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HN-MAC/20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24August2012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and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中国澳门* **

[2010年5月]

目录

页次

引言5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般情况5

A.地理、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特色5

1.地理指标5

2.人口指标5

(a)一般情况.5

(b)出生地、族裔和日常用语言5

(c)人口的性别和年龄结构以及扶养比6

(d)残障6

(e)出生和死亡率7

(f)预期寿命7

(g)生育率7

(h)住户规模7

3.社会和文化状况指标8

(a)家庭消费开支的比重8

(b)坚尼系数8

(c)5岁以下体重偏低儿童的普遍程度8

(d)婴儿和产妇死亡率8

(e)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它主要传染病的感染率8

(f)主要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发病率9

(g)十大根本死因11

(h)净就学率,上课率和辍学率11

(i)师生比12

(j)识字率12

4.经济指标12

(a)劳动力参与率、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12

(b)主要经济活动部门分例的就业率13

(c)本地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和人均收入14

(d)公共收入14

(e)消费物价指数14

(f)社会支出15

(g)内外债务15

B.澳门特区的政治和法律框架15

1.澳门特区行政长官15

2.澳门特区立法会15

3.政治制度的主要指标16

(a)合格选民和登记投票的比例16

(b)对选举进行情况提出的投诉16

(c)按人口的媒体存取17

(d)非政府组织的承认17

(e)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百分比17

(f)平均参与人数17

4.具有人权职能的司法、行政和其它机构17

(a)司法机构18

(b)廉政公署(申诉专员)18

(c)警察总局18

5.犯罪和司法情况主要指标18

(a)暴力致死罪和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18

(b)因暴力犯罪或其它严重罪行而被捕或受审的人数18

(c)最长和平均审前拘押期18

(d)在押人数18

(e)在押人员死亡率和死刑处决数20

(f)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数20

(g)警察/保安人数20

(h)检察官和法官人数21

(i)用于警察/保安和司法的公共支出比重21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21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21

(a)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21

(b)联合国其它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公约23

(c)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24

(d)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27

(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27

(f)日内瓦公约和其它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28

D.域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29

(a)澳门特区法律制度内的保护人权结构29

(b)进一步的立法发展29

(c)限制性的新措施30

(d)保护人权的新机构30

E.域内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30

(a)增进人权和人权的完全行使间的内在联系30

(b)法律公布的一般性原则31

(c)增进法律和人权的其它形式31

(d)预算拨款额和趋向预算额32

F.报告程序32

三.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数据32

引言

1.本文以附录形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2月30日就其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而提交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21/Rev.2.)第三部分补充最新信息。它所含盖的期间至2009年12月。然而,由于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和每5年一次中期人口统计(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中期人口统计分别在2001年和2006年进行),也基于2009年的年度统计资料还没有完全公布,因此,本文所提供的有些数据为现有的估计数据。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般情况

A.地理、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特色

1.地理指标

2.澳门特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位于中国大陆东南部沿海的珠江三角洲,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组成。基于沿海一带的填海造地,澳门特区的总面积已由2000年的23.8平方公里增至2009年底的29.5平方公里。

2.人口指标

(a)一般情况

3.至2009年12月31日,澳门特区的估计居住人口为542,200人。比较2006中期人口统计数据(当时录得的居住人口为502,113)和2001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了人口的快速增长,平均年增长为2.9%。最新的估计数字表明了人口的年增长率分别是:2005年为4.8%、2006年为5.8%、2007年为4.7%、2008年为2%、2009年为-1.3%。

4.事实上,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自然增长率分别为4.3‰、5‰、5.7‰、5.4‰和5.7‰。而在构成人口增长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人口的迁移变动方面(包括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获准居留人士、外地雇员及移出人士),受大量雇员迁出的影响,2009年人口迁移净值为-10,100人。

5.至2009年底,人口密度估计为每平方公里18,400人。

(b)出生地、族裔和日常用语言

6.就出生地来说,根据2006中期人口统计数据显示,47%的居住人口出生于中国内地,42.5%生于澳门,3.7%生于香港,2%生于菲律宾和0.3%生于葡萄牙。与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澳门出生居民的比率有所下降,其它地方出生的比率却有所增长。

7.按族裔和日常用语言的人口分布来看,根据2006中期人口统计,绝大多数的人口(占94.3%)为华裔,比2001年减少了1.4个百分点;葡裔占1.6%,比同期下跌了0.2个百分点。在3岁及以上的居住人口中,85.7%以粤语为在家常用语言,3.2%以普通话为在家常用语言,6.7%以其它中国方言为在家常用语言,1.5%以英语,0.6%以葡萄牙语和2.3%以其它语言分别为在家常用语言。

(c)人口的性别和年龄结构以及依赖指数

8.就性别结构而言,根据2006中期人口统计结果,在居住人口中,男性占48.8%,女性占51.2%。女性人口的高比率被认为是由于持单程通行证来澳的中国大陆移民和获准居留的人士中以女性占绝大多数。最新的人口估计数据显示,在2009年的居住人口中,48.2%为男性,51.8%为女性。

9.在年龄结构方面,2006中期人口统计的数据显示,生育率的下降导致少年儿童人口(0-14岁)的比率明显下跌近20%,由2001年的20.6%下跌至2006年的15.2%。而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虽然于同期有所增长,但其增长率要比人口的增长率为低,因此,老年人口的比率轻微下降,由2001年的7.3%降至2006年的7%。2006中期人口统计的数据也显示了,外来人口(包括外地雇员)的涌入,令成年人口(15-64岁)的数量有所增加,从而相对地带动了老年人口所占总体人口比例的稍微回落,老年人口依赖指数亦较前下降至9.1%。同期,少年儿童的依赖指数、整体依赖指数和老化指数分别为19.6%、28.6%和46.3%。

10.根据随后的人口估计,少年儿童人口在总体人口所占的比率分别为:2007年为13.5%,2008年为12.8%,2009年为12.7%;同期,成年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率分别为:79.5%、80.0%和79.5%;而老年人口所占的比率则分别为:7.1%,7.2%和7.7%。

11.少年儿童依赖指数在2007年为17%,2008年为16.1%,2009年为16%。老年人依赖指数在2007年为8.9%,2008年为9%,2009年为9.7%。整体依赖指数在2007年为25.9%,2008年为25.1%,2009年为25.7%。而老化指数在2007年为52.4%,2008年为56.2%,2009年为60.3%。

(d)残障

12.2001人口普查首次收集了有关澳门特区残障人口的资料。2006中期人口统计再次进行了相关的资料收集。然而,两次进行的收集方法和准则不一。2001年人口普查时采用“自行界定”的方法。被访者自行界定住户内是否有身体、智力或精神残障的成员。2006中期人口统计时则改变了收集资料的方法并采用以下准则:(一) 受身体、精神或情绪方面的健康状况况影响,以致即使应用了辅助器具,在行走活动/生活自理/与人沟通/进行其它活动时仍有困难而需要其它人协助;(二) 用以界定残障人口的上述情况持续不少于6个月。因此,“残障人士”应被理解为后一种概念。

