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的比率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总生育率

7.0

5.0

6.5

总和生育率为 ( 每千人 )

221.0

167.0

206.0

粗出生率 ( 每千人 )

40.6

35.2

39.2

15. 1998年出生预期寿命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56.6

58.5

57.5

59.6

62.6

61.0

两性

58.1

60.5

59.2

16. 1998年15岁以下人口比例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50.7

39.2

47.9

46.7

42.8

45.9

两性

48.7

40.8

46.9

城市 / 农村人口分布 (%)

74.44

25.56

100

17. 1997年人口平均年龄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14.4

16.7

15.0

15.3

17.0

15.7

两性

14.9

16.8

15.4

18. 婴儿死亡率(每千人)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90.4

67.0

85.2

66.1

59.4

64.4

两性

78.8

63.4

75.3

19. 1997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千人)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120.3

82.8

112.0

102.9

77.0

97.1

两性

112.0

80.0

104.8

20. 1997年总死亡率(每千人)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12.9

10.3

12.2

11.0

8.9

10.9

两性

11.9

9.7

11.3

21. 女户主家庭比例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女户主家庭比例

10.0

9.0

10.0

22. 1998年文盲率(百分比)

性 别

农 村

城 市

平 均

34.99

20.55

31.25

73.29

38.77

64.15

两性

53.52

29.80

47.31

F. 教育

23. 在前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前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分别于1962年9月26日和1963年10月14日爆发革命并努力与无知和文盲现象作斗争之前,也门人许多世纪以来一直处于无知、智力迟钝和孤立状态。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渴望坚持公民权利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正直的公民;使个人能够理解尤其是他所处的社会以及整个阿拉伯和人类社会的自然、社会和文化环境;发展他们的基本技能从而使他们能够传达想法并进行科学思维和研究;促进他们健康的发展;并提高他们的健康和社会及经济标准。教育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根据贫困地区和贫困阶层优先的原则,促进普及基本教育。

发展普通教育以满足各个领域中的个人和社会需要。

扩大基础教育服务的范围以包括提供保健服务和教学必需品。

培养儿童的科学倾向、独创性、客观性和批评精神,目的是使他们具备与其智力和身体发育相符并与他们的直接环境相关的技能和能力。

24. 鉴于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和对国家未来的重要性,宪法第54条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将通过设立各种学校和文化与教育机构来依法保护这项权利。小学实行义务教育,国家要努力扫盲并扩大技术和职业教育。国家尤其还将通过防止年轻人犯罪,为他们提供一种健康的宗教、智力和身体培养并为发展他们在各个领域中的才能创造条件以使年轻人获得幸福。”

25. 国家正努力按照个人愿望和社会需要,并根据全面的社会――经济计划,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根据法律实行免费和义务初级教育。国家正在建立更多的小学,年龄5至10岁的儿童可以进入公立学校,这样他们当中大部分可以接受教育,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儿童。

26. 继也门重新统一以后,义务初级教育的期限由6年增至9年,而且幼儿园阶段被纳入教育体系以使儿童从幼年起便接受教育。政府还鼓励私营部门向学前、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投资。

27. 教育统计资料表明,1990年代期间,小学生人数显著增加,由200万升至290万,即增长了45%。小学一年级的入学率上升到100%,辍学率降至1.2%。中学的情况也如此,学生人数由1990-1991学年的134,000人上升到1999-2000学年的376,000人,增长了约180%。

28. 教育统计资料还表明小学女生人数显著增加,由1990-1991学年的516,000人增加到1999-2000学年的980,000人,即年增长率约为19%。中学女生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增加,1990-1991学年仅勉强超过20,000人,而1999-2000学年则超过94,000人。同期,从事教师职业的妇女人数由近9,869人增加到29,610人,虽然该数字只占1999-2000学年教师总人数的20%,但增加的事实证明了妇女教育领域中所取得的成绩。

29. 非正规教育方案,涉及从小学一年级到普通中学(大学前)的教育,是针对那些受状况限制不能接受正规教育的人而制定的。

30. 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和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技术和职业学校的入学人数超过中学入学人数的12%(完成9年初级教育的学生可以进入这类学校接受训练)。目前有26所这样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布在共和国的各个省,总共有960名教师,提供专门领域的教学和训练,如电机工程,电子,机械工程(车辆和农业设备),生产机械,结构工程,精加工,木工,旅馆和旅游贸易,农业和兽医学。

1990-1999年间教育发展状况

学 年

学校数目

学生数目

教师数目

1990/91

10,746

2,041,074

54,864

1999/2000

14,661

3,335,214

150,290

G. 经济指标

31. 1998年国民生产总值为6381.45亿里亚尔。

32. 也门经济以农业和渔业为主,其次是政府公用事业,采掘工业,运输,仓储和通信。所有这些部门在1990-1999年期间都有显著发展。

33. 这个阶段可以被分为两部分;

1991-1994年期间出现明显的经济困难,国内生产总值下降,平均增长率为1%,1994年公共预算出现巨大赤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7%,国际收支赤字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3%;

1995-1999年期间开始实行一系列以经济、财政和行政改革方案为主的经济补救措施,目的尤其是为了实现:

正增长率;

降低通货膨胀率;

国际收支平衡。

34. 这些方案对国家经济造成了明显的有益影响,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上升到6.5%,国际收支赤字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下降到2%。

