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BLR/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2 Nov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

白俄罗斯 *

[2011年12月15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概况1-563

A.地理位置1-53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6-163

C.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7-454

D.民主状况46-567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57-2448

A.人权领域的国际规范57-618

B.国家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62-759

C.国家促进人权框架76-23611

1.适当生活水准权76-8311

2.劳动权84-9311

3.社会保障权94-11312

4.保健权114-12414

5.教育权125-14115

6.儿童权利142-15116

7.妇女权利152-15817

8.少数民族权利159-18017

9.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181-19019

10.言论自由权191-20020

11.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201-21721

12.自由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218-22322

13.生命权224-22923

14.由专业、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公正和公开的案件审判的权利230-23623

D.国家提交报告程序237-24424

三.关于不受歧视、公平和有效享有法律保护的信息245-25725

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概况

A.地理位置

1. 白俄罗斯共和国位于欧洲东部,北部与立陶宛和拉脱维亚接壤,南部与乌克兰为邻,东接俄罗斯联邦,西面则与波兰交界。

2. 国土面积20.76万平方公里。从北到南纵览560公里(350英里),由东至西横跨650公里(460英里)。

3.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州、区、乡村委员会,以及市和市级镇,这些地方设有地方代表会议、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4. 白俄罗斯有6个州,其州首府分别位于明斯克、布列斯特、维捷布斯克、戈梅利、格罗德诺和莫吉廖夫。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其中人口超过10万人的共有13个城市。

5.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为明斯克市。

B.国家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6. 白俄罗斯是总统制共和国。根据《宪法》规定,白俄罗斯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宪法》、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者。

7. 国家权力的行使按照立法、执行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实施。

8. 立法权由国民大会(议会)行使,国民大议由两院――代表院(下院)和共和国院(上院)组成。

9. 总统和代表院议员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共和国院由各州和明斯克市选出的八名成员组成。共和国院的八名成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

10. 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权利,在国内设立了全白俄罗斯人民大会。这个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代表从各州和明斯克市选举产生。国家元首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大会被授权通过国家发展五年规划以及有关国家发展最重要问题的决议。事实上,大会是公民对总统工作进行公共监督的辅助形式。2010年12月召开了第4次全白俄罗斯人民大会。

11. 国家的执行权由向总统负责的部长会议实施。部长会议主席由总统经国民大会代表院同意任命。

12.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司法体系包括:宪法法院是对国家的规范性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通过宪法诉讼行使司法权利;普通法院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方式执法;经济法院则是通过经济和行政诉讼执法;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的体系依据属地化和专业化原则而建立。

13.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人、人权、自由及保障其实现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价值和目标。《宪法》确立了:

详细的权利保障制度,确定了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司法程序,其中包括对权利和自由进行司法保护;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对国家权力机关做出的限制或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决议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上诉的权利;

按照白俄罗斯批准的国际法规,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用尽一切国内权利保障方式均无效的话;

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保护获得专业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中包括在法院、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内以及针对公职人员和公民;

按照司法程序获得财产和精神损失赔偿以保护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的权利。

14. 在白俄罗斯境内保护人权的国家体系包括负责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机构和公职人员。

15. 总统是《宪法》以及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总统通过颁布法案和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元首依靠公民机构和居民的支持协调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活动同三个权力分支之间的关系。

16. 在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家法律机制中,起特殊作用的是国民大会(议会),由国民大会审议并通过法律、建立确保真正遵守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机制。国会议员个人也会采取措施以确保自己选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国民大会设有人权、民族关系和大众媒体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就是处理遵守和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保障各类议会活动中对人权的切实考虑的问题。

C.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7. 白俄罗斯领土在其存在的历史上,领土曾多次遭受外来侵略和破坏性的战争,被纳入不同国家的版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至少有30%的居民被夺去生命,且该国的基础设施几乎完全被摧毁。

18. 由于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导致放射性核素污染了近四分之一的白俄罗斯土地,并对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19. 苏联解体且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之后白俄罗斯公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恶化。

20. 直到今日,政府在制定保护和促进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国家政策时仍在关注上述因素。

21. 尽管有这些长期制约因素,白俄罗斯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方向是解决与持续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减少贫困并创造条件持续增加居民福利相关的社会任务。

22. 白俄罗斯共和国所取得的成果有:及时完成一系列千年发展目标(消除贫困,保证初级教育和男女平等),人类高度发展,确保国内政治、社会经济和民族间的稳定。

23. 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期内公民收入的高速增长使国内低收入人口的数量从1999年的46.7%降至2010年的5.2%。

24. 根据2011年人类发展指数排名,白俄罗斯在参与世界排名的187个国家中排第65位,处于人类发展高水平的国家之列并超越了独联体的其他国家。

25. 在国家经济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白俄罗斯的预算政策保留了自己的社会取向。

26. 白俄罗斯发展模式中的社会保障主要表现在:

保障劳动权,劳动是人进行自我肯定及进行经济、道德和社会活动的一种最恰当方式。

保障劳动报酬的公正性,但不得低于公民及其家庭自由且足够生存的水平;

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

确保保健权,包括在国家卫生机构享受免费治疗;

保障年轻人德、智、体发展的权利;

保障公民因年老、疾病和其他原因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27. 确保有效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扩大就业。白俄罗斯是欧洲失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截至2011年10月1日失业率为0.6%。

28. 白俄罗斯在过去十年中的妇女和青年失业现象呈现下降趋势。

29. 国家的额外就业保障主要提供给包括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在内的特别有需要的公民及社会弱势公民;首次就业未满21岁的年轻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额外保障包括下列措施,如为特定人群预留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开展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30. 国家对居民的社会援助是白俄罗斯社会和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7年以来,该国正积极实行有针对性的原则实现国家援助。法律规定的这项措施允许使用清晰、透明的机制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国家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

