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JPN/2012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9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日本 *

[2012年6月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基本情况1-1024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1-514

1.地理情况1-24

2.人口特征3-124

3.社会和文化特征13-315

4.经济特征32-5111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52-10215

1.政治体制52-5515

2.立法部门56-7115

3.行政部门72-7520

4.司法部门76-9220

5.地方自治93-9728

6.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98-10228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103-20129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103-13029

1.主要人权条约和公约的缔结状况103-10529

2.保留和声明106-13030

B.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131-16835

1.《日本宪法》对人权的保护131-14435

2.人权条约作为国家法律规章的一部分145-14637

3.处理人权问题的机关和补救制度147-16837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69-20140

1.国会和地方议会在增进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活动169-17140

2.传播人权条约和公约172-17340

3.人权教育和启发174-18841

4.提高人权认识的措施189-19143

5.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等的参与192-19343

6.国际合作194-19744

7.政府报告的编写过程198-20144

三.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方面的信息202-21245

1.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立法202-20445

2.与不歧视和平等有关的政策205-21245

一.基本情况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地理情况

1. 日本是由座落在亚洲大陆东海岸的众多岛屿组成的国家。这些岛屿自东北向西南延伸,形成了弧形群岛。日本北隔日本海和鄂霍次克海与俄罗斯相望,南跨太平洋与菲律宾和密克罗尼西亚群岛接壤,西部则通过日本海和中国东海与朝鲜半岛和中国相邻。

2. 截至2011年10月1日,日本领土总面积为377,955平方公里,其中本州(227,975平方公里)、北海道(77,984平方公里)、九州(36,752平方公里)和四国(18,301平方公里),四大岛屿占其领土面积的96%。

2.人口特征

(a)概况

3. 截至2010年10月1日,日本总人口为128,057,352人,其中女性65,729,615人,占51%;男性62,327,737人,占49%。

4. 日本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43.4人,同上一次人口普查相比(2005年),增长了0.2%。

5. 15岁及15岁以下的人口为18,022,210人,其中:8,794,746人为女性、9,227,464人为男性。与此同时,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口为29,245,685人,其中:女性16,775,273人、男性12,470,412人。15岁及15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4%、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口占23%。

6. 日本的地方政府由47个都、道、府、县和1,734 个市、町、村组成(其中:城市 787 个、町和村 947个)。人口超过50万且根据《地方自治法》被指定的大城市被称为“内阁命令指定的市”。目前有19个内阁命令指定的市,各市拥有与其包括的都、道、府、县相似的行政管辖权。城市地区的总人口 为116,156,631人,农村地区的总人口 为11,900,721人。总人口中约91%居住在城市地区。

(b)登记的外国人数量

7. 截至2010年底,登记的外国人数量比上一年少51,970人,为2,134,151人。按国籍分,中国人位居第一,为687,156人,占32.2%,其次是韩国人或朝鲜人,565,989人(占26.5%);巴西人,230,552人(10.8%);菲律宾人,210,181人(9.8%);秘鲁人,54,636人(2.6%)和美国人50,667人,(2.4%)。

8. 在过去五年中登记的外国人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年底

截至2007年年底

截至2008年年底

截至2009年年底

截至2010年年底

登记的外国人数量

2,084,919

2,152,973

2,217,426

2,186,121

2,134,151

(c)日本的宗教信徒数量

9. 截至2009年底,日本的宗教信徒数量如下:106,498,381名神道教徒、89,674,535 名佛教徒、 2,121,956 名基督教徒和9,010,048名其他教徒。

(d)母语和民族统计

10. 日语为日本官方语言。

11. 阿伊努人是生活在日本列岛北部一带尤其是北海道的土著人,他们拥有本民族语言。日本政府鼓励弘扬阿伊努人的文化,其中包括其语言。

12. 阿伊努人及讲阿伊努语的人人数不详;但根据北海道政府2006年的调查,居住在北海道的阿伊努人为23,782人。

3.社会和文化特征

(a)出生和死亡统计

13. 2010年,日本女性的预期寿命为86.39岁,而男性为79.64岁。

14. 2010年,日本的总生育率为1.39。总生育率是根据15至49岁女性特定年龄组的生育率计算得出的,是指假设妇女按年龄而分的生育率一生都不变,每名妇女一生所生子女的平均数。

15. 2010年,日本的死亡率为每1,000人中9.5人。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活产中2.3人;孕产妇死亡率为分娩的十万分之四点一。

16. 2006至2010年五年间上文0–0段的相关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

出生时预期寿命

活产率(每1,000人)

总生育率

死亡率

(每1,000人)

婴儿死亡率

(每1,000名活产)

孕产妇死亡率

(每100,000次分娩)

男性

女性

2006

79.00

85.81

8.7

1.32

8.6

2.6

4.8

2007

79.19

85.99

8.6

1.34

8.8

2.6

3.1

2008

79.29

86.05

8.7

1.37

9.1

2.6

3.5

2009

79.59

86.44

8.5

1.37

9.1

2.4

4.8

2010

79.64

86.39

8.5

1.39

9.5

2.3

4.1

17. 在2010财政年度,15岁至50岁妇女的合法堕胎率(合法堕胎实施率)为每1,000名妇女中7.9人。2006至2010年五年间的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堕胎率

9.9

9.3

8.8

8. 3

7.9

18. 前十大死因。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2010年,日本的十大死因为:恶性肿瘤(死亡率:279.7)、心脏病(149.8)、脑血管疾病(97.7)、肺炎(94.1)、衰老(35.9)、意外事故(32.2)、自杀(23.4)、肾衰竭(18.8)、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12.9)和肝病(12.8)。2006至2010年五年间的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第一

死因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死亡率

261.0

266.9

272.3

273.5

279.7

第二

死因

心脏病

心脏病

心脏病

心脏病

心脏病

死亡率

137.2

139.2

144.4

143.7

149.8

第三

死因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疾病

死亡率

101.7

100.8

100.9

97.2

97.7

第四

死因

肺炎

肺炎

肺炎

肺炎

肺炎

死亡率

85.0

87.4

91.6

89.0

94.1

第五

死因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

衰老

衰老

死亡率

30.3

30.1

30.3

30.7

35.9

第六

死因

自杀

自杀

衰老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

死亡率

23.7

24.4

28.6

30.0

32.2

第七

死因

衰老

衰老

自杀

自杀

自杀

死亡率

22.0

24.4

24.0

24.4

23.4

第八

死因

肾衰竭

肾衰竭

肾衰竭

肾衰竭

肾衰竭

死亡率

16.8

17.2

17.9

18.1

18.8

第九

死因

肝病

肝病

肝病

肝病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死亡率

12.9

12.8

12.9

12.7

12.9

第十

死因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肝病

死亡率

11.4

11.8

12.3

12.2

12.8

(b)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其他重大传染病感染者所占百分比和重大传染病或非传染病的感染率

19.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须根据《传染病预防和传染病患者治疗法》(1998年第114号法案)经国家传染病流行监测中心向国家报告。2010年,新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为1,075人,新报告的艾滋病患者为469人。

20. 截至2010年底,新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总数为12,648人,艾滋病患者总数为 5,799人。

21. 最新趋势表现为:1)许多感染者为二十多岁或三十多岁;2)感染原因常常是同性间接触;和3)感染不仅在大城市而且还在地方城市传播。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报告的艾滋病患者人数

406

418

431

431

469

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

952

1,082

1,126

1,021

1,075

共计

1,358

1,500

1,557

1,452

1,544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在公共保健中心等机构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

116,550

153,816

177,156

150,252

130,930

在公共保健中心等机构问诊的人数

173,651

214,347

230,091

193,271

164,264

22. 根据全国各公共保健中心报告的已登记结核病患者的监测,2010年新登记的结核病患者为23,261人。虽然患者数量在最近几年趋于减少,但由于日本新登记的结核病患者仍超过20,000人,所以有必要继续采取充分的行动。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新登记的患者总人数

26,384

25,311

24,760

24,170

23,261

23.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也必须根据《传染病预防和传染病患者治疗法》(1998年第114号法案)经国家传染病流行监测中心向国家报告。2010年,共报告4,135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其中:2,719 例为有症状患者、1,416 例为无症状疾病携带者)。与每年的情况相仿,这种疾病的流行高峰期在夏季。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报告的病例(人)

3,922

4,617

4,329

3,879

4,135

(c)教育情况统计

(一)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入学率和辍学率

24. 关于2011财政年度的义务教育入学率,日本小学生和初中生的入学率分别为99.95%和99.96%。女生和男生升入高中的升学率分别达到98.5%和98.0%,总计 98.2%。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义务教育入学率(%)

升入高中的升学率(%)