二、也门共和国政体的结构

A. 政治制度

35.也门共和国是一个有着共和政体的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第一条规定:“也门共和国是一个独立和主权的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

36. 也门的政治制度是民主议会制,包括总统制和议会制两部分,主要特征如下:

也门是一个立宪的、共和的、统一的(单独的而不是联邦或联盟的)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

也门是一个民主国家,在多党的多元政治基础上和平分享和移交权力;

权力建立在人民主权的概念之上。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和源泉,他们通过公民投票和公开选举直接行使其权力,并通过立法和执法机构及选出的地方理事会来间接行使其权力;

国家建立国际关系的基础是承认和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阿拉伯国家联盟条约》及所有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宪法第6条);

经济体系的基础是经济活动自由,其运作依据是客观的法律、行政和程序方面的原则,这些原则能够保证社会正义、生产发展、社会平衡、机会均等,各经济部门之间公平竞争和尊重私有财产;

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由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维持的家庭和由互相支持及团结维持的社会,而互相支持和团结则需要以正义、自由和平等为基础;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在权利或义务方面不受任何歧视;

政体的基础是三权分立和三权合作的原则;

也门承认根据具体条件和程序对宪法进行司法审议和修正的原则。

37. 自1990年也门重新统一以来,废除了分裂时期的法律,也门人民享有立法和法律保护措施。也门共和国的政体基础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三种权力都通过严格遵守保护人权的法律来保护人权。除了政府是以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事实外,也门共和国主要的国内人权保护措施还包括设立最高法院以监督立法工作符合宪法要求,承认组织政党和工会的权利,承认新闻自由,此外还包括这样一个事实,即制定法律时不损害人权。

B. 立法机构

38. 立法机构有权颁布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以管理国家领土以内的人们的行为。根据也门宪法,颁布法律的权力属于议会这个立法机构,然而在重要问题上,也承认作为本身具有主权的团体的全体选民的公民复决投票制度,如1991年5月15-16日举行的对也门共和国宪法的公民复决投票和2001年2月20日进行的对宪法最新修正案的公民复决投票。

C. 议会

39. 议会的职能有:制定法律并核准国家总政策和计划,包括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其预算和决算,此外还根据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方式监督执法当局的行为。(第62条)

1. 议会的组成

40. 宪法采纳一院制议会,全体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宪法第63条规定:“议会的301名议员应在普遍、平等和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自由选举产生。共和国将划分为若干选区,各选区人口大致相同相差5%上下。每个选区将选出一名议员”。

2. 议会议员的资格

41. 《也门共和国宪法》第64条(a)项规定议会议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也门人

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

必须有文化

必须有值得称赞的品行,必须履行其宗教义务,不曾因为有损荣誉或正直的违法行为而被终审法院判罪,除非随后被恢复名誉。

3. 议会任期

42. 宪法第65条规定:议会任期自其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6个阳历年。共和国总统应至少在议会期满前60天要求全体选民选举新一届议会。如果受到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的阻碍,现任议会应继续行使其宪法权力,直到所述情况结束和新的议会被选出为止。

4. 议会的主要机构

43. (a) 议会议长:议长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其议员的绝对多数投票选举出一名议长和主席团成员。投票以无记名方式在一次公开会议上进行,选举议长时,只选一名候选人。议长主持议会的会议,代表议会与其它机构联络,以议会的名义根据议会的愿望发言并监督议会和其各机构的一切工作;(b) 主席团:主席团由议会议长和三名副议长组成,主席团是议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议会的所有活动并行使宪法和议会章程赋予它的权力,特别是监督议会和其委员会的活动并协助这些委员会履行其任务;(c) 委员会:议会设立了常设委员会来协助它履行其立法、监督和指导职能。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门领域分担工作。这些委员会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各自侧重于具体的领域,因此能够对各自活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彻底和细致的研究。由于允许议会议员自由加入一或多个委员会以促进这些委员会的活动,所以这些委员会的工作特点是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活力。委员会是议会的核心,因为它们的任务是研究提交给它们的法律事务或法案并提出适当的建议,这对议会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每个委员会有10-15名委员。本届议会有19个这样的常设委员会,它们是:

宪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

发展、石油和矿物资源委员会

贸易和工业委员会

财政事务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青年和体育委员会

电力、水力、建筑和城市规划委员会

环境和公共卫生委员会

通信和运输委员会

农业、渔业和水资源委员会

人力开发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外交事务和侨民事务委员会

司法和宗教基金委员会

伊斯兰教教旨编纂委员会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地方行政委员会

信息、文化和旅游委员会

请愿和控诉委员会

公共自由和人权委员会

(d) 秘书处:这是议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其技术,行政和财政事务并执行主席团的指令。秘书处包括一名秘书长和一名助理秘书长,他们由共和国总统根据议会主席团的建议任命。

5. 议会的职能

44. 议会履行以下职能:

政治职能:包括监督执行当局的行动和通过表示或撤销信任来指导政府的政策。这一政治职能还包括有权要求作出解释,进行调查,提出质询,必要时可以要求撤销信任;

立法职能:这是议会固有的职能,包括批准由政府提交或由议会议员建议的法案。立法程序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 提议;(2) 审议和投票(3)批准和颁布;

