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SWE/2018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6 Jul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瑞典 *

[收到日期:2018年4月16日]

1.本核心文件旨在协助各条约机构了解瑞典的情况,包括与落实瑞典所参加条约有关的一般信息和具体信息,可供全部或部分条约机构参考。

一.一般信息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2.大约自1350年起,瑞典法律就开始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19世纪,瑞典的议会制开始演变,政治权力从君主转到议会。1909年实行男性普遍选举,1921年实行女性普遍选举。

3.1809年《政府法典》规定了国家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政治权力分离的原则。如今,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1974年《政府法典》的保护(另请参见第二章D节),该法是瑞典的四部基本法之一,这四部法经常统称为《宪法》。瑞典没有单独的权利法案,而是由《政府法典》保护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新闻出版自由和其他媒体上的表达自由受到两部单行基本法的保护,即《新闻自由法》和《表达自由基本法》。第四部基本法是《继承法》。《议会法》的地位处于基本法与普通法律之间。《议会法》规定了议会的运作程序。1974年之前,《议会法》一直都属于基本法,但如上所述,现在该法处于两者之间。

4.人权和民主是瑞典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政府从这些价值观出发,坚定地确保国内充分尊重人权。

人口

5.由于出生率较高和净移民输入,2016年,瑞典人口新增144 136人,总人口达9 995 153人。2016年,移民达到创纪录水平,163 005名新移民来到瑞典。163 005名新移民中,女性71 859名,男性91 146名,分别来自178个国家。与2015年相比,移居外国人数下降18%。

6.2016年,死亡人数为90 982人,其中女性46 561人,男性44 421人。与2015年相比,死亡人数增加75人;但由于人口总数增加,每千人死亡率反而下降了0.1。2016年,每1 000名活产婴儿中有2.5人在一岁前死亡,一岁内死亡人数中,男婴略多于女婴。虽然男婴死亡率较高,但男婴出生人数也略多。2016年,共有117 425名婴儿出生,女婴57 226人,男婴60 199人。与2015年相比,新增儿童2 555人。

7.过去五年的趋势:

(a)男性和女性人数都在增加,男性人数多于女性。新增男性人口更多,因为新出生男婴多于女婴,女性死亡人数多于男性,净移民人数男性高于女性;

(b)每平方公里的居民人数在增长;

(c)出生人数在增长,新生男婴多于女婴。出生人数不断增加,是因为人口基数越来越大。在过去五年中,总和生育率略有下降。每出生100名女婴,有大约105名男婴出生;

(d)五年来死亡人数没有太大变化。女性死亡人数更多,但这是自然规律,因为女性寿命更长,年龄最大组别中,女性人数多于男性;

(e)最近五年,瑞典的外国公民人数有所增加。

人口概况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截止12月31日总人口

9 555 893

9 644 864

9 747 355

9 851 017

9 995 153

男性

4 765 905

4 814 357

4 872 240

4 930 966

5 013 347

女性

4 789 988

4 830 507

4 875 115

4 920 051

4 981 806

0-17岁人数

1 928 121

1 952 478

1 985 282

2 025 077

2 076 407

0-17岁人口占总人口的%

20.2

20.2

20.4

20.6

20.8

65岁以上人数

1 828 283

1 872 207

1 912 884

1 947 227

1 976 857

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9.1

19.4

19.6

19.8

19.8

家庭户数

4 360 368

4 389 007

4 432 614

4 481 746

4 536 214

每户平均人数

2.19

2.20

2.20

2.20

2.20

外国国民 1

667 232

694 662

739 435

782 833

851 949

外国国民占总人口的%

7.0

7.2

7.6

7.9

8.5

外国出生人口

1 473 256

1 533 493

1 603 551

1 676 264

1 784 497

外国出生人口占总人口的%

15.4

15.9

16.5

17

17.9

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人数

840 957

875 002

908 659

936 729

969 201

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占总人口的%

57.08

57.05

56.66

55.88

54.31

瑞典出生但父母均在外国出生的人口

448 736

467 697

488 655

510 756

535 805

具有外国背景的人口占总人口的% 2

20.1

20.7

21.5

22.2

23.2

活产婴儿

113 177

113 593

114 907

114 870

117 425

出生率(每千人)

11.88

11.83

11.85

11.72

11.83

总和生育率

1.91

1.89

1.88

1.85

N/A

死亡人数

91 938

90 402

88 976

90 907

90 982

死亡率(每千人)

9.6

9.4

9.1

9.2

9.1

男性预期寿命

79.9

80.2

80.4

80.4

N/A

女性预期寿命

83.6

83.8

84.2

84.1

N/A

婴儿死亡率(每千名活产婴儿)

2.6

2.7

2.2

2.5

2.5

外来移民人数

103 059

115 845

126 966

134 240

163 005

外来移民人数(年初每千人)

10.8

12.0

13.0

13.6

16.3

移居国外人数

51 747

50 715

51 237

55 830

45 878

移居国外人数(年初每千人)

5.4

5.3

5.3

5.7

4.6

人口增加数量

73 038

88 971

102 491

103 662

144 136

人口增长率(年初每千人)

7.6

9.2

10.5

10.5

14.4

获得瑞典国籍人数

49 746

49 632

42 918

48 249

60 343

资料来源: 瑞典统计局。

* http :// www.statistikdatabasen.scb.se / sq /31156 。

* http :// www.statistikdatabasen.scb.se / sq /31157 。

1 不包括国籍之一为瑞典的双重国籍者。

2 外国背景是指在外国出生和在本国出生但父母均在外国出生。

2012-2016年瑞典人口(按年龄分组)

年龄

0-19岁

20-64岁

65岁以上

年份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2012年

1 057 700

1 118 786

2 734 363

2 816 761

997 925

830 358

2013年

1 063 378

1 126 350

2 749 429

2 833 500

1 017 700

854 507

2014年

1 071 857

1 137 412

2 767 058

2 858 144

1 036 200

876 684

2015年

1 085 718

1 153 897

2 783 005

2 881 170

1 051 328

895 899

2016年

1 108 369

1 182 237

2 809 025

2 918 665

1 064 412

912 445

资料来源: 瑞典统计局。

就业和社会状况

8.2010年,瑞典劳动力市场开始从金融危机影响中恢复。从那时起,就业出现积极增长,就业人口(15-74岁)比重逐渐增加,从2010年的64.4%增至2016年的67.1%。同期,就业人数增加了386 000人,即8.5%。外国出生人群的就业率增加60%。(有关就业统计数据和各经济部门的就业情况,见附录1)。

9.金融危机后的几年中,失业率仍然相对较高,但从2014年开始,已大幅下降至6.9%。瑞典出生人口数失业率降幅明显,而外国出生人口失业率则明显偏高。根据劳动力市场调查,瑞典的工会入会率继续下降,从2009年的68.4%降至2016年的66.7%。女性员工入会率几乎比男性高5%。过去十年中,这种情况基本保持稳定。

10.虽然能够自食其力的人越来越多,但近年来既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口比例没有变化。与劳动力市场联系薄弱对生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患病风险。劳动力市场之外的人群,特别是从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也有可能无法从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挂钩部分提供的保护中受益。社保制度是个人化的,既包括与收入挂钩的福利,也包括基本保护,即全民福利和按经济状况发放的福利。社保制度为疾病和残疾提供经济保障,也为老人和有子女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但不提供医保或失业保险。

11.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县议会和市政府,负责提供医保、养老、教育等服务,还负责管理儿童福利和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公共部门支出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社保缴费,部分来自病人缴费。医保和社会服务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提供,或由私营部门提供,但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中央政府,并受其监管。

12.各类人群中,长期(五年或以上)贫困者持续减少。此外,各类人群的收入均有所增加,但高收入者的收入增长高于低收入者,因此,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关于生活状况、各种指标、按性别、年龄、时期统计的百分比、基尼系数、健康与社会经济指标的统计数据,请见附录2)。

13.在瑞典,48%的人口居住在三个广域市,分别包括三个最大的城市及其周边可通勤城镇。近几十年来,城市居民人口比例有所增加。男女比例方面,在瑞典全国和城市地区,男性比例接近50%,女性比例略高于50%。与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地区年轻人群和受高等教育人口更多。瑞典不登记宗教、种族和母语信息,仅登记出生国信息。在城市地区(三大广域市),外国出生的人口比例较高。外国出生人口中62%生活在城市地区。外国出生人群占三大广域市人口的15%至19%,占全国总人口的14%。但在三大广域市的周边市镇中,外国出生人口占市镇人口20%以上也不奇怪。过去五年中,这一比例一直在增加。