财政年度

小学生

初中生

共计

男生

女生

2006

99.97

99.98

97.7

97.4

98.0

2007

99.97

99.98

97.7

97.4

98.0

2008

99.96

99.97

97.8

97.6

98.1

2009

99.96

99.97

97.9

97.7

98.2

2010

99.96

99.97

98.0

97.8

98.3

25. 2010年,55,415名学生在高中阶段辍学,其中43名学生来自国立高中、38,372 名来自公立高中、17,000名来自私立高中。总体辍学率(辍学学生占入学总人数的比例)为1.6%、国立学校0.4%、公立学校1.6% 、私立学校1.7%。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辍学学生数量(人)

77,027

72,854

66,243

56,947

55,415

国立

44

45

52

51

43

公立

53,251

50,529

45,742

39,412

38,372

私立

23,732

22,280

20,449

17,484

17,000

辍学率(%)

2.2

2.1

2.0

1.7

1.6

国立

0.5

0.5

0.5

0.5

0.4

公立

2.2

2.1

1.9

1.7

1.6

私立

2.3

2.2

2.0

1.8

1.7

(二)公立学校每名教师的学生数量

26. 截至2011年5月1日,日本公立学校每名教师的学生数量为:小学17.4人、初中14.6人、中等学校13.7人、特别援建学校 1.7人、高中13.9人。

小学

初中

中等学校

特别援建学校

高中

学生人数

6,763,713

3,287,437

16,115

122,269

2,422,095

教师人数

387,925

225,341

1,180

71,126

174,185

每名教师的学生人数

17.4

14.6

13.7

1.7

13.9

(三)识字率

27. 近年来,日本未进行相关的正式调查。请参阅上文第0段升入高中等的升学率,以供参考。

(d)其他统计

28. 2010年,家庭成员平均人数为2.59人。有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占6.5%,达318万户,而由母子组成的家庭占1.5%,达708,000 户。

年份

共计

有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

由母子组成的家庭

家庭成员平均人数

估计数量(千户)

分配百分数(%)

估计数量(千户)

分配百分数(%)

2004

46,323

2,774

6.0

627

1.4

2.72

2007

48,023

3,006

6.3

717

1.5

2.63

2008

47,957

3,202

6.7

701

1.5

2.63

2009

48,013

3,230

6.7

752

1.6

2.62

2010

48,638

3,180

6.5

708

1.5

2.59

29. 关于2011年每个家庭消费支出的平均百分比,食品占23.6%、住房7.9%、医疗4.4%、教育3.3%和其他60.8%。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

2007年

平均数

2008年

平均数

2009年

平均数

2010年

平均数

2011年

平均数

消费支出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食品

22.9

23.2

23.4

23.2

23.6

住房

7.4

7.2

7.3

7.5

7.9

医疗

4.2

4.1

4.3

4.2

4.4

教育

3.5

3.5

3.6

3.3

3.3

其他

62.0

62.0

61.5

61.7

60.8

30. 2009年,日本的相对贫困率达到16.0%,儿童的相对贫困率达到15.7%。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

年份

1997

2000

2003

2006

2009

相对贫困率

14.6

15.3

14.9

15.7

16.0

儿童贫困率

13.4

14.5

13.7

14.2

15.7

有子女的劳动适龄家庭

12.2

13.1

12.5

12.2

14.6

一个成人

63.1

58.2

58.7

54.3

50.8

至少两个成人

10.8

11.5

10.5

10.2

12.7

31. 由于老龄化家庭 增多,初次收入 的基尼系数逐年变大;不过,自1999年调查以来,再分配收入 的基尼系数保持在0.38 左右。

初次收入不平等再分配后改善率再分配后收入不平等社会保障后改善率税收后改善率注:1999年之前表现为实物的收入只包括医疗。2002年或以后,包括医疗、护理和儿童保育。 收入不平等(基尼系数)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改善率

4.经济特征

(a)就业统计

32. 2010年,日本的劳动力总数为65,900,000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总人口的59.6%。其中,女性劳动力27,680,000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女性人口的48.5%,男性劳动力38,220,000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男性人口的71.6%。

33. 2010年总的劳动力年平均增长率(同上一年的劳动力增长率相比)为-0.4%、女性-0.1% 、男性-0.6%。

34. 2010年,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就业率为56.6%,其中女性占46.3%、男性占 67.7%。

35. 2010年的年平均失业率为5.1%。按性别分,女性失业率4.6%、男性失业率为5.4%。

36. 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与上文第0–0段有关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人)

男女共计

劳动力

劳动力参与率(%)

就业率 (%)

失业率

(%)

年份

共计

逐年变化情况

2006

6,657

0.1

60.4

57.9

4.1

2007

6,669

0.2

60.4

58.1

3.9

2008

6,650

-0.3

60.2

57.8

4.0

2009

6,617

-0.5

59.9

56.9

5.1

2010

6,590

-0.4

59.6

56.6

5.1

男性

劳动力

劳动力参与率(%)

就业率 (%)

失业率

(%)

年份

共计

逐年变化情况

2006

3,898

-0.1

73.2

70.0

4.3

2007

3,906

0.2

73.1

70.3

3.9

2008

3,888

-0.5

72.8

69.8

4.1

2009

3,847

-1.1

72.0

68.2

5.3

2010

3,822

-0.6

71.6

67.7

5.4

女性

劳动力

劳动力参与率(%)

就业率 (%)

失业率(%)

年份

共计

逐年变化情况

2006

2,759

0.3

48.5

46.6

3.9

2007

2,763

0.1

48.5

46.6

3.7

2008

2,762

0.0

48.4

46.5

3.8

2009

2,771

0.3

48.5

46.2

4.8

2010

2,768

-0.1

48.5

46.3

4.6

37. 2010年,从事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雇员占就业总人数的年平均比率分别为4.0%、24.8%和70.2%。按性别分,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中就业的男性分布百分比分别为4.1%、32.3%和62.7%,就业女性分别为3.9%、14.5%和80.6%。

38. 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

占就业总人数的百分比

共计

男性

女性

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2006

4.3

27.0

67.7

4.2

34.0

60.7

4.3

17.2

77.5

2007

4.2

26.8

67.8

4.2

33.9

60.6

4.3

16.8

77.7

2008

4.2

26.4

68.3

4.2

33.6

61.0

4.2

16.2

78.4

2009

4.2

25.4

69.5

4.3

32.8

62.0

4.1

15.0

79.9

2010

4.0

24.8

70.2

4.1

32.3

62.7

3.9

14.5

80.6

39. 2010年,加入工会组织的平均比率(工会会员占全体雇员的百分比)为18.5%。

(b)经济指标

40. 日本在2010历年的人均国民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3%,达到2,715,000 日元(31,016美元)。

41. 日本在2010历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比上一年增加2.3%,达到4,817,732亿日元(55,035亿美元)。

42. 日本在2010历年的国民总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1%,达到4,940,302亿日元(合56,432 亿美元)。

43. 过去五年间提供的与上文第0–0段有关的统计数据如下。

人均国民收入

(单位:千日元)

2006历年

2007历年

2008历年

2009历年

2010历年

2,936

2,986

2,866

2,654

2,715

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名义上的>

(单位:十亿日元)

2006历年

2007历年

2008历年

2009历年

2010历年

506,687.0

512,975.2

501,209.3

471,138.7

481,773.2

国民总收入<名义上的>

(单位:十亿日元)

2006历年

2007历年

2008历年

2009历年

2010历年

521,086.2

530,172.8

517,720.3

483,767.6

494,030.2

44. 2011年的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下降0.3%。

45. 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指数

逐年变化率(%)

2007

100.7

0.0

2008

102.1

1.4

2009

100.7

-1.4

2010

100.0

-0.7

2011

99.7

-0.3

46. 2010年,日本政府的赤字总额(股票以外的证券)为481,263亿日元。

47. 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十亿日元)

2006财政年度

2007财政年度

2008财政年度

2009财政年度

2010财政年度

债务变化

8,003.9

18,365.4

5,428.3

47,554.5

48,126.3

未偿债务

691,835.8

719,871.4

725,562.8

771,557.5

821,768.2

48. 2009年,社会保障补贴 金额为998,507亿日元,分别占总支出和国内总产值的50.6% 和21.1%。

49. 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社会保障补贴(十亿日元)

与政府总支出的比率(%)

与国内总产值的比率(%)

2005

87,782.7

47.8

17.4

2006

89,109.8

48.9

17.5

2007

91,430.5

49.6

17.8

2008

94,084.8

49.9

19.2

2009

99,850.7

50.6

21.1

50.过去五年间可提供的与社会保障相关支出有关的统计数据如下。

年份

社会保障相关支出(十亿日元)

与普通账户支出的比率(%)

与国内总产值的比率(%)

2008

22,561.74

26.6

4.6

2009

28,716.15

28.4

6.1

2010

28,248.92

29.6

5.9

2011

29,289.79

27.5

6.2

2012

26,390.13

29.2

5.5

51. 在2011财政年度,日本的官方发展援助预算(不包括追加预算)为5,727 亿日元。 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民总收入所占百分比为 0.18 %(2011年预报数据)。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政治体制