财政职能:这是宪法赋予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包括:

核准国家公共预算(第88条(a)项);

核准国家决算(第91条);

批准条约、税款和贷款(第92条)。

45. 已经举行过两次议会选举。第一次于1993年4月27日举行,在特许的40个政党中的22个之间进行角逐,来自各政党和组织的候选人数达1226人,来自共和国各地的无党派候选人数达1940人。参加实际投票的登记的投票人数的比例为90.83%。只有两名妇女入选,与议会中男性议员人数相比,这个比例很小,这是由于也门固有的社会传统造成的,而也门人民成长于这种传统之中。第二次议会选举于1997年4月27日举行,在12个政党和组织之间进行角逐。两次选举都受到数目众多的国际和地方观察员的监督并以有目共睹的民主方式进行。

46. 在也门共和国成立后的头十年中,有过三届议会:

1990年5月22日至1993年4月27日期间的过渡议会,成员包括前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协商会议成员(159名)和前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委员会的委员(111名),以及主席团任命的31名杰出的政治和社会知名人士;

1993年4月27日至1997年4月27日期间的议会,全部议员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301名);

1997年4月27日至2001年4月27日期间的议会,全部议员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301名)。

D. 行政当局

47. 在也门的政治制度中,行政当局包括两个分立的机构:总统和由部长会议组成的政府。共和国总统和部长会议在宪法规定的范围(第105条)内代表人民行使行政当局的权力。

1. 共和国总统

48. 在1994年进行修订之前,《也门共和国宪法》采纳的是集体领导的原则,设有一个由5名委员组成的总统委员会,这一原则持续到1994年,在认识到这种集体领导没有效率以后,议会于这一年9月28日对宪法进行了修订,之后共和国总统职务由一名总统和一名由他任命的副总统承担。

49. 宪法第10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也门人,其父母也是也门人,年龄在40岁以上;必须享有政治和公民权利;必须具有值得称赞的品行并且必须信奉伊斯兰教;不曾因为有损荣誉或正直的违法行为而被终审法院判罪,除非随后被恢复名誉;不得与外国妇女结婚,包括在其任期内。

2. 共和国总统的就职方式和职能

50. 宪法第108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的提名和选举应遵从以下程序:

向议会议长提交候选人资格;

议会主席团和协商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候选人资格,以保证被提名者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字将被提交给议会和协商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进行提名。每个共和国总统候选人至少获得出席会议总人数中5%的人的提名。提名以直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联席会议必须至少提名三位总统候选人,这样才能提交给人民进行竞争选举,竞争选举中的被提名者不得少于两人;

共和国总统将由人民通过竞争选举产生;

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选票的人将成为共和国总统。如果任何被提名者中无人获得多数选票,则须按照上述程序在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被提名者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

3. 总统的任期

51. 宪法第112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的任期为自其立下拥护宪法的誓言之日起7个阳历年。任何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52. 共和国总统不得兼职,因为领导政府是项专职任务。因此,宪法第118条规定在其任职期间,共和国总统不得(即使以间接方式)从事任何自由职业或商业、财政或工业活动,也不得(即使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或出租任何国家财产,或向国家租借、出售和互换其个人财产。宪法地17条进一步规定共和国总统的薪金和津贴将由法律决定且总统不得领取其它任何薪资或报酬。

53. 议会或混合制度中行政当局的两极局面意味着由政府而不是共和国总统来承担政治责任。共和国总统具有国家元首的地位,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因此,只有在议会半数议员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总统的人身豁免权,并且只有当他犯有严重叛国罪、违背了宪法或行为损害到国家主权和独立时,才能通过一项由议会2/3议员所作的多数决定,对总统进行弹劾。这种弹劾具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总统和其副总统同时遭到弹劾,议会主席团将临时承担共和国总统的职能,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他们当中任何一个被判有罪,在无损于其它惩罚的情况下他将根据宪法规定被免除职务。宪法第128条中提及的违法行为均不受制于任何时效法规。

4. 共和国总统的职能和权力

54. 宪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了共和国总统的任务和职能:

(a)政治和行政领域:

在政府的配合下制定国家总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命令有关的人组建政府并颁布总统令任命其成员;

必要时请部长会议出席与共和国总统的联席会议;

依法对国家高级文职和军职官员进行任命和免职;

要求进行公开公民投票;

(b)立法领域:

在预定时间要求全体选民选举议会;

要求选出的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宪法第70条);

有权批准由议会核准的法案并颁布有关的法令和执行条例;

有权颁布法律,意即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法律等于给这些法律颁发一个“出生证明”;

有权反对法案,就是说共和国总统有权要求重新考虑一项已由议会批准的法案。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必须在他接到法案之日起30天以内将法案返回给议会并陈述其决定的理由。如果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法案返回给议会,或如果返回给议会后,议会再次以多数批准该法案,则认为该法案可以被通过而且共和国总统必须在两周以内予以颁布。如果他未能颁布,则认为该法案是按照宪法制定的而不需要颁布;

有权解散议会。这是共和国总统身份本身所赋有的权利。然而,宪法规定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是必须就解散议会的正当理由进行一次全民投票。宪法进一步规定全体选民必须在自宣布解散议会之日起60天内选举出一个新的议会。而且,议会无论如何不得在其第一届会议期间被解散(宪法第101条);

