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大韩民国 *
[收到日期: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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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和人口3
A.地理概况3
B.人口、语言和宗教3
C.其他社会经济指标3
二.总体政治结构4
A.现代政治史4
B.政府类型5
C.政治机构5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8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8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9
C.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0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1
E.不歧视与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11
附件13
一 . 国土和人口
A. 地理概况
1. 大韩民国位于朝鲜半岛;半岛长 950 公里,宽 540 公里,总面积 223 , 405 平方公里,坐落于太平洋西北角,西侧和东侧分别 是 中国和日本 。
B. 人口、语言和宗教
2. 大韩民国 人 被认为 属于 相对同源的种族。韩国 人 有共同的独特体貌特征,被认为是从中亚迁徙到朝鲜半岛的 若干 蒙古部落的后裔。韩语为其官方语言。
3. 截至 2014 年,大韩民国的总人口估计为 50 , 424 , 000 人,人口密度估计为每平方公里 502.8 人。统计数字显示, 2014 年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2.7% 。
4. 由于大韩民国经济发展取得成功,韩国人的总体健康状况在过去 30 年中有了显著改善。 1970 年,男性预期寿命为 58.7 岁,女性为 65.6 岁。而到 2013 年,男性的预期寿命上升到 78.5 岁,女性到 85.1 岁。
5. 婴儿死亡率显著下降,孕产妇死亡率同时下降。由于出生率低和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分布状况现在更像花瓶状。年轻人口 ( 15 岁以下 ) 是总人口中在减少的部分,而老年公民 ( 65 岁以上 ) 到 2030 年将约占总人口的 24.3% 。
6. 韩国一向重视教育,将其作为实现自身价值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 1880 年代开始开办现代学校, 1948 年大韩民国成立, 1953 年政府开始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实行小学 6 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范围后来扩大到中学,实行三年初中义务教育,并于 2004 年在全国普及。目前,大韩民国是世界上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7. 韩国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与此同时,不断有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特别是首尔,致使大城市地区严重 城市化 。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向新开发的首尔郊区迁移。
8. 韩国文化包含了多种宗教成分。历史上,韩国人曾在萨满教、佛教、道教和儒教的影响下生活。在现代,基督教 盛行一时 。另外,随着宗教机构作为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出现,宗教信徒显著增加。由于大韩民国《宪法》保障宗教权利,韩国人可依据其自身选择和信仰自由信教。
C. 其他社会经济指标
9. 自 1962 年以来,大韩民国一直在大力发展经济。在不到 40 年 里 ,韩国经济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以出口为增长动力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大大推动了韩国经济的根本性变革。在这一战略的基础上,实施了许多发展方案,并在经济上取 得了成功。因此,从 1962 年到 20 14 年,大韩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 24 亿美元增加到 14 , 100 亿美元,使 韩国 成为世界第 13 大经济体 ( 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 ) 。 韩国 人均国民总收入从 1962 年的 91 美元跃升到 2014 年的 28 , 180 美元。 1996 年大韩民国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经合组织 ) 第 29 个成员国。 2010 年, 韩国 成为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 ( 发援会 ) 第 24 个成员。
二 . 总体政治结构
A. 现代政治史
10. 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韩国,当时的 “ 朝鲜王朝 ” 一直 “ 闭关锁国 ” ,坚决抵制西方国家与其建立外交和贸易关系的要求。一些亚洲和欧洲国家争相对朝鲜半岛施加影响。 1910 年,日本强行兼并朝鲜王朝并开始实行殖民统治。日本人接管了所有政府职能 和 各个行业。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控制下,韩国遭受了压迫和剥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盟军打败日本,因此 在 1945 年,日本对韩国 35 年的统治宣告结束。
