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70.7

63.3

64.9

72.2

80.4

82.7

50. 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成就是大幅度降低了通胀率。1996年的通胀率是13.5%(月涨率为1.05%)。1998年下半年期间,由于财政预算领域处于滑坡状况,通货膨胀上升,与美元的兑换率也下降了38%。1998年12月经消费物价指数为110.3%。

51. 1995至1996年期间,由于财政稳定和经济回升,家庭收入结构也逐步出现了好转。根据1996年12月的数字,国民经济领域的月均工资为35至38拉利(28至30美元),预算领域的工资为27拉利(21.6美元)而非预算领域的工资为45拉利(36美元)。私营部门的月工资平均浮动在120至140拉利(96至112美元)之间。根据1995年12月的数字,鉴于当时国民经济领域的月均工资为15.7拉利(12.5美元),而预算领域为9.4拉利(7.5美元以上),在提高各家各户收入方面显然相当瞩目的进展。然而,不可否认,这些收入水平仍很低。目前最低工资是20拉利(10美元)而月均工资是60拉利(30美元)。

52. 随着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家庭平均收入也有所增多。收入之间的差别开始有所缩小的证明是,表示收入分配不均度的基尼平均差指数已从0.58(1995年)降至0.50(1996年)(1992至1993年期间,这一差别更小,在0.30至0.35之间)。

53. 格鲁吉亚的对外经济关系在地域和数额上均有增长。1996年格鲁吉亚与100个国家具有贸易关系,贸易额达12.426亿美元(出口1.94亿美元;进口10,486亿美元)。外贸赤字是8.546亿美元。

54. 截至1998年,本国的外债为18.75亿美元。

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与国际组织合作的作用

55. 格鲁吉亚在建国、建立民主制度、推行经济改革和确保对其人民的社会保护方面,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宝贵的帮助。

56. 自独立以来这段(1992年至1996年)期间,格鲁吉亚所得到的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额达1,353,800,000美元,分别是:

技术援助(95,332,000美元)大部分用于:咨询服务;培训地方官员;购买办公设备,以及运输。在大部分情况下,技术援助的利用效率均由捐助机构实行检查;

财政援助(311,947,000美元)通过银行系统向国民经济各类部门提供购买设备、原材料和成品产品的款项;

预算援助(179,670,000美元)为增强国家预算以信贷形式提供的资助(世界银行提供的恢复重建贷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结构改革贷款);

人道主义援助(573,368,000美元)由各国际机构提供,资助那些社会地位最脆弱的人口群体。目前,由欧洲共同体人道主义事务署、联合国各机构和美国政府资助的50多个国际和格鲁吉亚非政府组织在格鲁吉亚境内开展工作。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以捐赠方式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货币援助(193,485,000美元)为维持国家货币的比价以信贷形式提供的援助。实际上,这是一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拨放给格鲁吉亚国家银行的贷款。

57. 格鲁吉亚主要是根据一些建议,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实施的经济改革。由于这些援助,协助奠定了一个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和规章基础,并得以逐步转让所有权、放开价格并将国际关系中所运用的标准和原则融入经济实践。

58. 目前国内社会明显的经济和政治稳定,为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奠定了必要的条件,有益于捐助国和组织推行有针对性的投资政策。

59. 格鲁吉亚参与国际区域经济结构(黑海经济合作组织、独联体等)也有助于本国经济的恢复。同时也存在着与欧洲体制机构(欧盟)建立起联系的良好潜力。1999年格鲁吉亚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1999年10月格鲁吉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员。

五、国家体制

60. 正如1991年3月31日在全国,包括阿布哈兹自治区和前南奥塞梯自治区举行的民意表决,以及1991年4月9日《恢复格鲁吉亚独立法》所确认的,格鲁吉亚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

61. 格鲁吉亚在政治上是一个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的国名是“格鲁吉亚”。

62. 国家元首是总统(自1995年11月以来,一直由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担任)。

63. 1991年12月21日界定了格鲁吉亚领土边界。格鲁吉亚国界的领土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不仅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且还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承认。一俟格鲁吉亚全面恢复对全国领土的司法管辖,宪法将根据分权原则,界定格鲁吉亚的国家和领土结构。

