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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I/CORE/IDN/2010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8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印度尼西亚 *

[2010年10月15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基本资料1-933

A.地理、历史、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1-443

B.宪法结构和政治及法律框架45-9323

二.保护及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94-15737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94-10337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和制度框架104-11041

C.国家一级的人权促进框架111-14244

D.报告过程对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作用143-14849

E.与人权有关的其他资料149-15750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信息158-18751

A.不歧视和平等158-18251

B.有效的补救措施183-18755

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基本资料

A.地理、历史、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

1.地理描述

1. 印度尼西亚群岛的岛屿在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绵延3,977英里,连接亚洲和澳大利亚/大洋洲两个大陆。印度尼西亚位于北纬6°和南纬11°,东经97°和141°之间。印度尼西亚总面积190万平方英里,包括海域,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由17,508个岛屿组成,其中6,000个岛屿没有人烟。印度尼西亚的五个大岛是苏门答腊、爪哇、加里曼丹、苏拉威西和巴布亚。气候炎热湿润,但高地地区的气温水平可能会降低。

2.历史背景

2. 印度尼西亚的战略地理位置对该国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具有巨大影响。该国作为世界文明和宗教的熔炉长达数个世纪。公元前3世纪,印度教和佛教开始传播,11世纪,随着印度和阿拉伯穆斯林商人的到来,伊斯兰教开始传播。到1400年,印度尼西亚成为了连接印度和中东直至中国的一个巨大的国际贸易网络的中心。从1400年以后,渴望控制有利可图的香料贸易的欧洲商人开始来到印度尼西亚。从17世纪初叶到日本在1942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占领该国,印度尼西亚一直在荷兰的控制之下。

3. 民族主义和独立意愿在20世纪之初开始觉醒。第一个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组织,Budi Utomo,于1908年组建,随后是1928年成立的青年代表大会。1928年10月28日,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者发表了一项青年承诺――“青年誓言”,宣布了三个理想:一个民族、一个祖国和一种语言:印度尼西亚。在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后,印度尼西亚在1950年9月27日成为联合国的一员。

4. 苏加诺是民族主义运动中的一个关键人物,他成为了印度尼西亚的首任总统(1949-1967年)。1967年,苏哈托将军成为印度尼西亚第二任总统,在职32年,直至1998年辞职。在98后时代,印度尼西亚经历了重大改革,民主和促进及保护人权成为了发展和国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优先事项。

5. 在人权和民主改革――包括自由、透明和公平的选举――方面取得稳步进展后,印度尼西亚如今常被看作是世界第三大民主政体。人口约2.376亿的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四个人口最多的国家。大约86%的人口都表示信奉伊斯兰教,因此,印度尼西亚也是世界最大的穆斯林聚集地。在印度尼西亚也可自由信奉其他宗教,包括基督教和印度教。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思想,“建国五项原则”,促进和保护国家的多样性和多元文化性。

3.人口特征

6. 2010年,印度尼西亚的人口为2.376亿,增长率为1.49%。从2000年到2010年,人口增长率呈小幅上升之势。下表显示了1990 至2010年人口规模、增长和密度方面的趋势:

表11990至2010年人口规模、增长和密度方面的趋势

年份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人口规模

178,504,339

205,132,458

237,556,363

增长率

1.45

1.49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93

107

124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 1990 、 2000 和 2010 年人口普查 。

7. 2000年和2010年的性别比率超过了100。这意味着男性的数量比女性多。正如下表所示,这一模式与前几次普查的情况不同。

表21990-2010年印度尼西亚的性别比率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99.4

100.5

101.2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 1990 、 2000 和 2010 年人口普查 。

8. 印度尼西亚不但是多种族的,而且还存在多种宗教和信仰。每个种族至少有一种语言,因此地方语言多种多样。印度尼西亚人通常信奉伊斯兰教、新教、天主教、印度教、佛教、孔教以及其他信仰,包括各种传统宗教或信仰。下表按母语和宗教列示了印度尼西亚的人口分布:

表3按母语列示的印度尼西亚人口分布

序号

母语

数量

A

苏门答腊

1.

亚齐语

3,500,000

2.

邦加语

340,000

3.

巴塔克语

7,045,000

4.

Kerinci语

260,000

5.

Komering语

470,000

6.

Kubu语

10,000

7.

楠榜语

1,007,000

8.

马来语

4,255,000

9.

明打威语

58,000

10.

米南加保语

5,530,000

11.

Musi语

3,930,000

12.

尼亚斯语

770,000

13.

其他

16,134,707

B

爪哇和峇里

1.

Badui 语

22,000

2.

峇里语

3,330,000

3.

巴达维语

2,700,000

4.

中文

2,000,000

5.

印度尼西亚语

24,820,000

6.

爪哇语

72,000,000

7.

马都拉语

13,600,000

8.

巽他语

34,000,000

9.

其他

515,041

C

加里曼丹

1.

班加语

3,500,000

2.

迪雅克语

520,000

3.

Kutai语

290,000

4.

其他

7,021,558

D

苏拉威西

1.

Banggai语

125,000

2.

布吉语

3,500,000

3.

哥伦打洛语

900,000

4.

Kaili语

289,000

5.

Makasar语

3,480,000

6.

万鸦老语

850,000

7.

Toraja – Sa’dan语

500,000

8.

其他

4,467,444

E

马鲁古

1.

Banda语

3,000

2.

Hitu语

16,000

3.

Kei语

85,000

4.

马来语,安汶岛岛民的语言

200,000

5.

马来语,Bacanese语

2,500

6.

马来语,Banda语

3,680

7.

马来语,北摩鹿加语

700,000

8.

其他

1,539,274

F

巴布亚

1.

Asmat语

19,000

2.

Biak语

30,000

3.

Dani语

270,000

4.

马来语,巴布亚

500,000

5.

其他

1,401,932

G

努沙登加拉

1.

Alor语

25,000

2.

Amarasi语

50,000

3.

Bima语

500,000

4.

Komodo语

700

5.

其他

7,385,840

6.

总计

234,471,678

资料来源: 根据民族学:世界上的语言,第十六版。 http//ethnologue.com 。

表4主要教派的人数和比例

序号

教派

比例

1

穆斯林

177,528,772

88.2

2.

天主教

6,134,902

3.0

3.

新教

11,820,075

5.9

4.

印度教

3,651,939

1.8

5.

佛教

1,694,682

0.8

6.

其他

411,629

0.2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 2000 年人口普查 。

9. 有大约1,072个族群和次族群分布在印度尼西亚各省,包括:爪哇人、巽他人、马来人、马都拉人、巴塔克人、米南加保人、巴达维人、布吉人、万丹人、班加人和Tiong Hoa(华人)。他们在语言、传统和文化方面有明显不同,其中一些甚至有自己的文字。应该强调的是每个族群都受到平等对待。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不歧视任何背景的人。

表5按族群以及城市/农村列示的人口比例

爪哇

巽他

马都拉

米南加保

巴达维

布吉

万丹

班加

其他

城市

43.54

17.04

2.06

3.05

5.28

2.07

1.27

1.65

24.05

农村

40.26

14.20

4.33

2.48

0.47

2.80

2.62

1.80

31.04

总计

41.65

15.41

3.37

2.72

2.51

2.49

2.05

1.74

28.07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 2000 年人口普查 。

10. 印度尼西亚的人口仍然被认为很年轻,这意味着15岁以下人口的比例较高。1990至2010年期间受扶养人口比率呈下降趋势。下表按年龄组、年份和受扶养人口比率列示了人口详情:

表6年龄构成,1990-2010年

序号

年龄

年份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1

0-4岁

20,851,695

20,302,376

21,882,383

2

5-9岁

23,116,455

20,494,091

20,818,265

3

9-14岁

21,413,768

20,453,732

20,690,043

4

15-19岁

18,853,920

21,149,517

21,402,769

5

20-24岁

16,058,176

19,258,101

21,451,055

6

25-29岁

15,555,334

18,640,937

21,033,117

7

30-34岁

13,190,413

16,399,720

20,164,680

8

35-39岁

11,142,518

14,904,226

18,629,570

9

40-44岁

8,047,912

12,467,848

16,745,605

10

45-49岁

7,536,725

9,656,005

14,622,847

11

50-54岁

6,665,644

7,384,968

12,068,761

12

55-59岁

4,816,689

5,678,664

9,204,569

13

60-64岁

4,514,403

5,321,019

6,573,591

14

65-69岁

2,742,643

3,564,926

4,650,165

15

70-74岁

2,024,673

2,837,037

3,617,595

16

75岁及以上

1,973,371

2,716,985

4,001,347

17.

未说明

11,847

共计

178,504,339

201,241,999

237,556,363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人口普查。 注: 2010 年的年龄构成是基于 2010 年的预计人口。

表7受扶养比率

年份

1990年

2000年

2010年

受扶养比率

67.8

53.8

46.7

资料来源: BPS-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人口普查。

11. 2005年至2010年期间印度尼西亚的出生人数呈上升趋势,同时预期寿命更长,正如下表所显示的:

表8关于生育率、出生、死亡和预期寿命的统计数字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生育率(TFR)

2.35

2.19

2.18

2.17

2.16

2.15

出生人数

4,268,800

4,277,700

4,288,000

4,254,800

4,279,700

4,294,700

死亡人数

1,446,800

1,443,300

1,439,400

1,435,000

1,453,000

1,470,900

预期寿命

70.0

70.2

70.4

70.5

70.7

70.9

资料来源: BKKBN-2005-2025 年印度尼西亚人口预测 ( 国家发展规划部, BPS) ;根据 2007 年 健康和人口调查 ( Survey Demografi dan Kesehatan Indonesia ) 数据, 2005 年的生育率为 2.34 。

12. 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00年印度尼西亚家庭数为5,200万,平均每个家庭有3.9人。另外,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的初步结果,家庭数为6,100万,每个家庭平均有3.9人。与2000年的数字相比,2000年至2010年期间,家庭成员的平均数类似。

表9家庭平均规模

地区

家庭

家庭平均规模

2000年

2010年

2000年

2010年

苏门答腊

10,050.3

12,297.9

4.2

4.1

爪哇

32,118.1

36,872.3

3.8

3.7

峇里和努沙登加拉

2,625.9

3,310.2

4.2

3.9

加里曼丹

2,781.7

3,455.7

4.1

4.0

苏拉威西

3,488.2

4,065.0

4.3

4.3

马鲁古和巴布亚

944.2

1,361.9

4.4

4.5

印度尼西亚

52,008.3

61,363.1

3.9

3.9

资料来源: 2008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根据 2000 年人口普查 和 2005 年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人口调查。

13. 下表表明印度尼西亚大多数家庭都以男性为户主。单亲家庭的数量很少,仅占印度尼西亚所有家庭的6.49 %。

表102007年按户主性别、家庭成员数以及居住地区列示的家庭分布比例

户主

居住地区

城市

农村

城市+农村

86.4

87.7

87.1

13.6

12.3

12.9

总计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BPS , Depkes , dan BKKBN :印度尼西亚健康和人口调查 (SDKI) 。

表11单亲家庭

性别(男和女)

比率(%)

离婚

1.46

丧偶

5.03

总计

6.49

资料来源: 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人口调查, 2005 年。

4.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

14. 大多数城乡人口将每月人均收入的大部分用于食品、住房和家庭设施。2007年,正如下表所显示的,食品是收入分配中占大头的商品类别。

表122007-2009年按商品类别列示的城乡地区每月人均支出的平均数

商品类别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人均平均数

比例

人均平均数

比例

人均平均数

比例

食品

174,028

49.24

193,828

50.17

217,720

50.62

住房和家庭设施

73,450

20.78

78,083

20.21

85,556

19.89

教育

11,158

3.16

12,448

3.22

14,834

3.45

健康

10,126

2.87

11,417

2.96

11,342

2.64

总计

353,421

386,370

430,065

资料来源: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基于小组社会经济调查。

15. 在印度尼西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数从2006年的3,930万减少到2009年的3,253万。贫困率下降的部分原因是在这一期间实现了经济增长。

