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哈萨克斯坦 *
[接收日期: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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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3
一.一般信息3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3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11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32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32
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33
E.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34
F.在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35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有效法律保护手段的信息36
四.附件40
导言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广阔,占地超过270万平方公里。该国是世界第九大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之间的接壤边界长为7,591公里,东部与中国的接壤边界为1,783公里,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的接壤边界为1,242公里,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接壤边界――2,351公里,与土库曼斯坦的接壤边界――426公里。陆地边境线总长度为13,200公里。
2.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该国大部分地区是沙漠――44%,半沙漠地区占14%。草原占哈萨克斯坦面积的26%,森林占5.5%。全国有8,500条河流。里海的东北部水域是共和国的一部分。咸海在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之间分开。哈萨克斯坦有4.8万个大小湖泊。其中最大的湖泊为巴尔喀什湖、斋桑湖、阿拉湖。海洋偏远导致该国的大陆性气候。
一.一般信息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a)首都
3.自1997年12月10日起,阿斯塔纳市成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官方首都。阿拉木图市是哈萨克斯坦最大的城市,依然是共和国重要的商业和文化中心,人口为1,060,835人。
(b)行政区划
4.截至2018年1月1日,行政区域单位数量包括14个州,177个区(包括城市的17个区),国家、州和区级的87个城市,6,698个居民点(30个镇和6,668个村)。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7人。
(c)人口
5.截至2018年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口数量为1,820万人,其中包括940万女性(51.6%),880万男性(48.4%)(附件1、2、3)。
6.截至2018年初,儿童和青少年(0-29岁)的性别组成情况表明,这个年龄段的男性较之于女性在数量上占据优势。
7.60岁及以上的女性人数几乎是男性的1.5倍。总体而言,与2017年初相比,全国50岁至54岁年龄段的居民人数有所减少,但65岁及以上人口的预期寿命和人数均有所增加。
8.截至2018年1月1日,退休人数为2,140,117人。
9.几十年来国家人口男女比例一直保持不变:截至2018年初,每1,000名男性对应的女性人数为1,065人(附件4)。
10.截至2018年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主要人口(57.4%)居住在城市地区,42.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城市地区5-19岁年龄段的儿童人数为2,243,729人,农村地区的儿童人数为2,029,124人。
11.截至2018年初,哈萨克斯坦的民族构成中有超过125个民族和族裔群体,其中包括哈萨克族――1,230万人(67.5%)、俄罗斯族――360万人(19.8%)、乌兹别克族――57.7万人(3.2%)、乌克兰族――27.8万人(1.5%)、维吾尔族――26.5万人(1.5%)、塔塔尔族――20.2万人(1.1%)、日尔曼族――17.9万人(1.0%)等。
12.2017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5。人口增长主要源于高出生率(2017年每1,000人出生21.64人)和相对较低的死亡率(2017年:每1,000人死亡7.15人)(附件5)。
13.在过去4年里,由于高出生率和相对较低的死亡率,哈萨克斯坦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显著提高,同时老年人的预期寿命也在增加,这些从所提供的数据中可以看出。
14.孕产妇死亡是指因怀孕、分娩以及产后42天的并发症导致的妇女死亡人数。
15.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居住有超过450万育龄妇女,占国家总人口的近30%。
16.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正在采用世卫组织建议的技术(围产期保健区域化,有效的围产期护理、产妇死亡率保密审计,评估医疗援助质量的工具等),改进基于循证医学的临床方案和标准,为产科医院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各种药品,开设国家协调中心和地区围产培训中心,开设2个国家级医护人员知识和专业技能评估中心,在医学院设立模拟中心,使用现代通信手段(远程医疗、SKYPE等)(附件6、附件7)。
17.2017年,哈萨克斯坦的迁出人数超过迁入人数。迁入移民达15,595人,迁出移民达37,725人,移入移出的差额为22,130人。
18.根据初步数据,2018年第二季度居民人均额定收入为90,579坚戈,较2017年同期增长11.2%。同期实际收入增长了4.7%。
19.2018年第二季度,阿特劳州和阿斯塔纳市在人均收入走在前列,该指数分别是国家平均水平的1.9和1.6倍。
20.2018年第二季度,突厥斯坦州是收入最低的地区之一,其居民平均收入为国家收入的48%。
21.2018年第二季度,各地区居民的最高和最低人均额定收入之间的差额为3.9倍(2017年第二季度为3.7倍)。
22.维持生计水平是根据43种食品确定的,其在食品篮中所占比例为55%。
23.2018年第二季度,收入低于维持生计水平(贫困线)的居民比例为4.7%,即较上年同期低2.5个百分点(为了具有可比性,2017年第二季度的数据根据2018年1月1日采用的最低生活费用的新结构* 进行重新计算)。
(d)宗教
24.哈萨克斯坦公民的主要宗教教派为伊斯兰教和东正教。同时国内还有天主教、犹太教、佛教教会以及新教教堂。
25.根据2009年的人口普查,国内70%的人口认定自己为伊斯兰教徒。其中包括原住民代表――哈萨克人,以及乌兹别克人、维吾尔人、鞑靼人和阿塞拜疆人。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26%)属于哈萨克斯坦东正教会(附件8)。
(e)国家管理
2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1991年宣布独立。哈萨克斯坦为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两院制议会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马日利斯)组成。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是最高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f)语言
27.官方语言为哈萨克语――属于突厥语系,与乌兹别克语、吉尔吉斯语、土库曼语和土耳其语同源。俄语依旧在各民族间通用并被广泛用于城市地区,而农村居民的主要沟通语言是哈萨克语。英语在国家的国际商业环境中是商务沟通的主要语言。生活在哈萨克斯坦的维吾尔族、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族裔成员则讲其自己的民族语言和地方方言。
(g)政治和社会活动
28.根据当地执行机构数据,哈萨克斯坦共有18,517个非政府组织,其中有8,743个非政府组织运营良好。
29.非政府团体是哈萨克斯坦发展最快的团体之一。这主要得益于有针对性的国家政策对其提供的支持(附件9)。
30.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须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团体法》、《非营利组织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针对非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补贴和奖金法》。
31.正在实施由总理命令批准的《2016-2020年间发展非政府组织与国家相互关系的国家计划》。
32.哈萨克斯坦有300多个与非政府组织互动的对话平台。其中最重要的有公民论坛、非政府组织合作协调委员会以及公共委员会。
33.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公开讨论各种国家问题,共同提出任务并在全国对话平台――公民论坛上予以解决。
34.自2003年以来,公民论坛一直举行,全国各地的非政府组织、国际专家和国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论坛。2016年11月25日举行了第七届公民论坛。论坛期间组织了10次部委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会议。最后,批准了《落实论坛各项建议的行动计划》。
35.2018年11月27日至28日,第八届公民论坛举行,主题为“民间社会与国家:对话、伙伴、信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出席该届论坛。在论坛框架内举行了社会项目“我相信2.0”的代表会议,并以研讨会、讲习班、圆桌会议、讨论平台的形式举行了35次专题会议,包括关于民间社会参与执行和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战略会议,12位中央政府机构负责人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的会议,“农村-国家摇篮”项目的专题会议和国际捐助方会议。
36.自2005年以来,非政府组织合作协调委员会一直正常运作。在委员会会议上,定期审议完善非政府组织领域立法的问题,并听取政府机构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报告。协调委员会由中央政府机构以及主要的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
37.近年来,为了协调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制定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标准,采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社会服务监测体系,并制定了非政府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经费筹措的方法。在委员会工作期间,共对非政府组织的120多个紧迫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了大约400项建议。通过落实各项建议,完善了国家社会采购的机制,引入了新的非政府组织拨款方式――补贴和奖金。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咨询机构的成员,并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各工作组的成员参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3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发展部下设有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常设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改进立法的建议,并就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目前的相互作用问题提出建议。该小组由最权威的哈萨克斯坦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和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组成。
3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批准了《关于批准公共委员会示范条例》的第1194号决议用于落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委员会法》。
40.非政府组织的潜力在公共委员会各项工作当中得到了积极利用。因此,大约有4,000人参与了227个委员会的活动。其中,75%来自民间社会,其中三分之一来自非政府团体。
41.国家社会采购是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互动的有效机制之一。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的官方数据,相较于2017年,2018年国家社会采购的拨款额增长了1.6倍,达203亿坚戈(2017年为124亿坚戈)。其中包括国家一级拨款的8.226亿坚戈(2017年――3.147亿坚戈),区域一级拨款195亿坚戈(2017年――1,240万坚戈)。
42.通过2015年12月的修正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社会采购、补贴和奖金法》引入了“非政府组织补贴”和“非政府组织奖金”的概念。
43.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补贴的工作由2016年成立的补贴拨款运营商――一个非营利股东协会-公民倡议援助中心提供。提供补贴的程序由专门制定的细则规定。2016年向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补贴数量为11笔,2017年为57笔,2018年为93笔。补贴主要用于实施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发挥青年主动精神、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发展地方自治、实行公众监督、加强社会和谐、保护公民权利等领域的项目。
44.非政府组织奖金主要颁给那些为解决国家、部门和区域层面的社会问题做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以下15个领域:教育、科学、信息、体育、运动、公民保健、宣传健康生活方式、保护环境、支持青年政策和儿童倡议、协助解决家庭、人口和性别问题、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帮助孤儿、不完整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的儿童、发展文化和艺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社会和谐与民族团结。
45.授予非政府组织奖金的评选于2017年首次举行。根据最终评选结果,有59个非政府组织获奖。2018年,有63个非政府组织获奖。每个领域的奖金数额为2,000MCI(12,895美元)。因此,各个领域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情况均呈现积极的增长态势。
46.为了提高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透明度,根据国际经验建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数据库(infonpo.kz)。对非政府组织必须提交的报告和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按标准进行划分。创建数据库的目的是使有关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信息更加系统化,并提高补助和奖金分配的效率和针对性。
(h)政党
47.哈萨克斯坦的政党制度是联系社会与国家的有效机制,在促进国内政治稳定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8.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政党被认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自愿联盟,表达了公民和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意愿,以便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代表其利益并参与其组建。
49.按照召集政党成立大会(会议)的公民团体的倡议创建政党。
50.目前,全国共登记有7个政党,广泛反映了哈萨克斯坦公民的不同政治观点:
人民民主党“祖国之光”;
“团结”党;
哈萨克斯坦“农村”社会民主党(阿乌尔);
哈萨克斯坦“光明道路”民主党;
哈萨克斯坦共产人民党;
全民族社会民主党;
国家社会民主党。
51.政党在国家生活当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议会在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及通过政党实现议会按比例选举制度的代表性所致。
52.党派在议会中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总统需就总理候选人与各党派进行商议,而政府成员则根据总理提议确定。总的来说,政府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各政党力量的分配。
53.党派决定议员应如何投票,并有权剥夺违反党纪或拒绝支持党派立场的议员的资格。
54.此外,政党有权从国家预算中获得部分资金赞助其各项活动。这将有助于加强政党和整个政党制度,发展各政党的政治竞争能力。
(i)工会
55.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会是独立且拥有固定成员的协会,由公民在其共同的职业利益基础之上创建,旨在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权利和利益,并保护和改善工作条件。
56.2014年6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一部新的《工会法》,旨在通过实施“强大的社会伙伴关系”模式,在哈萨克斯坦建立一个基于联合的可操作的、强大的工会制度。
57.扩大工会代表权并使其参与各级社会伙伴关系的社会对话的法律依据是通过一部法律创建的,这部法律规定:
工会享有独立组建工会各机构的权利;
在其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工会的自由(不得阻碍创建工会、反对其活动和非法干涉其事务);
禁止以工会成员身份歧视公民;
旨在根据结社原则(成员资格)开展工会活动的激励措施。
58.因此,这使他们有权系统地参与制定各级社会伙伴关系的行动纲领,并统一就影响工人权益的关键问题作出决定。
59.哈萨克斯坦有400多个工会,覆盖300多万工人。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对工人的覆盖率比之前增加了12.5%。
60.2017年11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国各工人协会和雇主协会共同签署了《2018-2020年总协定》,根据该协定,社会伙伴关系各方承担下列义务:
审议社会和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草案;
