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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I/CORE/SVN/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斯洛文尼亚*

[收到日期:2014年10月3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报告国一般情况的介绍1-98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1-753

B.斯洛文尼亚宪法、政治结构和法律76-9723

C.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9826

二.行使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99-21326

A.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99-12326

B.条约124-12832

C.增进和保护人权129-20833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209-21348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法律补救的情况214-27049

A.男女平等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214-22049

B.消除基于性取向的歧视221-22550

C.保护民族和其他族裔群体的权利226-23752

D.保护儿童权利238-24254

E.患者权利243-24855

F.残疾人权利249-25156

G.不歧视与老年人权利252-26057

H.外国人、寻求庇护者及移徙工人的权利261-26558

I.“除名的人”(斯洛文尼亚独立后从常住居民登记册转至外国人登记册的人)266-27060

一.报告国一般情况的介绍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总体框架

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共和国;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91年解体之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获得独立。

2. 斯洛文尼亚获得独立之后,通过加入大量国际和地区组织,寻求战略发展和安全利益:1992年3月,加入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1992年5月,加入联合国;1993年5月,加入欧洲委员会;2004年3月,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2004年5月,加入欧洲联盟(欧盟)。

3. 洛文尼亚面积为20,300多平方公里,北部与奥地利、西部与意大利、南部和东部与克罗地亚、东部与匈牙利接壤。约有47公里沿亚得里亚海的海岸线。位于尤利安阿尔卑斯山脉的特里格拉夫峰为境内最高峰,海拔2,864米。这座三峰山绘入国徽,成为斯洛文尼亚的国家象征。

4. 斯洛文尼亚的官方语言是斯洛文尼亚语;在有意大利族或匈牙利族群体居住的城市,意大利语和匈牙利语也是官方语言。

5. 卢布尔雅那是斯洛文尼亚首都,也是斯洛文尼亚地理、文化、科学、经济、政治及行政中心。

6. 2007年1月1日,在斯洛文尼亚开始使用欧元,替代托拉尔作为法定货币。

7. 鉴于其自然和社会特征,斯洛文尼亚是一个运输连接和中转国家。斯洛文尼亚是4种语言和文化区域的交汇点:斯拉夫语、日耳曼语、罗曼斯语及芬兰-乌戈尔语(匈牙利)。4大地理现象在斯洛文尼亚交汇重叠,即阿尔卑斯山、迪纳里德山脉、潘诺尼亚盆地和地中海。斯洛文尼亚地质、地形和气候丰富多样,相互作用,为斯洛文尼亚的土壤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

8. 斯洛文尼亚气候温和,然而因我国地理多样而有很大的差异。斯洛文尼亚有3种不同的气候:沿海地区以地中海气候为特点;中部地区和东部帕尼尔地区是大陆性气候;斯洛文尼亚西北部是阿尔卑斯山气候。

9. 斯洛文尼亚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有12,114.1平方公里森林,即占林地总面积的59.8%。已经在森林中发现了约950种植物物种,其中包括71种树种。斯洛文尼亚森林是95种鸟类、70种哺乳动物、17种两栖动物及10种爬行动物的栖息地。森林每年吸收750万吨二氧化碳,其中一部分存储在林木中,大约释放550万吨氧气。因此,斯洛文尼亚森林是全球的一个主要碳汇。

10. 约8%的斯洛文尼亚领土受到环保立法的保护,特里格拉夫山区国家公园(83,807公顷)是最大的环保区。斯洛文尼亚国家丰富的地质和从海平面到海拔2,864米的多样性地形,使动物和植物物种多样性成为可能,斯洛文尼亚覆盖4个生物地理区域。

2.人口

11. 2013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人口为2,058,821人;其中,有1,019,061名男性,1,039,760名女性。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01人。

12. 自1991年以来,人口已经增加了2.9%;自2009年以来,增加了1.3%,主要归因于移民。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移民净增加6.5万人,而自然变化只增加了1.5万人,这也表明移民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

表1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人口,斯洛文尼亚,199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性别

年龄

1991年

2000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合计

合计

1, 99 9, 945

1, 98 7, 755

2, 03 2, 362

2, 04 6, 976

2, 05 0, 189

2, 05 5, 496

2, 05 8, 821

0-14岁

411,072

320,374

284,054

287,275

290,853

294,149

298,095

15-64岁

1,372,530

1,391,981

1,414,279

1,421,436

1,420,392

1,416,347

1,408,581

65岁及以上

216,343

275,400

334,029

338,265

338,944

345,000

352,145

男性

合计

97 0, 229

97 0, 812

1, 00 3, 945

1, 01 4, 107

1, 01 4, 563

1, 01 6, 731

1, 01 9, 061

0-14岁

211,000

164,437

145,974

147,808

149,702

151,314

153,462

15-64岁

684,333

705,782

727,258

732,992

730,685

727,951

723,921

65岁及以上

74,896

100,593

130,713

133,307

134,176

137,466

141,678

女性

合计

1, 02 9, 716

1, 01 6, 943

1, 02 8, 417

1, 03 2, 869

1, 03 5, 626

1, 03 8, 765

1, 03 9, 760

0-14岁

200,072

155,937

138,080

139,467

141,151

142,835

144,633

15-64岁

688,197

686,199

687,021

688,444

689,707

688,396

684,660

65岁及以上

141,447

174,807

203,316

204,958

204,768

207,534

210,467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3. 自1991年以来,人口中位年龄增加了6.2岁。老年人所占比例增加了6.3%;儿童(0-14岁)所占比例下降了6.1%,然而在过去5年里这个比例增加了0.5%。

表2按年龄分类的人口,斯洛文尼亚,199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1991年

2000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中位年龄(岁)

35.9

38.6

41.3

41.4

41.7

41.9

42.1

0-14岁(%)

20.6

16.1

14.0

14.0

14.2

14.3

14.5

15-64岁(%)

68.6

70.0

69.6

69.4

69.3

68.9

68.4

65岁及以上(%)

10.8

13.9

16.4

16.5

16.5

16.8

17.1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4. 在2013年1月1日,外国国民占斯洛文尼亚总人口的4.4%。自1995年以来,这个比例上升了2.1个百分点,男性人数明显高于女性;然而,近年来,女性的比例在增长。在斯洛文尼亚人口中外国国民数量增加主要是移民造成的。

表3外国国民,斯洛文尼亚,199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合计

7 0, 723

8 2, 316

8 2, 746

8 5, 555

9 1, 385

男性

52,083

60,156

58,697

59,214

62,121

女性

18,640

22,160

24,049

26,341

29,264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5. 约一半斯洛文尼亚人口在城市地区居住,几年来这个比例保持不变。

3.人口预测

16. 根据《2010年欧洲人口》人口预测,预计斯洛文尼亚人口大约到2025年之前会有比较快速的增长(约2,155,000人),此后人口将开始慢慢减少。到2060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预计约有2,057,964人,比第一个预测年(2010年)增长0.5%。

17. 此外,预测在2060年,斯洛文尼亚移入人数将比移出人数多3,817人。此外,斯洛文尼亚的总生育率预计将稳步上升,到2060年将达到1.65。斯洛文尼亚出生时预期寿命预计将有所增加:2060年出生的男性寿命预计将达84岁,女性几乎会达到89岁。

18. 此外,预测斯洛文尼亚人口的年龄结构将发生明显变化: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儿童(15岁以下)所占比例预计将持续小幅上升;此后开始下降。在2060年,预计斯洛文尼亚每58个老年人和25个儿童(在2010年分别为24和20个人)将有100个工作年龄人口(15-64岁)。

表4《2010年欧洲人口》关于2010至2060年斯洛文尼亚人口预测

人口合计

0-14岁(%)

15-64岁(%) *

65岁及以上(%) *

80岁及以上(%)

受抚养老年人人口比率(%)

2010年

2, 04 6, 976

14.0

69.4

16.5

3.9

23.8

2015年

2, 10 6, 182

14.7

67.8

17.5

4.7

25.8

2020年

2, 14 2, 217

15.2

65.0

19.8

5.2

30.4

2025年

2, 15 4, 934

14.7

63.3

22.0

5.7

34.8

2030年

2, 15 4, 609

13.7

62.2

24.2

6.3

38.8

2035年

2, 14 8, 629

12.9

61.0

26.1

7.9

42.7

2040年

2, 14 1, 070

12.9

59.6

27.5

9.2

46.1

2045年

2, 13 1, 661

13.4

57.4

29.2

10.2

50.8

2050年

2, 11 4, 985

13.9

55.5

30.6

10.9

55.0

2055年

2, 08 9, 905

13.9

54.5

31.5

11.6

57.8

2060年

2, 05 7, 964

13.7

54.8

31.6

12.7

57.6

资料来源: 欧洲联盟统计局。

* 由于舍入 , 百分比的总和并不总是等于 10 0. 0 % 。

4.生育率

19. 斯洛文尼亚的生育率已经持续下降了100多年,特别是在1980年之后;1992年,活产数量降到少于20,000例。2003年记录了最低生育率(出生人数为17,321),此后出生人数开始缓慢增加,2012年达到21,938人。近年来出生人数增加,一方面与人口的年龄结构有关,另一方面与母亲推迟孕产的趋势有关。25至35岁的妇女人口,即生育力最强年龄组仍相对较大。然而,她们的人数预计将逐渐减少,导致出生率再次下降。近年来,妇女生孩子的平均年龄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晚了4岁。

20. 2012年,妇女生育的平均年龄是30.5岁,第一次生育的平均年龄是28.9岁。推迟孕产的趋势依然强劲:2012年,记录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妇女生育的最高平均年龄。

21. 2012年生育的妇女超过一半(54%)在30岁或以上,而在20年之前(1991年),这一比例是21%。在1991至2012年期间,生育的25岁或以下妇女的比例从45%降至13%。

22. 在过去几十年里,观察到男性同样的生育年龄上升趋势。2012年,首次成为父亲的中位年龄是33.2岁。在过去二十年里,首次成为父亲的中位年龄增加了4岁。

23. 尽管自2003年以来出生婴儿数量小幅增加,妇女现在比过去几十年有更少的孩子。2012年,总和生育率,即每个生育年龄的妇女(按现时的死亡率计算和基于预计女人会活过49岁生日)活产婴儿的平均数量,是1.58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记录了类似的数据。尽管在过去十年里人口增长,斯洛文尼亚人口更替率继续下降。

24. 自2007年以来,50%的婴儿是由未婚母亲或婚外生育的;2012年,这一比例是57.6%。在大多数情况下(约占70%),在生育之前知道婴儿的父亲是谁。根据这些数据,婚姻不再是在年轻人中占多数的家庭类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生育的未婚妈妈的比例一直在增加,未婚生育的婴儿与已婚夫妻生育的婴儿比例没有差别。2012年,42岁或以下第一次生孩子的未婚妈妈所占比例超过一半。2012年,三分之二(65%)的妇女第一次生育的婴儿是婚外生育。

25. 1977年,堕胎合法化。自1982年以来,合法堕胎数量一直下降,即在过去20年里下降了三分之二。2012年,有4,106例合法堕胎,占活产的19%;每一千名15至49岁妇女,有8.7例合法堕胎。30至34岁年龄组的妇女堕胎比例最高(每一千名妇女有14例堕胎)。

表5选择的生育率指标,斯洛文尼亚,1991至2012年

年份

活产

总和生育率

分娩时母亲的平均年龄

母亲的年龄

合法堕胎

合计

每1,000名居民

婚外活产(%)

三次或更多次分娩(%)

全部活产

第一次

分娩

25岁及

以下(%)

35岁及

以上(%)

数量

比率

1991

2 1, 583

10.8

26.4

13.3

1.42

26.3

24.1

44.8

6.1

14,027

27.4

2000

1 8, 180

9.1

37.1

13.8

1.26

28.3

26.5

26.4

9.6

8,429

16.4

2008

2 1, 817

10.8

52.9

14.2

1.53

30.1

28.4

14.0

14.5

4,946

10.2

2009

2 1, 856

10.7

53.8

14.5

1.53

30.1

28.5

13.5

14.8

4,653

9.6

2010

2 2, 343

10.9

55.7

14.1

1.57

30.3

28.7

12.9

15.7

4,328

9.0

2011

2 1, 947

10.7

56.8

13.6

1.56

30.4

28.8

12.7

16.6

4,263

9.0

2012

2 1, 938

10.7

57.6

13.4

1.58

30.5

28.9

12.6

17.2

4,106

8.7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5.死亡率

26. 在过去20年里,死亡率数据变化不大(每年有1.8万至1.9万人死亡)。尽管在不同年份死亡率略有波动,但是死亡率持续下降。2012年,有19,257人死亡,死亡率是每1,000人有9.4例死亡。

27. 在过去20年里,死亡者的平均年龄上升。与1982年相比,在2012年,男性平均死亡年龄上升了5.9岁,女性上升了5.2岁。众所周知,就平均而言,女性寿命比男性稍长。因此,在2012年,女性平均死亡年龄比男性高8.2岁,男性平均死亡年龄是71.8岁,而女性是80岁。

28. 然而,男性与女性的预期寿命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在1982至2012年期间从7.9岁降至5.9岁。鉴于目前的死亡率,一个2012年出生的男孩的预期寿命是77岁,女孩是82.9岁。在过去20年里,男性的预期寿命增加了7.5岁,女性增加了5.6岁。

29. 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2012年,18个男婴和18个女婴在第一年死亡。在过去20年里,婴儿死亡率下降了五分之一。1992年,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名活产婴儿8.9例死亡;而在2012年,婴儿死亡率首次下降到2例以下,为1.6例,这是有史以来最低婴儿死亡率。斯洛文尼亚也是婴儿死亡率最低的欧洲国家之一。随着2012年指标下降,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斯洛文尼亚成为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

表6选择的死亡率指标,斯洛文尼亚,1991至2012年

年份

死亡

死亡时的平均年龄

每1,000例活产婴儿死亡数量

预期寿命

合计

每1,000名居民

男性

女性

男孩

女孩

男性

女性

1991

1 9, 324

9.7

65.4

75.0

10.5

5.8

69.5

77.3

2000

1 8, 588

9.3

67.2

75.6

5.6

4.2

72.1

79.6

2008

1 8, 308

9.1

69.9

78.8

2.7

2.1

75.4

82.3

2009

1 8, 750

9.2

70.1

79.1

2.2

2.6

75.8

82.3

2010

1 8, 609

9.1

70.7

79.3

2.1

3.0

76.3

82.7

2011

1 8, 699

9.1

71.2

79.7

3.6

2.1

76.6

82.9

2012

1 9, 257

9.4

71.8

80.0

1.6

1.7

77.0

82.9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表7主要死因,斯洛文尼亚,2008至2012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心血管疾病

7,237

7,475

7,385

7,313

7,570

肿瘤

5,762

5,805

5,902

5,896

5,847

呼吸系统疾病

1,144

1,271

1,122

1,197

1,386

损伤、中毒和其他外因影响

1,404

1,450

1,363

1,363

1,357

消化系统疾病

1,184

1,160

1,179

1,139

1,185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316

284

297

355

392

泌尿和生殖疾病

220

263

277

328

342

神经系统疾病

280

321

313

338

341

其他症状、体征和临床或实验室异常结果

181

251

276

273

309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43

94

86

78

108

资料来源: 公共卫生研究所。

6.国际移徙

30. 即使在独立之前,斯洛文尼亚也是前南斯拉夫欠发达地区居民喜欢的移徙目的地。大多数是经济移民,按血统他们不是斯洛文尼亚人,但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是斯洛文尼亚人的后裔。斯洛文尼亚独立后,这一趋势继续,移入移民和移出移民主要是外国国民。有些人在斯洛文尼亚永久定居,导致外国国民净移民数量不断正增长。相比之下,斯洛文尼亚公民净移出移民负增长,到2012年达到峰值。移入移民主要原因是经济,但还有明显的二次移入移民趋势,即已经在斯洛文尼亚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移民(主要来自前南斯拉夫领土)。斯洛文尼亚公民主要向欧盟国家(主要是德国和奥地利)移徙。

