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ECU/2015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厄瓜多尔*

[接收日期:2015年6月8日]

目录

页次

一.导言3

二.厄瓜多尔共和国概况3

三.厄瓜多尔共和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5

A.教育权8

B.健康权11

C.童工劳动14

D.人口资料17

E.劳工权利20

F.社会保障和退休23

G.住房24

H.未来目标25

四.厄瓜多尔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6

五.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8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40

B.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40

C.在全国范围内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47

D.关于履行国际义务的报告49

E.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49

F.不歧视和平等措施49

一.导言

1. 本共同核心文件包含了关于厄瓜多尔的总体信息,涉及到人口总体特征,宪法、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本报告的编制得到了为报告的起草给予配合的国家机构的论证。

2. 为编制和提交本共同核心文件,厄瓜多尔参考了2008年5月29日的HRI/GEN/2/Rev.5和2009年6月3日的HRI/GEN/2/Rev.6这两份文件中所载的协调准则。

3. 为先期筹备、收集资料、编制并提交本次报告,根据在2008年11月18日第428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2008年9月9日第1317号行政令,外交和移民事务部与司法、人权和宗教部共同合作,承担了报告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4. 厄瓜多尔通过实施《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和最新一期的《2013-2017年计划》,着重强调人权问题。厄瓜多尔在2008年以全民公决多数通过的方式颁布了最新版《宪法》,并于同年10月使新《宪法》正式生效,上述努力符合《宪法》规定。

5. 在上述背景下,厄瓜多尔政府非常高兴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报告期内厄瓜多尔在逐步落实人权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现届国家政府和2008年版新《宪法》均将人权视作人民全面发展的基础,用以营造公民多样共存以及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形式,从而实现美好生活,土著语称之为“Suma Kawsay”。

二.厄瓜多尔共和国概况

6. 厄瓜多尔共和国位于南美大陆,自1830年从大哥伦比亚脱离后,厄瓜多尔就成为了一个自由、独立的国家。迄今,厄瓜多尔实施过的宪法共有19部。2008年9月通过全民公决批准通过的《共和国宪法》,是当前设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能的依据,同时,《宪法》还承认一项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框架,为保护在厄瓜多尔辖区内的所有人以及境外的厄瓜多尔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7. 值得一提的是,新《宪法》的出台引致厄瓜多尔政治、体制、法律、经济和社会也随之进入了转型期,这就要求创立或改革与之不匹配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不相容的机制。

8. 1998年10月26日,厄瓜多尔与秘鲁签署了《巴西利亚协议》,自此之后,厄瓜多尔已确认的国土面积为256,369.6平方公里,此外还有位于秘鲁热带雨林地区方圆1平方公里的领地,这块无主之地自1995年厄瓜多尔与秘鲁之间由于边境冲突而更添了象征意义,是颇有争议之地。这样,厄瓜多尔北邻哥伦比亚,东面和南面与秘鲁接壤,向西毗邻太平洋。

9. 厄瓜多尔按地理行政区划分为24个省,其中,1个位于海岛上,7个为沿海省份,10个省份位于内陆山区,还有6个省位于亚马孙地区和跨安第斯地区。区域的划分界定主要遵循地理和气候状况,而从后者看,厄瓜多尔可分为9种气候带。

10. 确切地说,厄瓜多尔的海岛地区是一个由火山喷发而形成的群岛。该群岛位于太平洋中,距厄瓜多尔海岸线1,050公里,由13个大岛、6个小岛和107个岩石岛组成,构成了国内的“赤道”气候区,占地面积为8,010平方公里。

11. 厄瓜多尔的西部为沿海地区。该地区从太平洋沿岸一直延伸到山区边缘,分别呈现出草原、热带雨林和森林地貌。该地区按气候类型可分为“干旱带”、“热带”、“热带季风带”、“湿热带”和“中温带”。沿海地区的7个省份中,只有埃斯梅拉尔达斯、马纳比、圣艾伦娜、瓜亚斯和埃尔奥罗省毗邻海岸线,而圣多明戈德洛斯特萨奇拉斯和洛斯里奥斯省只是同时与沿海和山区省份相邻而已。沿海省份面积为68,323.6平方公里,再加上海岛地区,厄瓜多尔的沿海面积达70,000平方公里。

12. 山区位于安第斯山脉的狭长地带。从地理结构来说,山区主要由峡谷(气候有冷有热)、山林地带、山区、荒原和雪山地带构成,山区按气候类型可分为“半湿中温带”、“干旱中温带”和“寒带”,总面积为63,515.9平方公里。

13. 最后,位于大陆东部的亚马孙地区或者说跨安第斯地区则是亚马孙雨林地貌,地域范围从安第斯山脉一直延伸到热带雨林地带,沿途有繁茂的雨林,还有汇入到亚马孙河的若干条大河,这些河流都是由安第斯山的融雪和热带降水融汇而成的。这一地区对应的气候带为“中温带”和“湿热带”,占地面积为115,744.9平方公里。

14. 另一方面,厄瓜多尔从2000年1月9日起开始推行美元化进程:1美元可兑换25,000苏克雷(厄瓜多尔货币)。美元化做法得到了立即推行;然而,直到2000年2月29日才颁布了《厄瓜多尔经济改革法》,正式规定自该法生效后,中央银行应收回原先流通的苏克雷,并按照1美元兑换25,000苏克雷的固定不变汇率进行兑换。此外,该法律还规定,禁止发行新的苏克雷,但继续发行小面额硬币以维持市面上现有苏克雷的继续流通直至被完全收回。2000年9月13日,厄瓜多尔完成了美元化进程。

15. 厄瓜多尔,作为国际社会的积极参与者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大力倡导者,加入了若干主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里约集团、南美国家同盟(南美同盟)、安第斯国家共同体(安共体)、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美洲开发银行、拉丁美洲储备基金、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和拉丁美洲能源组织(拉美能源组织);厄瓜多尔是南共市的成员国(自2007年起),并在2009年末加入了我们美洲人民玻利瓦尔联盟-人民贸易协定。

三.厄瓜多尔共和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6. 厄瓜多尔用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要文书就是《美好生活国家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一个过程,涉及到民主的深化落实,实现社会-经济民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目标就是要摆脱不平等和受压迫的历史过程。

17. 《2008年宪法》给出了“美好生活”,或称“Sumak Kawsay”这一概念的定义,将之作为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的基石。基于安第斯和亚马孙民族的传统土著世界观,美好生活这一概念指的是一个通过广泛参与来改善生活质量的过程。这一过程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指出人类各方面的活动都不能超出为其提供支撑的生态系统的限制。

18. 人的需要,包括获得教育、营养、卫生保健、就业和劳动、住房和人居这些基本需要,此外还包括如何通过参与方式来满足这些需求,落实人权并消除歧视。贫穷和不平等被视为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也是实现美好生活型社会的主要障碍,因为贫穷和不平等使得人权无法得到充分落实;因此,这些问题被列为公共议程的中心点,并将根除极端贫困定为要在2017年达成的目标。

19. 现行《宪法》根植于承认社会权利的普遍性,将美好生活的各项目标视为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南。就其性质而言,社会权利具有渐进性的特点,要落实社会权利,需要漫长的过程,要通过国家的积极参与来满足人的各项需要。

20. 以人权为重心的发展议程强调,在制定发展战略或发展计划时,要将消除不平等的结构性差距和优先关爱边缘化群体纳入到战略或计划的目标中。

21. 厄瓜多尔社会具有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世界观及社会文化习俗的特点,这通过美斯蒂索人、非裔厄瓜多尔人、蒙特比奥人、印第安土著人和各国移民表现出来。

22. 对此,《宪法》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和机会平等,并规定禁止基于一切原因的歧视。第66.4条将平等和不歧视纳入了自由权的范畴,对平等和不歧视的每一种表达方式都做出了阐述:“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23. 对于减少不平等差距,《宪法》第11.2条承认平权行动机制,该条规定:“国家应采取平权行动措施,促进对处于不平等状况下的权利主体实现真正的平等”。这种差别化待遇是有根据的,目的是在结果上达到真正平等或实质平等。

24. 《宪法》第85条引入了两个与平等相关的概念,并巩固了厄瓜多尔是一个重视权利与正义、团结与公正的国家的形象。根据该条之规定,公共政策以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旨在切实实现美好生活,且所有权利的形成应当遵循“团结原则”。

25. 《宪法》奠定了恢复公共秩序、重建国家并恢复其调节作用以及以权力下放和分权方式治理国家的基础。

26. 自2007年以来,加强了社会投资并强化了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实施了新的发展战略,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实现经济转型并进一步提高社会包容性。

27. 在厄瓜多尔国家转型和巩固过程中的另一项重大进程就是领土重组,其目的就是建立起公平感和领土凝聚力。

28. 根据《宪法》第156条,在新的国家体制设计中,国家平等委员会是“确保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权利得以全面生效和落实的责任机构。国家平等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全面推广、监测、跟踪落实和评估与性别、民族、代际关系、跨文化、残疾和人口流动相关的公共政策。委员会应当与各级各类政策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以及致力于保护人权的组织协调合作”。

29. 地方参与性规划国家体系根据《2008年宪法》第279条创建。该体系是由国家规划委员会、行政机关公共政策部门理事会、国家平等委员会、地方自治政府规划委员会、各行各业的公民委员会和其他参与性机构组成的。

30. 部门政策议程负责在每一个政府干预层面落实国家规划,而平等议程巩固了旨在包容妇女、残疾人、土著人民和民族、儿童、老年人和移徙人口等群体的政策方针。

31. 国家的转型表现为通过权力下放进程来适当分配权力,而权力下放进程也是实现民主化的组成部分。

32. 自2007年起实施了《2007-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通过该计划编制了改革提案,并将该提案写入了在2006年选举中向民众提交的“政府纲要”中。这一项目直至2008年才彻底落实,同时提出了《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如今正在实施第三期国家计划,即《2013-2017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

33. 国家计划的目标是:

巩固民主国家,建设人民政权。

在尊重多样性的前提下促进平等、社会团结和地区一体化。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公民能力和开发公民潜能。

建立共同交流的空间并增强民族认同、多元身份、民族多样性和多元文化。

巩固司法转变并加强全面保障,严格尊重人权。保障自然的权利并促进国家和全球环境的可持续性。

以可持续方式巩固社会经济制度,加强团结。保障一切形式的体面劳动。促进生产模式的转变。

保障战略部门的主权和效率,实现产业转型和技术转变。

保障主权与和平,战略性地进一步融入全球和拉丁美洲一体化进程。

34. 在构成这个厄瓜多尔新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中,有五个基本点:

35. 讲求民主和法治的宪制国家:《宪法》第1条对此作出了认定,该条承认,厄瓜多尔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活动以人为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权利至关重要,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首要职责。为此,第11条第9款进一步规定:“国家的最高义务就是尊重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受到尊重。”

36. 体制转型:公共政策对于有效落实宪法权利至关重要。同样,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要切实行使其权力,确保《宪法》和国际文书所载的人权得到落实。

37. 经济体制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制度:《2008年宪法》重申,要通过建立注重团结的社会经济制度,重视人更甚于资本。这种模式旨在从知识、科学和技术入手,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满足人的各项需要。

38. 地域平等:要保障权利需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还需要出台公共政策,创造条件来保障地域平等。为此,《宪法》创立了全国管辖权系统,其目的就是组织各级政府切实行使其管辖权,承认地方自治政府在政治、行政和财务上的自主权,打造一个统一的权力下放国家,奉行团结、互助、地域平等、一体化和公民参与原则。

39. 主权多元化:新《宪法》规定,厄瓜多尔的国际关系要符合厄瓜多尔人民的利益,在国际关系上实施问责制。此外,谴责一切形式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承认各国人民有权抵抗一切形式的压迫,争取解放。

40.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显示,2011年厄瓜多尔的人类发展指数在全球187个国家中位列第83名。其人均收入仍低于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5%,反映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在2010年为0.495,在国际范围内仍处于较高水平。

A.教育权

41. 厄瓜多尔在过去的7年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大大提高了教育覆盖面,尤其是中等教育的覆盖面。中学教育的净入学率从2001年的46%攀升至2010年的71%,而在1990年至2001年期间这一比率几乎保持不变。

42. 下表显示了就读于不同教育机构:公立、私立和市立学校中的注册入学少年儿童比例:

教育机构中的注册入学少年儿童比例

全国

城市

农村

初等教育注册入学情况

公立学校

百分比

71.3

59.8

87.9

人数

1 407 201

692 796

714 406

私立学校

百分比

24.3

36.7

6.7

人数

480 023

425 911

54 113

市立、省立及教会学校

百分比

4.3

3.5

5.5

人数

85 397

40 741

44 656

初等教育注册入学情况

公立学校

百分比

64.3

60.6

72.9

人数

895 777

591 248

304 529

私立学校

百分比

30.2

34.8

19.4

人数

420 640

339 569

81 071

市立、省立及教会学校

百分比

5.5

4.5

7.7

人数

76 290

44 077

32 212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43. 到2010年,90.8%的少年儿童可以接受基础教育,与2001年的水平相比提高了12个百分点。这一显著成果还表明,在基础教育方面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男女差距或种族-文化出身方面的差距,在普及基础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44. 在基础教育领域的重大进步,主要体现在土著少年儿童方面,这部分人口的基础教育覆盖率在两次普查期间提高了20%,其次就是非裔厄瓜多尔人,提高了约15%。

45. 这些在厄瓜多尔社会中传统上受歧视群体在受教育领域的飞跃式进步,成为了在消除基础教育覆盖率不平等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46. 净入学率达到了90%,这是在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公平和保障方面的一项重大成果。

47. 这一成果是近年来通过在学校中开设八年级、九年级和十年级课程,扩大教育供给,并通过推广免费教育,取消配额,提供学校餐和发放学习用品和校服,降低教育准入门槛,保持政策连贯性和形成政策合力的结果。除这些政策外,还强制要求“人类发展津贴”的受益妇女要供养其子女上学。

48. 十多年来,人类发展津贴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举措。这一方案以贫困和极端贫困家庭为受益人,津贴额度从15美元提高到35美元(2007年),之后,又从35美元提高到了50美元(2012年)。

49. 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就是将领取津贴者转变为金融体系的信贷主体。秉承同一方针,将住房津贴额度翻番,从1,800美元提高到3,600美元,并为负责照看残疾人的人员设立了一个津贴,即“华金·加列戈斯·拉腊”津贴。

50. 值得一提的是,自五年前开始在教育领域重点推行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进程。2006年11月通过全民公决批准通过了《2006-2015年教育十年期计划》,该计划已经成为了一项国家政策。

51. 厄瓜多尔于2008年批准通过并颁布了现行《宪法》,并据此出台了各类法律文书,例如《美好生活国家计划》以及之后出台的《跨文化教育组织法》。

52. 全民教育、免费教育和素质教育原则已经渗透到了国家教育体系所有行为方的活动领域中。

53. 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在各级教育准入方面的地域不平等和种族不平等外,教育准入差距或壁垒主要表现在以下四大领域:(a)自15岁起,入学率急剧下降;(b)严重跟不上学习进度使得教育体系中少年儿童的在读率减少,放弃学业的少年儿童不断增加;(c)土著妇女的文盲率居高不下;(d)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受教育年限存在显著差异。

54. 然而,必须指出,尽管在普及基础教育方面取得了成效(几乎已完全普及),且在高中教育方面也取得了进步,但在教育体系内部仍存在问题和差距,这表现在自15岁起入学率急剧下降。

55. 因此,2010年的最新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至18岁年龄段人口的入学率至少下降了30%。这一数据对高中受教育机会与人口在年龄、个体特征和教育需求等方面状况的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拷问,将之列为中短期内的一项挑战。

56. 在土著妇女识字方面,15岁及以上土著妇女的净文盲率从2001年的9%降至2010年的6.8%。但是,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的差距几乎保持不变:12.9%的农村人口为文盲,而居住在中心城市的人口的文盲率仅为3.8%。

B.健康权

57. 厄瓜多尔的公共卫生支出在1990年至2006年期间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1%左右,在拉丁美洲居于较低水平。自2007年起,包括教育和卫生在内的社会支出水平出现了大幅提升。

58. 无法在所居住教区享受到卫生服务的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6.4%降为2001年的1.5%,再降至2010年的0.6%,这是在卫生服务覆盖面上取得的一项重大进步。然而,在2010年仍有84,000人无法在其所居住教区享受到此类服务,其中,半数以上居住在山区,其余的分布在沿海和亚马孙地区。

59. 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从卫生从业人员的平均数量上看,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每1,000名居民配备的医生数量从37名增至50名。

60.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也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61. 尽管卫生服务覆盖面得到了大幅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且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但城市与农村之间在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机会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平等。

62. 此外,据估算,国内人口数量为13,605,485人,卫生部对国内人口罹患传染病的病例数和患病率进行了登记,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011年的主要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

疾病类别

疾病名称

病例数

急性呼吸道感染

急性呼吸道感染

1 981

食源性/水源性传染病

腹泻性疾病

32 106

食物中毒

1 642

沙门氏菌病

1 581

媒介传染病

登革热

3 827

间日疟原虫

-

慢性传染病

肺结核

-

艾滋病毒

662

可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传染病

乙型肝炎

18

百日咳

31

人畜共患病

绦虫病

0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高血压

8 653

糖尿病

18 550

由外因诱发的疾病

家庭事故

-

在陆地发生的事故

-

暴力和虐待

-

精神疾病

抑郁症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63. 此外,公共卫生部报告称,在十大致死原因之中,糖尿病和高血压疾病的致死率最高,分别是7.15%和7.03%(见附件,表22)。

64. 婴儿死亡率为每千名活产儿29例,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下降了近一半,此外,城乡差距也有所缩小。尽管如此,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为每千名活产儿35例死亡,与城市地区每千名活产儿25例死亡的水平相比仍然很高,且主要影响到山区和亚马孙地区。

65. 在这一点上,需要强调的是,婴儿死亡率的下降主要归因于医疗技术的推广以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免疫接种日益普及的趋势。

66. 在出生预期寿命值与总和生育率下降方面也有了重大进展。

67. 儿童慢性营养不良问题可能会给五岁以下幼儿的智力和精神运动机能发育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这个问题仍然影响着国内25.9%的儿童,对土著儿童的影响尤甚,而且通常山区农村的受影响程度更大。

68.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在2005-2006年期间开展的生活条件调查结果显示,有123,728名儿童受到总体营养不良的影响,而260,600名儿童受到慢性营养不良的影响(见附件,表20)。

69. 出生预期寿命值在1970-1975年这五年期间为58.9岁,而在过去五年中提高到了75.6岁。

70. 总和生育率也出现了显著下降,这是因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有所提高,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比例上升,同时也是避孕措施使用率提高的结果。

71. 城市与农村地区在这方面差距虽然相对来说有所减少,但差距依然存在。

72. 在2010年人口普查之前的两年中,18%的新生儿母亲年龄在12至19岁之间。少女怀孕通常都是意外怀孕,这限制了她们的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往往会增加家庭的社会脆弱性,降低其子女的未来发展前景并加强了贫困的代际传递。

73. 少女怀孕(根据年龄在15至19岁的女性生育率估算)仍然是一个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会对女性的人生造成严重后果。

74. 关于15至49岁妇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和普查局于2005-2006年期间开展的“第五次生活条件调查”的数据,在这部分妇女中,知晓避孕药具和方法的有3,095,866人,其中有1,528,788人使用避孕药具,占49%。

75. 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2010年),大约每五名妇女中就有一人(18.5%)在19岁时生育过至少一名子女,国内18%的新生儿母亲年龄在12至19岁之间。

76. 最近的研究证实,少女怀孕多见于来自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中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对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影响尤甚。

77. 对此,为了改善这一重要指标,国家政府正在实施计划生育和预防少女怀孕跨部门国家战略,将之作为这方面政策的关键点。

78. 由于贫困与少女怀孕之间密切相关,厄瓜多尔正在实施一项全面政策,旨在通过教育和创造生产性就业,降低贫困和社会不平等,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程度。

79. 性别暴力这一敏感问题成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因为每10名15岁及以上的厄瓜多尔妇女中,就有6人曾经因为身为女性而遭受过一次或多次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或财产暴力。全国各地区、各个社会经济阶层的妇女,不管其年龄为何、所属种族-文化群体为何,都可能遭到暴力侵害。

80. 2007年9月的第620号行政令将根除针对女童、少女和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一项国策,并制定了旨在实施这项国策的国家计划,这意味着在公共政策方面的一项重大进步。

81. 值得一提的是,《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在其目标9.4.1中提出“要减少暴力侵害妇女现象”,《2003-2017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也提出了同样的目标。

82. 为根除性别暴力,需要进一步将相应的国家计划转化为制度,确保形成机构间合力,在资源配置上向以下工作重点倾斜:转变社会文化模式、信息系统和登记系统,全面保护和关爱受害者,提供免费、灵活的及时司法救助。

83. 厄瓜多尔认为将重点放在性别暴力的预防上至关重要,为此,应扩大工作范围,加强工作力度,以改变滋长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将媒体、大学、中小学、社区组织、妇女组织等机构都囊括在内。

C.童工劳动

84. 厄瓜多尔已经在消除童工劳动方面付出了重大努力,这反映在差距的减少上,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土著人口中童工劳动规模减少,只工作不上学的儿童人数也有所减少。

85. 在法规层面上,国家出台了关于童工劳动的明确法规监管框架:《宪法》第46条明令禁止15岁以下的童工劳动,规定了允许15岁以上童工劳动的例外情况,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实施方案来逐步消除童工劳动。

86. 自2003年起生效的《少年儿童法》吸纳了厄瓜多尔签署的国际文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87. 在机构管辖权方面,劳动关系部是主管与童工劳动相关一切事务的政府机关。

88. 自2009年起,厄瓜多尔通过政治技术多部门工作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该工作组汇集了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各类公共机构;工作组在劳动关系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邀请私营机构和国际合作机构作为咨商机构、顾问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参与其中。

89. 该机构负责确定在童工劳动方面的国家优先事项,制定和协调实施战略行动,以及明确各机构所承担的作用和职能。

90. 在同一工作领域,劳动关系部推动创立了预防和消除童工劳动生产性委员会,使之作为一个机构间对话和协调空间,以便在国内生产性企业的支持下制定相关公共政策。

91. 该生产性委员会由农业商会、国家畜牧业协会、国家木业协会、全国油棕生产者协会、全国香蕉和鲜花出口商协会以及建筑业商会组成。

92. 劳动关系部还推动建立了厄瓜多尔消除童工劳动企业网络,其目的是督促企业采取行动来承担起自身应尽的社会责任,以便在整个价值链中消除童工劳动。劳动关系部还负责运作全国检查体系,最近对该体系进行了结构重组,将检查员的人数从22人增至200人以上。

93. 经济和社会包容部以及全国家庭和青少年研究所担负着组织全国特别保护体系的责任,目的是恢复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其中将劳动者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94. 在公共政策领域,消除童工劳动被纳入《2007-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的宗旨和目标中,其中包括消除儿童乞讨现象,还被纳入了《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中,把降低只工作不上学的儿童比例列为一项优先事项。

95. 厄瓜多尔已经推行了一些具体的公共政策方针来预防和根除童工劳动,其中一项方针就是规定到2011年消除垃圾场领域的童工劳动。这成为了该地区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这是首次在一个经济活动领域完全消除了童工劳动。

96. 此外,在2012-2013年期间,国家政府针对市场、屠宰场和公交站点进一步消除童工劳动。目前,已经使童工劳动在屠宰场绝迹。

97. 另一方面,自2007年起,国家政府开始针对消除儿童乞讨现象开展工作,将儿童乞讨视为一种对儿童的劳动剥削形式,并计划到2013年消除这一现象。

98. 自2013年起,经济和社会包容部/全国家庭和青少年研究所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少年儿童警务专署共同协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全国宣传活动,尽管尚未掌握究竟有多少儿童免于乞讨或者退出乞讨活动的确切数字,但是儿童乞讨人数有了显著减少,并唤起了公民对这种现象的警觉意识。

99. 最后,全国家庭和青少年研究所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已经开发了一系列的方案和办法,旨在克服教育准入壁垒;帮助教育体系中的高危儿童和劳动者维持生计;让童工重返校园,并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例如:乞讨,在砖石场、垃圾填埋场、矿山中工作)。

100. 目前,这些举措或者正在实施中,或者正移交给教育部(涉及到教育方法的情况),或者被重新定义为内部重组的一部分。

101. 目前在厄瓜多尔有116,443名5至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从事劳动。这意味着在两次调查期间童工劳动规模从6.6%降至3.5%。

102. 童工劳动比例的下降与受教育机会的增加密切相关,这体现在学龄儿童的注册入学率提高及失学的学龄儿童比例下降上。

103. 农村地区的童工劳动比例仍然高于城市地区的水平。不过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这方面的差距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已经显著减少。事实上,农村地区的童工劳动比例降幅最大:在2001年,童工占到农村儿童总数的10.5%,而在2010年这一数字降至5.5%。