13.根据2006中期人口统计资料,全澳共有8,298名残障居住人口,占总体居住人口的1.7%,当中男性占42.8%,女性占57.2%。

14.按岁组分析,0-14岁的少年儿童人口中,残障人口之比例为0.4%,15-64岁为0.8%,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有关比例达13.4%。

15.按残障类别统计,38.1%的残障人口有“长期病患”,23.3%有“肢体不遂”,12.3%有“弱视”,11.9%有“弱听”,10.1%有“智力障碍”,8.8%有“精神病患”,7.8%有“语言障碍”,4.4%为“全聋”,2.9%为“全盲”,2.4%为“哑”,1.7%有“自闭”,20.6%有其它残障而其余的则为情况不详(具有单一残障以上情况的人口被重复计算)。属先天残障的人口占总残障人口的7.8%。另外,残障人口中属单一残障的占65.8%,同时有两种残障的占23.2%,而有三种或以上残障的占9.4%(其余的为不详情况)。

16.大部分(85%)的残障人口居于住宅单位,当中13.7%为独居人士;而居于院舍等集体居住单位的占15.0%。统计结果还显示,有69.7%的残障人口表示正接受或曾经接受由政府或其它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如: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经济援助等服务方面。

(e)出生和死亡率

17.2005年的出生率为7.8‰,2006年为8.1‰,2007年为8.6‰,2008年为8.5‰,2009年为8.8‰。

18.死亡率方面,2005年为3.4‰,2006年为3.1‰,2007年为2.9‰,2008年为3.2‰,2009年则为3.1‰。

(f)预期寿命

19.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2003/2006年为81.5岁,2004/2007年为82岁,2005/2008年为82.1岁,2006/2009年则为82.4岁(这一数字为临时数字)。

(g)生育率

20.2005年的总和生育率为0.91‰,2006年为0.95‰,2007年为0.99‰,2008年为0.96‰,2009年则为0.99‰。

(h)住户规模

21.根据2006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显示,全澳住户共有159,412户,较2001年增加18.1%。按住户成员数目统计,4人以下的住户占总数的59.3%,较2001年的人口普查增加3.7个百分点。住户平均成员数目为3人,比2001年之平均每户3.14人减少0.14人,反映住户规模持续减小的趋势。另外,居住单位的平均住户数目亦呈下滑趋势。一屋多户的情况已较为少见,而每居住单位一户的情况达96.8%。

22.根据最新数据,平均住户规模为:2007年每户2.93人,2008年每户2.88人,2009年每户2.86人。住户规模的分析显示,1-3人住户的比重由2002/2003年的55.9%上升到2007/2008年的59.3%。在最近的五年里,2人住户增加了1.7个百分点,而4人住户则下跌4.1个百分点,达24.7%。尽管平均住户规模比五年前缩小,但每一住户劳动人口的平均人数由2002/2003年的1.65人上升至2007/2008年的1.88人。

23.2006中期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单亲住户的比例为3.06%,户住为女性的住户比例为29%。

3.社会和文化状况指标

(a)家庭消费开支的比重

24.2002/2003年住户每双周的消费开支为澳门币5,049元,2007/2008年为8,827元,其中食物及非酒精饮品(分别占总数的27.9%和27.4%)和住屋及燃料,包括水、电、煤气和其它燃料(分别占19.5%和20.5%),合占总消费开支的47.9%,所占的比重与2002/2003年的47.4%相若。同期,用于医疗诊治的消费开支分别为3%和2.3%,而用于教育的消费开支分别为9.6%和8.9%(两者均下跌0.7个百分点)。

(b)坚尼系数

25.2002/2003间录得的坚尼系数为0.44,2007/2008年间为0.38。

(c)5岁以下体重偏低儿童的普遍程度

26.这里只能提供每年新生婴儿数目中体重偏低(低于2500克)的数据数据,分别录得2002年、2003年和2005年均为6.4%,而2004年为6.7%,2006年为7.1%,2007年为6.9%,2008年为7.4%。

(d)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27.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中,分别录得每年每一新生婴儿的死亡率是3.3‰、2.7‰、2.4‰、3.2‰和2.1‰。同期,产妇的死亡率在每一千名新生婴儿中几乎完全等于0。

(e)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它主要传染病的感染率

28.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年终人口),于2005年为0.66‰,2006年为0.67‰,2007年为0.68‰,2008年为0.70‰,2009年则为0.74‰;而主要传染病的感染率,录得2005年为5.16‰,2006年为7.88‰,2007年为4.39‰,2008年为5.91‰,2009年为15.69‰。

(f)主要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发病率

29.以下列表显示了澳门特区疫苗接种的覆盖率相当高,因而主要传染病的发病个案相对的低:

主要传染病的发病率 (1/1 0 0, 000 )

ICD - 1 0

疾病

2 00 5

2 00 6

2 00 7

2 00 8

2 00 9

A 0 6. 0

急性阿米巴性痢疾

0. 00

0.19

0. 00

0.36

0. 00

B17. 0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之急生丁因杛怠染

0. 00

0.19

0. 00

0. 00

0. 00

B15.0.9

急性甲型肝炎

0.83

0.39

1.49

0.91

1.66

B16.1 - 9

急性乙型肝炎

4.75

2.53

2.97

2.55

4. 0 6

B17.1

急性丙型肝炎 (4)

7.23

5.65

3.35

4.37

1.11

B17.2

急性戍型肝炎

1.86

0.19

0.19

0.55

1.84

A8 0

急性脊髓灰质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6 0

肛门生殖器的泡疹病毒

1.45

0.19

0. 00

2.55

0.37

Z21

无症状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75

5. 0 6

3.53

4. 0 1

3.14

A 0 5. 0- 9

细菌性食物中毒

12.8 0

7.4 0

6.88

2.37

15.49

A 00

霍乱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P35. 0

先天性德国麻疹综合征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9 0

登革热

0. 00

0.39

1.49

0.55

0.74

A91

登革出血热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36

白喉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B 0 8.4 - 5

肠病毒感染

45. 0 1

199.26

26.76

149.67

3 0 9.48

A54

淋球菌感染

6.61

6.43

3.9 0

5.1 0

1.66

G 0 0. 0

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B2 0- B2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0. 00

0.39

0.74

1. 0 9

0.92

A83. 0

日本脑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48.1

军团菌病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3 0

麻风

0. 00

0. 00

0. 00

0.18

0. 00

B5 0- B54

疟疾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B 0 5

麻疹

0. 00

0.39

0. 00

0.73

0. 00

A39. 0

脑膜炎球菌脑膜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B26

流行性腮腺炎

17.55

12.86

10. 0 4

18. 0 3

13. 0 9

A34

产科破伤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 0 6.1 - 9

其它阿米巴病

0. 00

0.19

0.19

0. 00

0.18

A55 - A64

其它性传播疾病 ( 不包括 A5 9, A6 0 )

