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PRT/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0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葡萄牙 **

[接收日期:2014年8月27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

二.报告国概况2-43

三.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5-573

A.人口指标5-173

B.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18-576

四.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58-19512

A.宪法结构58-6212

B.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63-11813

C.司法制度119-18022

D.非政府组织181-18833

E.媒体189-19535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96-46036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196-22336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224-28038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281-40347

D.国家一级的报告编制程序404-40967

E.其他相关的人权信息410-46168

附件***

一.导言

1.本核心文件主要根据现已掌握的2008至2013年数据更新,因为上一次核心文件所载资料到2007年为止。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保留了前几年的数据,以用于比较,有的则是因为没有制定新的立法。

二.报告国概况

2.葡萄牙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国家,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其领土北部和东部与西班牙接壤,西部和南部毗邻大西洋,还有大西洋的两个自治区: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国土总面积92,152平方公里。首都里斯本,官方语言是葡萄牙语。法定货币是欧元。

3.葡萄牙独立于1143年。十五世纪,它开始海上扩张,并建立了一个海外帝国,从1415年一直持续到1975年。1910年,君主制被共和制所取代。1933年,独裁政权上台(新国家体制),并执政到1974年4月25日。1976年,普选产生的制宪大会通过了一项新《宪法》,其中规定了广泛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并确保了在人的尊严和人民自由意志基础上的民主和多党制度。

4.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于1986年1月1日加入欧洲联盟(欧盟)。它还是欧洲委员会、北约、经合组织和葡语国家共同体等其他几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成员。此外,它还是申根国家的组成部分。

三.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A.人口指标

5. 2013年12月31日,据估计,葡萄牙常住人口约为10,427,301人。其中,5,469,281人为女性(占52.3%),4,958,020人为男性(占47.7%)。95.15%的人口居住在大陆(10,030,968人),2.34%在亚速尔群岛,2.51%在马德拉岛。18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17.77%(1,852,958人)(表1和表2)。

6. 2013年,约有401,320名外籍人士在葡萄牙合法居住,约占人口的4.0%,与2012年的数字(417,042人)相比下降3.8%。在葡萄牙合法居住的10大族群均来自葡语国家,特别是巴西、佛得角、安哥拉、几内亚比绍以及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在葡萄牙合法居住外籍人士总数中占到41.9%。乌克兰、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族群也是最重要的族群之一,占34.1%。2013年的居留证数量为398,268张,2012年为414,610张;而2011年为434,708张(《2013年移民、边界和庇护报告》中现有资料/内部网http://sefstat.sef.pt/relatorios.aspx)。

7. 2012/2013年度在国外生活的葡萄牙公民和葡萄牙籍人士总数约为480万人。这一数字包括葡萄牙公民以及一代和二代葡萄牙后裔。具体考虑到国籍标准,联合国在2013年查明的数量约为200万人。

8.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结果,5岁或以上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17.8%。女性比例(20.6%)高于男性(14.7%)。对于65岁或以上人口而言,这一比例为49.5%。行走困难(25%)和视力障碍或限制(23%)的人数更多。在2011年人口普查中,残疾人概念包括在行走、视力、听力、认知(记忆或专注)、自我照顾(穿衣或洗澡)或沟通等至少一个领域内基本行动/活动方面存在困难或限制的5岁或以上人口。

9. 同样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绝大多数15岁或以上人口信仰罗马天主教(估计为7,281,887人),615,332人无宗教信仰,163,338人为某种基督教信仰。75,571人称自己是新教徒,56,550人信仰东正教,20,640人为穆斯林,3,061人信仰犹太教(表3)。但是,应该指出,根据《宪法》,对一个人的宗教信仰的回答是选答问题,因此,这些数字可能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只有15岁或以上的人员回答这一与宗教有关的问题。

10. 由于法律限制的原因,葡萄牙未按种族或族裔收集数据。罗姆人族群很大,估计有4万至6万人。根据《2013-2020年罗姆人融入社区国家战略》,且鉴于缺少关于罗姆人的信息,不仅缺少关于人口规模和地理颁布方面的信息,而且也缺少关于住房、教育、卫生和就业等该《国家战略》所涉各个方面的信息,故认为迫切需要开展一项广泛研究,以便收集相关信息以用于定义和执行适当政策。尽管拥有共同的族裔和文化价值观,但罗姆人之间也有区别,并且广泛分布于整个葡萄牙领土,有必要更好地了解每个族群文化特点。这项研究正在开展,不同部委参与其中,其目的是要收集信息以便能够对几种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为目标群体提供的数据保密。

11. 在过去三年里,由于负自然增长率(-0.23%)和负移民增长率(-0.35%),导致人口增长率从2008年增长0.09%变为2010年负增长(-0.01%),并在2013年达到-0.57%(表4)。人口密度一直在下降:2013年,葡萄牙每平方公里居住113.1人,而2008年为114.7人 (表5)。绝大多数人目前主要生活在市区: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结果(表6),有69.1%的人口主要生活在里斯本地区,这里的人口密度最大:每平方公里居住940人。

12. 在人口下降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在继续。在2008至2013年期间,未满18岁的年轻人占总人口比例从18.7%下降至17.8%,而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则从18.0%上升至19.8%。老年妇女人数较多:65岁以上有1,212,211人,相比之下,65岁以上男子为857,632人。孀居主要影响到妇女,这是因为男子死亡率较高,说明了男女之间的原始丧偶率:男子为2.6‰,妇女为5.9‰(2008年的数字为2.7‰和6.0‰)。

13. 工作适龄人口(15至64岁)从2008年的7,033,726人下降到2013年的6,835,604人。年轻人(15至24岁)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从2008年11.3%下降到2013年的10.6%,成年人口(25至64岁)在同一时期内从55.3%增长至54.9%。总体而言,受扶养人比率有所增加(15岁以下和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2008年,这一比率是50.2%,而2013年为52.5%。(表7和表8)。

14. 人口出生率(每千名居民的活产婴儿)从2008年的9.9下降到2013年的7.9。2013年,有82,787位活产婴儿母亲生活在葡萄牙,相比之下,2008年为104,594位。其中,42,219个男婴,40,567个为女婴,这意味着男婴出生率为104(对应每100个女婴)。低龄母亲数量有所减少,从2008年的4,592人(4.4%)减少到2013年的2,861人(3.5%)(表9)。

15. 在2008至2013年期间,总生育率从每名妇女1.40个子女下降至1.21个子女,为葡萄牙有纪录以来最低数字记(表10)。在生育率下降的同时,育龄妇女的平均年龄也有所增加(从2008年的30.2岁增加到2013年的31.2岁)(表11)。持续多年的趋势目前仍在继续,即葡萄牙妇女不仅生的孩子减少了,而且生育年龄也增加了。事实上,在2008至2013年期间,与更高年龄组生育率增长相比,34岁以下年龄组的生育率有所下降。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龄从28.4岁上升至29.7岁。

16. 2013年,葡萄牙居民死亡人数为106,543人,与2008年记录的104,280人死亡相比增加了3.5%(表12)。在2008至2013年期间,人口总死亡率在每千人9.7和10.2人之间徘徊(分别为2011和2013年报告的数字)。在此期间,死亡率普遍下降,主要集中在50岁及以上人口,特别是老年妇女。

17. 在葡萄牙,出生预期寿命一直在稳步增加。在2011至2013年期间,平均预期寿命为80.00岁(男性为76.91岁,女性为82.79岁),而2008至2010年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6.17岁,女性82.19岁(表13和表14)。这意味着在2008至2013年期间男性预期寿命增长1.1岁,女性增长0.9岁。

B.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18. 葡萄牙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认为属于人的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在《2013年人类发展指数》中排名第43位。

1.健康

19. 健康保护权受到《宪法》(第64条)保障,并确保通过一项普遍国民健康服务加以保障,其中考虑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将逐步免费提供。国民健康服务由医院机构、地方卫生单位、健康中心和健康中心小组组成,由卫生部负责管理。

20. 葡萄牙公民和正常移民支付使用费以便从国民健康服务中受益。在其他例外情况中,12岁以下儿童、孕妇和产后不久的母亲、残疾程度达60%或以上的患者和经济文化困难的患者以及需要其家庭抚养的人员免缴这笔费用(2011年11月29日第113/2011号法令及其他修正案)。

21. 葡萄牙实施了一项国民健康计划(2012至2016年)。对于保健资源规划、制定目标、计划和战略而言,该国民健康计划是一项重要工具,以期保障、提高或恢复葡萄牙境内个人和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目前有9种国民健康优先计划,每种计划都有自己的预算:糖尿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烟草预防和控制、促进健康饮食、心理健康、癌症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预防及控制感染以及抗生素耐药性。

22. 没有获得居留证的移民或非法移民也可以正式参加国民健康计划,只要他们提供由地方行政当局出具的文件证明其已在葡萄牙生活超过90天。他们可能不得不支付全额诊疗费(而非标准的国民健康服务费用)。无法证明在葡萄牙居住超过90天的移民可在以下情况下免费享有医疗保健:急诊和大病;对公众健康构成危险或威胁的传染病(例如,肺结核或艾滋病);妇幼保健及生殖保健;12岁以下儿童;疫苗接种(根据《现行国家免疫计划》)和被社会排斥或经证明经济困难的公民。

23. 根据《葡萄牙庇护法》(2008年6月30日第27/2008号法律),庇护或辅助保护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按葡萄牙国民的同等条件获取国民健康服务。该法还规定给予被阻止回返或认为无法回返其国籍国或惯常居住国的人士予以辅助保护,在给予此种保护时可以系统性侵犯人权为理由,也可以可能会遭受受到葡萄牙《刑法》谴责的女性外阴残割等严重伤害为理由。

24. 婴儿死亡率呈持续下降趋势,2001年的婴儿死亡率为5‰,2011年为3.1‰,2013年下降到2.9‰(表15)。由于怀孕期和胎儿生长相关的某些条件造成的死亡从2008年的0.23‰下降至2012年的0.18‰。从2008至2012年,由于心脏先天畸形造成的死亡率有所下降,同时,新生儿因呼吸困难造成的死亡也出现下降(表16)。在2008至2013年期间,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率有所增加(从新生儿的7.7%增至8.7%),其中女婴的活产率较高(表17)。在实施儿童例行性疫苗接种之下,传染病成为幼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葡萄牙已经成功实施国家免疫计划近50年(从1965年开始实施),这就是全体人民中疫苗接种率很高(>95%)的原因。见表18至表21。

25. 在孕产妇死亡率方面,2008年每10万活产中死亡3.8人,2011年为5.16人,其中1.03人因堕胎而死(2009年为2.01人)(表22)。2007年4月,首次允许医生按妇女要求在法律授权的卫生机构实施堕胎。在2008至2011年期间,堕胎总数增长了10%,从2008年的18,607次增长到20,480次堕胎(表23),其中97%是应妇女要求进行的(表24)。

26. 从2008年起,艾滋病和艾滋病毒发病率出现下降(从每10万居民中发病率为5.78人和18.00人分别下降到2012年的2.37人和6.86人)(表25)。按诊断日期计算,艾滋病毒感染的数量在2008至2012年期间下降了61%(表26)。

27. 在葡萄牙,循环系统疾病是主要死亡原因(2012年所占比例为30.4%),然后是恶性肿瘤(23.9%)和呼吸系统疾病(12.9%),特别是以老年人(65岁及以上)为主(表27和28)。

28. 在上述3种主要死亡原因中,不同死亡原因对于男女性别的重要性各不相同,并且这是一种持续趋势。循环系统疾病对女性的影响大于男性(在2012年死亡总数占56.27%),恶性肿瘤对男性的影响大于女性(在2012年死亡总数占59.66%),而在呼吸系统疾病方面达到平衡(表29)。

2.贫穷

29. 根据在2013年就上一年收入问题开展的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有18.7%的常住人口有可能在2012年社会转型之后陷入贫困,比2011年的比例(17.9%)有所增加,并且达到2005年以来的最高值。相当于贫困线对应等值净货币分配中位数的60%。2012年的贫困线为4,904欧元(约为409欧元/月)。儿童和65岁及以上者陷入贫困的风险更高,2012年的比例分别为24.4%和18.4%,而与此相对比,2005年的比例分别为20.8%和15.7%。相反,65岁及以上人口陷入贫困的风险在系列调查中呈现稳定提高的趋势(表30)。失业人口陷入贫困的风险也很高,并且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的比例为40.2%,相比之下,上一年的比例为38.4%,2004年的比例为32%。自2010年(22.7%)以来,有可能陷入贫困的相对差距在拉大,2013年的比例为27.3%。

30. 根据2010/2011年家庭预算调查,葡萄牙每户家庭的平均年支出总额为20,391欧元。在支出总额中,约29.2%用于住房(包括水、电、气和其他燃料支出),14.5%用于交通,13.3%用于食品和非酒精饮料。支出主要集中这几类的情况表明葡萄牙家庭在过去十年里的支出结构相同,尽管与2000年及2005/2006年调查结果相比在食品和非酒精饮料方面的年度支出的相对重要性有所减少。在2010/2011年调查中,健康支出占年度平均支出总额的5.8%(在2005/2006年调查中占6.1%),教育支出(2.2%)与上一次调查(在2005/2006年调查中占1.7%)相比略有增加。见表31。

31. 处于平均收入总额底部五分之一的家庭(2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支出总额为全部家庭平均支出总额(11,428欧元)的56%。五分之一家庭(20%的收入最高家庭)的平均支出总额超出国家平均数约73%(35,314欧元)。按照家庭参考人的特征对年度平均支出总额进行的分析表明,在2010/2011年度,参考人为妇女或65岁及以上或未完成任何教育水平之人口的家庭年均支出金额最低。

32. 社会保障框架法(经第83-A/2013号法律修订的第4/2007号法律)对实现社会保障权利(《宪法》第63条所保障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其实现方式是通过一种保证收益取代收入损失的保险计划,以及一个公民社会保障计划,其中包括社会行动、团结和家庭保障,并寻求确保基本权利和机会平等,以及促进社会凝聚力。

33. 在所有社会福利支付之前,2012年的贫困风险为46.9%(前两年为45.4%和42.5%,2008年为41.5%)。养老金在减少贫困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在相对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支付之后,该比率下降约21%,降至25.6%(与2005年相比下降约为15%,比2008年下降约17%)。与收入分配有关的基尼系数从2008年的35.8%下降至2013年的34.2%(表32)。

3.工作和就业

34. 本轮经济和金融危机影响到葡萄牙劳动力市场,在此背景下,工作参与率下降,2013年,15岁及以上人口的工作参与率达到59.3%,并且影响到男女所有年龄组。妇女的工作参与率从2008年的55.8%下降到2011年的54.62%和2013年的54.1%。在同一时期内,男性的工作参与率从68.9%下降到65.1%。青年(15至24岁)人口的工作参与率从2008年的40.9%下降到2011年38.2%和2013年的35.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参与率也从2008年17.6%下降2011年14.6%和2013年的13.4%(表33)。

35. 2013年,约有43%的常住人口参与就业(约为450万人),其中21.3%为大学毕业(2011年的比例为18.8%),22.8%完成高中和初中教育(2011年为19.7%),55.9%具有低教育水平(2011年为61.5%)。在就业人口当中,多数(66.1%)在第三产业(服务和公共管理)工作,比2011和2008年的比例(分别约为62.9%和59.6%)有所增加。其次是第二产业(工业,包括能源和建筑行业),约占24.2%(与此相比,2011年为27.3%),然后是第一产业(2013年为10.2%;2011年为10.8%;2008年为11.4%)(表34)。

36. 在服务行业,绝大多数就业人口为妇女,即“家庭佣工”(2013年的比例为98.2%、2011年为98.6%和2008年为98.9%)、“卫生和社会支助”(2013年的比例为81.9%、2011年为81.1%和2008年为83.8%)、“教育”(2013年的比例为77.9%、2011年为77.3%和2008年为77.0%)、“其他服务活动”(2013年的比例为69.2%、2011年为67.9%和2008年为67.9%)以及“酒店、餐馆及类似活动”(2013年的比例为58.5%,2011年为61.2%和2008年为60.3%)。在“建筑”和“交通和仓储”行业,男性占绝大多数(同一时期的平均比例分别约为90%和80%)。按职业来讲,女性在“初级职业”(2013年的比例为72.0%、2011年为74.2%和2008年为67.4%)、“文书人员”(2013年的比例为63.3%、2011年为65.6%和2008年为61.7%)、“服务和销售人员”(2013年的比例为63.1%、2011年为63.6%和2008年为68.0%)及“专业人员”(2013年的比例为60.4%、2011年为58.5%和2008年为56.7%)中主要地位。与此相比,2013年,女性在“管理人员”方面只占33.7%(2011年为33.4%、2008年为31.5%)(见表35和表36)。

37. 没有关于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情况的估计数字。

38. 失业率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增加。2008年,失业率达到7.6%;2011年达到12.7%;2013年达到16.2%。15至24岁青年人口失业率较高(2008年为16.7%;2011年30.3%;2013年为38.1%),女性失业率一直高于男性(2008年,女性失业率为8.8%,男性失业率为6.5%,加剧了2000年男女失业率的差异,其中女性失业率为4.9%,男性失业率为3.1%)。2011年女性和男性的失业率分别为13.0%和12.3%,2013年分别为16.4%和16.0%,缩小了2011年的差距。在2013年全部失业人口中,长期失业人口占62.1%,2011年占53.2%,2008年占49.9%(表37)。

39. 按照《宪法》(第55条),组建和加入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承认。该法律框架并未给予劳动管理部门以注册和评估参加工会工人数量的资格。在2004至2013年期间,注册工会的数量与1993至2003年期间增长了2.5%。不过,2013年主动注册的工会数量低于2003年(-10.6%)。在管理机构中,2013年当选的女性(包括有效和候补管理岗位)比例分别为37.2%和44.5%。

4.教育

40. 学前教育是葡萄牙教育的第一阶段,针对的是3至5岁的儿童。2009年,实现了普及5岁以上所有儿童的学前教育,但并非强制入学。学前教育网络由国家、私人和合作社机构、私人社会团结机构及其他非盈利机构提供(表38)。

41. 义务教育从6岁开始,持续时间为12年,包括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持续时间为9年,分为三个周期:第一周期对应一至四年级;第二周期对于五至六年级(这两个周期合起来对应小学教育);第三周期持续三年,对应初级中学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发育阶段,每一周期内的具体目标被纳入基础教育的总体目标。中等教育持续时间为三年,对应的是高级中学教育。可通过不同途径中学教育,并且两种途径的课程之间的渗透性正在得到保证。义务教育由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与合作办校提供。国办学校提供免费教育。见表39。

42. 那些希望在中学教育结束后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几种选择:包括非高等技术专业课程和理工院校和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公共、私人及合作机构提供的大学和综合技术教育。

43. 根据2011/2012年可用数据,在基础教育中,小学第一周期实际入学率(正常年龄周期入学的选修特定课程的学生人数与同龄居民之间的比例)达到100%,第二周期实际入学率为92.3%,第三周期(初级中学)实际入学率为89.9%,高中教育则降至72.3%。虽然第一周期的全覆盖率自2005年以来保持不变,但基础教育第二和第三周期和中等教育(高级中学)的入学率都有增长,尽管与2010/2011年度相比略有下降(表40)。

44. 总入学率,即参加某一特定课程的学生总数(不考虑年龄)占同一年龄水平参加正常学习课程的常住人口总数的百分比较高,尽管2005至2012年间基础教育第一和第二周期的水平出现下降。应该指出的是,基础教育第三周期(初级中学)和中等教育(高级中学)的比例有所增加(表41)。