11. 光复后,苏联和美国以北纬 38 度线为界将朝鲜半岛分为南北两部分。由于两国占领军在其各自管辖地区分别推行自己的制度,所以为在半岛上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政府所作努力一再受挫。由于美国和苏联之间冲突加剧,朝鲜半岛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联合国决定在联合国朝鲜问题临时委员会 ( 联朝临委会 ) 的主持下举行大选。
12. 第一次选举于 1948 年 5 月 10 日在北纬 38 度线以南地区进行,李承晚当选为大韩民国第一任总统。与此同时,北纬 38 度线以北地区,苏联拒绝联朝临委会进入, 并 成立了一个在金日成领导下的共产主义政权。
13. 1950 年 6 月 25 日, 朝鲜战争 爆发。这场战争使半岛受到严重破坏,造成近 300 万 朝鲜 人死伤,数百万人无家可归 , 与家人离散。 1953 年 7 月签署停战协定。
14. 1950 年代,由于大韩民国的民主制度尚处在成长阶段,国家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困难。 1960 年 4 月,爆发了一场由学生主导的起义,导致李总统下台。同年 8 月,民主党的张勉组建政府,成立了第二共和 。
15. 然而,第二共和 于 1961 年 5 月 16 日被朴正熙少将发动的政变推翻。朴正熙少将领导的国家复兴委员会接管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各项职能。
16. 朴正熙在 1963 年选举中当选总统。其政府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推行快速工业化政策,实现了经济高增长。这段时期常被称为 “ 汉江奇迹 ” 。尽管这一时期韩国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但朴正熙政府却对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实行了严格限制。
17. 1979 年 10 月朴正熙总统遇刺身亡,国家进入军事管制下的混乱过渡时期。此后,崔圭夏担任 这一 时期的临时总统,并于 1980 年 8 月辞职。全斗焕被全国 统一会议推选为大韩民国总统。全国统一会议成立于朴正熙执政期间,行使选举团的职能。
18. 在整个 1980 年代,民主化运动如火如荼, 1987 年修订了宪法,恢复了由 民众 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制度。 曾 担任将军的卢泰愚按照新宪法当选总统。在他执政期间取得的民主进步开辟了一个新阶段,国家在 32 年中第一次选出一位平民总统。 1992 年,一位长期的民主活动家,金泳三,作为执政党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19. 在 1997 年的总统选举中,主要反对党新政治国民大会的领袖金大中当选总统。这是韩国宪政史上执政党 首次 向反对党和平移交权力。
20. 2003 年 2 月,卢武铉就任第十六届总统,被称为 “ 参与式政府 ” 的卢武铉政府推行和平与繁荣政策。这一政策是卢武铉总统战略设想的自然产物,其设想就是: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为通过促进朝鲜半岛和平及南北朝鲜共同繁荣,使韩国成为东北亚经济中枢而起飞做好准备。
21. 2008 年 2 月,李明博就任大韩民国第十七届总统。为延续历史进步的遗产,其政府一直在为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和复兴经济造福大众而努力。李明博政府还努力应对各种复杂挑战,包括全球化、知识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变暖以及国际关系多样化。
22. 2013 年 2 月,大韩民国首位女总统就任。朴槿惠政府提出新的愿景: “ 新 希望时代 ” ,重视实现经济振兴、人民幸福、文化复兴,并为和平统一奠定基础,还高度重视人权和民主等普世价值。
B. 政府类型
23. 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大韩民国 的《宪法》序言规定,《宪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发挥个人主动性和社会和谐的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使个人能够在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中充分发挥其能力。此外,宪法 还将权力 分立和法治制度化。
24. 大韩民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含有议会制某些特点的半总统制。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理由总统任命,并 经由 国会批准。此外,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部门经常向国会提出议案。
C. 政治机构
1. 总统
25. 大韩民国的总统既是政府行政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所有 19 岁及以上公民参加的直接国家选举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总统任期五年,只限一届,不得连任。最近一次总统选举是 2012 年 12 月举行的。
26. 总统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 年满 40 岁; 2 ) 是大韩民国国民;以及 3 ) 有选举资格 ( 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和其他重大罪行,以及患有严重精神病,可能导致被取消选举权 ) 。
27. 单一任期制防止任何人长久把持政府权力。在总统失去履行职责能力的情况下,应向总理移交权力,然后由国务会议成员按法律预定的接替次序继任。如果总统职位出现空缺,必须在 60 日内选出继任 人选 。
