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SWE/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瑞典***

[2011年6月7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情况1-56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233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24-569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57-11015

C.对国际人权的承认情况57-6415

D.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65-8617

E.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88-10721

F.国家一级的报告过程108-11026

G.其他相关的人权资料11127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资料112-13627

本核心文件旨在协助各条约机构了解瑞典的情况。文件中载有一般资料和事实资料,这些资料涉及瑞典成为缔约国且可能与全部或其中若干条约机构相关的条约的执行情况。

一.一般情况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1. 大约自1350年起,人权和基本自由一直受到瑞典法律的保护。19世纪,瑞典的议会制开始演变,政治权力从君主转到议会。1909年实行男子普遍选举,1921年实行女子普遍选举。

2. 1809年《政府约法》规定了国家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政治权力分离的原则。如今,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1974年《政府约法》的保护(另请参考第2章D),这是瑞典的四项基本法之一,通常被称为《宪法》。瑞典没有单独的权利法案,而是由《政府约法》规定保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其他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到两部单独的基本法的保护,即《新闻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基本法》。第四部基本法是《继承法》。《议会法》的地位处于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它所包含的规定涉及Riksdag(瑞典议会)的工作程序。直到1974年,《议会法》才成为一部基本法,但如上所述,现在它只占据中间位置。

3. 人权和民主是瑞典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政府从这些价值观出发,坚定地致力于确保国内充分尊重人权。

人口

4. 由于出生率较高和移民激增,2009年,瑞典人口增加了84,335人,达到9,340,682人。移民在2006年达到创纪录水平,2009年继续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102,280名移民(49,298名妇女和52,982名男子)来自168个国家。移民人数比2008年减少了13%。

5. 2009年,有46,388名妇女和43,692名男子死亡,死亡人数共计90,080人。与2008年相比,死亡人数减少了1.5%,相当于1,369人。年内每1,000例活产中有2.5名婴儿在未满一岁时死亡。未满一岁死亡的男婴略多于女婴。尽管男婴的死亡率较高,但出生的男婴向来都略多于女婴。2009年,有54,237名女婴和57,564名男婴出生,总共有111,801名婴儿出生,比2008年多2,500名。

6. 最近五年的趋势是:

男女人口都在增长,且女性多于男性;

每平方公里的居民人数在增长;

出生人数在增长,新生男婴多于女婴;

当前的死亡人数少于五年前。女性死亡人数更多,但这是自然规律,因为妇女的寿命更长,且女性人数比男性多;

最近五年,瑞典的外国公民人数有所增加。

人口概要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12月31日的人口

9,340,682

9,256,347

9,182,927

9,113,257

9,047,752

4,649,014

4,603,710

4,563,921

4,523,523

4,486,550

4,691,668

4,652,637

4,619,006

4,589,734

4,561,202

0-17岁人口

1,921,093

1,924,839

1,931,652

1,933,920

1,934,239

0-17岁人口占总人口的%

20.6

20.8

21.0

21.2

21.4

65岁人口数量

1,690,777

1,645,081

1,608,413

1,581,437

1,565,377

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

18.1

17.8

17.5

17.3

17.3

住户

每户平均居民人数

-

-

-

-

-

外国人1

602,893

562,124

524,488

491,996

479,899

外国公民所占百分比

6.5

6.1

5.7

5.4

5.3

在外国出生

1,337,965

1,281,581

1,227,770

1,175,200

1,125,790

外国出生者所占百分比

14.3

13.8

13.4

12.9

12.4

在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

799,876

781,935

764,964

745,711

711,906

在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所占百分比

59.8

61.0

62.3

63.5

63.2

国内出生但父母均在外国出生

395,948

379,422

364,606

350,977

337,568

外国原籍所占百分比2

18.6

17.9

17.3

16.7

16.2

出生

111,801

109,301

107,421

105,913

101,346

出生率(每1,000人中位数)

12.0

11.9

11.7

11.7

11.2

总生育率3

1.94

1.91

1.88

1.85

1.77

死亡

90,080

91,449

91,729

91,177

91,710

死亡率(每1,000人中位数)

9.7

9.9

10.0

10.0

10.2

男子预期寿命

79.4

79.1

78.94

78.7

78.42

妇女预期寿命

83.4

83.2

82.99

82.94

82.78

婴儿死亡率(每1,000例活产)

2.49

2.49

2.49

2.8

2.43

外来移民

102,280

101,171

99,485

95,750

65,229

外来移民(年初每1,000人)

11.0

11.0

10.9

10.6

7.2

迁出移民

39,240

45,294

45,418

44,908

38,118

迁出移民(年初每1,000人)

4.2

4.9

5.0

5.0

4.2

人口增长

84,335

73,420

69,670

65,505

36,360

人口增长(年初每1,000人)

9.1

8.0

7.6

7.2

4.0

取得瑞典国籍

29,525

30,461

33,629

51,239

39,573

资料来源: 瑞典 统计局。

1 不包括双重国籍且其中一种国籍为 瑞典 的人。

2 外国背景是指在外国出生和在本国出生但父母都在外国出生。

3 自 2004 年以来,总生育率每年一算而不是五年一算,但类别与以前相同。欲知总生育率的详细情况,见 瑞典 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统计资料说明 :www.scb.se。

2005-2009年瑞典人口情况(年龄组)

年份

年龄

0-19岁

20-64岁

65岁以上

2005年

1,051,572

1,107,584

2,622,756

2,700,463

886,874

678,503

2006年

1,056,509

1,112,800

2,641,007

2,721,504

892,218

689,219

2007年

1,060,438

1,118,323

2,656,672

2,739,081

901,896

706,517

2008年

1,062,411

1,121,399

2,672,980

2,754,476

917,246

727,835

2009年

1,064,326

1,123,649

2,690,173

2,771,757

937,169

753,608

资 料来源 : 瑞典 统计局, 人口 方案,电话 : +46 19 17 60 10 ;传真 : +46 19 17 69 42 。

就业和社会状况

7. 劳动人口(15-74岁)所占比重从2005年的54.6%逐步增至2008年的56.5%。但是,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比重跌至54.4%,抵消了这期间的全部增长。整个劳动力市场都呈现这种格局。但是,男子的降幅比妇女更明显,因为以男性为主的部门(最明显的是制造业)受衰退冲击最为严重。一般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艰难的群体(如青年)也比其他人受到更为严重的冲击。外国出生者为例外,因为这一群体的就业人数在整个经济衰退期间保持稳定。造成这一现象的部分原因是:与其占人口的比重相比,外国出生者多在服务部门工作,而该部门在整个衰退期间表现不俗。但是,由于人口在增长,外国出生者就业率的跌幅与其他群体相当。而在2010年,随着总体经济形势的改善,瑞典的就业情况基本上开始好转。(欲知按经济部门分列的就业情况,请参考附录1。)

8. 根据劳动力调查,雇员加入工会的比率从2005年的75.7%降至2009年的68.4%。男雇员加入工会的比率比女雇员高出约五个百分点。在过去五年里,这种比率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

9. 能够自食其力的人增多,但近年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的人所占比例一直未变(3%至4%)。与劳动力市场联系不密切对人的生活条件影响很大,例如生病的危险。劳动力市场之外的人,尤其是从未工作的人还有可能无法受益于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护。社会保险由基本津贴和基于收入的津贴组成。向每个人发放的基本津贴数额相同。基于收入的津贴包括为有孩子的家庭和养恤金领取人发放的住房补贴。

10. 公共部门由国家、市政当局和县议会组成,提供保健和治疗、老年人护理和教育等服务,并管理住户津贴,如儿童津贴和保险制度,包括疾病保险、失业保障和养恤金。养恤金的依据是终身收入原则。津贴制度的目的是让各住户的收入分配在长时间内更加平衡,以便支助养恤金领取人和有孩子的家庭等。公共部门的支出主要由税收、社会保险缴款及在某种程度上由专利费来支付。保健和医疗以及社会服务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或私人行为者直接提供,并由国家全部或部分出资和管理。

11. 所有人口组别的长期贫穷(五年或五年以上)在继续下降。另外,所有组别的收入也在增加,但高收入人群的涨幅高于低收入人群。因此,收入差距在拉大。(有关生活条件的统计资料、指标、按性别、年龄和时期分列的百分比、基尼系数和保健及社会经济指数,请参考附录2。)

12. 在瑞典,48%人口居住在最大的三个城市地区,即由三个最大的城市及人们通勤往返的周边各市区组成。在过去几十年里,城市地区的人口比例一直在增长。瑞典全国和城市地区近50%人口是男性,女性比例则略高于50%。与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地区的年轻人更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更多。瑞典不登记宗教、族裔和母语,只登记出生国家。城市地区(三个最大的城区)外国出生者人数较多。全部外国出生者中有62%住在这些地区。这三个地区有15%至19%的人口在瑞典以外的国家出生,而总人口中有14%在别的国家出生。但是,这三个地区内各市有20%以上的人口在国外出生并不异常。这种趋势最近五年里有所增大。

13. 瑞典三个大都市地区的族裔居住隔离现象在1990年代有所加剧,之后趋于稳定。但是,最近几年大都市地区的族裔和经济隔离重叠现象明显且与日俱增。年轻人、单身母亲和移民,特别是新移民和来自非欧洲国家的移民,贫穷风险(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和遭遇其他基本福利问题的风险很高。一些基本福利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一种常见的祸不单行现象是有病却没钱。重病常常导致经济状况恶化,夫妻分手的风险也因此加大。(有关1993-2007年的赤贫统计资料,请参考附录3。)