预防并防止社会劳动冲突和罢工的措施;
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人口的有效就业;
制定并批准国家评审框架;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业和环境安全;
发展社会伙伴关系和对话;
参与制定并通过部门和区域一级协议的观察员小组的形成和活动规则。
(j)宗教组织
61.在哈萨克斯坦,国家和各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主要建立在尊重人权和自由的民主原则、平衡公共和宗教利益、伙伴关系和谋求相互理解的基础上。
62.国家独立后,建立了相应的规范性法律基础,以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
63.哈萨克斯坦在宗教自由方面的国家政策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则――中立原则、宽容原则和平等原则。
64.其中占首要位置的是国家世界观中立原则,其中包括不干预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宽容原则意味着尊重其宗教信仰。
65.平等原则以法律面前所有宗教组织和所有不同信仰人士平等为前提。
66.在阿斯塔纳市举行了六次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这是哈萨克斯坦为全球文明对话和加强不同信仰之间的关系做出的重要贡献。
67.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共登记有代表18个教派的3,720个宗教主体:2,592个――伊斯兰教,339个――东正教,86个――天主教,591个――新教,60个――耶和华见证会,26个――新使徒教会,8个――克里希纳意识会,7个――犹太教,6个――巴哈伊教,2个――佛教,2个――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1个――统一教会。
68.全国共有3,502个教堂,其中穆斯林清真寺2,592个,东正教教堂301个,天主教堂110个,新教祈祷室407个,耶和华见证会祈祷室54个,新使徒教会祈祷室26个,犹太教堂6个,巴哈伊祈祷室3个,克里希纳意识祈祷室2个,佛教寺庙1个。
69.正式登记在册的共有554名传教士,其中435名是外国公民,119名是哈萨克斯坦公民。
70.2018年5月24日,通过了“关于对涉及改善商业监管问题的若干立法法案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根据该法,非营利性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公民政府”将履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职能。
71.因此,为提供有关教堂登记权的信息,必须与国有企业进行联系。
(k)民族文化协会
72.全国共居住有130多个族群的代表,活跃着大约1,000个民族文化协会(其中29个国家级民族文化协会),开设有190个民主文化协会附属的主日学校。
73.国家开展系统性工作,以确保族裔间政治的优先事项,并与民族文化协会建立合作关系。
74.为从体制上加强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创建了科学专家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科学家、专家和主要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75.全国共有87个民族语言中心,它们主要对聚居在各地区的25个民族的传统、习俗和语言进行研究。共用15种语言出版了33本国家刊物。
76.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科学院图书馆开放有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官方收藏库。同时还创建有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门户网站。
77.在哈萨克斯坦有多家民族剧院。在阿拉木图市拥有独联体国家中唯一的国立朝鲜族音乐喜剧剧院、科扎米扬罗夫维吾尔族音乐剧喜剧剧院,以及共和党德国戏剧剧院、乌兹别克族戏剧剧院(突厥斯坦州的赛拉姆市)。
78.国家创造了一切必要条件并为发展和维护哈萨克斯坦人民的传统、语言和文化提供一切支持。
79.国内共有88所学校完全使用乌兹别克语、塔吉克语、维吾尔语和乌克兰语进行教学。哈萨克斯坦共有22个民族的民族语言在国内108所学校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教学。
(l)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
80.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3月1日关于创建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总统令,哈萨克斯坦是独联体国家中第一个设立人民大会作为公共咨询机构的国家,旨在巩固和发展国内各族裔间的关系。
81.2014年,根据国家元首的法令,国家机构“Qoǵamdyq kelisim”被指定为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执行机构。
82.为了审前解决争端,在人民大会构成中设立了调解办公室。
83.在区域友谊之家的基础上在各州以及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和奇姆肯特市政府内建立了“Qoǵamdyq kelisim”市政机构。
84.人民大会具有宪法地位,并有权选举9名马日利斯议员。2008年10月通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大会法》,该法巩固了民族文化协会的法律基础并强化了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在落实民族政策问题上的协调作用。
85.为确保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与马日利斯中的人民大会代表团之间的互动,2016年在各州委员会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协商咨询机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代表委员会。其成员包括马日利斯的现任成员和往届成员,以及民间社会的权威代表。
86.关键工作领域之一是支持对话平台的活动,并就发展民间社会的热点问题举办论坛。每年都会举行诸如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亚信会议国家民族文化协会论坛这样的重大活动。确保在民族文化协会中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m)大众媒体
87.截至2018年11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有3,282家媒体。其中,2,765(84.2%)家是报纸和杂志,195(5.9%)家是电子媒体,322(9.8%)家是在线媒体。
88.非国有媒体部门在国内信息市场占有主导地位。它们的份额约占80%。哈萨克语媒体占现有媒体总数的比例为16.5%,俄语媒体占25.4%。同时,哈萨克语和俄语发行的出版物数量呈增长趋势――35.03%,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公众的需求所致。
89.国内共有52种族裔媒体,包括如下语言:维吾尔语、乌兹别克语、库尔德语、阿拉伯语、乌克兰语、朝鲜语、德语、阿塞拜疆语、塔塔尔语、亚美尼亚语、东干语、白俄罗斯语。
9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媒体的结构按专题方向划分如下:信息类――32.2%,社会政治类――21.5%,广告类――26.4%,科学类――5.47%,法律类――6.01%和其他类――8.42%。
91.按地区划分,拥有纸媒和电子媒体数量最多的是阿拉木图市,共有1,038家。同时,在卡拉干达州(265家)、突厥斯坦(331家)、东哈萨克斯坦(145家)、巴甫洛达尔州(116家)和阿斯塔纳市(426家)也有多家媒体。
92.电子媒体在信息领域占有特殊位置。目前,国内共有327家电子媒体,其中电视和广播公司共195家(有自己的播出频道),其中126家电视公司,69家广播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有123家,卫星广播公司9家。国有电视广播公司有14家,非国有电视广播公司有181家。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93.现行《宪法》是哈萨克斯坦独立25年来的第二部宪法。此前的《宪法》自1993年1月28日生效,并于1995年9月6日失效。1993年之前,哈萨克斯坦施行的是《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94.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日由全民公决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由序言、9章和98条组成。
95.序言中提到,哈萨克斯坦人民作为通过《宪法》的特殊主体,说明了通过《宪法》的理由。
96.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确定国家结构基础的原则。
97.根据《宪法》第一条第1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宣称是一个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了全人类价值对于国家的优先地位,意味着国家“……没有比关注人更重要的任务了”。
9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第二条)。
99.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第三条)。
100.第四条界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第1款和第2款)。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执行其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程序和条件由共和国立法确定(第3款)。
101.第五条规定了意识形态和政治多样性原则,规范了社会团体的活动。
102.承认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并受同等保护(第六条)。
103.哈萨克语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语(第七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奉行各国之间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首先使用武力的政策(第八条)。
104.第二章被称为人和公民,主要说明权利和自由、人的义务、公民和国籍。
105.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并保证宪法规定的人的权利和自由”,“人的权利和自由从出生开始属于每个人,是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它们决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的内容和运用”。
10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所载的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承认法律主体的权利(第十三条第1款),生命权(第十五条第1款),人身自由的权利(第十六条第1款),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第十七条第1款),言论自由权(第二十条第1款和第2款)等,被认为是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第十二条第2款),而第十一条、第十三至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限制(《宪法》第三十九条第3款)。
107.第三章“总统”,第四章“议会”,第五章“政府”指出了选举、任命总统、议会、政府的规则,规定了它们的权限、职能、在各种政治形势下的行动方向及其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还有在国家经济发展领域和执行国内外政策中的相关工作。第六章“宪法委员会”规定了宪法委员会的活动领域。第七章“法院和司法”反映了法院和司法系统的形成规则和活动内容。在第八章“地方政府和自治”制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则。第九章提供了最终和过渡性条款,确保实施个别宪法条款的程序。
108.《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程序。因此,根据本条第1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可由共和国总统动议、议会或政府建议并由总统决定举行的共和国全民公决进行修订和补充。如果总统决定将《宪法》的修订和补充草案提交议会审议,则无须交共和国全民公决。在此情况下,议会可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如果共和国总统拒绝议会提出的关于将《宪法》的修订和补充草案交由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建议,则议会有权以不少于议会两院每院议员代表总数五分之四的多数票通过对《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签署该法律或将其提交给共和国全民公决,如果参与投票的人数超过有权参加共和国全民公决公民人数的一半,则该全民公决便被认为是有效的。如果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州、直辖市和首都有超过一半的参与投票的公民投票支持,那么提交进行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宪法》的修订和补充草案将被视为通过。
109.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宪法》规定的国家独立、单一制和领土完整,其政体以及独立的哈萨克斯坦的缔造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埃尔巴斯所建立的共和国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地位不变。
110.如果宪法委员会对《宪法》修订和补充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得出结论,则可将其交由共和国全民公决或共和国议会进行审议。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实施期间共对其进行了四次修订和补充。
111.根据1998年10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的第284-I号法对《宪法》第十九条进行修正。所做的修订和补充旨在完善国家政体,以提高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采用混合选举制度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此目的,议会两院之一的马日利斯的议员人数增加了10个席位,根据成比例的代表资格授予政党名单中胜出的党派。《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是扩大议会权限,确保政府成员对代表团的责任,将马日利斯议员的任期从四年延长到五年,参议院议员的任期延长到六年。《宪法》补充了关于按照共和国总统确定的顺序选举(或任命)地方长官(各州、直辖市和首都除外)的条款。建立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和其他增订部分。
112.第二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5月21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第254-III号法,对《宪法》中的40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补充了第九十四条第1款。这项宪法改革的主要实质性立场是:取消公共机构和国家机构合并的禁令以及对社会团体进行国家拨款的禁令;仅限于法院可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以及进行逮捕和拘留;更新马日利斯和参议院的地位,使马日利斯的成员和活动成为政党纲领的传播途径;总统任命的议会参议院议员人数增加到15人;在权力立法机构――议会(首先是马日利斯)和权利执行机构――政府之间建立新的关系机制;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宪法地位,由人民大会选举议会马日利斯以及最高司法委员会的9名代表。对规范司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地方政府和自治政府的活动的《基本法》的某些规范进行了修订。
113.第三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1年2月2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第403-IV号法对第四十一条补充了第3款第1项,该条对国家元首特别选举制度作了规定。
114.2017年的宪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和国家持续和全面转型道路上的一个新的必然阶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3月10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第51-VI号法修正了《宪法》第二十五条。
115.一系列增订部分旨在确保《宪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在全国无条件实施、完善国家管理、加强对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确保公民履行宪法义务。
116.法律通过明确国家元首的宪法地位,加强议会和政府的作用、独立性和责任,并根据国家权力统一和分立的原则在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重新分配权限,对总统形式的政权实行民主现代化。对司法系统和检察机关的宪法框架进行了调整。
117.为了提高《宪法》的效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3月10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第51-VI号法规定加强宪监督管制度,并加强了宪法委员会的责任。
118.扩大被特别保护的宪法价值清单:“《宪法》规定的国家独立性、单一制和领土完整、政体以及独立哈萨克斯坦奠基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奠定的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地位不可改变”(《宪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
119.根据法律完成的修订和补充用新的内容填补了共和国的宪法价值和基本原则。
120.立法动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和政府,并且仅在马日利斯中行使。
121.共和国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这意味着必须在两个月内优先通过相关的法律草案。
122.议会有权颁布有关最重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与以下方面有关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权制度和其他财产权;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公职人员和军队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征税,制定税费和其他必须交纳的款项;国家预算;司法系统和诉讼程序的问题;教育、卫生和福利;企业及其财产的私有化;环境保护;国家的行政区划;国防和国家安全保障。