(c)国际方面:

共和国总统在国际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既然他在国内外代表国家,他就要经常通过也门驻外外交使团定期提交的报告和他与各国领导人的直接关系来了解国际动向(宪法第119条(a)项)。共和国总统还有权成立外交使团和任命派往其它国家的大使,同时有权欢迎其它国家派驻也门的大使并接受他们的国书(宪法第119条第14和15款)。此外,共和国总统批准由部长会议认可、无须由议会核准的协定,并颁布法令批准由议会核准的协定和条约(宪法第119条第12和13款);

(d)在武装部队方面:

共和国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有责任保护国家安全、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明确规定他在这方面的一些职能是:

共和国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宪法第111条);

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国防委员会委员(宪法第119条第7款);

总统依法制定军衔。(宪法第119条第10款);

总统按法律规定授予奖章和勋章并授权佩带其它国家授予的勋章。(宪法第119条第11款);

(e)特殊权力:

万一国家面临可能威胁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危险,共和国总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来对付这些危险,尤其是下达总统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他必须召集议会以在总统令颁布之后7日内审议这一公告。如果议会已被解散,则应根据宪法召集前议会。如果没有召集议会,或没有把公告提交给议会进行审议,则意味着结束期限有限的紧急状态,而只有在得到议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够延长紧急状态。总之,只有在爆发战争、内乱或自然灾害等严重情况下才能宣布紧急状态(宪法第121条);

(f)在司法领域:

共和国总统行使的司法性质的职能包括:

颁布总统令,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成员;

批准死刑判决,只有在获得共和国总统批准以后才能执行该项判决。总统出于国家利益、安全和稳定的需要有权准允赦免。

E. 协商委员会

55. 前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根据1989年颁布的总统令成立了一个由15名委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研究影响高级国家利益的国内外问题。宣布成立也门共和国并调控过渡期的协定规定,总统委员会将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颁布一条法令成立一个由45名委员组成的协商委员会。1990年重新统一后,根据总统委员会颁布的法令成立了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目前的形式是一种宪法机构,其结构和职能根据2001年2月20日由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而得到了发展,目的是扩大咨询参与的范围并获益于也门各地可利用的专门技术知识。宪法第125-127条明确规定了拥有111名委员的协商委员会的职能,协商委员会内部还设立了一些委员会,其中包括人权和公共自由委员会。

F. 调控政府组成和明确规定其任务与职能的宪法条款

56. 宪法第129条规定:“部长会议构成也门共和国的政府。它将是国家的最高执行和行政机构,国家所有执行部门和机构无一例外均属政府管理”。

57. 政府成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长,他们共同组成部长会议,集体履行其职能。政府以这种方式在研究和制定政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各部长是他们所负责的各个部的首长,因此行使重要的行政权。在总理和各部长就职前,他们必须在共和国总统面前立下拥护宪法的誓言。各届政府中的部长名额因情况需要、技术需要和政治考虑而有所不同。宪法第137条对政府的职能概括如下:“部长会议将根据法律和法令负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国防领域中执行国家的总政策。”部长会议(政府)通过忠实地执行议会颁布的法律,并在一些直接参与保护人权活动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配合下来努力保护权利和自由。这清楚表明执行当局的有责任保护人权,并把它作为其确保法律和条例的执行的任务的一部分。

1. 政府的任命

58. 也门宪法采取议会系统中遵循的办法,其第119条规定总统有权推举总理。而总理与共和国总统协商后有权推举其各部长,并根据他提交给议会的宣言要求对政府进行一次信任投票(宪法第132条)

59. 宪法第131条规定:“总理、各副总理和各部长必须符合议会的议员资格条件,而且所有人的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总理的年龄则必须在40岁以上。”

2. 不允许在履行部长职能期间兼任其它工作

60. 宪法第136条规定;“总理和各部长在履行其部长职能期间,不得承担任何其它公职,也不得(即使是间接地)从事自由职业或商业、财政和工业活动。他们不得加入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合同,并不得将其部长职能与任何公司董事会的董事身份结合,而且在其在职期间不得(即使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购买、出售、出租或互换任何国家财产,也不得向国家租借、出售或互换任何其个人财产。”

3. 政府职能

61. 宪法第137条规定政府的职能如下:“部长会议应根据法律和法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国防领域中执行国家的总政策,而且特别应履行以下职能:

与共和国总统共同拟定国内和外交政策的提纲;

拟定国家经济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并监督其执行,此外还拟定国家决算;

拟定立法和决议草案以酌情提交给议会或共和国总统;

核准各项条约和协定,然后酌情提交给议会或共和国总统;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内外的安全并保护公民的权利;

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各行政机构、各公共机构和团体以及公众和混合部门的活动;

依法对高级官员进行任命和免职,根据国家需要,在经济计划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政策来开发政府机构的技术人力资源并培训人力;

监督执法工作并保护国家财产;

监督货币、信贷和保险系统的组织和行政事务;

在国家总政策和宪法条款的限制内和贷款。”

1991年第20号《部长会议法》增加了以下职能:

部长会议应负责根据宪法、法律和共和国总统令在一切领域中执行国家总政策并对一切涉及执行总政策的问题拥有决定权;

