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AFG/2007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General

26 August 2009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阿富汗* **

[ 200 7 年 4 月 27 日 ]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资料1-1264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1-684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69-12615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127-20825

A.国际人权准则接受状况127-14125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142-16231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63-19436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95-20347

E.其他有关人权的资料204-20748

三.关于非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208-24253

附件

一.阿富汗伊斯兰教宪法

二.针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发表的声明和保留

三.关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结构、职责和任务的第3471号法律

四.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执行摘要

五.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

附录

一.有关人权问题的主要国际公约部分清单63

二.犯罪与司法指标67

三.人权落实情况评估指标69

缩略语

AGO

总检察长办公室

AIHRC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CSO

中央统计处

DAD

捐助者援助数据库

DDR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

DIAG

解散非法武装团伙

EWS

早期预警系统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GTZ

德国技术合作署 ( 德国援助机构 )

HMIS

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IARCSC

独立行政改革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IEC

独立选举委员会

ILO

国际劳工组织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R

婴儿死亡率

JEMB

联合选举管理机构

LICV

儿童违规事件调查法

LSCC

法院结构和职能法

MDG

千年发展目标

MMR

孕产妇死亡率

MoFA

外交部

MoJ

司法部

MoPH

卫生部

MoWA

妇女事务部

MP

国会议员

NA

国民议会

NAPWA

阿富汗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

NGO

非政府组织

NRVA

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

OHCHR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IC

伊斯兰会议组织

SAFMA

南亚记者协调小组

TB

肺结核

UNAMA

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

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SAID

美国国际开发署

USIP

美国和平研究所

VCCT

自愿并保密的化验与血库

一.关于报告国的一般资料

A.报告国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历史

1.阿富汗,正式名称为阿富汗共和国,2003年更名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地处中亚、南亚、西亚和中东交汇处,是一个内陆国家,大部分地区被崎岖蜿蜒的山脉和丘陵包围。阿富汗北接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北部,东北地带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壤,西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交界,东部与巴基斯坦毗邻。首都喀布尔是最大的城市之一,据估计人口有255万(定居人口)。其他人口超过5万的大城市包括赫拉特、坎大哈、马扎里沙里夫、贾拉拉巴德和昆都士。阿富汗总人口估计在2,400-2,800万之间,其中包括其他国家的难民。

2.99.9%以上的阿富汗人是穆斯林,其中大约20%是什叶派穆斯林,80%是逊尼派穆斯林。包括印度人、锡克人和犹太人在内的非穆斯林群体占总人口0.1%以下。虽然绝大多数人信奉同一宗教,但阿富汗有众多的语言和种族。在阿富汗生活着若干个独特的族裔群体,它们是普什图族、塔吉克族、哈扎拉族、乌兹别克族、土库曼族、吉尔吉斯族和哈萨克族。波斯语和普什图语是两种官方语言。

3.阿富汗历史上经历过一段动荡的岁月。十八世纪中叶之前,它曾在不同时期隶属于包括波斯和印度莫卧儿在内的许多不同帝国。1774年由杜兰尼部落首领艾哈迈德·沙阿·杜兰尼领导成立了普什图部落联盟,阿富汗开始建立独立身份。自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普什图族人在阿富汗的政治历史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4.在整个十九世纪,阿富汗成为英国和俄罗斯企图争夺中亚控制权的战场。英国两次将统治范围扩大至阿富汗,试图统治英属印度北部边境地区:第一次发生在1838年至1842 年,第二次在1879年。英国在这两次统治中对阿富汗外交事务施加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直到1921年《拉瓦尔品第和平条约》签订后,才承认阿富汗的完全独立地位。

5.阿马努拉国王(1919-1921年)在1921年赢得阿富汗独立之后,开展了一系列世俗、自由的宪法改革,努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这些方面的改革类似穆斯塔法·凯末尔在土耳其推行的改革。阿富汗开始对外开放,同时引进现代学校和教育方案。阿马努拉国王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旨在依据理性和可预见的信条组织阿富汗中央主管当局。妇女获许揭开面纱,并且采取措施促进她们的教育。阿马努拉国王的改革招致打着“圣战”旗号发动的叛乱,并以其垮台而告终。

6. 1930年代,查希尔国王再度尝试以适度的城市化为导向推动阿富汗现代化进程。重新在城市实行现代教育,建立了喀布尔大学。1964年,查希尔国王颁布新自由主义宪法,选举产生议会民主制度。接下来的十年,政治领域形成前所未有的自由化浪潮,产生各个政党,并且在喀布尔出现了一个充满活力、相对自由的政治新闻界。然而,出乎其支持者的预期,阿富汗政治结构在自由化进程越来越两极分化。共产主义对学生的影响,正如穆斯林原教旨主义思想吸引了众多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知识分子和阿富汗军队的下级军官。共产主义的阿富汗人民民主党(PDPA)属于其中的一个新生政党。

7. 1973年时任查希尔国王政府总理一职的穆罕默德·达乌德推翻了君主立宪制,并宣布成立共和国。达乌德总统暂时取消新闻自由,除了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大多数政党不复存在。他断绝与苏联的关系,而与阿拉伯和穆斯林国家建立了联系。与此同时,达乌德政府和巴基斯坦启动和谈,针对令两国之间产生隔阂的争议问题开展商讨。达乌德政权逐渐拉开与苏联的距离,赢得了阿富汗人民民主党的反对党的进一步支持,迫使人民民主党通过一场血腥的军事政变于1978年4月接管政府,在努尔·穆罕默德·塔拉基领导下建立了由共产党领导的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随后的局势迅速恶化:在穆斯林兄弟会的鼓动下,伊斯兰各政党反对共产党政权,而在同一年(1978年)阿富汗人民民主党的内部矛盾促使哈菲佐拉·阿明发动一场新政变,夺得政权。不稳定局面和刚刚爆发的内战在1979年底苏联入侵时开始升级,而苏联的入侵使得内战进一步恶化。苏联扶持巴布拉克·卡尔迈勒上台执政(1980-1986年),并向阿富汗派出大约10万军队,以打击日益壮大的反抗势力。

8. 1986年,在造成大约150万人员伤亡和500万阿富汗难民逃亡国外以后,苏联被迫撤军。1989年他们彻底从阿富汗撤出,不久后1991年苏联解体。与此同时,穆罕默德·纳吉布拉取代卡尔迈勒出任总统,开始通过民族和解的政治,结束内战。然而,这些尝试遭到失败,其政权于1992年被阿富汗游击队推翻。

9.尽管努力组建一个民族团结、主要由伊斯兰政党构成的政府――选举布尔汉努丁·拉巴尼出任第一任总统――但这些政党很快陷入严重分歧之中,随后爆发了派系间的争斗,导致对国家及其首都喀布尔更严重的破坏。1996年,受到巴基斯坦积极和持续支持以及其他一些区域和国际实体支持成立的塔利班,占领了喀布尔,建立了严酷政权(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对阿富汗人权状况严加限制,特别是对妇女的权利严加限制。阿富汗国家机构早已遭受长期内战的严重削弱,然而又被现实进一步边缘化,即喀布尔政府各部委并没有行使真正的权利,而是处在坎大哈塔利班领导穆拉·奥马尔的掌控范围之内。

10.塔利班从未统治过整个阿富汗,而且,连续不断的内战,又遇到国际孤立和严重干旱,将阿富汗人民推向饥饿边缘。同时,塔利班在巴基斯坦的大力支持下,成为来自世界各国国际恐怖分子的避难所。这些恐怖分子通过基地组织网络纷纷来到阿富汗。在阿富汗犯下的人道和文化方面的其他罪行中,塔利班还在2001年3月炸毁了著名的巴米扬大佛,招致了国际社会的谴责。

11.2001年9月11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遭受恐怖袭击后,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介入终止阿富汗流氓政权的行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使用武力推翻塔利班政权。美国在10月7日用尽各种外交手段后开始轰炸塔利班,并支持联合阵线(也称为北方联盟)的地面部队进行抵抗斗争。尽管该阵线指挥官、著名军事战略家艾哈迈德·沙阿·马苏德于2001年9月9日遇刺身亡,但北方军队仍在2001年11月14日占领了喀布尔。

12.在波恩会议期间(2001年12月),各方达成一项协议,建立由哈米德·卡尔扎伊阁下领导的临时行政当局,并在喀布尔派驻一支国际维和部队――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2002年6月在喀布尔召开紧急大国民议会(传统的阿富汗部族冲突解决机制),任命一届过渡政府。会议推选卡尔扎伊出任阿富汗总统。波恩会议确立的路线图,在联阿援助团(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的支持下得以实施。按照路线图,制宪大国民议会于2004年1月批准了该国新宪法,建立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恢复该国的人权保障,并且遵循民主。嗣后,2004年10月该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总统选举,卡尔扎伊以绝对多数赢得总统一职。2005年9月举行议会选举,成立阿富汗第一个经过民选且拥有完全立法权的国民议会。议会由上院和下院(长老院和人民院)组成。同时进行了各省的议会选举。

13.正如2006年2月在伦敦签订的《阿富汗契约》和《阿富汗国家发展临时战略》规定的那样,目前机构改革和重建工作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继续进行。

14.阿富汗现代政府及其目前的行政结构追溯至十九世纪末期(1880-1901年)阿布杜尔·拉赫曼·汗国王的努力。二十世纪中叶之前,国王对阿富汗享有绝对控制权利。1923年和1931年颁布的两部宪法都肯定了君主的权利。然而,1964年《宪法》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规定了君主立宪制。

15.目前的《宪法》由来自全国各地的500多名代表商定,2004年1月26日卡尔扎伊总统在喀布尔举行仪式正式批准该《宪法》。第6条规定:

“政府应有义务建立一个繁荣进步的社会,以社会正义为基础,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实现民主,确保民族团结以及各民族和部落之间的平等,使全国各地获得均衡发展。”

16.此外,阿富汗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教是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宗教。信奉其他宗教的追随者们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举办他们的宗教仪式。

17.阿富汗是一个共和国,目前国家元首是卡尔扎伊。2006年3月,他任命的内阁获得人民院批准,由25名成员组成,2006年5月2日向卡尔扎伊总统宣誓就职。卡尔扎伊总统的上届内阁由2002年组建的过渡政府任命。2005年9月18日选举之后便解散了过渡内阁。

18.正如大多数冲突后的局势,对阿富汗最新资料的需求很大,但妥善收集及分析数据的能力却很低。不仅缺乏相关统计程序的系统知识,还存在统计人员工资低的问题。目前为止,2001年以来的大部分数据是由国际组织或与国际组织合作收集的。在阿富汗,收集各省和各县的数据时,面临后勤方面的巨大困难。道路不通,又缺少网络和知识,这些方面对通信和报告造成限制。为了衡量人类发展和人权进步状况,包括贫穷和不平等的上升或下降趋势,需要按性别、省、农村和城市地区及族裔等标准分列的充分数据。令人遗憾的是,在阿富汗当前重建阶段,通常仅能收集一年的数据,无法进行趋势分析。2007年之前,没有可供比较的基准年。基本上不对数据进行分类,有时是由于文化和政治上的限制。阿富汗没有对出生和死亡进行适当登记,造成人口统计参数不够充分。总体上,数据经常不够可靠。

19. 2005年6月至8月实施的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调查范围较广,经过协同努力,收集了阿富汗非常偏远地区的样本。评估报告2007年4月公布。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是允许深入分析阿富汗经济各个方面的一种手段。由于不同的数据收集方法,不能将2005年评估与2003年评估进行统计比较,就其本身而论,无法评估针对2003年而言的变化率(即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代表省和国家一级的统计情况,而2003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没有代表这一统计情况)。然而,2005年评估为今后的评估设置了一个基准,供2007年及其他评估遵守。它是一个前瞻性的手段,用以培养相关千年发展目标的能力。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作为关于阿富汗经济、人口和社会状况的最可靠的统计数据,为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所认可。本报告根据这一数据编写,但特别声明的除外。

20.2005年6月至8月开展了一项全国性调查,采用了34个省份30,822个住户样本(1,735个库奇住户、23,220个农村住户和5,867个城市住户)。该数据的设置分为34个省级农村区域,10个城市区域和1个库奇人聚集区(库奇人聚集区系指阿富汗牧区的游牧部落)。针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变量和民众的看法,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划分了四个类别,即全国、库奇、农村和城市。

人口

21.根据中央统计处的统计,阿富汗人口估计为2,410万(包括被称为库奇人的150万游牧人口)。自1979年以来,没有进行过一次人口普查。2008年新的人口普查正在计划之中。阿富汗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52%的人口在17岁或17岁以下,其中16%的人口处在学龄前年龄段。女性平均年龄21岁,而男性则为22岁。阿富汗每个家庭平均人口7.4人。2%的家庭户主是女性。4%的家庭户主为男性残疾人。在女户主家庭中,3%的人口是残疾人。男性人口占54%,女性占46%。

22.24年以来,女性与男性的比重首次下降,似乎与妇女处在不利环境的累积效应有关。阿富汗的性别差距有利于男性生存,与其邻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尽管历经多年战争,男性死亡率通常比女性死亡率高,但这种情况仍普遍存在。

教育

23.该国24%的人口具有阅读能力。城市人口的识字率最高(达49%),其次是农村地区的住户(达20%)。相比之下,仅有5%的库奇人可以阅读。针对总人口和库奇人而言,女性对男性的识字比率是0.5,农村地区是0.4,城镇居民是0.7。

24.识字率最高的省份是占有大城市地区的各省,喀布尔达到50%、巴尔赫省39%、赫拉特省35%。相比之下,识字率最低的省份是占有广大农村地区的各省,查布尔省达到1%、帕克蒂卡省2%、赫尔曼德和乌鲁兹甘省4%。全国女性平均入学率为27%,而男性为44%。该国东南部和南部地区的帕克蒂卡、赫尔曼德、乌鲁兹甘和查布尔省是女性与男性的识字比率及入学率最低的省份。这些省存在安全问题,而且他们的民众对女性教育持有强烈的文化歧视态度。

25.目前,城市地区显然可获得非传统来源的信息,因此,男孩和女孩业经改善的入学机遇以及文化态度的转变应当继续改善性别平等。但该国东部和东南部地区持久存在的安全问题,将继续阻碍社会发展,尤其是妇女的社会发展。

获取信息

26.阿富汗社会主要(74%)依靠社会网络(亲属、当地市场、生意或团体协会)分享信息。广播电台和电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60%),而通过毛拉和社区领导人获得的信息占信息交流量的39%。城市住户的生活方式比库奇人、农村住户的生活方式更隐匿,在他们当中,社会网络没有大众媒体那样重要。

卫生保健

27.仅19%的分娩选择在适当的卫生设施进行。其余的都是依靠邻居或亲戚的帮助在家分娩。女性结婚早,最常见的为20岁,但在1,000名已婚女性中,有13名结婚时年仅10岁或11岁。只有31%的已婚妇女知道或听说过避孕方法。在这些女性中,47%的女性至少使用其中的一种避孕方法:避孕药(44%)、注射(38%)、避孕套(8%)、体外避孕法(7%)和绝育(3%)。

28.据参加协商会议的男性和女性报告,卫生保健主要因缺少医院、设有病床的卫生站、医生和护士而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在许多社区,普遍缺少卫生工作者;参加协商会议的女性中,67%的人反映卫生工作者不会在紧急情况下拜访她们的社区。

29.在农村地区提供卫生设施和专业照看,是政府最重要的优先事项。此外,重要的是传播更多、更好有关卫生保健做法的信息。

30.至关重要的是,政府要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查明24年以来妇女死亡率相比同一年龄组男性死亡率高的原因,并制订政策,以扭转亚洲的这种独有局面。有证据表明,缺少卫生设施和做法、营养不良和15岁以下女孩结婚事件的反复出现,可解释这种性别差距。

住房

31.据报道,独户私人住宅是最常见的居住类型(72%的住户),但17%的住户与他人居住在一起。迁往城市,以及战争期间房屋遭到破坏,加剧了共居一室现象。多数库奇住户在一年的大部分日子里都住在帐篷里,但严冬时节他们往往会住在房子里。

32.总体而言,绝大多数住户声称他们拥有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这些房屋通过继承(72%)或购买(13%)获得。在所有住户中,4%的住户认为自身是承租人,另有4%认为他们住在棚户区。城市地区的承租人占21%,而在农村地区仅占1%。61%的城市住户、48%的农村住户和20%的库奇住户到法院进行了契约登记。

家庭财产

33.在阿富汗家庭中,最常见的财产(80-90%)是基里姆地毯(克里姆地毯)、手表和收音机,其次是缝纫机、自行车、手推车(25-40%),以及地毯和电视机(20%)。诸如犁、脱粒机和谷物研磨机是农村家庭更常见的财产。手推车在农村和城市家庭中同样普遍。摩托车在城市和库奇家庭中也同样普遍,但在农村家庭中则更为常见。汽车和发电机在城市家庭的普及率超过在农村和库奇家庭的普及率。总体而言,库奇家庭捐赠财产情况最少,而城市家庭最高。