31. 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的意义在于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建议从普通社会计划过渡到将具体阶层和人群以及特定区域的需求考虑在内的有针对性计划。同时,制订不同计划,特别是为残疾人,孤寡退休老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家庭护理;为多子女家庭和低收入单亲家庭――提供各类针对性的物质援助。

32. 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优先任务照顾家庭、孩子,尤其是,保障各个家庭实现其经济、生育、教育、文化心理功能的必要条件;确保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权利。

33. 在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物质援助的体系当中,国家使用现金支付儿童与其生育、抚养和教育(津贴、退休金)相关的费用,使用社会服务,劳动、税收及其他福利。

34. 特别注意的是该国农村地区的居民,他们要比其他人更能感受到生活的困难:社会基础设施、交通服务和日常消费未能充分发展。我们的任务是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引进国家社会标准,同时必须兼顾各区域的特点。社会标准的出台,旨在确保改善社会保障水平。

35. 白俄罗斯社会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是养老金。随着居民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且国家在养老金支付方面的社会责任较高,现阶段国内领取养老金的人口超过了27.6%。最近几年国家养老金支出份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

36.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社会政策方面的根本意义在于卫生保健系统的完善和居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保健系统保留了国有性,非国有部门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所占比重为5%左右。与独联体其他国家相比,白俄罗斯是保健方面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9%。

37. 组建国家科学实践中心为白俄罗斯高科技的发展并使其达到世界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些科学实践中心保障了科学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有助于迅速将科研成果运用到保健实践当中。在白俄罗斯有15个科研机构,其中包括13个国家科研中心。在各地区还引进了高科技医疗援助。

38. 教育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形成的最重要基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2010年期间每年的教育费用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6%。

39.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在公立教育机构获得免费学前教育、普通中级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成人再教育;有权通过竞争获得免费中等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如果他们首次获得相应的教育是由国家和(或)地方预算拨款;还有权获得研究生教育。

40. 此时要特别注意保障白俄罗斯社会各阶层代表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41. 教育程度的数量指标(居民识字率,学生和大学生人数)确保白俄罗斯在联合国指标方面一直位居世界先进国家之列:15岁及以上居民的识字率为99.6%,6岁至21岁(含)居民接受初级教育、普通中学教育、职业教育、中等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覆盖率为99%。

42. 白俄罗斯为发展个人的全面文化创意、了解文化价值、创造审判价值、发展人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3.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2009年人口普查数据,该国83.7%的居民为白俄罗斯人,13.9%的居民代表了约140个民族,其中俄罗斯人占8.3%,波兰人占3.1%,乌克兰人占1.7%,犹太人占0.1%。

44.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白俄罗斯语和俄语。

45. 白俄罗斯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其中70%的信徒信奉东正教,约20%为天主教徒,其余居民则信奉犹太教、东仪天主教及其他宗教。

D.民主状况

46.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评估,白俄罗斯是婴幼儿死亡率较低的国家之一。白俄罗斯的婴幼儿死亡率低于独联体其他国家和一些欧洲国家。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每1,000名新生婴儿中有5.4例,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名新生婴儿中4.0例。

47. 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婴儿中有1例死于妊娠、分娩和产后期并发症,这一数据与发达国家的水平一致。促使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的因素不仅有怀孕和分娩安全性的提高,还有人工流产数量的减少。

48.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口大量损失,以及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影响,人口问题对于白俄罗斯而言尤为迫切。

49. 白俄罗斯共和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是伴随着不利的人口发展趋势――人口数量下降和人口老龄化。

50. 截至2011年1月1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共有9,481,193人,其中75.1%居住在城市和市级镇,24.9%居住在农村。

51. 妇女占全国总人口的53%以上。事实上,该国男女比例为1,000比1,151。

52. 因此,白俄罗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人口性别结构有着实质差别。在市级镇28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妇女人数超过男性人数,而在农村地区则是57岁及以上的年龄段。这主要是由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造成的,从而促使女性,尤其是年轻女性从农村外出到城市打工。

53. 2010年,白俄罗斯共出生108,050人,总生育率为每1,000人中11.4例。

54. 每名妇女的总生育率为1.49人(人口普通更替生育的必要系数为2.15)。

55. 人口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从2006年的69.4岁增至2010年的70.4岁,同时,男性的平均寿命为64.6岁,妇女为76.5岁。

56. 鉴于目前的人口状况及预测的人口趋势,白俄罗斯通过了《2011-2015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旨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高出生率为先,为家庭提供社会和经济上的支持,加强健康和延长寿命,减少死亡率,优化迁移进程。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

A.人权领域的国际规范

57. 白俄罗斯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是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按照《宪法》,白俄罗斯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权并保障立法与其的一致性。

58. 相关法案从细节上巩固了获得全面承认的人权法律和标准,其中包括《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合法地位的法律》,《关于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难民人士提供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额外临时保护的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等。

59. 对通过的立法法案必须进行强制性司法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法案被批准之前,宪法法院对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及其议定书

批准日期

声明/条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66 年

1973年11月12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66 年

1973年11月12日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92年9月30日加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6 5 年

1969年4月8日批准

第17条第1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79 年

1981年2月4日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 1999 年

2004年2月3日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84 年

1987年3月13日批准

取消《公约》第30条第1款和第20条的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 , 1989 年