教育

14. 被视为瑞典居民的7-16岁儿童上中小学为义务教育。所有儿童都应该上学。(有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的统计资料,请参考附录4。)国家教育局在2006/2007年就义务教育阶段长期缺课进行了一项研究。教育局得出结论,在约960,000名学生中,约1,600名学生至少缺课一个月,有100名学生缺课整整一学年(2008年,国家教育局,Rätten till utbildning/受教育的权利)。市政府和学校必须确保义务教育覆盖的所有儿童都能真正上学。

15. 寻求庇护的儿童有权接受中小学教育,但对这些儿童来说并不是义务教育。向各市政府划拨了一项有针对性的政府赠款,用于这些儿童的教育。2010年12月,共有5,780名7-17岁儿童登记为寻求庇护者。根据瑞典移民局的评估,几乎所有儿童都入学,例外情况很少。移民官员鼓励家长与最近的学校联络,如果他们同意,瑞典移民局将通知负责提供教育的市政府。居住在瑞典境内但没有居住许可的儿童无权接受教育。但是,如果这些儿童选择上学,那么学校和市政府也可能招收他们。根据2011年3月2日政府与瑞典绿党就移民政策达成的一项总协定,受教育的权利将扩大。

16. 高中教育由国家职业教育方案、国家高等教育预备方案和推介方案组成。对于一个申请国家方案的学生来说,最低要求是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的考试,科目为瑞典语/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英语、数学,职业教育方案还有至少其他五个科目,高等教育预备方案还有至少其他九个科目。达不到这些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推介方案,作为转入国家方案或踏入工作生活的途径。高中教育结构和要求将在2011年7月1日修订。按照以前的要求,所有学生中有11.8%没有达到国家方案的要求,但有机会申请个别方案。

17. 完成义务阶段教育并升入高中的学生比例如下。

义务教育毕业年份

升入高中学生所占比例

2009年

99%

2008年

99%

2007年

99%

2006年

98%

2005年

98%

2004年

98%

资料来源 : 国家教育局数据库 。

18. 升入高中并在五年内完成三年期课程的学生所占比例如下。(假设未能在五年内完成三年期课程的学生辍学,这些数字可以作为高中辍学指标。)

升入高中的年份

五年内完成该课程的女生

五年内完成该课程的男生

五年内完成该课程的男女共计

2004年秋季

79.2%

74.1%

76.6%

2003年秋季

78.7%

73.9%

76.3%

2002年秋季

78.8%

73.2%

75.9%

2001年秋季

79.5%

73.5%

76.2%

2000年秋季

79.0%

73.4%

76.1%

资料来源: 国家教育局数据库 。

公立学校师生比率

义务教育阶段每100名学生的教师人数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2009/2010年

8.1

8.3

8.3

8.4

8.2

资料来源 : 国家教育局 。

高中阶段每100名学生的教师人数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2009/2010年

8.1

8.1

8.1

8.1

7.9

19. 瑞典没有识字率方面的统计资料。国际学生评估,如经合组织国际学生评估方案的结果可以作为衡量初级教育阶段学生识字率的指标。国际学生评估方案是唯一用来衡量15岁人知识和技能的国际教育调查,大多数国家的学生在这个年龄几近完成义务教育。阅读测试结果分为五个熟练等级。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15岁人可行的识字指标可能是属于这几种等级某个子集的学生所占比例。第1级的学生只能完成最简单的阅读任务,表明低于第1级的学生的阅读技能存在严重问题。这样,基于国际学生评估方案的所选识字指标,为熟练等级在1-5级的学生所占比例。在2003年调查中,有3.87%(标准偏差0.5%)的瑞典学生成绩达不到第1级,在2006年调查中,有4.96%(标准偏差0.7%)的瑞典学生成绩达不到第1级。根据2009年国际学生评估方案,有6%的学生成绩达不到第1级。

公共财政

20. 欲知国内生产总值概况、消费物价指数、公共部门收入和支出及中央政府的预算平衡情况,请参考附录5。

国际发展合作

21. 瑞典的发展政策依赖两个支柱:全球发展政策(一致性)和国际发展合作。瑞典全球发展政策的制定依据两个根本视角:穷人发展视角和权利视角。穷人发展视角是指,减贫、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全球发展的出发点是贫困妇女、男子和儿童的需求、处境、利益和优先事项。权利视角以人权、民主、两性平等和儿童权利为中心。权利视角的基本原则是不歧视、参与、开放和透明以及问责原则。两个视角相辅相成,但有部分重叠。

22. 一致性政策或瑞典的全球发展政策是指,所有政策领域都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旨在实现公平而可持续的全球发展。此项政策涉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问题。全球发展政策要求所有政策领域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都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考虑在内,并不失时机地帮助实现这一目标。各政策领域缺少一致性带来一种风险:特定领域的措施或决定将对使政府的尝试和促进全球发展及减贫方面的进步起反作用或变得无效。缺少一致性还会给穷国和穷人造成后果,并可能削弱瑞典和欧盟作为全球行为者的公信力。

23. 瑞典的国际发展合作旨在创造条件,使穷人能够改善生活。发展合作侧重于减贫。为了尽可能有效减贫,瑞典的发展合作必须更加开放和透明,为取得更为成功的成果铺平道路。伙伴国家的优先事项和政策将构成瑞典发展合作的平台。合作将由需求驱动,并将补充发展中国家自身所做的减贫努力。这两大支柱必须团结互助,以便取得成果。此外,还有关于东欧和中欧改革的特别政策。(有关2005-2009年瑞典国际援助的统计资料,请参考附录6。)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4. 瑞典实行议会制政体的君主立宪制。瑞典民主的基础是将公平的普选和自由发表意见(如就政治民主)作为决策方法。君主(国王或女王王储)是国家元首,但没有政治权力。

25. 瑞典实行议会民主制。一切公共权力源于人民。政府组织形式为代表制;人民由瑞典议会Riksdag来代表,后者拥有立法权。政府执行议会的决定和新法律或法律修正案的提案草案。议会制特别表明,政府必须对议会有信心,或者至少对议会宽容。只要议会得到议会中的绝大多数同意,就可能把政府赶下台。

26. 《瑞典宪法》(1974年《政府约法》)的依据是人民自主权、参与性民主、议会制、地方自治和法治原则。所有公共权力都应依法行使。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当局,也适用于政府和议会。它对地方和中央政府同等适用。

27. 有关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第2章D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讨论,《政府约法》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即“政治”自由)以核心作用,它们对于政府组织形式特别重要。其目的特别是保障在政治、宗教和文化事务上自由发表意见。但是,各项规定也意在保护个人免受非人道惩罚和旨在骚扰或威迫而实施的其他肉体或精神折磨等。

28. 根据《政府约法》,政府治理王国。为了执行此项任务,政府设立行政当局供其使用。政府决定如何组织各行政当局、这些行政当局应完成什么任务。但是,各当局在行使决策职责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公共当局,包括议会,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当局面对私人主体或地方当局,或在涉及适用法律的特定情况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对有关当局在具体情况下应做出何种决定给予指导。

29.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政府约法》的保障。包括议会在内的任何公共当局都不得决定法院应如何裁定具体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某项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了法院在司法行政、其主要组织特点和法庭程序方面的相关职能。

选举

30. 二十世纪初,选民范围逐步扩大。1909年实行男子普遍选举,1921年实行女子普遍选举。议会、县议会和市议会的普选每四年举行一次。议会为一院制机构,共有349个席位,当选代表固定任期四年。310个席位为永久性选区席位,其余39席则进行分配,以确保选区席位在全国分配更符合比例。选举方法采用比例代表制。

31. 选民包括目前或先前居住在瑞典的所有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瑞典公民。除了瑞典公民以外,合法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挪威和冰岛年满18岁及18岁以上公民以及在瑞典合法居住3年以上的其他外国国民可以参加县议会和市议会选举。可以参加议会选举的瑞典公民也可以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公民也可以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前提是他们要求行使这一权利,并且证明他们在原籍国没有行使选举或被选举权利。

32. 议会的席位通常在七大政党之间分配;Moderata Samlingspartiet(温和联合党)、Centerpartiet(中央党)、Folkpartiet Liberalerna(自由人民党)、Kristdemokraterna(基督教民主党)、Arbetarpartiet – Socialdemokraterna(瑞典社会民主党)、Vänsterpartiet(左翼党)和Miljöpartiet de Gröna(绿党)。在2010年选举中,Sverigedemokraterna(瑞典民主党)进入议会。选举委员会为另31个小党派印制了正式选票;但是,这些小党派中无一在2010年选举中获得1%以上的选票,而政党进入议会的最低票数为4%。(有关议会中的得票比重和席位,请参考第33页和下表。)

33. 在总人口中,共有7,123,651人有资格在2010年选举中投票,约占总人口的75%。总人口中有约71%有资格在2006年选举中投票,76%有资格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中投票。共有392,774名外国国民在2010年市政府和县议会选举中登记投票,362,491名外国国民在2006年选举中登记投票。2010年初瑞典境内的外国国民总人数为602,893人,2006年为491,996人。

34. 议会、县议会和市政府选举每四年于9月份举行。2010年议会选举的投票人数为84.6%。从2006年起投票率开始上升,当时有82%的合格选民参加。在2010年选举中,市政府选举的平均投票人数达81.6%,在2006年选举中为79.4%。在2010年选举中,21个县议会选举的平均投票人数达81.1%,在2006年选举中为78.8%。(有关最近两次选举的投票人数统计资料,请参考附录7。)

