人数被认为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没有关于识字率的数据或指标。不过,挪威参加了“成人识字和谋生技能调查”以及“国际成人识字情况调查”。2003年的调查将挪威排在所有参与国的首位,但是仍然显示挪威有430,000名成年人不具备应对职业生涯中的挑战所需的充分的阅读和算术知识。

34. 2007年,挪威25至64岁人口中79%拥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20年来,初中以下学历的人口比例有所下降,2007年,该年龄段只有30%的人口为高中以下学历,而1985年为45%。20年来,拥有大学学历的人口比例翻了一番,从1985年的13%增加到2007年的26%。57%的高中学生在正常时间(3年)内完成学业,十分之七的人在五年内完成学业(2007年)。拥有大学学历的人口占四分之一。大学生中60%为女性(2007年)。

35. 下表显示小学和中学的入学率:

2004/05学年

2005年1月1日的人口数

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ISCED 1(小学)

ISCED 2(初中)

ISCED 3(高中)

5-14岁*

318 491

69.4

20.2

0.0

301 681

69.5

20.3

0.0

15-24岁

287 410

-

10.9

36.4

275 539

-

10.9

35.5

25-34岁

318 649

-

-

1.2

313 000

-

-

1.5

35-44岁

348 813

-

-

0.4

334 993

-

-

0.8

45-54岁

313 256

-

-

0.1

303 543

-

-

0.3

55-64岁

264 310

-

-

0.0

259 812

-

-

0.1

65岁以上

292 719

-

-

0.0

414 724

-

-

0.0

2005/06学年

2006年1月1日的人口数

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ISCED 1

ISCED 2

ISCED 3

5-14岁

318 110

69.2

20.4

0.0

301 318

69.6

20.3

0.1

15-24岁

293 022

-

11.0

37.7

281 161

-

10.9

35.9

25-34岁

314 464

-

-

1.1

309 226

-

-

1.3

35-44岁

352 844

-

-

0.4

339 081

-

-

0.7

45-54岁

315 383

-

-

0.1

305 670

-

-

0.3

55-64岁

272 706

-

-

0.0

267 382

-

-

0.0

65岁以上

296 328

-

-

0.0

416 933

-

-

0.0

2006/07学年

2007年1月

1日人口数

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ISCED 1

ISCED 2

ISCED 3

5-14岁

316 206

70.0

20.4

0.0

299 940

70.0

20.3

0.0

15-24岁

299 979

-

11.0

38.8

286 788

-

10.8

36.8

25-34岁

311 297

-

-

1.2

305 549

-

-

1.3

35-44岁

357 990

-

-

0.4

343 613

-

-

0.8

45-54岁

319 133

-

-

0.1

308 965

-

-

0.4

55-64岁

281 416

-

-

0.0

274 876

-

-

0.1

65岁以上

299 676

-

-

0.0

417 784

-

-

0.0

2007/08学年

2008年1月1日人口数

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ISCED 1

ISCED 2

ISCED 3

5-14岁

314 397

70.0

20.4

0.0

299 177

70.0

20.4

0.0

15-24岁

307 454

-

10.8

38.6

292 690

-

10.5

36.5

25-34岁

313 306

-

-

1.2

304 699

-

-

1.3

35-44岁

365 114

-

-

0.4

348 160

-

-

0.7

45-54岁

323 715

-

-

0.1

311 471

-

-

0.3

55-64岁

288 551

-

-

0.0

281 326

-

-

0.1

65岁以上

305 111

-

-

0.0

421 469

-

-

0.0

2008/09学年

2009年1月1日人口数

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ISCED 1

ISCED 2

ISCED 3

5-14岁

314 370

69.5

20.7

0.0

299 386

69.6

20.5

0.0

15-24岁

314 355

-

10.2

37.9

299 595

-

10.3

35.3

25-34岁

316 390

-

-

1.0

306 035

-

-

1.1

35-44岁

370 599

-

-

0.3

351 076

-

-

0.5

45-54岁

328 575

-

-

0.1

314 813

-

-

0.3

55-64岁

293 920

-

-

0.0

286 866

-

-

0.0

65岁以上

304 000

-

-

0.0

400 812

-

-

0.0

36. 下表显示2000至2003年挪威中小学出勤率和辍学率。ISCED 1和ISCED 2是挪威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出勤率和辍学率基本上分别为100%和0%。

参考年

按学年统计的学生总人数

普通或职业教育结业1(ISCED 3A和3C)

普通或职业教育肄业(ISCED 3A 和3C)

正常学时内完成学业(%)

超过正常学时完成学业(%)

高中在读(%)

最后一年考试未通过(%)

最后一年之前或期间辍学(%)

2000

总人数

51 982

56

13

6

7

17

男生

26 521

48

15

7

7

22

女生

25 461

64

11

5

6

15

2001

总人数

52 704

57

12

7

6

19

男生

27 006

50

13

8

7

24

女生

25 698

65

10

5

6

14

2002

总人数

54 519

57

12

7

7

19

男生

27 996

48

14

8

8

22

女生

26 523

65

9

5

7

14

2003

总人数

56 271

56

12

6

8

19

男生

28 745

48

14

7

8

22

女生

27 526

65

10

4

7

14

下表显示公立学校的师生比:

公立学校的师生比

参考年

ISCED 0

ISCED 1

ISCED 2

ISCED 3和4

ISCED 5和6

2007

m

11.0

10.2

9.8

10.0

2006

m

10.9

10.2

9.7

10.5

2005

m

m

m

m

m

2004

m

11.9

10.5

9.6

12.0

2003

m

11.7

10.4

9.2

11.9

(b)贫困状况

37.家庭总数为2,143,000户,平均每户2.2人,单人家庭占总户数的18%。单亲家庭占家庭总数的21.5%;其中17.5%为单身母亲家庭,3.95%为单身父亲家庭。

每消费单位税后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欧盟标准)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8岁

0.269

0.314

0.215

0.225

18-24岁

0.259

0.316

0.249

0.257

25-34岁

0.228

0.262

0.220

0.230

35-44岁

0.262

0.295

0.225

0.230

45-54岁

0.284

0.340

0.233

0.245

55-66岁

0.284

0.340

0.240

0.249

67岁以上

0.236

0.291

0.214

0.225

全部

0.276

0.319

0.235

0.244

(不包括学生户籍人口)

38. 以中位收入百分比表示的每消费单位税后收入人群比例如下:

全部

2004年

<18岁

8

8

8

18-24岁

19

15

17

25-34岁

9

9

9

35-44岁

6

7

7

45-54岁

5

6

5

55-66岁

6

5

6

67岁以上

26

10

19

全部

10

8

9

2005年

<18岁

8

8

8

18-24岁

19

15

17

25-34岁

10

10

10

35-44岁

7

8

7

45-54岁

5

6

6

55-66岁

6

5

6

67岁以上

26

10

19

全部

11

8

10

2006年

<18岁

9

9

9

18-24岁

20

16

18

25-34岁

10

10

10

35-44岁

7

8

7

45-54岁

5

6

6

55-66岁

6

5

6

67岁以上

25

9

19

全部

11

9

10

2007年

<18岁

9

9

9

18-24岁

21

16

18

25-34岁

11

11

11

35-44岁

7

8

8

45-54岁

5

7

6

55-66岁

6

5

6

67岁以上

25

9

18

全部

11

9

10

(c)健康

39. 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婴儿第一年内死亡数)为2.7(2008年):

挪威1966-2005年的婴儿死亡率

年份

每1000名1岁以下活产婴儿的死亡人数

1966-1970年

13.9

1971-1975年

11.6

1976-1980年

9.0

1981-1985年

8.1

1986-1990年

7.8

1991-1995年

5.2

1996-2000年

4.0

2001-2004年

3.5

2001-2005年

3.4

40. 下表显示1998-2007年期间的孕产妇死亡率:

1998-2007年每100,000例活产的孕产妇死亡人数

年份

1998年

6.9

1999年

8.4

2000年

3.4

2001年

5.3

2002年

3.6

2003年

12.4

2004年

0

2005年

3.5

2006年

8.5

2007年

6.8

41. 下表显示1998-2007年期间人工流产占活产数的百分比:

1998-2007年的人工流产情况:

年份

人工流产占活产数的百分比

1998年

24.1

1999年

24.2

2000年

24.7

2001年

24.5

2002年

24.5

2003年

24.6

2004年

24.7

2005年

24.6

2006年

25.0

2007年

25.9

42. 疾病

所有年龄段以及15-24岁和25-44岁年龄段艾滋病毒、艾滋病、梅毒和淋病每年新增病例

疾病

性别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艾滋病毒

145

148

97

179

166

182

93

104

97

97

82

117

艾滋病

28

26

18

24

6

11

16

10

14

8

3

7

梅毒

53

36

23

63

60

51

11

7

1

2

1

5

淋病

206

228

226

205

209

260

35

37

52

31

29

41

2004-2008年传染病新增病例

传染病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艾滋病

36

32

32

11

18

肉毒杆菌中毒

1

6

2

-

-

布鲁氏杆菌病

2

1

3

-

-

弯曲菌病

2 301

2 632

2 588

2 836

2 876

生殖道衣原体感染

-

18 867

21 259

22 847

23 488

白喉

-

-

-

-

4

大肠杆菌肠炎

66

78

158

113

157

包虫病

-

1

-

-

2

脑炎

103

177

181

138

133

白斑病

-

-

-

-

-

贾第虫病

1 580

428

294

290

270

淋病

264

278

236

238

301

黄热病

-

-

-

-

-

出血热

-

-

-

-

-

甲型肝炎

180

57

41

29

49

急性乙型肝炎

188

139

149

120

103

慢性乙型肝炎

707

570

544

509

676

丙型肝炎

173

166

183

289

3 409

艾滋病毒感染

250

219

276

248

299

甲型H1N1流感

-

-

-

-

-

百日咳

6 710

4 492

6 579

5 373

3 892

霍乱

-

1

1

1

-

天花

-

-

-

-

-

腮腺炎

7

8

24

23

16

军团病

24

129

27

35

41

麻风病

-

-

-

-

-

李氏桿菌病

23

14

27

50

34

萊姆病

255

280

316

328

345

疟疾

61

36

44

28

32

麻疹

7

-

-

20

4

炭疽热

-

-

-

-

-

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

229

265

336

342

349

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携带者

-

205

273

252

304

地方性肾病

41

64

22

76

50

副伤寒

23

18

16

17

17

瘟疫

-

-

-

-

-

小儿麻痹症

-

-

-

-

-

朊毒体病

8

7

6

6

6

耐青霉素肺炎链球菌感染/携带者

3

26

36

23

14

狂犬病

-

-

-

-

-

风疹

2

1

2

-

1

沙门氏菌病

1 587

1 488

1 805

1 649

1 941

非典型肺炎

-

-

-

-

-

细菌性痢疾

155

165

137

148

134

梅毒

43

24

67

61

56

A链球菌群感染

253

260

160

132

172

B链球菌群感染

161

164

176

184

178

流感嗜血杆菌感染

79

82

78

83

75

脑膜炎球菌病

37

39

35

30

36

肺炎链球菌疾病

1 126

1 083

1 015

958

855

破伤风

-

-

-

2

2

肺结核

-

-

-

306

324

土拉菌病

19

17

13

49

66

伤寒

14

22

20

29

16

抗万古霉素肠球菌感染/携带者

4

10

4

8

6

耶尔森氏菌病

97

125

86

71

50

总计

16 819

32 676

37 251

37 952

40 801

43.挪威的致命疾病

挪威十大致命疾病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心肌梗塞

4 312

4 075

3 932

3 727

3 775

耶尔森氏菌病

2 252

2 097

2 143

1 938

1 961

2 060

1 978

1 789

1 789

1 814

肺部恶性肿瘤

1 913

1 911

1 966

2 001

2 098

1 203

1 172

1 186

1 209

1 223

710

739

780

792

87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2 193

1 984

1 885

1 921

1 845

1 170

1 059

1 055

998

1 017

1 023

925

830

923

828

不明原因肺炎

1 772

1 426

1 877

1 755

1 829

758

610

805

795

810

1 014

816

1 072

960

1 019

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病

1 508

1 517

1 583

1 653

1 769

813

817

895

869

925

695

700

688

784

844

未特指为出血或梗死的中风

2 195

2 044

1 816

1 743

1 711

766

733

663

600

583

1 429

1 311

1 153

1 143

1 128

心脏衰竭

1 676

1 734

1 420

1 384

1 461

622

630

537

511

580

1 054

1 104

883

873

881

老年痴呆症

940

950

1 101

1 203

1 293

253

249

305

335

415

687

701

796

868

878

结肠恶性肿瘤

1 096

1 170

1 052

1 160

1 146

455

562

492

535

536

641

608

560

625

610

前列腺恶性肿瘤

1 070

1 074

1 041

1 042

1 090

1 070

1 074

1 041

1 042

1 090

44.19900-2006年每10万人中结核病新增病例

年份

1989年

6.0

1990年

6.7

1991年

6.8

1992年

6.7

1993年

6.0

1994年

5.6

1995年

5.4

1996年

5.0

1997年

4.7

1998年

5.5

1999年

6.1

2000年

5.3

2001年

6.6

2002年

5.7

2003年

7.5

2004年

6.6

2005年

6.3

2006年

6.4

(d)国家保险计划

45. 《挪威国家保险计划》是一个全民保险计划。这意味着一般而言,所有在挪威生活或工作的人,不论其国籍、居住地、性别、年龄、性取向、政治信仰、宗教信仰、肤色,或不论其居住在农村还是城市,均强制参加保险。该计划涵盖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规定的社会保障的所有九大传统部门。

46. 社会保险计划,顾名思义针对所有脆弱群体,它们旨在改善那些一次或屡次遭遇不测的人的生活条件,这些不测通常导致困难,例如:疾病、残疾、失业、生育。

47. 下面将重点讨论老年人问题。《挪威国家保险计划》更加全面的介绍请参见题为“挪威社会保险计划”的调查,网址:http://www.regjeringen.no/en/dep/aid/doc/veiledninger_brosjyrer.html?id=2122。

48. 还请参照挪威关于《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

49. 挪威目前的退休年龄为67岁,国家保险计划框架下没有提前退休的选项。

50. 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或特殊补助组成,有时还包括对子女和配偶的补助。基本养老金和特殊补助根据居住地发放,而普通养老金则根据之前的收入发放。

51. 出于养老金目的投保以及在16岁至66岁期间至少投保三年的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52. 投保40年以上方可领取全额养老金。如果投保期限较短,则养老金按比例减少。自2009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的全额养老金最低为单身人士143,568挪威克朗,夫妇双方共265,272挪威克朗(每人132,636挪威克朗)。

53. 国家保险计划2008年的养老金支出总计为2641.97亿挪威克朗。该数额约占各郡和国家保险联合预算的35.2%,占GDP的10.2%。国家保险计划2008年的预算拨款为680.26亿挪威克朗,相当于该计划总支出的25.8%。

54. 除了国家保险计划,还引入了补充津贴计划。该计划也是非歧视性的。目的是为那些在国家保险计划下投保时间较短的老年人提供资金支助。

55. 如上所述,全民国家保险计划原则上涵盖挪威的所有居民,但是,由于67岁前必须在挪威居住40年以上才能领取根据居住地发放的全额养老金,因此那些在挪威居住时间较短的人可能没有资格获得足够其生活的养老金。新的补充津贴计划是为了保障那些年满67岁,但因居住时间未满40年而保险金不足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人能够获得最低收入(赖以生存的必要收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挪威常住居民可以领取补充津贴。

56. 该津贴的最高金额与上文所述的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最低金额相同。领取该津贴要接受严格的收入审查,如果某人或其配偶或同居者有其他工作收入或资本资产,或挪威或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将削减该津贴。原则上将资本资产和其他财产考虑在内。

57. 该津贴是国家保险计划下普通养老金的补充,但是领取普通,即未削减的传统养老金者不得领取该津贴。

58. 该津贴对符合条件的或已完成的保险期不作要求。

(e)罪行和司法

59. 2008年,每10万居民拥有171.3名警察。

60. 2009年,一审法院常任法官366名,暂委法官161名,二审法院法官154名,最高法院法官19名。

61. 2007年,307,000人受到357,000次处罚,比上年增加了3%。15岁以上人口有8%受到过一次或多次处罚。法院判刑的数目略微下降。所有处罚中,322,000例涉及轻罪,28,900人受到35,100次重罪处罚。

62. 2007年数据显示,11.7%的15岁以上男性居民曾一次或多次受处罚,而所有女性中只有3.4%。因轻罪受到处罚的人中,77%为男性,而受到重罪处罚的男性占83%,均与2006年基本持平。2007年,法院判刑23,400例,比2006年降低了1.8%。有条件判决(7,500例)的下降比例最大,比上年下降了4%。自2002年首次实施以来,社区型判决(2,700例)下降了3%。法院判刑的类型分布与上年基本相同:无条件监禁占45%,有条件监禁占32%,社区型判决占12%,罚款占12%。

63. 2007年,挪威平均每天有3,349人被监禁,比上年高出6%,比2001年高出24%。高于2006年的主要原因是还押时间的增加。平常一天有2,535人在监狱服刑,76人被预防性拘留/戒备拘留,75人因未支付罚款服刑,662人被还押拘留。在监狱服刑的囚犯比例比上年增加了3.5%。2007年平常一天被还押拘留的囚犯人数比2006年增加了16%,接近2002年的峰值。女性占所有囚犯人数的5.4%,与上年基本持平。2007年1月1日,25岁以上囚犯人数比上年增加3.6%,而25岁以下囚犯人数则下降了2.4%。

64.2008年,警方接到超过264,000起重罪举报和122,000起轻罪举报,比2007年分别下降了2.8%和3.5%。以不法手段谋利(2.7%)、与毒品有关的犯罪(8%)以及违反交规的轻罪(5.1%)出现了明显下降。2008年,警方接到26,200起威胁案件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举报,比上年增长了近2%。考虑到人口增长因素,警方自2000年以来接到的举报案件中,暴力犯罪的比例相对稳定,约每1,000人5.5例。2008年之前的几年中,警方接到的威胁案件举报数目有所下降,而肢体暴力案件有所增加。不过,2008年威胁和肢体暴力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了近2%。

65. 挪威不实行死刑。

66. 2008年,警方接到3,900多起性暴力案件举报,比上年增加了近4%。2008年,警方接到810起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举报,93起乱伦案件举报,与之前五年的水平持平。

67. 2008年,警方接到175,000起盗窃案件及其他以不法手段谋利的举报,比上年减少了约4,900起,以不法手段谋利案件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情节严重的案件下降了8%。情节严重的单户房屋盗窃罪从2007年的2,200起增加到2008年的3,400起,上升了53%。

68. 2008年,监狱中死亡案例11例。监狱外(送往医院途中或休假时)死亡案例六例。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政体

69. 挪威是一个实行议会政体的君主立宪国。《挪威宪法》的基础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各自独立。然而,自1884年开始实行议会政体的原则以来,由于只有获得议会信任方可执政部门,因而行政部门不再独立于立法机构。《宪法》与习惯法共同构成挪威政治制度的法律框架。

70. 挪威国教以福音路德教派信念为基础。尽管国家与教会未分离,但是依照1964年的宪法修正案,人民享有宗教自由。挪威约81%的人口为挪威教会成员 (2008)。

71. 挪威拥有完善的习惯法体系。为符合习惯法的要求,该习惯须在长期内被一贯奉行,且法律从业者和整个社会都必须认为该习惯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挪威,习惯法仍在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在损害赔偿法、民事侵权法、合同法、公共管理法和宪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民主、政党和选举制度

72. 挪威议会称为Storting。议会由169名成员组成,每四年进行一次议会选举。不进行补选,《宪法》亦未规定在两次选举的间歇内解散议会。由于挪威实行议会政体,故由议会决定政府的组成。议会亦决定是否就某一问题进行全民投票。议会有一个主席团,由议长主持,议长的职责包括确定议会的议事程序并确保宪法规则在对所有事项的处理上都得到维持。当在纯粹的政治问题上产生意见分歧时,议长尽可能不采取任何立场。议会通常在政府提交法案的基础上颁布法律。