1990年10月1日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0 年

2006年1月25日加入

第3条的申请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 2000 年

2002年1月23日加入

60. 白俄罗斯共和国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49个公约(42个公约生效),其中包括8个基本公约。同时白俄罗斯还是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战争受害者的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61. 白俄罗斯积极参与缔结独联体框架内的区域级国际人权条约,成为独联体《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独联体缔约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B.国家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62. 白俄罗斯形成的规范性法律基础与国际人权法律规范一致。除《宪法》外,人权保障问题还反映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住宅法典》、《选举法典》、《劳动法典》、《刑法典》、《刑事执行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法典》、《行政违规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执行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及其他法律当中。

63. 人权保护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申诉法》,该法于2012年1月22日生效,旨在对公民和法人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交申诉以保护其权利、自由和(或)合法权益的程序进行综合和系统的调节。

64. 该法确定了公民和法人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申诉的法律调节基础,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交书面和口头申诉的程序,组织个人接待的程序,提交申诉时的代表,申诉的审理期限,某些类型申诉的审理特点(集体申诉、匿名申诉、重复申诉、意见和建议书中包含的意见和建议、电子申诉)。

65. 在国家各级管理机构中设立负责公民申诉工作的处室。在所有国家机关和组织以及私人企业都设有意见和建议簿,建有针对国家机关和组织、私人企业活动的社会意见的统一分析和反馈系统。

66. 国内广泛使用公民申诉这样的工作形式,如国家管理机关的公职人员可个人和外出接待申诉公民。

67. 白俄罗斯国内实行专门的保护和促进各类人权的国家社会机构体系,并以此建立起国家同民间团体之间富有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

国家两性政策委员会;

族裔间顾问理事会;

国家劳动和社会事务理事会;

残疾人问题部际理事会;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老人、退伍军人和战争受害者问题部际委员会;

完善社会劳动领域立法问题理事会;

媒体领域公共协调理事会。

68. 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系统。通过践行包括法院的独立性、司法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各方的竞争和平等,以及公正性在内的司法审判原则可实现法院审理的高度民主。

69. 禁止干涉法官的司法审判工作,否则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官的独立性还受到法律规定的其任命程序的保障。

70. 宪法法院保证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并对法规和建议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71. 司法保护权具有普遍性,并通过普通法院系统实现。在经济法院、仲裁法院、工商会下属的国际仲裁法院,公民可以作为一个商业实体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在劳动仲裁法院则是作为劳动集体的成员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72. 检察院不仅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同时还负责监督地方执行和行政机关、企业、组织和机构、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正确且一致性地执行法律、法令、指示和其他规范性法令。

73.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检察机关法》第1条之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检察机关确定作为代表国家监督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机构是否正确且一致性执行规范性法令并完成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的统一集中体系。

74.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党和拥有广泛机会参与社会和国家生活的社会组织。

75. 在白俄罗斯注册的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1年10月1日在白俄罗斯共注册了15个政党和981个党组织,36个工会和22,905个工会组织,2,380个社会团体,其中包括229个国际组织、679个全国性组织和1,472个地方组织。

C.国家促进人权框架

1.适当生活水准权

76. 在过去的25年间,由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影响,在保障各类人权方面,国家又有了一项额外的负担。为消除事故在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产生的消极后果,国家所支出的费用为每天100万美元,即受污染地区每位居民730美元。从事故发生至今,国家花费在切尔诺贝利的费用已超过180亿美元。

77. 目前,在放射性污染区域共有2,367个居民点,居住人口超过110万人,超过全国人口的12%。

78. 政府对受放射性污染地区进行了社会经济和生态重建,为没有放射因素限制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并进一步降低影响受害居民健康状况的风险。

79. 尽管存在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影响相关的长期遏制因素,但国家坚持一贯的政策确保居民适当的生活水平。

80. 2011年1月至8月与2010年同期相比,白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1%,实际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5.8%。

81. 在确定居民生活水平的国民人均生产总值的世界排名中,2011年白俄罗斯排第57位,在独联体国家中排第2位。

82. 为个人全面顺利的文化和创作发展以及接触文化财富创造条件。白俄罗斯有27家国有剧院,大约2,000家博物馆,也有很多国际和国家级的文化节。残疾人、退伍军人、孤儿、精神或身体残疾儿童享受免费参观国家博览会、展览、博物馆的权利。白俄罗斯有近二分之一的居民使用公共图书馆。一所国立公共图书馆可容纳2,500人,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

83.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初有31.2%家庭的个人电脑接入互联网。在国内有87%的学校可以上网。

2.劳动权

84. 白俄罗斯《宪法》保障劳动权,劳动是人进行自我肯定的一种最恰当方式。国内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调节。

85. 白俄罗斯现行的雇员薪酬体系可以确保依据工作的复杂性、数量、质量、工作条件、技术水平和职位(职业)对其劳动提供足额支付。

86.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规范条件下完成规定(每月或每小时)工作量确定的最低工资作为国家在薪酬方面的最低社会标准。

87.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协商确定基本休假长度超过24个日历日的组织和职位以及工种的清单,提供休假的条件及这种休假的具体期限。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循基本休假期限。

88. 为了防止雇主的舞弊行为,在国外专家协助下制定的《劳动法典》中规定保障雇员免遭无理拒绝雇用和因歧视而被解雇并保障劳动条件的安全性。

89. 旨在进一步保护雇员劳动权利的措施规定工会有权监督雇主是否遵守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工会法,监督其是否履行集体合同和协议。

90.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设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合议机构,主要负责提出建议并保障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隶属于政府的国家组织执行和行政机关以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工会之间的互动。在区域一级也设立了此类委员会。