104. 无论在2001年还是在2010年,童工劳动比例最高的省份都是亚马孙省,其次是位于山区的几个省份。

105. 2001年和2010年的普查数据显示,童工劳动比例激增的转折点是12岁;这个年龄通常与完成小学学业的年龄一致。

106. 在教育体系中上学受教育被视为预防和消除童工劳动的最有效战略之一。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被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的儿童(无论是否工作)数量和比例都有了显著下降。具体来说,未被纳入教育体系的儿童比例已经从2001年的16.8%降至2010年的6.9%。

107. 这一数字与只上学不工作的儿童比例密切相关,后者在两次普查期间从81%增至91%,提高了10个百分点。

108. 为普及基础教育所付出的努力,体现在与童工劳动相关的数据上;2001年在所有童工中,失学儿童占到73%,而到2010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43%。因此,在15岁以下童工人口的构成上出现了显著变化:在2001年,大多数童工已经脱离了校园,而到2010年,这一结构已经反转了过来,大多数的童工在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学业。

109. 土著儿童只工作不读书的人数降幅最大。

110. 值得一提的是,童工劳动现象在厄瓜多尔多见于男童群体。在2001年,每10名童工中有7名为男童。在2010年,这一比例略有下降,每10名童工中有6.6名为男童。

111. 在土著儿童中,这一形势在2010年出现了逆转,童工劳动比例显著下降,从16%降至7.7%。

112. 但是,一些问题和不平等仍然存在,在制定政策和公共方案时应将之纳入考虑。在消除童工劳动方面的一项最为有效的战略就是增加受教育机会。因此,在过去的三年中,扩大基础教育覆盖面是进一步消除童工劳动的重点举措之一。

113. 同样,必须要确保少年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年龄较大的儿童和青少年能进入并留在教育体系中。

114. 此外,需要指出,在这方面的一项主要挑战就是要让教育部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制定和实施打击童工劳动的公共政策中。然而,大多数的童工劳动集中在家庭开办的经济活动中。

115.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自2009年起在这方面出现了显著进步,因为经济和社会包容部/全国家庭和青少年研究所在这一年建立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公共服务网络并将之投入运作,旨在关爱虐待儿童和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

116. 目前国内有83个权利保护中心,这些机构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每年可受理约30,000起案件。

D.人口资料

117. 最新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是由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在2010年通过第七次人口普查和第六次住房普查实施的。

118. 确切地说,通过2010年普查得出的结论是,国内人口总数为14,483,499人。从种族构成上看,美斯蒂索人(印欧混血人)占71.9%、蒙特比奥人占7.4%、非洲裔厄瓜多尔人占7.2%、印第安土著人占7%。在2001-2010年这两次普查期间,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1.95%。

119. 根据普查结果,在14,483,499名居民中,有9,090,786人生活在城市地区,占63%,5,392,713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占37%(见附件,表1)。

120. 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可以对城市和农村人口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分类,分类结果显示,4,451,434名男性生活在城市地区,2,726,249名男性生活在农村地区;在女性人口中,4,639,352人生活在城市地区,2,666,464人生活在农村地区(见附件,表2)。

121. 另一方面,根据人口预测结果,估计到2020年,在14,483,499名居民中,有3,139,142名男性生活在农村地区,5,526,795名男性生活在城市地区,可以根据性别和年龄进一步细分(见附件,表3和表3.1)。

122. 对女性人口也进行了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到2020年将有5,750,850名女性生活在城市地区,3,093,856名女性生活在农村地区(见附件,表4和表4.1)。

123. 人口密度分析结果显示,山区人口为6,081,342人,沿海地区人口为7,604,835人,亚马孙地区人口为739,814人,岛屿地区人口为25,124人,未定界地区的人口为32,384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时还纳入了圣多明戈德洛斯特萨奇拉斯和圣艾伦娜两个省的数据,这两个省份均成立于2007年11月(见附件,表5)。

124. 需要指出,厄瓜多尔的大多数居民讲西班牙语,因此,《共和国宪法》将西班牙语定为官方语言。但是,《宪法》也承认,厄瓜多尔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国内还有其他由祖先流传下来的语言,这些语言也是土著民族的官方语言。不过,由于在2010年的人口普查中确认,克丘亚族的人口数为591,448人,《宪法》将西班牙语、克丘亚语和舒阿拉语列为跨文化交际的官方语言,且其他土著民族也可使用各自祖先流传使用的语言作为自己的官方语言。值得一提的是,舒阿拉族土著人口的数量为61,910人(见附件,表7)。此外,需要指出,克丘亚人中有105,436人生活在城市地区,486,012人生活在农村地区,从性别上划分,285,719人为男性,305,729人为女性。同样对舒阿拉族土著人口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了划分,结果显示,有4,310人生活在城市地区,57,600人生活在农村地区,31,057人为男性,30,853人为女性(见附件,表7.1和表7.2)。

125. 在2010年人口普查中,有一个变量是反映厄瓜多尔人种分布状况的,即被调查人是属于美斯蒂索人(印欧混血人)、土著人、穆拉托人(黑白混血人)、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白人还是其他人种。普查结果显示,从文化和习俗上看,人口的分布情况如下:印第安土著人口总数为1,018,176人,非裔厄瓜多尔人为615,262人,黑人为145,398人,穆拉托人为280,899人,蒙特比奥人为1,070,728人,美斯蒂索人为10,417,299人,白人为882,383人(见附件,表8和表8.1)。

126. 在2010年普查中并没有获得关于厄瓜多尔人口的宗教信仰情况的结果,但是,《宪法》承认居民的信仰自由。

127.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在2011年开展的生命与健康统计研究提供了关于出生和死亡的统计数据,通过这一研究,可以按照省份和年龄组对出生和死亡数据进行分类。关于出生的统计数据显示,瓜亚斯省的出生人口比例最高,分别是男性30,525人,女性20,584人,其次是马纳比省,男性11,887人,女性11,155人(见附件,表9)。此外,在死亡率方面,马纳比省的死亡人数最多,分别为男性9,207人,女性6,922人(见附件,表10)。

128. 在揭示了人口状况之后,另一个需要提到的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消费结构,这方面的信息是在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开展的生活条件调查的基础上获得的。在这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在食品和非酒精饮品的支出方面消费比例最高的是在农村地区,为35.5%,其次是全国平均水平,为27.9%(见附件,表13)。

129. 这一信息是从一些特定的贫困指标中得出的,例如赤贫和贫困线,以及按照消费水平划分的贫困和赤贫状况。以下是国家统计和普查局通过2006年期间的生活条件调查获得的信息。

2006年的赤贫线和贫困线

口粮

赤贫

贫困

每天

1.06

1.89

每半个月

15.96

28.3

每月

31.92

56.6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2006年按消费水平划分的赤贫人口和贫困人口(百分比)

消费额

赤贫人口

贫困人口

每天

12.8

38.3

每半个月

4.8

24.9

每月

26.9

61.5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130. 调查结果显示:玻利瓦尔省的贫困人口达到了108,577人,占该省总人口的60.6%;整个亚马孙地区的贫困人口为382,687人,占该地区总人口的59%;卡尔奇省的贫困人口有89,292人,占该省总人口的54.6%。这样,厄瓜多尔就将这三个地区确定为国内按消费水平计算的最贫困地区。

131. 另一方面,贫困程度最轻的三个省份分别是:皮钦查省(贫困人口为509,186人,占当地总人口的22.4%)、阿苏艾省(贫困人口为176,310人,占当地总人口的26.6%)和埃尔奥罗省(贫困人口为165,279人,占当地总人口的20.1%)。

132. 贫困程度的另一组重要指标就是无法得到满足的人类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可通过医疗卫生、食品、教育、住房、城市基本设施、就业等需求以及基尼指数来进行计算。2005-2006年生活水平调查的数据就包含这些指标。

2006年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居民所占百分比

全国范围

合计

45.8

按区域划分

城市地区

24.8

农村地区

82.2

沿海地区

51.4

山区

36.9

亚马孙地区

7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2005/06 年。

全国城乡贫困指标

季度

贫困率

标准误差

下限

上限

2010年6月

33.01%

0.69%

31.66%

34.39%

2010年12月

32.76%

0.59%

31.61%

33.94%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及国家发展计划秘书处, 2010 年。

城市地区的贫困指标

季度

贫困率

标准误差

下限

上限

2010年3月

22.60%

0.92%

20.85%

24.45%

2010年6月

22.91%

0.79%

21.39%

24.50%

2010年9月

22.71%

0.81%

21.16%

24.34%

2010年12月

22.45%

0.70%

21.10%

23.86%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及国家发展计划秘书处, 2010 年。

农村地区的贫困指标

季度

贫困率

标准误差

下限

上限

2010年6月

52.89%

1.09%

50.75%

55.02%

2010年12月

52.96%

1.01%

50.96%

54.94%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及国家发展计划秘书处, 2010 年。

E.劳工权利

133. 在1982年至2006年期间,人均收入保持了0.8%的年均增长水平。相比而言,在2006-2011年期间,人均收入增长率提高了近6倍,达到年均4.6%的增长水平,不过由于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一度出现停滞。这一复苏主要归因于石油和其他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以及国际移民汇款的增加,但是在2009年,由于受美国和西班牙这两大厄瓜多尔主要移民目的地的危机影响,国际移民汇款收入出现了下降。

134. 基于《2008年宪法》所载的权利,在《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中提出“要保障各种形式的稳定、公正和体面工作”(目标6)。

135. 尽管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显著的不平等差距,导致一些群体由于年龄、性别、居住地和/或其种族-文化归属原因而处于劣势状况。

136.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国内危机后,自2000年开始出现经济和就业复苏,并自2007年起保持并不断深化复苏趋势,这是转变经济模式并采取相关政策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以及劳动力市场条件的结果。

137. 在经济活动人口的就业情况方面,可以看出在2008年和2009年改善进程一度停滞,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这一进程重新启动且该趋势得以继续保持。

138. 根据国家统计和普查局的调查,2010年3月在厄瓜多尔城市中的经济活动人口的失业率为9.1%,也就是说比上一年的数字高出0.5个百分点。根据性别分类,女性的失业率(11.6%)要远高于男性的失业率(7.2%)。此外,51.3%的经济活动人口处于就业不足状态,只有37.6%的人口实现了充分就业。与2009年3月相比较,最后两个指标的水平出现了下降。

139. 在所有的就业人口中(充分就业人口加上就业不足人口),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率为43.4%,仍高于正规部门39.4%的水平。从经济行业上看,就业率最高的两个行业为商业和工业,其就业率分别为26.6%和13.9%。按城市划分,充分就业率高于37.6%这一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有:昆卡,50.1%;基多,49.2%;安巴托,44.7%;以及瓜亚基尔,38.4%。而马查拉的就业率为37%,是唯一一个充分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

140. 在就业不足方面,马查拉以53.4%的水平位列第一。而瓜亚基尔的失业率为12.3%,高于其他城市以及全国平均水平。

141. 另外,在工资方面,自2013年1月1日起,普通劳动者统一基本工资为318.00美元,也就是说,与2012年的现行工资水平相比增加了8.81%,即26美元。

142. 在劳工政策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生产行业委员会通过生产、就业和竞争力协调部,在2010年4月推行了生产转型议程。在这一议程中突出了在生产力以及劳工方面的各项目标、政策、战略、方案和项目。其中还规定了14个优先部门,旨在发展国家的生产力,这在《美好生活国家计划》的《生产发展战略》中也进行了说明。

143. 值得一提的是,就业不足率有所下降,从2005年12月的49.7%降至2011年12月的31.6%,适足就业的劳动者比例翻了一番,同期从8.4%增至20.1%。这部分劳动力的特点是其薪酬水平已经超过了贫困线,享有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合理,处于适当的劳动年龄且工作具有稳定性。

144. 在2005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经济活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也翻了一番,这部分人口的特点就是享有适足劳动条件,这指的是其薪酬可以维持体面的家用,超出贫困线,获得社会保障,享有工作稳定性,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且正处于合适的工作年龄(15至65岁)。

145. 这一成就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现届政府在劳动领域采取的各项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劳务外包,提高实际工资,增进劳动者权利以及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来落实这些权利。

146. 除了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外,自2010年起根据一揽子家庭基本开支确立了“体面工资”标准。到2011年这一工资水平定为350.70美元,而最低工资为264美元。

147. 但是,妇女的收入水平仍低于男子,不过不平等差距已经大幅拉近。2005年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男子的收入水平比妇女高出40.5%;而到2011年,男性劳动者在这方面的优势已经降至14.1%。

148. 从地理区域分布上看,尽管在2005至2011年期间有所改善,但就业不足现象集中在山区,尤其是玻利瓦尔省、钦博拉索省和卡尼亚尔省。亚马孙省的就业不足率也非常高,这与该省的城市化程度低、土著人口比例高密切相关。苏昆比奥斯省的情况例外,作为一个产油大省,该省的就业不足率较低,同时适足就业率较高。

