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RI/201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6March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哥斯达黎加 * **

[接收日期:2019年2月8日]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国家概况

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地理位置

1.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地处美洲大陆,位于中美洲地峡北纬8°~12°与西经82°~86°之间的位置。

2.哥斯达黎加北部与尼加拉瓜毗邻,东南与巴拿马接壤,东临加勒比海,西靠太平洋。陆上边境线总长663公里,其中有300公里是与尼加拉瓜的边界,363公里是与巴拿马的边界。

语言

3.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也是国内使用范围最广的语言。但是,国内的土著语言也具有同等地位。

国土

4.哥斯达黎加国土面积51,100平方公里,其中26.2%即约13,000平方公里为受保护地区,细分如下:12.3%为国家公园,4.6%为国家庇护区,4.2%为森林保护区,3.1%为保护区,1.3%为包括红树林在内的湿地保护区,0.4%为生物保护区,还有0.1%为纯自然保护区、国家名胜和自然胜地。

5.《宪法》第168条规定,为公共行政目的,将全国划分为省、县市和区三级,共有7个省,下设82个县市、484个区。

6.根据第16068-PLAN号行政令和第37735-PLAN号行政令的规定,为社会经济发展研究和规划目的,将哥斯达黎加国土划分为6个区域:中央区、乔罗特加区、中部太平洋区、布伦卡区、加勒比韦塔区和北部韦塔区。

人口特征

7.根据当前的人口估计和预测,2016年国内居民人口数为4,890,372人,其中男性2,467,825人,女性2,422,547人,男女人口比为101比100。人口出生时的预期寿命约为80岁,其中男性为77.51岁,女性为82.58岁。2018年9月1日,哥斯达黎加的居民人口数达到了5,000,000人。

8.虽然人口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增速却逐步下降,人口增长率从2010-2011年期间的13‰左右下降到2015-2016年期间的12‰,即下降了1‰。这主要是由于生育率的下降造成的。从地方层面看,特别是从六大规划区域看,在2015-2016年期间,除乔罗特加区和北部韦塔区的人口增速略有提升外,其他地区的人口增速普遍呈下降趋势。人口增速下降较为明显的区域为中央区、中部太平洋区和布伦卡区。

9.从人口的地域分布来看,国内的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96人。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一指标值也逐步提高,从2010年的每平方公里87人增加到2016年的每平方公里96人。中央区的人口密度最高,因为国内约62%的人口都聚居于此,但是其面积仅占国土总面积的16%。

10.从人口密度的增速来看,值得一提的是北部韦塔区,其人口密度指标变化速度最快,而乔罗特加区则是人口密度较低的区域中增速最慢的区域。

11.从人口的城乡分布情况看,根据2011年的第十次全国人口普查和第六次住房调查数据显示,国内72%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从区域层面看,6个区域中有4个区域的城市人口占多数。

12.关于人口的性别和年龄构成,如附件1的图1所示,在1990-2016年期间,国内人口日益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原因是出生时预期寿命的增加和生育率的加速下降。

13.在此期间,人口的年龄结构已经从金字塔形转变为更接近于矩形,这是未成年年龄组人口进入到下一阶段年龄组的结果,也就是说,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高生育率所带来的出生潮人口,婴儿潮的出现得益于近几十年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下降。

14.劳动年龄人口即15至64岁人口在这一时期占总人口的相对比重从1990年的59.4%提高到2016年的69.7%,这意味着人口抚养比的下降,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需要抚养的人口数从1990年的68.3人减少到2016年的43.4人。

15.人口抚养比的这一变化,即劳动年龄人口相对于受抚养人口的比例更高,被认为是人口红利。之所以被视为一项红利,是因为需要资源的受抚养人口数量较少,而如果劳动年龄人口都进入劳动力市场,则意味着产出的资源过剩,这种情况将成为经济增长的契机。然而,并不是所有劳动年龄人口都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因此,寻找能够抓住人口红利机会的解决方案就成为了一项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正经历着人口加速转变的进程,且当前已经开启了人口老龄化进程。

16.从人口的种族构成来看,正如《政治宪法》第1条所述,哥斯达黎加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民主共和国,国内生活着包括土著人口或原住民、非洲后裔、华人和移民人口在内的一系列人口群体,均对国家的文化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17.2011年的普查数据显示,国内人口中有83.6%为白人或美斯蒂索人,7.8%为非洲后裔,2.4%为土著人,0.2%为华人,0.8%为其他种族群体,还有2.9%为不属于以上任何族群的人口。在土著人口中,75.0%属于国内8大土著民族之一或者属于其他国家的土著民族。

18.如果按民族-种族特征来对人口的性别和年龄构成进行分析,如附件1图2、图3和图4所示,总体来看,土著人口的年龄结构最为年轻,人口主要集中在第一年龄段(0至19岁),这表明其生育率最高,而非裔人口的年龄结构虽然要比总人口或者其他人口群体的年龄结构年轻,但是其人口主要集中在10至39岁年龄段,这表明其生育水平有所下降。

19.从人口抚养比来看,土著人口中受抚养人口占比较大,每100名生产年龄人口需要抚养64人,而非裔人口的这一比率为43人,其他人口群体为47人,也就是说,土著人口中每100名劳动年龄者需要抚养的人数比非裔人口多21人,比其他人口群体多17人。

20.从人口红利方面看,非裔人口的情况最为乐观,但是,通过分析人口普查得到的公开失业率可以发现,每100名非裔经济活跃者中就有4人失业,而每100名土著和非裔人口以外的经济活跃者中只有3人失业。尽管非裔人口具有更大的人口红利,但是受失业影响也最严重,因此应将创造就业条件视为国家面临的一项挑战。

21.另一方面,总人口中有10.5%即452,849人至少有一种残疾,其中男性占48.2%,女性占51.8%。51.94%的残疾人集中在30岁至64岁年龄段。

22.在接受普查的4,301,812人中,有385,899人出生在外国(9.0%),其中48.2%为男性,51.8%为女性。在外国出生的人中,以在尼加拉瓜出生的人为主,占74.6%,有4.3%的出生在哥伦比亚,4.1%出生在美国,2.9%出生在巴拿马,2.4%出生在萨尔瓦多,还有略超过11%出生在其他国家。

23.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面并无官方数据,但据估计,略超过三分之二的人信仰天主教。其余人主要信仰浸信会、福音派、卫理公会和圣公会。其他已知的宗教有巴哈伊教、佛教、国际黑天觉悟会、印度教、伊斯兰教、耶和华见证会、犹太教、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道教,其中一些教派有自己的宗教场所,如清真寺、寺庙、道场、教堂等。

经济和社会特征

24.根据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的数据,2010-2016年期间,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率约为8%,从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即农业和制造业为主的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并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25.国家凭借其在开展业务方面的便利性和竞争力等相关指标,成为一个可提供良好条件开展生产活动的地点,尤其是在特殊对外贸易制度的激励下,成立了大量企业,将全球价值链的不同环节衔接到了一起。预计这种态势将继续推动行业间的联系与整合,实现生产和出口的多样化,扩大国家金融和贸易开放的辐射范围。

26.经济活动在体量上呈现出正向增长的特点,2010-2016年期间的平均增长率约为3.8%。

27.总体而言,哥斯达黎加由于多种优势而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除其他因素外,值得强调的是其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稳定的政治环境以及与主要贸易和金融伙伴开展业务的优越地理位置,这推动了非居民资本参与的出口服务导向型企业的纷纷成立。同样,经济的相对稳定以及“esencial Costa Rica”这一国家品牌的确立,已经对旅游、出口和外国投资的整体项目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此外,还将资源引向工业和商业等其他经济活动。

28.反映物质福利状况以及人民对商品和服务的获取能力的一个指标,就是实际可支配总收入,在2010-2016年期间,这一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3.9%,增幅略高于同期的生产平均增长率(3.8%)。

29.社会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0年的21.7%提高到2016年的23.2%,保持了轻微增长趋势,与政府推行的将资源向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倾斜的政策保持了一致。用于社会投入的经费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中央政府的预算,尽管在报告期内国家预算存在赤字状况,但是国家还是努力保障社会投入经费,这从观测到的2010年至2016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社会支出比例这一指标数据中可以得到体现。由于赤字的持续增加,自2009年以来,国家债务增加了两倍,从5.5万亿科朗提高到16.1万亿。

30.消费者物价指数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变动幅度最大,在3.68%至5.13%之间波动。而2015年和2016年的变动幅度较小,在第一年甚至录得0.81%的下降。

31.人均收入水平总体来说基本保持不变,实际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增长,维持在350,000科朗的平均水平(增速与价格增速相近)。有的年份人均收入出现实际增长,原因是家庭平均规模的减小。

32.2017年全国住户调查数据显示,哥斯达黎加的贫困家庭比例为22.1%,与过去三年的水平相比有所下降,但在过去20年里贫困家庭数量并未实现显著下降,国内周边地区(沿海地区)与中部地区之间存在差距,周边地区的贫困家庭比例是中部地区的1.8倍。

33.以多维贫困指数衡量的多维贫困率在2017年为23.08%,与前几年25%左右的水平相比有所下降。每个区域的这一指标值均有下降,但是区域之间仍保持着差距,与按贫困线衡量的差距相同。