52.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立法(国会)、行政(内阁)和司法(法院)这三个政府部门所谓的独立性原则为基础,实行议会民主制。

53. 《日本宪法》宣布,主权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第41条),赋予内阁行政权(第65条)并赋予法院司法权(第76条第1款)。日本在处理国会与内阁的关系时采用了议会内阁制。

54. 根据团体和居民自治原则,地方公共团体拥有独立于中央机构的权力,尤其是在行政权方面(第92条至第95条)。

55. 《日本宪法》第4章(第41条至第64条)、第5章(第65条至第75条)和第6章(第76条至第82条)中的条款分别涉及国会、内阁和司法机构。

2.立法部门

(a)概况

56. 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第42条),两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第43条第1款)。

57. 年满20岁且拥有日本国籍的所有男女被公平地赋予选举权。关于选举资格,所有年满25岁的日本人不分男女均可竞选众议院席位,年满30岁的日本人均可竞选参议院席位。

58. 按照《日本宪法》,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便在期满前结束),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半数议员)(第 45条和第 46条)。

59. 众议院有480名议员,其中300名是按照单一代表选区制选出的,180名是按照比例代表制(全国分为11个选区)选出的。参议院有242名议员,其中96名是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的,146名是作为日本47个选区(即都、道、府、县)的代表选出的。

(b)政党

60. 各政党在保持三权分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本宪法》虽未直接规定,但一些条款希望各政党确保结社自由(第21条)或采取议会制政体(第66条第3款、第67条至第69条)。根据《政治经费管理法》第3条,政治组织被定义为:1)其宗旨主要是促进、支持或反对一项政治原则或政策的组织,或2)其主要宗旨是推荐、支持或反对参加公职或其他职务竞选的候选人的组织。其中,1)至少有5名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的政治组织,或2)在最近的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选举中至少获得全部选票2%票数的政治组织被确定为“政党”。

61. 截至2012年1月18日,政府公报公开宣布了12 个政党:新公明党、国民新党、社会民主党、日本自由民主党、新党改革、纽带党、新党大地、新党日本、奋起日本党、日本共产党、日本民主党和众人之党。

(c)统计

62. 截至2011年9月2日,选民名单上登记的人数为104,363,405人,其中男选民50,437,107人、女选民53,926,298人。登记选民占总人口的81.5%。

2011年9月2日

2010年9月2日

2009年9月2日

2008年9月2日

2007年9月2日

登记选民总数(人)

104,363,405

104,380,514

104,287,444

104,093,583

103,956,347

男性(人)

50,437,107

50,461,288

50,431,862

50,348,729

50,303,462

女性(人)

53,926,298

53,919,226

53,855,582

53,744,854

53,652,885

人口普查所得人数(人)

128,057,352

128,057,352

127,767,994

127,767,994

127,767,994

登记选民/人口普查所得人数(%)

81.5

81.5

81.6

81.5

81.4

63. 没有官方数据介绍电视、报纸和广播的渗透率。因特网用户的发展趋势情况如下,以供参考。

2006年底

2007年底

2008年底

2009年底

2010年底

因特网用户数量(万人)

8,754

8,811

9,091

9,408

9,462

渗透率(%)

72.6

73.0

75.3

78.0

78.2

64. 截至2012年1月,各政治团体的席位数量如下:

在众议院的席位数量

在参议院的席位数量

政治团体名称

男性

女性

共计

政治团体名称

男性

女性

共计

日本民主党-独立俱乐部

255

37

292

日本民主党- 神绿会

86

20

106

自由民主党-独立党

112

8

120

自由民主党- 奋起日本党-独立党

70

16

86

新公明党

18

3

21

新公明党

16

3

19

众人之党

5

0

5

众人之党

11

0

11

日本共产党

8

1

9

日本共产党

4

2

6

社会民主党-民主联盟

5

1

6

社会民主党-捍卫宪法联盟

3

1

4

奋起日本党

2

0

2

新党改革

2

0

2

国民新党-新党日本

5

0

5

国民新党

3

1

4

纽带党

8

1

9

0

0

0

无党派人士

9

1

10

无党派人士

3

1

4

(空缺)

1

0

共计

427

52

480

0

198

44

242

65. 在全国大选中各政党所占席位数量如下:

2010年参议院议员选举

2009年众议院议员选举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日本民主党

38

6

44

268

40

308

自由民主党

43

8

51

111

8

119

新公明党

8

1

9

18

3

21

众人之党

10

0

10

5

0

5

日本共产党

2

1

3

8

1

9

社会民主党

1

1

2

5

2

7

奋起日本党

1

0

1

国民新党

3

0

3

新党改革

1

0

1

0

新党日本

1

0

1

其他

1

0

1

无党派人士

6

0

6

(空缺)

共计

104

17

121

426

54

480

66. 依据《第三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日本政府针对该领域和主题倡导各种积极有效的行动措施,并推出“目标和时间表”方法,通过明确确定每个优先领域的具体数字目标和最后期限,采取积极行动。

67. 在妇女参与政策决策进程方面,截至2011年11月,在全部721名国会议员中,女议员人数达到97名(百分比达到13.5%)。在众议院的479个席位中,女性立法委员占据52个席位(10.9%),在参议院的242个席位中,女议员占据45个(18.6%)。截至2011年11月,女性立法委员担任要职,包括众议院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主席职务。

68. 在《第三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日本政府首次宣布,扩大迄今从未提及过的妇女参政领域,并首次设立了到2020年使众议院和参议院女性候选人比例达到30%的目标。根据这一计划,(负责性别平等的)国务大臣请各政党和地方议会主席联盟配合采取积极行动,譬如,提高政党领袖中的女性比例,或提高参加全国或地方选举候选人总数中的女性比例,制订促进女性政治家工作和生活平衡的制度,建立地方议会女性立法委员网络等。

69. 关于促进妇女参与全国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促进性别平等总部于2006年4月决定,到2020年,日本政府将实现全国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的男女成员比例均不低于各自成员总数40%的目标,其直接目标是到2010财政年度女性比例达到33.3%。截至2010年9月,该比例上升到33.8%。目前,各部都在利用女性人力资源数据库推动实现2020年的目标。

70. 过去五年期可提供的国会女议员所占百分比如下:

2007年4月

2008年4月

2009年5月

2010年5月

2011年4月

众议院女议员(人)

45

45

44

54

52

众议院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百分比(不含空缺)(%)

9.4

9.4

9.2

11.3

10.9

参议院女议员(人)

34

44

44

42

44

参议院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百分比(不含空缺)(%)

14.3

18.2

18.2

17.4

18.2

71. 每个都、道、府、县在全国或地方选举中的平均投票率。在最近进行的全国大选(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按照比例代表制选出议员)中,平均投票率为57.92%。下表列示了都、道、府、县知事的最新选举投票率:

(单位:%)

全国大选

地方选举

都、道、府、县

2010年参议院选举(比例代表制)

2010年参议院选举(选区制)

都、道、府、县知事选举(最新)

北海道

61.88

61.89

59.46

青森

54.55

54.55

41.52

岩手

60.35

60.36

59.92

宫城

53.34

53.34

46.57

秋田

65.05

65.05

67.39

山方

63.96

63.97

65.51

福岛

61.62

61.63

42.42

彭城

55.11

55.11

67.97

枥木

56.60

56.59

32.28

郡马

58.55

58.55

36.62

札幌

55.82

55.83

24.89

千叶

54.84

54.85

45.56

东京

58.69

58.70

57.80

神奈川

55.56

55.56

45.24

新鸿

60.99

60.99

46.49

富山

64.85

64.86

41.44

石川

59.85

59.86

48.13

福井

65.25

65.26

58.05

山梨

64.04

64.04

42.29

长野

64.72

64.72

52.70

岐阜

59.75

59.75

38.44

静冈

57.37

57.37

61.06

相知

57.46

57.46

52.52

三重

60.85

60.85

55.69

志贺

60.81

60.82

61.56

京都

53.71

53.71

41.09

大阪

56.34

56.35

52.88

兵库

54.41

54.41

36.02

奈良

59.11

59.11

52.21

和歌山

59.37

59.38

43.37

鸟取

65.76

65.77

59.11

岛根

71.69

71.70

52.70

冈山

56.97

56.97

43.78

广岛

53.51

53.51

33.71

山口

61.90

61.91

37.21

德岛

58.24

58.24

50.55

香川

57.71

57.71

36.92

爱媛

57.55

57.56

49.17

高知

58.49

58.49

No voting

福冈

56.07

56.07

41.52

佐贺

63.05

63.05

59.41

长崎

61.29

61.30

60.08

熊本

61.91

61.91

49.36

大分

62.96

62.96

56.44

宫崎

56.77

56.77

40.82

鹿儿岛

58.36

58.36

38.99

冲绳

52.41

52.44

60.88

共计

57.92

57.92

3.行政部门

72. 内阁由首相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日本宪法》第66条第1款)。

73. 目前,隶属于内阁的日本行政部门包括一个府和13个省厅(内阁府;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复兴厅;总务省;司法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厅和和防卫省)。