表13贫困线、贫困人数和比例,2004-2009年

年份

贫困线(卢比)

贫困人数(百万)

穷人所占的比例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农村

2004

143,455

108,725

11.40

24.80

36.10

12.13

20.11

16.66

2005

150,799

117,259

12.40

22.70

35.10

11.68

19.98

15.97

2006

174,290

130,584

14.49

24.81

39.30

13.47

21.81

17.75

2007

187,942

146,837

13.56

23.61

37.17

12.52

20.37

16.58

2008

204,896

161,831

12.77

22.19

34.96

11.65

18.93

15.42

2009

222,123

179,835

11.91

20.62

32.53

10.72

17.35

14.15

资料来源: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基于全国社会经济调查 。

16. 印度尼西亚政府决心通过旨在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各种政府干预方案,进一步减少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数量。此种方案包括:(a)提供补贴(例如食品、肥料和贷款补贴),补贴也可以采取社会援助的形式,例如社会健康保险方案(Jaminan Kesehatan Masyarakat/Jamkesmas)、学校运作援助(Bantuan Operasional Sekolah/BOS)以及家庭希望方案(Program Keluarga Harapan/PKH)、作为国家自力更生社区赋权增能方案(Program Nasional Pemberdayaan Masyarakat/PNPM)的一部分的无条件现金转移(Bantuan Langsung Tunai/BLT)、信用担保基金/为微小中企业实体(Usaha Mikro,Kecil dan Menengah/UMKM)和合作社提供资金,以及小农贷款方案(Kredit Usaha Rakyat/KUR);(b)通过取消改革和权力下放所导致的某些地区出现的各种税赋,便利和增加企业的各种机会。

17. Program Keluarga Harapan(PKH)或家庭希望方案是一个政府方案,旨在通过提供现金援助来帮助家庭,尤其是赤贫家庭,条件是需满足必要条件。该方案的目的是提高十分贫困家庭的教育和健康水平。目前已经在20个省实施了家庭希望方案,例如西努沙登加拉和哥伦打洛。

18.在印度尼西亚,达不到充足食物能量消耗最低水平的人口比例仍然很高。三分之二的人口每天消耗的卡路里仍然不到2,100千卡。

千年发展目标图1低于最低水平食物能量消耗的人口比例

资料来源: Susenas ,以 2,100 千卡 / 人 / 天为界限值。

19. 2005至2007年期间,以基尼指数(衡量收入不平等的指数)衡量,收入差异在印度尼西亚相对较小。下表利用基尼指数揭示了农村地区收入差异小于城市地区的情况。

表142005-2009年人均支出的分布和基尼指数

地区

年份

40%低支出

40% 中等支出

20% 高支出

基尼指数

城市

2005

21.16

37.24

41.60

0.32

2006

20.54

36.58

42.88

0.32

2007

18.27

37.83

43.90

0.36

2008

19.41

37.09

43.50

0.35

2009

19.93

36.89

43.18

0.37

农村

2005

23.41

40.04

36.55

0.27

2006

24.03

39.54

36.43

0.26

2007

22.43

39.11

38.46

0.29

2008

22.52

39.99

37.49

0.29

2009

23.30

38.58

38.12

0.29

总计

2005

20.22

37.69

42.09

0.33

2006

19.75

38.10

42.15

0.33

2007

19.10

36.11

44.79

0.36

2008

19.56

35.67

44.77

0.35

2009

21.22

37.54

41.24

0.37

资料来源: 2009 年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

20. 2005-2007年期间,5岁以下低重儿在印度尼西亚的发生率降低了。2005至2009年期间,婴儿死亡率也明显下降,从2005年的每1000例活产死亡34人下降到2009年的26.2人。2010年婴儿死亡率预计将进一步降低至每1,000例活产死亡25.5人。

图25岁以下低重儿的发生率

资料来源: 国家发展规划部, BPS 。

图3婴儿死亡率(IMR)

资料来源: 国家发展规划部, BPS 。

21. 1994至2007年,印度尼西亚的婴儿死亡率(MMR)呈明显下降之势,从1994年的每10,000例活产死亡390人下降至2007年的228人。

图4婴儿死亡率(MMR)

资料来源: Riset Kesehatan Dasar , 2008 年 , 卫生部。

22. 2002至2006年,15至49岁已婚妇女中使用避孕手段的从2002年的54.19%增加到了2006年的57.91%。不过,2007年该比例小幅下降至57.43%。

表152002-2007年使用避孕手段的15-49岁已婚妇女的比例

印度尼西亚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54.19

54.54

56.71

57.89

57.91

57.43

资料来源: 2008 年和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基于全国社会经济调查 。

23. 关于通过医疗手段终止妊娠的数据是基于覆盖面相对有限的调查。大约30%的堕胎是对14-24岁的女性实施的。2002-2003年印度尼西亚人口和健康调查(Survey Demografi dan Kesehatan Indonesia/健康和人口调查)调查了婚龄妇女(15-24岁),所收集的2002-2003年数据表明,2002-2003年的堕胎率与1997年相比差别不大(所有怀孕的12%)。2002-2003年健康和人口调查数据还表明7.2% 的怀孕是不想要的(2002年健康和人口调查)。

24. 截至2007年,发现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数最多的是在雅加达、西爪哇和巴布亚,而艾滋病毒/艾滋病导致的死亡人数最多的是在雅加达、西爪哇和东爪哇。每100,000人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最高的发生在巴布亚、雅加达和峇里。

表16截至2007年12月31日各省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累计病例数、死亡人数和每100,000人中的病例比率

序号

病例数

死亡数

病例比率

1.

亚齐特别行政区 

16

3

0.41

2.

北苏门答腊 

420

77

3.41

3.

西苏门答腊  

155

54

3.41

4.

廖岛 

166

61

3.65

5.

占碑   

112

31

4.15

6.

南苏门答腊  

124

29

1.82

7.

明古鲁 

28

9

1.74

8.

楠榜   

123

37

1.72

9.

邦加-勿里洞岛 

69

4

6.78

10.

廖岛岛

238

102

19.86

11.

雅加达 

3,048

429

33.45

12.

西爪哇  

1,675

330

4.28

13.

中爪哇  

389

167

0.99

14.

日惹 

103

15

3.14

15.

东爪哇 

1,091

311

2.94

16.

万丹  

51

11

0.56

17.

峇里 

735

120

21.07

18.

西努沙登加拉 

82

24

1.97

19.

东努沙登加拉  

92

16

2.20

20.

西加里曼丹 

553

106

13.56

21.

中加里曼丹 

3

2

0.16

22.

南加里曼丹 

15

6

0.46

23.

东加里曼丹 

12

10

0.41

24.

北苏拉威西 

124

45

5.74

25.

中苏拉威西 

2

1

0.09

26.

南苏拉威西 

143

62

1.91

27.

东南苏拉威西 

8

1

0.41

28.

哥伦打洛 

3

1

0.33

29.

西苏拉威西 

0

0

0

30.

马鲁古 

157

62

11.80

31.

北马鲁古 

7

5

0.77

32.

巴布亚 

1,339

238

72.71

33.

西巴布亚 

58

0

10.24

总计

11,141

2,369

4 . 91

资料来源: 疾病控制和环境卫生总局, MOHRI , 2008 年。

25. 在主要的传染性疾病中,登革热在印度尼西亚流行程度最高。尽管如此,禽流感导致的死亡在所有病例中所占比例最高。在主要的非传染性疾病中,精神病的流行程度最高,其次是高血压。

表17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率

序号

疾病类别

指数

病例

A

传染性疾病

1

登革热

病例数

136,333 c

病例死亡率(CFR)

0.86 %

2

痢疾

病例数

8,443 c

病例死亡率(CFR)

2.48 % c

3

疟疾

年寄生虫指数(API)

每1,000人0.16人 c

年疟疾发生率

每1,000人16.82人 c

4

肺结核

肺结核病例检出率(CDR)

73 % c

肺结核愈合率

91 % a

5

艾滋病毒/艾滋病

病例数

22,125例 c

艾滋病毒流行率

0.2 % c

艾滋病病例的比例

每1,000人5.23人 c

6

禽流感

病例死亡率(CFR)

81.56 % c

B

非传染性疾病

1

高血压

18岁以上人口的高血压流行率

7.6 % b

2

冠心病

冠心病流行率

7.2 % b

3

糖尿病

糖尿病流行率

1.1 % b

4

肿瘤

肿瘤流行率

0.4 % b

5

精神病

精神病在15岁以上人口中的流行率

11.6% b

6

事故

事故导致的死亡数

11,610 例 b

a 基于 2006 年的数据。 b 基于 200 7 年的数据。 c 基于 200 8 年的数据。

26. 2006年,印度尼西亚医院里大多数死亡病人都是死于没有出血/梗死的中风,死亡人数第二高的是颅内出血。

表18印度尼西亚的主要死亡原因

序号

死亡原因

百分比

1.

中风

15 . 4

2.

肺结核

7 . 5

3.

高血压

6 . 8

4.

损伤

6 . 5

5.

产前

6 . 0

6.

糖尿病

5 . 7

7.

癌症

5 . 7

8.

心脏病

5 . 1

9.

缺血性心脏病

5 . 1

10.

下呼吸道疾病

5 . 1

资料来源: 2008 年 RISKESDAS 。

27. 2004至2008年,小学净入学率(NER)和大学粗入学率(GER)都略有上升,初中和高中的粗入学率上升幅度更大。

表19净入学率(NER)和粗入学率(GER)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小学净入学率

94.12

94.30

94.48

94.90

95.14

初中粗入学率

81.22

85.22

88.68

95.52

96.18

高中粗入学率

49.01

52.20

56.22

60.51

64.28

大学粗入学率

14.62

15.00

16.70

17.25

17.75

资料来源: 《 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 (RPJMN) 。

28. 在所有地区,两性的净入学率在小学都接近100%,但在初中和高中级别较低。农村地区的净入学率最低。

表202007-2008年按类别、性别和教育级别分列的净入学率

地区/性别

教育级别

小学

初中

高中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城市

93.83

93.26

72.44

69.97

57.65

52.77

93.34

93.41

71.52

68.71

53.67

49.07

男+女

93.56

93.33

71.99

69.34

55.66

50.92

农村

93.92

94.70

61.61

63.38

35.04

37.74

93.80

94.32

64.34

66.65

36.02

39.70

男+女

93.89

94.51

62.93

64.95

35.58

38.66

城市+农村

93.88

94.06

66.01

66.36

44.82

44.98

93.62

93.91

67.30

67.62

44.29

44.51

男+女

93.75

93.99

66.64

66.98

44.56

44.75

资料来源: 福利统计数字, BPS 2007 年和 2008 年。

29. 2005至2007年期间,几乎或者从未上过小学或中学的男童和女童的比率日益减少。就读率上升了,男性群体中发生的变化更为显著。

表 21按学龄组、性别和参与情况分列的7-24岁人口的比例,2005-2007年

性别和学龄组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没有/从未上过学

上学

不再上学

没有/从未上过学

上学

不再上学

没有/从未上过学

上学

不再上学

没有/从未上过学

上学

不再上学

7-12岁

1.89

96.96

1.15

1.42

97.08

1.50

1.35

97.37

1.27

1.29

97.68

1.03

13-15岁

0.89

83.70

15.41

1.54

83.75

14.71

0.85

83.99

15.16

0.58

84.13

15.28

16-18岁

1.04

53.96

45.00

0.96

54.09

44.96

0.92

54.71

44.37

0.78

54.81

44.41

7-12岁

1.64

97.32

1.04

1.14

97.72

1.14

1.03

97.85

1.12

0.89

97.98

1.13

13-15岁

0.80

84.37

14.83

1.60

84.44

19.96

0.79

84.54

14.67

0.48

84.69

14.82

16-18岁

10.03

53.75

45.21

1.04

53.73

45.23

1.11

54.51

44.38

0.80

54.59

44.62

男+女

7-12岁

1.77

97.14

1.10

1.28

97.39

1.33

1.20

97.60

1.20

1.09

97.83

1.08

13-15岁

0.85

84.02

15.13

1.57

84.08

14.35

0.82

84.26

14.92

0.53

84.41

15.06

16-18岁

1.04

53.86

45.10

1.00

53.92

45.09

1.01

54.61

44.38

0.79

54.70

44.51

资料来源: 2008 和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30. 2004至2007年期间,在公立学校,所有教育级别的师生比都出现了下降。