34.以贫困线方法衡量的贫困水平与失业率密切相关,因为80%的家庭收入来自于工作收入。在低收入家庭中,国家转移支付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相对比例为20%左右。

35.如果按家庭户主性别来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女户主家庭所占比例维持在31%左右,而男户主家庭下降了26.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男户主家庭向男女共同担任户主家庭的转变,同期,此类家庭所占比例增加了近183%。这表明了对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决策的认可。从区域层面看,乔罗特加区和中部太平洋区的这一转变速度最快,而布伦卡区的转变速度最慢。

人口就业状况

36.就业持续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58.8%的劳动年龄人口(15岁及以上)实现了就业。劳动净参与率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期间均达到了62%的峰值,这表明就业率较高,即平均来看,多数劳动年龄人口正在工作;但是,2016年的就业率较低,为52.8%,2017年达到了58.8%。

37.通过对各规划区域的数据进行分析,需要强调的是中央区和北部韦塔区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保持着60%以上的高就业率,同期乔罗特加区的就业率为48%。加勒比韦塔区的就业率在这一期间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在2017年达到了53.9%,在过去8年中的平均就业率为50.5%。相反,中部太平洋区的就业率在2015年和2016年下降到43.5%,但在2017年有所回升,达到46.3%,在2010-2017年期间的总平均水平为55%。

38.布伦卡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劳动参与率有所下降,分别为47.6%、46.5%和47.1%,与中部太平洋区的情况相似(分别为44.5%、42.5%和46.3%),但最后一年的劳动参与率有所增加。

39.哥斯达黎加60%以上的就业人口在服务业部门工作,就业人口占据第二位的是工业部门,为18.1%。农业部门是就业比例最低的经济活动部门,在过去八年中的就业比例仅为11.2%,不过呈现出上升趋势,但2013年除外,仅为9.9%。2017年达到了12.5%。

40.从公共和私营部门看,哥斯达黎加人大多在私营部门工作(2017年为85.7%)。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私营部门的就业率呈现出上升趋势,最高达到86.7%,自此之后有所下降。这一时期在公共部门的就业比例为15%。

41.到2017年,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失业率为9.1%。失业率最高的年份为2011年,为10.3%,此后失业率有所下降,然后维持在9.5%左右的水平。从规划区域来看,2017年失业率最高的区域是中部太平洋区,在过去4年中呈现上升趋势,2016年和2017年甚至超过了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失业率高居首位的乔罗特加区的失业水平。相反,中央区的失业率最低,一直维持在8%左右的水平。

42.关于就业形势,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男女工资差距时,明显可以看到性别不平等的存在,国内男女的工资水平比为100,000科朗比90,000科朗。但是,通过研究不同类别的分列数据,就可以看到哪些类别的性别差异较大,如附件2表1所示。

43.关于用于照护家庭的时间,2017年全国时间使用情况调查显示,妇女每周用于无偿家务活动的时间为35小时49分钟,而男子在这方面的平均时长为13小时42分钟。在国内城市地区,时间使用差异更大,社交时间从20小时增加到26小时。

44.劳动总时长中包含无偿家务劳动用时和有偿劳动用时。调查数据显示,妇女的劳动总时长(69小时53分钟)要高于男子的劳动总时长(62小时56分钟),时长差异约为7小时。

45.在一些妇女参与的经济部门中,男女工资差距超过25%,也就是说,在同一经济部门中,妇女赚得的工资还不到男子的75%。例如,在第二产业中,制造业(72.4%)或建筑业(69.5%)都属于这种情况,第三产业中的贸易和维修业(71.2%)、通信及其他服务(74.7%)以及家族产业(69.8%)都是如此。

46.在就业群体的职业资质方面,需要高资质的就业岗位(领导岗位、专业、科学和高知岗位、中等技术以及专业岗位)中男女工资差距几乎不存在(99.1%)。在不需要职业资质的岗位,妇女的工资水平为男子的79.5%,而在中等资质的就业岗位,工资差异比例为71%,也就是说,此类岗位男子每赚得100,000科朗,妇女仅能赚得71,000科朗。从公私部门来看,公共部门的妇女平均工资要高于男子的水平(107.5%),但在私营部门工资差距为73.2%,这表明公私部门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47.最后,通过分析主要就业岗位的性质,可以清楚地看到,男女雇员的工资差距远小于其他就业岗位的水平(93.2%)。以自营劳动者为例,男性自营劳动者每赚得100,000科朗,女性自营劳动者仅能赚得71,500科朗,而女性雇主的收入仅为男性雇主收入的69%。

48.加入工会的比率自2015年以来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在2016年达到14.3%。2010年至2016年期间的加入工会的平均比率为9.6%。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共部门的工会化水平有所增加。

环境

49.国家在环境问题方面的领导力及其对多边主义的坚定承诺举世公认。1994年,享有健康和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被写入了《政治宪法》第50条。当前,哥斯达黎加正努力成为《巴黎协定》后新秩序的先驱。

50.虽然多数国家提出的减排承诺并未达到应对气候挑战的要求,但是哥斯达黎加的承诺目标确实与《协定》的总体目标保持了一致。此外,国家提出了要成为一个全球无碳实验室的目标,以巩固迄今取得的成果并在寻求创新实例领域取得进展。

51.2021年,哥斯达黎加将庆祝国家独立二百周年,届时将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机会,努力向无碳化数字经济转型,并始终为人民谋福祉。

52.国家具有达成这些目标的优势,凭借这些优势,在过去几十年中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包括几乎零排放的电网,且毁林率极低。

53.从区域层面看,美洲人权系统也保障了健康环境权,《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第11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中就涉及到了这方面的权利。对此,美洲人权法院已经在若干判决中对保护环境与实现其他人权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认定。最近的一项判决就是2017年11月的第OC-23/17号咨询意见,其中明确了环境与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载于2012年《里约宣言》的原则十中。

54.最近,哥斯达黎加领导并共同发起了2018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也称之为《埃斯卡苏协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保障致力于增进和保护环境权这项人权的环境维权个人、团体和组织不陷入安全困境,不受威胁、限制和无安全保障影响的协定。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尝试对弱势人员或弱势群体做出认定的协定,将弱势人员和群体的定义写入了《协定》第2条。《埃斯卡苏协定》于去年9月在联合国开放供签署,迄今该地区已有16个国家签署了《协定》。

55.多年来,哥斯达黎加还在人权理事会上大力推广与斯洛文尼亚、瑞士、摩洛哥和马尔代夫共同提出的人权与环境决议。该决议成功地在2012年(第19/10号决议)确定了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

56.在这方面,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通过2018年7月19日的A/73/188号决议,建议联合国大会承认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是一项人权。

住房及相关服务

57.在住房问题上,国家有一个全国住房融资系统(SFNV),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补贴。哥斯达黎加的住房短缺170,116套,住房部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87年至2017年期间,已经向低收入家庭支付了320,395笔住房补贴。

58.2017年全国住户调查估算的家庭总数为1,523,869户,估计每四户家庭中就有一户收到过这类国家住房补贴。

59.通过比较2000年和2011年的普查数据,显示出一些利好指标,例如:a) 过分拥挤的住房比例从7.9%下降到3.5%;b) 未通电的住房比例从3.2%下降到0.1%;c) 没有卫生服务设施的住房数量占比从10.6%下降到了0.2%;d) 没有接入饮用水服务的住房比例从10.6%下降到0.3%。另一项相关方面就是互联网接通情况,据2017年全国住户调查的数据显示,哥斯达黎加有68.7%的住户接通了互联网。

60.根据全国住房融资系统的数据,2011年至2017年期间支付的住房补贴次数和金额表明,有32,925户男户主家庭和40,678户女户主家庭通过这一补贴解决了住房问题,占比分别为45%和55%。

61.2011年的普查数据显示,50.1%的土著人口住房条件非常差或条件一般。为了满足土著人口的住房需求,全国住房融资系统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为其提供了3,306套住房,占比为19.5%。

62.非洲裔人口中有45.5%的住房条件非常差或条件一般。而总人口的这一指标值约为38%,这表明,这部分人口在获得体面住房方面存在壁垒,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在获得体面住房权方面的差距。

63.此外,国家还为残疾人提供住房补贴,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数据显示,已经发放了2,314笔补贴,占到住房补贴总数的3.1%。

64.户主为外国人的家庭中,有2.4%生活在贫民窟,5.0%生活在棚户区,而户主为哥斯达黎加国民的家庭中,这一比例分别为0.46%和0.9%。近14%以外国人为户主的家庭居住在墙壁、底板或天花板破陋的住房中,而以哥斯达黎加国民为户主的家庭处于此类住房困境的比例不足8%。数据表明,外国人身份似乎限制了他们享有体面住房的权利,因此,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促进外国人身份的正规化,并采取行动,让这部分人口能够融入社会并享有体面生活条件。

人口的健康状况

65.国内的人口死亡率略有增加,这是人口老龄化进程的结果,这一进程主要是由于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引起的。在过去的七年中,人口死亡率增加了千分之一。国内六个区域在人口总死亡率上均呈现出增长趋势,虽然北部韦塔区和加勒比韦塔区的死亡率较低,但也出现了加速增长的趋势。哥斯达黎加人口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在过去7年中平均提高了一岁,从2010年的79岁提高到2016年的80岁。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儿童死亡率的持续下降。