74. 另有人事院、公平贸易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构。

75. 日本采用的公务员人事制度规定,公务员负责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

4.司法部门

(a)概况

76. 根据《日本宪法》,一切司法权属于法院(第76条第1款)。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第76条第3款)。法官除因身心原因经法院决定不适于执行职务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给予(第78条)。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院议员设立弹劾法院(第 64条),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普选时交付国民审查,十年后再举行众议院议员普选时再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投票者以多数票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第79条第2款至第4款)。

77. 日本有两类法院,即: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最高法院由院长负责,有14名法官。日本原则上执行三级法院制度,采用复审制,即使是在最终判决后,如经法律核准有正当理由,也允许再审。法院的审讯应公开进行,且公开宣布判决结果(第82条第1款)。

(b)刑事司法统计

78. 每十万人中警方已知的重刑罪和暴力罪行案件数量(2010年):

警方已知的案件数量

每十万人中警方已知的案件

重刑罪

7,576

5.9

谋杀总数

1,067

0.8

凶杀

1,012

0.8

杀害婴儿

13

0.0

预谋杀人

22

0.0

协助自杀

20

0.0

抢劫总数

4,029

3.1

抢劫-凶杀

36

0.0

抢劫致伤

1,415

1.1

抢劫-强奸

97

0.1

抢劫和准抢劫

2,481

1.9

纵火

1,191

0.9

强奸

1,289

1.0

暴力罪行

63,646

49.7

携带危险武器的非法集会

6

0.0

袭击

29,593

23.1

人身伤害

26,432

20.6

人身伤害致死

115

0.1

恐吓

2,298

1.8

敲诈

5,202

4.1

79. 每十万人中重刑罪和暴力罪被捕者数量和每种罪行的百分比(2010年):

被捕者数量

每十万人中被捕者数量

假设重刑罪和暴力罪行总数为100,每种罪行所占百分比(%)

重刑罪和暴力罪行总数

54,546

48.6

100.0

重刑罪

5,021

4.5

9.2

谋杀总数

999

0.9

1.8

凶杀

954

0.9

1.7

杀害婴儿

10

0.0

0.0

预谋杀人

19

0.0

0.0

协助自杀

16

0.0

0.0

抢劫总数

2,568

2.3

4.7

抢劫-凶杀

50

0.0

0.1

抢劫致伤

1,155

1.0

2.1

抢劫-强奸

63

0.1

0.1

抢劫和准抢劫

1,300

1.2

2.4

纵火

651

0.6

1.2

强奸

803

0.7

1.5

暴力罪行

49,525

44.1

90.8

携带危险武器的非法集会

45

0.0

0.1

袭击

22,076

19.7

40.5

人身伤害

21,895

19.5

40.1

人身伤害致死

135

0.1

0.2

恐吓

1,613

1.4

3.0

敲诈

3,761

3.4

6.9

80.日本政府确认,在接受一审刑事审判时受到重刑罪 处罚且被宣布有罪裁定 的人中,被判处监禁,的罪犯数量如下:

被认定有罪者人数

被判处监禁者人数

2006年

3,442

3,429

2007年

2,993

2,979

2008年

2,696

2,691

2009年

2,572

2,563

2010年

2,275

2,271

81. 被逮捕 、起诉和被判处监禁 的重刑罪(谋杀、抢劫、纵火或强奸)人数:

类别

谋杀

抢劫

纵火

强奸

2006年

被逮捕

813

3,145

758

1,138

被起诉

690

2,563

574

953

被判处监禁

614

1,503

276

496

2007年

被逮捕

749

2,682

729

1,086

被起诉

612

2,074

521

885

被判处监禁

501

1,181

253

501

2008年

被逮捕

737

2,369

612

1,043

被起诉

604

1,797

463

789

被判处监禁

458

1,047

238

446

2009年

被逮捕

646

2,666

619

886

被起诉

492

2,060

430

662

被判处监禁

414

1,057

198

385

2010年

被逮捕

520

2,058

583

831

被起诉

380

1,635

414

568

被判处监禁

348

916

179

311

82. 警方已知的性犯罪案件数量: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强奸

1,948

1,766

1,582

1,402

1,289

强制猥亵

8,326

7,664

7,111

6,688

7,027

公然猥亵

2,602

2,286

2,361

2,357

2,651

散发淫秽物品等

795

810

816

797

837

83. 判决前的拘留期限。《日本刑事诉讼法》将嫌犯在被捕后到起诉前的拘留期限定为总共23天,以便充分进行调查,查明案件同时确保嫌犯的人权。

84. 在被起诉时,被告在被认为未隐瞒或销毁证据等特定情况下可获得保释。

85. 按被控罪行种类或监禁期分列的被判刑人数:

(一)按被控罪行种类分列的囚犯人数

被控罪行种类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共计

70,496

70,053

67,672

65,951

63,845

刑事罪

50,878

51,171

49,224

48,010

45,861

妨碍执行公务

211

209

188

160

151

逃逸

窝藏罪犯/隐匿证据

15

14

13

5

13

扰乱

纵火

1,215

1,166

1,113

1,056

978

非法侵入

495

480

453

432

415

制造假币

168

136

122

101

84

伪造凭证、证券或印章/擅自制作支付卡的电磁记录

471

511

488

470

435

做伪证/虚假投诉

8

8

6

7

2

猥亵/散发隐晦文件

83

90

97

125

110

强制猥亵/强制猥亵致死或致伤

866

909

959

933

910

强奸/强奸致死或致伤

2,028

2,115

2,137

2,144

2,014

赌博/博彩

21

19

19

35

23

贿赂

17

13

19

16

11

谋杀

4,189

4,210

4,173

4,093

3,891

人身伤害

2,674

2,759

2,559

2,405

2,266

人身伤害致死

960

812

813

771

732

袭击

148

169

172

159

136

危险驾驶致死或致伤

260

316

279

265

238

在完成社会活动时因过失致死或致伤

1,365

1,239

715

298

112

重大过失致死或致伤

4

3

2

3

5

驾驶致死或致伤

51

297

465

675

恐吓

116

121

117

76

69

诱拐/绑架/买卖人口

88

95

77

81

62

盗窃

19,663

19,675

18,882

18,482

17,836

抢劫

2,535

2,490

2,389

2,347

2,261

抢劫致死或致伤

4,730

4,829

4,710

4,568

4,425

抢劫-强奸/抢劫-强奸致伤

462

486

498

504

508

欺诈

4,556

4,688

4,679

4,916

4,707

敲诈

1,721

1,618

1,461

1,213

1,016

盗用/违反信托

557

614

579

532

487

赃物交易

133

97

77

83

65

违反决斗/枪战法

违反有关爆炸物处理的刑法条款

30

29

32

33

36

违反肉体暴力惩治法等

431

400

336

344

329

其他刑事罪

758

800

763

888

859

特别法罪行

19,618

18,882

18,448

17,941

17,984

公职选举法

2

6

2

2

2

轻罪法

1

1

1

1

火器和刀剑管制法

637

605

547

493

410

防止卖淫法

68

62

50

52

52

儿童福利法

136

124

134

160

16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

276

283

301

267

250

兴奋剂控制法

15,323

14,738

14,403

14,103

14,446

就业保障法

15

8

6

3

9

道路交通法

1,198

1,182

1,212

1,157

1,155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541

456

343

242

198

其他特别法罪行

1,421

1,417

1,449

1,462

1,299

(二)每种刑期的囚犯人数

处罚类型和期限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共计

70,496

70,053

67,672

65,951

63,845

劳改监禁

70,164

69,728

67,346

65,654

63,581

3个月以下

42

25

31

22

23

6个月以下

442

412

349

329

283

1年以下

3,252

3,122

3,020

2,870

2,507

2年以下

14,943

14,590

13,692

13,471

13,230

3年以下

17,862

17,763

16,893

16,615

16,311

5年以下

17,906

17,572

16,891

15,862

14,938

7年以下

6,426

6,422

6,227

5,982

5,663

10年以下

4,320

4,482

4,528

4,538

4,460

15年以下

2,570

2,766

2,948

3,041

3,091

20年以下

774

834

942

989

1,061

20年以上

31

70

114

163

218

无期

1,596

1,670

1,711

1,772

1,796

非劳改监禁

331

324

326

297

263

3个月以下

3

1

6个月以下

2

2

1年以下

33

37

36

31

34

2年以下

210

180

170

137

117

3年以下

70

84

89

90

79

5年以下

14

23

30

34

30

5年以上

1

2

3

无期

非劳改轻罪监禁

86. 拘留或监禁期间意外致死的事故数量:

(单位:例)

财政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刑罚机构

19

22

26

15

24

拘留所

7

7

7

3

7

87. 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人数

4

9

15

7

2

88. 每十万人中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数量:

财政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警官

197.93

197.83

198.55

199.21

199.41

检查官

1.98

2.02

2.05

2.09

2.10

法官

2.67

2.73

2.79

2.83

2.86

89. 警察、公安和司法的公共支出。在2010财政年度,警察厅和司法省的国家财政支出分别为275,098,880,152 日元和669,594,821,286日元。

财政年度

警察厅(日元)

司法省(日元)

2006

248,564,796,104

663,356,677,379

2007

269,758,949,799

673,976,510,191

2008

276,916,961,629

681,884,155,120

2009

329,300,902,066

672,707,427,477

2010

275,098,880,152

669,594,821,286

90. 日本政府确认,在接受一审刑事审判的被告中,被拘留人数和被安排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数如下:

年份

拘留人数

其中,被安排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数

2006

73,070

56,391

2007

67,652

52,759

2008

63,575

50,486

2009

61,872

50,954

2010

58,623

50,824

(c)罪行受害者的补偿方案

(一)罪行受害者抚恤金制度

91. 罪行受害者抚恤金制度是基于社会团结和互助精神的一个框架。在此制度下,国家向因危害个人生命或身体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伤害、疾病或残疾的罪行受害者,或者遭到杀害的罪行受害者家人提供救济金(“遗属抚恤金”、“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疾病抚恤金”或“残疾津贴”),以帮助减轻精神痛苦和财物损失。

财政年度类别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提出申请的受害者人数

(申请者人数)

491(649)

448(574)

462(565)

589(719)

585(718)

被判决付款的受害者人数(裁决数量)

435(583)

407(546)

388(510)

538(656)

534

(641)

拒绝接受付款的受害者人数(裁决数量)

23(27)

38(42)

19(22)

28(31)

29

(32)

[共计] 裁决中所涉受害者人数(裁决数量)

458(610)

445(588)

407(532)

566(687)

563(673)

判决金额(单位:百万日元)

1,272

932

907

1,277

1,311

(二)损失恢复福利制度

92. 归还罪行损失赔偿金的福利支付制度从2006年12月开始执行,旨在剥夺罪犯的犯罪所得,保护罪行受害者。如果有组织地实施了与资产有关的罪行,如欺诈,或者隐藏、获取属于受害者的任何财产,可以没收此类财产,或从被告处收取相当的价值,出售此类财产所得资金或从被告处收取的相当于财产价值的资金,可作为补偿金,然后以赔偿损害为目的支付给受害者。

5.地方自治

93. 《日本宪法》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实体组织和运营的管理条例应根据地方自治原则依法规定(第92条)。在此基础上,1947年颁布了《地方自治法》。

94. 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和1,734个市、町、村,作为地方公共实体(截至2010年10月1日)。

95. 每个地方公共实体都有一个作为议事机关的议会和一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市、町、村知事或负责人等)。议会由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有权在法律规章范围内制定和废除法令,并有权核准预算和地方政府财政的账户结算。

96. 地方公共实体的首长也由公民选出,负责管理和处理地方政府事务,如执行法令、向议会提交议程和预算、制订规则和条例等。

97. 依据《地方自治法》,居民有权就法令的制订、修订或废除、审计事宜、解散议会和议员及其负责人的免职,直接向地方政府提出请求。

6.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

98. 日本没有非政府组织正式登记制度;不过,作为日本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工作的某些组织,被公认拥有按照日本法律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地位。

99. “非营利组织”是各种组织的通称,其首要目标是,不把从社会中得到的收益分发给组织成员,而是贡献给社会。允许非营利组织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但是,其业务所得收益应该分配给社会捐助活动。其中,“指定非营利法人”是指按照《促进指定非营利活动法》取得法人人格(指拥有权利或义务的实体而非个人)的法人。非营利组织无论是否拥有法人人格,预计都将在应对社会各领域多样化需求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00. 实际上,许多正在开展工作的非营利组织没有法人人格;但它们不能以组织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租赁办公场地,遇到许多不便。2001年10月,日本出台了“指定非营利法人”制度,将此作为非营利组织以简单的程序取得司法人格的机制,从而消除这些不便之处,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活动。该制度的主要特色是,旨在尊重和确保组织的自由运营,并通过披露信息,在公民选举和监督的基础上,尽可能限制主管当局的介入。

101. 如要组建一个非营利组织,需要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核准。在得到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之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法人得以建立。

102. 截至2011年7月31日,日本共有43,116 个经正式核准的指定非营利法人。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性框架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

1.主要人权条约和公约的缔结状况

103. 截至2011年12月,日本政府缔结或签署了以下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条约和公约: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缔结和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缔结和签署)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5年缔结、1996年签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缔结和签署)

《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缔结和签署)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缔结和签署)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缔结和签署)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9年缔结和签署)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签署)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缔结、2010年签署)

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1年缔结、1982年签署)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2年缔结和签署)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7年缔结和签署)

《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公约)(1953年缔结和签署)

《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和第二议定书)(2004年缔结、2005年签署)

104. 至于日本尚未缔结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成立了残疾政策改革部长理事会,以深化残疾人制度的改革,包括制订和协调缔结该条约所必需的国内法律规章。该部长理事会下设主要由残疾人组成的残疾政策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已就促进残疾人措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经修正的《残疾人基本法》,规定建立一个监测措施落实情况的组织,并于2011年7月颁布。这样,通过促进起草和协调必要的国内法律规章,日本在此进展的基础上继续争取早日缔结《残疾人权利公约》。

105. 一些人权条约包含个人来文程序,日本尚未接受。政府认为该程序值得关注,因为它有效地保证了条约的执行。关于是否接受该程序,日本政府正就各种问题进行内部研究,包括该程序是否给日本司法系统或立法政策带来任何问题,如果必须接受,是否要有一个执行该程序的合适的组织框架。在此过程中,2010年4月,外务省成立了人权条约执行处。政府兼顾各方意见,将继续认真考虑是否接受该程序。

2.保留和声明

106. 日本对以下条约和公约提出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第7条(d)项

a.现状和范围

107. 在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d)项的规定时,日本保留不受上述条文中“公共假日报酬”约束的权利。

b.原因

108. 日本社会没有工人在公共假日不工作但领取报酬的社会共识,因此,鲜有企业采用这种工资制度。因此,政府认为劳动者和管理层应当审议公共假日领取报酬是否适当。

(二)第8条第1款(d)项

a.现状和范围

109. 日本保留不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d)项规定约束的权利,除非上述条款中所涉领域的权利与日本政府批准《公约》时日本的法律规章相一致。

b.原因

110. 《公约》第8条规定了基本的劳动权利,第1款(d)项规定了罢工权利。另一方面,第8条第2款规定本条款不得妨碍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实行合法限制。“国家行政机关成员”可能受此限制,其范围并不一定与日本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因此,日本保留不受第8条第1款(d)项规定约束的权利,除非上述条款所涉领域的权利与日本政府批准《公约》时日本的法律规章相一致。

(三)第13条第2款(b)和(c)项

a.现状和范围

111. 在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2款(b)和(c)项的规定时,日本保留不受上述条文中“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约束的权利。

b.原因

112. 关于使高中和高等教育免费的规定,考虑到政府实施免费教育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从公平支付负担的角度出发,接受教育的学生目前需承担合理的负担。由于各种原因,日本保留不受《公约》第13条第2款(b)和(c)项“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规定约束的权利。然而,关于这些教育水平,考虑到中等教育的后半段,2010年,日本政府免除了公立高中学费并建立了用于支付学费的高中入学支助基金,以减轻在国立和私立高中上学学生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2011年日本继续就读高中的学生入学率是98.2%)。政府也在采取措施,通过免除学费或奖学金计划减轻接受高等教育学生的经济负担。由于考虑要采取这些措施,政府正在逐步撤销对《公约》中提到的“尤其通过逐步实行免费教育”规定的保留权。

(四)第8条第2款

a. 现状和范围

113. 回顾日本政府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时采取的立场,《公约》第9条中提到的“警察”被解释为包括日本消防部门,日本政府宣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2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2款中所指的“警察成员”被解释为包括日本消防部门人员。

b.原因

114. 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日本消防部门自成立以来就被认为是警察的一部分,虽然1948年消防部门在组织上脱离了警察,但其职责和权力的性质和内容原则上与隶属警察时无异。根据现行法律,消防部门被赋予了与警察同行相似的目标和职责,即保护公民生命、人身和财产,并且在履行上述目标和职责时承担相似责任。消防部门必须如警察一样采取纪律严明、行动迅速和勇气可嘉的部队行动,日本政府将日本消防部门解释为《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9条所指的“警察”的组成部分。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22条第2款

115. 见上文第0-0段。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4条(a)和(b)项

a.现状和范围

116. 在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a)和(b)项的规定时,日本按照这些规定履行义务,确保所履行义务与根据《日本宪法》保障集会、结社和表达自由权及其他权利相一致,注意到《公约》第4条提及“充分考虑《世界人权宣言》所体现的原则以及《公约》第5条中明确阐明的权利”这句话。

b.原因

117. 第4条阐明的理念涵盖在各种情况下以各种方式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用超越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的惩罚性法律限制所有这些行为,可能与《宪法》保障的权利发生冲突,包括限制言论自由要求精确地提供其必要性和理由,也可能与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原则相冲突,需要具体、明确地确定应加处罚的行为及处罚。也正是基于这种判断,日本政府对《公约》第4条(a)和(b)项提出保留。