45. 在2005至2012年所有教育级别的辍学率有显著下降,尽管自2010/2011年以来基础教育第二周期的比例有所下降(表42)。从2002年起,提前离开教育和培训的学生所占比例明显下降,从2002年的45.0%下降到2013年的19.2%。男生提前离开学校的比例高于女生(2002年的男生比例为52.6%,女生为37.2%;2013年男生为23.6%,女生为14.5%)(表43)。

46. 在2005/2006和2011/2012学年,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学生比例有明显下降,关于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第一个周期,2005/2006学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14.4和12.8,2011/2012学年的比例分别为16.2和15.3。这种变化可能与旨在重组第一个周期学校网络所采取的措施有关,这次重组被认为对降低学习成绩不达标和学校辍学率至关重要。基础教育的第二个周期以及初中和高中教育中该比例较低,尽管2011/2012学年的比例同2005/2006学年相比有所增长,2005/2006学年的比例分别为7.4和7.9;而2011/2012学年的比例为8.2和8.2(表44)。

47. 自2005年以来,所有年龄组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与同龄人口相比均持续增长,即从18至20岁。高等教育实现率不断增长,自2005年以来有明显增长,从17.7%增长到2013年的29.2%(表45)。

48. 在过去50年里,葡萄牙的文盲率已逐步且显著下降:从1960年的33.12%(女性为38.9%,男性为26.55%)下降到2011年的5.22%(女性为6.67%,男性为3.51%)。在这一整段时期内,女性文盲率高于男性。不过,女性文盲率下降尤其明显:女性人口在1960至2011年期间文盲率下降32.20%,男性下降23.04%,总人口文盲率下降27.90%(表46)。但这些比例主要是由于65岁及以上群体的文盲率造成的:在该年龄组中,仍有24.52%的人为文盲,其中12.59%为男性。截止2011年,10至18岁人口当中约有不到0.50%的人口为文盲,且性别比例与其他年龄组相反:0.45%的男孩为文盲,女孩中有0.35%为文盲(表47和表48)。

5.国民账户

49. 2013年,葡萄牙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56.663亿欧元,与上一年产值相比下降1.4%。国内生产总值年度变化率在1996至1998年期间(当时达到5.2%)出现增长,然后在2003年降至-0.9%。在2004至2008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呈现正年度变化率,平均增长1.1%。在2010至2013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下降5.8%。国民总收入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增加,2008年达到最高值(1,658.357亿欧元,表49)。在过去5年中,国民总收入出现一定的不规律性,并在2013年达到1622.146亿欧元。

50. 关于消费者价格指数,2002至2024年期间,平均值为2.2%,并在2013年达到0.3%(表50)。人均可支配总收入从1995年的8,775欧元增加到2010年的15,693.2欧元,达到最高值(表50)。公共债务也呈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645.14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7%)增至2013年的2133.61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9.9%)(表51)。

51. 自2000年以来,社会保障支出有所增加。2000年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支出总额的28.9%,2012年占39.26%,相应地,在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中占12.0%,而在2012年占18.8%。医疗支出占公共支出总额比重有所增加,从2000年的14.9%上升至2005年的15.4%,但随后降至2012年的12.8%;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2012年的比例(6.1%)与2000年(6.2%)相近,2005年比重达到最高,为7.2%。此外,住房和社会设施方面的公共支出有所减少:2000年,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2.4%,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相比之下,2012年,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1.2%,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教育支出从2000年占公共支出总额的15.3%和国内生产总值的6.4%下降到2012年分别占11.9%和5.7%(表52)。

52. 关于国际援助,葡萄牙在2008年共支付6.2亿美元,在2011年支出7.08亿美元,在2013年支出4.88亿美元(净值),分别占国民总收入的0.27%、0.31%和0.23%。

53. 葡萄牙致力于将其多数援助引向非洲,在2008、2011和2013年双边官方发展援助中分别占66%、85%和81%。

54. 在地域方面,援助对象主要集中在六个重点国家(安哥拉、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已经形成一种持续的主要政策指导原则,并且在2014至2020年新发展合作战略政策文件《2014-2020年葡萄牙战略合作概念文件》中得到明确重申。这些国家属于前十大受援国之列,在2008、2011和2013年获得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净额中分别占47%、90%和85%。

55. 在2008至2012年期间,双方官方发展援助中有43%流向最不发达国家,这说明葡萄牙致力于将官方发展援助分配到最需要援助的地方。

56. 在执行经合组织发援会有关减少援助碎片化的建议方面,葡萄牙已经取得明显进展。在行业集中度方面,重点关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领域,旨在加强伙伴国的行政能力和善治,这已成为一个优先因素。

57. 重点关注“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行业,在过去5年(2008至2012年),平均约占双边官方发展援助的40%,并在2013年达到48%。在2008至2013年期间,双边官方发展援助中平均有6%被分配到基本社会服务。

四.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宪法结构

58. 葡萄牙的国家结构是基于现行《宪法》,该宪法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976年4月25日生效。迄今为止,该宪法已经过七次修改(1982、1989、1992、1997、2001、2004和2005年)。它由六个部分组成:序言、基本原则、第一部分(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部分(经济组织)、第三部分(政治权力的组织)和第四部分(担保和宪法修正)。

59. 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条),葡萄牙是“一个基于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的主权共和国,致力于建设一个自由、公正和包容性社会”。葡萄牙是一个基于法治、人民主权、民主表达和民主政治组织多元化,以及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民主国家(《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条)。《宪法》还指出,葡萄牙共和国的宗旨是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民主,并推动参与型民主。政治权力由人民行使,即通过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定期的选举和投票(《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0条,它还保证了多党制)。

60. 葡萄牙的国际关系遵循民族独立、尊重人权、人民的权利、各国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合作的原则。除其他外,我们主张在民族关系中废除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其他一切形式的侵略、统治和剥削,并承认人民自决、独立和发展。葡萄牙与葡语国家保持着特殊的友谊与合作关系(《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1)至(4)款)。

61. 葡萄牙《宪法》载有一个详尽的“权利、自由和保障”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目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4至79条,第二和三章),其中以宪法形式对许多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做出了规定――见下文。关于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应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进行解释,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那样。此外,一般或普通国际法准则或原则是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载于定期批准的国际公约的准则若其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则在国家一级生效,同时在国际一级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和第(2)款)。

62. 在经济和社会组织方面,《宪法》(《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保障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拥有生产资料的合作及社会部门的共存,并允许在混合经济和国家资源公有制内的企业自由经营(第80条)。

B.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

63. 最高权力机构由四个机关组成:共和国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宪法》第110条)。现行政治制度是半总统制。《宪法》第111条保障了三权分立。根据《宪法》第112条,有三种规范做法:法案、法令和用于处理每个自治区政治及行政法规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区域立法法令。政府也可以采用规章。规范做法公布在《政府公报》。

1.共和国总统

64. 共和国总统代表葡萄牙共和国,保证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民主体制的正常运作,并且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宪法》第120条)。共和国总统通过普遍、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三个任期。迄今为止,尚未有过女性当选总统。在总统暂时难以行使职责时,由议会主席代行总统职权(《宪法》第132条),但是其权力有限(《宪法》第139条)。国务委员会向总统提出建议(《宪法》第141条)。

65. 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包括:主持国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选举法》设置选举日、召开特别议会、在听取议会和国务委员会各方意见之后解散议会、任命和解除总理和政府成员职务(在此情况下,根据总理建议),以及根据政府建议任命和解除审计法院院长、司法部长和武装部队首长的职务(《宪法》第133条)。

66. 共和国总统有权在《宪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颁布和否决法令。如果行使否决权,议会可通过议会绝对多数议员确认其法令,然后总统受权予以颁布(《宪法》第136条)。总统还将有关国家利益的事项提交全民公决,宣布进入戒严或紧急状态,在听取政府意见之后宣布赦免和减刑,并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所载规范的合宪性(《宪法》第134条)。在国际关系方面,总统根据政府建议任命大使,并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签署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在政府建议并在听取国务委员会意见并在议会授权后对外宣战(《宪法》第135条)。

2.议会(共和国议会)

67. 议会(共和国议会)是全体葡萄牙公民的代表大会(《宪法》第147条)和主要立法机构。目前由依法按地理选区选出的230名议员组成。

68. 议员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并自由行使其职责。他们在行使其职责时所投选票和表达的意见享有一切民事、刑事和纪律豁免权。

69. 议会职权具有政治、立法和监督性质,还有与其他机关有关的职权。除了组建政府及其运作以外,它可以就其他一切事项进行立法。批准宪法修正案、自治区政治和行政法规、国家预算和国际条约,建议总统就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举行公投,授权并确认宣布国家进入戒严和紧急状态,并授权总统宣布战争与和平(《宪法》第161条)。

70. 议会在一些问题上拥有专属立法权,包括选举和全民公决、宪法法院、国防组织、关于戒严和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公民身份的获取和丧失、社团和政党、教育系统的基本法律框架、通过直选和普选方式产生的任务责任人规约、安全部队法律框架、情报服务和国家机密,以及地方当局的选举产生、废止和修改(《宪法》第164条)。

71. 还有其他一些事项属于议会职权范围,但政府可根据议会授权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就这些问题进行立法。比如,以下事项属于议会职权范围:个人的地位和能力、权利、自由和保障、犯罪、刑罚和保安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程序、纪律措施和轻罪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和国家卫生服务的基本法律框架、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税收和财政事项、货币制度、法院的组织与管辖权以及地方法官和非司法冲突解决实体的地位、市政当局的地位、公民保障、基本法律框架和公共行政的民事责任(《宪法》第165条)。

72. 一般而言,议会法令以简单多数批准,但有一些(称为有机法令)必须获得在职议员绝对多数的批准(如,与议会和总统选举、全民公决和国防有关的法令)。《宪法》修正案采用宪法法案的形式,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在职议员的批准。其他的议会审议采用决议形式(《宪法》第166条)。

73. 作为其监督权力的一部分,议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并审查政府和公共行政的行为。它还审查戒严和紧急状态宣布之后的执行情况(《宪法》第162条)。

74. 在组建政府时会将立法选举结果考虑在内。议会审查政府计划,并可能对其予以否决(经绝对多数在职议员反对)。政府可能在任何时候就有关国家利益的问题寻求信任议案。同样,任何议员团体可能向政府提交谴责议案。否决前者或后者将导致政府辞职(《宪法》第192至194条)。

75. 应议员团体要求,议会就一般或特定政策事宜举行辩论(由政府召集)。议员向政府提出问题,可以是书面形式(请求),或者在每两周举行一次且总理参加的会议上提出。议会可全部或部分中止某项法令的实施,直至批准一项修正该法令的法案为止(《宪法》第162条)。

76. 议会还参加外部机关(完全或部分)任务负责人的选举,即监察专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席、10名宪法法院法官、7名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最高公诉委员会成员,以及负责监管媒体的机构成员。此外,议会还批准自治区的政治和行政法规及选举法、宣布解散其政府机关,并授权区域立法议会就某些事项进行立法。

77. 议会选举其自己的主席团成员(主席、四名副主席、四名秘书和四名副秘书),并通过其议事规则。各党当选的议会成员可构成议员组(一般为每个政党在议会中有代表)。议会设立特设和常设委员会(专门处理某些问题),这些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目前有12个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可对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执行情况方面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78. 立法提案可由议员或议会团体提出,也可以由政府和区域立法议会(条例)以及由登记选民组成的公民团体(最少35,000人)提出(《宪法》第167条和6月4日第17/2003号法令)。立法倡议首先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并进行一般性表决(就倡议的一般方面进行初步表决)。然后,进行专业表决(逐条表决),这项工作可在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就某些问题进行专门表决(如选举最高权力机关的任务负责人、全民公投和政党)必须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最后案文须经全体会议的最后总表决。批准后的案文(称为议会法令)交送总统予以颁布。在颁布之后,其即称为“法案”,并交送政府供全民表决(总理签署),然后再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

3.政府

79. 政府是执行国家总体政策的机构,是公共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宪法》第182条)。政府由总理、部长(在部长理事会举行会议)以及国务秘书和副秘书组成(《宪法》第183条)。

80. 总理由总统根据立法选举结果在与议会各党代表协商后任命。其他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政府向总统和议会负责,并可由总统或议会解散:总统在与国务委员会协商之后解散政府,以确保民主体制的正常运转;议会在否决一项信任议案或批准一项谴责议案之后解散政府(《宪法》第195条)。如果总理辞职或被罢免,整个政府将被免职。随后,总统有权邀请另一政党按议会的组成情况组建政府,或者解散议会并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81. 政府拥有政治、立法和行政权。它负责:谈判和确定国际协定、批准议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国际协定、向议会提交政府条例草案和决议草案、建议总统就事关国家利益的重要事项举行全民公投,对外宣布战争与和平,以及宣布进入戒严或紧急状态(《宪法》第197条)。

82. 政府有权就议会专属权以外的事项制定法令;根据议会授权就议会相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法令;并就制定议会法案的基本原则或基本元素制定法令。关于政府内部组织或者运作方面事项的立法属于该机关专属权限。自1976年以来已经有19届宪政政府。仅有一次为女总理。本届政府(第十九届)于2011年6月就任,目前由总理和14位部长组成。

4.自治区

83. 亚速尔群岛自治区和马德拉自治区都拥有自己的政治和行政法规及自治机构(《宪法》第6(2)条和第225条)――立法议会和区域政府,但其自治并不影响国家主权的完整,且在《宪法》框架内行使自治权。立法议会的成员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通过普遍、直接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个区域政府在政治上对其自治区的立法议会负责。总统在听取政府意见之后任命共和国在每个地区的代表。该代表随后根据区域选举结果以及区域内阁的其余成员(根据其主席建议)任命区域政府主席。

84. 除其他外,自治区有权就事关特定区域利益且不属于最高权力机关专属权的事项进行立法。批准区域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账户,以及根据区域特点调整国家财政制度属于区域立法议会的专属职权。他们还通过其自身的政治和行政法规草案和选举法,并将其提交给议会进行讨论和批准。

85. 最高权力机关由责任与区域机构进行合作。区域立法和法规必须由拥有否决权的共和国代表签署。然而,区域立法会议可通过在任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其投票,在此情况下,共和国代表必须签字。总统可以解散立法议会,从而导致解散区域政府。

5.地方当局

86. 国家的民主组织包括地方当局,它们是一些具有区域性质的公共机构,旨在为地方人民谋取利益(《宪法》第235条)。目前,葡萄牙有两种类型的地方当局:市政当局(308个),并被划分成不同的教区(3,092个)。各级市政当局之间建立联系,以追求共同利益(例如,通过建立城市间共同体以及里斯本和波尔图大都市区)。地方当局的责任和组织以及其机构的职责按照行政权力下放的原则依法管理(《宪法》第237条)。

87. 每个地方当局都有其自己民选议会(市议会或教区大会),拥有决策权,并且还有一个对该议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市内阁和教区内阁)。地方当局被赋予一定的权力,以满足当地社区的需要,如社会和经济发展、领土组织、公共商品供给、基础卫生设施、卫生、教育、文化、环境和体育等领域的需要。地方当局有自己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政,并由其自身的机构加以管理。对地方当局的行政监督仅限于检查其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渎职的情况下才可解散地方当局(《宪法》第242条)。

6.选举制度

88.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18岁以上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法律可能规定不拥有此种权利的除外(《宪法》第49(1)条)。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适用于现任外交人员、军事人员和地方法官的被选举权。在选举总统时,只有35岁以上的葡萄牙籍公民可以参选。

89. 2013年12月31日,9,471,211名居住在葡萄牙的公民登记投票,另外,还有160,718名葡萄牙公民旅居海外(2008年的数字分别为9,462,645名和207,005名)。此外,居住在葡萄牙的12,446名欧盟成员国公民(2008年的数字为10,089名)和14,995名其他国家的居民(2008年的数字为17,015名)也参加了登记投票。

这些数字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外国国民数量的增加:+23%。而其他非国民的数量则出现相反的趋势,在同一时期内下降了12%。

90. 17岁以上的常住公民都必须选举登记,由选举管理局自动登记。对于非常住葡萄牙公民和居住在葡萄牙且有选举资格的外国国民则是可选择参加投票。所有选举都采用单一登记制度。

91. 选举权由选举人通过普遍、平等、直接、不记名和定期的投票方式亲自行使,属于一项公民义务(《宪法》第10和第49(2)条)。选举有五种类型:选举总统、议会、区域立法议会、地方当局和欧洲议会。也有可能举行国家和地方全民投票。投票系统根据选举的不同而变化:在总统选举中,采用多数两轮选举制;在选举议会、自治区和地方权力机关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票按照比例分配法转变成授权。在所有的选举中,除了地方当局选举,主要城市中心的选民投票率一般高于全国平均,且北部沿海地区高于南方,自治区则普遍较低。

92. 2006年,议会通过一项法律(2006年8月21日第3/2006号组织法,经2006年10月4日第71/2006号声明修正),规定在国民议会、欧洲议会和地方当局的选举名单中男女的代表均不得低于33%,对民选议员的比例产生影响,因为需要对应一个量化的对等门槛。任何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候选人名单必须确保每个性别的最低参与率为33%(这一规则不适用于选举选民少于7,500人的市级机关,以及选民少于750人的教区机关)。此外,对于葡萄牙和欧洲议会,名单上不应连续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性别的人。如果名单不遵守这些规则,竞选活动的公共融资可能会减少。

93. 法院负责审查关于选举行为的投诉,并核实选举程序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候选人会被提交至宪法法院(总统或欧洲)或普通法院(立法、地方和区域)进行合法性检查。选举活动有期限限制(约为11天),在此期间,各政党有权使用特定的竞选方式,如电视和广播的播出时间,并张贴宣传,以及运用娱乐和其他公共设施。

94. 竞选活动遵循(手段和内容)自由宣传原则、对所有候选人机会平等和公平对待的原则、公共机构对所有候选人公正性原则,以及选票透明和复查原则(《宪法》第113(2)条)。媒体不得歧视任何候选人。禁止在投票调查结束之前公布选前民意调查结果。

95. 成立了全国选举委员会,以确保所有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行动和宣传机会,确保所有选民在选举登记和选举行为中获得平等待遇,并提供选举问题方面的信息。该委员会对政党、大众媒体和宣传及其他公司因违反选举法规所致的行为不当处以罚款。全国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可上诉至宪法法院,后者是审查有关选举问题的司法和行政行为(包括违规选举行为)的主管机构。

96. 在总统选举方面,全国为单一选区。35岁以上的葡萄牙籍公民有资格参加竞选。候选人当选,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如果在第一轮中没有候选人获得这一多数选票,则将启动第二轮投票,对选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再投票(《宪法》第126条)。按照目前施行的《宪法》,葡萄牙在1976、1980、1986、1991、1996、2001、2006和2011年举行了总统选举。有六名候选人参加了2011年的总统选举,现任总统以52.95%的选票当选。总统选举中的投票率呈下降趋势(从1976年的75.4%和1980年的84.2%降至2001年的50.9%和2011年的46.5%),尽管2006年有61.53%的登记选民参加了投票。

97. 在立法选举(议会选举)方面,葡萄牙有20个选区(18个大陆地区和2个自治区),按照登记选民人数的比例选举议员。居住在国外的葡萄牙公民选举2名欧洲选区的议员和2名欧洲以外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只按政党分列,但名单可包括独立候选人(不属于任何政党)(《宪法》第151条)。每位选民可投一票,名单为集体名单,不对外公开。采用比例代表制,选票按照比例分配法转变成授权。《宪法》禁止设定某个政党在议会中代表的最低票数。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而不是其所在的某个选区(《宪法》第152条)。