在不损害共和国总统的特权的情况下,部长会议应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并全面监督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注意维护互敬原则和共同利益。部长会议应努力发展这些关系以求有利于也门共和国的利益,它还应为监督和调控外交、经济、社会和文化机构所进行的关系到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活动制定规则和原则并提交给共和国总统批准,并监督这些规则与原则的遵守情况;

部长会议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条款,并确保其下属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机构和其它设施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活动;

部长会议应批准执行法律和调控各公共机构与部门所需的法令和条例的草案,然后提交给共和国总统予以颁布。部长会议还应颁布它有权颁布或符合法律、其执行条例和共和国总统令的法令和命令并确保对它们的执行。这些法令、命令和条例应可以在共和国各地实施;

如果各部长或地方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作出的决定违背法律或国家政策,则部长会议有权取消、修改或暂时停止执行这些决定,目的是保证它们以更适当的方式得以执行;

在履行控制职能方面,各个部和机构,包括公共组织和机构以及部长会议下属的地方当局应向总理提交定期报告,汇报它们在财政、经济、行政、发展、商业、安全、军事和其它领域中的活动,报导它们在执行总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对现行法律、法令和条例执行的程度以及各政党、组织、工会和专业协会的活动,目的是保证及时获得有关执行国家总政策和有关政府的任务与计划的必要情况以便能够提交给部长会议。

4. 总理的职能和权力

62. 1991年第20号《部长会议法》确定总理的职能和权力如下:

总理应领导部长会议的工作并主持其会议;

总理应安排部长会议开会的日期并拟订其议程,签署部长会议颁布的法令和命令并在一切与执行国家政策有关和在部长会议的宪法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国内外事务中代表部长会议;

总理在一切涉及执行国家政策的国内外事务中代表部长会议,并签署由部长会议颁布的属于其宪法和法律管辖范围之内的法令和命令;

总理应监督执行由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条例、法令和命令,以及由部长会议颁布的法令和命令,并协调国家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工作;

关于履行部长会议职能方面的事务,总理有权向各部长、省长和国家中央及地方各机构的首长颁布有约束力的命令并要求他们就履行其职能的情况提交报告;

如果各部长、省长或国家中央和地方各机构的首长所作的决定不符合国家政策,总理有权暂时停止其执行。他应在一个月之内将暂停执行令连同一分陈述其理由的说明提交给部长议会,部长会议有权批准、修改或撤销这类命令;

在有必要执行国家总政策的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在部长会议批准之前,根据法律和总统令作出决定或颁布命令。他应在其下一次会议上把这些决定和命令提交给部长会议,如果部长会议未予以批准,这些决定和命令应被视为无效。执行条例中清楚地规定了调控这种授权的标准和规则;

总理可以向部长会议的任何成员签发授权书以草签那些为了公众利益而需要和其它国家或国际及区域机构或组织缔结的协定。

5. 部长会议成员的职能和权力

63. 1991年第20号《部长会议法》规定部长会议成员的职能和权力如下:

在不损害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总理的权力的前提下,副总理应协助总理履行其职能。执行条例应明确规定其各自的职能和权力,并适当尊重建立政府的法令赋予他们各自的权力;

部长会议成员行使指定给他们的职能和权力,各个成员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动单独负责。全体成员应对各部长的行动共同负责并有义务根据限定他们管辖范围的法律执行国家总政策。他们应对部长会议和共和国总统负责。各部长在其各自职能和权力方面对总理负责;

部长会议全体成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决定和措施,根据宪法、法律、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令和条例以及部长会议的决定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指定给他们的职能。他们还有义务指导和监督他们所作的决定的执行并在由他们监督的机构范围内开发技术人力资源和培训人力;

部长会议成员应根据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原则、规则和标准提交有关部长会议议程和工作计划的建议;

部长会议成员应在需要协调的问题上内部进行协调并努力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应以清楚和全面的书面形式向总理提出他们的不同观点;

部长会议成员可以通过一份详细的书面备忘录把其管辖领域中出现的任何紧急问题及其看法提交给总理,要求总理对此提供意见和指导;

部长会议成员应把其各自领域中的重大事件和违反国家条例或政策的行为,以及任何阻碍或妨碍执行法律或法令的情事通报给总理或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的成员应履行建立政府的法令或任命令中所规定的他们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各人还应承担法定属于部长会议成员的职能和权力并以一名最高当局成员的身份履行指派给他的任务和职能。

6. 对政府的信任投票和各部长的责任

64. 总理应自政府成立之日起至多25天内,向议会提交政府宣言要求进行多数信任投票。如果此时议会没有在召开常会,共和国总统则必须召集特别会议。议会议员作为一个整体有权对政府宣言发表意见。如果政府未能获得必须的多数票,则等于议会对其表示不信任(宪法第86条)。

65. 部长会议成员行使指定给他们的职能和权力,议会的各个议员对在其管辖领域中采取的行动单独负责。议会全体议员对各部长的行动共同负责,他们对此具有义务并在这方面对议会和共和国总统负责。各部长在单独行使属于他们的职能和权力以履行指派给各部的任务时应对总理负责。各个部长监督其本部的事务,领导其分布在共和国各地的主要和分支管理部门并必须根据现行法律、条例和法令在本部执行政府总政策。