收入和信贷

34.从全国范围来看,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农业(47%)所得,其次是非农业劳动(33%)、贸易(27%)和牲畜产品(23%)所得。在20个住户中,有1个住户的收入来源是制造业和汇款。在城市地区的住户中,贸易是最常见的收入来源(58%),其次是非农业劳动(27%)。在农村住户中,农业(57%)和非农业劳动(34%)构成最常见的收入来源。在库奇住户中,74%的收入来自牲畜产品,29%来自非农业劳动。

35.季节性和永久性移民的汇款,包括来自国内(估计263,258次)和国外(估计379,067次)的汇款,对他们的亲属给予经济支助。19%的农村住户、7%的库奇住户和5%的城市住户至少有一个亲属移民。这反映了就业机会对农村住户缺少吸引力。在该国的农村和城市移徙(呈均匀分布)中,90%属于季节性的,10%属于永久性的。季节性移徙到巴基斯坦的情况占75%,移徙到伊朗和阿拉伯半岛的占50%,移徙到欧洲的只占26%。永久性移徙对这种现状加以补充,例如,去往欧洲的移徙中,有74%是永久性的。在有亲属移民的住户中,大约有一半的住户每年收到一次汇款,10%的住户至少每季度收到汇款。

36.信贷是一种收入来源,便于住户应付突发情况,或寻找开创新事业的机会。所有住户中,38%的住户在调查前一年至少贷款一次。具体而言,42%的农村住户及25%的库奇和城市住户接受过贷款。

37.去年,在最高数额的住户贷款中,45%的城市住户用贷款购买食物,大约65%的库奇和农村住户还用贷款应对粮食无保障问题。

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38.全国范围内,31%的住户能够获取安全的饮用水。库奇住户获取安全饮用水的比例最低(16%),农村住户占26%,城市住户占84%。城市住户中,获取安全饮用水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坎大哈(99%)、喀布尔(71%)和巴尔赫(67%)。与此相反,获取安全饮用水比例最低的地区是昆都士(15%),而巴格兰和赫拉特的比例达35%。

39.往返于最近水源取水所花费的时间,表明了阿富汗人民面临的制约因素。56%的库奇人在他们的社区设有主要水源,几乎不用花费时间去取水,34%的人需要1小时或更短时间,6%的需要1至3小时,3%的需要3至6小时,而且1%的需要6至12小时。大多数农村住户能够在他们的社区(81%)获得饮用水,15%的人取水时间不超过一小时,3%的需要1至3小时,仅有1%的需要3至6小时才能取到水。94%的城市住户能够在他们的社区获取水,仅有6%的人获取饮用水的时间达一小时之久或不足一小时。

40.在全国范围内,传统的掩埋式厕所是最常见的厕所设施(57%),其次是堆肥(13%)、露天或灌木入厕(12%)和露天的蹲厕(10%)。改进的厕所和水冲式厕所是唯一的安全型厕所设施,住户使用率分别为5%和2%。改进的厕所使用率最高的地区是坎大哈(19%)、尼姆鲁兹(15%)、喀布尔和朱兹詹(14%)、巴尔赫和库纳尔省(11%)。据报道,戴孔迪、巴米扬、帕克蒂卡、查布尔、萨尔普勒、洛加尔、萨曼甘、昆都士、巴达赫尚、努尔斯坦和帕尔旺省没有住户使用改进的厕所。水冲式厕所仅用于喀布尔(11%)、赫拉特(6%)、坎大哈(3%),以及巴尔赫、楠格哈尔、巴格兰、朱兹詹和库纳尔各省(1%)。在该国其他省份没有住户使用水冲式厕所。

电力和其他能源

41.在全国范围内,23%的地区可使用电力,城市地区为74%,农村地区13%,库奇人居住区仅为4%。电力资源包括公共供电网、政府发电机、个人发电机(发动机)、个人发电机(微型水力发电)、社区发电机(发动机)和社区发电机(微型水力发电)。从全国范围来看,使用公共供电网的地区仅为14%,城市地区的使用率最高,然后是农村和库奇地区。

42.在夏季,做饭所需的最主要燃料来源是动物粪便和灌木,其次是木柴和天然气。在冬季,较少使用动物粪便和灌木,而更多地使用木柴。

43.冬季时,属于亚北极气候且干燥寒冷的高山地区和属于大陆性气候的低地地区,迫切需要取暖所需的能源。在全国范围内,39%的住户使用木柴作为取暖的主要燃料来源,其次是燃烧秸秆、灌木或肥料的炉灶(36%),其余住户使用其他来源的燃料。5%的住户根本不使用任何燃料取暖。

44.在夏季和冬季,用于照明的能源非常相似。76%的住户依靠油灯,15%的依靠公众供电网,5%的依靠发电机,2%的依靠天然气和其他能源。相比城市住户,库奇住户的照明选择受到更多限制。夏季时,库奇住户基本依靠油灯(92%)、发电机或使用公共供电网(4%)、蜡烛(2%);4%的库奇住户几乎不使用任何照明用具。城市住户夏天使用公共供电网(61%)、油灯(23%)、发电机(6%)、电池(2%)和天然气(5%),没有照明光源的住户低于1%。

45.用于取暖、做饭、照明和其他便利设施的能源对环境产生影响。大量砍伐木材已经改变了阿富汗的地貌景观。虽然使用动物粪便是传统可靠的方法,但它影响氮循环,并且有可能影响到长期的土壤肥力。天然气或汽油/柴油发电机等替代能源,要么没有可利用的,要么成本高得使人不敢问津。公共供电网的电力供应非常有限,而又时断时续,因此不可靠。

农业

46.58%的农村住户、12%的库奇住户和5%的城市住户可以使用或管理农业土地或小块土地。令人惊讶的是,仅有2%的农村和城市住户报告称涉及产权纠纷。然而,向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大量报告的情况却是,产权不明确是潜在的冲突及侵犯人权的根源,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查,以澄清这种调查结果。

47.约有21%的住户可以使用小块土地。大部分土地通过继承(86%)获得。城市地块平均面积为5.2 Jeribs(土地单位,约1.04公顷),库奇和农村地块平均面积是城市地块的一半。这些土地通常是可灌溉的,果树、葡萄、小麦、草料和蔬菜是最常见的农作物,这有助于饮食多样化和赚取收入。

48.74%的农村住户可以使用灌溉土地,城市住户的65%和库奇住户的55%也可使用灌溉土地。许多城市居民仍然保留土地所有权。在这些从事农业的用户中,全国平均灌溉面积是7.5 Jeribs,库奇住户的平均面积是10.5 Jeribs,城市住户为9.7 Jeribs,农村住户为7.5 Jeribs。但应当指出的是,农村住户在这些从事农业的用户中占98%。四个住户中,有三个住户拥有或耕种自己的土地,其中6%的住户种植收益分成作物,5%的住户种植收益分享作物。令人惊讶的是,8%的灌溉土地正在休耕之中或未经开垦。最重要的作物有小麦、鸦片、蔬菜、玉米、大麦、水稻、苜蓿、甜瓜或西瓜和马铃薯,用于粮食安全、饲料和获取现金。

49.38%的库奇住户可以使用依靠雨水灌溉的土地,农村住户的33%和城市住户的23%也可使用依靠雨水浇灌的土地。大约70%的住户拥有并耕种自己的土地,而16%的住户任其撂荒,6%的住户种植收益分成作物。农村住户中,依靠雨水灌溉的土地的平均面积为2.5 jeribs,而库奇住户为0.4 jeribs,城镇住户只有0.3 jeribs。最重要的作物有小麦、油菜籽、大麦、玉米、亚麻、甜瓜和西瓜。

50.罂粟是在宅地以外地方种植的非法作物,以尽量避开监督机构的监察问题。然而,罂粟是灌溉型土地的首选作物。阿富汗是世界上最大的鸦片产国,从这种作物获得的总收入是灌溉小麦所获收成的9至10倍。农村地区普遍贫困,因而导致农民倾向于种植鸦片或从事相关活动。

牲畜

51.在阿富汗,大约三分之二的住户饲养一些种类的牲畜或家禽,并且依靠它们作为食物和收入来源。城市居民的人数不断增加,收入进一步提高,也愈发需要各种各样的牲畜产品,预计城郊地区牲畜生产将得以进一步增长。

52.89%的库奇、75%的农村和10%的城市住户饲养牲畜或家禽。44%的阿富汗住户饲养家禽,45%的住户养牛。这些动物主要为农村和库奇住户所有。库奇住户主要养驴、绵羊和山羊,而农村住户也小规模地饲养这些种类的牲畜。饲养某类牲畜或家禽的城市住户不太常见,但他们很可能参与城郊地区的生产系统。库奇住户主要养骆驼和马匹,农村住户也养它们,但数量较少。农村住户主要养牦牛和公牛,虽然库奇住户也在养,但数量较少。

53.全国畜群规模包括348万头牛、92万头公牛、30万匹马,218万头驴、40万头骆驼、1,677万只山羊和2,075万只绵羊以及1,577万只家禽。估算马、骆驼、绵羊和山羊的数量是粮农组织牲畜头数普查所估算数量的两倍。从全国范围来看,饲养牲畜或家禽住户的平均饲养规模包括2头奶牛、1.5头公牛、2.0匹马、1.6头驴、2.6头骆驼、12.7只山羊、15.5只绵羊和9.1只家禽。对于库奇住户而言,每户平均饲养规模包括2.7头奶牛、1.7头公牛、2.2匹马、3.2头驴、3.5头骆驼、34.1只山羊、53.5只绵羊和8.7只家禽。

农业制约因素

54.农业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生物物理和社会及经济因素的制约。高地地区属于亚北极山区气候,低地地区属于半干旱气候,这些都限制了生产。尽管从人均可用水量来看,阿富汗不算是一个缺水国家,但它的地形限制了利用和分配可用水的能力。虽然干旱始终被用来解释农业产量多次出现波动起伏的原因,但在以前,从未量化过干旱的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在不同的小气候条件下,或许会爆发病虫害,对作物和牲畜造成影响。地震、山体滑坡、暴雨、冰雹、霜冻和严寒气温等自然灾害影响到整个地区或社区,也对农业产生不利影响。

55.未建造进入市场销售产品或购买所需品的道路,未分发可让农民净效益最大化的价格信息,未设立可便利进入市场、获取信贷和尽量减少损耗的储存设施的农民协会,除其他社会和经济因素以外,所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农民的选择。

运输和进入市场

56.协商会议认为,从社区到市场不足一小时的路程以及可用的日常运输系统,显示基础设施是合理的,但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并非如此。进入市场及买卖选择所需的价格信息,仍非常有限。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在提供信息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收入或生计多样化

57.收入或生计多样化是一种应对不确定事件的古老行为。全国55%的住户从八个收入来源多样化群体中的一个群体获取收入,35%从八个群体中的两个群体获取收入,10%从八个群体中的三个群体获取收入,不足1%的住户从八个群体中的四个群体获取收入。针对只有一种收入来源的住户而言,29%的住户从事贸易和服务,27%从事农业,26%从事非农业收入的活动,还有9%从事牲畜饲养。

以前方案的参与情况

58.阿富汗各地开展了国家应急就业方案、国家团结方案和粮食援助方案,以帮助缓解自然灾害、粮食不安全和贫困问题。这些方案在此分为以现金支付工资方案和粮食援助或以工换粮方案。在接受调查的住户中,大约3%的住户参与了以现金支付工资方案,4%参与了粮食援助方案。

59.以现金支付工资方案:在阿富汗,3%的住户参与了这些方案,其中90%的住户在农村地区、9%在城市地区和1%在库奇地区。参与者大多为男性(89%),而妇女和儿童仅占3%和4%。其余的则为男子或妇女与子女结合参与方案。其中71%的参与者用现金购买食品,7%的参与者用于偿还债务,7%和1%的参与者用于缴纳医疗和教育费用。7%的参与者“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朱兹詹、巴格兰和帕克蒂亚各省住户)。乌鲁兹甘省50%的参与住户学到赚取收入的技能,巴尔赫、坎大哈、塔哈尔和楠格哈尔各省也有相对较少的住户学到创收技能。可延长或加强这些明确以经济可持续性为导向的方案。

60.这些方案(90%)所涉的基础设施已获得改善,因此,增加了使用卫生设施的机会,改善了进入市场和接受教育的状况。受益者还报告称,由于有望缩短交通时间,因而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有10%的参与者没有从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中得到任何好处,其中36%是库奇人。

粮食援助和以工换粮

61.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各国政府或非政府(非政府组织)方案直接捐赠粮食,或者以工换粮。这些方案往往与自然灾害和贫困相关。3.5%的住户参与了这些类型的方案(发放救济粮食、学校供餐、机构供餐、以工换粮、以参加培训换粮食、以收入换粮食)。参与这些方案的大部分住户是农村住户(93%),而城市和库奇参与住户则相对较少。

62.参与者认为,主要好处是食物数量有所改善(36%)和家庭支出减少(25%),仅有14%的参与者表示食品质量得到了改善。还有参与者认为,从基础设施改造或建设中获得的主要好处是提高了获取教育(40%)、卫生设施(26%)和进入市场(10%)的机会。

饮食和食品安全

63.在阿富汗,多数住户(61%)的食物多样性程度低,粮食消费不足;其余39%的住户享有更好的饮食。24%的住户被列为食物多样性程度低,粮食消费严重不足;37% 的住户被列为食物多样性程度低,粮食消费不足;20%的住户被列为食物多样性程度较高,粮食消费略微充足,而19%的住户被列为食物多样性程度较高,粮食消费较为充足。

64.戴孔迪省是食物多样性程度最低和粮食消费最严重不足的地区,其次是巴米扬、纽里斯坦、尼姆鲁兹、查布尔、乌鲁兹甘和古尔省。塔哈尔、坎大哈、巴尔赫和喀布尔各省城市人口的饮食情况非常糟糕。

65.按性别和年龄调整每日最低卡路里摄入量(2,067),出现某些类似结果。尼姆鲁兹省是粮食安全级别最低的地区,其次是赫尔曼德、乌鲁兹甘、戴孔迪、帕克蒂卡和萨尔普勒省。巴尔赫省城市地区的粮食不安全级别最高,楠格哈尔省的级别最低。

66.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数据显示,30%的阿富汗住户未能达到每日最低卡路里摄入量。其中,31%居住在城市地区、30%在农村地区和24%在库奇地区。低于摄入量阈值的那部分人口有可能会降低体重。如果儿童群体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则他们的身体和智力发育就会受到危险。据估计在全国范围内,粮食不安全住户(44%)中有30%至61%的住户食物多样性程度低,粮食消费不足。在去年贷款数额最高的住户中,有45%至65%的住户用贷款缓解粮食不安全的恶劣影响。

67.在阿富汗,44%的住户认为他们处在不同程度的粮食不安全状况,仅有28%的城市住户认为他们粮食不安全,而40%的库奇住户和48%的农村住户认同这种情况。上文提及的高比例贷款用于购买食品一事佐证了这些看法。

68.必须进一步开展工作,以便从摄入量和饮食质量方面评估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库奇以及城市与库奇之间的差距。营养方面的性别差距,有可能使越来越多的24岁以上的女性比同年龄组男性的死亡率升高。如果重新编写千年发展目标以包括预期寿命方面的两性平等,这种情况就会对实现性别平等造成巨大影响。

千年发展目标和2005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

千年发展目标

指标

库奇

农村

城市

全国平均

1. 消灭极端贫穷和和饥饿

食物能量摄入量低于最低标准的 人口比例 ( % )

24

30

31

30

2. 实现普及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净入学率

15 至 24 岁 识字率 ( % )

9

5

36

25

53

63

37

31

3. 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 妇女权力

初等教育的女生对男生的比例

15 至 24 岁女性对男性的识字率

0. 5

0. 9

0. 6

0. 3

0. 9

0. 8

0. 7

0. 5

4. 降低儿童死亡率

接受麻疹免疫接种的 1 岁儿童比例 ( % )

35

51

63

53

5. 改善产妇保健

由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的比例 ( % )

7

9

52

53

6. 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疟疾 和其他疾病作斗争

避孕套的使用率 ( % ) *

17

8

9

8

7. 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

使用固体燃料的人口比例 ( % )

98

98

75

94

城市和农村 使用经改良饮用水源的 人口比例 ( % )

16

26

63

31

城市和农村使用经改良卫生设施的 人口比例 ( % )

0

3

28

7

享有安全住房使用权的住户比例 ( % )

28

44

83

49

8. 全球合作促进发展

每 100 人电话线路和移动电话用户数

0. 1

0. 3

8. 3

1. 5

每 100 人个人电脑用户数

0. 00

0. 01

0. 52

0. 09

每 100 人因特网用户数

0. 00

0. 01

0. 18

0. 03

《绿色之后》(2006年)。

*在这些使用避孕方法的妇女中 ; 包括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结婚的女住户

B.报告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69.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现行《宪法》是来自阿富汗全国各地的500多名男性和女性代表在制宪大国民议会上商定的(2003年12月13日至2004年1月4日)。2004年1月26日,卡尔扎伊总统在喀布尔举行的仪式上正式批准该《宪法》。

70.由阿富汗学者和国际学者组成的联合小组起草了宪法草案,并随后提交给大理事会。理事会由不同团体代表构成,如部落领袖、民间社会﹑宗教少数群体、穆斯林神职人员、阿富汗知识分子、政党领袖、阿富汗难民、妇女、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理事会对宪法草案的讨论长达三周之久,并通过最终草案。该草案在若干方面与早期草案有所不同,为以后的总统和议会选举铺平了道路。《宪法》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1月3日生效。