28. 总统的职责包括保卫大韩民国的独立、维护《宪法》、争取祖国和平统一以及担任行政部门负责人。
29. 总统的权力包括否决国会的议案 ( 但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案 ) 、参加国会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直接要求公众进行投票表决、宣布战争和缔结和平协定、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宣布军事管制、颁布法律、向国会提交政府预算、批准大赦、减刑和授勋。总统的许多权力须得到国会批准。
30. 总统在任期内不会因刑事罪受到指控,但叛乱或叛国除外。总统可任命和罢免包括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根据总统的指令任职或被免职。
2. 总理、国务会议和行政部门
31. 根据大韩民国的总统制,总统通过国务会议履行其行政职责,国务会议由 15 至 30 名成员组成,由总统主持。国务会议是依照宪法建立的审议机构,成员包括由总统决定的政府各部的部长,总统通过国务会议授权。
32. 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必须 获得 国会 的 简单多数认可。总理是总统的主要行政助理和国务会议成员之一,负责根据总统的指令监督政府各部的工作和管理政府政策协调厅的事务。总理还有权安排国务会议讨论重大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的会议。
33.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举荐任命,并要接受国会对其资质进行的听证。他们领导并监督所在各部的工作,讨论重要国务,并代表总统行事。国务会议成员 可 出席国会的任何会议,报告国家管理情况或发表意见。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只对总统负责。
34. 除国务会议以外,总统还有在他直接控制下的另外几个机构负责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国家情报局和韩国通讯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负责人是由总统任命的,但总统对审计和监察委员会主席的任命要得到国会的批准。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独立于总统。
3. 立法机构
35. 国会是一院制立法机构,由 300 名议员 ( 宪法规定至少要有 200 名议员 ) 组成,其任期为四年。只有 具备 投票资格且年满 25 岁的大韩民国国民才能被选入国会。
36. 在 300 名议员中,有 246 名 按照 各地方选区的相对多数票选出,其余 54 名通过比例代表制获得席位;按照比例代表制,席位被分配给每个政党,这些政党在地方选举中至少已获得有效投票总数的 3% 或 5 个席位以上。这一制度旨在反映各行各业人们的意见,同时增加国会的专门知识。
37. 根据《宪法》,国会被赋予一系列职责,其中多数是立法权。国会的其他职责包括:批准国家预算、与对外政策有关的事项、宣战、韩国军队在外国驻扎或外国军队在韩国驻扎、检查或调查与国家事务有关的问题,以及弹劾。
38. 国会议员个人在 国会 之外不必为在立法院中发表的任何意见或投票负责。在 国会 开会期间,未经 国会 同意,不得对任何议员实施逮捕或拘留,但有明目张胆犯罪行为的情况除外。
39. 有两种立法会议: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例行会议每年 9 月至 12 月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可根据总统或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举行。例行会议的会期 仅限 100 天,特别会议 仅限 30 天。
4. 司法机构
40. 大韩民国的司法机构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区法院、专利法院、家庭法院、行政和地方法院,以及军事法院。
41. 大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它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所审判案件的上诉。大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其他法官 由 总统根据首席法官的举荐任命。首席法官的任期为六年,不可延续。首席法官在 70 岁时必须退休。其他法官的任期也是六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被重复任命,但到 65 岁时必须退休。
42. 军事法院只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它 审判 民间社会承认的所有犯罪,也 审判 违反《军事刑法》和《军事保密法》的犯罪。
5. 独立机构
a) 宪法法院
43. 作为宪法制度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宪法法院于 1988 年 9 月建立。该法院被授权解释《宪法》、审查所有成文法律的合宪性、对弹劾或解散政党作出司法裁决,并对管辖权争议和宪法申诉作出判决。
44. 宪法法院由 9 名法官组成,均为总统任命。但其中 3 名从国会选出的人员中任命,另外 3 名从大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人员中任命。法官的任期为 6 年, 可以 延续。
b) 国家选举委员会
45. 根据《宪法》第 114 条的规定,国家选举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机构设立。它负责管理选举和全民公投,处理有关政党和基金的行政事务。
46. 国家选举委员会 由 9 名 委员组成,其中包括 1 名主席和 1 名全职的常务副主席 ( 常务委员 ) 。 3 人 由总统任命, 3 人 由国会提名,另外 3 人 由大法院首席法官指定。主席和副主席 ( 常务委员 ) 从委员中选出。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一名部长级 公务员 。