表22公立学校的师生比

教育

2004/2005年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教师

学生

比率

教师

学生

比率

教师

学生

比率

教师

学生

比率

小学

1,189,041

25,997,445

1:21.86

1,199,242

25,982,590

1:21.67

1,385,635

26,277,445

1:18.96

1,294,111

26,627,427

1:20.58

初中

520,351

7,553,086

1:14.52

592,513

8,073,389

1:13.63

624,726

8,439,762

1:13.51

595,741

8,614,306

1:14.46

高中

244,839

3,402,615

1:13.90

258,087

3,497,420

1:13.55

285,818

3,574,146

1:12.50

295,675

3,758,893

1:12.71

职业高中

176,261

2,164,068

1:12.28

195,949

2,231,927

1:11.39

202,669

2,401,732

1:11.33

224,041

2,738,962

1:12.22

资料来源: 2008 和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教育部。

31. 总的说来,在印度尼西亚,2005至2008年期间,所有年龄段的识字率均有提高。按性别划分人口时,也能观察到识字率提高的现象。

表23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识字率(百分比),2005–2008年

年龄段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15-19岁

98.86

98.92

98.96

99.60

20-24岁

98.62

98.60

98.70

99.31

25-34岁

97.85

97.87

97.88

97.34

35-49岁

92.40

92.95

92.73

84.89

50岁及以上

72.64

74.89

78.03

75.70

15岁及以上

90.91

91.45

91.87

92.19

94.34

94.56

95.22

95.38

87.54

88.39

88.62

89.10

资料来源: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BPS) , 2008 年国家社会经济调查。

32.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仍高于城市地区。2006和2007年,城市地区大多数年龄段的文盲率出现下降――45-49岁这个年龄段除外。在农村地区,同期25-29岁到45-49岁的年龄段文盲率有所上升。

表24按年龄组列示的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文盲率(百分比),2006-2007年

城市

农村

城市+农村

年龄组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15-19岁

0.48

0.40

0.12

1.54

1.54

0.68

1.08

1.04

0.40

20-24岁

0.57

0.42

0.15

2.19

2.16

1.32

1.40

1.30

0.69

25-29岁

0.70

0.65

0.24

2.93

2.97

1.99

1.86

1.87

1.08

30-34岁

0.89

0.75

0.42

3.72

3.79

2.77

2.41

2.38

1.58

35-39岁

1.84

1.69

0.81

6.00

6.55

4.47

4.14

4.37

2.67

40-44岁

4.15

3.78

3.00

10.15

11.02

8.93

7.49

7.75

5.95

45-49岁

5.60

5.68

3.39

13.89

14.33

9.38

10.35

10.51

6.49

50岁及以上

16.10

13.92

16.74

31.25

27.44

30.62

25.11

21.97

24.30

总计

4.72

4.31

4.56

11.60

11.23

10.97

8.55

8.13

7.81

资料来源: 2008 和 2009 年 印度尼西亚统计数字 (BPS) 。

33. 2004至2009年期间,印度尼西亚的失业人口从1025万减少至896万。减少的原因之一是2005至2009年成功实施了创造就业战略,每年创造273万个就业机会。这一期间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够满足人数不断增长的求职者的需要,求职者每年增加199万人。至于劳动力参与率,自2005年达到峰值后,该比率从2005年的 11.24% 降低至2009年的7.87%。

5劳动力参与率

劳动力就业公开失业劳动力参与率(%) 劳动力参与率(%) 总人数(百万)

资料来源: 《 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 (RPJMN) 。

34. 2004-2009年期间,研究显示印度尼西亚劳动力大都从事农业劳动。批发、零售、宾馆和旅店业是印度尼西亚劳动者的第二大雇佣部门,制造业排在第三位。在此期间,女性劳动者的人数增加了326万,而非正式劳动者的人数增加了765万。作为其发展方案的一部分,印度尼西亚政府试图使剩余劳动力从非正式就业转为正式就业,这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更高,工资也更高。

表252004-2009年按主要行业分列的15岁及以上劳动者人数

序号

主要行业

2004年

2005年(2月)

2006年(2月)

2007年(2月)

2008年(2月)

2009年(2月)

1.

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

40,608,019

41,814,197

42,323,190

42,608,760

42,689,635

43,029,493

2.

采矿和采石

1,034,716

808,842

947,097

1,020,807

1,062,309

1,139,495

3.

制造业

11,070,498

11,652,406

11,578,141

12,094,067

12,440,141

12,615,440

4.

电、气和水

230,869

186,801

207,102

247,059

207,909

209,441

5.

建筑

4,540,102

4,417,087

4,373,950

4,397,132

4,733,679

4,610,695

6.

批发、零售、饭店和旅馆

19,119,156

18,896,902

18,555,057

19,425,270

20,684,041

21,836,768

7.

运输、储存和通信

5,480,527

5,552,525

5,467,308

5,575,499

6,013,947

5,947,673

8.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

1,125,056

1,042,786

1,153,292

1,252,195

1,440,042

1,484,598

9.

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10,513,093

10,576,572

10,571,965

10,962,352

12,778,154

13,611,841

总计

93,722,036

94,948,118

95,177,102

97,583,141

102,049,857

104,485,444

资料来源: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和 2009 年全国劳动力调查。

35. 在印度尼西亚有三个注册的劳工联合会,即印度尼西亚工人工会联合会(Konfederasi Serikat Pekerja Seluruh Indonesia/KSPSI)、印度尼西亚工人工会(Serikat Buruh Seluruh Indonesia/SBSI)和印度尼西亚工人工会委员会(Komite Serikat Pekerja Indonesia/KSPI)。KSPSI、SBSI和KSPI占印度尼西亚劳动力的90%。

36. 按目前的价格,印度尼西亚人均国民收入从2006年的1,320万卢比增加到了2008年的1,950万卢比。

表26人均国民收入(千卢比)

人均国民收入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2008年 **

按目前的市场价格

9,303.7

11,179.5

13,162.2

410.2

19,520.2

按2000年的不变市场价格

6,688.1

6,950.2

7,117.9

7,481.4

8,094.3

资料来源: 《 2008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 初步数字。 ** 非常初步的数字。

37. 2005-2008年期间,印度尼西亚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内总产值和国产总值不断上升,正如下表所显示的:

表272005-2008年人均国内总产值和国产总值

说明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内总产值:

值(百万卢比)

12.6

15.0

17.5

21.7

增长(百分比)

18.9

18.8

16.8

23.9

值(美元)

1,311.7

1,658.4

1,937.4

2,271.2

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产总值:

值(百万卢比)

12.0

14.4

16.8

20.9

增长(百分比)

18.6

19.6

16.9

24.6

值(美元)

1,247.8

1,587.7

1,857.7

2,190.5

资料来源: BPS 2009 年战略数据。

38.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长加速。尽管1997-1999 年的经济危机导致每年经济下滑2.9%,但2000-2004年重新显现出积极增长之势。此外,2005-2008年,经济增长平均达6%。事实上,除了石油和天然气部门,非石油和天然气经济增长接近7%。在2005-2008年达到6.6%,而2000-2004年为5.4%。尽管出现了世界经济危机,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长在2009年仍然达到平均4.3%。与危机导致经济增长率为负的其他许多国家相比,这样稳定的经济增长反映出印度尼西亚经济表现良好。

图6经济增长和人均国内总产值(1996-2008年)

非石油∕天然气国内总产值 人均国内总产值 国内总产值及非石油∕天然气国内总产值(%,同比) 人均国内总产值(美元)

资料来源: 国家发展规划部 ,《 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

39. 印度尼西亚国民收入在2004-2007年期间呈现出上升趋势。下表列示了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以及按2000年不变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的数字:

表28国民收入(十亿卢比)

国民收入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

2008年 **

按目前的市场价格

2,013,150.8

2,446,847.2

2,931,844.3

3,477,181.8

4,460,816.3

按2000年的不变市场价格

1,447,182.2

1,521,193.8

1,585,488.4

1,688,128.9

1,849,740.0

资料来源: 2008 和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 初步数字, ** 非常初步的数字。

40. 适用于印度尼西亚45个大城市的消费价格指数(CPI)表明2005至2008年期间食品价格大幅上涨。最近对印度尼西亚66个大城市的调查显示,CPI继续上涨,从2008年的109.78涨至2009年的114.01(2007年=100)。

表2966个城市的综合消费价格指数(2007年=100),2008-2009年

类别

2008年

2009年 *

食品

116.42

123.42

熟食、饮料和烟草制品

109.73

117.84

住房、水、电、气和燃料

108.52

113.48

服装

109.03

115.25

卫生

106.22

110.69

教育、娱乐和体育

106.52

110.12

运输、通信和金融服务

105.79

102.68

总指数

109.78

114.01

资料来源: 《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基于消费价格调查》。

* 2009 年 1 月 - 6 月的平均数。

41. 印度尼西亚政府的社会支出在公共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2006年的5.7%上升到2007年的6.7%和2008年的7.9%。社会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例在2006年为1.1%,而在2007年和2008年,该数字分别上升至1.3%和2.9%。

表30社会支出(十亿卢比)

支出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社会支出

36,931

51,409

67,402

78,973

公共支出总额

647,668

763,571

854,660

1,037,067

国内总产值(按目前市场价格)

3,339,216.8

3,949,321.4 *

4,954,028.9 *

2,667,245.1 ***

资料来源: 2008 和 2009 年印度尼西亚统计年鉴 。

* 初步数字, ** 非常初步的数字, *** 极初步的数字 。

42. 为了弥补政府赤字,印度尼西亚政府试图减少其对外国资金的依赖,这导致近年来外债减少。因此,通过国债筹措的资金增加了(例如,通过国库券、公债、伊斯兰债券/sukuk等)。但国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率从2005年的56.6%下降到2009年的30%。

72004-2009年的国债(万亿卢比)

外债国债债务比率* 初步数字** 非常初步的数字万亿卢比 百分比

资料来源: 国家发展规划部 ,《 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 》。

43. 在为自身的发展接受外国援助的同时,印度尼西亚也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提供国际援助。此种援助采取各种技术合作方案的形式,例如关于在经济发展中增强妇女权能的国际讲习班:提高妇女的生产力;关于“加强灾害风险管理中南南合作的作用”的国际讲习班;关于民主化和善治的国际培训方案;关于在信息技术方面增强妇女的能力的国际培训讲习班;以及关于多种灾害管理的国际培训讲习班。

44. 印度尼西亚还提供奖学金、开展学生及青年交流和文化活动,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此外,自1998年以来,印度尼西亚一直是不结盟运动南南技术合作中心的东道国。分配给这些技术合作方案的资金额近年来有所增加,从2008年的544,000美元增加至2010年的733,000美元。