123.所有其他关系均由受法律约束的文件予以调节。
124.议会以在国内具有约束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议会决议、两院决议形式通过法案。
125.国家法律经国家总统签署后生效。
126.国家法律、议会及其各院的决议不能违背《宪法》。议会及其各院的决议不能违背法律。
127.制定、提交、讨论、生效、颁布国家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令的程序由特别法律和议会及其各院的规章予以规定。
(b)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28.根据《宪法》第一条第1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12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决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并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公职人员。
130.共和国总统是人民和国家政权统一、《宪法》不可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和保证。
131.共和国总统保障国家所有政权机构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并使权力机构对人民负责。
13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根据1995年9月28日第246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并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从共和国成年公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133.凡在共和国出生的四十岁以上的公民,能熟练掌握国语并在哈萨克斯坦居住十五年,受过高等教育,皆可当选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宪法性法律可以对共和国总统候选人规定额外要求。
134.同一个人担任总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
13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依据并遵循《宪法》和法律,颁布在共和国境内具有效力的法令和命令。
136.2017年1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向全国人民发表讲话时,介绍了拟重新分配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权限的改革要点。
137.2017年3月10日,国家元首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律,根据该法律开始对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根据该法对《哈萨克斯坦宪法》第十九条提出了26项修正。
138.1995年12月2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733号宪法性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法》第17条中规定由总统承担的确定各区、市(首都和直辖市除外)、城区、乡、村镇、村庄的长官的任命或选举程序的职能现由议会承担。
139.规定对总统废除共和国政府决议和总理命令的权限进行修订,上述法令只能分别由政府和总理废除。也就是说,从而废除了共和国总统取消或中止政府和总理法令效力的权利,这增加了政府的独立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责任。
140.法律通过加强议会和政府的作用、独立性和责任,并对总统在议会和政府之间的个别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对总统形式的政权实行民主现代化。
1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因病确实无法行使职能时可被提前解职。
142.共和国总统在履行职责时对其从事的行动负责,只有在叛国时方可被议会罢免。
143.只有在总统犯叛国罪时,议会才可以罢免总统的职务。
144.在总统审议提前终止共和国议会或马日利斯权限的问题时,不能启动解除共和国总统职务的问题。
145.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被提前解职或罢免以及总统亡故时,暂时由议会参议院议长行使总统职能;参议院议长不能行使总统职能时,由马日利斯议长行使职能;如果马日利斯议长不能行使总统职能,则由共和国总理行使总统职能。行使共和国总统职能的人相应的放下参议院议长、马日利斯议长和总理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填补空缺的国家公职。
146.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和方式承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职能的人无权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147.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的地位和权力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2000年7月2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任总统――民族领袖的第83-II号宪法性法律确定。
148.2018年7月5日,通过了《安全理事会法》。该法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安全理事会的法律地位、权限和活动组织。该文件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凭借其历史使命,有权终身以主席身份领导安全理事会”。
149.安全理事会是一个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组建的宪法机构,负责协调国家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领域方面的单一政策,以维护国内政治稳定、保护宪法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哈萨克斯坦在国际舞台上的国家利益。
(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15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是共和国行使立法权的最高代表机构。
151.议会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两院组成,它们为常设机构。
152.参议院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州、直辖市和首都依照《宪法》规定程序各选出两名议员组成。15名参议院议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必须保证在参议院中代表国家文化和其他社会重大利益。
153.马日利斯由按照《宪法》规定程序选出的107名议员组成。
154.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6年,马日利斯议员的任期为5年。
155.马日利斯98名议员的选举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马日利斯9名议员由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选举产生。例行选举马日利斯议员的时间不得晚于议会现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举行。
156.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根据间接选举权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议院的半数议员每三年改选一次。此外,参议院议员的例行选举不得晚于其任期结束前两个月举行。
157.议会或马日利斯议员的特别选举分别在议会或马日利斯权限提前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
158.凡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并在过去10年一直居住在其领土上的人均可当选议会议员。年满三十岁、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龄不少于五年、在相应州、直辖市或首都常住不少于5年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均可当选参议院议员。年满25岁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可以当选马日利斯议员。
159.议会议员的权限在本人提出辞职、死亡、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死亡或失踪以及《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方可被终止。
160.议会参议院议员的权限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决议可被提前终止。
161.议会和马日利斯议员的权限分别在议会或马日利斯被解散时终止。
162.议会通过法律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批准和废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163.议会经两院联席会议: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提议,对《宪法》进行修订和补充;批准国家预算、政府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议会未批准政府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意味着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解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议,通过决议动用共和国武装力量履行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义务;听取宪法委员会关于共和国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组建议会两院联合委员会,选举和免除其主席之职,听取关于委员会活动情况的报告;行使《宪法》赋予议会的其他权限。
164.立法动议权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和政府,并且仅在马日利斯中行使该权力。
165.议会按照先在马日利斯后在参议院的顺序分别在两院的单独会议上审议问题,通过宪法性法律和法律,包括:批准共和国预算并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规定和取消国家税费;规定解决哈萨克斯坦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设立国家奖励;决定大赦问题;批准和废除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等。
166.根据马日利斯议员总数至少五分之一人员的倡议,马日利斯有权以其议员总数多数投票即可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167.议会两院各自独立,互不参与:任命两名宪法委员会成员;任命两名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3名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选出议会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成立的委员会半数成员;选出两院联合委员会半数成员;终止两院议员的权限,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的提议,解决剥夺两院议员不可侵犯权的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举行议会听证会;根据两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人员倡议,听取共和国政府成员关于其活动的报告。根据两院议员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听取报告的结果,有权向共和国总统提出上诉,要求在政府成员未能遵守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将其免职。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免除政府成员的职务;组建两院的协调和工作机构;拟定有关两院组织和内部规章相关问题的活动和其他决议的规定。
168.共和国总统在与议会两院议长和总理协商后,可以解散议会或马日利斯。
169.议会的组织和活动、议员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0月1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及其议员地位的第2529号宪法性法律确定。
(d)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170.政府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权,领导执行机构系统并对其活动实施管理。
171.政府是一个合议制机构,其活动对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负责。
172.1995年12月18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第2688号宪法性法律确定了政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程序。
173.政府有立法动议权,并专门在马日利斯中实施。
174.政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按以下程序组建:
总统在与马日利斯占有代表席位的各政党派协商后,将共和国总理候选人提交马日利斯审议;
征得马日利斯同意后,任命共和国总理;
根据总理提议确定政府的结构;
根据总理提议并在与马日利斯协商后,任命政府成员;
独自任命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内政部长;
接受政府成员宣誓。
17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国防、安全、保障公共秩序的主要方向并组织实施;与共和国总统协商批准国家计划,并确保其实施;向议会提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报告,确保预算的执行;向马日利斯提交法律草案并确保法律的实施;组织国有财产管理;制定实行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措施;指导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活动;取消或者全部或部分暂停共和国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的活动;与共和国总统协商批准为所有国家预算供养机构提供统一的拨款和薪酬制度;履行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予的其他职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组织和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其工作负全责;签署政府决议;向总统和议会报告政府的主要工作方向及其所有重大决定,以及与政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能。政府成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决定,并就其所属国家机构的工作向共和国总理负责。政府成员不同意政府实施的政策或不执行政策,可提出辞职或应被免除职务。政府向新当选的共和国马日利斯辞职。
176.如果政府及其任何成员认为无法继续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能,有权向共和国总统提出辞职。
177.马日利斯或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案时,政府须向共和国总统递交辞呈。
178.接受辞呈意味着政府或其有关成员的权限被终止。总理的辞呈被接受,则意味着整个政府的权限被终止。
179.共和国总统有权动议通过关于终止政府权限的决定和罢免政府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总理职务则意味着整个政府的权限被终止。
180.议会在两院联席会议上批准政府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检查委员会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议会不批准政府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就意味着议会不信任政府。
181.议会两院各自独立,互不参与,有权根据两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人员倡议,听取共和国政府成员关于其活动问题的报告。根据两院议员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听取报告的结果,有权向共和国总统提出上诉,要求在政府成员未能遵守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将其免职。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免除政府成员的职务。
(e)哈萨克斯坦宪法委员会
182.宪法委员会是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在共和国境内至高无上的国家机构,其在行使权力时是独立的,独立于国家机构、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只受《共和国宪法》的约束。
18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任期六年。共和国的前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
184.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票数相等时其投票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
185.宪法委员会中有两名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两名成员分别由参议院和马日利斯任命。
186.宪法委员会的半数委员每三年更新一次。
18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第一任成员是根据1995年8月30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以如下方式形成:共和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和马日利斯议长各任命一名任期三年的宪法委员会成员,各任命一名任期六年的宪法委员会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六年。