71.《宪法》包括162条规定。《宪法》规定了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人权条款,这些条款列示于下文有关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的章节。《宪法》全文附于本报告附件一。

政府结构

72.阿富汗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将政府划分为三个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宪法》还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召开大国民议会即大支尔格会议。

行政机构

73.总统是行政机构的首长、国家元首和阿富汗武装部队总司令。经过自由、普通、秘密和直接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总统。如果无一名总统候选人在首轮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则在两周之内举行第二轮选举。在这轮选举中,仅允许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参加竞选。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将在本轮中当选总统。总统任期4年。《宪法》第61条规定,应在总统任期结束前30至60天内选出新一届总统。行政部门还包括两名副总统和内阁成员。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民议会批准。

内阁

74.目前内阁由25名部长和一名高级部长组成。各部长由卡尔扎伊总统提名,经人民院批准后于2006年5月2日向总统宣誓就职。2002年,卡尔扎伊总统组建过渡政府,任命了上届内阁。过渡内阁解散后,2005年9月18日进行了议会选举。

75.当宣布成为总统候选人时,卡尔扎伊总统任命了两位副总统――第一副总统是艾哈迈德·齐亚·马苏德,第二副总统是穆罕默德·卡里姆·哈利利。

76.当前内阁成员及其各自部委名单如下:

内阁高级部长:希达亚特·阿明·阿尔萨拉阁下

外交部长:兰金·达德法尔·斯潘塔博士阁下

国防部长:阿卜杜勒·拉希姆·瓦尔达克将军阁下

内政部长:扎拉尔·艾哈迈德·穆克比尔阁下

财政部长:安瓦尔·哈克·阿哈迪博士阁下

经济部长:穆罕默德·贾里勒·沙姆斯博士阁下

司法部长:萨尔瓦尔·达尼什阁下

文化和青年部长:阿卜杜勒·卡里姆·古拉姆阁下

教育部长:穆罕默德·哈尼夫·阿特马尔博士阁下

高等教育部长:阿扎姆·达德法尔博士阁下

商业和工业部长:穆罕默德·阿明·法尔杭博士阁下

水利和能源部长:穆罕默德·伊斯梅尔·汗阁下

交通和航空部长:哈米杜拉·卡德利阁下

妇女事务部长:哈森·巴努·加赞法尔女士阁下

朝觐及伊斯兰事务部长:尼马图拉·沙拉尼阁下

公共福利部长:苏赫拉卜·阿里·萨法里阁下

公共卫生部长:穆罕默德·阿明·法塔米博士阁下

农业部长:奥贝杜拉·拉明阁下

矿业部长:伊卜拉希姆·阿迪勒阁下

通讯部长:阿米尔扎伊·山金工程师阁下

农村发展部长:伊赫山·齐亚阁下

社会事务、烈士和残疾人部长:努尔·穆罕默德·卡尔昆阁下

边境及部落事务部长:卡里姆·布拉霍耶阁下

城市发展部长:尤素福·普什图工程师阁下

禁毒事务部长:科戴达德将军阁下

难民事务部长:希尔·穆罕默德·阿塔贝利阁下

部门

77.政府在其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内成立了各部门。各部门可以提出法案和条例,以便更好地管理它们的活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

目前的部门清单:

国家安全部

中央银行

喀布尔市长部

红十字会

科学院

奥林匹克部

抗灾部

管制与审计部

反腐败部

环境保护部

制图部

立法机构

78.《宪法》第81条规定如下:“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体现人民意愿,代表全国人民。每一名国会议员在投票时应考虑到阿富汗全体人民的普遍福利和最高利益”。

79.立法机构是国民议会或议会。国民议会由上院和下院构成。下院是人民院,上院是长老院。没有人可以同时成为两院议员。人民院议员经过自由、普通、秘密和直接投票产生。人民院议员任期5年,届满之日为第五年6月21日(2010年6月21日)。

80.有志成为人民院候选人的人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至少25岁;

阿富汗公民;

已登记选民;

仅代表一个省参选;

支付登记费15,000阿富汗尼(大约300美元),假如候选人赢得至少3%的选票,则退还登记费;

提交提名表格,随附支持候选人的500名选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面临危害人类罪指控的任何候选人不可竞选公职。

81.长老院由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组成(共计102名议员)。68名议员由34个省议会直接选举产生,34名议员由总统任命。经卡尔扎伊总统任命的议员由一个联合国资助的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其中按《宪法》规定包括17名妇女(50%)。

82.各省议会推选出1名议员在长老院供职(34名),各县议会组建后也将推选出1名议员在长老院供职(34名)。省议会代表任期4年,而县议会代表任期3年。西卜加图拉·穆贾迪迪被任命为长老院主席。有志成为长老院候选人的人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至少35岁;

阿富汗公民;

另外,面临危害人类罪指控的任何候选人不可竞选公职。

2005年议会选举

83. 2005年组建的国民议会是30年来首个通过自由、独立选举产生的议会。2005年9月18日大量选民参加了投票(全国1,250万登记选民中大约53%的选民参加投票,其中43%为妇女)。根据《选举法》,非公民没有资格投票。2005年9月18日大选期间,包括328名妇女在内的2,707名候选人争夺人民院249个席位。有68名妇女赢得根据《宪法》为妇女保留的议席,而其中17人凭借其权利赢得议席。

84.2005年12月19日,卡尔扎伊总统举行第一届国民大会就职典礼,两院351名议员宣誓就职。

85.每个省为一个选区,根据人口数量享有不同数量的席位。选举实行单记非让渡投票制度。人们向他们自己省的候选人投票。根据估算的人口数量,每个省在议会都有若干名代表(在这阶段,阿富汗没有最新人口普查资料)。喀布尔省是人口最多的省份,拥有33个席位(390名候选人、50名女性和340名男性)。

86.省议会选举与人民院选举同时举行。各县选举已推迟举行,直到完成各县分界线的划分工作,而该项工作应在2007年完成。

87.成立了一个由国际成员和阿富汗成员组成的选举投诉委员会,作为根据《选举法》成立的临时机构,直到组建独立选举委员会才停止运作。在议会选举期间,设在各省和喀布尔的投诉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一共收到5423起投诉。其中37起投诉结果是取消候选人资格。取消资格的主要原因是:与非法武装团伙有关(62%);候选人仍担任政府公职(30%);以及违反行为守则或《选举法》(8%)。

国民议会的责任

88.根据《宪法》第90条,国民议会须承担下列职责:

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或法令;

批准社会、文化、经济及技术发展方案;

批准国家预算以及允许获得或提供贷款;

设立、改组或撤销行政单位;

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或废除、终止会员身份;

《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届国民议会

89.国民议会上下两院每年在9个月之内召开两届常会。这些常会同时举行,但分开举办,除非:

由总统启动立法期或年度会议;

总统认为必须召开会议。

90.下院议长主持国民议会联合会议。该会议是公开的,除非国民议会议长或下院10名议员要求秘密举行,并经大会批准。总统在休会期间有权下令召开国民议会特别会议。

国民议会秘书处

91.会议召开期间,国民议会两院各推选一名议员作为立法议会议长,两名议员作为第一和第二副议长,以及两名成员担任秘书长及助理秘书长,任期一年。这些议员应组成下院和上院的行政小组。根据内部职责条例确定行政小组的职责。下院有权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经过其三分之一成员的提议,对政府行动进行审议及调查。

立法过程

92.任何法律须经国民议会两院核准,并且获得总统核可。由政府或国民议会议员提议起草一项法案,在涉及规范司法制度的情况下,由最高法院通过政府提议起草法案。首先将法案提交到人民院(下院),人民院有一个月的时间,采取三分之二的表决方式来批准或否决该项法案。然后将提案提交给长老院(上院),由长老院在十五天内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如果总统否决了经国民议会批准的法案,须在15天内将法案发回下院,同时概述否决理由。如果人民院以三分之二多数方式重新予以批准,则该法案经核准后生效。仅由政府提议起草预算和金融事务的法律。

93.当决定拟议法律时,国民议会应优先考虑政府所认为急需的条约和发展方案。

94.政府应将国家预算和政府发展方案提交上院和下院。若获得下院通过,则经总统批准后予以实施,无须提交到上院。针对年度预算、发展方案或与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相关问题等紧急事项,大会会议在做出决定前不得结束。

95.在一方议院否决另一方议院决定的情况下,由来自各院的相同人数的议员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解决分歧。委员会的决定经总统批准后生效。如果联合委员会未能解决分歧,该项决定则视为否决。在这种情况下,下院将在下届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的方式通过这项决定,并且须获总统批准。

司法机构

96.司法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它由一个最高法院、各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构成,依法对其组织和权利做出规定。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享有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司法权。最高法院成员包括9名法官,由总统任命,经过下院批准,并且遵守《宪法》第50条和第118条规定。三名法官任期4年,其他三名任期7年,剩下3名任期10年。以后任命的法官任期应为10年。最高法院成员不得连任。

97.总统任命其中一位成员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成员在任期结束之前免受解雇,但《宪法》第127条所述情况除外:

“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民院议员要求因履行职务犯下罪行的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成员进行审判的,并且人民院根据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批准这一要求的,解除被告法官职务,并将案件交付特别法庭。”

98.阿富汗法院系统结构载入《法院结构和职能法》。根据这种结构,县、省和国家各级应有1,570名法官。目前这些职位的83%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予以填补。最高法院估计,大约每10万名阿富汗公民有一名法官。

大国民议会(大支尔格会议)

99.大国民议会是阿富汗人民的最高代表机构。它由以下成员构成:国民议会议员、省和县议会主席、部长和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成员可以参加大国民议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100.大国民议会会议应在下列情况下召开:对相关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最高利益的问题做出决定,修改宪法规定,以及对总统提出公诉。

委员会

101.阿富汗政府在各领域成立了若干委员会,据认为,这些委员会对阿富汗整体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包括下列委员会: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司法改革委员会(2005年委员会任期届满)

制宪委员会

反腐败委员会

独立选举委员会

媒体委员会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102.2002年6月6日,根据总统令设立了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成立是2001年12月《波恩协定》设想的体现。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负责监测人权状况,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在国内机构加强尊重和落实人权。

司法改革委员会

103.司法改革委员会也是根据《波恩协定》设立的,主导司法和法治改革议程。两年半的战争使阿富汗司法系统陷入混乱――即使不是彻底瘫痪。委员会过去5年的工作是加强阿富汗常设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地方司法程序。2005年,委员会解散,但其工作由最高法院接替,特别是在司法培训领域的工作。

制宪委员会

104.阿富汗是在紧急大国民议会之后拟议修正宪法时成立制宪委员会。委员会在与阿富汗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及详细研究世界各地宪法后,拟订了宪法草案,作为制宪大国民议会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进行辩论和签署协定的基础。制宪委员会完成其工作,已不再运作。

反腐败委员会

105.为了促进政府各机构精英管理理念,减少腐败、裙带关系和效率严重低下问题,卡尔扎伊总统2003年6月成立了反腐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战略,以消除腐败,推动阿富汗各政府机构建设一支能力出众、德才兼备的公务员队伍。

独立选举委员会

106.根据《宪法》第156条,独立选举委员会(独立选委)有权利和责任管理及监督各项选举,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征询公众一般意见。独立选委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2005年1月19日第21号总统令任命的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107.独立选委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专业选举工作人员执行独立选委通过的各项决定、条例和程序。作为过渡时期一项临时措施,联合选举管理机构举行并监督2004年总统大选及2005年人民院和省议会选举,这是阿富汗政府和联合国联合组建的机构。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完成其职责后,根据2005年12月18日第110号总统令予以解散,它的所有职责转移到独立选委。

108.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独立选委正在修订阿富汗选举法,确保它自由、公正。独立选委为日后选举规定程序,创建基层结构,以及培训全国各地的选举工作人员。

媒体委员会

109.媒体委员会是根据《媒体法》设立的。它有10名成员(必须包括2名女性)和一位主席。主席应为信息和文化部长。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违反《媒体法》的行为,并促成决议通过。在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向总检察长起诉。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罚和罚款。

各政党

110.截至2007年3月,在国家一级登记的政党有94个。登记过程要求即将成立的政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宣言、700份成员登记表、党徽、党旗、政党未设有军事部门的书面保证,以及政党成员不在司法部门、军事部门、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警察任职的书面保证。

111.政党章程、宣言和700份成员登记表将由司法部予以审查,信函将递交国防部、内政部和国家安全局,以确认该党没有任何军事部门。政党的财产登记表将送交财政部。根据《宪法》和《政党法》对章程和宣言进行审核,嗣后提交到复审委员会。委员会核准后,由司法部的政党部门签发许可证,并为该政党备案。

社会组织

112.截至2007年3月,在阿富汗司法部登记的社会组织906个。相比政党登记过程,社会组织登记更简单。登记所需文件包括:创建者名单、财务报表、董事会成员名单、章程、申请书和标志(将在文件完成后使用)。社会组织总部将接受检查,董事会名单将送交总检察长办公室,以确认他们没有被[法院]剥夺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审查该组织的相关条款,确保组织章程不与《社会组织法》和《民法》相抵触后,为申请组织签发许可证。社会组织目前享受免税待遇。

113.历经三十年战争和动乱后,阿富汗正规司法系统正在重振旗鼓。各种强大的非正规制度可用于解决争端,并与正规司法系统共存。阿富汗各地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习惯法,相关有用的参考文件见下述网址http://www.usip.org/ruleoflaw/projects/ilf_customary_law_afghanistan.pdf的国际法律基金会报告。

114.国家机构面临冲突,受到侵蚀,非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在农村地区占据主导地位,许多机制还在城市地区使用。多数阿富汗人接触不到由国家主持的司法机构。而那些有机会接触的,几乎不会选择使用它们。相反,许多阿富汗人依赖惯例、部族之间的关系、伊斯兰法和目前的权利关系解决争端。但是,非正规制度产生的结果有时差强人意。在最好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的依据是社会凝聚力和公正观念。即使这样,所作决定基本上无法得到执行,也很少进行记录,甚至强化了排斥妇女的不良社会习俗。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一些传统的讨论会使得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持久存在,如强迫婚姻和法外处决。尽管存在这些缺陷,阿富汗人较多选用立足社区的传统的讨论会,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它比国家制度更具合法性。

115.阿富汗政府有责任保护其人民的权利,并提供机会诉诸有效和负责任的司法机构。与此同时,政府不能阻止阿富汗人在社区一级解决纠纷。事实上,政府非但不能疏远社区领袖,还必须努力在他们中间推动其合法性。通过创建正规和非正规制度之间的积极关系,政府可以利用协商会议和族长会议的积极力量,同时确保阻止最严重的虐待事件发生。

116.根据“为人人伸张正义”的战略,阿富汗政府认为,传统机制的积极因素包括在社区凝聚力及解决地方争端方面发挥作用,然而也承认严重关切它们对国家制度的权威和人权产生的影响。政府战略要求制定方案,评估正规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在地方与国家一级的对话,并制定政策,营造一个更团结、更具胜任力和更负责任的未来。

117.阿富汗司法部与其合作伙伴美国和平研究所和美国塔夫斯大学弗莱彻学院通过多年期研究和咨询项目,一直致力于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美国和平研究所对阿富汗传统/惯常做法、它们的演变过程、与正规司法系统的关系展开研究。其次,在2005年底和2006年初,研究所同司法部、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联阿援助团合作,在阿富汗四个不同地区20多个省的正规和非正规司法制度行动者之间开展一系列磋商活动,以认真判断各方现状、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对彼此的态度,并启动对话进程。

118.2006年12月10日至14日,司法部、阿富汗研究和评估机构及美国和平研究所在喀布尔主办了关于“阿富汗国家与非国家司法系统之间关系”的会议。会议使相关行为者集聚一堂,并将这项研究和对话成果纳入国家一级的决策过程。会议目标是汇集国家、非正规系统、民间社会和社区援助的行为者,针对正规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帮助制定政策办法和实际解决方案。

119.从政府角度来看,非正规司法机制对国家权威构成威胁。在许多地方,由族长会议而不是法院处理刑事纠纷。虽然这可能在协调各方和提供赔偿方面发挥了某些作用,但它也损害了国家伸张正义以及国家有责任代行神权的责任。人们担心,承认非正规机构将为那些违反基本权利的做法提供合法性,如Baad习俗(强迫女童出嫁,以便赔偿及和解)。还有人担心,重视非正规制度,将造成正规制度现有的有限资源的流失。

120.从非国家行为者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强制实施司法制度是对事务的过度干预,最好留给社区处理。该国多年来始终是一个腐败丛生、掠夺成性的实体――多方企图强制推行共产主义和伊斯兰极端主义――很少为人民的利益工作。另一方面,当其他所有方陷入瘫痪时,族长会议和协商会议体现了尊重地方价值观和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的悠久传统,确保执行赔偿等个人权利。目前政府司法机构处在弱势地位,而且不尊重非正规制度,因此,奖励合作的措施受到限制。