B.宪法结构和政治及法律框架

1.宪法

45. 在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印度尼西亚通过了1945年《宪法》。1945年《宪法》为这个新独立的国家提出了愿景以及宣布独立后的各项目标。1945年《宪法》是规定国家地位的基本法,为印度尼西亚的立法和法规奠定了基础。《宪法》指出,印度尼西亚是一个总统制的统一共和国,三个政府部门之间实行分权,还规定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在1998年苏哈托总统辞职后,制定了1945年《宪法》的四个修正案,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国家和政府的结构。这些修正案力图推动主权、保护人权、分权、社会福利、法治和民主等方面的进步。

46. 第一个修正案于1999年10月19日获得通过,旨在明确划分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第二个修正案规定地区政府和众议院的权力,其中特别提到人权、国防和安全。第三个修正案涉及国家主权和人民协商会议、审计委员会及司法机关的权力。它还规定了选举和弹劾总统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地区众议院的组成。第三个修正案规定直接选举总统、副总统以及众议院(Dewan Perwakilan Rakyat/DPR)和地区众议院(Dewan Perwakilan Daerah/DPD)的成员。最后,2002年8月10日通过的第四个修正案涉及继承顺序、宣战、和平协定、货币事项、中央银行、国民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以及宪法修订。

2.政治框架

47. 正如1945年《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由以下国家机关组成:

(a)人民协商会议(Majelis Permusyawaratan Rakyat/MPR);

(b)众议院(Dewan Perwakilan Rakyat/DPR);

(c)地区众议院(Dewan Perwakilan Daerah/DPD);

(d)总统;

(e)审计委员会(Badan Pemeriksa Keuangan/BPK);

(f)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MA);以及

(g)宪法法院(Mahkamah Konstitusi/MK)。

(h)司法委员会(Komisi Yudisial/KY)。

图8政治框架

最高法院总统人民协商机构众议院审计委员会副总统部门部长协调部长国务部长部级国家机构非部级国家机构内政部长省长市长县长

(a)人民协商会议(MPR)

48. 人民协商会议有权修订宪法;使总统和/或副总统正式就任;以及弹劾总统和/或副总统。人民协商会议有792名成员,包括560名众议员成员和132名地区总议院成员。其中有157名成员是女性(20%)。

(b)议会:众议院

49. 众议院负责通过立法、就国家预算做出决定以及全面监督。经总统同意,众议院有权制定和颁布法律,审议和核准代替法律的政府条例,接收和审议地区众议院提出的与地区经济有关的法案;以及监督中央政府与地区/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众议院还有权监督自然资源及其他经济资源的管理;与总统一起决定国家预算,监督法律、国家预算以及政府政策的执行。在执行任务中,众议院必须与其他国家机关协商和协调;满足社会成员的期望并根据这些期望向国家官员和法律机构提出建议。

50. 在2009年大选后,众议院由来自9个政党的560名议员组成。民主党在众议院赢得的席位数最多(145席),人民良知党得到的席位数最少(17席)。

表31各政党拥有的立法席位数(2009年大选结果)

政党

席位数

民主党

148

Golkar(专业集团党)

106

印度尼西亚民主奋斗党(PDI-P)

94

繁荣公正党(PKS)

57

国家使命党(PAN)

45

建设团结党(PPP)

38

民族觉醒党(PKB)

28

大印度尼西亚运动党(Gerindra)

26

人民良知党(Hanura)

17

51. 在560名众议院成员中,有99名女议员(17.7%)。与2004年选出的65名女议员和1999年选出的40名女议员相比人数有很大增长。下表对比了1999-2004年期间以及2004-2009期间议会中的女议员人数,按政党分别列示。

表32议会中女议员人数对比

序号

政党

2009-2014年

2004-2009年

1999-2004年

总计

总计

总计

1.

Golkar(专业集团党)

16(15.09%)

90(84.91%)

106

19(14.28%)

114(85.71%)

133

15(13.3%)

104(86.7%)

120

2.

印度尼西亚民主奋斗党(PDI-P)

17(18.09%)

77(81.91%)

94

12(11.11%)

96(88.88%)

108

15(9.8%)

138(90.2%)

153

3.

建设团结党(PPP)

5(13.16%)

33(86.64%)

38

3(5.26%)

54(94.74%)

57

3(5.2%)

55(94.8%)

58

4.

民主党(Partai Demokrat)

35(23.65%)

113(76.35%)

148

8(14.04%)

49(85.71%)

57

NP

NP

NP

5.

民族觉醒党(PKB)

6(21.43%)

22(78.57%)

28

7(13.20%)

46

(86.79%)

53

3(5.9%)

48(94.45%)

51

6.

国家使命党(PAN)

7(15.56%)

39(84.44%)

45

7(13.20%)

42(85.71%)

49

2(4.9%)

39(94.1%)

41

7.

繁荣公正党(PKS)

3(5.26%)

54(94.74%)

57

5(10.41%)

43(89.58%)

48

NP

NP

NP

8.

革新星党(Partai Bintang Reformasi)

0

0

0

2(15.38%)

11(84.61%)

13

0

0

0

9.

新月星党(Partai Bulan Bintang)

0

0

0

0

11(100%)

11

1(7.7%)

12(92.3%)

13

10.

繁荣和平党(Partai Damai Sejahtera)

0

0

0

2(25%)

8(75%)

10

NP

NP

NP

11.

印度尼西亚公正和统一党(Partai Keadilan dan Persatuan Indonesia)

0

0

0

0

3(100%)

3

NP

NP

NP

12.

独立党(Partai Merdeka)

0

0

0

0

2(100%)

2

NP

NP

NP

13.

关心国家党(Partai Karya Peduli Bangsa)

0

0

0

0

2(100%)

2

NP

NP

NP

14.

联合民主国家党(P. Persatuan Demokrasi Kebangsaan)

0

0

0

0

2(100%)

2

NP

NP

NP

15.

新印度尼西亚联盟党(Partai Perhimpunan Indonesia baru)

0

0

0

0

1(100%)

1

NP

NP

NP

16.

印度尼西亚民主先锋党(Partai Penegak Demokrasi Indonesia)

0

0

0

0

1(100%)

1

NP

NP

NP

17.

人民良知党(Partai Hati Nurani Rakyat)

3(17.65%)

14(82.35%)

17

NP

NP

NP

NP

NP

NP

18.

大印度尼西亚运动党(Partai Gerakan Indonesia Raya)

5(19.23%)

21(80.77%)

26

NP

NP

NP

NP

NP

NP

总计

97(17.32%)

463(82.68%)

560

65(11.81%)

485

550

40(9.2%)

396(90.8%)

436 *

* 1999-2004 年众议院成员总计有 500 人,除了其中的 436 人外,其余的是印度尼西亚国防军以及未过选举门槛的其他政党的代表 ( 资料来源: ditpolkom.bappenas.go.id) 。

NP = 未参加。

(c)地区众议院(DPD)

52. 地区众议院有权就地区自治、中央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向众议院提交法案草案。这些法案可涉及,除其他外,地区的设立、扩大及合并、自然资源及其他经济资源的管理以及与中央及地区之间财政平衡有关的其他事项。地区众议院可参与关于审议地区自治的任何辩论,并监督与地区自治有关的法律的执行。

53. 地区众议院有132名成员,这些成员由大选直接宣传。无论人口规模如何,33个省各有4名成员作为代表。目前,地区众议院所有成员中有60名女性(22.7%)。

(d)总统

5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按照《宪法》行使政府权力。总统有权,除其他外,向众议院提交法案,按照1945年《宪法》第5条的规定视需要颁布政府条例以执行法律。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经众议院同意,有权宣布战争、和平并与他国签订协定。总统有任命部长和组建内阁的特权。目前,在内阁的34位部长中有4名女部长。

55. 总统和副总统通过每五年一次的大选直接选出,只能连任一次。在证明总统和/或副总统犯下了违反与叛国、腐败、贿赂或任何其他重罪有关的法律的罪行或者有不可接受的行为时,可根据众议院的提议由人民协商会议罢免总统和/或副总统。如果证明总统和/或副总统无法再履行其职责时,也可予以罢免。

(e)审计委员会(BPK)

56. 审计委员会是负责通过其预算政策监督和审查国家及其机构的支出和收入的国家机构。该机构向众议院提交审查结果,众议院随后将与相关政府机构一起就这些结果采取后续行动。

(f)最高法院(MA)

57. 最高法院是印度尼西亚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审查根据一项法律针对另一项法律制定的条例,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目前有49名法官,他们是总统经众议院同意后挑选的,其中有4名女性。

(g)宪法法院(MK)

58. 宪法法院有五项权力:(a)审查各项法律是否符合1945年《宪法》;(b)裁决由宪法授权的国家机构的权限纠纷;(c)解散政党;(d)裁定有关选举结果的纠纷;以及(e)就立法机构指控总统和/或副总统违反了关于叛国、腐败、贿赂或其他重罪的法律或行为不当的意见作出决定。宪法法院由9名总统任命的宪法法官组成;其中3名由最高法院提名,3名由众议院提名,3名由总统提名。目前宪法法官中有一名女性。

(h)司法委员会(KY)

59. 司法委员会的设立旨在保障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的自由和公平以及按照《宪法》进一步促进司法和法治。最高委员会有两个主要职能,即(a)选举和编制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并向众议院推荐这些候选人,以及(b)评估法官所采取的行动。司法委员会可以被看作是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中审判员和法官的监督机构。司法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他们由总统经众议院同意选出。这些成员是从以前的法官、法律从业者、法学家、社区成员中选出的,任职5年。在履行其职责时,司法委员会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影响。

3.法律框架

60. 根据关于制定法律和条例的2004年第10号法律(第7条),印度尼西亚的法律等级如下:

(a)1945年《宪法》(UUD 1945);

(b)法律(Undang-undang)/代替法律的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Perpu);

(c)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PP);

(d)总统条例(Peraturan Presiden/Perpres);

(e)地方条例(Peraturan Daerah/Perda)。

61. 法律(Undang-undang/UU)/代替法律的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Perpu)有两个意思,即:

(a)根据第10/2004号法律第1条第3款,法律被定义为由众议院制定并经总统核准的立法;

(b)根据第10/2004号法律第1条第3款,代替法律的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Pengganti Undang-Undang/Perpu)被定义为在不可抗力(overmacht)的情况下由总统制定的立法。

62. 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PP)是作为操作条例颁布的,目的是执行相关法律。1945年《宪法》授权总统酌情颁布和通过政府条例以执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除非明确提及相关法律,否则总统不得颁布任何政府条例。同样,如果没有政府条例就不能有效执行法律。

63. 总统条例(Perpres)是总统根据某项法律的授权或为执行一项政府条例而起草的立法。

64. 地方条例(Perda)涵盖省、区和村的内部规则。Perda 立法由地区众议院(Dewan Perwakilan Rakyat Daerah/DPRD)经地区政府首脑同意后颁布。

(a)习惯法和地区法

65. 1945年《宪法》第18B条第2节指出:“根据法律,只要有习惯法的社会存在并与社会发展和印度尼西亚国家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国家就应承认并尊重其同质性及其传统权利。”例如,万丹省Baduy的各个社群、西爪哇省Ciamis的Kampung Kuta人,以及加里曼丹的Dayak人都是实行习惯法的社区,这些习惯法大都是不成文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森林。

66. 另一个例子是亚齐,在亚齐,大多数受海啸影响的地块都是根据习惯性土地所有权(hak milik adat)或习惯性土地权(hak atas tanah adat)拥有的。在印度尼西亚,习惯性土地权被称为hak ulayat,根据土地事务国务部长/国家土地局局长第5/1999 号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其定义是一个社区依照相关习惯法享有权利的地块。习惯性土地权包括社区分配土地、合作土地转让、控制土地使用以及解决某些区域的土地纠纷的权利。