188.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2月29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第2737号宪法性法律进行调节。
189.宪法委员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参议院议长、马日利斯议长、五分之一以上议员以及总理的呼吁: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关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选举以及共和国全民公决是否正确的问题;在总统签署之前审议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审议议会及其两院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在共和国准备加入的国际条约批准之前审议其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准则作出正式解释;在议会作出关于提前免除共和国总统的决定以及撤销共和国总统的最终决定之前,给出是否遵守既定的宪法程序的结论。
190.宪法委员会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呼吁:为保护权利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安全、主权和国家完整,审议法律或其他生效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结论。
191.宪法委员会对法院关于适用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令因侵犯《宪法》规定的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被法院认定违宪的申请进行审议。此外,通过对宪法诉讼案例进行总结,每年向议会发送关于共和国宪法法制状况的咨文。
192.宪法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根据共和国总统的要求,如果问题不容拖延,可将该期限缩短到十天。
193.凡被认定为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不得签署或相应地批准和生效。
194.凡被认为违宪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包括侵犯《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应予废除和不适用。
195.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而且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196.从1996年1月至2017年1月,宪法委员会共收到了190多项上诉: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有21项上诉,议会两院议长及其议员――77项,总理――27项,法院――67项。
197.宪法委员会共通过了140多项规范性决议,其中6项是关于对其决定进行补充解释的。
198.从1996年到2018年,在议会联席会议上,宣布了宪法委员会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合法性状况的22条咨文。在这些咨文中提出了关于保护人权、完善立法工作、使立法与宪法相一致、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改革和其他宪法监管领域的问题。
(f)司法系统
199.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审判工作只能由法院进行。
200.司法权仅属于由常任法官和陪审员代表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刑事诉讼。
201.司法权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其使命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保障《宪法》、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和共和国国际条约的执行。
202.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由独立、公正的主管法院依照法律所有要求公正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03.自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短暂的历史时期已经走完了成为主权、民主、法治国家的漫长道路。
204.1991年“关于国家独立”的宪法性法律和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承认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其中之一。
205.1995年通过了现行《宪法》,确定了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规定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新的国家机构制度,从而在国家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6.《宪法》规定了司法制度和共和国法院工作秩序的基本规则、司法系统统一原则、法院和法官独立性的保障,及其在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207.具有宪法性法律效力的1995年“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和法官地位”的总统令以及2000年“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的宪法性法律规定,保障每个人都得到司法保护,使其免遭国家机构、组织、公职人员和侵犯或限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其他人的任何不当侵占、决定和行动(不作为)。
208.《2002-2010年国家法律政策方案》于2002年通过,规定扩大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并增加诉诸法院的机会。
209.为实施这一方案,建立了专门的区际经济法院、行政法院、少年法庭和刑事法院。
210.通过了《管辖权划分法》,旨在加强地方法院的作用,简化诉讼程序并加强上诉法院的作用。
211.2007年的宪法修正案废除了死刑,但造成人员死亡,尤其是战争期间严重罪行的恐怖主义除外;施行司法授权逮捕,成为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机制。
212.《2050年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展战略》以及“100个具体步骤――人人享有的现代化国家”的《国家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是成为世界上30个最发达国家之一,国家元首确定进一步发展司法系统。
213.2015年宣布的《国家计划》规定在五个主要领域进行体制改革:(1) 建立现代国家机构;(2) 确保法治;(3) 工业化和经济增长;(4) 形成有统一未来的国家;(5) 创建一个负责任的透明国家。
214.使司法系统现代化的各项措施已成为旨在确保法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短时间内对司法系统进行了优化,主要优化措施为从五级审判制转变为三级审判制。上诉法院的职能从州法院移交给最高法院,监督机构被废除。
215.最高法院设立了一个审议投资争端的专业委员会和推广最佳外国实践经验的国际理事会。
216.为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了法官甄选制度并提高了对候选人和现任法官的资格要求。
217.改组陪审团结构并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挑选和提名司法干部,并拥有自己的机构。
218.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学院已成立,其组成中将包括一个专门的研究生部,一个培训法官的研究所和一个科研中心。
219.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典》,该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主要为审议民事案件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程序,旨在使当事各方和解并在法庭诉讼中广泛使用信息技术。
220.《民事诉讼法典》重要的增订部分包括:扩大按照简化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清单,引入司法调解、参与程序,推行执行背书制度。《民事诉讼法典》提高了审理案件的准备要求,确定了各方通过承担诉讼费推迟审理案件的责任,扩大了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官的参与。
221.对从2015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进行了调整,规定了扩大陪审团的适用范围和侦讯法官的权限。
222.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对所有审判程序实行强制性录音和录像,同时审判厅到处都安装了现代化设备。
22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系统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其他法院组成。
224.最高法院是审理归地方法院和其他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履行与其有关的上诉法院的职能,并对司法实践事项作出解释。
225.最高法院机构为:
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主席团;
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特设司法委员会。
226.地方法院包括州法院和同等法院(阿斯塔纳市法院、阿拉木图市法院、军事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地区法院和同等法院(市法院、地区间特设法院)。
227.州法院是民事、刑事和与其管辖范围有关的其他案件的上诉司法机构。
228.州法院机构为:
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主席团;
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229.目前,哈萨克斯坦共有371个法院。包括:共和国最高法院,17个州法院和同等法院,353个地区法院(包括专业领域:10个军事法院,16个经济法院,26个行政法院,17个刑事案件法院和19个少年案件法院)。
230.甄选和任命法官。在哈萨克斯坦通过竞争挑选司法人员候选人。
23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主席和法官由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基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给出的人选选出。
232.地方法院的主席和法官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同一机构的提议任命。
233.最高司法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独立机构,旨在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组建法院的宪法权限,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及其不可侵犯性。
234.退休法官和法官占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半数,同时确保最高法院法官和州法院、地区法院的退休法官的平等代表权。
235.特别法律规定了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236.司法陪审团。司法陪审团包括纪律和资格委员会。
237.司法陪审团对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担任法官工作满一年时的评估,之后是每隔5年评估一次,以及参加竞选高级法官职位竞选时评估一次,担任法院院长、司法委员会主席时均需进行评估。
238.司法陪审团还有权处理公民对法官行为的控诉;确认法官有权辞职和终止辞职的问题,以及法官的纪律责任问题。
239.司法教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学院是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特殊地位,主要任务是:开设研究生教育课程、提供再培训、提升司法系统人员专业水平以及开展科学活动。
240.哈萨克斯坦法院落实先进国际标准的措施。最高法院在所有关键发展领域始终与国际伙伴保持互动。其中包括联合国驻哈萨克斯坦代表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移民组织、位于阿斯塔纳的欧安组织中心。其与欧盟在法治倡议框架内,以及与德国国际合作协会和国际法律合作基金会、美国律师协会和世界银行一同建立了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241.2012年国家社会团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官联盟”被接收成为国际法官协会的正式成员,此举表明认可哈萨克斯坦司法界为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开展的工作。这有利于哈萨克斯坦司法机关进一步融入全球法律体系之中,对哈萨克斯坦公民的法律保护和福祉水平产生了积极影响。
242.与此同时,为了引入最佳国际实践经验,完善有关法院活动和执法实践的法律规定,在最高法院设立国际理事会作为咨询和协商机构开展工作。这是首次在司法系统中建立此类机构。
243.立法规定,法院在审议投资争端时,有权要求国际理事会的科学家和专家给出结论意见。
244.国际评级:迄今为止,司法系统在确保法治方面表明成效显著。
245.国际非政府组织世界正义工程编制的全球法治指数排名中的六项指标(从71个到65个)得到提高。
246.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评级,共和国法院在争议解决有效性方面的工作排名去年上升了5个位置,在189个国家中排名第9。
247.在法律诉讼中使用信息技术。近年来,已采取积极措施,在法院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从而提高审判的效能和透明度。主要方针是为居民提供方便、简单和便于公众理解的工具,以便在任何方便的时间都可以舒适的方式与法院打交道。
248.信息化涵盖了司法活动的所有阶段:从接收文件、自动分发诉讼和案宗、法院诉讼程序,一直到发布决议和执行文件。
249.因此,通过“法院办公室”这项服务,实现了可接受电子诉讼申请。在过去一年中,该项服务的六项内容已被更新,现在可以提交电子申诉、上诉申请和其他申请、搜索法院案宗并获得有关其审议过程的信息,并就司法机构发布的官方文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询问。
250.该项服务的移动版本允许在线接收有关指定的法庭会议的信息、查看电子文档、将其下载到移动设备、跟踪它们的实时状态、在日历中创建事件、以及输入关于用户参与的法庭会议的信息。
251.2016年,哈萨克斯坦法院81%的诉讼是通过“法院办公室”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向诉讼参与者发送了150多万份电子通知(关于收到诉讼、指定的审议日期、发布司法决议等通知)。
252.主要的新措施之一是引入了“仲裁”这一新的信息系统,将最高法院的所有电子服务联合在一起。
253.此外,法院的信息系统与其他国家机构的系统整合在一起,可保证最快速和最具成本效益地获取信息。
254.因此,信息化措施可以完成若干任务:有效地组织法官的工作;极大地促进和简化了公民对其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提供监测和收集分析信息的机制;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和非程序性接触对法院日常活动的影响。
255.共和国法院正在积极引入审判录音录像系统。目前,100%的审判厅都配备了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同时允许远程参与司法程序。
256.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将允许在不押送被告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此外,它还允许国内不同地区的其他参与者参与案件的审理,从而创造了大量的诉讼节余。
257.越来越重视将信息技术用于分析目标,以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这方面的新发展之一是“Taldau论坛”服务,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审判文件、司法实践总结、参考信息以及最高法院按照案件类别划分的规范性决议。
258.确保法院的活动:根据《宪法》和“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的宪法性法律,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设立的全权机构为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活动提供组织和物质技术支持。
259.设立一个具有这种职能的特别国家机构被视为是确保司法独立、消除行政机构对法院的任何非法律影响的一项重要措施。
260.最高法院下设的法院活动保障部门及其在各地区的分部――各州法院和军事法院的管理人员成功履行法院的人事、信息分析、法律、财务和物质技术职能,推行司法统计和法院的信息化、组织法律援助、发展国际关系以及赋予它们的其他权限。
261.目前,哈萨克斯坦司法系统符合法治的所有要求,并成功地履行了确保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任务。
262.鉴于在落实哈萨克斯坦国家战略发展计划方面出现新的挑战,最高法院将继续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先进的国际标准使司法系统进一步现代化。
(g)检察机关
263.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形式代表国家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法治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法院代表国家的利益并以国家名义进行刑事起诉。
264.共和国检察机关组成统一高度集中的体系,下级检察官应向上级检察官和共和国总检察长负责。检察机关独立于国家其他机构和公职人员行使其权力,并且只对共和国总统负责。
265.总检察长的任期为五年。
266.共和国检察机关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法》规定。
(h)地方权力机构
267.国家的地方管理是指地方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为在本地区落实国家政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方管理和自治法》和有关当地事务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立法法令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促进本地区发展而开展的活动。