91. 国家保证向社会弱势公民和残疾人提供额外的劳动权实施保障,实行促进居民就业的国家计划,促进青年就业安置。

92. 残疾人就业率已从1995年占需求人数的26%增至2011年的42%。2011年,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共有2,900名残疾人登记求职。共协助2,600名残疾人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大约一半的工作岗位得到保障是由于国家规定预留给残疾人就业。2006-2011年间,共有10,900个残疾人就业的国家保留名额,通过保留名额就业的残疾人有近7,000名。上述期间共有2,600名残疾人参加了职业培训。

93. 为了实现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国家级雇主协会在落实社会经济政策、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经济和社会利益时的互动设立了国家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并开始发挥职能。

3.社会保障权

94. 独立以来的这些年里,对居民进行国家社会支援的国家模式已经在白俄罗斯建立并得以成功发展。

95. 为了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低收入者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并改善其生活质量,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过了下列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护法》、《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法》、《老战士法》、《向个别公民提供国家社会福利、权利和保障的法律》,并实施了一系列专门的国家规划。

96. 目前,正在实施的有《2011-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综合计划》,《2011-2015年为身体虚弱人士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的国家计划》。

97. 自2007年以来,国内在落实居民的国家援助过程中积极实施有针对性的原则。这一法律规定的措施允许使用清晰且透明的机制向那些真正需要援助的人提供有针对性国家社会援助。

98. 由于提供有针对性国家社会援助的标准大幅放宽,2009年和2010年共有30%的低收入者获得了有针对性国家社会援助。

99. 在白俄罗斯有广泛的免费社会服务机构网络在运行,其中包括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和残疾人院以及残疾儿童矫治和康复中心。

100. 对家庭的社会支持是国家社会政策的关键方向之一,也是人口发展的基础之一,其目的首先在于提高有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巩固家庭的道德基础,提高其在社会的威信。

101. 向白俄罗斯有子女家庭提供劳动和就业担保,并支持通过住房、税收、医疗和教育福利等国家补助金形式对家庭给予支持。

102. 照顾3岁以下儿童的补助金数额增至100%最低生活预算并将继续增加。

103. 有未成年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在孩子两岁前有权获得免费的食物,还将获得以国家有针对性社会援助形式提供的国家支持。

104. 向多子女家庭提供支援以帮助其还清因建造(维修)或购买住房欠下的优惠性贷款。生育或养育三个孩子时的援助数额增至债务数额的50%,生育或养育四个子女时则增至70%。

105. 向年轻和多子女家庭提供支援以帮助其还清用于此目的的非优惠性贷款偿还债务。劳动法规范保障父母双方平等参与家庭生活,并将父母的责任和职业责任结合在一起。

106. 尤其是,向母亲、父亲或孩子的其他亲属提供保留职位休假,照顾儿童直到其满3岁。

107. 有家庭责任的雇员享有一系列其他保障,例如,每周享有工作日以外的一天带薪休息日,薪酬为平均工资,主要提供给多子女家庭或者抚养残疾儿童的母亲或父亲。

108. 雇主经照顾未满3岁儿童休假开始前或结束后上班的母亲(代替母亲的父亲,监护人)同意,必须延长(签订新合同)合同期限直至儿童年满5岁。

109. 关于劳动以及保障接收孕妇就业的立法载有条文,保护妇女避免因怀孕而遭到不公平解雇。规定为孕妇和子女未满一岁半的妇女更换比较轻松的工作。禁止孕妇上夜班。

110.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在年老、残疾以及丧失供养人时享有养老金的权利。

111.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养老金制度的基础是雇员及自雇公民(企业主及其他人士)享有强制性的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年龄、残疾级别、丧失供养人领取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最低国家保障)。按照年龄领取退休金的基本法律要求是达到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且工龄不少于5年。

112. 退休金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和最低生活预算的改变而定期提高(变化)。

113. 国家在养老金领域的政策旨在于保持国家养老金制度稳定性的同时支持购买力。

4.保健权

114. 为公民充分实现保健权创造条件――这是国家卫生政策的首要目标。依据卫生领域的国家最低社会标准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国有保健机构获得免费医疗帮助的权利。

115. 为了达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要求的健康指标,白俄罗斯政府资助了一系列旨在保持和增强居民健康、发展卫生保健的计划:

《2011-2015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人口安全计划》;

《2011-2015年国家艾滋病预防计划》;

《2011-2015年国家“心脏病”计划》;

《2011-2014年预防、诊断和治疗癌症的国家综合计划》;

《2010-2014年国家“结核病”计划》;

《2011-2015年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增强健康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子计划”》;

《2011-2015年社会服务综合发展计划中的“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子计划”》。

116. 在白俄罗斯开展了有针对性工作,在国家免疫规划内使预防接种居民的覆盖面达到并维持较高水平。

117. 2010年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超过98%,18岁以上人群超过97%,超过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95%)。

118. 每10万活产婴儿的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例。

119. 根据拯救儿童组织汇编的最佳出生地指数,2010年白俄罗斯在160个国家中排名第33,而在独联体国家中则排名第1。

120. 根据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儿童生存率指数,白俄罗斯位列世界10佳国家之一。

121. 在过去的5到7年间,根据国内实验室监测结果显示,按照卫生化学指标,饮用水质量的改善呈现稳定趋势,根据微生物指标一直稳定在不到1%的非标准样品。

122. 截至2011年1月1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共注册有11,759起艾滋病毒感染案例(每10万人口患病率为100.4)。年龄在15-19岁的年轻人中艾滋病毒感染患者所占份额已经从1996年的24.5%下降到2010年的2.1%。向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应遵守保密性和尊重人权和自由的原则。

123. 根据《艾滋病署/201世界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调查》的数据,白俄罗斯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主要标准框架内在一系列指标上超越所有独联体国家以及西欧和中欧一些国家。

