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指标

1988

1998

总人口(千)

1 864

2,493

面积(平方公里)

1 030 700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1.8

2.4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货币,乌吉亚)

80 271

获得保健服务(%)

33

79

获得饮用水(装置)

435

2 018

获得适当卫生设施

50

61

小学毛入学率(%)

52.2

86.00

中学毛入学率(%)

37.4

男生

39.4

女生

35.3

高等教育(注册学生)(20-24岁)

1 997

9 147

识字率(%)

38.4

52.4

15岁及以上(%)

50.8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2.29

出生时预期寿命(年龄)

48.3

52.8

毛出生率(%)

45.2

43.7

毛死亡率(%)

18.1

14.1

婴儿死亡率(每一千个活胎儿中)

124

105.5

母亲死亡率(每十万个活胎儿)

960

904

生育率(每个妇女生育孩子个数)

6.3

6.3

每位医生的病人数目

10 225

9 518

城市人口(%)

41.6

53.0

农村人口(%)

58.4

47.00

年增长率(%)

总人口

2.93

2.98

城市人口

5.3

农村人口

0.49

在业人口(千)

583 241

728 462

毛参与率(%)

31.11

29.2

二、行政和政权结构

A. 行政结构

13. 毛里塔尼亚全国分为13个大区,其中首都努瓦克肖特为特区。每个大区都是一个分权行政单元。区以下设省,省下设市县,最小的行政单元是乡镇。全国共有53个省和208个乡镇。

14. 各地区设有区长,代表行政权力;各省设有省长,各市县设有市县长。

15. 自1989年起,毛里塔尼亚政府开始进行行政和体制改革,目的是改组公务,使其更符合全体人民的需要。行政结构的权力下放之所以被选为战略手段,主要因为这样能更好地解决原先由中央集权制度处理的行政、组织和制度问题。

16. 权力下放在教育、保健和农村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尤其好,因为这些方面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

B. 政权结构

17. 毛里塔尼亚的现代政权史可分成下列3个不同的时期:

法国殖民统治时期(1903-1960年);

两种不同制度下的非常时期:

民政时期,由毛里塔尼亚人民党一党专政(1961-1978年);

军政时期,政权集中于军事委员会手中(1978-1991年)

(c)民主多党制时期(自1991年以来),由全民公决通过了一部宪法。

18. 实际上,本文件将集中叙述民主多党制以来建立的政权结构。

19. 宪法确立了毛里塔尼亚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并重申了毛里塔尼亚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对《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承诺。宪法一方面保证权力分立,另一方面保证这些权力之间的平衡。

1. 共和国总统

20. 共和国总统是宪法保证人,他象征着国家并确保政府工作连续正常的运行。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为避免个别团体的不当影响,所有总统候选人必须有50个至少来自10个大区的市政务会委员作联署提名。任一大区联署提名总统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1/5。

2. 政府

21. 政府在总理的领导下,根据总统颁布的指导方针执行一般国家政策。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

3. 议会

22. 议会为两院制,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

23. 国民议会的议员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员则从领土社区和毛里塔尼亚海外侨民中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的参议员。

24. 毛里塔尼亚法律范围包括有: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籍、外国人居留规定,选举条例和领土的选区划分、财产管理条例、公务的总体安排、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等等。

25.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案解散政府。

4. 司法机构

26. 司法机构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

27. 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构独立的保证人,总统在由其主持的最高司法会议的协助下履行保证职能。司法最高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司法部长,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委员;

最高法院最资深副院长,委员;

驻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委员;

司法机构和监狱行政总监察长,委员;

由同仁选出的三名法官,任期两年,委员;

参议院的一名非议会代表,每个司法年度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委员;

国民议会的一名非议会代表,每个司法年度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委员。

28. 法律保证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具有独立性,并保护他们不受任何可能影响他们行使其职能的压力(见1994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司法机构地位的组织法No.94-012,第15条)。

29. 毛里塔尼亚的司法机构如下:

省级法院。由一名法官在两名陪审员协助下主持诉讼程序;

大区法院。包括四个分庭:民事法庭、商事法庭、行政法庭和刑事法庭。此外设有一个或多个调查单位。在这类法庭上由一名共和国检察长或他的一名副手提出起诉。每个分庭由一名法官主持,并由两名有咨商权的法官协助;

劳工法院。根据劳工法,该法院由一名法官和数名陪审员主持;