98. 自1976年以来,在葡萄牙举行了12次立法选举:1976、1979、1980、1983、1985、1987、1991、1995、1999、2002、2005、2009和2011年。在最近的一次立法选举(2011年)中,有17个政党参加,其中有六个政党获得议会席位:社会民主党(社民党:38.65%,108个席位)、社会党(社会党:28.06%,74个席位)、社会和民主中心党(社民中心:11.7%,24个席位)、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联合葡萄牙共产党/生态党:7.91%,16个席位)以及左翼集团(左翼集团:5.17%,8个席位)。其他参与政党的结果在0.06%和11.2%之间。在2011年选举中,61名妇女被选为议员(26.5%),结果好于除2009年以外的历年选举:2009年为63名(27.4%),2005年49名,2002年为45名,1999年为40名,1995年为28名,1991年为20名。

99. 区域议会选举所采取的制度与议会的相似。在亚速尔群岛,有九个选区(每个岛一个),加上一个区域校正选区(为了根据所获得的选票而纠正在席位分配上的扭曲)。应该指出,只有惯常居住在该地区的葡萄牙公民可入选其区域议会。自1976年以来,各个区域立法议会已经举行了九次选举:1976、1980、1984、1988、1992、1996、2000、2004、2007/2008以及2011/2012年(马德拉岛:2011年;亚速尔群岛:2012年)。在马德拉岛,1976年以来选票最高的一直是同一个政党――人民民主党/社民党(2011年的得票率为48.56%)。在亚速尔群岛,人民民主党/社民党直到1992年才获得最高选票,之后,社会党赢得了多数席位(2012年的得票率为49.02%)。女性代表性相对较低。

100. 地方选举包括教区议会、市议会和市内阁。选举在所涉地方当局所在地区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与议会选举制度相同,做必要的修改)由登记选民通过普遍、直接不记名投票进行。市内阁有单独表决,名单中选票最高者当选为市长(行政内阁主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名单上的第一候选人应被任命为教区内阁负责人。地方当局的任务负责人任期四年,按照规则,选举是同时进行的。

101. 涉及地方当局选举的一个特殊方面是登记选民的团体也可以提名候选人(与政党一道,单独或者一起)。另一个特殊性是,一些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也可以参加地方选举:欧盟成员国、巴西和佛得角的国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挪威、冰岛、乌拉圭、委内瑞拉、智利和阿根廷的国民可以投票(将此权利让与外国人遵循互惠原则)。

102. 自1976年以来,举行了十一轮地方选举:1976、1979、1982、1985、1989、1993、1997、2001、2005、2009和2013年,而地方机关的席位分配大不相同。

103. 为了欧洲议会选举之目的,目前为单一选区,选举21名议员。居住在葡萄牙的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有资格投票,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国民均可参加选举,不管其居住地在哪里。自1987年以来,举行了七次这种选举:分别在1987、1989、1994、1999、2004、2009和2014年。社会民主党是1987和1989年选票最多的政党,而社会党在1994、1999、2004、2009和2014年获得多数席位(妇女参加2014年选举的情况到议会会议开幕时才能知道)。

104. 从上面可以看出,葡萄牙的民主制度自1976年以来运作正常。所有的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选举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表内举行。有时,按照宪法程序解散政府或合议机构使这些机构无法全职履行其职责,从而导致选举预期。

105. 也可呼吁公民在国家或地区的全民投票中做出自己的判断(《宪法》第115条)。这些由总统根据议会或政府的建议进行。公民团体可向议会提交大意如此的申请。只有“必须由议会或政府通过批准一项国际公约或法案来决定的有关国家利益的事项”可提交进行全民公决。宪法修正案、预算或税收事项,以及属于议会政治或立法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不提交全民投票。自1976年以来已经举行了三次国家公投:1998年两次,2007年一次。

7.政党

106. 《宪法》明确承认政党,其中规定“政党应当为人民意愿的组织和表达做出贡献,尊重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政治民主的原则”(《宪法》第10(2)条)。政党是宪法和政治舞台的主要角色,享受一些特权(其中包括使用公共广播时间和电视服务以及在议会选举中提交候选人名单的专有权利)。然而,由于没有人可以因为其不再登记为任何合法组建的政党党员而被剥夺行使任何权利(《宪法》第51条),故议会成员不会因为不再注册为党员而丢失其席位,候选人名单可以包括独立人士。

107. 没有人可以同时注册为一个以上政党的成员,这些政党不得使用与任何宗教或教堂直接相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可与民族或宗教符号混为一谈的徽章。禁止创建名称或宣言具有区域性质或范围的政党。政党的章程和运作受8月22日第2/2003号组织法的支配。在议会和区域或地方议会(不是各自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有代表的政党还因反对权而拥有进一步的特权。这些特权受5月26日第24/98号法案的支配。政党在宪法法院注册登记。目前有16个政党注册,最新的3个是在2011、2013和2014年注册的。

8.公共行政

108. 《宪法》规定,公共行政应致力于追求公众利益,并应尊重受到法律保护的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266条)。主要有三种类型的行政机构:国家(中央或地方)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拥有自己的法人,不同于“国家”,以及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但是其活动追求国家目的),以及自主管理的行政机构(追求的是机构创立者的利益,独立自主地确定其指导方针和活动:区域和地方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即为此种情况)。

109. 《宪法》第268条承认公民在与公共行政关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如:对直接涉及公民的程序以及在这方面所做出决定的进展的知情权;按照内部和外部安全事项、刑事调查和个人隐私的法律获取行政文件和记录的权利;对与其有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影响其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知情权;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司法保护权利、对影响这种行为或权益的行为或规范的上诉权利;要求践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适当临时措施做出积极裁决的权利;以及要求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答复的最高时限的权利。

110. 行政机关的程序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进行。公务人员和代理对自己在履行职责时的渎职行为和不作为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宪法》第271条)。国家自身应为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武装部队

111. 总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并主持最高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关于国防和武装部队的组织、运作和纪律方面事项的具体磋商机构。该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宪法》第274条)。

112. 武装部队的任务是确保国家的军事防御,由共和国总统、议会、政府、最高国防委员会和最高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部队全部由葡萄牙公民组成,在整个葡萄牙境内只有一个组织结构。武装部队负责履行葡萄牙的军事承诺,以及参加葡萄牙加入的国际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和维持和平特派团。武装部队还可以承担民事保护特派团合作、与满足人们基本需求和改善生活水平以及技术和军事合作行动相关的任务。

113. 葡萄牙武装部队的结构包括三个军种――海军、陆军和空军。自2004年正式取消义务兵役之后,和平时期的新兵征募是自愿的。

114. 从1990年代起,武装部队开始接收女兵。有两部法律促成了这一变化:1991年的《兵役法》,该法允许妇女进入军官和警长培训学校以将其纳入武装部队;以及妇女服兵役条例。自那时起,制定了具体条例,规定了武装部队每个分支对妇女开放的课程、武器、服务和专业。

115. 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国防部长决定,在入伍证书中,必须在课程、武器、服务和专业方面尊重性别平等原则(6月6日第101/2008号部长决定)。有关军队中妇女人数的变化,见表52至表54。

10.宪法保障和修正

116. 国家、自治区、地方当局和任何其他公共实体的法律和其他法案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3(3)条)。这种合宪性可在预防或事后基础上进行验证。可以要求宪法法院在任何法案、法令、区域法令、条约或国际协定的颁布、承认或批准之前就这种合宪性进行裁定。如果某项规范被认为违宪,那么包含该规范的法令应予以否决,并退回至批准该法案的机关;除非这些规范被取消,或者法令由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高于在职议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法令才能颁布或签署(《宪法》第278和第279条)。

117. 事后,任何普通法院均可拒绝适用其认为违宪的规范。关于规范合宪性的法院决定可以提交宪法法院(《宪法》第280条)。在经过三个具体案件审查之后认为某项规范违宪的应将其宣布为违宪,且具有普遍约束力,从而予以废除(《宪法》第281和282条)。除其他外,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违宪宣告也可应总统或监察员的要求而做出。总统或监察员可以进一步要求宪法法院宣布,宪法法院因未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使宪法规范生效的这一疏漏亦属于违宪(《宪法》第283条)。

118. 议会每五年可对《宪法》进行修正(或者在经五分之四多数在职议员要求的任何时候,戒严状态或紧急状态除外)。宪法修正案经在职议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而成为宪法法案,其颁布须得到总统的批准。然而,一些《宪法》规定不能修订。如: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政教分离;尊重公民权利、自由和保障,以及工人和工会的权利;普遍、直接、不记名的定期选举作为任命最高权力机关、区域机构和地方当局任务负责人的形式,以及比例代表制;表达和政治组织(包括政党)多元化,以及民主反对派的权利;最高权力机关的独立和相互依存:法院的独立性;地方当局的自主权;以及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的政治和行政自治(《宪法》第284至第289条)。

C.司法制度

119. 2008至2012年,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公共支出有所下降(无论是占公共支出总额还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且自此之后一直呈下降趋势。根据2012年的临时数据,其占公共支出总额的3.82%,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008年的数字分别为4.2%和1.9%(表56)。

1.法院

120. 法院是代表人民管理司法的最高权力机构(《宪法》第202(1)条)。法院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宪法》第203条)管辖,其裁决对所有人和机构(公共和私营)都具有约束力,高于所有其他机关的决定(《宪法》第205(2)条)。所有不光具有行政性质的法院裁决都必须具有适当的动机(《宪法》第205(1)条)。法院审理应公开,“除非是为了维护个人尊严或公共道德,或确保其自身的正常运作,所涉法院则以书面形式列出其裁决的理由”(《宪法》第206条)。按照《宪法》(第209条)规定,法院工作内容如下:

(a)宪法法院

121. 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对具有法律和宪法性质事项进行执法审判(《宪法》第221条)。它由13名法官组成,其中10人由议会选举产生,3名由当选法官增选产生。这些法官享有与所有法官一样的保障,即独立、不动性、公正性和豁免权。

122. 除了就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之外,宪法法院还拥有选举事务方面的权限,可就选举程序行为的规律和有效性做出最后判决。它证实总统死亡、宣布总统永久性或暂时丧失履行总统职责的能力或总统候选人,并证实总统办公室的没收。它进一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验证组建政党和联盟的合法性,评估其名称、缩写和符号的合法性,并下令废处之,以及提前验证国家、区域和地方全民投票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应议员的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它就有关席位丧失以及议会和区域立法大会的选举的上诉做出裁定(第223条)。

(b)普通法院

123. 普通法院的结构是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组成,由最高法院领导。普通法院对未分配给其他法院的所有事项拥有管辖权,作为一般规则,有权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宪法》第211条)。

124. 法院是处理民事和刑事问题的普通法院。它们解决自然人和(或)法人之间的纠纷,并就触犯刑法的犯罪问题做出裁决。它们为捍卫各种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提供保障,并抑制一切侵犯民主权利之行为。

125. 根据《司法系统组织法》(8月26日第62/2013号法律),国家领土分为23个县;其领土管辖权与行政大区面积相对应,分别被三个县和两个县的里斯本和波尔图大区除外。

126. 法院层级的顶部是最高法院,其主要任务是裁决针对下级法院裁决提出的上诉。最高法院设在里斯本,并对全国拥有管辖权。

127. 一般来讲,高等法院是二审法院。它们负责处理针对一审法院裁决提出的上诉。有五个高等法院;每个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法律确定的若干县域,且每个高等法院由一名院长负责管理。一审法院通常为县级法院。它们可发挥单一法院(1名法官)、集体法院(3名法官)或陪审法院的作用。每个县级法院设有一名院长、一名来自公诉机关的协调员检察官(由其负责公诉事宜)和一名司法管理员。县级法院拥有一般和专业管辖权。它们分为中心法院和地区法院,中心法院可能由拥有专业管辖权的科室(民事、刑事、刑事调查、家庭和未成年人、劳动、商业和执法)组成,地区法院由拥有一般管辖权的科室及邻近管辖权的科室组成。也有拥有延伸领土管辖权的法院,对不止一个县或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拥有管辖权。

128. 拥有延伸领土管辖权的法院是:

a)知识产权法院,它设在里斯本,并对全国拥有管辖权。除其他外,它能就与版权、工业产权、域名、商品名称和公司名称有关的问题做出裁决;

b)竞争、监管和监督法院,对全国拥有管辖权,设在圣塔伦。它有权处理对可能依法受到有监管和监督任务之独立行政机构质疑的与行政犯罪有关的裁决、命令及其他措施的上诉、审查和执行;

c)海事法院对北方、中央和南方海洋部拥有管辖权,设在里斯本。除其他外,它有权就与海洋及商业法律有关的行为做出裁决;

d)执行法院设在科英布拉、埃武拉、里斯本和波尔图。一旦成为最终裁决且处罚或剥夺自由措施被确定,执行法院将负责落实和监督执行工作,并就是否修改、替代或终止裁决做出决定;

e)刑事调查法院设在里斯本,并对全国拥有管辖权,负责刑事诉讼程序内的刑事调查,并就与刑事调查有关的判决及所有其他管辖行为做出裁决。

(c)行政和税务法院

129. 行政和税务法院负责审理自然人与公共法人之间或公共法人之间出现的行政或税务问题相关纠纷。

130. 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和税务法院层级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就有关行政和税务问题的上诉做出裁决。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负责行政诉讼,另一部分负责税务纠纷。最高行政法院设在里斯本,并对全国领土拥有管辖权。

131. 二审行政和税务法院为中央行政法院。其主要职能是就针对巡回行政法院和税务法院做出的纠纷裁决提出的上诉做出裁决。这些中央法院也负责审理与宣布国家税务规范非法有关的请求。

有两个中央行政法院,北方中央行政法院设在波尔图,南方中央行政法院设在里斯本。每个法院均有两个部门,一个负责审理与行政问题有关的裁决,另一个负责税务问题。

作为一审法院的巡回行政法院就与行政问题有关的纠纷做出裁决。而作为一审法院的税务法院就税务问题相关冲突做出裁决。

巡回行政法院和税务法院可共同发挥职能;如果共同发挥职能,则被称为行政和税务法院。

(d)审计法院

132. 审计法院是有权审议公共支出合法性的高级机关,并判定将法律可能要求的账户提交给审计法院。审计法院院长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任期四年。不过,经政府提议和总统批捕,可以解除审计法院院长的职务(《宪法》第214条)。

(e)其他法院

133. 《宪法》还提到海事法院、仲裁庭和治安官,以及军事法庭(《宪法》第209(2)条和第213条),尽管这些已在2003年取消并只能在战争时期建立。治安官(字面意思是和平司法)制度于2001年恢复(7月13日第78/2001号法案),其职权仅仅是宣示性的,并限于一审法院专属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诉讼(其中还执行治安官的判决)。由于它涉及标的物,这些法院主要审查与合约和财产法有关的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类型的犯罪(非情节恶劣的身体伤害、诽谤、中伤和非情节恶劣的盗窃)受害者提出的索赔。审理程序包括一个强制性的调解阶段。禁止有专属权的法院审判某些类别的罪行(《宪法》第209(4)条)。

2.法律专业人员

(a)法官和检察官

134. 法官和检察官通过一审法院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对拥有获得认可的法律学位且满足履行公务一般要求的所有葡萄牙公民(或接受互换条件的葡语国家公民)开放。晋升至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也需要通过竞聘方式进行(《宪法》第215条)。

(一)普通法院法官以及行政和税务法院法官

135. 法官职位稳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调任、中止、退休或免职。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官也不会因其做出的判决而被追求个人责任。行使司法权与履行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职能无法共存,履行无偿教学和法律研究职能的除外(《宪法》第216条)。

136. 普通法院法官组成一个机构,并受《普通法院规约》管辖。与普通法院法官一样,行政和税务法院的法官也组成一个机构,并受《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条款、《行政和税务法院规约》以及在该规约未涵盖的所有其他问题上受《普通法院规约》管辖。按照各自法院在普通法院及行政和税务法院结构内拥有的地位,有三类法官:在一审法院,我们有法律法官;在二审法院,我们有上诉法院法官;在高等法院,我们有顾问法官。对普通法院、行政和税务法院法官的任命、安置、调动和晋升以及行使纪律处分的工作分别授予高等司法委员会和高等行政和税务法院委员会。

(二)检察机关

137.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以及自治区和地方当局),捍卫法律可能规定的权益(即残疾人、工人及其家属、没有永久住所者以及下落不明者的权益)。它参与执行最高权力机关规定的刑事政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采取刑罚措施、指导刑事调查(即使是其他机构开展的调查)、促进和实现犯罪预防措施,并监督刑事警察机关的程序活动。它在刑事调查和审判期间起诉并维持起诉、提起上诉(即使是有利于被告)并促进判决和安保措施的执行。它还捍卫法律所规定的民主法治以及集体和分散的利益(《宪法》第219条)。

138. 公诉机关都有自己的规约(8月28日的第60/98号法案)并享有自主权。检察官是按层级确定的负责任的地方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调任、中止、退休或免职。检察官的任命、分配、调任和晋升以及对其行使纪律由检察署负责(《宪法》第219条)。

139. 检察署是公诉机关的最高机构,由检察长主持,包括最高公诉理事会(由议会选举的五名成员、司法部长任命的两名成员及其同行选举的11名成员组成)。监察长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任期六年(可以解除职务)(《宪法》第220条)。各级法院都有检察官。

(b)律师

140.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除其他外,他们要行使法庭辩护任务,即按第三方要求通过实践其职业固有的合法行为捍卫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以解释和适用法律和(或)规范为基础提供法律咨询。在葡萄牙,律师要想执业,必须向律师公会注册。律师公会是专门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学毕业生的一个公共协会。律师公会尤其应保证诉诸法律、对律师行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律师职业的社会职能、尊严和声誉,促进获取知识和适用法律,以及对律师和实习律师完全行使纪律处分权力。除了要有法律学位之外,进入这个法律职业还要经过实习以及最后评估考试。律师以完全自主和独立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他们享有专业特权,并享有一系列特权,即有权与被拘留的客户沟通、获取信息并查阅司法文件,专业信函不被查获,以及获得与搜查和截获通信有关的特别保障(必须由主管法官下令并主持)。

141.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承认法律代表是司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律师必须享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豁免权(《宪法》第208条)。此外,在刑事诉讼中,承认被告有权选择律师并在每一个程序中获得律师协助(《宪法》第32(3)条)。

142. 在大多数民事案件(包括所有可受理的上诉案件)和所有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被告本人不指定律师,则必须代表他任命一名律师)中,律师的援助是强制性的。

(c)初级律师

143. 初级律师是按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和行使法庭辩护任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无论何时,律师都不必强制任命。初级律师也可在法庭之外依法代表其委托人,例如,在税务局、公证处、民事登记以及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律师协会(代表初级律师的公共协会)尤其被授予对其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并且可就与其属性有关的立法草案提出意见。

(d)执行人员

144. 执行人员为法律赋予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动之公共权力的专业人员。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但对执行程序中尽到一切必要注意义务负有责任,包括与执行销售和出版物有关的引用、通知、扣押财产、出售及传递财产的其他业务。他们一般性确保处理案件、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以获得偿还债务、交付资产或提供某种事实。他们在涉及债务人、官方机构或第三方的执行程序中履行一切注意义务。

律师协会和执行程序效率委员会负责对执行人员职业进行监管。

(e)治安官

145. 治安官有义务在向其提交的案件中依据法律或衡平法做出裁决,此种案件可以是与合同及财产法有关的民事案件,也可以是由某些类型犯罪的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无加重情节的人身伤害、诽谤、中伤及非加重情节的盗窃)。该程序包含一个强制调解阶段。治安官由治安官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并由治安官委员会对其行使纪律处分权。他们受障碍和怀疑制度管辖,该制度系依据法官民事诉讼法建立。

(f)司法范围内的其他职业:

(一)冲突调解人

冲突调解人(公平和独立的第三方,无权对被调解人施加影响,其任务是以自愿且保密的方式协助当事人,以期就纠纷目的达成最终协议);

(二)法院接待人

法院接待人(负责对构成特殊振兴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对依据破产程序进行的破产行为进行管理或清算);

(三)登记员

登记员(负责对自然人的身份或法律资格相关事实和行为进行定义和公示(民事登记),或对需要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车辆和土地登记)进行公示以及对需要进行商业登记的贸易商、公司及其他实体进行公示相关问题的公务员);

(四)公证员

公证员是其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所出具的书面文件被视为真实文件的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既是赋予文件真实性的公务员,也是独立和公正开展工作且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专业人员;

(五)工业产权的正式代理人

工业产权的正式代理人(公司和个人可用以更好地捍卫其权利和权益的、专门从事工业产权的技术人员);

(六)法警内的刑事调查人员

通过公开程序从已经完成法警学校培训课程的人员中招聘的专业法警工作人员;

(七)狱警

狱警招聘和遴选程序的启动始终要在《政府公报》中宣布。除了一般要求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入职条件。通过遴选程序的候选人必须参加狱警培训课程。

146. 2012年,每10万名葡萄牙居民拥有14.86名检察官,相比之下,2008年为12.79名。每10万人拥有的法官人数从2008年的18.17人增加至2012年的19.28人。这些数字不包括前军事法庭(表57)。妇女在大多数法律职业的代表性都有实质性增加,地方司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官员中的女性人数高于男性(表58)。

3.警察部队

147. 在葡萄牙有几个执法机构,即一个具有军事性质的安全部队(GNR――国家共和国卫队)和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安全部队(PSP――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队,其职责是对最复杂和严重的罪行进行调查。前两个机构为内政部下属机构,提供移民和边界问题的专门服务。司法警察队是司法部下属。全国各地还有市长管辖的市级警察部队(但须接受内政部的监督)。2007年,创建了一个综合内部安全系统,旨在优化相关的各系统、机关和服务的业务能力,以确保公共秩序、安全和安宁。

148. 每10万人的警察/保安人员比率从2008年的479.9人减至2012年的471.7人。同一时期执法人员的总数也略有下降(表59)。

4.监狱

149. 2012年,葡萄牙共有49个拘留中心,关押了13,614名囚犯(可容纳12,077名囚犯),拥有5,688名在职狱警(表60)。

150. 绝大多数囚犯是男性:女囚犯仅占6%,这一比例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一个百分点。(图76)2012年,初审被拘留者有2,661人,与2008年(2,108人)相比有所增加。多数被判刑的囚犯刑期为3至9年,这一情况自2008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同期,刑期不满6个月的囚犯人数有所下降,刑期9年以上的囚犯人数有所增加。2012年,多数被判刑的囚犯被定罪为侵犯财产罪(3,133),然后是侵犯人身罪(2,690)、与毒品有关的罪行(2,252)和破坏社会生活罪(806)。在押期间死亡人数减少,从2008年的68人减少到2012年的66人(表61至表65)。

5.民法

151. 葡萄牙是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和德国传统的影响。除了《宪法》,葡萄牙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依据《民法》,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民法》。

152. 《民法》的综述部分包含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适用、国际私法、人的地位,无论是个人(法人资格、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住所和代表)还是企业(注册、行为能力、债务、债务清偿、协会、基金会等)和法律事实(合法经营、时间在法律关系中的影响、权利和证据的行使和保护,包括文件)。另一个主要部分专门讨论债务问题,包括其来源(即合同和民事责任)、模式、传输、担保、履行、灭失和补偿。由于其设计合同,销售和采购是专门管理的,捐款、协会、地点、贷款、任务和存款也是如此。第三个部分专门讨论资产,涉及资产占有、所有权、处置、使用和地役权。第四部分讨论家庭法,其中包含诸如结婚、离婚、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父母责任、收养、监护和赡养费等问题的主要条款。最后,第五部分专门讨论继承和继承法,其中载有关于资产划分和管理、法定和强制性继承和遗嘱等问题的规定。

153. 经6月26日第41/2013号法案批准的新《民事诉讼法》依据各方之间平等、相互矛盾(可能就诉讼中出现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与合作的原则。从原则上看,应由相关方指控事实,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考虑在案件讨论中产生的其他重要事实。法院并不依照职务提出民事诉讼。争端的解决必须由一方提出申请,并且有关于儿童出庭、缺席和无行为能力者和企业等等方面的规则。

154. 除其他外,《民事诉讼法》载有关于政党合法性、法院职权、法律代表、障碍和期限方面的条款。所有的决定都必须具有适当的动机。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但如果这种公开可能对人的尊严、亲密的私人或家庭生活关系或者公共道德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将做出的决定的有效性,则可以不公开。

155. 它预见了两种主要的法律诉讼类型:宣告性法律诉讼和执行行动。宣告性法律诉讼可能纯粹是为了评估――如果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得一种与是否存在某种权利或事实的声明;为了裁定――其目的是要求提供某种物体或行为、预先假定或防止侵犯某种权利或事实;或为了确立――目的是为了允许变更现有法律制度。新《民事诉讼法》中引进与处理宣告性行为有关的修正案,其目的在于确保程序集中,一旦辩护阶段结束,马上开展预审(被视为实施合作、对抗和口头声明原则的一种基本手段)和最后审理,至少在录音系统采用不推迟及其强制性记录原则。

156. 一般而言,可以就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除非案件价值低于提出此种上诉所需的最低价值。对人员和家庭法地位的判决通常可以成为上诉的目的。上诉法院一般是审查上诉的主管法院,但是有些上诉也可以提交至最高法院(一般而言,该法院只判决法律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诉并不会终止判决的效力;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与人的地位有关的案件。

157. 执行行动系指债权人要求采取适当强制性措施以实现应当对其履行的义务的行动。它们依据标题开展,标题可以是一项司法判决、具有执行力的私人文件、某些债务主张或被特殊条款赋予执行力的其他文件。

158. 有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如那些关于保护个人地位、禁治产和居住、赡养费、离婚和分居、子女和配偶处置、维护人格、名誉和私人信件的诉讼程序。

159. 《劳动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其依据一个假设,即劳资双方是不平等的,雇员相对于雇主总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因此,必须得到保护。2月12日的第7/2009号法案批准了新的《劳工法典》。

6.刑法和犯罪数据

160. 葡萄牙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由《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确立,《宪法》保障在实施《刑法》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和不追溯既往的原则,除非新的条款更有利于被告人,并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宪法》第24(2)条明确禁止死刑。它首次在1852年废除政治犯死刑,并于1867年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军事犯罪的死刑除外。1911年《宪法》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处罚,但在1916年恢复了针对战场犯罪的死刑。随着1976年《宪法》的生效,死刑被明确废除。最后一次被证实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在1846年。

161. 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接受一次以上审判,人人有权对判决进行复审及对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宪法》第29条)。禁止做出永久性或无限期或期限不明确的判决或安全措施,且刑事责任不可转移。任何判决均不得自动导致任何民事权利、专业权利或政治权利的丧失(《宪法》第30条)。

162. 《刑法》还承认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和比例性原则,因此,任何判决都不得超过罪行的严重程度。《刑法》完全适用于年龄在21岁及以上者。特殊刑事立法适用于年龄在16至21岁之间者。在其综述部分,《刑法》讨论了葡萄牙法院的领土和时间权限、个人和法人债务、意图和疏忽、不可归责性、犯罪形式和排除非法和有罪。处罚和安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立法利益,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163. 处罚分为多种:监禁(包括软禁、自由天监禁、半监禁)、罚金(在一些情况下可转为劳动)、社区工作和训斥。还有附加刑,诸如禁止或中止行使某项职能以及禁止驾驶。《刑法》规定了对法人的各种处罚(第90-A条及以下条款)。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到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罪行,从而判决适用何种具体处罚。法院还可以判决暂停执行五年以下的刑罚,但前提是被定罪者必须尊重某些条件(包括个人复原计划中所述的条件)。此外,还可以判决特殊的减刑或免刑。公司可被处以罚金或予以解散,以及另外一些附加刑罚。

164. 《刑法》还适用于假释、没收工具、产品和取消政府优惠,并规定了一些安保措施,如禁止不负责任者的某些活动和吊销驾驶执照。一个具体章节对患有精神疾病者的住院治疗问题做出了规定。

165. 一般而言,监狱服刑时间从1个月至20年不等。在少数情况下(情节恶劣的谋杀、犯罪团伙贩毒),刑期最长可达25年。应当指出的是,葡萄牙承认“法律积累”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一个人量刑最高不得超过25年徒刑,无论他或她被定罪的数量有多少。可以适用相对不定期限的刑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5年。一些罪行(如恐怖主义和贩毒)是专门立法的对象,但这并不影响《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166. 除其他外,《刑事诉讼法》依据诉讼程序有效性原则,这意味着刑事处罚和安全措施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加以适用。

167. 受到指控或者要求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者为被告。自2007年起,如果是警察机关给予这样的地位,必须经司法机构的确认方可用作证据。“被告”的地位涉及若干项权利,如有权保持沉默、对其指控的知情权、要求委任律师,并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任何阶段委任律师,在一些行为(如对被拘留或监禁被告的盘问)和起诉后的所有案件中,律师援助是强制性的。如果被告本人没有选择委任律师,则会代表他或她任命律师,但被告可能要负责在没有要求且未同意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用。

168. 受害人可以参与诉讼程序(通过成为“助手”),以便获得信息、介入诉讼,并寻求补救措施。为此,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附带民事权利主张。

169. 假如暴力犯罪(如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致死的罪行)受害者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例如,因为不知道后者是谁,或者可以合理地预测后者没有办法提供赔偿),他们可以寻求国家赔偿,方法是向保护暴力犯罪受害者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该委员会为57.56%的案件提供了赔偿,与2012年(41.52%)和2011年(43.50%)结果相比有所增加,但与2009年(67.00%)和2008年(77.89%)结果相比有所减少(表66)。

170. 尽管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但在调查期间,可以应被告、助理或受害者的要求,或者公诉的裁断而享受司法特权。公众可以出席公开的诉讼程序,除非法官另有决定,依职权或者应当事方的要求。一般而言,为了保护受害人,贩运人口和性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行为是不公开审讯。宣读判决始终是公开的。

171. 诉讼始于报案之时,对于警察当局来说,对于其知晓的所有罪行都必须提起诉讼。警察当局随后应采取一些临时措施,以收集证据并查明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被拘留,那么必须在48小时内将其带到法官面前。犯罪报告包含由检察官指导并在刑事警察机关协助下发起的刑事调查。

17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适用于被告的强制措施,比如,身份和居住期限;保释;定期向警察或司法机关报告;暂停从事某项职业、职能、活动或权利;禁止或强迫某种行为;软禁;以及审前拘留。除了第一项措施外,所有其他措施都必须由法官下令,且只能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加以适用:即被告在逃避或者有逃避的风险;被告有可能扰乱质询或指令,即损害证据;以及犯罪活动有可能继续或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宁。

173. 此外,审前拘留只能在其他临时措施被认为不够且满足详尽的先决条件时才能下令实施。案件的特殊复杂性必须由法官在一审中,依据职权或者应公诉机关的要求确定。

174. 其他的调查行为(如,在延误48小时内对被拘留者的第一次司法审问、搜查律师或医生办公室或银行机构,或者阅读被查封的信件)必须由法官(调查法官)进行,其他调查必须由这种法官下令(如,专业技术、家中搜索和查封信件)。

175. 在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被告展开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最后以起诉或者撤回诉讼结束调查。如果被告或助理不同意调查结束时做出的决定,他们可以要求公开指令(这是可选阶段,在法官指导下进行),最后,法官可在最长4个月内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在被告被拘留时为3个月)。

176. 审判包括举行听证会,一般为公开听证会,且被告应出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如酷刑或虐待)获得的证据将不予采信。证人须宣誓作证,但被告无须此种宣誓,且有权保持沉默。近亲没有义务相互作证。应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只处以罚金的犯罪可在某些条件下按简化程序审理。

177. 判决(或者,至少为判决摘要)应当众宣读,且必须目的明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将具有中止判决的效果)。

178. 在2008至2012年期间,每10万人当中报告的暴力致死和威胁生命的犯罪发生率一直在下降,从8.58人下降到8.11人,但2010年除外,可注意到当年此类犯罪发生率达到最高值(表86)。

179. 2012年,6,704人因杀人、抢劫和非法交易等暴力或其他严重犯罪(如而被告上法庭(每10万人中有63.9人)、4,527人被判刑(每10万人中有43.2人)以及1,629人被监禁(每10万人中有15.5人)。自2008年起,被告上法庭的人数和比例呈下降趋势,被审判并被判刑的人数量和比例呈上升趋势(表67)。报告的性暴力案件数量从2008年的2,251起增加至2013年的2,238起。在此期间,报告的最高数字是2009年的2,556起,最低数字是2012年的2,134起(表88)。

180. 2013年,安全部队登记的家庭暴力案件如下:共和党国民警卫队――11,528起;公安警察――14,738起。考虑到登记的家庭暴力总数为27,318起,与2012年(26,084起)相比减少了2.4%,与2011年相比减少了10%(减少了2,896起)。

D.非政府组织

181. 根据葡萄牙的法律制度,非政府组织一般具有社团或有时具有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一些公共干预,虽然《宪法》第46条保障结社自由,以及所有公民都有权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自由结社,前提是这种结社的目的不是宣扬暴力,以及其目的不违背法律。《宪法》进一步规定,社团应当自由追求其目的而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扰,国家不得将其解散,或中止其活动,除非在法律可能规定的且只能由司法命令解散或中止的情况。

182. 《民法》规定了社团的法律框架。第167条及以下规定了注册成立社团的若干步骤,首先要求召开创始人会议,批准协会以后的条款,指明其名称、宗旨和总部。社团名称必须获得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的可受理认证。之后在公证处获得公共契据,公证员将社团注册的信息报告给公民政府和检察署。这种注册成立的公告在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在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明确注册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的活动开始声明之后,注册过程完成。注册遵循合法性原则,只能在(比如)社团的宗旨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予以否决。

183. 葡萄牙正在实施简化注册程序,叫做“现场社团”,通过这一程序,可以在登记处一次即可完成注册,而不需要可受理证书并通过预先批准的社团条款。

184. 至于有关机构的认可,葡萄牙是1986年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的缔约方。集体人士国家登记处是为此目的指定的主管当局。

185. 此外,根据葡萄牙法律。政府可以授予社团、基金会或合作社等法人以“公共事业法人”的地位。这一地位由总理在部长理事会主席总秘书处的指导下根据12月13日的第391/2007号法令和11月11日的第460/77号法令授予,并提供税收优惠和关税减免。

186. 某些社团,如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移民、妇女和青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等,可以申请某些公共部门的认可,以获得社会合作伙伴地位,以及国家支持、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福利。这种承认意味着在相关公共部门进行第二次注册(往往自动给予协会“公共事业法人”地位)。

187. 例如,位于葡萄牙的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应申请在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外交部下属)注册,如果该组织打算推进非政府目标并打算制定、实施和支持社会、文化、环境、公民和经济性质的方案和项目,除其他外,那些旨在促进和保护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方案和项目。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被承认为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它应当自动被赋予公共事业法人的地位,并可以为其项目和方案申请公共资金。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的地位由10月14日的第66/98号法案决定。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的地位必须每隔两年进行重新注册。

188. 目前有134个组织通过葡萄牙发展支持研究所注册为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其中55个是葡萄牙非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平台的成员。有121个组织被授予非政府环境组织地位,青年组织有1,273个。在移民事务高级专员认可的134个移民协会中,目前有98个在开展活动。40个非政府组织是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协商理事会非政府组织部分的成员,其中29个是从事性别平等领域工作的妇女权利协会和非政府组织,11个从事人权方面的工作。

E.媒体

189. 《宪法》保障新闻自由,这意味着,记者与其他工作人员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以及记者参与确定相关媒体机构的编辑方针的自由,除非其具有教义或教派性质;记者有权获取信息来源和专业的独立性和保密保护,有权依法选举编委;以及有权创建报纸和其他任何出版物,无论以前有何行政授权、约定或限制(《宪法》第38(1)条)。

190. 媒体的所有权和融资是公开的,国家应确保媒体自由,以及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对拥有一般信息媒体的企业实行专业化原则,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和支持它们,并防止其过度集中,特别是通过多重或相互关联利益的手段。(《宪法》第38(2)和(3)条)。据媒体监管局(媒体监管机构)称,截止2013年1月,葡萄牙有14家媒体集团。除了这14家媒体集团公司之外,可能还包括葡萄牙沃达丰通信公司(Comunicações Pessoais, S.A.),这是付费电视服务提供商。

191. 国家确保公共广播和电视服务的存在和运作。根据法律,公共媒体部门的结构和运作应当维护其相对于政府、公共管理和其他公共当局的独立性。从法律上讲,公共媒体部门有义务确保所有不同的意见能够自由表达和相互交锋。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只能在取得以公开招标方式授予的许可证后方可运营(《宪法》第38条)。

192. 在2013年电视广播市场方面,每人每天平均看电视3小时54分钟,2009年的时间是3小时29分钟。FTA频道控制了电视广播市场(公共广播公司RTP占19%,TVI占26%,而SIC占21.5%的份额),但付费电视呈增长趋势(2013年点33.4%的份额,而在2009年占18.2%)。根据电子通信监管局的统计数字,在2013年第四季度末,全国有317万订购电视服务用户,比2012年第四季度多49,400个用户(1.6%)。在2013年第四季度末,有线电视转播服务占用户总数的44.2%,XDSL占21.6%,DTH占19.3%。光纤(FTTH/FTTB)在用户总数中占14.9%。据估计,有77.9%的订购电视用户以打包方式获得服务。

193. 关于2012年新闻市场,在1,399种全国性期刊中,当年出现年25,398种版本,发行3.952亿份,其中售出2.765亿份。与2011年相比,印刷材料总量(-32.9%)、总发行量(-28.1%)、销售数量(-12.3%)、出版物数量(-7.5%)和版本数量(-7%)均出现下降。在被考虑的期刊总数中,多数(65.7%)为“纸质”版,其余34.3%以“纸质和电子两种版本”广泛传播。从出版类型来看,报纸占售出数量的69%。

194. 关于广播市场,2013年平均收听时间为3小时13分钟,而2009年的平均收听时间为3小时18分钟。2011年底,全国有320个获得许可的无线电台,3个全国性电台、3个地区电台和314个地方电台。公共广播公司(Grupo RDP)拥有10.6%的市场份额,广播市场被商业广播公司所控制(Grupo Renascença占33.9%的市场份额,Grupo Media Capital Rádios占32.5%的市场份额)。

195. 按照《宪法》(第39条)规定,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ERC――媒体监管机构),以确保对媒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目的是确保:获取信息的权利和新闻自由;媒体所有权不集中,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尊重公民权利、自由和保障;以及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和对峙。《宪法》的监管理事会(负责界定并执行监管行动)有5名成员,其中4名由议会选举产生,第5名由这4位已当选者选举产生。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

1.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196.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8年10月3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7.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5月5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8年9月15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19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83年8月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0.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1年7月1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1.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年9月2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2000年3月2日声明承认第14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

20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控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7月26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3月1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1989年2月9日声明承认《公约》第21和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

20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探访拘留所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2月14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在2013年5月9日部长理事会决议中,依据该任择议定书有关条款指定监察员为负责预防酷刑的国家机制。

206. 《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10月21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7.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19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08. 葡萄牙在2000年9月6日签署该议定书时做出如下声明:“关于《议定书》第2条,葡萄牙共和国认为其更希望《议定书》排除任何类型的征募18岁以下人员入伍的做法――不管这种是否是自愿入伍行为,宣布其将适用其禁止18岁以下人员自愿入伍的国内法律,并将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规定18岁为葡萄牙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