124.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评估,白俄罗斯将按期完成《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到的与降低儿童死亡率、围产保健、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有关的目标。

5.教育权

125. 白俄罗斯公民获得免费普通中级教育的权利由《宪法》保障。白俄罗斯每年将不少于6%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支持教育。

126. 白俄罗斯是世界上居民的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成年人为99.7%,青少年为99.8%。

127. 为了进一步发展教育领域的公共关系,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过该法典事实上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不仅解决了教育法典编纂的实践任务,同时还解决了其理论任务的国家。

128. 学前教育体系可以保障实际上所需要的所有学前教育服务。年龄从3岁至6岁的儿童学前机构的覆盖率为93.2%(农村地区为72.7%)――是独联体国家中的高指标之一。保证5岁儿童100%的入学率。学前教育在全国是免费的,包括照顾儿童、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等教育服务。

129. 白俄罗斯共和国已经完成了让所有公民接受义务基础教育以及过渡到11年制义务普通中级教育的任务。

130. 在全国范围内共有3,654所中等教育机构,在校生超过94万人。有天赋和才华的学生有机会获得更高层次的教学计划。为此,创建并发展了体育馆和阅览室网络(共214个体育馆和29个阅览室)。

131. 确保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学习本民族(波兰、立陶宛、乌克兰和其他民族的代表)语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

132. 为残疾儿童创造更多的学习条件,有超过62%的有身心发展特殊需要的儿童在教育一体化条件下在普通中等教育机构中学习。

133.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级教育之间呈现一体化。首份工作提供给用教育预算求学的毕业生,以及根据其意愿自费求学的毕业生。

134. 国内的高等学校主要是指大学。在白俄罗斯有45所国立大学和10所私立大学。每万人中大学生人数为467人。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确保城市和农村青年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135.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典》,通过发展公民付费教育的信贷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教育权。

136. 青少年学生有广泛机会发展创造才能,进行各种体育活动。有二分之一的学生参加专门的校外教育和培训机构。全国共有381家校外教育机构,522家校外文化机构。

137. 长期居住在白俄罗斯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取得难民身份的公民与白俄罗斯公民平等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权利。

138. 在白俄罗斯,根据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教育概念和计划形成了学生学习有关儿童权利、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问题的完备体系。

139. 保障公民有广泛机会接触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基本文件。发表了旨在保护人权的通报《保护与正义》。创建儿童权利网站(www.mir.pravo.by)。在国家的参与下,国际技术援助项目为学生、大学生和教师出版了维权内容的教材。并定期在官方媒体上对人权问题进行阐述。

140.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青年政策基础法》规定,建立专门就人权问题各个层面向青少年提供咨询的机构,并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141. 在国家协助下,以白俄罗斯国立大学为基础建立了欧洲委员会信息站,开展人权方面的信息活动。

6.儿童权利

142. 儿童约占白俄罗斯总人口的18.3%。

143. 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并建立了权利保护措施制度。每个儿童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和应有生活水平的权利以及健康发展的权利。

144. 法律保障儿童的人身不可侵犯并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剥削。儿童享有捍卫荣誉和尊严、保护隐私免遭非法干涉的权利。保证儿童享有自由的意见、信仰和言论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对法律保证的获取、保存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作了补充,即防止危害儿童健康、道德和精神发展的信息的权利。

145.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承认儿童有权独立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利。儿童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向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监护机构、检察院提起上诉,年满14岁的应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自己的法律代表保护自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146. 为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在白俄罗斯设立了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对儿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并全权审议侵犯儿童权利的个人通告(投诉)。实质上委员会在履行国家人权机构保护儿童权利的职能。其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全权代表。

147. 国家施行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一贯政策的结果是减少了被父母遗弃的儿童人数。2002年此类儿童有525人,2010年减至117人。

148. 近年来,国家积极开展非机构化的工作。在此期间,减少的不仅仅是孤儿和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总数,儿童福利院的儿童人数也减少了50%。超过70%的孤儿都被家庭收养。

149. 政府批准了优化孤儿福利院的进度表。儿童之家和孤儿福利院的数量从2005年的75所下降到2010年的53所(下降30%)。2015年年底之前,全国至少有一半现有的福利院将被关闭。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最近一期报告中肯定了这方面的积极进展。

150. 儿童有充分的机会展现自我。白俄罗斯有23家儿童协会和220家青年协会,由国家向这些协会提供组织和财政方面的支持。

151. 为了最有效和全面的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正在同民间团体积极开展合作。

7.妇女权利

152. 白俄罗斯在协调男女平等问题的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上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宪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国家政策优先方向之一是确保男女享有实现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机会。

153. 为了协调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条款执行情况相关的活动,于2000年设立了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其中包括国家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代表(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在2010年更新)。

154. 为了对保障白俄罗斯两性代表的平等机会创造条件,实施了《2011-2015年保障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这已经是第四个该领域的行动计划。

155. 现在共有30多个妇女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是民间团体的活跃成分。这些组织的活动范围包括法律教育、促进妇女的职业定位、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防止暴力和贩运妇女、帮助孤儿。

156. 稳步扩大女性参与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构的工作范围。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女议员的人数增长了7倍――从4.5%增至32.8%。根据各国议会联盟的数据显示,白俄罗斯的议会女性代表占有率在议会联盟的188个成员国中排第19位。女性占国家机关领导的19.6%。女性在法院中占46.4%。女性在高等学校学生中的所占比例比男生高18%。

157. 国家特别关注对母亲权利的保护。法律保证向孕产妇、子女未满3岁的妇女提供带薪休假。在社会休假期间保留职位。抚养3个及以上未满16岁子女(或未满18岁残疾儿童)的父母,每周可享受一天休息,其薪酬按平均日薪计算。

