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拿大的第五次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加拿大的第五次报告(CEDAW/C/CAN/5)

应主席邀请,Ievers女士和Regehr女士(加拿大)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Ievers女士(加拿大)介绍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她指出,加拿大已于2002年10月18日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加拿大是在地理、语言、经济和人口方面具有多样性的国家。农村面积大,市中心人口稠密,加拿大社会是多文化、多民族和多种族。国家经济正在发展,且呈现新的机遇和挑战。尽管加拿大对其在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深感自豪,但仍认识到某些需要还没有得到满足,某些目标依然没有实现。她指出,二十世纪已给妇女在加拿大社会中的作用带来显著转变。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一切社会和经济生活,最引人注目的是已成为有酬劳动力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大多数重要领域男女之间依然存在很大差别。在某些领域,改良的进程减慢甚至倒转。在女性人口中,有些妇女群体有不同的经验模式,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当性别与种族、残疾、性取向和家庭地位等因素相关时,尤其如此。

2001年,自称属于一个明显少数群体的妇女已占加拿大女性人口的13.4%。另有4.4%报告她们是土著居民,即北美印第安人、梅蒂斯人或因努伊特人。1971年以来,女性单亲家庭的总数几乎增加了一倍,另一主要趋势是出生率下降。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高,但据报告妇女患慢性疾病和健康退化的百分比高于男性,而且妇女还比男性更可能使用医学治疗。据估计,有十分之一的加拿大劳动适龄妇女有某种残疾。妇女在获取教育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并跨入男性统治的领域。大多数妇女继续从事女性占优势的职业,但这种情况正逐渐改变。尽管妇女是自营职业工人和企业家队伍中一支日益强大的生力军,但是她们在日益增多的各种非正式工人中也占大多数,这种工人所能享受的福利少于其他有职加拿大人。妇女总的经济状况继续稳步改进。比如,妇女的纯收入已从1986年占男性纯收入的52%上升到1997年的63%。然而,由于妇女分担较多无酬工作,成年妇女的家庭地位对她们的经济地位产生极大影响,一如年龄、种族、民族、移民身份和本地遗产等因素对妇女经济地位的影响。尽管有些妇女群体的贫困率依然太高,但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贫困趋势已有了很大改变。比如,单身母亲的贫困率下降了11个百分点,从1996年的58.7%下降到2000年的47.6%。尽管对妇女的暴力继续是一个社会和经济问题,但是对配偶的暴力事件(包括杀害配偶)在过去的十年已有所下降。妇女在入狱者中只占一小部分,但20%以上在联邦服刑的妇女是土著人。

在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涵盖的时期内,加拿大政府已被迫做出一些严厉决定,以解决加拿大相当大的债务和赤字问题。《联邦性别平等计划》于1995年生效,当时《预算法》把眼前的重点放在旨在确保财政责任的削减方面。然而,从那时起,经济已得到改善。最近采取的预算措施正产生积极的影响,政府已宣布要进一步加强子女补助金、儿童保育和卫生保健等领域。

加拿大性别平等的法律基础是本国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加拿大正致力于取得实质性平等,承认对妇女和男子一视同仁并不一定会确保有平等的结果。然而,实质性平等的概念往往极其复杂,且很难实行。加拿大最高法院已作出一些重要裁决,对于在制定公共政策中对实质性平等的解释产生了影响。法院有时意见分歧很大,这说明要实行真正的平等有多么难。她指出,加拿大已处理过许多形式比较明显的歧视,其工作要求比以前更挑剔、考虑更周全的分析。加拿大各级政府在此项工作上得到一个由妇女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广泛网络的援助。这些非政府组织非常了解当前现实,它们密切关注新的和正在形成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思考加拿大妇女正在增加的多样性。通过其新的自愿部门倡议和其他机制,加拿大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在为各种组织提供资金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它们能够参与制订公共政策的进程。这些组织的批判性观点受到欢迎,且在帮助政府建立性别平等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5年以来,加拿大赞成对性别平等采用双重办法,将把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工作(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与针对具体性别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利用基于性别的分析,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就是从社会,从妇女的各种多样性的角度,对照男性来看待妇女的生命各个阶段和经历。2000年,政府通过了一项新的《性别平等议程》,这是一项涵盖五年的、有着新供资办法的多年期战略。制定该议程的目的是产生现行的和新的政策与方案倡议,加速实施基于性别的分析,提高自愿能力,使加拿大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除妇女地位国务秘书外,加拿大政府还有3位重要的部长,即卫生部长、人力资源开发部长和司法部长负责监督该议程的执行情况。