66.由于不同性别的死亡率有差异,因此妇女的出生时预期寿命要高于男子,不过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其出生时预期寿命均提高了1岁。

67.国内的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在过去七年中,婴儿死亡率下降了千分之一。在按区域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时,注意到除中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未表现出下降趋势,而中央区尽管在2013年出现了小幅反弹,但在这一期间的其余年份中均呈现出下降趋势。例如,加勒比韦塔区在2012年的婴儿死亡率最低,但是在2013年成为了婴儿死亡率最高的区域。

68.出生后28天内,即新生儿期的婴儿死亡发生率最高,这一阶段的死亡率与基本无法预防的内源性因素有关。通过按死亡原因分组对婴儿死亡率进行分析,发现围产期引发的疾病所占比重较大,其中极端早产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先天性畸形导致的死亡。

69.国内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一直在逐步下降,只有在2016年略有上升,原因可能是由于一岁以上儿童的死亡率在这一年有所增加,但一岁以内儿童的死亡率在2016年确实有所下降。对期初和期末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儿童死亡率下降了千分之二。

70.从区域层面看,这一指标与婴儿死亡率的表现相同,即并未呈现出全国指标中表现出来的下降趋势。

71.通过按死亡原因分组对死亡率进行分析,发现围产期疾病原因和先天性疾病造成的死亡比例较大,这是一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亡原因,占到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原因的近85%。这突出了外部原因在此类死亡中所占比例的增加,并反映了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致死率的增加。

72.孕产妇死亡率,作为一种示踪指标,在过去7年中一直保持在每万例活产中孕产妇在妊娠、分娩或产后的死亡数为3例左右。从区域层面对这一指标值进行分析,未发现任何变化趋势,因为其指标值变动无规律。按照死因类型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时,注意到直接因产科问题致死的比例非常高,即直接由于产科条件和护理问题致死的比例很大,但2013年和2016年除外,在这两年中间接因产科问题致死的比例更高,即孕产妇在妊娠前有既往病史,由于孕产而导致病情加重致死的情况占比较高。

73.虽然国内的孕产妇死亡率水平可能低于同地区的其他国家,但国家母婴死亡率和围产期死亡率分析和评估系统的数据显示,在2010-2016年期间,平均有49%的此类死亡本可避免,因此仍要集中力量消除那些本可避免或预防的死亡。

74.这种形势在地方一级更令人担忧,因为各省和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因此,成功的关键在于要形成机构间和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以提高在不同阶段(产前、产中和产后)对孕产妇及其家庭的关照质量,努力缩小差距。数据显示,35岁以上妇女的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因为一般来说这个年龄段的妇女通常都患有慢性病。在20岁以下的孕产妇死亡群体中,绝大多数年龄在18岁和19岁之间。有2例年龄为15岁女性死亡事件,死者生活条件较差。在所有可预防的死亡事件中,有8例可以通过改善生活条件预防,需要通过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的干预和克服地理位置障碍。

流行病情况

75.关于国家的流行病情况,通过分析三组疾病的致死率情况就可以看出,总体来说,致死率较高的集中在非传染性疾病,其中包括退行性慢性疾病,如肿瘤和心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肌肉骨骼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衰老症,这是处于人口转型高级阶段或老龄化进程中的国家的典型特征。

76.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因致死比例的增加,从期初到期末增加了14%左右。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急性呼吸道感染在内的传染性疾病的致死比例一直维持在近7%。

77.通过分析2010-2016年期间的前十大致死原因可以发现,急性心肌梗塞和胃部恶性肿瘤仍是国内前两大致死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自2011年以来,第三大致死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致死,而有的年份则是心脏硬化疾病和心脏缺血性疾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增加需要注意,因为这种死亡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久坐不动的生活方式和不良饮食习惯引起的阻塞性和缺血性心脏病也是如此。

78.如果从区域层面上对死亡原因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所有的区域在这三类致死原因的分布上与全国情况相同,但是北部韦塔区、加勒比韦塔区和布伦卡区的外因致死比重有所增长,这类死因所占比重是全国指标值和中央区指标值的两倍。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中部太平洋区和乔罗特加区的传染病致死比例有所增加。

79.凶杀死亡率在过去5年中有所增长,在2016年略有下降,但是期初(2010年)的水平与2016年相近。通过该指标在区域层面的情况,可以看到没有变动规律,但是在乔罗特加区和加勒比韦塔区可以看出显著增加。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80.哥斯达黎加的生育率持续下降,这对出生率产生了直接影响,在过去7年中,每千名居民中的新生儿数量减少了两名,也就是说,2010年每千名居民中新生儿数量为16人,到2016年变为14人。通过对区域层面的出生率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并非所有区域均呈现出下降趋势。布伦卡区出现了不规律的变动趋势,而北部韦塔区的变动幅度较小。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到2016年,虽然中央区、中部太平洋区和布伦卡区的总出生率最低,但是乔罗特加区和中央区呈现出加速下降趋势。

81.过去7年的总生育率持续下降,降幅为5.7%,每名妇女生育的子女数量从1.8名减少到1.7名。从区域层面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数区域均呈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但北部韦塔区除外,这里出现了异常变动。而乔罗特加区、布伦卡区和加勒比韦塔区则呈现出加速下降趋势。

82.(20岁以下)少女生育率在过去4年中有所下降,每1,000名20岁以下少女生育的子女数从2012年的70名减少到2016年的55名;也就是说,每1,000名该年龄段的少女生育的子女数减少了15名。从区域层面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同样的下降趋势,但北部韦塔地区除外,有异常变动。少女生育率出现加速下降趋势的区域为中央区、布伦卡区、中部太平洋区和乔罗特加区。

83.女方未成年且男方年龄比女方大5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生育率(即由于非法性关系而怀孕生子,随着《第9406号法律》的出台,自2017年起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在2010-2016年期间维持在近67.8%。分析各区域的这一指标,可以看到,这种出生比例较高的区域为靠近边境线的区域,如北部韦塔区和布伦卡区,以及加勒比韦塔区。虽然在比较2010年和2016年的数据后,可以看到所有区域的这一比例均有下降,但是变动趋势并不规律,呈现出重大波动。

84.通过分析两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普查数据,可以看到育龄人口中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绝育术、避孕套和紧急避孕药)的比例接近60%。

性别暴力

85.杀戮女性是情节最严重的性别暴力之一,指的是妇女由于身为女性而遭到杀害,施暴者通常是被害妇女的现任或前任配偶,或者与被害妇女在当前或过去有过情侣关系的其他男子。在过去3年中,每100,000名女性的被杀害比例从2014年的0.26人提高到0.40人,2016年达到0.48人,甚至超出了2010年0.45人的历史最高水平。

86.广义上的杀戮女性同样也属于情节最严重的性别暴力之一,指的是妇女被与之没有婚姻或情侣关系的人杀害:可能是在恋爱期间被害,或者在离婚或者结束事实婚姻关系后被害,主要是由于性侵害导致。在2010-2016年期间的头两年中,广义上的杀戮女性案件犯案率增加,每100,000名女性的被杀比例从2010年的0.94人增加到2011年的1.32人。但是,到这一时期末尾,犯案率呈现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0.75人变为2015年的0.79人,到2016年则减少到0.66人。这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刑事定罪法》第21条认定的杀戮女性案的情况相反,后者在同期的最后3年中有所增加。

87.在过去七年中,平均每年接到6,679起关于性暴力的投诉。总体来说,投诉数量从2010年的6,511例增加到2016年的6,900例,此类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中女性占多数,性暴力投诉中女性和男性受害者的比例大约为五比一。

教育

88.《政治宪法》第78条规定,学前教育和普通基础教育以及多样化教育均为义务教育,公立教育体系中的上述教育阶段免费,由国家承担费用。

89.根据2011年的人口普查,识字率为97.6%,这意味着按照儿基会给定的标准,哥斯达黎加已经消除了文盲。10岁至17岁年龄段人口的文盲率为0.7%,18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则为4.5%。从性别角度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发现女性人口的识字水平要高于男性人口,残疾人等其他人口群体的情况也是如此,但土著人口除外。但是,土著和非裔妇女与其他人口群体相比存在差距,这表明种族-族裔身份是获得教育机会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残疾人也是如此。

90.2011年,2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即学完中学第八年级,女性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更高。从区域层面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显差距,因为北部韦塔区、布伦卡区和加勒比韦塔区人口的受教育年限比中央区人口少两年。从种族-族裔身份角度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土著人口的受教育年限比非裔人口及其他人口少两年,这与各区域表现出的差距保持了一致,因为土著人口主要集中在布伦卡区和加勒比韦塔区。

91.按有无残疾来对这一指标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显著差距,因为残疾人口的受教育年限要比无残疾人口少两年,这可能与残疾人口在接受常规教育上面临的准入壁垒有关。

92.到2011年,国内共有4,070所小学和中学,其中92.1%为公立学校。这些学校中包含了设立在土著领地内的教育机构。此外,还有约646所公立中学,占到中学教育院校总数的近75%,并接收了国内88.5%的中学生。另一方面,同年,哥斯达黎加国内现有的中等教育院校中有23.1%为私立学校,有近8%的学生在私立中学就读。最后,国内共有38所技术学院,还有79所夜校,其中77所为公立性质的。