73. 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成年年龄目前定为18周岁。挪威实行普选。任何有选举权或在挪威生活至少10年的人均可参与竞选。挪威选举制度基于直接选举和在多议席选区(郡)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原则。截至2009年10月,共有七个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席位(工党64席,进步党41席,保守党30席,社会主义左翼党11席,中间党11席,基督教人民党10席,自由党2席)。其它一些较小的政党在议会中没有席位。非政党团体亦可提交候选人名单。在2009年9月的大选中,选民投票率为76.4%,在3,688名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为42%。本届议会中,39.6%的议员为女议员。

各政党在议会中所占席位

政党

选举期

席位数

社会主义左翼党(Sosialistisk venstreparti)

2005至2009年

15

2001至2005年

23

工党 (Det norske arbeiderparti)

2005至2009年

61

2001至2005年

43

中间党 (Senterpartiet)

2005至2009年

11

2001至2005年

10

基督教人民党 (Kristelig folkeparti)

2005至2009年

11

2001至2005年

22

自由党 (Venstre)

2005至2009年

10

2001至2005年

2

保守党 (Høyre)

2005至2009年

23

2001至2005年

38

进步党 (Fremskrittspartiet)

2005至2009年

38

2001至2005年

24

沿海党 (Kystpartiet)

2005至2009年

0

2001至2005年

1

独立代表 (Uavhengige stortingsrepresentanter)

2005至2009年

0

2001至2005年

2

74. 已获承认的国内政党数

政党数

2005至2009年

18

2001至2009年

18

75.合格选民数目及百分比

选举年份

数目

百分比

2009年

3 528 000

0.735

2005年

3 421 500

0.743

2001年

3 353 500

0.745

76.女议员百分比

议会期

2005至2009年

37.9

2001至2005年

36.4

77. 挪威曾举行过6次全国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投票率一般高于议会选举的投票率,1994年挪威举行全民公投,反对加入欧洲联盟(欧盟),投票率高达89%,创下纪录。1905年,挪威人投票赞成解散与瑞典的联盟,并将王位赠与丹麦王子卡尔(卡尔接受了王位,成为国王哈康七世)。在1919年举行的全国公民投票中,挪威人投票赞成实行禁烈酒令,但1926年新的全民公投又废除了该禁令。挪威人分别在1972年和1994年举行的全国公民投票中反对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和欧盟。

3.挪威政府

78. 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或虽占少数席位但仍具有执政能力的一个或多个党派组成。因此政府是由选民通过非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政府由首相和若干大臣组成(2009年11月有20位大臣在任)。首相办公室协助首相领导并协调政府工作。各部委负责在政府各部门执行大臣们所决定的政策。政府以《皇家法令》的形式发布正式决定。

79. 国王拥有行政权,但《皇家法令》则由政府各大臣组成的枢密院通过。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和挪威的官方代表发挥重要的象征性作用。

4.郡和市

80. 挪威划分为19个郡430个市(2008年),一些政治决策是在这两级作出的。政府在某些政策领域赋予郡议会和市政委员会自主权,这些领域在立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大部分公共行政工作也在这两级进行。每四年举行一次市政委员会和郡议会选举。2007年郡和市两级选举的投票率为61.2%。议会选举中,绝大部分候选人代表的是登记在册的政党,与之不同的是,在郡及市两级选举中,本地独立候选人则非常常见。

5.法律结构

81. 司法工作由法院负责进行,法院共分三级:地方(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这三级法院均可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案件当事方提交法院,而刑事案件则由检察机关提交法院。大部分民事纠纷先由一个调解委员会审理,每个市均有这样的委员会,它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是对普通法院的补充,包括劳资法院和土地兼并法院。

82. 法院仍然充分独立于其它宪法权力。挪威没有程序法。因此,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由法院决定。

83. 自1814年挪威建国以来,法院的管理一直由司法部负责,但从2002年起,这项职责改由全国法院管理处承担。该机构的建立旨在保障法院相对于政府其它部门的独立性。司法部无权指导全国法院管理处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起草与法院相关的立法。

84. 公共管理机构由公共管理议会监察员负责监督。监察员负责调查公民对由公共机构犯下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监察员负责处理对政府、县和市三级行政决定的投诉,亦可主动调查某一事项。

6.加入欧洲经济区

85. 挪威是《欧洲经济区协定》《欧经区协定》的缔约方,根据该协定,挪威加入了欧洲联盟(欧盟)内部市场。挪威也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贸联)的成员。

86. 《欧经区协定》是欧洲联盟(欧盟)成员国与现有欧贸联国家(除瑞士外)间的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该项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全面的经济伙伴关系,扩大欧盟的内部市场,使之包含参与该协定的欧贸联国家,一起构成欧经区。《欧经区协定》规定了签署国间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盟于2004年5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两次扩大,这对该项协定产生了直接影响,因为该协定明确规定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必须同时申请加入欧经区。自2007年始,3个欧贸联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和27个欧盟成员国加入了欧洲经济区(欧经区)。

87. 《欧经区协定》下的合作并未包括欧经区内欧贸联国家在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经济和货币同盟以及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等领域的参与。然而,作为《欧经区协定》成员,挪威亦须遵循这些领域的四项自由,例如不歧视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88. 1996年12月,冰岛和挪威与“申根国家”(13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合作协定。申根合作规定了参与国间人员流动的共同规则。1999年5月1日,申根合作被纳入欧盟框架中,挪威和冰岛谈成了一项关于此后继续参与申根合作的体制办法的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25日起生效。

89. 除欧经区外,挪威还是其它一些国际组织的成员,这些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挪威是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创始会员国,并自1949年以来一直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成员。挪威还是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开发基金、北欧理事会、北欧项目基金及北欧环境金融公司的成员。

7.承认非政府组织

90. 挪威非营利组织登记册建立于2008年12月,现有超过13000个非营利组织登记在册。该登记册为文化和宗教事务部所有,由Brønnøysund登记中心管理。注册登记具有自愿性质。登记册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简化和改善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互动。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框架

C.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1.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91.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保留

接受任择程序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72年9月13日批准

对第八条第一款(丁)项持保留意见,“即挪威目前根据关于处理特定冲突的议会法案,将劳资冲突提交国家工资委员会(处理工资问题的常设三方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做法,不应被视为不符合罢工权,挪威充分承认罢工权。”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2年9月13日批准

“就关于将被控告的少年及少年犯与成年人隔离开的义务”对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以及第十四条第5款、第7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持保留意见。

1995年9月19日

[挪威政府宣布]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引入了在所有案件中均可请求上级法院对定罪进行复审的权利――的生效,挪威王国对《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保留将仅在以下特殊情况中继续适用:

1. “Riksrett” (弹劾法院)

《挪威宪法》第86条规定,在对政府官员、议员或最高法院成员提起刑事诉讼时,应召集特别法庭审理,被告无上诉权。

2. 上诉法院的定罪

在被告于初审中被宣告无罪、但在上诉法院被定罪的情况下,不得以据以定罪的证据评估有误为由提出上诉。如果对被告定罪的上诉法庭是最高法院,则无论如何都不得提出上诉。

1972年8月31日

“挪威承认《公约》第二十八条提及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关于一缔约国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0年8月6日批准

挪威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根据第十四条受理挪威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提出的来文,但同时也提出保留如下:除非委员会认定,相关事项并未或尚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个人或个人联名提交的任何来文。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1年5月21日批准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6年7月9日批准

挪威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声称因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在该国管辖下的个人或其代表送交的来文。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1年1月8日批准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2年,挪威决定不批准该《公约》,因其认为该《公约》在若干问题上的措辞过于含糊和不准确,以致难以明确批准该《公约》会引起的后果和义务。我们还担心,该《公约》可能会影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下的现有义务。重复现有权利。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变动,令人遗憾,因为这样做可导致模棱两可的情形出现。挪威已批准所有主要人权文书和劳工组织关于工人权利的核心公约。这些文书和公约也适用于在挪威居住的外国人。挪威积极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讨论移徙者权利问题的各种国际论坛,例如全球移徙与发展论坛 。挪威高度重视改进劳动标准工作,这对维护移徙者权利也十分重要。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9月23日批准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挪威王国政府宣布,自愿参加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1年10月2日批准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申诉的任择议定书》

1972年9月13日批准

对第五条第2款持以下保留意见:“……如果同一事项已经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那么委员会就无权审查所涉个人来文。”

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91年9月5日批准

199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投诉和询问程序任择议定书》

2002年3月5日批准

2002年《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定期访问拘留地点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9日24日签署

挪威计划于近期批准这项《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2.联合国其他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公约

92.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加入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9年7月22日批准

1955年修正的1926年《禁奴公约》

1957年4月11日批准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2年1月23日加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1953年3月23日批准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6年11月19日批准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1年8月11日加入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0年2月16日批准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2003年9月23日批准

3.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93.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

1937年7月7日批准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32年7月1日批准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1949年1月5日批准

1949年《移民就业建议书》(第86号)

1955年2月17日批准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7月4日批准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

1955年2月17日批准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5年2月17日批准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9年9月24日批准

1952年《(最低标准)社会保障公约》(第102号)

1954年9月30日批准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4月14日批准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59年9月24日批准

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

1963年8月28日批准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66年6月6日批准

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1971年4月14日批准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

1973年6月22日批准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80年7月8日批准

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1979年1月24日批准

1975年《移民工人建议书》(第151号)

1978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

1980年3月19日批准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1982年6月22日批准

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公约》(第156号)

1982年6月22日批准

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

1990年6月19日批准

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2000年12月21日批准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

94.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3年1月8日批准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

95.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1955年《关于解决国籍法与户籍法之间冲突的公约》

1956年《抚养儿童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1956年10月24日批准

1958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65年9月2日批准

1961年《关于当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适用的法律的公约》

1965年《关于收养的管辖权、适用法律和法令的承认的公约》

1973年《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1970年《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公约》

1978年8月15日批准

1973年《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

1978年4月12日批准

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1989年1月9日批准

1978年《结婚仪式及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1978年《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1980年《国际诉讼法律公约》

1989年《继承死者财产适用的法律公约》

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1997年9月25日批准

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2002年《国际保护成年人公约》

6.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96.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第一日内瓦公约》

1951年8月3日批准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第二日内瓦公约》

1951年8月3日批准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第三日内瓦公约》

1951年8月3日批准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第四日内瓦公约》

1951年8月3日批准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81年12月14日批准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81年12月14日批准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1998年7月9日批准

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

2008年12月3日批准

7.区域性人权公约

欧洲委员会公约(部分)