新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是最近在促进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进展的一个例子。该法促使将性别分析纳入主流,办法是要求每年在联邦移民部门提交议会的报告中说明性别影响。该法列有偷运和贩卖人口这类新罪行,其刑罚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罚款最高可达100万美元,或两种处罚并用。该法还允许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加重处罚的因素,如侮辱或有辱人格的对待。该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谋求打击贩卖儿童现象。加拿大也对住家保姆方案作了一些修改,以打消人们对于适用该方案的关切。新的要求包括雇主与住家保姆之间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其中规定雇用条件,以确保双方都知道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她承认土著妇女生活水准和机会仍然大大低于加拿大的平均水平。正如加拿大在上次报告中说明的那样,政府已通过一项旨在改善土著人民的生活质量、促使其自给自足的行动计划,已为联邦政府过去的行为正式向加拿大所有土著人民表示真诚的道歉。关于使许多孩子离开家庭和社区的“印第安”住宿学校制度,政府已提出一项旨在解决该制度在世代相传方面的问题的倡议,并于2001年6月建立一个独立部门,负责解决关于该制度遗留的一切问题。政府提出立法规定,为土著妇女提供参与社区管理的新机会,以及扩大对她们的保护,使其免遭歧视。加拿大政府改善保留地上的住房条件并增加其数量的努力包括审查婚姻财产的问题。

与有酬和无酬工作有关的问题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如何帮助政府更好地确定和满足所有加拿大公民的需要的另一个例子。加拿大在育儿补助金方面已取得显著进步。2000年12月,就业保险中的育儿补助金已从10周增加到35周,且影响父亲的一个障碍已排除。劳动法中有关联邦、省和地区的休假规定已扩展。结果,加拿大享受育儿补助金的人数在2001年增加了24.3%,男性申请补助金的人数几乎增加了80%。父亲们明显利用这个机会在婴儿出生的头一年分担照顾婴儿的职责,这在分担传统上由妇女从事的工作方面是一个重大的进展。

在儿童保育方面,魁北克的幼儿中心进步网特别值得一提。关于妇女与子女经济地位的关联性,她请委员会注意“加拿大儿童税益”和“全国儿童补助金”制度,这两项一起构成加拿大历史上最大的社会革新。根据这些既包括收入又包括其他支助的倡议,有两岁儿童的低收入家庭目前最多取得约4700加元救济金(在1999年的3400加元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由于认识到低收入家庭兼取收入的成本,根据这两项倡议应支付的补助金从鼓励父母就业的角度看非常重要。因此,它们直接消除了一些导致妇女贫穷的主要因素,如她们的平均工资低、她们是儿童保育的主要提供者,这些因素限制了她们的收益潜能。1997年以来,进行了一揽子儿童支助改革,目的是要确保对监护家庭中的儿童给予更公平的资助,因为大多数监护家庭往往由分居和离异的妇女主管。关于劳动力,1998年的一项重大规定导致向从事女性居多的工作的大约23万联邦工人支付36亿加元,此后,政府于2001年成立了一个工作队,为改进现行的同工同酬法规提出建议。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方面,她说加拿大越来越清楚地了解了该问题的性别方面,承认妇女较低的经济地位使她们容易陷于无家可归,而她们的特殊环境意味着她们的需要可能不会被注意到。