93.到2018年,据公共教育部估计,在公立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数量为943,128人,公立学校的教师数量则为82,502人。

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94.《政治宪法》第9条规定,共和国政府是代议制政府,政权属于人民,实行轮流执政和问责制。国家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

95.《大宪章》第130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以及各部委部长作为人民的代表,以人民名义行使行政权。当前设有24个部长职位”。

96.根据《政治宪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立法大会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由57名议员组成。

97.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程序相同,议员每四年选举一次,采用封闭选票制度,通过秘密投票普选产生,不得连选连任。根据《政治宪法》第106条,议员由各省选举产生,最高选举法院依照各省的人口比例分配议员名额。

98.根据《政治宪法》第99条指出,“组织、领导和监督选举活动是最高选举法院的专属职权。最高选举法院独立履行职责。其他选举机构均隶属于最高选举法院”。

99.最高选举法院自成立之日起,一直按照四年一次的宪法规定间隔负责开展选举工作,共计举办过17次总统选举。

100.此外,自2014年起,所有的偶数年均为选举年,所有奇数年都为选举前或选举后年。在偶数年中,有的是全国大选年(2014年、2018年),还有一些年份则是市政选举年(2016年、2020年)。

101.关于国家政治团体或党派参加全国选举,即总统选举,2010年的数字显示,参选的国家政治团体或党派的数量为9个。四年后登记选举的国家政治团体总计有16个,其中14个参加了当年的全国大选。2018年,国家政治团体的数量增加到19个,其中14个参加了全国大选。

102.关于有选举权人口的参与问题,最高选举法院的记录显示,从2006年到2010年,参与选举的选民数量增加了10.7%。在下一个大选期内,选民数量增加了9.1%,从2010年的2,882,491人增加到2014年的3,078,321人。再下一个大选期内选民登记册上录得7.9%的增长,从3,078,321人增加到3,322,329人。选民人口的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这是由于人口增长率的下降造成的。

103.对最高选举法院举办的选举工作提出的投诉,在2010年有14起,2011年和2012年各有2起,2014年有6起,2017年为21起。如果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市政选举年份中提出的投诉数量更多,因为选举职位较少、选区规模较小,导致当选和落选的候选人之间的得票数量差异更小,从而导致受理和判决案件数量的增加。

104.根据2018年大选的结果,立法大会由多个党派的代表组成,当选议员所属党派如下:民族解放党17席,其中男议员9人,女议员8人。公民行动党10席,其中男议员5人,女议员5人。基督教社会团结党9席,其中男议员5人,女议员4人。基督教振兴党6席,其中男议员4人,女议员2人。民族融合党3席,其中女议员2人,男议员1人。基督教社会共和党2席,均为男议员。广泛阵线党1席,为男议员。此外,还有9名不属于任何党派的独立议员,其中男议员4人,女议员5人。立法大会总共由57名议员组成,其中当选的男议员共有31人,女议员共有26人。这是国内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即女性占据了45.6%的议席。

105.哥斯达黎加的第三个权力领域为司法权。正如《政治宪法》第152条所述,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依法设立的其他法院行使,《宪法》第9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对司法部门相对于其余国家权力的独立性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法院是司法部门最高级别的法院,由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立法大会选出,任期为8年。

106.根据《司法机关组织法》第49条,最高法院设有四个分庭,前三个称为上诉庭:第一庭审理民事、商业、农业和行政诉讼案件,第二庭审理家庭和劳工案件,第三庭审理刑事案件,还有一个为宪法法庭,负责保护和保持《宪法》的至高无上原则,根据该原则,哥斯达黎加法律体系中的任何法规、条约、条例和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悖。前三个分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最高一级管辖权)。

107.宪法法庭则负责审理和解决关于合宪性的立法和司法咨询,以及关于保护宪法权利的诉讼。人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诉讼,即:人身保护诉讼、宪法权利保护诉讼以及违宪性诉讼。

108.司法部门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记录,主要记录在机构备忘录中,相关统计数据面向全体公民和境内居民公开,可在司法机关的官网获取。在2017年期间,记录显示共计有603人遭到故意杀害,即每100,000名居民中就有12.1人受害。此外,故意杀人案犯案率与上一时期相比增加了4.3%,平均每天有1.6人遭到故意杀害,主要犯案动机为金钱纠纷和报复(49.5%)、争吵或斗殴(16.4%)、其他犯罪造成的凶杀(14.9%)以及家庭暴力(4.8%)。

109.另一方面,记录显示总计785人因交通事故身亡,与2016年的水平相比减少了9.5%。平均每天有2.1人因事故意外遇害,比例达到每100,000人中有15.9人身亡。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为车祸撞击、碾压、翻车、飞机失事和铁路事故。

110.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办理案件总数为240,053起,已办结案件总数为183,125起。同期共有8,145人被定罪判刑,3,005人被无罪释放,作出定罪判刑和无罪释放的案件总计215起。在此期间,判定无罪释放的案件在调查阶段的平均用时为254天。

111.根据2016年的司法指标,在司法领域,每100,000名居民配有26.1名法官,每名法官的管辖范围为40.1平方公里,每100,000名居民配有11.3名检察官,每100,000名居民配有9.6名公设辩护人。另一方面,登记数据显示,平均每100,000名居民配有501名专业律师。司法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12-2016年这五年期间的变动幅度非常小,到2016年降至1.29%。

112.从司法案件的平均办结率来看,2016年的未决诉讼率达到53.2%,同比减少了四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办结率达到31.7%,比2015年的登记数字低了近两个百分点。同期录得案件封存率或搁置率有所增加,从2015年的9.1%提高到次年的15.1%。

113.最后,一审法官的未决案件为881起,比上一期减少了91起。二审法官的未决案件在2015年为60起,2016年总共为54起。

114.司法与和平部作为哥斯达黎加负责囚犯管理、罪犯服刑、减刑和缓期执行以及教化改造的主管部门,登记的服刑人员为14,223人,其中86%为哥斯达黎加人,14%为外国公民。

115.在服刑人口中,司法机关的数据显示,2016年,每100,000名居民中有185人被定罪判刑,比上一年高出一个百分点,与2014年的比例持平。此外,每100,000名居民中有79人被无罪释放,服刑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4.7岁。

116.必须指出的是,哥斯达黎加在1887年,托马斯·瓜迪亚·古铁雷斯总统执政期间废除了死刑。司法制度中不包含死刑,最高刑期为50年。因此,国内没有死刑判决记录。

117.根据《政治宪法》第12条,国内设常备军属于违宪行为。为警戒和维持公共秩序,可设立必要的公共武装力量。总体来说,民防性质的常设警察部队,根据《宪法》授予的职权,应在社区的配合下负责保障治安,确保哥斯达黎加境内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落实。

118.根据安全部,哥斯达黎加主管并领导公共武装力量的部级机关的统计数据,国内共有16,647名警察人员,服务于公民安全部门、海岸警卫队、领空警戒和边境警察部门。

119.同样,市政制度对应于行政区划,根据《政治宪法》、《第8765号选举法》以及《第7794号市政法》之规定,地方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应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作为审议机构,设以下岗位:立法委员、市政委员以及市长,均由普选产生。各个城市均享有自治权,享有共和国的经常性预算拨款。

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国际人权标准

120.哥斯达黎加政府对主要人权文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详情如下:

公约或条约

批准日期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68年11月2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68年11月2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来文的任择议定书》,1966年

1968年6月29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1998年6月5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1986年4月4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投诉和询问程序任择议定书》,1999年

2001年9月20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1993年11月11日

《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定期查访拘留地点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

2005年12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0年8月2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3年1月2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2年4月9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未批准

121.未考虑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立法大会审议。

122.关于中止国际承诺的问题,根据1947年11月11日的《政治宪法》第121.7条,立法大会有权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暂时中止某些个人权利和保障,中止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可被中止的权利如下:过境自由、私人场地和住所不受侵犯、通信隐私、和平集会、意见、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自由、自由进出政府部门以及无罪推定。

123.由于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稳定,立法大会从未颁布过此类中止规定,附件2.A中所载的人权在过去70年中均得到了保障落实。

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24.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法律框架中包含了主要人权文书中所载的广泛保障,也有旨在补充和发展人权的各项条文。

125.现行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治宪法》自1949年11月11日起生效,包括附件2.A所列人权在内的多项人权已被写入其中,主要有:多种族和多元文化国家(第1条和第76条)、废除常备军(第12条)、国籍权(第13条)、归化权(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9条和第33条)、人的自由(第20条)、生命权不受侵犯(第21条)、过境自由(第22条)、住所和私人场地不受侵犯(第23条)、私人通信(第24条)、结社自由(第25条)、意见自由(第28条)、法院的管辖权(第35、39、42、44、48、49和70条)、不得因欠债而受监禁(第38条)、无罪推定原则(第39条)、禁止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40条)、财产不受侵犯(第45条)、享有最大福祉(第50条)、保护家庭(第51条和第55条)、承认婚姻权利(第52条)、父母的义务(第53条)、了解父母身份的权利(第53条)、选择工作的权利(第56条)、最低工资和同工同酬(第57条)、工作时长限制(第58条)、周末休息的权利(第59条)、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第60条)、罢工权(第61条)、劳动安全和卫生(第66条)、劳动者的技能和文化培训(第67条)、不歧视(第68条)、社会保障(第73条)、劳动风险保障(第73条)、宗教信仰自由(第75条)、免费受教育(第78条)、公民资格(第90条)、选举权(第93条)以及司法权(第152条至第167条)。