97. 批准情况

公约/议定书

签署/批准

1950年《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1952年1月15日批准

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

1962年10月26日批准

1987年《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4月21日批准

1992年《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1993年11月10日批准

1995年《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999年3月17日批准

D.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立法

导言

98.人权受到《宪法》、《人权法》和某些领域具体立法的保护。

99. 挪威是一个二元论国家。因此,国际人权公约原则上必须纳入或植入挪威法,才能在挪威法律中直接适用。纳入是指通过制订具体条款,例如《人权法》中的具体条款,将公约纳入挪威法律;植入是使国内立法的行文符合公约。植入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在主动植入中,议会实行新立法或修改现有立法,以遵守有关公约;而在被动植入中,议会认为挪威现有立法已经符合该公约。

100. 挪威一般法的另一项原则是,应当根据国际公法中对挪威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来解释挪威法律。这项原则特别适用于国际人权义务。挪威最高法院曾多次援引该原则。

101.有些法律领域实行一元论,即明确规定特定法案中的条款在适用时须遵守国际公法、包括人权法中的限制性规定。挪威《民事诉讼法》和《一般民事刑法典》就属于这类立法。

《挪威宪法》

102.1814年起草的《挪威宪法》以人民主权、权力分立以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为基础。但1814年《宪法》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权利法案,而是规定了当时一致认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近年来增加了与人权有关的条款。《宪法》还规定了所有公共机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般义务,包括未写入《宪法》的人权。

议会任命的人权委员会

103. 2009年6月18日,议会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提议对《宪法》作有限的修订,以加强人权的地位。

104.人权委员会由挪威著名公众人物组成,该委员会的工作将被列入议会为庆祝《宪法》颁布200周年而制订的各项计划。委员会报告将在2012年1月1日前提交。

1999年5月21日《人权法》

105.根据1999年5月21日《人权法》,将以下公约纳入了挪威法律:

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后来的修正,包括以下附加议定书:

1952年3月20日《第1号议定书》

1963年9月16日《保障<公约>及其第1号议定书未列入的某些权利和自由的第4号议定书》

1983年4月28日《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号议定书》

1984年11月22日《第7号议定书》

2002年2月21日《关于废除死刑的第13号议定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以下附加议定书:

1966年12月16日《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15日《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包括以下附加议定书:

2000年5月25日《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5月25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包括1999年10月6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其他立法

106.与人权有关的其他一些公约也被纳入或植入了挪威法律。例如,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通过2005年6月3日《反歧视法》第二条被纳入了挪威法,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则通过《刑法》被植入了挪威法。

2.司法、行政和其他公共机构在人权方面的权限

107. 所有公共机构都必须遵守并保证履行人权义务,无论是《宪法》、挪威法律还是对挪威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见《挪威宪法》第110 c条)。有些公共机构的职责更具一般性,例如,挪威司法部负责《人权法》,议会监察员负责协助确保所有公共机构都尊重和保障人权。

3.补救办法

108.可通过很多方式向挪威法院或行政机构提出人权问题,例如与民事求偿或者与民事或刑事诉讼(如赔偿要求)有关的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宣布一项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无效的根据,或者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问题(例如公正审判)。此外,认为自身人权遭到侵犯的个人在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任何法院就其案件作出判决。

109. 有些公共机构和申诉机制负责具体处理人权问题。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个人有权就据称任何公共机构实施的不公正行为――包括侵犯人权行为――向议会监察员提出申诉。监察员可以指出该公共机构有错或实施了渎职行为,并可指出决定显然不合理,或者不符合良好的行政做法。如果理由充分,监察员还可建议予以赔偿。监察员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往往会被采纳。

4.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国际个人申诉机制

110.在区域一级,挪威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并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在联合国范围内,挪威还承认其他一些申诉机制的管辖权。

E.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导言

111.立宪政体下的政府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遭公共机构的滥用权力和任意对待行为,并确保平等待遇、福利和民主。政府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公共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挪威的人权义务。议会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第79段介绍了人权文书在挪威法律中的执行情况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12.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有权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以及立法是否符合挪威的人权义务。司法部门还可审查行政决定。也可就行政决定向上一级行政机构和监察员提出申诉。

113. 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职责在各部委之间进行分配,所有这些部委都负责落实本部门各条约机构的建议。人权被纳入了所有政府和行政部门的主流。各部委和行政机构在制定立法、起草行政做法指南和通过决定时,都必须考虑人权。

114. 但司法部负有确保挪威的法律和行政做法符合挪威人权义务的特殊职责。所有立法草案都需经司法部修订,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义务。司法部还就部门立法和行政做法方面人权标准的解释问题向其他部委和政府机构提供建议。

2.挪威议会

115.在挪威议会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则不断监督政府活动,包括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活动。

116.在议会内,同在所有政府机构中一样,每个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在通过立法和决定时均考虑到人权,并将人权纳入主流。议会没有诸如人权委员会这样的独立机构。

117.议会监察员在代表议会监督公共行政部门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修订了《议会监察员法》,以加强监察员的人权任务,并强调监察员在确保公共行政部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3.郡和市主管机构

118.挪威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度,划分为19个郡和430个市。郡和市主管机构的行政地位相同,中央政府对郡和市政府拥有绝对管辖权,并对其进行监督。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的主要代表是郡督。

119. 1992年9月25日第107号《地方政府法》规定了关于郡和市主管机构的组织、工作及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总体上对郡和市适用相同的规则。该法在郡和市的政治与行政结构安排方面赋予它们广泛的权力。

120. 《地方政府法》并未规定哪些职责是地方职责。这些问题以单独条款规定。一些主要服务目前的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121. 中央政府的职责

国家保险计划

专门的卫生服务(医院等)

高等教育/大学、劳动力市场、难民和移民

国家道路网、铁路、农业、环境

警察、法院、监狱、武装部队、外交政策

专门的社会服务

122. 郡的职责

高中

地区发展

郡级道路和公共交通

地区规划

商业发展

文化(博物馆、图书馆、体育)

123. 市的职责

小学和初中

学前机构/幼儿园

初级保健、老年人和残疾人护理、社会服务

地方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环境、市级道路、港口

水和卫生设施

文化和工商业发展

124. 根据地方自治原则,每个地方主管机构的工作由其按照自己认为最佳的方式来安排,但是,同中央一级政府一样,所有地方主管机构在其负责领域必须考虑到增进和保护人权。

125. 为确保公民权利和所通过的决定的合理性,郡和市主管机构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管理。

126. 监督地方主管机构的中央政府主要代表是郡长。根据《地方政府法》第59条,郡长在至少三名郡议会或市政委员会成员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或者依照职权,对郡和市的某些决定是否合理进行审查。郡督还根据有关部门的立法,处理公众就郡和市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127. 郡督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人,可以审查郡或市在卫生和社会福利、教育以及建设和规划等领域就任何个人的权利作出的决定,并可为了该人的利益而撤销该决定。

128. 在一些领域,部门立法将中央监督郡和市的权利赋予在有关领域拥有具体权限的机构。例如卫生委员会和郡社会福利委员会,前者监督卫生服务领域的地方主管机构,后者根据《儿童福利法》审查某些行政决定。

4.国家人权机构

(a)挪威人权中心

129. 挪威的国家人权机构是挪威人权中心。根据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标准,该中心被评为A级。挪威人权中心是国家人权机构国际网络的一部分,并与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密切合作。

130. 挪威人权中心是在奥斯陆大学法律系下设立的一个多学科中心。根据2001年9月21日的皇家法令,挪威政府向挪威人权中心授予了《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界定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UNE/C.12/Q/NOR/2,2004年5月21日,第2段)。

131. 挪威人权中心的职权是促进和监督挪威人权的保护和落实情况。该中心的工作包括有关挪威人权状况的调查研究、监督、咨询、教育和宣传。该中心发布与挪威提交国际条约机构的报告有关的声明和补充报告,并就立法草案和其他政府提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该中心还安排人权状况方面的研讨会、课程和演讲,并出版挪威人权年鉴。

132. 挪威人权中心与研究界的类似实体、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以及一些国际伙伴开展合作。成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包括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媒体在内的民间社会在该委员会拥有广泛的代表权。

133. 挪威人权中心并非处理个人就挪威发生的据称侵犯人权的事件所提申诉的主管机构。这一权限属于议会监察员和其他监察员。

(b)议会监察员

134. 监察员机构在监督挪威主管机构履行人权义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公共行政部门议会监察员于1962年设立,其职责是处理公民就政府、郡和市这三个层级中的任一级公共行政部门实施的不公正行为提出的申诉。监察员还可主动提出问题。

135. 《宪法》、1962年6月22日关于公共行政部门议会监察员的第8号法案第75条第1款以及1980年2月19日向公共行政部门议会监察员发出的第9862号指示规定了议会监察员的职能。该监察员由议会任命并在行政上隶属于议会,但可以独立行使职能。

136. 2007年修订了《议会监察员法》,以加强议会监察员的人权任务。根据该法经修订的第3条,监察员应当:

“努力确保公民免遭公共机构的不公正对待,并协助确保公共机构尊重和保护人权。”

137. 监察员的意见对公共机构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得到了广泛尊重和采纳。这些意见在公共行政部门议会监察员的网站上及其年鉴中公布。

(c)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及平等和反歧视法庭

138. 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于2006年设立,负责促进机会平等和平等待遇以及消除歧视。该监察署的任务是加大努力,促进平等和打击基于性别、种族、残疾、性别取向和年龄等因素的歧视。

139. 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监督以下法案的遵守情况:

《男女平等法》

禁止基于种族、宗教等的歧视的法案(《反歧视法》)

禁止基于残疾的法案(《反歧视和无障碍法》)

在《工作环境法》下发布的平等待遇条例,基于临时和兼职工作的歧视除外。

在住房立法中发布的反歧视条例。

140. 该监察署还负责努力确保挪威立法和惯例符合挪威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承担的义务。

141. 声称遭到歧视的个人可向监察署投诉,监察署将发表行政声明。可就该声明向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提出申诉。与监察署声明不同的是,该法庭的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该法庭可以实行强制性罚款,以确保行为合规。但监察署和法庭都不能撤销法律,或者以某行政决定违反反歧视法为由宣布该决定无效。监察署和法庭都独立于议会和政府而行使职能。

142. 监察署还就歧视案件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在其促进平等的工作中,监察署将查明妨碍实现机会平等和平等待遇的状况或条件,提高人们的认识,并促使改变态度和行为。监察署还就雇用的多样性问题为公私营部门雇主提供建议和指导。