关于卫生和福利,由于报告患慢性病和利用医学治疗的妇女比男子多,所以政府1997年关于把妇女纳入临床试验的指导方针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该指导方针旨在确保寻求市场对其产品的认可的制药商把产品应用建立在对可能服用该药品的各类患者的研究基础之上,并确保妇女参与药物研制各阶段的临床试验。对健康研究重新作出的承诺同样重要。性别与健康研究所于2000年成立,是加拿大全国13所健康研究所之一。该研究所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调查性别和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与其他健康决定因素(如民族、地域或年龄)的相互作用。目前,政府每年投资约65亿加元用于许多残疾方案,各省和地区也作了重大投资并实施了大部分方案和服务。

消除对妇女有系统的暴力是政府优先考虑的主要问题,2002年的一项报告说明其努力可能正在产生效果。1993年,12%的妇女表示,在过去的五年中,婚姻伴侣或普通法上的伴侣对她们实施过暴行,而1999年该数字已下降到8%。杀害配偶的比率在过去20年中也显著下降。然而,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1999年,土著妇女报告配偶施暴率是土著男子的两倍,非土著妇女和男子的三倍。而且,年轻妇女有遭到性骚扰和配偶的攻击与杀害的更大风险。政府已实施了一些法律改革,向性骚扰和其他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更多保护。《刑法》和相关法律已修正,以便于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年轻受害人指证,并扩大受害人有影响力的供词的作用,对暴力殴打的最高处罚已由5年监禁增加到10年监禁。加拿大还致力于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并提出立法,规定以性为目的使用因特网引诱儿童为刑事犯罪。通过各种供资方案,加拿大还支持审查为参与卖淫的儿童和年轻人编制创新方案的倡议。

主席称赞加拿大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这是执行《公约》本身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她希望,加拿大派出如此庞大的代表团是要表明加拿大有意维护其在提高妇女权利方面的领导作用,特别重视妇女不遭受歧视的权利,这是《公约》的核心。由于加拿大人口多且形形色色(多族裔),它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宝贵缩影,说明政府和公民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和机遇,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

Manalo女士说,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进一步证明了其对普遍人权,特别是对妇女权利的承诺。然而,有两点她希望得到澄清。第一,关于加拿大的结构调整过程,她想知道《预算法》的通过是否实际上没有使加拿大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已经不平等的境况进一步恶化。如果确实使她们的境况恶化了,委员会将欢迎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计划采取什么措施来扭转该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为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的情况和改进保护在妇女权利领域所取得进展的机制的努力。第二,委员会欢迎提供更多关于新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充当住家保姆的移民妇女的信息。根据这项新法律,这类工人在三年后才能取得永久身份,且不提供给她们有效的社会保障福利。因此,报告国应说明该法律是否确实对这类工人有利。

Sch o pp-Schilling女士说,她欢迎加拿大正在进行的改善妇女的法定和实际状况的努力。不过,她就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格式指出,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报告并没有合并在一起,委员会很难完全了解全面情况:如能知道加拿大为何无法准备一份综合报告,她将不胜感激。她还询问第五次定期报告很晚提交的原因。

她对报告国只记录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积极发展表示担忧,并重申呈递一份加拿大面临的挑战和为战胜挑战所采用的方法的平衡报告十分重要。很难得到加拿大执行《公约》情况的连贯完整的图像,因为报告并未解释其所选那些例子的根本原因。此外,有些时候,报告谈到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的行动,但没有提供关于其结果和范围的详情。

作为一个积极的步骤,负责审查《加拿大人权法》的小组已建议将社会条件纳入该法。在这方面,她问政府对该建议作何反应,是否已为制定新法规设定时间表。她想知道基于性别的分析是否是联邦、省和地区政府进行各种活动时所必须进行的,并问联邦政府为何没有继续在拨给各地区和各省资金时强加条件,这使《公约》的执行没有连贯性。