268.地方代表机构(maslikhat)是经各州、直辖市和首都或区(州级市)居民选举产生的机构,表达居民意愿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确定必要的实施措施,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69.地方代表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批准本地区的计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纲要、地方预算和决算,包括批准市级各区、地级市、镇、乡、村(分别为城市的每个区、地级市、镇、乡、村)行政长官实施的预算大纲。
270.地方代表机构负责:批准本地区的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地方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解决其权限范围内的地方行政区划问题;审议地方执行机构领导人就法律确认属于地方代表机构权限之内的问题所作的报告;组建地方代表机构的常务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听取有关其活动的报告,解决其他与地方代表机构工作的组织有关的问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其他权力。
271.地方执行机构(akimat)是由各州、直辖市和首都、区(州级市)行政长官领导的合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实行地方管理和自治。
272.地方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制定地方预算并保证其实施;管理公共财产;任免地方执行机构的领导人,解决与地方执行机构工作安排有关的其他问题;从有利于国家的地方管理出发,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赋予地方执行机构的其他权力;地方执行机构由相应行政区域单位的行政长官领导,他是哈萨克斯坦总统和政府的代表。
273.州、直辖市和首都的长官由国家总统经相应州、直辖市和首都的地方代表机构同意后任命。
274.根据地方代表机构五分之一及以上代表提议可对长官表示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代表机构在获得大多数代表赞同的情况下,有权对长官提出不信任并相应地向共和国总统或上级长官提出免除其职务的问题。州、直辖市和首都长官的权力在新当选的共和国总统就职时终止。
275.除政府机构、法院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还设有其他人权机构,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人权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
(i)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人权委员会
276.根据普遍承认的联合国《巴黎原则》,哈萨克斯坦有两类国家人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专员(监察员)。
277.委员会是世界上最常见的国家人权机构之一。
278.人权委员会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一个协商和咨询机构,协助国家元首执行其作为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宪法权限。
279.委员会是国家元首、人权领域的民间团体机构以及人权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主要环节”或“桥梁”。作为总统下设的有效人权对话平台,委员会主要研究公众舆论、现行立法和执法实践,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和政府通报该国的人权情况和民间社会的需求。委员会是国家元首的独立公共顾问,国家元首认为其是必要和有用的,可以作为人权保护领域一个辅助的、有时是替代性的信息来源和新观念。
280.在许多方面,人权委员会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方面,它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因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在其他国家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宗教协会和媒体中拥有固定工作。另一方面,民间社会和国家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中地位平等(目前有31人在人权委员会组成当中)。例如,有15名委员会成员是国家机构和组织的代表,有16名委员会成员是民间社会团体的代表。根据联合国《巴黎原则》,委员会的这一组成使得能够制定协商和协商一致的建议,从而完善国家在保护人权领域的相关政策。
281.委员会每年以哈萨克语、俄语和英语编写和出版关于保护人权专题问题的报告,并分发给民众。委员会的合作伙伴是哈萨克斯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
282.委员会特别关注保护最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根据联合国难民署和国际移民组织的说法,委员会保护遣返者、无国籍人士和难民、移徙工人和人口贩运受害者权利的人权项目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并没有类似项目。这些项目也得到了国际和国内专家的积极评价。
283.人权委员会愿意分享其在制定类似和其他人权项目方面的经验。
284.委员会定期用哈萨克语和俄语为哈萨克斯坦各地的公务员、法官、执法机构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公众举办主题为“保护人权的国家和国际机制”的培训班。
285.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审查上千份个人和法人关于侵犯人权和自由的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并向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提供关于处理公民申请的咨询和方法援助。
(j)人权事务专员
286.人权事务专员的职位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9月19日的总统令设立的。
28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设立人权事务专员机构之前,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以提升该机构的知名度,并就人权专员机构对完善国家管理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规划。
288.国家人权中心在人权事务专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89.人权事务专员每年就哈萨克斯坦保护人权的情况、针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就纠正侵权行为及其结果向国家机构提出的建议发表报告。
290.根据2017年宪法改革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权事务专员机构获得了宪法地位。因此,在宪法层面规定了人权事务专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统提议选举和免职的规定。
291.人权事务专员的新地位也为根据《巴黎原则》(一套普遍接受的国家人权机构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其各项活动的立法框架提供了机会。
(k)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
29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6年2月1日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开展活动。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被界定为协商和咨询机构,负责保护家庭、儿童、妇女和男性的权利以及制定性别政策。
293.委员会由哈萨克斯坦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
294.全国妇女事务和家庭人口政策委员会负责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自2000年以来,哈萨克斯坦定期提交国家报告并进行申辩。
(l)哈萨克斯坦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
295.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优先考虑儿童权利问题。在致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年度咨文“哈萨克斯坦之路――2050年: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未来”中,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宣布保护童年是国家政策的主要优先事项。
296.《儿童权利公约》是哈萨克斯坦于1994年2月16日签署的首批国际条约之一。
297.在独立的25年中,哈萨克斯坦根据国际标准在机构和立法层面建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模式。
29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保护儿童权利领域的立法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基础。
299.国内正在开展系统工作,以便在法律领域落实并将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付诸实施。目前已经批准了大约60项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其中有15项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
300.国内正在实施一项全面行动计划以落实联合国委员会之前的各项建议。多年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了若干公约,其中包括《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同等待遇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由于这项政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每年都在增加,这使得政府可以增加保护儿童的开支。正在实施新的儿童国家方案和计划。2015年9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七十届会议上,哈萨克斯坦提交了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第四次报告。根据该报告的结果,经与所有政府机构协商一致后实施相关措施计划以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七十届会议的建议。后续的第五次和第六次报告将于2021年9月提交。
301.自2002年开始实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自2006年起开始运作。
30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保护儿童权利领域的国家政策,确保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03.从2007年到2013年,在所有地区都设立了保护儿童权利部门。自2013年以来,这些部门被改组为各州、阿斯塔纳市、阿拉木图市和奇姆肯特市教育部下属的儿童权利保护部。
304.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扶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和《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
30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6年4月9日通过了“关于就保护儿童权利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某些立法法案进行修订和增补”的第501-V号法。
30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7年5月6日通过了“关于执行2007年11月23日《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扶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的措施”的第475号总统令,2017年通过了旨在保护儿童权利和安全的两项政府决议和12项命令。
30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设未成年人事务和保护其权利部门间委员会并自2007年起积极开展活动,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
308.未成年人事务和保护其权利部门间委员会负责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人照管和无家可归问题,关于学校警察检查员、未成年人去极端化教育中心的活动问题,发展少年司法系统、预防暴力和虐待儿童等问题。
309.通过划分中心和地区的职能,建立了平衡的国家政策,以确保儿童的权利并保护其合法利益。
310.国内建立了一个有效的部门间机制以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在落实国家儿童政策方面的活动(已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21份合作备忘录,其中有4份与国际组织签署)。
311.儿童权利领域的国际活动正在积极发展,目前正在实施一些联合项目(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国际监狱改革组织等组织合作)。
312.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道,继续实施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倡议,该倡议旨在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支持25个参与城市和地区组织地方管理、基础设施和服务。
313.该倡议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从根本上将其与其他社会方案区别开来,是儿童和青年必须参与影响其利益的决策进程。该方案的实施成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千年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2050年前国家战略》以及旨在改善儿童生活质量的其他方案监测地方一级所有生活领域儿童状况的平台。
314.在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倡议”的所有城市中,通过地方执行机构决议批准了部门间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315.自2017年11月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成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用于制定相关措施帮助从恐怖主义活动地区返回的未成年人进行康复。
316.自2018年8月以来,在国家社会采购框架内实施了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项目:为从恐怖主义活动地区归来的未成年人组织去激进化和康复活动。
317.在该项目框架内,在共和国的9个地区(阿克莫拉州、阿克托别州、阿拉木图州、阿特劳州、西哈萨克斯坦州、卡拉干达、曼格斯套州、南哈萨克斯坦州、阿斯塔纳市)建立了康复中心,旨在提高所提供的特殊社会服务的质量,形成家庭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跨部门制度并予以发展。
318.自2008年以来,针对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的教育组织负责人委员会一直在正常运转。
31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下的非政府组织协商咨询理事会自2011年开始开展活动。
320.自2013年起,设立了国家“自我认识”个人道德精神发展委员会。
321.在《部门间预防犯罪计划(2017-2019年)》、“没有家庭暴力的哈萨克斯坦”路线图、“共同保护儿童”的框架内实施防止儿童犯罪的措施。
322.为了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制度,2016年2月10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在自愿基础上设立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问题专员机构。根据国家元首的命令,议会参议院议员Aitpayev Saule成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专员。
323.根据儿童问题专员以及教育与科学部的倡议,在儿童基金会驻哈萨克斯坦办事处的支持下,“儿童友好哈萨克斯坦”国际会议持续了两年多,旨在采取措施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在会议框架内,举办了关于儿童权利的国家论坛节,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国内有才华和有前途的儿童,为天才儿童、儿童和青年创作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形成了他们自身积极、富有创造性的公民地位以及基于“传统国家”这一全民理念的高尚道德。每年,都会有来自国内各地的320名天才儿童参加论坛节。
324.自2017年起开设儿童权利专员的“111”24小时呼叫中心,接听询问儿童权利保护问题的电话,包括暴力和残忍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这一号码旨在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和心理援助。
32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在长期和系统的基础上对国内儿童的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每年向国家元首提交关于国内儿童状况的年度报告。
326.已经建立并不断加强保护儿童权利的机制,并正在动态地对立法进行改进。目前,正在制定少年司法和包容性教育制度,实施改革为儿童提供特殊社会服务的制度。
327.在《2017-2021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与科学部战略计划》中确定了“儿童的法律保护水平”指标。
328.为实现这一指标,教育与科学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进行年度社会学研究;与各州、阿拉木图、奇姆肯特、阿斯塔纳等城市的教育组织一同开展“法律十年”活动并在儿童中进行问卷调查。
329.根据调查和社会学研究的结果,发现儿童的法律知识水平有所提高。
330.根据这项工作的结果,每年出版一本参考手册《儿童的法律保护水平》,其中分析了社会学研究的结果,以及对父母、儿童权利教育和保护组织专家、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教育的先进国际经验和最佳做法。
331.教育与科学部与民间部门每年都开展旨在改善儿童生活的社会学研究。
332.每年4月至5月,教育与科学部同各州教育部门共同对学生开展主题为“懂《公约》的童年世界”的调查研究。