143. 监察署记录歧视案件,并协助发展专门知识。监察署还是促进不同行为者之间合作的论坛和信息中心。监察署在有关平等和歧视的公共辩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144. 关于平等和反歧视法庭,见第220-225段。

(d)儿童问题监察员

145. 1981年,挪威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儿童问题监察员。该监察员的主要任务是增进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儿童权利,监督儿童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该监察员还监督挪威立法的遵守情况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自己的补充报告。

146. 儿童问题监察员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并可自由提出问题和批评政府政策。该监察员有权调查、评判和公布将会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福利的问题,并可为履行这一职能而要求查阅案宗和官方文件。但是,该监察员不能撤销行政行为或决定。没有类似于向议会监察员或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提出申诉的正式申诉机制,但儿童问题监察员可以主动提出问题,并向任何公共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e)其他监察员机构

147. 患者监察员的职责是维护患者在卫生服务方面的需要、利益和法定权利,并提高此类服务的质量。在19个郡中,每个郡都有一名患者监察员,1999年7月2日关于患者权利的第63号法案第8章规定了这些监察员的权利和职责。

148. 任何声称权利或利益遭到郡/地区专门保健服务机构或市初级保健服务机构侵犯的个人,可向患者监察员提出申诉。该监察员可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并提议采取行动和作出改进,但其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149. 武装部队监察员处理诸多人权案件,如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方面的案件。

150.在有些郡和市设立了其他监察员机构,如老年人问题监察员和社会服务监察员。这些监察员可在监督主管机构遵守人权的情况以及提高政府雇员和一般公众的认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散发人权文件

151. 挪威批准的所有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都已译成挪威语。以《人权法》和其他法案的形式被纳入挪威法律的公约以挪威语和英语在法律信息数据库Lovdata上公布:www.lovdata.no。这些公约还公布在政府网站www.regjeringen.no以及各监察员机构的网站上。所有这些机构均可应要求提供硬拷贝。

152. 有些核心人权文书还以小册子的形式公布,并作了广泛散发。例如,向挪威的所有小学分发了译成挪威语和萨米语的《儿童权利公约》缩写本。

153.在Lovdata上公布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以及以挪威语撰写的摘要。Lovdata还登载联合国人权制度下的监督机构就挪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所作决定和所提意见的挪威语摘要。

6.提高公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人权意识

154.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是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前提。挪威目前尚不全面了解相关课程和方案、教师资格以及人权教育的其他落实情况,也不了解主要行业的人员是否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来识别可能的侵犯人权行为。正计划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目的是提供关于小学和初中的教师能力、人权教育方法和成果,以及关于高等教育中人权教育(重点是专业培训)方面现有方案、范围、能力、执行情况和目标的信息。另一个目的是确定是否需要协调和加强这一领域。

155.大学和学院是自治机构。因此,政府原则上不对这些机构提出教学或研究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但可以规定并且的确规定了某些类型培训和某些学科的国家课程。起草了关于教师培训以及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专业培训的国家课程条例,并已将人权列为这些培训方案的必修内容。人权知识也被纳入了其他专业的课程,例如律师、警察和监狱看守等。

156.公职人员的进一步教育方案由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以及专业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安排。

7.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

157.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系统是挪威的一个高度优先事项。2008年,议会决定修改日托机构以及小学和初中的目的条款,规定小学和初中教育问题的《教育法》修正案也于2009年1月生效。日托机构方面经修订的目的条款一旦获得通过,将连同其他必要的修订尽早列入与日托机构有关的法案。

幼儿园

158.根据新的目的条款,幼儿园应与父母合作,确保满足儿童的受照顾和玩耍需要,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幼儿园必须根据基督教和人道主义遗产中的基本价值观、也是人权所固有的价值观开展活动,这些价值观包括尊重人的尊严、思想自由、仁慈、宽恕、平等和团结等。

159.挪威教育和研究部2006年规定的幼儿园教学内容和任务大纲也有着类似的目标。因此,幼儿园应当按照同一套价值观开展活动,例如人的价值、平等、诚实和公正等,并应根据挪威加入的人权公约教授这些价值观。国际公约和挪威法律都强调父母有权根据自己的宗教和思想信仰教育子女,子女则有权了解他们所生长的社会。

小学和初中教育

160.教育和培训方面经修订的目的条款于2009年1月生效。自1848年确定国立学校的最初目标以来,直至2008年,对目的条款的修订主要是增加新目标,而不改变基督教和道德教育的核心原则。新《教育法》中的目标显然打破了这一传统,因为这些目标以基本人权为基础,并考虑到挪威社会虽然拥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但也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特征。

161.新的目的条款规定,“教育和培训应以基督教和人道主义遗产与传统中的基本价值观为基础,例如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性、思想自由、仁慈、宽恕、平等和团结等,这些价值观也出现在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中,并且植根于人权。”该条款还规定,教育和培训应当有助于了解文化多样性,尊重个人信念,促进民主、平等和科学的思考。学生和学徒应当学会批判性思考,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行事,共同承担责任,并拥有参与权。此外,还应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162.人权还被纳入了小学和初中教育必修课的课程。在社会研究学科中,儿童在7年级、10年级和11年级结束时应当具备与人权有关的各种能力。人权还被纳入了宗教、生活哲学和道德课的教学。普通学习方案12年级的学生可以选修一门特殊的“人权与政治”课程(140节课);此外,还将人权纳入了社会学和法律选修课。

欧洲韦格朗中心

163.挪威与欧洲委员会合作,设立了一个文化间谅解、人权和民主公民教育中心。该中心是以挪威诗人亨利克·韦格朗(1808-1845年)的名字命名的,于2008年设立,2009年2月开始运作。该中心的目的是作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欧洲资源中心,并将巩固和促进欧洲委员会和挪威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

164. 韦格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教育促进民主文化,加强社会归属感。该中心的研究将切实侧重于其各个工作领域,并为教师和培训教师的专业人员提供在职培训。该中心还将传播信息、提供平台并建立这一领域的行为者网络。该中心的工作语文是英语,目标群体为教师、培训教师的专业人员、科学家、从业人员、决策者和其他有关行为者。

8.通过媒体提高人权意识

165.国际人权文书和挪威《宪法》保证了言论和新闻自由。新闻和其他大众媒体经常报道挪威的重要人权问题,并在促进有关这些问题的公共辩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间社会组织也利用媒体来将人权问题列入公共议程。

9.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作用

166. 包括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民间社会在实现挪威人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并为挪威社会的民主和福利奠定了重要基础。非政府组织促进多样化,传播知识,推动关于政策和优先事项的辩论,向公共协商提出建议,开展志愿工作,并加强社会融合。在许多情况下,各种问题被列入议程往往是民间社会利益攸关者采取举措的结果。

167.挪威始终拥有一个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挪威一半以上的成人积极参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组织,例如自然保护、体育、宗教、人权、发展合作和文化等领域的组织、工会以及贸易和工业组织。在挪威,对非政府组织的较高参与率被看作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社区和公民参与等特点的良好社会的表现。政府希望广泛的社会各界一同努力,增进人权,支持和促进自愿参与,并建设一个富有活力的民间社会。国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资金,但并不规定其活动方针,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方法。政府还与人权组织定期举行会议,所有立法草案都须经过有人权组织参与的广泛磋商,这些组织往往会提供宝贵意见,并能影响政府政策。

168.挪威一些注重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了一个网络,即非政府组织人权论坛,通过该论坛,各组织可以交流信息、协调工作。另外,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类似的儿童权利网络,即《儿童权利公约》论坛,该论坛的成员包括50多个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10.预算拨款额和趋向预算额

169.如导言中所指出的,人权被纳入了国家公共行政部门的所有领域。因此,国家预算并不专门为人权拨款,但这方面的拨款出现在许多项目中,例如教育、卫生和保健、社会福利和法院管理等。

11.发展合作与援助

170.2009年,挪威实现了将发展援助增加到占国民总收入1%的目标。人权是挪威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之一,其他优先领域包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平;人道主义援助;石油和清洁能源;妇女和男女平等;善政和反腐败;以及为实现与健康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而作出的努力。

171.在2009年262亿挪威克朗的国际发展援助预算总额中,有2.552亿克朗拨给了“人权”项目。

F.国家一级的报告进程

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72.根据挪威核心文件第17和18段所述的报告程序,本报告草案提交给了政府人权咨询委员会与联合国相关问题工作组供评论。此次评论本报告的机会当然不会妨碍该工作组或任何其他非国家行为者直接向委员会提出他们的意见。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73. 挪威司法和警察部负责协调报告进程。许多部为报告提供了投入,挪威民间社会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外交部和司法部启动了报告进程,举行联席会议,向各组织通报了这一进程,并邀请各组织为挪威的报告提供投入和建议。民间社会提出的各种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被通报给相关的直线部,并在编写报告时得到考虑。最后,在报告定稿之前,就报告草案开展了一次简要的磋商进程。

3.《儿童权利公约》

174.报告工作的开展遵循了定期报告的准则。儿童及平等事务部负责协调这项工作,有九个分管的工作涉及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部提供投入。自第一份报告以来,报告进程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儿童及平等事务部联系挪威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四次报告,请八个市收集儿童和青少年对在挪威长大成人的看法,这些看法被列入第四次报告的一个附件。报告草案提交给了萨米议会征求意见,并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儿童事务监察员举行了一轮磋商。

175. 2008年,儿童及平等事务部启动了各相关部联络人定期会议,商讨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挑战问题。2009年将为各部雇员执行一项《儿童权利公约》教育方案。2009年11月将举行庆祝《儿童权利公约》通过20周年会议。

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76. 2006年9月,挪威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2005年10月,儿童及平等事务部请其他一些部联系其特定主管领域提供投入,并与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联络,要求为编写报告提供协助。在各部和监察署提供的投入基础上,编写了报告草稿,并且与若干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组织、人权组织、社会合作伙伴及其他各部举行了磋商。儿童及平等事务部还请所有咨商机构出席了一次会议。各方的回复被纳入最后报告。最后报告亦分发给了所有咨商机构。

5.《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77.向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类似于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若干部为报告提供了投入。与民间社会各组织和政府各部举行过一些磋商。与以往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一样,同各咨商机构举行了一次磋商会议。挪威的报告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被转发给了各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与组织。