最后,她问《原住民管理法案》为何没有包括旨在消除对土著妇女一切其他歧视的措施,特别是在身份、入会及婚姻财产权利方面。

Shin女士说,她长久以来一直钦佩报告国为促进人权所开展的工作。在国际上,加拿大政府以作为性别平等领域的指路明灯之一而闻名,但其国内却依然存在一些挑战。

2001年,加拿大政府批准了性别平等的新议程,但在第五次报告涵盖的期间,预算赤字导致社会服务大量削减。就性别平等议程的优先目的之一是改善妇女的经济自主权而言,她有兴趣了解是否已对加拿大新的预算政策进行了性别分析,以确定其是有利于还是有损于提高妇女的地位。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收到的基层组织的报告称,为受虐妇女避难所提供的资金已大大削减。如果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性别平等议程的另一个优先目的,她想知道为何做出那些削减。

Gnancadja女士说,她对加拿大联邦体制内有效执行《公约》的情况感到担忧。根据《宪法》,执行国际人权条约的责任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担,但联邦政府不能在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域强制遵守。她希望说明联邦政府在哪些领域有强制权力,在哪些领域没有强制权力。

她想知道,在提高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地位方面进展不大是否是因为没有以统一的方式在全国应用《公约》,以及因为各种行政权力机关沟通不够。在性别平等领域取得的成果似乎并没有反映所采取措施的数量或加拿大政府的政治意愿;因此,她想知道加拿大政府对于改进这种情况有什么新建议。她又问各种性别平等方案和战略是否考虑到了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

Gonz a lez女士说,她钦佩加拿大正在进行的协助其他国家打击家庭暴力的努力。她也欢迎将使用因特网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决定。

然而,她对贫困率日益上升感到关切,其部分原因是影响社会服务的各种削减,这对妇女产生了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就此,她提醒报告国,1997年委员会曾建议它紧急解决使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贫困加剧的因素,并建议将针对妇女的社会援助方案恢复到足够的水平。她对这类问题在加拿大经久不衰感到很失望,因为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富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她明白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共同分担执行《公约》的责任,但对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不明了。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也曾对该问题表示过关心。

Kapalata女士说,鉴于加拿大积极参加促进人权的国际组织,土著妇女却依然处于社会边缘地位令人吃惊。教育在实现经济独立方面十分关键,但54%的土著妇女甚至没有完成中等教育。这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她欢迎报告国同意把基于性别的迫害作为避难申请的理由,并想知道有多少妇女为此被接纳,是否为她们提供了任何特定的设施或方案。她又问加拿大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来鼓励其他国家采取类似行动。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尽管加拿大在确定性别平等的国际标准方面起着领导作用,但是在国内,一些矛盾的情况依然很突出。她特别关切的是妇女更容易遭受贫穷,以及这对卖淫、贩卖人口、男女之间巨大的工资差距和影响社会服务的削减的连锁影响。就土著妇女的情况而言,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婚姻财产方面,她表示希望,该报告第393段所载的承诺将会履行。她还认为,最近关于原住民妇女的印第安法修正案具有限制性且不公正,因为它将不适用于子孙后代。

她想知道是否对削减社会服务的性别影响进行了系统研究,如果进行过,有何结果。各项削减损害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方案吗?她还想知道对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费用分摊协定的修改对妇女有何影响。

她问为何土著妇女入狱人数异常地多,并询问改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是否对性别平等领域正在实施的方案和财政承诺有重大影响。最后,她注意到第五次报告使用了“公平”和“平等”两个词,说应更加侧重于实现平等,因为平等是《公约》的目的。

Ferrer女士回顾说,1997年委员会建议加拿大提供关于土著妇女状况的更加全面的说明,并应监测针对这些妇女的方案可能产生的歧视性效果。就此,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对土著妇女有系统的歧视的信息,并询问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她们能够行使基本人权。她也想知道议会何时讨论原住民妇女参与管理的立法草案,是否已从性别角度对该立法进行了评估,所拟议的《加拿大人权法》修正案何时生效。