(d)《儿童权利公约》

(一)第9条第1款

a.现状和范围

118. 日本政府声明,《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解释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儿童与其父母分离是根据《移民法》驱逐出境造成的。

b.原因

119. 有关该公约第9条第1款,在儿童被其父母虐待或其父母分居的特定情况下,可理解为该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确有必要。认为《公约》第9条第1款不能阻止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第4款允许开展的任何行动造成的儿童与父母分离,如针对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实行驱逐出境、拘留或监禁。

(二)第10条第1款

a.现状和范围

120. 日本政府进一步声明,处理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时,应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处理”,对上述义务的解释不能影响这些申请的结果。

b.原因

121. 日本认为,该规定中“积极”是指防止消极对待,如原则上拒绝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的申请;“人道主义”一词是指必要时对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的申请手续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考虑;“迅速”是指妥善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免受不必要的延误。因此,“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处理”这句话可被解释为不会损害和约束这些申请的结果。

(三)第37条(c)款

a.现状和范围

122. 在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c)款的规定时,日本保留不受该规定第二句,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反之最有利于儿童”约束的权利,国内法律认为,在日本,对于被剥夺自由者,未满20岁的人通常与20岁及以上的人隔开。

b.原因

123. 《日本青少年法》将“青少年”定义为不满20岁的人(该法案第2条),关于被剥夺自由者,那些不满20岁(所谓的“青少年”)与20岁及以上的人(所谓的“成年人”)应该隔开(该法案第49和第56条)。

124. 虽然《公约》将未满18岁的人视为“儿童”,并为其提供全面保护,但日本的制度将此保护范围扩展得更广,包括不满20岁的人,这符合《公约》第37条(c)款的意图和目的,意在通过将其与成人隔开,防止青少年如“儿童”受到有害影响。有关日本教养院中的这些青少年的实际待遇,习性和能力无显著区别且需同等对待者被编入相同的小组,对个别青少年给予适当的关注确保其不受其他具有高级犯罪倾向舍友的消极影响。这被视为符合《公约》的意图。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第3条第5款

a.现状和范围

125. 日本政府修正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所做的声明,“日本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仅招募年满18周岁及以上者为日本自卫队队员(经修正的声明于2010年4月1日生效)。

b.原因

126. 缔结《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公约》经内阁核准,于2004年8月2日被批准)时,日本政府按照《议定书》第3条第2款提交了关于以下内容的声明:1)日本自卫队队员仅招收年满18周岁及以上者,在隶属日本自卫队的学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学生(“青年团”)除外;2)招募青年团成员的最低年龄为15岁;3)日本政府采取保障措施,确保青年团的招募既未遭受强迫亦未受到压制。

127. 日本于2009年6月3日颁布了《防务省建设法的部分修订法案》(以下简称《修订法》)(2010年4月1日签署),之后,所有应招的日本自卫队着装人员无一例外都必须年满18周岁或以上。在签署《修订法》时,日本政府修正了大意如下的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条例,日本政府仅招募年满18周岁及以上者为日本自卫队队员。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4款,该修正以介绍新声明的文件形式通报给了联合国秘书长。现有声明系在增加原有声明的修正的基础上形成,实际上等于撤回了日本在缔结《议定书》时所做的解释性声明。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21条

a.现状和范围

128. 日本政府根据该公约第21条声明,它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

b.原因

129. 《公约》第21条规定了一个机制,旨在友好解决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时产生的争端,该机制通过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成为执行《公约》的有效保障。

130. 日本政府认为,应从积极推动包括禁止酷刑方面的国际合作的立场出发接受该机制。

B.国家一级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1.《日本宪法》对人权的保护

(a)概况

131. 日本法律制度中的最高法律――《日本宪法》基于主权在民的原则,与和平主义相同,尊重基本人权也是《宪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作为财产交给现代和后代人,任何时候都不得受到侵犯”(第97条),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明确体现在第13条中,该条规定“作为个人人人都应受到尊重”。除根据其性质被解释为仅适应于日本国民的权利外,日本境内的外国居民的基本人权也受《日本宪法》的保障。

(b)法律下的平等

132. 法律保障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关系中不允许有基于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的歧视”(《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此外,《日本宪法》还规定禁止贵族和贵族地位(第14条第2款);保证成人普选制(第15条第3款)以及与家庭和必要的性别平等原则有关的个人尊严(第24条);具体规定了两院议员及其选举人资格的平等(第44条);还规定了平等的教育机会(第26条第1款)。

(c)自由

133. 关于自由,《日本宪法》规定了思想和良心自由(第19条)并保证宗教自由(第20条)以及学术自由(第23条)。《宪法》第21条第1款还保障集会和结社以及言论、新闻和所有其他表达形式的自由。关于人身自由,《宪法》保障免受任何形式奴役的自由(第18条)。另外,根据《日本宪法》,任何人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第31条),非经主管法官签发的逮捕证也不得被逮捕,除非他或她正在作案时被逮捕(第33条等)。所有人的家庭、文件和个人物品不受进入、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主管法官签发命令或第3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第35条等)。任何人在没有被立即告知对他或她的指控或没有立即得到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不得被逮捕或拘留,没有适当理由,也不得被拘留(第34条)。《宪法》绝对禁止任何公职人员施行酷刑和残忍的惩罚(第36条)。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应享有由公正法庭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获准有机会盘问所有证人;有权启动用公共开支获取证人的强制性程序;以及获得胜任律师的帮助,如果被告靠自己的能力无法获得,国家应为其指定胜任律师(第37条)。此外,任何人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用强迫、酷刑或胁迫手段或在长期逮捕或拘留之后取得的招供不得接受为证据;任何人在不利证据仅仅是其自己的供词的案件中不得被定罪或受到惩罚(第38条)。任何人对实施时属于合法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得因同一罪名受到两次审理(第39条)。

134. 《日本宪法》保障,人人享有选择和改变其住所和选择其职业的自由(第22条第1款)、拥有或持有财产权(第29条第1和第2款)以及移居外国和放弃国籍自由(第22条第2款)。

(d)社会权利

135. 在日本,所有人应有权维持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最低标准(《日本宪法》第25条第1款)。国家应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促进和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第25条第2款)。此外,《宪法》保障“得到与个人能力相称的平等教育的权利”(第26条第1款)和“男女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第26条第2款)。《宪法》规定了工作权、工资标准、工时、休息及其他工作条件、禁止剥削童工(第27条)和工人有组织、集体谈判和行动的权利(第28条)。

136. 另外,如果因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而蒙受损失,每个人都可提出起诉,要求国家或公共实体给予补救(第17条)。任何人在被捕或被拘留后因刑事审判而被宣布无罪,可起诉国家并要求赔偿(第40条)。《宪法》还保证公民在为改善社会基础设施的目的征用土地时因国家或地方公共实体的运营或活动而蒙受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第29条第3款)。

137. 《日本宪法》规定,人民有选择其公职人员和罢免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成人普选权并规定对选票保密(第15条)。年满20岁或2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不分男女在选举中平等享有投票权。年满25岁或2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有资格成为众议院议员,而要成为参议院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30岁或30岁以上。地方公共实体如地方议会等议事机构的成员和地方公共实体的长官(知事、市长、町/村知事)均由公民选举产生。此外,《日本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由人民审查(第79条第2、第3和第4款)、地方居民公投批准特别法律(第95条)以及人民批准对《宪法》的修订(第96条)。《宪法》还规定了要求赔偿损失、罢免公职人员、颁布、废除或修正法律、法令或条例和为其他事项进行和平请愿的权利(第16条)。同时,按照《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居民有权向地方公共实体提出直接要求,解散议会或地方公共实体以及罢免议员或公共实体的长官。

138. 《宪法》中的这些条款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属于国会、内阁和法院。通过严格的互相制约确保对人权的保护。

139. 此外,日本缔结的各种人权条约和公约中提及的人权受到日本各种法律规章的保护。

(e)对人权的限制

140. 《日本宪法》规定:“不得阻止人民享受任何基本人权。人民受《宪法》保护的这些基本人权应作为永久而不可侵犯的权利赋予今世后代”(第11条);“人民受《宪法》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应由人民不断努力加以维护,他们应该不滥用任何这些自由和权利,并应始终负责地为公共福利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第12条);“作为个人人人理应受到尊重。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影响公共福利,就应在立法和其他政府事务中得到最优先考虑”(第13条)。

141. 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绝对的且不允许有任何限制,而是要根据其固有的局限性受到某些限制,以便基本人权在发生冲突时进行协调。例如,惩罚发表诋毁他人言论者被视为限制该人的言论自由,但如要保护他人维护自己的荣誉的自由,这种惩罚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限制可在“公共福利”概念下加以解释。