178.在第十九和二十次报告工作开始之前,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职责转由儿童及平等事务部承担。该部意在增强报告进程的透明度,并让民间社会更多地参与报告工作。该部广泛邀请各组织对报告草稿发表书面评论,并在该部网站上公布了所有相关文件。报告草稿转交给了萨米议会供评论。该部还安排了与萨米议会代表的会晤。拟于2009年11/12月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第十九和二十次报告。

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79.挪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该报告正在根据针对特定条约的准则(E/C.12/2008/2)得到编写,这些准则考虑到了国际人权条约之下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以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和声明所反映的委员会在《公约》适用方面的做法的变化。

180.由外交部牵头,举行了一次由10多个部出席的部际筹备会议。至少将为民间社会举行两次公开协商会议。民间社会的参与和具有透明度的政府进程被视为对报告内容至关重要。外交部将在政府网站上发表所有与报告进程相关的文件,以便利各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进程。挪威的报告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结论性意见将转发给各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与组织,并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7.《残疾人权利公约》

181.挪威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打算于2010年向议会提出批准《公约》的议案。欧盟关于残疾人问题的有关这一问题的条例和指示,以及欧洲委员会决议和建议,正得到贯彻落实。

三.关于不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G.防止歧视的保护――挪威法律框架简介

182.若干不同法令目前均载有与实行保护,防止基于个人特性或见解的歧视相关的条款。保护措施依歧视理由的不同而不同。

183. 挪威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包括1987年《性别平等法》中所载的关于怀孕及产假或领养儿童假的条款。2005年《反歧视法》禁止以族裔、民族血统、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为由实行歧视。2008年《反歧视和无障碍法》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些法令原则上适用于社会所有领域。《工作环境法》第13章禁止在就业关系中以政治见解、参加雇员组织、性取向、年龄、或临时或兼职工作为由实行歧视。住房立法也禁止基于族裔、性取向或残疾的歧视。

184.基于上述理由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和授意他人对个人实行歧视的行为,受到禁止。反歧视立法还载有各项条款保护就歧视提出起诉的人,使其不会因为提出起诉而遭受不利待遇(报复),相关法令还涵盖协助实行歧视者。

185.上述所有法令均引入了共同举证责任规定,并规定对违反禁令行为实行民法制裁,具体方式为实行补救或作出损害赔偿。还设立了一个特别执行机制,以监督和协助实施相关法令,相关情况参见下文。关于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裁决须由某个法庭作出。

186.反歧视立法的两个执行机构是: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平等和反歧视庭。这是2006年1月1日设立的两个机构。两个机构均为独立机构,在行政上隶属儿童及平等事务部。如不接受监察署的意见,可向反歧视庭提出上诉。

187.监察署发挥着推动作用,它提倡整个社会的平等并力争防止歧视。这尤其需要:辩明和提醒注意那些阻碍平等和平等待遇的因素,提高认识并对公众进行教育,开展宣传活动并提供指导,就工作场所的族裔多样性问题为雇主提供咨询,以及监测社会中歧视现象的性质和程度。

188.《刑法典》也载有根据刑法实行保护,防止歧视和仇恨言论的条款。

189. 2007年6月,挪威政府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提出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提案。2009年6月,该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汇编反歧视立法并使其更加全面的提案。

1.《男女平等法》

190.《男女平等法》于1979年3月15日生效。该法为挪威各项促进性别平等工作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法禁止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尤其旨在增强妇女地位。该法适用于社会所有领域,但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除外。2009年10月,政府向议会提出了一项议案,以澄清宗教团体的特殊例外规定。这种差别待遇只能基于有关实行正当的不均等待遇的一般规定。条件必须是:不均等待遇有正当的理由,出于必要,而且不会对遭受不均等待遇的人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该法除了是一项防止歧视的重要保障以外,还为采取主动措施提供了依据。

191.该法要求公共主管机构在主管的领域中有目的地促进男女平等。该法还要求雇主积极推行男女平等并每年报告其企业的活动。报告义务按《会计法》和《地方政府法》执行。

192.该法使主管机构和其他各方能在某一特定时间内采取针对某一性别的特殊措施,以增强男女平等。该法关于各官方委员会等机构男女代表比例的条款,在加强女性对政府管理的参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具有示范性质,有利于出台关于在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性的类似规定。

193.这项法令由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平等和反歧视庭执行。

2.《反歧视法》

194.《反歧视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该法禁止基于族裔、种族血统、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

195.这项法令的目标是增强男女平等、确保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以及防止任何族裔、宗教等方面的歧视。

196.该法适用于社会所有领域,但家庭生活和个人关系除外。关于涉及宗教信仰差别待遇理由,对在有着宗教信仰目标的宗教信仰团体和机构主持下的行动和活动规定了例外,条件是此种行动和活动对于实现前述团体或机构的宗教信仰目标来说非常重要。基于上述理由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和授意他人对个人实行歧视的行为,受到禁止。根据这项法令,凡针对歧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不得因其提起诉讼而遭受诸如报复之类的不利待遇。此外,该法令还载有一项禁止协助他人实行歧视的规定。

197.为了实现正当目的而必需的或不对受影响者构成过度干预的差别待遇,不被视为该法之下的歧视行为。有助于该法宗旨的实现的积极特殊待遇,也不被视为歧视行为。该法规定,在达到目的之后,此类特殊待遇应当停止实行。

198.该法引入了一项共同举证责任的规定。该法规定对违反禁令行为实行民法制裁,具体形式为实行补救和作出损害赔偿。

199.关于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裁决须由法院作出。因此,该法确保根据民法实行连贯一致的保护,禁止基于族裔血统、宗教等方面的歧视。

200.该法还禁止由若干人不论是松散的群体方式还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共同犯有的歧视行为。

201.该法载有一项单独的刑罚条款,以惩处若干人共同犯下的严重违反禁止歧视规定的行为。具体处罚为罚款或最多三年的监禁。凡曾因违反本条而被判刑的人,即使违法行为不严重,亦可被判刑。

202.该法符合关于落实人与人之间不分种族或族裔一律平等的原则的欧盟理事会第2000/43/EC号指令的规定,也符合关于建立就业和职业中实行平等待遇的总体框架的欧盟理事会2000/78/EF号法令的规定。

203.该法规定,公共主管机构须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内有目的地促进族裔平等。该法要求雇主积极地在各自的企业内努力推动该法目标的实现。为确保小型私人企业无须遵守过度严厉的规定,这项义务仅适用于正规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2009年1月1日,《会计法》和《地方政府法》的相应修正案生效。对于私营公司,这项义务仅适用于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

204.该法由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平等和反歧视庭实施。

3.《反歧视和无障碍法》

205.《反歧视和无障碍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该法旨在加强法律保护,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206.《反歧视和无障碍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歧视问题;另一部分涉及无障碍问题。这两个部分密切相关,就是说,违反无障碍条款可构成歧视。另一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则可在不违反无障碍规定的情况下发生。

207.该法的目标是促进平等,确保平等机会和权利,并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该法旨在拆除社会造成的难以逾越的障碍,并防止产生新的障碍。该法适用于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工作场所。该法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该法还禁止骚扰和禁止下达歧视、骚扰或利用报复手段的指令,并禁止怂恿歧视的行为。为了确保称该法的禁止规定遭到了违反的人不遭受报复,该法还载有禁止报复的条款。条款规定了一项提供普通便利(通用设计)和特殊便利的义务。

208.通用设计系指恰当设计或考虑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实际特点,从而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利用企事业单位的通常功能。此项义务适用于为广大公众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因此,通用设计不仅确保了无障碍性,而且确保了基于平等的无障碍性。怀孕妇女、携带幼小子女的家长和许多老年人均可通过社会的通用设计享有更大的便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普通便利要求不足以确保所有残疾人享有无障碍的便利。

209.该法还规定,当通用设计不能为每个人提供便利时,则有须在工作场所、学校和教育机构、日托机构和某些市政服务部门提供特殊便利。

210.对违反该法禁令的行为实行的制裁为民法处罚办法,即非钱款和钱款损失赔偿。

211.该法要求主管机构在各自主管的领域,依照法令目标,有目的地设法促进平等,该法还要求雇主每年报告各自企业的男女平等情况。对于私营公司,这项义务只限于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

212.这项法令由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平等和反歧视庭执行。信息和通信技术通用设计的期限规定,由公共管理和电子政务署负责实施。

4.《工作环境法》(第13章)

213.《工作环境法》第13章禁止在就业关系中以政治见解、参加雇员组织、性取向、年龄,或临时或兼职工作为由实行歧视。根据反歧视的范围,第13章适用于所有就业方面,并适用于雇主对个体经营者及合同工的挑选和待遇。

214. 2009年,政府提出一项修正《工作环境法》的议案,以澄清对宗教团体在性取向问题上的特殊例外规定。这种差别只能基于有关实行正当不均等待遇的一般规定。条件是:不均等待遇有正当的理由,出于必要,而且不会对遭到不均等待遇的人造成太大的不利影响。

5.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

215. 2006年1月1日,政府设立了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行政上隶属儿童及平等事务部。儿童事务部不能对该署如何处置个体案件或该署其他的专职活动下达指示。儿童事务部也不可修改该署的决定。

216.监察署的任务是打击歧视和促进平等,不考虑诸如性别、族裔、残疾、语言、宗教、性取向或年龄等因素。该署执行《性别平等法》、《反歧视法》、《反歧视和无障碍法》和《工作环境法》第13章,但基于临时兼职工作理由的歧视除外。该署还执行住房法(《承租人法》、《住房建筑合作社法》、《住房合作社法》和《资产单位所有权法》)的反歧视规定。监察署还必须确保挪威法律和行政做法符合挪威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

217.以上所述的《男女平等法》、《反歧视法》、《反歧视和无障碍法》和《工作环境法》(第13章)均由儿童及平等事务部执行,而住房法由地方政府和区域发展事务部主管。

218.监察署的执法职能意味着该署经就关于它主管范围内的立法遭违反的申诉发表声明。任何人只要认为遭受了歧视,都可向监察署投诉,而监察署则要对案情作客观的评估并发表声明。对于监察署发表的声明,如不接受,可向独立的平等和反歧视庭提出上诉。

