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人的发展概况
出生时预期寿命 ( 年龄 ) 1998 年 |
能获得下列服务的人口: |
每日人均热量供应 1998 年 |
成人识字率 1998 年 |
各级入学率 ( 百分比 ) 1998 年 |
期刊 ( 人均份数 ) 1998 年 |
电视机 ( 每百人 台数 ) 1998 年 |
人均国 内总产值 (GDP) 美元 1997 年 |
人均国 民总产值 (GNP)( 美元 )1997 年 |
||
保健 ( 百分比 ) 1998 年 |
安全水 ( 百分比 ) 1998 年 |
卫生设施 ( 百分比 ) 1998 年 |
||||||||
67.0 |
100 |
… |
… |
1980.3 |
96.4 |
73.4 |
136 |
15 |
2207 |
545 |
表3. 人口概况
估计人口 ( 百万 ) |
人口年增长率 ( 百分比 ) |
农村人口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1998 年 |
总出生率 1998 年 |
总死亡率 1998 年 |
总生育率 1997 年 |
避孕使用率,任何方式 ( 百分比 )1998 年 |
|||
1960 |
1998 |
2000 |
1960-1998 |
1998-2000 |
|||||
3.0 |
4.3 |
4.3 |
0.85 |
-0.45 |
54 |
10.9 |
11.1 |
1.67 |
27* |
*包括登记的采用宫内避孕法和口服避孕法的妇女,以占15至49岁妇女的百分比计。
表4. 人的发展指数
出生时估计 寿命 ( 年龄 ) |
儿童死亡率 ( 每一千个活产 ) |
成人识字率 ( 百分比 ) 1989 年 |
各级入学率 ( 百分比, 7-22 岁 ) 1998 年 |
不识字的成人 (15 岁以上;百万 ) 1989 年 |
不识字的女性 (15 岁以上;百万 ) 1989 年 |
未上小学的 儿童 ( 千 ) 1998 年 |
5 岁前死亡 的儿童 ( 千 ) 1998 年 |
||
1959 |
1998 |
1960 |
1998 |
||||||
68.1 |
67.0 |
48.2 |
17.8 |
96.4 |
71 |
0.1 |
0.09 |
11.0 |
1.1 |
资料来源:表1至表4来自《国家人类发展报告:摩尔多瓦共和国,1999年》,开发署
4. 按年龄分类的人口发展情况:
1990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
总人口 |
4,366.3 |
4,334.4 |
4,320.0 |
4,304.7 |
4,293.0 |
男性(千) |
2,082.0 |
2,071.8 |
2,065. 0 |
2,057.6 |
2,056.3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47.7 |
47.8 |
47.8 |
47.8 |
47.9 |
城市人口(千) |
2,073.6 |
2,004.1 |
1,995.3 |
1,987.7 |
1,976.3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47.5 |
46.3 |
46.2 |
46.2 |
46.0 |
按年龄分类的人口结构: |
|||||
就业年龄以下(百分比) |
29.7 |
28.6 |
28.2 |
27.6 |
27.4 |
就业年龄(百分比) |
54.9 |
55.6 |
56.0 |
56.4 |
56.5 |
退休年龄(妇女60岁、男子65岁) |
15.4 |
15.8 |
15.8 |
16.0 |
16.1 |
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
8.0 |
0.8 |
0.5 |
0.0 |
-0.2 |
出生率 |
17.7 |
13.0 |
12.0 |
11.9 |
0.9 |
死亡率 |
9.7 |
12.2 |
11.5 |
11.9 |
11.1 |
结婚率 |
9.4 |
7.5 |
6.0 |
6.1 |
6.0 |
离婚率 |
3.0 |
3.4 |
3.1 |
3.1 |
3.0 |
婴儿死亡率(每一千个活产) |
19.0 |
21.2 |
20.2 |
19.9 |
17.8 |
二、保护人权的政治结构和一般性立法制度
5.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苏联跨台后,它于1990年6月23日通过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宣言》,于1991年8月27日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宣言》,从此就进入国际舞台。
6. 作为苏联的一部分,摩尔多瓦目睹了种族灭绝的恐怖:大规模驱逐、集体挨饿和强迫解除国籍。俄语作为官方语言强制使用。
7. 在过去的十年里,摩尔多瓦共和国开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活动,以使社会和政治生活民主化,使民众得到解放。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关于摩尔多瓦语恢复使用拉丁字母的第3462-XI号法》、《关于国家语言条例的第3464-XI号法》、《关于摩尔多瓦口语使用的第3465-XI号法》(1989年8月31日)、《关于批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条例的议会决定》、《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歌的法律》;它确立了国家总统的职位(1990年9月3日);它选择古代的标志—— 鹰和野牛头—— 作为国徽(1990年11月3日);它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名改为摩尔多瓦共和国(1991年5月23日)。至今为止,摩尔多瓦共和国已与约140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8. 同时,巩固国家的进程受到国内东部地区某些势力的分裂主义活动的严重影响。经过几个世纪,摩尔多瓦形成了一个多民族的人口,其中有一部分(加高斯族和保加利亚族——约3.2%)集中在南部。为了防止摩尔多瓦共和国从苏联集团分裂出去,苏联当局决定将民族分裂主义问题作为一种讹诈的手段,涅斯特鲁河左岸一些地区、本德镇和加高斯地区的分裂主义领导人采取协调政策,反对建立新的统一独立的国家。目的是要维护旧的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取向。因此,1990年9月2日,一批由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各地区(外涅斯特里亚)选出的各级代表在帕尔卡尼村举行了一次会议。这次会议被宣称为一次大会,并宣布组建“摩尔多瓦外涅斯特里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苏联的一部分。”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代表东部各地区和本德镇的64名代表中大多数参加了这次大会。
9. 这一行动使摩尔多瓦共和国争取主权的政治斗争超出了法律和宪法限度。因此,外涅斯特里亚的政治势力采取行动,为实现他们的目标开始越来越残暴地利用集权主义武库中的手段。
10. 64名代表中越来越多的人或者出于自愿或者在外涅斯特里亚极端主义势力的压力下不参加摩尔多瓦议会的工作会议。政治极端主义开始在外涅斯特里亚占上风,成了一种“规范”,这有害意见的多元化和对话。
11. 莫斯科的政治势力鼓吹不脱离苏联,它们确定并非常支持实行反宪法的政治程序,因此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各地区便滋生出侵犯基本人权的基础。