报告第98段谈到制定打击仇视犯罪和偏见活动的协调方案:如能提供关于该问题的更多信息,她将不胜地感激。最后,她想知道为何土著妇女没权把其身份转给非土著伴侣。

Khan女士说,鉴于报告国在人类发展指数中的排名,并非所有加拿大公民都能获得高水准生活的好处就极其令人失望了。

关于土著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权利,她询问土著人民问题皇家委员会关于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婚姻不动产的权利的建议是否正在落实。她还想知道印第安法中的所有条款是否都适用于在保留地和不在保留地中的社区,这些条款是否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规定相一致。就此,她问在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妇女是否有同男性类似的权利。如能知道针对土著和移民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的整套福利办法是否足以满足她们的食品、衣服和住房需求,她会十分高兴。

她欢迎把基于性别的分析要求纳入《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但想知道这类分析的结果如何。她也想了解题为“评估对妇女的暴力:统计数据概况”的文件是否已表明移民妇女或多或少比其他妇女更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最后,她询问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年妇女的百分比,并要求提供关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所能取得的社会和保健服务的信息。

Achmad女士说,很难完全了解加拿大政府的联邦制度,同样也很难弄清所做努力的具体结果,尽管她欢迎把社会条件纳入《加拿大人权法》。她对全球化对妇女的影响表示担忧,并希望在加拿大的发展援助中该问题会得到考虑,希望加拿大支持该领域的研究。她也对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的贫困率上升感到担忧,希望能制定指标,准确说明这种情况。

必须建立统一的、制度化的网络,以向妇女(不仅是有孩子的妇女,而且还有老年妇女和贫困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确保其经济独立,保护她们的人权,消除对她们的暴力。一个全面完整的社会支助体系将使妇女得以发展,帮助她们为加拿大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有助于妇女的更多发展也将加强她们的人权,因为众所周知,经济更加独立也会使她们不那么容易遭受暴力。

S imonovi c女士说,她想知道在起草加拿大的报告(CEDAW/C/CAN/5)时是否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它是否已由政府通过。她要求在下次报告中列出各省和地区及联邦政府的统计数据,以便更好地确定趋势,如关于妇女参政的程度。她还希望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土著妇女的权利,如她们是否能够把她们的印第安身份传给孩子,使印第安法与《公约》兼容时是否有障碍。批准《任择议定书》应是对解决土著妇女关心的问题的一个促动。

Kuenyehia女士说,她欢迎为预防贩卖妇女和儿童及卖淫所采取的步骤。然而,这类做法的受害人情况如何还不明了:她们有被驱逐的危险吗?是否有某种支持系统使她们能够留在加拿大?她也想知道加拿大打击贩卖人口战略中是否有消除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根本原因的措施。

Melander先生指出,目前,加拿大正在谈判一项关于让有关人员返回到所谓安全的第三国的可能性的协定,并想知道根据该协定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是否可能被驱逐。重要的是对“安全”加以定义,他想知道一个他们有理由害怕在那里被拘留的国家是否将视为安全的。

他又问,一个人何时被视为加拿大人,因为口头陈述谈到五分之一的加拿大妇女为移民;这包括出生在加拿大的妇女或其家人已在加拿大繁衍数代的妇女吗?注意到国际社会无法判定土著的定义,他想知道一个人的土著身份是如何确定的,土著人是否能否认或拒绝他/她的土著身份,坚持被视为“普通”加拿大人。

Patten女士注意到所提供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判例法数据和缔约国对性别问题的明确承诺。她说,令人不安的是,有些妇女群体事实上比以前更糟糕,特别是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单身母亲和性交易工作者等脆弱群体,她们的住房、健康、教育和就业状况已恶化。解决妇女问题的零碎办法,如关于收入、福利和社会救济金的各别方案,似乎正在产生负面影响。对弱势群体的暴力似乎也在增多,正如她们的脆弱性在增长一样。

关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她问为什么取消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平等部,并想知道谁将填补它们的消失所留下的空缺。她也对预算对人权法庭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努力的限制感到担忧,并问司法服务集中在城市地区是否属实,这将给农村人口(特别是土著人)享有司法服务带来问题。注意到法律援助的资金已减少了约38%,她想知道剩下的资金是否确实不会被用于与贫困有关的行动或家庭事务(暴力案件除外)。

