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RB/CO/6-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y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第六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4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199次和第3200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尔维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六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6年4月27日举行的第32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委员会审议报告期间以及对话之后提供的资料。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由于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的民事管理权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行使,因此该国无法监测《公约》在科索沃的适用情况。

C.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9月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24年3月通过《2024-2029年打击人口贩运方案》及相关行动计划,以确保各实体协调一致打击人口贩运;

(b)内政部长于2023年11月通过《关于难民旅行证件形式和内容的规则》,使难民能够申请旅行证件;

(c)2022年1月通过《2022-2030年预防和免受歧视战略》,并于随后通过该战略的修正案,旨在打击歧视并加强预防和保护机制;

(d)2021年通过《禁止歧视法》修正案,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煽动歧视以及隔离行为;

(e)2021年11月通过修订后的《公民保护人法》,为保护人的任命确立了透明程序;

(f)2022年2月通过《2022-2030年罗姆人社会包容战略》,以打击教育、住房、就业、卫生和社会保护领域对罗姆人社群的边缘化和歧视现象;

(g)2021年10月通过《2021-2026年起诉战争罪国家战略》;

(h)2020年7月通过《2020-2025年实现刑事犯罪受害者和证人权利国家战略》;

(i)2019年成立全国终结童婚联盟,负责协调根除童婚这一有害习俗的工作;

(j)2018年11月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法》,以保障处境不利群体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

D.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源自2022年人口普查并按族裔分列的人口构成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此次人口普查使缔约国能够基于自我认同原则收集族裔构成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未收集和编制按族裔分列的社会经济状况统计数据,导致缺乏关于少数族裔群体以及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等非公民社会经济状况的详细和全面资料。此类资料的缺乏,限制了委员会妥善评估少数族裔群体和非公民状况的能力,包括其社会经济地位以及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所取得的任何进展(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以及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建议缔约国收集并编制关于罗姆人社群等少数族裔群体以及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无国籍人等非公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住房机会情况的分列统计数据,以期为评估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确立实证依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6条,已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资料(第二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培训计划和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以确保国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援引《公约》条款,并由司法人员和法院官员予以适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具体实例。

体制框架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建立了高度发达的体制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公民保护人、保护平等专员和国民议会具备能力与司法当局一起审查关于侵犯《禁止歧视法》所保护权利的申诉和请愿。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上述机构之间合作情况、其预防和打击种族歧视行动有效性以及受害者诉诸上述机构所需程序的资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参与打击种族歧视的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使公众了解如何向上述机构提交申诉。

立法框架

1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刑法》禁止煽动种族仇恨(第317条第1款)、基于种族原因损害个人名誉(第174条)、公开发表基于种族原因的威胁(第387条第4款)、宣扬种族优越性(第387条第3款)以及传播支持或煽动仇恨、歧视或暴力材料(第387条第4款)等规定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刑法》第54a条,种族主义动机被视为加重情节。委员会还注意到,国民议会于2020年12月通过了《议员行为守则》。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国民议会于2023年10月通过了《公共信息和媒体法》以及《电子媒体法》,并随后于2025年通过修正案,将媒体上传播仇恨言论的行为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公共信息和媒体法》第87条,对于据称无意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或以批评为名发表的新闻文本,免除其仇恨言论罪行相关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数字信息交换平台被排除在媒体监管之外,且对用户生成内容(如读者评论中的仇恨言论)的责任规范不足(第四条)。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框架,使其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特别是要打击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中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并遏制针对少数族裔群体(包括罗姆人社群)和非公民的负面刻板印象的传播。

关于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申诉

14.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通过了《仇恨犯罪刑事起诉准则》,并注意到司法学院面向检察官开展了聚焦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根据《刑法》第128、第174、第317和第387条,共登记了326起涉及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申诉,由此展开了88项调查,提起了48项公诉,并作出了40项有罪判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受害者对执法机构缺乏信任、缔约国反种族歧视架构存在漏洞,以及人们认为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已常态化且普遍存在,导致涉及种族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事件存在举报不足的现象;

(b)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普遍存在针对少数族裔群体(尤其是罗姆人社群和阿尔巴尼亚族少数族裔)以及非公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负面刻板印象,且据报告,新闻理事会和电子媒体监管局未能对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仇恨言论作出迅速回应;

(c)政界人士针对《公约》保护的群体成员(尤其是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和非公民)使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且此类言论未被充分认定、调查、处理和起诉。