219.监察署的促进职能是增强整个社会的平等并防止歧视。这尤其需要:辩明和提醒注意阻碍平等和平等待遇的因素,提高意识和对公众进行教育,开展宣传活动并提供指导,就工作场所的族裔多样性问题为雇主提供咨询,并监察歧视的性质和程度。

6.平等和反歧视庭

220.平等和反歧视庭设立于2006年1月1日,负责执行第141段提及的平等和反歧视立法。

221.反歧视庭接受政府的资助,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行使职能,不听从政府的指示。广大民众可向反歧视庭投诉,该庭不收取诉讼费。

222.只有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才有权调查据称的不遵法行为。针对监察署发表的声明,如不接受,可向反歧视庭提出上诉,而反歧视庭只有在监察署发表的声明之后才能审理案件。

223.反歧视庭的裁决具有行政约束力,但法院可推翻其裁决。反歧视庭为确保遵守可处以强制性的罚款。

224.对于市级机构和国家机构下达的行政决定,反歧视庭的权力则更有限。对于这两者的行政决定,该庭只能发表建议。

225.反歧视庭由政府任命的8位成员和4位候补成员组成。在审案时,反歧视庭成员分为两个分庭,每个分庭由5名成员组成。正、副庭长参加两个分庭的庭审,以确保反歧视庭工作的连贯一致性。该庭的大部分成员是律师。

7.全面反歧视立法提案委员会

226. 2007年6月1日挪威政府任命了全面反歧视立法提案委员会。2009年6月19日该委员会提出了建议。

227. 现正就委员会最后报告征求意见。发言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

8.批准《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

228. 2003年1月15日挪威签署了议定书。全面反歧视立法提案委员会研究了挪威是否应批准该议定书的问题。

229.该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建议,挪威不应批准上述议定书。这些委员特别强调,在一国家在批准时所承担义务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将如何解释《议定书》第1款过于宽泛的措辞的问题上,存在着高度不确定性。大部分委员还强调,批准该议定书将意味着加强对法人实体的防歧视的保护,而这并不是人权法之下禁止歧视的核心领域。委员会少数委员建议批准该议定书。他们指出,该议定书不会使挪威承担任何新的义务。该议定书只会使受歧视者得到新的程序上的好处。少数委员还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已规定了防止歧视法人实体的保护。此外,少数委员认为,防止歧视的保护不可能被欧洲人权法院解释为引入一项独立于各种歧视理由的正当理由的一般规定。

H.政府促进平等权利和防止歧视工作的安排

230. 2007年儿童及平等事务部被指派全面负责协调挪威促进平等权利和防止歧视的工作。今天,该部承担着《性别平等法》、《反歧视法》、《反歧视和无障碍法》和《工作环境法》第13条关于防止歧视保护问题的行政主管责任。由一个政府部对各类行为实行统筹管理,是政府长期致力于打击歧视现象的一个步骤,因为这可使得这项工作更易于探察到各类歧视形式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231.儿童及平等事务部在力促所有政策领域和各级行政层增强平等权观念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每一个部都依据本部门的责任原则,在各自主管部门中履行着促进平等权和防止歧视的职责。

1.男女平等

232.挪威《男女平等法》禁止社会所有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

233.今天,挪威已完成高等教育的妇女几乎和男子一样多。诸如带薪的育儿假、弹性工作时间以及完善的儿童设施等福利,使人们更容易兼顾家庭生活和有薪酬工作。然而,男女的工作条件仍有区别。例如,妇女更多地从事兼职工作,而且在按工时进行调整后,女性工资大约为男性工资的84.3%。

234.为了实现工作地点和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父亲必须承担起更大部分照管儿童和家庭生活的责任。鉴于专门为父亲规定了育儿假,越来越多的父亲承担起更多的育儿责任。从2009年7月1日起,专为父亲规定了十周的育儿假。

235.挪威决定,挪威将成为全世界第一个要求公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男女性比例平衡的国家。这就意味着私营和国营公司董事会男女比例至少要达到40%。2008年7月1日,董事会成员40%为女性。总体而论,这一数字已从2003年的大约7%升至2009年的大约44%。

2.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平等权利

236.过去几年来,挪威男女同性恋的权利方面出了一些重要动态。根据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婚姻法》(1991年7月4日第47号法令),同性伴侣有权结婚。经登记的伴侣还可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伴侣关系为婚姻关系。同性伴侣拥有与其他人一样领养子女的权利。女同性恋伴侣还有权接受体外受精。

237.《工作环境法》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238. 2008年6月,政府发起了“2009-2012年改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生活质量行动计划”。计划包括采取措施打击上述这类群体中许多人各生活领域和社会方面遭受的歧视。其目的是要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观念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上述行动计划的具体重点是那些由于各种不同缘由,易遭到歧视的群体。政府八个部参与了此项工作,而且这项计划列有在涉及移徙、萨米政策、治安和司法部门以及与在政府部门中就业等相关问题时,如何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利益融入对外交政策、教育政策、卫生政策、儿童和家庭政策、就业政策考虑的指导准则。

239.该行动计划制定了若干研发措施,深入开发、系统化和宣传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知识。例如,出版了若干为小学生和教员编撰的教科书,并将分发给所有学校,并就广大公众的态度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的状况,包括青年人和萨米族群情况展开了研究。

240.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组织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促使挪威将这类问题列上了议程。近几年来,这类全国性组织已经拥有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如今这些组织发挥着监督作用,并成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当局的重要合作伙伴。各主管当局每年都为这些组织提供支助,不仅拨发运作经费,还有项目赠款。

241. 2009年,挪威参与了欧洲委员会关于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工作。2009年期间,专家委员会拟为各成员国提出一项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问题的联合政策提案。同时,挪威政府在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人士和主管当局的对话期间,不仅倡导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的权利,而且还力促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权益。

3.促进残疾人的平等权利

242.许多残疾人由于缺乏无障碍的实际生活环境,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诸多的不便。无障碍化是确保充分社会参与的关键。政府以促进通用设计方式,系统地力争加强无障碍化。

243.挪威制订了“2009-2013年促进通用设计和加强无障碍化行动计划”。这项计划旨在支持实施《反歧视和无障碍法》、《规划和建房法》的通用设计,以及其他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立法。户外区域、规划、楼房、运输和信息通讯技术是首要的领域。政府还将通用设计推向一些为广大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工作地点。

4.促进族裔少数的平等权利

244.所有人口群体和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均有可能遭遇到歧视。然而,歧视并非总是属多数居民对待属少数居民的行为举止。偏见、怀疑、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及其他形式的歧视也会在各个少数群体相互之间和少数群体之中发生,甚至还可能针对属多数的居民。政府认为,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歧视和骚扰必须加以阻止。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消除不公正的差别待遇。然而,当局和属多数居民要比其他人承担着更大的责任。

245.《反歧视法》规定了为防止种族歧视的保护。《刑法》也有条款载明要防止基于族裔、民族血统、肤色、宗教和信仰的歧视。

246.研究表明,属于族裔少数的人尤其易遭歧视。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处置了许多与工作场所和公共行政中种族歧视问题相关的申诉。针对少数人群体的仇恨罪行是另一个挑战。虽然警方收到的仇恨罪行报案率甚低,但是有理由认为,犯案的真实数目要高得多。

247.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若要取得效果,就必须做出坚持不懈,系统有序的努力。政府加强了该领域的工作,制订了“2009-2012年促进平等和防止族裔歧视行动计划”。该计划的重点是基于族裔、民族血统、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或信仰,歧视移民及其子女、萨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问题。

248.这项行动计划列有66项新措施,具体重点针对工作生活、公共服务、日托和教育以及住房市场,和餐馆、酒吧及夜总会的歧视现象。儿童及平等事务部正在与其他各九个政府部协调实施这项行动计划。在此项行动计划的涵盖期期间,政府将与八个主要社会合作伙伴机构配合,携手实施各项措施,防止工作生活中的歧视现象。

249.工作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切实跟进执行经修订后的《反歧视法》设定的反歧视活动和汇报工作。另一个主要目标是,拓宽对歧视性质、范围和根源的认识,以期启动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5.土著人民和和少数民族

250. 1989年根据《萨米法》建立了萨米议会,作为挪威境内萨米族的政治代表机构,具体成为与中央政府展开对话的一方。萨米议会还担负着行政责任,并运用某些特定领域的政策举措。

251. 2009年为选举萨米议会,选民册上的登记数将近14,000人,然而,许多萨米人选择不在选民册上登记,因此,在册登记的选民人数不应视为萨米族人总数的真实显示。

252.由于所有的萨米人并未都进行了登记,因此难以得出整个萨米族群体的统计数字。然而,挪威统计局正在实施一个项目,旨在得出较为精确的统计数字,而且萨米议会最近决定,为了统计目的,允许采用选民登记册的资料、驯鹿牧养者的相关登记册以及1970年普查得到的族裔数据。

253.近几年来,针对萨米族的政策首先注重的是,承认并增强少数民族和土著权利以及发展萨米社会体制的基础结构。政府制订的立法和方案旨在加强萨米族语言、文化、产业和社会。《芬马克法》、与萨米议会的磋商程序以及“增强萨米语言的行动计划”是其中尤其重要的部分。

254.萨米族作为土著人民有权就直接涉及其本民族事务的问题发表意见。2005年5月11日,萨米议会与中央政府主管机构签署了一项国家当局与萨米议会之间如何通过“磋商程序”展开相关协商的协议。除了与萨米议会磋商之外,主管机构还必须与萨米族的其他一些利益方,就直接影响对萨米土地的利用问题,诸如驯鹿牧养之类问题展开磋商。

255. 1993年,挪威批准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1999年批准了《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下列一些群体,由于他们与挪威的长期关系,被承认为挪威境内的少数民族:犹太族、罗姆人、罗姆族人/泰特族、和斯多戈芬兰族。

256. 2009年,政府出台了一个改善挪威籍罗姆人生活条件的行动方案。该群体的大部分人员在奥斯陆城内生活。这项行动计划征得了罗姆人本身及奥斯陆市政厅的合作。

257.为保持与罗姆人必要的对话,这项计划的措施之一是任命一个由罗姆人参与的咨商机构。

258.奥斯陆市政厅与罗姆人合作,推出了针对青年罗姆人的成年教育模式。2007年,这个项目开始实施,旨在提高读写能力、计算和数字化操作技能。行动计划提议,应通过设立一个关于住房、工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咨商中心的方式,进一步地拓展上述项目。