7. 部长会议的会议

66. 部长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常会并在必要时可以按其程序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召集特别会议。为达到法定人数,出席部长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其成员的多数。与会成员通过多数投票来作决定,在票数相等时,主席可以投决定票。部长会议全体成员有义务按照部长会议的决定行动。

8. 与共和国总统的关系

67. 部长会议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关于其工作进展的定期报告并必须提供总统需要的报告、信息、资料或研究报告。共和国总统也可以召集部长会议举行一次由他主持的会议来讨论国家形势或其它紧急问题。

9. 地方理事会

68. 宪法第145条规定也门共和国的领土将被划分为若干行政单位,其数量、边界和内部的再划分,以及其领导人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将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69. 这些行政单位(省和区)享有共同的特性,每个行政单位都有一个通过直接和平等投票自由选出的地方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向其行政单位建议方案、计划和投资预算并有权监督、控制和质询地方当局的机构。宪法还采取行政和财政权力分散的原则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宪法第147条)。

70. 每个行政单位和地方理事会都是国家当局不可缺少的部分,省长应对共和国总统和部长会议负责。控制地方理事会行动的方式由法律决定。2000年第4号《地方当局法》中载有调控地方理事会和行政单位中执行机构的活动、权力和财政资源的条款,包括控制它们行动和解散它们的程序。

71. 2001年2月各省首次举行了地方理事会选举,这为也门的民主结构增添了一个新的要素。

G. 司法当局

72. 司法当局负责在它受理的各种争端中解释和应用法律。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一个基础,也是维护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使人民相信司法部门的公正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

73. 司法部门是个在法律、财政和行政上独立的当局,其机构中包括检察部。所有争端和违法行为都由法院裁决,法院法官具有独立性,在其司法审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诉讼或其它司法事务,这种干预被视为可受惩罚的违法行为,这方面的诉讼程序不服从任何时效法规(宪法第149条)。

74. 司法部门的机构和职能受到1991年第1号《司法权法》的制约。公民有权向司法部门及其法院请求法律补偿,这在宪法第51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公民有权请求司法部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他们还有权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机构提出控诉、批评和建议。”

75. 也门司法系统包括:

最高司法委员会

各法院

检察部

司法检查部门

司法部

1. 最高司法委员会

76. 最高司法委员会努力保证根据1991年第1号《司法权法》来落实法官在任命、提升、免职、调任、退休和离职方面享受的保障。该最高委员会有权处罚玩忽职守的法官和检察部成员。它制定有关司法部门发展方面的总政策,研究涉及司法部门的法案并且还研究和批准司法部门的预算草案。然而,最高委员会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因此不能自身或以其名义就法院或法官所受理的案件或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向其颁布指令。最高委员会也不是一个行政或执行机构,所以也不能颁布涉及法官的行政令或执行令。

2. 法院

77. 法院包括: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法院是司法机构,有权对一切争端和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法律规定了它们的权限和地理管辖范围。

(a)最高法院

78. 最高法院是也门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设在首都萨那,由院长、一名或多名副院长以及足够数目的法官构成,成员人数在最高法院成立之时确定,但以后只要有必要,也可根据司法部长与最高法院院长协商并得到最高司法委员会批准后颁布的法令来决定。最高法院的成员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颁布法令予以任命。最高法院行使以下职能

核查立法、法案、条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对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端进行裁决;对选举争议进行裁决;对不服已可执行的终审判决的上诉进行裁决;对共和国的所有法院进行司法控制。

79. 最高法院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包括宪法司、民事司、商业司、刑事司、个人身份司、行政司、军事司和上诉司,它们的组成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每个司有5名法官,宪法司例外,有7名法官。法院按绝对多数的意见作出裁定和判决。

(b)上诉法院

80. 上诉法院根据需要在必要时成立,其数量不限。上诉法院有权审理依法允许上诉的案件和根据任何其它法律条文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其它案件。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

(c)初审法院

81. 初审法院是具有初级管辖权的法院,其判决可以在上诉法院受到质疑。初审法院中有审理涉及公共财产、交通违法行为和商业事务等案件的专门法院。也门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特别法庭,如国家安全法庭。对少年的审判依据《少年法》。

3. 检察部

82. 该机构的职责是保卫社会。它调查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控告犯法者、R提起刑事诉讼和监督法院程序及对刑事案件中法院命令和判决的执行情况。它还负责视察拘留中心和监狱从而保证以合法方式拘押犯人。

检察长

83. 检察长负责代表社会提起刑事诉讼。他亲自或通过其助理在检察部的配合下提起诉讼,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检察部成员与司法部门的其他成员一样受《司法权法》条款的制约,特别是在任命、调任、指派、权利与义务、禁止和豁免权、监督、检查、控制、问责制和纪律方面,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4. 司法检查部门

84. 这是司法部的一个机构,监督和评估法官的能力和行为。该机构有权受理对法官的控诉而且有义务监督司法行政并向司法部长提交这方面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建议。如果注意到有任何不利于某些法官的情况,它必须通知这些法官。司法检查部门不作为一个司法机构看待,因为它无权就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向其颁布指令或命令,也无权在进行突然检查时这样做。司法检查是一种技术职能,依赖法律记录、信息和文件,它们能够反映司法部门的工作并使检查专员能够评估一个法官对法律文本中规定的实质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理解能力和在裁决争端时将这些规则适当运用于案件实情的能力。评估通过监测已宣布的判决和决定来进行。换言之,司法检查仅仅基于已经由一名法官审理和裁决的案件的法律判决和程序。检查的目的是评估法官的能力而不是监督正在接受审理的案件中的司法行政情况。