64. 格鲁吉亚公民身份的取得是出生以及经由归化手续。格鲁吉亚公民不得同时持有另一国的公民身份。

A. 议会

65. 议会是国家最高的代表机关;它行使立法权,界定内政外交的总体方针政策,并在行使其它权力的同时,按宪法规定的限度,监督政府的活动。

66. 议会是在普选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议员任期四年。议会由按比例制度推选出的150名议员和85名根据多数票当选制度选任的议员组成。竞选议会议员至少得年满25岁、拥有选举权的格鲁吉亚公民。

67. 待在整个格鲁吉亚领土上确定了适当的条件和组建了地方政府机关之后,议会将分成两院;共和国委员会和参议院。参议院由阿布哈兹、阿扎尔和格鲁吉亚境内其它一些领土单位推选出的参议员以及由总统任命的五名参议员组成。

68. 各届议会按任期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专门程序为依据,选举产生格鲁吉亚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其中包括来自阿布哈兹和阿扎尔的议员中的副主席各一个,以代表上述两地区当选的议会议员。

B.总统

69. 总统是格鲁吉亚国的元首和行政首长。总统是通过无记名的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产生的,任期五年。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70. 凡因出生而持有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和至少年满35岁在格鲁吉亚境内生活了至少15年,并于指定大选之日居住在格鲁吉亚境内的拥有选举权者,都可投票选举总统。

71. 格鲁吉亚国的总统:

签署国际条约和协议,并与外国举行谈判;他可任命或撤销格鲁吉亚委派的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但须经议会同意。他还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委派来的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的证书;

任命政府(部长)成员,但须经议会通过;

有权撤换部长;

接受各部长或其他法定人员的辞呈,并有权在新政府组建之前,委托各部长履行各项职能;

在议会各委员会批准了预算主要数额和目标之后,将格鲁吉亚国预算草案提交给议会;

根据宪法界定的情况和程序,向议会提出拟任免的官员并加以任命或免职;

在格鲁吉亚遭到武装侵袭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并在机会成熟之际,签订和平协定,并在签约之后的48个小时之内必须将有关决定提交议会批准;

在发生战争或大规模动乱时、在国家领土完整遭到侵犯、在发生军事政变或武装反叛、环境灾难或暴发流行病,或在国家权力机关丧失能力无法正常行使宪法规定职能时,宣布全国或国家任何一部分进入紧急状态,并在宣布之后的48个小时之内必须将此决定提交议会批准。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可颁布直至紧急状况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并采取特殊的措施。此法令须在议会开会时提交给议会。只有在本段所述的以上各原因情况下,宣布了紧急状态之后,才可行使这些紧急状态下的权力;

如果地方政府代表机关或领土区域代表机关的活动构成对国家领土完整或对国家机构行使宪法所定权力的威胁,则可在获得议会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这些活动或撤销上述机关;

根据宪法和法律,颁布法令和命令;

根据宪法规定的方式,签发和颁布法律;

解决国籍和政治庇护问题;

颁授勋章和高级军衔、特殊和荣誉衔称和外交职级;

赦免罪犯。

72. 总统根据法律规定宣布举行议会和其它代表机关的选举。总统有权废除属所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总统是格鲁吉亚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他任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和主持其会议以及任免军队指挥官等。

C. 司法部门

73. 司法权力通过宪法监督和司法程序方式以及其它的法律规定形式实施。司法权力是独立的,只有法院才可行使。

74. 从事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是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在收到格鲁吉亚总统或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议会议员,或某个法院、阿布哈兹或阿扎尔最高代表机关、公共维护人(监察专员)或公民提出的申诉或上书之后,宪法法院可根据法定的方式:

裁定总统或阿布哈兹和阿扎尔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书是否符合宪法;

审查关于国家机关相关主管权限的争议问题;

审查有关公民政治社团的创建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审查关于公民表决和选举是否符合宪法的争议问题;

审查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根据公民提出的诉讼,审查规约格鲁吉亚宪法第二章所载问题的规范性文书是否符合宪法;

审查格鲁吉亚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力。

75. 司法工作由普通法院负责。只允许在战争情况下并在一般法院体制内设立军事法庭。禁止设立紧急法庭或特别法庭。

76. 法官独立地从事自己的活动,法官只受宪法和法律的规约。司法诉讼以当事各方平等为基础,按照对抗性论辩原则进行。

77. 最高法院监督普通法院是否依照既定程序实施司法诉讼程序,以及是否按法律的界定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

78. 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提名,以议会过半数票选出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任期不少于10年。