333.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显示,学生对法律文化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86.2%的被调查者了解《儿童权利公约》,并知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儿童权利法》对儿童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2017年――84.6%)。
334.儿童生活不可侵犯性问题受到负责儿童福祉的所有部委的特别监控。
335.专家认识到反对暴力、自杀和其他反社会现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增强父母责任和巩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首先应该关心自己的孩子,与他们交谈并教导他们在困难的情况下寻找出路。
336.自2017年起,创建了“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以及希望领养儿童家庭的国家数据库”。改变了对委托的收养机构的要求,对孤儿和没有父母照顾儿童采用新的替代安置形式,例如“来宾”家庭和“收养”家庭。同时,加重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处罚。
337.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在落实国家元首五项体制改革的《100项具体步骤国家计划》的第97项步骤框架内,将5项职能转移到竞争环境中。
338.对保护儿童权利领域的立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339.与此同时,在2018年通过了若干立法、规范性法令,以查明面临风险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340.因此,《教育法》作出规定,要求教师向执法机关通报学生犯下的刑事犯罪事实,包括针对学生的犯罪行为。
341.开展推广活动并提高父母和儿童的法律知识在预防暴力侵害儿童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342.每年举行各种宣传活动以增强青少年的抵御能力和抗压能力:“没有虐待和暴力的童年”(每年11月)、“打击剥削童工12天”(每年6月)以及国家行动“关怀”、“上学之路”、“夜城的孩子”、“安全学校”、“蜜月—人权”(每年1月、8月至9月)。
343.为了及时向儿童提供援助、解决他们的问题、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法律保护状况以及他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程度的相关信息、发放关于儿童权利的材料,创建了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网站(www.bala-kkk.kz)。
344.提供了一个为儿童的利益提出申诉和上诉的机制:开设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热线“742528”,全国全天候免费热线“150”,在各地区共开设了约160个求助热线、政府网站、领导博客,而且在各地都设有儿童社会接待站。在所有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去极端化教育中心、孤儿院都安装了“信任箱”。在哈萨克斯坦教育与科学部下属儿童权利保护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bala-kkk.kz上有一专栏“为社会服务”,其任务是传播关于保护儿童和改善儿童生活质量的儿童倡议。
345.根据2017年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修订,在阿斯塔纳市内可以建立金融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
346.根据201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阿斯塔纳市国际金融中心”的宪法性法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活动主要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原则和规范以及(或)世界主要金融中心的标准。2018年,《法院规程》获得批准。
(m)国际合作
34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积极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其他人权机构和机制进行互动。
348.2014年10月,哈萨克斯坦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接受了第二轮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根据申辩结果,哈萨克斯坦接受了128项建议中的112项建议。
349.特别关注与条约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哈萨克斯坦为以下初次/定期国家报告进行了申辩:2010年5月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2011年7月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初次报告;2014年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报告,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提交第三次报告;2015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第四次报告;2016年,向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第二次报告。2017年,哈萨克斯坦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初次国家报告,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第二次报告;2018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第四次报告;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第八次至第十次报告。
350.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执行条约机构的各项建议。为此制定并实施了落实建议的部门间计划。目前正在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已批准的条约保持一致,这是哈萨克斯坦履行自身义务的重要证明。
351.哈萨克斯坦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人权理事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权接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对有关条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申诉。
352.自2009年向所有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以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专家代表团(200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伯特兰·拉姆查兰(2003年)、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莱安德罗·德斯波伊(2004年)、联合国恐怖主义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丁·舍伊宁(2006年)、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2009年和2010年)、联合国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盖伊·麦克杜格尔(2009年)、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克尔·罗尔尼克(2010年)、联合国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辛格赫(2011年)、联合国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沙欣年(2012年和2014年)、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特(2014年)、联合国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马伊纳·基亚伊(2015年1月)、有毒废料问题特别报告员图恩卡克(2015年3月至4月)先后访问了哈萨克斯坦。与此同时,2016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了哈萨克斯坦。2017年9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德班达斯·阿吉拉尔到访哈萨克斯坦。访问结束后,经授权的国家机构制定并执行落实特别报告员建议的行动计划。
353.目前正在组织2019年联合国反恐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哈萨克斯坦的相关工作。
354.2013年至2015年期间,哈萨克斯坦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并于2015年担任亚太小组委员会副主席之职。
355.2016年,哈萨克斯坦首次当选为2017-2018年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在哈萨克斯坦担任主席期间,以协商、新闻发布会和辩论的形式举行了约30次会议,依照这些会议成果通过了联合国安理会主席的决议以及对媒体的声明。
356.哈萨克斯坦是联合国安理会阿富汗/塔利班制裁委员会(1988制裁委员会)、联合国安理会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1267/1989/2253委员会)和索马里/厄立特里亚制裁委员会(751/1907委员会)的主席。
357.哈萨克斯坦作为联合国主权会员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议程的所有议题上奉行完全独立的政策,力求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框架内的主要工作重点,为理事会的工作作出建设性贡献。
35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发表讲话,表达了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国家反恐联盟(网络)的想法。作为形成这一联盟的基础,在纳扎尔巴耶夫向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发表的政治演说中(2017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建议制定《实现无恐怖主义世界的行为准则》。
359.2018年9月28日,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框架内,7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加入了《行为守则》。
360.《行为准则》具有创新性,因为它首次承认安全、反恐和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现在它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从而创造了关键的群体来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
(a)批准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361.在独立期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了以下人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
编号 |
条约名称 |
签署、批准/加入的信息 |
保留和声明 |
克减、限制或限定义务 |
1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2003年12月2日 2006年1月24日 |
- |
- |
2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2003年12月2日 2006年1月24日 |
- |
- |
3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98年8月26日 |
- |
- |
4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98年8月26日 |
- |
- |
5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8年8月26日 |
- |
- |
6 |
《儿童权利公约》 |
1994年2月16日 1994年8月12日 |
- |
- |
7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2009年2月27日 |
- |
- |
8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8年12月11日 2015年4月21日 |
- |
- |
9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9年6月30日 |
- |
- |
10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7年9月25日 2008年10月22日 |
- |
- |
11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1年8月24日 |
- |
- |
12 |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出的个人申诉程序 |
2008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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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0年9月6日 200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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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0年9月6日 200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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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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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根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个人申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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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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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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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提出的个人申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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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62.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个人的法律地位是基于个人和公民权利的概念并源自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条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接受了国际人权文件的主要思想和规定,并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加以巩固,特别是在第二章“人和公民”中。
36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他义务以及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性决议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36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3款,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
36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2000年10月11日《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3款的正式解释》的第18/2号决议中对《宪法》第四条第3款进行了解释,其中规定其按照立法规定程序并根据《共和国宪法》缔结、经共和国议会通过相关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立法。
366.与此同时,构成人权法案的国际文件的主要思想和规定已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36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应用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2004年4月9日“关于检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依照〈哈萨克斯坦宪法〉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宪法性法律”的第5号决议中。宪法委员会在决议的说明理由部分中使用了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律解释作为补充论据。特别是,宪法委员会引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368.根据《宪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司法权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实施,其使命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保障《宪法》、法律、其他规范性法令和共和国国际条约的执行。
369.同时,根据第八十三条第1款,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形式代表国家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法治情况进行最高程度的监管;检察机关在法院代表国家的利益并以国家名义进行刑事起诉。