14.瑞典城市的隔离现象令人担忧。即使在同一城市,不同居住区的失业率、学业成绩、收入、社会保障依赖性、公共服务需求、医疗、选举参度和不安全感都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问题在女性和男性、男童与女童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同的福利问题可能相伴而生,比如健康状况差和经济脆弱就是常见的孪生姐妹。重病经常导致经济状况恶化、配偶分居。(有关2011-2015年贫困风险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录3)。

教育

15.被认定为瑞典居民的7-16岁儿童必须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所有儿童都应当入学。2016/17学年,瑞典小学共有1 023 956名学生。(有关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的统计数据,请见附录4)。市政府和学校有义务确保所有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儿童确实到校学习。

16.寻求庇护儿童和无必要许可或法律支持而留在瑞典的儿童,有权在中小学接受教育,但不强制。此类儿童如果18岁之前入学,则也有权接受高级中等教育。中央政府专门为市政府提供拨款,用于这些儿童的教育。根据瑞典移民局的评估,几乎所有儿童都能就学,很少出现例外。移民官员鼓励父母与最近的学校联系,如果父母同意,瑞典移民局会通知负责提供教育的市政府。

17.高级中等教育包括国立职业教育课程、国立高等教育预备课程和导入课程。希望申请任何国立教育课程者在义务教育阶段最低必须通过下列考试:瑞典语/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英语、数学;在此基础上,申请国立职业教育者还需至少通过五门其他课程;申请国立高等教育预备课程者至少还需通过九门其他课程。不满足这些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入门课程,作为进入国立教育课程或就业的途径。截止2016/17学年,83.1%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国立教育课程,剩余的16.9%,将参加入门课程的学习。

18.完成义务教育并继续接受高级中等教育课程的学生比例接近100%。

19.下表显示了五年内完成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三年制课程并获得文凭的学生比例。(假定五年内没有完成三年制课程的学生选择退学,则这些数字可以作为高级中等教育辍学率的指标。)

高级中等教育入学年份

5年内完成课程的女生比例

5年内完成课程的男生比例

5年内完成课程的学生比例

2016年秋季

74.3 %

66.7 %

70.4 %

资料来源: 国家教育局数据库。

公立学校的师生比例

义务教育阶段每100名学生教师数量

2016/17

2015/16

2014/15

2013/14

2012/13

12.0

12.2

11.7

12.1

12.1

资料来源: 国家教育局数据库。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100名学生教师数量

2016/17

2015/16

2014/15

2013/14

2012/13

11.9

11.9

11.9

12.1

12.1

20.瑞典没有关于识字率的统计数据。经合组织国际学生评估计划(PISA)等国际学生评估的结果可作为衡量初级教育阶段学生识字率的指标。PISA是唯一一项衡量15岁儿童知识技能的国际教育研究,大多数国家的学生在这个年龄基本完成义务教育。此前几次评测结果中,瑞典15岁儿童的成绩逐年下降,现在有所改善,阅读理解和数学成绩提高,科学成绩也有提高的迹象。在之前的PISA测评中,瑞典学生三项成绩均低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现在瑞典已达到或高于平均水平。在阅读理解方面,平均成绩为500分,比2012年提高了17分。瑞典学生成绩现在已高于经合组织平均分。阅读理解平均分提高,主要原因是低分学生的成绩有所提高。

公共财政

21.有关国内生产总值、消费者价格指数、公共部门收支以及中央政府的预算平衡情况,请见附录5。

发展政策的统一性

22.共同责任:瑞典的全球发展政策(政府法案2002/03:122)是一份指导性文件,从两个基本视角指导瑞典政府的全球发展政策:贫困人口的发展视角和权利视角。贫困人口的发展视角是指,减贫、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全球发展的出发点是贫困妇女、男性和儿童的需求、处境、利益和优先事项。权利视角以人权、民主、性别平等和儿童权利为中心。权利视角的基本原则是不歧视、参与、开放和透明以及问责原则。两个视角相辅相成,并有部分重叠。

23.政府的全球发展政策旨在实现政策统一,也就是说,所有政策领域都要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公平、可持续的全球发展。全球发展政策针对有国际影响的跨国问题,要求所有领域在制定和实施政策中都考虑该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利用一切可能机会来帮助实现目标。因此,全球发展政策超越了官方发展援助。如果各政策领域缺乏统一性,可能导致特定领域的措施或决策削弱或消解政府在促进全球发展和减贫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缺乏统一性也会影响贫穷国家和人民,并可能削弱瑞典和欧盟作为全球行为主体的声誉。2015年,政府重新发布了全球发展政策,明确了该政策与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联。

24.2016年12月,瑞典政府发布了发展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新政策框架(政府通报2016/17:60)。该政策框架以当前全球发展局势为出发点,结合了《2030年议程》《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该政策框架除了采取权利视角和贫困人口的发展视角外(这两个视角与瑞典的全球发展政策一致),还新增了三个主题视角:性别视角、冲突视角以及环境气候视角。这些视角会贯穿到我们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加强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强化当地的主人翁意识。了解当地背景、建立关系和进行对话的能力是关键。伙伴国家的优先事项和政策是为瑞典的发展合作搭建平台。合作必须以需求为驱动,并补充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减贫努力;这两大支柱必须共同发挥作用,相互支持,才能取得成果。(关于2011-2015年瑞典国际援助的统计数据,请见附录6)。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25.瑞典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瑞典民主的基石是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和自由表达见解的权利,即以政治民主作为决策方法。君主(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但没有政治权力。

26.瑞典实行议会民主制,一切公共权力源于人民。政府组织形式为代表制;议会代表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执行议会决定、起草新法或法律修正案。议会制的后果之一是,政府必须获得议会信任,或者至少得到议会容忍。只要大多数议员同意,议会就可以解散政府。

27.《瑞典宪法》(1974年《政府法典》)的基础是主权在民、代议民主制、议会制、地方自治和法治原则。所有公共权力都依法行使。这不仅适用于法院和行政当局,也适用于政府和议会,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

28.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第二章D节有更详细的讨论。《政府法典》赋予这些权利和自由(即“政治”自由)核心作用,因为这些自由对于政府组织形式特别重要,其具体目的是保障公民在政治、宗教和文化事务上可以各抒己见。但是,各项规定也意在防止个人遭受非人道惩罚与可能出于骚扰或威迫目的而实施的其他肉体或精神折磨等。

29.根据《政府法典》,由政府负责治理王国。为执行此项任务,政府设立行政机构供其使用。政府决定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但是,行政机构在行使具体决策权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包括议会。具体决策包括针对私人主体或地方机构行使公共职权,或适用法律。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不得对行政机构在具体情况下应作出何种决定给予指导。

30.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受《政府法典》的保障。包括议会在内的任何公共机构都不能决定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组织特点和程序由法律作出规定。

选举

31.二十世纪初,选民范围逐步扩大。1909年实行男性普遍选举,1921年实行女性普遍选举。国家议会、县议会和市议会的普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国家议会为一院制机构,共有349个席位,当选代表任期固定为四年。有310个席位为选区固定席位,其余39席则可分配,以确保选区席位在全国的分配更符合比例。选举方法采用比例代表制。

32.选民包括所有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且身份为或曾经为居民的瑞典公民。除了瑞典公民以外,合法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挪威和冰岛年满18岁及18岁以上公民以及正在瑞典居住,或曾在瑞典居住3年以上的其他外国国民可以参加县议会和市议会选举。可以参加国家议会选举的瑞典公民也可以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居住在瑞典的欧洲联盟公民也可以参加欧洲议会的选举,前提是他们提出行使这一权利,并证明他们将来不在原籍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3.当前选期(2014至2018年)内,国家议会由八个政党组成:瑞典社会民主党、温和党、瑞典民主党、绿党、中间党、左翼党、自由党和基督教民主党。政党进入国家议会的最低票数为4%(有关议会中的得票份额和席位,请参考第36段)。然而,如果一个政党没有达到得票4%的门槛,但该政党获得某选区至少12%的选票,则可以参与分配选区固定席位。

34.在2014年国家议会选举中,共有7 330 432名选民有资格投票,同年市议会和县议会选举中,共有7 576 890名选民有资格投票。在市议会和县议会选举中,有454 000名外国选民有资格投票,占合格选民的6%。