209. 批准时的声明如下:“葡萄牙政府宣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征募入伍(包括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这一年龄限制已包含在葡萄牙的国内立法中”。

210.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16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11.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4月14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12.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未批准该公约,因为欧洲联盟对该公约所涉及的大部分问题拥有管辖权,因此,与批准该公约有关的一切决定只有在欧洲联盟内部并与其本身进行协调之后才能做出。

213.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移徙工人的权利在葡萄牙不受保护。事实上,它们已被其他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所涵盖,葡萄牙已经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且该公约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没有任何例外。

214. 在国家一级,葡萄牙始终寻求在其公共政策中保障实现移民的所有人权。这些努力已经得到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国际认可,并且葡萄牙继续力争做得更多和更好。

215.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2月26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16.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0月2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17.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10月23日在国内法令中生效。

2.其他联合国人权和相关公约

218. 见附件2。

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219. 见附件2。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公约

220. 见附件2。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

221. 见附件2。

6.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222. 见附件2。

7.区域人权公约批准情况

223. 见附件2。

B.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宪法》、权利法案、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对人权的提及

224. 经7次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规定在法治基础上建立民主的主权国家,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更自由、更公正和友爱的社会。

225. 葡萄牙同样是基于主权在民、人的尊严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固有原则,该原则确定,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别,“如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籍领土、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状况或性取向”。

226. 根据《宪法》第8条规定“[……]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应当是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第1款)。该条进一步规定“[……]只要正式批准或核准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规则仍然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应适用于国内法。”

227. 本条包含了一个将国际法纳入葡萄牙国内法的系统。因此,《世界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原则应解释为在葡萄牙领土内完全有效,并且,根据第18条的规定(“与权利、自由和保障有关的宪法规定直接适用于并对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并对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体葡萄牙公民享有《葡萄牙基本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其中指出“所有公民都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228. 这些权利包含的权利涵盖一系列广泛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和自由。在这方面,葡萄牙《宪法》采用了《世界人权宣言》所采用的人权分类方法,一方面其包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部分,另一方面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然而,这种分类难免不太严谨,有一些权利适用于其中的任何类别。第24至充57条涉及“个人权利、自由和保障”(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第58至充79条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义务”(相当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29. 这就意味着,葡萄牙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包含的大多数人权与葡萄牙《宪法》和其他现行法律相一致(见附件3中一表格所示宪法规定和国际人权条约之间的对应关系)。

230. 平等原则(载于第13条)确定,每个公民应具有“同样的社会尊严,并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没有人应享有特权、受到偏袒、偏见,或者因血统、性别、种族、语言、籍贯、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状况或性取向而被剥夺或免除任何义务”。

231. 《宪法》第15条规定:“1. 逗留或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并负有与葡萄牙公民同样的义务。2. 前述规定不适用于政治权利、履行主要为技术性质的公职,或者根据《宪法》或法律仅限于葡萄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32. 《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应排除任何其他权利,如法规规定的权利或者源于国际法适用的规则。第2款进一步规定,“《宪法》和其他有关基本人权的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应当符合《世界人权宣言》”。

233. 此外,在葡萄牙,人权不仅受到上述宪法标准的保护,还受到普通立法的保护。如下文更详细地提到的,宪法法院负责评估政府和(或)议会通过的立法与《宪法》的协调性。

2.将人权条约纳入国家法律制度

234. 任何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立法都是被禁止的。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和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法律和其他法案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3条第3款),任何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人应按照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235. 大多数葡萄牙法律文献认为,《宪法》第8条规定了一个制度,国际法通过该制度被充分纳入国内法。《宪法》第8条规定如下:“1. 普通法的规则和原则是葡萄牙法律的组成部分;2. 经正式批准或核准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规则在正式发布之后,只要其仍然对葡萄牙具有约束力,就适用于葡萄牙国内法律;3. 葡萄牙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的主管机构规定的规则,只要相关的基本条约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

236. 绝大多数法律文献认为,条约法属于普通国际法,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普通立法。因此,一旦葡萄牙批准并在《政府公报》公布国际条约和协定,及其规定的权利,即直接适用并对所有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具有约束力(《宪法》第18条)。

237. 这意味着,一旦确定这些原则之一被违反,如歧视(葡萄牙法律多种规定禁止歧视,特别是《宪法》第13条),受害者有权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因其经济状况不佳而剥夺其获得正义的权利(《宪法》第20条)。如果某人的经济状况致使其无法支付法律费用,那么法律援助协会将确保在没有提前支付费用的律师费的情况下的诉讼权利。这还意味着,可在国家法院援引国际法准则(尤其是人权领域的国际法准则)。

3.人权领域内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

238. 在葡萄牙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均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

(a)共和国总统负责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律和执行法律以及国际协定中规则的合宪性,裁定法律规定或法规是否因任何包含的内容或遗漏的内容而违宪(《宪法》第134条);

(b)除非授权政府,由共和国政府议会专门负责对权利、自由和保障进行立法(《宪法》第165条)。它设有几个专门委员会;宪法问题、权利、自由和保障委员会(又称作第一委员会)专门主管人权问题;

(c)政府负责执行其有关各个治理领域的政策(《宪法》第182条)。制定、管理、实施和评价具体政策由各个部委通过其多个部门和机构负责;

(d)部长理事会通过2010年4月8日的第27/2010号决议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同部委的代表组成,其主要目标是协助制定国家人权政策以及协调不同的部委在起草葡萄牙应向国际组织提交的报告方面的立场以及针对这些组织的观察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e)葡萄牙法院负责司法,以及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制止违反法治,并裁定公私利益冲突(《宪法》第202条)。宪法法院专门负责管理当局规则和其他行为的合宪性。

239. 但也有其他在这些事务上拥有更加具体能力的机构,对此我们强调以下机构:

(a)监察员有权受理公民就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提出的投诉。经过评估之后,监察员向主管机构提出可能必要的建议,以防止或补救任何的不公正(《宪法》第23条);

(b)犯罪受害者保护委员会是司法部的一个机构,负责就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交的国家赔偿请求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交的贷款申请开展筹备性调查和取证工作(根据10月30日第423/91号法令)。

4.已被国家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援引过的各项人权文书的条款

240. 如上所述,葡萄牙正式批准并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国内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在国家法庭或法院加以援引。

241. 可以通过使利用司法部数据库(www.dgsi.pt)分析葡萄牙判例法对国际法的援引情况。例如,我们可以引用最高法院在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内对《引渡公约》的援引,或最高行政法院对《欧洲引渡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援引。宪法法院在某些场合在其判决中引用了对葡萄牙有效的国际法律标准。例如,2005年,它曾三次援引《儿童权利公约》,2006、2007和2008年也都援引过该文书。

5.声称个人权利遭到侵犯者可用的补救措施

242. 葡萄牙的法律秩序包括捍卫个人权利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

243. 司法机制如下。

(a)诉讼权

244. 关于司法保护,《葡萄牙宪法》(《宪法》第20条)载有有效的司法保护原则,保障人人享有诉讼权,以捍卫其权利,并规定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剥夺任何人获得正义的权利(《宪法》第20条第1款)。此外,根据《宪法》第20条第5款的规定,法律应确保快速和优先法律诉讼程序,以保证有效和及时地提供司法保护,使个人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不受威胁或侵犯。

245. 个人宪法权利框架和公共行政中都设想了诉讼权(《宪法》第268条第4款),行政法院有权处理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端。在行政司法框架内,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院诉讼法典》中所遇见的紧急诉讼,即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保护的法院命令(《法典》第109至第111条),必须加快裁决,对公共行政施加某些行为,以保证及时行使某项基本权利、自由或保障。

246. 此外,公民有权享有法律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受到保障,而不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困难的约束。诉讼权受《宪法》保障(第20条)。即使在戒严或紧急状态下,该项权利也受到保护,只要权利、自由和保障的捍卫因违宪或非法措施受到破坏或危害(1986年9月30日第44/86号法案,第6条)。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权的有效性和实际实施。

247. 法院和律师的费用可由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的提供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a)全部或部分减免诉讼费或延期支付诉讼费;

(b)任命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并支付各自的费用,或延期支付该费用。

248. 只有能够证明缺乏足够资源而无力支付诉讼费或律师的预付费用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以下人士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a)葡萄牙和欧洲公民;

(b)拥有有效的欧盟居住许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c)没有欧盟成员国授予的有效居住许可的外国人,但其状态保证葡萄牙公民受到同样的保护。

249. 法律援助由私人执业律师提供。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计划是可选的。律师由葡萄牙律师协会任命。如果被任命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能够提供理由,可拒绝提供此项服务。

(b)上诉至宪法法院的权利

250. 宪法法院对宪法性质的事项拥有具体的管辖权,即管理法律规则的合宪性(《宪法》第277至283条)。

251. 在这方面,法院有权裁定抽象管理(包括合宪性的预防管理、合宪性连续管理和管理疏忽所致的合宪性)和司法案件合宪性管理。至于后者,应该强调的是,法院不得在待审判问题中适用有违《宪法》的规则(《宪法》第205条),个人有权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定将法院关于合宪性问题的裁定上诉至宪法法院。

(c)公共机构的责任

252. 与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一道,国家和所有其他公共机构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侵犯他人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或导致任何损失的行为或不作为负民事责任(《宪法》第22条)。关于合同外的国家和其他公共实体的责任制度的法律(2007年第31号法律,即第67/2007号法律)允许对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根据该法律,在行使其行政权力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公共实体对其机构、职员或代理人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的违法作为或具有普通过失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以及因为这种行使所导致的损害、由行政司法错误所致损害(包括在合理时间内侵犯对某项司法裁决的权利)以及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负全责;在行使其司法权过程中,国家对司法所致损害(即侵犯在合理的时间内诉讼的权利)负责;在行使其立法权过程中,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所受的异常损害,从而违反《葡萄牙宪法》、国际法、欧盟法律或具有加强作用的立法的行为负责。

253. 就受害者而言,他们可以在法院要求罪犯赔偿和补偿,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刑事诉讼法》第74条)。暴力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要求特别保护(9月14日第104/2009号法律),要求国家赔偿损失。家庭暴力案件中也可提出赔偿要求。

(d)民众诉讼权

254. 《宪法》(第52条第3款)赋予每个人(对个人或者通过捍卫消费者权利或环境等相关利益的协会)以民众诉讼权。1985年8月31日的民众诉讼权第83/95号法律进一步实现了这一权利。

(e)非司法机制

255. 关于非司法机制,应提到以下方面。

256. 请愿权――《宪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向行使主权权力或任何其他权力的机构提交请愿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包括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审议结果的知情权。1990年8月10日的第43/90号法律进一步实现了这一权利。

257. 监察员――人人都有权利向监察员投诉公共当局的非法或不公正的行为或不作为(《宪法》第23条)。这些投诉将由监察员进行调查,并做出被认为是必要(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以防止和(或)纠正不公正和侵犯法律的行为。

258. 独立的行政机构――由《宪法》规定或者法律确定的某些独立行政机构有权对个人就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进行评估。这些机构包括媒体监管机构、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和获取正式文件委员会。

259. 行政保障――任何因行政法案而使权利受侵犯的公民拥有使所涉法案被撤销或者修正的手段,方法是向法案起草者索赔和(或)向主管上级提出上诉。该主题适用《行政诉讼法》。

260. 替代争端解决方式――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以发展替代争端解决方式。司法部支持建立并采用包括调解、和解与仲裁在内的庭外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推动设立仲裁中心、治安法官和调解制度并为其提供支持;确保有适当的机制可以诉诸法律,特别是在法律咨询和信息及法律援助领域。

261. 抵抗权――抵抗权(《宪法》第21条)被认为是每个人在面临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受到侵犯时的最后手段。

6.负责监督落实人权和提高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土著人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地位的机构和机制

(a)国家康复研究所

262. 国家康复研究所是一个拥有行政自主权的公共机构,依附于团结、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残疾人权利来确保制定、执行和协调国家政策。

263. 国家康复研究所的主要指导方针是基于不歧视、包容和残疾人参与的原则,基本目标是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确保防止歧视和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将其有效纳入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方式充分实现其人权。

264. 8月28日第46/2006号法律大大增强了其作用和能力,禁止并惩罚歧视残疾以及因健康状况而导致风险加剧。

(b)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

265. 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旨在协调、跟进和评估参与保护儿童青少年的公共机构和社区机构的活动。它依附于司法部以及团结、就业和社会保障部,但具有行动自主权。该委员会目前正在进行一项改革,其目的是要增强其必要的独立性和能力以推动立法改革以及对由该委员会协调的各项活动做出规划。一个具有咨询和行政职责的专业技术支持团队长期为该委员会提供支持。

266. 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还对成立于1991年的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的活动进行跟踪、支持和监督,并根据第147/99号法律调整和设立新的委员会,为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更好的网络。它们是拥有自主权的正式非司法机构,目的是促进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通过立即结束影响其安全、健康、培训或全面发展的危险情况,为其提供预防或保护。该委员会推广预防文化,为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开展的具体活动和系统项目提供支持。

267. 这两个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所需的各种设施和支持材料主要由市政当局负责保障。为此,与参与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国家有关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

268.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保护和促进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实际意味着这两个委员会在地方一级发挥有效的示范作用,使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在各县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目前,308个县级理事会中已有306个设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还有2个委员会正在设立之中。

269. 为了在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遭受犯罪侵害方面确定共同责任和机构间合作,确保医学法律或卫生专家在最短时间内注意到受害者、避免重复调查以及防止二次受害,卫生部、司法部和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在2011年签订了一项合作备忘录。

270. 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开展了一项关于家庭干预(父母教育、调解和家庭治疗)的系统化培训计划,旨在让其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中工作人员具备专业资格,然后介绍工作方法和关于现有法律框架和社会反应的知识。它还与不同具有公益性质的私营协会和大学合作,共同开展针对处境危险家庭的父母培训课程。

271. 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与法医学国家研究所签订了有关推动开展提高认识联合行动、培训、评估研究、传播以及向社区提供服务的协议。

272. 自2004年以来,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一直负责审批儿童参加艺术和娱乐相关活动(4月29日第35/2004号法令――第138至第146条规定开展有16岁以下儿童以演员、歌手、舞蹈演员、音乐人、模特身份参加的文化、艺术或宣传活动的机构有义务向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申请关于让儿童参加活动的认可)。

(c)性别平等政府机制

273. 有两个国家机制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及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2006年,在更广泛的葡萄牙公共行政改革框架内,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了调整。

(一)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

274. 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是部长理事会主席团办公室中负责促进性别平等的政府机构,它对主管议会事务和平等问题的国务秘书负责。它的总部设在里斯本,在波尔图设有分支。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是负责拟订和执行促进公民权和促进捍卫政治干预各个领域的性别平等的全球和部门政策的国家机制。它的《组织法》赋予其全新的视角:重申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以及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打击多重歧视。

275. 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促进监管框架的修订或框架的落实;为支持政治决策拟订研究报告和规划文件;促进公民和活动教育,提高公民意识,以查明歧视情况和消除歧视的方法;建议采取措施,并开展活动以打击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并支持其受害者,对结构进行技术监督,以协助和照料受害者。它与国际和欧盟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开展合作。

276. 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拥有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个非政府组织部门(40个非政府组织:其中29个是妇女权利协会和从事性别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11个是致力于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一个部际部门,它由各职能部委和司局代表组成,作为其各自领域的性别平等联络中心而运作,目的是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策的主流。他们具有正式的性别平等顾问规约。“性别平等顾问规约”对平等顾问分配了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并且包括建立内部部际工作组,确保在中央公共行政当局所有部门纳入性别平等内容。

技术和科学咨询小组由负责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政府成员主持,由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10名在公民权、人权、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领域拥有公认科学技能的知名人士组成。

(二)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

277. 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在团结、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和政府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委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它是一个三方机构,由政府代表、代表雇员的社会合作伙伴和代表雇主的社会合作伙伴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工作场合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平等和不歧视,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和职业培训;

保护产假和陪产假以及事业、家庭和个人生活之间和解,特别是通过发布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投诉的意见和建议。

278. 委员会评估歧视投诉,起草关于这些问题的报告,并将报告发送到有关各方。雇主在解雇孕妇、产后或哺乳期妇女之前必须征询该委员会的法律意见。

279. 法律意见在30天内给出。如果意见是否定的,则只有法院可授权解雇。如果雇主不同意带小孩的妇女和男子有关要求削减时间表或弹性工作制的申请,也需要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意见同样必须在30天内给出,如果意见是否定的,则只有法院才可授权雇主拒绝员工的要求。

280. 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保留关于工作场合、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院裁定登记册,以提供关于任何最终裁定的信息。

C.国家一级促进人权的框架

1.国家和区域议会及会议

281. 共和国议会是所有葡萄牙公民的代表大会(《宪法》第151条)。《宪法》规定,议员应当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选区的地理界线依照法律划定(《宪法》第150条)。有投票权的所有葡萄牙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但必须服从选举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宪法》第150条)。

282. 议员自由行使权力(《宪法》第155条),并且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提案,针对后者的任何行为或公共行政当局的任何行为向政府提出质疑,要求提供并从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部门获取其认为有益于履行其任务规定的数据、信息和出版物,并要求设立议会调查委员会(《宪法》第156条)。《宪法》规定了议员的豁免、权利、特权和职责,以及取消和废止任务授权的理由。

283. 共和国议会负责根据宪法修订规则对《宪法》进行修订。任何修订法公布五年后或任何时候经有投票权的议员五分四之多数通过,可修订宪法(《宪法》第284条)。然而,修宪必须遵守一些限制条件,如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共和政体;政教分离;公民和劳动者的权利、自由和保障;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及合作社和社会部门共存;经济规划出台;为任命主权机关、自治区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部举行普选、直接选举、无记名选举和定期选举;法律规范之作为或不作为之是否合宪而进行之监察包括民主反对权在内的表达和政治组织的多元性;主权机关之分立及相互依赖;对法律规定之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合宪进行监察;法院的独立性;地方当局的自治权及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自治区的自治权(《宪法》第288条)。

284. 共和国议会批准有关其主管领域事项的国际公约、涉及葡萄牙参与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条约、和平条约、国防条约以及葡萄牙政府向其提交的其他任何条约(《宪法》第164条)。共和国议会监督对《宪法》及法律之遵守,并审议政府及行政当局之行为。审查法令法律,并且有权拒绝予以批准;还核查国家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账目(《宪法》第165条)。

285. 关于其自己的权限,除其他外,共和国议会有权制定最高权力机关任职人员的遴选法律;全民公决制度;宪法法院的组织、运行和程序;国防的组织;戒严或紧急状态;与葡萄牙公民身份以及政党和社团有关的情况。

2.国家人权机构

286. 《宪法》第52条规定,为维护本身权利、宪法、法律或总体利益,所有公民均有权个别或集体向最高主管当局或其他任何当局提出请愿、申述、诉求或投诉。为此,设立了一些办公室和部门,负责在其主管领域内促进、保护和宣传人权。这些机构包括:(a) 监察员办公室,(b) 总检察院,(c) 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提供了有关上述第五部分第6节a)、b)和c)项的儿童、残疾人和妇女权利问题领域所开展工作的情况。

(a)监察员办公室

287. 监察员办公室是依照1975年法令设立的,《宪法》第23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其权限是监督所有现行立法的实施情况。监察员由议会成员三分之二票数民主选举产生,有权监督公共行政当局或包括开展公益活动的私人机构在内的其他实体的各项活动,并且有权为了打击不法或不公正行为向公共权力机关建议某些措施。为证实履行其国际义务,葡萄牙在各种机制内向各国际组织机构提交了报告,这些报告的编写过程对行使监察员职能的独立性(根据《巴黎原则》――A地位认可,其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应满足的一项性质要求)起到了巩固作用。