47. 与 委员会有关的其他 四个 重要选举是 在国家 选举委员会 的框架下进行的 。三个 常设 委员会是 国家 选举广播辩论委员会 、 互联网选举新闻评议委员会和 国家 选举调查审议委员会。 国家 选举广播辩论委员会决定 选举 辩论的 形式 ,而 互联网选举 新闻 评议 委员会 就选举期间 涉及互联网新闻 的相关 内容 做出 决定。 国家 选举调查 审议 委员会监督和 裁定 有关调查和投票的问题,并防止通过非法调查散布 任何 虚假信息。最后,作为一个临时委员会, 国会选举 分 界委员会已 于 2015 年 设立 ,并已接管 国会 选举 分界 的职责 。
三 . 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 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48. 大韩民国是下列七项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加入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详细信息如下:
核心世界人权条约 |
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
有无声明/保留 |
是否承认条约机构的特定权限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78年12月5日 |
无 |
个人申诉 ( 第十四条 ) :是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90年4月10日 |
无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90年4月10日 |
有(第二十二条) |
国家间指控 ( 第四十一条 ) :是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
1990年4月10日 |
无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4年12月27日 |
有(第十六条第1款(g)项)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6年10月18日 |
无 |
调查程序(第8和9条):是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5年1月9日 |
无 |
国家间指控(第21条):是 个人申诉(第22条):是 |
《儿童权利公约》 |
1991年11月20日 |
有(第21条(a)项,第40条第2款(b)项第(五)目)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4年9月24日 |
无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4年9月24日 |
无 |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8年12月11日 |
有(第25条(e)款) |
|
其他相关主要国际文书 |
是否批准、加入或继承 |
||
《劳工组织基本公约》 |
是(第87、98、29和105号公约除外)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是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是 |
B. 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49. 在大韩民国,根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50. 《大韩民国宪法》保证基本人权,并规定了人权的种类和性质。它还规定了基本人权的限制范围以及重申和保证个人人权不可侵犯的国家义务。《宪法》规定,不得只是因为《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贬低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价值。
51. 所有人权都有一系列法案保证。这些法案重申和具体阐明了人权和基本自 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超越《宪法》限制减损基本人权,在有减损的情况下,可将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审查以确定有关规定的合宪性。
52. 原则上,对人权的保护是通过刑罚和赔偿损失保证的。违反人权的行政措施可通过行政申诉或行政诉讼废除或取消。另外,在基本人权因为政府行为或渎职受到侵犯, 并且 用尽所有程序性补救办法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受害者可向宪法法院申诉。
53. 除争取法院判决以外,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还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诉,争取通过这类机构的建议获得补救。 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组织的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包括提出关于改进政策、法律、机构和习俗的建议。它还广泛进行人权情况调查,并提出有关取消歧视性习俗的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开展人权教育和宣传活动。国家人权委员会为公司、新闻界和终生教育设施提供人权教育。委员会通过制作和发行人权动画片和电影,举办人权卡通、照片、影片和招贴画展览,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人权。