67. 在印度尼西亚多样性社会的生活中,伊斯兰法律对规范和价值观具有影响。在印度尼西亚,可从两个方面审视伊斯兰法律。首先是在国家法律结构中编撰的正式适用的伊斯兰法律,其次是作为准则制定的并且为惩罚目的构思的伊斯兰法律。

68. 有几项立法形式上或实际上含有伊斯兰法律的内容,包括:

关于婚姻法的第1/1974号法律

关于宗教法院的第3/2006号法律

关于伊斯兰银行的第10/1998号法律

关于朝圣的第17/1999号法律

关于管理Zakat,Infaq和Sedekah(ZIS)的第38/1999号法律

关于在亚齐实施特别自治的第44/1999号法律

关于Waqf 的第41/2004号法律

69. 另有一些政府条例含有伊斯兰法律的规范和价值观,包括:

关于婚姻法执行指南的第9/1975号政府条例

关于Waqf 土地的第28/1977号政府条例

关于落实基于利润分享原则的银行的第72/1992 号政府条例

关于散发伊斯兰法汇编的第1/1991号总统指示

关于处理亚齐特别自治问题的第4/2000号总统指示

(b)地区自治

70. 由第22/1999号和第32/2004号法律规定的印度尼西亚权力下放制度以政治和经济目标为特征。权力下放的经济目的是通过提供公平的公共服务来改善人民的福利,使国家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服务的地方社区联系更紧密。权力下放的政治目的是通过确保地方政府首脑能够受到其选民的问责,使地方政府更加民主。这些改革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变高度集权结构,将职能转给市或县的行政部门。这一过程赋予地方当局权力并鼓励政府承担更多责任。

71. 在两个省,亚齐和巴布亚,根据这两个省的特殊性实行了特别自治法。出台了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和两个省政府之间权力和收入分配的措施。自治法还承认这两个省的文化特征。

72. 根据关于地方治理的第32/2004号法律,中央政府必须将除六项重要职责,即外交事务、防卫、安全、司法部门、国家货币和财政事务以及宗教之外的所有权力和权限转给地方政府。

73. 目前,印度尼西亚有33个省,349个县/区(kabupaten)和91个市/自治市(kota)、5,263个镇(kecamatan)、7,113个乡(kelurahan)和62,806个村(desa)。

4.选举和选举制度

74. 2004年以来,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都是通过大选直接选举产生的。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首脑,即省长、县长和市长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在2009年的选举中,第10/2008号法律规定了众议院和地区众议院成员的选举,而第42/2008号法律规定了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

75. 在2009年的选举中,有38个政党参加,其中只有9个政党通过了2.5%的选举门槛,得以进入议会。立法选举中,选民投票率约为70.99%(171,265,442 名登记选民中的121,558,336人),而在总统选举中,有127,983,655 名选民投票,投票率为72.56%。就立法选举而言,候选人是从有多名候选人的选区中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的。

表 33选举数据

年份

人口数

合格选民

女性候选人

众议院

女性候选人

地区众议院

政党

2004 年选举

2.148 亿

148,000,369

2,507

83

24

2009 年选举

2.32 亿

171,265,442

3,910

129

44(38个全国性政党+亚齐的6个地方性政党)

76. 不允许非公民在印度尼西亚的大选中投票。

77. 下表显示了就选举行为提出的指控的数量。这些指控已正式提交宪法法院。

表34关于地区选举结果的争议案件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法院2008-2010年(截至8月16日)

序号

年份

遗留案件

新受理案件

总计

裁定

裁决总数

剩余案件

准予

驳回

未受理

撤回

1

2008

0

27

27

3

12

3

0

18

9

2

2009

9

3

12

1

10

1

0

12

0

3

2010

0

140

140

11

72

33

3

119

21

总计

9

170

179

15

94

37

3

149

30

表35关于2009年大选结果的争议案件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法院

裁定

案件

登记案件

解决的案件

案件项目

准予

驳回

未受理

撤回

重新计票

重新投票

第10/2008号法律第205条裁定

临时决定

总计

政党

42

42

627

68

398

107

27

6

2

13

6

627

百分比

10.85%

63.48%

17.07%

4.31%

0.96%

0.32%

2.07%

0.96%

100%

总统选举

2

2

2

0

2

0

0

0

0

0

0

2

百分比

0%

100%

0%

0%

0%

0%

0%

0%

100%

众议院

27

27

28

2

16

7

0

0

0

0

3

28

百分比

7.14%

57.14%

25%

0%

0%

0%

0%

10.71%

100%

总计

71

71

657

70

416

114

27

6

2

13

9

657

总百分比

10.65%

63.32%

17.35%

4.11%

0.91%

0.30%

1.98%

1.37%

100%

5.司法系统和机构的组织

78. 根据关于司法机关的第4/2004号法律第11条,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以前由法律和人权部负责,如今转给了最高法院。这符合1945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不受政府干涉。最高法院本身的法律依据是修订目前关于最高法院的第14/1985号法律的第5/2004号法律。

79. 根据第4/2004号法律第10条,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制度承认4个法院:普通法院、军事法院、国家行政法院和宗教法院。大多数民事纠纷提交普通法院,上诉由高等法院审理。军事法院处理涉及印度尼西亚武装部队成员的案件。国家行政法院裁定对政府提起的行政法诉讼。宗教法院处理特别涉及伊斯兰法律的案件,如离婚和继承。

80. 还有设立特殊主题法院的立法,例如儿童法院、商业法院、人权法院、反腐法院、产业关系法院以及税务法院。这些法院在国家法院的支持下运行,税务法院除外,支持税务法院的是国家行政法院。2009年,印度尼西亚共有法官7,390名,即每100,000人中3.16名法官。

表36按性别列示的法官的分布

性别

普通法院

宗教法院

国家行政法院

军事法院

总数

%

总数

%

总数

%

总数

%

842

25.6

683

20

75

26

15

15

2,749

74.4

2,733

80

210

74

82

85

总计

3,691

100

3,416

100

285

100

97

100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年度报告。

(a)警察

81. 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部门(POLRI)设立于1945年。作为一支国家力量,国家警察部门由中央政府出资、领导和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指挥官,即警察局长,是国内级别最高的着制服的警官,由副警察局长协助。雅加达警察总部里有工作人员和几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他们负责专门的警察职能。2007年,印度尼西亚共有警员360,381人。同年,警察与公民的比率为每100,000 人180.19名警察。

82. 印度尼西亚警察部队有自己的区域单位,每个区域单位有几个管辖区,这些区域单位被称为区域警察指挥部(Polda)。每个Polda 在行政上被划分为区、乡和村。在职能上,警察被分为若干专门类别。其中人数最多的是穿制服的警察,包括执行与控制和预防犯罪及保护财产有关的常规警务的普通警察,以及在国家道路上巡查及检查驾照和车辆注册情况的交警。目前,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部门根据关于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的2002年第2号法律运转。

(b)检察长

83. 按照取代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的1991年第5号法律的第16/2004号法律,检察长办公室(AGO)在支持法治、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人权以及消除腐败、勾结和裙带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检察长办公室是公诉机关,必须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自己的任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不受政府和其他权力的影响(第 16/2004号法律第2条第2款)。2008年,印度尼西亚共有7,698名检察官;比率为每100,000 人3.85名检察官。

6.民间社会组织

84. 《宪法》第28E(3)条保障结社和表达自由。在这方面,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存在是有保证的。根据关于社会组织的第8/1985号法律,政府有义务登记这些组织并向它们提供支持和指导。2009年,来自内政部的数据显示有309 个注册民间社会组织,它们按职业、职能、宗教、信仰和活动分类(资料来源:社会组织目录,内政部民族团结和政治总局)。

85. 如上所述,第8/1985号法律为政府在对待非政府组织方面的作用提供了依据。为了执行该法律,颁布了几项行政措施:内政府第5/1986号条例概述了向政府通报的程序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使用的标志和符号。非政府组织的通报程序包括非政府组织向政府通报其愿景和活动。在国家一级是向内政部通报,在省一级是向省长通报,在县一级向市长通报,在村一级向村长通报。通报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的详情、组织者委员会以及拟议方案。在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后,该组织才能在政府登记簿上正式登记。目前,国家发展规划部给了民间社会组织在编写《2010-2014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中提出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关于印度尼西亚民主发展的意见。

86. 印度尼西亚欢迎任何打算在印度尼西亚开展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但条件是这些活动与印度尼西亚的国家利益不冲突。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印度尼西亚开展活动的程序如下:

非政府组织应通过外交部向印度尼西亚政府提出申请。必要的话,机关、机构或其他相关的政府机构可就有关申请提出建议;

外交部将执行必要的行政要求并通过印度尼西亚驻外使团评估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信誉。通过部门间会议,将讨论相关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如果满足要求的话,将核准该申请。获得核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随后将被推荐给一个相应的国家机构中的国内伙伴。此外,所指定的部/机构(作为伙伴)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需拟定一项作为框架协议的谅解备忘录。

7.获取信息

87. 《宪法》第28F 条保障对信息的获取,关于新闻的第40/1999 号法律对此特别做了规定。印度尼西亚承认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印度尼西亚没有任何性质的媒体审查,政府承认人民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关于公开公共信息的第14/2008号法律强化了这一点,该法律规定政府无论如何不能阻碍对信息的获取。根据现行法律,不适用该规定的信息是(a)可能危害国家的信息,(b)与保护企业利益不受不公平的商业竞争危害有关的信息,(c)与个人(私人)权利有关的信息,(d)与(专业)职务保密性有关的信息,(e) 请求的信息是不受监视或登记的公共信息。

88. 下表显示了10岁或以上人口中看、读或听媒介产品的百分比。

表37印度尼西亚10岁及以上人口中看、读或听媒介产品的百分比

指标

1993年

1994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000年

2003年

2006年

10岁及以上人口听广播的百分比

63.59

63.91

50.46

59.17

64.52

43.72

50.29

40.26

10岁及以上人口看电视的百分比

64.77

69.43

69.31

78.22

88.72

87.97

84.94

85.86

10岁及以上人口读报纸杂志的百分比

23.31

23.15

18.33

22.83

28.36

17.47

22.06

23.46

8.司法行政

89. 如下图所示,多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拘留/惩戒设施的容量超过了其最大能力。

表38平均占用百分比用监狱/惩戒设施容量衡量,2005-2009年

占用者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成年囚犯

37,110

42,269

45,084

49,425

46,286

青少年囚犯

1,068

1,515

2,206

0

1,993

罪犯

52,671

57,300

66,546

67,067

54,923

总计

90,849

101,084

113,836

116,492

103,202

容量

76,550

76,550

76,550

76,550

76,550

占用率

118.68%

132.05%

148.71%

152.18%

134.82%

资料来源: 惩戒机构总局,法律和人权部。

90. 艾滋病毒/艾滋病是印度尼西亚各惩戒设施和拘留中心中的首要死亡原因之一。其他死亡原因包括呼吸障碍、消化不良、 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肾和尿路感染、自杀、心脏病、糖尿病以及囚犯内斗。

表392007-2009年印度尼西亚惩戒设施/拘留中心的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序号

死亡原因

罪犯

囚犯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1.

呼吸障碍

75

83

83

63

39

51

2.

消化不良

71

80

57

47

30

36

3.

肝炎

33

33

29

7

18

15

4.

肺结核

98

96

92

31

30

38

5.

艾滋病毒/艾滋病

97

145

148

40

43

73

6.

精神障碍

21

27

7

8

6

6

7.

肾和尿路疾病

18

4

6

1

5

8

8.

自杀

5

5

11

4

9

5

9.

心脏病发作

43

45

64

13

18

21

10.

斗殴

4

6

2

0

1

2

11.

糖尿病

7

8

13

1

3

6

12.