121.但目前,除合作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措施。在目前脆弱的稳定局势下,极其需要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因此,不能否定非国家制度的积极方面。事实上,区域协商的主要结论是,正规制度在地方一级非常依赖立足社区的机制,并经常遵从它们的意见。同时,非正规制度解决社区范围以外问题或解决系统性暴力行为的能力非常有限。一个有能力控制暴力、惩治不公和调解跨社区事务的强大政府,是维护稳定的必要条件。从人权角度看,长期与社区领导开展建设性交往,将最终消除虐待行为,并为利用社区公开讨论会和政府机构开辟更宽阔的道路。

122.正规和非正规制度的行为者考虑将伊斯兰教法作为其决策的根本依据。尽管各制度之间就某些原则或做法是不是真正的“伊斯兰教”可能存有分歧——两种制度都非常相信其结果的所谓正当性。在正规部门,这种立场的依据是大多数法官曾受过伊斯兰法律或神学的正规培训,并且阿富汗法律是从伊斯兰教法衍生而来的。而非国家部门的行为者认为,协商会议的做法或社区协商,是伊斯兰教的一种形式。社区领袖也恳请各方接受公正、宽恕和仁爱的观念,这些观念密切关系到成为一名“虔诚的穆斯林”。在一些地区,特别在什叶派当中,地方神职人员在非国家解决机制中也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

司法工作

123.根据阿富汗实施的法律,司法工作通过刑事和民事程序进行。警方主要在72小时的最长期限内调查刑事案件,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机关必须在15天内结案,必要的话,可由法院下令延长15天。经过这一程序后,若证据不足,则必须释放被告人。

124.如果调查发现案件合乎法律程序,则将其提交法院。

125.阿富汗的法院系统包括初级(下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机构通过它们行使其权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法院组织和权威法》第2条规定:“司法机构是国家的独立支柱,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组成。必要时可设立巡回法院”。犯罪数据见附录二。

126.民事案件由司法部的法律事务部提交到法院。人权事务部有责任调查及呈交案件。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接受状况

127.阿富汗签署和批准了下列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3年4月24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83年4月24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3年8月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3年3月4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6月26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4月27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24日)

128.下表列明了这些条约。阿富汗针对这些条约发表的声明和保留载入附件二。关于这些条约的实质性保留意见较少,大多数涉及国际人权法与伊斯兰教及阿富汗官方宗教之间的相互影响。目前阿政府尚未积极审议任何其他条约。政府首要任务是确保针对现有条约制定国内法规,并且将批准的条约正式翻译成地方语言。

《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129.1969年,阿富汗加入伊斯兰会议组织。1980年代,阿富汗的成员身份在苏联入侵及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当权时暂不适用。1990年,《开罗宣言》获得批准后,吉哈德政党的一些领导人出席会议,参加讨论并最终签订《开罗宣言》。1992年阿富汗圣战者组织上台后,恢复阿富汗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身份及其席位。

阿富汗提出的保留

阿富汗批准日期

阿富汗签署日期

大会及监测机构通过日期

公约名称

对第二十二条保留。

对第十七和十八条发表声明。

接受第八条第 (6) 款修正

2003 年 3 月 5 日

1980 年 8 月 14 日

1965 年 12 月 21 日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ICERD)

对第四十三条第 (2) 款 发表声明

1983 年 1 月 24 日

加入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阿富汗尚未签署或批准对该公约予以补充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对第二十六条第 (1) 和 (3) 款发表声明

1983 年 1 月 24 日

加入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

发表声明:接受第二十条 第 (1) 款修正

2003 年 3 月 5 日

1980 年 8 月 14 日

1979 年 12 月 18 日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CEDAW )

对第二十和第三十条 保留

1987 年 4 月 1 日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4 年 12 月 10 日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AT)

接受第四十三条 第 (2) 款修正

1994 年 3 月 28 日

1990 年 9 月 27 日

1989 年 11 月 20 日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儿童权利公约》 (CRC)

2003 年 9 月 24 日加入

-

2000 年 5 月 25 日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OP - CRC - AC )

声明

2002 年 9 月 19 日加入

-

2000 年 5 月 25 日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OP - CRC - SC)

于善治、法治和人权的政府政策

130.法治是阿富汗合法政府、公民权利保护以及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反腐败和遏制非法毒品经济的必要因素。有必要健全独立司法和可问责的执法系统,以确保所有阿富汗人享有人权和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和穷人等弱势社会群体,尤其处在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非法使用武力的危险中。此外,非正规部门向正规经济的过渡,有赖于接受和执行法治。

131.目前,传统司法填补了国家司法空白,但经常与伊斯兰教、《宪法》、国家法律和人权不一致。社区领导与现行协商会议和族长会议能够加强整体司法系统。宗教领袖能有助于塑造公共舆论,增强对社会重要问题的认识,其中包括毒品管制、反腐败、强迫婚姻和女童教育。

132.阿富汗的长期和平与繁荣需要可问责、透明、有效和符合伊斯兰教的施政结构。一个运作良好的国民议会将国家决策与人民联系起来,对行政和司法权利部门起到补充和平衡作用。在没有适当支助的情况下,一个缺乏经验的国民议会将使阿富汗民众远离他们的政府,而不是将他们紧密联系在一起。

阿富汗政府的目标是在现任总统和国民议会任期届满之前,在全国、省、县和乡村一级建立基本制度,开展民主施政,以促进人类发展。

五年战略基准

133.阿富汗政府将通过五个相互联系的方案实现治理、法治和人权部门的目标。

方案1:赋予国民议会权利

1.在2006年年中第一季度之前,将向国民议会提供技术和管理支助,以有效履行其宪法规定的职责。

2.截至2008年底,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将拥有能力和资源,以财政可持续的方式进行选举。截至2009年底,将设立常设选民登记册和单一身份证。

134.政府的目标是增强国民议会的能力,使其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负责对行政和司法权进行核查,协助国会议员(议员)代表其选民的经济和政治意愿,并推动立法改革方案,为降低贫困和促进经济增长奠定基础。

方案2:司法和法治

1.截至2010年底,将出台《宪法》规定所需的法律框架,包括民法、刑法和商法,分发给所有司法和立法机构,并提供给公众。

2.截至2010年底,司法机构将在阿富汗各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量缩短解决合同纠纷所需的平均时间。

3.截至2006年底,针对腐败、缺乏正当程序和审判不公,启动对监督程序的审查和改革,并在2010年底之前,予以全面执行。改革将增强司法系统(司法部、司法机构,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和国家安全局)重要机构的专业精神、公信力和公正清廉。

4.截至2010年底,司法基础设施将得到改造,而且监狱将为妇女和少年配置单独的设施。

5.截至2006年底,所有主要城市地区的所有行政单位的土地和所有权将开始进行登记,截至2008年底,对所有其他地区的土地和所有权进行登记。截至2007年底,出台解决土地纠纷的公平的制度。截至2007年底,还将进行农村土地登记。

135.政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司法系统,作为主要的立法机构,根据国际标准,运用司法调解纠纷。政府将继续改革阿富汗的基本法律框架。它将通过行政改革和技能培训,增强司法部门各领域的专业技能及执行标准。司法部将正式确定正规和非正规司法机制的作用及其各自作用,加强两者的合法性和效率。司法机构将重视加强对弱势人群和偏远地区人群的保护。政府将开展全国性运动,提高法庭判决的透明度,提高公众认识以及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程度。

方案3:宗教事务

1.截至2010年底,宗教机构与男性和女性学者,将以有组织的方式参与国家发展政策议题。

2.截至2010年底,具体措施将会到位,以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增加参与地方和国际伊斯兰教活动的机会。

136.政府的目标是,确保所有阿富汗人都能平等参与国家宗教生活。设立发展议程、治理机构和国家法律框架时,参照伊斯兰教义、原则和学术成就。因此,进展将与我们的宗教和睦共存。

方案4:公共行政改革

1.截至2010年底,政府机构(包括若干部委)将进行重组,加以合理化,确保以财政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公共行政管理,加强公务员制度,并且改革公务员的职能,以反映核心职能和责任。

2.将在6个月内设立明确和透明的国家任命机制,12个月内加以应用,并在24个月内对中央政府和司法机构,以及各省省长、警察局长、各县县长和省级安全厅厅长全面实行高级别任命。

3. 截至2006年底,对若干行政单位及其职能范围进行审查,以便促进财政可持续性。

4.截至2010年底,针对包括中央政府、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门在内的各级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职位,促进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工作、择优任用、审批程序以及注重绩效的审查。政府还将培养公务员的能力,使其有效发挥作用。2007年年底,将对所有高级职员实行注重绩效的年度审查。

5.截至2008年底,普查的抽样调查一经完成后,公布全面结果。

6.在2007年年中第一季度之前,为所有定量基准确立可靠的统计基线,培养统计能力,以追踪它们取得的进展。

137.政府的目标是,建立有效和负责的各级公共行政机构,使它们有能力确保安全,公平地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培养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环境。通过公共行政改革方案,政府将确保改善中央政府各决策机构之间的协调性。政府将重组各部委,简化行政进程和业务流程。政府还将通过国家以下各级行政,提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创建一个有效和财政上可持续的公务员制度,逐步取消捐助方提供的补充薪金。独立行政改革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将加强公务员专业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针对腐败或不道德行为促进高道德标准和纪律措施。政府将采取择优录取制度,促进性别平等和种族多样性。政府将为现有及新公务员建立一个连贯、全面的技能发展方案。

方案5:人权

1.截至2010年底,政府遵守和报告其人权条约义务的能力将得以加强;政府安全和执法机构将采取包括行为和程序准则在内的纠正措施,旨在预防任意逮捕和羁押、酷刑、敲诈和非法没收财产,从而消除这些做法;包括媒体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将得到加强;将人权意识纳入教育课程,并在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社区和公众中加以推广;由政府监测人权状况,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单独进行监测,而且联合国将跟踪旨在保护人权的有效措施;在监测、调查、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为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提供支助,使其实现目标。

在2008年底之前,最终完成《关于和平、正义和和解的行动计划》。

138.减贫是唯一有效和可持续的途径,赋予穷人权利,使其充分参与阿富汗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政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包容性社会,保护、促进和尊重每个人的人权。政府将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国际捐助界合作,发展和加强保护及促进人权的能力,包括提高公务员认识的培训。政府将加强保护能力,预防政府机构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政府会协调国家主要政策框架内相关妇女的规定,继续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改善公正获取状况,提高对童婚、家庭暴力和妇女就业方面的认识。为了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政府将出台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儿童,建立预防儿童遭受性虐待的措施,并加强措施,打击贩运儿童现象。政府将促进和保护对残疾人的保护,努力清除阻止他们全面参与社会的障碍,例如宣传,提高对他们特殊需要的认识,并促进他们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聘用。

跨领域倡议

139.上述干预行动的基础集中在下述跨领域倡议。

倡议1:反腐败

140.巩固法律框架、公共部门管理和问责制度,是政府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这些方面都将提高公众对国家合法性的信任。利用这些反腐工具,将加快实现安全、善治和经济发展。积极、实干的公务员将抵制腐败的诱惑,在不接受贿赂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率、有效力和透明的服务。加强问责制,不给掩盖腐败问题官员留有机会。

倡议2:促进性别平等

141.国家需要积极的法律和政策,彻底改变妇女所面临的障碍和虐待。包括宗教领袖在内的民间社会将在提高公众对妇女状况认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样,女性专业人士更多地加入各级公务员队伍,将使她们在政策和决策制定中发表其意见,以及提高政府总体能力,为女性选民设计并向其提供适当的服务。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阿富汗2004年《宪法》

142.新《宪法》第7条规定:

“阿富汗政府应当遵守《联合国宪章》、各项国际条约、阿富汗已签署的各项公约以及《国际人权宣言》。”

因此,按照《宪法》,阿富汗国家及其机构应支持阿富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人权标准。《宪法》第6条规定增进保护人权和平等原则(不歧视),其中指明:

“政府应建立一个繁荣进步的社会,以社会正义为基础,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实现民主,确保民族团结以及各民族和部落之间的平等,使全国各地获得均衡发展。”

143.《宪法》的某些具体条款涉及国际人权文书载有的权利,如下所示:

第2条――宗教自由

第6条――保护人权、民主和平等

第7条――遵守《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和其他条约

第13和14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第15条――保护自然环境

第17、43、44、45和46条――受教育的权利

第22条――不受歧视和法律面前平等

第23条――生命权

第24条――自由和尊严权

第25条――依照法律无罪推定

第26、27、30和31条――正当法律程序

第29条――免受迫害和酷刑

第33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34条――言论自由

第35和36条――集会和结社自由及组建政党权

第37和38条――隐私权

第39条――行动自由

第40条――财产权

第47条――保护文化权

第48和49条――工作权利和不受强迫劳动的自由

第51条――有效补救和补偿权

第52条――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第53条――保护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

第54条――家庭保护

第58条――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相关人权的其他有关法律标准

关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结构、职责和任务的第3471号法律

144.下述章节概述了本法关于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的规定。

阿富汗民法和刑法

145.《民法》和《刑法》的规定支持2004年《宪法》和国际条约列明的权利和义务,并进一步解释国内法对人权标准的规定情况。《刑法》列出因违反这些人权标准而违犯国内法的后果。

146.除《民法》和《刑法》以外,在此还列出国内法若干条款及总统令,提供其他相关规定和具体说明(以及更好地理解规定范围),国家法律框架如何对人权标准进行保障和规定。例如:

《临时刑事诉讼法》

《禁毒法》

《反恐怖主义法》

《公共卫生法》

《心理卫生条例》

《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

《法医法》

《军事刑事诉讼法》

《军事刑事法》

《监狱和羁押所法》

《公务员法》

《公务员加班条例》

《劳动法》

《安全工作条件条例》

《职业培训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工作场所纠纷条例》

《关于集会、罢工和示威的法规》

《关于调查侵犯儿童的法规》

《母亲和儿童保护理事会条例》

《政党法》

《社会组织法》

《选举和市政选举法》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大众媒体法》(取代之前1943年《大众媒体法》)

《环境法》

《物权法》

《设立土地纠纷法庭的法令》

《关于难民有体面返回的阿富汗临时行政当局第297号总统令》

147.从法律上而言,这些新制定的法律载入了许多人权原则,但立足实际,执行这些法律仍有漫长的路要走。阿富汗政府联合国际伙伴,必须继续共同努力,保障在中央、省和县一级落实那些执行人权标准的法律。司法部列出长长的新立法草案清单,提交给新成立的议会,以进一步巩固国内法中的人权原则。新提议的立法将有助于保护人权,其中一些范本包括:《劳工法案》、《媒体法案》、《婚姻登记法案》、《高等教育法案》和《贩运人口问题法案》。

将国际人权纳入国家法律制度

148.《宪法》第7条明确将国际人权法纳入阿富汗法律。

149.将国际人权法纳入国家法律制度,是政府众多优先事项之一。然而,能力不足,以及处在更高优先地位的现有事项,如安全、司法部门改革和法治等,对设立确保将国际人权法载入国内法的机制的进程造成拖延。

150.虽然不可能在国内立法中引用具体条约,但阿富汗法律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上述逐一提及的法规)暗含国际人权标准。司法部立法起草执行主任认为,国内立法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和已获阿富汗批准的人权条约的内容。

关于人权问题的司法和行政管辖权

151.阿富汗最高法院已决定,将《世界人权宣言》和已获阿富汗批准的各项人权条约公认的国际人权标准纳入国内法和法院程序。最高法院做出判决时考虑到这些标准。根据《宪法》第22条,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时,必须做到法律面前平等和不歧视,不论贫富、地位、宗教、政治信仰、部落出身或性别。《法院结构和职能法》第14条确认,法院的程序和判决应遵守法律面前平等,并禁止阿富汗公民之间相互歧视。

152.阿富汗政府承认,这一法律框架尚未逐步引入所有省级和县级法院。政府还承认,地方权利掮客的存在,妨碍法院行使适用平等和绝对不歧视原则的能力。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许多其他国际组织和捐助方支持的司法部门改革方案通过“为人人伸张正义”,概述了改善全体阿富汗人诉诸司法的政府战略。特别是旨在支持阿富汗政府重建法治和司法部门改革项目。目的是通过加强国家司法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提高平民争取从国家司法机构获取公正的需求,使所有阿富汗公民更便捷地诉诸及时而有效的司法,特别是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关于政府10年期国家战略框架、“为人人伸张正义”和司法制度目前所面临问题的更多资料见下文第三章(第232段)。

153.《宪法》第58条规定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具有处理人权申诉的管辖权,还授权独立人权委员会将侵犯个体人权案件递交总检察长和法院。另外,《宪法》授权独立人权委员会协助个体在他们受到起诉的案件中做自我辩护。

154.《宪法》第120条要求司法机构审议包括阿富汗政府在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依照阿富汗任何法律递交的所有案件,无论是作为投诉人还是作为被告。重要的是,《法院结构和职能法》第4条规定任何案件一旦启动,不得转给任何其他非司法机构,包括非正规司法部门。然而,将案件从法院转给社区或宗教协商会议的做法,仍旧在省和县一级实行,必须在实践中加以规范。