5. 司法部

85. 这是一个执行机构,努力服务于并发展司法机构,其途径是通过提供法院及其法官所需的一切技术、财政及行政服务和便利来保证司法机构履行其司法职能和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职能。司法部不是一个司法机构,因此不干预司法工作,也不向法院颁布任何有关其审理的案件的指令或命令。

86. 司法当局职务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享有全面法律行为能力的也门公民,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司法行政的残疾;

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并且只有在司法界完成至少两年的培训以后才能承担司法职能;

在获得由也门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一所被承认的大学所授予的伊斯兰教律法和实在法大学文凭或法学大学文凭以后,还必须获得高级司法研究院的文凭;

必须有端正的品行,良好的地位和名誉,不曾因为有损荣誉和正直的违法行为而被判罪。

6.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87. 1991年第1号《司法权法》强调司法部门是一个部门独立部门。宪法第149条也规定:“司法部门应是一个在法律、财政和行政上独立的部门,其机构中应包括监察部。法院裁决一切争端和违法行为,法院的法官具有独立性,在其司法行政中只服从于法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诉讼或其它司法事务,这种干预应被视为可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方面的诉讼程序将不服从任何时效法规。”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稳固且必要的先决条件。如果司法部门不具独立性,就不会有正义。如果政府要以正义为基础,那么正义本身就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基础。

7. 保障司法部门的公正

88. 为保障司法部门的公正与独立,1991年第1号《司法权法》规定禁止法官从事商业或将其司法职能与其它任何与法官职责或司法部门的独立和荣誉不相容的职能或活动结合。任何被任命担任司法当局职务的人,在就职以前必须提交一份他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不动产的清单,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管当局将每年审核该清单。法律禁止法官公开保密的审议意见,每个被任命担任司法当局职务的人都须进行就职宣誓。

8. 法官的豁免权

89. 法官享有以下豁免权:

根据《司法权法》的规定,只有当法官在弹劾诉讼中被宣判有罪才能解除其职务;

除了现行犯的情况之外,只有获得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批准才能逮捕或防范性拘留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有权批准对其继续拘留或命令交保不交保释放;

只有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检察长要求予以批准后才能对法官提起刑事诉讼。审判法官的法院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指定。

H. 保护人权的法律系统

1. 受也门共和国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90. 也门革命的目的是保障和保护也门人民的人权,为此已经颁布了法律,制定了计划,执行了政策并成立了许多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这些公共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安全权、置有财产权、工作权、宗教信仰和崇拜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等等。受也门共和国宪法保障的诸多权利和自由有:

公民权:这是使一个人有权享有其它权利的固有人权。任何人如果被剥夺了这项权利就会成为无国籍并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任何也门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剥夺其国籍(宪法第44条),或被引渡给外国当局(宪法第45条);

平等权:这是一项基本人权,意味着法律平等、政治平等和投票权利平等,并且只要满足资格条件便可平等地作为公职候选人。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以及在公共权利和义务方面人人平等(宪法第41条);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均等的机会(宪法第4条);一切公民有权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宪法第42条);

拥有稳定和安全生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自由,除非有主管法院的判决,而且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搜查或拘留,除非是现行犯或有检察部或法院法官依法下达的命令(宪法第48条)。为了保护人身自由,一切遭到逮捕的公民必须在自逮捕之时起24小时以内出庭受审,并有权传唤其律师参加审讯,还有权通知其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他被主管法院判处监禁,其人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并不得遭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损害,且只能被关押在为此而指定的地方(宪法第48条);

保护隐私权:宪法保障公民住所、财产和名誉不可侵犯,禁止搜查住所或对其进行监视(宪法第52条);

言论自由权:公民有权以一切可利用的手段,无论是口头、书面或是通过出版或集会,以他们认为能够表达其意见或立场的方式来陈述其观点(宪法第42条);

通讯自由和保密的权利:禁止检查、拖延或公开邮递、电报或电话通讯的保密内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宪法第53条);

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通过设立教育机构和为教育创造适当条件来保障一切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初级阶段实行义务教育(宪法第54条);

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与自由:和政治权利与自由一样,经济、社会权利与自由的目的是保护每个公民为了保证自己和家属的适当生活所需的资源或福利。政府最必要的责任之一是努力克服妨碍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困难。工作权、自由选择职业权、置有财产权和社会正义权是经济和社会领域中主要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有义务颁布法律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确保公民获得基本商品,防止垄断并鼓励私人资本依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行投资。

91. 宪法承认公民有权以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从事私人经济活动和置有财产。宪法规定国民经济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有财产,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和作为公平报酬的回报才能依法予以没收(宪法第7条(c)项)”。宪法第20条进一步规定禁止普遍没收财产,只允许根据法院命令予以有限没收。

2. 也门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92. 也门是该地区最先批准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家之一。1990年5月22日宣布重新统一以后,也门共和国继承了前北也门和南也门签署的一些公约。这些公约及其加入或批准日期如下:

国际人权法领域的一般性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87年2月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7年2月9日);

(b)关于防止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2年10月18日);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7年8月17日);