158. 根据性别发展指数排名,白俄罗斯在182个国家中排第57位,在独联体排首位。

8.少数民族权利

159. 白俄罗斯境内生活着约140个民族的居民。

160. 国家在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基于民族、种族、文化、语言、宗教原因的任何冲突。各民族间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白俄罗斯旨在自由发展和鼓励文化、语言、传统和宗教多样性的一贯国家政策。

161. 各民族和各宗教间的关系问题由《少数民族法》和《信仰和宗教组织自由法》予以调节。

162. 保障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支持居住在白俄罗斯境内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和语言特色属于特别为此目的建立的国家机关――宗教和民族事务专员的职权范围。

163. 在白俄罗斯有110家代表24种民族和文化群体的自愿组织,其中32家为国际和国家级。国家文化组织的文化教育措施,国家社会组织设立的文化机构的活动均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

164. 为了保障各民族代表使用其母语的权利,在国立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培训以及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开设有波兰语和立陶宛语的语言培训学校。在国家教育和文化机构的基础上设有66家周末学校,共有约5,000名少数民族代表在这里学习母语,其中包括阿塞拜疆人、亚美尼亚人、阿富汗人、格鲁吉亚人、希腊人、犹太人、韩国人、拉脱维亚人、立陶宛人、摩尔多瓦人、德国人、波兰人、乌克兰人、鞑靼人、土耳其人、吉卜赛人。在同历史悠久国家的合作过程中,有民族文化成分的教育机构保存了相应的学习材料。在白俄罗斯用波兰语、乌克兰语和立陶宛语发行报纸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165. 为了加强白俄罗斯社会的宗教文化多元性和宽容性,实施了《2011-2015年宗教领域、民族关系及海外同胞合作的国家发展计划》。

166. 为了对制定扶持少数民族领域国家政策问题的建议进行研究,在宗教和民族事务专员下设立了民族咨询委员会,由白俄罗斯的20多个民族代表组成。

167. 白俄罗斯法律允许公民充分行使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并且允许宗教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所有教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68. 1988年至2011年期间,宗教组织的数量从8个教会的765个团体增加至3,321个宗教团体和159个全国和全教会性质的宗教组织,这些宗教组织代表了25个教会和教派,包括东正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

169. 已登记的宗教组织可免征所得税、土地税和房产税,包括在建宗教建筑的税务。在白俄罗斯有2291处已投入使用的和约200处在建的宗教建筑。国家帮助宗教组织修复祭祀建筑物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设施。

170. 国家将宗教组织的活动视为保护国内公民团结和社会和谐,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重要贡献。

171. 国家支持宗教组织在尊重人权基础上支持和保障各教派间对话的倡议。在国家的保护下,白俄罗斯定期举行支持宗教和教派间建设性对话的国际会议。

172. 白俄罗斯参与了联合国就宗教间、文化间对话及和平合作问题框架内的一系列多边倡议。白俄罗斯于2009年成为了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框架内的权威国际倡议成员。

173. 白俄罗斯法律在不断完善以履行国家承担的针对难民和移民的国际义务。自2009年开始实行《关于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难民人士提供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额外临时保护的法律》,2010年《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合法地位的法律》生效。

174. 这些在联合国难民署的积极参与下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在白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和自由。

175. 白俄罗斯加入了独联体成员国的《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地位公约》,其中采用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条款。

176. 建立有效的国家庇护制度,为难民重返社会、寻回他人尊重和人格尊严创造条件。

177. 到目前为止,在白俄罗斯有来自世界48个国家的3,300多位外国公民申请了难民身份。难民身份提供给808位居住在白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和97名有白俄罗斯国籍的难民。

178. 享有额外保护之人拥有与暂住在白俄罗斯的外国人同样的权利,有权享受与白俄罗斯公民同等的医疗服务和就业、家庭团聚、在特殊装备的地方居住以及司法保护。拥有难民身份或额外保护的外国未成年人有权同白俄罗斯同龄人一样在提供学前教育、普通中学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机构进行学习。

179. 根据白俄罗斯的国际义务不受驱逐的外国人,有权获得该国的临时居住证以及外国人享有的特定类别权利。

180. 每年大约有400名外国人获得有针对性的人道主义、金融、医疗、社会和法律援助。50多个难民在联合国难民署协助下迁入临时居住地。在所有区域城市都建立并成功运行了为申请难民身份和获得难民身份之人提供的临时住所。

9.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

181. 作为打击当代形式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的所有国际文书的缔约国,白俄罗斯将打击人口贩运作为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

182. 在专业国际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专家的参与下已采取了必要的改善措施并使国家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刑法典》中包括6项涉及人口贩运及其相关行为的罪行。法律确定了“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概念。

183. 白俄罗斯自2002年以来全面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的综合国家计划》。在此期间,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专业的国际组织一起捣毁了22个犯罪组织(其中包括21个国际犯罪组织)和82个有组织犯罪集团。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有1,707人,其中665人被判处监禁,确定了约4,587名人口贩运受害者。

184. 国家同国际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署)及社会团体一起建立了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制度。法律规定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以下几类无偿国家援助:

提供包含床位和食物的临时住所;

包括无偿法律协助在内的法律援助;

医疗和心理援助;

为未成年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寻找家庭或安排他们在其他家庭或儿童寄宿机构接受教育;

协助受害者获得固定工作。

185. 现有136家社会适应和康复机构,这些机构共有39个使包括向人口贩运在内的各种形式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危机处理处。在国际移民组织主持下设立了专门的康复机构。有21个非政府组织也在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重返社会的帮助。

186.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有机会根据法院判决获得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金。