12. 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有一种明显的趋势,即创立实行增进和尊重人权的制度的机制和主要因素,这项制度主要以国际法律文书为基础。《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二章题为“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是专门处理这些问题的,它同时也考虑到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实质。
13. 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后即开始国内司法制度的改革,1993年1月开始法律和司法改革。随后通过了若干法律,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典》,使摩尔多瓦共和国有机会更接近国际标准,尤其是欧洲的标准。
14. 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涉及各领域的国际文书:《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联合国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号决议)和其他文书,包括欧安组织暗示保护少数民族的承诺(保证)的文书;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的马德里和维也纳会议的最后文件;哥本哈根人的方面会议文件;《新欧洲巴黎宪章》。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于1996年10月22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5. 若干宪法草案经过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的审查,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的新宪法案文听取了专家的大量意见。国际专家的贡献非常重要。他们作了必要的具体说明和更正,从而根据保证符合人权保护领域现行要求的法律制度的条件拟定了一项现代宪法。
16. 第1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实行法治,是民主国家,人民的尊严及其权利和自由、人格的开放性发展、司法和政治多元是应予以保障的最高价值观。
17. “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与专制或集权主义不相容的多元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不得将任何意识形态宣布为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第5条)。
18. 国家统一“是国家的基础”,它是“其所有公民的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第10条)。
19. 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宪法规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公约和其他条约予以解释和实施(第4条第1款)。
20. 《宪法》根据新的原则对涉及社会上经济关系的问题作了规定,保证产权,并规定不得利用财产侵犯或损害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第9条)。
21. 总之,我们可以说,《宪法》所载的主要规定如下:政治多元: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既独立又合作;所有公民享有被保护和发展并表达其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的权利。
22. 《宪法》决定如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国际条约。考虑到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立法者强调国际人权法至高无上,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宪法》第8条中保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它参加的国际条约。
23. 最高法院也承认国际文书优先的原则,它在研究了执行这些宪法规定的惯例后,于1996年1月30日通过了“关于法院在执行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的有些规定中的惯例”的第二号决定,其中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国内立法与国际文书不符时,适用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文书的规定”。
24.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立法文书,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婚姻和家庭法》等等大多因循宪法条款,规定国际法的最高地位。
25. 在这一领域,宪法法院被赋予特殊作用,它在接到通知后审查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在这方面,宪法法院适用《宪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即:“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的基本人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与本国法律不一致,应以国际规章为优先。”
26.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它重申,“如果不创造人人能够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条件,就无法实现能享受公民和政治自由以及免于恐惧和贫困的自由人的理想。”
27.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多方面充分发展的基础,它们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但行使这些权利也要取决于社会所拥有的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没有责任通过逐渐确保其行使保障这些权利。为此,我们认为,国际机构必须将重点放在发展权上。发展权概念本身需要予以丰富和扩大。
28. 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正式成员加入欧洲委员会时作出承诺不滥用上述规定:国家当局承担责任,只有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如在捍卫国家安全和秩序、防止灾难和灾害等等的具体情况下,才对行使某些权利或自由以及《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限制必须与引起限制的情形相称,并且不得影响这种权利或自由的存在(《宪法》第54条第2款)。
29. 如果涉及基本人权的立法规定违背《宪法》或者国际人权公约,法院可直接适用后者的规定。