35.国家议会、县议会和市议会选举每四年于9月份举行。2014年,国家议会选举投票人数增加了1.2个百分点,达到85.8%。这是连续三次选举中投票人数有增加。同年县议会和市议会投票人数分别增加1.4和1.3个百分点。县议会投票人数为82.5%,市议会投票人数为82.8%。(有关最近两次选举的投票人数统计资料,请参考附录7。)

36.任何人如果认为选举结果存在差错,可在选举日后10天内向选举审查委员会提起上诉。2014年选举之后,全国选举共受理19起上诉,县议会和市议会选举共收到46起上诉。所有针对全国性选举提出的上诉都被认定为没有根据。在涉及地方选举的一个案例中,上诉导致巴斯塔德市议会重新选举。选举委员会决定在2015年5月10日重新选举。

37.国家议会为一院制,有349个席位。2014年选举后,执政联盟由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组成。该次选举后,各政党拥有席位数量如下:社会民主党113个、温和党84个、瑞典民主党49个、绿党25个、中间党22个、左翼党21个、自由党19个、基督教民主党16个。2014年选举后,有七位议员退出所属政党。他们仍然是国家议会成员,但不再隶属任何政党。该年选举后,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43.6%(349个席位中占152)。

政党名称

2014年选举的得票比重(%)

2014年选举获得的议会席位

社会民主党

31.01

113

温和党

23.33

84

瑞典民主党

12.86

49

绿党

6.89

25

中间党

6.11

22

左翼党

5.72

21

自由党

5.42

19

基督教民主党

4.57

16

女权主义倡议

3.12

其他政党

0.97

资料来源: 瑞典选举委员会。

媒体

38.各家日报一直占有独立新闻报道较大比例,但现在受到几个方面的压力,包括国内外竞争压力。技术发展、新消费模式和媒体市场竞争加剧,给媒体行业带来了诸多重大挑战,例如,广告商正在选择其他方式接触目标观众。印刷报业尤其面临结构不断调整和数字化带来的重大挑战。杂志社发现难以向用户收取数字内容的费用,数字销售不够完全弥补印刷广告销售的减少。瑞典最大的传媒公司是邦尼尔集团,它拥有《今日新闻》和《南瑞典日报》两份日报、《快报》《GT》《晚邮报》三份晚报和一家金融日报《今日产业》,市场份额24.3%,营业额50亿瑞典克朗。第二大传媒公司是Stampen传媒集团,拥有《哥德堡邮报》等报纸,营业额为36亿瑞典克朗,市场份额为17.5%。第三大传媒公司是Schibsted, 它拥有《晚报》和《瑞典日报》,营业额为28亿瑞典克朗,市场份额13.8%。三大传媒公司之后是一些地方性出版公司,如MitMedia (市场份额10.1%)、NTM集团(8.8%)和Gota传媒 (5.4%)。

39.公共服务广播公司SVT与邦尼尔集团(拥有独立电视台TV4等电视台)的无线电视收视率最高,其中SVT占35.9%,邦尼尔集团占30.6%。独立广播公司收视率较低,其中现代集团 (TV3、TV6、TV8和TV10)占14.6%,探索网络(5、9和11频道)占11.7%。在广播电台中,公共服务广播电台SR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听众,而独立地方广播电台拥有的听众略低于三分之一。当前,所有独立地方广播电台都由MTG或Bauer传媒所有或控股。

民间社会

40.一般来说,瑞典的非政府组织要么是非营利协会,要么是注册的宗教团体。前者不需要注册,没有统一的立法来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注册要求。每个人均可发起或加入任何形式的协会,这项权利(结社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要想成为法律实体,非政府组织必须拥有理事会和章程,明确规定如何作出决定、谁被授权代表协会。根据章程留存的会议记录,构成个人经授权代表协会的证据。与作为法律实体的其他组织一样,非营利协会必须遵守税法和劳动法等具体立法中的规定。没有法律限制瑞典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资助,或非瑞典公民建立或加入瑞典非政府组织。要想被承认为瑞典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总部必须设在瑞典境内。按照民间社会独立的原则,非政府组织不经由政府注册,也不存在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总数。瑞典政府估计,瑞典共有200 000多个地方、国家和区域性非政府组织。

41.2001年,中央政府预算首次把非营利组织和群众运动政策确定为一个单独的政策领域。此项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群众创办协会和类似团体,并为这些组织创造有利的运营和活动氛围。

42.2009年,瑞典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民间社会政策。该政策的宗旨是改善民间社会作为民主制度内在组成部分的条件。政府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对话,为这些组织创造机会,使之帮助公众按照自己的承诺和意愿,通过社会参与,影响自身生活或整个社会。民间社会可因此更好地借由各种活动,集体发声,塑造舆论,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也让公众更了解民间社会。

司法机构

4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由独立、自主和公正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是民主制度健康运作的基本前提条件。瑞典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政府法典》的保障。议会、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都不能决定法院如何判决具体案件或法院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包括政府,也无权决定法官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司法责任。法官只有在实施犯罪、严重或屡次玩忽职守因而明显不适合任职时,或者依法必须退休时,才可以被免除职务。

44.在瑞典,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瑞典法院系统提供的救济措施,是保护人权的手段。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处理普通事项的法院有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区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处理行政诉讼。瑞典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和法庭,以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

45.《政府法典》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得由法院之外的机关裁决,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政府法典》还保证涉及剥夺自由的案件,法院必须及时审查。有关司法机构的组织,《政府法典》提到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规定任何其他法院必须依据法律设立。关于法院的司法职责、组织特点和司法程序,也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46.过去五年内,每100 000位居民中在法院工作的专业法官人数为11.7至11.9人。如果把非常设法官包括在内,每100 000名居民中在法院工作的专业法官人数则为22人。

47.2012至2016年各级司法机关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情况如下表所述(括号内数字为法官人均判决案件数量)。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最高法院

81 (337)

97 (338)

81 (349)

59 (351)

43 (326)

上诉法院

30 (127)

30 (127)

26 (124)

25 (117)

22 (112)

地区法院

133 (325)

130 (321)

120 (308)

114 (301)

120 (296)

最高行政法院

176 (431)

179 (527)

114 (451)

112 (439)

133 (460)

行政上诉法院

87 (325)

74 (267)

94 (252)

97 (257)

105 (259)

行政法院

196 (633)

209 (647)

189 (663)

163 (643)

202 (639)

注: 上表列入了独立裁定案件的非常设法官。

48.在瑞典,还押候审者很少。少数被采取限制性羁押措施者,如果限制事由消失,会被撤销羁押措施。另外,瑞典的羁押期限较短。(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和指标,请参考附录8。)

49.如果被拘捕或拘留的嫌疑人提出请求,应当为其指定公共辩护律师。可能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请求法院为其指定公共辩护律师。下列条件下必须指定公共辩护律师:嫌疑人要求有辩护律师参与对其罪行的调查;嫌疑人对处罚方式存在疑问并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有条件量刑或两者并处之外的处罚,且嫌疑人要求提供律师;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或案件所涉事项的特殊性。国家将先行垫付公共辩护律师的费用。如果被告或嫌疑人被宣告无罪,他们无须偿还任何费用。如果被判刑,他们一般有责任根据收入情况偿还全部或部分国家垫付的费用。2012至2016年,每年被指定的公共辩护律师接近70,000至80,000人次。没有统计资料说明有多数公共辩护律师申请遭到拒绝,因此得到公共辩护律师援助的申请人比例不详。

50.依据《侵权责任法》(1972:207),犯罪受害者有权获得罪犯给予的补偿/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或损失、经济损失及人格完整性损害赔偿。如果无法找到犯罪者、犯罪者没有能力支付损害赔偿,或没有完全覆盖伤害的保险,犯罪受害者一般可向中央政府申请赔偿。这样的赔偿被称为刑事伤害赔偿,由《刑事伤害赔偿法》(2014:322)规定。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负责依据《刑事伤害赔偿法》处理申请。支付赔偿主要针对个人伤害,包括身体和心理伤害。受害人也可以为人格完整性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例外情况下,国家也支付经济损失或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

2016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评估了11 363项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112 523 000瑞典克朗;

2015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评估了9 055项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7 525 000瑞典克朗;

2014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评估了9 796项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111 207 000瑞典克朗;

2013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评估了9 435项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97 609 000瑞典克朗;

2012年,犯罪受害者赔偿和支持部门评估了9 278项请求中央政府赔偿的申请,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87 549 000瑞典克朗。