155.必须承认,在省和县一级的法院结构中,能力、资源和教育不力,限制了法院判决时对国际人权标准的认识和应用。大约85%的法律争端在正规司法部门以外的部落、宗教和社区协商会议加以解决,从不递交法院,因此,这种情况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人们认为协商会议比正规司法制度解决争端的速度更快,费用更低,也更易使用。

156.根据《宪法》第31条、《司法制度法》第11条和《临时刑事诉讼法》第18和19条,最高法院法律援助部向刑事案件中那些请不起辩护律师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临时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审讯时辩护律师可在场。2002年,向22起刑事案件所涉66人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向650起案件所涉1,765人提供法律援助。

157.关于人权问题的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的更多资料,包括救济和补偿,载入本报告第三章。关于弱势群体的政府政策的资料载于上文关于善政、法治和人权政府政策一节,及下文第三章关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措施一节(第210段)。

158.在政府侵犯个体权利的情况下,《宪法》第51条规定,受害人通过向正规司法制度提出上诉,享有要求政府补偿的权利。尚未确定对涉及侵犯个体人权的具体索赔程序,但正在考虑未来的应用程序。

区域人权机制

159.阿富汗政府不是任何区域人权机制的成员。然而,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是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的正式成员。

160.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国家人权机构论坛成立于1996年,嗣后举办了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第一次区域会议。若干区域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各机构在该次会议上通过《拉腊基亚宣言》,对国家人权机构职能的重要管理原则做出规定。为了推动这些目标,各国人权机构决定成立一个区域组织。

161.论坛由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组成。这些机构是依照联合国大会核准的“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通常称为《巴黎原则》)所规定的基本标准设立的。论坛会议给予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人权组织观察员地位。

162.论坛得到其成员机构的大力支持。它开辟了新的重要途径,在积极合作的环境下,加强对本地区各国人民人权的遵守和保护。论坛提供区域合作框架,以拟订和执行旨在真正改善个体和弱势群体享有人权状况的实际方案。可在网址http://www.asiapacificforum.net/about/index.html.查询有关论坛的更多资料。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国民议会

163.2006年初,通过第一次民主选举首次组建了阿富汗国民议会。国民议会仍处在确定其作用、职能和议事规则的早期阶段,与政府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处在早期阶段。目前阿富汗《选举法》尚未对政党制度做出规定。议员作为个体而非政党参与选举。然而,新制定的《议会议事规则》仅对组建议会小组做出规定。组建这样的小组,需要23名成员,而且他们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或观点。相关国际人权标准问题仍是阿富汗议会争议的问题之一。就全盘西化问题及其与伊斯兰教教法相冲突的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议会正在针对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确定其作用,特别是在批准和实施条约过程中的作用。

164.议会上下两院有25%的女性代表,其中下院有68名妇女(27%),上院21名妇女(20%)。另外,还有一个强大的女性代表联盟,获得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管理的妇女议会资源中心的支持。

165.目前议会包括22个委员会:

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

通信委员会

立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

防卫委员会

烈士和残疾人委员会

妇女事务委员会

国民经济委员会

文化事务委员会

禁毒委员会

教育、卫生和青年人委员会

中央审计委员会

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权、性别和民间社会委员会

豁免与特权委员会

国际关系委员会

内政委员会

自然资源和环境委员会

省级理事会事务委员会

公共福利委员会

部落和种族委员会

166.涉及人权条约的两个关键委员会是国际关系委员会和人权、性别和民间社会委员会。《宪法》第90条规定,议会的职责之一是“核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或废除阿富汗在其中的成员身份”。目前议会程序是,提议的条约首先递交国际关系委员会,由它决定批准的政策价值,然后送交人权、性别和民间社会委员会,确定该条约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执行它需要改动哪些法律规定。接着将拟议的条约呈交下院审议,经上院批准后,最后递交总统。

167.目前,人权、性别和民间社会委员会行使两项主要职能。其一,审议立法草案符合人权情况、性别问题以及从民间社会的角度进行审议。例如,委员会当前正在从民间社会的角度审议《政党法》,以及从性别和人权的角度审议新的《监狱法》。其二,委员会进行监测活动。目前,委员会正在监测监狱和羁押场所内部的人权状况。

国家人权机构――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168.国家人权机构根据2001年12月《波恩协定》设立,其中第6条规定:“临时行政当局应在联合国的协助下设立独立的人权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监测人权、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发展国内人权机构”。

169.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由2002年6月6日关于设立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阿富汗临时政府总统令规定。总统令规定了独立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根据《波恩协定》和适用的国际人权准则、标准和公约,以及法令及其附件规定,制定阿富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监测人权状况;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处理申诉;制定和执行有关人权教育的国家方案;拟订一项过渡时期的司法战略;向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交人权状况报告;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促进国家法律和实践与阿富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协调一致;向国家人权条约报告过程提供建议和信息;开展全国人权协商;以及发展国内人权机构。总统令确立了独立人权委员会的任务,通过设立区域办事处,面向全国开展工作。法令规定了委员会成员任命的标准和规则,他们有固定的任职年限,并免于公诉。

170.总统令颁发后,2004年1月临时行政当局通过新《宪法》,其中第58条确立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国家应为监测阿富汗境内尊重人权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状况,建立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任何人可向人权委员会申诉个人人权遭受侵犯的情况。委员会应将侵犯个人人权事件提交司法机构,协助申诉人捍卫他们的权利。依法对委员会的组织和行动方式做出规定。”

171.2005年5月14日,政府批准关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结构、职责和任务的第3471号法律。该法第2条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第5条规定委员会的目标是:监测阿富汗人权状况;增进和保护人权;监测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以及采取措施,改善和促进阿富汗人权状况(第21条对这些目标做出进一步规定)。第7条规定,委员会成员固定的任职期限为五年。第16条规定,独立人权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免于公诉。第32条列明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义务,包括起草人权状况年度报告。附件三载有关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结构、职责和任务的第3471号法律全文。

传播人权信息

172.自2001年塔利班政权倒台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在传播人权信息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自2002年以来,独立人权委员会教育股面向36,574名阿富汗人(男子20,531名,女子16,043名),就一系列人权问题举办了研讨会、情况通报会、圆桌会议和新闻发布会。2002年,开始举办5期研讨会,参与人数达298人,2006年逐渐增加到31期研讨会,77场信息通报会,参与人数达4,324人。这些会议的目标听众包括: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教神学家和年长者、民间社会、政府各部委、大学生、教师、学校学生、警察、监狱官、国家安全局、阿富汗国民军和残疾人士。

提高政府官员的人权意识

173.内政部在喀布尔总部设立人权股,在阿富汗各省设立人权事务协调中心。协调中心的主要作用是提高警务人员对人权的认识,并针对警官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报告和调查。这是内政部在内部新成立的单位。由于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水平相对较低,以及在内部开展调查工作方面,需要为新单位留出一段时间,以便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确立并达成具体成果。内政部参加了几次关于人权事务的研讨会,其内部事务股参加了为期3天的关于人权事务的研讨会。挪威警方面向人权股和喀布尔安全指挥部工作人员,举办了为期4天的关于人权事务的研讨会。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在喀布尔第十警区举办了为期3天的培训班,第十警区是一个模范派出所,还设立了一个家庭暴力事务股。另外,各省的22个人权事务协调中心,接受了关于《世界人权宣言》、各项人权公约和《警察法》的培训。

174.2006年11月,工作和社会事务部及烈士和残疾人部面向120名幼儿教师,举办了一场关于体罚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问题的研讨会。由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家庭福利机构开展培训工作。2006年,两个部委的官员也参加了由独立人权委员会举办的人权事务培训活动。

175.2006年,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向禁毒部提供了针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培训。从2003年至2006年,教育部每年都举办人权教育研讨会,面向1,182名女性和1,392名男性教师。教育部工作人员还参加了由独立人权委员会组织的为期10天的人权问题会议。

176.2006年4月,难民事务部向17名部委官员举行了关于和平建设问题的研讨会。2004年7月、8月、9月和12月,100名难民事务部官员参加了国际援救委员会(救援委)举行的人权保护会议,2006年8月,26名官员又参加了救援委就同一议题举办的后续会议。2004年7月,20名官员也出席了联合王国救助儿童组织举办的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研讨会。2004年6月和11月,阿富汗发展教育组织为30名部委官员举办了两次相关性别问题的培训班。2004年12月,难民事务部扩大培训范围,对来自坎大哈省和马扎里沙里夫省办事处的35名官员进行了培训。

177.2006年8月以来,农业部举办了15次培训班,对42,000个农村住户和4个省(喀布尔、赫拉特、巴米扬和巴达赫尚)的农业部公务人员进行有关营养教育和性别问题的培训。

178.在2005年和2006年,最高法院向首都和各省的459名高级法官举办了有关公正审判程序的12场培训班。

179.总检察长办公室参加了为其官员举办的几次培训班。2004年,德国援助机构德国技术合作署向50名检察官举办了有关公正审判程序的讨论会。2005年,加拿大发展机构为25名检察官举办了关于性犯罪问题的培训。2004年至2006年,阿富汗女律师联盟为总检察长办公室举办了关于人权与伊斯兰教之间相互影响、性别问题和刑事司法的讨论会。2006年,妇女事务部为总检察长办公室全体副职官员举办了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会议。同一年,家庭保护协会为总检察长办公室120名检察官举办了关于提高对暴力行为认识的研讨会。2005年,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为各部委全体高级官员举办了关于自焚事件所涉法律问题的讨论会。2006年,司法部门支助方案对40名检察官进行了关于道德原则的培训。

180.2006年,妇女事务部针对人权能力建设方面,向34个省的所有法律工作人员,举办了为期4天的培训班。2006年,在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援助下,妇女事务部还对4个职能部委进行了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2006年,又举办了有关提高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认识的会议。自2006年开始,妇女事务部每季度都会针对下述议题举办圆桌会议: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草案,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委员会,以及收集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该事务部还在2006年国际妇女节之际,开展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活动。

政府公共宣传运动

181.政府针对一系列人权问题开展了许多公共宣传运动。一般而言,这些运动往往与国际伙伴合作,在各部委逐一举行。一些实例包括:在2004年和2005年,信息和文化部开展选举运动,传播关于“走出来,参与选举”的信息,宣传言论自由和少数民族权利;教育部针对初级教育问题掀起“重返学校”运动;卫生部开展了有关预防接种、卫生设施、儿童保健、终止妊娠和安全饮用水运动;司法部和反腐败办事处进行了反腐运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开展了反对强迫婚姻和童工的运动;妇女事务部开展了关于妇女权利和提高对家庭暴力行为认识的运动。政府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公共宣传运动,这些媒介包括广播电台、电视、报纸和公共宣传栏、县和省一级的公开集会以及国家一级的研讨会。

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182.阿富汗新确立的初级及中级教育课程,纳入人权和歧视议题,与和平、民主、反恐怖主义和禁毒议题一起作为核心课程的一部分内容。从一年级到六年级,按照相关人权的课程规定,教科书包括儿童、妇女、老人、家庭和穷人的权利,以及消除歧视方案的内容。教育部在编写教科书时,利用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服务及资源,包括用达里语和普什图语翻译的已获阿富汗批准的六部人权条约。自那以后,独立人权委员会为教师和教科书编写者举办了几期培训班。教育部和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便定期举行会议,讨论教科书中的人权内容。

183.课程改革和新课本出版后,在喀布尔对从34个省挑选出来的93名培训师进行了相关人权问题的培训。培训师有责任在全国所有的小学开展工作。

通过大众媒体增进人权

184.在阿富汗,有两个杰出的独立传媒机构——阿富汗全国记者联盟和阿富汗独立记者协会。他们主要倡导的是言论自由,但也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参与增进人权活动。

185.阿富汗独立记者协会于2005年6月成立,现已有1600名会员。协会的成立获得世界记者联合会的援助。协会是南亚记者协调小组和促进人权社会行动论坛的成员,并在全国各地设有代表处,其活动包括:

培训记者;

保护记者资料及知识产权;

每年5月3日发布一份报告(国际媒体日),目前正在审议一份调查报告(载有50个案例,其中包括3起谋杀记者事件);

记者联盟与妇女事务部、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国际新闻结成伙伴关系,提高记者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

针对记者的培训:

卫生

环境 ( 在联合国的援助下培训了 60 名记者 )

善治

性别

妇女权利

在各种媒体对妇女权利进行采访

儿童权利

获得救助儿童组织的援助

重建

道德守则

对60名记者进行了人权方面的培训,并监测培训结果(获得亚洲基金会的援助)。

种日报刊登的人权条款:

妇女权利

法治

个人自由

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

民间社会在增进人权中的作用

186.民间社会在提高对阿富汗人权问题的认识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有691个社会组织在司法部登记。虽然难以确定其中有多少个组织正在从事增进人权工作,但一些民间社会网络正在积极参与促进人权的工作,如阿富汗民间社会和人权网、阿富汗妇女网络和儿童权利联盟。阿富汗的民间社会在过渡时期司法、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事务上表现尤为积极。

187.外交部通过其人权条约报告项目,一直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提供有关人权条约报告方面的培训。2006年,为200个民间社会团体举办了一天的研讨会;2007年,为100个人权组织举办了为期3天的研讨会,这两次研讨会是为培养民间社会能力参与人权事务报告所做努力的实例。外交部还推动民间社会非正式报告工作组成为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主要联络点,共同进行报告,并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

为履行人权义务进行预算分配

188.参照目前的预算,没有任何一个方案或项目获得核心预算供资用以支持人权。财政问题和安全、食品、住所、教育、卫生、减少赤贫、禁毒等处在较高优先地位的事项,都是迫切需要预算和资金关注的领域。

189.目前,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的预算不通过核心预算供资,但作为一个外部项目由多边捐助方供资。捐助方包括加拿大(634,491美元)、丹麦(2,328,273美元)、芬兰(1,807,332美元)、卢森堡(26,617美元)、新西兰(5,517,23美元)、挪威(480,551美元)、瑞士(2,100,000美元)、联合王国国际开发署(2,050,823美元)和美国国际开发署(575,000美元)。只有芬兰承诺捐助当前(回历1386年(2007年))财政年度1,166,670美元。已发放其他捐赠方的承付款,并用作前几年的费用。

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190.《阿富汗契约》是政府2006年在伦敦承诺的一项主要政府政策。该契约就性别问题规定两条基本原则:

能力建设,不分男女;

认可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根据《阿富汗契约》确立性别基准

全面执行阿富汗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尚未获得议会批准);

增强女性参与所有政府机构,包括参与选举和任命机构及担任公务员;

监狱将为妇女和少年配置单独的设施;

初级教育的女生净入学率不低于60%,男生不低于75%;

对150,000名男人和妇女培训合乎市场需要的技巧;

增加50%的女性教师人数;

大学入学人数将达到100,000名,女学生至少占35%;

全套基础医疗卫生服务将覆盖至少90%的人口;

减少20%的长期贫困的女户主家庭数量,同时增加20%的就业率。

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重要行为者

财政部

财政部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工作组

德国技术合作署――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项目(自2005年起)

部际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组

开发署――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项目(2007年启动)

阿富汗实行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历史

2005年春季: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首次部际培训研讨会

参加者:妇女事务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烈士和残疾人部

2005年秋季至2006年秋季:指导与培训,包括针对财政部的小型培训班,设立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工作组

参加者:财政部

2006年秋季:向关于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部际工作组介绍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这一概念

参加者:妇女事务部、财政部、通讯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烈士和残疾人部、重建和农村发展部

2006年夏季: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研讨会

参加者:财政部预算股股长

2006年0夏季:向议会预算委员会通报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情况

2006年冬季:德国技术合作署和财政部之间关于在财政部设立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股的合作协定。

最新成果

使用地方语言编写的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两套培训材料

财政部和其他部委高度认可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这个“理念”

政府非常乐于接受两性平等观念

财政部/德国技术合作署之间关于设立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股的协定

阿富汗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设想

财政部长发表的下个预算讲话涉及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声明草稿

阿富汗政府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设想

预算编制过程以公正和公平为基础,确保资源平均分配给所有公民,男女均等。从长远来看,这将确保在阿富汗实现减贫,并确保全体人民在一个和平和公正的社会中生活。

限制因素

政府能力薄弱――由外国专家和借调的国家专家完成大部分工作(而非公务员)

大多数公务员对新出台的所有行政程序不够熟悉

尚未牢固确立善治

中央政府在各省的影响力弱

妇女事务部没有兴趣参与“技术议题”,预算、项目编制和其他分析方面的能力非常薄弱

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和其他政策文件基本上因外部游说/压力才解决性别问题

发展合作和援助

191.阿富汗政府决定设立一个系统,跟踪援助资金进入本国的流向,以协助在各部门和各省调动资源及有效分配这些资源,并协助编制预算,指导资金流向。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政府在开发署的支持下,参照国际最佳做法,设立捐助者援助数据库。利用捐助方援助数据库,追踪阿富汗重建和人道主义项目的开展情况、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的供资方以及项目的执行组织。

192.捐助方援助数据库旨在支持落实国家预算。数据库记录了所有经内阁批准载入国家预算中的所有项目,每隔两周进行更新,向内阁提供捐助方承付款总额,以及支助各个国家方案所支付的款项。数据库还提供了各种方法,用于跟踪国际社会2002年1月在东京、2003年3月在布鲁塞尔和2004年3月在柏林做出的一般承诺,转化为具体项目和方案、业务预算的支助费用。数据库也跟踪国家预算框架外的项目,使捐助方和政府能够评估对国家预算制定的优先事项提供支助的援助比例,以及预算外的情况。