35. 任何人如认为因过失或差错影响了选举结果,可在选举日后10天内上诉。上诉可向选举委员会或相关的县政委员会提出。2006年选举之后,全国大选登记有五起上诉,县议会和市政府选举登记有20起上诉,上诉主要涉及进行投票和印制选票。所有上诉都被定为未经证实。2010年选举之后,针对全国大选提出了120起上诉,针对县议会和市政府选举提出92起上诉。针对全国大选提出的所有上诉都被定为未经证实。在两个案件中,上诉导致在地区和地方两级重新选举。在涉及Västra Götaland县选举的一个案件中,中央党的16张票没有计入最后票数。第二次重新选举涉及厄勒布鲁市议会选举,通过信使发送的17票核证有误。选举委员会决定在2011年5月15日重新选举。

36. 议会为一院制,有349个席位。在2010年选举中,执政联盟“联盟党”获得173个席位,该联盟因而失去了其占多数的优势,而在2006年选举之后获得了178个席位。执政联盟的代表有Moderata Samlingspartiet(温和联盟党)、Centerpartiet(中央党)、Folkpartiet Liberalerna(自由人民党)和Kristdemokraterna(基督教民主党)。反对联盟在2010年选举赢得156个席位,组成党派有Arbetarpartiet – Socialdemokraterna(瑞典社会民主党)、Vänsterpartiet(左翼党)和Miljöpartiet de Gröna(绿党)。Sverigedemokraterna(瑞典民主党)占据20个席位。在2010年选举之后,女议员人数占45%(在349个席位中占157个)。在最近的选举之前,妇女占据了47%的席位。

政党名称

2010年选举的得票比重(%)

2010年选举获得的议会席位

2006年选举的得票比重(%)

2006年选举获得的议会席位

温和联合党

30.06

107

26.23

97

自由人民党

7.06

24

7.54

28

中央党

6.56

23

7.88

29

基督教民主党

5.60

19

6.59

24

瑞典社会民主党

30.66

112

34.99

130

左翼党

5.60

19

5.85

22

绿党

7.34

25

5.24

19

瑞典民主党

5.70

20

2.93

0

资料来源 : Valmyndigheten , 瑞典选举 委员会。

媒体

37. 瑞典共有七种发行量超过100,000份的收费日报。发行最广的日报是一份晚报,Aftonbladet,发行量为349,000份,该晚报为挪威传媒集团Schiebsted(91%)和瑞典劳工运动(9%)所有。Schiebsted也是Svenska Dagbladet日报的业主,其发行量为196,000份。瑞典最大的传媒公司是Bonnier AB,它是Dagens Nyheter和Sydsvenska Dagbladet两份日报、Expressen/GT/Kvällsposten和Dagens Industri两份晚报的业主,后者是一份金融报。这些报纸的总发行量超过了700,000份。传媒公司Stampen AB印发了Göteborgs Posten日报(其发行量为235,000份)和若干当地报纸。与收费报纸同时印发的还有免费报纸,如免费的Metro日报,后者为瑞典第二大传媒公司Modern Times Group AB(MTG)所有。

38. 在通过陆地广播传输的电视公司中,公共服务广播公司SVT和私人电视台TV4――为Bonnier AB所有――的收视率占据首位,SVT占33%、TV4占29%。私人电视Modern Times Group AB(TV3、TV6、TV8、ZTV)的收视率较低,为17%、ProSiebenSat.1(Kanal 5和Kanal 9)为9%。在广播电台中,公共服务广播电台SR拥有近三分之二听众,而私人地方广播电台拥有三分之一。几乎所有的私人地方广播电台都为MTG Radio或SBS Radio所有。SBS Radio是PeoSiebenSat.1 Group旗下的广播电台。

民间社会

39. 瑞典的非政府组织要么是非营利协会,要么是注册的宗教团体。但是,后者不是非注册不可。非营利协会没有统一的立法或者是统一的注册要求。每个人发起或加入任何形式的协会的权利(结社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要想取得法律行为能力,非政府组织必须拥有理事会和规则,明确规定如何做出决定,并且对受权代表本协会的人做出具体说明。根据规则保留的会议记录构成受权代表本协会的个人的证据。依据具体法令,如税法和劳动法,非营利协会必须遵守与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相同的细则和条例。瑞典的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供资或非瑞典公民建立或加入瑞典的非政府组织均不受限制。要想被承认为瑞典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总部必须设在瑞典境内。按照民间社会独立的原则,非政府组织不经由政府注册,注册的组织共有多少也没有记录。政府估计,瑞典共有200,000多个地方、国家和地区非政府组织。

40. 2001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运动的政策首次被确定为中央政府预算中的一个单独政策领域。此项政策侧重于鼓励和支持人们自己组织协会和类似团体,侧重于为这些组织创造有利氛围,以运行并开展活动。在最近三年里,政府侧重于通过与各组织以及瑞典地方当局和区域协会对话,调查和重新界定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和国家的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承认并授权思想组织,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些组织应该能够在与其他行为者相类似的条件下运行。这便有助于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和供应商变得更加多元化。

41. 对话使得政府、国家思想组织、瑞典地方当局和地区协会之间在社会领域内部以及一体化领域内部达成了协议。这些协议的基础是各组织与国家现在建立关系所依据的六项重要原则:自主和独立、对话、质量、连续性、透明度和多样性。已经设立了一个办公室,专门就这些协议开展后续行动。该办公室由所涉三方运营,由政府出资。2009年,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民间社会政策。该政策的宗旨是改善民间社会作为民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的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为民间社会创造机会,以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增强作为一种集体声音舆论打造者的民间社会,以及丰富民间社会的知识。该政策的后续行动目前正在开展,所依据的原则与上述协定中的原则相同。

司法机构

4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个人案件由独立、自主和公正的法院审理的权利,是运行良好的民主的基本前提条件。瑞典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政府约法》的保障。议会、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都不能决定法院如何裁定一个具体案件,或者法院在其他方面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法官只有做出犯罪行为,或严重或屡次玩忽职守,表现为自己明显不适合任职,或者只有他们要履行退休的法律义务,才可能被罢免职务。

43. 在瑞典,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瑞典法院系统规定的补救办法之所以采用,是为了提供保护人权的手段。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组成。处理普通事项的法院有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区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处理行政事项。瑞典还设立了一些特别法院和法庭,以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

44. 《政府约法》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得由法院之外的机关裁决,但有法律规定除外。《政府约法》保障由法院立即审理剥夺自由案件总是可能的。有关司法机构的组织,《政府约法》提到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补充任何其他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设立。关于法院的司法职责、法院组织的主要特点和法律程序的规定应由法令加以规定。

45. 每100,000位居民中在法院工作的专业法官人数为:2006年为13.9人、2008年为11.3人。2006年和2008年,共为所有法院分配国家年度公共支出总额的0.27%,但不包括起诉和法律援助费用。但是,2006至2008年出现了一种新的会计模式,使得人们难以对预算数据进行比较。

46. 2005-2009年司法系统不同级别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情况如下(下表括号内数字为法官人均裁定案件数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最高法院

74 (279)

68 (319)

75 (336)

82 (326)

88 (370)

上诉法院

31 (103)

32 (106)

30 (96)

26 (98)

23 (96)

地区法院

110 (220)

108 (222)

109 (224)

105 (237)

112 (251)

最高行政法院

377 (379)

439 (387)

368 (511)

257 (545)

160 (532)

行政上诉法院

120 (215)

88 (168)

80 (158)

75 (166)

68 (157)

行政法院

213 (497)

171 (391)

151 (380)

107 (371)

126 (328)

注 : 上表列入了独立裁定案件的非常设法官。

47. 在瑞典,还押候审者很少。如果没有限制理由,则许多受限制的被拘留者根本不会被拘留。另外,瑞典的拘留期较短。

(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和指标,请参考附录8。)

48. 如果被逮捕或被拘留的嫌疑人提出要求,应当为其指定公共辩护律师。凡被怀疑犯下未规定监禁六个月以下轻判的罪行者,根据其请求可为其指定公共辩护律师。如果嫌疑人需要辩护律师对其罪行进行调查,或者需要辩护律师澄清有关所选制裁的疑问并且有理由处以罚款或缓刑或两者并用之外的制裁,或者嫌疑人的个人处境或案由方面提出其他特殊理由,也应指定公共辩护律师。最初,国家将支付公共辩护律师的费用。如果被告或嫌疑人被宣告无罪,他或她无须偿还任何费用。如果被判刑,一般将根据收入情况,他或她有责任偿还全部或部分国家费用。被指定的公共辩护律师人数从2004年的66,334人增至2008年的76,818人。没有统计资料说明有多数公共辩护律师申请遭到拒绝,因此得到公共辩护律师援助的申请人比例不详。

49. 依据《侵权责任法》,犯罪受害者有权获得罪犯给予的补偿/损害赔偿。此外,如果罪犯已经认定,或者如果罪犯没有能力支付损害赔偿,则犯罪受害者一般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国家补偿制度从属于受害者可能从罪犯处获得的补偿(如果罪犯身份已经确定)或者从属于任何保险政策。国家补偿根据《刑事伤害补偿法》确定。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刑事伤害补偿法》处理申请。支付补偿主要针对人身伤害,包括身心伤害。也可以针对受害者人格完整遭受的侵害支付补偿。

2009年,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决定11,111项申请可获得国家补偿,总共向申请人支付了119,730,000瑞典克朗。

2008年,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决定10,895项申请可获得国家补偿,总共向申请人支付了113,584,000瑞典克朗。

2007年,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决定10,959项申请可获得国家补偿,总共向申请人支付了116,672,000瑞典克朗。

2006年,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决定11,374项申请可获得国家补偿,总共向申请人支付了105,285,000瑞典克朗。