288. 监察员是一个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通过确保行政当局的合法和公正等非正式方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监察员的干预自然体现在国际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的落实上,这些权利本身则体现在《宪法》文本中。

289. 根据监察员规约,公民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公共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监察员进行调查并做出静态,即向主管机关提出预防或处理不公正行为的必要建议。此外,监察员还有权:(a)就如何纠正不合法或不公正行为或改善行政当局的服务提出建议;(b)提请注意立法中的任何缺陷,并要求对任何规定的合法性或违宪性进行评价;(c)针对议会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出具意见;(d)确保对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内容和重要性以及监察员机构的活动目标的信息进行宣传。

290. 关于公民权利和利益相关问题的立场以及关于监察员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其他重要信息都在其网站(www.provedor-jus.pt)上予以公布。

291. 在履行其职责时,监察员可:(a)视察行政当局的任何部门,审查文件,听取机关和行政当局代表的意见,或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b)为了查明真相,在该领域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范围内,利用任何程序酌情进行调查(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调查一些警官和监狱官实施的已引起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并且导致公共当局采取各种措施的酷刑行为);(c)与主管机关和部门合作,寻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恰当的解决方案,以及完善行政服务的最佳手段。

292. 监察员可在必要时利用大众传媒,下令在公报或信息栏发表有关调查的情况。另外,他/她还向议会提交有关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在该机关的公报上发表。该报告包括已提起控诉、提出违宪指控以及提出任何建议的数量和性质方面的统计数据。报告还包括介绍监察员作为国家人员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293. 正如监察员报告所承认的,普通公民即便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或没有法律资格,也经常向该机构提出申请,确认其拥有实际干预能力,表明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和公务员部门履行其职责。

(b)总检察院

294. 在保护公民领域,还应考虑总检察院的规约(10月15日第47/86号法案以及8月27日第69/98号法律)。

295. 总检察院办公室的基本职责(第3条)是:

(a)代表国家、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和失踪人员(第3条a款);

(b)依合法性原则实施刑事处罚(第3条c款);

(c)依职权代表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护其社会权利。总检察院一个最重要的干预领域是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在当事人居住地的管辖法院审理领养、父母责任和抚养费等案件方面,或者在少年法院和实施保护、援助或教育措施方面进行干预。如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道德培养和教育没有受到损害,法院依然可决定采用其认为充分的措施,尤其是解决儿童在家庭、教育或福利机构中的安置问题。总检察院干预这些案件的方式是,提起法律诉讼或利用其他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第3条d款);

(d)开展直接刑事调查以及推动和协调预防犯罪的行动(第3条h、i款);

(e)保护民主法制。

(c)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

296. 该办公室受葡萄牙共和国总检察长的直接控制(9月22日第388/80号法令)。其宗旨是确保葡萄牙法律专业人员能够了解国外、国际和社区法律,其职责是设立和管理人权及国际、国外和社区法律文件编制中心。

297. 该办公室拥有一个网页,载有关于联合国在葡萄牙人权领域的工作信息,以及葡萄牙向条约监察机构提交的所有报告文本(及报告介绍的简要记录和各自的结论性意见)(www.gddc.pt)。除了很多其他欧洲人权法律材料之外,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还致力于传播《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有关葡萄牙的裁决的内容,并将这些内容翻译成葡萄牙文且与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网站建立链接。

298. 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已将“情况报道集”和人权高专办的“专业培训丛书”翻译成葡萄牙文并放到互联网上(http://www.gddc.pt/direitos-humanos/paginaAFichas.html和http://www.gddc.pt/direitos-humanos/paginaBFormacaoProfissional.html)。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网页还载有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双语模板(葡文/英文)。它还包含一个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缔结的所有条约的数据库,包括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的所有人权条约文本(葡文)。

3.人权文书的传播

299. 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的所有人权文书均已翻译成葡文并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这些文书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公报》网页(http://www.incm.pt/site/diario_republica.html)以及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网站上免费查阅。此外,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还编辑了两卷葡萄牙现行的《世界和区域人权标准汇编》(大约1,400页),包括条约以及政治承诺和声明,免费发放给大学、图书馆、研究中心以及讲葡萄牙语的国家。司法部也有通过举办会议、大会、专业和学术课程、各种活动及国际和国内论坛、国际组织的出版物和建议传播国际人权文书、立法信息以及国内和国际判例和国家计划的积极政策。它推动和欢迎其他国家技术人员来访,编写各种出版物,举办会议和说明会,编写教育材料。

300. 国际人权文书的大量参考资料均可在各部委的机构网站上找到,其结构安排不仅方便专业人士查阅,而且主要是方便普通公众查阅。特别重视主要与葡萄牙做出的承诺有关的最新新闻和大事年表以及庆祝具体的“人权日”。

301. 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在2012年出版并广泛传播了一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其报告程序的小册子和指南,包括“影子报告”以及使个人或个人群体能够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控诉的来文程序。

302. 关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推动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提倡通过出版书籍、海报、传单、宣传册及其他资料,提高对儿童权利以及需要通过促进开展“预防虐待儿童月全国运动”等具体举措建立预防虐待儿童文化问题的认识。2012年,有70个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参与了“预防虐待儿童月全国运动”。2013年,预防虐待儿童月全国运动年度报告提到有87个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155所学校、697名教师和13,827名儿童和青少年直接参与这项运动。参与这项运动的87个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涉及葡萄牙16个区以及马德拉群岛和亚速尔群岛两个自治区。在参与这项运动的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中,有64%已经表示愿意将预防虐待儿童月全国运动纳入市政当局反对暴力计划,以期整合有关这些问题的若干文书,并且避免部门干预。

303. 2011年9月1日,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发布了其与若干公私实体及一些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合作编写的在线手册(www.cnpcjr.pt/direito/guiasparaprofissionais),为教育、社会事务、警察部队、卫生和媒体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方针。书籍、海报、小册子和传单等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其他材料得到广泛传播。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就主要与儿童保护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有关的具体问题对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证书培训,已经与教育部一起为250名教育专业人员提供了证书培训。它还负责对保护未成年人委员会、公共行政当局有关部门及普通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转介和说明。

304. 所提及的所有出版物在决策者、企业、市政当局、区域当局、高等院校、研究中心、妇女非政府组织、图书馆、外国性别平等机制、研究人员及其他民众中间广泛传播。

4.提高公职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对人权的认识

305. 葡萄牙深知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培训的重要性。数年来,它一直为各种行业提供系统培训,它的工作对落实各项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极为重要。

(a)司法研究中心

306. 自成立以来,司法研究中心已提供基本权利及其保护的国际机构领域的培训,帮助司法法官通过学习葡萄牙现行的主要文书,认识到国际法的价值和重要性。由于其具有区域特征,故《欧洲人权公约》得到全面涉及。一方面,学院及其学生联合开展了若干科学文化活动,宣传国际法知识和国际组织的工作。

就司法部门行动者而言,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研究中心接受法律和司法教育年度向其提供人权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仅在2013至2014年,司法研究中心就举办了关于贩运人口、国籍法、庇护、难民法规、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葡萄牙语国家立场的培训行动。它还编制了若干电子书籍,特别是关于“纪念大屠杀”的电子书籍。正在考虑执行针对法官的若干培训手册,这些培训手册突出了司法机关与残疾形势之间关系的最佳做法手册。

(b)律师协会

307. 必须强调的是,律师协会一直在参与这项工作,为青年律师提供培训、其行业法规要求他们遵守其在开始执业之前做出的承诺。例如,拟在2014年通过高级远程学习方式开展一门关于“人权――概念和国际保护”的课程;并且还要就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处理问题开展进一步培训。

(c)警察部队

308. 对各种警察部队官员的招聘和培训包含基本权利、保障和自由。至于官员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每位官员必须随身携带行为守则,其中强调警察工作的目的,如维护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礼貌待人的标准以及个人行为守则。该守则表明,警察工作的开展必须在基本人权与自由方面公正无私,以法律规定为限,绝不采用非法或明显过分的方法。无论是在基本培训期间还是正在进行的培训中,对这些官员的培训始终包括有关权利、自由和保障的重要内容。

309. 相关课程涉及人权普遍性、不歧视、获取信息和法律保护、监察员的活动以及法院问题,优先重视区域和全球保护系统的研究。在丰阶段,《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关于个人取得和持有火器管制公约》以及《欧洲关于体育赛事特别是足球比赛观众暴力和不端行为公约》都是研究的对象,所有这些文书均在葡萄牙国内立法中有效。

310. 有趣的是,对私人警卫的甄选和招聘也必须考虑到对有关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的义务的认识。

(d)狱政署

311. 向狱政署提供的葡文资料涉及相关国际文书,尤其是《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作用的医疗道德原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以及《欧洲监狱规则》。

(e)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卫生方案

312. 新的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卫生方案于2013年6月1日生效,它加强了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其工作方式包括以监督卫生为抓手,在以下方面采取干预措施:

a)促进预防情感和行为干扰和虐待;

b)发现可能危害儿童和青少年生活或生活质量的情况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比如行为和情感变化及关系失调;

c)支持和鼓励正确行使父母责任;

d)查明和支持那些成为忽视、身体/心理/性虐待、恐吓以及有害传统习俗等虐待和暴力受害者的儿童和家庭并给予其适当指导,包括女性外阴残割。

现在,卫生专业人员可以登记关于发现有关虐待的风险因素、迹象和症状、临床管理和情况转介方面的信息,这也会产生与这一问题有关的统计和流行病学资料。

(f)心理健康

313. 利用Sobral Cid精神病医院(科英布拉/中央区)家庭暴力处的经验,全国心理健康方案自2010年起一直就这一问题对全国各地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心理健康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与此同时,它还就这一专题为五个大陆区域卫生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经验支持,制定有关登记需要进一步在医院急诊部和初级保健部门电脑系统中进一步监测的家庭暴力信息的指标。这一倡议一直是与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合作实施的,并且将有望与法律医学和法医学国家研究所和科英布拉大学合作开办家庭暴力硕士学位课程。

314. 葡萄牙坚决致力于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包括其心理健康。在这方面,国家的优先事项体现在《2007-2016年国家精神卫生计划》之中,其中载有关于儿童和青少年领域内的具体措施。在葡萄牙,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面向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心理健康评估、诊断、针对精神疾病的治疗策略以及对高危群体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通过一个医院转诊网络开展工作,该网络分为三级:初级卫生保健、地方专业服务以及区域专业服务。以下群体得到优先照顾:孕期和幼儿期;从事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工作的青少年;以及预防自杀,学校在此过程中发挥特殊作用,包括在人际关系、性、自信、预防吸毒和暴力等领域。

(g)针对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行动

315.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虐待儿童和青少年行为都是属于家庭暴力范畴。这些情况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构成特殊挑战,无论是在初级卫生保健还是在医院保健方面,他们对及早发现各种风险因素、发出预警信号以及向处境危险或处于向实际危险发展的儿童和青少年发出信号负有特殊责任。

316. 针对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行动系由12月5日第31292/2008号卫生部令所设,它已在此领域针对不同生活背景的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采取了卫生干预措施。按照《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9月1日第147/99号法律)之规定,如果青年人提出要求,它最大可持续到21岁(直到儿童到达成人期)及以后。

317. 在初级卫生保健部门设立了名为“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支持核心”(至少由1名医生、1名护士和1名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或社工组成)的跨学科业务小组,在设有儿科门诊的医疗,该业务小组名为“针对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医院支持核心”(至少由1名儿科医生、1名护士、1名社工以及(如有可能)1名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或法律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这些跨学科小组已被纳入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全国支持核心网,其主要作用是向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咨询。

318. 《与接近、诊断和干预遭受虐待的儿童和青少年有关的实用指南》于2011年2月出版,其目的在于激发卫生专业人员发挥其在预防和干预虐待方面的作用,所采取的办法是澄清基本概念、促进查明与虐待有关的情况并采取干预措施,以及促进负责行动的不同机构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h)关于性别、暴力和生命周期的健康行动

319. 在人的整个生命周期,以不同形式出现的暴力会对个人和全体居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卫生部创建了一个名为“关于性别、暴力和生命周期的健康行动”(5月16日第6378/2013号命令)的人际暴力综合干预模型,该模型贯穿人类的整个生命周期,其目的在于保护直接或间接受害人、扭转犯罪者的行为和鼓励发展更均衡的家庭动力学。该卫生行动的目标是促进平等,特别是卫生公平,不分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族裔、宗教和社会经济地位;预防人际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纠缠、约会暴力、暴力侵害老年人、替代暴力和贩运人口;并鼓励对处境危险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行动的职能进行阐述,并在成人暴力领域采取干预措施,从而推动采取综合措施打击暴力行为;该健康行动是通过预防成人暴力跨学科小组实施的。

(i)国家卫生系统接待外国公民的情况

320. 2013年,卫生署和卫生系统中央管理局出版了国家卫生系统接待外国公民指南,以确保在外国人向国家卫生系统寻求服务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并确保履行各自的财务责任。该指南规定了各种程序,并使其标准化,同时考虑到执行有关外国人进入葡萄牙卫生寻求服务的国家、欧洲以及国际立法,确保在本国境内待遇平等。

321. 2014年,3月21日第15/2014号法律汇编和统一了所有关于患者权利和义务的现行立法,即选择权、知情权、同意权、精神权及获得宗教协助的权利。

5.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新闻,提高对人权的认识

(a)司法部

322. 司法部通过开展人权研究、举办人权研讨会、翻译人权文书以及采取在其内部网页上长期宣传人权的政策,为推动人权和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做出贡献。与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举办了关于人权问题的特殊合作活动。

(b)总检察长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

323. 总检察长比较法办公室的互联网首页载有大量人权信息(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系统)。

324. 在上述首页的人权部分,人们可以看到在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条约机构框架内个人投诉体系运行的说明。

325. 如上所述,一些人权文书的文本同样用葡文发表在该首页上,对不同的联合国条约监察机构及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判例法的一般意见也公布在该首页上。编制所有这类人权文件不仅针对葡萄牙人口,同样针对七个葡萄牙语国家。

326. 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同样满足政府机构、法院、私人甚至是对于葡萄牙在这一领域的经验感兴趣的外国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的有关人权文件编制的要求。

(c)教育部

327. 《框架教育法案》(立法:10月14日第46/86号法律)从一个积极的全球公民视角,培养学生对于精神、美学、道德和公民价值观的批判性和独立思维;使他们在身体、道德和公民层面都能够均衡、和谐地成长,简而言之,旨在教育学生成为有责任的公民、能够独立自主。

328. 在对课程大纲进行最近一次修订之后,公民教育现已通过采取一种跨课程方法(7月5日第139/2012号法令)被纳入各级学校(从幼儿园至中学)的所有领域/学科,通过制定内容和课程指南,公民教育的交叉性得到加强。虽然不是一门必修的独立学科,但学校有可能决定在基础教育中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

329. 公民教育的课程方法可采用不同形式,这要取决于学校在其自主性方面的动力,包括通过在学校和社会框架内与参与活动的家庭和机构共同合作的方式,主动开展各种项目和活动。

330. 另外,“公民教育指南”也在2012年12月获得批准。一些文件已被印制出来,其他一些正在与公共部门和机构以及几个民间社会伙伴一起合作精心制定之中,以便用作不同公民教育层面(文化间教育、人权教育、安全与和平教育、发展教育、性别平等教育、财务教育、道路安全教育、媒体教育、欧洲教育层面、创业教育、环境和可持续性教育、消费者教育、风险行为教育、志愿服务教育以及健康和性教育)的参考方法。

331. 护理教育工作者及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教师的一般专业概况包括教育和教会公民提高认识所需的能力。其中包括:公民职责层面的意识及相应的伦理和道义原则与价值观;推动日常民主生活参与规则的能力;灵活管理和处理人际冲突及解决问题;学校和社区作为包容及社会干预教育空间的概念。

332. 从幼儿园到中学教育,各学校开展的推广健康教育的项目涉及以下专题领域:营养教育和体育活动、性教育和预防性传播感染、防止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心理健康和预防校内暴力。

333. 为了提高近期进入葡萄牙教育系统的移民儿童的教育成绩,教育和科学部正在将葡萄牙语作为一种非母语学校课程,通过采取以掌握葡萄牙语为目的的支助措施,将掌握葡萄牙语作为一个学习目标和一种学校教育语言。其目的是确保所有说葡萄牙语的非母语儿童均能在同等条件中受益,以期提高学校课程和教育成绩,不管其母语、文化、社会背景、族裔和年龄如何。

334. 根据《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语言水平达到A1、A2和B1级的移民儿童也可以参加特殊标准评估以及适合其语言水平的葡萄牙学科的最后考试。这一教育措施的执行也可以直接或间接推动移民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

335. 自1997年以来,葡萄牙通过其教育部积极参与欧洲委员会“民主公民权教育”项目,该项目已在2004年更名为“民主公民权和人权教育”。

336. 在若干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正在开展“教育促进民主公民意识”的研究。地方当局或专项就业方案经常委派社会文化调解人到民族多样性程度较高的学校去工作。这些调解人已在推动文化间对话以及进一步促进家庭参与学校动态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37. 自1990年以来,已在各级教育学校设立了“欧洲俱乐部”,帮助学生提高对欧洲及其各国的地理、历史、价值观和文化方面的知识水平。总共300个俱乐部组成了欧洲俱乐部全国网络,由教育部进行协调。

338. 青年议会方案由议会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其目标是推动公民教育和青年人关心当前主题。该方案整整准备了一学年,涉及议会两届全国会议,包括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在内的葡萄牙议员参加了这一方案,该委员会是负责指导该方案的议会机构。来自基础教育第二和第三周期以及来自高级中学教育的所有学校应邀参加这一方案。

(d)社会保障研究所

339. 社会保障研究所开发了“我们想与你谈谈老年人的权利问题。在选择社会服务时你需要知道什么?”的项目。该项目意在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主要需求、能力和预期。为了提高对老年人权利、可用社会服务的类型以及在选择社会服务时需要注意什么的认识,该项目编写了一本小册子。这么做的目的是让包括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了解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了解其保障及作为社会服务客户的责任,即居住设施的客户。另外,根据建议的社会服务标准,小册子的另一目的是帮助老年人在选择社会服务以及在要求和参加其管理及护理质量时做出更好的决定。

340. 到2013年之前,已在全国散发了几千份小册子,特别是向区和地方一级社会保障服务部门。

6.通过大众媒体提高对人权的认识

341. 在过去十年中,与民间社会合作,共同执行了一项由年度宣传活动组成的全国预防和受害人保护战略:具体来讲,2010年运动是以鼓励报告家庭暴力为目的,而2011和2012年运动则分别侧重于婚内杀人和替代受害。在考虑这些运动时必须结合上述所有其他培训和提高认识措施以及各种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即必须在社区警务战略内加以考虑,比如受害人支助小组中代理人数量的增长、在警察局内设立及改进专门针对受害人的机构以及在“安全学校”方案内开展的各项活动。

342. 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推动了第一次针对同性恋欺凌的政府运动。该项运动于2013年7月9日发起,主要针对青年人,以期推动全体人民转变对同性恋欺凌问题的态度以及提高对同性恋欺凌对其受害人造成的敌意影响的认识。最后目的是消除葡萄牙社会中存在的同性和异性暴力现象,降低社会成本和消除此种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朋友遭受的痛苦,见www.dislikebullyinghomofobico.pt。

343. 2013年10月,劳工和就业平等委员会设计并实施了一项以“有拥有时间的时间!”为主题的、旨在促进兼顾职业生活、家庭生活和私生活的全国运动。该项运动针对男人和女人、工人、雇主和公众,见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9BR6iMfbp8M。

344. 在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上,葡萄牙政府和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执行秘书发起了一项以“直面暴力侵害”为主题的联合运动,该运动拟在葡萄牙语共同体所有成员国加以推广。随着这项运动的开展,2013年7月18日在莫桑比克马普托举行的葡萄牙语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重申了其为了保证尊重妇女人权而向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包括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并重申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大会关于加强努力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有关决议以及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关于消除和预防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商定结论。更多信息见http://www.naoviolenciacontramulheres.cplp.org/。

345. 关于提高对贩运人口问题认识运动,并着重突出了最近期间开展的运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于2012年春季在葡萄牙发起了“绿色心脏”运动,并且在当年10月再次发起这一运动。2013年10月18日,葡萄牙发起了一项针对性剥削、劳动剥削和乞讨的全国运动。该运动在无线电、地区报社、电视、有线频道、火车站房外、新闻和广播广告空间及商场进行了广播。2013年12月,作为第二阶段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计划的措施之一,播放了一部关于贩运人口的记录片。”

(a)“媒体中男女比例相等”奖

346. 自2005年以来,“媒体中男女比例相等”奖每年颁发一次,到目前为止,葡萄牙已经有若干作品和记者获得这一奖项。该奖的目的是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新闻工作在性别平等和不歧视问题上所发挥重要作用的认识,并适用于纸质、音频、数字和声频介质上的新闻、创新或其他媒体产品。

(b)通过“性别与信息”培训为媒体专业人员提供的现有培训

347. 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与新闻记者专业培训中心合作,针对专业新闻记者推出一个题为“性别与信息”的12小时培训模块。该培训由性别和媒体领域内新闻记者和(或)研究人提供,意在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信息和媒体的性别化性质的认识,并使他们能够形成一种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和包容的专业做法。培训侧重于以下方面的内容:葡萄牙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地位的解释;性别平等立法和车内及国际承诺;适用于信息的性别观点;话语、性别和道义论;事件中的妇女问题;分配的角色和方法;葡萄牙新闻业日益女性化;劳动问题;新专题、新资源和新视角;性别暴力作为表达男女之间力量不对称的一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女性外阴残割案例);家庭暴力作为性别暴力的一个例子;媒体对亲密关系中杀人案件的报道。

针对新闻专业大学生的提高认识运动――“新闻有没有性别?”