0. 00

0. 00

0. 00

0.55

0.37

A35

其它破伤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17 - 19

其它结核病

6.81

5.84

3.53

6.37

7.93

J1 0 x

大流行流感

0. 00

0. 00

0. 00

0. 00

646.26

A 0 1.1 - 4

副伤寒

0.62

0.19

0.19

0. 00

0.92

A2 0

鼠疫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15 - A16

肺结核

78.46

79.86

70.99

69.74

60.68

A82

狂犬病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 0 8. 0

轮状病毒感染

0. 00

0. 00

8.18

50. 0 7

42.97

B 0 6

风疹 [ 德国麻疹 ]

0.21

1.36

0.74

1.64

2.95

A 0 2. 0- 9

沙门氏菌感染

15.49

22.4 0

4.65

7.1 0

8.67

B97.2

沙士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38

猩红热

6.61

4. 0 9

1.12

2.73

4.24

A 0 3. 0- 9

痢疾

0. 00

0. 00

0.56

0.18

0.18

A5 0- A53

梅毒

1.24

1.56

1.86

11.29

13.46

A33

新生儿破伤风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71

沙眼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A59

毛滴虫病

0. 00

0. 00

0.19

0. 00

0. 00

A 0 1. 0

伤寒

0.41

0. 00

0. 00

0.36

0.18

B 0 1

水痘

291.35

4 0 2.42

259.8 0

168.97

119.7 0

A37

百日咳

0. 00

0. 00

0. 00

0.36

0. 00

A95

黄热病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资料来源 : 卫生局

(%)

疫苗

2 00 5

2 00 6

2 00 7

2 00 8

2 00 9

卡介苗第一剂

98. 0

99. 0

99.7

99.6

99.8

百日咳、白喉及破伤风三联疫苗第三剂

88.9

90.1

90.2

91.3

91.8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剂

88.8

90.1

90. 0

90.8

91.8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剂

87.2

89.7

90. 0

91.3

92. 0

含有麻疹的第一剂疫苗

90.9

90.3

89.9

89.7

90.8

含有麻疹的第二剂疫苗

82.8

84.9

87.2

87.2

88.1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第三剂

-

-

-

80.6

90.4

水痘疫苗第一剂

89.5

来源 : 卫生局

(g)十大根本死因

30.由2005年至2009年录得的十大根本死因有:

( 宗 )

十大根本死因

疾病分类 (ICD - 9)

疾病分类 (ICD - 1 0 )

2 00 5

2 00 6

2 00 7

2 00 8

2 00 9

特发性 ( 原发性 ) 高血压

176 (1)

168 (1)

143 (1)

175 (1)

166 (1)

气管、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

119 (2)

124 (2)

117 (2)

143 (2)

142 (2)

肺炎 , 病原体未特指

95 (3)

85 (3)

93 (3)

11 0 (3)

1 0 9 (3)

肝和肝内胆管恶性肿瘤

58 (5)

62 (5)

62 (4)

62 (5)

7 0 (4)

慢性气道阻塞、他处未分类者

46 (6)

49 (6)

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77 (4)

66 (4)

48 (6)

68 (4)

56 (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39 (8)

29 (1 0 )

46 (9)

55 (6)

高血压性心脏病

34 (9)

44 (1 0 )

49 (7)

心力衰竭

46 (6)

其它慢性阻塞性肺病

47 (7)

54 (6)

47 (8)

结肠恶性肿瘤

32 (1 0 )

44 (7)

48 (6)

51 (7)

4 0 (9)

急性心肌梗塞

3 0 (1 0 )

慢性肾衰竭

36 (8)

46 (8)

48 (8)

32 (1 0 )

鼻咽恶性肿瘤

31 (9)

细菌性肺炎 , 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55 (5)

其它心内膜疾病

37 (9)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人口统计。

(h)净就学率、上课率和辍学率

31.下表所列为最近五个学年里,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净就学率和辍学率:

学年 (%)

净就学率

性别

2 00 4/2 00 5

2 00 5/2 00 6

2 00 6/2 00 7

2 00 7/2 00 8

2 00 8/2 00 9

小学教育

男女

89.5

90.8

87.4

88.2

89.3

89.2

90.1

87.1

88.5

88.8

89.9

91.5

87.8

87.9

89.8

中学教育

男女

74.7

74.9

73.2

73.3

73.3

71.7

72.1

71.4

71.6

71.4

77.9

78. 0

75.2

75.1

75.6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人口统计。

学年 (%)

辍学率

性别

2 00 4/2 00 5

2 00 5/2 00 6

2 00 6/2 00 7

2 00 7/2 00 8

2 00 8/2 00 9

小学教育

男女

1.9

1.7

3. 0

2.3

2.2

2.3

2. 0

3.3

2.6

2.3

1.5

1.4

2.6

2. 0

1.9

中学教育

男女

6.7

7. 0

7.5

6.3

4.8

8. 0

8.4

8.9

7.5

5.6

5.4

5.6

6.2

5.1

4. 0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人口统计。

(i)师生比

32.公立学校的师生比在最近的五个学年里有所减少,分别录得2004/2005学年的22,2005/2006学年的21,2006/2007学年的19.4,2007/2008学年的17.9和2008/2009学年的16。

(j)识字率

33.在进行2006中期人口统计时,15岁或以上人口中的识字率为93.5%。不符合识字者定义的居住人口中,女性占73.8%,男性占26.2%。根据随后的数据估计,2007年的总体识字率为95%(男性占50.2%,女性占49.8%),2008年为95%(男性占50.1%,女性占49.9%),2009年为95.2%(男性占49.3%,女性占50.7%)。

4.经济指标

(a)劳动力参与率、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

34.在过去的五年里,除了2009年,劳动力参与率均有所增加,男性的劳动力参与率较高;同期录得的失业率有所下降;而就业不足率方面,2005年至2006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维持不变,2008年和2009年则有所上升,分别上升0.6和0.3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

年份

劳动力参与率

失业率

就业不足率

男 / 女

男 / 女

男 / 女

2 00 5

63.4

70.9

56.8

4.1

4.4

3.8

1.4

1.6

1.2

2 00 6

68.5

76.7

61. 0

3.8

3.8

3.8

1. 0

1.2

0.7

2 00 7

71.7

78.8

64.8

3.1

3.4

2.7

1. 0

1.3

0.7

2 00 8

72.9

79.9

66.3

3. 0

3.2

2.8

1.6

2.4

0.6

2 00 9

72. 0

78. 0

66.5

3.6

4.2

2.8

1.9

2.9

0.7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就业调查及 2 00 7 至 2 00 8 统计年鉴。

(b)主要经济活动部门分例的就业率

35.下表所列为按主要经济活动部门分例的劳动人口:

No . (1 0 3)