149. 尽管近年来失业率出现了显著下降,但仍存在地区差异,沿海地区的失业率最高,而高地山区省份(科托帕希省、玻利瓦尔省、钦博拉索省、通古拉瓦省)以及亚马孙地区各省的失业率较低。

150. 关于残疾人的情况,根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在全国总人口中有5.6%,即816,156人患有一年以上的永久性残疾。

151. 残疾人在经济活动人口中占到相当大的比例,残疾人的失业率为5.1%,与非残疾人的水平相近(5.4%),这要归功于现届政府为实现对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所制定的平权行动政策。

F.社会保障和退休

152. 根据《宪法》所载的关于稳定、公正和体面工作权利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视为“所有劳动者普遍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第34条),为此,已经推行了若干政策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丰富社会保障的福利内容。

153. 在2001年普查与2010年普查期间,15岁以上的社会保障参保人口大幅增加,其中男性参保人数增加了大约7个百分点,女性参保人数增加了近5个百分点。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就是有很大比例的妇女由于承担家务劳动和照顾家人而无法加入劳动力市场。如果分析经济活动人口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一增幅更大,大约有10个百分点:妇女的参保率从2001年的24.3%提高到2010年的34.2%,同期男性的参保率从23.1%提高到33.2%,增加了12个百分点。实际上劳动力之间在这方面的性别差距几乎已经拉平。

154.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乡差距继续存在,农村地区仍然处于劣势地位。

155. 在退休方面,根据2010年普查,在厄瓜多尔65岁及以上人口中,享有社会保障和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口比例约为13.1%,与2001年普查得到的7.6%这一数字相比,增长了近6个百分点。

156. 对此,国家计划实施相关政策,着力改善国内大多数老年人得不到保护的状况,使之与退休人口一样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

157. 国家的另一项重大进步就是承认家务劳动和家庭再生产的价值。《宪法》第333条将这一权利视为一项需要得到国家保护的生产性工作,此外还规定要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扩展到在家中从事无偿家务劳动的人员,从而扩大妇女以及从事此类劳动的人员的权利。

158. 值得一提的是,一项关于家务劳动用时情况的研究清楚地表明,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家务方面的负担过重,因此有必要制定政策来促进改变社会文化模式,采取机构间行动来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促进男女角色的灵活定位,鼓励男女适当分担家务,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男女平等。

G.住房

159. 在厄瓜多尔,居住质量欠缺率仍居高不下。国内约有45%的住房仍然没有饮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60. 不过,正如在1990年至2010年期间进行的一次居住质量欠缺情况研究以及国家统计和普查局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所显示的,厄瓜多尔居住条件自1982年起不断得到改善,并且在最近两次普查期间,即2001-2010年期间取得了更大的成果,居住质量欠缺率降低了近10%,相当于前两次普查期间所取得成果的两倍。

161. 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居住条件上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同时,在城市地区有半数住房适合居住,而农村地区达到这一条件的尚不足8%。受影响最大的地区分别是:亚马孙地区,住房赤字为84%;加拉帕戈斯地区,82%;和沿海地区,71%。

162. 在住房面积方面,厄瓜多尔通过“2007年生活条件调查”获得了“居住质量欠缺”的各种数据,由此可以通过住房面积、设施和建筑材料来评估住房条件;同时还获得了拥有2个以上房间的家庭“生活空间充裕”的数据。下面的表11列出了享有的评估标准。

居住质量欠缺的评估标准

类别

居住质量欠缺情况

基本设施

建筑材料

居住质量不欠缺

每间卧室居住3人及以下

照明:由公共或私营供电公司供电

楼层:桶板、镶木地板、板材、抛光板、活动地板、陶瓷件、地砖、乙烯材料、大理石、抛光石灰石板

供水:由公共管网、公共水池或龙头供水

墙壁:混凝土、砖块、石棉/水泥(纤维水泥)、木材

卫生间:配备有下水道和化粪池的抽水马桶卫生间

屋顶:混凝土、陶瓷、石棉(石棉水泥)、锌、瓦

居住质量欠缺

每间卧室居住3人以上

照明:依赖太阳能、蜡烛、油灯、气灯,或无照明设施

楼层:水泥、砖块、横隔板、未抛光板材、木质柱、泥土、棕条、石材

供水:依赖公共管网的其他水源、供水车(含人力供水车)、井水、河水、水渠供水、雨水

墙壁:砖坯/土坯、泥巴苇子墙(用芦苇杆筑的墙)、芦苇杆、塑料件、锌

卫生间:与粪坑相连的抽水马桶厕所、粪坑,或无卫生设施

屋顶:棕榈秆、秸秆、薄板、木板、帆布、塑料件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和普查局。

163. 知识。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厄瓜多尔已经实施了一项政策来加大对知识的投入,这是因为认识到生产力的发展集中在人才的培养以及知识、创新、新技术、好做法以及新生产工具的应用上。

164. 2007年在研究、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23%,到2009年达到0.44%,这表明这方面的投入在短时间内有了大幅增长。

165.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实验技术研究大学(Yachay)的创办,其宗旨是培养具有道德良知的人才。其研究范围包括:生命科学、纳米科学、信息和通信技术、可再生能源、气候变化及石油化工。

166.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重要方面就是着眼于环境可持续性和自然权利的政策。这些权利得到了我们《宪法》的承认,这使得厄瓜多尔成为了一个标杆,因为厄瓜多尔是世界上首个在宪法框架中承认自然权利的国家。

167. 厄瓜多尔通过可持续生产活动来推进财富积累战略。这些活动要求在尊重自然权利和代际公平的前提下转变生产模式。尽管财富的积累在第一阶段取决于采掘业活动,但厄瓜多尔的战略重点在于推广非污染性的新型产业,以及基于生物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多样化出口,从而大幅降低长期内对环境的压力。

H.未来目标

168. 厄瓜多尔计划实现一些重要的社会目标;其中主要有:

根除极端贫困并将当前的贫困率至少降低80%。

将15至49岁的土著人口和蒙托比亚人口的文盲率降至4%。

将孕产妇死亡率降低29%。

将儿童死亡率降低41%。

根除2岁以下儿童的慢性营养不良现象。

针对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提出了将儿童营养不良率降低40%的目标,特别关注山区土著人口这一目前受影响最严重的社会群体。提出要通过一整套食品强化和补充政策,使这一比率大幅下降。

将收入型贫困率降至20%。

降低以基尼系数衡量的社会不平等水平(基尼系数从2007年的0.55降至2012年的0.48),努力将基尼系数降到0.36以下。

少女怀孕现象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为此,计划通过实施全面性教育方案、为少女创造就业机会和采取打击歧视的措施,将15至19岁人口的生育率降低15%。

从工作角度看,关键是要在加强团结性社会经济体制和生产多样性以及加大对知识和技术的投入的基础上,扩大体面劳动,减少结构性就业不足和逐步提高劳动收入的购买力。

还计划将就业不足率在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40%。为此,将一项旨在强化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与上述战略相结合至关重要,这些中小微企业属于有助于创造就业、密切生产关系和提高创新能力的战略行业。

在农村地区,这一战略应与区域政策相结合,以扩大中小生产者获得土地和水源的机会,并在农林业和生态农业的基础上扩大对替代性可持续技术的应用。

在住房领域,考虑到现有的居住质量赤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饮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方面,提出了在现有覆盖率基础上至少提高40%的目标,并认为必须要集中精力制定政策来拉近城乡差距,改善此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厄瓜多尔的人类发展指数值从1980年的0.59提高到2000年的0.65,再到2012年的0.72,提出了到2030年将这一指数至少提高到0.8213的目标。

在人口方面,在理想情况下,预计到2030年厄瓜多尔的总人口将达到17,893,000人,人口年均增长率将从目前的1.35%降至0.76%。

对于适龄劳动人口,计划降低十五岁以下人口的劳动参与率。

四.厄瓜多尔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69. 《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厄瓜多尔是讲求民主和法治的宪制国家,是一个注重权利和公平、社会化、有主权、独立、统一、中央集权、多民族、多文化的政教分离的国家。厄瓜多尔通过共和国的形式,对国家事务进行分权管理。

170. 关于《宪法》在厄瓜多尔的最高地位,《宪法》第424条规定,《宪法》是超越国家一切法律的最高法律;因此,公共权力机关的所有法律、法令和决议必须与《宪法》规定一致,否则将被视作无效。

171. 厄瓜多尔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但同时又是一个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国家:这两个方面其实并不矛盾,而是通过引入美好生活,或者称“Sumak Kawsay”(当地土著语)原则实现的。该原则在对某些法律和涉及民族融合、平等、公共资源管理和调配的公共政策的解读时会起到重要作用,并承认各民族和区域的自决权,承认各民族为了实现自决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形式。

172. 《厄瓜多尔宪法》第二编关于权利的表述中就提到了“美好生活”(土著语为:Sumak Kawsay)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用水权、享有健康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权利、沟通和交往权、获取信息权、科学文化权、教育权、居住权、健康权、工作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通过这一章,“美好生活”原则便融入了《宪法》。在《宪法》第七编,还对保障“美好生活”的体制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厄瓜多尔会采取各种保障措施和方针,推动社会融合与社会公平,并在自然资源的利用过程中遵循可持续和尊重其他民族的原则。

173. 《厄瓜多尔宪法》第二编第四章对不同的民族和部落人民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在该章的第56条规定,部落人民、印第安土著人民和民族、非裔厄瓜多尔人、蒙特比奥人及其他各民族一起构成了厄瓜多尔这个国家。在该章第57条承认的土著人民权利中就包括:(a)保持和强化民族身份与归属感,保持、发展和强化传统习惯和社会组织形式的权利;(b)保留其在社区土地上不可分割、不可剥夺、不可取消的财产的权利;(c)有关方面如需对少数民族地区内的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须事先以明确的方式将勘探和开采计划告知当地人,并由当地人自由发表意见;(d)少数民族有权保留和发展其自身特有的共同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并在其合法领地上实行自治,创立自身的管理当局,行使相应的管理权;(e)在教育体制中引入、发展和强化跨文化双语教学的权利。

174. 此外,《宪法》第四编关于政权的构成和组织的表述中,在其第一章第二节第96条承认,各种形式的社区组织都是表达“主权在民”思想的。这些组织对发展民族自决进程是有益的,也符合各级政府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各种决策、公共政策和社会控制措施。在该节的第97条中还规定,这些社区组织可在发生各种冲突时采取各种调停和解决方法,要求各种合理的补偿,在经济、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提出各种有利于实现“美好生活”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抗辩权,要求对其新权利予以承认等。

175. 在共和国的组织和构成方面,厄瓜多尔《宪法》在第四编和第五编中分别对政权的构成和组织、以及国家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有:(a)社会参与的形式;(b)国家的中央集权制;(c)政府如何将自治权下放,以及应采用怎样的特别制度;(d)管辖权制度。

176. 《宪法》第二编对参与权进行了规定,此外,《宪法》第四编对政权的构成和组织进行了规定,并对在厄瓜多尔和参与有关的形式提出了基本原则。同样,第95条也规定:公民(不分性别)有权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计划和管理事务,参与国家机构及其代表的社会监督,以及参与持续开展的公民权利建设进程。

177. 同一条中还规定,这种参与行为应以平等、自治、公共审议、尊重差异性、社会监督、团结、跨文化为原则,并通过民主代表机制(直接选举和社区选举)来实现。

178. 同样在这一编中,可以找到与《宪法》第1条在建立民主国家和参与国家共和机构方面的内容有关的规定。同样,《宪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各级政府都应遵循民主的原则。为此,厄瓜多尔形成了完整的政治参与机制和程序,下级机构选出的代表将进入上级机构参政议政。此外,各级社团也能按照所属地政府的相应级别在当地开展活动。

179. 根据这一条的精神,让各界参与政府各级事务的目的包括:(a)通过政府和公民的对话与合作,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计划与政策;(b)提高公共投资的质量,为今后的发展制定进程;(c)制定各级政府的参与式预算;d)通过长久的透明机制、问责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来强化民主制度;及(e)推进公民参与,推动政府与民众的交流。

180. 同样,在《宪法》第四编第四节关于直接民主的表述中,在第103条中规定,民众可以主动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来制定、修改或废除某些法律,甚至还可以提出修宪的建议。如果立法部门未对这些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民众可以要求通过全国选举委员会来进行公民投票。根据《宪法》第104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也可以启动公民投票:共和国总统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事件进行公投时;自治政府遇到涉及其管辖区利益的问题时;公民需要处理一些问题时。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第105条的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个人有权利申请撤销民选官员所做出的某些决定。