Flinterman先生说遗憾的是报告仅涵盖1994年到1998年3月这段时期,他强调重要的是以后提交更涉及当前的报告。《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使确保有某种全国性系统监督一切相关当局遵守《公约》的情况更加重要了;他想知道联邦政府是否设想在将来创建这样一个系统。他强调,在二元系统,重要的是一切省级和联邦法案应符合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约》。

Morvai女士感到震惊的是,在世界上最成功的国家之一里,半数独居的老年妇女和单身母亲及其孩子生活在贫困当中(报告第23段)。她还说,保健系统的社会化(第20段)趋势给负责料理家务的妇女增加了负担,该政策应重新审议。她想知道是否有制定方案解决妇女的贫困问题的真正政治意愿。妇女非政府组织必须参与这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她询问政府是否将给志愿者和民间部门提供资金,以承认他们在减少性别歧视方面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她指出《公约》第3条强调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的义务,并说尽管加拿大经济趋势乐观,但生活在贫困当中的妇女的情况似乎正在恶化,人数有增无减。欢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妇女所能得到的服务,为妇女组织和政策提供的资金,何人负责这些努力,以及所采取的合作措施。

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想知道加拿大政府是否过多强调保护母亲与孩子免受贫穷的方案,而忽略了其他单身妇女,如老年妇女或广大妇女。

Ievers女士(加拿大)说,尽管立法领域已取得很大进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平等依然是最大的挑战。她回顾说,1995年联邦和省级政府面临从长期看威胁经济增长和繁荣的空前赤字。1995年的联邦预算大大削减了拨给各省的各级和各类资金,严重影响了联邦机构。然而,这种努力已取得理想的结果,经济状况也得到相当大的改善,贫穷已得到减少,现行方案已取得切实结果。遗憾的是,1995年没有对所作决定的结果进行适当的基于性别的分析。尽管《联邦性别平等计划》是1995年制定的,但是它与那些预算限制同时出现。各级政府通过的战略一直是通过全国儿童补助金制度和加拿大儿童税益等措施,谨慎投资于支持那些被视为最脆弱者。

鉴于报告仅涵盖至1998年3月这段时期,她说这几年已经有了重大的进展:比如,单身母亲的贫困率在1996年到2001年已减少了11%,在育儿假方面,无论是从所休假期的长度还是从利用育儿假的男子人数上看,都取得了进展,导致男女共担责任的情况增加。尽管如此,妇女作为料理家务者所承担的异常沉重的负担和她们的大量无酬工作继续阻碍她们充分参与经济。然而,各种有的放矢的方案所采用的条块分割的办法应该能够迅速改善最脆弱者的境况。

尽管关于贫穷的统计数据的确令人震惊,但她相信经济状况的持续改善将使贫困人数减少。经济一直稳步增长,全时就业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多。尽管过去不得不做出困难的决定,但是她相信将会继续取得进步。比如,在卫生领域,对卫生系统的联邦审查刚完成,目的是要改进保健的提供。下次联邦预算可望包括这方面更加具体的决定。

加强性别平等的努力和对政策基于性别的分析以三个目标为指导:促进妇女经济独立、确保妇女的人权得到保护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至于1995年《联邦性别平等计划》,基于性别的分析是开展以《北京行动纲要》为准的活动的关键,但是从这种分析得出结果的能力不够。因此,随之制定的《性别平等议程》采用了侧重于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加速基于性别的分析的战略方法。基于性别的分析不是强制性的,在提高进行分析的能力前使之成为强制性是不明智的。

McPhee女士(加拿大)说,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交晚了,而且报告涵盖的时期是几年前的,这完全是因为联合国各人权机构所要求提交的多份报告和加拿大联邦机构要求提交的报告已造成积压。正在清除这种积压。另外,批准程序意味着,各项报告只有在各个政府部门和各个省和地区核可了有关联邦事务的那部分报告之后才能通过。加拿大明白,其报告结构对于所有联合国人权机构来说都很难应付,加拿大的联邦-省-地区人权官员常设委员会试图确保所有辖区都采用一致的办法为这类报告提供材料。