79. 格鲁吉亚检察院是司法权力机关,负责追查刑事案件、监督调查工作和执行惩罚,以及支持政府提出的指控罪。

80. 检察院是一个统一集中的体制。总检察长由格鲁吉亚总统提名,以议会过半数票选出,任期5年,其它各级别的检察官则由总检察长任命。

六、保护人权制度

81. 人权和基本自由制度的运作和发展的主要保障者是宪法,特别是第二章“格鲁吉亚国籍。基本人权和自由”。

82. 法律保护制度主张使用司法手段和诉讼程序。格鲁吉亚的基本法保障各法院对人权的保护。宪法第42条的任务就在于此,不但规定了一般的权利,而且还保障损害赔偿。任何人,如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均可向法律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83.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格鲁吉亚立法应符合国际法普遍公认的原则和规范。格鲁吉亚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只要不与宪法相抵触,即可享有高于国内规范法的地位。

84. 宪法第7条阐明,“格鲁吉亚承认并视普遍公认的人权和自由为永恒和崇高的人类价值观。在行使权力时,人民和政府均与受直接适用法律的约束一样,受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规约”。

85. 格鲁吉亚已经加入或批准了15项国际人权文书。1999年4月,格鲁吉亚议会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86. 然而,基本法含有限制行使某些人权和自由的条款。这些条款的适用是出于有关国家或公共安全或领土完整、防止犯罪,或保护民主社会中其他一些人的权利或尊严等方面的考虑。

87. 在紧急状态或戒严时,格鲁吉亚总统有权在全国或国境内任何地方限制宪法规定的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人身、私人生活和家庭的不可侵犯性;行动自由;接受和散发信息的自由;举行集会和示威的自由;财产权;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罢工权利;获取有关官方文件,了解其中所载有关受益者权利资料的权利。格鲁吉亚总统必须在作出此类限制决定的48小时内,将决定提交议会批准。

88. 格鲁吉亚于1992年4月2日奠定了保护境内人权实际结构的基础,当时,根据国家元首的提议,在政府内设立了一个保护人权和各族关系事务委员会。它的职能是作为一个信息来源,为国家领导提供有关人权情况的资料,从人权角度研究和监督有关法律,司法裁决和行政命令的情况。

89. 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公民提出的有关侵权行为的申诉和陈述,并提出恢复这些权利的建议。委员会还可就任何有关人权问题开展磋商,并协助开展公共教育和传播有关权利和保护权利办法的知识。

90. 由于尚无确定委员会权力的法律规定,并因委员会在行政权力机关体系中属于哪一部分尚不明确,因而委员会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因此,格鲁吉亚看来有必要建立一个崭新类型的保护人权体制,一个独立而有效的体制。为此,宪法第43条规定须任命一位公共维护人(监察专员)。

91. 根据宪法,应授予公共维护人揭露侵犯人权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向主管机构和个人报告这些侵权行为的权力。凡阻碍公共维护人活动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罚。公共维护人的任期规定为5年。

92. 由于公共维护人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而且他所履行的职能仅对法律负责,因此公共维护人的独立性是有保障的。1996年5月,议会通过了《公共维护人法》。该法律规定,应完全依照国际法原则,对监察专员的权利实行规约。公共维护人的体制与欧洲的公共监察专员体制完全一样。现任公共维护人是1997年10月当选的。

93. 格鲁吉亚的最高立法机构设有一个由14名代表组成的人权和少数民族问题委员会。除了立法活动外,该委员会还按照其权限范围,审查公民提出的申诉和上诉。

94. 宪法法院现已设立并已投入工作,宪法法院的设立标志着格鲁吉亚已在走向创建保护人权的全面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95. 1997年4月按总统法令增设了一个主管保护人权事务的安全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职务。这就进一步地证明了国家领导层对人权问题日趋重视的态度。

96. 《普通法院法》(1997年6月12日通过;1998年1月1日生效)规定设立专门法庭,包括行政法庭,以审理有关个人之间或私营组织之间的争端,以及以政府机关的身份侵犯人权或自由的行为而引起的争端。

97. 政府极为重视发展“第三部门”,即主要从事保护人权事务的(不论是国际性还是地方性的)非政府组织。迄今为止,在司法部注册的此类机构有100多个。

98. 《公民社会联盟法》规定了发展这些“第三部门”的适当条件。然而,必须指出,非政府组织虽在数量上有所增长,但还有待转化为素质上的提高。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还缺乏经验,而且工作方式和物质基础也较薄弱,需要得到捐助方的援助。此外,还有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提高组织“成员”的技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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