126.国家法律框架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将国际条约和公约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政治宪法》第7条规定,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应当由立法大会进行审批,获批通过后,其效力高于普通法。

127.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表明这些国际人权条约是对《宪法》的补充。就这一特性,最高法院宪法法庭,作为最高级别的宪法管辖权机构,在第1147-1990号裁决中指出,“国际公约不仅具有《宪法》第7条所赋予的高于普通法的地位,也是一种直接的宪法保护措施,因为根据《宪法》第48条之规定,国际条约在保护人权方面被赋予了等同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128.上述裁决为宪法法庭在两年后宣告国际人权条约应成为《宪法》在这方面的补充做了铺垫(第53805-1993号裁决)。结合宪法法庭的其他裁决,认定在哥斯达黎加现行有效的国际人权文书具有“与宪法类似的效力”,此外,“如果这些文书中所载的权利或保障优于《宪法》,则以国际文书为准”(第3435-1992号裁决和第5759-1993号裁决)。

129.此外,宪法法庭还在多项判决中承认了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其中包括:1997年3月4日14:51的第1319-97号判决;1998年12月15日16:30的第8857-98号判决;以及2008年10月15日15:07的第2008-15461号判决(同样可参见1990年9月21日16时第1147-90号裁决;1992年11月11日16:20的第3435-92号裁决;1991年8月4日15时的第3724-93号裁决(原文如此);1993年11月10日14:15的第5759-93号裁决;1994年2月25日9:12的第1112-94号裁决;1995年5月9日16:18的第2313-95号裁决;2002年11月7日18:20的第2002-10693号裁决;2003年4月4日11:40的第2003-2771号裁决;2007年2月9日10:34的第2007-1682号裁决;2007年3月7日14:54的第2007-3043号裁决以及2007年3月27日14:49的第2007-4276号裁决。

130.由此可见,附件2.A中所列的人权文书,除《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外,均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中,因此,这些文书均属于公共秩序法,具有强制约束力,没有区别对待或例外。例如:

公约或条约

法律编号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第4229号法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第4229号法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来文的任择议定书》,1966年

《第4229号法律》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第7750号法律》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第1273号法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投诉和询问程序任择议定书》,1999年

《第8089号法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第33134号行政令》

《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定期查访拘留地点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

《第8459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第7184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第8247号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第8172号法律》

主管当局

131.1949年《政治宪法》第9条规定,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大会,只负责管理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司法工作。此外,该条款还指出,最高法院是司法领域的最高权力机关。

132.为此,司法机关设立了两个特别管辖权。一个是劳动管辖权,负责审理和解决与劳动相关的事务;另一个是行政诉讼管辖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及其他所有公法实体的合法性。

133.此外,宪法规定由司法机关审理民事、刑事、商业、劳工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及涉案人员身份为何。司法机关还有权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决并责令执行,必要时可要求公共武装力量的配合。

134.一般而言,司法机关有权审理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少年刑事诉讼、商业诉讼、劳工诉讼、涉及到财产、家庭、土地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违宪诉讼,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有权对诉讼作出终审裁决并责令执行,必要时可要求公共武装力量的配合。

135.在司法管理方面,最高法院设有四个分庭,即被称为上诉庭的前三个分庭以及宪法法庭:最高法院每个分庭负责不同的领域,前三个分庭为上诉庭,即负责对合议庭的判决进行审查,对判决在程序上和案情上的合法性进行管控,统一标准,形成判例。

136.举例来说,第一法庭负责审理针对民事、商业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上诉和复审,也是土地纠纷的第三级审理机关。该庭还负责执行来自境外的判决。

137.第二法庭负责审理针对家庭纠纷和继承权诉讼的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的上诉和复审。该庭还是劳工纠纷的第三级审理机关。

138.第三法庭负责审理刑事领域的上诉和复审,以及受理针对高级别官员提起的诉讼。

139.总体来说,2000年至2017年期间,第一法庭共受理了19,281起案件,第二法庭受理了22,010起,第三法庭受理了24,687起。

140.最高法院第四法庭为宪法法庭。宪法法庭除应满足《政治宪法》的要求外,还应遵守1989年10月11日《第7135号法律》的规定。宪法法庭的职能是保障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宪法、国际法或共同体法的规范和原则的至高无上性,确保对这些规范和原则进行统一的解释和适用,并保障宪法或哥斯达黎加现行有效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权利和自由。

141.宪法法庭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全年无休,目的就是随时接收上诉状。宪法法庭位于圣何塞市最高法院大厦一层。

142.2000年至2017年期间,宪法法庭共计受理了292,304起上诉案,其中主要包括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人身保护令诉讼和违宪诉讼。

143.为此,境内居民有权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和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根据《政治宪法》第48条和1989年10月11日《第7135号法律》,即《宪法管辖法》第15条至第28条之规定,人身保护令诉讼旨在保障人身自由和安全,在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非法限制、非法拘留或非法隔离侵犯或威胁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自由或安全时,可以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其保障范围涵盖了人身自由和安全、行动自由、在境内自由停留和自由进出国境。

144.为此,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无需借助法律顾问或律师。

145.对此,宪法法庭通过第0878-97号裁决指出“人身保护权措施不是一个仅为恢复申诉人自由的禁止性措施,而是一个真正的宪法程序,目的不仅是保障个人将来的自由权和人格完整,而且也是确定以往的违反行为成立,并要求当局对任何这类违反行为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支付申诉人的费用”。

146.《政治宪法》和《宪法管辖法》框架内的人身保护令分为以下几种:(a) 恢复型:这类补救措施之目的是恢复那些因未按国内法执行而被非法剥夺自由之公民的自由;(b) 防止型:目的是防止以剥夺自由相威胁,包括任意剥夺自由;(c) 纠正型:目的通常是改换拘押地点,因为该地点与罪行性质不符或者囚犯正受到不当对待;(d) 限制型:目的是终止司法或行政当局对个人的不当干涉,例如限制有关个人进入公共或私人场所。

147.因此,这些规定的范围,使宪法法庭可充分监督任何现在或将来有可能限制和威胁限制任何受保护的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

148.在这方面,有人认为:哥斯达黎加的人身保护权已经从保护行动自由的措施(恢复型人身保护权)演变为保障刑事辩护原则的一项措施,现在也作为预防侵犯自由可能性的一种措施而发挥作用(预防型人身保护权)。

149.司法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宪法法庭在过去十年中成功将审理裁决时间从2008年的19天缩短到2017年的16天。

150.根据《宪法》第48条和上文提到的《第7135号法律》第29条至第72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以保障其自由和人格完整,也有权提出保障诉讼,以维护和重新享有《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以及在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生效的人权国际文件所承认的基本权利。

151.因此,这一救济措施的保护范围包含了生命权、荣誉权、平等权、见解权、思想权、信息权、宗教权、自由结社权、家庭权利、儿童权利以及环境权等权利。

152.可以针对已经构成侵犯、正在侵犯或者有可能侵犯到上述人权的一切规定、协议或决议,以及公共机关或公职人员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没有有效行政文书作为依据的简单处置行为提出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也可以针对由于错误解释或不当适用的规则而采取的任意行动及作为或不作为提起此类诉讼。

153.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还用来捍卫在哥斯达黎加现行有效的国际法所承认的人权。这是一个重大创新,因为国际条约中载有宪法没有明确承认的基本权利,比如更正权或答辩权。

154.根据《宪法管辖法》第57条,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还可以针对“私法主体行使公职或公权或应当行使公职或公权时、或当其依法或事实上处于某种权力地位时,使得普通法律补救措施显然不足以或不能及时保障本法第2条a)项所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155.司法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宪法法庭在过去十年中成功将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的审理裁决时间从2008年的两个月零一周缩短到2017年的一个月零一周。

156.除司法机关外,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行政当局也在其职权范围中纳入了与本报告所述的人权相关事务。

157.哥斯达黎加有多个国家机构负责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国际文书中所载事项,其中主要涉及到司法机关、文化、青年和体育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国家保险协会以及社会救助联合委员会。

158.负责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事项为哥斯达黎加主管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一些部门。例如,司法机关、最高选举法院、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司法与和平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安全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159.在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相关义务方面,需要强调的是,1998年成立的国家妇女事务局,是一家自治机构,其职权范围中包括保护国际宣言、公约和条约以及哥斯达黎加法律制度中所载的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并帮助妇女在公平和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充分享有人权。

160.作为对国家妇女事务局所提供服务的补充,公共和私营企业中也设有妇女组织或性别平权机构,负责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向其提供在技术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支助信息。

161.在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相关义务方面,哥斯达黎加设有监狱管理机构,受1971年5月8日《第4762号法律》约束。根据该法成立了社会改造总局。通过实施重大转型,出台新的法律文书和对既有法律文书进行更新,对机构工作以及与监狱系统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规范。

162.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相关义务方面,于1930年成立了全国儿童委员会,是保障少年儿童权利和福祉的主管部门,并负责落实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劳工条款。在其职权范围内包括对虐童事件的投诉进行调查,保护受虐待儿童并管理各类儿童福利院和收容所,对有社会风险的儿童提供照护,无论其是否为流浪儿童或无家可归儿童。