经济活动部门

性别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总数

男女

205.4

265.1

300.4

323.0

317.5

108.3

141.6

160.5

172.3

164.0

农业、畜牧业、狩猎、林业、 捕鱼业及采矿工业

男女

1.5

0.5

0.2

0.5

1.1

0.4

0.3

0.1

0.2

0.6

制造业

男女

37.7

29.5

24.0

24.6

17.0

11.8

10.5

8.7

11.5

8.3

纺织工业

男女

3.8

2.5

2.5

2.7

1.4

1.3

0.9

0.9

1.5

0.5

制衣业;毛皮制品的处理、 染色及制造

男女

25.5

20.1

14.9

14.8

8.8

5.2

4.7

3.4

4.8

2.5

其它制造业

男女

8.4

6.9

6.6

7.1

6.8

5.3

4.9

4.3

5.2

5.5

电力、气体及水的生产及分配

男女

1.3

0.9

1.2

0.9

1.0

1.0

0.8

1.0

0.6

0.7

建筑

男女

16.4

31.1

38.6

38.4

32.7

14.8

27.8

33.9

33.7

28.9

批发及零售业;机动车、摩托车、个人及家庭物品的维修

男女

33.2

36.4

38.4

39.6

41.5

17.4

17.8

19.3

19.3

19.8

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

男女

22.4

30.0

34.7

41.3

43.7

11.8

14.6

16.7

20.5

21.0

运输、贮藏及通讯

男女

14.4

16.8

16.4

16.0

16.7

10.6

12.0

11.8

11.8

12.4

金融业务

男女

6.3

6.9

7.9

7.5

7.5

2.6

2.9

3.1

2.8

2.9

不动产业务、租赁及向企业 提供的服务

男女

12.0

16.3

20.1

23.8

25.6

7.7

9.9

11.7

14.5

16.0

公共行政、防卫及强制性 社会保障

男女

18.1

20.3

22.0

20.2

20.3

12.5

14.0

14.2

13.0

12.9

教育

男女

9.8

11.3

11.9

11.5

12.3

3.1

3.7

3.8

3.5

3.9

医疗卫生及社会福利

男女

4.7

5.4

6.0

6.5

7.3

1.5

1.4

1.7

2.0

2.0

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其它服务

男女

23.9

52.5

69.1

78.9

75.2

12.8

25.6

33.9

38.3

34.1

彩票及其它博彩活动 ( 博彩业 )

男女

15.4

42.6

58.7

66.6

62.7

8.8

21.3

28.9

33.3

28.7

其它

男女

8.5

9.9

10.4

12.3

12.5

4.0

4.3

5.0

5.0

5.4

雇用佣人的家庭

男女

4.3

6.9

9.6

13.3

15.7

0.2

0.3

0.5

0.3

0.5

其它及不详

男女

0.3

0.2

0.1

0

0

0.2

0

0

0

0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就业调查和统计年鉴。

(c)本地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和人均收入

36.澳门特区的经济是高收入经济。旅游业和博彩业为主要的经济活动。2001年博彩业的开放引入了大量的投资额,令本地生产总值的平均年增长率高速上升,录得2005年为6.9%,2006年为16.5%,2007年为26%,2008年为12.9%。尽管澳门特区的经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然而,2009年全年的本地生产总值仍实际增长1.3%,达1,693.4亿澳门元,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为311,131澳门元(约值38,968美元)。澳门特区最近五年的本地生产总值指数见下表:

本地生产总值指数

项目

2 00 5

2 00 6

2 00 7

2 00 8

2 00 9

本地生产总值 ( 十亿澳门元 )

92.19

113.71

150.21

173.55

169.34

本地生产总值实际增长 (%)

6.9

16.5

26. 0

12.9

1.3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 ( 澳门元 )

19 3, 619

22 7, 721

28 5, 695

31 6, 143

31 1, 131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实际增 长 (%)

2.6

11.1

19.7

8.2

2.2

来源 : 统计暨普查局 , 2 00 9 年本地生产总值估计 ; 注 : 1 美元 = 7.9335 澳门元。

(d)公共收入

37.澳门特区于2005年的公共收入为282.01亿,2006年为371.89亿,2007年为537.10亿,2008年为622.59亿,而2009年为576.41亿(此为临时值,不包括自治机构的收入)。(财政局)

(e)消费物价指数

38.录得2005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为83.19,2006年为87.48,2007年为92.35,2008年为100.30,而2009年为101.48。

(f)社会支出

39.就社会支出在公共总开支和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而言,社会支出在公共总开支所占的比例分别录得:2005年为49.8%,2006年为51.5%,2007年为55.3%,2008年为57.3%;社会支出在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则分别为:8.5%、7.9%、6.9%和8.7%。

(g)内外债务

40.澳门特区没有担负任何内外债务。

B.澳门特区的政治和法律框架

41.就澳门特区的政治和法律框架,中国的核心文件第三部份所载数据仍然准确,但取消两个市政厅(在其第170-176段提及)和以下各段所提供的最新资料除外。

1.澳门特区行政长官

42.正如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份所述,《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基本法》附件一详细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即: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按照上述办法,“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随后,于2004年4月5日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法”的第3/2004号法律;该法律由10月6日颁布的第12/2008号法律修改,使一些选举事宜更具体,并规定特定的与选举有关的犯罪行为。

43.2004年,第一任行政长官获连任,成为第二任且为其最后一任澳门特区政府首长;新一任(第三任)行政长官已通过选举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于2009年12月20日履任。

44.就这一点,值得一提的是,由8月25日第9/2008号法律对12月18日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所引入的修改。这些修改旨在完善选民登记程序,改善有关每一界别法人登记的确认程序和参加间接选举资格要件的框架,统一了选民登记册的公开期限和工作人员注销选民登记的期限,以及加强打击贿选。

45.为此同时,在12月17日通过了限制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第22/2009号法律。该法律限制了这些高级官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私人业务。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方可免于限制。

2.澳门特区立法会

46.至于澳门特区立法会,其组成办法已由《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也已在中国的核心文件第三部分叙述过),目前为第四届。第二届(2001/2005)立法会由27位成员组成(10人由直选产生,10人由功能组别间选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第三届(2005/2009)及以后各届由29位议员组成(12人由直选产生,10人由间选产生和7人为委任成员)。

47.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办法由上指“选民登记法”和由10月6日第11/2008号法律所修改的3月5日的第3/2001号法律“立法会选举法”所规定。这些法律订定了一些基于非歧视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定期选举的规则,以确保选举的自由和公正。增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延长其任期,完善选举活动和投票程序,更严谨地订定有关竞选活动的财务监管和加强打击贿选的标准等等,都是修改的主要内容,以打造一个更开放、更透明的选举环境。

48.上指选举办法是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双重制度的不同模式组成。直接选举是在独一选区内,对按比例代表制的候选人名单,进行普遍、直接、不记名和定期的选举。每一选民只能对名单投出独一票。根据《基本法》第26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届法定年龄(18周岁)且已根据《选民登记法》作选民登记并被登录于选民登记册,才在直接选举中具有投票资格。因此,登录于选民登记册是法律规定的选举资格。而在间接选举中,透过间接、不记名及定期的选举,按下列选举组别选出代表不同社会组织利益的成员:工商、金融界选举组别(4名代表);劳工界选举组别(2名代表);专业界选举组别(2名代表);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选举组别(2名代表)。选举组别是由其宗旨与上述之一社会界别的宗旨相一致的社团或组织组成。

49.在这一背景下,应明确指出的是,尽管澳门特区不存在政党,但其政治制度是以社团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社团可以进行选举和被选举。法人可为间接选举进行投票,但必须具备条件: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获上述之一界别确认至少满四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七年。属于一个社会利益界别的法人确认的有效期为五年,获确认的法人须每年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法人须于其确认有效期届满前一百五十日至九十日期间申请续期。