2005年,犯罪受害者补偿和支助主管部门决定9,990项申请可获得国家补偿,总共向申请人支付了87,702,000瑞典克朗。

自2011年起,还能够得到按犯罪类型分列的付给申请人/受害者的国家补偿金额和比例。

50. 瑞典每100,000人的警官人数从2006年的194人增至2010年的220人。同期,警察局的公共支出比重从2.13%增至2.49%。司法机关的公共支出比重从2006年的3.78%增至2010年的4.45%。2009年,每100,000名居民的检察官人数为9.5人,比2005年的8.5人有所增长。

51. 瑞典全国预防犯罪委员会(Brå)就犯罪行为和预防犯罪工作编制了信息并传播了知识。该委员会编制了官方犯罪统计资料,评估了改革,开展了研究并支助了地方犯罪预防工作。例如,委员会每月编制《瑞典犯罪动态》,其中包括已报告且被瑞典警察、海关和检察官登记为犯罪的事件。这意味着在调查结束后证明不属于犯罪或不能证明犯罪的事件也列入统计资料内。委员会每年都发布关于犯罪的统计资料,瑞典犯罪调查,是一项关于普通人口(16-79岁)对于受害情况、对犯罪的恐惧和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的态度和经验调查。(欲知更详细资料,请参考:www.bra.se。)

52. 2009年,狱政署各机构的囚犯人数约为5,500人,比2008年高出2%。现在该数字比2000年高出28%。在2009年被收监者中,几乎五分之一因偷窃罪而被判刑。另有约五分之一因侵害人身罪(14%)、毒品罪(20%)和道路交通罪(16%)被判刑。攻击罪在侵害人身罪占据多数,酒后驾驶罪在交通罪中占据多数。

53. 绝大多数被收监者为男性。2009年,男子占囚犯总人数的约93%。在过去十年里,该比例保持稳定。从所有类型罪行来看,男性在被收监者中占据多数。男性在因性犯罪、某些危害生命和健康罪而被判刑者中所占比例最大。2009年,男性占因此类罪行而被判刑者的比例在97%至100%之间。因非法拨款和交通罪而被判刑的女性在女囚犯中所占比例最大。总的来看,因此类犯罪而被判刑的妇女占女囚犯的10%至12%。

54. 2009年,被收监者中有41%在40岁或40岁以上,40%在25岁至39岁之间,14%在21岁至24岁之间。2009年,20岁或2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被收监者的5%。在每100,000人的被收监者中,在不同的年龄组中分布情况各不相同。以此来看,占据多数的年龄组为21-24岁,其被收监者比例为每100,000人中有291人被收监,而在40岁或40岁以上人中每100,000人中有83人被收监。

55. 2009年,约3,000人在装有严密电子监视的狱中服刑,同2000年比,囚犯增长了20%。2009年10月,约1,800人关押在拘留中心。其中79%在拘留候审或在接受刑事调查,2%被捕或被警察以其他方式拘留。约240人在拘留中心监禁,2008年水平相同。2009年,约13,300人接受缓刑服务局的监督,比2008年提高了4%。约7,900人(59%)被判处缓刑,5,400多人(41%)被有条件释放。

国际刑事法院

56. 自2002年以来,瑞典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在其国内立法中执行了《罗马规约》。此外,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瑞典一直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分别于1993和1994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合作。自2006年以来,瑞典还与2002年设立的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合作。这种合作依据瑞典不同的法律开展,合作条件因其中一个法庭提出的要求不同而不同。简言之,瑞典的立法涉及刑事事项中的不同形式法律援助,如审讯、取证、初步调查时的各种胁迫措施,以及交出犯罪嫌疑人(引渡)和强制执行处罚及其他决定。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C.对国际人权的承认情况

57. 瑞典是大部分联合国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外,瑞典已批准其他公约的各项议定书。瑞典于2007年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瑞典定期审查其对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的保留意见。

58. 2008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瑞典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时,瑞典审查了其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d)条的保留意见。瑞典得出结论,继续持保留意见是必须的,并仍然坚持认为,保留意见的范围有限,没有不符合该公约的总体精神和宗旨。

59. 2009年,在人权委员会审议瑞典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时,瑞典审查了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3)、第14(7)和第20(1)条的保留意见。瑞典得出结论,继续持保留意见是必须的,并仍然坚持认为,保留意见的范围有限,没有不符合该公约的总体精神和宗旨。针对要求将少年犯与成年人隔离提出的保留意见被视为是有根据的,因为适用第10条第3款可能导致少年犯被关在远离其家人和社会服务的中央机构,这会对其福祉产生消极影响。相反,瑞典选择将未满18岁的罪犯关在为改造25岁以下年轻罪犯专门建造的机构。对第14条第7款的保留意见被视为是必要的,因为有可能根据《司法程序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重新审理。掌握了新证据但不给予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将破坏瑞典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对第20条第1款持保留意见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禁止宣传战争意味着限制言论和意见自由,这受到《公约》第19条和《瑞典宪法》的保护。第二,必须考虑此项规定对公众自由辩论的影响。最后,很难具体规定应受惩罚的领域。

60. 瑞典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任择议定书》发表一项声明,大意是瑞典认为,该议定书第5条第2款意味着人权委员会不应该审议个人来文,除非其已经弄清楚该事项未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接受审查或者被审查过。

61. 2008年,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瑞典的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时,瑞典审查了其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1)条的保留意见。瑞典得出结论,继续持保留意见是必须的,它仍然认为,保留意见的范围有限,并没有不符合该公约的总体精神和宗旨。

62. 瑞典也是劳工组织有关劳工权利的多项公约(包括八项核心公约)的缔约国。(有关完整清单,请参考:http://www.manskligarattigheter.gov.se/dynamaster/file_archive/040414/ecd61c0c53d47f6f5eefca12b20a7012/konventioner_komplett_eng.pdf。)

63. 瑞典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及第1、4、6、7和13项议定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的法律体系。瑞典对该公约或这些议定书没有保留意见,但没有批准第12号议定书。根据《政府约法》,不得通过任何违背瑞典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下的承诺的法令或其他规定。瑞典法院和行政当局应在其决策活动中,像适用所有其他瑞典立法那样,适用该公约和附加议定书。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如果声称自己是瑞典侵犯《欧洲公约》或该公约议定书规定权利的受害者,都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如果瑞典是案件当事方,则必须遵守该法院的判决。在许多情况下,针对瑞典的判决帮助申诉者获得了满意的赔偿,在有些情况下,判决促使瑞典尤其是有关扩大诉诸法院权的法律进行了修正。在欧洲委员会部门理事会的监督下,瑞典政府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执行法院的判决。瑞典也是欧洲委员会另外一些人权公约的缔约国。(请参考www.manskligarattigheter.se。)

64. 作为欧安组织的参与国,瑞典履行了该组织在人权方面的承诺。

D.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65. 瑞典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受三项基本法保护:《政府约法》、《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基本法》。《政府约法》确保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均尊重每个人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及尊严。

66. 《政府约法》列举了各项人权和自由,其中有些被视为“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因为除了修正基本法外,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受限制。其他权利和自由可以被其他各类成文法,主要是法令所限制。绝对权利有信仰自由;免遭追溯性惩罚;免遭公共当局的胁迫表明政治、宗教或文化或类似方面的意见;免遭胁迫参加表明意见、参加政治社团、宗教集体或其他此种社团;被拘留后由法院审讯的权利等。《政府约法》还绝对禁止利用死刑、酷刑、体罚和施加医药影响,来逼取供词或压制意见表达。

67. 除了绝对权利之外,《政府约法》还规定了一些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和自由。这特别包括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信息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结社自由;行动自由和个人自由免遭剥夺的权利;免遭搜身和其他强迫的肉体暴力;免遭信件搜查和其他侵犯保密邮件或电讯的行为;以及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本身也有局限。

68. 实施限制可能只是为了达到民主社会能够接受的某个目的,决不能超出要达到的目的所需的范围,实施限制也不可能对作为民主基础之一的自由发表意见构成威胁。不能仅仅以政治、宗教、文化或其他此类见解为由而施加限制。在限制各项权利时,立法人员还必须铭记《政府约法》中限制基于性别和民族血统的歧视。这些限制全面适用于立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权利限制。

69. 2009年12月,政府通过提交议会的一项议案建议对宪法框架进行一些修改。《宪法修正案》要求议会通过两项相同的决定。2010年6月,议会通过了第一项决定(在大选期间暂停),以按照该议案中提出的提案修正基本法。第二项决定由议会在大选之后于2010年9月召集会议通过。在该议案中,政府特别建议《宪法》应当包括免遭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政府约法》和其他法令的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70. 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新闻出版自由法》是瑞典的四项基本法之一,保障新闻出版自由。按照《新闻出版自由法》的规定,作为宪法框架的一个特色,信息自由包括公众取得正式文件的权利。此外,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还包括记者保护消息来源匿名的权利和义务、传播和公布消息的权利、参加法院审讯以及出席决策大会的会议。所有瑞典公民都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观点,出版任何书面内容并且公开关于任何主题的信息。原则上讲,外国人在这方面拥有与瑞典公民相同的权利。瑞典第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早在1766年问世。

71. 自1992年生效以来,《言论自由基本法》对《新闻出版自由法》进行了补充。例如,此项法令的宗旨是确保在广播电台、电视、电影、影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在因特网上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以及防止对这些媒体进行审查。此项法令的依据与《新闻出版自由法》相同的基本原则。

72. 瑞典采用双轨制,瑞典批准的公约不会自动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使国际公约在瑞典法律中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并和转化。通过在现行或新的瑞典成文法中颁布对等条款,通常可以使国际公约转化为瑞典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利用普通法合并一项公约,即声明该公约应作为法律在瑞典直接适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就采纳了后一种方式,该公约于1995年纳入瑞典法律。