51.瑞典每100 000人的警察人数从2010年的220人降至2016年的200人。同期,警察局的公共支出比重从2.49%降至2.43%。司法机关的公共支出比重则从2010年的4.45%增至2016年的4.7%。2016年,每100 000居民的检察官人数为9.62人。这一数字与2009年的9.5人相比有所增长。

52.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编制和传播犯罪和犯罪预防方面的信息。委员会编制官方犯罪统计资料,评估改革措施,开展研究,并支持地方犯罪预防工作。例如,委员会每月编制《瑞典犯罪动态》,其中包括已报告且被瑞典警方、海关和检察官登记为犯罪的事件。因此,这些统计数据包括报告后经充分调查被认为不属于犯罪的事件,也包括犯罪得不到证明的事件。委员会每年都发布关于犯罪的统计资料和《瑞典犯罪调查》,后者调查大众(16至79岁)对犯罪的看法和了解,包括受害情况、对犯罪的恐惧程度,以及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欲了解更详细资料,请参考www.bra.se。)

53.2015年的监狱人口约为4 290人,与2014年相比减少1%。目前的监狱人口比2006年减少22%。在2015年被收监者中,近四分之一因盗窃罪而被判刑。因危害生命和健康罪、毒品犯罪和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而被判刑者分别约有12%、24%和13%。人身伤害犯在危害生命和健康犯中占据多数,酒后驾驶犯在交通犯中占据多数。

54.监狱人口多数为男性。2015年,男性约占监狱人口总数的94%。该比例在过去十年里一直保持稳定。综合各类犯罪,男性在监狱人口中占据多数。例如,2015年男性在性犯罪囚犯中占99%。女性则在盗窃罪囚犯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9%)。

55.2015年被判处监禁刑者当中约有35%在40岁或40以上,45%在25岁至39岁之间,14%在21岁至24岁之间,5%是20岁或20岁以下的年轻人。在每100 000人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当中,各年龄组分布情况不同。25至29岁年龄组的人数最多,每100 000人中有231人被判处监禁刑,而每100 000人中15至20岁年龄组有70人被判处监禁刑。

56.2015年,约1 830人在装有严密电子监视的狱中服刑,与2014年相比减少了3%。2015年10月1日,约1 630人被关押在还押中心,其中82%在羁押候审或接受刑事调查,4%被拘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留。2015年10月1日,149人在还押中心服刑。2015年,约10 100人接受缓刑犯监管局的监督,比2014年减少了4%。约6 090人(60%)被判处缓刑,约3 980人(39%)被有条件释放。

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法庭

57.自2002年以来,瑞典一直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并将《罗马规约》转化为国内法,即《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刑事责任法》(2014:406)。截至2007年,瑞典与国际刑事法院作出安排,将已经或即将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证人甚至与其关系密切者迁移到瑞典境内。按照这些安排,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可请求将证人,并在必要时将与证人关系密切者迁移别处。瑞典将在个案基础上审议此类请求,如认为必要和适当,则向被迁移者提供一年的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这些安排通过《外国人法》(2005:716)在瑞典国内立法中实施。

58.2017年,瑞典与国际刑事法院签署了一份关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协议。根据协议,在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告作出判决后,法院院长会议应与瑞典联系,并请求瑞典表明其是否愿意接收被国际刑事法院判决有罪者。如果瑞典表示愿意接收,院长会议则应请求瑞典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瑞典羁押制度的最新和必要信息。院长会议如指定瑞典作为被判刑者的服刑国,应将该决定通知瑞典。一经指定,瑞典应根据其国内法迅速作出是否接受指定的决定并通知院长会议。

59.此外,瑞典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的缔约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瑞典还一直与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合作。截至2006年,瑞典还一直与2002年设立的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合作。这些合作受若干瑞典法律管辖,合作条件因提出请求的法院不同而异。简言之,瑞典法律包含不同形式的刑事案件司法互助,包括讯问、取证、初步调查中的各种强制措施、嫌疑人移交(引渡)以及刑罚和其他决定的执行。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对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

60.瑞典是联合国多数重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与《儿童权利公约》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均关于来文程序)以外,瑞典还批准了其他公约的各项议定书。2007年,瑞典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瑞典定期审查其对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的保留意见。

61.瑞典以通过国家实施人权战略为契机,审查了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2)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一)条的保留意见。经审查,瑞典认为有必要继续维持这些保留意见。

62.针对要求将少年犯与成年犯隔离提出的保留意见被认为有据可循,因为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可能导致少年犯被关押在远离家人和社会服务的中央机构,这会对其健康产生消极影响。在中央机构中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的替代选择会带来孤立风险,因为服刑的少年犯数量很少。因此,瑞典选择将未满18岁的罪犯关押在为改造约25岁以下年轻罪犯专门建造的机构。

63.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七)条的保留意见被认为是必要的。该条涉及能否根据《司法程序法》第58章第3节的规定提出再审请求。发现新证据后不允许申请再审将破坏瑞典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64.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持保留意见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禁止宣传战争意味着限制表达和见解自由,而表达和见解自由受《公约》第十九条和《瑞典宪法》保护。第二,必须考虑此项规定对公众自由辩论的影响。最后,很难具体规定应受惩罚的领域。

65.瑞典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年)发表了一项声明,大意是瑞典认为该议定书第五(2)条意味着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任何个人来文前,应确认该事项未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下接受审查或者被审查过。

66.瑞典认为,出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2)条持保留意见相同的原因,有必要继续维持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一)条的保留意见。

67.瑞典也是劳工组织有关劳工权利的多项公约(包括八项核心公约)的缔约国。

68.瑞典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与第1、4、6、7和13项附加议定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的法律体系。瑞典对该公约或这些议定书没有保留意见,但没有批准第12和16项议定书。根据《政府法典》,不得通过任何违背瑞典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下所承担义务的法律或其他规定。瑞典法院和行政机构应在其决策活动中,像适用所有其他瑞典立法那样,适用该公约和附加议定书。

69.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团体,如果声称瑞典因违反《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而侵害了其权利,均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公约》的缔约国,瑞典必须遵守该法院针对其作出的判决。在许多情况下,针对瑞典的判决帮助申诉者获得了公正赔偿;在有些情况下,判决促使瑞典修订了法律,尤其是扩大了司法救济权。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下,瑞典政府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瑞典也是欧洲委员会另外一些人权公约的缔约国。

70.作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参与国,瑞典履行该组织在人权等方面的承诺。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71.瑞典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受三项基本法保护:《政府法典》《新闻自由法》和《表达自由基本法》。《政府法典》规定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均应尊重每个人的平等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及尊严。

72.《政府法典》列举了一系列人权和自由,其中有些被视为“绝对”权利和自由,因为除非修订基本法,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限制。其他权利和自由可以受其他法律限制,其中主要是法案。绝对权利包括朝拜自由;不受追溯性惩罚;不受公共机构胁迫表明政治、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意见;不被迫参加表达见解的会议、不被迫参加政治社团、宗教团体或其他类似社团;被拘留后由法院审判的权利等。《政府法典》还绝对禁止利用死刑、酷刑、体罚和医学干预措施逼取供词或压制证言。

73.除了绝对权利之外,《政府法典》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表达自由、信息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结社自由、行动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免遭剥夺的权利;免遭搜身和其他身体暴力的权利;信件和其他保密通信或电讯免遭审查的权利;免遭监视或系统监控等其他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权利;以及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本身也受到限制。

74.实施限制的目的必须为民主社会所接受,限制程度不得超出目的所需,也不能对民主的基石之一――表达见解的自由构成威胁。不能仅仅以政治、宗教、文化或其他类似见解为由施加限制。在限制权利时,立法者还必须铭记《政府法典》禁止性别歧视和民族血统歧视的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立法权,而不仅仅适用于权利的限制。

75.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根基。《新闻自由法》是瑞典的四项基本法之一,保障出版的自由。按照《新闻自由法》的规定,作为宪法框架的一个特色,信息自由包括公众查看官方文件的权利。此外,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还包括记者保护消息来源匿名的权利和义务、传播和公布消息的权利、参加法院审理以及出席决策机构会议的权利。所有瑞典公民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思想和观点,出版任何书面内容并且公开关于任何主题的信息。原则上,外国人在这方面拥有与瑞典公民相同的权利。2017年11月,瑞典政府建议对此宪法框架进行重大修订,瑞典议会将于2018年审议该项修订。修订如获通过,这些基本法自2019年起将更加明确地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赋予瑞典的所有个人。瑞典第一部《新闻自由法》早在1766年问世。