1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并回顾指出,缺乏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法律诉讼可能表明缺乏适当立法、对可用的法律救济途径认知不足、对司法体系缺乏信任、担心遭到报复,或者当局缺乏追究此类行为实施者责任的意愿。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种族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确保有效实施关于种族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立法框架;

(b)强化新闻理事会和电子媒体监管局的任务授权,并拨付充足资源,使上述两实体能够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公约》保护群体的成员密切合作,有效履行职责并开展活动;

(c)公开谴责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与政界人士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划清界限,并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适当惩处;

(d)改进针对警官及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等司法官员开展的种族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相关培训方案,确保涵盖如何识别和登记此类罪行;

(e)鼓励对种族歧视、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进行举报,并确保易受种族歧视影响的人群能够获得并使用安全举报渠道,包括对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的举报和登记系统进行评估;

(f)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宣传《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如何就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申诉。

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

1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2023年通过《警察道德守则》以及向执法人员提供人权和非歧视原则培训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执法工作的立法框架缺乏明确禁止种族定性行为以及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行为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有报告称警方存在种族定性行为以及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特别是针对非公民),目前缺乏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打击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行为(第四条)。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立法框架,明确禁止执法人员在拦截盘查、身份核查和其他警务行动中实施种族定性行为,并禁止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行为;

(b)设立独立监督机构,负责接收关于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方暴力行为的申诉,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便捷的举报渠道,并对所有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方暴力行为相关指控展开彻底公正的调查;

(c)收集有关种族定性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警方暴力行为申诉的数据,以及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定罪、惩处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2021-2026年起诉战争罪国家战略》执行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在起诉被控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方面出现拖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调查和起诉的总体数量减少,资源有限导致审判拖延,且证人保护措施不足;

(b)调查失踪人员下落的工作进展缓慢;

(c)存在美化已被定罪战犯以及否认司法认定事实的情况(包括由国家官员和政界人士所为),且立法框架、特别是《刑法》中关于禁止公开否认或企图为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辩解的规定范围不足且有限(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起诉其余涉及被控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人员的案件;

(b)审查其立法框架、特别是《刑法》,明确将美化已被定罪战犯以及公开否认或企图为国际法所界定的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辩解的行为定为犯罪;

(c)立即调查失踪人员的状况;

(d)采取措施监测并打击仇恨言论以及煽动和助长种族仇恨与歧视的行为(包括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以及由官员和政界人士实施的此类行为),并确保对此类事件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在适当情况下予以起诉,并处以与罪行相称的刑罚。

少数族裔群体的状况

2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涉及举办针对少数族裔群体的招聘活动以提高其在执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通过《官方语言和文字使用法》修正案以扩大少数民族语言在国民议会中的使用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2022年选举24个全国少数民族理事会成员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数族裔群体(包括罗姆人社群)在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在2,500名法官中仅有582名属于少数族裔群体,780名检察官中仅有63名属于少数族裔群体;

(b)有报告称市镇行政机构与全国少数民族理事会之间缺乏合作,且全国少数民族理事会在开展活动时因资源分配不足等问题而面临挑战;

(c)有报告称少数族裔群体在公共部门、执法机构、民选机构以及决策层和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偏低,特别是在这些群体成员聚居的地区;

(d)有报告称,尽管《官方语言和文字使用法》提供了保证和保障,但在行政程序中仍存在拒绝使用少数族裔群体语言的情况,市镇当局也存在拒绝用少数族裔文字登记新生儿姓名的情况(第二和第五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市镇机构与全国少数民族理事会开展合作,并向全国少数民族理事会拨付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b)采取措施确保少数族裔群体在公共部门、司法机构、执法机构、民选机构以及决策层和高级职位中获得公平和公正的代表性,特别是在这些群体成员聚居的地区;

(c)确保有效实施立法框架,特别是《官方语言和文字使用法》,以保障在行政程序中使用少数族裔语言,并在登记新生儿姓名时使用少数族裔文字。

停用常住地址

2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公民居留法》执行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律的歧视性适用导致少数族裔成员、特别是该国南部的阿尔巴尼亚少数族裔成员的常住地址被停用,并从人口登记册中注销,从而限制了其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并阻碍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和护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未向被注销登记的人员提供书面通知,导致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关于对少数族裔成员歧视性适用《公民居留法》的举报,并确保所有停用常住地址的决定均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便受影响者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罗姆人社群的状况

24.委员会欢迎有关通过《2022-2030年罗姆人社会包容战略》的信息,该战略旨在打击罗姆人社群在教育、住房、就业、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面临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罗姆人事务协调员、教学助理和健康调解员工作及活动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罗姆人社群遭到结构性歧视、边缘化和社会排斥,且针对他们的负面刻板印象、偏见和不宽容现象持续广泛存在;