表8国际移徙,斯洛文尼亚,2000至2012年

移入移民

移出移民

移民净增长

合计

斯洛文尼亚公民

外国人

合计

斯洛文尼亚公民

外国人

合计

斯洛文尼亚公民

外国人

2000年

6, 185

935

5,250

3, 570

1,559

2,011

2, 615

-624

3,239

2008年

3 0, 693

2,631

28,062

1 2, 109

4,766

7,343

1 8, 584

-2,135

20,719

2009年

3 0, 296

2,903

27,393

1 8, 788

3,717

15,071

1 1, 508

-814

12,322

2010年

1 5, 416

2,711

12,705

1 5, 937

3,905

12,032

-521

-1,194

673

2011年

1 4, 083

3,318

10,765

1 2, 024

4,679

7,345

2, 059

-1,361

3,420

2012年

1 5, 022

2,741

12,281

1 4, 378

8,191

6,187

644

-5,450

6,094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31. 2011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登记了229,000名移入移民居民(占11%)。大多数移民的第一个居住国家是下列国家之一:从前南斯拉夫分出的其他国家(高达87%)、奥地利、意大利、德国、乌克兰、法国、俄罗斯联邦及瑞士。三分之二的人已经拥有斯洛文尼亚公民身份(大多数人在斯洛文尼亚独立后不久获得了公民身份),这使斯洛文尼亚进入国外出生的公民比例最高的欧洲国家行列。移入移民居民总共来自165个国家。

7.家庭和家居

32. 从2002年人口普查到2011年初,家庭数量从128,000增至684,847个,而家庭平均规模从2.8个成员降至2.5个。家庭数量增加,主要是由于人口增加(与2002年的数据相比,人口增加了8.6万人)及在这一时期密集的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增加使年轻人能够离开他们原来的家,拥有自己的居所,建立自己的住所或家庭。住在宿舍的外国人数量巨大也是家庭数量增加的部分原因,这也是单身家庭增加数量最大的原因(从15万个增至26.6万个)。

33. 三分之二的居民生活在独户住宅;超过90%的家庭由一代(已婚夫妇或同居伙伴)或亲子两代(父母与孩子)人组成,7%的家庭由至少三代人组成。

34. 在过去30年里,单亲家庭的比例增加最快,目前占所有家庭的四分之一,占有孩子的家庭的三分之一。大多数单亲家庭由母亲和孩子组成,母亲大多是单身――从未结过婚(占33%)。在42岁以下年龄组中,大多数母亲是单身;而在43至60岁年龄组中,大多数母亲离了婚;在60岁以上年龄组中,大多数母亲丧偶。习惯法婚姻数量也呈增长之势,从2002年的4.2万对增至2011年的6.1万对。然而,有孩子的已婚夫妇仍然是最常见的家庭类型。然而,在过去30年里,这也是唯一一种数量一直下降的家庭类型。原因是多方面的:空巢综合症,成年子女离开他们的家人去建立新的家庭;离婚和生命周期传统模式的改变,因为婚姻不再是两个人一起生活的唯一原因。

8.人口的教育结构

35. 受过高等(大学)教育、即完成短期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斯洛文尼亚人的比例继续上升,而受过基础教育或甚至没有读完基础教育的人口比例正在下降。老年人的这个比例最高,而大多数年轻人在高中继续学习。在2002至2011年期间,受过基础教育或更少教育的人口比例从39%降至3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发生了最大变化:2002年,21.5万名15岁或以上居民(12.9%)受过高等教育;2011年,他们的数量达到了30.8万人,即每6个15岁或以上的居民就有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然而,完成中专或普通高中教育的人口仍然占大多数(2011年为30.2%)。

36. 就平均而言,女性比男性受过更好的教育,而且这一差距还在继续扩大。2002年,完成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首次超过男子(超过略多于一千)。在2011年,15.3%的男子和19.6%的妇女有高等教育学历。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男子比例目前仍然较大,但这只是由于有这些学位的老年男子和妇女人数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然而,有这些学位的25至41岁的妇女(32岁的妇女除外)的数量已经比相同年龄组的男子多。

37. 2011年,外国国民平均比斯洛文尼亚人受教育程度略低;他们5.9%的人完成了高等教育,50.2%的人完成了高中教育。

表9按教育水平和性别分列的15岁或以上人口,斯洛文尼亚,2011年和2002年人口普查

教育

2011年人口普查

2002年人口普查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1, 75 9, 336

86 4, 861

89 4, 475

1, 66 3, 869

80 4, 286

85 9, 583

未完成基础教育

7 7, 971

30,246

47,725

11 5, 556

46,492

69,064

基础教育

43 5, 108

183,159

251,949

43 3, 910

169,509

264,401

短期职业和职业高中教育

40 6, 837

259,650

147,187

45 2, 292

280,373

171,919

中专和普通高中教育

53 1, 751

259,711

272,040

44 7, 049

206,915

240,134

短期高等教育

8 4, 221

37,141

47,080

8 4, 044

36,083

47,961

第一和第二期高等教育

20 1, 260

82,689

118,571

11 4, 630

55,070

59,560

第三期硕士或博士学位

2 2, 188

12,265

9,923

1 6, 388

9,844

6,544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38. 1991年人口普查包括关于识字情况的最新调查(文盲占0.46%);然而,由于实行义务基础教育,这一现象在统计上不再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已经实行义务基础教育几十年。

9.民族、宗教和语言结构

39. 在2002年的人口普查中,基于个人宣布,收集了关于人口的民族、宗教和语言结构的最新资料。关于民族和宗教隶属问题的回答是任选的。鉴于斯洛文尼亚2011年开始实施基于登记的人口普查,在2011年人口普查中使用的参数没有包含关于民族、宗教或语言结构的资料,因而不再有关于整个人口的这方面的资料。

40. 根据在人口普查中收集的资料,斯洛文尼亚人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然而,由于移入移民和越来越多的人拒绝回答关于国籍问题,斯洛文尼亚人所占比例不断下降(从1961年的95.65%降至2002年的83.06%)。

41. 斯洛文尼亚有两个《宪法》承认的民族群体:在东北部的匈牙利族群体和在西南部的意大利族群体。也有了一个罗姆族群体,也给予了它特殊地位。在斯洛文尼亚东部(Pomurje地区)居住的匈牙利族人数量从1961年的10,498降至2002年的6,243人,在与意大利接壤的边境地区(Coastal-Karst地区)居住的意大利族人的数量从1,961年的3,072降至2002年的2,258人。在2002年人口普查中,3,246名居民宣称自己为罗姆人,而非官方数据显示他们的人数约为10,000人。

42. 人口的民族多样性主要是由于来自前南斯拉夫地区(主要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的公民移民及其后代宣布的民族隶属。2002年,两个最大的民族群体是塞尔维亚人(38,964人)和克罗地亚人(35,642人),但他们的数量自1981年人口普查以来明显减少。另一方面,来自多民族的前南斯拉夫的其他民族群体成员(主要是波斯尼亚人、马其顿人和阿尔巴尼亚人)比例增加。

43. 自2002年以来,人口普查不再记录关于宗教信仰的数据,所以没有更新的信息。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人口的大多数是天主教徒(几乎占58%)。此外,伊斯兰教、东正教和路德教会是信徒最多的宗教群体(共占6%)。2007年《宗教自由法》对宗教组织规定了一个特别法律组织形式。根据该法,2014年,46个教堂和其他宗教团体进行了登记,包括大量新宗教和精神运动。

44. 人口的语言结构主要反映了民族多样性;大多数人讲斯洛文尼亚语(在2002年人口普查中,占87.7%)。此外,讲的人最多的语言是前南斯拉夫地区语言。

表10按民族隶属和居住区类型分类的人口(结构比率),斯洛文尼亚,2002年人口普查

居住区类型

合计

斯洛文尼亚人

意大利族人

匈牙利族人

罗姆族人

塞尔维亚族人

克罗地亚族人

波斯尼亚族人

其他

未知

合计

100

8 3. 1

0. 1

0. 3

0. 2

2. 0

1. 8

1. 1

2. 5

8. 9

城市

100

77.0

0.2

0.2

0.2

3.4

2.8

1.9

4.1

10.3

非城市

100

89.3

0.1

0.5

0.1

0.5

0.8

0.3

0.9

7.5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表11按宗教信仰和居住区分类的人口(结构比率),斯洛文尼亚,2002年人口普查

居住区类型

合计

天主教

福音派

东正教

伊斯兰教

无神论者

其他

未知

合计

100

5 7. 8

0. 8

2. 3

2. 4

1 0. 1

3. 8

2 2. 8

城市

100

4 6. 9

0. 4

4. 0

4. 1

1 4. 8

4. 8

2 5. 0

非城市

100

6 9. 1

1. 1

0. 6

0. 6

5. 3

2. 7

2 0. 5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表12按母语和居住区类型分类的人口(结构比率),斯洛文尼亚,2002年人口普查

居住区类型

合计

斯洛文尼亚语

意大利语

匈牙利语

罗姆语

克罗地亚语

波斯尼亚语

塞尔维亚语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其他

未知

合计

100

8 7. 7

0. 2

0. 4

0. 2

2. 8

1. 6

1. 6

1. 9

1. 0

2. 7

城市

100

81.9

0.3

0.2

0.2

3.9

2.8

2.8

3.1

1.5

3.4

非城市

100

93.8

0.1

0.6

0.2

1.5

0.4

0.4

0.6

0.4

1.9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0.在业和失业

45. 过去6年关于就业和失业公民人数的数据,反映了长期经济危机造成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导致失业比例快速增长,就业职位下降。在2008年底至2013年底期间,就业人数减少了近9万人,其中有6.5万名男子,2.5万名妇女。在此期间,在建筑(42%)和制造业(18%)中裁员数量最多,而在专业、科学和技术行业有偿就业人数增加最多。

表13按从事的经济活动分类的人口,2008至2013年,斯洛文尼亚,12月31日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合计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946,491

941,327

928,996

930,065

911,009

915,338

就业人数

880,252

844,655

818,975

817,311

792,948

791,323

有偿雇用人数

790,231

752,444

730,522

723,042

699,898

694,370

自营职业人数

90,021

92,211

88,453

94,269

93,050

96,953

登记的失业人数

66,239

96,672

110,021

112,754

118,061

124,015

男性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531,542

525,606

515,633

511,624

498,704

498,292

就业人数

498,978

475,402

456,823

452,062

435,493

433,657

有偿雇用人数

434,384

409,680

393,550

386,354

371,041

368,194

自营职业人数

64,594

65,722

63,273

65,708

64,452

65,463

登记的失业人数

32,564

50,204

58,810

59,562

63,211

64,635

女性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414,949

415,721

413,363

418,441

412,305

417,046

就业人数

381,274

369,253

362,152

365,249

357,455

357,666

有偿雇用人数

355,847

342,764

336,972

336,688

328,857

326,176

自营职业人数

25,427

26,489

25,180

28,561

28,598

31,490

登记的失业人数

33,675

46,468

51,211

53,192

54,850

59,380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46. 2013年,劳动力(根据劳动力调查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为100.8万人(54.6万名男子,46.2万名妇女),有90.6万人就业(49.5万名男子,41.1万名妇女),10.2万人失业(5.2万名男子,5万名妇女)。2000年之后,由于经济几年大幅增长,2007年和2008年的劳动力市场形势最好。2008年,失业率达到独立后最低水平,登记的失业率为6.7%,调查的失业率为4.4%。自2008年以来,由于经济危机,劳动力市场形势恶化;2013年,调查的失业率增至10.1%;2014年,失业率继续增长。

表14失业率,斯洛文尼亚,2008至2013年

登记的失业率(%)

根据劳动力调查得到的失业率(国际劳工组织)(%)

2008年

+6.7

+4.4

2009年

+9.1

+5.9

2010年

+10.7

+7.3

2011年

+11.8

+8.2

2012年

+12.0

+8.9

2013年

+13.1

+10.1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47. 月平均工资毛额从2008年的1,391欧元增至2012年的1,525欧元。

11.家庭支出

48. 在2005至2010年期间,家庭总支出平均每年增长3%。在2005年,家庭在基本必需品上平均支出14,956欧元。2010年,这一支出升至17,420欧元。2012年,这一支出降至16,797欧元。

49. 在所述期间,在家庭支出中的最大部分是在交通上(平均占18%);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这一比例下降;但在2012年,这一比例再次上升,最高升至19.3%。紧随其后的是在食品和非酒精饮料上的支出,这种支出所占比例从2005年的16.6%降至2009年的16.1%;但在2010年,这种支出又开始增加;在2012年,达到了16.4%。相比之下,记录的住房支出增加,住房支出所占比例从2005年的12.1%升至2012年的15.6%。

50. 家庭支出的一小部分用在教育和医疗上。在所述期间,在教育上的开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平均占家庭总支出的1%。相比之下,在医疗上的支出所占比例从2005年的1.7%增至2012年的2.7%。

表15家庭支出结构,斯洛文尼亚,2004至2012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2年 *

家庭支出(欧元)

14956

15332

15908

17482

17142

17420

16797

食品和非酒精饮料

16.6

16.6

16.5

16.4

16.1

16.3

16.4

酒精饮料和烟草

2.4

2.5

2.5

2.4

2.1

2.2

2.1

服装和鞋类

8.0

8.0

8.1

8.3

7.8

7.5

6.7

家庭用品

12.1

12.4

12.8

13.0

13.6

13.8

15.6

家具和家用设备

7.3

7.6

7.8

7.8

7.9

7.3

5.4

医疗

1.7

1.8

1.9

2.2

2.5

2.6

2.7

交通

19.2

18.7

18.1

17.2

17.1

16.7

19.3

通讯

5.0

5.2

5.3

5.2

5.3

5.2

5.7

娱乐和文化

10.9

10.7

10.6

10.9

10.9

11.3

10.0

教育

1.0

1.1

1.0

1.0

0.9

1.0

1.1

酒店、咖啡馆和餐馆

4.7

4.1

4.1

4.2

4.2

4.5

3.6

杂项商品和服务

11.0

11.4

11.4

11.4

11.6

11.6

11.5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 因为在 2011 年对研究方法进行了修改 , 所以没有 2011 年的数据。

12.贫穷和社会包容

51. 2012年,斯洛文尼亚的贫困率为13.5%,有27.1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12.4万名男性,14.7万名女性)。男性与女性贫困率之间的差距是2.1个百分点(男性为12.5%,女性为14.6%);在60岁之后,这一差异变得更大。几乎三分之一的75岁或以上的妇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同一年龄组的男子的比例只有12%。贫困线是成年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7,273欧元,或人均月收入606欧元。

表16贫困线,斯洛文尼亚,2005至2012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年贫困线(欧元)

5,278

5,590

5,944

6,536

7,118

7,042

7,199

7,273

月贫困线(欧元)

440

466

495

545

593

587

600

606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52. 2005年,贫困率开始下降。在经济危机开始前之前,降至最低值(根据2009年研究所包括的《2008年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数据》)。随着经济危机,贫困率又开始上升,在2011年达到峰值(根据2010年研究所包括的《2009年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数据》)。由于经济危机,贫困标准也上升了。在2005年至经济危机前一年期间,贫困标准持续上升;在危机的第一年略有下降,然后再次开始上升,在2012年达到峰值。

53. 2012年,国家东部的贫困率(16.1%)高于西部(10.7%)。在斯洛文尼亚东部,有16.7万人生活在可以处置的收入低于贫困线的家庭,而在西部有10.4万人。在2008至2012年期间,斯洛文尼亚东部的贫困率一直高于国家西部;然而,这种差距正在缩小。2008年,差距是7个百分点;而在2012年,是5.4个百分点。

表17社会转让前后的贫困率,斯洛文尼亚,2005至2012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社会转让之后的贫困率(人口的百分比)

12.2

11.6

11.5

12.3

11.3

12.7

13.6

13.5

社会转让之前的贫困率,不包括养恤金(人口的百分比)

25.9

24.2

23.1

23.0

22

24.2

24.2

25.2

社会转让之前的贫困率,包括养恤金(人口的百分比)

42.2

40.7

39.7

38.5

37.8

39.9

40.2

41.9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54. 包括养恤金在内的社会转让,对于减少贫困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将这些转让(家庭和社会救助补贴)包括在收入中,贫困率几乎将翻一番,达到25.2%(在国家的东部为30.0%,在西部为20.1%)。如果收入不包括养恤金,贫困率将进一步升至41.9%。

55. 收入不平等是相对较小的和稳定的。2012年的基尼系数与2006年相同(23.7%),而在经济危机之前记录了最低水平(22.7%)(根据2009年研究所包括的《2008年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数据》)。