76. 1992年生效的《表达自由基本法》对《新闻自由法》进行了补充。该法的宗旨是确保人们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电影、视频乃至因特网,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并防止对这些媒体进行审查。该法依据的基本原则与《新闻自由法》相同。

77.瑞典采用双轨制,即瑞典批准的公约不会自动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使国际公约在瑞典法律中产生法律效力,即纳入和转化。通过在现行法律中纳入对等条款或颁布新的法律,通常可以使国际公约转化为瑞典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一般法把公约纳入国内法,即在该法中声明公约作为法律在瑞典直接适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就采纳了后一种方式,该公约于1995年纳入瑞典法律。

78.在某些情况下,欧洲联盟的法律可直接发生效力。例如,欧洲法院在一些涉及歧视的案件中裁定相关条款有直接效力。欧洲联盟的法律由瑞典法院、法庭和行政机关直接适用,从而促进了瑞典的人权保护。自《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拥有与条约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瑞典法院和各机构在适用欧盟法律时必须适用该宪章。

79.在瑞典,行使一切公共权力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充分尊重人权。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包括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均受瑞典国际人权义务的约束,议会和司法机关也是如此。履行瑞典国际人权义务的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但地区政府和市政府也承担责任。

80.瑞典的地方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这意味着地区政府和市政府可在议会和政府确定的范围内自行作出决定。地区和地方机构负责卫生服务、社会福利事务,以及与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照顾老人相关的事务。

81.法院在保护瑞典公民的权利中发挥核心作用。法院系统提供的救济方法旨在保护人权。相关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受理,有时也由行政机关受理。此外,瑞典还设立了专门法院和法庭审理某些类型的案件。与人权相关的此类专门法院和法庭包括瑞典劳动法院、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

82.根据《政府法典》,如某项规定与基本法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在制定时相关法律程序已在重大方面不再适用,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关有义务不适用这项规定。在这方面应当提及的是,根据《政府法典》,国家不得通过任何违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义务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因此,根据《政府法典》,此类规定将被视为违宪。在对法律进行上述审查时,应尤其注意议会是人民最重要的代表,且基本法优先于其他法律。

救济和损害赔偿

83.瑞典法院和相关部门受理多种案件,人权问题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很难就每一种人权详尽列出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如果当事人称遭到非法行为侵害,可就相关案件向公诉人申请调查。根据规定,如公诉人有理由认为已构成侵害,该公诉人就应该依职权启动调查。但是,以下两种情形,犯罪受害人可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即公诉人决定不起诉或提出虚假指控或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仍可以提出救济。

84.在刑事诉讼方面,受害人可根据《司法程序法》就犯罪带来的损害主张赔偿。一般来说,公诉人在接到受害人申请后,有责任对受害人诉求进行准备,在公诉中提出受害人的诉求。如刑事诉讼中没有寻求赔偿(比如,公诉人决定不代表受害人主张赔偿或法院决定对赔偿另案处理),当事人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另行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处理。在赔偿方面,受害人可请求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期间协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想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主张,他们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赔偿诉讼。这种案件可享有法律援助,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获得律师形式的法律援助。

85.根据《侵权责任法》(1972:207),中央政府或市政府有义务就其在执行公权力过程中或相关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进行赔偿。如当事人被羁押但随后未被判处有罪,当事人有权根据《剥夺自由和其他强制措施赔偿法》(1998:714)向中央政府主张赔偿。由于公职人员使用武力导致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事人亦可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86.《欧洲人权公约》规定,《公约》涵盖的权利和自由如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向国家机构寻求有效救济。在欧洲人权法院针对瑞典的一些裁判中,申请人得到了公正赔偿,也有一些裁判促使瑞典修订了法律,比如扩大了司法救济权。在一些情况下,即使瑞典法律没有规定赔偿(瑞典法律通常不支持非经济赔偿),《公约》也要求国家赔偿。但是,最高法院认定,如果一方(如国家)侵犯了当事人在《公约》下的权利,即使瑞典的赔偿法没有规定,国家也可能有义务作出赔偿。瑞典各部门正在起草一份政府法案,规定当事人的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给予赔偿的可能性。该法案已获得议会通过,将于2018年4月1日生效。

监察员

87.监察员依职权也负责监督人权。任何人如果认为公共权力机构、公务员或地方政府雇员对其或他人待遇失当或不公,可以向议会监察员办公室投诉。换言之,当事人不一定要是瑞典公民或达到一定年龄才可投诉。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于1809年,监察员由议会任命。每年,议会监察员受理各类投诉达7000宗。监察员本人也可自行启动调查。在极少情况下,监察员可以特别公诉人身份针对官员的渎职行为提出指控。议会监察员还有权针对官员所犯轻罪,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提出批评或建议。

88.司法总监也负责执行一部分监督职能。比如,司法总监受理针对国家的投诉和赔偿主张,并就损害造成的经济赔偿作出决定。司法总监办公室于1713年成立。司法总监属于政府任命的非政治类公务员,任期不限。现任司法总监于2009年就职。司法总监身份独立,严格从法律的角度行使职责。司法总监的主要任务是作为政府的监察员,对各部门和公务员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参与法律争端解决(主要是涉及国家赔偿的诉讼),确保新闻和媒体自由不受侵犯,作为唯一的公诉人参与涉及侵犯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案件。监察员办公室目前拥有工作人员50名,多数为资深律师。

89.平等问题监察员创设于2009年,致力于消除歧视,促进不同性别、变性身份或表达、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或年龄者享有同等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监察员负责监督《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以消除歧视,促进权利和机会平等。平等问题监察员的任务之一是调查歧视案件,包括代表歧视行为受害者参与和解程序或出庭诉讼。平等问题监察员还可以进行独立调查、撰写报告、提出建议。

90.针对反歧视问题单独设置监察员的目的是加强《反歧视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歧视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尽可能促进各类人群的同等待遇,强调各类歧视理由不存在等级关系。该法还规定各种组织和协会(非政府组织)有权代理投诉人。该法还针对违反该法的情况规定了各种制裁和赔偿。制裁的目的一方面是补救侵权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发挥震慑作用。

91.瑞典为18岁以下者设置了专门的监察员――儿童问题监察员。儿童问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促进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儿童问题监察员负责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执行情况,包括提交法律修正案,鼓励各政府部门、市议会和县议会在工作中适用《儿童权利公约》。然而,儿童问题监察员对其他部门没有监督职责,也无权对个案进行干预。

92.2011年7月1日,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下设一个特别小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小组。小组负责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不遭受残忍、不人道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定期走访瑞典被剥夺自由者的羁押场所,根据走访情况编写报告,参与国际合作。

93.2016年10月,瑞典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国家人权战略(政府通报2016/17:29)。在这份战略中,瑞典政府认为应根据《巴黎原则》在瑞典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设立此类机构有助于独立审查瑞典遵守所加入公约义务的情况。瑞典政府已任命专家对设立瑞典人权机构的可能性进行调研。调研组将于2018年7月31日提交报告。

94.与人权有关的监督机构还有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瑞典律师协会和记者协会也有监督职责。另外,瑞典参与署负责监督和分析残疾人政策的执行情况。

C.国家一级的人权保护框架

95.如上所述,2016年10月13日,瑞典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国家人权战略(政府通报2016/17:29),提出瑞典政府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最高层面制定统一的人权促进保护框架。这一框架应包括加强人权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协调公共部门系统落实人权,加强支持民间社会和企业界的人权工作。

96.瑞典政府人权政策的宗旨是确保瑞典全面遵守其国际人权承诺。这一新宗旨是政府国家人权工作的基石,理清了人权工作与瑞典所作国际承诺的关系。

97.为加强人权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瑞典政府指出应根据《巴黎原则》在瑞典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见第92段)。另外,政府在2018年3月提交议会的一项法案(政府法案2017/18:186)中,建议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

98.为协调公共部门系统落实人权,瑞典政府计划按照统一解释原则,监督政府部门的活动,加强政府对国际条约履约情况的监测。政府还将继续努力确保中央政府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人权技能,同时在地方层面落实人权。

99.为加强支持民间社会和工商业的人权工作,瑞典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与民间社会的公开和有计划协商。政府正在执行根据《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开发的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政府将对国际人权战略进行监测和评估。

100.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现行政策于2010年生效(政府法案2008/09:158:从承认到赋权――瑞典政府少数民族战略)。少数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瑞典法典2010:724)。该法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以适当方式告知少数民族其享有的权利。有两个部门(即斯德哥尔摩县行政委员会和萨米议会)负责监测各市和政府部门执行该法和少数民族政策。这两个部门还通过开展提高认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协助各市开展执行工作。各市和政府部门还定期参加为其举办的研讨会和会议。对少数民族及其权利的认识需要不断深化。2009年,政府启动了www.minoritet.se网站,用于宣传少数民族政策。该网站包含少数民族权利的信息、反歧视法律和关于少数民族的一般信息。