其他

142

32

2

64

13

3

总计

614

564

514

279

215

264

资料来源: 惩戒机构总局统计数据。

91. 下表表明1979至2008年期间在印度尼西亚执行的处决数量寥寥。其原因是严格的挑选过程以及在印度尼西亚死刑具有“终极手段”的性质。保留死刑是为了震慑贩毒、恐怖主义、杀人和重伤等严重犯罪。

表401979-2008年因死刑被处决的人数

序号

年份

案件

因死刑被处决的人数

1

1979 a

杀人

1

2

1980 a

杀人

2

3

1981 a

-

-

4

1982 a

-

-

5

1983 a

恐怖主义

1

6

1984 a

-

-

7

1985 a

政治罪恐怖主义

4

1

8

1986 a

政治罪

10

9

1987 a

政治罪杀人

1

2

10

1988 a

政治罪

4

11

1989 a

政治罪

2

12

1990 a

政治罪

4

13

1991 a

恐怖主义

1

14

1992 a

杀人

2

15

1993 a

-

-

16

1994 a

-

-

17

1995 a

毒品杀人

1

2

18

1996 a

-

-

19

1997 a

-

-

20

1998 a

杀人

1

21

1999 a

-

-

22

2000 a

-

-

23

2001 a

杀人

3

24

2002 a

-

-

25

2003 a

-

-

26

2004 a

毒品

3

27

2005 a

谋杀

2

28

2006 a

谋杀

3

29

2007 a

谋杀

1

30

2008 b

恐怖主义

3

共计

51

a 研究和开发 KONTRAS 。

b www.kejaksaan.go.id/unit_kejaksaan.php 。

表41司法系统积压案件的平均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登记案件

不适用

7,468

7,825

9,516

11,338

剩余未解决的案件

20,314

15,975

12,025

10,827

8,280

资料来源: 国家发展规划部 《 2010-2014 年国家中期发展计划》 。

表42第一司法级别受理和做出裁定的案件

第一司法级别

案件数量

裁定

普通

私人、民事、人权、腐败和商业案件

155,695

146,327

小案子和轻罪案件

3,124,559

3,124,559

行政

诉讼

1,290

1,162

宗教

离婚

245,009

237,127

军事

违法犯罪

3,489

3,194

总计

3,530,042

3,512,369

92. 在印度尼西亚,警察、安全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共支出来自分配给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预算。预算包括,除其他外,用于国家警察事务、国家灾害管理、执法、司法部门以及惩戒设施的资金。

表432005-2010年用于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中央政府支出(以十亿卢比计)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15,617.3

23,743.1

28,315.9

7,019.2

13,729.6

14,551.2

资料来源: 2005-2010 年国家预算的主要数据,财政部。

93. 国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在目前的802个法院中,有105个法院尚未分得足够的法律援助预算。政府承诺按照2009年颁布的《国家司法救助战略》 提供更多免费的法律援助。提供法院援助的主要组织之一是印度尼西亚法律援助基金会(YLBHI)。下表显示了该基金会处理的案件数目。

表44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到和处理的案件–YLBHI

序号

法律援助基金会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

1.

班达亚齐

31

NA

98

255

153

137

2.

棉兰

82

60

25

197

152

246

3.

巴邻旁

91

54

79

127

100

220

4.

巴东

14

49

68

102

131

170

5.

班达楠榜

17

26

20

37

43

51

6.

雅加达

1,026

1,200

1,123

1,140

1,144

990

7.

万隆

181

80

90

71

99

119

8.

三堡垄

90

131

164

231

158

126

9.

日惹

40

50

55

408

327

375

10.

泗水

204

276

57

480

258

379

11.

峇里

31

150

41

97

102

106

12.

万鸦老

NA

NA

137

122

82

69

13.

孟加锡

31

30

45

73

53

203

14.

巴布亚

82

40

172

43

152

148

总计

1,920

2,146

2,174

3,383

2,954

3,339

资料来源: 法律援助基金会数据汇编。 * 截至 2009 年 12 月的数据。

二.保护及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准则

1.批准和加入、保留和申明;以及撤回声明的情况

9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批准了大量国际人权公约。下表显示了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在印度尼西亚的现状。

表45批准

序号

公约

批准/签署情况

保留/声明内容

保留/声明原因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通过第11/2005号法律批准

声明(2006年2月23日,批准时)

“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声明,按照《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条款,本条中出现的‘自决权’一词不适用于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并且不能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任何完全或部分破坏或损害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行动。”

这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按照《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含义和适用性所做的断言的一部分。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通过第12/2005号法律批准

声明(2006年2月23日,批准时)

“关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声明,按照《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条款,本条中出现的‘自决权’一词不适用于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并且不能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任何完全或部分破坏或损害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行动。”

这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按照《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以及《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含义和适用性所做的断言的一部分。

3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通过第29/1999号法律批准

保留(1999年6月25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认为自己受第二十二条约束,其立场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不能通过该条所规定的渠道解决的争议只有在所有争议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要强调的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不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司法权。

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通过第 29/1999号法律批准

保留和声明(1998年10月28日)

保留: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认为自己受第三十条第1款约束,其立场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不能通过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渠道解决的争议只有在所有争议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声明: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声明,《公约》第二十条第1、2和3款的规定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情况下实施”。

要强调的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不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司法权。

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通过第7/1984号法律批准

保留(1984年9月13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认为自己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1款约束,其立场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只有在所有争议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要强调的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不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司法权。

6

《儿童权利公约》

通过第36/1990号总统决定批准

7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签署

8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签署

9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印度尼西亚在2004年签署

10

《残疾人权利公约》

印度尼西亚在2007年签署

9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尚未签署或批准下述国际人权公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f)《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96.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关于批准国际人权文书的部分规划了某些公约或议定书的批准进程时间表。关于这一点,相关部际工作队已经成立,目的是开展研究和准备批准上述公约和议定书。

97.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于2005年1月11日撤回了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1、14、16、17、21、22和29条的声明。

表46撤回保留/声明

公约

保留/声明

撤回保留/声明

撤回保留/声明的原因

《儿童权利公约》

声明(1990年9月5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无论其性别、民族或种族情况如何。《宪法》规定由国家法律和条例落实这些权利。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不意味着接受《宪法》规定范围外的义务或者接受任何确立《宪法》规定范围外的权利的任务。

关于《公约》第1、14、16、17、21、22和29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声明其将依照《宪法》执行这些条款。”

撤回声明(2005年1月11日):

“鉴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并且鉴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批准了该1989年《公约》并就《公约》第1、14、16、17、21、22和29条做出声明,因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考虑到它如今能够全面实施该1989年《公约》,特此撤回它关于该1989年《公约》第1、14、16、17、21、22和29条规定的声明。”

包含许多保护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条款的1945年《宪法》的修正以及关于保护儿童的第23/2003号法律的颁布使得印度尼西亚能够全面实施《儿童权利公约》了。

2.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a)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及相关公约

98. 印度尼西亚是下述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

通过第5/2009号法律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通过第14/2009号法律批准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通过第15/2009号法律批准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b)其他相关国际人权公约

99. 印度尼西亚是下述劳工组织基本人权公约的缔约国:

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的第98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18/1956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83/1998号总统令批准了该公约。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荷兰政府于1933年3月31日批准并通过1933年第261号政府公报颁布。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19/1999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20/1999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21/1999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80/1957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1/2000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100. 印度尼西亚还是劳工组织下述非基本人权公约的缔约国:

《(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通过第53/929号政府公报对印度尼西亚生效。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第 27号公约》);通过第11/1933号《政府公报》对印度尼西亚生效。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通过第219/1937号政府公报对印度尼西亚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商业和办公室每周休息的公约》(《第106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3/1961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国家劳工组织《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第120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3/1969号法律批准了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26/1990号总统令批准了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上厨师认证的第69号公约》;印度尼西亚通过第4/1992号总统令批准了该公约。

101. 通过第58/1959号法律,印度尼西亚成为了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主义法领域其他公约的缔约方: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

《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 年。

(c)区域人权公约

102. 作为东盟的一员,印度尼西亚有义务遵守该区域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准则和努力,例如东盟 《提高妇女地位宣言》(1988年)、东盟《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2004年)、东盟 《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宣言》(2004年)、东盟 《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权利宣言》(2007年)。

103. 此外,正如《东盟宪章》所规定的,印度尼西亚致力于和积极参与进一步增强该地区促进和保护人权机制的工作,途径是,除其他外,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东盟妇女和儿童委员会。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1.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权

104. 在印度尼西亚,人权是宪法权利。1945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在印度尼西亚促进和保护人权。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105. 虽然总的说来1945年《宪法》有很多人权方面的内容,但关于人权的章节共有个10条款:

第28条A款:每个人都有生存以及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的权利。

第28条B款:(1)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合法婚姻建立家庭和繁衍后代。(2) 每个儿童都有权生存、成长和发展并有权受到保护以免遭暴力和歧视。

第28条C款:(1)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满足基本需求来完善自己,并有权接受教育和分享科学技术、技术和文化的好处,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增进人类的福祉。(2)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共同争取权利以推动社会、民族和国家发展,从而完善自己。

第28条D款:(1) 每个人都有权根据公正和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法律得到承认、保障、保护和肯定。(2)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提供收入的工作,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在劳动关系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3) 每个公民都有权在政府中得到同等机会。(4)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国籍。

第28条E款:(1) 每个人都有信仰和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教育和学校教育、职业、国籍,并且在他能够离开并有权返回的国家境内自由选择住所。(2)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信念,按照自己的良知坚持自己的思想和原则。(3)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结社、集会和表达意见。

第28条F款:每个人都有权交流和为自己及自己所处社会环境的发展获取信息,并有权通过各种可用渠道寻求、获得、拥有、存储、处理和传播信息。

第28条G款:(1) 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家人、荣誉、尊严、所拥有的财产,有权感到安全和不担心因为做或者不做什么属于基本权利范畴的事而受到威胁。(2) 每个人都有权免遭酷刑或不人道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有权在他国获得政治避难。

第28条H款:(1) 每个人都有权过身心健康的生活,有地方住,享有良好和健康的环境,以及得到医疗保健。(2)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便利和特殊待遇以便能有相同的机会和有利条件来实现平等和公正。(3)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使其能够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保障。(4)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这样的所有权。

第28条I款:(1) 生命权、免遭酷刑权、思想和良心自由权、信奉宗教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受到人的待遇的权利,以及不因有追溯性质的立法而受到起诉的权利,这些都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的基本人权。(2) 每个人都有权不因任何理由受到歧视,并且应有权免遭这样的歧视性待遇。(3) 在时代和文明向前发展的同时,应尊重传统社区的文化特征和权利。(4) 保护、促进、支持和全面落实人权是国家特别是政府的责任。(5) 要按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原则支持和保护人权,就要在法律法规中保障、规定和阐明基本人权的落实。

第28条J款:(1) 在参与社区、民族和国家生活时,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2) 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每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法律仅出于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承认和尊重以及满足民主社会基于道德、宗教价值观、安全和公共秩序考量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施加的限制。

2.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落实人权

106. 关于人权的第39/1999号法律对所谓的宪法权利做了进一步规定。法律把人权看作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最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因此,必须保护、尊重、维护人权,任何人都不得漠视、减损或剥夺人权。除了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第39/1999号法律特别规定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107. 法律还规定了仅出于保障对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承认和尊重、满足道义要求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和禁止此种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不得被解释为意味着政府或任何政党、宗派或任何方面可以减少、损害或彻底剥夺该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08. 第39/1999号法律承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批准的各种国际人权法是国内法。此外,引入了主题性国内法律,以进一步明确对各项权利的保护以及将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例如,关于儿童保护的第23/2002 号法律完全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关于消除种族和人种歧视的第40/2008 号法律也完全吸纳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条款。