348. 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还与提供媒体/新闻学位或证书课程的高等教育机构密切合作,发起了一个题为“新闻有没有性别?”的倡议。该倡议包括一次长达3小时的讲座,由一位因其工作及其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思考而在葡萄牙出名的新闻记者主讲。

7.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349. 我们首先要简要说明葡萄牙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法律框架,然后举一些民间社会在人权领域开展的活动实例。

(a)葡萄牙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法律框架

350. 葡萄牙《宪法》第45条明确保障集会和示威权,该条规定公民拥有未经事先授权进行和平和非武装集会的权利,即使在公共场所。这不排除限制人权卫士自由见面和集会的任何可能性。

351. 葡萄牙《宪法》第46条明确保障结社自由。一般而言,不存在组建旨在宣传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具体机制。将采取的步骤与任何民间团体相同,并且依照葡萄牙《民法》第157至194条进行。

352. 这些组织的建立无需事先得到行政监管,法律仅要求所追寻的目标得到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合法的和持久的目标。葡萄牙人或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受私法还是公法管辖,只要他们拥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组建社团。11月7日第584/74号法令第1条也支持这一理念,该条款规定了结社的权利。

353. 该组织是通过一份公证证书来运行的,根据葡萄牙法律框架,这份证书是一份注册文书。它必须注明每位成员为社团的财产和标的出资的财产和服务情况、作为法人的住所地、运行机制,以及如果设立的期限不受限制,则注明期限。

354. 所有社团必须在国家法人登记处进行登记,但登记并非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社团的章程应当发表在政府公报上。国家法人登记处应当核实相关事业和名称是否符合排他性、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非政府组织(像其他任何社团一样)可以自愿解散、依法解散(如一个期限期满时)或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解散(如目标无法实现或已经实现或社团宣布破产)。因此,既不是依照某个行政当局的命令解散,也不可能基于政治理由解散。

355. 另外,11月7日第594/74号法令第13(1)条规定,葡萄牙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加入国际协会或组织,条件是,它们不会追求与法律相违背的目标。

(一)公用事业法人

356. 社团可要求根据11月7日第460/77号法令的规定准予公用事业法人章程。该法令规定,公用事业申报社团的资格或基础在于政府,但这些实体:[……]必须努力实现全局利益、民族或任何区域或社会的宗旨,与中央或地方行政当局合作,证明该行政当局方面申报“公用事业”单位是合理的(第460/77号法令第1(1)条)。

357. 对于将认可的公用事业地位而言,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2(1)条):

(a)实体不得限制其合伙人或受益人为外国人,或者其方式遵循与葡萄牙《宪法》第13(2)条规定相反的任何标准;

(b)必须对其公用事业有所认识,促进并发展公益事业,配合行政当局完成任务。

358. 一旦认可了这一地位,公用事业法人应有权获得一些免税优惠。

(二)私人社会团结机构

359. 包括非政府宗旨在内的社团,如果通过提供物品或服务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可以被视为私人社会团结机构:

支助儿童和青少年;

支助家庭;

支助社会和社区融合;

保护老人和残疾公民;

保护和促进健康;

为公民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

解决住房问题。

360. 私人社会团结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受2月25日第119/83号法令管辖(经过几次修订)。这些实体将获得国家提供的支助和资金,即通过与地区社会保障中心签署合作协定获得。还可以委托它们管理国家或市政服务和设备。这些机构应当由主管其活动领域的部委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不得限制其行动自由。主管部委应当组织它们进行登记。

361. 根据第119/83号法令第8条,已注册机构应当自动获得公用事业法人的地位。因此,它们应当有权获得所有相关利益,另外可免除一些企业所得税、市政地产转让税、市政地产税、车辆税、流通税和法律费用。

(三)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

362. 5月24日第19/94号法律确立了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这类组织向外交部注册,并自动取得公用事业法人的性质,目的是促进合作与文化间对话,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内直接和有效支助方案和项目,即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行动促进发展;

(b)人道主义援助;

(c)保护和促进人权;

(d)提供紧急救助;

(e)开展传播、信息和提高认识活动,着眼于发展合作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间对话。

363. 这些组织追求其在公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领域内的相关目标,且其活动领域如下:

教学、教育和文化;

就业和专业培训;

健康;

环境保护和维护;

确定和恢复历史和文化遗产;

社会和社区融合;

为创建和发展方案和项目提供支助。

364. 其各项活动可在葡萄牙境内和境外开展。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拥有自主权,这意味着它们自由选择其活动领域,并以独立方式努力实现其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建立起内部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也有权通过具有该领域的主管能力的咨询机构占有名额,参与国家和国际合作政策的制定。

365. 法律保证国家支助,规定国家在执行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国内合作政策时接受、支持和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的捐助。通过向发展合作方案、项目和活动提供技术和财政支助,提高国家对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支助的效率。不过,国家支助不能对这些组织的自主权实施限制。

366. 也允许合作促进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协会,其目的如下:

向相关组织提供具有共同利益的服务,采取合理的行动手段和资源;

代表相关组织的共同利益;

推动联合倡议的发展;

支持协会间合作;

监督相关组织与任何公共或私营实体有关的活动。

(四)环境非政府组织

367. 7月18日第35/98号法律也确立了关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具体的法律框架。这些组织应当专门寻求保护和促进环境及自然和建成遗产,以及保护自然;因而应当被确认为公用事业法人,自向葡萄牙环境保护局登记起有效期三年。在获得承认其公用事业地位之后,这些非政府组织有权享有上述免税和权益。

(五)妇女协会

368. 8月17日第95/88号法律确立了行动权和参与妇女协会的权利,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这些协会可拥有国家、区域或地方范围,有权参与政策制定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广泛立法组织。它们还有权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咨询委员会占有名额,同时在与负责制定有利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的公共实体合作的其他磋商机构占有名额。

369. 随后,5月12日第10/97号法律加强了这些权利,其方式不仅是确认这些协会的社会合作伙伴的单位、有权在社会及经济理事会占有名额,而且授予它们获得公共中央行政当局的支助的权利,以便其开展促进男女平等的活动。

370. 8月11日第246/98号法令对5月12日第10/97号法律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一般可代表性的认可过程、技术和财务支持形式、此项支持的领域,以及妇女非政府协会的登记情况。

(六)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筹资

371. 尽管非政府组织无法获取利润,但显然它们可以自由获得资助和其他资源,以便能够开展活动。这是《宪法》第46(2)条的基本要求,该条规定:各社团可为其宗旨而自由开展活动,公共当局不得干涉,国家亦不得将之解散或中止其活动,但在法律规定之情况,并经法院做出裁判者,不在此限。显然,对于获得资助的限制不会随意干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372. 除发展培训活动中的技术支持外,促进青年志愿者团结协会项目的实体应当获得认为有利于其发展所需的技术和财务支持(5月11日第168/93号法令第11条和7月22日第685/93号政府令第17条)。还应当授予志愿者固定薪金,旨在补偿其履行任务的必要开支(第168/93号法律第10(1)条)。

373. 还应当授予青年合作志愿者项目的参与者固定薪金,由葡萄牙青年学会支付(6月14日第205/93号法令第12(2)条)。

(七)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筹资

374. 《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是根据《国家战略参考框架》(2007-2013年)制定的三个方案之一,自2007年起该方案包括其轴心7的若干类型,旨在发展国家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其中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妇女组织。轴心7拥有大约8,300万欧元的资金,在6年的期限内根据以下7个类型进行分配:

7.1知识和信息系统;

7.2平等计划;

7.3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

7.4培训战略目标受众;

7.5提高认识和促进性别平等;

7.6促进妇女的创业精神;

7.7实施项目,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75. 上述类型中有三项(7.1、7.5和7.7)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受益机构实行管理。因此,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向《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国家当局)提出申请,然后实施项目――占轴心7项下可用总资金的大约20%。

376. 其他四个类型(7.2、7.3、7.4和7.6)同样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管理,但是作为中介机构实施。这就意味着《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授予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代表其实施这些类型的权限。因此,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投入了一项机制,向受益实体/项目所提交的项目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占轴心7项下可用总资金的大约80%。

377. 设立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向致力于妇女权利、公民身份和人权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和财务支助,使其能够培养补充公共倡议的技能和组织能力。另外,一个具体干预方面是旨在加强妇女干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男子干预私营领域的能力。从2008年2月15日到2009年4月15日第一轮公开拨款申请之后,挑选并实施了80个项目。其中大多数项目同时发展不同性别平等领域的举措,其中29个项目仅侧重于性别平等的一个层面(妇女的创业精神、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工作中的心理暴力、性别暴力、和解、体育、健康、权力和决策、贩运人口)。

378. 在同一基金之下,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也对技术和财政支助进行管理,用于向战略团体提供性别平等和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相关培训,包括对教育工作者和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领域工作的合格代表进行培训。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之后,挑选并实施了86个项目。第二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于2009年5月26日启动,到2009年6月25日结束。

379. 也有一种类型旨在为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当局以及企业起草和实施性别平等计划提供财政支助。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于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进行。挑选并实施了30个项目:公共部门14个(地方行政当局11个,中央行政当局1个,公营企业2个),私营部门和社团16个。葡萄牙政府一直极其关注促进女性创业精神,尤其是在与创新因素相联系时更是如此。为此,已根据《加强竞争力业务方案》提出了两次立项申请,列出了促进女性创业精神所需的具体供资项。因此,向促进女性创业精神的项目分配了900万欧元的资金。目前正在进行另一个专门针对这些项目的申请阶段。

380. 在《提升人的潜力业务方案》中,为妇女管理的创业精神、协会和商业网络提供支助,接受了第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52个项目涉及大约740名妇女,要求必须提供1,000万欧元的资金。

381. 起草和实施这些计划的指导方针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倡导并由大学研究人员编制。自2009年5月起用作想要申请这笔财务支助款额的机构的参考额度。

382. 自2007年以来,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还管理欧洲经济区补助金机制提供的“社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基金。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增强在人权、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领域的权利。该基金拥有资金共计1,079,056欧元。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接受了一轮公开的拨款申请,旨在实施三个主要领域的项目:(a) 促进人权和加强公民地位(加强人权和文化多样性;提高非政府组织在公民地位领域,包括性别平等领域的能力);(b) 青年人参与社区的社会事务和民事活动(青年人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及父母责任;不受基于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的歧视,促进所有生活范围内的性别平等);(c) 发展有助于妇女、移民和残疾人就业的能力。申请项目108个,挑选了14个项目。

(b)民间社会在人权领域开展活动的实例

(一)伙伴关系和方案

383. 如上所述,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下设咨询委员会,其中包含一个非政府组织部门,由40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组成,致力于促进公民价值观、人权、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主要方式是打击多重歧视,尤其是基于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性取向、社会出身、种族或性别的歧视。其中25个非政府组织来自性别平等领域,但该委员会经扩大后,还包括15个公民身份和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384. 除了在咨询委员会框架内开展的对话和工作以外,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还参加或合作开展民间社会活动,让非政府组织参与其若干活动,其方式包括邀请它们加入制定和实施政策、行动计划和活动的工作组,就不同专题和政策进行磋商,建立伙伴关系,让它们参加研讨会、会议和其他活动。

385. 为了更好地接近特殊目标群体,就像卫生署推动的《2010-2016年预防事故国家方案》一样,卫生部与一些民间社会协会建立若干伙伴关系。该方案所依据的原则是促进关注公民及其具体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健康与安全;关注以针对弱势群体及主要风险因素为目标的行动预防事故;以及关注提高卫生保健的质量,包括从院前急救到为受害者及其家庭创建综合服务。其执行工作涉及培训卫生专业人员,以便其能够以合格的方式干预整个创伤周期和监测意外事故。

386. 在此方案之下,因在2010年发现卫生保健中心和产科医院卫生专业人员在儿童和日常安全教育约束系统方面技术能力不够,故开展了“婴儿、儿童和青少年安全”项目。诊断结果表明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知识减少,所以制定及实施这一项目的目的是要填补这些空白,所采取的方式是提高葡萄牙全体人民对儿童道路安全方面的文化水平,以及孕妇、父母和家庭对婴儿乘坐家庭轿车采用安全行为,包括从到医院分娩到整个儿童和青少年时代。

387. 2013年9月,所有地区卫生管理局都参加了这一项目,已有215名卫生专业人员接受了这一培训,并全国各地卫生保健中心和产科医院举行了28次培训讲座。培训机构是促进儿童安全协会,它是一个社会团结私营机构。在这些行动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安全部队、学校、城市和县。

388. 在这一方案之下,通过对一个教育工具包进行审查和宣传,为2011/2012和2012/2013年度的第12和第13次“所有人安全”学校竞赛提供支持,以帮助针对最弱势道路使用者(6-9岁学生)的学校和教师倡议。

389. 在公民教育框架内,教育和科学部与包括公私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若干国内和国际机构合作,采取了项目和方案、竞赛、针对教师的培训课程及教育资源等若干举措和措施。一个具体例子是印制了《教师指南》,用以支持针对环境教育、消费者教育、可持续发展、创业精神、全球发展、人权、风险教育和性别平等领域内教学实践的公民教育。

390. “优先介入教育领域方案”旨在为促进所有学生获得教育成功、降低辍学率、反对旷课中、减少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以及合格地向工作生活过渡创造条件。根据教育系统绩效指标和学校所在地区的社会指标选择和认定属于面临学校和社会排斥风险的学生数量多的学校执行一项改进计划,该计划得到以结构性干预轴为基础组织的“学校群教育项目”的支持,其目的和目标已经确定,并且分配和提供了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这项干预措施涉及学校社区(父母、教师、企业、市政当局、地方非政府组织等)。

391. “商人促进社会融合”是一家私人供资的非政府组织,成立于2006年,得到250多个企业和商业伙伴的支持。其目的是提高成绩不好的学生(12至15岁)的能力,并鼓励他们完成义务教育。该方案实行全日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校内成功调解人配合学校(但在课堂之外)实施。按照一种完善的方法,商人促进社会融合方案调解人帮助被选中的处境危险的学生学习其非认知技能,以加强其信仰、自尊、自觉性和经历开放性,这些技能对于取得校内成功极其重要。自2007年以来,商人促进社会融合方案已为11,400冬学生提供支持,并在112所学校拥有124名调解人的队伍。

(二)与第三部门(非盈利)组织合作

392. 葡萄牙社会环境的实际情况是,对于不同年龄组和不同需求的人们来说,大部分社会服务和设施都是由私人社会团结机构或其他非盈利组织开发和提供,而非直接由国家提供。国家与非盈利组织之间的这种合作模式自1992年以来一直如此,并且通过双方签署的协议(合作协议)成为现实。此种协议为非盈利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建立了法律和体制框架,也为其提供这些服务创造了技术和财政条件。国家通过区社会保障中心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

393. 这种合作模式是在国家与代表非盈利组织的三个国家机构(社会团结私营机构全国联合会、葡萄牙互助联盟、葡萄牙慈善协会)之间的合作中建立起来的,它们共同代表约4,700家机构。国家与这三个机构每年都举行会议,以讨论年度协议。

394. 当前的合作模式有赖若干原则。在这些原则中,这些机构对国家保护公民的责任给予补充,同时考虑到这些机构更接近社会从而确保有更多的服务可以提供和服务更具针对性的事实,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并且考虑到他们也能够执行更合理的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

395. 根据合作协议,机构的选择由区社会保障中心根据每个机构的社会服务提供经验以及社区需求评估做出决定。该协议还需要进行定期监测以便用于评估和改进;如有必要,在机构方面出现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时,协议可能被终止。

(三)具体例子

a.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

396. 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是社会团结私营机构,属公益性法人实体,其法定目的是向曾经是刑事罪受害人的公民提供资讯、保护和支助。

397. 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是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免费和保密服务,为罪行受害者提供个性化、资格化和人性化的支助。该协会于1990年6月25日成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总部位于里斯本。

398. 并非直接来自共和国政府的资金超过了50%,包括来自社会赞助和捐赠以及来自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已向其提出供资申请且获得供资资格的欧洲项目所提供的资金。

399. 葡萄牙受害者援助协会的《2013-2017年战略计划》确定了将在五年内实现的主要目标,该计划是按照长期战略构想以《年度活动计划》方式制定的。该《战略计划》的编制为重点关注该协会的主要中期目标以及鼓励支助人员(总部内工作人员、GAV/BVS行政管理人员、庇护所及其他团体)、志愿者、受训者以及为协会各项活动做出贡献的任何其他团体更大程度参与组织内决策提供了一个难得机会。目的在于推动协会所有领域业务与其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之间的融合。也是培养工作人员之间团队精神和鼓励其积极参与本组织未来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b.儿童扶养研究所

400. 儿童扶养研究所是1983年3月创建的私营社会团结机构,由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群体(医生、治安法官、教师、心理学家、律师、社会学家等)创建。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推动儿童全面发展。

401. 儿童扶养研究所旨在激励、支持和传播集中精力寻找解决葡萄牙儿童问题的新答案以及与类似的国家和国家机构合作的所有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402. 根据章程,儿童扶养研究所努力促进a)信息和提高认识方案;b) 能够在现代社会就儿童问题进行辩论的研究、研讨会及其他举措;c) 关于促进儿童权利各个方面的咨询意见和立场文件。

403. 儿童扶养研究所还与公共和私营实体合作,确定预防和保护儿童的国家政策,促进有关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研究和调查。