3.政治制度的主要指标

(a)合格选民和登记选民的比例

50.至2009年12月31日,已登记的选民人数共有250,268人,其中51.2%为女性。选民人数和参选人数在增加。对比第三届和第四届立法会选举,选民人数由220,653人增加到248,708人;间接选举的法人数目由905增至973。而选举名单或参选组别则由18个组别减到16个组别。

(b)对选举进行情况提出的投诉

51.在2005年和2009年的选举进行期间,分别接获423和255宗投诉。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不规则的宣传方式,如将竞选海报张贴于禁止张贴的地方;还有的是有关本地报章的不公平报导以及极个别有关贿选的投诉(主要是以提供免费饮食、派发购物劵或免费旅游)。所接获的投诉中,仅有少数已立案侦查,具体地说,2005年接获的投诉中,仅有13宗已立案侦查,而2009年的投诉中,仅有6宗已立案侦查;同时,也极少将个案移送检察院作出刑事诉讼,如有关2005年选举的投诉中,有7宗移送检察院,其中5宗已审结;而有关2009年选举的投诉中,仅1宗移送检察院,其余的仍在调查中。

(c)按人口的媒体传播

52.澳门特区现有14份日报和36份期刊(2009年,日报的日销售量为232,880,期刊的年销售量为7,563,300),3个广播电台和6个电视台。

(d)非政府组织的承认

53.《基本法》第27条肯定了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8月9日第2/99/M号法律和《民法典》第154条及随后数条进一步规范了结社的权利。

54.任何人有权自由地毋需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但其社团不得以推行暴力为宗旨或违反刑法又或抵触公共秩序。不许成立武装社团,或军事性、军事化或准军事社团,以及种族主义组织。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以任何方式胁迫留在所属任何性质的社团。社团可依其宗旨而自由进行活动,公共当局不得干涉,且不得将社团解散或中止其活动,但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经法院作出裁判者,不在此限。

55.非政府组织由规范私法人的普通法规定,需在身份证明局作出登记。任何从事公共利益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将获逐一认可。获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将享有某些利益(如,税务豁免和获发放补贴),但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如,提交活动报告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56.至2009年12月31日,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的社团有4,407个,其中,专业团体有292个,雇主团体有290个,教育团体有172个,慈善团体有967个,文化团体有834个,体育团体有1,009个。

(e)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百分比

57.2005年至2008年间,妇女在议会中所占的比例为20.7,而在2009年为13.8。

(f)平均参与人数

58.立法会选举中,平均参加投票的选民在第三届选举(2005/2009)时占58.39%,在第四届选举(2009/2013)时占59.91%,分别有128,830和149,006选民参与。

4.具有人权职能的司法、行政和其它机构

(a)司法机构

59.澳门特区的司法机构基本没变,即便通过《司法组织纲要法》的12月20日第9/1999号法律已分别由8月16日第9/2004号法律和5月25日第9/2009号法律所补充和修改。

(b)廉政公署(申诉专员)

60.廉政公署促进对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权力的行使遵守公平、合法和有效的准则。同时,在其活动范围内,廉政公署也拥有独立的刑事侦查权。8月17日第19/2009号法律将其权力扩大至预防和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申诉专员”的功能仍被保留,增加了在其活动范围内进行自主的刑事侦查和打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贿赂和诈骗行为的权力和权限。

(c)警察总局

61.1月29日第1/2001号法律设立了澳门特区警察总局,负责澳门特区的公共安全,制定行动命令和指挥警察部队,包括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警察总局的局长是澳门特区政府主要官员之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犯罪和司法情况主要指标

(a)暴力致死视为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

62.暴力致死视为危及生命罪的发生率,以每100,000人计,在2005年有159.2宗,2006年有142.6宗,2007年有142宗,2008年有155.4宗,2009年120.3宗(此为临时数字)。性动机暴力案的报案数在2005年有80宗,2006年有67宗,2007年有75宗,2008年有96宗,2009年有95宗(临时数字)。

(b)因暴力犯罪或其它严重罪行而被捕或受审的人数

63.因暴力犯罪或其它严重罪行而被捕或受审的人数在2005年为3,417人,2006年为3,735人,2007年为3,944人,2008年为4,428人,2009年则为4,366人(临时数字)(保安协调办公室)。

(c)最长和平均审前拘押期

64.在同一期间,最长审前拘押期和初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所需的平均时间分别为8.2个月和10.1个月。(法院资料)

(d)在押人数

65.2005年的在押人数为704人,2006年为665人,2007年为604人,2008年为592人,2009年为623人。在囚人士中绝大部分为亚洲人。下表罗列了在押人所犯的罪行类别、罪行宗数以及相应的刑期:

在押人所犯罪行宗数

罪行类别/年龄组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贩毒罪

16-20岁

14

0

11

1

17

1

42

4

35

3

21-30岁

97

11

92

10

83

12

99

14

94

12

31-50岁

156

30

146

25

138

22

134

22

117

18

50岁及以上

21

0

22

1

14

2

17

3

13

3

小计/性别

288

41

271

37

252

37

292

43

259

36

小计/罪行

329

308

289

335

295

抢劫罪

16-20岁

15

0

6

0

6

0

8

0

5

0

21-30岁

71

7

69

6

56

3

43

2

33

2

31-50岁

118

4

121

4

90

3

87

3

76

1

50岁及以上

1

0

3

0

4

0

4

0

3

0

小计/性别

205

11

199

10

156

6

142

5

117

3

小计/罪行

216

209

162

147

120

盗窃罪

16-20岁

4

0

4

0

3

0

1

0

0

0

21-30岁

47

5

45

3

49

2

49

4

39

5

31-50岁

96

6

105

8

101

8

113

7

92

6

50岁及以上

7

0

11

0

9

0

9

0

6

0

小计/性别

154

11

165

11

162

10

172

11

137

11

小计/罪行

165

176

172

183

148

诈骗罪

16-20岁

0

0

1

1

1

1

1

0

1

0

21-30岁

11

4

11

5

9

4

6

3

4

0

31-50岁

35

8

35

6

33

12

47

16

41

15

50岁及以上

9

0

13

1

15

1

16

3

11

3

小计/性别

55

12

60

13

58

18

70

22

57

18

小计/罪行

67

73

76

92

75

杀人罪

16-20岁

0

0

0

0

0

0

0

0

0

0

21-30岁

21

0

16

0

12

0

14

0

13

0

31-50岁

31

3

36

4

35

5

36

5

29

5

50岁及以上

6

0

5

0

6

0

12

0

11

0

小计/性别

58

3

57

4

53

5

62

5

53

5

小计/罪行

61

61

58

67

58

其它

16-20岁

33

0

20

8

16

4

13

0

24

0

21-30岁

107

5

110

4

104

9

67

13

71

11

31-50岁

173

9

184

14

167

22

136

23

131

26

50岁及以上

13

0

18

0

15

0

22

2

20

2

小计/性别

326

14

332

26

302

35

238

38

246

39

小计/罪行

340

358

337

276

285

总计

1 178

1 185

1 094

1 100

981

来源 : 澳门监狱。

( 次数 )