101.2012年,瑞典通过了关于罗姆人融入社会的2012年至2032年长期综合战略。该战略跨度20年,适用于五个少数民族,进一步加强了少数民族政策。该战略以人权为视角,突出不歧视原则,目标是到2032年,确保年满20岁的罗姆人在生活中享有与非罗姆人同等的机会。该战略将妇女和儿童列为重点对象,包含六个领域的目标和措施,共有八个国家部门负责支持各市和罗姆人民间组织的工作。为确保罗姆人享有人权,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消灭和预防针对罗姆人的偏见。

102.2014年,瑞典政府制定了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无论如何均享有同等权利和机会的国家战略,加强瑞典LGBTI(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群体的权利。该战略立足长远,以成果为导向,包含六个不同的重点领域,共有五个战略部门致力于创造条件,加强政府对该问题的了解,确保LGBTI群体得到平等对待。

103.2016年11月24日,瑞典政府通过了一个关于消除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和仇恨犯罪的国家计划。政府在国家计划中指出,应在瑞典铲除种族主义和基于仇恨的犯罪。

104.这一国家计划的总目标,是通过战略性、有效和协同一致的努力,打击瑞典的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和仇恨犯罪。为实现计划目标,政府确定了五个战略领域,分别是:

增进了解,加强教育和研究;

加强协调和监测;

民间社会:加大支持力度,深化对话交流;

加强在线预防措施;

提高法律制度的能动性。

地方层面

105.在确保落实瑞典的人权义务方面,市议会和县议会的作用和责任很大。落实人权义务也是各市议会和县议会的工作之一。目前,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大部分由两级议会提供。其中一些服务与人权工作有很大关系,比如受教育权、适当住房权、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残疾人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因此,市议会和县议会的工作常常会影响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反歧视和其他与待遇和态度相关的议题,对两级议会工作来说至关重要。

106.根据《政府法典》,市议会有权根据地方自治原则管理地方和地区公共事务。地方自治是指市议会和县议会享有广泛自治权,可根据保障人权的需要来规划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因此,与市议会和县议会进行系统合作是瑞典确保遵守国际公约的一项重要工作。瑞典政府鼓励市议会和县议会将政府的长期目标(即充分遵守瑞典的国际人权承诺)作为其自身人权工作的宗旨。2014年,瑞典政府与瑞典地方机构和地区协会达成协议,共同推动市一级的人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107.瑞典持久的民主政治和宪法框架是各种人权的基础,其福利制度有效保障了各种权利,并使瑞典在整体生活水平方面保持着较高国际排名。教育、保健、育儿、养老和基本社会福利方面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负担。(关于各种监察员的信息,见第二章D节和以下内容。)

信息

108.瑞典政府认识到确保社会各层面(国家、地区和地方)关注人权问题是一项重要挑战,需要相关各方熟悉人权事务。各级政府的相互合作也很重要。瑞典政府准备继续与相关各方开展紧密合作(见105段)。瑞典政府认为,一项重点工作是宣传瑞典在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这方面的工作包括传播人权文书的瑞典文译本,向公众和有关部门普及这些文书的内容,促进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人权问题交流。

109.2002年,瑞典政府开设了一个专门的人权问题网站,内容包括重要人权公约的瑞典文译本、瑞典向各国际监测机制提交的报告和这些机制的结论性意见。网站还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就瑞典为被告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和联合国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个人还可以通过网站反映瑞典的人权问题。该网站的月访问量为30 000人次。该网站设有无障碍版本,其中有些内容已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和英文。瑞典已签署的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瑞典文译本已通过网站发布传播,并制作成宣传册,可通过邮寄(收取小额费用)的方式发行。2018年,该网站的内容被迁移至瑞典政府的官方网站。

110.瑞典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还发布在《瑞典条约集》,1994年以来的协定也发布在瑞典政府的网站。此外,根据国际协定通过的国内法律包含在《瑞典法典》中。凡需要修订现行法律或颁布新法纳入国内法的国际协定均必须获得瑞典议会批准。涉及议会决策权的国际协定和其他重要协定也必须获得议会批准。一般来说,提交议会的政府法案必须包含协定全文的瑞典文译本。政府法案通过议会公报发布,供广大公众获取。外交部印发的外事系列手册也包含人权文书的内容。

政府机构

111.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机构管理、知识和信息传播及其他手段来阻止侵害人权的行为。努力使政府机构意识到他们有责任确保人权不被侵犯,并加深对国际义务的理解,是瑞典政府国家人权战略的一部分。有几个政府机构专门处理人权问题。政府将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将尊重和认识人权作为公共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现行措施应旨在加强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人权意识,将其作为瑞典的义务。切入点可以是国际人权公约。为促进尊重人权而采取的措施应被视为对现有或计划内人权工作的补充,如促进性别平等、不歧视、残疾人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

112.担任领导职位者是能力开发措施的主要目标群体。在确保尊重人权方面,瑞典政府将人权方面的机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重要性高的机构上。

113.2014年,瑞典政府委托乌普萨拉大学为中央政府工作人员开发并执行一个人力资源开发项目方案。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保每个政府机构的选定工作人员充分了解人权以及其所提出的要求,从而在其工作中能够识别人权问题。瑞典政府还委托乌普萨拉大学进行一项调查,了解政府机构活动中统一解释原则的实行情况。

教育

114.新的《瑞典教育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该法更加重视将人权作为教育制度的基础。该法和国家教学大纲都规定,从事学前教育或学校教育工作的每个人都必须促进尊重人权,并与有悖该原则的一切活动划清界限。新教育法生效后,人权教育的角色在教学大纲里,特别是在总体目标中更加突出。人权教育成为《公民》课的宗旨、目标和核心内容。2010年3月起,新任校长必须接受大学层次的专门入职培训,学习与教育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知识。瑞典政府委托国家教育署制定并执行面向各城市、校长和学校的全国学校发展项目。这项工作于2015年启动,重点是中小学。国家教育署将提供有关仇外心理和不容忍问题的教育。国家教育署还与亲历历史论坛合作(见第156段),针对如何应对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为学前教育和学校员工提供培训,目标群体包括校长、学校领导、教师、青年问题工作者和监督者。

媒体

115.社会中其他一些公私机构也可推动促进和享有人权。媒体在大众传播、公共辩论和监督公权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上所述,新闻自由是自由民主社会的根基。

民间社会

116.瑞典公民的参与传统由来已久,民间社会活跃,公民参与率高,内部组织民主化程度高。非政府组织在维系和发展瑞典社会民主价值观、尊重人权和公民参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见第39段)。

117.瑞典人权论坛是专注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论坛,也是政治家、学生、官员、活动家和研究人员的讨论平台。瑞典人权论坛是北欧国家最大的人权活动。2016年,论坛吸引了近5 000人与会。论坛每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瑞典国内和国际的人权问题交流和人权落实,目的是扩大和深化公共辩论,提高人权问题的政治关注度,促进非政府组织与负责人权问题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提供人权方面的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介绍人权领域的各种挑战,创建新的网络。

118.每年,瑞典政府办公室积极参与瑞典人权论坛,包括设立信息服务台,发放人权资料,展示人权网站,同与会者进行讨论、参加专题讨论。

资金

119.2014年以来,瑞典政府每年拨款1 500万瑞典克朗(约合155万欧元),支持宏观举措,促进国家层面对人权的尊重。以下是2017年各人权领域的拨款情况:

性别平等行动,共3.31亿瑞典克朗(约合3 390万欧元);

残疾人政策,共2.47亿瑞典克朗(约合2 530万欧元);

平等问题监察员以及其他行动,包括反对歧视、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如仇视同性恋和仇视变性)以及权利和机会平等行动,共1.75亿瑞典克朗(约合1 790万欧元);

少数民族项目,1.17亿瑞典克朗(约合1 200万欧元);

萨米议会,4 500万瑞典克朗(约合460万欧元);