193.捐助方援助数据库用达里语和英语进行操作,确保信息对政府和阿富汗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具有最普遍的价值。数据库向使用因特网链接的任何人开放。不过,数据库是一个复杂的工具,大多数用户会发现,他们可以从下文这些预先准备好的报告中获取所有信息。这些报告由规划署、捐助方、部委和各省提交。数据库必须尽可能全面、准确,才能对决策者有用。这有赖于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捐助方、联合国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

194.下表列明2005-2006年致力于人权项目的捐助方援助资金的流向。

用户代码

题名

捐助方

执行机构

回历 1385 年之前的供资

回历 1385 年的供资

回历 1386 年的供资

回历 1385 年之前的需求

回历 1385 年的需求

回历 1386 年的需求

2.1.5――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方案

AFG/0474201

澳大利亚

1.43

85.76

比利时

0.64

加拿大

7.28

丹麦王国

2.29

欧洲联盟委员会

1.44

芬兰

1.02

德国

1.80

阿富汗选民登记项目

意大利

开发署

5.12

日本

7.80

挪威

1.00

沙特阿拉伯

0.01

瑞典王国

1.19

瑞士

1.41

联合王国国际发展部

15.34

美国

25.94

AFG/0606101

妇女一般服务

美国国防部

省级重建队

0.34

0.00

0.00

0.49

AFG/0626801

阿富汗 民间社会人力资源 网 内部人 权教育 ( 阿富汗 民间社会人力资源网 )

瑞士

民间社会人力 资源网

0.07

0.30

0.32

0.07

AFG/0627001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瑞士

阿富汗独立 人权委员会

0.50

0.00

0.00

1.30

0.80

0.80

AFG/0627002

国家人权项目

瑞士

阿富汗独立 人权委员会

0.00

0.75

0.75

0.00

0.75

0.75

AFG/0654101

在两个省建立住所

0.00

0.00

0.20

AFG/0654401

协助促进人权

0.00

0.00

0.03

0.03

AFG/0677001

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 项目

德国

德国技术合作署

0.95

0.95

AFG/0681301

性别和司法方案

丹麦王国

0.00

0.40

0.40

1.51

0.65

0.05

芬兰

0.00

0.04

0.08

意大利

妇发基金

1.12

0.09

AFG/0691301

人权和法律权利活动 分子的能力建设

丹麦王国

zTBD

0.00

0.32

0.24

0.00

1.06

1.60

AFG/0691301

人权和法律权利活动 分子 的能力建设

联合王国国际发展部

zTBD

0.00

0.15

0.15

0.00

1.06

1.60

AFG/0691401

丹麦人权事务中心 / 民间 社会和人权事务网

丹麦王国

zTBD

0.00

0.30

0.00

0.30

AFG/0692701

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

芬兰

阿富汗独立 人权委员会

0.00

1.17

0.00

1.17

AFG/0700601

人权方案

美援署

开发署

5.00

1.25

3.75

AFG/0700901

倡议促进阿富汗民间社会

美援署

对口国际

2.63

5.89

4.00

2.63

5.89

4.00

AFG/0704201

城市对城市伙伴关系项目

美援署

国际城市管理协会

0.69

1.15

0.00

AFG/0704401

利用低成本的先进技术为 阿富汗口头沟通开展基于 媒体的小型外展

美援署

工业复兴公司

1.83

0.00

AFG/0704501

为阿富汗口头沟通的基于 媒体的小型民间社会教育 提供支助

美援署

VFH

3.00

0.00

AFG/0717501

职业妇女:促进在阿富汗 采用新办法

欧洲联盟委员会

zComments

0.05

0.10

0.10

0.05

0.10

0.19

AFG/0723601

支助阿富汗非政府组织

芬兰

zComments

0.00

0.52

0.52

0.00

0.52

0.52

AFG/0742901

支助政府中心

美援署

开发署

0.00

2.00

0.00

2.00

AFG/0748101

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顾问

日本

日本国际协力 事业团

0.00

0.03

0.03

0.00

0.03

0.03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报告历程

195.阿富汗历经三十年冲突后启动人权条约的报告进程。由于大规模政治动荡,国家结构遭受破坏,以及脱离国际社会,阿富汗在这期间未能遵守其全部的报告义务。

196.阿富汗1992年提交了最后一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人权条约报告。这也是阿富汗根据该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阿富汗1984年提交了首份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嗣后,1991年提交了第二份报告。阿富汗1991年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了第一份也是仅有的一份报告,1984年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了第一份也是仅有的一份报告。阿富汗尚未提交相关《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

阻碍提交报告的因素

197.阿富汗在报告履行国家一级的国际人权义务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国家一级的政府结构仍然十分脆弱,国家以下各级更是如此。缺乏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并且冲突期间销毁了许多政府记录,因此,政府获得可靠数据的能力严重受到削弱。特别令人关切的问题是缺少经过分类的可靠的普查数据。自1979年以来,阿富汗没有能力进行人口普查,甚至于那次普查也不完整。缺少可靠的人口和人口统计学资料,严重阻碍了阿富汗的改革和发展。因此,人权条约报告进程可利用的现有分类统计数据十分有限。

198.阿富汗政府正在与国际社会密切合作(特别是通过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筹备2008年人口普查。在揭晓普查结果之前,阿富汗政府提交的数据是经过最佳估算后得出的,汇编了各部委、国际组织和中央统计局的国家风险和脆弱性评估编制的数据。尽管已尽全力提供这份共同的核心文件所需的全部数据,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199.阿富汗处在冲突后转型阶段,正在提高认识,了解和接受国际人权准则。接受国际人权标准并使其与伊斯兰原则相一致,是一个关键且有争议的问题。阿富汗选任的代表和政府官员对阿富汗人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相对较低。在当前的政治和安全环境下,持续致力于人权事务的状况仍旧脆弱。阿富汗政府内部的人权倡导者需要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坚定和具体的支助,使阿富汗朝向全面执行人权标准的道路前进。

目前的报告进程

200.目前,国际社会通过加拿大开发署的项目供资,并在人权高专办和开发署阿富汗国家工作队共同管理下,支持阿富汗政府履行其人权条约报告义务。项目设在外交部,名称为“人权条约报告的可持续能力建设”。项目旨在重新培养阿富汗政府报告其已批准的全部六项条约的能力,从本次共同的核心文件和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报告开始。

201.早期阶段的报告过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外交部以及人权和妇女国际事务部负责协调报告过程。它在大约二十个职能部委发展了人权协调中心的永久性网络,收集、起草和相互参照各个报告。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也在这个网络设有协调中心,每月召开会议,收集和共享数据。能力建设项目向这些协调中心提供若干培训方案,涉及国际人权法、条约报告的作用以及数据收集的实际训练。遗憾的是,由于阿富汗公务员制度普遍存在问题,在通过协调中心网络与其合作,为条约报告过程提供支助以产生有效成果方面,还处在非常早期的阶段。我们希望,继续开展这个网络,不久后将完善政府内部协调状况。

202.除政府能力建设和体制发展以外,项目还旨在建设民间社会参与政府的条约报告的能力。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为了举办民间社会各种行为者的培训班,开展了宣传和促进工作。这些来自民间社会的代表组建成一个核心团体,在各项条约的报告期间以及收到条约监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之后,与政府一起参与非政府组织圆桌会议的永久性体制框架。

203.报告在提交条约监测机构之前必须获得内阁批准。目前条约报告在提交委员会之前尚未经过立法机关审议。

E.其他有关人权的资料

世界会议

根据千年发展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204.2000年9月,当千年首脑会议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之际,阿富汗仍然遭受着战争的蹂躏,因此,无法参与千年发展目标的拟订。自那时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阿富汗开始从旷日持久的暴力中恢复过来,在建设民主体制、为人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振兴经济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阿富汗举行了两次大国民议会,通过了新《宪法》,并举行了总统、议会和省议会选举。政府遣散了6万名前战斗人员,使他们重返社会,同时建立一支专业的军队和警察部队,向全体阿富汗人提供安全和安保。政府还招收了400多万名儿童入学,并欢迎400万名难民返回家园。

205.2005年,政府推出千年发展目标报告,这是在联合国伙伴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援助下,政府各种行为者紧张工作的成果。

206.尽管自2001年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报告显示,阿富汗人民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阿富汗历经几十年的战争后,是世界上最贫穷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尽管如此,政府致力于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调动自身尽可能多的资源,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然而,多年的冲突耗尽了阿富汗的资源,需要国际社会承诺为其更长期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报告中制定的目标,阿富汗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国际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及来自国际社会的贡献。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在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下文概述了阿富汗的千年发展目标。

千年发展目标

能否实现阿富汗千年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

目标

具体目标

能否实现目标

政策环境状况

目标 1 :消灭 极端贫穷和 饥饿

具体目标 1 :截至 2020 年,每年将日收入低于 1 美元的人口比例减少 3%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 :截至 2020 年,每年将食不果腹的人口比例减少 5%

可能

正常

目标 2 :实现 普及初等教育

具体目标 3 :截至 2020 年,各地男女儿童能够完成小学全部课程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4 : 2020 年之前,消除各级教育的性别差距

可能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目 标 3 : 促进 男女平等并 赋予妇女权力

具体目标 5 :截至 2020 年,减少经济领域的性别差距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具体目标 6 :截至 2020 年,女性参与政府各级选举和任命机构的人数增加 3%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7 :截至 2015 年,将诉诸司法的性别差异缩小 50% ,截至 2020 年,彻底消除这方面的性别差距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目标 4 :降低 儿童死亡率

具体目标 8 : 2003-2015 年,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降低 50% ,在 2020 年之前,进一步降低死亡率,直至 2003 年的三分之一水平

可能

正常

目标 5 :改善 产妇保健

具 体目标 9 : 2002-2015 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50% ,在 2020 年之前,进一步降低死亡率,直至 2002 年的 25% 的水平

可能

正常

目标 6 :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

具体目标 10 :在 2020 年之前,遏制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蔓延态势,并且开始扭转传播趋势

缺少数据

正常

具体目标 11 :在 2020 年之前,遏制疟疾和其他疾病发病态势,并且开始扭转患病趋势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12 :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扭转环境资源损失现象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目标 7 :确保环境的 可持续能力

具体目标 13 :在 2020 年之前,将无法持续获取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14 :在 2020 年之前,显著改善贫民区居民的生活状况

缺少数据

正常

具体目标 15 :通过适当措施全面处理和影响外国援助供应,使得阿富 汗长期、可持续发展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16 :发展开放、立足规则、可预测、非歧视的贸易和财政制度,包括承诺善治、发展和减贫

可能

正常

目标 8 :全球合作促进发展

具体目标 17 :发展和实施针对青年人的体面、富有成效的工作战略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具体目标 18 :与医药公司合作,在发展中国家提供获取不太昂贵的必需药品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具体目标 19 :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新技术带来的惠益,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带来的惠益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0 :截至 2010 年,改革和专业化阿富汗国民军

很有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1 :截至 2010 年,降低滥用武器、非法持有武器的比例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2 :截至 2010 年,改革、重建和专业化阿富汗国家警察局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3 :截至 2013 年,销毁所有布设的杀伤性地雷;截至 2015 年,销毁所有其他的爆炸性污染物

很有可能

正常

目标 9 :加强安全

具体目标 24 :截至 2007 年,销毁所有储备的杀伤性地雷;截至 2020 年,销毁所有其他被遗弃的、不再有用的爆炸性物质

可能

正常

具体目标 25 :截至 2015 年,将鸦片 ( 不禁止的和禁止的 )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减少到 5% 以下,截至 2020 年,减少到 1% 以下

可能

正常

评估等级

很有可能

良好

可能

正常

不可能

存在不足但 正在改善

缺少数据

存在不足

207.本报告附件四载有阿富汗2005年千年发展报告执行摘要,针对八个发展目标阐释了当前形势、成果及目标。

阿富汗出席的其他世界会议

1.第29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喀土穆,2002年。

2.第30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德黑兰,2003年。

3.第10届伊斯兰国家首脑会议,马里西亚,2003年。

4.第31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伊斯坦布尔,2004年。

5.第32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萨那,2005年。

6.第33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巴库,2006年。

7.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国家当局第三次中亚区域研讨会(2005年8月29-31日),以及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国家当局在塔吉克斯坦开设的培训班(2005年9月1-2日)。

8.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高级别(副总统)代表团出席的伊斯兰国家首脑会议第三届特别会议(2005年12月5-8日),沙特阿拉伯王国圣城麦加。

9.关于促进安全移民的区域行动论坛第二次会议(2006年1月25-26日),尼泊尔,加德满都。

10.关于海外就业和劳动力迁移管理的研讨会(2005年3月8-10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

11.区域会议(关于讨论禁核试组织中亚区域核查工作意义、惠益和现状的论坛),2005年6月6-8日,土库曼斯坦。

12.关于“联合国秘书长暴力侵犯儿童行为研究”的南亚区域协商会议,2005年5月19-21日,巴基斯坦,伊斯兰堡。

13.关于在亚太地区执行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的首次讨论会,2006年6月12-14日,中国,北京。

14.关于《化学武器公约》中亚地区缔约国国家当局实际执行公约情况的第四届区域研讨会,2006年9月27-29日,Chok-Tal,吉尔吉斯斯坦。

15.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研讨会,土耳其,2007年。

16.关于在欧洲招募伊斯兰教主义者的会议,格鲁吉亚,2007年。

17.《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第二届区域研讨会,塔吉克斯坦,2006年9月。

18.南亚专家废物管理研讨会,2006年9月。

19.南亚防治空气污染及其潜在越境影响马累宣言。

20.关于冲突中的国际保护会议,2006年。

21.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遗传生物中心),2006年。

22.关于跨界和平公园的会议,2006年。

23.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能力建设的研讨会。

24.区域可持续管理研讨会。

25.《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能力建设。

26.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无法律约束力文书。

27.第四届禽流感和人类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

28.关于亚洲城市空气质量的首届政府会议。

29.伊斯兰国家水资源管理,2007年。

30.难民署会议和三方委员会会议。

31.2007-2008年阿富汗电信方案制定研讨会。

32.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五十届常会。

33.打击贩毒会议,2005年。

34.第四届政府间技术委员会,2004年。

35.第48届国际禁毒办会议。

36.2003、2004、2005和2006年《巴黎协定》。

三.关于非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不歧视

208.不歧视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已载入2004年《宪法》,其中第6条规定:

“政府应建立一个繁荣进步的社会,以社会正义为基础,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实现民主,确保民族团结以及各民族和部落之间的平等,使全国各地获得均衡发展。”

第22条规定:

“禁止阿富汗公民之间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区别。阿富汗公民,无论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209.该原则适用于难民事务,也见于关于难民有体面返回的阿富汗临时行政当局第297号总统令,其中第1条规定:

“热烈欢迎被迫离开阿富汗并到伊朗、巴基斯坦和世界其他国家寻求避难的阿富汗国民重返家园,而不得施加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歧视。”

第2条进一步规定:

“回归者不因种族、宗教、国籍和属于特定社区团体成员、政治观点或性别,而遭受骚扰、恐吓、歧视或迫害,并受到国家保护。”

另外,第6条规定:

“确保所有回归者享有其他公民同样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

赋予妇女权力

210.阿富汗的重建和发展需要阿富汗妇女全面参与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然而,就健康、贫穷、剥夺权利和受保护免遭暴力、教育和扫盲以及公众参与程度而言,阿富汗妇女处在世界上最糟糕的境况之列。妇女在这些领域的权益受到剥夺,而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因此都必须加以解决。自2001年、2002年以来,在改善妇女状况方面取得进展。《宪法》保障女性和男性免受歧视,享有平等,在国民议会为女议员保留25%的席位,承诺促进妇女教育方案和保健,保障弱势妇女的权利。在总统选举中,妇女占登记选民的44%。女童入学率有了显著提高。然而,参照性别发展指数,阿富汗妇女的指数居世界末位。性别发展指数综合了预期寿命、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在卫生、教育、获取和控制资源、经济机会,以及司法和政治参与领域,普遍存在性别差距。阿富汗政府在这些领域已确定关于妇女的具体目标,作为履行千年发展目标承诺的一部分内容。阿富汗必须立足过去几年取得的进展,并加强努力,实现性别平等理念。促进两性平等发展将有助于该国的重建工作、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

211.政府目标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开发她们的人力资本,发挥她们的领导作用,以保障其充分、平等地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阿富汗政府制定了一项五年战略基准。在2010底年之前,阿富汗将全面落实妇女问题全国行动,并参照千年发展目标,加强女性参与阿富汗各级治理机构,包括选举和任命机构以及公务员机构。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载入附件五。

212.要实现《宪法》关于男女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的任务规定,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将成为政府的主要战略。妇女参与各级政策和决策过程,是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将得到提高公众认识和宣传运动的支持,确保两性平等观念对国家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为了缩短性别差距,政府还支持积极性措施,促进针对妇女的政策以及资源配置。优先领域涉及女性教育、生殖健康、赋予经济权利、诉诸司法和政治参与。规定每份政府文书都须将性别问题纳入其工作中,并为衡量取得的成就建立明确的基准和指标。