表18基尼系数,斯洛文尼亚,2005-2012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基尼系数

23.8

23.7

23.2

23.4

22.7

23.8

23.8

23.7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3.教育

56. 学前教育是斯洛文尼亚教育制度中的非义务性部分。所有学龄前儿童都有资格平等地入读学前教育。由公共和私人机构为11个月至6岁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他们6岁时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是由国家政策和一个框架方案指导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者可以以“教育和护理”家庭形式组织服务,即在儿童照护提供者家里的一种幼儿园组织;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家里提供临时儿童照顾。

57. 保障学前教育是市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市政府负责建立和资助学前教育机构。

58. 在斯洛文尼亚,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人数逐年增加:20年前,一半的学龄前儿童参加学前教育;2013年,多达四分之三的学龄前儿童参加学前教育。在2013/14学年,超过90%的4岁或以上儿童参加学前教育。根据《2020年之前教育和培训框架》,预计到2020年,95%的学龄前儿童参加学前教育。在过去几年中,1至2岁的最小儿童参加学前教育数量增加。在2013/14学年,多达42%的1岁儿童和66%的2岁儿童参加了学前教育。斯洛文尼亚公共学前教育机构网络很发达,覆盖超过95%的学龄前儿童;此外,近年来,私立学前教育提供机构数量增加,一般由公共基金共同供资。在2013/14学年,斯洛文尼亚所有学前儿童的3.7%上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大约平均一个学前老师和一个助理照顾8个儿童。

表19按年龄分类的参加学前教育的儿童(%),斯洛文尼亚,2008/09学年至2013/14学年

学年

合计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2008/09学年

7 0. 2

38.5

60.4

77.3

85.6

89.9

4.3

2009/10学年

7 1. 9

39.2

64.7

80.6

87.0

90.0

5.1

2010/11学年

7 4. 0

41.4

65.8

82.8

88.9

90.7

6.3

2011/12学年

7 5. 9

41.7

69.8

84.9

89.4

92.5

5.8

2012/13学年

7 5. 6

42.4

68.2

84.3

89.0

90.7

5.0

2013/14学年

7 5. 0

42.1

66.1

82.9

88.7

90.0

5.3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59.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义务基础教育,从公共资金中为义务基础教育供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民的所有儿童都有权在平等条件下接受基础教育。孩子6岁时开始上小学,学习国家的9年课程;在九年级,儿童到达14岁,15岁时小学毕业。在斯洛文尼亚,由公立和私立小学提供基础教育;只有3所私立学校,由公共资金共同供资。尽管基础教育是义务的,小学净入学率(上学的6至14岁儿童在这个年龄组儿童中所占比例)并非100%,有几个原因,譬如,未成熟到能够开始接受基础教育的儿童推迟一年接受义务教育;这些数据也没有包括在家受教育的儿童和生活在住宿设施的或在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设立的教育机构接受特殊教育的有轻度至中度残疾的儿童。

60. 在过去5年里,在普通小学,在法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小学最后年级学业和在未获得完成小学学业证书的情况下结束基础教育的儿童的比例在1.1%到1.4%之间;在同一时期,有特殊需求的按照特殊教育方案接受教育的儿童的这一比例高得多,在2.5%至6.9%之间。然而,在所要求的期限之内未能完成基础教育的大多数学生随后参加成人基础教育方案的教育,完成基础教育。

61. 师生比率显示教师总数与小学生总数之间的比率(这2个数字是全日制学生数量或教学工作量)。在过去5年里,平均一个老师负责12名学生;即在第一和第二期,一个老师负责16名学生;在第三期,一个老师负责8名学生。

表20每个老师负责的学生数量,基础教育,斯洛文尼亚,2008/09学年至2012/13学年

学年

小学 , 合计

第一和二期

第三期

2007/08学年

1 2. 4

16.2

9.2

2008/09学年

1 2. 4

17.2

8.1

2009/10学年

1 2. 3

16.6

8.2

2010/11学年

1 2. 2

16.4

8.1

2011/12学年

1 2. 3

16.3

8.2

2012/13学年

1 2. 5

16.4

8.4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62. 在斯洛文尼亚,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性的,但对所有年轻人都是免费的。尽管其非义务性,大多数完成义务基础教育的年轻人接受中等教育。在2013/14学年,中等教育招生率为所有15至18岁年轻年龄组的人的92%。

63. 大多数学生,即在2013/2014学年45%的学生,入读中专教育课程,38%的学生进入普通高中教育,只有16%的学生入读短期职业或职业高中课程。女子在普通高中教育中占多数,男子在短期职业和职业高中教育中占多数。

64. 提前毕业生是指只有基础教育水平、在最后4个星期没有接受任何教育或培训的18至24岁的人。在斯洛文尼亚,提前毕业生很少,不到5%(基于通过劳动力调查收集到的数据计算得出)。

表21按教育类型分类的年轻人的高中教育入学率,斯洛文尼亚,2008/09至2013/14学年

学年

高中教育入学率

教育类型

短期职业

职业高中

中专

普通高中

2008/09学年

87.5

1.3

15.0

42.4

41.3

2009/10学年

88.6

1.2

14.5

43.2

41.1

2010/11学年

88.7

1.1

14.5

43.7

40.7

2011/12学年

90.5

1.1

14.7

44.1

40.1

2012/13学年

90.1

1.0

14.9

44.4

39.7

2013/14学年

91.6

1.1

15.2

45.3

38.4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65.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完成中专或普通高中学业之后教室短期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2000年占19至24岁年龄组人的35%;此后,大学生人数逐渐增加,几乎占这个年龄组人的50%。

66. 因此,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在过去15年里翻了一番多,在2011和2012年,有2万多名学生;在2013年,有接近1.9万名学生。人口的教育结构逐年改善:在2013年,30至34岁年龄组的斯洛文尼亚人口的34.4%完成了高等教育(在2002年人口普查中,这一比例是20.8%);女性占多数,占45.6%;男性人数较少,占24.4%。

表22高等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人数,斯洛文尼亚,2000至2012年

学年

学生人数

高等教育录取19-24岁年龄组(%)

毕业生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女性(%)

2000学年

91,494

3 5. 3

28.8

42.2

1 1, 497

42.8

2008学年

114,391

4 8. 1

38.0

59.1

1 7, 221

62.8

2009学年

114,873

4 8. 9

38.9

59.9

1 8, 103

61.8

2010学年

107,134

4 9. 1

36.5

62.7

1 9, 694

61.8

2011学年

104,003

4 9. 2

40.3

58.7

2 0, 461

60.3

2012学年

97,706

4 8. 6

40.3

57.4

2 0, 596

60.3

2013学年

90,622

4 8. 0

39.9

56.6

1 8, 774

61.1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4.国内总产值和国内总收入

67. 斯洛文尼亚是一个小型开放性经济,极大地依赖于出口。以全球贸易流量大量快速减少为特征的经济和金融危机,使斯洛文尼亚出口在2009年减少了16.1%,国内生产总值减少了7.9%。此后两年,经济低速增长(2010年,增长了1.3%;2011年,增长了0.7%),而出口仍然是经济复苏的主要因素。然而,在2011年,甚至出口开始放缓。2012年,斯洛文尼亚国内生产总值再次大幅下降,下降了2.5%。下降是国际环境日益恶化、投资消费持续减少及采取的稳定公共财政措施造成的结果,这导致最终消费减少。2012年,在两年快速增长之后,加上欧元区主要贸易伙伴的经济活动减少,出口只增长了0.3%,占国内总产值的76.1%。

68. 2013年,国内总产值再次缩减(-1.1%),大约低于危机前水平的十分之一。出口仍然是对经济活动作出积极贡献的唯一因素,随着欧盟经济复苏(2.9%),斯洛文尼亚出口增长加速。由于国内消费下滑减缓,进口也有显著增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下降(-2.5%)和私人消费下降(-2.7%),都低于前一年,政府支出进一步下降(-2.0%)。

69. 2013年,商品和服务出口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达到最高点(占国内总产值的78.1%),而进口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仍在与前两年类似的水平上(占71.5%)。与外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连续第三年保持顺差,总计23.53亿欧元(占国内总产值的6.7%),而经常账户顺差为22.79亿欧元(占国内总产值的6.5%)。

70. 2013年,按目前的价格计算,斯洛文尼亚的国内总产值达到352.75亿欧元,或人均17,128欧元,与2007年的产值类似。今年,国内总收入达350.68亿欧元,或人均17,027欧元。

表23国内总产值与国内总收入,斯洛文尼亚,1995至2013年

年份

国内总产值(单位:百万欧元)

国内总产值增长率(%)

国内总产值人均(单位:欧元) *

国内总收入(单位:百万欧元)

1995

10,357

8,151

10,448

1996

11,947

3.6

8,488

12,031

1997

13,608

5.0

9,100

13,654

1998

15,076

3.5

9,785

15,115

1999

16,922

5.3

10,558

16,976

2000

18,566

4.3

10,908

18,577

2001

20,765

2.9

11,502

20,809

2002

23,195

3.8

12,316

23,066

2003

25,195

2.9

12,942

25,002

2004

27,165

4.4

13,645

26,859

2005

28,722

4.0

14,356

28,500

2006

31,045

5.8

15,464

30,696

2007

34,594

7.0

17,135

33,876

2008

37,244

3.4

18,420

36,273

2009

35,420

-7.9

17,349

34,823

2010

35,485

1.3

17,320

35,028

2011

36,150

0.7

17,610

35,759

2012

35,319

-2.5

17,172

34,931

2013

35,275

-1.1

17,128

35,069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 按现时 价格和 按现时费率计算。

15.对外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

71. 自2009年大幅下降以来,斯洛文尼亚经济的国际贸易合作增长速度一直在回升;2013年,国际贸易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平均份额达到了至此最高水平。根据统计局提供的信息,在2013年,斯洛文尼亚出口总价值达216亿欧元,进口总价值达221亿欧元。2013年,斯洛文尼亚的大部分货物出口到欧盟28个成员国(占出口总价值的75.2%),特别是出口到欧元区国家。就出口而言,斯洛文尼亚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德国(20.9%)、意大利(11.5%)、奥地利(8.5%)、克罗地亚(6.6%)及法国(5.4%)。在向欧盟以外国家的出口中,向前南斯拉夫国家出口(占7.2%,克罗地亚除外)和向俄罗斯出口(占4.6%)占重要比例。数据表明,自经济危机开始以来,斯洛文尼亚货物出口的地区方向只有微小变化。向欧盟和前南斯拉夫国家出口份额减少,向其他国家出口增加。

72. 自2008年以来,斯洛文尼亚货物在全球市场中所占份额逐步减少,2012年的份额比2007年危机开始之前低22%。在欧盟以外的全球市场中所占份额丢失最多,而在欧盟27个成员国市场中所占份额减少较少,为6%。2012年,在主要贸易伙伴中,只在德国和克罗地亚市场中所占份额超过了危机之前的水平。2013年的第一次数据显示了一个积极转变,在前9个月,随着在欧盟和欧盟之外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的市场所占份额增长,在全球市场所占份额增长。

73. 2012年底,内向外国直接投资达117亿欧元,比前一年减少了4,600万欧元。在斯洛文尼亚的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来自欧盟(占所有内向外国直接投资的82.7%),主要来自奥地利(47.8%)、瑞士(8.7%)、意大利(7.0%)、德国(6.6%)及法国(5.3%)。大部分投资是在服务行业投资,主要在金融服务上投资(占所有内向直接投资的40.1%),其次是加工业(占24.4%)。根据最新数据(2013年前9个月的数据),估计流入斯洛文尼亚国内的外国直接投资连续第二年下降,因此斯洛文尼亚仍是流入的投资数量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比例非常低的欧盟成员国之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1%;2012年底,占国内总产值的33.2%)。在2010年和2012年紧缩之后,2013年,外向外国直接投资发生的积极转变仅仅是象征性的。在2012年年底,外向外国直接投资投资达56亿欧元,资金总额的70.3%是指定向前南斯拉夫国家投资的专款。

表24贸易平衡,斯洛文尼亚,2000-2013年

年份

出口(单位:百万欧元)

进口(单位:百万欧元)

贸易差额(单位:百万欧元)

进出口交换比率(%)

2000

8,132.4

9,407.7

-1,275.3

86.4

2001

9,379.0

10,282.3

-903.3

91.2

2002

10,352.0

10,929.6

-577.6

94.7

2003

11,008.1

11,938.5

-930.4

92.2

2004

12,744.7

14,100.5

-1,355.9

90.4

2005

14,396.7

15,804.3

-1,407.6

91.1

2006

16,754.3

18,338.2

-1,583.9

91.4

2007

19,405.9

21,507.6

-2,101.7

90.2

2008

19,808.2

23,045.7

-3,237.5

86.0

2009

16,269.3

17,275.9

-1,006.6

94.2

2010

18,639.3

20,100.6

-1,461.2

92.7

2011

20,999.3

22,555.1

-1,555.8

93.1

2012

21,060.7

22,077.7

-1,017.0

95.4

2013

21,602.6

22,143.7

-541.1

97.6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16.外债

74. 2013年,外债总额为3,990万欧元,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0.9%,比2012年少13亿欧元(2.1个百分点),比2008年多7亿欧元。去年外债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减债,商业银行自危机以来减少了外债总额(自2008年9月以来,已经减少了超过110亿欧元)。它们在外债总额中所占比例从2008年的45.6%降至2013年的五分之一。这也导致无担保外债总额的减少(2013年:48.2%)。另一方面,由于整个政府部门外债总额逐年增加(自2008年9月,已达到116亿欧元),在2008至2013年期间,政府部门外债在外债总额中所占比例从不到10%增至近三分之一。这也导致在此期间公共和公共担保债务在总额中所占比例增加,从四分之一增至51.8%。

表25斯洛文尼亚外债总额,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价值(单位:百万欧元)

外债总额

39,930

长期债务

28,977

短期债务

6,264

与公司相关的债务

4,689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银行。

17.通货膨胀率

75. 2005至2006年期间,由于实行协调经济政策,价格稳中有升,斯洛文尼亚因而能够在2007年初开始采用欧元。由于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不合理的价格上涨,欧元的采用对通胀影响相对较小。然而,在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由于外部因素(石油和非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通货膨胀加快。经过4年的平静增长,特别是由于实施一些经济政策措施(消费税和一次性因素),通货膨胀在2012年再次上涨。2013年,尽管税收措施造成相对较大的影响,通货膨胀大幅下降,消费价格只增加了0.7%,远低于2012年(2.7%)。这特别是由于经济活动的进一步下滑,以及劳动力市场状况恶化。与过去4年相似,通货膨胀主要是由于能源和食品价格上涨(总共占0.7%)造成的;然而,与前一年相比,由于在全球市场上原材料价格下降,能源和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减少了一半。在过去2年里,主要由于一次性因素,服务价格迅速上涨。但是在2013年,服务价格上涨速度减慢,为去年的通货膨胀贡献了0.2个百分点。经济活动不断下降也影响了其他商品的价格趋势(特别是半耐用品),去年其他商品价格下降(-0.2%)。基于消费价格协调指数的国际比较显示,去年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通货膨胀下降,其中4个国家记录了通货紧缩。在整个欧元区,去年通货膨胀率为0.8%,低于斯洛文尼亚(0.9%)。

表26通货膨胀,斯洛文尼亚,2000至2013年

年份

通货膨胀(%)(12月/12月)

通货膨胀(%)(年均)

2000

8.9

8.9

2001

7.0

8.4

2002

7.2

7.5

2003

4.6

5.6

2004

3.2

3.6

2005

2.3

2.5

2006

2.8

2.5

2007

5.6

3.6

2008

2.1

5.7

2009

1.8

0.9

2010

1.9

1.8

2011

2.0

1.8

2012

2.7

2.6

2013

0.7

1.8

资料来源: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

B.斯洛文尼亚宪法、政治结构和法律

1.宪法框架

76. 根据不但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也受到前南斯拉夫《宪法》承认的自决权,斯洛文尼亚人民在1990年12月23日举行的全民投票中以绝对多数赞成票,决定建立一个独立的斯洛文尼亚。继此决定之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议会),作为民选的最高权力机关,于1991年6月25日通过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主权和独立基本宪章》。南斯拉夫军队不尊重《宪章》或斯洛文尼亚人民在1991年全民投票中作出的抉择,于1991年6月27日对斯洛文尼亚发动了武装进攻。在欧洲共同体进行干预十天之后,达成了停火协议,南斯拉夫军队于1991年10月从斯洛文尼亚撤军。斯洛文尼亚早在1991年下半年已经控制了斯洛文尼亚全部领土。