187. 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协助下,2007年在白俄罗斯建立了国际移民和打击人口贩运训练中心。2008年,该中心成为独联体成员国的基础教育机构。该中心定期对不同国家的执法机构代表进行培训,并采取大量宣扬人权主题的国际措施。

188. 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9年访问了白俄罗斯。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总结时高度赞扬了白俄罗斯政府在打击国内和国际人口贩运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189. 白俄罗斯是推动联合国打击当代奴隶制斗争中的公认领导者。在2005年的联合国千年峰会上,白俄罗斯倡议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力量并建立21世纪反对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的全球性伙伴关系。自该时起,联合国大会根据白俄罗斯的倡议通过了三项旨在加强打击贩卖领域国际努力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的决议。

190. 根据白俄罗斯的倡议,201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包括通过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首先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待打击贩卖主题的协调和全面的态度。为了落实《全球行动计划》,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了帮助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的自愿信托基金。白俄罗斯是第一批为该基金自愿捐款的国家之一。

10.言论自由权

191. 言论自由、媒体自由和禁止书报检查是白俄罗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价值,已成为该国法律标准的一部分。

192. 如果1993年在白俄罗斯共有627家出版传媒,到2010年这一数量增加到1,377家。其中非国有的私人传媒占68%。在白俄罗斯自由发行的有6,000多份国外刊物,转播90多个国外电视频道。

193. 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众传媒法》,形成了媒体独立、专业性活动的法律机制,该法律是在欧安组织和欧洲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的。这一法律大大扩大了公民获得各类信息的渠道,简化了媒体的成立程序。

194. 法律规定了禁止媒体传播的信息范围,包括战争宣传和极端主义活动、暴力、虐待和吸毒。

195. 规定不允许干涉大众传媒编辑的专业独立性。不允许侵犯记者的权利,强迫他们传播或不传播某些信息。

196. 不允许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其他法人或者个人垄断媒体。

197. 在白俄罗斯,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保障为所有媒体的发展提供平等的经济条件,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198. 为了支持国家机关和非政府部门就白俄罗斯媒体发展的热点问题展开对话,在媒体领域建立并运行了公共协调委员会。

199. 白俄罗斯积极配合大众传媒领域的国际人权结构及程序。

200. 1998年,应白俄罗斯政府的邀请,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白俄罗斯进行了访问。2007年,欧安组织代表就媒体自由问题进行了访问。2008年,在欧安组织的支持下在白俄罗斯两次举行了媒体自由问题的研讨会,国家机关和民间团体的代表都参与了此会。

11.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201. 《宪法》保障在不违反法规和侵犯其他公民权利前提下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设置纠察的自由。进行公共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活动中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202. 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原则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了结社和联合自由的权利。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保证享有依据章程和规划行动的自由。法律禁止因政治原因取缔政党和社会团体。禁止建立和推行以宣传战争和极端主义活动以及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党。

203. 当前在白俄罗斯约有15个政党和981个党组织,以及约2,500个不同派别的社会团体,其中包括220个青年社会团体,110个少数民族社会团体,83个因战争和因公致残的残疾人、退伍军人社会团体,80个科技团体,49个创作团体和31个妇女社会团体。

204.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团体的数量稳定增长,这表明了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及其展示机会。

205. 《国家青年政策基础法》自2009年生效以来为青少年建立了除结社自由的额外保障。

206. 《国家工会法》考虑到经白俄罗斯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保障了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

207.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成立工会,并在遵守其章程的前提下加入工会。

208. 工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拥有工会权利的国家一级的联盟(协会)和其他协会,并加入他们的行列

209. 工会自行制定并批准其章程,确定其构成,选举其领导机构,组织活动,召开大会,会议,全体会议和代表大会。

210. 按照其法定目标和任务,工会有权与其他国家的工会展开合作,并自行选择加入国际工会和其他协会和组织。

211.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政策的优先任务之一是改善和发展社会伙伴关系体系以及工会(工会联合会)、雇主(雇主协会)和国家管理机构三方互动的形式和方法。

212. 工会参与制订和实施社会经济政策,有权向国家管理机构就改善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方面法律提出建议,并对雇主是否遵守《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工会法》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监督集体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213. 工会为了实现其法定任务有权组织并依法举行旨在保护其成员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集体行动。

214. 截至2011年10月1日,在白俄罗斯共注册有36个专业工会,其中33个全国性工会,1个区域性工会和1个工会组织,2个工会联合会。

215. 社会伙伴关系体系现有的行业和地方各级的常设机构是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目前,国内共有19个行业和277个地区委员会。

216. 社会伙伴关系形式之一是举行集体谈判签订协议和集体合同。协议主要是在全国性工会(总协议)、行业工会(税款协议)和地方工会(地方协议)签订。

217. 根据2011年前9个月的数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有1份总协议、44份行业关税协议、488份地方协议和18,319份集体合同。

12.自由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

218.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防止任意拘留的保障措施。

219. 监禁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仅适用于嫌疑犯或法律规定处以2年以上监禁的罪犯。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措施可以用于嫌疑犯或法律规定处以2年以下监禁的罪犯,如果他们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没有固定居住地或无法确定其身份。

220. 行政拘留可在公民触犯行政违法案件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障公民在3个小时内通知其家庭成员、近亲属、律师其所在地点的权利。被使用行政拘留且拘留时间超过3个小时的自然人应关押在主持行政诉讼的机构确定的地方。

221. 被拘留者有权聘请律师。对因行政违法而被拘留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用其懂得的语言立即告知其被拘留的原因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222. 法律规定,在处理对未成年嫌疑犯或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时对儿童进行额外保护,同时可由家长、监护人或保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