刑期

2 00 5 年

2 00 6 年

2 00 7 年

2 00 8 年

2 00 9 年

1 年以下

79

1 0 8

139

261

278

1 - 5 年

429

294

264

463

519

6 - 1 0 年

359

273

312

281

261

11 - 15 年

1 0 3

87

96

94

81

16 - 2 0 年

27

25

25

28

23

21 年或以上

9

16

8

12

12

总计

1 00 6

8 0 3

844

1 193

1 174

来源 : 澳门监狱。

(e)在押人员死亡率和死刑处决数

66.澳门监狱没有在押人员死亡的记录。

67.澳门特区没有死刑,也不存在无期徒刑。

(f)法官人均积压案件数

68.各级司法系统法官人均积压案件在2005年为396宗,2006年为390宗,2007年为411宗,2008年为438宗。

(g)警察/保安人数

69.每100,000人中的警察/保安人数,在2005年为1,164人,2006年为1,116人,2007年为1,093人,2008年1,106人,而2009年为1,141人。

(h)检察官和法官人数

70.在2005年至2008年间,每100,000人中的检察官和法官人数在下降,分别为:2005年12人,2006年11.3人,2007年10.78人,2008年为10.56人。

(i)用于警察/保安和司法的公共支出比重

71.用于警察/保安和司法的公共支出比重,录得在2005年为15.4%,2006年为15.7%,2007年为16.6%,2008年为14%。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72.就特区层面有关保护和增进人权一般框架的资料,可参见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的第177-246段。因为自提交该核心文件,没有对澳门特区《基本法》作出任何变动。如没有对其中内容提出相反的特别意见,则其余方面的观点仍然准确。

C.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73.目前,下列人权和相关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a)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和议定书

条约 / 议定书

生效 / 继续有效

保留内容

1966 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1993 年 4 月 27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 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14531 号 , 第 158 - 161 页 ) ;

2. 于 2 00 1 年 2 月 28 日发出 , 于 2 00 1 年 3 月 27 日 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42 卷 , 第 A - 14531 号 , 第 185 - 161 页 ) 。

中国于 1999 年作出如下声明 :

“ ( …… ) 1. 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 特别是公约第一条 , 不影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关于澳门地位的规定。

2. 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 , 此种限制不得与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抵触 ( …… ) ” 。

2 00 1 年 , 中国重申了有关澳门特区的情况 :“ ( …… ) 2. 根据 1997 年 6 月 2 0 日和 1999 年 12 月 2 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函照 ( …… )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适用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并根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 通过相应的法律予以实施 ( …… ) ” 。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3 年 4 月 27 日;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中国于 1999 年作出如下声明:

“ ( …… ) 1. 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特别是公约第一条,不影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关于澳门地位的规定。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2095 卷,第 A-14668 号,第 169-173 页 ) 。

2. 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 , 涉及人员出入境及驱逐外国人出境 , 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有关事宜仍按《联合声明 》 、 《 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 公约第二十五条 b 项 , 涉及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确定的由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及其成员的选择与选举方式 , 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4. 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 , 此种限制不得与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抵触 ( …… ) 。 ”

1966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99 年 4 月 27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86 卷 , 第 A - 9464 号 , 第 24 - 26 页 ) 。

中国对公约第 22 条所作出的保留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

1979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99 年 4 月 27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86 卷 , 第 A - 2 0 378 号 , 第 116 - 118 页 ) 。

中国对公约第 29 条第 1 款所作出的保留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

1984 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9 年 6 月 15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86 卷 , 第 A - 24841 号 , 第 124 - 127 页 ) 。

中国对公约第 2 0 条和第 3 0 条第 1 款所作出的保留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9 年 4 月 27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86 卷 , 第 A - 27531 号 , 第 139 - 142 页 ) 。

2 000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和中国同期 , 即 2 00 8 年 3 月 2 0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信函 :

2 00 8 年 3 月 11 日 , 交存编号 : C . N . 165.2 00 8.TREATIES - 4 。

2 000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和中国同期 , 即 2 00 3 年 1 月 3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信函 :

2 00 2 年 12 月 19 日 , 交存编号 : C . N . 1328. 2 00 2. TREATIES - 5 0 。

(b)联合国其它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公约

公约 / 议定书

生效 / 继续有效

保留 / 声明内容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99 年 9 月 16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16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2 月 17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1 0 21 号 , 第 51 - 53 页 ) 。

中国对公约第 9 条所作出的保留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

1926 年《禁奴公约》

1927 年 1 0 月 4 日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重申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 0 月 19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86 卷 , 第 C - 1414 号 , 第 267 - 27 0 页 ) 。

就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 中国对公约第 8 条作出保留。

195 0 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1992 年 12 月 29 日 (1999 年 7 月 7 日重申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并为公约第 14 条的目的而指定澳门的权限机关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1342 号 , 第 55 - 57 页 ) 。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议定书

1996 年 7 月 13 日 (1999 年 4 月 27 日重申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2095 卷,第 A - 2545 号,第 64-66 页和第 2095 卷,第 A - 8791 号,第 133-134 页 ) 。

中国对公约第 4 条所作保留同样适用于澳门特区。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2545 号 , 第 64 - 66 页和第 2 0 95 卷 , 第 A - 8791 号 , 第 133 - 134 页 ) 。

1956 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1959 年 8 月 1 0 日 (1999 年 4 月 27 日重申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于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出 , 并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3822 号 , 第 73 - 75 页 ) 。

2 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与中国同期 , 即 2 00 3 年 1 0 月 23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2 00 3 年 9 月 23 日发出 , 并于 2 00 3 年 9 月 2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226 卷 , 第 A - 39574 号 , 第 482 - 483 页 ) 。

和中国一样 , 对公约第 35 条第 2 款作出保留。

中国有关澳门特区的信函中也指出了公约第 5 条第 3 款、第 16 条第 5 款和第 31 条第 6 款在澳门特区适用的具体形式。

2 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

与中国同期 , 即 2 0 1 0 年 3 月 1 0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2 0 1 0 年 2 月 4 日作出 , 并于 2 0 1 0 年 2 月 8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2 0 1 0 年 2 月 8 日 , 交存编号 : C . N . 46.2 0 10. TREATIES - 2) 。

和中国一样 , 即对议定书第 15 条第 2 款作出保留。

(c)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74.目前,下列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公约 / 议定书

生效 / 继续有效

保留 / 声明内容

1921 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 第 14 号 )

1964 年 11 月 11 日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597 号 , 第 342 页 ) 。

1930 年《强迫劳动 公约》 ( 第 29 号 )

1957 年 6 月 26 日;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612 页 , 第 351 页 ) 。

1947 年《工商业劳动 监察公约》 ( 第 81 号 )

1963 年 2 月 12 日 (1999 年 11 月 29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29/11/1999)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14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792 号 , 第 355 页 ) 。

1948 年《结社自由与 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 第 87 号 )

1978 年 1 0 月 14 日 (1999 年 9 月 6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3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881 号 , 第 358 页 ) 。

1949 年《组织权利 及集体谈判公约》 ( 第 98 号 )