181. 《宪法》第四编第五节涉及到了政治组织。该节第108条认为,政党和政治运动是构成人民政治多元化的公共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是对各种哲学、政治、意识形态,乃至不歧视观念的有力支持。此外,该条还规定,政党和政治运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应体现民主的原则,确保其领导层男女数量平等和轮流掌权,并有一定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宪法》第109条规定,政党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而政治运动则可以在各级政府、乃至海外开展。因此,政党和政治运动都必须阐明其思想原则,提出其执政计划。同时,政党必须对全体党员进行登记,政治运动也必须对所有拥护者进行登记。最后,《宪法》第110条和第111条还规定,政党和政治运动可以通过其成员或支持者/拥护者的捐助来获取资金;如果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在接受公共监督的情况下获得国家的拨款。此外,政党和政治运动也有权对各级政府的政策提出反对意见。

182. 《宪法》第四编第六节涉及政治代表性这一主题,第112条规定,政党和政治运动的代表和候选人均应通过选举产生。另一方面,第113条规定,下列人员(但不局限于这些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与国家机关有采购或买卖关系者;因非法致富、盗用公款等罪名而被判刑者;拖欠赡养费者;在政府机构中滥用职权者;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的现役军人等。此外,第114条规定,针对同一职位,能且仅能进行一次重新选举。第115条规定,应确保各方的选举拉票、辩论和宣传活动,且这些活动应由国家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来主办。第116条规定,多议席选举体系应遵循一定的男女比例,男女两性在选举和当选方面完全平等,并且不得对当选者的性别做出特别规定。第117条规定,在选举的前一年,不得对选举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183. 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第四编的第二至第六章分别对5个中央部门进行了阐述。《宪法》第五编第二章对国家的行政区划进行了定义,第三章对各自治政府做了相关规定。下面这张表是国家的5个中央部门的构成。这5个部门分别是:(1)立法部门;(2)执法部门;(3)司法部门(包括土著司法部门);(4)社会监督部门;(5)选举部门。

184. 该编第二章重点讨论国民议会问题。根据该章第119条,众议员应为具有厄瓜多尔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的成年人。该章第118条规定,厄瓜多尔议会为一院制议会,地点设在基多。议会由国民议员组成;议员的任期为4年。议会共设15个议席,其中,每个省可选出2名议员;而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结果,某些省的人口超过15万,则每20万人可增选1名议员。此外,根据该章第123条的规定,国民议会应于选举年的5月14日宣誓就职(而无需特别通知)。在议会任期内,国民议会应在全年中除两次各为期15天的休会期之外的全部日子里召开常会,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国民议会的所有会议均应确保对外公布和公开(法律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185. 该章第120条对国民议会的各项功能与工作进行了定义。其中,比较重要的有:(a)向共和国民选总统或副总统移交权力;(b)在共和国总统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履行职务时,对外宣布情况,并着手解决总统空缺的权力真空问题;(c)审议总统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外宣布;(d)参与修订宪法的过程;(e)制定、颁布、修改和废除某些法律,并用必要的文字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f)通过法律来设立、修正或废止某些税收项目;(g)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国际条约;(h)对执法部门、选举部门、社会监督部门和公共权力机构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i)批准国家总预算,设置公债的上限,并监督其执行情况;(j)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政治犯发布大赦令,以及赦免其他罪犯。

186. 根据该章第122条,厄瓜多尔的最高立法管理机构由一名议长、两名副议长和四名由议会全体大会选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另一方面,该章第124条规定,拥有10%及以上议员席位的政党或政治运动(可以是单个或多个)可以组成立法院党团。此外,为了履行议会的职责,该章第126条对常务特别委员会的构成做了规定;该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成员资格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187. 该章第127条规定了议会人员在行使公职时的禁忌事项,而第128条则规定,议员可以享受全国司法法院的司法豁免权,这就意味着,议员不必为其所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其在行使公职期间(无论身处国民议会内外)的决定和行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不过,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案件与议员行使公职无关,那么还是可以在获得国民议会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对当事议员进行刑事处罚。

188. 如果议会需对共和国总统或副总统动用法律程序,那么根据该章第129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总统或副总统的行为危及到国家安全,或有敲诈勒索、盗用公款、非法致富、种族灭绝、行使酷刑、强迫失踪、因政治原因或所谓良心原因绑架或杀人的行为时,才能对他/她动用法律程序。另一方面,该章第130条规定,如总统擅自动用未经宪法授权的职权,那么在得到宪法法院的判决或意见后,可以对总统实施罢免。此外,在经历重大政治危机和国内动荡时,也可以罢免总统。

189. 在立法程序方面,该章第132条规定,议会可将涉及公众利益的一般性法规批准通过为法律。这就要求该法律涉及以下方面:(a)对《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与保障进行规范;(b)界定违法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c)设立、修改或废除某些税收项目;(d)对各自治政府的责任和权限予以明确;(e)对国家的政治和行政区划进行调整(调整教区除外);(f)授权公共监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台一般性法规。此外,根据该章第133条的规定,法律分为组织法和普通法。下列法律属于组织法:(a)对依据《宪法》建立的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的法律;(b)对如何实施《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落实保障进行规范的法律;(c)对自治政府的组织结构、权限、权力和作用进行规范的法律;(d)与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有关的法律。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法律属于普通法。普通法的效力不得超过《组织法》。

190. 根据该章第134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提出法律草案:(a)得到议会中5%席位或某个立法院党团支持的议员;(b)共和国总统;(c)其他有权限的机构;(d)宪法法院、国家总检察署,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公共辩护机构;(e)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0.25%在册选民支持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根据该章第137条至第139条的规定,草案提出后,应经过两轮讨论和对外公示,以确保所有受草案影响的个人都可以来议会表达他们的想法和诉求。在议会通过法律草案后,将由总统最后决定批准或否决该法律草案。如果总统将其彻底否决,那么该草案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如果是部分否决,总统可以对该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议会重新审议。但是,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总统的否决意见不符合宪法精神并做出判决,那么总统应批准该草案。

191. 最后,该章第140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可向议会提交经济方面的紧急法案。这类法案仍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但需要加急:议会自收到法案的三十日内,必须做出批准、修改或否决的决定。

192. 在行政权方面,《宪法》第三章第141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因此也是公共管理事务的负责人。此外还规定,行政权所辖部门包括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副总统办公室、内政部以及其他与国家公共政策的领导、规划、执行和评估有关的机构。

193. 该章第144条规定,由总统领导的政府班子应在议会组建后的十日内宣誓就职。总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届。该章第145条规定了政府职权终止的各种情况,其中包括:(a)总统任期届满;(b)总统自愿解散政府;(c)总统按照宪法的程序被罢免;(d)总统身体或精神状况出现严重问题;(e)总统辞职,并获得宪法法院批准;(f)通过公决罢免政府。

194. 该章第147条对共和国总统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并要求其政府也执行《宪法》、国际条约、法律和其他法规。

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其将要执行的基本政策纲领。

制定并领导落实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

将待审议批准的《国家发展计划》草案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以权力下放方式领导行政机关,并发布必要的法令来实现行政机关的整合、组建和监管。

建立、调整和撤销一些部门、单位和协调机构。

每年向国民议会提交《国家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目标。

将国家总预算提交议会审议通过。

对总统有权任免的部长和其他公务员实施任免。

制定外交政策,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并任免驻外大使和使团团长。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参与立法,并发布法律执行所必需的一些配套法规。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启动全民公决。

组织国民议会召开特别会议。

行使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的最高指挥官职责,并任命高级指挥官。

195. 此外,该章第148条规定,总统在其任期的前三年内,有一次解散议会的权力:前提是总统发现议会的行为超出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范围,并且宪法法院的判决也支持总统的提议。

196. 该章第151条规定,政府部门的部长应对其行使职权时的行为承担政治、民事和刑事责任:即使国家会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该章第152条规定了各种无法担任政府部门部长的情况,其中就包括规定下列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总统或副总统办公室工作人员、政府雇员和公共武装部队的现役军人。此外,该章第154条还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部门部长的一些职权,如:(a)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共政策予以指导;(b)根据要求,向国民议会提交其负责领域的有关报告。

197. 《宪法》第156条规定,全国平等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公民享受《宪法》和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为此,该委员会应在与性别、种族、生育、跨文化事务、残疾人问题和迁徙人群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主流化、监督、跟踪和效果评估方面,依据有关法律,并在有关领导和执行机构(如:各级政府的权力保护专职机构)的协调下行使职责。根据第157条,全国平等委员会由民间社会和国家的代表平等参与并构成,其主席由共和国总统担任。

198. 《厄瓜多尔宪法》第四编第四章对司法权(包括土著司法权)进行了规定。在该章第167至170条中,明确了司法工作的原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司法部门内部独立和对外独立。

司法部门在行政、经济和财政上都有自主权。

统一管辖。

司法程序免费。

判决公开。

判决应通过口头表达。集中各方意见,允许不同观点,但以解决问题为基本原则。

简化诉讼过程,在统一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运用就近原则提高诉讼速度,降低诉讼成本。

根据既定的程序办事。

在平等、公正、廉洁、允许不同意见和挑战、注重业绩、公开、公民参与的基础上组建司法部门。

199. 第171条对土著地区的司法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条,土著社区和民族的当局可以根据各自民族的传统习俗和法律,在保证妇女的参与比例和决策权的前提下,在各自的领地内行使管辖权。此外,土著当局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国际文书承认的各项人权的前提下,采用他们自己的法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内部冲突。最后,该条还规定:虽然土著当局受《宪法》管辖,但国家应确保政府机构和当局充分尊重土著当局的管辖权以及所做出的各种决定。

200. 第172至176条对司法部门所需遵从的原则进行了定义,其中包括:

司法管理受《宪法》、国际人权文书和法律约束;

相关工作的处理期限;

如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出现拖延、疏忽、拒绝履行职务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如何对行政行为提出司法处理;

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职业律师工作;

专门负责儿童和未成年人事务的司法部门;

任命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时应考虑哪些反对意见和工作成绩。

201. 第177条规定,司法部门由各级裁判机构、行政机构、附属机构和自治机构组成。同样,该章第178条也规定,下列机构属于裁判机构:(a)全国司法法院;(b)省级司法法院;(c)根据法律设立的各级法庭;(d)裁判法院。另一方面,司法委员会是政府机构性质的行政管理机构,对裁判机构行使监管职责;公证机构、司法拍卖处和司法扣押处属于辅助机构;公共辩护机构和国家总检察署属于自治机构。

202. 第181条规定司法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为改善司法体制、并使之跟上时代步伐,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政策;

审议并通过司法部门的总预算;

领导法官和司法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对各类人员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并实施奖惩以及晋升;

通过建立培训学校对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确保司法部门的工作透明度和效率。

203. 另一方面,第182条规定:全国司法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审判和管辖权。全国司法法院位于基多,有二十一名法官:这些法官构成了一系列专业审判庭。他们的任期最长为九年,不得连任,且每三年要对这些法官中的三分之一进行更换。该条还规定,全国司法法院的院长是从法官中选拔的。院长任期为三年,也是司法权的代表。此外,该条还规定可由职级相当的陪审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204. 第183条规定,全国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厄瓜多尔国籍,享有政治权利,持有国家依法承认的三级法律执照,担任律师、法官或法律教师至少十年,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声誉。司法委员会通过反对意见征询、以往业绩评估、社会公示和监督等流程,在兼顾男女比例平衡的前提下,以竞聘的方式选出法官。

205. 除了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外,第184条对全国法院的职权定义如下:(a)对上诉、重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处理;(b)根据三次重犯案件的判决,建立判例制度;(c)处理涉及享有特权/豁免权的公职人员的诉讼案件;(d)提交与司法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草案。针对上述第二项职权,第185条规定,专业审判庭所做出的判决,只要有一处疑点被质疑三次,就应将该判决提交全国法院全会讨论,以确保在六十天的复审期限内充分酝酿并做出正确的决定。为使上述标准获得批准,该观点将被纳入强制法。

206. 在省级法院方面,第186条对每个省的法院职责和审理诉讼所必需的法官人数进行了定义。按规定,法官必须由取得法律专业学位、担任过自由职业律师或高校法律教师的人担任。所有法官将被分派到全国法院各相应专业审判庭中工作。《宪法》还规定,司法委员会应根据人口状况,来确定全国的法庭数量。同时,应确保每个市至少有一名家庭、儿童和未成年人问题或青少年受侵犯问题方面的专业法官。此外,在设立社会康复中心的地区,应至少设置一座监狱安全法庭。

207. 确保司法和裁判的一致性,第188条规定:对军队和国家警察部队的成员同样可使用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这就意味着,根据层级和行政责任原则,法律适用于那些特权案件,而军队和警察的内部纪律问题则由军方根据内部程序和条例处理。