73. 欧洲联盟法律可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发生效力。例如,欧洲法院在一些涉及歧视的案件中裁定,相关条款有直接效力。欧洲联盟的法律由瑞典的法院、法庭和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有利于瑞典对人权的保护。自《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拥有与条约相同的法律价值。结果,瑞典法院和各当局在适用欧盟法律时也适用该宪章。

74. 在瑞典,行使所有公共权力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充分尊重人权。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包括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都要受瑞典的国际人权义务的约束,议会和司法机关也是如此。履行瑞典国际人权义务的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要与地区政府和地方市政府分担。瑞典有着地方自治的悠久历史,即地区政府和地方市政府可在议会和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决定。地区和地方当局特别负责保健和医疗服务、社会福利事务、与义务教育和高中、学前教育以及照顾老人相关的事务。

75. 法院对保护瑞典个人的权利发挥核心作用。法院系统规定的补救办法旨在提供保护人权的手段。诉讼程序由普通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处理,在某种程度上也由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此外还设立了一些法院和法庭审讯某些类型的案件。这种与人权相关的特别法院和法庭包括瑞典劳资争议法院、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

76. 依据《政府约法》,法院、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公共机关认为,某项规定与基本法或其他高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认为在提出这项规定时,所规定的程序在任何重要事项中被撤销,就有义务不执行这项规定。但如果这项规定得到议会或政府的批准,只有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理会。在前述的政府议案中,政府建议,在对议会或政府批准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维护具体的限制。自2011年1月1日起,不仅是明显错误,所有错误都应导致放弃执行这种规定,因为该法案于2010年11月由议会批准。

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

77. 人权问题是向瑞典各法院和当局提出的许多不同类型诉讼的实质部分。因此难以详尽开列关于各项人权的所有现有补救措施。如果某人声称他或她遭到非法行为,可以向检察官提出指控。一般来说,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已经发生了某项罪行,检察官应依职权进行这种调查。但罪行的受害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和他/她本人受到诬告或控告。如果受害者已被杀害,其健在的家人也可以利用这项补救措施。

78. 关于针对某项罪行的刑事诉讼,个人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法》就该罪行所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一般来说,检察官应受害者的请求,有义务准备并连同起诉书一起提出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如果因检察官决定不代表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由于法院决定该事项应另案处理,而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没有与刑事诉讼一并提出,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单独的民事权利请求。另一方面,如果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单独提出诉讼,法院可以决定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关于补偿问题,受害者可以请检察官协助其就刑事案件审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个人请求。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此人不愿意在这种背景下处理个人赔偿请求,就可以按照对民事诉讼规定的方式提起要求补偿的诉讼。在这种案件中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代理人形式的法律援助。

79. 根据1972年《侵权责任法》,国家或市政府对于其应负责对其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或与此有关的不法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这一责任由国家或市政府承担。个人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手段获得赔偿。如果个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不公正干预,此人有权获得国家的损害赔偿。《1974年限制自由损害赔偿法》载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80.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任何人在他享有的《公约》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当局要求有效的补救。在许多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针对瑞典的判决帮助申诉者获得了满意的赔偿,在有些情况下,判决促使瑞典尤其是有关扩大诉诸法院权的法律进行了修正。在一些情况下,《公约》要求国家给予补偿,尽管依据瑞典立法无需补偿(根据瑞典立法,非金钱损失一般不需要补偿)。但是,最高法院认定,根据《公约》规定,如果某人的权利遭到如国家的侵犯,即使瑞典的补偿法没有规定,国家也有义务给予补偿。政府请一个委员会提出立法修正案,以便与《公约》规定的权利更好地对应,2010年12月将提出这些修正案。

监察专员

81. 履行人权的情况还受监察专员监督。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或他人受到公共机关、公务服务机构正式雇员或地方政府错误或不公正的对待,便可以向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投诉。换言之,能够提出投诉的人不一定非得是瑞典公民,或达到特定年龄。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成立于1809年,其监察专员由议会任命。议会监察专员每年约收到7,000份各类投诉。监察专员可自己开展调查。监察专员的权力和约束力在极端和较少的情况下可作为特别检察官,以渎职罪对官员提起诉讼。议会监察专员还有权针对官员品行不端给予纪律程序,并发布重要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82. 大法官也会行使一些监督职能。例如,大法官可接收针对国家的投诉和损失赔偿要求,并决定为这类损失提供何种经济赔偿。大法官办公室于1713年设立。大法官是政府任命的非政治性公务员。其任命期限没有限制。现任大法官于2009年任职。大法官办公室是一家独立机关,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履行职责。大法官的主要任务是行使政府监察专员的职能,监督各当局和公务员,代表国家处理法律纠纷,主要是针对国家的损害赔偿诉讼,并确保不会越过新闻出版和其他媒体自由的限制,并在涉及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的犯罪案件中担任唯一的检察官。该办公室目前分为三个处运行:一般事务处、公法和新闻出版及言论自由处和诉讼处。

83. 平等问题监察专员于2009年设立,此前的四名禁止歧视监察专员合并为一个新的机构。此前设置的职位分别是机会平等监察专员、种族歧视问题监察专员、残疾问题监察专员和禁止以性取向为由歧视问题监察专员。以前的禁止歧视立法是一套拼凑的成文法。将监察专员和这些不同的法律合并为一部涉及七种歧视理由的单一的禁止歧视法:性别、性取向、变性身份或表现、民族背景、宗教或其他宗教信仰、残疾和年龄,旨在改善遭受多重歧视的人的处境。

84. 平等问题监察专员是一家致力于消除歧视、为每个人争取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政府机构。监察专员受权监督《禁止歧视法》的遵守情况,打击歧视以及促进人人权利和机会平等。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的核心任务是对有关歧视的投诉进行调查。这可能包括在解决程序中或最终的法院程序中代表歧视的受害者。监察专员还可以开展独立调查、提出报告和建议。

85. 在禁止歧视问题方面设立一名单独的监察专员,目的在于确保对遵守《禁止歧视法》的情况进行更加有效和更为有力的监测。尽可能以基于一切理由的平等待遇为依据的全面禁止歧视的法律还强调,在不同的歧视理由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该法令的另一个新特征是,赋予非政府组织等组织和协会代表原告采取行动的权利。还针对违反《禁止歧视法》出台了新的处罚方式,即歧视赔偿。这一处罚方式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并起到威慑歧视的作用。

86. 在瑞典,未满18岁者有自己的监察专员――瑞典儿童问题监察专员。该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增进《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和年轻人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该机构监测《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执行情况,包括提交立法修正案,以及推动政府机构、市政府和县议会在工作中适用《儿童权利公约》。然而,该监察专员不得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干涉个人投诉案件。

87. 瑞典目前仍在审议如何针对近期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设立国家监测机制。另一个与人权相关的监督机构是全国保健和福利委员会。瑞典律师协会和新闻出版委员会也起监督作用。

E.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88. 议会于2006年5月通过了《2006至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瑞典的第二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两项计划的英文译文可在以下网址上查找:www.manskligarattigheter.se。第二项行动计划旨在对瑞典的人权状况进行连贯的审查,并以该审查为基础提出措施建议,在国家一级开展更系统的人权工作。政府对国家工作的长期目标是充分尊重人权。这一行动计划的主要重点是禁止歧视。其他措施的目的是增加对人权的了解和认识。增加对人权的了解和认识,对于使人权成为社会各个方面的组成部分十分关键。因此,增加对人权的认识永远是政府在人权方面系统工作的优先事项之一。此外,这些措施管理人权活动的组织以及国家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和评估。在起草过程中,与大量利益攸关方,包括参与议会的政党、政府机构、市政府和县议会、高等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协商,这些利益攸关方也都参加了起草工作。第二项国家行动计划已得到贯彻落实,目前正在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将在2011年3月31日公布。

89. 在2006年向议会提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同时,政府还设立了瑞典人权代表团,以便根据行动计划,支持瑞典确保完成充分尊重人权的长期任务。在其职权框架内,代表团被要求支持政府机构、市政府和县议会的工作,以确保它们在各活动领域充分尊重人权。代表团将于2010年9月30日向政府提交了最后报告。代表团将在该报告中就公共部门如何在代表团完成任务后继续争取支持,以实现充分尊重人权的目标提出建议。在该背景下,还有人建议按照《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E/1992/22 [A/RES/48/134])。政府工作的长期目标,即实现充分尊重人权,是一个持续过程。评估第二项行动计划以及瑞典人权代表团的建议,为在瑞典人权问题上继续开展系统的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政府在这一系统工作方面仍然雄心勃勃,并努力在国家一级促进保护人权。

90. 2010年,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少数民族权利政策,旨在加强少数民族的权利(第2008/09号政府建议:158:从认识到赋权――政府少数民族战略)。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新推出一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该法令指出各当局有义务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少数民族其在该法令中的权利。两个政府机构,斯德哥尔摩县政委员会和萨米议会的一项任务是,在市政府和政府机构中贯彻落实这一新法令。这两个机构也将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宣传运动和培训援助和支助市政府的执行工作。2009和2010年,为市政府和政府机构官员举行了研讨会和会议。萨米议会还编写了市政府手册,介绍在与当局联系时如何增加使用萨米语。需要改善对少数民族和少数人权利的认识。为了传播改革信息,2009年设立了新的政府网站,www.minoritet.se,其中载有关于少数人权利和反歧视立法的信息以及少数民族的一般情况。