163.大多数政府部门中都设有专门负责少年儿童事务的机构,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文化和青年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社区发展研究院都是如此。这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还负责协调和联络方面的其他工作,例如在少年儿童法监测论坛、国家议程、亲子事务委员会以及根除童工劳动技术委员会等机构中任职,这使得从事少年儿童工作的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保证,从而对各机构的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判例法

164.最高法院各分庭已经发布了关于人权的判例法,其中涉及到了第2.A节中介绍的国际文书,在审理裁决由其管辖的案件时借鉴了其中的规定。

165.例如,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领域,宪法法庭根据《公约》,对社会项目的融资范围作出了裁定,在这方面,2007年2月20日第2007-02216号裁决规定,“四. 最后,由于并非必要,驳回基金执行主席的查访要求,向其说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最低要求内容。在《公约》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此外还应指出,《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删掉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一词即等同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这对于扩大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宪法判例得到了发展”。

166.再后来,通过2012年11月23日的第15698-2011号裁决,裁定“基于上述内容,法庭认为,多数情况下,预算立法并不受普通法约束,但受宪法‘约束’经费以及专门用于资助社会项目的经费除外。前一种情况是宪法要求必须予以落实的。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最初的立宪者选择了社会法治国家的模式,因此公共当局必须要结合法律和社会的现实情况来处理。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其财政收入允许的条件下,有义务对社会项目进行资助,以维持和深化发展社会法治国家。注意到,无论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还是对《美洲人权公约》在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作出补充的《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在第二条和第一条中均分别提出,应提供配套资金,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用立法方法来逐渐达到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鉴于目前的实际财政状况,不太可能完全满足全国儿童委员会的经费需求,也不可能将卫生部下拨给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费全部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划拨给各类卫生医疗项目。因此,法庭以多数票认定,申诉方所指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违宪”。

167.通过援引《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出的其他司法判决还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庭:第8839-2011号裁决、第11586-2009号裁决、第3105-2011号裁决、第5483-2011号裁决、第266-2012号裁决、第5594-2012号裁决;第一法庭:第998-2015号裁决,第二法庭:第404-2011号裁决、第230-2012号裁决、第1065-2014号裁决、第1148-2014号裁决、第286-2015号裁决,第946-2016号裁决、第1207-2016号裁决;第三法庭:第1339-2005号裁决、第1067-2014号裁决、第713-2018号裁决;刑事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第0567-2016号裁决、第9454-2016号裁决、第1454-2016号裁决;刑事上诉法院圣拉蒙阿拉胡埃拉第三巡回庭:第385-2017号裁决;第二民事法院一法庭:第302-2008号裁决、第323-2012号裁决;卡塔戈刑事上诉法院:第182-2016号裁决,圣拉蒙上诉法院:第691-2007号裁决、第399-2009号裁决;家庭法院:第1611-2003号裁决、第2016-2004号裁决、第1087-2009号裁决、第23-2010号裁决、第260-2010号裁决、第382-2010号裁决、第940-2010号裁决、第522-2010号裁决、第589-2010号裁决、第592-2010号裁决、第917-2010号裁决、第1102-2010号裁决、第1314-2010号裁决、第1316-2010号裁决、第1355-2010号裁决、第1635-2010号裁决、第272-2011号裁决、第273-2011号裁决、第588-2011号裁决、第796-2011号裁决、第889-2011号裁决、第238-2012号裁决、第260-2012号裁决、第780-2012号裁决、第823-2012号裁决、第854-2012号裁决、第-2010号裁决、第673-2010号裁决、第143-2015号裁决、第238-2015号裁决、第697-2015号裁决、第722-2015号裁决、第994-2015号裁决、第302-2016号裁决、第663-2016号裁决、第727-2016号裁决;负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法院:第761-2011号裁决、第796-2011号裁决、第1043-2011号裁决、第1121-2011号裁决、第16-2012号裁决、第311-2012号裁决、第417-2012号裁决、第467-2012号裁决、第500-2012号裁决、第56-2013号裁决、第112-2013号裁决、第259-2013号裁决、第308-2013号裁决、第511-2013号裁决、第557-2013号裁决、第418-2014号裁决、第249-2015号裁决、第307-2015号裁决、第449-2015号裁决、第6-2016号裁决、第101-2016号裁决、第314-2016号裁决、第409-2016号裁决、第189-2017号裁决、第240-2017号裁决、第164-2017号裁决;行政诉讼法院:第1167-2010号裁决;行政诉讼法院六分庭:第175-2011号裁决、第27-2015号裁决。

168.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方面的问题,最高法院第三法庭在关于违法性认定的第01440-2013号裁决中指出:“因此,鉴于哥斯达黎加已经批准了《美洲人权公约》并承认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在司法领域,各级法院不仅要实施国内法,还要检查国内法是否与《公约》保持一致,确保国家所承担的各项国际义务被写入到国内法中。与其他国际条约的情况类似,哥斯达黎加于1968年11月29日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公约》)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因此,该《公约》被视为一项保护人权的基本文书,而负责监督和监测《公约》所载的各项义务落实情况的机构为人权事务委员会(也被称为委员会或CHR),这就要求在分析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实际适用范围时,应当考虑该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判例。无论是《美洲人权公约》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者都是国际法体系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是保护基本人权的核心力量,哥斯达黎加在这方面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但是,由于在上诉中对本庭的裁定进行了限定,因此这些国际文书,尤其是《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h项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内容对于本案的裁决至关重要。”

169.卡塔戈上诉法院在2010年11月11日关于二审裁定问题的第00366-2010号裁决中指出:“因此,可以推定,通过2010年2月24日的第2010-068号投票裁决,宣告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审判决宣告无效,因为法院违反了双重符合保障规定,因此,在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66条之二、《宪法》第41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由于各种无效冗杂的程序造成的严重拖延,导致自2007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下达以来,审理工作已经持续了近三年(从2009年6月4日二审判决下达之日算起,也已经持续了一年零五个月),上诉判决也构成了‘无故拖延审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同样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第41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因此,根据里维罗·桑切斯的理论,这一程序并不人性化,出现了与‘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一理论相悖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诉法院以多数赞成票表决通过,认定上诉主张成立,宣告被诉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11时27分作出的第2010-068号判决无效(宣告以多数票表决通过,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裁定二审判决无效),并宣告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无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a项的规定,由于违反了《政治宪法》第41条、《刑事诉讼法》第466条之二、《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丙)项,且针对此项裁决没有更高级别的救济措施,因此具有终局效力。因此,宣告针对南部地区佩雷斯·塞莱顿县第一巡回法院于2010年6月8日13时整作出的第136-2010号判决提起的上诉已办结,原判作出的追究肇事人责任,对其处以五年零四个月监禁的判决无效,责令无罪释放。”

170.通过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的其他司法判决还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庭:第1150-2006号裁决、第452-2007号裁决、第764-2007号裁决、第3924-2007号裁决、第1381-2007号裁决、第2946-2007号裁决、第3043-2007号裁决、第3743-2007号裁决、第3909-2007号裁决、第6499-2007号裁决、第7643-2007号裁决、第8887-2007号裁决、第9582-2007号裁决、第1059-2007号裁决、第1129-2007号裁决、第11907-2007号裁决、第13503-2007号裁决、第1384-2007号裁决、第13817-2007号裁决、第16435-2007号裁决、第17226-2007号裁决、第17900-2007号裁决、第18646-2007号裁决、第18647-007号裁决、第566-2008号裁决、第3926-2008号裁决、第5029-2008号裁决、第5890-2008号裁决、第6035-2008号裁决、第8768-2008号裁决、第4721-2011号裁决、第6781-2011号裁决、第6782-2008号裁决、第8373-2008号裁决、第9487-2008;第7651-2007号裁决、第8205-2008号裁决、第8431-2008号裁决、第8760-2008号裁决、第9762-2008号裁决、第1075-2008号裁决、第11502-2008号裁决、第11922-2008号裁决、第12107-2008号裁决、第12114-2008号裁决、第12190-2008号裁决、第12197-2008号裁决、第12226-2008号裁决、第12566-2008号裁决、第12974-2008号裁决、第13007-2008号裁决、第13433-2008号裁决、第13981-2008号裁决、第14659-2008号裁决、第15749-2008号裁决、第16562-2008号裁决、第5993-2009号裁决、第2265-2009号裁决、第3427-2009号裁决、第5973-2009号裁决、第14384-2009号裁决、第11586-2009号裁决、第11710-2009号裁决、第1668-2010号裁决、第1925-2010号裁决、第5890-2010号裁决、第568-2011号裁决、第8724-2011号裁决、第8984-2011号裁决、第9631-2011号裁决、第1966-2012号裁决、第15294-2012号裁决、第10404-2013号裁决、第4035-2014号裁决、第4635-2014号裁决、第7454-2014号裁决、第12703-2014号裁决、第6109-2015号裁决、第15737-2015号裁决、第3941-2016号裁决、第807-2016号裁决、第1030-2016号裁决、第1899-2016号裁决、第2069-2016号裁决、第9525-2016号裁决;第二法庭:第19-2006号裁决;第三法庭:第540-2005号裁决、第1264-2005号裁决、第1268-2005号裁决、第218-2006号裁决、第1080-2006号裁决、第94-2007号裁决、第171-2007号裁决、第588-2007号裁决、第284-2008号裁决、第1142-2009号裁决、第1158-2009号裁决、第429-2011号裁决、第570-2011号裁决、第586-2011号裁决、第608-2011号裁决、第612-2011号裁决、第632-2011号裁决、第675-2011号裁决、第1440-2013号裁决、第1579-2013号裁决、第840-2014号裁决、第981-2014号裁决;家庭法院:第320-2008号裁决;卡塔戈刑事上诉法院:第329-2010号裁决、第366-2010号裁决;圣何塞刑事上诉法院:第1332-2006号裁决、第607-2008号裁决、第437-2009号裁决、第392-2010号裁决、第566-2010号裁决、第253-2011号裁决、第371-2011号裁决、第730-2011号裁决、第923-2011号裁决、第1098-2011号裁决、第1146-2011号裁决、第1371-2011号裁决、第1055-2015号裁决;圣何塞司法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1883-2012号裁决、第675-2013号裁决、第1707-2013号裁决、第2866-2013号裁决、第727-2017号裁决、第760-2017号裁决;卡塔戈刑事判决上诉法院:第589-2017号裁决、第259-2018号裁决;圣拉蒙刑事诉讼法院:第50-2011号裁决;第二民事法院一分庭:第302-2008号裁决;行政诉讼法院四分庭:第136-2015号裁决;刑事上诉法院六分庭:第177-2014号裁决;行政和民事诉讼上诉法院:第85-2011号裁决。