77. 1991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了新《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斯洛文尼亚是一个民主共和国,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社会国家。《宪法》规定,在斯洛文尼亚,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直接和通过选举行使权力,遵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

78. 在《宪法》标题为“人权和基本自由”一章第14至65条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了规定;《宪法》还规定了其他权利:譬如,标题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第三章第72条规定了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第76条规定了保障建立、运作和加入工会的自由;第77条规定了保障员工的罢工权利。

79. 《宪法》还规定了团体或集体权利(譬如,在第64条规定了在斯洛文尼亚的本土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的特别权利)。

2.国民议会和政党

80. 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国民议会;议会的90名议员是根据比例代表制原则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选出的,最低要求获得4%的选票,任期为4年。根据《宪法》规定,本土意大利族群和匈牙利族群在国民议会有直接代表。国民议会议长由全体议员的多数票选出。议员是全体斯洛文尼亚人民的代表,他们的议会豁免权意味着,任何议员都不得因在国民议会届会上或工作机构中发表的任何意见或投票而承担刑事责任。

81. 国民议会以出席的议员多数票通过法律、作其他决定及批准条约,《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多数票除外。政府、任何议员或至少5,000名选民可以提出法律提案。如果至少4万名选民要求,国民议会可以就国民议会已经通过的法律生效问题举行全民投票。然而,不能就下列法律举行全民公投:关于为确保国家国防、安全、或消除自然灾害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的法律;关于税收、关税及其他强制收费的法律;关于为实施国家预算通过的法律;关于批准条约的法律;关于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消除违宪规定或任何其他违宪规定的法律。国民议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及有权部署国防力量。

3.国民理事会

82. 斯洛文尼亚还有一个由40名成员组成的国民理事会,其中包括4名雇主代表、4名雇员代表、4名农民、手工艺和商业及独立专业人士代表、6名非商业行业代表及22名地区利益代表。国民理事会成员由特别利益团体和地方社区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任期5年。除其他外,国民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参与立法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可以行使致使停顿的否决),可被部分视为议会第二院。

4.共和国总统

83. 共和国总统代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斯洛文尼亚国防力量总司令。共和国总统在直接大选中通过不记名投票选出,任期5年,最多可连选连任两次。

84. 共和国总统宣布举行国民议会选举,颁布法律,向国民议会提出总理候选人,颁发批准国际条约的文书,任命和召回共和国大使和使节,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根据法律规定任命国家官员,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以及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应国民议会请求,总统必须就具体问题发表意见。由于紧急状况或战争,国民议会无法开会时,总统可以根据政府提议,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5.政府

85. 共和国总统向国民议会提出总理候选人,然后国民议会以议员多数票选出总理。总理、共和国总统和所有部长在就职之前,必须在国民议会宣誓将维护宪法、凭良心行事及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斯洛文尼亚利益做一切事情。总理负责确保政府政治和行政指示统一,以及协调各个部长的工作。国民议会根据总理提议任命和解除部长职务。总理的协调和技术任务由总理府和秘书长办公室实施。政府也可以设立更多政府机构,负责具体技术性领域。

86. 各个部委直接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然而,根据法律,可以由授权履行公共权力的自治社区、公司、其他组织及个人履行国家行政的某些职能。

6.市级行政单位

87. 《宪法》保障,斯洛文尼人民在市级行政单位和其他地方社区实行地方自治。市级行政单位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由居民的共同需求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或数个居民点组成。在市级行政单位内,可以组织较小的单位:城市地区的区级社区,以及在其他市级行政单位的地方级或村级社区。通过举行公民投票,确定一个特定地区的居民的意愿。根据公民投票,依法建立市级行政单位。根据《宪法》,也可以在依法建立的大区一级实行地方自治。然而,迄今在斯洛文尼亚没有建立这样的大区。

88. 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当地事务行驶可以由市级行政单位自行管理的职责。市级行政单位的资金来自自己的资金和各市级行政单位之间分配的资金(个人所得税)。如果市级行政单位无财政能力根据法律行驶职责,可以从其他市级行政单位获得团结资金。如果有必要,从国家预算中获得资金。

89. 市议会是市级行政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市政府由一个市长代表和管理,市长是在直接选举中选出的。市长负责市的行政管理和实施市议会作出的决定。

90. 2014年4月,斯洛文尼亚有212个市级行政单位,其中有11个城市市级行政单位。

7.司法

91. 权力的第三个分支是司法,司法权由法官行使。法官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法官职位是永久性的。国民议会根据司法委员会提议任命法官。司法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是由法官从他们当中选出的,其余成员则是由国民议会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从法律教授、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中选出的。法院的组织和管辖范围是由法律确定的。在斯洛文尼亚,不允许设立特别法庭,在和平时期也不可以设立军事法庭。普通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斯洛文尼亚法律体系还包括有特别司法权的法院,譬如,劳资争议和社会法院及行政法院。

8.宪法法院

92. 宪法法院是保护合宪性、合法性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高宪制权威机构。

93. 根据《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就下列问题进行裁决:

关于法律和其他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批准的条约及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关于行政规章和地方社区规章是否符合法律;

个人行为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引起的宪法性诉讼;

关于国家与地方社区之间、地方社区之间、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及国民议会、共和国总统及政府之间的管辖权纠纷;

政党行为和活动是否违宪;

对国民议会有关确认国民议会议员决定的上诉;以及

关于共和国总统、总理和部长的弹劾。

94. 在批准条约过程中,宪法法院就条约是否与《宪法》一致发表意见。

95. 根据法律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就国民议会关于不确认议员当选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裁决,审议全民投票问题的合宪性,以及就国民议会关于不举行全民投票的决定是否合宪进行裁决。

96. 宪法法院完全或部分废除不合宪的法律,或废除或自始废除不合宪或不合法的行政性规章和地方社区规章,并自其时始生效。宪法法院可以延期实施规章,直至作出最后判决。

97. 总之,在援用无遗补救办法之后,宪法法院就宪法性诉讼作裁决。如果它发现有侵犯人权行为,它可以自始废除或废除个体法令,将案件发回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另一个机构作出新的判决。如果符合法律确定的全部条件,则宪法法院可以就有争议的权利或自由作裁决。

C.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

98. 2004年5月1日,斯洛文尼亚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欧盟机构(议会、委员会和理事会)拥有广泛的立法权。欧盟的规章和指令或者直接适用于斯洛文尼亚,或者已经转化为斯洛文尼亚国家法律。斯洛文尼亚法院在作判决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必须以与欧盟法律一致的方式解释本国法律。在解释欧盟条约上产生的争议,由欧洲联盟法院进行裁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在解释欧盟法律上存有疑惑时,可以寻求欧洲联盟法院的建议。欧洲联盟法院也审理斯洛文尼亚个人、法律实体及其他实体提交的案件。

二.行使和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A.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99. 在斯洛文尼亚,下列机构在影响人权的领域有管辖权:

所有司法机构,即所有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和专门法院,它们都可以就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对一个人的指控作判决;

其他法律机构,譬如国家检察院,它们可以就个人提起的起诉做决定,以及惩戒机构;

所有国家行政机构,它们在就行政事务中的个人权利、义务和合法权利作出决定时;

其他公共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根据法定权力就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合法权利作决定(譬如,养恤金和残疾人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

警察,他们执行任务和行驶权力,以确保个人和社区安全、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以及加强法治。

100. 任何人认为自己的任何权利遭受了侵犯,都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审理。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受到侵犯或受到国家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侵犯,保障这个人的上诉权利以及获得司法复审的权利,取决于是否已经启动刑事、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以根据《行政争议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请求获得司法保护,不执行行政决定(行政争议),只要法律没有在此问题上授予司法保护。如果人权或基本自由遭到某一行为的侵犯,受影响的人在主管法院用尽了所有常规补救办法之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性投诉。

101. 《宪法》保障任何人被不公正地判定犯刑事罪或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被剥夺自由,均享有恢复名誉和获得物质和非物质补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相关条件和程序做了规定。国家必须对这种人进行补偿。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或私人行动,从施害者获得损失赔偿。如果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损失,则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国家进行补偿。

102. 《宪法》不仅对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作出了规定,而且还对他们为了保护权利可以使用的机制作出了规定。这些机制包括:

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根据法律建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无不必要拖延地对他的权利、义务及对他的任何指控作出判决(第23条);

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保障每个人享有上诉权(第25条);

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每人有权对国家或地方社区行政机构中履行职责的个人或机构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在与履行任何职责或开展其他活动中的有关非法行为造成损失获得补偿(第26条);

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性投诉的权利。

103. 若干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文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首先,有各种诉讼程序法,譬如,《刑事诉讼法》、《轻罪法》、《民事诉讼法》、《一般行政程序法》以及《民事执法法》。这些法律规定了任何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在什么案件上、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程序使用个人人权文书。除了这些诉讼程序法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法律对个人人权、尤其是社会和经济权利及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文书作出了规定。

104. 《宪法》规定,直接在宪法性基础上行使人权。根据《宪法》规定或者根据具体权利特性的需要,法律可以对行使人权的方法作出规定(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因此,可以在《宪法》本身基础上直接实施《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文书。三分之一的宪法性条款涉及人权和基本自由。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特别是《人权监察员法》、《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男女机会平等法》、《家庭暴力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对平等总原则和具体宪法性规定都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以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行使。在不同法规领域的某项法规也对人权做了规定,或者通过它们实施人权。保护性法律保障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弱势社会群体成员的人权,一些其他法也提供保障。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宪法》这一禁止歧视总法和关于男女平等是法律都明确规定,当合法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适当和必要手段证明减损平等待遇原则是合理时,可以采取特殊措施或实行积极的歧视。

1.人权监察员

105. 《宪法》第159条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设立人权监察员奠定了基础。该条规定,为了在与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有关的问题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依法设立关于公民权利的监察员办公室。该条第2款规定可以设立特别领域监察员,不过迄今为止普遍实行的方案,仍然是只设立一位职权范围广泛的监察员。

106. 1993年12月,通过了《人权监察员法》。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基于传统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人权监察员议事规则》确定了人权监察员的组织和工作方式及工作领域、程序和作用。为了进行调查及以此身份传唤证人进行讯问,最重要的是人权监察员拥有从接受监督的国家或其他机构获取任何资料的法定权力,无论保密级别。他/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限制个人自由的任何国家机构或诸如精神病机构等机构进行调查。监察员无权监督法官和法院的工作,无理拖延诉讼程序或明显滥用权力案件除外。

107. 监察员可以与请求人一起向宪法法院提出关于侵犯人权的宪法性投诉(《宪法法院法》第50条)。监察员可以不按照对其他机构的要求(《宪法法院法》第23A条),在没有首先表明法律利益的情况下启动审查规章的合宪性的诉讼程序。

108. 各种其他法律也对人权监察员的职权做了规定,譬如,《廉正和防止腐败法》、《患者权利法》、《国防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个人资料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国家检察院法》、《法院法》、《司法服务法》、《平等机会法》、《警察职责和权力法》、《斯洛文尼亚军队服役规则》、《律师法》、《执行刑事判决法》、《行政管理费法》、《信息保密法》、《不孕不育治疗和生物医学辅助生殖程序法》、《公务员法》、《公共部门薪酬制度法》及《旅行文件法》。

109. 请求人与人权监察员的联系是保密的、免费的。监察员将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告知公众和国民议会。监察员履行处理任何人认为自己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遭到了国家、地方或公共机构的某种行为或行动的侵犯而提出的请求的职责。经征得受害方的同意,监察员也可以在粗暴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或其他违规案件上启动自行程序。根据《人权监察员法》第9条,监察员也可以处理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公民的法律确定性有关的更带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监察员也可以处理请求者没有察觉到的制度性和法理性问题。

110.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法》规定,人权监察员是国家预防机制(详见下文)。

111. 监察员由总统提名,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选出。依照相关法律,监察员的任期是6年,可以再连任一个任期。监察员有不少于2个、不多于4个副手。副手由监察员提名,由国民议会任命,任期相同。

2.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

112. 2012年4月1日国家行政机构重组后,劳动、家庭、社会事务部接管了机会平等办公室的职责和员工,于2013年更名为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因此,该部已成为制订男女平等政策的主管机构,负责执行《男女机会平等法》和《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内部组织和工作系统化规则》规定的任务。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测妇女状况和实施《宪法》、法律及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妇女权利;(二)从男女平等角度审查政府和各部委通过的法规、法律及措施,参与起草此类文件,就有关男女平等的措施提建议;(三)起草分析、报告和其他文件;(四)审查妇女组织、团体和运动的与男女平等有关的举措。

3.平等原则律师

113. 2005年,男女机会平等律师办公室(于2003年建立,任务是审理据称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演变为平等原则律师。除了性别问题外,他负责在其他个人情况(国籍、种族或族裔背景、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性取向或其他个人情况)的基础上处理据称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

114. 根据《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赋予平等原则律师某些其他权力。根据第16条,平等原则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命令据称发生歧视的地方的法律实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受到歧视的人免受伤害或消除后果。另一个新做法是,可以将案件移交主管监察部门(第20和21条)。自2012年以来,平等原则律师一直在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主持下工作。

4.男女平等机会协调员

115. 《男女机会平等法》引进了一种新机制,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政府政策及其实施和监督之中。每个部都任命了一名男女机会平等协调员,负责实施法律规定的任务,与男女平等政策主管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与协调员定期开会,讨论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工作、经验及问题。

5.宗教团体事务办公室

116. 这个办公室在文化部之内运作,执行《宗教自由法》规定的宗教自由领域的任务。它监督宗教团体的状况;提供专业协助:主管登记程序,保存宗教团体登记册;提供预算资金,为宗教工作者的社会保障缴款共同供资;组织与宗教团体代表的讨论和会议,并参与其他部门的有关宗教团体的法规、其他文件和措施的起草。

6.少数民族事务办公室

117. 少数民族事务办公室在总理府领导下运作。《宪法》载有关于保护民族群体和罗姆族群体的基本规定,而更加详细的的规定则载于规范任何涉及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民族群体及罗姆族群体状况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有关部委则负责实施这些规定。根据这种职责分工,少数民族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监控关于保护民族群体和罗姆族群体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效果,提请注意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起草建议和倡议,以及与有关部委一起编写有关保护民族群体和罗姆族群体的较广泛的问题的分析和报告。

7.信息专员

118. 根据2005年12月31日《信息专员法》设立了信息专员,它是一个自主国家机构,主管公共信息的获得和个人资料的保护。信息专员是由国民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的,任期5年。

119. 享有获得公共信息的权利和个人资料得到保护的权利被视为基本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第38和39条。

120. 《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了在所有相关领域防止非法和不合理地侵犯个人资料隐私的措施。它还规定,保障保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每个人的资料,无论公民身份和居民。保护个人资料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个人资料,而且是为了保护这些资料涉及的个人权利。

121. 只能够根据法令规定,或者资料控制员获得有关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处理个人资料。在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或依照规范公司的法令开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这一法律,即在没有另一个法律的明确法律规定或没有有关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处理有合同关系的个人的资料,条件是处理个人资料是履行合同和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况则不同,它们只能处理法规规定的个人资料。在获得书面同意基础上处理个人资料,必须事前书面告知本人准备处理资料、用途和保存期限。

122. 根据《获取公共信息法》,公共信息是指源自公共机构职权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无论形式或起源(无论是由公共机构编写的,还是从他人获得的),这在该法之下不构成例外(为了刑事起诉或法院审理之目获取或编写的个人资料、机密资料、商业秘密、信息等)。法律要求范围广泛的机构提供公共信息: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公共法律实体,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及公共服务提供者。于2014年4月生效的法律修正案,将这些机构的范围扩展至包括由国家主导的所有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市政府或其他公共法律实体。该法案旨在确保当权机构的工作是公开的和开放的,使自然人和法人实体能够行使从任何责任部门持有的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信息中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根据该法,当局必须更加努力最大程度地将它们的工作告知公众。该法案的另一个目的是,提高公共资金和主要受公共法律实体影响的商业实体金融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负责任的运营。

123. 信息专员的法定权力:

就对机构关于拒绝或驳回申请人获得信息的请求或侵犯获得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重新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作裁决。在上诉程序中,监督关于规范获得公共信息的法律和从该法律衍生出的规则的实施;

