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86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SVK/1和Add.1)
1.应主席邀请,Suchankova女士(斯洛伐克)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委员会继续讨论将向斯洛伐克政府提出的问题。
第5条
3.Ferrer女士请求该国政府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说明其在彻底改变歧视性的文化传统和提高妇女在媒体上的形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报告国应说明学校是否开展工作,消除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负面陈规定型的看法。报告第41段以十分传统的措词描述了为母之道和妇女的作用。还想了解的是,目前该国政府都采取了哪些行动来提高父亲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意识。
第6条
4.Javate De Dios女士说,报告中提供的有关嫖娼卖淫活动的统计资料表明,这种现象并不十分严重,或没有严格执行法律。从总体上看,贩卖妇女活动在整个东欧均呈显著增长趋势。报告国应指出此种趋势对斯洛伐克有多大的影响,以及该国政府是否开展了研究活动以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应提供更多客观的统计数字,使委员会对整个情况尤其是对产生卖淫现象的原因以及给妇女和女孩造成的种种后果有一个更加实际的了解。希望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男人在卖淫和贩卖妇女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辛迪加在这方面的活动。她询问该国政府是否参与了欧洲联盟和区域组织为取缔贩卖妇女所发起的种种倡议,以及它目前都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促使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重新融入社会并为她们提供生活出路。
5.主席说,从报告中很难看出如何根据《刑法》来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报告国应说明卖淫活动在斯洛伐克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妓女和嫖客是否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如果卖淫属合法活动,报告国则应说明该国是否制定了保护妓女免受剥削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最后,委员会希望看到有关贩卖妇女问题的详细的统计资料。
第7条
6.Corti女士说,报告第48段指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参与决策性工作的人数比例很低。报告没有提供有关该国政府或政党为纠正此种状况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这有些出人意外。报告国应多提供些有关斯洛伐克的选举制度和妇女参政情况的信息。委员会希望了解斯洛伐克各政党是否采取任何临时措施,譬如采用配额制来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决策活动。该国政府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有关信息,说明担任政府和个人市政职务的妇女官员在加强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方面所做的工作。最后,委员会还想了解妇女议员是否提议采取具体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提高公众对《公约》和《公约》实施方法的认识。
7.Yung-Chung Kim女士说,报告附件三指出法官和检察官中妇女所占比例很高。不过,女律师比例仍然很低,1980年至1993年期间所占比例有所下降。报告国应说明这一时期女律师所占比例下降的原因,并说明司法部门妇女所占比例很高的状况是否有助于改善斯洛伐克妇女的日常生活状况。
8.主席询问,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比例很低这一问题上,儿童保育支助系统经费大幅度削减和具有性别歧视的教育制度对其有多大的影响。报告国也应说明新颁布的限制公民结社的法律是否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产生消极作用。
第10条
9.Ryel女士说,根据初次报告(CEDAW/C/SVK/ 1/Add.1)增编第20页上的说法,在中学教育中设有女子专科学校,女生可在三个专门学科方面接受教育。在1997/1998学年期间,设立了65所专科学校。报告国应明确说明所述三个学科,并说明男生是否也接受这些学科的教育。委员会也想了解女生专科学校在中学所占的比例。
10.Yung-Chung Kim女士说,报告国应说明为什么在大学技术学科院系妇女所占比例很低,而在教育职业中妇女所占比例很高的原因。委员会想了解政府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纠正这种不平衡的状况,以及政府是否制定了任何计划在大学课程中开辟妇女研究的领域。应提供有关大学女教师所占比例以及女教师所涉专业领域的统计资料。她还要求就有关为女大学生和研究生提供职业咨询意见的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并询问学校是否向女生发放任何奖学金以鼓励其专门研修非传统学科。
11.Guvava女士说,女子专科学校为女生提供三个专门学科的教育,似乎有悖于《公约》第10(c)条规定,该条述及消除在妇女与男子作用上的陈规定型观念。最好能够提供有关专门学科的进一步资料,同时报告国应说明男生是否也接受这些学科的教育。委员会也想了解是否设立了配额制为女大学生发放贷款。
12.Ferrer女士在述及报告第58段时询问学校是否对男女生作不同的情况介绍,以及女生的择业目标是什么。
第11条