54. 为了确保各部能以统一办法处理人权问题,政府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人权局,负责协调政府内的人权政策。由司法部长主持、各部副部长组成的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负责讨论和协调有关人权政策的重要问题,并制定《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行动计划》 ( 《保护人权行动计划》 ) 等人权政策。
55. 《保护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项有若干相关部委和机构参与其中的综合人权政策。继首个计划《 2007-2011 年保护人权行动计划》后,第二个计划《 2012-2016 年保护人权行动计划》于 2012 年 3 月通过,目前正在落实之中。
C. 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56. 大韩民国通过以韩文出版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在学校中推行人权教育方案积极向广大公众提供人权知识。
57. 司法部审查国际人权公约,为在国内适用这些公约做准备,并制定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级执行的国家人权政策。
58. 国家人权委员会向公司、新闻界和终生教育设施提供人权教育。委员会通过制作和发行人权动画片和电影,举办人权卡通、照片、影片和招贴画展览,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人权。大韩民国 缔结 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文本已向全国散发。通过司法部 和 外交部还可以获得研究人权的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和报告。
59. 条约监督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已被译成韩文以向有关机构分发,并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60. 政府代表参加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办的人权研讨会、课程和其他类似活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关于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61. 政府出版和分发关于《保护人权行动计划》的小册子,其中包括七项核心人权条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 ) 的有关条款以及每个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目的是增强政府官员和与国际人权机制有关的其他专业人员对人权的认识。
D. 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62. 大韩民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系统合作, “ 促成国际合作, ……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 ) 致力于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大韩民国遵守联合国大会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保证遵守各项基本人权条约和标准,这些条约和标准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原则。
63. 大韩民国作为七项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认真提交了关于政府为履行国际人权条约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64. 在编写关于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时,有一个 部委 作为联络中心和协调机构。作为联络中心的该部委与其他有关各部合作编写一份国家报告草稿。作为联络中心的该部委召开了几次协商会议审查报告草稿。政府在通过协商会议起草国家报告时努力反映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65. 政府保证和促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努力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和外国人等弱势和少数群体的人权。政府在制定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和法律时会考虑到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66. 特别是,外交部向有关各部和机构分发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其后续行动建议。 外交部 还请其他有关各部提供国家报告 审议 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和最新资料。条约监督机构的建议被纳入《保护人权行动计划》,《保护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进行审查。政府与社会中各利益攸关方合作,共同设法落实条约监督机构的建议。
E. 不歧视与平等情况及有效补救措施