213.妇女事务部全面负责领导和协调政府提高妇女作用的工作。事务部的任务是确保从性别角度审查各项政策和方案。由妇女事务部主持关于性别事务的咨询小组会议,指定性别事务协调中心[隶属其他部委]在有关妇女问题和政策方面同妇女事务部保持联络,还要求这些协调中心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方面向其各自部委提供援助。另外,在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外交部设立妇女事务部门,处理与性别有关的问题,并实施各自办事处的方案。在各部委设立的性别问题工作组,将同妇女事务部合作开展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妇女事务部部长一直积极从事立法改革,就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这个工作组将获得支助,以促进其发挥职能。而且,它与妇女事务部之间的关系将得以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为了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纳入统计工作,政府还成立了一个关于性别和统计事务的非正式的部际工作组。

214.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利,不仅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也是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的责任。政府会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关系,以改善妇女的经济机会。民间社会组织仍将是提高妇女作用的重要伙伴。妇女事务部正计划建立一个由多个利益攸关方参与的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管理系统,作为一种机制,用于监测政府就有关妇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妇女的生活和现状所发生的变化。正如国民议会设有妇女代表,所以她们将在所有代表机构担任职务,以从两性平等的角度监督政府全部的方案。

215. 2007年初,十年期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得以完成,以支持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各部委将设立一个单位,促进监测其执行情况。特别强调要监测与性别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及具体目标。妇女事务部的职能将会得到显著提高,这样,它可以协调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的各项事宜,向各部委提供技术援助和有关性别事务的培训,并监测全面实施情况。妇女事务部将针对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加强其自身的机制和能力,尤其是要作为各部委的技术资源。该部的监测任务,特别是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监测任务,同样会得到加强,并获部际一级的认可。政府还计划加强妇女事务部在各省办事处和各职能部委性别作用协调中心的能力。此外,主流化还需要各部委同妇女事务部进行协商,承担有关性别问题方面的责任。

216.《全国行动计划》重视促进妇女发挥领导作用,针对性别分析和贫困妇女加强能力建设,推动通讯、谈判和宣传,加速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并促成起草政策建议、计划和监测工作。政府将通过方案确保妇女参与到所有代表机构,以监督两性平等的落实情况。能力建设将包括加大努力,提高按性别分类收集和使用数据的能力,以便为政策、计划和试点研究提供资料,解决教育、卫生和其他优先领域存在的性别差距。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是记录两性参与决策的重要文件,并且能够监测干预行动和投资所带来的好处。收集的关于妇女对经济所做贡献的数据应在政府的国民账户中反映出来。

217.妇女事务部将把政府举措纳入全国宣传活动中,提高对妇女作用的认识,并取得全国人民的支持。事务部与各发展伙伴、回教神学家和精神领袖、媒体以及民间社会确立伙伴计划,主要关注生殖健康、女童教育的重要性、持续不断的暴力侵害妇女、贫困以及早婚造成的影响。

218.为了减少性别差距,政府还为积极行动提供支助,这些行动重视有关具体妇女问题方案的政策和资源配置。下述内容仅强调了其中一些主要的优先事项:

改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生殖保健服务。政府将增加有技能的女性卫生工作者的数量,尤其是农村地区工作者的数量,以尽量降低获取这些服务的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限制。政府还将提高两性对生殖健康和生育权的认识,采取措施提高医务人员对性别敏感问题的认识,包括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认识,并努力将妇女问题纳入保健服务;

提高女孩的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及保留率。认识到受教育的女性人力资源严重短缺,识字对总体福利的影响,以及继续限制女孩接受较高水平教育问题,政府将提供并加速推广非正规学习方案,尤其是针对扫盲女童和已婚妇女的方案。政府还将开展全国妇女扫盲运动。增加女教师的数量,为女童建设更多的教育设施。政府将编写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就安全和交通等限制妇女受教育的其他限制因素而言,还需要确定解决它们的方法,并加以实施。而这需要有充足的资源,建造安全且靠近居住区的学校;

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妇女在许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业和畜牧业。但是,妇女在这些行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劳动仍然属于非正规行业,因此她们从事的是“隐形劳动”,尽管对家庭经济做出重大贡献,但无法将其商品化。政府将解决阻止妇女全面参与经济活动以及提高其生产力的障碍。通过便利获得资本、市场和技能发展,给予她们援助。由于地区差异大,妇女在住房权保障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资产的安全保障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政府将借鉴以需求为动力、立足社区的办法,确保针对妇女推广服务和培训,并扩大市场机会。实施小额信贷计划时,政府将继续特别关注妇女,旨在扩大相对于男性的女性受益者人数,鼓励集体储蓄机制;

解决弱势妇女问题。许多寡妇和其他女户主家庭没有获得或没有充分获得支助。这个群体最有可能生活在极端贫困中,而这一事实带来严重问题。政府致力于解决最贫困和最易受伤害的妇女面临的困难,向她们提供技能训练,协助安排就业,采取有力措施,行使她们的权利,向她们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计划;

增进妇女权利和政治参与。政府优先考虑增加妇女担任管理、政策和决策职位的代表人数。政府将依照新法律,加大立法改革,以体现性别平等,确保实施法律改革,尤其是家庭、继承和财产法改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并提高获取法律服务的机会,特别是提高穷人和文盲获取法律服务的机会。将包括妇女权利培训在内的人权培训纳入学校系统。对警官及司法和刑事系统成员开展性别问题与妇女权利方面的培训;

特别通过国家团结方案促进妇女担任社区代表一职。政府将继续努力提高妇女参与政治进程,以及鼓励并提供奖励,促进妇女参与政治进程,提高她们在决策性职位中所占的比重;

政府将在公共行政改革方案中纳入平等权利行动政策。政府旨在制定具体、有时限的量化目标,以期提高妇女在各级的参与率。并且,通过具体方案予以支持,对已在政府工作的妇女进行培训,积极聘用妇女担任各种管理和技术职务。

社会保护

219.社会保护包括一套公共政策和干预措施,以帮助阿富汗社会更好地管理个人、家庭和社区一级面临的风险,并向严重贫困和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历史上,社区和庇护制度形成不同形式的社会保护。但是,二十年的内战使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上受抚养者人数增加。因此,迫切需要保护那些游离在现有社会网络之外的群体。政府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社会保护政策,有针对性地向最脆弱的群体提供援助。社会保护程度落后,经常伴随着收入和生产力水平低下,而整体经济增长并不总是惠及社会上的所有群体。除了标准的农村发展方案,还需要有的放矢地投资,覆盖贫困线以下的人群,那些从立足社区的群体和自助群体中未能获得好处的人群,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参照千年发展目标,政府应每年致力于将日收入低于1美元的人口比例减少3%,将食不果腹的人口比例降低5%。

220.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赋予经济权,提高阿富汗人中那些极度贫困和脆弱群体的能力,增加机会,改善安全状况,以减少贫困,促使自力更生。通过五个相辅相成的支柱机制,实现社会保护部门的目标。

221.社会保护所采取的政策,关键在于划定国家贫困线,重点纠正相关的性别歧视,将儿童和年长者有效纳入各方案。由于政府资源有限,能力不足,国家将优先向目标群体中最脆弱的人群分配资源,提供服务,目标是长期调动社会中的自助力量。政府将制定一个国家快速应急机制,以开展人道主义和救灾工作。设立一个全面的登记程序和数据库,用以监测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平等权利行动计划将在全国招收10万名残疾人,实施技能培训方案。这项方案也将涉及10万名失业青年和复员军人,并向他们提供市场所需的技能培训。

222.特别要重点关注弱势妇女:在未来5年将长期贫困妇女人数减少20%。最终,政府将努力使邻国的难民自愿返回,并重新融入社会。

五年战略基准

截至2010年,根据千年发展目标,每年将日收入低于1美元的人口比例减少3%,将食不果腹的人口比例降低5%。

截至2010年,有效防灾和应急系统将到位。

方案1:人道主义和救灾

223.救灾职能制度化,是保护阿富汗人的主要方式。它有助于阿富汗人获得基本程度的人身安全,提升他们实现可持续生活的能力。政府将确立国家防灾和应对职能,有效处理全国各地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灾难,无论是缓慢逼近的,还是迅速暴发的。政府将考虑设立国家粮食安全储备,支持预先安排食品和其他紧急援助工作,以便有效利用和确立食品援助。同时发展自我定位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排斥造成的过失,以及重视通过公共工程培养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通信和传播将成为防灾工作中的重要工具,而且政府将采取措施,在协商会议、县、省和国家一级普遍传播灾害信息,特别是早期预警信息。此外,需要跨学科、跨组织和跨地区地整合信息。国家灾难防备、管理和应对委员会全面协调各项新举措,其中包括创建国家早期预警系统,将其与结构化调查密切保持一致,如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灾难期间,该委员会还负责在国际社会的支助下,协调全国各地的国际援助(食品和非食品)工作。

方案2:支助弱势妇女

224.截至2010年底,将长期贫困的女户主家庭数量减少20%,就业率提高20%。针对弱势妇女的政策和项目,将主要通过赋予经济权,帮助她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结构中。政府的目标是在阿富汗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针对长期贫困的妇女,并且培养妇女的能力,确保她们发挥领导作用,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的各个方面。性别平等主流化是政府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主要战略。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是政府内部的共同义务,所有部门、机构和个人要承担集体责任,开展各项政府工作时,无论是编制政策、预算、方案、项目,还是开展服务和活动,包括招聘、培训、晋升、福利和机会分配在内,都要顾及妇女问题,两性平等关切问题。平等权利举措的制度化,将确保妇女参与各级政策和决策过程。除了要确保妇女在政府中担任一定数量的职务,也要创造机会,培养她们的领导能力。妇女的实际参与和领导作用,是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方案将在当地培养政治倡导者,以支持实施该方案的活动。

方案3:支助失业青年和复员军人

225.截至2010年底,政府将通过特别方案增加青年人和复员军人的就业机会。青年人和复员军人进入正规经济,对实现社会和经济复兴目标极为重要;如果身体健全的人能够找到就业渠道,成为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同时可以独立生存,就能加速实现这些目标。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解散非法武装团伙,提高失业青年和复员军人的生产力,深化社会融合,同时尽量减少犯罪,提升国家生产力。虽然政府尚未完全拟定一项明确的政策,支持青年自身发展,但政府政策旨在支持能力建设,增强知识,推动青少年能够参与阿富汗重建和复兴工程。政府将成立一个青少年就业中心,维护青年创新人才的科学、文化和艺术权利。政府有望制定一项国家青年发展政策,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此外,政府将协调民间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工作,将青年人面临的最常见问题纳入其他重要的国家方案。

方案4:支助残疾人

226.截至2010年底,将增加援助,满足所有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包括他们通过教育和有酬职业融入社会。

227.残疾人也许是需要社会保护的最弱势群体;如国家最先做出相关规定,则将大大有助于残疾人融入阿富汗的社会及经济主流生活中。该方案旨在按照联合国定义的参与、融合和机会平等的原则,为所有人创建一个充满自由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优先考虑消除阻止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的障碍,使他们能够自力更生。一项重要任务是扩大针对战争致残人员的优先待遇范围,重点要包括其他残疾人群,同时继续表彰战争致残人员为阿富汗所付出的牺牲。早期检测预防和康复方案对政府有关残疾人士的卫生政策的成功起到关键性作用。公共卫生部将研究制定政策和战略,旨在监测早期身体、视觉、听觉和智力受损情况。对处在卫生和教育工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准确记录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以及出生时就“身陷危险境况”的儿童的信息。

方案5:难民和回归者

228.截至2010年底,政府协助选择回国的所有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展开重建工作,融入当地居民。国家发展方案将支持他们融入社会,在重要的难民回归地区尤其如此。

229.所有阿富汗难民的全面自愿返回和重返社会是政府的优先事项。有效地重返社会,要求阿富汗创造经济机会。政府正在努力促使所有留在异国的难民返回国内,恢复其法律地位,并且与邻国进行谈判,就阿富汗人作为经济移民的人数和地位签订长期协定,同时继续支持境内流离失所者有效地重返社会。当前,根据阿富汗与巴基斯坦和伊朗之间关于自愿遣返的三方协议,正在制订关于难民回归的战略。为了解决近期因关闭难民营造成的相关安全问题,边境两侧的政府应经过深思熟虑后再做出这种关闭行动,以便日后规划难民营的关闭和合并。正在绘制难民营和定居点地图,对其开展分析,并正在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如安全、返回的希望和自力更生的机会),但所有难民营的关闭、合并和驱逐都应尊重自愿返回的特性。 政府将向伊朗施加压力,在遣返方案框架之内,管理来自阿富汗的移民。将利用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等机构提供的技术知识,提升政府能力,解决经济移民和其他形式的移民问题,并将其与回国难民区分开。另外,还需要保护现有阿富汗难民群体。学业证书是否获得承认等特殊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并且政府仍致力于向回归者提供法律保护。政府将与伊朗当局讨论为已登记的阿富汗人更新相关注册文件,筛选递解出境案例的机制,以及继续获得社会服务的机制。政府希望对临时居留的阿富汗人进行正规化管理,作为重要的第一步,借以开展未来的管理安排工作。一项重大挑战将是确保日后的管理安排工作,充分反映已稳定下来的阿富汗人民和任何新来人员双方真实的保护需求。

有效补救权

230.2004年《宪法》根据国际法重申了这项权利,其中第51条规定:任何蒙受政府行为伤害的个体,通过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补偿的权利。阿富汗《民法》第45条还规定了有效补救权,规定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有权终止侵犯行为,并提出赔偿要求。2004年《宪法》第58条规定,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个体有权向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投诉,作为依照阿富汗国家法律行使有效补救权的部分权利。《宪法》还授权独立人权委员会协助维护投诉人的权利。

231.《宪法》第122条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法律不得规定案件或地区不接受本章定义的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也不得提交到另一权利机构,从而确保获得司法补救,除《宪法》规定以外,阿富汗《民法》第45条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体,可要求终止这种侵犯行为,如出现任何损害,还可提出赔偿要求。”

232.然而,正如本报告上述相关司法部门几节内容所指明的那样,要实现诉诸司法途径,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等目标,实际上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2005年8月政府10年司法改革战略――“为人人伸张正义”拟定之前,即便在《波恩协定》期间(2002-2005年)实施的司法部门改革,仍然仅取得片面进展,并且缺乏协调。司法部门协商小组已经成立,以支持“为人人伸张正义”战略,该小组包括所有主要捐助方、联合国各机构和政府机构。政府已确定的如下问题,迫切需要得到重视和捐助方的协调支持:

阿富汗需要通过提升主要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实施司法部门的全面战略规划: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

捐助方应停止使用单方面举措,配合政府司法改革方案,支持司法部门编制方案;

最高法院作为合乎宪法规定的上诉法院,必须在司法改革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最高法院必须由9名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独立、且享有高薪待遇的法官组成;

司法部立法部门的能力需要加强,避免在执行重大立法时出现长期拖延问题。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培训设备和研究设施。在立法起草阶段,需要引进公共咨询和透明机制;

法官和检察官的就职和继续培训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而且必须是可持续的。短期特设课程不可能也不能产生一致结果;

开设通用课程,进一步培训法律教师,广泛使用法律材料,加强对从事法律专业新人的基础法律教育;

需要继续编撰现有地位法。需要向所有法律专业人士、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成文法,而公众也能获得用达里语和普什图语编写的成文法;

被拘留者很少有机会获得法律咨询,或者缺少为辩护做准备的便利条件。国际社会需要给予大量援助,培训和资助辩护律师;

阿富汗政府需要研究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正规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特别要保护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改进省、县级惩戒和羁押场所,达到符合国际最低标准的现代化水平。

正当程序

233.2004《宪法》还对正当程序权利做出设想,其中第31条规定:个体在被捕后有权寻求律师的帮助,有权获知被捕原因,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庭受审。《宪法》第26条指明:“犯罪是个人行为。起诉、逮捕和羁押被告人及执行刑罚,不得殃及他人”。依照《宪法》,《刑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个体免受非其所犯罪行造成的责任追究。”这个原则界定为刑事责任,但在阿富汗常常受到忽视。如果找不到嫌疑人,通常的做法是逮捕、拘留、向法院起诉或惩罚嫌疑人的家庭成员,或者不仅仅惩罚被告,还连带惩罚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

234.《宪法》第25条规定:“无罪是初始状态。被告在授权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而且,法院的临时刑罚在其第4条规定:从启动刑事诉讼之时起直到最终判决认定刑事责任,某人在依法定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因此,由起诉人确定被告责任,而被告有权保持沉默。禁止逼供的目的是保障无罪推定这项基本规则。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任何人,根据无罪推定,不会被迫做出不利他们自身的证词,不会被迫认罪。

235.虽然新《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即有权不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起诉),但这样的概念已载入法院的临时刑罚第78条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236.《宪法》第27条庄严地载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任何行为不得视为罪行,但所犯罪行在法律通过之后发生的除外。任何人免受追究、逮捕或拘留,但法律规定的除外。任何人免受惩罚,但根据授权法院的裁决以及罪行在法律通过之后发生的除外。”