地方一级

91. 市政府和县议会起了重要作用,并担负了重大责任,以确保瑞典履行其人权义务。这些义务还构成市政府和县议会业务框架的组成部分。市政府和县议会目前完成了大部分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社会任务。其中一些任务对于落实人权,如受教育的权利、住房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非常重要。因此,市政府和县议会的业务领域经常影响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免遭歧视和与待遇和态度有关的其他问题对于市政府和县议会的活动最为重要。

92. 政府鼓励市政府和县议会通过政府的长期目标,即充分尊重人权,作为其人权工作的目标。在第二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政府还鼓励市政府和县议会制定地方人权行动计划,以便在其本机构业务中使用。增进人权的工作可以更系统、更协调的方式开展。愿意这样做的市政府和县议会在市政府活动中的人权问题相关的具体业务和能力培养方面得到了人权代表团的支助。根据第二项行动计划,政府继续并加强与市政府和县议会就其人权责任开展对话。还编写和发行了关于市政府活动中的人权工作的手册。

93. 瑞典长期以来的民主政体和宪法框架构成了享有所有权利的基础,而一般福利制度有利于实际享有许多权利,瑞典也因此在国际整体生活水平排名中排在前列。国家负担全部或大部分与教育、保健、托儿、老年人护理和养恤金有关的费用。

(有关各种监察专员,请参考D章第77页及以后。)

信息

94. 政府承认,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社会中确保落实所有人权的工作面临着根本挑战。这就要求所有相关行为者了解人权问题。而且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必须确保合作。政府打算继续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传播与瑞典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相关的信息,是瑞典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也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为提高这种认识所做的努力包括传播译成瑞典文的人权文书案文,为公众和当局提供关于这些文书内容的信息,以及促进与非政府组织就人权问题交换看法。

95. 2002年,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人权网站:www.manskligarattigheter.se。在网站上公布的资料有:关键人权公约的瑞典文译文、瑞典向各种国际监测机制提交的报告以及这类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还有欧洲人权法院对起诉瑞典的案件做出的所有判决和联合国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个人也能通过该网站就瑞典的人权问题提问。该网站每月有30,000人次左右的访问量。残疾人也可使用该网站,某些部分还被译成土著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英文。瑞典已经批准的重要人权公约的瑞典文本通过人权网站和一本小册子公布和发行,后者少量收费以邮寄方式发行。还通过瑞典人权代表团和罗姆问题代表团传播信息,该代表团是根据瑞典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承诺任命的,旨在在国家一级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作用,改善罗姆人在瑞典的处境。代表团的一项临时任务就是编写一份报告,就应该如何组织工作以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条件提出各种建议。代表团的报告于2010年7月提交给政府。2010年,编制了联合国条约机构的所有结论意见汇编。出版物免费向公众发行。可以从该网站上下载各种语言文本的这些出版物还有关于人权问题的概况介绍。

96. 瑞典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的瑞典文译文也在《瑞典条约汇编》中出版(Sveriges internationella överenskommelser,SÖ)。《瑞典条约汇编》两年期索引由瑞典外交部出版。此外,在缔结国际协定方面通过的瑞典立法通过《瑞典法规》(Svensk författningssamling)出版。要求修改现行立法或制定新立法的国际协定必须经议会批准。属于议会决策权限领域的协定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协定也必须由议会批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交议会的政府议案必须包括协定全文的瑞典语译文。政府议案也在议会出版物中刊登,这种出版物向公众广泛发行。关于人权文书内容的补充信息通过外交部已经出版的外交事务系列小册子以及一体化和两性平等部出版的小册子提供。这些小册子涵盖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不同主题。这些出版物免费向公众发放。

政府机构

97. 遏制侵犯人权应由国家负责,方法是通过立法、机构管理、传播知识、信息和其他手段。让政府机构了解他们确保人权不受践踏、进一步理解国际义务的含义这一任务,并在2002年执行第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期间得到了加强,在执行第二项计划期间得到进一步发展。这导致一些政府机构承担了通过能力发展活动这种手段处理人权问题的任务。一些机构在其拨款指令上还被委以与人权有关的任务。政府打算继续此项工作。尊重和了解人权必须被视为公共行政日常工作中的一种态度,而不是局外的一个单独领域。正在采取的措施应当致力于增强人们对人权的了解、认识和尊重,将其作为对瑞典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出发点是国际人权公约。为了促进尊重人权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被视为与正在进行的或计划进行的人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如两性平等、不歧视、残疾人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

98. 担任领导职务者是能力发展措施的一个重要目标群体。政府将人权方面的机构控制工作集中在那些在最终确保人权得到尊重方面具有特别重要性的机构上。在最初执行第二项行动计划期间被归入此类的机构有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国家住房、建设和规划委员会;国家经济犯罪局;“活着的历史”论坛;社会保险局;国家狱政和缓刑事务局;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国家警察局、瑞典安全局、国家教育局;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国家机构护理委员会;海关委员会;国家青年事务委员会和检察署。自2004年以来,若干县政委员会也在处理人权问题。瑞典人权代表团承担了支持政府机构执行为促进上述人权所采取的措施的任务。

99. 瑞典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按照上述两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扩大面向所有各级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的人权培训。另一个实例是政府各办公室内面向新官员的人权培训。

教育

100. 新的《教育法》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该法令将更加强调人权,作为支撑教育系统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该法令和国家课程都规定,在学前学校或学校工作的每个人都必须促进尊重人权,并明确脱离一切有悖于这种价值观的事务。由于颁布了新的《教育法》,人权教育的作用在课程中更加明确,特别是当课程触及了支配性目标时。义务教育学校的新课程和教学大纲将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人权教育体现为“公民学”科目的宗旨、目标和核心内容的一部分。自2010年3月以来,新聘用的校长必须接受大学一级的专业入门培训。作为培训的一部分,校长必须了解与教育部门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公约。2009年,国家教育局承担了教育系统基本价值观方面的一项任务。此项任务包括告知学校为了促进基本价值观所做的工作以及这一领域开展的调查研究。

媒体

101. 社会中其他一些公共和私人行为者也致力于增进和享有人权。媒体的重要作用是向公众提供信息、发起公共辩论和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如上文所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公共辩论常常由媒体自身发起,因此,瑞典人权代表团命令开展一项研究,探讨一下2006-2008年间媒体是如何对待人权问题的。结果表明,“人权”核心主题本身并不存在,而是在歧视、难民、两性平等、少数民族问题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标题下提出了不同的权利相关问题。

民间社会

102. 瑞典拥有悠久的公民参与传统和一个活跃的民间社会,其特点通常是参与率高、内部组织民主。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和发展瑞典社会的民主价值观、尊重人权和公民参与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请参考第1章B,第36页及以后。)瑞典人权论坛是民间社会运动的人权论坛和政治家、学生、公职人员、活动家和研究人员会面的地方。瑞典人权论坛是北欧国家最大的人权活动,每年聚集了1,500多名参与者。该论坛每年举办一次,目的是为提出在瑞典和国际上人权及其落实的主张做出贡献。其宗旨是拓宽和加深公共讨论、进一步推动将人权问题置于政治议程前列、发展非营利组织与专门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政府机关之间的合作、为切实落实人权提供知识和方法、介绍人权领域里的挑战以及为建立新的网络提供便利。瑞典政府各办公室每年都积极参加名为“MR-dagarna”的瑞典人权论坛(www.mrdagarna.se),参与方式有开设信息服务台、传播人权信息、展示人权网站、同到访者进行讨论以及参加研讨会的专题讨论。

103. 2008年,政府启动了加强人民参与民主和人权问题的工作。参与方法是开展对话,以增强瑞典的共同基本价值观的意识,形式是与其他人一起就涉及根本价值观的问题进行反思。作为第一步,此项举措侧重于支助各组织就这些问题开展工作。对话的基础是人权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建设一个这样的社会:社会发展的特点是在社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确定的界限内相互尊重差异,每个人不分背景扮演好积极、尽责的角色。

财政资源

104. 最近四年间分配给具体人权工作的预算资源是指对瑞典人权代表团的供资,该代表团在2006-2010年开展活动,以上述第二项国家行动计划为基础,支助确保在瑞典充分尊重人权这项长期任务。2007-2010年间的此项供资总额为1,340万瑞典克朗(约150万欧元)。仅2010年,其他与人权工作有关的领域的预算分配款分布如下:

4亿瑞典克朗(约4,340万欧元)分配给了两性平等行动

3.3亿瑞典克朗(约3,580万欧元)分配给了残疾政策

1.18亿瑞典克朗(约1,280万欧元)分配给了平等问题监察专员和其他反歧视行动

4,900万瑞典克朗(约530万欧元)分配给了瑞典儿童问题监察专员和其他儿童权利政策

2010年预算总额为8,100亿瑞典克朗(约870亿欧元)。

外交政策

105. 保护人权是瑞典外交政策的优先事项。政府致力于确保将人权和民主纳入包括移民、安全和贸易在内的所有政策领域。政府计划采用以结果为导向的一致的人权办法。与其他国家的对话、多边谈判、公共外交和发展援助是在国际上促进人权的重要方式。民主和人权是瑞典发展合作的三项主要专题优先事项之一。瑞典执行其总体发展政策是从人权角度和穷人发展角度出发,第7页第18段及以后对此做了阐述。这意味着两种前景将纳入整个发展合作方案的主流。

106. 政府在2008年提交议会的两份文件中概述了外交政策优先事项。“瑞典外交政策中的人权”列举了人权方面的总体优先事项,而“寻求自由、摆脱压迫――瑞典支持民主的政府来文”介绍了发展合作方面的工作。2010年初,政府决定了一项政策,“为了自由而改革――瑞典发展合作中的民主发展和人权政策”。此项政策适用于瑞典的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2010年7月,政府通过了一项政策,“地位平等――两性平等政策和妇女在瑞典国际发展合作中的权利和作用”。此项政策主要侧重于由于性别歧视和两性不平等妇女和女孩无法行使和充分享有人权的领域。这些文件可在www.manskligarattigheter.gov.se上查找。