223.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于2004年对白俄罗斯进行了访问,该工作组肯定了政府为完善司法和法律制度所做的努力。在访问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白俄罗斯先后两次向工作组提交了有关其建议的执行情况。

13.生命权

224. 在关于死刑的法规和适用问题上,白俄罗斯严格遵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中提出的建议。死刑不适用于未满18岁的青少年、妇女以及判决时年满65岁的男性。

225. 法律突出强调使用死刑的暂时和例外特殊性质。

226. 白俄罗斯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

227. 现在,白俄罗斯的死刑判决数量呈现逐步减少的稳定态势。1998年对47人做出死刑判决,而2008年到2010年间只对4人做出死刑判决。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犯实施赦免的程序。

228. 1996年,对废除死刑的问题实行了全民公投。超过80%的居民投票赞成保留该刑事处罚形式。

229. 与此同时,国内各个阶层都在继续积极参与讨论是否必须废除死刑。在国家领导层给予支持的这场运动中,民间团体也积极参与其中。

14.由专业、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公正和公开的案件审判的权利

230. 法律保证由专业、独立和公正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除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231. 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拒绝起诉偏见,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保证。

232. 保障在未掌握或未完全掌握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使用语言的法院受审之人享有免费使用译员服务的权利。

233. 保护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机会使其在任何时候都可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与其律师进行自由交流并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

234.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判决书的期限并未加限制。鉴于必须使用关于较严重犯罪的法律、从轻处罚或基于罪犯状况恶化的其他理由,允许在判决生效一年内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判决书。

235. 为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或法律保护的利益,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上诉的人数不断增加。2010年普通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近80%。通过审理可对申请人的最重要权利进行司法保护:恢复了298名被非法解雇者的工作,满足了9,000多份违反住房权的诉讼,80个公民关于生命和健康损失的赔偿要求,1,064起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诉讼,74份关于保护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诉讼请求。

236. 2000年,应白俄罗斯政府的邀请,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为评估司法部门的法律和执法实践工作对白俄罗斯进行了访问。

D.国家提交报告程序

237. 白俄罗斯共和国致力于全面履行其在国际条约机构的义务,包括提交关于实施基本国际人权条约的定期报告。

238.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负责协调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国际条约机构的义务。

239. 白俄罗斯共和国于2010年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通过了普遍定期审议(A/HRC/WG.6/8/BLR/1)。

240. 2011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向相应国际条约机构提交了关于《儿童权利公约》(CRC/C/BLR/3-4)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CRC/C/OPSC/BLR/1,CRC/C/OPAC/BLR/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C/BLR/7)、《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C/BLR/4)完成情况的定期报告。

241. 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C.12/BLR/4-6)规定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提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

242. 定期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司法部、信息部、紧急情况部、国防部等各部委及国家统计委员会、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国家立法和法律研究中心、各社会团体提交的材料制订。

243. 与所有利益相关部委和社会组织,并在职权范围内――与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一起协商通过报告草案。最终协商将在政府进行。经政府批准后在部委网站登出俄语版本的报告。

244. 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给相关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三.关于不受歧视、公平和有效享有法律保护的信息

245.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第22条)。所有公民都享有这项权利,不论其出身、种族、国籍和民族、社会和财产状况、性别、语言、教育、宗教、居住地、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如何。

24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也体现在调节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专项法律中:《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国家青年政策基础法》、《公民和法人申诉法》等。

247. 为了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白俄罗斯共和国《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给出了极端主义的定义并禁止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和其他组织或者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策划、组织、准备和实施下列活动,其中包括: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纠纷,以及与暴力或煽动暴力相关的社会仇恨,侮辱国家荣誉和尊严,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纠纷、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纠纷、针对任何社会群体的仇恨或纠纷而组织并造成骚乱、流氓和破坏行为,根据公民的信仰、社会性、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宣传其稀缺性、优势或劣势,宣传并公开展示、制造并销售纳粹符号或商品。

248. 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众传媒法》向白俄罗斯公民保证在大众媒体中遵守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第4条),并禁止传播旨在宣传战争、暴力、虐待、极端主义活动或包含鼓动进行这些活动的信息(第38条)。

249.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党法》第7条和《社会组织法》第7条之规定,禁止建立和推行以宣传战争或极端主义活动为目的的政党和联盟。

250. 《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规法典》(以下简称《行政违规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中规定了实施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纠纷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251. 其中,《行政违规法典》第9.22条的规定,任何公开侮辱、诋毁国家和其他民族语言、在使用这些语言时设置障碍和限制、宣讲仇恨语言理由的行为都应承担行政责任。

252. 此外,根据《行政违规法典》第7.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实施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的违法行为属于加重行政责任的状况。

253. 这一情况也被刑事法律认定为加重刑事责任的一个因素(《刑法典》第64条第1款第9项)。

254. 此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还规定了侵犯个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190条)。该《刑法典》条款规定,实施故意的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或限制权利和自由,或基于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和官方地位、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制定对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直接或间接特权等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55. 此外,《刑法典》还规定任何煽动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第130条)的行为,以及任何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纠纷、政治或意识形态纠纷的犯罪行为以及基于针对某个特定社会群体的仇恨或纠纷的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例如,种族灭绝罪(第127条),危害人类安全罪(第128条),谋杀罪(第139条第2款第14项),故意伤害罪(第147条第2款第8项)。

256. 白俄罗斯建立了明确的法律机制和人权保护程序,符合现代世界标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61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规,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向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如果用尽一切国内权利保障方式均无效的话。

257.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安全构想》,白俄罗斯国内不存在基于民族、宗教、种族、政治歧视和不容忍的前提条件,其个别现象具有非系统性和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