142. 因此,日本认为,这些人权只要不可能与他人的权利相冲突,就不要以公共福利为由加以限制。例如,思想和良心自由(第19条)被解释为绝对自由,因为属于内心感受,不允许受到任何限制。

143. 此外,在评判管制人权的法律能否以“公共福利”为理由时,对于管制自由营业等经济自由的案件来说,法院往往允许立法机构有相对广泛的酌处权,而在解释限制精神自由的法律时,则使用严格标准。

144. 因此,《日本宪法》没有阐述“公共福利”是什么的明确规定,而“公共福利”概念更具体地体现在法院的先例中,并取决于每项权利的固有性质和《宪法》保障的人权,《宪法》对人权的限制与人权公约的限制高度一致。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允许国家任意使用“公共福利”概念来限制人权或允许对人权条约保障的人权加以限制而超出人权条约所允许的限制水平。

2.人权条约作为国家法律规章的一部分

145. 《日本宪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应忠实地遵守日本缔结的条约和公认的万国法。因此,此项条款的意图是,日本政府缔结和颁布的各项条约包括人权条约应具有同国内法律一样的法律效力。

146. 考虑到该条款的目的、内容、措辞和其他方面,是否直接适用条约条款应按个案情况来判断。然而,大多数违反公约的情况均按违反国内法律处理,因为大多数国内法律是为了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

3.处理人权问题的机关和补救制度

(a)司法机构

(一)法院的作用

147. 根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定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所有法律纠纷,确定任何法律、命令、条例或与具体案件审理有关的官方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日本宪法》第81条)。

148. 另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诉诸法院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就民事或行政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判决。无法院的判决不得施加刑事处罚(第32条等)。尤其是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由公正法庭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第37条第1款)。

149. 在保障诉诸法院的条件下,法院通过行使上述权力发挥确保基本人权的作用。

(二)补救制度

a.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150. 在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案件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分等,或可就侵犯人权所致损害要求国家赔偿而提起诉讼。若侵权实体是个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下令终止和停止侵权或要求赔偿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b.刑事程序

151. 当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时,调查机关将根据证据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起诉被告。若案件已被公诉人证明为犯罪,且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应实施适当的刑罚。

152. 《日本刑事诉讼法》允许受犯罪行为伤害的人提起控诉(该法典第230条和第231条),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指控(该法典第239条)。

(b)行政机构

(一)法务省的人权机关

153. 法务省的人权机关(人权局、法律事务局、地方法律事务局和人权志愿者)是有权解决人权问题的行政机构。人权志愿者是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公民个人,大约14,000名志愿者分布在全国所有市、町、村。法务省人权机关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开展各种保障人权的活动。

154. 具体而言,这些机关在法律事务局、地方法律事务局及其分支机构(全国共有约320个)设立了常设咨询办公室,在市政厅、百货商店和公共场所开设专门咨询办公室,向公众提供人权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免费且严格保密。

155. 咨询期间如果发现侵犯人权的可疑迹象,这些机关及时将其作为侵犯人权案件进行调查,查明是否确有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并根据其结果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对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处境做出反应。

156. 此外,为了提高每个公民对人权的认识并增进其对人权的理解,法务省人权机关开展了各种人权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讨论会、放电影,以及通过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开展公关活动,并利用“人权周”等机会制作和散发传单和宣传册。

157. 法务省人权局2010财政年度的预算约为36亿日元。

(二)处理具体问题的机关

a.妇女地位

158. 作为解决涉及提高妇女地位等具体问题的机关,内阁府根据《内阁府组织法》第1条设立了性别平等局,以推动形成性别平等的社会、为性别平等编制基本计划并为此提供方便,管理与性别平等有关的事务,包括处理投诉。2011财政年度,该局有42名工作人员和3.63亿日元预算。另外,为了监督性别平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成立了由内阁大臣和知识分子组成的性别平等委员会。

159. 同时,作为解决性别平等问题的政策和框架,日本基于《性别平等社会基本法》起草了《第三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并于2010年12月17日获得内阁核准),根据该计划,整个政府正在为建成性别平等的社会而努力。

b.土著人问题

160. 作为处理土著人问题的机关,内阁秘书处内设立了爱奴族政策综合办公室。此外,根据爱奴族未来政策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成立了爱奴族政策促进委员会,以全面有效地推动爱奴族政策,并考虑到爱奴族人的观点和意见。

c.妇女就业状况

161. 作为涉及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机关,各县都设立了县劳动局平等就业办公室,与雇主和雇员进行协商,并基于相关法律提供保障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的行政指导(截止2011年4月1日,全国共有47家办公室,共有232名雇员)。

d.儿童问题

162. 作为处理儿童问题的机关,各县、指定市、横须贺市、金泽市和熊本市成立了儿童指导中心(截止2011年4月1日,全国共有206家)。

163. 儿童指导中心负责下列事务:

(a)提供咨询、调查、审查、判断和评估支持;

(b)向家里需要保护性看护的儿童提供指导,安排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协调养父母关系等;

(c)临时监护等。

164. 截至2011年4月1日,共有2,606名儿童福利官员和9,604名工作人员在儿童指导中心工作。

e.残疾人

165. 作为处理残疾人事务的机关,各县和指定市设立了精神病学医学委员会,负责核查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病人的常规疾病报告等,评估提出出院或提高治疗水平的请求。

f.老年人

166. 基于《防止虐待老年人、支助老年人照料者及其他事项法案》,市政当局接到那些发现有虐待倾向或已发生虐待老人事件的人发出的虐待通知或报告后,便开展现场视察等工作。虐待情况一经确认,当局会采取适当行动,如临时拘留。如果虐待事件发生在养护机构,当局会行使权力,责令其改正。另外,倡导为照料者提供支助性措施。

(c)日本法律援助中心

167. 根据《法律援助综合法案》,日本法律援助中心(日语:Houterasu)于2006年成立。该中心免费向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与赔偿法律制度、咨询机构等有关的信息,还免费向侵权犯罪行为受害者介绍一名经常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的律师。

168. 当侵权行为受害者等希望向施暴者索赔损失却无法咨询合适的律师或因经济困难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时,该中心向他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如举行免费法律咨询或向其借钱支付律师费。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国会和地方议会在增进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活动

169. 根据《日本宪法》,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根据《国会法》第41条,两院均设有法律顾问常设委员会。国会通过行使立法权保护并增进人权。

170. 根据《人权教育和启发促进法》第8条(2000年第147号法案),政府每年就内阁府、各省厅和机构在前一年实施的人权教育和启发措施向国会提交报告。提交给国会的报告以白皮书形式公布,以使公民周知。

171. 另一方面,地方议会也通过各种努力增进人权,如宣布人权保护城市或基于《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部落民歧视的决议。

2.传播人权条约和公约

172. 由于日本缔结的人权条约和公约被译成日文并列入书店出售的大多数法律书籍中,所以,日本公民能够轻而易举地了解其内容。

173. 日本政府编写介绍日本缔结的人权公约的小册子,并向公众分发。外务省也积极努力宣传各项人权条约,在其网站上以日文(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jinken.html)和英文(http://www.mofa.go.jp/policy/human/index.html)发布日本缔结的人权公约、相关的政府报告、条约确立背景等方面的信息。

3.人权教育和启发

(a)普通公务员

174. 有关行政人员,人事院制订了为国家公务员开设的有关人权的一切形式培训课程,并为内阁府和各省厅提供关于在培训中增进人权教育的指导。

175. 有关地方公务员,总务省在地方自治学院和火灾与灾害管理学院开展的一切形式培训增进了人权教育,地方政府也提供人权教育。

176. 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的规定,法务省为中央各省厅和机构的国家公务员每年举办两次人权培训研讨会,旨在增进其对人权问题的理解和认知。此外,法务省为在各都道府县市从事人权认识提高活动的官员举办人权领导力培训研讨会,旨在为其提供作为领导人必备的知识。

(b)警务人员

177. 警察从事的工作,如刑事侦查与人权的关系颇深。在这方面,关于警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的规则(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2000年第1号规则)规定,“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关注尊重人权,并将职业道德教育列为警察教育的重中之重。警务人员的人权教育以这种方式得到积极开展。

178. 在警察学院,通过职业道德和法律,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课程,向新入职和新晋升的警务人员提供尊重人权教育。此外,在女性更易成为受害者的暴力和虐待案件,如性犯罪或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课程中,提供教育以增进对需向受害者展现的关爱和关切的理解。

179. 向参与刑事侦查、拘留、犯罪受害者援助等事务的警务人员提供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便适当履行职责,尊重嫌疑人、被拘留者和受害者的人权。为了提供此类教育,利用了各种机会,如在各级警察学校提供专业教育课程,在警察总部、警察局和其他工作场所提供培训课程。