67.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大韩民国宪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具体规定。第 11 条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第 32 条第 4 款规定,必须向工作妇女提供特别保护, 不得对她们 实行 不公正的 区别对待 。第 36 条第 1 款还规定,婚姻和家庭生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68. 虽然没有关于禁止歧视的一般法律,但各领域有许多禁止歧视的法律。这些法律在禁止歧视的理由和范围上以及保护和惩罚程度上各有不同。这种法律的例子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禁止歧视残疾人及补救法》、《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和晋升年龄歧视法》、《劳动标准法》、《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调解法》、《定期和非全日雇员保护法》和《 保护被解雇职工法 》。
69. 总的来说,消除歧视行为的措施包括建议、行政措施和刑罚。建议由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和《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对个人申诉进行调查。《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列出了 19 个歧视理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残疾等。
70. 另一方面,规定对就业中的年龄歧视和对非正式工人的歧视采取行政措施。在《劳动标准法》和《平等就业和工作家庭调解支持法》中规定了 刑事处罚 。
71. 在歧视行为构成刑法所阐明犯罪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下达赔偿命令。如果受害者寻求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救,在他或她属于低收入群体的情况下,可得到法律援助。
72. 特别是,为依法确保残疾人的人权,颁布了《消除对残疾人歧视和补救法》。该法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残疾人,其中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膳宿。
73. 为提高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政府于 2007 年 7 月颁布了《韩国境内外国人待遇法》。该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信息和教育方面向外国人提供协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提供法律和民事申诉咨询。该法还规定,司法部长要每五年制定一项有关外国人的政策框架计划。
附件
主要统计资料 ( 韩国国家统计局 )
土地和人口 : 1980-2014 年
年份 |
国土面积 1 ( 平方公里 ) |
人口 2 |
人口密度 |
男女比例* |
农业 人口 3 |
||
( 千 ) |
增长率 ( % ) |
( 千 ) |
占总人口百分比 |
||||
1980 |
98 011 |
38 124 |
1.57 |
389.0 |
101.8 |
10 827 |
28.4 |
1985 |
98 349 |
40 806 |
0.99 |
414.9 |
101.7 |
8 521 |
20.9 |
1990 |
98 730 |
42 869 |
0.99 |
434.2 |
101.3 |
6 661 |
15.5 |
1995 |
99 286 |
45 093 |
1.01 |
454.2 |
101.4 |
4 851 |
10.8 |
2000 |
99 461 |
47 008 |
0.84 |
472.6 |
101.4 |
4 031 |
8.6 |
2005 |
99 646 |
48 138 |
0.21 |
483.1 |
101.0 |
3 434 |
7.1 |
2010 |
100 033 |
49 410 |
0.46 |
493.9 |
100.4 |
3 063 |
6.2 |
2011 |
100 148 |
49 779 |
0.75 |
497.1 |
100.4 |
2 962 |
6.0 |
2012 |
100 188 |
50 004 |
0.45 |
499.1 |
100.3 |
2 912 |
5.8 |
2013 |
100 266 |
50 220 |
0.43 |
500.9 |
100.2 |
2 847 |
5.7 |
2014 |
100 284 |
50 424 |
0.41 |
502.8 |
100.1 |
2 752 |
5.5 |
* 男女比例:每 100 名女性对男性的比例。
资料来源: 1 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土地统计数据》。
2 统计局,《人口预测》。
3 统计局, ( 以 “ 0 ”或“ 5 ”结尾的年份 ) 《农业、林业和渔业调查》。
( 其他 ) 《农业、林业和渔业调查》的 估算。
人口结构和受赡养人比例 : 1980–2014 年
年份 |
0-14 岁 (%) |
15-64 岁 (%) |
65 岁 及 以上 (%) |
受赡养人比例 (%) |
1980 |
34.0 |
62.2 |
3.8 |
60.7 |
1985 |
30.2 |
65.6 |
4.3 |
52.5 |
1990 |
25.6 |
69.3 |
5.1 |
44.3 |
1995 |
23.4 |
70.7 |
5.9 |
41.4 |
2000 |
21.1 |
71.7 |
7.2 |
39.5 |
2005 |
19.2 |
71.7 |
9.1 |
39.4 |
2010 |
16.1 |
72.8 |
11.0 |
37.3 |
2011 |
15.6 |
73.0 |
11.4 |
36.9 |
2012 |
15.1 |
73.1 |
11.8 |
36.8 |
2013 |
14.7 |
73.1 |
12.2 |
36.8 |
2014 |
14.3 |
73.1 |
12.7 |
36.9 |
资料来源: 统计局:《人口预测》。
平均家庭规模 : 2000–20 15 年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
2.89 |
2.86 |
2.83 |
2.79 |
2.76 |
2.71 |
2.67 |
2.64 |
2.61 |
2.57 |
2.55 |