30. 回到上述规定上,我们必须要提到:《世界人权宣言》、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承认,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着没有另外规定但视内容针对某些权利和自由制定的某些限度和限制。因此这意味着,它们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可适用,它们是民主社会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及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等所必须的,但它们必须与引起限制的原因相称。
31. 《宪法》第15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
32. 在1966年各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他们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社会地位、出身或其他标准等任何区别。《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规定,从加入该公约之时起,签署国管辖下的任何个人就被承认为该公约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持有者。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第1、4、6和7号议定书承认的权利和自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如同公约的其他缔约国一样,不仅承认自己的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而且还承认其他签署国的公民、一国处于非公约缔约国的另一国管辖下的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也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欧洲人权委员会,第788/60号决定,1961年1月11日)。
33.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29条制定的总则规定,国际条约适用于签署国全境。鉴于欧洲人权委员会规定签署国应承认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因此,一国,如摩尔多瓦共和国,不能对该国不行使实际管辖权的领土上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公约》允许将签署国某部分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34. 鉴于涅斯特鲁河左岸(摩尔多瓦东部地区)领土上的情况以及欧洲委员会议会第188(195)号通知第11条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在批准《欧洲人权公约》时认为必须撰写一份声明,宣布摩尔多瓦共和国拒绝对在自称为涅斯特里亚共和国的领土上所发生的行为负责,并打算维持这种状况,直到该地区的冲突最后得到解决。
35. 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宣布赞成建立和巩固人权机构。会议通过的文件提到,每一个国家有权建立完全符合自己需要的这些机构。
36. 在过去的两年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立法和行政机构特别注意涉及尊重宪法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以及在发生侵犯的情况下国家保护这种人权和自由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声明,我国实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的目的首先是加强法院对人权的保护。司法结构的改变、构建这种结构的方式的改变以及公诉人的作用和职能的改变,均证实了这一点。此外还通过了新的《公证法》,起草了新的辩护法草案。
37. 在议会上一次以及再上一次会议上,人权、少数民族、教派和其他外部团体委员会与其他常设委员会协力工作。
38. 自1991年以来,民族关系和语言使用局(第27条)一直在政府辖下开展工作。该局的基本职能如下:
加强有关民族问题的国家政策;
在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内代表主要少数民族的利益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利益;
根据现行立法确保使用官方语言和国家境内所用的其他语言;
支持关于国内族裔和文化结构的规章方面的活动;
帮助居住在共和国境外的摩尔多瓦人建立与他们历史上的祖国的联系,以促进执行他们的民族文化方面的方案。
39. 1996年春,在基希讷乌举行了第二次监察专员和人权机构国际会议。会上讨论了在各国建立保护人权机构的问题。在摩尔多瓦举行这一类颇具声望的论坛,加速了我国保护人权机构法律草案的拟定。在拟定这项关于人权捍卫者的法律草案时考虑了若干欧洲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
40. 1997年10月,议会通过了《监察专员法》。根据该法,议会指定了三名监察专员,配备工作人员,构成独立的法律机构,即人权中心,他们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附属机构。
41. 监察专员的活动围绕确保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机关、各种性质的机构、组织和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尊重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监察专员推动恢复公民权利,改善人权领域的立法,增强民众的法律文化。他们在活动中遵循《宪法》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其他法律、《世界人权宣言》和摩尔多瓦参加的其他国际文书。
42. 监察专员审查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临时或长期居住我国的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就他们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请愿书。监察专员可自行开始对查明的侵犯人权和自由案件作审查。如果证实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监察专员将向有关决策机构或实体提交结论,并就立即恢复原告的权利问题提出建议。他还可向法院呼吁,请求保护公民的利益。
43. 监察专员可根据在审查公民的请愿后作出的结论,就改善确保人权和自由领域的现行立法问题向议会提出建议,如果查明有严重侵犯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他有权在议会举行会议期间提交报告,并建议组建一个议会委员会审查这些案件。
44. 监察专员有权在宪法法院发言,请求审查议会、国家总统或者政府通过的规范性裁决是否合宪的问题,并确定它们是否符合人权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国际文书。
45. 人权中心每年就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涉及查出有最严重侵犯人权和自由情况的社会关系领域、其原因、为消除这些原因而采取的措施、改进立法和对民众的法律教育等问题。报告登在摩尔多瓦共和国Monitorul Official的出版物中向公民公布。