D.国家一级的报告编制程序

1.根据条约编制报告的国家协调机构以及各部门、机构和官员在国家、区域和地方治理层面的参与

404. 在已经提到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旨在增进葡萄牙人权的公共管理机构,即通过报告及其他举措)框架内,葡萄牙外交部已邀请总检察长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一个具有自主权且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承担双重协调职责:不同部门分别编制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起草向上述委员会提交的最后答复文本。为此,该办公室与旨在获取有关实施上述文书的数据和相关信息的若干国家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

405. 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编制和起草工作由公民地位与性别平等委员会承担,而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编制和起草工作则由移民事务高级委员会承担。

2.报告提交给条约监察机构之前是提供给国家立法还是由国家立法进行审查

406. 原则上,报告仅在提交给条约机构之前向议会提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议会针对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3.政府以外实体参与的性质

407. 监察员办公室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均独立于政府)都是核心文件以及国家报告编制的充分、积极的参与者。在葡萄牙,正是这些独立机构之一(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在全国人权委员会框架内起草大多数国家报告的任务,全国人权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情况评估的公正性。这些实体提出的意见被纳入国家报告中。

408. 在编制报告时也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他们提供的信息经常被纳入报告之中,并注明信息出处。

409. 这些国家报告尚未被全部和系统性地翻译成葡文。但是这些报告全部公布在文件编制和比较法办公室的网站上。

E.其他相关的人权信息

1.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410. 总体而言,所有约束性和非约束性文书均为主管国家当局在其各自的活动领域中考虑的因素。另外,这些当局传播的信息被视为与提高对重点问题的认识、获得有关起草法律文本以及为达到符合做出的承诺或提出的建议最高标准而采用技术或实用性解决方案的意见最为相关。

411. 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随后在该领域的承诺(北京会议五周年和北京会议十周年)等具体情况下,每一份单独的成果文件均被翻译成葡文,并用葡文出版和广泛传播。

412. 在老龄化领域,葡萄牙参加了关于实施《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马德里计划》)的第二次审查和评价,在2012年向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送了各自的报告,该报告于2013年2月在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

413. 葡萄牙已经确定了旨在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方案和举措并对其进行了评估。收集了不同方案和举措成果的评估数据,这些数据侧重于对调查所获定性信息的分析和加工。不仅来自综合持续护理全国网络的受益人参加了这些调查,老年人本身也参与其中。在这一特殊倡议中,人们关注的问题是要开展调查以便评估住院单位、地方协调团队和综合持续护理全国网络用户以及综合持续护理团队及其用户对专业人员参加倡议的好处和服务的满意度。

2.关于不歧视和平等及有效补救的信息

(a)不歧视和平等――总框架

414. 根据葡萄牙《宪法》第15条,身处或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欧洲公民,享有葡萄牙公民之权利,且须履行葡萄牙公民之义务。这条国民待遇原则也包含在葡萄牙《民法》第14条。然而,外国人被排除在某些政治权利、处理其本质并非以技术为主导的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专门为葡萄牙公民保留的权利之外,如武装部队的成员仅限于葡萄牙公民。根据互惠原则,居住在葡萄牙的外国人有权投票选举和当选为地方议员,居住在葡萄牙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公民有权投票选举和当选为欧洲议会成员,居住在葡萄牙的讲葡萄牙语国家的公民,除了不得任命到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共和国议会会长、总理及任何高等法院院长的职位外,可以在武装部队和外交团体任职。

415. 葡萄牙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是《宪法》第13条所载平等原则,根据该原则,每一个公民都应拥有同等社会尊严,并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应因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籍地、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教育、经济状况、社会情况或性取向而享有特权、受到照顾或偏见、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被免除任何义务。

416. 另外,葡萄牙《宪法》第18条还规定,与权利、自治和保障有关的《宪法》条款应直接适用于各公私个人和实体,并对之有约束力。

417.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义务框架内,《葡萄牙宪法》第59条规定,所有劳工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公民资格、原籍、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均拥有相应的权利。该条款涉及的问题包括:薪酬;工作组织、社会尊严、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工作条件;休息与休闲时间;失业和工伤或职业病援助。

418. 平等和不歧视同样被纳入葡萄牙《劳动法》(批准《劳动法》改革的2月12日第7/2009号法律)第23至32条及第85至88条。这些条款体现了2000年6月29日实施所有人不论其种族或民族血统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的第2000/43/EC号指令;建立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总体框架的2000年11月27日第2000/78/EC号指令;以及2006年7月5日关于在就业和职业问题上执行男女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原则的第2006/54/EC号指令(重新拟订)。根据6月20日第35/2014号法律第4条第1款c)项之规定,公职和公务员职位也是保障平等和不歧视的适用对象。

419. 最后,8月28日第46/2006号法律禁止和处罚以残疾和严重健康危险为理由的歧视行为。

420. 根据葡萄牙法律,凡因社会出身、年龄、性别、性取向、公民地位、家庭状况、遗传基因、工作能力减退、残疾、慢性疾病、国籍、族裔、宗教、政治或理想信仰或工会成员资格而致使某人受到待遇不及给予拥有或曾经拥有类似状况的其他人的,则视为存在直接歧视。

421. 如果表面上中性的条款、标准或实践可能因社会出身、年龄、性别、性取向、公民地位、家庭状况、遗传基因、工作能力减退、残疾、慢性疾病、国籍、族裔、宗教、政治或理想信仰或工会成员资格而置人相比其他人处于不利状况,则被视为存在间接歧视,除非所涉条款、标准或实践出于某种合法目的而有存在的客观理由且实现该目的的方式必要且适当。

422. 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其他因素有故乡、语言、种族、教育、经济状况、出身或社会地位。基于上述任何因素的命令或指示,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均被视为具有歧视性。

(b)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框架和一般政策

423.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神圣地记载着不论性别人人平等的原则(第13条――平等原则)以及促进男女平等是国家的根本任务(第9条――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条文。第109条(公民的政治参与)还规定,“公民对政治活动之直接及积极参与,为巩固民主体系之条件及基本工具;法律必须促进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在获取政治职位时不遭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424. (招聘、工作或职业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尤其与性别相关的、以损害他人尊严或制造恐吓、敌意、有辱人格、侮辱性或不稳定氛围为目的的不良行为)对雇员或求职者进行骚扰可视为歧视。具有性属性的一切形式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特别是以上述内容为目的或产生了上述影响的行为都被视为骚扰。

425. 国家有责任促进工作机会均等,促进职业生活与家庭关系的协调,促进两性在行使民事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以及杜绝政治任职方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426. 《2013-2020年增长、就业和工业发展战略计划》是为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确定主要行动基轴的战略框架。欧盟基金2014-2020年――Portugal 2020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ortugal 2020――国家改革方案伙伴关系协议以经济、社会、环境和领土原则为基础制定了明文载入交叉发展政策的关键执行措施和适当框架,以期促进具有凝聚力和连贯增长,从而推动就业。

427. 葡萄牙2020欧洲基金的2014至2020年方案制定和实施已在四个专题领域实现系统化:竞争力和国际化;社会包容和就业;人力资本;可持续性和高效利用资源,尽管还有公共行政改革和干预措施区域化等其他横向领域。

428. 在重点关注社会包容和促进就业问题的同时,预期这些基金将作为公共手段用于鼓励提高工人资质和技能;帮助实现从无业或失业向就业过渡以及促进有效创造就业;集中关注目标群体或贫困风险与社会排斥交织在一起的地区的具体干预措施;促进性别平等、不歧视;以及确保防止出现成绩不良和提前退学的现象。

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429. 促进性别平等政策的预算在2007至2013年期间极大地增加。正如已经提到的,专门创设了结构基金自治区,为根据《提升人类潜力业务方案》促进性别平等提供资金。该方案是依照《葡萄牙国家战略参考框架》(2007-2013年)编制的三个方案之一。性别平等也同样列入《提高竞争力议程》,以及《提高竞争性业务方案》。

430. 2011至2013年性别平等领域内的行动以四个国家计划为指导:

《国家平等计划四――公民权、性别平等和不歧视》;

《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四》;

《国家反对贩运人口计划二》;

《消除女性外阴残割行动纲领二》。

431. 上述所有计划都接受了外部独立评估,执行率为90%至100%之间。

432. 目前,按照葡萄牙在批准各种国际文件之后做出的承诺,已在以下国家计划中确定了性别平等领域内的主要政策,特别是在联合国组织、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和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框架内。

(a)《性别平等、公民权和不歧视国家计划五(2014-2017年)》预期将围绕以下七个战略领域采取70项措施,并且规定了预期实现的目标、成果指标和执行时间表:

(1)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管理;

(2)促进公共政策中男女平等;

(2.1)教育、科学和文化;

(2.2)卫生;

(2.3)青年和运动;

(2.4)社会包容和老龄化;

(2.5)环境、空间规划和能源;

(3)经济独立、劳动力市场以及职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组织;

(4)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5)非政府组织;

(6)媒体;

(7)合作。

(b)《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计划五(2014-2017年)》明确基于《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条款,葡萄牙于2013年2月5日批准该公约,是批准该公约的第一个欧盟国家,并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形式性别暴力,而在此之前,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暴力。《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计划五》侧重于五个战略领域(共计55项措施):

1)预防、提高认识和教育;

2)保护受害人和促进其融入社会;

3)对犯罪者的干预;

4)专业人员的培训资格;

5)调查和监测。

(c)《预防和消除女性外阴残割国家行动计划三(2014-2017年)》预期加强某些被证明对消除女性外阴残割挑战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干预措施,即通过对无论以任何方式处理女性外阴残割问题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建立性别平等领域内获得认证的培训员数据库,而且这些培训员要具有在其工作处理这一主题的必要知识和工具,并且成立一个专门的跨学科小组以便负责推广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制定的培训课程;以更加敏锐的方式与处于危险之中的社区合作,通过更强烈地动员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特别是移民社团,要尽可能按网络干预的逻辑。

(d)《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三(2014-2017年)》采纳了缔约方委员会向葡萄牙提出的关于执行2013年获得批准的《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公约》的建议。《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三(2014-2017年)》尤其旨在加强受害者转介和保护机制;加强所涉公共实体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作;以及调整国家应对新挑战的措施,特别是与新的贩卖和招募形式有关的挑战。

(e)《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于2009年获得通过,涉及期限为2009至2014年。该《国家行动计划二》正在拟订中。

433. 葡萄牙全面解释了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除了武装冲突和人道主义援助之外,该决议还包括在捍卫包括妇女、女童和儿童在内各项人权过程中促进国家裁军和军备控制政策、公共安全和打击性别暴力的内部协调及一致性。

434. 尽管各部门做出了强有力的承诺,但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一种担忧是如何纳入三个层面(国家、欧洲和国际)的观点,其中包括本国的对外代表权,例如,在发展合作方面。

435. 《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有助于将性别平等政策纳入国防、内部安全和发展合作的主流。该行动计划为执行、监测和评价通过30项具体目标和活动确立及实现的各项目标和措施确定了机制,这些具体目标和活动已被纳入以下五项战略目标,即:

1)提高妇女参与以及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建设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

2)确保对参与建设和平进程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促进和保护在冲突和冲突后地区尊重妇女、女孩和女童的人权;

4)深化和扩大对“妇女、和平与安全”主题的认识,包括对决策者进行培训以及提高决策者和公众对这主题的认识;

5)促进民间社会参与执行第1325号决议。

436. 我们想要着重强调的还有若干关于促进性别平等问题的立法及其他进展:

(a)正如2006年所确定的,地方、国家和欧洲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必须确保每种性别在合格职位中最低占有33%的名额;

(b)部长理事会条例规定,法律草案必须包括性别影响评估且使用非歧视性语言。在它可能影响性别平等时,必须伴随立法项目的强制要件之一是对项目影响的评估;

(c)堕胎被2007年4月17日第16/2007号法律合法化的事实允许妊娠头10周期间自愿在公立医院免费终止妊娠。根据这一法律,意外怀孕头10周内,妇女能够寻求安全的堕胎服务,无需害怕受到刑事检控;

(d)第23/2007号法律规定了外国人进入、停留和离开葡萄牙领土的条件,包括贩运受害者反思的时期和为期一年的授权许可;

(e)4月22日第70/2008号部长理事会决议批准的国营企业部门的战略准则涉及到人力资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便加强提高生产率及制定和实施《平等计划》的动力和激励措施,重点关注促进男女机会均等以及协调个人、工作和家庭生活;

(f)10月22日第161/2008号部长理事会决议批准了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主流的措施,还确定了部长级性别平等顾问及其各自团队的地位、形象和属性,向其提供政治上的支助,使其能够充分履行职能。政府还希望通过采用促进平等的市政计划,扩大和加强市政当局普遍重视性别和不歧视问题,并为此目的增加现有的机构。为了确保所有308个市政当局的性别平等顾问融入相应的制度,政府还在考虑通过类似的地方性别平等顾问法律。与此同时,设定了专项资金,以刺激和支助地方及中央行政当局以及公私部门企业实施《平等计划》;

(g)2008年,编制了一项新的《劳动法》,并与社会合作伙伴进行了协商,其中包含有关工作、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的性别平等以及产妇和陪产保护的法律框架。此项法典包括有关育儿假的新立法,扩大了母亲和父亲共享产假的可能性,还增加了父亲育儿假的长度。

(c)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和一般政策

437.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文载入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行政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公共当局或公共机构,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一律禁止以种族歧视的方式对待公民。针对这种违反行为,可以向监察员申诉,也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438. 除了与《宪法》第46条第4款规定的根除法西斯组织和禁止种族主义组织有关的法律之外,还在持续为阻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组织开展工作。司法领域也在开展这项工作,葡萄牙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所提到的裁决就是这样的例子。

439. 一个重要变化是因修订《刑法典》而引人的《刑法典》第240条的新文本,该条目前包括了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罪行。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刑法典》第246条如今规定,犯有歧视罪的(第240条)个人可以被暂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

440. 《刑法典》第71条也必须提及。它关系到确定处罚措施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确定处罚措施,依涉案人的过错和预防需要而定。根据《刑法典》第71条第2款,在确定处罚措施时,法院考虑每种情形,尽管不构成犯罪,但对涉案人及其利益不利,即犯罪时表达的情感和确定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司法裁决必须明确提及施以处罚措施的理由。这与种族犯罪情况下通常恶化的环境类似,某种程度上,法官在审理每种犯罪如毁谤时应当考虑种族主义目的,同时做出裁定。

441. 关于对葡萄牙立法的新修正案,必须提及通过8月24日第303/2007号法令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及通过8月29日第48/2007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这些变化在“修订本”中供法律审查使用,以便国际决策机构能够做出裁定。相关条款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6条f项和第697条第2款b项,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款g项。

442. 事实上,6月30日第27/2008号法律规定,在庇护程序中针对任何行政决定提出上诉时应中止执行该行政决定,这是对先前法律的重大修改。该法律经5月5日第26/2014号法律修订,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并保留了有关在对庇护程序中所做行政决定提出上诉时中止执行该决定的条款。

443. 关于贩运人口问题,11月5日第368/2007号法令非常重要。贩运受害者是同样拥有权利的非正规移民。贩运受害者一旦被确认,立即有权获得居住许可,条件是其配合查明事实真相。受害者还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支助,以及社会保障和医疗支援。

444. 关于生活在葡萄牙领土内的公民教育问题,不得因父母的非正规状况被剥夺子女享有公立学校教育的权益。对非正规未成年人的登记属于保密。

445. 在打击歧视罗姆人领域,《2013至2020年包容罗姆人族群国家战略》(部长理事会第25/2013号决议)有四个与欧盟委员会2011年4月5日信件内容相一致的主轴(教育、就业和职业培训、住房和卫生),在该通知中,欧盟委员会请各成员国制定旨在2020年前提高罗姆人族群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国家战略。

446. 还要提到通过4月17日第2/2006号《基本法》进行的《葡萄牙国籍法》改革。如果是第二和第三代移民,在满足某些要求时可以取得葡萄牙国籍,从而减少移民数量,并将葡萄牙变为以出生地决定国籍的国家。

447. 9月4日第59/2007号法律对《刑法典》第240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案文不仅明确涉及到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还涉及到其他严重的歧视形式,将歧视犯罪范围扩大到性歧视犯罪,如今包括性别歧视犯罪以及因性取向而发生的歧视犯罪。根据《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任何人如触犯了第240条罪行,可能暂时被剥夺其选举和/或被选举权。

(d)歧视残疾人

448. 2011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葡萄牙18%的5岁及以上居民在开展至少一项日常活动方面因健康或年龄问题而存在困难。对65岁或以上的老年人,这一比例超过50%。妇女的残疾发生率比男性更高。

449. 遇到这种困难的人受教育水平低。大多数残疾人只参加了基础教育第一周期,或者没有受过正规教育,这一类别中大多数是妇女。2011年,在开展日常活动方面存在困难的人口的文盲率高于总人口的文盲率。

450. 在这个人口群体中,大部分属于非经济活跃者(78%),仅18%参加就业。15岁以上者的主要生存手段是依靠其抚恤金(66%)。

451.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数据,残疾人失业率约为19%。

452. 残疾人的状况主要由上述国家康复研究所等机构进行监督。该研究所负责与其他公共实体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共同推行旨在确保所有公民机会均等和打击歧视残疾人行为的综合政策。它的使命是规划、实施和协调旨在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政策。

453. 残疾委员会成立于2013年,其任命是促进残疾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干预所有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问题。该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康复和残疾工作的政府成员、国家康复研究所主席和一位感知、知识和运动障碍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

454. 法律上,所有公民一律平等是《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在第13条第1款认可的一项基本权利。

455. 根据对残疾人的尊严、忠诚和自由的承诺,葡萄牙议会批准了8月18日第38/2004号法律,该法律为残疾人预防、增强自立能力、康复和参与建立了总体框架。

456. 为了确保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惠及残疾人的政策、方案和措施时采取一种交叉办法,政府批准了第一个《残疾或残障人士融入社会行动计划》(2006-2009年)。2010年12月,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且作为第一个《行动计划》的一项后续行动,批准了《残疾人国家战略(2011-2013年)》。该战略载有以促进残疾人权利为目的的若干措施,包括残疾儿童的权利,以期打击各种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它是一个交叉和跨学科战略,涉及葡萄牙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即残疾人、其家庭及若干协会。该战略预计在5个关键领域执行133项措施:多种歧视;司法和行使权利;自主权和生活质量;无障碍设施及通用设计;行政和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已就《2014-2020年残疾人国家战略》草案与不同公共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专家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已建议政府批准,据预期,政府会在短期内批准该战略。

457. 2007年,《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获得批准,该计划中包括若干旨在提高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特别是具有特殊需求者行使公民权利的措施。《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就是要通过2015年前有助于促进葡萄牙无障碍活动的综合、协调政策,消除公民面临的障碍和壁垒。《促进无障碍国家计划》的适用考虑两个阶段。在2010年之前,确定措施和具体行动,指明各自实现期限和促进方式。在第一阶段结束时,国家康复研究所公布了一份该计划的评估报告。第二阶段是2014至2020年,已对该阶段的计划进行讨论,并在等待政府批准。

458. 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在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仍然没有实现,残疾公民继续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歧视;例如,在工作场所、学校、限制获取公私商品和服务、交通、流动性以及在签订合同和参加保险方面。

459. 在教育和教学领域,为打击任何类型歧视所采取的大部分措施都是以参加葡萄牙教育系统的所有大中小学生,不管其出身或性取向如何。

460. 葡萄牙教育系统对以出身、归属或文化为根据组成班级做出规定。事实上,如何组织班级、调动资源和制定是学校的自主权范围的事情,目的是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学有所成,不管他们是否存在分别。

461. 最后,在基础教育框架内,儿童每年都有公民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