171.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方面,举例来说,通过1999年4月20日的第02802-99号裁决,对针对1997年11月25日的《第6154号法律》,即《农村住宅产权保护法》提起的违宪诉讼作出了裁决,宪法法庭裁定:“农村住房产权确认程序存在疏漏,构成违宪,因为这一程序同时侵犯了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比如正当程序权和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获得公正补偿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以及享有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的权利(《政治宪法》第33条、第39条、第41条、第45条和第50条)。被诉法律不仅违反了《政治宪法》第45条,也违反了《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二十三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1条、《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第5条第2款d)项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此外,还构成了对《政治宪法》第7条的违反。因此,宣告《农村住宅产权保护法》第6条和第7条违宪。”

172.通过援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作出的其他司法判决还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庭:第11900-2004号裁决、第2267-2004号裁决、第3300-2004号裁决、第1538-2005号裁决、第14852-2006号裁决、第12395-2007号裁决、第7309-2008号裁决、第3402-2009号裁决、第8909-2009号裁决、第11350-2010号裁决、第13719-2010号裁决、第17907-2010号裁决、第19907-2010号裁决、第12455-2011号裁决、第13420-2011号裁决、第16153-2011号裁决、第7897-2012号裁决、第5251-2012号裁决、第5590-2012号裁决、第9064-2012号裁决、第12737-2012号裁决、第13102-2012号裁决、第17060-2012号裁决、第811-2016号裁决、第5178-2012号裁决、第28-2015号裁决、第5620-2016号裁决、第4861-2017号裁决、第3841-2018号裁决;第三法庭:第1367-2015号裁决;家庭法院:第592-2012号裁决、第663-2016号裁决、第656-2017号裁决;行政诉讼法院四分庭:第120-2013号裁决。

173.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方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宪法法庭于2011年7月22日就使用手铐案作出的第09631-2011号裁决,其中指出“关于酷刑和残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事实上,《政治宪法》第40条规定禁止酷刑和残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哥斯达黎加于1993年7月21日通过第7351号法律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文书对这些暴力形式作出了具体认定。然而,在执行剥夺自由刑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涉及到了上述概念。因为剥夺自由刑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是一种伤害,是对人的折磨;但是,不能将之视作‘酷刑’,也不能视为对人的烦扰和限制,因为这单纯是受制裁或者合法审前羁押措施带来的后果,或者属于刑事制裁或审前羁押固有或附带的后果。要确认被剥夺自由人员是否受到了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应当判断这些刑罚所带来的痛苦是否达到了特定的强度或者超出了监禁或羁押措施的合理限度。例如,负责看守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机构,即监狱和看守所所承担的义务,不仅要保障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为其提供食物和医疗服务等,但是同时还担负着防止囚犯在服刑期间逃跑的重大责任,因此这些场所必须要设定一些最低限度的安全规则,以达到看管目的,这些看管措施会让囚犯感到烦扰,但并不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方面有一个共识,就是在囚犯必须离开监狱中心的情况下,这些安保措施必须成倍加强……”。

174.最高法院宪法法庭还在关于一则人身保护令的第16717-2016号裁决中裁定:“没有什么能比需要确保拘留中心的安全更重要,要为囚犯、工作人员和整个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但这不会引致酷刑行为。为了进一步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并对受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作出补偿。为此,法庭调阅了监狱高警戒级囚室2016年8月3日、10日和17日的监控录像,没有发现任何看守人员对囚犯施暴的行为,因此本庭未发现有任何迹象可以证明上诉人受到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175.通过援引《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作出的其他司法判决还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庭:第13496-2006号裁决、第3678-2006号裁决、第3684-2006号裁决、第7298-2006号裁决、第7617-2006号裁决、第6-2007号裁决、第777-2007号裁决、第1129-2007号裁决、第8194-2008号裁决、第557-2009号裁决、第8202-2009号裁决、第802-2010号裁决、第10124-2010号裁决、第18209-2010号裁决、第10580-2011号裁决、第9631-2011号裁决、第11546-2011号裁决、第15385-2011号裁决、第670-2012号裁决、第5100-2012号裁决、第14630-2012号裁决、第14657-2012号裁决、第6920-2014号裁决、第8482-2014号裁决、第12947-2015号裁决、第14258-2015号裁决、第19582-2015号裁决、第12824-2006号裁决、第16717-2016号裁决、第9131-2007号裁决、第9619-2017号裁决;第三法庭:第1061-2008号裁决、第670-2012号裁决;少年犯刑事判决上诉法院圣何塞第二巡回法庭:第247-2008号裁决。

176.在《儿童权利公约》方面涉及到三项裁决。第一项是最高法院宪法法庭针对一宗人身保护诉讼作出的第17401-2008号裁决。宪法法庭在该裁决中指出:“针对这一情况,本庭一方面要权衡未成年人离境许可条例所载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经哥斯达黎加1990年《第7184号法律》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根据这一国际法规,该原则应作为行政机关在评估时所遵循的指导方针,在实践中,行政主管当局在作出裁决时,必须要充分保障儿童权利。在本案中,法规明确要求,未成年离境必须要取得正式许可;但是,这一形式上的要求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要求离境的女童持加拿大护照,而且是与其父母及祖父母一起离境,回到其住所国。考虑到具体案情特点,本庭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女童离境会使其陷于危险境地。结合上述情况,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本庭宣布,被诉行为侵犯了该名儿童的基本权利,准予下达人身保护令。”

177.第二项裁决是家庭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就一宗遗弃案作出的第01314-2010号裁决。在裁决中指出,“众所周知,《儿童权利公约》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主张全面保护理论。这一理论提出了保护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一般性框架原则,以及保护遭到父母忽视或遗弃的受害儿童的特殊原则(同样可参见本庭于2005年10月12日10时10分作出的第1568-05号投票表决裁定)。”

178.第三项裁决是刑事上诉法院圣拉蒙阿拉胡埃拉第三巡回庭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的第2009-00246号裁决。在裁决中指出:“根据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这项人权文书表明国家承诺在办理与未成年人权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案件时,主管部门,无论是行政主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在审理裁决时评估儿童的相关情况,以儿童利益为重。在工作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可能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间接侵犯,因为引渡机关的过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可能。在这里,正如在审理过程中所分析过的,很难根据被引渡人K.及其子女:女儿T. Z. G. K.和儿子A. P. K.的情况,从案情和法理依据上判断是否符合对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认定,因为被引渡人的两个孩子都是在出生时获得了哥斯达黎加国籍,且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因此必须根据民主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进行评估,并报告宪法权利的落实情况。”