瑞典儿童问题监察员和其他儿童权利政策,共5 200万瑞典克朗(约530万欧元)。

120.2017年的预算总额为9.82亿瑞典克朗(约合1.01亿欧元)。

外交政策

121.保护人权是瑞典外交政策的基石。瑞典政府致力于确保将人权、民主和法治纳入外交政策的方方面面。瑞典政府人权外交政策力求协调一致和以成果为导向。瑞典政府主要通过双边对话、多边协商、公共外交、民间社会对话和发展合作来促进国际上的人权、民主和法治。人权、民主和法治是瑞典发展合作的优先主题。瑞典的发展政策总体上基于人权视角和贫困人口的发展视角。

122.2016年,瑞典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两份通报。其中,《瑞典外交政策的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政府通报2016/17:62)强调三个方面紧密关联并且相互补充;《瑞典发展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政策框架》就这些领域提供了指引。该政策框架的出发点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展融资领域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下的承诺。2015年,政府提出了一项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商业活动与尊重人权密不可分,在贸易政策和促进出口的工作中,必须把人权作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123.瑞典政府高度重视确保将国际法,包括人权、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妇女享有所有人权、民主和法治等,纳入欧洲联盟内部和外部行动的方方面面。瑞典在欧盟的优先事项之一是在欧盟内部和外部政策中确保和保护人权、民主和法治。瑞典支持执行欧盟在人权方面的各项指引,并推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机构在人权、民主和法治方面的实质性工作。瑞典在国内和通过欧盟在负责人权事务的联合国机构(如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发挥积极作用。瑞典将继续致力于维护这些机构的关键作用,使之成为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有效解决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平台。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也很重要。瑞典还致力于确保人权问题在其他联合国机构得到充分讨论和反映,包括劳工组织、儿基会、难民署、开发署、人口基金和教科文组织。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24.瑞典定期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报告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瑞典政府此举旨在认真跟进条约机构对瑞典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批评。社会各界参与收集材料,协助瑞典向国际组织提交报告,以及参与瑞典政府对收到意见的跟进工作,十分重要。瑞典政府非常重视联合国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推动了瑞典人权保护状况的改善。瑞典政府也非常重视条约机构针对个人投诉瑞典的案件发布的意见。因此,政府邀请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相关会议,讨论瑞典需要提交的报告和人权监测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瑞典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尽早确保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125.瑞典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是保护和促进国内和国际层面人权状况的重要机制。在国内,普遍定期审议已成为协调促进人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6.政府设立了一个由文化部和外交部牵头的常设部门间工作组,负责落实政府的国家人权战略。工作组同时也作为一个论坛,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分享信息,讨论国际人权工作,包括提交报告以及在必要时协调和策划国际场合的谈判。政府各部门均在该工作组有代表。其成员均是各部门在人权问题上的联络人。工作组旨在发挥协调作用,不承担各部门本身在各自专门领域中的人权责任。

127.根据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需要提交的报告,按问题的性质分别交给政府各部门负责。由于报告涉及范围较广且涉及多种议题,参与撰写的部门包括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都确立了相应程序,规范报告工作,跟进国际机构就遵守人权情况所发表意见和建议。这些程序旨在为报告和跟进工作提供支持。

128.根据现行程序,跟进国际机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之一,是考虑是否制定行动方案。行动方案需要向各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县议会通报,并跟进执行。国际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会发布在瑞典政府的人权网站上。瑞典政府努力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尽早实现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牵头协调的部门会与利益攸关方召开可自由参加的会议,通报报告程序和报告本身,并征询与会者的意见。政府已根据国家人权战略,扩大了与民间社会协商的范围,增加了关于落实国际人权机构建议方面的探讨。瑞典政府坚决支持由民间社会编写并提交联合国各委员会的补充报告制度(亦称“影子报告”),因为民间社会在报告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宣传,见第二章E节第107段和以下内容。)

E.其他相关人权资料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129.为落实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的成果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瑞典通过了两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目前正在执行第三个行动计划,其形式为国家人权战略。(更多信息见第二章E节第94段。)瑞典政府对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所作承诺的执行工作,已纳入瑞典总体的人权工作,体现在历次国家行动计划中。此外,瑞典积极参与了德班审查会议及其筹备进程,并参与通过了成果文件。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已译为瑞典文,以便在更广泛受众和积极从事人权工作的瑞典机构中传播。瑞典正在积极努力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救济的资料

130.加强反歧视、促进权利和机会平等,得益于社会各界采取的不同措施。尽管如此,瑞典社会中仍存在歧视现象。这当然是不可接受的,所以政府非常重视消除歧视工作。政府在消除歧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建设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这些措施包括预防基于性别、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性取向、性身份或性表达和年龄的歧视。该领域的其他问题包括消除种族主义和类似形式的敌意态度以及促进不同性取向、性身份或性表达之间的权利和机会平等。根据《政府法典》,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应在工作中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者,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还是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私人实体。

131.瑞典的反歧视法律基于其加入的若干国际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欧盟关于不论种族或族裔人人待遇平等原则的指令(第2000/43/EC号指令),以及欧盟关于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一般性框架的指令(第2000/78/EC号指令)。

132.近些年,在建设无歧视社会方面,一个最广泛的举措就是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反歧视法》(见第88-89段关于平等问题监察员的内容)。《反歧视法》禁止社会所有领域基于上述理由的歧视行为。根据《反歧视法》,禁止歧视并不妨碍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和除了薪酬或其他雇用条款之外的措施。如果雇主的行为有助于促进工作中的性别平等,则不适用禁止歧视原则。

133.除了禁止歧视的条款,《反歧视法》中还规定了积极措施。简单来说,积极措施是针对员工和其他人群集体采取的措施,并非针对个案。积极措施旨在促进和鼓励采取进一步行动,消除歧视。如果某个工种或机构中某一类员工的男女比例失衡,雇主就要在招收新员工时努力吸引比例较低的申请人,努力确保性别比例较低的员工人数逐渐增加。

134.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费补助是消除歧视的另一做法。瑞典青年和民间社会机构是一个政府机构,依据三项条例管理政府补贴申请,这三项条例均旨在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例如,各个反歧视办公室在地方开展制止歧视的活动可获得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约有十五个反歧视办公室向认为自己受到《禁止歧视法》所列举理由歧视的个人提供援助。

135.2009年,瑞典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瑞典参与署的工作理念是无论其身体条件如何,人人都有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其职责包括监测和分析发展情况,提出方法、指引和指导,传播知识,开展研究和其他发展工作,向政府提供支持和提出建议措施。

136.残疾人组织作为协商伙伴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在财政上支持这些机构,并在公共部门的各个层级设立了残疾咨询委员会。

137.2017年5月,政府颁布了政府法案《国家残疾政策目标和方向》(政府法案2016/17:188)。该法案基于《残疾人权利公约》,设立了新的残疾人政策国家目标。该法案还包含符合《2030年议程》目标和指标的措施,同时遵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相关建议。2017年11月,瑞典议会批准了新的国家残疾政策。

138.《政府法典》规定(另见上文第二章D节),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尊重所有人的平等价值、个人自由和尊严。2011年,《政府法典》通过修订,改用现代语言,消除性别色彩,使公众更易理解。《政府法典》还修订了关于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明确《宪法》中对于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赋予每一个人,无论其国籍如何。2011年,《政府法典》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也得以修订。该条现在规定,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均不得因为某人属于少数者群体,包括族裔、肤色或其他类似情况的少数,或因其性取向,而暗示对该人的不利待遇。“其他类似情况”这一短语是指根据种族分类等情况。此外,根据《政府法典》,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均不得暗含以性别为由,对任何人有不利对待,除非该规定是为了促进男女平等,或涉及义务兵役或其他类似公务。

139.如前文所述,《欧洲人权公约》于1995年被纳入瑞典法律。根据该公约第14条,缔约国应确保人民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原籍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身份、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状态的影响。瑞典还没有加入该公约关于普遍禁止歧视的第12项议定书。因此,该议定书没有纳入瑞典法律。

140.《瑞典刑法典》中有两项条款与基于种族、肤色、原籍或族裔、宗教信仰或性取向的藐视或歧视直接相关。其中一条涉及鼓动对某个民族或族裔的仇恨,另一条涉及非法歧视。该法典还有一项具体规定,即如果犯罪的动机是以种族、肤色、原籍或族裔、宗教信仰、性取向或其他类似情况为由而伤害个人、一个民族或其他类似人群,则在评估该犯罪的处罚时,应将该犯罪动机视为加重情节。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