208. 第191至193条涉及公设辩护机构。这几条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那些因为自身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原因无力获得辩护服务的人可以平等、完整地享受司法公正。如果没有公设辩护机构,这些人的权益就有可能无法得到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公设辩护机构会为有需求者在各级别的审理中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援。这些服务不仅免费,而且及时、高效,是对适用人群十分见效的法律和司法咨询服务。因此,公设辩护机构是一个在行政、财政和经济上都独立的机构,其人力、物力和劳动条件均与国家总检察署下属机构相同。在这些条文中,还对各大学的司法、法律和法学系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这些院系对经济条件差的当事人和特别需要社会关心照顾的群体提供免费的辩护和咨询服务。

209. 第194条规定:国家总检察署是一个在行政、经济和财政方面拥有自主权的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工作,其最高权威和法定代表是国家总检察长。此外,第195条规定,总检察署会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以官方身份主导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和诉讼调查,并根据机会和最少刑事干预的原则行使公职。在此过程中,还应对公共利益和受害人的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同样,有资质的法官在审理涉嫌侵权的案件时,也可根据情况提起刑事诉讼:这会有助于提升法官的业绩。

210. 为履行上述职责,同样在这一条中规定,总检察署应建立和运用完整而专业的调查、法律医学和法学科学体系。该体系包括民事和警察调查人员,对刑事诉讼中的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和照顾体系,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各种义务和责任。关于受害者和证人保护体系,《宪法》第198条规定:检察院有义务协调与该体系利益与目标相近的公共机构,并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根据该条的精神,该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广泛、负责、互补、贴切、高效、能力。

211. 《宪法》第四编第五章涉及政务透明和社会监督部门,该章第204条规定,社会监督部门应推广和推动各方对公共部门单位与机构,以及私人部门中提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服务、或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监督,以此督促有关方面以负责、公开和公正的态度从事相关活动。为此,社会监督部门应鼓励民众的参与,保护公民行使其权利,并防止与打击腐败。在此意义上,责成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国家审计总局和监管机构组成政务透明和社会监督部门,承担起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之职;以上机构均具备法人资格,在行政、财务、预算和组织上享有自治权。

212. 第205条将社会监督部门机构的代表在一般情况下的任期定为五年。这些代表在全国法院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但是国民议会可以对代表提出弹劾。此外,《宪法》还规定,社会监督部门的最高领导人必须具有厄瓜多尔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并通过业绩评估、招录考试、各方推荐、社会监督和听取民众反对意见这一整套的公开选拔流程方能选出。

213. 另一方面,第206条规定,社会监督部门各机构的负责人要组成一个协调机构,每年选出社会监督部门的主席。该协调机构的权限有:

在透明公开、加强监管、问责制度、推广公民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制定公共政策;

在确保整个社会监督部门自主性的同时,协调其下属各机构的行动计划;

协调指导反腐败全国计划;

在其职权范围内,向国民议会提出法律改革方面的建议;

每年向国民议会报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种活动。

214. 根据第207条,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是推动和鼓励公民行使参与权,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推动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任命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的权威当局。该条还规定,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由七名正职委员和七名副职委员组成,并从他们中选出委员长。委员长是该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任期两年半。根据该条的规定,委员应从各社会组织和民众推选的候选人中选出。选举由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通过招录考试、业绩评估、各方推荐、社会监督和听取民众反对意见这一整套公开选拔流程方能选出。

215. 根据第208条,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和责任主要有:

宣传和推动公民参与,鼓励公共审议过程,并开展公民权利、价值观念、透明公开、打击腐败方面的培训;

针对公共部门和机构建立问责机制;

如有针对影响公众参与或滋生腐败的行为和不行为的举报,应予以调查;

针对存在责任问题的事件、发表定性报告,提出必要的建议,并推动实施相应的法律行动;

在某些调查结束后,启动必要的诉讼;

如调查过程需要,可要求任何国家机构、单位或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委任国家总检察署的最高权威,并从共和国总统提名的候选人中委派机构最高领导人;

通过相应的监督和听取意见流程,委任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公共辩护机构、国家总检察署和审计院的最高权威;

通过相应的选拔流程,任命全国选举委员会、选举争议法庭和司法委员会的成员。

216. 第211条规定,国家总审计署是一个通过技术手段对国家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构;同时,总审计署会对国家机构和可支配某些公共资源的私营法人进行监管。第212条对总审计署的职责描述如下:(a)利用行政监督(由内审和外审构成)和机构(包括公共部门和可支配某些公共资源的私营部门)内部控制体制开展工作;(b)在其监管的范围内,确定过失案例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有刑事责任的迹象,也应予以确定;(c)发布和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规定;(d)在国家机构和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供咨询。

217. 根据第213条的规定,各类监管机构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以及公共和私人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管、审计、干预和控制的技术机构。设立各类监管机构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约束各方,并照顾普遍利益。政府可依职责或者根据公民的要求设立相关监管机构。

218. 此外,第214条至第216条涉及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确切地说,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公共权利机构。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审判权,具有法人资格,并享有行政和财政上的自主权。它的组织架构相对分散,在每个省、乃至国外的一些地区都有代表。该机构的作用是保护厄瓜多尔居民,以及维护在境外的厄瓜多尔人的权利。

219. 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职权为:

主动或按要求处理各种保护诉讼、发出人身保护令、保障有关方面获得公共数据、维护人身保护数据、对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处理、保护公民活动、并对提供较差或不恰当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提起指控;

在保护权利方面发布即时和强制性措施。若有关方面无法照此完成,应提交有权限的权威机构进行裁判和处罚;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提供公共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施和推广一定的监视措施,立即防止和阻止各种形式的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20.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2年起,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成为了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其身份得到了联合国的承认。要肩负起这一责任,意味着必须要对所有的剥夺自由场所建立起一个长效监督和查访程序,这需要精确的设计,以便检查其运作情况并对囚犯进行登记,并发现违规行为,这一程序正是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建议成立的。

221. 《宪法》第六章主要是关于选举部门的规定,该章第217条规定,选举部门应保障政治权利的行使,主要包括选举和公民组建的政治组织。这样,位于基多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争议法庭就构成了选举部门。这两个机构分别具有法人资格,在全国范围内都有裁判权,并具有行政、财政和组织上的自主权。此外,该条还规定:全国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争议法庭应秉承自主、独立、公开、透明、公正、跨文化、男女平等和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

222. 第218和219条涉及到全国选举委员会。这两条规定,全国选举委员会由五名正职委员和五名副职委员组成;委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应更换部分委员,并从中选出委员长,作为选举部门的法定代表,并在此后的三年中行使职权。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厄瓜多尔国籍,并享有政治权利。

223. 除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外,选举委员会还拥有下列职权: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领导、监管选举过程,并确保其顺利进行;

组织选举,进行计票,宣布选举结果,并向当选人员移交权力;

委派各地选举机构的成员;

对各政治组织和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经费进行监管,并对其提供的账户进行了解和分析;

确保政治组织和机构内部选举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法律条例草案;

对政治组织及其领导机构进行永久记录,并对其记录流程进行确认;

对政治组织的守法与否及其规章条例进行监管;

代表国家为选举活动提供资金,并对选举资金与政治组织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与各地选举机构决议有关的反对意见和行政申诉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国内外组织选举登记等。

224. 根据《宪法》第220条,选举争议法庭由五名正职成员和五名副职成员组成,每人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必须对部分成员予以更换。成为选举争议法庭成员的条件与全国法庭法官的条件相同。庭长应在行使职权三年的成员中选出。除了法定权限,第221条还规定:(a)选举争议法庭应了解和处理针对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驻各地机构行为的选举上诉,以及政治组织的争议事件;(b)法庭可对在选举筹资、宣传经费、选举支出上的超标行为,以及其他违反选举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c)法庭可确定其组织结构,制定并执行预算。该法庭所做出的判决与决议具有终审效力,必须立即执行,同时也是《选举法》的一部分。

225. 第222条至第224条是针对政治和社会监管的普遍法律。其中比较突出的规定包括:可以对不尽职和不负责的选举委员会和法庭成员进行弹劾;对选举机构进行社会监管,确保政治组织和候选人有对选举工作监管的能力,同时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公开性;规定由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任命选举委员会和法庭的成员,任命方式之前已经提过。

226. 《宪法》第五编对自治政府、特别机构和管辖机构进行了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第238条至第240条,自治政府享有政治、行政和财政方面的自主权,并遵循团结、辅助、区域间公平、一体化和公民参与的原则。此外,《宪法》还规定:相应法律应建立国家的权限体系――这一过程可以循序渐进,但必须落实。通过权限体系,可以针对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区域间的不均衡现象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和机制。这些条款涉及下列自治政府:(a)农村教区委员会;(b)市政议会;(c)大城市市政议会;(d)省级委员会;(e)地区委员会。此外,《宪法》还规定,各大都市、省和市的地区自治政府在其辖区内,可以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拥有立法权。(见附件,表26,其中详细阐明了上述自治政府的管辖范围、组织机构和权限)。

227. 政治系统的指标是通过全国选举委员会现有的数据获得的,据选举委员会报告,在2013年2月17日的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中,共有11,675,441名选民参与了对候选人的投票,其中5,848,128名选民为女性。

2013年选民登记的分布情况

选民总数

男性选民数

女性选民数

投票站数量

男性投票站数量

女性投票站数量

11 675 441

5 827 313

5 848 128

40 451

20 200

20 251

资料来源: 全国选举委员会。

五.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228. 从发布《基多独立宣言》以来,厄瓜多尔就一直将独立作为一项国策,并认为:国家就是为了保障其居民的自由而存在的。在此基础上,尤其是从《1979年宪法》颁布以来,宪法立法委员会和大宪章各种法规的精神就一直被认为是一类基本法律。这类法律为各种国家行动奠定了基础,并指导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制定。《2008年宪法》在前言中承认为了反对各种形式的统治和争取自由而进行的各种社会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并且规定:(a)厄瓜多尔人追求一种新的共存方式,承认多样性,追求与自然和谐,从而达到美好生活的目的;(b)厄瓜多尔社会全面尊重个人和集体的尊严;(c)厄瓜多尔是一个民主国家,尊重拉美的完整性,承诺与拉美各民族和平团结共处。《宪法》中的其他宣言暂不赘述。

229. 为实现上述目的,《宪法》第3条将以下内容列为国家的基本责任:

确保公民真正享有《宪法》和国际文书承认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健康权、教育权、食物权、社会保障权和用水权。

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强化国家的统一。

为根除贫困制定国家发展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再分配,从而达到美好生活的目标。

通过加强自治与分权,推动全国的公平和共同发展。

保护国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确保居民有权享受和平文化与全面安全,并生活在一个民主和没有腐败的社会中。

230. 此后,《宪法》第10条和第11条对这些权利的落实制定了基本原则,并在开篇就申明:所有个人、社区、民众、民族和团体均享有《宪法》和国际文书保障的各项权利。同时,上述主体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原则:

在必须确保各主体行使权利的主管部门面前,个人或集体可以行使、推广和要求这些权利。居民的权利、责任和机会平等。不得因种族、出生地、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文化认同、婚姻状况、语言、意识形态、政治联系、犯罪记录、社会经济条件、移民条件、性取向、携带艾滋病毒、残疾、身体差异或其他任何长期或暂时存在的、个人或集体性的差别而产生歧视。

针对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主体,一定要采取平权行动,使得这些主体真正享受平等。

有权限的权威机构应无条件地、以直接和立即的方式落实《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承认的各项权利。

通过全面的司法审判程序来确保权利的落实,不得以无法可依为借口侵犯和漠视权利、不采取法律行动或不承认权利。

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中拓展各项权利的内容,并将限制权利的法规视作与《宪法》不相容的法规。

执行法规,并在解读法规时尽可能照顾到权利的有效性。

各项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分割、互相依存,且彼此平等。

除了《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已经承认的各项权利之外,不排除与个人、社区、民众和民族尊严有关的其他权利:只要这些权利对他们的全面发展是必需的。

231. 在《宪法》的上述条款中,还将为全面承认与行使权利而创造和确保各种条件列为国家的责任。同时,国家、授权人、特许人和任何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均有责任对因公共服务缺失或不到位、或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的对个人、民众、社区和民族的权利的侵害进行弥补。此外,《宪法》还承认,国家应对随意拘押、司法错误、不正当拖延或司法行政不当、侵犯司法保护权、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和规定的行为负责,且应对定罪的撤销或修改负责。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232. 国家有义务确保个人、民众、民族、社区/社团和集体按照权利的解释原则享有国际人权文书承认的各种权利。此外,《宪法》第八编关于国际关系一节的第416条第7款和第9款规定,在处理厄瓜多尔和国际社会的关系时,必须尊重人权。因此,厄瓜多尔会充分履行其签署的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所要求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并将相关的国际法作为本国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根据第417条,条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包括以人为本、不限制权利、直接适用和开放条款,这些也在之前提到的《宪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中得到了体现。最后,讲述宪法至上原则的第十一编第424条第2款规定:“《宪法》以及经厄瓜多尔批准通过的、《宪法》承认更有利权利的国际人权条约,其效力高于任何其他法律和政府法令。”