109. 为了加强立法和司法系统并促进人权问题,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颁布了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2000号法律。该法律保证在印度尼西亚发生的任何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都会被起诉到专门法院。该法律还将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定义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110. 为了支持促进和保护人权,印度尼西亚还颁布了许多与人权问题有关的法律和条例:

关于儿童保护的第23/2002号法律

关于国家教育系统的第 20/2003 号法律

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第 23/2004 号法律

关于真相和和解委员会的第 27/2004 号法律

关于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第13/2006 号法律

关于人口贩运的第21/2007 号法律

关于消除种族和人种歧视的第40/2008号法律

关于麻醉品的第35/2009 号法律

关于健康的第36/2009 号法律

关于《2010-2014年国家中期发展规划》的第5/2010号总统条例

关于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第2/2002号政府条例

关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的赔偿、恢复和康复的第3/2002号政府条例

C.国家一级的人权促进框架

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11. 正如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规定的,印度尼西亚政府分别为1998-2003年和2004-2009年连续通过了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针对2010-2014年的第三个计划目前正在最后拟定中。迄今为止,在国家、省、县和市各级已经建立了457个执行委员会。

112. 国家行动计划确立了6(六)个支柱,也就是核心目标,包括:

在省、县和市各级建立人权机制并赋予其权力

为印度尼西亚加入/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做准备

协调立法

人权教育和宣传

执行人权准则和标准

监测、评价和报告

113. 2009年,该计划第二阶段圆满完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在立法和制度措施方面的进展为根据该计划执行各项方案和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子。与此同时,在国家人权计划第三阶段,优先重视加强以前计划的执行工作,改进现有机制以及赋予省、县和市级机制权力。同样,始终如一地执行关于人权的现行法律和条例也是当务之急,这样才能确保其实际影响。

2.议会的作用

114. 人民协商会议、众议院和地区众议院在通过制定和颁布国家立法以及批准国际人权法在印度尼西亚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时代之处,人民协商会议就颁布了关于人权的第XVII/1998号法令,为在印度尼西亚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定了路线图。在预算编制方面,众议院确保向人权方案分配预算。此外,按照第26/2000号法律,人民协商会议有权建立专门的人权法院。

115. 在1998年以后,议会通过各种机制发挥了可靠的监督作用,例如众议院关于法律、人权和安全的第三委员会;关于人权问题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以及议会妇女小组。

3.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16. 为了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政府建立了一些新机构,特别是: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关于人权的专题委员会,例如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委员会、国家老年人委员会和保护印度尼西亚儿童委员会。此外,政府建立了宪法法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监察员,负责监督各个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工作。

(a)国家人权委员会(Komisi Nasional Hak Asasi Manusia/Komnas HAM)

117. 国家人权委员会是通过第 50/1993号总统令设立的。1999年,通过关于人权的第39/1999号法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存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该法律规定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原则、目标、职能和任务,以及其各个机构和成员。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享有与其他国家机构平等的地位。其任务包括关于人权的调查、研究、教育和宣传,以及监测和调解。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巴布亚、西苏门答腊、西加里曼丹、苏拉威西和亚齐特别行政区设立了一些地区办事处。

118. 此外,根据关于人权的第26/2000号法律,国家人权委员会还有权就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开展独立的pro-justitia 调查。在进行这样的调查时,国家人权委员会可以成立一个特别小组,由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公共机构组成。

119. 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也符合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1991年《巴黎原则》的要求。

(b)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委员会(Komnas Anti Kekerasan terhadap Perempuan/Komnas Perempuan)

120. 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委员会是1998年通过第181/1998号总统令设立的,通过第65/2005号总统条例得到了更新。该委员会是第一个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侵犯其权利问题的国家机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在印度尼西亚传播关于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的知识,尽最大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对保护妇女权利的各种条例、法律和国际人权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查明事实、调查和用文献记录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以及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在社会上宣传调查结果,并用具体措施对这些结果做出回应;

向政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提出建议,以确保制定法律框架和政策来帮助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

开展地区和国际合作以加强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努力,同时在印度尼西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121. 委员会通过宣传、修订和/或提议新的公共政策和法律等方式开展自己的工作;它还通过联网努力增加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的能力。

(c)保护印度尼西亚儿童委员会(Komisi Perlindungan Anak Indonesia/KPAI)

122. 保护印度尼西亚儿童委员会是通过第23/2002号法律和第77/2003号总统令设立的一个独立机构,目的是在印度尼西亚提高儿童保护的有效性。保护印度尼西亚儿童委员会的任务是:

宣传和传播有关保护儿童的条例和法律;

在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下受理投诉和便利有关当局向社会提供服务;

对政府条例、政策以及关于社会、经济、文化和宗教方面的其他支持性立法进行分析;

向各方提交和提供意见和建议,包括向总统和国家和省级的各政府机构;

收集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数据和资料;

监督、评价和报告儿童保护措施,包括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

(d)国家老年人委员会(Komnas Lansia)

123. 国家老年人委员会是2004年6月22日通过第52/2004号总统决定建立的。其任务是:(a)帮助总统协调旨在提高老年公民福利的各种努力,以及(b)为此向总统提出政策建议。

124. 在执行任务中,国家老年人委员会与国家和地区级的其他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老年人委员会在起草2003至2008年《国家老年公民行动计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内政部第60/2008号条例,地方政府设立了地方老年公民委员会,以帮助制定关于老年公民的地区政策。2009年,有25个省级老年公民委员会。

(e)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监察员(ORI)

12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监察员是一个国家机构,它有权监督由国家机构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依据是人民协商会议关于国家消除和预防腐败、勾结和裙带关系的政策导向建议书的第VIII/MPR/2001号决定第2条;关于国家发展方案的第25/2000号法律;以及关于国家监察员委员会的第44/2000号总统令。

4.法律和人权部

126.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人权问题的部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改革初期设立的国家人权部在与外交部合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27. 随着官僚政治改革的进行,并且为了加强地方一级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将国家人权部与司法部合并,组建了法律和人权部。目前,两个副部长共同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他们是负责人权的副部长和负责人权研究和发展的副部长。

128. 按照相关的总统令,法律和人权部部长任国家委员会的主席,以执行《行动计划》,内政部部长和外交部部长向他提供支持。法律和人权部设在省一级的地区办事处充当省委员会的协调中心。

5.传播人权文书

129. 按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规定,在人权教育和宣传这一支柱下开展了对一些人权文书的宣传工作。宣传包括翻译国际人权文书、人权教育出版物、提高意识的材料以及组织公众讨论。宣传活动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

130. 政府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适当执行印度尼西亚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含的信息。此外,政府为查明在印度尼西亚更好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开展了各种研究。

6.人权教育和培训,包括在公务员和其他专业人员中提高人权意识,以及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赞助的公共宣传提高人权意识

131. 人权问题被纳入了教师、警察、军人和公务员的培训课程。人权意识也成为了针对印度尼西亚学生的国家教育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权教育和培训成为了1998-2003年期间以及2004-2009年期间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支柱之一。该计划旨在提高对人权和人权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意识,由于在正规、非正规和基层级别实施了广泛的教育方案,该计划在去年大获成功。

132. 通过人权教育与所有级别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这使人权得到了进一步了解和接受,也更加明确了政府官员、执法机构、安全机构以及人权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此外,这一进程还加强了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制衡机制,使它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审查国内的人权案件。

133. 此外,旨在促进更加尊重和了解人权的人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努力使得人权被纳入了政府及安全和执法机构的政策制定及提高意识倡议。

134. 考虑到印度尼西亚人口众多、地域广阔以及多民族性,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仍需取得更大进展。即将开始的覆盖2010-2014年的第三个计划保证人权教育和培训仍将是未来倡议的关键要素。

7.民间社会和大众传媒的作用

135. 印度尼西亚已经有了人权立法、制度、机制和机构,国内充满生机的媒体和民间社会在确保制衡机构顺利运转方面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在政府与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朝着“通过伙伴关系开展工作”逐步发生了明显的范例转变。

136. 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政府提供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意见。民间社会组织还通过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和相关委员会提供“影子报告”,为在印度尼西亚实施国际人权文书做出贡献。

137. 大众传媒也参与印度尼西亚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公共宣传。通过大篇幅地报道印度尼西亚各地的人权问题,包括可能侵犯人权的情况,大众传媒在就有效保护人权提供制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8.预算分配和趋势

138.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下所确定的各种活动都由政府预算出资。此外,各部/政府机构开展的活动包含在各自的预算中。地方政府也负责为自己区域内的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分配预算。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协调机构,法律和人权部为人权合作活动、加强人权活动和人权宣传活动等活动分配了预算。就《国家中期发展计划》而言,为这类活动分配的预算为270亿卢比。由于预算无法覆盖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关的所有活动,地方政府参与促进本地区的人权就显得很重要。

139. 国家人权委员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委员会、保护印度尼西亚儿童委员会、监察员、司法委员会和国家老年人委员会等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由政府预算出资。出资并不影响其独立性。

9.发展合作

140. 印度尼西亚始终支持人权问题上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尤其是在能力建设和培训领域。因此,制定了关于人权的若干双边合作协定,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所取得的进展和要克服的挑战,以及为在印度尼西亚及其伙伴中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定共同的政策。目前,印度尼西亚分别与加拿大、挪威、俄罗斯、瑞典和欧洲联盟建立了双边人权对话。

141. 印度尼西亚还积极支持区域和多边论坛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开展的工作,尤其是东盟和欧盟。在区域一级,印度尼西亚和其他东盟成员国一起设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和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ACWC)。到目前为止,印度尼西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共同主办了两个区域人权讲习班。还与人权高专办曼谷区域办事处合作,开展了各种主动行动,自2006年以来印度尼西亚一直在向人权高专办的资源基金捐款。

10.挑战

142. 像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印度尼西亚在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履行自己的人权义务方面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包括财政限制、机构和人员能力有限、基础设施有限以及地理挑战。然而,政府决心克服这些困难,办法包括通过《国家行动计划》确定行动,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以及加强地方人权委员会。

D.报告过程对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作用

143. 印度尼西亚向条约机构以及其他人权理事会机制提交报告的工作由机构间工作队在外交部的协调下进行。工作队还利用《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委员会网络,通过与人权工作组密切合作,与国内各种民间社会进行一系列磋商。

144. 人权工作组也由外交部协调,成员包括政治、法律和安全协调部、人民福利协调部、法律和人权部、国家教育部、内政部、妇女赋权和保护儿童部、社会事务部、宗教事务部、卫生部、劳动和移居部、国防部、公共工程部、国家武装部队、国家警察部门、国家规划署、国家统计局、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145. 人权工作组还可以酌情邀请省市级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同样,工作组可在省一级举行会议,以便能够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地区执行委员会直接进行互动。

146. 值得一提的一个例子是为普遍定期审议编写印度尼西亚的报告的过程。工作队为准确了解在印度尼西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在2008年1月初进行了两次磋商。此外,还与省一级某些领域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磋商。在提交报告后,政府向33个省的所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机构散发了关于印度尼西亚普遍定期审议义务的资料。随后在分别担任国家执行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的法律和人权部、内政部和外交部的协调下,与国内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一起,确定了履行这些义务的方式。

147. 为了就提交报告进行更加广泛的磋商,组织了公开辩论、国内讲习班和研讨会,参与者来自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议会成员、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和媒体。

就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148. 正如前面提到的,印度尼西亚为翻译、出版和散发其所缔结的国际人权文书采取了措施,包括其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以及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这使得公众能够对这一信息作出反应。此外,政府还组织其他提高意识活动,例如培训、讲习班和研讨会。