141.保护萨米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是一项持续性义务。瑞典政府将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同时继续根据条约机构的建议开展全面后续行动。少数民族政策包括与少数民族及其悠久的民族语言有关的保护和支持问题,目的是增强少数民族的实力,并提供所需支持以保护其语言的活力。在瑞典受到承认的五个少数民族是:犹太人、罗姆人、萨米人、瑞典芬兰人和托尼达勒人。为了提高人们对少数民族和少数者权利的认识,2009年建立了网站www.minoritet.se。该网站提供了少数者权利、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方面的信息以及关于少数民族的一般信息。这是瑞典政府当前少数者权利政策的一部分。该政策自2010年起生效。政策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该法规定了属于少数民族成员的某些权利,如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咨询及以少数民族语言获得学前教育和老年人护理的权利。

142.性别平等是一个重要的优先事项,应该成为所有相关政策领域的组成部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一个特别的优先事项,也是一个影响整个社会,包括女性和男性的大问题。制止男子对妇女的暴力、所有亲密伙伴之间以及家庭内的暴力,包括以维护名誉之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都将继续是优先任务。男子对妇女的暴力归根结底是两性平等和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问题。瑞典在联合国、欧洲联盟和欧洲委员会工作框架下所做的承诺,是政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基石。

143.2014年,瑞典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6年11月,政府通过了一项2017-2026年预防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就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措施而言,国家战略基本上与《伊斯坦布尔公约》一致。该战略包括一项2017-2020年行动计划,政府为此共拨款6亿瑞典克朗。除了先前决定的对非营利性妇女庇护所、市政机构和县议会/地区的拨款外,政府还为2015-2020年期间在这一领域的工作拨款超过10亿瑞典克朗。2018年将设立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机构。该机构将负责根据两性平等政策目标,包括防止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与维护名誉有关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卖淫和人口贩运,开展后续行动、分析、协调、调研和支持工作。

144.政府老年政策的目标是使老年人过上积极生活,并对社会及其自身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让他们能够安心养老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使他们受到尊重并且保持身体健康、获得社会护理服务。确保老年人的权利将继续成为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

145. 政府的目标是实行可持续的移民政策,保障庇护权,并在有管理的移民框架下,方便跨国境人员流动、促进基于需求的劳工移民、控制并考虑移民对发展的影响、深化欧洲与国际层面的合作。瑞典的《外国人法》规定了有双方参与的程序和上诉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透明度并提供口头听证的机会。瑞典移民局是涉及申请居留许可和庇护的一审机关。申请人可就其裁决向四个移民法院之一提出上诉。如果申请人进一步上诉,而移民上诉法院认为该案能够为《外国人法》的适用提供指导(确立先例),可会给予上诉许可。如果给予上诉许可,移民上诉法院将审查上诉案件的实体问题。瑞典《外国人法》的有些规定可确保移民局的决定符合有权审查个人投诉的国际机构的请求、决定和判决。关于承认难民地位的理由,《外国人法》规定了有正当理由畏惧因性别、性取向或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而遭受迫害这一理由。在所有庇护申请中,都会根据个案情况对庇护理由进行评估。

146.2015年,大量寻求庇护者抵达瑞典,导致不可持续的局面,远远超出了瑞典接收系统的极限,包括缺乏学校设施和教师,社会服务负担过重,医疗保健系统受到影响。权力机关和市政机构警告说,这已经超出了重要社会行为主体的应对能力。为了减轻压力,政府宣布了一些措施,包括通过立法暂时限制在瑞典获得居留许可的机会。《暂时限制在瑞典获得居留许可机会法》于2016年7月20日生效。该法有效期为三年。该法规定符合瑞典根据国际公约和欧盟法律承担的义务。

147.劳工移民制度由雇主牵头、由需求驱动,适用于所有技能类别和层次的劳工移民。被批准的移民与瑞典公民完全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立即携带家眷。立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以防移民失去工作或对现有工作不满意。在过渡时期,允许移民继续留在瑞典并申请新工作。自2008年通过现行劳工移民法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保护和加强劳工移民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

148.自2013年以来,县议会有义务向没有必要许可或法律支持而进入瑞典的成年人提供与成年寻求庇护者相同的补贴性医疗保健。这包括一次免费健康检查、紧急医疗和牙科护理、妇科护理以及孕产妇和产前护理。根据《瑞典传染病法》提供的护理是免费的。县议会有权向这些成年人提供与瑞典居民和公民同等水平的保健服务。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可以享受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有补贴且通常免费),包括定期牙科护理。这对于没有必要许可的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同样适用。

149.大量孤身儿童来瑞典寻求庇护,给瑞典带来了挑战。市政机构负责接收孤身儿童、指定法定监护人,并为他们提供住宿、学校教育和照顾。中央政府为市政机构开展这项工作提供财政补偿。孤身儿童到达后,会被临时安置在附近的一个城市,但不久后会被重新安置到移民局指定的城市。

150.融合政策包括引导新移民进入社会、向市政府提供难民安置和促进融合补偿。

151.瑞典融合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机会平等,不论其民族和文化背景如何。这一目标将主要通过针对全体人口的一般政策措施来实现,并辅之以有针对性地支持初到瑞典几年即获得居留许可的新移民(及其家人)进入社会。接收新移民是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152. 引导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加快新移民进入职业生活和社区的速度。通过引导计划,所有新移民都获得专业支持,帮助他们学习瑞典语,找到工作,自食其力,并尽快熟悉瑞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协调落实引导方案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与新移民沟通,根据他们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以及培训和其他需要制定引导计划。引导计划的积极参与者最长可参加24个月的引导服务。引导计划是个性化的,但通常包括为就业准备活动、瑞典语课程和旨在促进参与者对瑞典社会基本了解的公民概况课程。市政机构负责提供瑞典语课程和公民概况课程。市政机构还负责为新移民提供住房,并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为新移民儿童提供引导服务。

153.区域增长政策的目标是国家所有地区都实现充满活力的发展,增强各地方和地区的竞争力。该政策的基本依靠各地区采取行动,但中央政府也有义务。区域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妇女和男子不论其族裔和文化背景或性取向为何,都拥有在国家所有地区得到发展的平等机会。促进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技能培训、创造优良环境、建造无障碍设施、国际合作等,对于增强地方和地区发展活力必不可少。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关措施。对于需要特别措施的划定地区,需要不断采取针对性措施,以加强其可持续增长的潜力。

154.在瑞典的部分地区,社会隔离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减少和消除隔离,政府启动了一项长期的综合性改革方案,涵盖2017-2025期间。该方案侧重五个战略领域的行动:打击犯罪;减少长期失业;改善学校条件和学生成绩;加强公共和其他服务、减少居住隔离;加强民主和支持民间社会。为了加快目前的工作,政府于2017年3月宣布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机构,支持改革方案的实施。该机构将与市政机构、地区、民间社会、私营部门能和其他行动主体合作,支持探索本领域的创新方法,开展研究,建立知识经验交流网络。此外,政府还启动了大量改革,可以为减少种族隔离做出长期贡献。例如,政府每年向各市和地区拨款100亿瑞典克朗,用于创造就业机会、加强卫生和教育部门等。

155.平等问题监察员(网站www.do.se,另请参阅第87-88段)还负责在有可能歧视他人者和有可能遭受歧视者中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传播关于歧视和禁止歧视的知识和信息。平等问题监察专员向雇主、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等提供指导,并且帮助他们制定有用的方法。另一项任务是通过提高认识活动,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利。此外,监察专员要提请人们注意人权问题并就此展开辩论。平等问题监察专员还承担一项特殊责任,即报告人权和歧视领域的最新研究和国际发展情况。

156.瑞典儿童问题监察员(网站www.barnombudsmannen.se)也负责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瑞典儿童问题监察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参加公共辩论、增强公众对关键问题的兴趣以及影响决策者和公众的态度。监察员与儿童和年轻人保持定期联系。监察员可以访问学校和青年俱乐部,儿童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和网络与该机构联系。每年,儿童问题监察专向政府提交报告,讨论儿童和青年人在国内的处境。

157.亲历历史论坛是一个瑞典的公共权力机构,以大屠杀和其他危害人类罪为起点,从国家和国际视角处理与容忍、民主和人权有关的问题。亲历历史论坛通过展览、工作坊和教材等方法和手段影响目标群体――青少年,意在让他们掌握迎接未来的知识,增强他们促进民主和所有人权利和价值平等的意愿,学会倾听、理解和行动。亲历历史论坛还组织调查社会态度。如果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就必须了解不容忍的原因及其程度和地理分布。亲历历史论坛与其他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包括研究瑞典社会伊斯兰恐惧症、反犹太主义、反吉普赛主义、种族主义的专家。论坛还出版其他各类报告和材料,详情请见其网站:www.levandehistori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