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罗马尼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罗马尼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在委员会2024年2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和第5次会议上得到审议,委员会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资料,并在资料中载列统计数据。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进行了开放、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通过《社会包容和减贫国家战略(2022-2027年)》,旨在到2027年将面临贫困或社会排斥风险的人数在202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7%,该国还通过了关于社会对话的第367/2022号法,将工会权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包括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劳动者、自营职业者和公务员。委员会还欢迎平等和打击歧视、卫生和打击腐败等方面的具体战略,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2011年以来,法院审理的1,700多起案件援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这类案件的详细资料和实例,也没有资料说明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公约》条款可诉性的专门培训(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司法人员、律师和政府官员提供关于《公约》范围和可诉性的专门培训,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并提高公众,特别是权利持有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b)将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98年)纳入考虑。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监察员和全国反歧视委员会的不同任务和活动的资料。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的任务没有明确包括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仅限于研究和提高对人权的认识(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特别是对关于建立罗马尼亚人权研究所及其运作的第9/1991号法采取措施,使该研究所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并向该机构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气候变化
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缓解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框架的资料,并肯定缔约国制定了第一个《环境和气候变化国家教育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仍然严重依赖化石燃料,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而且缺乏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推广替代性、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拟订并通过一项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最大可用资源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某些领域的预算略有增加,缔约国还提供了税收制度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划拨的预算水平不足,尤其考虑到权力下放方针和各县之间高度不平等;
(b)虽然缔约国普遍存在收入和财富不平等,但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不累进且税率低,而且缺乏资料说明税收和转移支付对缩小不平等的再分配作用(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会住房、保健、教育和与《公约》所列权利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预算拨款,同时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以及高度贫困地区;
(b)审查税收制度,确保实行高效、累进和社会公正的财政政策,包括重新评估对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率,提高税收的再分配效果,以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腐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反腐败战略(2021-2025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资料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这些现象对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b)有报告称腐败现象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公共卫生部门,还有报告称对腐败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存在缺陷,缺乏关于被认定参与腐败的人判刑情况的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腐败,特别是公共卫生和私营部门的腐败,包括处理非法资金流动,确保对腐败指控进行及时、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和起诉,并确保有效保护腐败案件受害者、举报人及其律师和证人。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支持各县在公共生活和教育领域采取的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举措,以及缔约国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款。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达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第二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达到国际商定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歧视和仇恨言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防止和打击反犹太主义、仇外心理、极端化和仇恨言论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边缘化和弱势群体成员的歧视、仇恨言论和成见普遍存在,而且有资料表明歧视案件的举报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们受到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法律不承认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第二条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歧视,特别是对罗姆人、残疾人、难民、寻求庇护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制定和实施跨部门战略;
(b)针对边缘化和弱势群体成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报告歧视案件的渠道和机制;
(c)拟订并制定一项有效程序,使各种性别获得法律承认,不论当事人是否接受过变性手术,从而便利跨性别者平等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在获得工作、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
(d)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罗姆人的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并执行了《罗马尼亚罗姆少数民族公民融入社会国家战略(2022-2027年)》,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继续遭受社会排斥、贫困和普遍歧视,缔约国缺乏关于罗姆人状况的分类数据(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解决罗姆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在获得医疗保健、教育、适足住房、就业和公共服务方面面临的社会经济差距和歧视;
(b)确保有效执行《罗马尼亚罗姆少数民族公民融入社会国家战略(2022-2027年)》和其他政策,同时定期监测和评估其执行情况,并划拨充足的资源;
(c)确保收集关于居住在缔约国的罗姆人及其获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和保健的分类数据。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修订了法律框架,允许寻求庇护者在提交庇护申请三个月后获得工作许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经济援助不足以满足其基本需求;
(b)根据关于公民身份的第21/1991号法,无国籍父母或无法将公民身份传给他人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面临无国籍的风险(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保障他们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确保提供适足的住房、卫生保健、教育和足够的经济支助;
(b)修订关于公民身份的第21/1991号法,使在其领土上出生的儿童能够获得国籍,以避免无国籍父母或无法将本人公民身份传给他人的父母所生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
性别平等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包括制定《促进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战略(2022-2027年)》。委员会欢迎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6月20日关于父母和照料者工作与生活平衡的(EU) 2019/1158号指令纳入适用,从而承认其中所载的权利和规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不足,包括在议会、县一级和私营部门;
(b)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成见普遍存在,导致妇女承担不成比例的无报酬家务和护理工作,两性就业差距持续存在,妇女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职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三、第六和第十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促进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议会和县一级的决策职位上,任命妇女担任私营部门的管理职务,包括为此制定针对私营公司的激励措施;
(b)确保照料工作和家务等大多由妇女承担的无偿工作获得适当的认可和报酬;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执行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父母和照顾者工作与生活平衡的第2019/1158号指令,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包括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以实现男女之间更平衡地分担职业和家庭责任;
(d)加强努力,解决就业方面的性别差距问题,提高妇女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包括解决阻碍妇女继续职业生涯或担任全职职位的因素;
(e)采取有效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问题;
(f)考虑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就业和便利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接受教育、就业或培训的青年人数众多,失业率居高不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中有很多人得不到劳动保护(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减少失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失业,支持罗姆人、残疾人、妇女、青年和老年人获得体面就业机会,包括为他们获得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提供便利,收集关于他们状况的数据,审查有针对性的积极措施,以评估措施的有效性并确保措施得到执行;