237.《刑法》第19条规定:

“任何人能够证明外国法院就所提及的罪名宣告无罪的,或已被定罪而且已对其罪行执行最后判决的,或对罪犯宣布最后判决或予以惩罚之前依法撤销惩罚性索赔的,可以免受惩罚性索赔。但[本]法第6和第7条所列情况除外。”

238.《宪法》第29条确保禁止酷刑,规定:“禁止对人类实施酷刑。任何人,即使本着发现真相的目的,不得对受到起诉、逮捕、监禁或认罪接受惩罚的他人,施加酷刑或下令施加酷刑”。另外,第30条规定“经由强迫手段获得被告或他人的任何陈述、证词或供认的,均为无效。供认罪行系指被告在正常心理状态下向授权法院自愿认罪”。

239.第31条规定合法辩护的程序权利是:

“任何人在被捕后,可依法寻求律师为其权利做辩护,或为其受到指控的案件做辩护。被告在被捕时有权获知所受指控,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接受法院传唤。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将为贫困的被告指定一名律师。律师及其受到指控的委托人之间的口头、书面或电话通信具有保密性,免受侵犯。”

司法机构

240.《宪法》第116条规定:“司法部门应是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独立的国家机构。司法部门由一个最高法院、各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构成,依法对其组织和权利做出规定”。

241.《法院结构和职能法》第2条强调法院的独立性。第14条规定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和裁决其诉讼程序,判决时仅受法律制约。法院将根据法律及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站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场,执行诉讼程序,做出判决”。第28条规定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初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而且第31条规定应在各省设立上诉法院。如上所述,第44条规定各省设立特殊少年犯分庭。

少年

242.《刑法》、《儿童违规事件调查法》和《法院结构和职能法》载有保护少年利益的特殊规定。《儿童违规事件调查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人”,少年系指“年龄在12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的人”。《儿童违规事件调查法》第5条指出:“未满12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结构和职能法》第44条规定:“各省首府应设立一个少年犯分庭,由特别法对少年违法行为的程序方法加以规定”。《儿童违规事件调查法》第9条第(1)款规定:“少年问题特别检察官负责评估、调查和起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为此,在首都和各省设立少年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聘请辩护律师和口译员的权利,在未成年人家庭无力支付这种援助的情况下,由法院予以指定。

附录一 *

有关人权问题的主要国际公约部分清单

A.阿富汗批准的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

公约名称

大会及监测机构通过日期

阿富汗签署日期

阿富汗批准日期

阿富汗提出的保留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ICERD)

1965 年 12 月 21 日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1980 年 8 月 14 日

2003 年 3 月 5 日

对第二十二条保留

对第十七和十八条 发表声明

接受第八条修正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阿富汗尚未签署或批准 对本 公约予以补充的两个任择议定书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人权公约 )

加入

1983 年 1 月 24 日

对第四十三条 发表声明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

1966 年 12 月 16 日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加入

1983 年 1 月 24 日

对第二十六条 发表声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

1979 年 12 月 18 日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1980 年 8 月 14 日

2003 年 3 月 5 日

发表声明接受 第二十条修正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AT)

1984 年 12 月 10 日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7 年 4 月 1 日

对第二十和 第三十条保留

《儿童权利公约》 (CRC)

1989 年 11 月 20 日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1990 年 9 月 27 日

1994 年 3 月 28 日

接受第四十三条 修正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 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OP - CRC-AC)

2000 年 5 月 25 日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2003 年 9 月 24 日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 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 议定书》 ( OP - CRC-SC)

2002 年 9 月 19 日加入

发表声明

B. 阿富汗批准的其他联合国人权及相关公约

公约名称

大会及监测机构通过日期

阿富汗签署日期

阿富汗批准日期

阿富汗提出的保留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 年 12 月 9 日,纽约

1956 年 3 月 22 日

1955 年修正的 1926 年《国际奴隶问题公约》

1926 年 9 月 25 日,日内瓦

1954 年 8 月 16 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的公约》

1950 年 3 月 21 日,纽约成功湖

加入 , 1985 年 5 月 21 日

对第二十二条保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 年 7 月 17 日

2003 年 2 月 10 日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预防行为的补充、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 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

2000 年 11 月 15 日

2000 年 12 月 14 日

2003 年 9 月 24 日

C.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公约名称

大会及监测机构通过日期

阿富汗签署日期

阿富汗批准日期

《夜间工作公约》

1919 年

1939 年 6 月 12 日

《关于在油漆中禁止使用铅白的公约》

1921 年

1939 年 6 月 12 日

《 ( 工业 ) 每周休息公约》

1921 年

1939 年 6 月 12 日

经修正的《夜间工作公约》

1934 年

1939 年 6 月 12 日

《井下作业公约》

1935 年

1937 年 5 月 14 日

《保护工资公约》

1949 年

1957 年 5 月 14 日

《同酬公约》

1951 年

1969 年 8 月 22 日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75 年

1963 年 5 月 16 日

《 ( 农业和办事处所 ) 每周休息公约》

1957 年

1963 年 5 月 16 日

《 ( 就业和职业 ) 歧视公约》

1958 年

1969 年 10 月 1 日

《码头作业公约》

1973 年

1979 年 5 月 16 日

《职业癌公约》

1974 年

1979 年 5 月 16 日

《带酬脱产学习公约》

1974 年

1979 年 5 月 16 日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

1979 年

1979 年 5 月 16 日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

1975 年

1979 年 5 月 16 日

D.《日内瓦四公约》和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条约

公约名称

大会及监测机构 通过日期

阿富汗签署日期

阿富汗 批准 日期

阿富汗 提出的保留

《日内瓦第 ― ― 公约:改善战地武装 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 年 8 月 12 日

1949 年 12 月 8 日

1959 年 9 月 26 日

《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 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之 日内瓦公约》

1949 年 8 月 12 日

1949 年 12 月 8 日

1956 年 9 月 26 日

《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 之日内瓦公约》

1949 年 8 月 12 日

1949 年 12 月 8 日

1956 年 9 月 26 日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 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 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1997 年 9 月 18 日

2002 年 9 月 11 日

附录二

犯罪与司法指标

主题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来源

说明

报告的每 100 , 000 人中暴力 致死罪和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

3

33

111

内政部

因暴力犯罪或其他严重罪行 ( 如杀人、抢劫、攻击和走私 ) 而被逮捕 / 法庭受审 / 判定有罪 / 判刑 / 关押的人数和比率 ( 每 100 , 000 人 )

事故

逮捕

监禁

2 , 666

1 , 745

96

3 , 178

3 , 538

235

4 , 006

4 , 742

187

4 , 264

6 , 782

138

3 , 321

4 , 946

109

内政部

性动机暴力案报案数 ( 如强奸、 切割女性生殖器、维护名誉 犯罪和酸液毁容袭击 )

106

156

165

203

147

内政部

最长和平均审前拘留期

根据《警察法》,警方可以拘留嫌疑人 72 天,并将案件提交总检察长。嗣后,检察官应在 15 天内结束调查。必要时,法院延长 15 天期限。

内政部 总检察长

按罪行和刑期分列的监狱 在押人数

在押人员死亡率

每年死刑处决数

无数据

无数据

12

70

61

最高法院

判处死刑

各级司法系统法官人均 积压案件数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每 100 , 000 人中的警察 / 保安人员数

54 , 463

54 , 539

60 , 494

65 , 516

69 , 930

内政部

每 100 , 000 人中的检察官 和法官人数

检察官

法官总人数

1 , 309

最高法院

用于警察 / 保安和司法的 公共支出的比重

警察

最高法院

总检察长

56 , 678 , 600 美元

64 , 800 , 000 美元

2 , 796 , 000 美元

3 , 224 , 000 美元

106 , 100 , 000 美元

3 , 726 , 800 美元

4 , 638 , 340 美元

138 , 000 , 000 美元

3 , 587 , 400 美元

3 , 888 , 600 美元

165 , 240 , 000 美元

5 , 659 , 900 美元

5 , 492 , 940 美元

内政部

中央统计处最高法院

总检察长

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被告 和在押人员在申请援助 人员中所占的比例

66

94

402

2 , 496

1 , 765

最高法院

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个体数目

按罪行类别分列的裁决后 获得赔偿的受害人的比例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附录三

人权落实情况评估指标

人口统计指标

主题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资料来源

说明

人口规模:

男性

女性

2029. 1 万

51. 51 %

48.49%

2068. 9 万

51.51%

48 .49%

2167. 7 万

51. 14 %

48.86%

2209.8 万

51.14%

48.86%

2257.6 万

51.14%

48.86%

中央统计处

外加被称为库奇人的 150 万游牧人口。 2006 年总人口 2 , 410 万。

人口增长率:

1.9%

1.9%

1.9%

2.03%

2.03%

中央统计处

人口密度 ( 每平方公里 )

32

34

36

36

37

中央统计处

城乡地区人口按母语、 宗教和族裔分列的 分布情况

母语

宗教

族裔

农村

城市

-

-

-

78.03%

21.97%

-

-

-

77.63%

22.37%

-

-

-

78.47%

27.47%

-

-

-

78.46%

21.54%

-

-

-

78.46%

21.53%

中央统计处

没有按母语、宗教和族裔分列的人口分布情况的官方数据。

年龄结构:

0-<6 岁

6-<13 岁

13-<18 岁

18-<24

24-<99

-

-

-

16%

24%

13%

13%

35%

2005 年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阿富汗是一个人口年龄非常年轻的国家, 52% 的人口为 17 岁或 17 岁以下,其中 16% 处在学龄前年龄段。

受扶养人比率 (15 岁 以 下和 65 岁以上人口 的百分比 )

15 岁以下

65 岁以上

45.39%

3.87%

45.4%

3.87%

45.4%

3.9%

50%

4%

47%

4%

中央统计处

出生和死亡统计:

出生 ( 每 1 , 000 名 )

死亡

48

17.2

48

17.2

48

17.2

48

17.2

-

中央统计处

公共卫生部

预期寿命

44 岁

44 岁

44 岁

44 岁

46 岁

中央统计处

比亚洲其他任何 国家少 20 年。

生育率

6.3

6.3

6.3

6.3 ( 每名妇女的活产率 )

6.3 ( 每名妇女的活产率 )

中央统计处

生育率居南亚最高。

平均家庭成员人数

-

-

-

7.4

7.4

2005 年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单亲家庭 和 女户主 家庭 的比例:

单亲家庭

女户主家庭

-

-

-

2%

2005 年 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城乡人口比例:

农村

城市

78.03%

21.97%

77.63%

22.37%

78.47%

27.47%

78.46%

21.54%

78.46%

21.53%

中央统计处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主题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资料来源

说明

家庭食品、住房、 保健、 教育消费 开支的比重

-

-

-

-

-

-

全国贫困线以 下人口的比例

-

-

-

-

估算为 53%

劳动和社会 事务部战略

低于每日最低 规定饮食消费 水平的人口比例

20%

26%

2003 年和 2005 年国家风险及脆弱性评估

( 与收入分配或 家庭消费支出 有关的 ) 吉尼系数

-

-

-

-

-

5 岁以下体重偏低 儿童的普遍程度

41%

41%

5 5% 发育障碍 ( 慢性 )

6-10% 消瘦 ( 严重 ) 公共卫生部

-

-

资料来源: 2005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婴儿死亡率 、 孕产妇死亡率

1 , 600= 孕产妇 死亡率

婴儿 =140

-

婴儿 = 130

-

疾病防治中心 = 孕产妇死亡率

儿童基金会

儿童基金会

= 婴儿死亡率

每 100 , 000

每 1 , 000 活产

育龄妇女或其 伴侣采取避孕 措施的百分比

-

-

-

12%

-

公共卫生部

医药中止妊娠占 活胎出生比例:

药片

避孕套

注射

节育

体外避孕

-

-

-

总体上,仅有 31% 的 49 岁以下初婚妇女知道或听说过避孕方法,其中

44%

8%

38%

4%

7%

-

2005 年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大体上,城市住户掌握较多的避孕方法。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和其他主要传染病 的感染率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疟疾

短期直接 观察治疗

治疗

12 例感染病例

通报病例 : 413 866

覆盖范围 40%

痊愈率 78%

23 例感染病例

通报病例: 360 940

覆盖范围 47%

痊愈率 80%

29 例感染病例

通报病例: 146 798

覆盖范围 64%

痊愈率 82% 27% 病例监测

52 例感染病例

通报病例: 281 818

覆盖范围 80%

痊愈率 85% 32% 病例监测

61 例感染病例 :

通报病例: 258 864

覆盖范围 100%

痊愈率 89% 37% 病例监测

自愿并保密的 化验 与血库

疟疾卫生管理 信息系统

国家肺结核防控方案数据库 / 世卫组织

截 至 2007 年 4 月 , 经检测,艾滋病毒 / 艾滋病 总感染病例 71 例

DOT S 代表短期直接观察治疗

主要传染病和 非传染病的 发病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 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儿童: UNICEFOP UNI/CDC/HC

M :孕产 妇

十大死因

性呼吸道感 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 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急性呼吸道感染

痢疾

麻疹

营养不良

肺结核

疟疾

大出血

难产

先兆子痫和 子痫败血症

儿童: UNI /CDC/HC

M :孕产妇

初等教育 和中等 教育净入学率:

初等教育 (6 - 13 岁 )

女孩

男孩

-

-

-

37% 整体

29%

43%

2005 年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关于 2007 年的详 情见《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报告

初等教育和中等 教育上课率和 辍学率

净上课率

-

54% 或 230 万 名学生

-

-

-

资料来源:千年 发展目标报告

关于 2007 年的详情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家报告

公立学校师生比:

教师

学生

比率

80 , 814

2 , 337 , 256

1-28

101 , 813

3 , 183 , 466

1-31

122 , 910

3 , 974 , 704

1-32

128 , 400

4 , 880 , 634

1-38

136 , 503

5 , 435 , 075

1-40

教育部

关于 2007 年的详情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报告

识字率:

男性 MM

女性

农村

城市

库奇

-

-

-

24%

31%

16%

20%

49%

5%

-

2005 年国家风险 及脆弱性评估

15-24 岁年龄段的 全国识字率为 31%

失业率

-

-

-

33%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按主要经济活动 部门分列的就业 率,包括按正规 或非正规经济 活动部门分类 的就业率

从事农业

工业和服务业

-

-

80%

10%

-

-

劳动和社会 事务部 战略

从业率

-

-

-

-

-

在工会登记的 劳动力的比例

-

-

-

-

-

人均收入 ( 美元 )

182

200

253

300

354

阿富汗中央银行

国内生产总值

28.6%

15.7%

8%

4%

8%

阿富汗中央银行

年增长率

名义上的国内 生产总值增长 ( 年度变化 )

33.8

23.1

26.4

27.6

15.6

阿富汗中央银行

国民总收入 阿特拉斯法

-

43 亿美元

-

70 亿美元

-

世界银行

消费物价指数

-

-

9.9%

8.2%

-

中央统计处

社 会支出 ( 例如 食品、 住房、保健、教育、 社会保护等 ) 在公共 总开支和国内生产 总值中所占比例 :

卫生和营养

教育和职业培训

生计和社会保护

-

0.2%

0.1%

0.1%

0.2%

0.1%

0.2%

0.4%

0.9%

3.8%

0.4%

0.9%

3.8%

基金组织第 06/114 号国家报告

内外国债

-

-

7.49 亿美元

7.49 亿美元

-

基金组织第 06/114 号国家报告

政治体制指标

主题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来源

说明

国家一级承认的政党数目

开始登记

85

94

司法部

合格选民的比例:

成年女子

成年男子

10 , 567 , 834

4 , 359 , 651

( 41% )

6 , 208 , 183

( 59% )

联合选举 管理机构

登记投票的非公民成年人口 的比例

按指称的不正常情况的类型 分列的对选举进行情况正式 提出投诉的数目:

投诉的数目

指称的不正常情况类型:

涉嫌非法武装团伙

仍旧担任未经许可 的政府官职

违反行为守则或选举法

5 , 423

23

11

3

联合选举 管理机构

主要传媒渠道 ( 电子、印刷、广播等 ) 的 人口覆盖率 和所有权分类:

人口覆盖率:

公共电视

公共广播

私营电视

私营广播

主要媒体的数量和所有权:

公共电视

公共广播

公共 出版 ( 报纸、杂志等 )

私营电视

私营广播

私营 出版 ( 报纸、杂志等 )

-

-

-

-

25%

85%

70%

超过 90%

1

2

5

8

53

493

超过 70%

超过 70%

1

2

109

18

53

621

文化和青年 部长

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数目

无登记制度

开始登记

691

906

司法部

立法席位按政党的分配情况

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百分比:

上院

下院

总体

20%

27%

25%

阿富汗议会

按法定时间表按时举行的国家和次国家级选举的比例

总统选举

议会和各省 议会选举

联合选举 管理机构

按行政单位划分 ( 例如州或省、地区、市和村 ) 的国家和次国家级选举的平均投票人数

总统选举:

8 , 128 , 940- 70% 的 登记选民, 40% 女性 60% 男性

议会和各省议会选举 : 640 万 ( 占发放的登记卡总数的 51.5%)

联合选举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