(b)罗姆人社群成员在缺乏适当基础设施的非正规住区内生活条件恶劣,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和电力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此外,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信息称贝尔格莱德高等法院曾于2023年作出了一项不利于贝尔格莱德市的保护罗姆人社群免遭驱逐的裁决,罗姆人社群仍在未获得替代住房或补偿的情况下持续遭受强行驱逐;

(c)罗姆人社群成员失业率高企,在非正规经济中所占比例过高,工作条件恶劣且缺乏社会保护;

(d)罗姆人儿童在寄宿和寄养机构中以及在少年司法系统中所占比例过高;

(e)罗姆人社群成员因缺乏身份证件和常住地址,在获得社会保护方面面临挑战;此外,根据《社会卡法》,由于在使用和应用算法及自动化决策工具确定社会救助资格时出现错误,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护之外。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打击生活各领域的结构性歧视,遏制对罗姆人社群的污名化和刻板印象,确保遭受歧视的罗姆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为执法和司法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提供有关罗姆人问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罗姆人的身份认同和文化;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罗姆人定居点能够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并停止强行驱逐罗姆人社群,包括为此规范非正规定居点;当无法避免房屋拆除或强行驱逐时,确保向受影响的家庭和个人提供适当的替代性住房和补偿,并切实执行贝尔格莱德高等法院2023年关于禁止强行驱逐的裁决;

(c)采取措施提高罗姆人社群成员的就业率,包括采取旨在提高罗姆人社群成员职业资格以及打击就业领域歧视的措施,并解决罗姆人社群在非正规经济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问题,包括为此修订立法框架以全面规范非正规经济,以期确保人人都能充分享有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d)采取措施解决罗姆人儿童在寄宿和寄养机构中以及在少年司法系统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问题,包括为此对其立法框架进行基于人权的审查,以废除带有族裔偏见的法律,防止对罗姆人儿童产生任何歧视性影响,并确保法律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原则;

(e)采取措施解决罗姆人社群成员在获得社会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为此加大力度发放身份证件,确保在没有常住地址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社会保护,并避免使用算法和自动化决策工具来确定社会救助资格。

受教育权

26.委员会欢迎2021年5月通过禁止隔离行为的《禁止歧视法》修正案。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提供奖学金及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罗姆人儿童接受教育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他法律、特别是《教育体系基础法》,并未明文禁止隔离行为,从而削弱了遏制教育领域隔离行为相关措施的成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儿童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较低,辍学率较高,尤其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且罗姆人儿童在教育中事实上仍遭受隔离。

2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审查立法框架、特别是《教育体系基础法》,以禁止教育中的隔离行为,并确保有效实施该禁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消除学校中事实上的隔离现象,并加大努力确保罗姆人儿童获得优质包容性教育,以期提高入学率并打击辍学现象,包括为此强化针对罗姆人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体系,以及面向罗姆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开展关于教育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

健康权

2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的立法框架以及罗姆人社群成员获得医疗和卫生服务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罗姆人事务协调员、教学助理和卫生调解员为便利罗姆人社群成员获得卫生服务所开展活动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在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存在不平等对待和歧视,且医疗界普遍存在针对罗姆人社群成员的负面刻板印象;

(b)在产科和孕产妇护理方面,罗姆人妇女仍遭受结构性种族歧视和污名化对待;

(c)罗姆人社群成员的预期寿命与普通人群相比偏低;

(d)由于体制性挑战,罗姆人健康调解员的服务在2025年中断了九个月(第二和第五条)。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受种族歧视地享有健康权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保障包括罗姆人社群成员在内的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a)有效实施立法框架、特别是《禁止歧视法》,并制定明确规程,以防止对罗姆人社群的歧视性对待和负面刻板印象;

(b)打击产科和孕产妇护理中的歧视性做法,并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关于种族歧视和人权标准的提高认识活动;

(c)采取措施缩小罗姆人社群的预期寿命差距,包括采取措施改善获得预防性和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

(d)采取措施加强罗姆人健康调解员服务,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童婚

30.委员会欢迎成立全国终结童婚联盟,并欢迎向社会工作中心发布关于预防童婚的指导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婚现象在罗姆人社群中普遍存在,且尽管有信息表明正在制定旨在消除童婚的《家庭法》修正案草案,其立法框架仍允许16岁儿童经法院批准缔结婚姻(第二和第五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家庭法》修正案,以消除童婚并将其定为犯罪;