(c)移民官员

180. 对于移民官员,通过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向其提供有关人权条约的课程,以进一步提高他们对人权的认识。

(d)检察官

181. 检察官在获得委任时以及在之后按工作经验年限规定的时间有参加培训课程的义务,法务省通过培训课程为他们举办关于公约的讲座,并讲授关于保护和支助刑事受害者、性别视角和其他问题的课程。

(e)法官

182. 日本政府确认,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在获得司法资格前,必须在法律培训研究所接受法律培训,该培训包括关于人权条约的课程。日本政府还确认,法官在获得任命后也必须接受关于人权条约的讲座和方案。

(f)律师

183. 日本政府确认,日本律师联合会,位于各都、道、府、县的地方律师协会和各地区的地区律师联合会为律师开展人权培训。以下是日本律师联合会近期举办的讲座主题的实例:

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处理国外侵犯人权案件的方法

努力建立亚洲区域人权机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近期发展

虐待儿童――《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待日本东部大地震――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日本东部大地震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国际人权研讨会

利用国际人权法律――以审查日本政府提交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为基础

(g)狱警

184. 为了增进对囚犯人权的尊重,在惩教人员培训机构和分支办事处向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狱警提供各种方案的适当教育,包括关于囚犯人权的讲座,这些讲座是根据《日本宪法》和各类人权条约及方案,采用行为科学方法举办的。各惩教机构的狱警都得到基于实践的培训,此类培训使用角色扮演材料,假设囚犯的各种情况,以提高他们对人权的认识。

(h)自卫队着装人员

185. 防务省在国防学院、国防医学院、国防研究院、联合参谋学院、自卫队陆、海、空军校为即将成为自卫队着装人员或自卫队现役着装人员提供关于《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适当教育,以便在紧急状况下保护俘虏的人权。

(i)教师

186. 国家教师发展中心提供了一个培训方案,以培养人权教育讲师。该方案针对那些在人权教育中发挥指导作用的人士。根据该方案,这些人员通过参加关于国际或国内人权教育和有效教学方法趋势的研究讨论或实践,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教育学生尊重人权。他们随后有望成为各地区开展人权教育培训的讲师,为有关人权教育的培训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

187. 在学校,针对学校教职人员的人权讲座被纳入在校教育方案,各都、道、府、县或地方教育委员会也向负责人权教育的人员提供类似讲座。在新入职教师培训或其他定期培训(如十年教龄教师培训,取决于教龄级别)中也提供人权教育方案。

(j)公众

188. 法务省人权机关举办面向国民的人权讲座或研讨会,以增进公众对人权的认识。

4.提高人权认识的措施

(a)教育方案

189. 受“人权教育和研究促进方案”的委托,都、道、府、县和地方教育委员会 1)通过学校、家庭和社区的适当合作,开展关于人权教育综合方法的实践研究,2)通过学校人权教育的教学方法,开展关于改善和提升认识的实践研究。

190. 此外,根据“加强社区社会教育能力项目”,实施了一项试验性联合研究,旨在“创立一个机制”,鼓励地方社区的居民思考并理解地方社区的问题,包括人权教育问题,并鼓励他/她们根据地方社区的具体情况主动解决这些问题。

(b)通过媒体提高人权认识

191. 法务省人权机关通过媒体开展许多活动,以提高公民对人权的认识和对人权的理解。此类活动的实例有:电影院的广告屏幕、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大屏幕显示器;火车和地铁的宣传广告;门户网站或社交网站的互联网图像广告;在Youtube发布视频;在法务省网站发布信息;电视、广播和有线广播;在报纸和周刊上就相关话题进行宣传等。

5.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等的参与

192. 日本政府真正理解民间社会在宣传人权条约的各种活动中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政府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对话,在编写关于人权公约的政府报告的过程中交换意见。日本政府将继续尊重民间社会,并与其开展对话。

193. 法务省人权机关与各机构和协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增进人权、人权咨询以及调查和解决侵犯人权案件领域开展活动,努力实现有效地保护和增进人权。

6.国际合作

194. 不仅在日本,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普遍价值观受到保障固然重要,但各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传统等。因此,日本政府考虑到各国国情的独特性,为通过对话和合作改善人权提供适当的国际支助。

195. 2010年,在官方发展援助方案下,日本捐助了4.4414亿美元用于医疗和卫生,捐助了16.5811亿美元用于性别平等,捐助了3.809亿美元用于和平建设,在2010财政年度,捐助了1.8176亿美元用于针对残疾人的措施。

196. 日本还为国际人权组织(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妇女署等)的人权活动提供支助。2010财政年度,日本向儿童基金会捐助1.7505亿美元,是人权高专办全球第四大资助方,也是人权高专办在亚洲活动的最大资助方。日本通过包括自愿捐款在内的方式继续支助这些活动。

197. 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努力中,日本政府做出并稳步履行其在各领域的承诺。2010年9月,日本承诺在自2011年开始的五年期里,向卫生领域提供50亿美元的援助、向教育领域提供35亿美元的援助。2011年6月,日本主办了一次国际会议,以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采取后续行动,旨在促进各方合作。此外,2011年9月,日本和有关国家及组织在纽约共同举办了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部长级会外活动。

7.政府报告的编写过程

198. 政府报告主要由外务省与相关省厅和机构合作协调和编写。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报告由内阁府协调和编写。

199. 政府充分认识到民间社会在促进人权条约的各种活动中的重要性。从这一角度出发,政府通过外务省网站和内阁府网站(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广泛收集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与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对话,以在编写关于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政府报告的过程中交换意见。此外,2011年,在编写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后续报告时,成立了监督性别平等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以使由身为委员会成员的知识分子对报告内容进行讨论。

200. 为了传播并向公众提供,每份政府报告均以日文和英文公布在外务省和内阁府(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网站上,并分发给相关国会议员及关注该问题的国民和非政府组织。

201. 与有关省厅和机构共享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日本政府报告的结论意见,并就每条建议进行讨论。在执行任何新措施时,这些意见都被纳入下一次政府定期报告。结论意见以日文和英文公布在外务省和内阁府(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网站上。

三.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方面的信息

1.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立法

(a)《日本宪法》

202. 平等原则在《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中得到界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关系中不允许有基于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的差别”,并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任何差别对待。此外,《日本宪法》规定废除贵族和贵族地位(第14条第2款),保障成年人的普选制(第15条第3款),与家庭和必要的性别平等有关的个人尊严(第24条),两院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平等(第44条)及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第26条第1款)。

(b)法律

203. 根据《日本宪法》的条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国内法律中也得到保障。特别是,为了保障男女平等,制订了《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以促进全面、系统地形成性别平等社会,还颁布了《男女就业机会和待遇均等法》,以禁止基于性别对雇员歧视。此外,规定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教育基本法》已生效。

204. 除了上述法律外,某些法律还包括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例如,《国家公务员法》第27条和《地方公共服务法》第13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方面适用全体公民平等待遇原则;《地方自治法》第244条第3款禁止在使用公共实施方面给予当地居民不当的歧视性待遇;《劳动基准法》第3条禁止因员工的国籍、信仰或社会地位而在工资、工时或其他工作条件方面做出区别对待;该法案第4条规定了男女同酬原则;《工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种族、宗教、性别、家庭出身或地位取消任何人的工会会员资格;《官方援助法》第2条规定了在获得官方援助时不歧视和平等的权利。

2.与不歧视和平等有关的政策

(a)概况

205. 法务省人权机关在增进人权、人权咨询、调查和解决侵犯人权案件领域开展了各种活动,以处理包括歧视在内的各种人权问题。

206. 检察官和警察开展适当的调查,以法律和证据为基础,不论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的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任何其他状况,平等、公平地利用刑事法处理案件,以实施适当的处罚。

(b)教育方案

207. 文部科学省基于《日本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通过提升学校教育中的尊重人权认识,促进尊重所有个人的教育。

208. 作为一般规定,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习课程包括“在特定活动中贯彻尊重人类尊严和敬畏生命的精神”,以促进人权意识教育。

209. 通过在小学和初中开设的“社会学”和“道德教育”课程以及在高中开设的“公民”课程,学生习得了尊重基本人权、权利和义务,国际人权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实现无歧视或无偏见社会的必要性等内容。

(c)公共宣传活动

210. 法务省人权机关将其在增进人权、人权咨询、研究和补救侵犯人权案件领域的活动扩展至一切人权问题,包括侵犯个人人权或特定团体成员的人权。

211. 例如,朝鲜在2002年9月17日的日朝首脑会议上证实其绑架日本国民的行为,当时,许多朝鲜和韩国籍学生受到骚扰,通过法务局和全国各地的地方法务局的人权协商,采取了适当的人权保护措施。当报道称朝鲜于2006年7月和2009年4月发射导弹,以及于2006年10月和2009年5月进行核试验时,也采取了类似的人权保护行动。

212. 作为人权认识提高活动,每年举办有关汉森病(麻风病)的专题讨论会,以消除对汉森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并增进对其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