监控规范保护或处理个人资料或从斯洛文尼亚转让个人资料的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实施;

履行这些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规范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就对资料控制员关于拒绝个人获得资料、摘录、列表、检查、确认、信息、解释、打字本或复制本的请求提出的上诉作裁决;

作为主管当局施加罚款,负责监控《信息专员法》、《获取公共信息法》(在上诉程序方面)及《保护个人资料法》的实施。

B.条约

124. 《宪法》第8条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对斯洛文尼亚有约束力的条约。已批准和公布的条约直接适用。斯洛文尼亚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及根据继承或签署的规范人权的主要国际世界和区域文书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已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契约义务之内,斯洛文尼亚受条约设立的相关机构的监督,定期向这些机构报告人权状况、进行开放性对话,并真诚地执行这些机构的建议。作为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成员,斯洛文尼亚还受到欧洲委员会公约、欧盟法律及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联盟法院判例法的约束。

125. 斯洛文尼亚已继承或批准了下列世界人权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7月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93年5月18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3年12月17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7月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2年7月1日);斯洛文尼亚还根据第14条发表了一项声明,允许个人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来文(2001年8月21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7月1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4年4月21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3年4月15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29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7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4月16日)。

126. 此外,斯洛文尼亚批准了下列国际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1年11月22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4月2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者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4月15日)。通过批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及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斯洛文尼亚履行了宣布作为2007至2010年人权理事会成员候选国时承担的义务。斯洛文尼亚是2009年9月最早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之一。

127. 斯洛文尼亚批准了77项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成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所有8个核心公约。2013年12月,斯洛文尼亚批准了《职业安全卫生促进框架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87号公约)和《夜间工作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71号公约),它们将于2015年2月在斯洛文尼亚生效。

128. 斯洛文尼亚还批准了若干欧洲委员会公约。批准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及其议定书,允许公民斯洛文尼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请求;批准了关于全面禁止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2009年,斯洛文尼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C.增进和保护人权

1.信息和提高公众意识

129.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斯洛文尼亚当时仍然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个人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努力,提高公众和有关国家机构对人权重要性的认识;随着1990年之后从一党执政国家过渡到议会民主制和政治多元化国家,这种努力变得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化了。在1994年之前,除了诸如赫尔辛基人权联合会和大赦国际等各种非政府组织外,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在这些活动中最为活跃,为在斯洛文尼亚促进人权做出了巨大贡献。

130. 目前,许多非政府组织活跃在斯洛文尼亚。2001年,27个非政府组织组建了非政府组织信息服务、合作与发展中心,以更成功地开展工作,完成它们作为斯洛文尼亚民间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使命,在国家一级和在国际上建立伙伴关系与合作,在社会上获得更为突出的地位,提高公众对它们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项目获得支持。

131. 今天,非政府组织信息服务、合作与发展中心作为非政府组织协会运作,它汇集了超过600家来自各个领域的协会和组织: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医疗卫生、慈善及志愿服务。非政府组织信息服务、合作与发展中心在与政府、国民议会及企业的对话中,积极代表斯洛文尼亚非政府组织的利益。

132. 人权监察员在向公众提供关于在斯洛文尼亚发生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行为的信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监察员参加公开辩论,答复紧急提问,以及通过媒体文章、年度报告、专题报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网站、宣传材料等方式提请注意违反情况。近年来,监察员办公室开展了几次促进人权活动,特别是促进儿童权利。此外,设计了一个出版物,一个题为“监察员――如何保护你的权利”的免费通讯,其主要目的是教育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向他们说明寻求帮助和纠正违反行为的方法,从而有助于减少违反现象。在2003年12月10日人权日,发行了第一期通讯。在行政机构、医院、诊所、图书馆、就业服务处、寄宿学校和大学宿舍、养老院、非政府组织、社会服务中心、监狱、警察局等,都可以拿到这一通讯季刊。

133. 有几种周刊和月刊杂志专门登载关于法律职业和做法的文章,其中包括《律师》(Pravnik)、《法律业务》(Pravna praksa)、《刑事调查和刑法学刊》(Revja za kriminalistiko in kriminologijo)、《刑事公报》(Penoloski bilten)、《理论与实践》(Teorija in praksa)及《科学评论》(Zbornik znanstvenih razprav)。在这些刊物上,经常刊登有关保护人权的文章。

134. 已经将人权教育纳入了各级教育的教学目标中。在重新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中,给予人权教育更突出的位置。人权是一个跨学科的课题,人权教育是灵活的教学大纲的一部分,举办专门人权日、人权周和人权活动。人权教育受益于更加重视教师培训、公众要求学校实施项目及开展研究活动;它还从欧洲结构基金获得更多资金。

135. 在国际上,斯洛文尼亚支持循序渐进的人权政策,倡导发展新标准,适用和实施现有的国际人权标准,与民间社会代表合作,定期将活动告知公众。

136. 外交部通过其网站和媒体,尤其是通过发布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欧洲委员会监控机制提交的所有报告及这些机构的建议,经常将履行加入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告知斯洛文尼亚公众。

137. 外交部长每年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会面,向它们介绍斯洛文尼亚在人权领域的外交政策活动。还在工作层面定期召开关于人权和国际发展合作的会议。外交部还与各级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努力提高斯洛文尼亚公众对有效应对诸如气候变化、饮水、移徙和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挑战的重要性的认识。

138. 部门间人权委员会负责在编写向国际人权监控机制提交的报告上进行协调,每年与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举行会议,民间社会组织的两名成员代表这些组织。

2.法治:执行宪法法院裁决,法院积压案件,及时审判

139. 宪法法院是解释《宪法》条款的最高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法院的裁决必须得到所有国家机构、所有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的尊重和执行。在2013年底,下述宪法法院裁决尚未获得执行:4个关于违法的裁决,2个关于地方社区法规违反《宪法》的裁决。目前正在执行这些裁决中的一些裁决。

140. 《宪法》第23条规定,任何人有权由法律设立的独立公正法院无无故拖延地对有关他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决定和对他的任何指控进行审理。欧洲人权法院在Lukenda诉斯洛文尼亚案上的裁决和宪法法院第U-I-65/05(2005)号裁决赋予国家为公民行使获得及时审理的权利创造条件的义务。为此,司法部在2005年起草了“Lukenda项目”,设想在现代系统中消除法院案件积压的系统性原因。项目包括一系列行动,从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到司法系统更快和更全面的计算机化。《保护及时受审权法》2007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在这方面,欧洲人权法院2007年裁决判定,该法载有保护及时受审权的有效法律补救办法,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及第13条。

141.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一审和二审普通法院积压案件总数为174,299件,与该法生效之前相比减少了46%,尽管两次采用了更加严格的标准。

表27一审和二审普通法院积压案件

法院

2006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减少比率(2006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高等法院

3,832

799

-79.15%

地区法院

13,785

19,210

+39.35%

县级法院

305,565

154,290

-49.51%

合计

32 3, 182

17 4, 299

-4 6. 07 %

142. “法院案件积压”一词是指已经向法院提交了6个月以上的法院未决案件。必须强调,自2006年以来,在《法院规则》上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在2009年,第二次在2010年)。因此,不能对上述数据进行直接比较。如果仍然使用2006确定积压案件的标准,减少幅度会更大。关于平均审理时间减少的数据更相关。在1998年,所有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是14.1个月(422天);在2013年,所有法院平均审理时间是3.6个月(110天)。这表明斯洛文尼亚在减少法院审理时间上取得了巨大进步。

3.生命权和禁止酷刑

143. 《宪法》作了如下规定: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在斯洛文尼亚不实行死刑(第17条);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第18条);在刑事和所有其他法律诉讼程序中,以及在剥夺自由和执行惩戒措施期间,必须保障尊重人格和尊严(第21条第1款);禁止对自由受任何形式的限制的个人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也禁止使用任何胁迫形式获取供词和证词(第21条第2款)。

144. 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2008年通过的新《刑法》规定,将酷刑列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罪行(第265条,在2011年修订后的《刑法》中改为第135条第A款)。此外,立法者考虑到《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关于酷刑的定义,现有的反人类罪(第101条第6项)和战争罪(第102条第1款第2项)都将酷刑定为刑事罪行。

145.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法》规定,人权监察员是国家预防机制。他与选定的非政府组织和在斯洛文尼亚已经获得人道主义组织地位的组织一起,履行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责和权力。自2007年以来实行的这种监控,提高了检测和防止残酷和其他形式的残忍待遇的效率、频率和专业性。

146. 为了对涉嫌警官的刑事犯罪进行独立调查,在新建立的国家特别检察院之内设立了一个特别局。自2007年11月1日以来,特别局一直以不同格式运作。特别局专门负责起诉警察和类似国家执法机构雇用的官员犯下的刑事罪行。

147. 2013年,修订了《警察法》,以《警察职责和权力法》和《警察组织和工作法》取代了《警察法》。尤其是前者为保障在警察工作程序中更好地尊重人权提供了各种方案。《警察权力准则》包含了在实施条例中引入的一个新元素:《警察职责和权力法》明确规定,部长必须在获得人权监察员的初步意见之后颁发《警察权力准则》。

4.表达自由

148. 根据《媒体法》,在斯洛文尼亚的媒体活动必须基于:表达自由,人格和尊严不可侵犯和得到保护,信息自由传播,媒体对不同意见和信念及不同内容开放,编辑、记者和其他作者根据节目理念和职业守则自主制作节目,记者、其他作者和编辑对其工作产生的后果负个人责任。根据《媒体法》和《视听媒体服务法》,禁止播放煽动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或其他不平等、或暴力或战争、或煽动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或任何其他仇恨和不容忍的节目。这两项法律的某些条款也提及保护人权。

149. 《媒体法》规定,广告不得损害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不得煽动基于种族、性别或族裔的歧视或政治或宗教不容忍,不得煽动损害公众健康或安全或破坏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的行为;不得以宗教或政治信仰为由做触犯人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法规定的一项特别权利是更正或答辩权。基于这一权利,任何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已发表的任何报道的侵犯,都有权要求责任编辑对报道免费发表更正,或者免费发表答辩,以可以核查的陈述否认发表的报道中的指控和信息。在广告方面,有有关儿童的特别规定。面向儿童或有儿童出现的广告不得包含暴力、色情场景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和身心发育或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广告不得对儿童产生道德或心理伤害,不得利用儿童缺乏经验或轻信鼓励儿童购买产品或服务,不得鼓励儿童劝说父母或其他任何人购买产品或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地在危险场景中显示儿童

150. 关于保护人权,规范电视节目和视听媒体服务(按需)的《视听媒体服务法》明确禁止怂恿不平等和不宽容和损害对人类尊严的尊重。特别注意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可能损害他们的身体、心理或道德发育的内容的伤害,特别注意在播放视听商业信息方面保护他们。在视听媒体服务中,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儿童和青少年的私人生活、家庭或住所,不得非法攻击他们的荣誉或名誉。

151. 《刑法》在专门关于损害荣誉和名誉的刑事罪行的条款(第158至162条)中载有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公共信息渠道或在公共集会上犯罪是加重情节罪行的规定。修订的《刑法》限定了责任编辑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如果不知作者是谁,如果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信息,或如果有物质或法律障碍阻止作者起诉,编辑才负责任)。责任编辑对无法阻止的直播节目和网页上允许没有事先检查的实时评论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5.良心自由

152. 《宪法》第41条对良心自由作了规定,良心是指宗教信仰及道德、哲学和其他信仰。任何个人可有任何宗教或其他信仰,可自由地表明宗教信仰,或者可以没有宗教信仰,可以不表明宗教信仰,个人在这方面没有义务自我宣布。任何强迫宣布都是侵害这个人的人格完整,否认宣布自由。鉴于此项自由,任何人都有权成为或不成为任何宗教团体成员,不得对不成为宗教团体成员或离开宗教团体加以限制。

153. 《宗教自由法》规定并保障行使宗教自由,规定了教会和其他宗教群体进行登记及登记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规定了登记的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宗教团体事务办公室在文化部之内运作,它与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代表就宗教团体感兴趣的的议题进行磋商,向它们提供关于立法、它们的权利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的信息。

6.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154. 《宪法》第14条规定,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念、财富、出生、教育、社会地位、残疾或任何其他个人状况。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2条规定的平等保护权利也属于平等总原则的范畴(在法院诉讼程序和其他国家机构面前享有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155. 某些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譬如《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包括各种法律的具体条款(譬如,《刑法》条款将违反平等定为一种刑事罪行;《雇用关系法》条款禁止歧视;程序法律条款保障在有关刑事、民事、行政及关税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平等)。

156. 在有关就业和工作、教育、社会保护、选举等的法律条款中,都对宪法性平等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对平等原则的适用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法规定实行平等待遇,无论个人状况。该法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可能导致歧视、报复措施及骚扰的唆使。该法还载有采取旨在确保因一个或多个个人状况而处于不利处境的个人获得实际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平等原则律师负责处理指控的违反禁止歧视规定的案件。任何人认为自己受到歧视,都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律师联系。律师就一项具体行为或不行为是否构成基于个人状况的违反平等原则提供解释。律师也为在其他程序中涉及行使平等待遇权利的人提供援助。如果据称侵权者没有对律师的解释要求作出回复,没有执行律师的建议,或没有及时通知律师采取的措施,律师则可将案件移交相关监察机构处理。

157. 据称受害人还可与相关监察机构及其他提供禁止歧视保护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联系;受害人还可以行使损失索赔权。如果侵权行为产生疑虑,则由违反者承担举证责任。

7.工作、公平薪酬、工作场所安全和带薪假期权利

158. 《宪法》第49条保障工作自由。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平等条件下获得任何就业职位的机会。禁止强迫劳动。

159. 《雇用关系法》载有一个关于签署无限期雇用合同的规则。定期雇用合同被视为只是特别情况。在定期雇用期间,签署合同的双方享有与无限期雇用合同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雇用关系的特殊原因包括:签署的合同到期,已经完成商定的工作,或者签署合同的理由不复存在。鉴于定期雇用是例外雇用形式,因此《雇用关系法》强调形式的重要性:签署合同的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明签署定期雇用合同的意向;否则,将假设签署的雇用合同为无限期合同。该法规定,签署定期合同仅限于法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情况,限制这类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签署的定期雇用合同违法,则将其改为无限期雇用合同。

160. 在斯洛文尼亚,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是由《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规范的,该法于2011年12月3日开始生效。法律框架得到数目众多的实施法规的补充,这些法规是在该法和其他法律基础上制订的。这些法规规范下述工人的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面临特定风险的员工(譬如,石棉、致癌物质、化学元素、噪音或生物元素),工人特定弱势群体的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譬如,年轻工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或新妈妈),使用特殊设备的工人(譬如,工作设备、保护设备或检测设备),以及在特别环境中工作的人(譬如,渔船、爆炸性环境或采矿)。此外,通过实施旨在支持强制执行和实施法律的组织性法规(譬如,关于在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专业考试、签发工作许可证或协调员培训的法规),保障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161. 几个其他法律和相关法规也对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作了规定,主要是规范医疗保健组织工作的法规,其中包括工人的医疗保健。此外,在《雇用关系法》涵盖诸如工作时间、夜间工作、休假和休息等工作条件的所有条款中,以及在保护特别工人群体(怀孕和生育工人、18岁以下的工人及残疾和老年工人的保护)的法规中,都包括关于安全的规定。《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允许工人参加与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有关的事项。然而,该法指出,关于工人参与组织、如何选举这些组织及通过参与对工人进行法律保护,则遵照《工人参与管理法》。《劳动检查法》对有关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法规的实施和相关责任和措施的监控作了规定。

162. 在斯洛文尼亚,年轻人比任何其他年龄组的人更多从事临时及短期就业,这降低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2013年,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所有年轻人中,73.9%是临时就业(包括学生工作);而在整个工作人口中,该比例是16.6%。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的积极就业政策方案旨在尽快提供稳定的就业,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失衡状况。因此,我们正在与斯洛文尼亚就业服务机构、斯洛文尼亚人力资源开发和奖学金基金会合作,通过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解决年轻人的失业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提供面向辍学和希望获得额外培训的青年人的方案(额外教育和培训、补贴性就业),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163. 2013年,《劳动力市场紧急措施》和《父母保护法》规定实施奖励措施,以促进30岁以下的人签署无限期劳动合同。奖励措施适用于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与此前至少3个月登记为失业的30岁以下的人签订无限期雇用合同的雇主。这种雇主在前24个月免缴强制性社会保险费。