1965 年 7 月 1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1341 号 , 第 362 页 ) 。

1951 年《对男女工人 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 同等报酬公约》 ( 第 1 00 号 )

1968 年 2 月 2 0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2181 号 , 第 367 页 ) 。

1957 年《废除强迫劳 动公约》 ( 第 105 号 )

1960 年 11 月 23 日 (1999 年 10 月 4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4648 号 , 第 374 页 ) 。

1957 年《在商业和办 公室中实行每周休息 公约》 ( 第 1 0 6 号 )

1961 年 1 0 月 24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47 0 4 号 , 第 375 页 ) ; 及

2 00 6 年 1 月 6 日重申了上述情况。

1958 年《关于就业 和职业歧视的公约》 ( 第 111 号 )

196 0 年 11 月 19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2 0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5181 卷 , 第 383 页 ) 。

1964 年《就业政策 公约》 ( 第 122 号 )

1983 年 1 月 9 日 (1999 年 8 月 9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3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8279 号 , 第 387 页 ) 。

1973 年《准予就业 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1959 年 5 月 20 日 (1999 年 11 月 29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无效 ) ;

2001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2000 年 10 月 5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2000 年 10 月 6 日和 2001 年 2 月 20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38 卷 , 第 A-14862 号 , 第 213 页 ) 。

中国在有关澳门特区的通知书中也指出了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具体形式:

“ ( …… ) 1. 公共部门中,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为 18 岁;

2. 在私营部门中,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为 16 岁,但法律允许在例外情况下未满 16 岁而不少于 14 岁的未成年人工作,只要适当证明该等未成年人具执行有关职业活动所需的良好体格;

3. 对年龄介于 5 岁到 15 岁之间的儿童及少年实行义务教育。 ( …… ) ”

1981 年《职业安全和 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 第 155 号 )

1985 年 5 月 28 日 (1999 年 8 月 6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无效 ) ;

1999 年 12 月 2 0 日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3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 0 日和 2 000 年 3 月 23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2 卷 , 第 A - 22345 号 , 第 431 页 ) 。

中国于 2 00 7 年 1 月 25 日重申了上述情况 。

1999 年《禁止和立即 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 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82 号 )

和中国同期 , 即 2 00 3 年 8 月 9 日 ;

中国有关澳门特区的信函 :

2 00 2 年 8 月 7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2 00 2 年 8 月 8 日和 2 00 3 年 3 月 6 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21 0 卷 , 第 A - 37245 号 , 第 265 页 ) 。

(d)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

75.目前,下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公约 / 议定书

生效 / 继续有效

保留 / 声明内容

196 0 年《取缔教育 歧视公约》

1981 年 4 月 8 日 (1999 年 4 月 31 日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 0 月 17 日发出 , 并分别于 1999 年 1 0 月 21 日和 2 000 年 4 月 13 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 5 卷 , 第 A - 6193 号 , 第 591 页 ) 。

(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

76.当前,下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

公约 / 议定书

生效 / 继续有效

保留 / 声明内容

1956 年《扶养儿童 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68 年 4 月 23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9 月 3 0 日发出 ; 荷兰外交部于 1999 年 9 月 3 0 日收到通知书 , 于 1999 年 12 月 27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7412 号 , 第 118 - 12 0 页 ) 。

1958 年《扶养儿童 义务判决的承认与 执行公约》

1974 年 2 月 24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1 0 日发出 ; 荷兰外交部于 1999 年 9 月 3 0 日收到通知书。

中国有关澳门特区的通知书中也指出了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具体形式 ( 为在澳门特区适用公约而指定澳门特区的机构为中国的其它机构 ) 。

1961 年《未成年人 保护的管辖权和准 据法公约》

1969 年 2 月 4 日 (1999 年重复了延伸适用的声明 ) ;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9 月 3 0 日发出 ; 荷兰外交部于 1999 年 9 月 3 0 日收到通知书 , 于 1999 年 12 月 28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 0 95 卷 , 第 A - 9431 号 , 第 139 - 141 页 ) 。

198 0 年《国际性诱拐 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1999 年 3 月 1 日。

中国就澳门特区作出的通知书 :

1999 年 12 月 1 0 日发出 ; 荷兰外交部于 1999 年 12 月 1 0 日收到通知书 , 于 2 000 年 2 月 2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0 卷 , 第 A - 22514 号 , 第 16 0 页 ) 。

1993 年《跨国收养 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 公约》

和中国同期 , 即 2 00 6 年 1 月 1 日 ;

中国有关澳门特区的信函 :

2 00 5 年 9 月 7 日发出 ; 荷兰外交部于 1999 年 12 月 1 0 日收到通知书 , 于 2 000 年 2 月 23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登记 ( 联合国条约汇编 , 第 21 00 卷 , 第 A - 22514 号 , 第 16 0 页 ) 。

中国有关澳门特区的通知书中也指出了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具体形式 ( 为在澳门特区适用公约而指定澳门特区的机构为中国的其它机构 ) 。

(f)日内瓦公约和其它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77.就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由于必须适用于全国领土范围,属于外交或国防事务,请参阅中国所提供的数据。

D.域内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a)澳门特区法律制度内的人权保护结构

78.正如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已详细叙述的那样,《基本法》主要在第三章(第24条至第44条)规定了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妨碍《基本法》其它章节和普通法律已确认的其它权利和自由。

79.事实上,主要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人权,不论在宪法性还是普通性的法律层面上,都有确切的或类似的对应条文。如同在其它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基本权利甚至超越了个人权利。的确,它们被认为是法律的普遍原则而体现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并能被直接援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受基本权利的约束。

80.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国际法的适用是直接适用并优于普通法律。

(b)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81.下面是对最近几年保护人权领域一些最主要的立法发展的简短而非详尽的摘要:

为在澳门特区适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2月23日第1/2004号法律订定了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的程序,设立难民事务委员会,强化难民的权利以及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有关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8月22日第8/2005号法律,增强了对私人生活隐私的基本权利。

有关非高等教育制度法律框架的12月26日第9/2006号法律,重申和详述了每个人都享有一视同仁的受教育权。

有关青少年司法制度的4月16日第2/2007号法律,基于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基础而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

有关打击贩卖人口的6月23日第6/2008号法律, 再次肯定了根据2000年联合国《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所确定的贩卖人口犯罪,对贩卖人口中的受害人给予特别的保护,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并修订了有关域外管辖权的刑事规定。

有关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8月18日第7/2008号法律,是以非歧视、同等就业机会原则为基础。

12月31日的第16/2008号法律,修改和重新公布了关于集会权和示威权的原有法律,并阐明了对当局不容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决定而主张上诉权的相关民事程序。

1月29日第1/2009号法律,对关于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的原有法律进行了补充,扩大了原有对人和对物的范围,使法律的范围覆盖澳门特区的所有人,不论他/她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或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同时也扩大了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补救的权利。

(c)限制性的新措施

82.《基本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了澳门特区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适用规定相抵触。因而,任何可能限制或损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措施将受到该限制的约束。为此,只提及12月9日第9/2002号法律和3月8日第2/2004号法律的通过。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其内载的限制性措施具有例外性和临时性,属于需求性、均衡性和目的性的准则。