370.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法》第4条第1款,检察官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保护和恢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的任务。
E.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
37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3月19日第1042号总统令,成立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372.根据《委员会条例》,委员会是一个协商和咨询机构,负责协助国家元首执行其作为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宪法权限,这些宪法权限得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承认和保障。
373.根据《委员会条例》第3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创造条件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实施其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宪法地位;
协助完善确保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机制;
协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确保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落实国家政策的活动;
参与制定确保和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国家政策的概念和方案;
促进加强确保和保护人权和自由领域的国际合作。
37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9月19日第947号总统令,设立了人权事务专员之职,根据2002年12月10日第992号法令成立了国家人权中心。
375.根据《人权事务专员章程》第1条,人权事务专员是监督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情况的官员,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采取措施恢复被侵犯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76.与此同时,国家人权中心为人权事务专员的活动提供信息分析、组织、法律等保障。
377.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4款,公布了共和国加入的所有法律、国际条约。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令是将其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
378.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法》第4条第4款,通过正式公布与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法令,确保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完整性。
379.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法》第37条第2款,在印刷出版物上正式刊登立法法令,这些期刊都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方式通过竞争获得了这种权利。
380.规范性法令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规范性法令标准检查数据库内以电子形式正式公布。
F.在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
381.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向在相关条约框架内为监督其执行情况而设立的联合国各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附件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理事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382.根据2017年11月22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11-1-2/547号命令批准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条约部门间委员会条例》,部门间委员会是外交部下属的一个咨询机构。委员会的目的是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条约问题提出建议。
383.委员会在其活动中遵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规范性法令和国际条约以及《委员会条例》。
384.委员会的任务是就以下问题提出建议:
确保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条约领域的国际法律义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准则,完善国家立法;
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机制相互作用,其中包括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议、条约机构、特别程序;
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行普遍定期审议、条约机构和联合国特别程序的建议,包括批准执行联合国特别程序建议的行动计划。
385.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委员会成员组成,他们由国家机构的代表组成。
386.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387.自2013年以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的咨询机构“人类维度对话平台”一直在运作。参加其工作的有政府机构、民间团体、议会议员和哈萨克斯坦国际组织的代表。咨询机构的工作主要以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建议、被批准的人权公约为基础。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有效法律保护手段的信息
38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创建了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这样一个独特的公共机构,其活动旨在实施国家族裔间政策并提高国家与民间机构在族裔间关系领域互动的有效性。
389.人民大会是一个宪法机构。大会主席是国家总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特别法》、《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条例》确定了大会的法律地位,该条例规定了组建程序、结构和管理机构。还确定了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目标、主要任务、活动方向、与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互动组织的特点、参与族裔间关系领域国家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机制。
390.大会的最高机构是由国家总统主持召开的会议。其所有决定是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审议所必须的。
391.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是一个宪法机构。大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代表国家议会中族裔群体的利益。大会选举马日利斯的9名议员。
392.工作机构是总统办公厅构成中作为独立部门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秘书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构成中还包括:哈萨克斯坦大会的科学专家委员会、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下属族裔间关系问题记者和专家俱乐部、“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基金”公共基金会、“Tildaryn”语言培训创新技术方法中心、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企业家协会。
393.在国内各地都开设有友谊之家。在阿斯塔纳市受国家元首之托建造了和平和谐宫,此地每年都会召开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年度会议、世界和传统宗教大会以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2014年成立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领导的国家机构“Qoǵamdyq kelisim”。
394.国家正在努力完善种族间关系领域的规范性法律基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与相应的《2016-2018年措施计划》共同批准实施《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发展概念(2025年前)》,以及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友谊之家的发展概念和旨在加强团结和族裔间和谐的若干其他规范性法令。
39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2017年9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第三次会议开幕时指示修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法》,据此,于2018年4月27日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396.为了预先解决争端,在人民大会构成中设立了调解办公室。在国内包括居民点在内的所有地区,都设立了社会和谐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解决社会问题和防止社会上的各种社会压力。
397.《人民大会法》明确了大会促进慈善事业和调解发展的主要工作领域,并在该法的有关条款中予以反映。
398.为了巩固大会本身的机构,必须对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基础设施的运作进行立法规定。
399.考虑到设立了“Qoǵamdyq kelisim”这一新机构,以及增强了民族文化协会在大会活动中的作用,《人民大会法》规定巩固上述组织作为大会本身的结构基础的地位。
400.为了加强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理事会的作用及其在增强社会和谐的国家政策中的有效性,必须扩大大会理事会的权限。
401.在这方面,《人民大会法》规定组建由国家民族文化协会的领导人组成的大会理事会,并赋予理事会设立社会奖励的权力。
402.国家政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确保目前居住有100多个民族代表的国家的社会凝聚力和民族团结。所有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403.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发挥了这一方向上的坐标仪和调节器的作用。
404.国家机构“Qoǵamdyq kelisim”是人民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2014年6月17日的总统令,成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国家机构“Qoǵamdyq kelisim”,其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旨在确保大会的各项活动。
405.在区域一级,在友谊之家的基础上在各州、阿拉木图市和阿斯塔纳市政府内建立了“Qoǵamdyq kelisim”市政机构。
406.因此,从立法上赋予国家机构“Qoǵamdyq kelisim”和地方政府机构“Qoǵamdyq kelisim”大会执行机构的地位并详细规定其活动细则。各州以及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的人民大会机构(秘书处)的职能得到了扩展。
407.此外,还引入了有关大会民族文化协会的新规则,对其活动、地位以及国家对保护和发展传统、语言和文化的活动的支持做出了详细规定。
408.与此同时,还制定了民族文化协会公众认可的规范,旨在进一步改善民族文化协会的制度,并广泛参与大会的积极工作。
409.鉴于国家支持问题的重要性,该法补充了一条新的条款“国家支持人民大会民族文化协会在保护和发展传统、语言和文化方面的活动”,该条款规定了国家支持机制,并在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内对大会提供协助。
410.《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主要法律,规定了旨在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则,不论其种族、民族、宗教、社会或其他隶属关系如何。
41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任何破坏族裔间和宗教间和谐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违宪的。《宪法》第四条规定,《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的其他义务以及宪法委员会和共和国最高法院的规范性决定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由共和国的立法决定。
412.根据诉讼法准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相关法律并直接适用,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行政违法法典》第1条)。
41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9年12月4日《难民法》第4条,关于难民问题的国家政策的主要原则是:根据《难民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寻求庇护者和有庇护权的难民;在实行授予难民地位的程序时,不得以社会出身、种族、国籍、公民身份、宗教和政治见解为由进行歧视;尊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个人隐私;协助离散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家庭进行团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难民儿童的权利;防止驱逐寻求庇护者。
414.2014年7月3日,通过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其中规定了以下条款:第3章“违反人和公民的宪法及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刑事犯罪”的第145条“侵犯人和公民的平等权利”规定因出身、社会身份、职务或财产状况、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社会团体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直接或间接限制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承担相应责任;第4章“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第174条“煽动社会、民族、部族、种族、阶级或宗教活动罪”。
415.上述犯罪要素已于2014年7月3日从1997年7月16日失效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纳入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的《刑法》中。
416.但是,正如纳入新《刑法》中的旧《刑法》规定的那样,以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或敌意为由实施刑事犯罪,对其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报复,以及为隐瞒其他刑事责任或减轻罪行而实施的刑事犯罪属于加重刑事责任和惩罚的情况,也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54条第一部分量刑(第6项)时的审定条件。
417.此外,我们注意到,在第99条第2款第11项、第106条第2款第8项、第107条第2款第6项、第110条第2款第6项、第202条第2款第4项、第203条第2款第3项、第314条第2款第3项中规定了因社会、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敌意而加重刑事责任的审定条件。
418.根据1999年7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法》第13条,暂停发行媒体或分发其产品的理由包括在大众媒体上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级和部落的优越感。
419.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年2月18日《打击极端主义法》,煽动种族、民族和部落冲突,包括暴力或煽动暴力,是“国家极端主义”,并将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受到起诉。
420.因此,根据2014年7月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74条,蓄意采取行动旨在煽动社会、民族、部落、种族、阶级或宗教仇恨、侮辱公民的国家荣誉和尊严或宗教感情,以及宣传公民基于对宗教、等级、民族、宗族或种族关系的态度的排他性、优越感或劣势,将被限制自由或监禁2至20年的惩罚,具体取决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421.应该指出的是,2014年7月,哈萨克斯坦于2014年7月3日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大大加重了第174条(原第164条)规定的惩罚。
422.2014年7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还规定了较轻地违反族裔间和谐领域的立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423.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任何破坏族裔间和宗教间和谐的行为均被视为违宪。