8.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64. 自2008年以来,经济危机持续影响各项社会权利。由于失业率高,收入减少,所有社会群体和所有类型的家庭面临的贫困风险都增加,最弱势群体是失业者和单亲家庭。65岁以上的人的贫困风险也增加(在2012年,为19.6%),特别是独居的老年妇女。儿童(17岁以下)的贫困风险从2009年的11.2%升至2012年的13.5%。2009年,极其贫穷人所占比例(根据9项贫穷指标中的至少4项)为6.1%;2012年,为6.6%。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人没有足够的医疗保险。

165. 由于严酷的社会状况,尽管在预算整合上采取紧缩措施,政府正努力保障大多数脆弱人口群体的权利和地位,譬如,在社会和资金方面脆弱的群体。根据斯洛文尼亚战略文件,斯洛文尼亚计划在2020年之前,将处于贫困风险和社会排斥的人数减少4万人(与2008年相比)。尽管社会状况严峻,社会转让制度在减轻贫困上仍然相当有效。2012年,社会转让(不包括养恤金)对减少贫困风险的效果是46.4%。在实行社会转让(不包括养恤金)的欧盟成员国家中,斯洛文尼亚属于对贫困风险影响最大的国家(2012年,欧盟28个国家的平均数为34.4%)。斯洛文尼亚仍然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相对较小的国家之一。

166. 2013年4月,国民议会通过《关于国家社会救助方案的决议(2013-2020年)》,这是概述这一时期发展社会保障措施的基本文件。它的主要目标是,保障斯洛文尼亚公民和非斯洛文尼亚公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包容。该《决议》提出的主要目标是:

减少社会濒危和弱势群体的贫穷风险,改善他们的社会融入状况;

提高服务和方案的可用性和多样性,保障获得性;以及

通过提高自治、改善质量管理和提高用户对服务的规划和提供的影响力,提高服务、方案及其他形式的援助的质量。

167. 根据《决议》,将起草具体时期的实施计划,详细规定在每个相关时期的主要社会保障任务。

168. 2010年,国民议会以《公共基金权利行使法》和《资金社会援助法》形式通过了一揽子新社会立法,于2012年开始生效。这个一揽子立法从根本上不同于过去关于社会和家庭转让和补贴的立法,大大改变了由公共资金资助的福利制度。制度性改变的主要目标是:

提高社会分配的透明度;

提高社会分配的效力和针对性;

创建一个简化的、更友好、更透明的系统,在福利方面进行更快和更有成本效益的决策。

169. 实施新社会立法一年之后,对其效力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国民议会2013年11月通过了对这一立法的几个修正案。一些修正案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余的于2014年9月1日开始生效。进行的修改主要涉及最弱势群体(老人、单亲家庭和大家庭)的额外保护和进一步改进行政支持。

170. 旨在消除贫困的其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学前照护、学生交通和教科书费用补贴及奖学金;为弱势群体(残疾人、移徙者、罗姆人)就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方案和在“平等”举措之下实施实验方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免交某些其他税收;以及免缴强制医疗保险费。

171. 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力市场监管法》规定:

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采取的措施的目的是,提高就业领域公共服务的绩效,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以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措施的提供者;

行使该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和服务的条件和程序;

措施的融资及其实施的监控、评估和监督;以及

将员工推荐给其他用户。

172. 关于积极的就业政策的法规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规定:

提供培训和教育;

更换工人和工作分担;

就业奖励;

创造新就业机会;以及

促进自营职业。

173. 该法也规定了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的准则,作为新的战略文件,它将是下一个4年实施措施的基础。

9.受教育的权利

174. 《宪法》保障与教育相关的基本权利。它规定了受教育的自由。实行义务基础教育,由公共资金供资,国家为公民获得适当教育创造机会。

175. 根据《宪法》,肢体或精神残疾儿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有权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在社会中积极生活。

176. 《教育组织与融资法》规定教育制度的目的是:

确保个人最好的发展,无论性别、社会和文化背景、宗教、种族、族裔、国籍及肢体或心理素质或残疾;

教育人们相互容忍,提高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认识,尊重人类的多样性和相互合作,尊重儿童权利及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男女平等机会,从而提高他们在民主社会中生活的能力;

发展语言能力和技能,提高关于斯洛文尼亚语是斯洛文尼亚官方语言的认识;

培养关于每个人的人格完整的意识;

发展关于公民身份、民族认同及斯洛文尼亚历史和文化知识的意识;

能够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

在有特殊发展问题的地区提供平等教育机会,为社会贫穷儿童提供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保障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青年人和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以及

进行关于可持续发展和积极参与民主社会的教育,包括更深刻的自我理解和对自己、自己的健康、他人、自己的和其他人的文化、自然和社会环境及后代等采取负责任的态度,等等。

177. 其他法律也对民族群体、罗姆人群体、外国人和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权利作了规定。教育、科学与体育部经常呼吁提交关于实施下述项目的申请:关于开展有关社会和公民能力的研究项目,譬如,关于预防暴力和文化间对话的研究项目;关于教育机构实施的项目(认识和预防暴力,关于两性平等的教育);以及关于培训合格教职人员(培训内容包括鼓励容忍和接受多样性、文化间合作与相互学习、推动文化间对话、平等机会及认识和预防暴力)。正在实施几个重点为对学生进行人权教育的项目。

178. 在正常和课外活动中的强制性和可选性课程也是为了推动文化间对话。

179. 法规规定下列儿童、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群体,由于个人、社会-经济和文化原因,在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需要特别援助或额外措施:

有才华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学校为智力明显高于平均水平或在特定领域、在艺术或体育方面极有才能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调整教学课程;

有学习困难的中小学生:学校根据情况调整教学方法和课程活动,提供补习班和其他形式的个人或集体帮助;

儿童患者:可以在医院提供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在医院的教职员工必须:(1)与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及儿童的父母和学校或学前机构合作,(2)向学生的学校提供一份关于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3)就出院后的继续教育提出建议;

罗姆族群体成员:有罗姆儿童或中小学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的标准(班级规模、教师与儿童的比率)比普通班级更为有利;小学可以雇用额外的教师或教学助理,罗姆学生可以从他们获得教学和其他帮助,如果学校有超过45名罗姆学生,可以多雇用2名教学助理;在一个特殊的项目中,将罗姆助理纳入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以帮助儿童或中小学生克服情感或语言障碍,作为学前机构或学校与罗姆社区之间的联系渠道;

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成员:《宪法》规定,在他们居住的地方,他们有权以他们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在学前教育机构,每天有2名教师在校6小时;在小学和中学组成班级或小组的标准比多数民族学生的学校更有利;

外国侨民:2007年,通过了《将移民儿童纳入斯洛文尼亚教育系统的战略》;2009年,在它的基础上通过了《幼儿园和学校外国儿童教育准则》,2011年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准则》规定在为外国儿童设计教育活动上,进行相关调整,向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提供帮助;在学前教育、小学、中等和高等教育方面,难民享有与斯洛文尼亚公民相同的权利;教师依照教学大纲在学前教育机构组织旨在发展第一语言不是斯洛文尼亚语的儿童说斯洛文尼亚话的技能的活动;他们入学之后,学校为斯洛文尼亚话不是母语的人和移民学生提供斯洛文尼亚语言课程;经他们的父母同意,移民学生可以受益于经过调整的考试程序和期限;如果中小学生和大学生是寻求庇护者,可以享受免费用餐,可以免费借阅教科书。迄今几年来,负责教育的部与原籍国合作,支持为生活在斯洛文尼亚但第一语言不是斯洛文尼亚语的小学生提供额外的母语和文化课;

来自社会-经济贫穷环境的儿童:在社会服务证书证明他们的家庭处于贫困风险的基础上,他们优先进入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与负责的社会服务局密切合作;在学前教育机构或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有孩子、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家庭寻找可能的支持和帮助(譬如,奖学金,解决资金问题,在学校提供学习空间,提供课本和学校材料);学校也可以向学生提供个体或集体帮助。

10.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

180. 适用的卫生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服务必须是平等、足够、优质及安全的。全民享有源自强制性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的平等权利。

181. 《患者权利法》规定了患者作为医疗服务使用者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上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程序。

182. 卫生部将保护弱势人口群体的权利作为医疗保健和人权的优先事项,将特别重点放在:精神病患者、严重慢性病患者及老年人,与生物医学进展有关的权利,重点为促进健康、预防吸毒成瘾和其他疾病的活动,以及全面医疗保健服务和克服排斥现象。

183. 《精神卫生法》规定,在精神病院严密监护病房、社会福利机构的封闭式病房及在监督治疗中进行的所有种类的治疗中,都必须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法院非自愿住院程序。

184. 由于对老年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卫生部与其他相关部委合作,起草长期医疗保健服务的法律依据,负责为老年人、特别是有认知障碍的老年人提供综合护理。

185. 根据2009至2011年期间的初步数据,孕产妇死亡率为每十万例活产1.5例死亡,而大龄孕产妇死亡率为每十万例活产13.7例死亡。负责处理孕产妇死亡数据的国家工作组负责对孕产妇死亡进行分析。该工作组是公共卫生研究所的一部分,负责根据标准议定书处理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该工作组每三年根据调查结果发表一份全面报告,其中包括就与生殖健康有关的临床和公众健康措施提建议,着重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重要性、精神障碍的识别与治疗及对广大民众和医务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必要性。自2000年以来,在斯洛文尼亚,难以获得医疗保健不再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育龄妇女不仅理论上可获得卫生保健,而且实际上普遍可获得卫生保健。

186. 卫生部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为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方案共同供资。将特别重点放在由于缺乏意识和社会排斥不利用生殖医疗保健服务的妇女身上;因此,旨在促进和保护生殖健康的特别方案面向这一群体。鉴于在斯洛文尼亚产后精神障碍和自杀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共卫生研究所2013年发表了一份关于治疗围产期心理问题和障碍的方案草案,它将作为今后计划开展其他活动的基础。

187. 在2013至2014年期间,卫生部为没有强制医疗保险的人实施的援助、咨询和照护方案共同供资。至于无家可归、受到社会排斥的人,主要侧重于在公共卫生网络和强制健康保险机构提供信息、提高可获得性和融入。这需要现场工作,日间中心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活动,以及与被排斥在公共医疗系统之外“隐藏人口”合作。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这些活动包括:规范没有保险的人的地位;提供关于医疗保险程序和医疗服务权利范围的信息和建议;陪同没有保险的人去相关机构;帮助寻找个人医生;支持住院的无家可归的人(在住院期间去医院看望、协助办理行政程序)。卫生部在招标结束时将公布结果。

11.适足住房权

188. 斯洛文尼亚通过实行为有资格租用非营利租赁公寓的人补贴部分住房市场租金的制度,保障获得适足住房的更大可能性(包括补贴性公寓)。如果市政府不能通过补贴性住房提供足够数量的非营利性公寓,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租赁性公寓,国家和市政府承担非营利公寓租金与市场租金之间的一部分差额。合格家庭可获得高达非营利房租的80%的补贴。自2008年开始实施该方案以来,尤其是在最近几年,支付金额一直增加。在2013年,增加了17%。

189. 根据住房法律规定,市政府负责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房单元。这一规定不是指公寓,而是指在特别目的建筑中的住房单元,作为临时住房。鉴于无法提前预测社会地位,分配住房单元无需提交申请或履行类似程序。合格者名单必须保持开放,从而可以帮助处于困境的人、无家可归者和暴力受害者。通过这种方式,可对个体家庭的社会和住房困难作出快速反应。

190. 2012年,市政府大约有500个这样的住房单元。据它们估计,需要更多的住房单元,特别是在城市居民区。然而,市政府没有充分利用房地产基金会为此目的划拨的一千万欧元专款;因此,目前正在考虑如何通过国家和地方社区之间的合作解决这个问题。

191. 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为几个项目供资,以全面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包括他们的食宿;2013年,在这些项目中,为237套住房提供了资助;用户数量达到1,900个。2013年,为此目的专门划拨了约850,500欧元。2014年,划拨了约一百万欧元专款。

192. 国家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譬如,年轻人和年轻人的家庭、大家庭、残疾人、有残疾成员的家庭、有长期工作经历但缺乏适当住房的公民及从事对地方社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活动的人。为了向退休人员提供住房,创建了养恤金和残疾保险金房地产基金会,该会有3,000多套租赁公寓可供支配,用以解决退休人员的住房问题。

193. 斯洛文尼亚也有丰富的水利资源,因此对获得健康饮用水的管理相对较好。市政府负责饮用水供应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确定市政府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因此,有50名或更多长期居民的居民区(人口密度为每公顷5人以上),必须有公共供水。

194. 在不能保障公共供水的地方,居民(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自己解决饮水供应问题,所有人都享有获得供水的权利。根据2014年的分析,在斯洛文尼亚,88.6%的居民连接上了公共供水系统,也将为约有7%的人口的地区提供公共供水系统。

12.家庭暴力

195. 《防止家庭暴力法》于2008年3月开始生效。该法对肢体、性、心理和经济暴力及未为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照护作了规定。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享有免受暴力的特别保护。如果暴力的受害者是儿童,则知道情况的任何人都有义务立即向社会服务局、警察或国家监察院报告。该法引入的另一新规定是,受害人在参加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所有诉讼程序时,有权有一名助理陪伴,帮助寻求解决办法。受害人还有权有法律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维护其利益。由社会服务局领导的多学科小组与其他主管机构和组织合作,制定了一份受害者援助计划。该法规定,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法院可在暴力行为案件上施加某些限制,禁止施害者进行以下活动:进入受害者居住的场所;进入受害者居住住所的指定距离之内;接近受害者定期光顾的场所;以任何方式与受害者联系。应受害人的请求,法院可要求施害者离开共同住所,由受害人单独使用住所。如果离婚,则受害一方配偶可要求另一方配偶(对受害者或其子女施暴的施害者)离开两个配偶共同生活的住所,由受害人单独使用这一住所。为了保护儿童,法院将住所判给与子女一起生活的配偶。所有上述限制和措施最长适用6个月,有延长6个月的可能性。基于这一法律,所有相关主管机构(警察、教育、医疗和社会机构)都制订了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何应对的自己的规则,为合格的专业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

196. 2013年,该法通过增加拘留违反这种命令的罪犯的可能性,修订了警察颁发限制令的权力。

197. 社会服务局有12名协调员,负责预防家庭暴力,他们在地区一级运作。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处理暴力事件的同事提供专家支持,并协助在地方一级建立和组织危机管理总团队。他们作为外部专家参加这些组织的工作,如果需要,组织和领导机构间联合团队行动,协助成年人暴力受害者;如果对一个地方或一个人发布了限制命令,他们还领导和协调干预服务工作。协调员也协助组织和维护社会援助提供者和方案网络,以预防暴力和防止其发展,为合格的专业人员组织和规划专业培训,提高专家和公众对各种形式的暴力及其程度的认识(与诸如儿童、老年人等目标群体举行圆桌会议,一起工作)。他们的任务还包括分析各自所在地区的情况,协调和评估为施害者和受害者制订的(创新)方案,并准备和安排短期住宿设施。此外,协调员必须参加定期培训,引入新的更有效的家庭和个人援助形式。

198. 新《刑法》的一个特别条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可能有各种形式,家庭暴力是对与施害者现在或曾经生活在一个家庭或其他永久社区的人实施的暴力。原来的《刑法》在不同条款中对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后果作了规定。

199. 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2009-2014年)的决议》。这是一个战略文件,它确定了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目标、措施和重要机构。2010年5月,政府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10-2011年)》。

200. 已经增加了女性暴力受害者的住宿容量。2014年,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为25所安全住房、紧急避难所和产妇住房共同供资,这些住房总共约有445个床位。已经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一个安全住房进行了调整,已经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对一个危机中心进行了调整。已经将危机中心和住所网络扩展到以前没有此类服务的地区,现在在这些地区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住宿设施。

201. 举办了各种培训课程,尤其是为司法部门,以提高负责预防暴力的合格专业人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敏感性,包括如何与女性暴力受害者和施害者打交道。此外,与包括欧盟专家在内的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警察实施培训方案。为教学专业人员举办的教育和培训课程将继续包括防止侵犯妇女的暴力和促进非暴力解决冲突的内容。这些活动是《关于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2005-2013年)的决议》规定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