83.上指有关内部保安的第9/2002号法律规定,在澳门特区的内部治安受到严重扰乱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准许对基本权利作出限制的可能性。该等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逾48小时,且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并立即知会立法会主席。而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第2/2004号法律,旨在避免附表所列传染病的传播,并容许在公共卫生处于高风险的一些情况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根据该法律,对感染、怀疑感染传染病的人或有受到传染病感染危险的人,应接受医学检查或限制其进行某种活动或进行强制隔离。然而,强制隔离的决定须在作出后的72小时之内交初级法院确认。被隔离者可对法院的这一确认提起上诉。

(d)保护人权的新机构

84.为了促进基本人权的发展,相继设立了多个咨询机构,如前指的难民事务委员会(2004),还有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2005)、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2005)、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2005)、防治艾滋病委员会(2005)、精神卫生委员会(2005)、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2007)、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2007)、长者事务委员会(2007)、禁毒委员会(2008)以及复康事务委员会(2008)。

85.在增进和保护基本权利中担当关键性角色的这些组织,绝大多数是由澳门特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的著名人士组成。

E.域内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a)增进人权和人权的完全行使间的内在联系

86.在澳门特区,保护和促进基本权利不仅被视为个人完全享有基本权利的关键因素,而且还是区域和谐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政策基础。澳门特区已付出并将继续付出特别的努力来达致这一目标。

(b)法律公开的一般性原则

87.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条约正式文本会附随其译成两种官方语言的文本刊登于澳门特区的《公报》。《公报》的电子文本可免费查阅(http://www.io.gov.mo)。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澳门特区印务局会提供英文的完整文本。法律和条约的文本亦可在其它政府机构和部门的网页上查到。

(c)增进法律和人权的其它形式

88.绝大部分的国际人权条约均以小册子的形式印制,并向全澳居民广泛宣传。在许多入口处的显眼地方,均设有特别的书架供摆放免费取阅的小册子和宣传单张。如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小册子,还有一些解释性的小册子,比如:《基本权利ABC》、《基本法你我知》系列、《劳动关系法――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家庭权利》、《司法援助》以及关于“收养”法律规定的单张均已在澳门特区全面推广。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澳门法律学刊》,在其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出版的特刊中,分别刊载了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核心人权国际法文书的实施情况。

89.法律的推广工作由法务局的专职部门负责。尽管如此,澳门特区的其它机构和部门也有和该部门合作或自己开展推广活动。透过互动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通过媒体举办的辩论赛和问答比赛、游戏和学校活动来进行法律推广,被认为是提高人权意识和扩大公众获取有关基本权利信息的重要方式。

90.2001年以来,立法会编写和出版了有关基本人权的最主要法律的刊物,涉及的基本人权有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请愿权、居住权、难民和家庭权利。这些刊物均可在在线阅读。与此同时,法院判决的完整文本以及廉政公署(申诉专员)的评价和建议也可在在线查阅。

91.澳门特区举办了一系列针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不同社会行业的培训课程。在这方面,应特别提及另一个政府部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的工作。该中心致力于举办有关基本权利保护的研讨会和工作坊,如:有关“难民法”、“人权、联合国宪章及基本权利:人权的体现――被美化的世界语?”、“人权公约及其履行”和“人权与国际法:全球性挑战”的研讨会,以及“人权报告程序”的工作坊。

92.前述各咨询委员会,根据其所参与的领域,不仅在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上担当重要的角色,在增进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方面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93.此外,历经500年中西文化特征的交融,澳门拥有具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澳门历史城区”于2005年被列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的铭文,是对这种文化遗产的地标性认可。因此,须强调澳门特区政府正致力于推广澳门的文化遗产和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保存意识,包括通过教育、活动和培训的方式。

(d)预算拨款额和趋向预算额

94.就预算拨款额和趋向预算额来说,由于基本权利问题体现在公共行政的所有领域,而用于基本权利的资金并没有具体地列入澳门特区政府的公共预算内。资金的分配如实的,并遵循严谨的法律规则。因此,所有的措施均可平等地和一视同仁地获得资金,仅取决于措施的性质,比如:有些措施是有利于特定的妇女,那就是产妇医护津贴;还有一些是有利于特定的群体,如儿童和老年人。

F.报告程序

95.根据各人权条约,中国负责提交有关澳门特区的报告。然而,中国的报告中有关澳门特区的部分是由澳门特区政府自己制作并提交中央人民政府。

96.在澳门特区政府内,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的报告撰写工作由澳门特区国际法事务办公室负责,并由行政法务司监督。所有政府机构和部门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被邀请给予意见和提出建议。

97.根据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报告的程序已获得进一步的改善。在报告提交予中央人民政府后、完成最后文本之前,其完整文本将上载澳门特区政府的网页以咨询意见和接受评论。相关的意见会被纳入文本内。

98.有关人权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和结论性意见也遵循同一方法。最近几年,已将结论性意见呈送立法会。

三.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数据

99.《基本法》保障了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根据《基本法》第25条:“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情况仍然存在,《基本法》第38条第2款和第3款就明确地规定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关怀和保护。

100.《刑法典》第233条对种族歧视罪作了规定。该条第1款对创立或组成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种族仇恨或种族暴力行为之组织,包括参加该等组织或活动,又或向其提供资助,予以定罪。同一条第2款则对意图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而在公开集会中、或以供散布用之文书中、又或透过任何社会传播媒介,基于某人或某人群之种族、肤色或民族本源,而挑起对该人或该人群作出暴力行为作出处罚性规定;同时也对在公开集会中、或以供散布用之文书中、又或透过任何社会传播媒介,基于某人或某人群之种族、肤色或民族本源,而作出诽谤或侮辱的任何人予以处罚。刑罚的幅度为6个月至8年的徒刑。

101.大部分“政策性”的普通法和少数的其它立法性行为均明确地重申了一般法律原则,尤其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然而,尽管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政治、民间、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律规定了平等性的存在,但是,像在一些发达社会里一样,事实上的不平等还是存在的。目前已采取或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以克服这些存在的问题。

102.在不妨碍司法救济的前提下,在公共行政当局里有一些增进、保护和监督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机制。个人可向任何行政当局提交请求书、请愿书和投诉书。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可透过准司法和非司法救济得以保证。保护基本权利的规范日益增多,例如向廉政公署和立法会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请愿权。

103.就监督机制来说,上述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和复康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其所含盖的所有妇女和残疾人事务的范畴就是主要的成就。非政府组织对该两个委员会的参与,加强了增进和保护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政策程序,确保了在资源配置和服务质量方面有关程序的透明度。

104.在澳门特区这个多民族和多种文化相融合的社会里,促进平等和不受歧视一直是政府的首要任务。政府的政策是以利害关系人为基础的处理手法,一旦提出,达致社会共识才最重要的。增进和保护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有效措施主要是通过教育、法律推广、官员的培训和提高公共意识等活动来实现。这些活动将继续以与民间社会,主要是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进行。定期和民间社会交换意见,包括地方社团在不同咨询机制中的参与,特别是在政府政策的制定方面,是澳门特区管制的一个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