46. 根据《监察专员法》第39条,在人权中心内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由宪法人权和自由领域的专家组成,目的是提供咨询援助。委员会就改进人权领域的立法方面的草案及其是否符合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的问题提出建议,就与在保护人权领域从事工作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积极与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方面发起和拟定草案。还根据该法的规定,在Balti和Comrat镇开设中心的附属机构。
47. 为履行有关人权的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公约缔约国的义务,设立了一个负责社会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由一名副总理负责。该委员会的宗旨是,编写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有关人权的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初级和定期报告,并根据这些公约规定的条件将报告提交给经授权的国际机构。委员会还承担协调对民众进行人权领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活动的任务。
48. 关于这个问题,应该指出,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外来资金。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本阶段面临严重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国际机构对这类活动的财政支助将会大力促进执行国际公约和报告进程的效率,并且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将非常感谢这种支助。
49. 我们还要提及,1998年6月18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外交部、国家人权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基希纳乌办事处的主持下在基希纳乌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人权会议。政府、议会、总统办公室等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大学、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驻基希纳乌的外交使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议的四个工作组内完成了题为“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报告》,随后提交1998年9月在雅尔塔举行的国际会议。
三、信息和宣传
50. 摩尔多瓦共和国拥有一个多样性的多元信息市场,与法治国家的大众媒介应该发挥的作用和享受的地位相一致。大众媒介必须在建立公众监督国家当局的有效制度方面行使全部职能。报刊、电视和广播是知情权的主要受益者。要行使这些公共职能,大众媒介有义务承担相当于国家尊重和保证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义务的责任。
51. 公民的知情权和自由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利是民主理想所不可或缺的权利。今天,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公民没有在苏维埃政权下的那种被孤立和受操纵的感觉。
52. 一个人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它决定他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行为及他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包括思想、意见、创造、公开表达意见、言论、形象或者任何其他表达方式等方面的自由。这项权利也假定能够获得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等等方面的信息。无疑,我们不能只将这种辩论放在公民获得有公众利益的信息方面的一般背景中孤立地谈论大众媒介和知情权问题。自由获得信息或者知情权等提法越来越明显地渗透到公民的意识中去了。
53. 我们还必须要承认,摩尔多瓦共和国某些社会阶层的心态尚未充分解放,无法激起获得公共信息的勇气和毅力,也无法鼓励它们利用这种信息来参与与它们的存在攸关的公共活动。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监督国家机构的能力取决于舆论认识到其活动和决定的实质的程度,而这种能力自从《独立宣言》通过以来一直在不断增强。
54. 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的这段期间出版了摩尔多瓦签署的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案文,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文书全文出版,共26卷,由法律中心的专家予以协调,并得到司法部和外交部的正式批准。
55. 在共产党独裁期间,普通大众的头脑中只有那种扭曲的理论,国家被看作是人权的“赋予者”,而不是“保护者”,废除这种理论,意义重大。现代信息社会的趋势和现实方面的精确、详细和可获得的信息,是所有牢固的民主社会所特有的,不会不得到整个社会的欢迎。目前,我们能肯定地说,摩尔多瓦共和国更加有信心地将自己纳入这样一个空间,这个空间的中心是以尊重其他基本价值为条件自由提供、传播、接受和获得信息的原则。
56. 不幸的是,在蒂拉斯波尔分裂主义政权控制下的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地区,大众媒介行使职能的情况不同于摩尔多瓦境内其他地区。在那里,言论权和获得信息权的情况更加危险。这一地区的违宪当局大肆镇压对分裂主义政权的政策不利的大众媒介。该地区没有公开反对该政权的政党或报刊。全国性出版物的发行量非常小。只有彻底解决外涅斯特里亚冲突,俄罗斯联邦撤出军队和武器,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得到巩固后,该地区才能够自由传播信息。
57. 1999年2月1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关于1999-2003年国家支持和促进大众媒介的概念”的第277-XIV号决定,该决定由摩尔多瓦共和国记者联合会起草并提交,它被看作是国家在巩固国内大众媒介的自由和独立方面的一大进步。
58. 呼吁议会与政府和民间社会,其中要一提的是记者联合会达成相互协议,起草并通过一系列规范性规则,以促进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基本政策。目前,议会正在重新审查1995年起生效的《新闻法》。还通过了《2000年5月15日第982-XIV号关于获得信息的法律》(《摩尔多瓦共和国Monitorul Official》,2000年,第88-90号,664条)。
59.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广播的组织和职能法》,议会正在对一项草案作讨论。一项关于公共视听机构的法律将作为单独的一节列入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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