(b)针对罗姆人社群、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危害。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便利寻求庇护者就业以及为获得承认的寻求庇护者申请常住居留,对其立法框架所作的各项修正。委员会还欢迎内政部长通过《关于难民旅行证件形式和内容的规则》,使难民能够申请旅行证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在边境口岸和机场,需要国际保护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被剥夺了诉诸庇护程序的权利;原因是《庇护和临时保护法》规定申请人必须身处缔约国境内方可提交申请,且据报执法机构人员在边境口岸实施了违反不推回原则且未进行个别评估的取回行为,且往往伴有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行为;

(b)有报告称,在边境口岸针对需要国际保护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执法行动中,存在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

(c)有报告称,在收容中心和移民拘留设施中,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生活条件恶劣且医疗服务不足;还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寻求庇护者和被任意拘留的移民实施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

(d)有报告称,在实施遣返程序时,未按照不推回原则进行必要的全面个别评估,且缺乏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

(e)有报告称,在签发遣返令后,移民在非正式地点遭到任意拘留,且处于非人道条件之下,包括无法获得食物和饮用水;

(f)针对执法人员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的涉嫌侵犯人权和虐待的行为(包括种族歧视、在执法行动中实施种族定性以及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以及酷刑和虐待),缺乏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避免采取推回和集体驱逐措施;

(b)采取措施,确保在边境口岸和机场为需要国际保护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符合不推回原则等国际公认标准的庇护程序,并为此审查立法框架,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以及《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c)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标准改善接待中心和移民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并确保所有被拘留在此类设施中的人员均能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翻译服务、适足食物和社会支持;

(d)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在逐案评估其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之后方可实施,同时确保所有被关押在移民拘留设施中的人员享有正当程序保障;

(e)确保所有遣返程序均完全符合国际法义务,包括在所有驱逐、遣返和递解案件中遵守不推回原则、正当程序保障,并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对保护需求进行全面的个别评估;

(f)确保追究责任并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包括为此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侵犯和侵害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人权的举报开展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包括涉及种族歧视、在执法行动中实施种族定性以及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以及酷刑和虐待的行为。

贩运人口

34.委员会欢迎2024年3月通过《2024-2029年打击人口贩运方案》及相关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确保采取综合和协调的方法。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根据《2024-2029年打击人口贩运方案》起草规范预防贩运和保护受害者立法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政策框架,以取代《2020-2025年实现刑事犯罪受害者和证人权利国家战略》;

(b)有报告称人口贩运现象依然存在,包括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妇女和儿童以及移民的贩运;

(c)有报告称人口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偏低;

(d)有报告称受害者保护措施的执行缺乏一致性。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关于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政策框架;

(b)采取措施确保对所有人口贩运案件进行彻底调查,确保施害者若被定罪将受到具有威慑力的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获得庇护所和康复服务;

(c)采取措施确保执法机构运用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指标,以积极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并确保其受到保护。

法律援助

36.委员会欢迎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法》,该法旨在保障贩运受害者、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等处境不利群体平等诉诸司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市镇一级提供和获取法律援助存在缺陷,且少数族裔群体成员、非公民和贩运受害者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面临障碍(第五和第六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落实《免费法律援助法》,并加强向易受种族歧视者(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包括罗姆人社群、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并确保其获得法律援助,包括为此在市镇和其他层级划拨充足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参与司法程序的人员宣传《免费法律援助法》、资格要求、方案范围以及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机制,并提高其对上述内容的认识。

旨在打击偏见和不容忍现象的培训、教育和其他措施

3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公民教育于2002年作为选修科目与宗教教育一同被引入大学前教育的所有阶段,其中包括人权与平等主题。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已被纳入教师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大学层面缺乏旨在促进人权教育(包括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方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学生必须在公民教育和宗教教育之间做出选择,且选择宗教教育的学生比例更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针对普通公众、执法人员和司法当局开展的关于不歧视、文化多样性和容忍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第七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公民教育课程范围,并将人权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的必修主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普通公众、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和司法当局,就族裔和文化多样性以及打击种族歧视和促进容忍的重要性,开展具有可衡量成果的提高认识活动。

E.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0.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接受《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42.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3.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在该决议中,大会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确保持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少数族裔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其2022年6月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47.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5段(关于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申诉)、第19段(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行为的问责)以及第33段(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74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23段(暂停常住地址)、第25段(b)和(e)(罗姆人社群状况)以及第31(b)段(童婚)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30年4月27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