179.通过援引《儿童权利公约》作出的其他司法判决还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庭:第937-2007号裁决、第3702-2007号裁决、第8863-2007号裁决、第15476-2007号裁决、第8262-2008号裁决、第1226-2008号裁决、第9251-2008号裁决、第12217-2008号裁决、第17401-2008号裁决、第15461-2008号裁决、第16420-2008号裁决、第1301-2009号裁决、第1675-2009号裁决、第7113-2009号裁决、第9965-2010号裁决、第587-2011号裁决、第5015-2011号裁决、第5269-2011号裁决、第5914-2011号裁决、第12458-2011号裁决、第14665-2011号裁决、第10711-2013号裁决、第6703-2013号裁决、第811-2016号裁决、第1692-2016号裁决、第4349-2016号裁决、第8537-2016号裁决、第14893-2016号裁决、第15127-2016号裁决;第二法庭:第273-2007号裁决、第219-2009号裁决、第977-2010号裁决、第1112-2010号裁决、第587-2011号裁决、第897-2011号裁决、第454-2013号裁决、第286-2015号裁决、第1027-2015号裁决、第1194-2015号裁决、第341-2016号裁决、第657-2016号裁决、第820-2016号裁决、第448-2017号裁决、第503-2017号裁决、第773-2017号裁决、第776-2017号裁决、第965-2017号裁决;第三法庭:第16-2008号裁决、第1735-2009号裁决、第1210-2010号裁决、第474-2013号裁决、第727-2013号裁决、第840-2014号裁决、第883-2015号裁决;家庭法院:第610-2005号裁决、第858-2010号裁决、第1314-2010号裁决、第1153-2011号裁决、第1192-2011号裁决、第767-2012号裁决、第773-2012号裁决、第145-2014号裁决、第428-2014号裁决、第974-2014号裁决、第92-2015号裁决、第99-2015号裁决、第143-2015号裁决、第452-2015号裁决、第754-2015号裁决、第850-2015号裁决、第372-2016号裁决、第406-2016号裁决、第1019-2016号裁决、第1061-2016号裁决、第8537-2016号裁决、第214-2017号裁决、第427-2017号裁决、第757-2017号裁决、第1014-2017号裁决、第287-2018号裁决、第620-2018号裁决、第743-2018号裁决、第765-2018号裁决;负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法院:第557-2014号裁决、第143-2015号裁决、第268-2015号裁决、第361-2015号裁决、第94-2016号裁决、第103-2016号裁决、第120-2016号裁决、第297-2016号裁决、第374-2016号裁决、第449-2016号裁决、第520-2016号裁决、第117-2017号裁决、第11-2017号裁决、第111-2017号裁决、第247-2017号裁决、第332-2017号裁决、第518-2017号裁决、第304-2018号裁决;圣拉蒙刑事上诉法院:第246-2009号裁决;第二民事法院:第518-2007号裁决。公证法庭:第439-2010号裁决。

人权救济措施

180.一般来说,哥斯达黎加境内居民可通过各类政府机构免费获得公共服务,在本报告所述的文书中所载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要求赔偿或寻求帮助。

181.一般来说,可用的救济措施包括向宪法法庭提起违宪诉讼、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和人身保护令诉讼、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诉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采取行政补救措施,具体视公共机构的职权范围而定,主要是求助于相关部门的监察人员或者得到官方认可的工作人员。

182.哥斯达黎加并未针对本报告涉及的国际文书所载人权的受害者建立专门的恢复、赔偿和康复制度。但是,各级法院有权判令向人权受害者进行赔偿、恢复其权利和促进其康复。

监督机构

183.哥斯达黎加各级法院负责监督落实各项法律规范和原则,特别是人权方面的法规和原则,解决出现的争端和冲突。作为补充,哥斯达黎加各政府机构也负责在其管辖权领域内落实人权,通过各类政策、计划、方案或措施保护此类权利或检查其落实情况。

184.当前,哥斯达黎加未掌握足够的信息用来确定国家在增进本报告提及的各项文书中所载人权和开展人权培训方面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待复核)

185.尽管如此,哥斯达黎加设有监测落实国际人权义务机构间委员会,作为引导哥斯达黎加各政府部门、学术界和民间社会之间就人权事务达成高度共识的协调机构。

186.也就是说,该委员会致力于落实全球和区域人权体系提出的各项国际人权义务,例如:设计和拟定国家和部门政策、计划和措施。

区域人权机制

187.在区域层面上,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是《美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区域人权机制的组成部分,该《公约》于1970年2月23日被纳入国内法,成为《第4534号共和国法律》,并于1970年4月8日获得批准。

188.根据这一区域机制,哥斯达黎加接受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将之视为有权审理涉及《美洲人权公约》所载规定落实情况相关事项的机构。

189.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美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三起正在监督执行,有一起已审结待执行,还有一起尚待判决。

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190.根据《政治宪法》第7条,本报告中提到的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及任择议定书都已被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中,成为了共和国法律。

191.这些国际文书成为国内法后,对哥斯达黎加的全体居民和各类组织都具有强制约束力。

192.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范畴,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这些文书的西班牙文版本,既可以获得印刷版,也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如《官方公报》的网站、哥斯达黎加司法信息系统网站和立法大会的官网上在线查阅这些文书。

193.同时,根据合法性原则,受哥斯达黎加承认的人权对哥斯达黎加的国家机构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些机构负有保障和增进行使此类权利的义务。

194.尽管哥斯达黎加没有关于传播和推广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举措的具体信息,但可以说,这些文书得到了广泛和全面的传播和推广。

195.在过去一年中,国家通过总统府部的文职官员管理局这一主管政府人事工作的责任单位,向哥斯达黎加各类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提供了人权方面的培训。

196.举例来说,2018年开展的增进人权活动包括“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哥斯达黎加的现状及其在机构计划中的实施情况的培训课程”(2018年10月)、“关于政府机关如何包容和关注土著人民需求的讲习班”(2018年10月)、“关于多民族和多元文化国家中落实人权、尊重多样性和促进一体化的培训课程”(2018年3月和9月)、“关于创建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的空间的提高认识进程指南”讲习班(2018年7月)以及“关于在多民族和多元文化国家中增进非洲裔人口的人权、尊重多样性和促进一体化的讲习班”(2018年3月)。

共同核心文件的提交程序

197.执行和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机构间委员会承担了本报告的编制工作,委员会汇集了大约21个行政机关(部委和自治性机构),以及来自司法机关、最高选举法院、监察员办公室和立法大会的代表,他们作为观察员,负有提供信息的义务。

198.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作为行政机关的常设顾问机构,隶属于外交和宗教事务部,负责监测和落实各项国际人权义务,并在国际范围内协调人权方面的工作。

199.成立执行和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机构间委员会的第36776-RE号行政令还成立了与民间社会磋商常设机构,通过这一常设机构,在报告编制工作方面制定了一个与民间社会的对话程序。通过开会讨论,随时掌握在落实人权义务相关方面的最新动态,促进政府对其工作效率和效用进行反思,并对其与哥斯达黎加人民行使人权的密切联系进行反思。

200.最后,本共同核心文件的编制是机构间协商的成果,通过这种方式收集到了报告编写材料和与规定指标相关的信息,并在成稿阶段对文件进行了最终修订。

跟进落实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救济措施的信息

201.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作为人权的一般准则,在宪法层面得到了承认并在所有国内法中得到了发展,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202.自1949年11月7日起生效的《政治宪法》第33条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有损于人的尊严的歧视行为”。这一法律保障适用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居民。

203.从宪法层面看,这一法律保障有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对外国人的限制。对此,《政治宪法》第19条规定,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和限制外,外国人享有与哥斯达黎加国民同样的个人和社会权利并承担同等个人和社会义务。

204.为从宪法层面确认这一区分的程度,最高法院宪法法庭,作为在合宪性管控方面的最高级别主管机关,作出了下列裁定:“哥斯达黎加《政治宪法》承认国民与外国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和限制除外’。这些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举例来说,禁止干涉国家的政治事务(第19条),不得担任某些公共职务(第108条提到的议员职务、第115条提到的立法大会主席、第131条提到的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职务、第142条提到的国家部委部长以及第159条提到的大法官职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的不歧视原则的例外情形非常多,比如说对外国人出入境进行约束和限制,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优先保障哥斯达黎加国民的就业(《劳动法》第13条)。关于这一问题,宪法法庭已经指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和限制除外’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纵容,而是允许立法者根据国民与外国人这两类人之间由于身份性质而产生的差异,确立一些合理的例外情形,因此,不得规定可能导致违反平等原则、构成违宪的区别对待(……)”。

205.从《宪法》的要求入手,不歧视原则被广泛纳入到国内法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行政令来消除在卫生和劳动领域对同性恋、土著人的歧视及性别歧视,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打击童工劳动。

206.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项《消除社会上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国家政策(2014-2025年)》,政策实施领域为公共行政机关、自治和半自治机构、公有制企业及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私营企业,这些机构应将这一国家政策作为参考框架,用以促进社会进步,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

207.国家还实施了《性别平等与公平国家政策(2018-2030年)》,表明了哥斯达黎加政府决心长期坚持推动男女机会和权利平等,在政策实施进程中让私营部门行为体也参与进来。

208.哥斯达黎加还实施了《国家残疾政策(2011-2021年)》,以有效增进、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共同努力,系统性地消除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组织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209.此外,国家还实施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政策(2014-2019年)》,该政策将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法规结合起来,汇总了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共措施、原则、程序、指导方针和准则,集全国之力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210.另外,哥斯达黎加还实施了《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政策(2009-2021年)》,确立了政府在有效增进、尊重和保障包括残疾少年儿童、土著少年儿童、被遗弃少年儿童和移民少年儿童等在内的全体少年儿童的权利方面的战略领导地位。

211.最后,国家在《老龄化和老年问题国家政策(2011-2021年)》的实施过程中,为应对这方面的挑战,在所有部门和领域都采取了必要措施,并承诺增进和保护老年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国家还决心消除包括年龄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同时,国家承认,人在逐渐变老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实、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

有效救济措施

212.哥斯达黎加通过国内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都提供了保障,确保当受到哥斯达黎加法律承认并写入到法律中的所有人权受到任何侵犯时,可向国家主管当局寻求帮助。

213.可用的救济措施包括向宪法法庭提起违宪诉讼、要求行使宪法权利的诉讼和人身保护令诉讼;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诉,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采取行政补救措施,具体视公共机构的职权范围而定,主要是求助于相关部门的监察人员或者得到官方认可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