107. 政府高度重视确保国际法、人权、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及赋权、民主和法治贯穿欧洲联盟的内部和外部行动。瑞典在2009年担任欧洲联盟主席期间,尤为重视欧盟掌握的一系列文书的有效执行情况。其优先事项包括举行人权对话和协商,以取得积极成果、实施欧盟的人权准则以及促进联合国和其他多边机构的实质性工作。瑞典也在受权解决人权问题的联合国机构,如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瑞典现在正谋求成为人权理事会成员。瑞典将继续努力捍卫这些机构作为论坛的重要作用,以便对维护既定的普遍人权规范的尊重,并有效解决严重和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问题。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尤为重要。瑞典还努力确保人权问题在其他联合国机构,如在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难民署、开发署、人口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施。

F.国家一级的报告过程

108. 瑞典定期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报告其是如何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政府已经表示打算认真落实针对瑞典在第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国际人权义务提出的批评意见。重要的是,社会不同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为瑞典编写提交给国际组织的报告收集资料,并参加落实瑞典收到的意见的后续工作。政府认真对待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这有助于改善瑞典的人权保护。政府还认真对待针对指控瑞典的个别案件所发表的观点。一项惯例就是遵守有权审查个人投诉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或欧洲人权法院发出的请求、决定和判决。因此,政府请社会各届代表在瑞典编写报告和瑞典收到监察委员会的意见时出席有关会议。政府在早期寻求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相关其他利益攸关方均参与其中。

109. 2000年,任命了一个部际工作组,负责为第一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建议。此项任务由司法部和外交部共同领导。当该工作组的任务于2006年完成后,依据政府决定建立了新的部际人权工作组,以突显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该工作组任务数次延期并被赋予新的授权。这些授权包括执行和贯彻落实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对其进行评估、在政府各办公室内举办论坛以介绍和讨论国际人权工作,包括报告并在必要时帮助协调和规划国际论坛上的谈判。2006-2010年,该工作组由一体化和两性平等部及外交部领导。自2011年初以来,该工作组由就业部(负责在国家一级协调人权问题)和外交部领导。所有部委都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是其所在部委人权相关问题的联系人。该工作组起到一种协调作用,不用负责处理属于其本部专业范围内的人权问题。

110. 根据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进行报告的责任,会依据相关问题在政府各办公室内不同部委之间分配。鉴于报告范围相当宽泛,且涉及各种不同问题,若干专业部委参与了编写过程。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瑞典最近才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本文将其作为一个实例提及)中,外交部与其他部委密切合作,与一体化和两性平等部一起协调编写工作。政府寻求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在早期动员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政府的人权网站www.manskligarattigheter.se用来通知和咨询利益攸关方。承担协调工作的部委还与利益攸关方举行不限人数的会议,以通报编写过程和报告情况并收集意见。2009年11月,承担协调工作的部委代表参加了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公共研讨会。在起草报告期间还咨询了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瑞典儿童问题监察专员和瑞典人权代表团。瑞典政府特别支持国家报告的替代报告制度――名为“影子报告”,由民间社会起草并转发给联合国各委员会,因为民间社会在报告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关于传播结论意见等,请参考第2章E,第90页及以后。)

G.其他相关的人权资料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111. 为了贯彻落实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产生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瑞典通过了两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他参考请见第2章E,第84页。)履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所做的承诺,已经纳入瑞典国家行动计划中特别阐述的总体人权工作中。此外,瑞典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之前的准备过程,参加了通过结果文件。为了将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中的信息传播给更广大的公众和瑞典在该领域活动的组织,该文件译为瑞典文。瑞典积极致力于帮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资料

112. 加强保护免遭歧视和不容忍的任务在社会各个部门内通过许多不同措施来完成。尽管如此,人们在当今的瑞典社会里仍在遭受这种虐待。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与这些现象作斗争成为政府高度优先关注的问题。政府消除歧视倡议的目标是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这包括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性别、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变性身份或表现及年龄的歧视。与这一领域相关的其他问题有,采取措施,打击种族主义、同性恋恐惧症和其他类似形式的不容忍。根据《政府约法》,法院、行政当局和在公共行政系统内完成任务的其他机构在其工作中也应当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宪法》中规定的这一原则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每个人都有约束力,无论是行政当局、法院,还是被赋予这种权力的私人实体。

113. 禁止歧视立法的依据是瑞典已经加入的若干国际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欧盟关于贯彻不分种族或人种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的指令》(第2000/43/EC号指令)和《欧盟关于为雇用和职业中平等待遇建立一个基本框架的指令》(第2000/78/EC号指令)。

114. 近年来实现该目标(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的最广泛举措是新的《禁止歧视法》,该法令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在第77-81页第2章D介绍新的平等问题监察专员时对此有所提及。依据此项新法令,原则上社会所有部门都禁止基于上述所有理由的歧视。这意味着该法令在立法以前没有涵盖的社会领域推出了保护措施。这方面最重要的实例是普遍禁止公共部门的歧视,但年龄属于例外,其中的禁令限于教育系统的所有部门和宽泛意义上而言的工作生活。基于年龄的有限保护的理由是,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理由充足的、基于年龄的各种形式区别对待不会受到禁止。结果,2009年8月,政府设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以审查如何加强基于年龄的保护。调查委员会于2010年8月向政府提出建议。政府各办公室目前正在对这些建议进行审查。根据《禁止歧视法》,禁止歧视没有阻止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工作的措施和涉及到薪酬或其他就业条件外事项的措施。如果雇主的行动手段是努力促进工作生活中的两性平等的一个步骤,则不会适用禁止歧视规定。

115. 关于积极措施的规则对该法令中的禁止歧视规定进行了补充。积极措施基本上可以说是旨在处理雇员和其他团体案件而不是个人案件。积极措施旨在构成一种驱动力,并鼓励为遏制歧视而进一步行动。当某一类型工作或在工作场所某一雇员类别中男女分布或多或少不平等时,雇主就要做出特别努力,聘用新雇员,以吸纳任职人数不足的性别的求职者。雇主希望努力使得任职人数较少的性别的雇员比例在逐步提高。雇主每三年起草一份两性平等工作计划。教育机构每年也会起草平等待遇计划,其中概要介绍促进儿童、中小学生参与或申请活动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而不分性别、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或性取向以及预防和阻止骚扰所需的措施。该法规正在接受定期审查。

116.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费补助是消除歧视的另一做法。国家青年事务委员会(一家政府机构)依据三项政令管理政府补贴申请,这三项政令旨在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而不论《禁止歧视法》所涵盖的理由是什么。例如,反歧视局在地方开展制止歧视的活动可获得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约有二十家反歧视局,它们为认为自己受到《禁止歧视法》中所列举理由歧视的个人提供援助。

117. 为促进社会平等权利瑞典所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2008年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批准过程中,发现仍存在明显的挑战,如有关提高认识活动、降低残疾人失业率的措施及提高无障碍性方面的挑战。对残疾人而言,缺乏残疾人坡道通常比残疾本身构成更大障碍,阻碍其进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阻碍残疾人充分进入社会的障碍必须清除。瑞典将采取各种举措,应对歧视并为儿童、年轻人和残疾成年人提供独立和自决的条件。瑞典残疾政策的依据是2010年完成的“从病人到公民――残疾政策国家行动计划”。该国家行动计划已经得到评估,包括残疾政策总体目标在内的战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该战略将在2011-2016年间生效,包括后续行动目标和明确的执行角色。各项举措都是部门间的,实现残疾目标的责任由相关领域承担。政府发起了“Hjärnkoll”方案(www.hjarnkoll.org),目的是改变对精神残疾者或病人的消极态度。该方案将实施三年,主要目标是提高对精神残疾的认识并减少社会中的消极和陈规定型态度。Handisam(瑞典残疾政策协调局)帮助清除残疾人在社会中仍遇到的障碍。作为瑞典残疾政策的一部分,Handisam拥有两项首要任务:协调和加速行动。协调作用包括支持承担执行国家残疾政策计划任务的部门机构。该行动计划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贯彻落实和评估。Handisam是政府专家机构。加速行动的作用意味着除其他外,丰富社区无障碍方面的知识,特别是确保公共部门树立榜样。Handisam发布了便利的政府服务准则,其中国家当局可以研究如何让人人使用信息、设施和活动。另外,还鼓励地方和地区当局、商业企业和组织采用纳入现代残疾视角的工作方法。

118. 《政府约法》(另请参考上文第二章D)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须尊重每个人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及尊严。在2009年的一项政府议案中,政府建议进行修正,使《政府约法》的语言现代化,使其不带性别色彩,且对普通公众来说简单易懂。还有人建议对《政府约法》中所载的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进行修正,以阐明《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提供给国内每一个人,而不论国籍。《政府约法》规定,任何法令或其他规定都不得暗示某人因属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上的少数群体,就要受到不利待遇。政府建议修正《政府约法》中的规定,以规定禁止基于民族血统、肤色或其他类似情形或因性取向而歧视少数群体。“其他类似情形”一词包括根据种族将人们分开并分类。此外,根据《政府约法》,任何法令或其他规定都不得暗示个人基于性别受到不利待遇,除非该规定构成促进男女平等努力的一部分,或涉及义务兵役或其他类似公务。该法案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议会批准。

119. 另外,如上所述,《欧洲人权公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法律。根据该公约第14条,应确保享有《公约》阐述的权利和自由,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原籍或社会出身、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等。瑞典还没有加入该公约关于普遍禁止歧视的第12项议定书。因此,该议定书没有纳入瑞典法律。