13.Corti女士说,根据报告第58段,所有公民均有工作和自由择业的权利。报告国应说明该国政府如何实际贯彻实施这项原则,以及政府为确保这项原则得到尊重而采取了何种措施。报告第59段说,《劳动法》保障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如何实际保障平等工作权利的资料。根据报告第69段,妇女有权领取养恤金的年龄从57岁降低到53岁,并视抚养子女人数而定。她询问该项规定是否意味着子女多的妇女可以提前领取养恤金,以及政府是否采取措施来确保妇女与男子在领取养恤金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14.报告国应提供有关报告第83(c)段所述为妇女提供的服务设施的资料。她询问第83(c)段是否意指禁止妇女上夜班,同时她还请求该国政府解释说明第83(c)段中“在非常情况下夜间工作”一语。第83(g)段述及修改需照顾子女的妇女的工作时间。报告国应说明妇女在工作场所是否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对于斯洛伐克实行的最低工资制和为解决高失业率以及缩小男女工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该国政府应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5.Ryel女士请求该国政府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妇女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数以及为增加担任此种职务的妇女所占比例而采取的措施。鉴于男女退休年龄有别,报告国应说明男女养恤金等级是否不同。在吉卜赛妇女中的失业率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方面,委员会希望得到更多的资料。
16.根据报告第77段,在某些情况下,孕妇在孕期至生产后九个月内被另行分派其他工作或低报酬工作,并领取孕期和产假津贴,其金额相当于其被另行分派低报酬工作之前所得收入平均数与重新分派工作之后各个日历月所得工资之差额。报告国应指出这些津贴是否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发放或由雇主支付,并说明为何重新分派的工作到生产后还必须干满九个月的原因。最后,她询问回到以前岗位上的妇女是否在职务提升方面有麻烦,是否会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性待遇。
17.Yung-Cheng Kim女士要求提供有关斯洛伐克就业和工资状况目前趋势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18.Ferrer女士询问近期的经济复苏对妇女就业率和参与经营活动产生了多大影响。她也想知道妇女是否有机会做非全日工作或兼职工作。如果没有机会,政府为妇女创造做非全日工作的机会而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需要了解斯洛伐克妇女在失业者中所占百分比,以及对工作妇女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保护措施。
19.Javate De Dios女士请求该国政府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向民主体制过渡以及国营企业私有化进程对妇女的具体影响,以及妇女是否因此种过渡正在明显地成为主要的贫穷者。她也要求提供有关妇女就业率的统计资料,说明男女工资差异悬殊的原因,以及说明是否存在解决工作场所歧视性待遇,尤其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健全机制。最后,她请求该国政府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国家对哺乳期妇女提供的帮助,在承担父母职责方面对男子有多大的期待,为女性户主家庭提供了什么样的社会安全网,以及妇女对工会活动的参与程度。
20.Abaka女士询问社会保健部门私有化对妇女生殖保健状况的影响,政府在解决吉卜赛妇女的保健问题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女性人口中肺结核的发病率。她询问斯洛伐克东部的吉卜赛妇女是否还在被迫绝育,政府单位是否负责进行保健教育,以及有多少妇女因流产并发症而频于死亡边缘。最后,她请求提供有关乳腺癌和宫颈癌发病率的信息,并提供有关加强早期诊断方案的信息。
21.主席依然对斯洛伐克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的保健问题表示关切。她询问是否少数民族妇女当中的婴儿死亡率、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和流产率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数,以及如果超过平均数,这些妇女又以何种途径来获取保健服务。最后,她要求提供有关吉卜赛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在新的社会制度下可获得的保健服务的资料。
第13条
22.Ouedraogo女士要求在妇女获取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以及在是否鼓励妇女独立经商方面提供更多的资料。
第14条
23.Ouedraogo女士说,报告对《公约》第14条下产生的问题阐述不够充分,她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资
料,说明农村妇女的状况及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政府为支持农村女户主家庭所采取的措施。
24.Ferrer女士也认为报告对《公约》第14条下产生的问题所作的阐述不能令人满意。她要求就农村地区私有化的影响以及政府为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尤其是在就业再培训和技术方案等领域的地位所实施的战略提供更多的资料。她询问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发展的程度,以及此种参与可能取得的成果。
第16条
25.Cartwright女士询问有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以及评价妇女儿童沦为暴力受害者的程度的种种措施。她要求在反暴力的保护性和预防性措施,譬如司法保护令、妇女庇护所和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意见方面提供更多的资料。此外,她说她希望该国政府阐述其对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享有同等地位的权利所持观点,并阐述有关分居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和做法。最后,她请求就下列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即,构成离婚的实际理由、目前的离婚率,以及对于已婚和未婚夫妇是否同等适用有关子女监护和财产分割的政策。
26.Aouij女士要求阐述特别是妇女在协调职业职责与家庭责任方面可采用的方法,并说明政府在提供社会帮助和报酬方面是否虑及任一配偶所付出的家庭劳动,比如养育子女和子女教育。她敦促通过严惩家庭暴力的立法,并要求提供有关政府将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和家庭政策以及最终阶段性地转变与《公约》规定相抵触的社会和文化传统。最后,她询问现有的国家家庭立法是否也适用于少数民族群体的家庭。
下午4时40分散会