202. 2011年9月8日,斯洛文尼亚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2年,启动了批准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对《公约》条款对国内立法和做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13.贩运人口

203. 在斯洛文尼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中,规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自2004年以来,打击人口贩运部门间工作小组每两年起草一份《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该小组由有关部委、政府服务机构、最高国家检察院、国民议会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行动计划》规定了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而开展的基本活动,其中包括关于人口贩运罪行的立法、检测、调查和起诉;通过传播信息、提高意识和开展研究,进行预防;向受害者提供协助和照顾;进行培训、教育和国际合作。

204. 《行动计划》为2004年修订《刑法》中关于卖淫和贩运人口的条款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将贩运人口定为一类新的刑事罪行(第387条第A款);关于卖淫剥削的新刑事罪行(第175条)取代了原来的为妓女拉客和为卖淫招揽生意的刑事罪行(第185和186条)。2008年,起草了新《刑法》,修订了关于贩运人口的条款(新《刑法》第113条)。2011年,修订的《刑法》(KZ-1B)扩大了第192条(忽视和虐待儿童)之下的刑事罪行清单,并根据第36/2011/EU号欧盟指令适时修改了关于贩运人口的条款,特别是在对人进行控制和经他们同意的贩运方面。在《刑法》第199条(未申报的雇用),增加了新的第三条款,该条款对剥削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通过了《证人保护法》。该法也适用于人口贩运受害者证人的保护。还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规定人口贩运刑事罪行的未成年受害人有权由授权的代理人负责行使他(她)的权利。修订了《外国人法》,该法在一个特别条款中规定了根据第2004/81/EC号指令处理人口贩运外国人受害者的程序。2014年5月,对《外国人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相信外国人在斯洛文尼亚居留期间可能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严重理由,是拒绝发放第一次居留证的理由之一。

205. 斯洛文尼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根据这个地区文书承担了义务。2012年,这个《公约》的监测机制(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专家)对斯洛文尼亚进行了第一轮监测。2014年2月7日,缔约国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斯洛文尼亚的报告和建议。

206. 预防活动包括:提高公众意识,制作关于预防的视频节目,重新印刷和散发材料,通过非政府组织实施各个部委共同资助的项目,以提高目标群体的意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对专家和公众、特别是执法机构进行教育,以及为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培训和教育供资。关于贩运人口的终审判决数量逐年增加,这是重视向司法人员提供信息和进行培训的结果。

207. 自2008年以来,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实施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照顾的项目,由内务部(食宿安全)和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危机期间的食宿)提供资金。估计该项目每年约耗资8.5万欧元。

208. 在2011至2013年期间,执法当局(警察和国家检察院)发现和处理了几种形式的人口贩运。2011年,进行了15起刑事审判;2012年,27起;2013年,15起。大多数案件涉及卖淫剥削和其他性虐待。还发现了一些强迫劳动案件,例如强迫乞讨和强迫犯刑事罪(例如偷窃)。关于贩运人口刑事罪行的判决数量也增加了:2011年,有6个判决;2012年,有8个;2013年,只有2个。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209. 在斯洛文尼亚,部门间人权委员会是负责在向国际人权监控机制提交报告上进行协调的中央机构。在1993至2012年期间,这个机构被称为部际人权工作委员会。

210. 2013年4月,政府成立了部际人权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编写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普遍定期审议和区域性组织提交的国家报告,并监督建议的实施。

211. 授权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

212. 该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理府、所有部委和统计局代表。2014年4月,政府增加了委员会成员数额,增加了2个学术界代表和2个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学术界代表由斯洛文尼亚校长会议指定,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由非政府组织信息服务、合作与发展中心指定。

213. 赋予一个拥有相关权力的局担负根据各个国际法律文书起草报告的任务。它还与其他参与机构合作,管理起草报告的过程,负责向公众提供信息和让感兴趣的公众参与。在将报告提交政府审批之前,这个局(协调员)必须将报告提交部际人权工作委员会批准。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法律补救的情况

A.男女平等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

214. 在斯洛文尼亚,男女平等是已渗入妇女和男子生活的所有领域和所有阶段的一项权利、一个目标和一条横向原则。《男女机会平等法》规定了基本原则:通过消除实现男女平等的障碍,通过预防和消除作为一种形式的歧视的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以及通过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公平代表性创造条件,改善妇女状况和创造平等机会。该法规定了提高妇女的作用和改善妇女状况及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及战略。斯洛文尼亚受条约和政治承诺的约束,必须实现这些目标。2005年,斯洛文尼亚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2005-2013年)》,各部委和政府机构正在通过两年期计划实施该方案;政府基于报告制度,定期审查实施的活动是否充足和有效,在必要时改变、调整或更新这些活动。政府每两年向国民议会报告一次《国家方案》执行情况。在第一个《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有效期结束之后,对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评估了实现目标的情况、实施的措施和活动所取得的结果和效果。评估还为起草2014至2021年期间新国家方案提供了依据,已开始起草工作。

215. 在教育、就业、同工同酬、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妇女和女童方面,政府关于提高妇女的作用和改善妇女状况及确保男女平等的政策已取得显著进展。新法律、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及特别行动计划和方案的实施,都有助于取得进展。实施的特别行动计划和方案包括: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2009-2014年)》;为妇女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定期提供信息;系统地提高公众和目标群体的意识;教育、培训和与非政府组织、工会、研究和教育机构合作;鼓励新闻媒体在确保男女平等上发挥积极作用,以及吸纳男子参加实现男女平等的努力。

216. 政府已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在决策中实现男女代表性平衡,促进男女平等地加入欧洲议会、国民议会和市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以及采取措施促进女性和男性在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的参与代表性平衡。2011年12月4日的议会选举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国民议会中妇女议员的比例增加至占三分之一。2013年2月27日,斯洛文尼亚的首位女总理当选。在独立的斯洛文尼亚历史上,妇女首次占据了行政部门的最高职位。在2014年7月13日提前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妇女议员所占比例增至35.6%。

217. 《雇用关系法》规定了同工同酬,该法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建议。政府没有开展额外活动来减少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因为2012年的数据表明,在斯洛文尼亚,这种差距是微不足道的(2.5个百分点)。

218. 政府也继续实施各种办法,特别是通过组织咨询、培训和研讨会,也通过分析与研究在不同领域男女权力划分,来识别和消除陈规定型的看法。除了开展促进教育的活动,还努力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包括成为负责任的伴侣和父母。这种努力特别包括促进男女在照顾儿童、老年人和需要协助的其他家庭成员上共同承担责任和更公平的家务分工。

219. 国防部工作人员和斯洛文尼亚军队成员定期接受关于男女平等、机会平等和保护人类尊严的培训。各级军事教育和培训方案及文职专家职位候选人都包括人权、保护人类尊严和妇女在当地和进而在全球维护和建设和平上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内容。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和第1820号决议补充了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与根据《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禁止任何歧视有关的问题。

220. 《雇用关系法》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和聚众闹事。《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规定,在第三方暴力风险增加的工作场所,雇主有义务确保工作场所的设计和设备能够减少暴力风险,允许提供援助。雇主必须制订关于发生暴力时采取的程序的计划,并告知员工。雇主也必须采取措施,在工作场所防止、消除或制约暴力事件、聚众闹事或骚扰或其他形式的心理-社会风险,这些有害于员工的健康。2009年,政府通过了《保护国家行政机构雇用的人的尊严的法令》,以确保适当的工作环境,避免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或聚众闹事。该《法令》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或聚众闹事,包括在实际发生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或聚众闹事情况下采取措施。每个机构应任命顾问,负责提供援助和信息;在此之前,顾问必须参加培训。

B.消除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221. 《民事伴侣关系登记法》是当前适用的规范同性伴侣地位的法律。在登记他们的伴侣关系的基础上,伴侣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财产方面(抚养和赡养权利,获得公共财产的权利及在伴侣关系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权利,住所得到保护的权利,在一个伴侣死后继承共同财产份额的权利,告知患病伴侣健康状况和到医疗机构看望伴侣的权利)。

222.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在两个合宪性评估程序中,裁决它们不符合继承法规,这与在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或习惯法婚姻中的继承有关。

223. 宪法法院在2009年7月2日第U-I-425/06-10号裁决中,判定了《民事伴侣关系登记法》第22条违反《宪法》,判决由国民议会在《政府公报》公布裁决6个月之内对判定的违反进行纠正。在裁决的违反得到纠正之前,相同的规则适用于登记的同性伴侣之间的继承,与《继承法》规定的配偶之间的继承一样。在上述裁决的理由陈述中,宪法法院指出,登记的伴侣关系构成与婚姻或同居相似的关系。这种伴侣关系也是以两个人相互亲近、相互帮助和支持的稳定关系为特征的。相同的实际和法律基础适用于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和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伴侣关系;因此,《民事伴侣关系登记法》第22条规定的继承法规,不是基于有形的或客观的情况,而是基于性取向。尽管没有明确提及,后者当然包括在《宪法》第14条规定的个人情况之内。

224. 在对《继承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宪法法院2013年3月14日以第U-I-212/10-15号裁决判定《继承法》违反《宪法》。宪法法院还裁定,在违反得到纠正之前,相同的规则适用于持久生活在一起的同性伴侣(虽然他们没有根据《民事伴侣关系登记法》登记伴侣关系)和同居伴侣之间的继承,只要没有理由使他们的伴侣关系无效。法院还进一步裁定,由国民议会在《政府公报》公布裁决6个月之内对判定的违反进行纠正。在陈述理由中,法院指出,未登记的伴侣关系与合法结合的同性伴侣之间唯一的区别,是没有在有关国家机构面前缔结正式婚姻契约(像习惯法婚姻与婚姻之间的区别一样)。然而,在这两种形式的同性伴侣关系中,在内容方面的实际情况是相同的。未登记的伴侣中的伴侣像在习惯法婚姻中生活的伴侣一样共享相同的亲密的个人关系。

225. 基于宪法法院的下述裁决:这种伴侣关系的实际和法律基础基本上是相同的(同性伴侣关系与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伴侣关系),关于两种伴侣关系的法规之间的区别,包括它们的法律后果,不是基于有形或客观的情况,而是基于性取向。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目前正在起草《民事伴侣关系法》。该法律草案将民事伴侣关系定义为两个女人或者两个男人之间的关系,并对其登记、法律后果及终止作出了规定。这样的伴侣关系与所有法律范围内的婚姻有相同的法律后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法律草案还定义未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是两个女人或者两个男人之间的持久的生活在一起,没有作为民事伴侣关系进行登记,没有理由使他(她)们之间民事伴侣关系无效。根据这个法律草案,这种伴侣关系对于伴侣有与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在其他领域,这种伴侣关系有与习惯法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014年11月30日是国民议会通过《民事伴侣关系法》的最后日期。

C.保护民族和其他族裔群体的权利

226. 《宪法》对个人权利作出了规定,旨在保护所有民族群体成员的民族、语言和文化特征。这些权利载于《宪法》第14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61条(表达民族隶属的权利)和第62条(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

227. 文化部为不同民族和族裔群体成员系统地实施了范围广泛的措施。文化部与这些群体成员合作,确定他们保护文化特征的需求,制订他们的融合措施。通过实施资金措施(资助项目)、组织措施(提供专家援助、咨询、工作坊、中介)及规范性措施(基本法律中关于文化的特别条款,这些群体积极参与起草法规),保障这些群体的文化权利得到保护。正在实施三个方案:一个特别方案,该方案意味着,根据表示的特定文化需求,实行积极的区别对待;一个融合方案,在方案中为族裔群体成员融入文化生活采取优质措施;以及一个发展他们的人力资源的方案,这是由欧洲社会基金供资的方案。卫生部还通过与参与民族和族裔群体工作的艺术家开展对话,确保这些群体的文化活力和发展。如有可能,国家之间的安排也包括他们的文化的保护。如有必要,文化部也委托进行研究,以获得关于各个民族和族裔群体情况的更深入的了解。

228. 国民议会2013年批准的《关于语言政策国家方案(2014-2018年)的决议》评估了情况,制订了语言政策,计划为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即所有语言群体)采取以下措施:为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流的公务员或官员进行语言培训;对潜在短缺的语言的笔译和口译译员进行教育;在教育、通讯和媒体、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中,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第一语言不是斯洛文尼亚语的使用者希望在媒体上出现,确保以这种使用者的语言制作的节目在公共媒体中有足够的空间。

229. (本土)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以及罗姆族群体在传统和历史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家领土上居住。

230. 《宪法》第64和11条规定了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的地位和特别权利,保障他们的地位和特别权利,无论这些群体的大小。《民族社区自治法》对这两个民族群体的组织和基本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还有约90项法律和其他规章、条例和民族混居地区的市级行政单位法令及双边和多边条约对他们的地位作了规定。与专门实施关于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的权利和地位有关的所有法规,都是在征得他们的代表赞同的情况下通过的。两个民族群体在地方自治代表机构中都得到直接代表。在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中,每个民族有一个代表。

231. 斯洛文尼亚为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成员开发了两种不同的教育模式,但它们有相同的目标:双语教育,两个民族及其文化与大多数人口共存。在确定的民族混居地区,为了使意大利族群体成员能够行使接受学前、小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教育的权利,以意大利语提供教育。在这些学校,斯洛文尼亚语是必修课。在民族混居地区的教育机构中,以斯洛文尼亚语提供教育,学习一门民族语言是必修课。在匈牙利族群体成员居住的民族混居区,以斯洛文尼亚语和匈牙利语双语提供教育。在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既有斯洛文尼亚族儿童,也有匈牙利族儿童。这使学生能够学习第二种语言,熟悉其他民族的文化。以两种语言进行教育活动。在学习母语和第二种语言时,将学生分成小组,这有助于他们在更高水平上学习自己的母语。

232. 《宪法》第65条、《罗姆族群体法》及其他具体部门法律对罗姆族群体成员的地位和权利都作出了规定。此外,一个特殊法律对罗姆族群体的地位作出了全面规定。该法律规定,国家当局和地方社区自治机构必须确保罗姆族群体行使特别权利;它对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罗姆族群体的组织作了规定,包括供资。

233. 2010年3月,政府通过了《罗姆族措施国家方案(2010-2015年)》,以确保《罗姆族群体法》的实施。正在通过有关国家机构和地方社区自治机构实施部门方案和措施(在各个部门的行动计划),实施《国家方案》。这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主要战略文件,它包括改善罗姆族群体成员住房条件、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增加就业、改善罗姆族群体的医疗保健服务、保留罗姆族语言和文化的措施,以及采取打击歧视和促进社会宽容的措施。政府保护罗姆族群体委员会负责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此外,《罗姆族群体法》规定,政府必须每年向国民议会报告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234. 各个部委和政府服务机构必须在它们的职权范围之内特别重视罗姆族问题,并将它们包括在各自工作的国家方案中。在斯洛文尼亚,在与罗姆族群体磋商之后,才通过关于罗姆族群体的法律。成立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族群体委员会,它在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中代表在斯洛文尼亚的罗姆族群体的利益。在《地方自治法》的基础上,罗姆族群体在20个市级行政单位议会中有自己选出的议员代表。在这些市级行政单位,设立了市议会特别工作机构,负责监控罗姆族群体的情况。

235. 2011年修订的2004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教育战略》包含一些措施:罗姆族儿童在上小学前至少2年进入学前教育机构学习;罗姆人助理参加教育机构的工作,作为学前教育机构或学校与罗姆族群体之间的桥梁;引进罗姆语课程,作为选修课;教授斯洛文尼亚语;将罗姆族文化、历史和特征纳入教学内容;禁止设立罗姆儿童单独班级(隔离);采用个体化、内部和灵活的差异化方式及不同形式的学习辅助;在学校树立信心,消除偏见;进行合格教职人员在职培训。斯洛文尼亚罗姆人联合会自始至终参与了文件的起草,联合会主席也是起草实施战略行动年度计划的工作小组主席。该战略旨在为罗姆人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为罗姆人有效地融入不同形式的教育作出贡献。