上诉法院。设有与大区法院相同的分庭,审理对初审所下判决的上诉。由上诉法院检察长或他的一名副手提出起诉。

刑事法院。每个大区的首府设有一个刑事法院。其管辖权和运作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最高法院。设有院长一名,4名各自主持一个分庭的副院长和几名顾问。最高法院的分庭有:

行政法庭;

民事与商事法庭;

社会事务法庭;

刑事法庭。

30. 在行政方面,最高法院有权审判非法行为,确定个人行政或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理涉及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和地方当局地位的诉讼以及处理公共领域的纠纷。

31. 在司法方面,最高法院审理对法院或集体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审判决的缺乏管辖权或不合法的上诉;它还对省级法院的初审或终审判决作出裁定。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也受理:

复审请求;

送交另一法院的请求;

管辖权冲突的请求;

对司法不当行为的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和某类公务员进行的诉讼;

不同法院对涉及相同当事人的案件,使用同一论点所做的冲突性终审判决。

32. 最高法院还可应要求对各部长在其部门运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5. 其它体制机构

33. 除了3个传统权力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外,为了加强法治,现有的民主组织得到了以下机构的支持:

宪法委员会。该机构监督选举的正常进行,审查请求并裁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该委员会有6名委员,2名任期3年,2名任期6年,2名任期9年。共和国总统在每个任期组中任命一名委员并从中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国民议会议长指定一名任期9年的委员和一名任期3年的委员。参议院议长任命一名任期6年的委员;

高等法院。每次议会选举后,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从其议员中选出人数相同的议员组成高等法院的成员。该法院有权审理共和国总统、总理或政府成员的加重情节的叛国罪;

审计法院。该法院是核查公共财政的最高机构。该机构持续不断地有系统地核查,提供信息和咨询活动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保护政府财政;

改善管理方式和技术;

促使行政程序合理化。

审计法院的成员有:

法院院长;

各分庭庭长;

各部门首长;

顾问;

审计员。

(d)最高伊斯兰教委员会。该机构由5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总统任命。委员会就共和国总统向其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e)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应共和国总统要求对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律草案、命令和法令以及提交给总统的同类法案发表其意见。共和国总统也可以就任何事关国家的经济或社会事项咨询该委员会;

(f)共和国调解员。共和国调解员是一个“独立机构”,其任期不定。他负责接受公民的请求,处理公民与国家行政机构、地方政府机关、政府部门和所有其它公家机构之间未能解决的纠纷。调解员就公民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如他认为某些行政机构的工作令人不满意并会损害到公民时,他可提出旨在改善有关机构运作的提议或建议参与改善行政机构的运作。1998年5月19-21日在努瓦克肖特举行的题为“监察员和调解员:为民主服务的独立机构”的法语国家监察员和调解员第二次世界大会赞扬了该机构的声誉及其在发挥管理和调解作用时的独立性和能力。

三、保护人权的宪法保障和一般法律体制

A. 宪法保障

34. 1991年7月20日通过的宪法在序言中宣明毛里塔尼亚人民奉行伊斯兰教和《世界人权宣言》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毛里塔尼亚加入的其它国际公约所界定的民主原则。

35. 宪法赋予人权以宪法的地位,规定“只有尊重法治的社会才能保证自由、平等和人的尊严”,并重申毛里塔尼亚人民的承诺保证以下权利和原则:

平等权利;

人权和基本自由;

拥有财产的权利;

政治自由和工会自由;

经济和社会权利;

属于作为伊斯兰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的权利。

36. 宪法第10条为加强毛里塔尼亚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规定国家将向其所有公民保证公众和个人自由,特别是:

在共和国领土全境内行动和居住自由;

出入国家领土自由;

意见和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自由参加其选择的政治组织或工会;

贸易和工业自由;

知识、艺术、科学创作自由。

37.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隐私,其人身、住宅与信件的不受侵犯。

38. 根据宪法第80条,依法批准的条约或协定一经颁布便优于国家法律,并可以在国家法庭上援用。

B. 条约保障

39. 除《儿童权利公约》之外,毛里塔尼亚还批准了许多其它人权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它们是: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非洲统一组织关于管理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反对体育领域中种族隔离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禁奴公约》;

《废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修正禁奴公约议定书》;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局通过的公约(第二十九号));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局通过的公约第一〇五号));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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