259.萨米族是传统上生活在挪威北部和东部,以及瑞典、芬兰和俄罗斯部分地区的一个土著民族。

260.挪威宪法第110a条规定了对萨米族权利的保护,该条阐明“国家主管机构有责任创造条件,使萨米族人民能够维持并发展其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萨米族法》及其他立法更具体的规定,以及由于挪威依据若干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特别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以及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承担的义务,也保护了萨米族的权利。

261.挪威针对萨米族的政策是基于下列承认:挪威是建立在两个民族,挪威族和萨米族领土上的国家,而这两个民族都拥有发展本族文化和语言的同等权利。

6.移民

262.挪威人口中约有10.6%具有移民背景,移民被定义为父母双方均在海外出生的人。尽管各个群体和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各自有着较大的差异,但统计数字表明,总体上移民人口的生活条件比一般人口差。为了改善移民的生活条件,政府出台了《移民人口融合和社会包容行动计划》。政府为该计划的40项措施拨出了5亿多挪威克朗。2007年该计划投入稿实施,并持续至2008和2009年。

263.新抵达移民在劳务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指导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各市政厅必须为新移民制定一个指导方案。这个指导方案似支助,18至55岁之间,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准庇护或获得居住许可,或者在大规模外流情况下获准集体保护,以及作为上述人员的家属获准居住或获得工作许可的人。这个方案的目的是让新抵达移民有机会参与工作和社会生活,并加强他们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个方案可按全日制实施达两年之久的培训,至少提供基本挪威语熟练程度的教学,对挪威社会基本情况的了解并作好参与工作生活和/或受教育的准备。对参与指导方案的每一个人,都会按其具体情况专门制订出一份个人计划,并可领取指导班津贴,数额相当于按国家保险计划所发基本金额的两倍(截至2009年5月1日,指导班津贴是145,762挪威克朗)。若非生病或安康原因缺勤,津贴将予以相应扣减。

264.《指导法》还规定了300小时免费挪威语教学和社会研究方案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这项法律适用于2005年9月1日之后获准居住许可,由此构成准予定居理由的人。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也必须参与300小时的指导方案,但不享受免费。凡持有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区工作/居住许可证的人,不必上语言课。指导方案包含250小时语言教学和用移民能够听得懂的某种语言开办的50小时社会简况学习。若当事人需要,各市政厅必须安排进一步的语言教学,最多达2,700小时。这适用于那些有权参与免费语言教学班的人。从获准工作/居住许可即日起,或从抵达挪威境内即日起,三年之内可有权参与指导方案。从参与指导方案的权利或义务起生效即日,市政厅即有义务在五年内提供进一步的教学指导。为获得安置许可和挪威国籍,移民必须完成300小时挪威语的学时。

265.有些移民在挪威境内生活了若干年,却未能长期融入劳务市场,并依赖于社会保险,而这些也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2005年,政府着手实施一个称之为“第二次机会”的项目。这是一个资格培训项目,针对那些在挪威境内生活了若干年,领取社会保险金,却未在劳务市场中立足的移民。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参与者长期融入劳务市场。这一项目旨在检验对一个新群体设置的指导方案模式。2007、2008和2009年一直在持续推行这个项目。

7.寻求庇护者

266.政府根据对挪威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款,推行一项出于人道的庇护和难民政策。挪威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制订了关于防止迫害,提供保护的条款。

267.根据挪威移民法,凡是向挪威提出保护申请的外籍人,在等待移民局决定期间,必须为他们提供住所。公共卫生部门对寻求庇护者承担着与对待其他人口同样的职责,而这项服务既适用于初级保健也适用于专门的保健服务,诸如心理帮助/咨询服务。

268.若保护申请遭拒绝,在外籍人等待被缔送出挪威国境之前将继续为之提供住所。

8.移徙工人

269.移徙工人在劳务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挪威极其强调确保移徙工人享有与挪威工人同样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两项“反社会倾销行动计划”业已付诸实施,并制定了若干确保移徙工人按挪威标准获得报酬的措施。

270.挪威劳务市场总政策包括三个主要劳务市场计划:职业培训、工作惯例和薪金补贴。对个人工作能力的评估确定是否要向某一个人提供参与劳务市场计划的机会。同时,设有两项直接针对新抵达移民的方案:上述指导方案和挪威语教学方案。

271.近几年来挪威经济强有力的增长造成了劳动力短缺和劳动力移徙现象,尤其是来自新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移徙大幅度增长。2007年极大部分劳动力来自波兰,移民数量接近15,000人(占移民总数26%)。自2005年以来,波兰不仅一直是新移民潮的主要来源国,而且波兰目前已取代瑞典,成为一个总移民人口数量最重大的原籍国。

272.在直至近期以来的经济状况良好期间,许多波兰移徙工人在建筑业找到了就业。当建筑业出现大幅度下跌时,在挪威境内的任何移民群体中,目前来自新欧盟国家移民的失业率高居位第二,而这些移民语言不通,是他们目前及今后在其他部门寻找就业的最大障碍。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劳工移民有资格融入劳务市场方案的主流,其中有些被纳入了语言培训班。

273.对某些失业者,失业津贴部分补偿了其所丧失的收入,并旨在成为促其谋求新就业的刺激因素。劳工移民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失业津贴权。然而,劳工移民的居住许可期,则确定了这些劳工移民可领取津贴的期限。

274.欧洲经济区的国民无需许可证即可在挪威境内居住和工作达3个月。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寻求职业者无需许可证即可在挪威境内滞留长达6个月。对于来自新欧盟国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人,则适用过渡性的规则。凡通过在挪威境内受雇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且纳税,与挪威形成了某种工作生活联系的欧洲经济区国民,可依据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中挣得的失业津贴权,向挪威提出领取失业津贴的要求。

275.当地政府部门有责任提供各项服务,确保全体居住在其各自区域内的居民享有良好的生活条件。市政厅负责执行《社会服务法》。那些无法以工作或行使经济权方式维持生计的人,有权得到资金支助,以协助他们自立生存。

276.尽管面对着目前的国际金融局势,挪威仍旨在实现高度就业、低失业率和包容性的劳务市场,使每个人都具有能够并愿意从事工作的余地。因此,劳务市场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确保运作良好的劳务市场,以及包容且有条不紊的工作场所,促进对就业的高度参与和有效利用现行劳动力。拓宽劳务市场和恢复措施旨在促进高就业率和低失业率,并帮助人们解决与劳务市场相关的问题,寻找并保持相关的就业,消除排斥现象。

277.挪威就业和福利管理署负责执行劳务市场政策。就业署致力于为求职者提供便利,寻找匹配的工作空缺,并确保为需要谋职和保持就业问题方向性指导援助的人,提供全面的帮助和保障。

278. 2006年,挪威推出了一项消除贫困行动计划。计划立足于综合性的方针并注重采取谨防人们遭受贫困和社会排斥的措施。这包括总体经济政策、就业和劳务市场政策、教育、社会保障及其他措施,以削减收入不均等现象。目标是让每个人都得到就业的机会。挪威为处于劳务市场边缘的人制订了社会方案,以扩大他们对劳务市场的参与度。

279.力争削减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的工作既要着眼于短期,也着要眼于长期。短期目标是削减贫困并改善弱势群体的境况,而长期目标是要保护下一代免遭贫困和不平等。

280. 对此问题没有简单地付诸行动或予以解决的灵丹妙药,而必须推行包容性的福利体制。北欧的福利模式明显地存在着通过所得税制、普惠福利制、国家全面融资支助教育体制和活跃的劳务市场政策及灵活的劳务市场实现较大规模财富重新分配的特点。这种福利模式形成了挪威较低贫困度和不平等状况,而且比许多其他国家更平等的收入分配。挪威继续在这一模式上推进,并且改革和进一步发展这个福利体制。

281.挪威还制订了若干其他领域促进社会包容性和减轻贫困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拟采取消除不平等现象的举措,包括编写关于教育和不平等问题白皮书、减少保健方面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国家战略、酗酒和毒品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上述“移民人口一体化和社会包容性行动计划”和“促进社会包容的目标”。

282.政府在工作中加强了与志愿部门用户及其他组织和协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这些组织是地方和中央政府重要的合作伙伴。挪威任命了一个增进政府与社会和经济贫困者毛遂自荐代表之间相对话的联络委员会。

9.选择生活地点的自由

283.政府区域政策的出发点是建立和维持确保挪威居民真正享有选择其生活地点自由的条件。政府目标是保持目前定居形态的主要特点,并进一步发展由历史和文化渊源形成的历史与文化的多元化。

284.乡村和区域政策是政府总体政策议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发达完善的基础设施是诸如挪威这样一个人口分散,间距遥远的国家积极发展的关键。政府将继续增强各市政厅的财务状况,推行大规模道路和铁路扩建方案,设立扩建宽带基础设施的新目标,并推行一项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的积极并有区别的政策,以实现全面就业的目标。

285.政府认为,各项地方举措有效地应对了各个地方性的挑战。因此,政府优先注重支持各个为作为发展驱动者和促进社区发展的市政府。为此,地方政府和区域发展事务部请国家当局进一步加强合作,增强并更有效地调动各市政厅促进社区发展的举措。该部还考虑拨出追加资金,支持地方和区域注重于知识创建的地方和区域项目,并制订各项旨在吸引新居民并创建更具生活吸引力地方社区的战略。通过调整政策措施和鼓励区域合作,国家当局通过政府直接参与长期来以部门为重点的地方产业,往往能为地方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更加协调的支持。

286.现代经济的首要资源是人民的创造力和才能,尤其是他们通过变革应对社会经济变化的能力。政府的政策是要增强人民生活所在之地的这些资源,而不是强迫人们迁移到集中的城镇区域。政府打算按全国各地分部的业务,促进变革和结构调整。为了激发新的活力,政府将继续极其重视致力于鼓励创业精神:制定了一项促进教育体制创业精神的新行动计划,以更系统的方式开展创业咨询服务,并扩大对创业者的资金支助,以协助创业者创造新的高质量工作。政府还强调要比目前更有效地激发女性的变革和创业精神。

287.挪威的北方由于人口居住分散、各定居点之间距离远,而且劳务市场规模小,面临着种种具体的挑战。因此,政府将优先注重挪威的北部,以促进基于土地的经营开发,并改善该区域的基础结构和当地土著人民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