E.与人权有关的其他资料

149. 印度尼西亚在国际上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建设性作用与其在国内的努力相一致。此外,印度尼西亚认为,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还包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消除意见分歧,找到所有利益攸关者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这种方式在联合国人权机制中有所表述,例如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及讨论人权问题的许多国际机构,例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以及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加中国、伊斯兰会议组织、东盟、亚欧会议等论坛。

150. 印度尼西亚认真履行其人权义务,其当选2005年人权委员会主席国和2009-2010年人权理事会副主席国就反映了这一点。

151. 此外,印度尼西亚的建设性作用体现在其与许多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中。它是理事会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是首批提交报告的16个国家中的一个并且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进行了对话。

152. 印度尼西亚认真致力于千年发展目标,这不仅反映在国家层面,还反映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在国家层面,千年发展目标被纳入了《2005-2025年中期发展计划》和2005-2009年以及2010-2014年中期发展计划,以及国家减贫战略和国家年度发展计划。

153. 在区域层面,印度尼西亚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大大促进了该目标在区域层面的实现。印度尼西亚还在2005年以及2010年7月举办了两个区域部长级会议。意识到在与健康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还需要加快努力的步伐,印度尼西亚与国际社会一起对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通过两种方式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呼吁做出了回应,这两种方式是提高卫生设施和服务的质量以及通过以社区为基础的卫生方案增加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154. 关于专题性人权问题,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关于儿童的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重申了其对《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宣言》的承诺。有了这一承诺,印度尼西亚有望为儿童制定一个国家方案,即Program Nasional Bagi Anak Indonesia(PNBAI)或印度尼西亚儿童国家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将持续到2015年。

155. 通过参考《北京行动纲要》,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国家机制,由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负责监督。为了与《北京行动纲要》更加一致,2009年通过财政部关于起草和评估部级活动计划和项目清单指导方针的第119/2009号财政部长条例,采取了一项重要举措,其形式是从制度上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其应用阶段始于2010年,设立了7个作为试点机构的部/机构,即国家发展规划部、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公共工程部。

156. 在促进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行为的全球努力中,印度尼西亚积极参与2009年4月的德班审查会议,并当选为会议副主席国。还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框架内在国家一级实施了《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其后续行动。

157. 还针对其他重要国际协定在国家一级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如《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达喀尔全民教育行动框架》;以及《老龄问题马德里国际行动计划》。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信息

A.不歧视和平等

158. 1945年《宪法》保障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载于第28 I(2)条的不歧视原则明确指出,每个人都有权不因任何理由遭受歧视行为,并且有权受到保护以免遭此种歧视。《宪法》还在第28 B(2)条中阐明了不歧视儿童的原则,该条规定了每个儿童生存、成长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受到保护以免遭暴力或歧视的权利。

159. 1945年《宪法》第27条所含的平等原则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政府面前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应无例外地尊重法律和政府。此外,第28 D条特别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政府中拥有平等的机会。

160. 为了让所有人享有平等待遇和公正,1945年《宪法》第28 H(2)条特别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便利和特殊待遇以便拥有相同的机会和好处。

161. 不歧视和平等原则在各种国内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保障。特别是,关于人权的第39/1999号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印度尼西亚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生而平等,并且有权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保障、保护和公平对待;此外,他们有权不受歧视地得到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这些权利被视为基本权利。

162. 法律还把歧视明确定义为基于宗教不同、人种、种族、宗派、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性别、语言或政治信仰而施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限制、侮辱和排斥,导致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或生活的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能完全得到或根本得不到承认、实施或行使。

163. 第39/1999号法律关于妇女权利的部分进一步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这一部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的男女平等权利和责任得到了保证。关于这一点,对选举制度、政党、选举众议院成员、任命行政和司法部门成员的法律必须确保妇女得到适当代表。关于大选的第2/2007号法律和关于政党的第2/2008号法律规定妇女在政党中的比例必须达到至少30%。

164. 在关于政党的第2/2008号法律规定政党结构中妇女配额的条款中,关于妇女在政治领域的权利有了实质性变化。关于选举地区立法机构成员的第10/2008号法律规定了作为立法机构候选人的妇女最低配额。代替修改关于选举地区立法机构成员的第17/2009 号法律的第1/2009号法律的政府条例进一步对选任职位的候选资格作了规定,认为该法律的条款可能不利于听到大多数人的声音。至于妇女参与制定政府政策,国家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充分参与制定法律(关于制定法律和条例的第10/2004号法律第53条)。妇女议会小组的成立和积极作用也鼓励了制定一大批对妇女有利的立法。

165. 在各种国内法律中也可以找到不歧视原则,其中包括关于消除种族和人种歧视的第40/2008号法律。除其他外,该法律包含了种族和人种歧视的定义、消除种族和人种歧视以及各种歧视性待遇的原则和目标,并且规定将一切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166. 宪法规定的不歧视和平等原则被进一步纳入了下述立法:

关于婚姻的第1/1974 号法律

关于人口增长和家庭福利发展的第10/1992 号法律

关于批准1985年《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的第48/1993号总统令

关于残疾人的第4/1997号法律,该法律得到了第43/1998号政府条例的进一步加强

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5/1998号法律

关于公共场所表达自由的第9/1998号法律

关于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的第21/1999号法律

关于人权的第39/1999号法律

关于男女公务员平等的第43/1999号法律

关于劳工工会的第21/2000号法律

关于儿童保护的第23/2000号法律

关于劳工的第13/2003号法律

关于国家教育系统的第20/2003号法律

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第23/2004号法律

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2/2005号法律

关于公民权的第12/2006号法律

关于保护证人和受害者的第13/2006号法律

关于人口管理的第23/2006号法律

关于选举众议院、地区众议院和地方代表的第10/2008号法律。

167. 除了上述立法措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还采取了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来确保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168. 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第9/2000号总统指示要求国家、省和县级的所有政府机构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所有政策和国家发展方案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169. 尤其是,关于地区一级性别平等主流化实施指南的第15/2008号内政部条例旨在为地区政府制定关于将性别平等纳入地区政策、方案和发展活动的规划、实施、预算编制、监督和评估的战略提供指导。今后,预计将通过将妇女的经验、向往、需求、潜力和能力纳入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来确立性别视角。为了使这一政策发挥作用,还必须得到促进性别平等的地区预算编制的支持。

170. 关于拟定和评估部委活动计划和项目清单的指导方针的第119/2009号财政部条例于2009年下半年生效,该条例从制度上大大加强了人力资源方面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该条例最早是在2010年实施的,成立了7个部/机构作为试点机构,即国家发展规划部、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公共工程部。

171. 一些打击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具体措施包括,除其他外,关于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证明的第56/1996号总统令以及第4/1999号总统令,第4/1999号总统令这一新条例废除了关于在处理某些事务中(例如在申请护照中)要求国籍证明的第2/1980号总统指示。

172. 此外,在执行关于印度尼西亚公民身份证明的第56/1996号总统令中,政府,即内政部颁布了关于国民证明的第471.2/1265/SJ/2002号内政部长说明,作为关于取消被认为具有歧视性的“pribumi”(原住民)和“non-pribumi”(非原住民)说法的第26/1998号总统指示的后续行动。

173. 关于这一点,上述总统指示明确规定在政策实施、方案规划或其他政府活动中禁止使用“pribumi”和“non-pribumi”这样的说法。此外,该指示保障所有印度尼西亚人在待遇和服务方面的平等,并且要求审查所有法律和条例、政策、方案、商业活动、银行和金融服务、公民身份、教育、保健、就业机会、工资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以纳入该原则。

174. 政府还颁布了关于废除有关华人宗教、信仰和传统的第14/1967号总统指示的第6/2000号总统令。该条例是在印度尼西亚消除对华裔的歧视的一个典型例子。该法令规定华人可以有自己的宗教活动、信仰、传统和风俗,无需像以前一样必须得到政府、地区或地方当局的特别许可。

175. 本着这一精神,政府颁布了关于将春节作为一个公共节日的第19/2002号总统令。该法令规定春节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庆祝的公共节日。在进一步努力促使华人与印度尼西亚本地人全面融合的努力中,政府通过2002年9月5日第471.3/133号内政部长说明,设立了一个社会融合工作组(Pokja Pembauran)。自那时起,该工作组负责消除被认为有碍民族团结的一切障碍。因此,中央政府和地区政府与地方组织合作,在加速国家统一进程方面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

176. 关于《2010-2015年教育发展的国家战略和指导方针》规定平等接受教育,确保性别平等,并且满足所有省、县和市的社会对从幼儿到高等教育的所有级别教育的需求。国家教育课程还吸纳当地内容以确保维护地区特征。

177. 2009年5月,政府颁布了国家司法救助战略。在该战略中,司法救助被定义为国家确保基于1945年《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环境和程序。《战略》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关于自己基本权利的最完整信息,以便了解这些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方式,随时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享受这些权利。《战略》还确保通过正规和非正规负责机构,在有效和敏感的公众投诉机制的支持下,全面执行该原则。

178. 在制定司法救助战略时,政府确定了8个实施领域,即:

法律和法院改革中的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中的司法救助

地区政府管理中的司法救助

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司法救助

针对妇女的司法救助

针对儿童的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与劳工

针对穷人和边缘化者的司法救助

179. 《国家战略》含有用来查明在司法救助方面取得的进展的手段,即:(a)准则性框架;(b)获得法律意识;(c)诉诸解决纠纷的适当机构;(d)有效的投诉管理;(e)补救手段;(f)解决穷人、边缘化者或弱势群体的问题。

180. 《国家战略》包括6点议程,即:

改变法律发展范例以及教育在了解印度尼西亚法律中的作用;

承认和支持法律援助以及发展法律助理服务;

改进支持司法救助的立法和预算政策;

制定和实施公共服务领域的最低服务标准;

改进投诉机制和针对得不到良好的公共服务的人的补救手段;

改进和增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司法系统。

181. 该战略的表现形式之一是颁布了关于平等发展的第3/2010号总统令,该总统令反映了政府实施公平发展、亲民方案的政策,政策重点是为所有人带来正义以及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182. 此外,下述机构清单说明了连续几届政府为加强男女平等所做出的努力:

1967年设立了印度尼西亚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该机构认为重要的是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和“发展中的妇女”原则,在1978年《五年发展计划》的第三年反映了“发展中的妇女”原则,在1983、1988、1993和1998年《五年发展计划》中其范围定期得到扩展;

1978年,设立了促进妇女作用初级部长办公室,1983年升级为促进妇女作用国务部长办公室。1999年,该办公室变成了妇女赋权国务部长办公室,最近更名为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以吸纳有关儿童权利的问题。

B.有效的补救措施

183. 第26/2000号法律第35条明确规定:(1) 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可获得赔偿、恢复和康复;(2) 人权法院在裁决中应考虑第1款中提到的赔偿、恢复和康复;(3) 关于赔偿、恢复和康复的规定将通过一项政府条例进一步做出规定。为了执行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2000 号法律,政府进一步颁布了关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赔偿、恢复和康复的第3/2002 号政府条例。

184. 通过关于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第13号法律在2006年设立了证人和受害人保护署(Lembaga Perlindungan Saksi dan Korban/LPSK)。该法律主要是在那些为证人和受害人在刑事法院争取更多保护的社区团体的鼓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刑事司法程序中证人和受害人的权利以及保障其安全。

185. 关于证人和受害人保护的法律指出该署是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法律赋予该署保护证人或受害人的各项权利以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作证时的安全的权力和责任。保护范围涵盖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

186. 在履行其职能时,证人和受害人保护署通过标准业务程序优先编写工作文书。关于这一点,该署颁布了关于提供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的标准业务程序的第4/2009号条例。

187. 在能力建设方面,证人和受害人保护署正在与各个政府机构、民间社会、伙伴国家和大学合作。此外,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将特别针对增加知识和能力以支持机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