424.关于《宪法》第二条第1款(e)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鼓励并支持建立联合多种族组织和运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3月1日“关于成立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总统令,成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确保国内族裔间和谐问题的协商咨询机构,其基础是国家与民间社会机构以民族文化协会形式建立伙伴关系的原则。2008年10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法》获得通过,确保了对其活动的法律规范。201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纳入了相关规范以扩大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任务和职能。该法提出了准确的措辞,扩大了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的概念,确保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提高了国家与民间社会机构在族际关系领域的互动效率,并纳入了保障国内民族和谐的规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工作质量,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需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425.根据1999年7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法》第13条,暂停发行媒体或分发其产品的理由包括在大众媒体上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级和部落的优越感。
426.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年2月18日《打击极端主义法》,煽动种族、民族和部落冲突,包括暴力或煽动暴力构成“国家极端主义”,并将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受到起诉。
427.因此,根据2014年7月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74条,蓄意采取行动旨在煽动社会、民族、部落、种族、阶级或宗教仇恨、侮辱公民的国家荣誉和尊严或宗教感情,以及宣传公民基于对宗教、等级、民族、宗族或种族关系的态度的排他性、优越感或劣势,将被限制自由或监禁2至20年的惩罚,具体取决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
428.应该指出的是,2014年7月,哈萨克斯坦于2014年7月3日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大大加重了第174条(原第164条)规定的惩罚。
429.2014年7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还规定了较轻地违反族裔间和谐领域的立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430.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任何破坏族裔间和宗教间和谐的行为均被视为违宪。
431.关于《宪法》第二条第1款(e)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鼓励并支持建立联合多种族组织和运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3月1日“关于成立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总统令,成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确保国内族裔间和谐问题的协商咨询机构,其基础是国家与民间社会机构以民族文化协会形式建立伙伴关系的原则。2008年10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法》获得通过,确保了对其活动的法律规范。201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纳入了相关规范以扩大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任务和职能。该法提出了准确的措辞,扩大了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的概念,确保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提高了国家与民间社会机构在族际关系领域的互动效率,并纳入了保障国内民族和谐的规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的工作质量,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需向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432.根据诉讼法准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相关法律并直接适用,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刑事诉讼法典》第2条、《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行政违法法典》第1条)。
附件
附件1
常住人口各年龄段的人数和组成(截至2018年1月)
年龄 |
人数 |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全国人口 |
17,415,715 |
17,669,896 |
17,918,214 |
18,157,337 |
未满1岁 |
396,012 |
395,272 |
397,737 |
387,357 |
1-4岁 |
1,485,023 |
1,517,500 |
1,543,740 |
1,564,397 |
5-9岁 |
1,559,581 |
1,648,816 |
1,723,123 |
1,789,160 |
10-14岁 |
1,189,784 |
1,233,749 |
1,298,563 |
1,368,612 |
15-19岁 |
1,168,135 |
1,132,504 |
1,109,500 |
1,115,081 |
20-24岁 |
1,495,884 |
1,425,995 |
1,357,907 |
1,283,918 |
25-29岁 |
1,623,265 |
1,641,772 |
1,625,048 |
1,590,949 |
30-34岁 |
1,365,671 |
1,402,714 |
1,462,423 |
1,519,070 |
35-39岁 |
1,209,497 |
1,231,088 |
1,242,211 |
1,268,564 |
40-44岁 |
1,127,824 |
1,132,747 |
1,145,102 |
1,150,288 |
45-49岁 |
1,032,609 |
1,042,224 |
1,053,179 |
1,070,014 |
50-54岁 |
1,063,564 |
1,047,487 |
1,033,499 |
1,015,469 |
55-59岁 |
859,873 |
914,207 |
952,156 |
981,581 |
60-64岁 |
650,857 |
667,353 |
694,156 |
724,939 |
65,-69岁 |
419,867 |
479,914 |
513,392 |
536,021 |
70岁及以上 |
768,269 |
756,554 |
766,478 |
791,917 |
附件2
占所有人口的百分比(截至2018年1月)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全国人口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未满1岁 |
2.3 |
2.2 |
2.2 |
2.1 |
2.1 |
1-4岁 |
8.5 |
8.6 |
8.6 |
8.6 |
8.6 |
5-9岁 |
9.0 |
9.3 |
9.6 |
9.9 |
9.8 |
10-14岁 |
6.8 |
7.0 |
7.2 |
7.5 |
7.5 |
15-19岁 |
6.7 |
6.4 |
6.2 |
6.1 |
6.1 |
20-24岁 |
8.6 |
8.1 |
7.6 |
7.1 |
7.0 |
25-29岁 |
9.3 |
9.3 |
9.1 |
8.8 |
8.7 |
30-34岁 |
7.8 |
7.9 |
8.2 |
8.4 |
8.3 |
35-39岁 |
6.9 |
7.0 |
6.9 |
7.0 |
6.9 |
40-44岁 |
6.5 |
6.4 |
6.4 |
6.3 |
6.3 |
45-49岁 |
5.9 |
5.9 |
5.9 |
5.9 |
5.8 |
50-54岁 |
6.1 |
5.9 |
5.8 |
5.6 |
5.5 |
55-59岁 |
4.9 |
5.2 |
5.3 |
5.4 |
5.4 |
60-64岁 |
3.7 |
3.8 |
3.9 |
4.0 |
3.9 |
65 -69岁 |
2.4 |
2.7 |
2.9 |
3.0 |
2.9 |
70岁及以上 |
4.4 |
4.3 |
4.3 |
4.4 |
4.3 |
附件3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截至2018年1月)
年龄,岁 |
截至2015年年初 |
截至2018年年初 |
||||
全部 |
男性 |
女性 |
全部 |
男性 |
女性 |
|
全部 |
17,415,715 |
8,413,101 |
9,002,614 |
18,157,337 |
8,791,298 |
9,366,039 |
0-4 |
1,881,035 |
966,937 |
914,098 |
1,951,754 |
1,006,273 |
945,481 |
5-9 |
1,559,581 |
801,504 |
758,077 |
1,789,160 |
918,659 |
870,501 |
10-14 |
1,189,784 |
609,697 |
580,087 |
1,368,612 |
703,396 |
665,216 |
15-19 |
1,168,135 |
596,777 |
571,358 |
1,115,081 |
570,445 |
544,636 |
20-24 |
1,495,884 |
753,705 |
742,179 |
1,283,918 |
653,809 |
630,109 |
25-29 |
1,623,265 |
802,155 |
821,110 |
1,590,949 |
789,977 |
800,972 |
30-34 |
1,365,671 |
677,080 |
688,591 |
1,519,070 |
751,592 |
767,478 |
35-39 |
1,209,497 |
591,720 |
617,777 |
1,268,564 |
624,584 |
643,980 |
40-44 |
1,127,824 |
544,422 |
583,402 |
1,150,288 |
555,772 |
594,516 |
45-49 |
1,032,609 |
491,496 |
541,113 |
1,070,014 |
511,162 |
558,852 |
50-54 |
1,063,564 |
496,557 |
567,007 |
1,015,469 |
475,907 |
539,562 |
55-59 |
859,873 |
385,710 |
474,163 |
981,581 |
445,471 |
536,110 |
60-64 |
650,857 |
274,403 |
376,454 |
724,939 |
310,573 |
414,366 |
65岁及以上 |
1,188,136 |
420,938 |
767,198 |
1,327,938 |
473,678 |
854,260 |
附件4
男女比例(截至2018年1月)
每1,000名同龄男性相对应的女性 |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所有人口,女性 |
1,070 |
1,069 |
1,067 |
1,065 |
附件5
人口自然增长率(截至2018年1月)
年份 |
出生 |
死亡 |
自然增长额 |
出生率 |
每千人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所有人口 |
||||||
2013 |
387,256 |
136,368 |
250,888 |
22.73 |
8.00 |
14.73 |
2014 |
399,309 |
132,287 |
267,022 |
23.1 |
7.65 |
15.45 |
2015 |
398,458 |
130,811 |
267,647 |
22.71 |
7.46 |
15.25 |
2016 |
400,694 |
131,231 |
269,463 |
22.52 |
7.37 |
15.15 |
2017 |
390,262 |
129,009 |
261,253 |
21.64 |
7.15 |
14.49 |
城市人口 |
||||||
2013 |
209,383 |
78,764 |
130,619 |
22.38 |
8.42 |
13.96 |
2014 |
222,821 |
77,803 |
145,018 |
23.13 |
8.07 |
15.06 |
2015 |
225,808 |
77,319 |
148,489 |
22.73 |
7.78 |
14.95 |
2016 |
229,731 |
78,001 |
151,730 |
22.65 |
7.69 |
14.96 |
2017 |
226,847 |
76,522 |
150,325 |
21.95 |
7.4 |
14.55 |
农村人口 |
||||||
2013 |
177,873 |
57,604 |
120,269 |
23.16 |
7.5 |
15.66 |
2014 |
176,488 |
54,484 |
122,004 |
23.06 |
7.12 |
15.94 |
2015 |
172,650 |
53,492 |
119,158 |
22.7 |
7.03 |
15.67 |
2016 |
170,963 |
53,230 |
117,733 |
22.34 |
6.96 |
15.38 |
2017 |
163,415 |
52,487 |
110,928 |
21.22 |
6.82 |
14.4 |
附件6
2010-2017年间孕产妇死亡率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各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人数,共计 |
84 |
66 |
52 |
51 |
47 |
50 |
51 |
58 |
每10万名新生儿中孕产妇死亡率 |
22.7 |
17.4 |
13.5 |
13.1 |
11.7 |
12.5 |
12.7 |
14.8 |
附件7
2011-2017年间婴儿死亡率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人数 |
5,546 |
5,152 |
4,400 |
3,907 |
3,751 |
3,438 |
3,109 |
1,000名活产新生儿中婴儿死亡率 |
14.91 |
13.56 |
11.39 |
9.83 |
9.41 |
8.59 |
7.93 |
附件8
宗教-百分比
所有人口 |
明确指明为: |
拒绝指明 |
||||||
伊斯兰教 |
基督教 |
犹太教 |
佛教 |
其他 |
无信仰 |
|||
两性 |
||||||||
所有人口 |
100 |
70.2 |
26.3 |
0.0 |
0.1 |
0.0 |
2.8 |
0.5 |
其中: |
||||||||
哈萨克族 |
100 |
98.3 |
0.4 |
0.0 |
0.0 |
0.0 |
1.0 |
0.3 |
俄罗斯族 |
100 |
1.4 |
91.6 |
0.0 |
0.0 |
0.0 |
6.1 |
0.8 |
乌兹别克族 |
100 |
99.1 |
0.4 |
0.0 |
0.0 |
0.0 |
0.4 |
0.2 |
乌克兰族 |
100 |
0.9 |
90.7 |
0.0 |
0.0 |
0.0 |
7.3 |
0.9 |
维吾尔族 |
100 |
98.4 |
0.5 |
0.0 |
0.0 |
0.0 |
0.6 |
0.5 |
塔塔尔族 |
100 |
79.6 |
10.2 |
0.0 |
0.0 |
0.1 |
8.1 |
2.0 |
日耳曼族 |
100 |
1.6 |
81.6 |
0.0 |
0.0 |
0.1 |
14.0 |
2.7 |
朝鲜族 |
100 |
5.2 |
49.4 |
0.2 |
11.4 |
0.1 |
28.5 |
5.2 |
土耳其族 |
100 |
99.1 |
0.3 |
0.0 |
0.0 |
0.0 |
0.3 |
0.2 |
阿塞拜疆族 |
100 |
94.8 |
2.5 |
0.0 |
0.0 |
0.0 |
1.9 |
0.8 |
白俄族 |
100 |
0.8 |
90.2 |
0.0 |
0.0 |
0.0 |
7.8 |
1.1 |
东干族 |
100 |
98.9 |
0.4 |
0.0 |
0.0 |
0.0 |
0.3 |
0.3 |
库尔德族 |
100 |
98.3 |
0.5 |
0.0 |
0.0 |
0.0 |
0.7 |
0.4 |
塔吉克族 |
100 |
97.8 |
0.9 |
0.0 |
0.0 |
0.1 |
0.8 |
0.4 |
波兰族 |
100 |
0.7 |
90.1 |
0.0 |
0.0 |
0.1 |
7.3 |
1.8 |
车臣族 |
100 |
93.7 |
3.0 |
0.0 |
0.0 |
0.1 |
2.1 |
1.2 |
吉尔吉斯族 |
100 |
96.7 |
0.9 |
0.0 |
0.0 |
0.0 |
1.5 |
0.9 |
其他民族 |
100 |
34.7 |
52.3 |
0.8 |
0.9 |
0.1 |
8.4 |
2.7 |
*数据以百分比表示。
附件9
非政府组织的主要活动
附件10
2010-2018年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向条约机构提交的国家报告
编号 |
国家报告 |
条约机构 |
提交日期 |
1 |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2009年 |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
2014年 |
||
2 |
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2000年 |
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
2006年 |
||
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报告 |
2013年 |
||
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报告 |
2018年 |
||
3 |
关于《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至第三次报告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2003年 |
关于《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至第七次报告 |
2008年 |
||
关于《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和第七次报告 |
2012年 |
||
4 |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2000年 |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
2005年 |
||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至四次报告 |
2011年 |
||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报告 |
2018年 |
||
5 |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
2001年 |
|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至第三次报告 |
2006年 |
||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报告 |
2011年 |
||
6 |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
2007年 |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
2017年 |
||
7 |
向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 |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
2014年 |
8 |
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
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