(b)继续努力促进劳动者从非正规经济部门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包括收集关于他们状况的数据,并确保他们得到劳动保护;
(c)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
26.委员会注意到从2011年起最低工资逐年增长的资料。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尤其考虑到处于贫困风险的劳动人口比例较高(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最低工资,并根据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
(b)确保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部门和所有就业形式的所有劳动者,包括非全时工作、临时工作、定期工作、零散工作、季节性工作和在线平台工作等非典型就业形式,并确保充分遵守最低工资;
(c)考虑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职业安全和健康
2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18-2020年期间《国家职业安全和健康战略》执行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伤和死亡率仍然很高,缺乏有关职业安全的详细数据,劳动监察的水平较低(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减少工伤和死亡,重点关注更容易发生事故的部门,包括提高雇主和劳动者对工作场所安全的认识,并确保在工作场所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b)加强劳动监察局监督工作条件的能力;
(c)收集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社会保障权
3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各种社会保护方案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方案对处于弱势者的保护水平不足,影响有限。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以最低包容性收入取代现有社会援助计划的资料,但对该计划的实施被推迟表示关切(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审查社会保护方案,包括制定并实施明确的独立程序,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以确保实施最低包容性收入能够提供充足的福利,并为社会援助方案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
3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家战略(2023-2027年)》执行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儿童实施体罚的情况,而且对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性虐待和暴力问题报告不足(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执行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的法律,并对父母开展关于积极、非暴力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的宣传活动;
(b)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性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开展关于现有报告机制的提高认识运动,并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
贫困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社会包容和减贫国家战略(2022-2027年)》执行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贫困率居高不下,人口中存在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第九和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消除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的贫困,包括解决贫困根源,确保通过分配充足的资源有效执行政策框架,并确保与地方各级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农村地区和各县之间贫困程度的不均和差异。
适当住房权
3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住房战略(2022-2050年)》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关于住房和非正规住区立法框架的审查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迁离问题的立法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现有社会住房不足,有报告称县级当局在执行资格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b)有报告称许多家庭,特别是社会住房中的家庭和罗姆人家庭拖欠水电费,而且存在不支付水电费就切断水电服务的做法;
(c)非正规住区的生活水准低,包括无法充分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公共交通和其他基本服务;
(d)在没有为被迁离者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进行迁离,许多被迁离者因此无家可归(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国家住房战略(2022-2050年)》,包括为执行该战略分配足够的资源,并进行系统和定期评估;
(b)采取措施,解决大量家庭拖欠水电费的问题,包括确保公用事业服务,特别是电力和天然气的定价政策基于人权原则;
(c)增加适足和可负担住房的供应,特别是扩大社会住房的供应,尤其关注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成员,如罗姆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村地区居民,审查社会住房的资格标准,并监测标准在各县的适用情况;
(d)确保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迁离工作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替代方案,而且允许提出上诉,最终可获得足够的补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
(e)考虑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水和卫生设施权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2022年卫生设施和水的获得率分别约为59%和74%,城乡地区之间存在差距(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实现用水和卫生设施权,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健康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国家卫生战略》的情况,以及为扩大社会健康保险覆盖面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预期寿命低,婴儿死亡率在欧洲联盟位居前列。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医疗保健人员短缺,自付费用高,城乡地区在获得优质保健方面存在差距(第十二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发展公共卫生保健系统,包括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招聘和培训更多的卫生保健人员,以确保可提供和可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边缘化和弱势群体成员可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
(b)加紧努力,改善初级保健设施为妇女提供的整个孕期和分娩期间的护理标准,从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堕胎法律框架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堕胎服务有限,而更糟糕的是保健人员在没有适当转诊服务的情况下出于良心拒绝提供服务,导致孕妇接受不安全堕胎(第十二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提供堕胎服务和适当的转诊服务,并确保保健人员出于良心拒绝提供服务不会对妇女获得安全堕胎构成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精神健康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为改善精神保健服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了一项精神健康国家行动计划,以应对立法框架中的缺陷和空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提供和获得精神卫生服务方面存在缺陷(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发展精神卫生保健系统,包括制定精神卫生国家行动计划,审查精神卫生立法,增加精神卫生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并增加这一领域受过培训的医疗专业人员的数量。
受教育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将于2023年通过新的《大学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进行其他改革,禁止教育中的隔离现象,并提高教师的工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评估缔约国权力下放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b)教育预算拨款不足,尽管过去三年来不断增加,但仍没有达到《国民教育法》规定的年度国内生产总值6%的最低水平;
(c)中小学辍学率高,特别是罗姆人和农村地区居民等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辍学率高;
(d)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受教育机会长期不平等,学校基础设施质量不足(第十三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评估权力下放对受教育权的影响,特别是对生活在贫困县的儿童的影响,并制定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b)加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根据教育立法框架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增加合格教师人数,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加紧努力,降低中小学辍学率,并解决辍学的根源,特别是罗姆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辍学问题;
(d)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罗姆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优质教育的问题,包括提供包容性教育;
(e)考虑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语言和文化权利
4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立法框架以少数民族语言提供教育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预算拨款不足,实际上以少数民族语言提供的教育有限(第十五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以少数民族语言提供教育,包括为此拨出足够的预算。
D.其他建议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恢复过程中,充分虑及本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确保人民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中央和县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4.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3月31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9(a)段(职业安全和健康)和第47(c)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