加拿大根据《公约》编写的定期报告的结构遵循了委员会规定的指导方针。尽管定期报告是按辖区分开写的,但是其内容是按《公约》本身各条款的格局写的。在加拿大遗产局的网站上,很容易查阅各项报告,因为报告中有超文本链接,可以将一节中的材料与其他各节中的材料相互参照。修改报告结构须经加拿大所有辖区的同意,且该过程很困难。尽管如此,该事项已在审查中。她还注意到委员会希望得到关于政策和方案结果的更多信息,希望对于只为报告选择了为数不多的几个政策和方案例子做出解释。

编写该定期报告时并没有直接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但是“加拿大妇女地位”与此类组织保持着长期联系,并收到了它们的意见和建议。

Eid女士(加拿大)说,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的权力划分,有些事项属于联邦专有的管辖范围,有些属于各省或地区的专有管辖范围,还有些属于共有的管辖范围。这反过来又决定了就每一事项立法的能力。

随之对国际条约采取的双重办法意味着,这类条约在加拿大法院没有直接效力。然而,批准国际条约之前,所有辖区都必须同意适用这些条约。人权属于共同管辖的领域,需要有联邦、省和地区的立法。在人权立法方面,《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及其对平等的保证是一股重要的统一力量。尽管各个辖区在保护人权的范围上不可避免会有差距,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保护应是统一的,对保护的解释应是一致的,对立法条款中使用的术语的差异不应过于强调。

对《加拿大人权法》的首次审查很全面。2000年6月,审查小组提出了165项建议,包括改变人权委员会与人权法庭结构的建议,及将“社会条件”概念纳入立法的建议。

关于报告使用的术语“公平”和“平等”,“平等”居主要地位,“公平”仅用于一些惯用语,如“公平报酬”。在所有情况下,原意都是实质上的平等。

许多刑法条款都涉及仇视犯罪,它们规定如果仇视是一种动机则应加重判刑,禁止宣传仇视,以及防止将因特网用于宣传仇视的更多措施。

Blackell女士(加拿大)报告,2001年以来,在联邦教养所中的和作社区服务的妇女人数有所下降。土著人民问题皇家委员会1996年的报告指出,土著社区发生贫穷、患病、犯罪、暴力的比率很高,还发生了住宿学校的虐待事件。必须了解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2001年的施政演说把纠正这些做法确定为政府的行动重点。

政府确定了把土著人监狱中每间囚室的人数减少到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引入了监禁的替代办法,包括能在土著社区服的刑。已开办九个康复所,用以医治土著罪犯、受害人和家庭。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可通过根据移民规则申请慈悲对待或通过申请难民身份寻求保护。根据刑法,以及在社会设施方面,有许多救济和补偿的途径。为了消除易于被贩卖的根本原因,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为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方案提供资金。

受虐待妇女的避难所由各省和地区管辖,但联邦政府协助维护和改进它们。据避难所工作人员讲,安全与物质条件因此比较好。

作为1999年全面社会调查的一部分收集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表明6%的移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移民妇女只占总人口的8%。只有在2004年下一个调查周期开始时才能作时间上的比较。1999年的调查很可能对移民社区的问题报告不足,因为该调查仅用英语和法语进行。正在探索用移民社区的主要语言进行调查的可能性,但增加了成本是个问题。

Regehr女士(加拿大)解释说,政府使用“明显少数群体”这一术语与加拿大公民身份无关。该术语指通常已经生了根但继续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如新斯科舍的黑人人口。这一用语越来越不恰当:在全国最大的城市多伦多,“明显少数群体”构成总人口的多数。

至于数据的收集,“加拿大妇女地位”已和加拿大统计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后者能够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关于遭受暴力的妇女的信息以及从事有酬和无酬工作的详细人数。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