236. 在教育领域还开展了如下活动:组成了有罗姆学生的学校网络,教师可通过该网络交流经验和最佳做法,通过网络向教师提供更多的培训;学校实施了文化间对话项目和其他活动;已经提出为了教学目的将罗姆语标准化的建议;已经制订了罗姆人助理职业标准;已经实施了开发斯洛文尼亚语作为外语的授课方式(和资料)项目;已经拟订并通过了罗姆文化课程教学大纲;已经实施了合格教职人员职业培训方案,以使他们与罗姆儿童成功地工作;已经对罗姆人助理进行了培训;在欧洲社会基金资金支持下,实施了引进和培养罗姆助理项目;通过实施欧洲社会基金项目,特别重视开发和实施各种学前教育模式和概念及儿童和家长教育,将提高家庭识字、合格的专业人士的专业能力和个人发展作为特别重点,为罗姆中小学生和大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教学辅助,实施罗姆父母与孩子的合作活动和方案,包括他们与非罗姆人口的合作;教育、科学和体育部为成年罗姆人的教育共同供资;在欧洲社会基金资助下,实施了引进和培养罗姆助理项目;年轻的罗姆知识分子通过罗姆人学术俱乐部,努力提高罗姆族群体成员对知识和教育的意义的认识;已开始运营罗姆人教育孵化器,目的是为老年罗姆人提供课外活动和教育及提供闲暇时间活动。

237. 2011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在斯洛文尼亚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成员国成员民族群体地位宣言》,斯洛文尼亚在《宣言》中表明了对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民族群体问题的看法,特别强调他们享有民族自我认同、自我组织、发展文化、发展语言和文字、保存历史和有组织的公共形象的权利。

D.保护儿童权利

238.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斯洛文尼亚于2006年拟订第一个《儿童与青年方案(2006-2016年)》。该方案包括儿童生活的所有重要方面,尤其是发现的儿童与青年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未解决问题或新问题。它还包括相辅相成的定性和定量目标,以及实现设定的目标所必须的发展导则和活动。各个章节涉及规范、行政制度和方案及实际具体行使儿童权利。优先事项是制定导则和活动,对参与向儿童提供照护的国家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实施的活动进行变革、修改或采用新解决办法。通过为每项计划的活动或任务划拨专项资金,实施《儿童与青年方案》。

239. 政府特别重视改善儿童的状况。鉴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化影响家庭及其孩子的社会经济状况,政府考虑到某些家庭的困难情况,他们由于总危机在贫困和社会排斥风险面前更加脆弱,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了经过修订的《儿童与青年方案(2006-2016年)》,用于2013至2016年期间。

240. 2006年,推出了题为“儿童律师――儿童的声音”试点项目。该项目旨在详细显示儿童律师模式方案;儿童律师模式方案的实务和组织基础允许将它纳入正式制度,从而确保在国家一级的实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该模式使儿童能够积极参与决策程序。

241. 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之前,对《斯洛文尼亚武装部队服役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第7条现在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不得服兵役或在军队中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242. 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在《关于国家社会援助方案(2006-2010年)的决议》中,确定为妇女和儿童暴力受害者建立妇产院、庇护所和咨询网络,目前在斯洛文尼全国几个地方的网络可容纳约400人。预防暴力援助网络的重点是为母亲及其子女提供安全住宿和心理-社会支持。启动这样的项目的倡议必须来自网络之内的当地社团或个人组织。作为网络一部分的大多数方案已经得到验证,从而获得了公共社会保护方案地位。

E.患者权利

243. 随着《患者权利法》的制订,已经建立了一个患者权利综合体系,目的是提供平等、充足、优质和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该法是基于患者与医生或其他医务专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该法规定了14项权利。

244. 这些权利包括有权按照当前的医学理论获得医疗服务和足够的预防保健服务。获得紧急医疗救助的权利,凭其特性是一项无条件权利,不能附加条件,特别是在支付或转诊方面。

245. 患者有权平等地进入医院和获得治疗,无论任何个人情况(譬如,年龄、宗教或信仰、性别、国籍、资金状况)。

246. 其他权利包括: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获得充足、优质和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尊重患者的时间,获取信息和参与,在医疗上自主决策,考虑表达的意愿,预防和缓解痛苦,获得第二种意见,看到医疗档案,个人隐私和资料得到保护,违反患者权利的现象得到纠正,以及在行使患者权利上获得免费协助。

247. 处理侵犯患者权利的权利保障充分的两阶段程序。第一阶段是与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商负责人进行的。如果在这个阶段没有解决纠纷,一个患者可以请求在第二阶段在患者权利保护委员会的程序中得到保护。

248. 患者得益于在行使权利上享有获得免费协助的权利,可以在任何时候求助于患者权利代表,该人提供咨询、协助或甚至根据授权代表患者行使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

F.残疾人权利

249. 为了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已经通过了若干关于教育、就业、医疗、消除通迅障碍和环境障碍、残疾人自我组织及为残疾人的个人需求提供资助的法规。近年来制订的主要方案、法规和措施包括:

《政府残疾人行动方案(2007-2013年)》,该《方案》基于确保机会平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及确保将无障碍作为落实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条件的原则。该方案包括12项基本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相关部委必须每年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该《方案》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在开放、包容和无障碍的工作环境中向残疾人无歧视地提供工作和就业机会;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法》。该法规定了康复权利、支持性就业、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雇用奖励、在庇护性工场和职业中心就业、配额制度,等等。该法显著改善了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

《残疾人机会平等法》是为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而采取的重要额外措施。该法规定保护残疾人,特别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机会。

该法第28条规定,建立政府残疾人事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三方机构,其中包括残疾人主要组织、专家机构和政府代表。委员会作为在与残疾人政策相关的问题上的义务咨询论坛运作。

指定将博彩收益用于资助处理残疾人问题的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的工作;

已经将残疾人的个人权利纳入一些关于医疗、残疾保险、家长照顾、教育、培训和税收的法规;

斯洛文尼亚是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第一批国家之一,斯洛文尼亚2008年4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在斯洛文尼亚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国期间,斯洛文尼亚起草了《关于欧盟残疾人状况的决议》,组织了关于欧盟成员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的总统会议和非正式部长会议。

250. 在斯洛文尼亚,除了部委,专业机构和残疾人组织对在保护残疾人方面的发展影响重大,它们能够积极共同塑造相关政策。

251. 自2003年以来,斯洛文尼亚残疾工人联合会实施了题为“适合残疾人的需求的市”的项目,鼓励各市对残疾公民的需求作出积极应对。截至2013年底,已经向17个市颁发了该称号,另外两个市已经成为候选市。获得这个称号的市必须与当地残疾人组织一起分析形势,制订行动方案。获得这个称号的市必须向联合会提交关于《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G.不歧视与老年人权利

252. 斯洛文尼亚的人口变化越来越多地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是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口高潮时期出生的人开始退休。

253. 根据国际和国内文件和一些活动,譬如,2002年马德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2002年在柏林举行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老龄问题部长级会议,欧盟对付人口结构变化绿皮书:“各代间新团结”,欧洲联盟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欧洲人口未来――从挑战到机会”的文件,2012年在维也纳举行的老龄问题部长级会议结论等,斯洛文尼亚在几方面正面临着人口变化的影响。

254. 为了通过实施全面和长期的部门间方法,为现在和将来的民主变革做好充分准备,政府2006年制订了《保护老年人战略:人口团结、共处和优质老龄化》。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成立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各代间团结和共存和优质老龄化委员会,以实施该《战略》,确保国家、专家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在规划和实施这一领域的政策上进行持续和协调的合作。正在起草一项新战略,目的是实现优质老龄化和各代间团结,新战略包括积极和健康的老龄化的最广泛的方面。

255. 2013年,通过了《关于国家社会援助方案(2013-2020年)的决议》。在方案中,新的人口发展强烈强调老年人问题,按照人口日益增大的社会和人口压力的需求确定目标。这些目标还包括增加老年人的社区照护,减少机构照顾,机构照顾是过去的主要形式。

256. 制订的关于社会保障的文件和立法对老年人生活质量产生影响,导致在更大范围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和项目,发展了与用户(特别是患有痴呆症的人)一起工作的新概念,培训了与老年人一起工作的合格专业人员,提高了家庭成员和周围人员的意识。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活动,防止暴力侵害老年人,克服关于年龄的陈规定型的看法。

257. 2013年,随着新《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的生效,养恤金和残疾保险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2012年的养恤金制度改革中,制订了关于获得老年人权利和提前退休领取养恤金的要求,以适应人口变化和更长的预期寿命。退休的基本要求是65岁和15年贡献期;为有长期工作经历的老年人出台了保障选项。

258. 人口老龄化对劳动力市场有很大影响。据分析,人口趋势显示,未来活跃劳动人口减少。重要的是,每个人、尤其是老年人有工作或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采取激励老年人工作的措施,特别是旨在实行积极的政策,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在老年人人力资本上进行更密集的投资,改善工作环境,使之适应老龄化的劳动力,宣传和提高对老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性的认识。老年人就业越来越多的需要国家通过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方案进行干预。这主要包括在职培训、为难以安置的客户实施雇用补贴方案,优先纳入公共工程方案及各种教育和培训方案。此外,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就业能力,国家补偿50岁以上的人的社会保障缴款,向雇用55岁以上的人的雇主提供补贴。高龄失业者也包含在《提高社会创业能力II》项目之内。

259. 自2013年7月1日以来,按照修订的《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所有养恤金领取人(领取部分老年或提前退休养恤金、仍然部分就业的人除外)有资格从事临时或偶尔工作。这些工作将有助于老年人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和恢复工作能力。

260. 斯洛文尼亚保障广泛地保护免受基于年龄或任何其他个人情况的歧视。根据《宪法》和批准的条约,这种歧视是指公共机构可能侵犯任何人权或自由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为和决定。《实行平等待遇原则法》规定,私营部门的各个方面的行为也必须提供这种保护,例如在获得向公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方面,包括住房、根据民事法律加入协会、获得文化产品、体育运动、娱乐,等等。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免受歧视的保护,即使法律实体也享有此权利(譬如,老年人的非政府组织)。

H.外国人、寻求庇护者及移徙工人的权利

261. 《外国人法》对在斯洛文尼亚入境和居留做了规定。根据欧洲法律,该法确保平等对待在斯洛文尼亚合法居住的外国侨民。尽量使外国人享有与斯洛文尼亚公民享有的权利相当的权利。2008年,通过制订《外国人融入法令》,斯洛文尼亚出台了积极的融合政策措施。自2009年以来,斯洛文尼亚定期实施基本融合措施,旨在制订一项基于文化间对话(提供信息、斯洛文尼亚语言和文化、历史和政府系统课程,组织文化间对话方案和特别目标群体方案,等等)的综合和有效的融合政策,其中包括提高公众意识的元素。

262. 至于庇护政策,《宪法》第48条规定,在法律限度之内,因致力于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受到迫害的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享有获得庇护的权利。2007年,《国际保护法》取代了《庇护法》,成为一项系统地规范斯洛文尼亚国际保护的新扇式法律。该法将欧盟理事会指令完全转化为斯洛文尼亚法律,该法与两项欧盟理事会条列一起,为欧洲共同庇护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该法规定实行有效和快速的庇护程序,为第三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帮助他们融入斯洛文尼亚社会;该法规定,如果作出否定决定,则立即将外国国民遣返回原籍国。该法通过规定对接受医疗、心理咨询和护理的物质条件加以积极区分,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申请者、难民、接受辅助保护的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考虑享有国际保护的人的家庭团聚原则。向满足《国际保护法》要求的每名申请人提供国际保护。如果申请人离开斯洛文尼亚,则该程序中止。2013年,有65%的程序中止。

263. 对履行国际保护程序的公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有关国际判例法。将所有有关修订国际保护立法的建议提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进行初步审查和评论。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保护法》的实施,在提供心理-社会援助和学习协助、开展创造性的休闲活动及协助融入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在防止性暴力和在发生性暴力时采取适当行动及打击人口贩运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2008年6月,斯洛文尼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一项协议,以更迅速地检测和防止性暴力,以及在这方面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采取行动。

264. 在斯洛文尼亚,经济和劳动力迁移是由《外国人就业与工作法》和《外国人法》规范的。各具体部门的法律也很重要,它们对在斯洛文尼亚的外国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其他权利作了规定。对2007年《外国人就业与工作法》作的最新修订,方便了第三国国民的就业要求(取消了获得工作许可的某些行政障碍),将欧盟关于合法移民的法律转化成了斯洛文尼亚法律。2007年,制订了《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移民子女和中小学生融入教育体系战略》和《幼儿园和学校外国儿童教育导则》。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履行《移民融入成人教育战略》的通过程序。

265. 斯洛文尼亚没有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斯洛文尼亚的法律体系早已包括了《公约》所载的大多数权利,并已经在国家一级对移徙工人的范围和保护有充分的规定。斯洛文尼亚是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劳工组织第97和143号公约及《欧洲社会宪章》的缔约国,它们都载有广泛保护移徙工人权利的规定。

I.“除名的人”(斯洛文尼亚独立后从常住居民登记册转至外国人登记册的人)

266. 《外国人法》是斯洛文尼亚的独立法律之一,它对外国人作了定义。该法规定,自1992年2月26日起,该法适用于未申请斯洛文尼亚公民身份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公民。在那一天,这些人成为外国人,如果他们继续在斯洛文尼亚居住,必须申请居留许可。没有斯洛文尼亚公民身份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公民被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为了确定这些人的地位,1999年《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这些人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条件比《外国人法》规定的条件更为宽松。自1990年12月23日或1991年6月25日以来实际在斯洛文尼亚居住,是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唯一条件。

267. 宪法法院在2003年4月3日第U-I-246/02-28号裁决中裁定,《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关于提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的3个月时限的条款必须废除,该法与《宪法》相抵触,理由如下:该法不承认1992年2月26日及自此日起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公民的永久居留权;该法没有规定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承国公民可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已经对这些人实施强制删除外国人名字的措施;该法没有关于制订“实际居住”法律概念的标准。根据宪法法院裁决第8项,如果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公民在1992年2月26日被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删除,在《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法律地位法》或1999年修订的1991年《外国人法》颁发的永久居留许可基础上,确定他们自1992年2月26日起的永久居留权。法院要求内务部依据职权向这些人颁发关于确定他们自1992年2月26日起在斯洛文尼亚拥有永久居留权的补充决定。宪法法院在2003年12月22日第U-II-3/03-15号裁决的理由陈述第23项中,解释了实施第U-I-246/02-28号裁决第8项的方式,即宪法法院裁决为由内务部颁发补充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理由陈述第24项明确指出,在立法机关另作规定或根据《宪法》对该事项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内务部有义务重视有关执行方法的裁决部分。鉴于上述原因,内务部于2009年2月23日开始颁发补充决定。在斯洛文尼亚常住居民登记已被取消的人和已经获得在斯洛文尼亚永久居留许可的人,有权获得补充决定。内务部正在起草一项法律,以便纠正判定的《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其他违背《宪法》之处。

268. 为了解决从常住居民登记册删除的人的问题,斯洛文尼亚共和国2010年通过了《规范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住的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该法于2010年7月24日开始生效。为了最终规范从常住居民登记册删除的人的法律地位,国民议会通过了该法案。修正法案还规定了在1991年6月25日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另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外国国民尚未获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永久居留许可、获得许可必须满足的要求,不管《外国人法》的规定。修订案还列举了一些可以认为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另一个共和国公民过去有永久居留许可和有追溯力的登记的永久居留的情况,即从停止常住居民登记开始(已向他们颁发了特别决定)。

269. 修正法案规范了在斯洛文尼亚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的人的地位,保障离开斯洛文尼亚的人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可能性,并具有追溯力。除此修正法案外,斯洛文尼亚于2013年通过了一个特别补偿计划,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这些人所受损害进行补偿。《从常住居民登记册除名者补偿法》于2013年12月18日生效,并于2014年6月18日付诸实施,发表在2013年12月3日第99号《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270. 该法规定对斯洛文尼亚独立之后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纠正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行为,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2012年6月26日就Kurić和其他人诉斯洛文尼亚案所作的裁决。斯洛文尼亚法令系统地规定了公正补偿,即补偿从常住居民登记册上除名者所遭受的损失。除了资金补偿外,《补偿法》规定了其他形式的公正补偿,规定或方便其他各方面权利的享有,该法认为这种补偿是有用或必要的。根据《补偿法》,合条件者有权:支付强制医疗保险缴款,被包括在社会援助方案中并获得优先考虑,方便行使公共资金使用权,获得国家奖学金,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享有与洛文尼亚公民一样的待遇,进入教育系统,以及参与融合方案或在融合方案中享有优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