资料来源: 统计局,《家庭预测》 ( 私人家庭人口 / 家庭人数 ) 。
预期寿命 : 2005-2013 年
年份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共计 |
78.6 |
79.2 |
79.6 |
80.1 |
80.5 |
80.8 |
81.2 |
81.4 |
81.9 |
男性 |
75.1 |
75.7 |
76.1 |
76.5 |
77.0 |
77.2 |
77.6 |
77.9 |
78.5 |
女性 |
81.9 |
82.4 |
82.7 |
83.3 |
83.8 |
84.1 |
84.5 |
84.6 |
85.1 |
资料来源: 统计局, 《 寿命表 》 。
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 2009-2013 年
年份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婴儿死亡率 |
3.2 |
3.2 |
3.0 |
2.9 |
3.0 |
孕产妇死亡率 |
0.45 |
0.55 |
0.61 |
0.37 |
0.38 |
资料来源: 统计局,《死亡原因统计数字》。
总 生育率 : 2005-2014 年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1.076 |
1.123 |
1.250 |
1.192 |
1.149 |
1.226 |
1.244 |
1.297 |
1.187 |
1.205 |
资料来源: 统计局,《重要统计数据》。
女户主家庭: 1980-2010 年
年份 |
女户主家庭(千户) |
女户主家庭(占普通家庭总数百分比) |
1980 |
1 169 |
14.7 |
1985 |
1 501 |
15.7 |
1990 |
1 787 |
15.7 |
1995 |
2 147 |
16.6 |
2000 |
2 653 |
18.5 |
2005 |
3 485 |
21.9 |
2010 |
4 497 |
25.9 |
资料来源: 统计局,《 1980~2010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基 尼系数 : 1990-2014 年
1 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5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
所有家庭 1 |
- |
- |
- |
- |
0.310 |
0.311 |
0.307 |
0.302 |
0.302 |
城市家庭 2 |
0.256 |
0.251 |
0.266 |
0.281 |
0.289 |
0.289 |
0.285 |
0.280 |
0.277 |
资料来源: 统计局 。
1 使用了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调查》与《农民收入和支出调查》。
2 使用了城市家庭 ( 单身家庭和农民家庭除外 ) 可支配收入数据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调查》。
失业率 ( 百分比 ) : 2005-2014 年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3.7 |
3.5 |
3.2 |
3.2 |
3.6 |
3.7 |
3.4 |
3.2 |
3.1 |
3.5 |
资料来源: 统计局 , 《经济活动人口调查》。
十个主要死亡原因
2012 年 |
2013 年 |
|
1 |
恶性肿瘤 |
恶性肿瘤 |
2 |
心脏病 |
脑血管病 |
3 |
脑血管病 |
心脏病 |
4 |
自杀 |
自杀 |
5 |
糖尿病 |
糖尿病 |
6 |
肺炎 |
肺炎 |
7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8 |
肝病 |
肝病 |
9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
10 |
高血压病 |
高血压病 |
资料来源: 统计局 , 《死亡原因统计》。
经济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 ( 10 亿美元 ) |
人均国民总收 ( 美元 ) |
国内生产总值 增长率 ( 百分比 ) |
国内生产总值 平减指数率 ( 百分比 ) |
总外债头寸 ( 百万美元 ) |
|
1971 年 |
9.5 |
292 |
10.5 |
11.2 |
- |
1976 年 |
29.8 |
826 |
13.1 |
21.3 |
- |
1981 年 |
72.4 |
1 842 |
7.2 |
16.6 |
- |
1986 年 |
115.5 |
2 742 |
11.2 |
5.0 |
- |
1991 年 |
325.6 |
7 508 |
10.4 |
9.5 |
- |
1996 年 |
597.9 |
13 077 |
7.6 |
4.3 |
144 835 |
2001 年 |
533.1 |
11 180 |
4.5 |
3.7 |
116 038 |
2005 年 |
898.0 |
18 508 |
3.9 |
1.0 |
161 956 |
2006 年 |
1 011.0 |
20 823 |
5.2 |
-0.1 |
229 224 |
2007 年 |
1 122.7 |
23 033 |
5.5 |
2.4 |
338 707 |
2008 年 |
1 001.7 |
20 463 |
2.8 |
3.0 |
315 944 |
2009 年 |
902.3 |
18 303 |
0.7 |
3.5 |
344 607 |
2010 年 |
1 094.3 |
22 170 |
6.5 |
3.2 |
355 911 |
2011 年 |
1 202.7 |
24 302 |
3.7 |
1.6 |
400 034 |
2012 年 |
1 222.4 |
24 696 |
2.3 |
1.0 |
408 928 |
2013 年 |
1 305.4 |
26 179 |
2.9 |
0.9 |
423 505 |
2014 年 1 |
1 410.0 |
28 180 |
3.3 |
0.6 |
425 449 |
注: 初步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