120. 《瑞典刑法》中有两项条款与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或族裔出身、宗教信仰或性取向的藐视或歧视直接相关;其中一条涉及骚动对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的仇恨,另一条涉及非法歧视。该法典还载有一项特别条款,规定在评估一项犯罪的罪行轻重时,如果犯罪的动机是以种族、肤色、原籍或族裔出身、宗教信仰、性取向或其他类似情况为由而伤害个人、族裔群体或某种其他类似人群,则应将其视为加重情节。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

121. 保护萨米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是一项持续的义务。瑞典政府将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同时继续就条约机构的建议开展全面后续行动。少数民族政策包括与少数民族及其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语言有关的保护和支持问题,目的是增强少数民族的实力并提供所需支持以保护其语言的活力。在瑞典受到承认的五个少数民族是:犹太人、罗姆人、萨米人、瑞典芬兰人和Tornedaler人。为了提高人们对少数民族和少数人权利的认识,2009年建立了网站www.minoritet.se。该网站提供了少数人权利、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方面的信息以及少数民族的总体信息。该网站是瑞典政府新的少数人权利政策的一部分,该政策自2010年起生效。

122. 男子对妇女的暴力是影响整个社会的男男女女的一个严重问题。制止男子对妇女的暴力和所有家庭暴力,包括以名誉的暴力和压迫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都将继续是优先任务。男子对妇女的暴力归根结底是两性平等和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问题。瑞典在联合国框架、欧洲联盟和欧洲委员会努力中所做的承诺是政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基石。2007年,政府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以制止男子对妇女的暴力、以名誉为名的暴力和压迫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上一个任期总共为56项不同的措施投资10亿瑞典克朗。一些措施专门针对处境弱势的妇女,如残疾妇女、遭虐待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

123. 老年政策的目标是使老年人过上积极生活,并对社会及其自身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力;让他们能够安详地养老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使他们受到尊重并且保持身体健康、获得社会护理服务。确保老年人的权利将继续成为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

124. 瑞典的移民和庇护政策旨在保障有一项长期可持续的政策,从而保护庇护权利、便利跨国境人员流动、促进开放、灵活和基于需求的劳工移民、支持移民对发展的积极影响、加深欧洲与国际合作。现行的《瑞典外侨法》于2006年生效。该法为移民和庇护领域的上诉及程序制定了新制度。在双方程序的帮助下,新制度旨在提高透明度并为口头听询提供更多机会。瑞典移民局是涉及申请居留许可和庇护的一审机关。可就其裁决向移民法院之一提出上诉。如果相关方进一步上诉,特别是在认为某项案件能够为《外侨法》的适用提供指导(确立先例裁决)的情况下,移民上诉法院可给予上诉许可。如果已给予上诉许可,则移民上诉法院将审查上诉案情。《瑞典外侨法》还使这一惯例正规化,以便遵守有权审查个人投诉的国际机构的请求、决定和判决。关于承认难民地位的理由,《外侨法》包括一种理由确凿的、由于性别或性取向或由于作为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而被迫害的恐惧。永远都要对庇护理由进行逐个评估。政府已经在其拨款指令中指示移民局在培训方案中对妇女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相关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并报告委员会将如何维持和发展这一领域的能力。

125. 新的《劳工移民立法》于2008年生效。该制度由雇主牵头、由需求驱动,它欢迎具有所有技能和水平的劳工移民。被批准的移民将获得与瑞典公民相同水平的充分享有平等权利的机会,他们从第一天起便可以携带家眷。立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以防移民失去工作或对雇主不满意。这减少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依赖。在过渡时期,允许移民呆在瑞典并申请新工作。

126. 2010年1月,政府指定了一个调查委员会,就无居留许可的个人获得保健的规定进行调查。鉴于瑞典做出的国际承诺,该委员会将考虑并提出规章建议,赋予区域卫生当局更为广泛的职责,以便为无居留许可的个人提供有补贴的保健服务。此项调查将在2011年5月前完成任务。2011年3月2日关于移民政策的总协定提到给予某些群体有补贴的保健权利这一宏伟计划。

127. 来到瑞典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的数量不断增长,这造成了困难。地方政府负责孤身儿童的食宿与照料,它们自愿与移民局达成协议,承担这项任务,国家为市政府提供经济补偿。由于孤身儿童人数增多,住房出现短缺。因此,政府和移民局已经与市政府开展对话,如果无法通过这些手段找到满意的解决方式,则将考虑其他办法。

128. 融合政策涉及向社会推介新到移民、因接收难民向市政府发放补偿以及促进融合。瑞典国籍和城市发展也成为融合政策的一部分。融合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机会平等,不论族裔和文化背景。旨在加快新移民融入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新改革于2010年12月1日生效。这是融合政策几十年来最大的变化。通过以下办法,瑞典有可能加速推介新到移民:加强个人激励措施,以积极求职,并积极参与旨在为就业做好准备的就业准备活动。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更加明确、更加鲜明的责任划分,将产生一条有效的推介链。将草拟个人推介计划,以更好地利用新到移民的技能。

129. 除其他之外,改革包括:瑞典公共就业服务局将承担推介活动的协调责任;瑞典公共就业服务局和新到移民将共同草拟推介计划,包括开展活动便利和加速新到移民步入工作和社区生活;对所有新到移民一视同仁地推出新补贴,不论他们来自哪个国家,如果他们积极参加推介活动就发给他们;新的服务提供者(“推介指导”)旨在帮助新到移民渡过推介时期;拥有推介计划的新到移民必须参加公民指导活动。

130. 所有新到移民将根据其具体情况获得专业支助,以便尽快学会瑞典语、找到工作、自食其力以及熟悉在瑞典适用的权利和义务。直到现在,市政府一直在负责所谓的“推介活动”。全国各个地区对推介新到移民都做了不同的安排。例如,市政府就是否向参加推介方案的新到移民发放推介补助或财政支助(社会补贴)做出自己的决定。市政府还决定此项补助的金额。评估表明,具有难民背景的新到移民要用好长时间才能在劳动力市场上站稳脚跟。总的来看,约15%男子在获得居留许可一年后获得了工作,35%在三年、50%在五年获得了工作。妇女的对应数字分别为5%、20%和30%。结果表明,推介活动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

131. 区域增长政策的目标是国家所有地区都实现充满活力的发展,地方和区域的竞争力增强。该政策的基础是个人自身采取行动的能力,前提条件是妇女和男子不论其族裔和文化背景或性取向为何,都拥有平等机会在国家所有地区得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和革新、技能供应和增加劳动力供应、无障碍和良好服务水平的政治措施,对于增强地方和区域充满活力的发展必不可少。措施应当根据地方和区域差异和实情进行调整。被视为需要特别措施的特定地区一直需要有针对性的举措,以加强其可持续增长的潜力。

132. 2008年,瑞典政府提出了2008-2011年间国家融合综合战略。此项战略确定的七个战略地区之一就是“排斥现象普遍的地区”。目标是减少这种地区的数量并改善当地的生活条件。政府在上述地区所做的禁止排斥工作纳入了普遍政策的主流,并在侧重于就业、教育、安全和增长的城市发展政策中进行协调。在一些地区,相当大一部分居民因失业、长期依赖社会福利、缺乏安全感或身体状况欠佳而遭受排斥。为了确定有效的消除禁止方法并更加有效地利用公共救助,政府与有关市政府合作。这种合作基于2008年生效的一项特别政令。该法令的有效期为2008-2010年,并指导市政府和国家机构如何为城市发展做出努力。

133. 平等问题监察专员,www.do.se(另请参考第77-81页)的职责还包括提高认识和传播关于歧视和禁止歧视的知识和信息,这两项对于有可能歧视他人和有可能遭受歧视的人都适用。该机构向雇主、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等提供指导,并且代表他们帮助制定有用的方法。另一项任务是通过提高认识举措确保每个人了解自己的权利。此外,监察专员必须提请人们注意人权问题并就此展开辩论。平等问题监察专员还承担一项特殊责任,即报告人权和歧视领域的研究和国际发展情况。

134. 瑞典儿童问题监察专员,www.barnombudsmannen.se也传播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瑞典儿童问题监察专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参加公共辩论、增强公众对关键问题的兴趣以及影响决策者和公众的态度。监察专员与儿童和年轻人保持定期联系。监察专员访问学校和青年俱乐部,儿童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和上网与该机构接触。每年,儿童问题监察专员向政府提交报告。该报告讨论了儿童和青年人在国内的处境。

135. 瑞典人权代表团发起不同的运动,旨在防止和消除消极态度。代表团的“MR blobben”项目是针对年轻人的态度项目,但对广大公众来说同样令人感兴趣。该项目侧重于当不同的权利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的难题。欧洲项目“人人都不同,大家都平等”是瑞典人权代表团组织的另一场运动的实例。

136. “活着的历史”论坛是瑞典的一个公共机构,它以大屠杀和其他危害人类罪为出发点,从国家和国际两个视角就容忍、民主和人权问题开展工作。“活着的历史”论坛通过展览和编辑“生活权利”等学校资料这些方式开展人权教育,意在让人们掌握迎接未来的知识,目标是增强争取每个人价值平等的意愿,并且追求每个人的价值平等――倾听、理解和行动。“活着的历史”论坛还调查了社会态度。了解人们不容忍的原因、这种现象的规模、其表现形式以及广泛的地理分布等问题之后,关键是找到制止这种态度的方法。“活着的历史”论坛与在瑞典社会中仇视伊斯兰、反犹太主义、仇恨罗姆人和种族主义等领域工作的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当局还根据各类调查出版了其他各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