233. 厄瓜多尔是联合国范围内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的签字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和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日内瓦公约的签字国。此外,厄瓜多尔还签署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南共市的公约以及安第斯共同体的第586号决定。需要强调的是,在海牙国际司法会议范围内,厄瓜多尔已经签署了四项文书。

B.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234. 正如之前的章节所提到的,除了《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厄瓜多尔也承认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各项权利,并确保所有公共当局和工作人员会直接予以执行,确保其合法性,并在执行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不过,关于权利的《宪法》第二章还承认了一系列较为先进的新权利。这些权利是国际条约中所没有的,分别是:用水权。永久、安全地获得健康、充足和有营养的食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与个人不同的身份和传统文化有关。在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中的生活权:该权利能确保可持续性和美好生活。通信和信息权。以人类为中心的教育权。以人类为中心的教育,可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的评论能力,在艺术和体育方面同步提高,提高个人和社区的主动性,提升人的竞争力、创造力和工作能力。文化和科学权。住房和人居权。健康权。工作和社会保障权。参与权。自由权。受保护权。

235. 同时,对于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厄瓜多尔还承认一些专门的、特别的权利。这些人群包括:老年人、青年人、移民或移民群体、孕妇、儿童和未成年人;残疾人、罹患重大疾病者、被剥夺自由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土著和部落人民和民族。

236. 如上所述,所有的政府当局和工作人员均有责任保障人们获得上述权利和其他权利。但是,《宪法》还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政府当局在处理权利问题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在这方面,第120条第6款和第133条第2款规定,国民议会将通过颁布、出台和修订组织法和普通法,或废除某些妨碍公民真正享受权利的法律,来逐步发展与权利有关的内容。第147条第1款和第3款也规定,共和国总统有责任执行、并要求其下属也执行《宪法》、国际条约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因此,为了进一步发展各项得到承认的权利,总统应负责制定公共政策,并指导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第172条规定,法官应按照《宪法》、国际人权文书和法律开展司法工作。此外,在之前提到的与司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有关的规定中,也提到了司法保护权。

237. 《宪法》第204条也规定,政务透明和社会监督部门负责鼓励和推动公民参与,并保护各项权利的行使。同样,根据《宪法》第217条,选举部门应保障各方,包括政治组织和公民的政治权利能通过选举得到表达。但是,在这方面最核心的机构,即用于直接承认、解释和保护《宪法》以及国际公约文书中所载权利的机构,应当是宪法法院,这在第九编第二章关于《宪法》的至高无上性一篇中已有提及。实际上,《宪法》第429条规定:法院是在这方面进行监督、宪法解释和司法管理的最高机构。此外,第436条也对宪法法院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

宪法法院是对《宪法》和国家批准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最高解释机构。具体的解释方法为其审判结果。

了解、处理和解决与国家机构和当局发布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非宪法性的公共行为,可宣布这些行动不符合《宪法》,并使其失效。

如果有证据显示,某些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规定,可正式宣布这些法律法规违宪。

了解和处理针对政府当局发布的、具有普遍效果的行政令的违宪投诉。

了解和处理有关方面的不作为情况,敦促有关方面执行判决或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发布的、但又无法通过司法渠道执行的报告。

了解和处理保护、执行、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数据、获得公共信息的情况和其他由法院选择的诉讼过程或案件,以便进行修正或再审。

当宪法权利的行使中断时,立刻正式对是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进行合宪性控制。

对不执行宪法规定和判决的行为进行了解和处理。

当国家机构或政府当局因工作疏忽而全部或部分不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命令时,宣布相关行为违宪无效。

238. 因此,伸张人权的途径很多,有关当局的行为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关注。但是,考虑到与国际文书的合宪性判决、过渡期的解释性判决和过去宪法法庭时期的个案有关的宪法法院决议和判决只有38起,目前很难提出与宪法承认的权利有关的新立法的具体案例。全国司法法院判决的情况也是如此。

239. 为确保各项权利的承认、享受、行使和保护,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恢复,《宪法》通过整个第三编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司法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已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具体地说,在法律法规保障方面,《宪法》第84条规定:国民议会和所有具有立法权限的机构均有责任通过正式和具体的方式,对与《宪法》和国际条约承认的各项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必要时,上述机构还可以对以确保个人、社团、民众和民族的尊严的法律进行修正。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对《宪法》、法律法规或政府当局法令的修改都不得违反和妨碍各种已得到承认的权利。

240. 在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公民参与的保障方面,《宪法》第85条规定,为保证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的落实,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管应注意下列规定:(一)公共政策和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和福利应从共同受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制定,并以有效实现美好生活和各项权利为目的。(二)应维持普遍利益高于个别利益的原则:在公共政策的实施或公共服务和福利的提供可能会违反或威胁宪法规定的权利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福利应重新制定,或采取变通措施,以防与宪法规定的权利发生冲突。(三)国家确保在对与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服务和福利的提供有关的预算进行分配时,应本着公平和共同受益的原则。(四)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管过程中,应确保个人、民族、民众和社团的参与。

241. 在司法保障方面,第86条和第87条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任何个人、团体、社团和民族都可以根据《宪法》提起诉讼。

法官的权限,应根据行为或不行为发生的地点,或产生结果的地点来决定。

诉讼过程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并确保简洁、快速和有效。

诉讼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不必引证被告方违反了哪条法律,也未必要有主办律师。

对于可能妨碍快速处理诉讼的规定,可不予执行。

如果有关公共机构无法提出反证或无法提供信息,可以认为诉讼人的理由是正确的。

诉讼案件应通过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法官确认案件涉及侵犯权利,应要求有关方面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补偿,并逐一明确司法判决收件人所应承担的正面和负面的义务,以及应在何种条件下履行义务。

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省级法院提出上诉。

只有当判决完全执行后,司法诉讼的程序才算结束。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撤换而造成无法执行决定的情况,并不影响原有判决已明确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或终止侵权或威胁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一系列或单独的预防措施,来保护相关方的权利。

242. 基于上述一般性规定,《宪法》第88条至第94条对下列诉讼进行了规定:(a)保护诉讼。(b)人身保护诉讼。(c)获取公共信息诉讼。(d)人身保护数据诉讼。(e)违约诉讼。(f)特别保护诉讼。受第88条之规定约束的宪法权利保护诉讼,目的就是针对《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予以直接和有效的保护。当任何政府当局(非司法机关)的行为或不行为对这些权利造成伤害,或公共政策剥夺了人们享有和行使《宪法》承认的权利,或任何个人的行为对这些权利造成严重伤害,或包括公共机构的派驻机构和特许机构在内的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行为不当,或当事人处于从属、无保护或受歧视状态时,均可提起此类诉讼。

243. 根据第89条和第90条的规定,人身保护诉讼的目的,是恢复以非法的、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方式被剥夺自由者的自由,并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完整性。为达到这一目的,《宪法》规定,诉讼一经提出,主审法官应在24小时内召开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有:被拘押者,拘押当事人的当局,公设辩护人,做出拘押行为和拘押指令者。同时规定,听证会应在发生剥夺自由行为的地点举行。此外,《宪法》还规定,诉讼应在听证会举行后的24小时内做出裁决。如果确认被拘押者确因不正当或不公正原因被拘押的,应立即恢复其自由。同时,如确认有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应释放受害者,并对其提供完整而又有针对性的照顾。如有可能,可以用其他方式和手段来替代对自由的剥夺。最后,《宪法》还规定:如无法确认剥夺自由行为的发生地点,并有迹象表明该行为可能有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得到授权、支持或默许的其他人的干预,应要求国家警察的最高代表和相关部门的部长参加听证会,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找到剥夺自由行为的实施者和责任人。

244. 第91条讨论的获取公共信息诉讼,其目的是在有关方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公共信息不予披露,或提供不完整和不可靠的信息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确保获取公共信息。这类诉讼甚至还可以适用于以保密、保留、秘密等信息级别原因拒绝提供信息的个案。此外,当有关当局被要求公开机密信息时,应由有权限的当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信息的机密性质与级别予以披露。

245. 第92条讨论的人身保护数据诉讼,其目的是: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能了解有哪些与其或其财产有关的、由公共或私营机构记录的、纸质或电子版的文件、遗传学数据、个人资料库或档案和报告,并能得到这些数据和资料。同时,个人还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来源、用途、目的和有效期限。最后,《宪法》还规定,信息和资料的主体可要求保存信息的负责人或单位免费向其提供这些信息和档案,对数据进行更新、修正、删除或取消,并可以对因信息不准确而蒙受的伤害和损失提出指控。

246. 第93条对违约诉讼进行了规定。违约诉讼的目的,是保证司法体系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执行。同时,当国际人权机构的判决或报告要求予以执行,并以清晰、明确和必要的方式对某种责任(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定义时,也应确保其执行。由于这类诉讼的特殊性,应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约诉讼。

247. 最后,第94条对特别保护诉讼进行了规定:如果判决或终审判决因其行为或不行为侵犯了《宪法》承认的权利,那么可以提出诉讼。由于这类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宪法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如果法律层面上的常规和非常规手段都已用尽,通过特别保护诉讼至少可以使得权利受侵害者不至于因为疏忽而不得不承担后果。

248. 在权利方面,我们还需要审视现有的、负责权利的遵守和执行的机构,尤其是与性别、年龄、民族和社区等因素有关的权利。如前所述,厄瓜多尔要求各级国家机构遵守和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但是,有一些国家机构的职权与这些权利的遵守有着特殊的关系。正如之前所提到的那样,执法部门应在各机构间选取适当的机构与全国平等委员会一起来确保《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全面监督。这样,执法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就应贯彻、遵守、跟踪和评估与性别、种族、生育、跨文化事务、残疾人问题和流动人群有关的公共政策,与各领导和执行机构,以及政府的各级权利保护专设机构进行协调,以确保达到上述目的。

249. 根据《宪法》成立的平等委员会,替代了之前建立的主题委员会,负责确保《宪法》和法律承认的各项权利的完全有效和充分落实。当前这些委员会尚未投入运作,因为其组建尚待相应法律获得批准通过,其法律草案正处于国会的第二轮讨论程序中。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委员会尚未正式投入运作,尚需出台相关法律来对委员会进行规范并进一步阐述《宪法》的规定,因此目前无法提供其活动或工作流程的详细信息。但是,在这些委员会与领导机构、执行机构和权利保护专设机构的协调工作中,需要详细介绍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自然和文化遗产协调部、司法、人权和宗教部、环境部、人民、社会运动与公民参与事务秘书处、国家移民局和真相委员会的存在与工作。

250. 说到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需要提到它与社会基础部门的关系。此外,还需要提到《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组织法》:该组织法对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职权、组织和机能作了规定。该组织法于1997年颁布,依据《宪法》的很多规定规范了辩护机构的职权和相关的工作范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社会康复中心,对司法或行政流程进行观察,对侵犯权利者公开提出谴责,在环境事务中出庭等。在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组织和机能方面,该组织法第1条规定,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负责人是“人民权利维护者”。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是一个在职能、经济和行政上拥有自主权,在全国范围内有裁判权的公共机构,其办公地点在基多。《组织法》第9条还规定,人民权力维护者可以任命第一和第二助理各一名,并对其机能、责任和职权进行定义。这两名助理可以在人民权力维护者暂时缺席时代替他行使职权。另一方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在每个省都设立一个代表处,负责在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委派下在各地行使人民权力维护者赋予其的机能、责任和职权。

251. 《组织法》第二章对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按规定,任何主张合法利益的人,都可以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地向人民利益维护者进行口头或书面投诉。法律也正式要求人民利益维护者对投诉者的有关信息以及各种事实之间的详细关系进行记录。《组织法》还规定,如果投诉涉及的事实和情况影响到了人的生命、健康及生理、精神或心理完整性,人民利益维护者应及时动用各种资源、采取行动来阻止伤害和严重危险情况的继续发生。同时,有关当局也不得否决维护者的意见和决议。《组织法》还规定了所有公共和私人部门工作人员、法人或自然人都有义务配合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开展审理工作。对拒绝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和特定人员,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252. 在上面提到的部委和秘书处中,需要强调司法、人权和宗教部以及国家移民局的职权。根据2007年11月的第748号行政令,共和国总统建立了司法、人权和宗教部,并授予其各项职权,包括:(a)通过扩大职权覆盖面,遵守质量标准,协调推进高效管理项目,疏导各种经济、财政、物质和科技手段,改善司法界各机构的服务质量。(b)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共和国的全体居民都能真正获得高质量的、适时的司法公正――这也是共和国居民的一项基本权利。(c)设立司法部门和检察院的援助联系点,帮助解决发生在社会康复中心里的冲突、以及公共管理部门感兴趣的其他司法矛盾。(d)推动适当的人权宣传机制、法律信息和诉讼的执行。(e)协调、执行和监督社会康复体系中各单位的项目与计划,以及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项目与计划。(f)以中央公务机构的名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委员会一起协调制定和执行防止和根除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计划。