(c)关于酷刑、灭绝种族罪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的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7年2月9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87年2月9日);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1年11月5日);

(d)关于妇女的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5月30日);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87年2月9日);

(e)关于儿童的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5月1日);

(f)关于婚姻、家庭和青年的公约: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1987年2月9日);

(g)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70年7月16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70年7月16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70年7月16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70年7月16日);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90年4月17日);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90年4月17日);

(h)关于奴隶制、奴役、强迫劳动和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的公约:

《关于修正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约的议定书》(1987年2月9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89年4月6日);

(i)关于难民的公约: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0年1月18日);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80年1月18日)。

3. 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93. (a) 协商委员会的公共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根据最近对宪法第五次修正而产生变动之前的前协商委员会,它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新闻自由及民间组织方面起咨询作用,并调查有关人权,特别是有关监狱中人权的案例和事件;

(b)议会的公共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议会的常设委员会之一,在批准国际人权文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尤其负责确保议会颁布的国家法律符合国际公约的强制义务。它有权调查人权问题和可能发生的任何侵犯事件,还有权质疑政府并要求其对任何被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解释;

(c)议会的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议会的常设委员会之一,在处理和讨论有关人权的申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职能包括审查提交予它的控诉并调查可能发生的任何侵犯事件。它以议会机构的身份有权质疑政府并要求其对任何被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解释;

(d)高级国家人权委员会:自1990年5月2日也门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一直关注人权和公共及私人自由问题,宪法和政府颁布的其它法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这种关注还体现在其迅速签署和批准有关人权的国际和区域文书及公约方面。在1997年总理决定成立一个被称为“政治和公民人权委员会“的政府委员会之前,人权事务的责任一直属于一些政府机构。

94. 由于相信人权的重要性,也门政府根据经1999年第92号令修订的1998年第20号总统令成立了一个高级国家人权委员会来取代公民和政治人权委员会。两项法令都力图保证与人权问题直接有关的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重要社会知名人士在委员会中占有尽可能多的代表名额。两项法令还根据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章程明确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方法。新成立的委员会的主席由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担任,在其缺席时,则由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与人权问题有关的各部门的部长和首长,如内政部长,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部长,法律和议会事务部长,司法部长,劳动和职业培训部长,新闻部长,检察长,司法检查部门首长和中央政治安全局首长。目前正在讨论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希望将2001年4月政府重组过程中新增添的人权事务国务部长纳入委员会。

1. 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

95. 宣布成立高级国家委员会并颁布其章程的总统令明确规定高级国家委员会及其常设小组委员会须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制定政策、计划和方案以保护也门共和国的人权并加强那些根据宪法、现行法律和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公约及文书负责普遍保护人权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机构的作用;

监督国家有关当局合理并适当地执行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和文书;

支持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人权领域中发挥作用;

监督国家有关当局编写提交给国际组织的关于对我国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的执行程度的定期报告;

接收并研究来自与人权问题有关的各位国际知名人士,各种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件、照会和来文,并根据高级国家委员会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则和原则予以个别答复;

收集有关人权领域和活动的所有国际公约、文书和盟约以及其它细节和信息,并将它们编集成文件;

对有关人权的法律、文书、公约和报告提出看法和意见;

研究来自国际人权组织的报告以便就其发表意见并予以回复;

准备对我国人权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汇报和分析,并就处理这些问题的疑难方面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

监督我国庆祝和纪念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中所取得成就的活动的准备和落实工作。

2. 高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结构

96. 高级国家委员会包括:

一个高级委员会;

一个常设小组委员会;

一个咨询机构;

一个技术秘书处。

(a)高级委员会

97. 高级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与人权有关的政府各部门的首长,他们是:

外交部长主席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主任副主席

法律和议会事务部长委员

司法部长委员

新闻部长委员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长委员

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部长委员

内政部长委员

检察长委员

中央政治安全局首长委员

司法检查部门首长委员

总协调员委员

(b)常设小组委员会

98. 常设小组委员会由高级国家委员会的总协调员担任主席,其委员包括上述各部的两名常任代表。常设小组委员会是一个执行委员会,其组成由高级国家委员会主席决定,其职能和活动由高级国家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处组织和监督。

(c)咨询机构

99. 咨询机构的30名成员是涉及或工作在与人权有关的领域中的社会及学术界的知名人士,他们由总理根据高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提议予以任命。咨询机构的任务是就提交给它的人权问题提出其看法和建议并帮助制定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d)高级国家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00. 也门是最先批准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家之一,因此高级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也门履行由其签署的国际文书所产生的义务。委员会还严密监督也门的人权状况以防发生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它通过由常设小组委员会组办的常会和特别会议来进行工作,而常设小组委员会是一个常设讲习会讨论提交给它的与人权有关的领域中的每一个问题。

(e)保护人权的措施

101. 自由成立非政府组织、工会和民间机构;新闻自由;设立一项人权基金,通过自愿捐款来帮助解决与人权有关的问题。

(f)非政府人权组织

102. 1990年也门共和国成立后,开始了一个民主化和国家机构活跃的时代,参与普遍保护和增进人权活动或着重于保护某一特殊领域的权利,如政治、公民、经济或文化权利,或保护社会某一特定部分,如妇女、儿童或残疾人的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数目显著增加,目前已近2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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