253. 此外,还通过2008年9月的第1317号行政令授权司法部协调执行美洲人权体系和普遍人权体系的各种判决、预防措施、临时措施、友好协议、建议和决议,履行由厄瓜多尔对国际社会所做的人权方面的承诺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具体地说,司法部的职权有:(a)向有资质的当局发出决议,要求启动调查,确定违反人权行为的责任并落实到人。(b)与财政部协调,对违反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进行物质和非物质补偿。(c)与国家有权限的权威当局协调,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完整履行各项义务。(d)制定法律改革草案,使厄瓜多尔的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e)与外交部协调,在国内落实厄瓜多尔签署的国际文书所产生的人权义务。(f)为了将相关信息加入人权条约机构的国家报告,对厄瓜多尔国内执行人权方面的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等等。

254. 自2013年6月起,国家移民局被并入到外交部的行政结构中。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其职能的合法化及职能的扩大化,国家移民局的行政建制达到了副部级,可以为厄瓜多尔人谋取更多的福祉。外交部目前成为了移民政策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到移民人口的公共政策,并负责将这一政策全面纳入到所有国家机构中,从而实现协同联动。其使命就是规划、指导关于移民事务、领事事务和难民问题的移民政策并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帮助保护和增进在境外的厄瓜多尔人和在厄瓜多尔的外国人的权利,制定内部和外部协调程序,以落实国家发展计划中的各项目标。

255. 2012年3月,真相委员会专家小组转型为真相与人权委员会专家局,旨在协调、支助和调查关于侵犯人权和危害人类罪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管辖权。其前身真相委员会专家小组始建于2010年11月25日,已经对有文件支持、可以进行司法调查的118起案件进行了处理。

256. 值得一提的是,该机构吸纳了在人权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民间社会人士。其任务就是根据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言证词以及国家档案(即使这些档案为保密或机密性的)展开独立的深入调查。在该机构存续期间,对法外处决、强迫失踪、酷刑和任意拘留案件进行了调查。最终的调查报告于2010年6月提交,作为报告的组成部分,附上了总共118起案件的卷宗,其中17起案件涉及到强迫失踪。

257. 在接受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的管辖方面,厄瓜多尔于1977年12月8日批准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根据该公约第62.1条,厄瓜多尔于1984年7月24日自动依法承认美洲人权法院在审理与《公约》的解释或应用相关的案件、并表达意见方面的管辖权。在这方面,根据《公约》第68条,厄瓜多尔承诺将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在各种案件中做出的、与之相关的决定,判决书中规定赔偿损失的那一部分,可以在厄瓜多尔按照执行该国国内判决的国内程序予以执行。此外,《美洲人权公约》还在第41条中规定,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尊重和保护人权,其中就包括对自称为人权受侵害者的个人提出的各种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公约》第41.b条和第43条,委员会在了解请求的情况后,应向相关国家提出建议,要求这些国家采取措施制止违反人权行为,并对此补偿,同时也可以要求相关国家提交报告,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认这些措施是否恰当。

C.在全国范围内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258. 如前所述,《宪法》制定了一个重要的框架,将政府当局的活动与保障人权和享有这些权利的个人、民众、社区和民族的参与联系起来,从而对人权进行推进和保护――这一点社会组织是认可的。在《共和国宪法》第二编第61条中规定,上述的参与权意味着厄瓜多尔人可以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被咨询或监督政府当局的行动。同样,《宪法》在公共政策的保障方面的规定也考虑了个人、社区、民众、民族或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制定、执行、评估和控制过程。因此,各级政府中的很多国家机构都会给各方参与其政府活动留有一定的空间,这样就能达到告知与咨询,以及与民众共同起草或修改政策、项目、计划等目的。

259. 在人权事务的宣传和培训上,由于与人权相关的政策执行机构较为繁多,所以在各级政府中也有很多实施机构和项目。不过,司法、人权和宗教部仍是在公民和公共部门中推进人权的责任部门。为此,司法、人权和宗教部属下有一个专门对公民提供服务的办公室。该办公室会通过面谈、文件、甚至是分发某些特定人权方面的手册和小册子,来向个人、民众、社团和民族提供人权的行使和执行方面的咨询。对于这一点,值得一提的是司法、人权和宗教部的人权事务局为落实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的各项建议所开展的工作,为此,开展了宣传(在2013年主要针对妇女、儿童和青少年主题进行了宣传)并在公共部门开展了推广运动,目的是在公务人员中弘扬人权文化,配合其工作来充分了解和尊重人权。在对公共领域进行培训方面,前面提到的人权事务局在2012年对2,507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在2013年1月至8月对2,313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这些公务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机构,例如国家警察署、首都警察局、国防部、体育部、武装部队、狱政学校和国家总检察署。在这方面,讲习班采用了参与式教学办法,全面吸纳了人权观念,涉及到了与国际义务、人权、性别、集体权利或健康权等有关的主题。在2010年国家警察署的全国教育处创立了一个综合性继续培训方案,其总体目标就是对所有警员进行关于基本警务问题的培训,在其中融入人权观念;该方案在2011年对23,516名警务人员进行了培训;2012年培训了17,554人;在2013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对5,600名警务人员进行了培训。

260. 需要指出,人权事务局通过这一方案,对综合性继续培训方案的人权督导员进行了资格认证和继续深造;同样,除了对综合性继续培训方案的培训师进行上述培训外,还进行了关于少年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

261. 目前,人权事务局正与其他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审议适用于警务人员的第三版人权手册。根据美洲人权法院对萨拉亚库地区的克丘亚人诉厄瓜多尔一案做出的判决,司法、人权和宗教部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私营机构的支持下,已经根据适用于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的厄瓜多尔土著和部落人民集团权利培训模块,对145名警察和军人进行了关于集体权利和事前协商问题的培训。人权事务局正在与国家高等研究院共同实施人权基础教育模块,通过这一模块,计划对这一领域的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培训,授课时长为50小时,计划到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对100名公职人员的培训。

262.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厄瓜多尔在包括国家总检察署、外交和移民事务部、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室、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环境部、旅游部、经济与社会融入部、国家警察、移民事务局、文化部、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学院、学校、社会组织、教区委员会、基金会、政治运动和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内外部开展各种培训项目、媒体宣传、专门化、授权、咨询和参与活动,活动主题包括:贩运人口,非洲裔厄瓜多尔人、土著和部落人民和民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利。

263. 在人权方面的主管当局问题上,需要指出的有国民议会在人权方面的权限,或者说地区、省级、市级和大都市委员会,以及教区委员会在促进享受和行使人权(如:迁徙权、住房和人居权、用水权、食物权、健康环境权、公民安全权、科学和文化权等)方面的职权。同时,厄瓜多尔还明确了全国性的人权保护和推进机构,包括:全国平等委员会、公共辩护机构、公民辩护机构等。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宪法》第158条,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应负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对公民提供一定的保障,这是它们作为国家机构必须履行的基本任务。

264. 就国家总体预算在执行人权方面的投入而言,预算必须留出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以保障社会权利的各项费用,如:社会福利、城市和住房建设与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和就业。以下是财政部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社会部门财务情况。

国家总预算

年初值

年增长值

年末值

年承诺值

年均提取值

年支付额

2008年各部门财务情况和投入

社会福利

91 059 276.47

42 240 314.07

133 299 590.54

115 354 693.40

115 293 417.45

114 401 731.52

城市和住房建设与发展

362 833 535.25

127 626 274.92

490 459 810.17

451 737 214.67

451 426 969.69

444 140 861.88

教育

213 211 154.37

252 692 546.20

465 903 700.57

304 004 557.31

303 210 502.17

295 240 689.76

医疗卫生

180 526 123.05

5 881 714.43

186 407 837.48

152 589 703.47

152 582 953.47

150 604 002.34

就业

9 280 815.00

4 198 335.12

13 479 150.12

13 071 751.14

13 071 751.14

12 696 374.87

总计

856 910 904.14

432 639 184.74

1 289 550 088.88

1 036 757 919.99

1 035 585 593.92

1 017 083 660.37

2009年各部门财务情况和投入

社会福利

144 411 428.32

74 219 045.14

218 630 473.46

85 634 579.42

73 717 627.63

68 355 583.45

城市和住房建设与发展

382 648 734.77

-240 808 287.18

141 840 447.59

94 087 162.90

84 012 784.73

81 531 592.28

教育

411 203 312.80

-169 570 501.21

241 632 811.59

107 773 382.04

74 103 905.54

72 188 894.57

医疗卫生

243 763 058.63

-131 561 925.26

112 201 133.37

62 389 119.45

49 275 640.07

38 459 873.18

就业

12 116 236.26

3 747 986.34

15 864 222.60

5 441 002.50

5 290 368.88

5 008 983.97

总计

1 194 142 770.78

-463 973 682.17

730 169 088.61

355 325 246.31

268 400 326.85

265 544 927.45

D.关于履行国际义务的报告

265. 在向国际条约的监督机构报告的国家程序方面,需要指出的是:2008年9月的第1317号行政令赋予外交和移民事务部与司法、人权和宗教部这方面的职能。该行政令第2.7条规定,司法、人权和宗教部应当与外交和移民事务部在机构合作的框架内,共同参与向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国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程序,其中,应由外交部承担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工作。

E.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266. 2009年4月,厄瓜多尔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并介绍了本国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主要进步。

F.不歧视和平等措施

267. 如前所述,《宪法》在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对权利的解释原则应包括平等和不歧视。在这一条中还规定:个人天生具备或后天获得的某些特点,例如国籍、种族、宗教、性别、犯罪记录,都是个人身份和个性的一部分。同时,该条还规定:如果是以削弱或否定《宪法》和国际文书承认的权利的认可、享受和行使为目的,或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就不得暂时或永久因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特征而对其产生歧视。此外,该条还规定:法律应对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进行惩罚;国家也应采取行动,扶持处于不平等境遇中的权利主体,从而推进真正的平等。另一方面,在各项自由权利中,需要强调《宪法》第66条第4款关注的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以及不受歧视的权利。

268. 据此,法律、政策、判例和政府当局的其他行为,应推动平等措施和扶持行动,并倾向于受到歧视、或在享受和行使权利时无法得到平等待遇的个人。在立法方面,立宪议会与立法和监督委员会在2009年8月新一届国民议会成立之前,一直行使着国民议会的一些职权。制宪议会与立法和监督委员会推出了一些推进平等的基本法律,如:《厄瓜多尔税收公平法修正案》、《选举和公共机构组织法》、《〈公务员、行政行业、以及公共部门收入统一化组织法〉修正案》、《〈劳动法〉修正案》、《粮食主权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

269. 这些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实现高收入者多交税,从而对财富进行公平分配;确保农民和农业、渔业部门的其他人员获得生产要素;对刑事处罚的种类进行调整,制定替代监禁的处罚措施,从而避免因穷入狱;确保妇女劳动者有12周的带薪产假,以及其丈夫的10天带薪陪产假。然而,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在刑法典中纳入了仇恨犯罪这一概念。根据《宪法》第81条,法律应建立特别和自由程序,来审理和惩处家庭暴力、性暴力、仇恨犯罪和针对儿童、未成年人、青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需要更多保护的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应委派专门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270. 事实上,根据现行《刑法典》,如果任何人因其归属于某一特定群体而受到攻击或招来麻烦,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法律还专门规定:出于种族仇视或蔑视、宗教、民族或种族出身、性取向、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或残疾原因而实施的谋杀行为,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16至25年的超长期监禁。同时,公开煽动和宣传出于肤色、种族、性别、宗教、民族或种族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或残疾原因的仇视或蔑视、或宣扬出于上述原因的任何形式的精神或肢体暴力者,将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徒刑。另一方面,因仇视原因而做出精神或肢体暴力行为者,将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徒刑。法律规定,任何人在职业、商业或企业行为和活动中,如果出于肤色、种族、宗教、民族或种族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年龄、婚姻状况或残疾原因拒绝提供服务或排斥、损害、漠视或限制受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以及出于上述原因拒绝或延迟向他人提供服务或办理手续的公务员均将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处以一至三年徒刑。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服刑期间将被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